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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制度范文1
內容提要: 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是法院作出賠償數額的判決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一種賠償制度,它體現了對受害人的撫慰功能、報應功能、遏制功能和對市場交易的鼓勵功能;《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在責任構成要件、責任的內容、責任的適用范圍等方面具有其特殊性;針對現行立法的缺憾,應當以實際損害作為懲罰性賠償數額確定的依據、以消費者購買食品的價款作為懲罰性賠償的基數、借鑒美國法浮動限額制度解決賠償數額的倍數范圍、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生產者適用懲罰性賠償以及盡快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等方面,完善《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自2009年6月1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10章專門規定了違反《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責任”,其中第9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 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 倍的 賠 償金?!边@一規定確立的食品安全責任懲罰性賠償制度,在保障我國消費者權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該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的規則不夠嚴謹,且過于簡單,在具體操作中存在許多問題。因此,通過分析《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理論基礎,有必要全面了解該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主要內容,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提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建議。133229.COm
一、《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理論基礎
現代法治體制要求在維護個人權利的同時也要兼顧社會的整體利益。我國《食品安全法》在規定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的同時,引入了英美法系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懲罰性賠償制度又稱報復性賠償制度,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制度,它具有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等多重功能[1]。傳統產品的補償責任與懲罰性賠償責任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主要在于平衡和填補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失衡的利益關系,而后者主要目的是預防和遏制類似侵權行為的再次發生。筆者認為,《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社會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食品安全法》規定懲罰性賠償,體現了對受害人補償和撫慰的功能。加害方的違法行為有可能會給受害方造成財產上的損失或者人身上的傷害,甚至會給受害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對這些損害加以救濟。懲罰性賠償制度可以發揮的補償功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懲罰性賠償制度對受害方精神上受到的損害補救更充分。加害方對受害方所造成的精神損害是沒有辦法用金錢予以明確計算和確定的,因此,需要采用懲罰性賠償責任來彌補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缺陷,使受害者得到心理上的安慰,從而有利于化解糾紛和矛盾。二是追求損害完全賠償原則的結果。一方面,在食品安全的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者基于受到的人身傷害,可以要求違法者對其提供賠償,但我國法律確立的人身傷害損害賠償標準比較低,進行賠償時人身傷害遭受的損失也難以得到證明,對受害者并不能提供實際上的完全賠償。基于此,采取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更能充分地補償受害者遭受的損害。另一方面,受害者為提起訴訟所要支付的各項開支繁多造成維權成本過高,例如差旅費、律師費等,過高的維權成本制約消費者積極維權,而這些開支可通過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得以補償。
2.《食品安全法》規定懲罰性賠償,體現了對加害人報應的功能。近年來,如 “敵敵畏火腿事件”“蘇丹紅事件”,更有震驚全國和世界的“三鹿奶粉事件”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頻頻發生,是促使我國立法機關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主要原因之一。對加害人的懲罰功能包括兩方面:一是基于同態復仇的原則,讓加害人承擔因侵權行為而需承擔的后果。在侵權案件中,一般情況下加害方的行為都會給受害方造成物質上的損害。因此,由法院判決加害方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符合“因果報應”的基本觀念,符合法律公平正義的立法價值。二是通過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不法行為人適用更重的經濟負擔來制裁其不法行為。對違法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主要針對兩點:其一是針對違法者行為上的不法性,其二是針對違法者道德上的應受譴責性。在食品安全領域,法律規定只針對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不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過低,是造成食品安全事件之所以頻頻發生的原因之一。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不法行為人苛以更重的經濟負擔,從而使其違法成本提高。不法行為人如果進行了不法行為,那么將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更重的責任,以達到懲罰的目的。
3.《食品安全法》規定懲罰性賠償,體現了對不法行為人遏制的功能。由于懲罰性賠償制度具有“懲罰”的特性,決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又具有遏制的功能。法律是最嚴厲的制裁方式,對食品安全領域中的違法生產者及經營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加以規制,對其具有強大的威懾力,從而有利于遏制不法分子繼續從事違法經營行為。遏制功能又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威懾功能。通過對違法分子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一方面會對正常經營的生產者及經營者起到教育、鼓勵的作用,有利于增強他們知法、懂法、守法的思想和意識。另外,懲罰性賠償制度也會對不法行為人產生威嚇、遏制的作用,有利于預防和阻止他們繼續實施非法經營行為。二是激勵功能。由于加害人所作出的加害行為的責任加重、經濟成本提高,而且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導致這種成本具有不確定性,就會使加害人因懼怕承擔巨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而不再實施違法行為。此外,懲罰性賠償制度給受害人會帶來某種程度的收益(這種收益可能引起受害人追求超出損害賠償范圍之外的不當利益)。因此,客觀上會激勵受害人主張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引發受害人提起訴訟的訴求和積極性。
4.《食品安全法》規定懲罰性賠償,體現了對市場交易的鼓勵功能。食品安全與每個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息息相關,食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不法行為具有不道德性、違法性、反社會性,其不法行為損害了受害人甚至整個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懲罰性賠償制度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通過確立高倍的懲罰性賠償數額,在對加害方給予懲罰、對受害方給予安慰的同時,也可以化解民間糾紛和矛盾,從而有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和和諧?!妒称钒踩ā分械膽土P性賠償制度,是保護食品領域市場交易的重要手段之一,對侵犯他人財產權的非自愿交易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有利于營造自愿交易的市場環境。二是懲罰性賠償能鼓勵市場交易,使潛在的侵權人認識到正常交易行為的收益與侵權行為的成本相比,合法經營的收益更加合算,從而使潛在侵權人放棄侵權行為,激勵合法交易。如果賠償金太低,潛在的侵權人可能會實施損害行為,從而不利于市場交易的穩定與發展。筆者認為,我國近年來頻繁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社會公眾對食品安全的不信任和恐慌,在《食品安全法》中引入英美法系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有效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和保護社會公眾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主要內容
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具有其自身的特點,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認識和理解這一制度。
1.《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構成要件。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币虼耍槍κ称方洜I者,是否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通常要考量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行為的違法性。指行為違反了規定的義務或違反了法律的要求,即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生命健康和安全權,甚至侵害了社會公眾的整體利益。由于食品消費者和經營者的信息不對稱,食品經營者處于強勢地位,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將會造成個人和社會利益的極大損失;二是主觀惡意性?!妒称钒踩ā穼κ称飞a者和銷售者進行了區別對待,對生產者適用的是嚴格責任,即生產者只要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要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對銷售者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即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進行銷售的,才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2.《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主要內容。在食品安全法律關系中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依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的規定,懲罰性賠償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是:一是應當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包括賠償消費者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二是消費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有必要指出的是,以營利為目的專門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獲得“十倍價款賠償”的行為與我國《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價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合。因此,鼓勵消費者監督食品安全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獲得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在責任承擔上有可能遇到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競合的情況,在法律責任發生競合時,《食品安全法》確認了保證受害人利益的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
3.《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范圍。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于合同領域還是適用于侵權領域,抑或合同領域和侵權領域都適用,這涉及對懲罰性賠償制度性質的認定問題。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對食品安全民事責任作出的專門規定,筆者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于特殊侵權責任,理由有兩點:一是《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是一種產品責任,產品責任適用于侵權責任?!肚謾嘭熑畏ā返?7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產品責任領域中的一般規定,《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產品責任領域中的特殊規定。在食品安全領域懲罰性賠償制度法律適用競合時,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理,應當優先適用《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二是如果在合同責任中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要求食品生產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則缺乏請求權基礎。在食品安全領域,生產者和經營者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與生產者之間沒有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消費者對生產者不享有合同債權。即消費者如果要求生產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沒有請求權基礎,不能對生產者主張違約損害賠償。因此,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向生產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時的請求權基礎應當是侵權責任。
4.《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競合問題。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多處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首先,從概念的關聯關系上看,《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的規定,似乎將懲罰性賠償制度歸類于合同責任;其次,從立法的先后順序上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定于1993年,《合同法》制定于1999年,所以立法機關有意通過《合同法》來規定該制度的法律責任類型是合同責任。對此,一般認為,如果經營者提供有瑕疵的商品或服務使消費者遭受了履行利益以外的損失,并因此產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時,也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中懲罰性賠償責任[3]。《食品安全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存在競合:一是生產者、銷售者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未造成消費者固有利益的損害,消費者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要求對銷售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二是生產者、銷售者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仍存在欺詐行為的,如生產或銷售的食品本身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存在假冒知名或名牌食品等比較典型的欺詐行為,對此,消費者是有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要求對銷售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4]。筆者認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食品安全法》以及《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對懲罰性賠償問題做出的相關規定,存異但又有競合,這對從不同的層面依法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三、完善《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建議
我國現行立法和司法解釋借鑒英美法系的規定,在民商事領域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現實生活中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妒称钒踩ā芬幎☉土P性賠償制度,對依法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規范我國食品安全問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筆者認為,從立法層面看,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1.《食品安全法》應當明確規定以實際損害作為懲罰性賠償數額確定的依據?!妒称钒踩ā返?6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的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由此可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十倍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建立在“價款”上的,而并不是建立在消費者實際遭受的或者實際需要填補的損失上的,所以,懲罰性賠償數額確立的基數標準并不合理。一般來說,對于日常生活中的食品消費支付的價款都比較少,即使適用 “十倍”的賠償,對消費者也并不能起到實際上的撫慰作用,對違法經營者也起不到有效的遏制作用。由國外法律的立法制度可知,基本上是以實際損害作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數,而我國法律卻是以“價款”作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數,同樣是數倍賠償責任,但實際賠償數額卻相差甚遠。以“價款”作為計算的依據,無法達到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預期目的,以“價款”作為計算的固定標準,無法實現實際的補償和實質的公平。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借鑒英美國家或者我國臺灣地區采取的懲罰性賠償的標準基數,即以實際損害作為懲罰性賠償數額確定的依據。
2.《食品安全法》應當明確規定以消費者購買食品的價款作為懲罰性賠償的基數。目前,我國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數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的,以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為基數;二是最高法院公布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以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款作為基數;三是《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的,以食品消費者支付的價款作為基數。但是,《食品安全法》以所“支付價款”作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數,在學理上產生了分歧,在司法實踐中造成了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例如在購買昂貴的奢侈食品時,普通消費者會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食品,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糾紛,消費者如果主張適用“十倍懲罰性賠償制度”,到底是以已經先期支付的價款作為基數,還是以食品的總價格作為基數?!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以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作為基數,“購買價款”就是指商品的購買價格,這個標準就非常準確和合理。所以,《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領域中適用的特別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對消費者保護適用的一般法,只有以消費者購買食品的價款作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數,才能充分保護消費者和整個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
3.《食品安全法》應當借鑒美國的浮動限額制度,解決懲罰性賠償數額的倍數范圍。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最大特點是體現了對違法者的懲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的規定,生產者和經營者都要承擔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在懲罰性賠償數額的倍數范圍的計算方面存在問題。這種固定倍數的計算方法過于僵硬,一方面難以體現法官對個案的具體處理和具體分析時的能動性,另一方面難以體現權利和義務在當事人之間分配時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在美國,對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的金額采取浮動限額制度時,法院一般會根據原告實際損失賠償金的倍數、被告的不同類型、原告所受損失的類型或原告損害賠償請求的類型、被告侵權行為的類型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和權衡之后所確定的懲罰性賠償數額,才能與具體案件的實際保持一致,才能在司法實踐中更好地體現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價值[5]。筆者認為,在食品安全事件頻頻發生的背景下,為切實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應有的功能,充分實現實質正義,應當借鑒美國的浮動限額制度,來解決我國《食品安全法》賠償數額的倍數范圍問題。
4.《食品安全法》應當明確規定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生產者適用懲罰性賠償。我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對生產者主觀構成要件的規定有失公平,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生產者適用的歸責原則過于苛刻?!妒称钒踩ā返?6條的規定,對生產者的懲罰性賠償責任適用的是嚴格責任原則,即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只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6]。該法第96條僅就銷售者規定了“明知”的主觀要件,并未對生產者作同一要求,這種區別對待無疑加重了生產者的負擔。綜觀各國立法,在食品安全責任領域主要適用過錯原則,如英美法系國家的立法一般認為,行為人如果實施的行為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或嚴重疏忽,行為人才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即存在大陸法系所稱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二是對生產者規定懲罰性賠償責任有適用提前的嫌疑。由《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的內容可知,食品生產者只要是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應當采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加以規制。從立法者的初衷和目的上看,生產或者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是在進入市場流通領域后,消費者購買或者是使用了該不安全食品,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產生了現實的威脅,才有可能對食品生產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如果根本就未發生消費者消費不安全食品,也根本就未造成實質損害,則不存在適格的主體主張權利。因此,為避免司法實踐中理解上的分歧和沖突,應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對生產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 度 的 主 觀 構 成 要 件 應 為 存 在 故 意 或 重 大過失。
5.《食品安全法》應當盡快增訂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以保障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實施。食品安全標準是指為了保證食品安全,對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影響食品安全的各種要素以及各個環節所規定的統一技術要求?!妒称钒踩ā返?6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實施的效果,取決于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完善與否。食品安全標準存在三個認定標準:一是國家標準,二是地方標準,三是企業標準。依據《食品安全法》第3章關于“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得知:食品安全標準是通過國家統一制定,并且強制執行和實施的。法律同時也規定,如果未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情況下,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如果未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情況下,可以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也就是說企業可以自行制定食品安全標準。除非企業制定了更高的食品安全標準外,就有可能制定出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食品安全標準,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食品安全法》應盡快增訂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明確規定食品安全標準的認定條件和程序,以保證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全面貫徹和實施。
總之,《食品安全法》規定侵權法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必要的[7]。我國是一個食品生產和消費的大國,在正確理解和運用食品安全責任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礎上,應當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這對依法有效保護食品交易中的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以及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
注釋:
[1]王利明.懲罰性賠償研究[j].中國社會科學,2000(4):112-113.
[2]張敬禮.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講座[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426-429.
[3]關淑芳.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183-184.
[4]王吉林.我國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之解讀[j].天津法學,2010(1):47.
[5]金福海.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35-238.
食品安全的制度范文2
關鍵詞:食品安全 監管完善 監管體制 食品安全法
一、食品安全監管必要性研究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全為先。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越演越烈,足以暴露出食品安全問題的嚴重性,食品安全是人民群眾關注的焦點和熱點,也是政府職能部門市場監管的重點和難點。食源性疾病和新出現的食源性危害的遞增負擔加劇;生活方式的改變和快速城市化的發展;食品生產、加工、行銷技術的快速變化;隨著消費者對食品安全和質量知曉愿望的增加和對食品安全信息需求的增長等諸多方面對食品安全監管發起了巨大的挑戰。在食品安全方面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并且要明確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社會公眾同時參與到食品安全監督工作中,由此可見完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勢在必行。總而言之,監督管理是手段,但防患于未然才是最終目的。
二、國外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借鑒
通過對美國、加拿大和日本這三個發達國家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分析不難得出,要確保食品的安全,使食品企業保持強大的競爭力,政府監管有力,其關鍵在于有一套科學完善的監督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雖然各發達國家對食品安全監管的具體情況不同,但其都具有如下共同的特點:
1.具有比較完善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相關的政策和一系列詳細的食品安全質量標準。
2.根據自身特點建立食品安全監管模式,對機構的設置、職能的劃分、運行的機制和人員的資質等各方面都做出相應的規定。
3.采取一整套先進的監控手段對食品的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并采取一系列具體措施。
4.建立食品質量安全服務信息系統。
三、對中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完善
(一) 構建食品安全法體系
我國應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建立健全我國《食品安全法》體系。首先,制定嚴密的基本概念定義。其次,健全《食品安全法》體系。
(二)建立、健全相關制度
1.嚴格市場準入制度。我國已經完成了由食品高度匱乏短缺到極大豐富及快速發展的轉變。在這一轉變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對食品進入市場的門檻設置過低。我國食品安全如何直面加入WTO后的技術壁壘。因此如何設置我國的技術屏障,保護我國的食品工業,必須通過開展一些重大科研基金項目來支持,提高我國在該領域的科技水平,嚴卡食品市場準入重塑我國食品安全在國際上的形象。
2.健全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對我國食品召回制度具體規范手段進行調整,也應推動企業主動召回為主,責令召回為輔,立法完善現有的制度。與此同時,還要完善已有的法律。
3.建立食品安全強制保險制度。筆者建議,《食品安全法》應規定食品安全強制保險制度。
4.完善信息公開制度。要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構建部門間信息溝通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5.強化懲罰制度。
(三)設立科學的監管機構和加強人才培養
1.成立跨部委聯合食品安全委員會。成立一個跨部委的全國統一的中國食品安全委員會來統一組織、協調和管理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全部工作。
2.食品安全風險分析人才培養儲備。要加大對食品安全工作的人才培養和資金投入。
食品安全是一個重要的公共衛生問題,對社會經濟發展有著重大的影響。保證食品安全,應當建立健全以科學為基礎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的意識,加強各級人民政府對食品安全監管和監督的領導,加大食品安全監督的執法力度,俗話說“法行天下,食者無憂”。建立全社會參與食品安全的監管機制,就給了全社會成員以充分的知情權、選擇權、監督權,給了大家在受到傷害以后的尋求保護權、追討賠償權和提請懲處權。只有當食品安全隱患的任何蛛絲馬跡都處在高度敏銳、無處不在的眼光注視之中,只有當食品安全的任何疏忽遺漏都要有責任人付出代價的時候,只有當涉及食品安全的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都要被追究責任的時候,政府才不敢懈怠,企業才不敢懈怠,食品藥品安全才有了可靠的保障。這就是食品安全監管實現“民主促民生”的真正體現。
參考文獻:
[1] 唐黎標.發達國家如何監管食品安全 [J].杭州食品科技,2007(2).155
食品安全的制度范文3
關鍵詞 食品安全 監管制度 問題分析 完善方法
中圖分類號:TS201.56 文獻標識碼:A
1食品安全監管的基礎理論
1.1食品安全
1974年,聯合國糧農組織在《世界糧食安全國際約定》中第一次提出了“食品安全”的概念。1996年,世界衛生組織在《加強國家級食品安全性計劃指南》中將食品安全界定為:對食品按其原定的用途進行制作和食用時不會使消費者健康受到損害的一種擔保。由此可見,食品安全的定義較為寬泛,不僅包括食品質量安全,還涉及到食品數量安全與食品衛生安全。
1.2食品安全監管
監管一詞源于英文regulation,指的是某主體為了使某事物正常運轉,基于一定規則和準則對該事物進行的監督和管理。按照監管的含義來看,廣義的食品安全監管是指社會公共機構和個人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基于法律和社會規范對食品安全性進行干預和控制的活動;狹義上講,食品安全監管指政府代表國家作為監管主體,主動參與食品安全性的監督與管理,以達到市場上的食品安全不致人發生危險的狀態。本文涉及的食品安全監管主要就狹義而言。
2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
2.1監管主體不明確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分段管理為主、品種管理為輔”的多部門聯合監管體制,按照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的原則,實行綜合監管與具體監管相結合、多部門齊抓共管的監管模式。這種模式看似合理,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著諸多缺陷:不同部門之間責任權限不明確,相互推諉扯皮,瀆職失職、消極應付、流于形式等現象大量存在;缺乏統一領導和協調機制,溝通協調困難,資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種種問題使政策在監管過程中大打折扣,嚴重影響了食品安全監管的效果。
2.2監管標準不科學
我國的食品標準是1989年開始頒布實施的,至今已有20多年的歷史。隨著時代的發展,技術手段也已更新換代,市場機制的轉型導致現有食品標準難以符合當今社會食品安全衛生的要求。除此之外,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過程也存在很大的漏洞。由于標準的制定工作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全權承擔,公眾沒有機會參與到制定過程中來,專家咨詢也難以落實到位;加之我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系統不夠完善,風險評估數據不夠準確,使得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缺乏理論依據和科學合理性。
2.3監管法律不健全
雖然國務院及有關政府部門已經頒布了大量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但是食品安全監管在法律層面仍存在一些弊端。在法律的制定方面,《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規、規章滯后,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農藥管理和飼料管理等方面的相關法規規章至今沒有出臺;從法律實施角度而言,由于法律規定過于籠統,實踐中執法部門難以有效貫徹法律意圖,食品檢驗難以全面落實,從而增加了法律實施的難度。
2.4監管環境不完善
食品安全監測環境不完善主要表現在管理理念的偏差上。當前我國食品安全治理領域的實踐模式以管制主義邏輯為起點,以政府全能主義為支撐,是一種管制型的治理模式。這種理念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手段單調,方法簡單,難以適應市場經濟下我國食品安全面臨的嚴峻形勢。
3如何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
3.1完善食品安全監管主體的協調機制
我國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監管協同治理模式,提升監管水平與效率。首先,政府內部不同的監管部門之間要進行部門和職能整合,使監管權力由過度分散走向適度集中,并且對各個監管部門進行合理分工,明晰權責關系,理順協調機制。其次,要在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的同時,加快培育各類社會組織和食品行業協會,主動引導社會公眾與其他組織積極參與到食品安全監管中來,構建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公眾多元協同治理模式。
3.2建立科學合理的食品安全監管標準
當前,我國食品安全標準與國際標準仍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現在內容不完善、實用性不強、技術落后等方面。因此,我國要積極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主動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使我國標準與國際標準接軌,維護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形象。同時參照國際標準重新修訂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按照統一標準進行食品加工生產,提高我國產品在國際上的競爭力,避免國外問題食品流入我國市場,維護國內消費者與食品生產者的合法權益。
3.3健全食品安全監管法律體系
我國應當盡快頒布《食品安全法》配套的相關法律,對一切未做明確規定的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彌補現有法律的缺陷。同時,在食品安全監管實踐中,應逐步建立和完善風險評估預警制度、應急處理制度以及責任追究制度,使食品從原材料到加工生產到市場流通中每個環節都有法可依,確保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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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食品安全 市場準入 制度完善
On the perfect in China’s export food safety access system
China’s Current Exported Foods Safety Access System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Developed Countries
China''s exported foods quality & safety market access system is formulated by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QSIQ) to administrate exported foods and its’ production enterprises, according to Produce Safety Law of P.R.A issued on Apr 29, 2006. China’s exported food market access system is mainly implementing processing & production enterprise license system and enterprise production filing system. It is founded by comparing the access systems and related regul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developed countries, that the unsoundness of china’s pesticide monitoring system, the imperfection of safety assessment system and relatively backward of agriculture science technology are all becoming into the barriers to perfect food safety access system.
Introduction of Current Exported Food Access System of China
According to Food 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gulati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Produce Safety Law Produce 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other laws, the state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department implements production license system administration on processing & production enterprises of food and food additives , as well as the state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uthorities implements filing system administration on food-exporting production enterprises
食品安全的制度范文5
Abstract: Recent years,because of food safety accidents and the opaque food safety,improving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of food safety has become a priority. Although "The food 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e made in terms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the birth defects of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has not a fundamental solution. There is weak legal basis, open agent distributed, open channels of backward, open range ambiguity and lack of relief system in the food safet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In order to improve food safety public information efforts and the public safety of food consumption ,it should be made clear on the legal status of citizens' right to learn the truth, 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creasing foo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establishing a unified open platform gradually, establishing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upervision and relief system.
關鍵詞: 食品安全;信息公開;政府職能;制度完善
Key words: food safety;information disclosure;government functions;system improvements
中圖分類號:R155.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08-0290-02
0 引言
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繁衍和維持生命健康的基本條件。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食品種類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是食品安全事故也頻頻發生,如:“魚翅”事件、“速生雞”事件、“塑化劑白酒”事件等。頻頻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了我國的食品信息公開制度已經嚴重滯后,如何向公眾提供準確、及時和充分的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如何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制度已成為了當務之急。
1 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及其重要性分析
1.1 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的涵義 食品安全的概念隨著社會環境的發展變化而逐漸變化,本文所談的食品安全特指食品質量安全。品安全至少應包括兩要素,一方面是要有營養,即食品在成分上應具備一定的營養價值,這也是食品最基本的功能;另一方面是實質上的安全,即食品清潔,無毒無害,不會對人體產生現實和潛在的危害。
信息公開是行政機關和其他有關機構以人民和公民知情權為基礎,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時,通過法定程序,主動將政府信息向社會公眾公開的法律制度。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主要范圍包括醫療衛生、計劃生育、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物品。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基本條件,食品安全作為食品必需具備的基本要素,是保證人類健康,提高人類生活質量的物質基礎,因此食品安全的公共物品性質決定了其是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必然組成部分。
1.2 現今具體的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制度 信息公開在我國是一個非常新的概念。2008年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目前中國最具權威的國家級政府信息公開法規,它的實施標志著我國已經建立起了初步的政府信息公開法律制度。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國信息公開制度已經完備,相反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法律制度還存在著很多缺陷,如:立法層級較低,沒有明確規定知情權,例外信息的排除沒有法律依據等。
2009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突出了主動公開在信息公開領域的積極作用,對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制度的建立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首先,設立了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開制度,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由衛生部統一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比較好的解決了過去在信息機制上存在的矛盾,然而遺憾的是,《食品安全法》仍采用分段管理體制,這就造成了信息公布上的統一機制與管理體制上的多頭模式相互矛盾的局面;其次,明確規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內容,《食品安全法》對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信息采取了列舉式的規定,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標準、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目錄、已經備案的出口商、商和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名單等,尤其是關于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等信息,經營者、有關協會、食用者乃至業內專家都無法獲知最全面的報告,政府部門的公開義務就顯得更為突出。
2 我國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制度的不足
2.1 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制度法律體系缺失 首先,知情權有缺位。到目前為止,憲法幾次修改都沒有涉及公民基本權利。隨著公民權利意識覺醒與提升,將公民知情權列入憲法確認的公民基本權利,成為迫切需求,這可以為行政信息公開立法提供憲法上的正當性依據。
其次,信息公開多限于政策層面,缺乏法律強制力。我國對于政府信息公開的制約仍停留在法規、規章上,尚未制定一部系統的信息公開法律,沒有將政府信息公開責任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規定。此外,對于食品安全公開與不公開之間的標準我們無法找到明晰的的法律依據,同時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中更為欠缺的是涉及政府機構自身運轉過程中有關信息公開的制度,對政府不公開的法律責任也未提及,導致政府公開行為難以受到法律的制約,無法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的既定要求。
2.2 食品安全信息公開主體及渠道分散 分段監管體制下的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制度,往往使各監管部門在一些重大品安全問題上依據各自所掌握的信息去制定標淮,從而容易造成食品安全信息分散并混亂。網絡時代,信息速度已經可以達到與事件同步的水平,但是目前我國還沒建立起一套共享的食品安全曝光網絡平臺,信息公開上各自為政,妨礙了政府信息的傳播。此外,有監管責任的的行政機關的正規渠道的信息量太少,更新速度滯后,不能滿足公眾日益增長的食品安全意識的需求。
《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安全委員會是一個協調性機構,不具備垂直管理的職能,不能夠真正對其他監管部門起到組織、懲治、監督的作用;雖然衛生部具有統一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職能,然而在中國傳統的政治體制下,同為獨立部門,級別相同,誰也不會真正聽誰的。真正協調好各部門,就目前來說難度依舊很大。以上情形就導致了現有資源的利用率和資源投入效益比較低,并且給用戶使用這些信息帶來諸多不便,降低了信息的權威性和指導作用。
2.3 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不明確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體現了“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但其對應予公開的事項只進行列舉式規定,對不予公開的事項只進行原則性規定。[1]這就導致了一方面提倡政府信息公開,另一方面又使某些不想對外公開信息的行政機關有機可乘的矛盾現象產生,也使行政機關在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時陷入難以判斷信息是否應該公開的兩難境地。此外,我國保密范圍過寬,公開與保密的尺度難以把握,我國目前有保密法,尚無信息公開法,許多機構和工作人員只知保密,而無信息公開的意識。
3 完善我國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制度的建議
3.1 明確食品安全知情權的法律地位 知情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權利和社會權利,是建立政府信息公開法律制度的權利基礎。公民享有知情權,有權要求政府部門公開有關的信息并享有在法定范圍內獲取各類信息的自由。[2]確立“公民知情權”的憲法基本權利地位是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法理基礎,也是建設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根本保證。信息公開可以保證公民切實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民利,全面監督政府部門的工作。
在食品安全領域,綜觀世界各國相關立法,滿足公眾對食品信息的需求是一個重要目的。沒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化和普遍化的權利就不可能得到有效保障,也不可能得到有效行使。因此,在憲法和食品安全法中確立食品安全知情權為公眾的基本權利是完善我國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制度的首要任務,只有成為憲法上的權利,才能為權利的實施和保障提供有效支持,因為這種權利不能隨意侵犯或剝奪。[3]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應當在《食品安全法》中將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制度確立為基本制度,并且保證在各單行法中貫徹落實。
3.2 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開法律體系 我國信息公開制度的最大問題是信息公開的規定散見于一大批法律法規中,沒有統一的法律規范。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缺少統一的規劃和部署,相關行政部門各自為政,缺少協調性和統一性,導致改革仍然停留在漸進性思路上,無法全面落實。因此,制定統一的《信息公開法》必須提上日程,界定信息公開的范圍,賦予公民最大知情權,且將法律責任落實到具體政府部門。
《食品安全法》雖然對食品信息公開作出了許多規定,但是這些現有的法律規范仍存在許多不足,因此必須對其進行整合,避免立法和執法中的相互沖突。努力推進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工作,程序規范不僅是解決各監管部門依法行政的有力保障,而且是確保行政責任落實到位的基礎。[4]此外,應當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對于那些國家立法暫時未涉及到的信息公開內容,可以在結合本地實際的基礎上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
綜上所述,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制度是政府與公眾信息溝通的橋梁。食品安全問題事關人民生命和社會和諧,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制度并積極貫徹執行刻不容緩。因此,盡快建立和完善我國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制度,不僅能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實現我國食品安全信息的權威、科學、及時、有效的公開,而且有利于調動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的積極性,從而避免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蔓延,最終形成全社會主動關注食品安全的長效監督機制,為公眾的食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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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制度范文6
[關鍵詞] 食品安全 三元改進 利益基點 利益考量 社區供給
一、利益基點――食品安全監管制度三元改進的邏輯起點
正如馬克思在大學期間由唯心主義轉向唯物主義時所考慮的那樣,利益問題始終在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人類一切活動的核心是利益,對利益的追求是社會發展的內在動力源。利益交錯現象在推動人類社會發展的同時也造成了社會危機的加劇。由利益而引申的利益機制理論是解決利益沖突的重要手段,它是將利益主體、利益客體、利益中介三部分有機結合起來分析社會問題的一種研究方法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第一,利益產生機制與利益分配機制。利益產生機制主要是指依靠制度的力量使相關主體獲得可持續的利益增量,為其提供利益不斷增加的制度空間。利益分配機制的中心思想是依法在相關主體中進行利益合理分配。第二,利益代表機制與利益表達機制。利益代表機制的中心是依法確立能真正維護個體利益的代表者。利益表達機制的中心是依法實現相關利益代表者通過制度規定的多種渠道表達個體真正的利益訴求。第三,利益協調機制與利益保障機制。利益協調機制的直接目標應是通過利益協調經濟人矛盾。利益保障機制的中心是依法保障經濟人利益。
法律制度根本任務在于“盡其可能保護所有社會利益,并維持這些利益之間的、與保護所有利益相一致的某種平衡或協調。” 利益和諧是指在制度的安排下,利益的產生、分配、表達及保障等環節和諧有序,各利益主體的需求得到有效供給。目前,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中的突出問題就是各利益主體的利益訴求相互交織,客觀上體現為整個食品安全領域中的利益不和諧,進而體現為食品安全監管制度體系的整體低效率運轉。因此,欲有效構建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就必須協調好各個利益主體的關系,減少或避免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的矛盾沖突,加快建立和完善相關的利益機制。具體來說,就是要在食品安全監管中落實以下三點:第一,實現增量利益產生和活動利益分配。在食品安全治理中,應該依法促使可持續的經濟人利益產生,不斷提供增量利益,并依法合理地對食品領域中產生的利益進行分配。第二,確保利益代表主體到位和利益表達機制生成。食品安全中經濟人利益沖突問題的解決必須訴諸于形成與其他利益主體抗衡的利益代表機制,以及在此基礎上所形成的利益表達體系完善。第三,實現利益協調有序與利益保障完善。食品安全領域各主體的利益矛盾解決應以構建和諧的利益協調體制與完善的利益保障機制為終極目標。
二、利益考量――食品安全監管制度三元改進的理論進路
利益考量是在具體的社會環境中由于資源稀缺和個人需求無限之間的矛盾所引發的一種人類心理―行為動態化選擇過程。具體到食品安全中,就體現為該領域各相關主體之間的一個利益心理分析和利益行為選擇過程,也即食品安全利益矛盾的動態化沖突過程。監管者應該借助公共賦予的力量確保把這種利益矛盾控制在經過多方考量行為選擇后的制度容忍范圍之內。由于食品安全監管制度運行中主要存在制度供給與需求兩者之間的動態利益考量過程,因此,一個恰當的路徑是在制度供給與需求中尋找合適平衡,從而實現食品安全的制度和諧。要實現該目標,必須分析兩個問題:第一,這種利益考量是如何展開的?第二,利益考量過程受制于哪些因素?第三,如何解決這些因素困擾,實現利益考量的理想狀態?
經過研究,我們發現,食品安全制度供給者與需求者之間的利益考量通常是在這樣一種層面上展開的,即經濟人會發現在按照制定者所提供的制度范圍內進行行為選擇過程時,由制度所引發的行為交易費用往往會比較大,若能爭取到政府援助,就可以不付出而獲得收益,因此經濟人在基于利益考量自然會選擇行為不提供。對于政府來說,由于財政支出有限,因此上級政府若壓得緊,就會提供,否則就不提供。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實現須依附國家強制力,政府是主要的供給政策實施者,但它出于政府部門自身利益的考慮,可能會“理性”地逃避供給責任。反觀經濟人作為接受對象,他追求福利最大化的個體理性往往也與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國家理性存在沖突。那么,對于經濟人和政府最好的策略就是不提供。由此可見,在制度供給中無論供給者還是消費者都缺乏激勵,食品安全監管制度供給相對短缺的困境就發生了。
在現行的利益考量過程中,考量各方主要受到考量能力和考量動力的雙重制約。首先,從考量能力方面看,經濟人與政府之間存在非對稱性。在目前的體制下,經濟人往往是以個體形式與政府進行磋商,雙方話語權處于不平等地位,即政府處于強勢,需求者處于弱勢。另外,從考量動力方面看,經濟人與政府之間存在非平衡性。制度往往是以公共產品的面貌出現的,而公共產品存在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因此,經濟人對于制度消費往往存在“搭便車”現象。 在完善的食品安全監管未確立之前,由于經濟人的各自位置、組織化、受行政決定的預期等并不相同,其博弈動機難免參差不齊。
根據上述分析,食品安全中利益考量理想狀態體現為制度供給者與需求者之間的考量能動力對稱均衡分布。因此,在食品安全監管中應著力于增強經濟人考量能動力,以此來實現相關主體的力量平衡,從而構建和諧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并最終實現食品安全監管的終極目標――制度和諧下的利益和諧。
三、利益和諧――食品安全監管制度三元改進的路徑選擇
食品安全監管利益考量過程中經濟人能動力不足與其天然利益訴求之間的矛盾,應通過探尋有效社會中間層供給――經濟人社區供給模式的構建來予以解決。以社區理念為紐帶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能夠把公共產品的供給范圍縮小到一個以社區為中心、以生活和勞動為連接帶的小區域之中,它更容易使生產者與消費者的偏好聯系起來,實現食品安全多元利益和諧局面。下面分別從政府、社區、個體三個維度來探討。
1.宏觀視野下的食品安全監管三元改進中的政府維度。政府和社區在食品安全監管上是互補的。社區為食品安全監管提供具有針對性的準公共產品,彌補政府管理職能的某些不足;政府的作用是“掌舵”,并多方面支持社區食品安全監管的發展。具體實施中應注意兩個方面:首先,堅持非均衡發展的原則,體現政策差別。在食品安全監管中實現供給均衡必須給予農村社區發展建設的加速度。其次,政府除鼓勵社區對食品安全監管供給外,還應對其監督。社區食品安全監管屬于提供準公共產品,雖然針對性強,但很難監督供給的有效性。因此在食品安全監管內部監督的基礎上,政府應加強外部監督,同時形成社會力量監督食品安全監管。
2.中觀視野下的食品安全監管三元改進中的社區維度。經濟人在中國社會利益博弈中,往往由于缺乏組織化形式來爭取自己的正當利益,難以有效參與和影響決策過程。因此應建立起不同經濟人群體之間的利益表達機制和利益整合機制,增強其與政府協商調整的能力,使食品安全監管的供給有一個堅強的組織保證體。具體如下:首先,應當解決食品安全監管社區供給中社區法律主體缺位問題,形成有效的經濟人利益表達機制。目前我國社區的法律地位模糊,在很多事務上受行政機關很大的制約。而在食品安全監管供給中,社區的主體作用應進一步發揮,鼓勵其成為食品安全監管供給中的協調主體,保障其在食品安全監管供給中對于經濟人利益的組織化爭??;其次,要建立食品安全監管供給與中間層組織的利益聯動。社會中間層本質是在經濟人的聚合利益機制下建立的,是利用經濟人集體力量來對食品安全監管社區供給中的利益進行協調,即以食品安全監管供給的具體運作為平臺,實現對經濟人需求的表達與協調,因此,應當在此基礎上加強政府與社區的溝通,確保二者分別從政府和社會兩個角度實現對食品安全的有效規制。
3.微觀視野下的食品安全監管三元改進中的個體維度。經濟學理論表明,理性的經濟人對自身利益的追求,形成了在食品安全監管社區供給中的原發性力量。作為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主要消費者,其內生性力量是食品安全監管社區供給的經濟動力,因此對于經濟人的需求與偏好的導向與實現至關重要。首先,經濟人作為食品安全監管制度消費主體的地位應當得到尊重。在食品安全監管社區供給中,要大力培養經濟人的民主意識,積極發展各類民間組織,充分調動經濟人的自主性,促進其表達和維護自己正當的利益訴求。其次,經濟人需求與偏好應當得到恰當引導。應該充分發揮經濟人在食品安全監管供給中的主動性和創造性,使經濟人真正成為食品安全監管社區供給中的參與者、受益者、管理者和監督者。最后,切實保障經濟人在食品安全監管分配中的公平待遇。在實踐中,我們需要通過合同、價格和競爭等相關法律制度的有機組合實現對經濟人利益的保障,確保經濟人在食品安全中正當利益的合理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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