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審查細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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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審查細則

食品安全審查細則范文1

關鍵詞: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問題;分析;江門;食品

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頒布實施,首次提出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概念,并明確了其是我國唯一強制執行的食品標準。為了落實《食品安全法》規定,我國基本完成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整合清理工作,形成了以通用標準,食品產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類標準,食品生產經營過程規范類標準以及檢驗方法與規程類標準為主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原來的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從2018年10月1日起不得再使用原包裝、標簽和“QS”標志。本文通過對新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SC證)的食品企業基本情況、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情況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等三方面進行統計分析,為食品企業能正確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建議。

一、資料與方法

資料來源。通過查閱江門市食品生產企業許可檔案,截止2018年10月1日,江門市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SC證)的食品生產企業作為研究對象。

方法。首先,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公布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公告(2016年第23號)來分類江門市食品企業獲得新食品生產許可證(SC證)的情況。然后,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公布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公告(2016年第23號)來對江門市食品企業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行統計分析。最后,根據在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過程中遇到不同問題類型進行統計分析。

二、結果

基本情況。截止2018年10月1日,江門市食品企業按食品類別來分獲證1494家,分布很廣,食品類別32大類中占了31大類,其中,茶葉及相關制品335家(占22.42%)最多。其次是糕點157家(占10.51%)、糧食加工品148(占9.91%)和肉制品123(占8.24%),這幾類食品都是江門市傳統產品,跟江門市地理位置有關。詳見圖1。

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情況。由表1可見,在31類食品中,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最多的是肉制品,共有82家食品企業執行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占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總數的30.83%(82/266)。其次是糕點,共有55家食品企業執行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占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總數的20.68%(55/266)。執行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最多的是茶葉及相關制品,共有295家,占執行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總數的58.lg%(295/507)。執行其他食品標準最多的是糕點,共有107家,占執行其他食品標準總數的14.46(107/740)。詳見表1。

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情況。對266家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遇到的問題進行分析,問題條數共計1318條次。從反映的問題來看,最多的問題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是否可以作為產品標準,有231條次,占總問題條數的17.53%(231/1318);是否可以標注于標簽上的有193條次,占總問題條數的14.64%(193/1318);如何確定出廠項目的有174條次,占總問題條數的13.20%(174/1318);出廠項目判定依據是什么,共162條次,占總問題條數的12.2g%(162/1318)。詳見圖2。

三、討論

主要存在的問題。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是否作為產品標準并標注于標簽上。產品標準是規定產品需要滿足的要求以保證其適用性的標準,除了包括適用性要求外,也可直接包括或以引用的方式包括諸如術語、取樣、檢測、包裝和標簽等方面的要求,有時也可包括工藝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規定,“工業產品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或者安全、衛生要求”應當制定標準。食品作為一種工業產品,應當有相應的質量、規格、等級的標準,用于指導企業生產;更應當具有安全、衛生的要求,以保障消費者健康。食品標準目前包括食品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標準是對食品中各種影響消費者健康的危害因素進行控制的技術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了食品安全標準的范圍,并對其定性為“強制執行的標準”,且“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但是按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粵食藥監食產函[2015]505號((關于食品安全標準標注和產品出廠檢驗項目有關問題的批復》,批復如下:一、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實施后,企業可執行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并在產品標簽予以標注。二、關于產品的出廠檢驗項目,應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并結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有關規定確定。按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回復,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是可以標注于標簽上的。

2.如何確定出廠檢驗項目及判定依據。按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粵食藥監食產函[2015]505號((關于食品安全標準標注和產品出廠檢驗項目有關問題的批復》的回復,產品的出廠檢驗項目,應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并結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有關規定確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里面確定規定了出廠檢驗項目,但是這些出廠檢驗項目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里面的檢驗項目不對應,很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都是2006版的,食品安全安全國家標準是在2009年后《食品安全法》實施后才出現的,這就造成有些檢驗項目判定依據不明,企業在做出廠檢驗時有些指標無法提供依據。

食品安全審查細則范文2

1、突出對重點企業的監管。將小型企業、農村企業和有過違法行為的企業確定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管頻次,列為監管的重中之重。

2、加強對重點環節的監管。要加強對生產現場的監管,確保企業生產條件、環境衛生符合生產許可要求;加強企業檢驗室管理,保證企業在用的所有檢驗設備必須在有效檢定周期內,檢驗人員必須具有熟練開展產品出廠全項檢驗的能力,取得有關資質,認真履行出廠檢驗義務;加強對企業包裝車間的監管,保證其正常運轉,持續符合許可細則要求,每年必須進行一次有效性檢驗;加強食品添加劑的采購驗證和使用情況的管理,保證使用添加劑符合相關要求。

二、具體要求

1、嚴格落實好各項監管措施。按照總局建立“統一管理、分類監管、重心下移、層級負責”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要求,都建立完善了“三員四定”、“三進四圖”、“兩書一報告”等監管措施,形成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食品安全區域監管網絡。要充分發揮網絡監管的有效性,抓好各種形式責任制的落實,抓好巡查、強制檢驗、監督抽查、年度報告、執法檢查和回訪等后續監管措施的落實。結合本轄區實際,認真總結近年監管工作經驗,積極創新監管模式,強化獲證食品行業監管。

2、加強對企業年度報告的驗證。在企業提交年度報告時,除要及時全面的報告有關情況外,還應當報告生產現場的保持情況、包裝容器的安全評估情況,并提供法定質檢機構出具的潔凈廠房檢驗報告和全項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年度報告的受理部門要進行必要的驗證。

3、加大對無證生產和獲證企業到期未換證的查處力度。堅持區別對待,分類幫扶指導,限期取證,對不具備獲證條件的堅決取締。對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具備相應的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企業愿意規范生產的,幫助其限期整改取證;對取證無望的,建議工商、衛生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報告當地政府予以取締;對獲證企業到期未換證的,要堅決依法嚴厲查處。

4、加大執法力度。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濫用食品添加劑、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生產假劣食品的違法行為,必須堅持“嚴打”的工作方針,決不姑息遷就。對查辦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必須堅持“五不放過”,一步到位,連根拔除。加強檢驗后處理力度,對抽查不合格的企業,除依法進行查處外,要實施加嚴檢驗;安全性指標不合格的嚴格停產整頓,產品強制召回;存在摻雜摻假、以假充真等嚴重違法行為的堅決予以取締。

5、開展自查自糾,認真履行生產者的義務。所有獲證食品生產企業要對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通則》、《審查細則》的要求,認真開展自查自糾;牢固樹立企業作為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意識,兌現食品企業質量安全承諾,保證食品質量安全;自覺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及時向監管部門提交年度報告、積極申報食品添加劑、委托加工等備案工作,積極參加比對試驗;自覺接受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日常檢查,配合并接受相關部門的定期抽檢和監督檢驗;將承諾書與《食品生產許可證》等一并懸掛在企業法人代表的辦公室,企業大門口必須懸掛有規范的廠名,公開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三、工作分工

1、食品監督科:依據省局和市局的要求,負責獲證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和專項執法打假工作,并按要求做好上報工作。

2、檢測中心:負責組織好獲證食品企業產品的抽樣檢驗工作,并將檢驗結果及時上報食品監督科。

3、法規科:負責法律、法規的咨詢、執法文書的審理工作。

食品安全審查細則范文3

在經歷了2008年金融危機的颼颼冷風、2009年小幅回暖之后,2010年的食品行業再次經歷了機遇挑戰的洗禮。2010年的食品行業,用“跌宕起伏”來概括并不貼切的,“有驚無險”似乎才能說明現狀。多起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凸顯出行業發展的“艱難和不容易”,但隨著政府部門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大,各種事件均已銷聲匿跡,我們的食品行業又一次從逆境中走出。

對于2010年的食品行業,我們可以用四大關鍵詞對其進行概括和總結:歷經“誠信”帶來的壓力,政府及企業們紛紛希望通過“追溯”和“第三方認證”來對食品的安全質量進行把控,并通過“法規標準”的密集出臺以完成對行業的監督規范,這些都為我們勾畫了一幅美麗的藍圖,使我們堅信希望就在眼前。

站在2010年歲末回望,本刊特對2010年度的關鍵詞進行盤點,以期勾勒出清晰的行業發展脈絡,為業界同仁提供參考。

誠信體系建設

最近,“圍脖”上流行一段話:早上起床,吃根地溝油炸的油條,切兩個蘇丹紅咸鴨蛋,沖一杯三聚牛奶。中午,在食堂要一個注水肉炒農藥韭菜,再來一碗翻新陳大米飯。下班,菜場來條避孕藥魚、再開一瓶甲醇酒,吃一個硫磺饅頭。這看似略帶夸張的網絡調侃語,不僅透露出公眾對食品安全的失望無奈,更主要的是它反映出個別食品企業誠信的缺失。

回顧2010年發生在食品安全領域的新聞事件,“食品安全門”事件充斥著我們的眼球,使國人剛剛恢復的信心大打折扣。對此,中國工程院院士陳君石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指出安全事件的發生,雖然我們可以把它歸結為許多方面的原因,但歸根結底反應出的還是我們企業乃至整個行業誠信缺失的問題。華中農業大學教授、我國食品資深專家周德翼也認為中國食品安全問題本質上是資源約束和社會誠信缺失雙重約束的結果。中國的資源約束本身決定中國必須使用高風險的、“集約”生產技術,而誠信的缺失則使得安全食品的生產成為不可能。中國的食品數量安全的保障是以犧牲質量安全為前提的,如果中國徹底銷毀所有的不安全食品,中國將沒有食品可供使用。

誠實守信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誠信體系建設已成為維護正常經濟秩序的重要條件。食品工業關系國計民生,維護食品安全是食品生產企業的社會責任,遵守法律、履行承諾,承擔社會責任是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的標志,建立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是保障食品質量安全、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治本之策。為此,工信部于2010年三季度,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家認監委、中國輕工業聯合會、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等15部門(單位)建立了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積極形成協同指導和推動誠信體系建設落實的工作機制。并且在加快健全相關規章、工作標準和制度,依法加強對企業誠信體系建立的分類指導和督促檢查的基礎上,加緊研究建立全國統 的食品企業誠信信息平臺,實現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和企業誠信等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并做好地方、行業協會相應誠信信息平臺的對接。

同時,為進步推進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工作的開展,工信部已會同發展委等部委率先在黑龍江省的乳制品行業和河南省肉類加工行業啟動了試點工作,目前該項工作仍在有條不紊地進行。在此項工作的帶動下,食品企業已認識到建立食品誠信體系的重要性,并開始積極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努力營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以促進食品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食品追溯

隨著消費者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食品安全問題的凸現,各國政府和組織相繼出臺7--系列控制體系,如BRC和GMP等,以此加強對食品的管理。由于上述體系只能完成企業內部的食品安全管控,因此如果從整個食品產業鏈的安全管理來說,食品追溯便顯得至關重要。目前,歐美國家均已建立較為完善的食品追溯體系,而我國仍處于起步階段,所以仍需不斷地對其調整,健全。此同時,由于現階段,我國對食品行業的監管是多頭監管、分段監管,基本上是農業部門管種植和養殖,質監部門管生產和加工,工商部、_管流通領域,而衛生部門則管消費,環節環節之間松散的結構使得食品信息不能得到有效的傳遞鏈接,所以,除了建立相關法律制度之外,采用科技手段對食品安全進行追蹤管理,將整個過程中質量安全有關的信息記錄下來,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實現食品安全的可追溯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如農業部為了進一步推進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制度建設,提高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項目建設質量效益,依據《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項目管理力琺(試行)》等制度,組織制定了《2010年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項目工作計劃》,并組織完成了《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操作規程面粉》《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操作規程蔬菜》農業行業標準制定工作。

食品安全關系著每一個人,建立食品可追溯體系,實現從原料到成品的生產加工信息全程記錄,在提高產品透明度的同時,也為消費者提供了一條辨別產品真偽的有效途徑,對于控制食品質量安全、推進整個食品行業健康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三方認證

認證是指由認證機構證明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相關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合格評定活動。而第三方認證是指具有公信力之認證機構對被認證之公司是否合法存在的認證,以及該認證申請人是否屬于并符合認證機構之相關規范要求的查證。第三方認證能夠給企業帶來諸多益處:不僅可以提高企業的整體績效、消除不穩定性并拓展市場機遇,而且定期評估的過程還可以增強企業員工的責任感、忠誠度和積極性,獲得和維持認證的過程還有助于確保企業對生產過程進行持續的優化和改進。同時,第三方認證還有助于企業向合作方和消費者證明自身始終處于一種良性的運行狀態。為此,我國各級政府和外經貿部門推出系列辦法,鼓勵我國企業積極開展技術和質量認證。

此同時,隨著我國市場的逐步對外開放,中國經濟增長迅速,對外貿易快速發展,我國食品出口量值也呈幾何級數增長國際權威認證機構看到個中蘊藏著的巨大的商機,于是紛紛來到我國設立認證公司及辦事處機構。目前,它們的分支機構主要集中在中國的沿海城市,以長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為中心向沿海城市延伸。從北到南,已經在大連、天津青島,上海、寧波、溫州、廈門、深圳、廣州等城市設有分支機構。主要包括瑞士s@s、德國TOV、英國NTERTEK、法國BVQI美國uL等,它們是現今世界上最負盛名的獨立第三方產品安全測試認證、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權威認證機構。這些公司也是在我國主要的權威第三方認證機構,都具有良好的國際聲譽。

由于這些第三方認證機構把國際上先進的管理思想、理念和方法通過嚴謹的檢測認證服務,傳遞給更多的中國企業,因此也為中國企業擴大出口和提高競爭力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法規標準

法規標準的出臺對在新時期,新形勢下做好有關食品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指導作用,對規范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提高我國食品安全整體水平,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為了推進食品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針對當前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尤其是現行有關食品衛生安全制度和監管體制不夠完善的現狀,2010年國家有關部委繼續加大治理,整頓的力度,接連出臺了多項行業新規及標準:《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管理規定(試行)》,《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食品檢驗工作規范》,《生乳》(GBl9301-2010)等66項新乳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辦法》保健食品檢驗機構儀器裝備標準《食品安全國標制(修)訂項目管理規定》、《企業生產乳制品許可條件審查細則(2010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企業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許可條件審查細則(2010版)》及《企業生產乳制品許可條件審查細則(20]0版)》等相關政策法規、檢測標準相繼。

這些規定及標準,進步完善了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強化了各方責任,加大了違法懲處力度,為保讓食品安全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及技術依據。

后記

食品安全審查細則范文4

關鍵詞:QS;市場準入;企業應對

一、QS市場準入的要求

“QS”是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以“企業食品生產許可”的拼音“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縮寫“QS”表示,在企業生產的產品上與其一起標注“生產許可”中文字樣。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內容:企業聲明,該企業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該產品經過國家核定,有市場準入資格。企業證明,這個產品是經過檢驗合格的產品。企業承諾,食用該產品出現質量問題,企業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消費者在購買產品的時候只要購買加貼有QS標志的產品,就是獲得國家認定的放心食品。國家對于具備基本生產條件、能夠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準予生產獲證范圍內的產品,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準生產食品。

二、企業應對食品市場準入制度(QS認證)對策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通過保持環境衛生,維持必備生產設備,控制加工工藝及過程,嚴格要求原材料、產品標準、人員健康等生產必備條件來保障產品質量安全。國家針對不同的食品出臺相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確定其保障產品質量必備條件的具體要求。

1、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準備工作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QS證),應充分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食品品生產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等法律法規,密切結合相關產品審查細則的具體要求,盡早完善和準備好資料和證書收集、生產場所布局圖及工藝流程圖、規章制度等三類材料。

(一)資料及相關證書收集。對于新籌建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要先辦理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如有營業執照可使用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還應準備好生產場所的房產證、土地使用證或租賃合同,上述材料中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與生產場所的房產證、土地使用證或租賃合同的企業名稱、生產地址需一致,不得有任何出入,如有出入需相關部門出具證明。最后企業還要準備好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投資人的資格證明或身份證以及當地環保部門核發的符合要求的證明文件 (環境影響批復及驗收報告或環保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二)生產場所及生產工藝流程要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要繪制好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周圍環境平面圖及生產工藝流程圖。在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中需標明各功能間的生產功能及面積,平面圖中還需體現主要生產設備實際擺放位置以及人流物流方向。周圍環境平面圖需標明四周實際環境情況,要求25米內無污染源。生產工藝流程圖中應附關鍵控制點說明,關鍵控制點的參數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申報,具體關鍵控制點參照相關審查細則。

(三)建立企業規章制度。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建立的規章制度包括:1.治理結構圖,結構圖中應明確各崗位職責,重點崗位包括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檢驗人員、采購人員、銷售人員等;2.企業執行標準,食品生產企業應先確定所生產產品是否具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如沒有則使用經備案的企業標準。企業執行的標準要與實際工藝保持一致;3.產品標簽,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需按照《食品安全法》、《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法律法規要求設計好產品標簽;4.各項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及清單;5.生產設備、檢驗設備清單及有權使用證明;6.生產過程中所需的各種規程、作業指導書等工藝文件;7.原輔材料、包裝材料、食品添加劑等產品供應商的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合格檢驗證明或報告,供應商提供的材料在有效期內,要求供應商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以期證明其真實性; 8.員工健康證、檢驗員證,證書應在有效期內,檢驗員除了持證上崗外還應具有檢驗崗位實際操作能力。

2.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人員的基本要求

食品生產許可證核查以及食品生產獲證企業日常生產過程中,根據所處不同崗位,不同企業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操作技能及法律知識。企業負責人及管理人員應熟悉《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企業主體責任,掌握企業生產的食品質量信息,及時關注國內外有關食品安全形勢。食品生產加工人員應熟悉企業作業指導書,掌握食品企業關鍵部位關鍵控制點,能熟練操作生產設備,對各項生產數據能詳細如實記錄。食品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及檢驗人員要熟悉產品標準,了解產品特性,能做好原輔材料、中間產品、產品的檢驗工作,質量管理人員還應做好產品風險信息收集工作,及時為企業負責人及管理人員提品質量分析報告。

3.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程序

生產許可證的申請程序包括:企業申請,接受質檢部門組織的審查和檢驗,合格者發給《食品生產許可證》。(1)企業提出申請時,應當向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填寫好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提交的申請書第一頁要注意加蓋單位功章或法人簽字(預核準企業)及在首次申請、延續換證、變更中選出實際相符的一個打勾;在申請書中的申請人陳述這頁中要注意:第1點中企業名稱是預先核準還是登記注冊,已登記注冊的企業要申請人簽名及加蓋功章(預核準企業只要法人簽字),同時還要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企業代碼證復印件等其他書面材料,這些證件的復印件都需加蓋單位功章(預核準企業只要法人簽字)。(2)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接到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會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企業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書面材料審查合格的,由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給《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發出后,會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審查組完成現場審查工作,這一時期企業要充分做好現場審核的準備.特別是主要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所負責的領域知識要熟練,以便更好的配合審核組的工作。審查通過的企業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不合格項的整改工作并向當地質監部門報告,企業所在地質監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情況的回訪確認。所提交的整改材料如是需拍照片的一定要注意:整改前與整改后拍照的方向需一致。申請企業在許可抽樣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樣品送檢,檢驗機構在收到樣品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這個環節需注意:有的企業是用快遞寄出送檢樣品,那么要及時與檢驗機構聯系確認送檢樣品是否寄到,并問清楚要交多少檢驗費及檢驗機構的帳號和戶名。檢驗機構會在出具檢驗報告的2個工作日內向審查中心和申請人遞送檢驗報告。(3)經審查,企業不具備必要的生產條件,或者具備必要的生產條件但是產品抽樣檢驗不合格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向企業發出《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企業接到《不合格通知書》后,應當進行認真整改,兩個月后可以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上述文字對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做了簡要介紹,并梳理了取證過程中需要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準備的材料及取證程序。但食品生產許可證具體核查時還要查閱子文件以及與現場核對,進行詳細考核和評比,企業在取證核查前應按照實際情況做好充分準備。

參考文獻

[1].《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 2010版

食品安全審查細則范文5

認真學習和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加強對企業負責人和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宣傳培訓,指導和督促企業強化自律,牢固樹立“質量安全、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社會責任”的意識,建立和完善原輔料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生產過程控制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產品銷售臺帳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從業人員健康和培訓制度、消費者投訴受理制度,企業誠信制度等,督促企業落實食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二、依法行政,切實履行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一)整合監管資源,提升應急處置能力。一要按照“三位一體”實施方案中有關部門職責分工,依托內部聯系會議制度的有效實施,整合內部監管資源,形成監管合力。二要建立鎮食品安全協管員、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員隊伍,健全村食品安全信息員網絡,進一步加大對食品安全協管員的考評力度;充分發揮食品安全綜合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共享內部食品安全信息資源,增強食品安全監管的社會合力和工作的有效性。

(二)嚴格市場準入,實施長效監管。一是幫助企業按細則要求規范生產設備、衛生環境條件;二是督促企業按生產工藝和產品標準組織生產,嚴格執行企業產品出廠檢驗制度;三是對已獲證企業在強化法人是第一責任人的同時,加強獲證后繼監管措施,確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質量安全持續穩定合格;四是做好獲證企業到期復查換證工作;五是加強獲證企業遞交年度自查報告的嚴格審查工作,按照79號令的要求,對年度自查報告不合格的企業督促其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建議發證部門取消食品生產許可證資質。

(三)繼續推行“三分監管”,提高證后監管效能。根據《省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分級分類分等監管規定實施總體框架》,結合總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的要求,按照對全縣食品企業確定的監管等級及監管頻次,制定監管計劃(見附件一),對獲證食品及相關產品獲證企業和小作坊進行監管,不斷提高日常監督管理的及時性、有效性和規范性,努力提高監管水平和監管效能。

(四)嚴格規范食品添加劑生產及使用行為。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等違法違規行為,推進食品中食品添加劑備案核準工作。對企業(作坊)實施食品添加劑備案承諾制度并張貼上墻。做到食品添加劑備案率達100%和“四個相符”,即企業提交的配料清單、經本局核準的食品添加劑備案表、食品標簽標識中所列的食品添加劑名稱與企業實際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相符合。嚴禁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超限量標準、超使用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加強食品添加劑標簽標識管理,嚴禁食品添加劑虛假標識標注。

(五)生產條件持續改進及新企業嚴把準入關口。已獲證生產企業應當對發證時的環境條件、衛生要求,廠房場所、生產設備、檢驗條件等環節持續改進。對相關條件達不到要求的企業不予準入預審;對新獲證企業開展證前企業法人代表約談工作,提高企業質量安全風險意識和守法生產經營觀念。

(六)加強對原輔料資質檢查與質量評估。企業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向供貨者索取許可證復印件和與購進批次產品相適應的合格證明文件;對供貨者無法提供有效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業應依照食品安全標準自行檢驗或委托檢驗,并保存檢驗記錄;此外,企業應及時關注原輔料生產企業的誠信情況,做好安全評估,如有問題應立即跟換原輔料的供給企業。

(七)認真開展食品安全整頓和各類專項整治。做好重點產品監管工作,加強肉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桶裝水、食品添加劑等重點食品監管和治理工作,對發現的突出問題進行集中整治。

(八)做好舉報投訴處理工作,從嚴查處各類違法行為。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交代,及時反饋相關信息。

(九)認真做好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資源準備。

三、主動配合,積極履行行政職能

(一)按規定上報年度工作計劃、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監抽計劃、工作總結和其他相關信息,重大問題及時請示匯報。

(二)配合其他監管部門開展工作,實現環節之間無縫對接,互通情況。

(三)積極完成縣政府交辦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任務。

食品安全審查細則范文6

山西省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加大對食品藥品領域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食品安全辦聯合制定的《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劑)、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等領域(以下簡稱食品藥品)涉嫌違法犯罪案件。

第三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之間應當建立聯席會議、線索通報、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等工作機制。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動和公安機關對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動,依法實施法律監督。

第二章 案件移送與法律監督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查辦食品藥品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施行政執法的主體與程序合法。

(二)有證據證明涉嫌犯罪事實發生。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稽查機構和公安機關案件管理機構負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銜接工作。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查處食品藥品違法行為過程中,應當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自作出移送決定之日起24小時內移交案件材料,并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書及材料清單;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包括案件來源、案由、嫌疑人基本情況、主要案情和違法事實、證據材料、認為涉嫌犯罪的依據等情況);

(三)已獲取的涉案證據材料(檢驗檢測報告、認定(鑒定)意見、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提取的物證、現場照片或錄音錄像資料、相關書證等);

(四)涉案物品清單,載明涉案物品的品名、規格、數量、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并附查封(扣押)決定書等相關資料;

(五)其他有關涉案材料。

對材料不全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受案件的24小時內書面告知移送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3日內補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的,應當及時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協商,并可以派員調閱、查詢有關案卷材料;對于涉嫌犯罪的,應當提出建議依法移送的檢察意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檢察意見之日起3日內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條 公安機關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經審核應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的送達回執上簽字并加蓋公章,屬于本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立即受理案件并展開立案審查;屬于公安機關管轄但不屬于本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轉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并書面告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退回移送案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公安機關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一般應當自接受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案情重大的,應當自接受之日起30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特殊情況下,受案單位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再延長30日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對決定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交接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證據材料。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決定的,應當將案卷材料退回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3日內通知移送案件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審查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證據不充分的,可以就證明犯罪事實的相關證據要求等提出補充意見,商請移送案件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補充調查。必要時,公安機關可以自行調查。

第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當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請求之日起3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對于公安機關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以及對不予立案決定、復議決定、立案后撤銷案件決定有異議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予以立案監督。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案件,應當提供立案監督建議書、相關案件材料,并附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銷案件決定及說明理由的材料,復議維持不予立案決定的材料或者公安機關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材料。

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補充材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供。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接到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對涉嫌犯罪案件進行立案監督的建議后,應當在7日內啟動立案監督程序,向公安機關下達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公安機關應當在7日內向人民檢察院書面說明不立案的情況、依據、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回復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的說明,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查閱案卷相關資料,詢問證人、執法人員和行政相對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將審查結論書面告知提出立案監督建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下達立案通知書。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通知后應當在15日內立案,同時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并書面告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于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處理。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給予配合;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時,應當附有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作出罰款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在判處罰金時依法折抵。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后,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發現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發生,或者立案偵查后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應填寫案件移送書移送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同時移送相關案件材料。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對移送的案件材料進行簽收和審查,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公安機關;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理后3日內以書面方式將處理情況反饋公安機關。

第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對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移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處理,并可以提出檢察意見或者司法建議。

第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在案件移送過程中,對案件管轄權存在爭議的,應當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各自報請上一級機關協商指定管轄。

第十九條 對流動性、團伙性、跨區域性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管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辦理流動性、團伙性、跨區域性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xx〕14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案件移送中涉及多次實施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未經處理的,涉案產品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

第二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檢驗檢測報告、認定(鑒定)意見、詢問調查筆錄、檢查筆錄等證據材料,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審查,人民法院庭審質證確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二十二條 對于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判的案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需要配合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給予配合。

對于人民法院已經作出裁判的案件,依法還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依據人民法院裁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為上述事實和證據有重大問題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反饋,并在人民法院通過法定程序重新處理后,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實施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犯罪,一般不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對確需判處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應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核備案。

第二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應當依法處置涉案財物。在案件移送時,應當將涉案財物或相關法律文書依法移送。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時,應當同時對涉案財物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查處、移送及討論意見等情況,應當保密。

第三章 涉案物品檢驗與認定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商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供檢驗檢測報告、認定(鑒定)意見協助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刑事案件辦理的法定時限要求積極協助,及時提供檢驗檢測報告、認定(鑒定)意見,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的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名單、檢驗檢測資質及項目等,向同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報。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應按照檢驗檢測機構的取樣要求,對需要檢驗檢測的涉案樣品進行抽樣、封存、送檢,也可商請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協助抽樣、封存、送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給予配合。

第二十九條 對同一批次或者同一類型的涉案食品藥品,如因數量較大等原因,無法進行全部檢驗檢測,根據辦案需要,可以依法進行抽樣檢驗檢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符合行政執法規范要求的抽樣檢驗檢測結果予以認可,作為該批次或該類型全部涉案產品的檢驗檢測結果。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對涉案食品藥品需要檢驗檢測的,應按要求填寫鑒定聘請書及山西省公安機關辦理食品藥品案件委托檢驗檢測審批表,連同樣品送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確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測。

第三十一條 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確定的檢驗機構不具備項目檢驗檢測資質或檢驗檢測能力不足的,應當及時報請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其確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測。

第三十二條 檢驗機構對送檢樣品的數量、封裝方式、儲運條件等進行確認,符合要求的,按照“司法優先”的原則開展檢驗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在山西省公安機關辦理食品藥品案件委托檢驗檢測審批表中說明理由。

檢驗機構自收到樣品之日起,一般應在10日內做出檢驗結論,因檢驗項目特殊不能按時完成,可依據法定檢驗標準規定的時限進行檢驗,及時出具檢驗報告。

第三十三條 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檢驗檢測報告或專家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原則上應在7日內出具認定意見。

第三十四條 對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2號)第一條第二項中屬于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和第三項規定情形的涉案食品,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出具認定意見并說明理由;對確實不具備認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綜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從涉案物品的來源渠道、價格、外觀等方面的證據,必要時結合專家意見進行綜合認定。

第三十五條 對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項和第四十九條第三款(一)、(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的涉案藥品,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需要檢驗檢測可以直接出具認定意見并說明理由;確有必要的,應當載明檢驗檢測結果。

第三十六條 根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委托,對尚未建立食品安全標準檢驗方法的,相關檢驗檢測機構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對涉案食品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參考。通過上述辦法仍不能得出明確結論的,根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委托,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對涉案食品進行評估認定,該評估認定意見可作為定罪量刑的參考。

對藥品的檢驗檢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對醫療器械的檢測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三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以下格式出具認定意見:

(一)假藥案件,結論中應寫明“經認定,.……屬于假藥(或者按假藥論處)”;

(二)劣藥案件,結論中應寫明“經認定,.……屬于劣藥(或者按劣藥論處)”;

(三)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2號)第一條相關情形的,結論中應寫明“經認定,某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四)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xx〕36號)第二十一條相關情形的,結論中應寫明“經認定,某醫療器械……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五)其他案件也均應寫明認定涉嫌犯罪應當具備的結論性意見。

第三十八條 辦案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辯護律師、法定人,在涉案物品依法處置前提出重新或補充檢驗檢測、認定(鑒定)的申請。

第三十九條 “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難以確定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檢驗檢測報告并結合專家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關專家出庭作出說明。

第四十條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檢驗檢測報告進行認定(鑒定)。對確實無法進行檢驗檢測和認定(鑒定)的,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根據現場查獲的原料包裝標示、購銷憑證、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物證、專家意見等確實充分的證據材料進行綜合認定。

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

(一)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

(二)國家衛生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上的物質;

(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上的物質;

(四)農業部公告的禁用農藥、獸藥以及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名單;

(五)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六)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第四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的認定,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證人證言、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結合行為人認識能力、產品質量、進貨來源、銷售渠道及價格等主、客觀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第四十二條 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建專家庫,組織相關專家對需要認定的項目進行評估,形成認定意見。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依法定程序采用。

第四章 協作配合

第四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聯席工作會議,通報案件信息,研究分析食品藥品違法犯罪形勢,進行重大案件的會商,聯合督辦,進一步完善行刑銜接工作機制,共同解決問題和困難,提高打擊違法犯罪的工作成效。遇有重大緊急情況時,可隨時召開聯席會議。

第四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規定的明顯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向同級公安機關通報。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初查。初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立案偵查。

第四十六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監督抽檢、風險監測和處理投訴舉報中發現的食品藥品重要違法信息,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將偵辦案件中發現的重大監管問題通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公安機關在偵查食品藥品犯罪案件中,已查明涉案食品藥品流向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在查辦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包庇縱容、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失職瀆職等涉嫌職務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將線索移送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相互配合、支持,及時、全面回復專業咨詢。

第四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于案情重大、復雜、社會影響大的案件,可向同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進行通報,對涉嫌犯罪的標準、證據的收集固定保全和案件的行政處罰等問題進行溝通咨詢,必要時可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公安機關對于涉刑案件,可根據情況商請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人民檢察院應當給予配合。

第五十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重大案件的聯合督辦工作。

市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可以對下列重大案件實行聯合督辦:

(一)在轄區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引發公共安全事件,對公民生命健康、財產造成重大損害、損失的案件;

(三)跨區域,案情復雜、涉案金額巨大的案件;

(四)其他有必要聯合督辦的重大案件。

聯合督辦的重大案件由案件承辦部門提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共同研究確定牽頭部門。

第五十一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公安廳、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共同會商,聯合制定有關案件移送、檢驗檢測、認定鑒定、證據要求、法律文書等方面的文件,指導規范全省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

第五十二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之間應建立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案件信息的溝通協作機制。案件信息前,應當互相通報情況,征求意見,確保信息內容的統一、權威。聯合督辦的重要案件信息應當由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

第五十三條 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推動建立地區間、部門間案件查辦聯動機制,協調相關部門解決檢驗認定、辦案協作、涉案物品處置等方面重大問題。

第五章 信息共享

第五十四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建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逐步實現涉嫌犯罪案件的網上移送、網上受理、網上監督。

第五十五條 已經接入信息共享平臺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作出相關決定之日起7日內分別錄入下列信息:

(一)適用一般程序的食品藥品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案件移送、提請復議和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信息;

(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復議、人民檢察院監督立案后的處理情況,以及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信息;

(三)監督移送、監督立案以及批準逮捕、提起公訴的信息。

尚未建成信息共享平臺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自作出相關決定后及時向其他部門通報前款規定的信息。

第五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及時統計匯總涉嫌案件移送數量、涉案物品的檢驗和認定數量、起訴批捕的數量、審判情況等信息,定期逐級上報。

第五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對信息共享平臺錄入的案件信息及時匯總、分析,定期對平臺運行情況總結通報。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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