企業土地征收補償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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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土地征收補償辦法

企業土地征收補償辦法范文1

一、基本概念

征收房屋的性質和面積一般以土地、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房屋性質的,仍以原土地用途、房屋性質為準。

二、適用范圍

范圍內國有商業、住宅、綜合用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的征收、補償和安置適用本實施意見。

三、政策依據

1、住建部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3、《**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4、《**市土地管理規定》;

5、《**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6、《**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認定實施意見》;

7、被征收的房屋重置價格、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搬家補助費標準按照征收時點時**區執行的有關標準實施。

四、商業、綜合用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原則及方式

房屋征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商業、綜合用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式原則上為貨幣補償方式,不提供遷建安置用地,不提供臨時過渡周轉用房。

(一)合法建筑的征收補償標準

1、房屋、土地和裝飾裝修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土地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樓層、層高、朝向、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但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待因素的影響。

土地的補償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登記性質為準。

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補償按實評估確定。

2、其他補償

(1)一次性搬遷費。征收人應當一次性支付搬遷費。被征收人可以選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分別為工業用房80元;商業用房50元,綜合用房30元的標準一次性補助,建筑面積以有效權屬文件的記載為準;也可以選擇實際發生的機器設備拆卸費、搬運費、安置費、調試費和搬遷后無法恢復使用的生產設備重置等費用來補助。

對已進行收購的資產或機器設備,征收人不再支付一次性搬遷費。

(2)設備補償費。對不可移動的重型、大型設備,因征收造成無法恢復使用或者報廢的,征收人按設備固定資產折舊以后的凈值收購。

(3)停業損失費。按前三年連續月平均利潤的3-6個月補助,以真實合法的財務報表為準,不足三年的按實際時間計算月平均利潤。

(4)職工生活補助費。按**區當年最低工資標準補助3-6個月。

(5)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相關規定對工業、商業、綜合用房每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積進行補助,補助時間12個月。補助標準按**區當年的標準執行。

(二)臨時建筑的征收補償標準

1、房屋補償

對國有商業、綜合用地上的臨時建筑按房屋重置價給予補償。(因歷史原因造成的臨時建筑的認定由街道書記辦公會議或街道班子會議根據相關依據認定后按臨時建筑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取得土地使用權證部分的土地補償價格按周邊同類土地性質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補償。如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劃撥用地的,結合土地性質,按所在地周邊國有出讓土地評估價格的45%確認。

2、其他補償

被征收人房屋涉及的一次性搬遷費、設備補償費、停業損失費、職工生活補助費及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參照合法建筑相關補償標準執行。

(三)違法建筑的處置

對國有商業、綜合用地上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補償。被征收人應配合做好違章建筑的拆除工作。

(四)補助、獎勵標準

被征收人能積極配合做好征收工作,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搬遷,對項目推進無實質影響的,給予適當的補助和獎勵,具體內容如下:

1、給予被征收人房屋、土地評估值上浮不超過20%的獎勵。

2、給予搬遷后可以恢復使用的設備按設備固定資產折舊后凈值的10%補償搬遷費。

3、由于政府規控等原因造成前期投入損失的,對已經通過立項等審批手續且有相關部門要求其停止建設通知的企業,對期前期發生的勘探、設計等費用根據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梳理、匯總和分析,對合理部分按實再加10%財務成本進行補償。

4、給予被征收人前三年連續月平均利潤3-6個月補償,不足三年的不參照執行。

5、對被征收人的補助和獎勵金額控制在總補償價格的20%之內,補助和獎勵總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一仟萬元。

企業土地征收補償辦法范文2

【關鍵詞】農村土地糾紛;新農村建設

中圖分類號:S-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3-019-01

一、經濟原因

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地增值效益的大幅提升,是土地糾紛案件增多的直接原因。

1 在工業化、鎮化加快的情況下,占地過多過快,征地補償仍然是城鄉二元化的,這不僅加劇了城鄉收入差距,而且造成了農民心理不平衡,導致農民與政府、與開發商之間的矛盾?,F行征地辦法,基本都是給予失地農民一次性補償。集體土地被征收以后,往往能為征地一方帶來很大的增值收益,而被征地一方所獲得的補償相對較少。集體和農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不斷降低,直接原因在于征地補償標準提高幅度遠跟不上上漲幅度。依照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產值的6-10倍;二是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年產值的4-6倍;三是被征用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以及當地政府以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所做的補貼,總和最高不超過具體地塊平均畝產的30倍。但因農地產值相對不高,導致補償費用偏低,按照法定標準計算出來的補償費有限,抗風險能力差,難以解決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而且相鄰地塊的征地補償往往因用途不同而相差很大。宅基地的補償則沒有明確的統一標準,在實踐中,有些地方按著附著物補償,而有些地方則單獨補償。

2 土地既是農民的生活資料,也是生產資料,如果土地不被征收,農民可以自己耕種,還可以得到國家補貼,取得不錯的收入。而土地被征收,征地補償費用僅考慮被征收的土地原用途和原價值,不考慮土地本身的價值、增值價值及預期收益,補償標準過低,計算依據不合理。

3 政府征用土地時,土地補償費集體占了大多數補償款,由集體統一支配。而政府對集體如何使用土地補償款缺乏細化,缺乏可操作性的規章制度,致使鄉、村層層克扣現象比較普遍,再加上缺乏嚴格的財務監管監督機制,補償款發放存在漏洞。

二、政策及法律法規,現行有關土地方面的政策及法律制度設計缺失,是土地糾紛產生的根本原因

(一)政策調整

農業政策的調整,是導致農民收益的變化的根本原因。改革開放后農村實行了,農民承包土地30年、50年不變的政策已深入人心,但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各級政府提高征收各種稅費標準,加上物價上漲等因素,農民種地無利可圖,打擊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國家適時進行了政策調整:讓農民重新看到了種地的益處;免征各種稅費,提高農民生產積極性,對種地農民實行政府補貼,提高種地農民待遇。加上糧食價格的提高,外出務工農民即使不出家門,土地也會給自己帶來比較滿意的收入。

(二)法律、法規頻繁修訂

法律和政策的契合不協調是糾紛產生的法制性根源。自實施到現在,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的政策、條例、法律法規不斷出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業法》、《民法》、《土地承包法》等,有關的政策條例不勝枚舉。由于國家整體處于社會轉型、經濟轉軌過程中,使得已有的法律、法規很難適應現實的變化,經常被補充和修訂。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在1988年、1998年、2004年被三次修訂,每次都有新增添的內容。法律、政策的靈活性和多變性與土地變動滯后性和緩慢的過程產生矛盾。針對這種情況,即便是專門從事土地問題研究的人員也難以完全理解法律的真正意義。

三、社會保障缺失

“地不要人”是不少地方的征地補償方式。被征地農民一次性拿到補償款,如同國有企業職工買斷工齡一樣,實質上都是失業,但是工人享受社會保障,被征地的農民卻沒有。在城市化進程中,出現大批種田無地、上班無崗、社保無份的“三無”農民,他們失去了生存、就業、養老的根本保障,沒有辦法融入城市,也沒有生活的最低保障,從而引發社會問題。

四、征地理由不充分

政府在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征收時,利用“公共利益”一詞的模糊性,隨意將征地原因解釋為“公共利益”。沒有及時向農民宣傳好相關的法律法規,不能將補償標準及辦法及時公開的向被征地農民展示。按照現行法規,土地使用權歸農民,而產權屬于村集體,在征收及補償的程序上不完善,農民缺乏有效的參與。在“雙主體”制度下,強勢“集體”往往會導致失地農民“被代表”。

企業土地征收補償辦法范文3

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之本,是農民重要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實際上就是保護農民的物質利益,尊重農民的生存權利。隨著我縣經濟社會事業的發展,勢必增加對土地的需求,但不能把經濟的發展建立在犧牲農業和農民利益的基礎上,所以要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和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征地補償安置的長效機制。

【關鍵詞】

土地征收;征收補償和安置;問題;對策

引言

2013~2015年,福建省順昌縣征地事務所簽訂了45個項目的征地協議,共征收集體土地6580畝,發放征地補償費24067萬元。目前,我縣經濟正處在快速發展,城鎮化、工業化建設速度加快的時期,土地征收出現了新的。這些土地的征收滿足了我縣城鎮化、工業化和經濟建設對土地的需求,但由于各種原因所引發的征地矛盾也日益突出。因此,進一步完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政策也迫在眉睫。本文以順昌縣為例,對當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進行初步的探討。

1征地補償安置的主要做法

1.1嚴格執行征地程序,加大征地政策宣傳力度我縣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征收土地,在征地前做好征地的宣傳工作,對征收的集體土地,認真審查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認真做好被征地的面積、地類、權屬調查,做到調查表、實物、補償登記三對照、三符合,告知被征地單位(農戶)聽證權利,經過協商簽訂《征地協議書》,并將征地補償費依法足額及時撥付到位,征地經批準后嚴格實行征地“兩公告一登記”步驟。

1.2逐步改善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及社會保障的做法在補償方面,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年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閩政[2011]5號)精神,我縣從2013年起將耕地年產值提高到1500元/畝。在安置方面,對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問題,除貨幣補償、養老保險外,目前我縣在余坊組團項目中創新留地安置、自愿入股等安置途徑,在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礎上,不斷創新安置途徑。在社會保障方面,近幾年我縣在征地項目中,對涉及耕地且符合社保對象的,建立了《被征地農民基本信息表》、《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申請表》、《用地項目涉及失地農民社保情況登記表》等臺賬。截止2016年6月,共計失地農民保險對象4000余人,已保障2481人,目前正在協調社保金的發放。

1.3確保征地補償費足額到位,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利益近年來,我縣項目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均足額及時到位,不存在拖欠、截留征地補償款現象。在征地申請時,要求建設單位先將不低于50%的征地補償費存入縣征地資金專戶,待征地批準后統一由縣國土資源部門根據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被征地農民名單和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把應該補償給被征地農民的部分,直接發放到位。從2013年起,縣征地事務所已直接發放10158.82萬元補償款到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

2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2.1土地征收程序滯后,補償標準難統一現行的征地程序設置“征地告知、調查確認、聽證”等環節,強調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及社會保障等內容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單位和農戶,但在實際工作中實際效果并不理想,如在聽證環節,當聽證雙方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時,缺乏有效的辦法加以解決。因此,雖然有聽證設計,但被征地戶往往有異議,不少是以上訪的形式要求解決。在現行設計中,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公告設在土地征收經省政府審批之后,這時集體土地經審批其性質已轉為國有土地;另一方面,如果被征地單位(或農戶)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同意,被征地戶不愿交出土地。如果采取行政手段,必然造成不穩定因素。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最重要的就是對補償標準不滿意。由于現行的標準在工作難以執行,被征地農戶在補償上便“討價還價”,以至在我縣城區及近郊等村的耕地補償價都在10萬元/畝以上。因此,將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置于征地審批之后的流程是不符合實際的。

2.2土地分類在相關部門中存在不一致,缺乏協調性國土部門通常將土地分為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集體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地類一般都在農用地、未利用地的范圍,少部分涉及到建設用地。如,在國土部門的土地分類中,歸類為未利用地或其他土地的地塊,在林業部門的圖斑上有可能是林地。這樣在征地上報審批的圖件中,就會出現地類不一致、面積不相符的情況,其結果造成被退回重辦,甚至還因該地類為林地導致無法審批。其主要原因是兩部門在有關地類的劃分上缺乏溝通協調,造成不一致。

2.3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現狀有待改善

2.3.1失地農民社保金偏低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閩政辦[2008]28號)規定,失地農民養老保障的個人賬戶資金的籌資規模應不低于18000元,政府補助比例不低于70%。即政府投入的資金為12600元/人。就目前我縣符合失地社保條件的有4000余人,而社保金的籌措只有近2200多萬元。如果對符合條件的對象都設立社保賬戶,社保金的短缺就顯而易見。自失地農民社保工作開展以來,多數農民不愿意自己再掏錢提高比例,因此其賬戶只能是政府投入的12600元。按計算滿60周歲后,他們領取的養老補助只能在90元/月左右。從保障的長遠角度來看,這點收入難以保障其生計。

2.3.2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金籌措標準偏低根據《順昌縣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實施意見(暫行)的通知》(順政綜[2012]92號)規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專項資金的籌措標準為1.22萬元/畝。按此標準征收耕地只按項目中耕地的地類繳交社保金,這時就會出現征收耕地的畝數多,但達到社保條件的對象少,如神農菇業項目,征收耕地90多畝,符合社保條件的不超過10人。征收耕地的畝數少,但符合社保條件的對象多,如洋口精尚自動化項目,征收耕地170多畝,達到社保條件的580多人。我縣雙溪街道的城東村、余坊村,洋口鎮的沙墩村,其人均耕地大多數在0.5~0.4畝/人之間。即使只是征收少量耕地,甚至未征收,其人均耕地就有可能少于全縣農業人口人均耕地30%以下(0.444畝/人)。就目前情況看,全縣達到失地農民社保條件的人數已有4000多人,但籌措的專項資金只有2200多萬元,缺口仍有2840多萬元,其中還不含免費為失地農民就業培訓的費用。因此,以耕地1.22萬元/畝的標準來籌資,其標準確實偏低了。

3對策和建議

3.1改革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效率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調研全省各地在征地報批程序方面的可行做法,重新制定集體土地征收流程,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前置,然后再申請辦理征地報批及其他手續,提高征地工作效率,更好的服務于城鎮化、工業化和經濟建設的發展。

3.2建立健全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機制

3.2.1適當擴大土地征收補償范圍目前,土地征收補償范圍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及地面附作物補償費。從征地工作實踐看,應適當擴大補償范圍。擬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因征地行為造成的間接損失、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納入補償范圍。

3.2.2逐步提高現行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根據所征地塊的現狀,有區別地適當調整年產值的基數。貫徹執行《南平市政府關于調整耕地年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南政綜[2011]122號)精神,根據我縣情況、土地區位條件、耕地質量、以及用地趨勢和現行征地補償價格差異情況,制定《順昌縣政府關于調整耕地年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補償標準應和土地區位條件、耕地質量、土地征收后的用途(經營性與公益性相區分)相掛鉤,對公益性用地如交通、國防、水利、城市基礎設施等,征地補償標準可以在“區片綜合地價”的高低限之間平衡。

3.2.3改革、探索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式在土地征收工作中,除貨幣補償外,應進一步探索分期貨幣補償方式、入股分紅安置方式、土地交換方式、留地安置方式、社會保險方式等,引入司法機制,豐富農民維權救濟渠道。

3.2.4完善和健全農村土地產權,逐步提高失地農民社保金在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發證的基礎上,加快推進農民承包地的確權發證工作,切實維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貫徹執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的補充通知》(閩政辦[2011]12號)和南平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的要求,將失地農民社保金的籌資標準分為省重點和一般項目兩類。屬省重點項目的,其失地社保金籌資標準為1.8萬元/畝;屬一般項目的,其籌資標準為3萬元/畝。適當提高標準,即有利保證失地農民社保金的足額到位和逐步提高,也有利于抑制企業浪費土地的現象發生,通過經濟杠桿保護耕地。

3.3土地分類應建立相關部門協作的長效機制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征收土地的報批進度,服務地方經濟,促進社會發展,國土部門在核實被征土地地類時,應先到林業部門核對;林地部門在確定地類時,也應會同國土部門核對。把這種工作關系作為核實地類的前置條件,沒有經過雙方相互核實的地塊,不能進行地類變更。

3.4加強對征地補償款發放的監督,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明確了征地補償費的標準和發放對象;省政府《關于加強征地補償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的通知》(閩政[2004]2號),進一步明確了市、縣國土管理部門應加強征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功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發放的監管,提出土地補償費可由國土部門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戶??h級國土部門應根據被征地單位(村委會)提供的被征地村民的身份證明,將征地補償費及時足額地直接發放到農民手中。

4結束語

農村征地涉及農民切身利益,要以人為本,一切從農民的利益出發,在征地補償安置上最大限度的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被征地農民當前生活質量不降低,長遠生活有保障,讓農民切實分享到經濟建設發展、城鎮化、工業化建設的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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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石艷麗.淺談農村經濟的發展及實現方法[J].中國新技術新產品,2011(14).

企業土地征收補償辦法范文4

【關鍵詞】土地征收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使用權流轉

【中圖分類號】D922.3 【文獻標識碼】A

土地征收是一項重要的土地法律制度。2014年1月20日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加快推進征地制度改革”。2014年9月29日下午,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五次會議上也提出“要探索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形式,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币虼?,我們必須認真、深入地思考、探討和研究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立法評介

土地征收專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補償為前提,強制取得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活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尤其是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決定了土地征收的不可避免。

為了規范土地征收活動,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保ǖ谑畻l第三款)《土地管理法》也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保ǖ诙l第四款)這兩條立法規定奠定了我國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基礎,也構成了我國現行土地征收制度的基本內容。同發達國家的土地征收相比,我國的土地征收制度存在著明顯的硬傷。這些硬傷的主要表現是兩個“不明確”:征收的前提不明確和征收的補償不明確。

法律制度的缺陷必然導致法律實踐的扭曲和走形。在這一硬傷明顯的土地征收制度的助推下,我國土地征收活動很快步入了快車道。在這條快車道上,政府征收土地的欲望日益膨脹,征收土地的速度一年比一年快,征收土地的數量也一年比一年多。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報告顯示,“1990年至2002年間,全國非農建設占用耕地4736萬畝;2005年征地面積445.4萬畝,2010年猛增到688.9萬畝,年均增幅超過9%。預測至2030年,被征耕地將超5450畝?!雹僭谶@些數量巨大的土地征收中,有些是必需的,是正當的。但是,其中也有很多是不必要的、不正當的濫征、濫用。這些濫征、濫用行為,既造成了土地浪費,又危害了糧食安全,更加劇了征收者與被征收者,也就是國家、政府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之間的矛盾對立和利益沖突,嚴重的還會造成、流血事件發生,進而導致社會的不穩定,影響社會的和諧與安全。因此,我們亟需克服我國現行土地征收制度的硬傷,迅速完善我國的土地征收制度。只有這樣才能逐步克服,乃至杜絕土地征收中的濫征、濫用現象,確保我國耕地的18億畝紅線不被突破。因此,筆者認為,我們必須盡快從明確土地征收的前提和明確土地征收的補償兩個方面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明確土地征收的前提

為了嚴格土地征收活動,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權益,我國《土地管理法》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設定為國家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征收的唯一理由,同時也是我國土地征收的唯一前提。關于這一點,立法是明確的,學術界的認識也是統一的。但是,由于其中“公共利益”的內涵與外延模糊不清,最終導致了我國土地征收前提的不明確。因此,為了清楚土地征收的前提,就必須首先對“公共利益”的內涵與外延進行界定。

何謂“公共利益”?我國的土地立法一直采用高度概括和抽象的模式界定之。由于地方利益、部門利益和領導意志時常成為土地征收的先導,因此,“公共利益”在征收過程中總是被政府以“政府規劃”、“城市規劃”、“發展需要”的方式作擴大解釋。這種擴大解釋被經常和廣泛運用,致使不少出于商業目的、經濟目的的用地時常冒充公共利益,國家征收土地的初衷也往往被曲解甚至歪曲。對于“公共利益”的這種擴大解釋,是導致我國目前土地征收市場混亂,導致不當征收和土地不當流失的最主要原因,應當引起我們的高度注意和重視。

如何明確“公共利益”的內涵與外延,不同國家的立法做法是不同的,學術界的認識也是不統一的。筆者認為,我國應采用列舉兼概括式的立法體例對“公共利益”進行法律規范,其立法結構為列舉+概括。即:國家機關和軍事事業用地;交通、水利、能源、供電、供暖、供水等公共事業或市政建設用地;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綠化、慈善機構等社會公共事業用地;國家重大經濟建設項目用地;其他由政府興辦的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用地。其中前幾項為列舉,最后一項為概括。

“列舉+概括”的模式較之于以往的單一列舉和單一概括模式具有三個明顯的優點。第一,規范性強。由于采用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可以進行土地征收的公共(益)事業,也就為土地征收確立了一個法定的、嚴格的標準,能夠保證土地征收權的規范行使;第二,限制性強。由于采用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可以進行土地征收的公共(益)事業,也就限制了那些為了商業目的而進行的土地征收;第三,適當的靈活性。由于采用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可以進行土地征收的公共(益)事業,最后一項使土地征收具有了一定的靈活性,便可以適應迅速發展、不斷變化的經濟形勢。

明確土地征收的補償

土地征收,必然會影響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的生產和生活,嚴重的還會影響到他們的生存與發展。在這種情況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要求征地主體對其進行補償便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充分肯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的補償訴求,明確規定征地過程中應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給予補償”。這就是我國關于土地征收補償的全部立法規定,也恐怕是世界上“最原則”、“最高度概括”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實踐表明,寥寥“給予補償”四個字難以真正架構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同時,僅僅依靠“給予補償”四個字也無法保證土地征收活動的順利進行。因此,筆者認為,我們應當重點從補償原則、補償主體、被補償主體、補償范圍、補償標準、補償程序等方面架構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使之不斷具體、明確、清楚、可操作。

補償原則。法律原則之于法律制度建設的意義是巨大的。在土地征收補償中,我們必須首先確立科學的、切實可行的補償原則。筆者認為,在土地征收補償中,應當堅持以下三項法律原則。

第一,直接補償與間接補償相結合的原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被國家征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便喪失了進行農業生產建設活動的物質基礎,農村村民也喪失了生活的主要來源。這種喪失,既有當前利益的喪失,也有長遠利益的喪失;既可能影響眼下的生存,又可能影響到長遠的發展。因此,在土地征收補償中,征收人一定要兼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的長短期利益,通過直接補償和間接補償措施,使失地農民眼前能夠生存,長遠能夠發展。一般而言,直接補償針對的是當前,間接補償針對的是長遠,二者之有機結合才能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既無遠憂,也無近愁。

第二,貨幣補償與非貨幣補償相結合的原則。貨幣補償在各國的土地征收補償中均是最主要和最經常使用的一種補償方式。我國《土地管理法》也將貨幣補償作為一種主要的補償方式,并對之做了具體規定。實踐證明,貨幣補償是必須的、必要的,但卻不是萬能的。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絕大多數失地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已不再滿足于單一的貨幣補償。他們經常向土地征收人提出一些非貨幣補償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的非貨幣補償要求,應當得到理解、支持和滿足。

對于農村村民的這些非貨幣補償要求,有些市縣人民政府已經開始了積極實踐。近些年來,一些市縣人民政府陸續創造出了“社保型補償”、“就業型補償”、“培訓型補償”、“房東型補償”、“股東型補償”等多種多樣的非貨幣補償形式。這些非貨幣補償形式,滿足了農村村民的實際需求,深受廣大農村村民歡迎,值得肯定和推廣。

第三,從寬補償與從高補償相結合的原則。補償說到底是一個經濟問題,其核心是補償是否充足的問題。補償是否充足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一個是補償的范圍,一個是補償的標準。前者決定著補償的廣度,后者決定著補償的深度。與其他國家的征地補償相比,我國的征地補償明顯不足,主要表現在補償范圍偏窄和補償標準偏低兩個方面。這種不足已經影響到了被征地農村村民的實際生活水平,也影響到了農業生產的順利進行和農村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在土地征收補償中,土地征收人應當結合當地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人民群眾的實際生活水平,適當拓寬補償的范圍、不斷提高補償的標準,盡可能從寬、從高地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提供補償。

目前,不少市縣人民政府,尤其是發達地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已經在現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和幅度內,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以較高,甚至是極高的經濟補償,受到了廣大農村村民的歡迎和好評。

補償主體。土地征收補償主體的確定,可以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加以認識和確定。從理論角度來看,國家是唯一的補償主體。之所以由國家進行補償,是因為國家是唯一正當、合法的土地征收主體和土地征收中最大的受益者。從實踐角度來看,市縣人民政府是實際的、具體的補償主體,由其代行國家履行征收補償的義務。司法實踐中,不少案件以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征收主體、補償主體、案件被告的做法是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

被補償主體。關于被補償主體,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和征收補償實踐都是一致的,均將被補償主體確定為兩個,一個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個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村村民。有所不同的是,兩個被補償主體承載的補償內容是不相同的。一般而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載;當征地補償為非貨幣補償,尤其是與身份相連時,則其承載主體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村村民。

無論哪種承載,都必須以土地征收協議的方式進行,都必須保證補償的及時到位。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載的補償協議中,應當切實保障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補償費直接、及時、如數的支付給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防止層層克扣、關關扒皮的轉移支付現象;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承載的補償協議中,應當切實保障補償協議面對具體的農村村民,并征求其家庭成員的意見,杜絕和減少代簽、漏簽現象。

補償范圍。補償范圍解決對什么進行補償的問題,決定著補償的廣度,是土地征收補償中的一個核心問題。

關于補償范圍,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規定,其規定有粗有細,所涉范圍有寬有窄,項目有多有少。如日本土地法的規定就相對較細,補償項目較多,補償的范圍也相對較寬,其將下列損失均納入補償的范圍:征用損失補償,按被征用財產的經濟價值計價補償;通損補償,即因征地而通??赡苁艿降母綆該p失補償。包括地上建筑物、設備、樹木補償;遷移費補償;歇業、停業補償;營業規模縮小補償以及農業補償和林業補償;少數殘存地補償;離職者補償;事業損失補償。相反,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土地法的規定則相對較粗,補償項目較少,所設定的補償范圍也相對較窄,如德國法僅下列損失納入補償的范圍:土地或其他標的物權利損失補償;營業損失補償;征收標的物上的一切附帶損失補償。我國臺灣地區土地法也僅將下列損失納入補償的范圍:地價補償,改良物的補償和接連地的損害補償。多年來,我國土地立法基本采用了德國和臺灣的立法模式,一直將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嚴格限定在與被征收土地有直接聯系的經濟損失上。在這樣的立法思想指導下,《土地管理法》將征收補償的范圍嚴格限定在以下三個方面:土地補償;安置補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

對比各國關于補償范圍的立法規定,我們不難發現,與其他國家征收補償范圍的規定相比,我國土地征收的補償范圍明顯偏窄,補償項目明顯偏少。這種過窄的補償范圍之規定,不利于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土地征收活動的順利進行,因此,應適當擴大。正是基于這樣的思考,《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有三項補償的基礎上,擴大了補償的范圍和項目,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2014年1月20日國務院的《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也要求:“抓緊修訂有關法律法規,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變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辦法,除補償農民被征收的集體土地外,還必須對農民的住房、社保、就業培訓給予合理保障?!?/p>

通過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補償范圍無補償項目都是由國家立法決定的,也就是說補償范圍是法定的。補償范圍的法定性決定了在法定補償范圍之外,土地征收人不得進行補償,被征收人也不得要求和強迫土地征收人進行補償。

補償標準。補償標準解決補償多少的問題,決定著補償的深度。同補償范圍是法定的一樣,補償標準也是法定的,往往也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之。

關于補償標準,我國《土地管理法》采取了兩種不同的規定方法。一種是直接規定。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就明確規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植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償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償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另一種是授權規定,即間接規定。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第二款也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p>

無論是哪種規定,都難逃學術界對我國現行補償標準立法規定的非議。這種非議直指我國法律關于補償標準規定的兩個明顯不足:一是補償標準偏低;二是有些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具體。

第一,補償標準偏低。從現行立法規定來看,我國現行的征收補償標準,是一個不折不扣的低標準、死標準。用這樣的標準進行補償,既可能加劇農村村民與政府之間的對立情緒,也會影響政府與村民之間的關系和國家建設的順利進行。

針對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偏低的情況,學術界呼吁修改的呼聲漸高。有的研究者建議:應以市場價格為標準進行土地征收補償。②對于這種觀點,筆者實難茍同。因為,首先,我國只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而無土地所有權交易市場,法律禁止和打擊任何形式的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既然不存在土地所有權交易市場,土地的“市場價”當然也就無從談起。其次,即便我國存在土地所有權的交易市場,但由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依據法律的規定無償取得的,其間并沒有取得人的勞動凝結,因而也不能適用商品等價交換的規律進行等價交換。有的研究者則提出可通過區分土地征收目的的方法,分別制定不同的征收補償標準:即以公益為目的的土地征收,其征地標準按照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以非公益為目的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補償標準應適當提高。③理由是,因為國家為公益目的征收集體土地后,通常以劃撥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提供給公益事業者,因此,其征地補償標準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是合乎情理的;而非公益目的的土地征收,因其營利性,國家通常在征收后,將土地使用權以出讓的方式提供給非公益事業用地者,因此,其征地補償費用應與土地的市場價格成正比例。該觀點提出者的愿望是好的,但是,該主張卻存在著一個致命的缺陷,那就是將征地區分公益目的的征地和非公益目的的征地的做法是違背法理的。因為非公共目的用地并不符合土地征收權行使的前提條件。因此,“我們完全有理由擔心,一旦我國土地法中確立這樣的制度,不僅不能從根本上起到控制國家征收權的作用,相反卻可能會助長業已存在的土地征收權濫用之風,影響對土地資源的保護和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④

對于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規定的這一不足,筆者認為,應當結合不同時期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和人民群眾的實際生活水平,在轄區內區片綜合地價以下,根據轄區內統一的年產值標準,以不斷提高補償標準的辦法予以糾正和克服。據透露,即將公布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就擬采取在現行補償價格基礎上增加十倍的辦法對農民進行補償。

第二,有些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具體。我國《土地管理法》僅對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做出了具體規定,對征收其他土地的補償標準以及地上附著物、青苗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標準只做了授權規定而未做具體規定。這種只授權而不做具體規定的標準制定方法,時常會導致補償標準的層層降低,也同樣會影響土地征收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因此,筆者建議,應依法收回這種授權,并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其他土地以及地上附著物、青苗和村民安置的具體標準,至少應做出原則性的規定或者對補償的上下線做出規定。

補償程序。關于補償程序,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做了明確的規定。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地補償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钡谒氖艞l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土地征收補償的程序可以劃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土地補償方案的制定。補償方案的制定是土地征收補償實施的前提和基礎。征地方案確定以后,土地征收人就應著手制定土地補償方案。制定補償方案應在實地調查的基礎上進行。實地調查應當注意:調查應由征地方和被征地方共同進行;調查的范圍包括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數量,農村村民的人口數量、結構,地上附著物的類別、數量、經濟價值,地上青苗的種類、數量、經濟價值等內容;調查的數據應該準確無誤,并已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共同簽字確認。調查結束后,征地方應當依據法律的規定,在實地調查的基礎上制定補償方案。補償方案應當載明補償機構、補償對象、補償范圍、補償標準、補償時間和期限等內容。

第二,土地補償方案的公告。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補償方案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其他有關征收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對征地補償方案進行公告,就是對征地補償公開,讓征地補償透明。這既是法律的規定,也是被征地單位和村民的希望,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當然要求。公告征地補償方案,既保護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知情權,方便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社會監督,又可以避免因土地權屬等不清而產生的糾紛。因此,市縣人民政府必(下轉79頁)(上接33頁)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及時地在適當地方依據法律的方式對補償方案進行公告。

第三,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的意見。根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的有關規定,土地征收補償方案公布以后,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對土地征收補償方案的意見和建議,以保證土地征收補償的公平與合理和土地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四,公布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補償費用分配是否及時、合理,使用是否正確,關系到村民的合法權益,因此,必須予以公開,同時還應當在有效的監督之下進行。關于補償費用的收支公開和使用監督,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币话愣?,對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的監督則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一種是政府部門,主要是農業和民政部門的監督;一種是農村村民,包括全體村民在內的監督。政府部門依職權進行監督,農村村民依社員權進行監督。法律保障政府部門和農村村民的依法監督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阻撓和干涉。

深度思考

土地征收對中國社會的影響是深遠的,我們在肯定土地征收制度巨大作用的同時,也不能高估它的作用和價值,更不能將所有土地需求寄身于此。過去,我們就是將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的所有土地需求寄身于土地征收制度,因而導致了土地所有權市場(一級市場)、使用權市場(二級市場)的混亂,導致了土地財政的不斷升級,導致了政府征地權的不斷膨脹,導致了土地的大量浪費,導致了眾多的土地糾紛、土地爭議、土地矛盾甚至是土地流血事件,教訓是深刻的。

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對土地的需求數量是巨大的,其中,既有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公共用地需求,也有以實現經濟利益為目的的商業用地的需求。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旨在滿足公共用地的需求,而無法滿足商業用地的需求。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在堅持土地征收制度的同時進行制度創新,以滿足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商業用地的需求。這一制度的創新,就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制度。所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是指農村集體組織、鄉鎮企業及農戶等依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將其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通過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和入股等方式有償讓與單位和個人使用的行為,其實質是使用權主體的變動。其中,集體建設用地,是指由集體所有的,用以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等。

建立健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是盤活存量土地,實現土地資產保值增值的必然選擇,是增加農民收入,妥善安置農民生活的必然選擇,是減少城鎮用地的一次性投資,加快城市化進程的必然選擇。因此,我們應當盡快從以下四個方面構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制度:一是確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范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范圍包括地域范圍、用途范圍和流轉使用主體范圍。二是嚴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條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是已經依法批準作為建設用地或已經依法批準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而且要權屬清楚,程序合法,用途符合城市規劃或村鎮規劃的要求。三是建立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相適應的土地產權制度。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應在明確農村土地產權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有償、有期限、可流動的使用制度。四是明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具體形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具體形式應當多種多樣,包括出讓、轉讓、租賃、聯營、作價出資(入股)等,同時,為了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和農民向小城鎮集中,還可以采用土地置換的方式。

總之,我們應當并用土地征收制度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來滿足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日益增長的土地需求,也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克服目前土地征收中的濫征、濫用行為,才能構筑起我國多元有序的、健康發展的土地供給市場,也才能真正助力中國經濟的騰飛與繁榮。

【注釋】

①轉引自王權典,鄧定遠:“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立法困惑與破解模式”,《第六屆中國農村法治論壇論文集》。

②陳小君等:《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274頁。

③王衛國:《中國土地權利的法制建設》,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49頁。

企業土地征收補償辦法范文5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拆遷還房;財稅務處理;會計處理

房地產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往往會發生拆一還一即拆遷還房的行為。所謂拆一還一,指拆遷人以易地建設或原地建設的房屋補償給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繼續保持其對房屋的所有權的一種實物補償形式。本文根據相關稅法規定,結合實例,探討房地產企業拆遷還房業務的稅務和會計處理。

一、房地產企業拆遷還房稅務處理

(一)營業稅的處理: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5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房屋抵頂債務應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77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銷售拆遷補償住房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68號)的規定,納稅人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給予拆遷戶補償或安置的房屋,其實質是以不動產所有權為表現形式的經濟利益的交換。因此,不論其以何種方式結算價款,以及拆遷人取得房屋作何用途,均應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

基于拆遷房屋行為的特殊性,在營業稅計稅依據的確定上,區分以下兩種情形:

1.對償還面積與拆遷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由當地稅務機關按同類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核定計征營業稅,對最終轉讓時未作價結算的住宅區配套公共設施(如居委會用房、車棚、托兒所等),凡轉讓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轉讓價格中并已征收營業稅的,不再征收營業稅。這里要注意,如何確定回遷房的成本價,有的地方認為被拆遷房產原已包含地價,開發商不需對補償房產的成本價再計算土地成本;有的地方則認為應包括土地成本。一般來講,回遷房的成本和正常銷售的商品房一樣,應包括土地成本,只不過這里的地價是交換來的。

2.對超出拆遷建筑面積的部分,房地產商以取得拆遷戶的實際補差款,或者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的順序確定計稅營業額。一是可以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二是可以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三是按下列公式核定: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拆遷補償房產時,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目前沒有明確規定,一般認為拆遷補償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該為補償房產竣工并與被拆遷戶辦理交接手續時。

(二)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七條的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所以,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在企業所得稅上應作為視同銷售處理。其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

1.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

3.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關于計稅成本的確定,根據《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六號)第四條的規定,債務人(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再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債務人(企業)應當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債權人(企業)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該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據以計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者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等。據此,房地產企業用自建商品房抵償應付拆遷補償款的行為,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再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三)土地增值稅的處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的規定,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即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

所以,拆遷安置用房一樣要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實務中一般實行預征,最終按項目進行清算。需要說明的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

二、房地產企業拆遷還房會計處理

一般來講,如果被拆遷戶選擇貨幣補償方式,該項支出作為拆遷補償費,計入開發成本中的土地成本。如果以非貨幣性形式支付的拆遷補償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回遷房建造支出,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回遷房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預計未來能帶來更多現金流,一般情況下是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也就是說,如果被拆遷戶選擇拆遷還房,要按公允價值或同期同類房屋市場價格計算的價格確認“開發成本――土地成本”中的“拆遷補償費支出”。

1.在開發產品完工時,根據安置時的同期同類價格,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

借:開發成本――土地成本――拆遷補償費

貸:應付賬款――拆遷補償費

借:應付賬款――拆遷補償費

貸:主營業務收入――拆遷補償費

2.房地產企業開具銷售不動產發票,業主向房地產企業出具拆遷補償費收據,結轉成本的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

貸:開發產品

例如,A房地產公司2009年6月開發某城中村改造項目,該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30000平方米,用于安置回遷戶村民的住宅建筑面積為8000平方米,其中等面積部分6000平方米。該項目于2012年6月完工,除回遷樓外,其余商品房尚未完全銷售完畢。2012年8月與被拆遷戶辦理了交接手續。該公司同期同類房地產的建造成本為4000元/平方米(含地價),市場銷售價格為6000元/平方米。

營業稅的處理:A房地產公司于2012年8月開始與被拆遷戶辦理交接手續時,確認繳納營業稅。等面積部分營業稅計稅依據是2400萬元(6000×4000),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2400×5%=120(萬元)。超面積部分的營業稅計稅依據為1200萬元(2000×6000),繳納營業稅1200×5%=60(萬元)。

企業所得稅的處理:A房地產公司于2012年8月開始與被拆遷戶辦理交接手續時,就要確認視同銷售所得=8000×6000-8000×4000=160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1600×25%=400(萬元)。需要注意的是,這里不能按預計毛利率計(下轉第129頁)(上接第127頁)算繳稅,而是要確認視同銷售所得計算繳納。

土地增值稅的處理:與企業所得稅不同的是,在與被拆遷戶辦理交接手續時,不需要立即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只需要預征。假定預征率為2%,則A房地產公司要預繳土地增值稅8000×6000×2%=96(萬元)?;剡w房最后是否做土地增值稅清算,要看樓盤的銷售情況,由于該項目尚未完全銷售完畢,因此,土地增值稅不用必須進行清算。

會計處理如下:

1.開發產品完工時,根據安置時的同期同類價格,視同銷售時的會計處理(單位:萬元,下同):

借:開發成本――土地成本――拆遷補償費 4800

貸:應付賬款――拆遷補償費 4800

借:應付賬款――拆遷補償費 48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800

2.房地產企業開具銷售不動產發票4800萬元,業主向房地產企業出具拆遷補償費收據4800萬元,結轉成本的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 3200

貸:開發產品 3200

參考文獻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銷售拆遷補償住房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S].(國稅函[2007]768號).

[2]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S].(國稅發[2009]31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S].(國稅函[2010]220號).

企業土地征收補償辦法范文6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5]549號

該文件主要是規范城市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實行產權調換以及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方式下營業稅的稅收處理問題。具體內容如下:

對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就其取得的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對償還面積與拆遷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由當地稅務機關按同類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核定計征營業稅,對最終轉讓時未作價結算的住宅區配套公共設施(如居委會用房、車棚、托兒所等),凡轉讓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轉讓價格中并已征收營業稅的,不再征收營業稅。

2、《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拆遷安置有關營業稅問題的批復》蘇地稅函[2000]309號

該文件的具體內容如下: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征收營業稅若干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549號)精神,納稅人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給予拆遷戶補償或安置的房屋,不論以何種方式結算價款,以及拆遷人取得的房屋作何用途,均應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

江蘇省地稅局的文件實際說明了兩個問題:第1是對國稅函發[1995]549號文對于拆遷安置稅務處理規定的進1步確認。由于該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1995年對江蘇身國家稅務局的答復,且文件涉及的主體是外商投資企業。因此,對這個文件的適用問題在實務中1直存在1定的爭議。省局的文件對這個問題給予了明確。第2是明確納稅人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給予拆遷戶補償或安置的房屋均屬于營業稅銷售不動產的征稅范圍。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銷售拆遷補償住房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68號

這個文件是值得我們重點關注和探討的。

1、關于拆遷補償住房取得方式問題

房地產開發公司對被拆遷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時,其實質是以不動產所有權為表現形式的經濟利益的交換。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所擁有的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給了被拆遷戶,并獲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根據現行營業稅有關規定,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被拆遷戶以其原擁有的不動產所有權從房地產開發公司處獲得了另1處不動產所有權,該行為不屬于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

這里,我們關注的是兩個層次:

第1是實施拆遷的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從該文件規定看,房地產開發公司對被拆遷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時,其實質是以不動產所有權為表現形式的經濟利益的交換。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中有償轉讓不動產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而其中有償包括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因此,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不動產所有權并取得了經濟利益肯定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應征收營業稅,這條原則國稅函[2007]768號文是進行了進1步明確的,即根據現行營業稅有關規定,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但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不是貨幣和貨物,而是其他經濟利益,這里就涉及到營業稅計稅依據的確認問題,對于這個問題我們認為仍按國稅函發[1995]549號進行處理,這里就不再詳細表述了。

第2個問題就是我們在實務中1直關注的問題就是被拆遷戶取得拆遷補償是否涉及到流轉稅的征稅問題。因為,如果無論是產權調換還是貨幣補償,從表現形式來看,都是被拆遷戶將原有房屋換成了新房屋或貨幣,這個和1般的房屋銷售行為很類似。因此,1般如果納稅人將原有房屋銷售給第3方取得貨幣或將自己的房屋同被人交換新的房屋時,在營業稅處理上都是按照“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的。這里,對于被拆遷戶放棄原有房屋的所有權(假設被拆遷戶對原有房屋用于所有權)所獲得的貨幣或房屋的實物補償,是否也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1直是實務中爭議的1個焦點。國稅函[2007]768號文對這個問題并沒有給予非常直接的答復,只是提出了兩個意見:

(1)被拆遷戶以其原擁有的不動產所有權從房地產開發公司處獲得了另1處不動產所有權,該行為不屬于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

(2)被拆遷戶銷售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產權調換而取得的拆遷補償住房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文件的規定確定該住房的購買時間。

這里,首先明確了1點,被拆遷戶取得的新房屋是屬于購買形式而不是非購買形式。但這是怎么1種購買形式還是不太明確的。如果屬于被拆遷戶用原有房屋的所有權去交換取得新房屋的所有權,毫無疑問這個產權調換是屬于營業稅銷售不動產的征稅范圍的。如果不是,則還要具體討論。這個就涉及到要探討城市土地出讓的程序和法規的問題。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在案例的難點探討中和大家再具體討論??傊瑢τ诒徊疬w戶取得的拆遷補償的流轉稅處理問題在實務中仍是1個有爭議的問題。

為給大家的后續探討提供1定的參考,我們這里1定將目前其他省、市關于舊城改造過程中涉及拆遷安置稅務處理辦法的文件規定提供給大家:、

(1)《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舊城拆遷改造有關營業稅問題的批復》粵地稅函[1999]295號:

你局梅地稅發[1999]140號請示悉。關于舊城拆遷改造有關營業稅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1、關于開發商以土地或房產補償給被拆遷戶的征稅問題

對開發商根據當地政府的城市規劃和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舊城拆遷改造,以土地補償給被拆遷戶的,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05條規定,核定營業額計征“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營業稅。以房產補償給被拆遷戶的,對補償面積與拆遷面積相等的部分,按同類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核定計征“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對補償面積超過拆遷面積的部分,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05條規定,核定營業額計征“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

2、關于被拆遷戶取得拆遷補償收入不征稅問題

為支持城市改造建設,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凡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國土局及有關房地產管理部門發出公告,限期拆(搬)遷的地(路)段的,被拆遷戶取得的拆遷補償收入(包括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暫不征收營業稅。

(2)《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轉發省地稅局關于舊城拆遷改造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0]79號

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舊城拆遷改造有關營業稅問題的批復》(粵地稅函[1999]295號)抄件轉發給你們,經請示省局,我局補充如下,請1并貫徹執行。1、文中第1點所稱“同類住宅房屋成本價”是指該房產開發商建造用于安置被拆遷戶的房屋的工程成本價。

對于等面積補償補償部分,無論是國稅函發[1995]549號還是粵地稅函[1999]295號,都是按房屋的成本價核定計征營業稅。但對這個成本價的成本究竟包含哪些成本,是建造成本還是完全成本,關鍵1點是地價是否包含在成本范圍內,也是實務中爭議的1個焦點。而根據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的解釋,這個成本是房產開發商建造用于安置被拆遷戶的房屋的工程成本價,即是建造成本,不含地價。

(3)《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屋拆遷過程中有關營業稅政策的通知》渝地稅發[2002]156號:

1、房屋拆遷過程中對被拆遷人(單位或個人,以下同)的稅收政策

(1)被拆遷人與拆遷人(單位或個人,以下同)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的,被拆遷人因房屋結構和面積原因所取得的結算價款,暫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2)在拆遷原房過程中,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方式,所取得的貨幣補償(安置)價款,暫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2、房屋拆遷過程中對拆遷人的稅收政策

(1)在現房安置方式中,對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收取的結構價差,經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審查后,暫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對因各種原因增加還房面積而收取的房屋價款,應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的,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收取的結構價差,經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審查后,暫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對因償還房面積超過原房面積而收取的結算價款,應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這個文件有兩點問題需要大家注意,1個是對于被拆遷人取得的拆遷補償無論是貨幣還是非貨幣形式,都不征收營業稅。第2是對于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收取的結構價差的征稅問題是1個值得大家關注的問題。對于結構價差,我們可以舉1個例子說明1下,原被拆遷戶是1套60平方米的平房,拆遷后房地產開發企業給予其1套等面積的樓房套房。即使面積相同,但由于新舊兩種房屋屬于不同的結構,價值本身是不1樣的。因此,被拆遷戶雖然取得的是等面積的60平方米的房屋,但由于新房是套房而不是平房,他仍應拆遷單位支付1個結算價差,這個價差就是結構價差。當然,對于這個結構價差的營業稅征稅問題,渝地稅發[2002]156只是重慶的做法,我們不能照搬,僅做參考。我們認為,根據國稅函[2007]768號的文件精神,這個結構價差征收營業稅才是比較符合規定的。

企業所得稅

對于拆遷費的企業所得稅處理,目前并沒有明確的單行文規定。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文中只是提到了開發企業發生的應計入開發產品成本中的費用,包括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公共配套設施費、土地征用及拆遷費、建筑安裝工程費、開發間接費用等。即拆遷費是作為開發直接費進入開發成本的成本。

從拆遷補償的形式看,貨幣補償,所得稅的計稅成本的確認最簡單。按實施支付的貨幣補償款確認直接成本。難點在于產權調換形式下的補償問題,對于這些問題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我們在案例中將結合所得稅的立法原則、其他相關規定以及會計處理方法進行詳細講述。

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45號文:

對被拆遷入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考慮到目前城市拆遷中的補償基本都是按照各地根據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的,實務中爭議在不大,這里就在文件講解中簡單列舉1下,在后續的案例教學中,我們就不再圍繞這個問題進行探討了。

土地增值稅

1、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拆遷補償費作為房地產開發成本屬于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的扣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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