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實施細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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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實施細則范文1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產品除食品外,還包括食用農產品、藥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

對產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安全負責,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生產、銷售產品需要取得許可證照或者需要經過認證的,應當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被吊銷許可證照的生產經營者名單;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監督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公眾健康知識的普及、宣傳,引導消費者選擇合法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的產品以及有合法標識的產品。

第四條生產者生產產品所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

違反前款規定,違法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2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銷售者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在產品集中交易場所銷售自制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比照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的規定,履行建立產品銷售臺賬的義務。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銷售者應當向供貨商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產品,不得銷售。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銷售;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銷售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第六條產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企業、產品經營柜臺出租企業、產品展銷會的舉辦企業,應當審查入場銷售者的經營資格,明確入場銷售者的產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銷售者的經營環境、條件、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經營產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檢查,發現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條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其出口產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規定產品必須經過檢驗方可出口的,應當經符合法律規定的機構檢驗合格。

出口產品檢驗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有關標準、程序、方法進行檢驗,對其出具的檢驗證單等負責。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商務、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并予以公布。對有良好記錄的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簡化檢驗檢疫手續。

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逃避產品檢驗或者弄虛作假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進口產品應當符合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以及我國與出口國(地區)簽訂的協議規定的檢驗要求。

質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生產經營者的誠信度和質量管理水平以及進口產品風險評估的結果,對進口產品實施分類管理,并對進口產品的收貨人實施備案管理。進口產品的收貨人應當如實記錄進口產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質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時,可以將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進貨人、報檢人、人列入不良記錄名單。進口產品的進貨人、銷售者弄虛作假的,由質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產品的報檢人、人弄虛作假的,取消報檢資格,并處貨值金額等值的罰款。

第九條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生產企業和銷售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生產企業召回產品、銷售者停止銷售,對生產企業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對銷售者并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納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標,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對行政執法的協調、監督;統一領導、指揮產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依法組織查處產品安全事故;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對各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質檢、工商和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協調下,依法做好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領導、協調職責,本行政區域內一年多次出現產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十一條國務院質檢、衛生、農業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盡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關國家標準,加快建立統一管理、協調配套、符合實際、科學合理的產品標準體系。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產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對生產經營者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2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對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

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其遵守強制性標準、法定要求的情況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監督檢查記錄應當作為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定期考核的內容。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采取措施,糾正違法行為,防止或者減少危害發生,并依照本規定予以處罰:

(一)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取得許可證照或者經過認證后,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

(三)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生產者生產產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

(五)銷售者沒有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的;

(六)生產企業和銷售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不履行本規定的義務的;

(七)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其他有關規定的。

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造成后果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瀆職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規定,或者有其他瀆職行為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瀆職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屬于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因不立即處理或者推諉造成后果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

第十五條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

第十六條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制度,對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并公布;對有多次違法行為記錄的生產經營者,吊銷許可證照。

第十七條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資質的部門吊銷其檢驗檢測資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發生產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產品安全事件時,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及時作出反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少損失,依照國務院規定信息,做好有關善后工作。

第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食品安全實施細則范文2

關鍵詞: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必要性;法制手段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36-0128-02

一、舌尖上的安全之任重

最近,紀錄片《舌尖上的中國》在中央電視臺熱播,節目一經推出,在微博等網絡平臺上也引起了系列的熱議。節目采取寫實的手法講述中華美食的多個側面,從而向世界展示了食物給中國人的生活所帶來的禮儀、倫理、感情等方面的文化特質。紀錄片向世界傳達了一個擁有悠久飲食文化的傳統國度,也意想不到地在這個國度上刮起了一陣新的“美食風”。

舌尖上的美食可以陶冶我們的生活,固然誘人,然而,舌尖上的安全卻關乎我們的生命,更加不容忽視。2009年的人大、政協兩會上,曾有多位委員提出國家應該實施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來解決我國目前的食品安全問題[1]。古語云,“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但縱觀我國這十年來的食品市場,卻實在稱得上是險象環生,2003年金華火腿敵敵畏、2006年的蘇丹紅成分咸鴨蛋、2008年震驚全國的三鹿毒奶粉事件,2011年4月,滬上一些華聯超市和聯華超市的主食專柜的染色饅頭亦嚇壞了一些消費者,2011年11月快餐巨頭麥當勞旗下產品麥樂雞又被爆出含橡膠添加劑。嚴峻的事實告訴我們,對于追求美食文化的中國民眾和政府來說,妥善解決與防御食品安全問題的課題,任重而道遠。

如何才能有效地制止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人們開始進一步地深思:不再一味地督促政府加強市場監管與處罰、不再單一地譴責商家利令智昏,而是開始將目光投向了保險公司在食品安全領域的風險管理手段,嘗試著以政府的宏觀法制手段及相關法規立法來輔佐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對我國食品市場的規制。首先,在《侵權責任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基礎上,進一步以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律文件等多種形式加強對食品市場安全程序的把關。其次,在國務院食安辦、衛生部、質檢總局等職能部門的監督下,關注生產、運輸、流通及消費領域中,設立更為細化的、具有各領域專業知識、自上而下的政府監管部門。希望可以做到在潛移默化中為民眾創造一個和諧共贏的食品市場。

二、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之分析

根據我國現有的相關規定,在食品安全事故發生之后,受害者想要獲得賠償或爭取救濟,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兩種可行的方法。第一,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人可以從食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中選擇其一去提起侵權賠償,并要注意時效問題。第二,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人還可以從政府方面去獲取相應的賠償和救濟。但是,在實務操作中,第一種途徑可能出現生產者或經營者因為索賠數額太大而無力承擔或企業本身就不正規的弊病。此外,受害者舉證困難的問題也常常使得維權之路難于蜀道。而第二種途徑,必然將導致政府的財政負擔增加,分享掉納稅人原應用于市政建設的貢獻。正是因為上述兩種方法所存在的漏缺及問題,第三種更為理想的解決方法開始進入人們的視野——由資產較為雄厚的第三方保險人通過理賠的方式為事故受害者提供相應賠償。

(一)食責險之定義

無論是國內或是國外,對“食品安全”這一概念的理解都經歷了一個漫長而漸進的衍變過程。先后融入了食品安全保質期、食品倉儲條件、導致食品事故是由于過失還是故意等與時俱進的參考因素。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作為產品責任保險的一種,是指因被保險人生產或銷售的食品存在缺陷,導致使用者或第三者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在約定的保險責任及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的一種保險[2]。

(二)食責險之優勢

從政府角度而言,食責險具有減輕政府應對緊急食品安全事故的負擔的優勢。通常而言,國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相關部門在多年來,一直承擔著食品事故受害者的救濟、安頓、補償以及污染物的收集、清理、處理等事項[2]。可見,由于制度的不盡完善,政府機構在食品事故領域一直以來都承受著巨大的經濟壓力。資金雄厚的大型保險公司介入,可以為受害者進行最快的賠償金支付,既減輕了政府財政及人力的壓力,又有利于事故后期的社會局勢穩定。

從食品生產者角度而言,食責險為生產者的利益起到了高效的保障。對于食品生產者來說,想要在出售的商品中徹底地消除掉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帶來的風險,整個過程必須運用多種高昂的技術與設備,其中的成本必將是昂貴的。而這些巨大的成本通常又被生產者在銷售時轉嫁給了基礎消費者,雖然會有些觀念先進且有實力的消費者甘愿為更加安全的食物買單,但對于社會上更加多數消費者而言,這樣的成本轉嫁是不能接受的。而此時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出現,正適時地為食品生產者們提供了一條緩解的途徑。

從消費者角度而言,食責險有利于其權利的保障。隨著我國訴訟法的發展,共同訴訟或代表人訴訟等方式在食品訴訟領域屢不鮮,但是在本質上,沒有專業知識的消費者仍是無法徹底改變消費者的弱勢地位的,追索賠款困難的局面仍是食品事故領域的常態。責任保險機制的采用,由保險公司介入負責償付相應賠款,避免了消費者因企業破產等原因而無錢可拿,在最優程度上減少了消費者的訴訟成本。

三、加大以法制手段推進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必要性及措施

(一)加大以法制手段推進食責險的必要性

目前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國務院于2010年決定設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內設15個部門,主要職責是: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但若是僅僅依靠我國現有的食品行政安全體系及零散的法律及行政法規,食品市場后續發展的安全保障是明顯不足的。加強國內立法政策對風險責任的規制與系統完善,尤其在傳統民商事侵權法領域,應該加強立法者們對“食品責任風險”這一新興概念的重視程度,開啟我國食品責任保險飛速發展的腳步??v觀國際領域,各種種類的專項產品責任法規在瑞士、德國、比利時等責任保險發展步伐較為先進的歐洲國家早已屢見不鮮;而以民商事法律詳盡完善著稱的美國,不僅有基礎性的責任法律,還獨具匠心地通過了《聯邦純凈食品與藥品法》、《聯邦食品標簽法》等單行法,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責任法體系[3]。反觀我國的相關立法,2009年6月1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正式開始實施,與1995年的舊法相比,新法首次借鑒了發達國家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此外,還提出了食品安全標準這一在國內市場從未出現過的新概念,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食品企業所要面臨的索賠風險和法律風險,由此來強迫食品企業必須購買保險來轉移可能造成的損失。但是,可以看到,這樣的法律規制是僵硬的,一旦食品企業找到比購買食品保鮮更優的避免風險方案,懲罰性賠償制度則將再次成為擺設。

(二)以法制手段推進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一些建議

首先,以法制手段讓生產經營者們意識到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能夠為他們帶來轉移規避應擔食品事故責任風險的益處。重要的是,必須要有相應的有強制力的法律法規存在以規范市場上所有的相關食品責任保險,明確生產銷售者的權利義務,規范相關過程中的操作流程。顯然,近年來陸續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三部法律法規的相關產品責任規定在歸責原則方面是明顯不夠完善的,更從未明確規定對食品生產銷售者適用的嚴格責任原則。有了嚴格的歸責原則,杜絕了生產商與銷售者的僥幸心理,誘使他們直面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存在。

第二,食品生產企業信用等級考核及公開制度的引入。不同于媒體對不合格食品生產企業的曝光,這里的“食品生產企業信用等級”,源自大陸法系中行政法學對社會管理的手段,既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通過采用定時公告、系統記錄、檔案保存、政府獎懲信息公開等方式按年、按季度、按月將食品生產企業的原貌展現在大眾面前,讓食品企業畏之、敬之、從而遵之??梢哉f是食品安全領域的“揭開公司的面紗”。

第三,不同于國內多個部門分段式的監管手段,港澳臺特區的行政機關更偏愛采用一個監管部門全權主管監督,其他部門分包管理的手段,分包的部分包括了從食物生產到營銷的整個鏈條,這也為我國食品行政監管工作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參考。

第四,以法制的手段呵護食品保險業各類險種的發展與成長。必須要注意的是,保險法律關系錯綜復雜,相應的法律規范必須精細、周全、科學,以確保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動態平衡。引用一句保險法名言——如禁止抗辯規則的缺位,可能使締約時的告知瑕疵成為一柄“達摩克利斯之劍”,高懸于投保人之上;而無區別地全面導入禁止抗辯規則,又可能為逆向選擇、道德風險的保險欺詐行為敞開方便之門,足見任何保險合同規則都必須仔細權衡、反復考量,避免以偏概全[4]。只有相關法律法規涉入食品保險領域,對適宜食品生產者和消費者們的保險品種及合同保駕護航,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業才能安全運行。

四、舌尖上的寄望

千百年來,中國人一直秉持著以酸甜苦辣咸五味為基礎的食品飲食文化,俗話說,才下舌尖,又上心頭。五味讓中國人在體會我們各自的況味時,找到了一種特殊的表達語境。在中國人的廚房里,某種單一地味道很難獨自呈現,正如現今的食品安全問題,很難光靠工商部門正面打擊監督就能治愈,五味最佳的存在方式,是調和以及平衡,就像推進食品安全責任險的方法一樣,重在剛柔并濟地運用好法制手段加以調和。這不單是中國歷代廚師不斷尋求的完美狀態,也是政府多年來在食品安全責任領域所追求的圓滿方案,更是我們中國人在為人處事,甚至是治國經世上所追求的理想境界。

參考文獻:

[1]劉銳,蔣兆強,胡世洪,何坤霖.推進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必要性及其影響因素分析[J].現代預防醫學,2010,(7):1255.

[2]段勝.構建我國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之我見[J].上海保險,2009,(1):54.

食品安全實施細則范文3

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 強制責任保險 風險分擔 保險人 投保人

近年來,“有毒奶粉”、“地溝油”、“瘦肉精”等一系列食品安全問題,正嚴重的危害著人們的生命健康,侵蝕著社會的市場誠信。食品安全的治理不僅關系民生問題,更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經過不斷探索,我國已經形成了以《侵權行為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為核心的食品安全保障法律制度,但食品安全問題依然層出不窮。2013年《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第65條曾提出建立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以下簡稱食強險),但該規定在新法中并未被采納。這并非意味著對食強險的否定,而是因為食強險本身涉及多方面因素,法律在對其立法形式進行權衡。本文擬通過對食強險有關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再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對其法律構造作初步構想。

一、建立食強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能夠有效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在現實情況中,由于食品侵害問題的在處理上的復雜性,法院審理需要大量的時間,受害人因侵害而產生的救助和醫療費用往往得不到及時的補償,勢必會影響其治療。況且,即使法院作出對受害人的勝訴判決,在執行階段通常都會因為侵權人無力承擔賠償,最后宣布破產而告終。建立食強險制度,能夠保證在突況下,保險公司作為第一賠付人對受害人的生命健康予以救助,還能夠確保受害人不會因加害方無力承擔責任而得不到充分的補償。

(二)有助于食品行業的健康發展

食強險的實施雖然是依靠法律和政策的推行,但其仍需符合商業性責任保險的機制與規則。承保的保險公司盡管是被動加入的,但為了減少賠付損失,它會積極的參與其中,發揮一個商業保險人的監督作用,利用自身專業的人員和技術對投保企業從生產、加工、運輸到銷售的各個環節進行風險評估和質量監督,強化食品經營者的安全責任意識及能力。其次,商業性保險“差異化保費”的設計,可以激勵食品行業強化其主體責任。該機制可以誘導投保企業為降低生產成本獲得競爭優勢,主動的改良生產工藝、改善生產條件、嚴格控制產品質量,因而從源頭上減少了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

(三)有利于構建合理的食品安全風險分擔機制

食品制造由于生產工藝簡單,違法成本低廉,涉及群體復雜,因而食品安全問題發生的風險實難避免。因此不僅要減少侵權問題發生的機率,同時還應當設計好相應的風險應對措施,構建合理的風險分擔機制。當下應對食品安全風險的機制是成直線型的構造。首先,由生產商自己承擔責任,如其喪失清償能力,則風險外化于社會當中,引發各種社會問題。為緩解社會壓力,政府被迫介入承擔事故風險,但由于受害主體過多,政府不易也不能夠完全的填補損害,最后受害人自己成為了食品安全問題事實上的風險承擔者。這樣的機制不但不能救濟受害人,反而將風險轉嫁于受害人,實則應受質疑。“風險質量不可能由國家、企業或個人獨自應對,需要建立一個合作互補的復合體系。在這樣的復合體系中,多元主體應當各自發揮其動力和能力,扮演一定的角色?!?食強險的引入正有助于建立一種合理的,囊括食品企業、保險公司、政府、以及個人在內的多元化、合作化、效率化的風險分擔機制。

二、建立食強險制度的障礙及解決路徑

(一)“食強險”在供給端所遇障礙

目前我國有關食品責任的商業保險產品僅30多款, 遠不及歐美國家完善及多元化的食品責任保險體制。并且在食品責任險投保人的準入問題上,我國大多數保險公司都采取嚴格的限制,主要針對的投保目標都是一些大型的,綜合素質較高的企業,且保費要求較高。這主要是由于食品責任保險所涉及的專業化知識較多,保險公司中能對食品安全進行檢疫、檢驗并作出合理風險評估的人才儲備不足;另外,食品責任險引入我國的時間很短,保險公司在開展這一業務上的經驗過少;況且,食品責任風險巨大,一但發生問題保險公司將會面臨相當大的沖擊,因此在收支平衡問題上必然會做更多的考慮,準入條件自然從嚴。

要打開食品責任險相對封閉的供給端,應當積極借鑒國外相關保險業市場的豐富經驗和引進先進制度理念,將之與我國的市場環境相結合,探索出適合我國發展路徑的食品責任保險體系。其次,更應當抓緊保險公司相關人員在業務水平和知識素質方面的培養,建立健全一支專業化的食品安全評估及監控隊伍。最后,國家在保險公司相關業務上,應給與過渡時期的特別“照顧”,比如稅收的減免以及政府的專項補貼,以激勵保險公司積極承保。

(二)“食強險”在需求端所遇障礙

目前,我國食品責任保險存在著嚴重需求不足的情況,大型企業對自身產品質量過于自信認為沒有投保必要,中型企業不想因為投保而拉高成本降低競爭力,小型企業及個體戶收入微薄無力承擔保費。這主要是因為我國食品經營者自身主體責任意識的薄弱,認為投保是不必要的負擔,并且食品責任保險的直接利益歸屬于消費者,經營者多有“事不關己”的心態。

要改善這一境遇,并非只依賴法律與政策的強制推行,如果不在源頭上處理好,那效果必然適得其反。首先,對“食強險”的保費應當做合理限制。“食強險”的功能應當以保護消費者,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中心。在保證其商業運作的同時,更應該考量其公益性,因此在保費設計上不易過高,但要保證保險公司的基本收益。其次,政府應當積極宣傳“食強險”的社會保障功能,定期對本轄區內的重點食品生產單位的有關人員進行安全責任意識培訓,強化經營者的自身主體責任意識。

三、食強險制度構想

(一)投保人及保險人范圍

食強險的推行正處于初級階段,因此不宜也不能將所有食品經營者涵蓋其中,在厘定投保人的范圍上應當注意以下兩點:

1.在推行初期應當將目標鎖定在重點的食品經營者身上,對于小作坊、個體戶等小型食品經營者由于其數量龐大,經營地點分散不利于操作和管理,不應列入投保人范圍。此外,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召開聽證會的方式,征集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意見,確定投保人范圍。

2.可以效仿機動車設立交強險作為準入條件,將食強險與食品經營者的審批、許可等市場準入程序相捆綁,嚴格限制投保人的主體資格。

食強險中的保險人,并非僅在于安全事故發生后對受害人的救濟義務,更重要的是發揮商業性保險的內在監督機制,通過對投保人生產、銷售、運輸等各個環節的監管,以保證食品的安全及健康。在此過程中不管是對投保人的風險評估及經營管理;還是對食品衛生條件的檢疫、檢測都需要專業的人才隊伍和實踐經驗。目前,我國保險業能夠處理這樣大規模業務的公司為數甚少,因此在實施的初期,保險人的范圍劃定應當選擇目前市場上實力較強,資金雄厚,有一定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業務經驗的公司。相關部門亦可用組織聽證會或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選定。待經歷過渡時期市場基本穩定,可逐步采取行政許可的方式讓更多的保險公司參與其中。

(二)保險費

目前強制責任保險的經營模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政府主導,商業保險公司的公益模式,保費由政府規定,保險公司只能收取固定保費,但不承擔經營風險。二是引入市場機制,由保險公司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業模式。保費由保險公司自主決定,但上限仍由政府規定。 兩種方式在實踐中都存在弊端,公益模式缺乏市場調節的機制,不能調動保險公司的積極性,保險公司多會將資金重心轉移到更有獲利空間的項目上,投入力度的不足必然導致保險業務在運行過程中出現種種障礙。商業模式雖能保證保險公司的積極性,但作為“經濟人”的保險公司逐利必然是其本性,很多保險公司會通過降低保費的方式搶占市場資源,致使運營資金薄弱。一但事故發生,自身難以承擔賠付義務。

因此我國食強險的經營模式應當兼顧公共利益與市場效益。具體到保費制度設計上,應由國家依照行業標準和商業習慣,并結合我國保險業發展狀況和食品業具體情況,制定各類食品行業的基準費率,再由保險公司根據投保人的風險狀況確定具體保費。同時保費采取“浮動費率”,以季度或年度為單位,對上一承保期內未發生事故的投保人應適當降低保費,反之則提高保費,以此激勵投保人強化自身主體責任。其次,還應當規定保險費的使用途徑。因涉及公共利益,不宜用于風險過大的投資項目,且應當將該資金與其他業務資金分開管理,單獨核算。 國家還應當規定保險公司的盈利范圍,對于超過盈利范圍的部分,應當予以收繳。并借鑒交強險制度,將收繳資金用于建立“風險救助基金”,以增強整個保險機制的償付能力。

(三)責任范圍及賠付方式

食品安全實施細則范文4

【關鍵詞】食品安全;企業社會責任

近年來,食品安全已成了全社會關注的焦點,食品安全不僅關系到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關系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秩序的穩定,關系到政府和國家的尊嚴和形象。近幾年,雖然國家不斷加大對食品安全的監管力度,危及人們身心健康的食品安全事件屢見報端,不斷通過各種媒體進入公眾視野的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瘦肉精”豬肉中毒事件等,說明中國的食品安全現狀不容樂觀,而更嚴重的后果是造成消費者對食品企業的不信任,而建立并強化食品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是解決信用危機的主要途徑。食品加工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和提高企業社會責任的呼聲越來越高,進一步研究和加強我國的食品安全,已刻不容緩。

一、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

(一)企業社會責任概念

本文認為,企業社會責任使企業將取之于社會的利益,具體的回饋給社會;即社會賦予企業的利益中,包括企業應盡的義務,企業對于其所依存而運作的社會,負有法律和社會義務,而企業社會責任就是企業和這些義務關系的互動,企業必須以社會所能接受的方式來履行這些義務。

綜上所述,所謂企業社會責任,就是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對股東負責的同時,還要對與企業發生各種聯系的其他相關利益群體負一定的責任,即維護消費者、員工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以及對所在社區和社會環境負責,包括生產產品質量安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等。即企業社會責任,使指企業在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公益的義務[1]。

(二)食品社會責任

1.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

食品企業與居民生活和整個社會的發展息息相關。對食品企業而言,安全觀念與企業成功與否有不可分割的聯系,它不僅反映企業經營者的道德水準,更重要的是企業社會責任能夠促進企業自身的長遠發展。因此,食品企業要樹立以人為本的觀念,把保障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作為食品企業的基本職責。提升食品企業社會責任首要的是培育和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2]。

本文認為,所謂食品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是企業在創造財富的同時,要承擔維護好、實現好和發展好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的責任,其中最重要的是保證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問題。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底線是食品的安全,也就是說,保證食品安全是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特征,是核心[3]。

2.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主要內容

(1)提供滿足消費者需求的高質量食品。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從產品數量、規格上要對消費者負責在市場供應上為廣大消費者提供品種多樣的產品和服務,以滿足各類不同消費者的需求;二是從產品質量上對消費者負責,為消費者提供符合產品安全、質量優秀的食品及服務,并且價格適合,杜絕惡意誘購,虛假廣告等。

(2)為員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和合理的勞動報酬。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要為員工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提供合理的勞動報酬以及適當的工作保障,尤其要重視工作的安全性。除此以外,企業對員工的責任還包括保證員工實現就業和擇業權、休息休假權等權利的法律義務,以及企業按照于法律規定的標準對員工承擔的道德義務。

(3)保護環境的責任。任何企業都應當為所在的社區、國家甚至是全人類的長遠利益負責,都應當承擔起節約資源、開發資源和保護資源的責任。而對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來說,由于其生產的特殊性,對環境的社會責任主要體現在保護環境方面,即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整治被污染的生態環境,高效利用資源、積極尋求資源的循環利用等等。

(4)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的責任。社區相應部門應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提供公共安全、基礎設施等方面的必要保障,從而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得以正常開展;因此,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對所在社區承擔某些特殊的社會責任,比如積極參與并資助社區公益事業及公共工程項目的建設等等。

(5)為股東、債權人等其它利益相關者提供最大經濟效應。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要向股東或者債權人承擔責任,滿足投資者或金融機構的投資需求,為企業創造更多的利潤,向公眾展示自己的實力來擴大企業的知名度,提高企業的美譽度,進而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4]。

二、我國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一)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現狀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物質,是人們生活中最基本的必需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食品工業蓬勃發展,然而食品安全問題也隨之產生,種種人為的“食品污染”對人類健康乃至生命構成巨大的威脅。從植物性食物到動物性食物,從食品加工到市場流通無不存在食品安全隱患。

在食物原料方面,濫用植物激素、違規使用農藥等現象屢禁不止;在加工制造方面,食品制造使用差、劣的原料、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病原微生物控制不當、濫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學添加物等情況時有發生;在市場和流通方面,以次充好、銷售假冒偽劣甚至變質食品等已經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此外,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滯后,食品安全檢測機構檢測水平不能滿足當前需要。

食品是人們生命安全的初級保障。它不僅會影響我們的生活質量,還有可能影響我們的生命和健康。近年來,食品安全事件的頻頻發生,使人們對食品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擔憂。食品安全問題不僅嚴重損害了我國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而且還嚴重影響了廣大消費者的食品消費心理,導致對食品安全相當程度的不信任。頻頻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以看出我國食品企業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社會責任缺失,從而折射出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嚴重缺失。

(二)我國食品企業的社會責任缺失的原因

1.企業短期行為嚴重

受利益驅使,很多企業往往采用短期行為,盡量減少當前投資成本,追逐當前發展優勢。依法經營、誠信服務是企業生存的基本要求,但國內部分企業一味追逐“短、平、快”,造成觸目驚心的后果。部分中小企業為了謀取利益,使用差劣的原材料替代進行生產,甚至生產假冒偽劣產品,更有甚者為了節約生產成本,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來代替其他食品成分;一些食品生產商,為了延長食品的保質期,增加食品色澤,濫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學添加物;在食品流通方面,一些食品加工企業將回收的食品任意更改生產日期等等食品安全惡性事件頻頻出現,由此可見,假冒偽劣就在我們身邊。事后,國務院及相關部門對事件責任人進行了嚴肅處理,但這畢竟只能屬于是亡羊補牢的措施。

2.企業經營者社會責任意識淡薄

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中,企業經營者進一步強化了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動機,過分重視與追求自身的經濟利益。企業旨在創造利潤、對股東利益負責,從而忽略了企業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必須要承擔對員工、社會和環境等利益相關者的責任。企業社會責任缺失普遍存在的原因就在于企業對社會責任沒有正確的認識,社會責任意識淡薄,導致企業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視長遠利益。很多食品企業僅僅把承擔社會責任簡單地認為是企業的一種成本支出,對承擔社會責任缺乏一種內在的自覺[5]。

3.缺乏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輿論氛圍

企業社會責任意識既與企業本身領導者、管理者個人因素有關,也受“輕社會責任”的社會大氣候影響。目前我國社會整體正處于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人們價值觀念也在發生深刻而快速地變化,原有的價值觀念、理想信仰受到現實挑戰,出現信仰危機、道德滑坡等現象,一方面,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公平、正義、誠信和法治等理念還沒有形成。在各種各樣不同價值觀的沖撞中,“一切向錢看”的價值觀、急功近利的短期行為相當普遍。另一方面我國媒體,主要是財經媒體,沒有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作用,沒有及時給予企業社會壓力,來引導企業行為。總的來說,行政和媒體等多方面主體沒有最大限度地產生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干預,在這樣一種社會風氣下,沒有形成迫使食品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壓力。

4.市場經濟體制不成熟,法制法規不健全

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需要有統一、開放、競爭的市場體系,需要有完善的市場價格機制和充分發育的各要素市場,然而我國市場上壟斷現象、市場分割現象依然嚴重,要素市場發育依然不充分,價格機制無法發揮調節社會資源的作用。

食品企業法制法規不健全表現在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缺乏系統的法律約束和保障。目前我國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定散見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中,沒有專門的法律對企業的社會責任作出系統規定。此外,近年來頻頻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表明食品企業應該承擔的強制性社會責任沒有得到有效規范和切實履行。制度執行不到位,也對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產生嚴重影響[6]。

三、提高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有效途徑

提升企業的社會責任是一項重大的社會系統工程,不僅需要企業的自發行動,而且需要政府的推動和消費者的互動,提升食企業的社會責任,并不僅僅取決于企業經營者的道德水準,更因為企業社會責任也能夠促進企業自身的發展。因此,中國的企業,尤其是食品企業一定要主動強化自身的社會責任意識,食品企業經營者們要樹立,以人為本的觀念,把保障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保護和改善社會和自然環境,作為食品企業的基本職責來加以重視。

(一)推進食品企業良好作業規范認證

全面實行質量安全體系是一項巨大的系統工程,既需要資本通入,又需要技術投入,這對于小規模生產者和經營者來講是比較難的,而采用推廣良好作業規范(GMP)等安全控制體系則可能比較容易一些。GMP(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是一套適用于制藥、食品等行業的強制性標準,要求企業從原料、人員、設施設備、生產過程、包裝運輸、質量控制等方面按國家有關法規達到衛生質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業規范幫助企業改善企業衛生環境,及時發現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加以改善[7]。當前,加快推進GMP認證,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完善和豐富GMP的內容體系,要在遵循國際共同的GMP核心原則和基本特征前提下,結合中國實際,建立較為完善的有中國特色的的GMP認證標準體系;要充分借鑒發達國家GMP標準的優點,重視初級生產活動中食物源對食品安全潛在影響的檢測和控制;細化《良好操作規范》及其認證要求,增強食品企業對GMP認證的自覺。

賦予有中國特色的GMP認證標準適當的法律地位,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法規,保證GMP標準有一個良好的實施環境和推廣平臺,使標準實施過程始終處于法治規范范圍之中,并得以持續健康發展。

(二)完善有關食品社會責任的法律法規制度

對于食品行業來說,完善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制建設,將食品企業的相關社會責任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首先要推進食品企業社會責任法制化,要從公司法的總則中突出強調企業必須承擔的基本社會責任,使企業社會責任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管理體系中。近兩年來,國家雖然了《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將食品安全衛生問題納入法制管理軌道,但是我國目前的食品安全規定都比較粗放,缺乏具體的評判標準,還缺少一個更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規。因此,應盡快制定和實施食品安全法,使食品監控有法可依。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實際上是強化企業的守法行為,使企業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嚴格遵守勞動保護法、食品安全法和環境保護法,在遵守國家各項法律的前提下創造利潤,為社會公眾提供安全、可靠、營養的食品。

(三)加強食品企業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教育

企業履行企業社會責任需要一個社會基礎,這就是社會公眾、企業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重大意義的認識,只有社會重視企業社會責任、企業認同企業社會責任,企業才能在良好的社會氛圍下樹立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并在實踐中量力踐行企業社會責任。為深入開展面向全社會的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近日印發《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綱要》?!毒V要》明確要求,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和生產經營單位要嚴格落實“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主要從業人員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科學知識和行業道德倫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訓不得少于40小時,每名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每年也要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集中專業培訓。

(四)為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推行營造輿論氛圍

企業履行企業社會責任需要一個社會基礎,這就是社會公眾、企業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重大意義的認識,只有社會重視企業社會責任、企業認同企業社會責任,企業才能在良好的社會氛圍下樹立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并在實踐中量力踐行企業社會責任。近日國務院頒布的《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綱要》要求建立起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的長效機制,形成政府、企業、行業組織、專家、消費者和媒體共同參與的工作格局,深入開展“食品安全宣傳周”和食品安全“進社區、進農村、進校園”等活動;編輯出版相關的科普讀物和音像制品,在有關媒體刊播食品安全公益廣告,有針對性地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制度,辦好相關網站,抓好監督執法信息公開;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保障,強化督促檢查和考核評價,動員社會團體、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等各方積極參與,發揮好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8]。

四、結束語

隨著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逐漸接軌和融合,我國企業必須適應國際形勢的要求,認識到良好的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性。它不僅可以獲取商業利益,而且可以提高企業的長期盈利能力和競爭能力。企業社會責任作為一種理論提出之前即作為一種制度而根植于各國的法律、法規之中。順應世界各國理論與立法的潮流,有理由相信,企業的社會責任必將成為我國理論研究和立法研究的重點。食品企業與居民生活和整個社會的發展息息相關,也是經濟發展的動力之源。和諧社會呼喚責任企業,一個具有高度責任意識的企業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石。因此食品企業應規范自身行為,強化社會責任意識,提高履行社會責任的自覺性,確保食品的安全性??偠灾?,企業應當樹立公民意識,承擔起應負的社會責任,為構建和諧社會盡自己的一份力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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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韓穎,馬增林.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原因及對策分析[J].哈爾濱市委黨校學報,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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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七萍.從“三鹿”奶粉事件探討乳制品企業的社會責任[J].科技和產業,2009(1):

51-53.

注:本文受湖南省教育廳一般項目(07C376)和湖南農業大學青年基金項目(07QN69)資助。

作者簡介:

食品安全實施細則范文5

關鍵詞: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強制

中國近年食品安全事故頻發,劣質奶粉事件,“蘇丹紅”事件,PVC保鮮膜致癌事件,瘦肉精,假牛肉,宜昌的毒生姜事件,白酒的塑化劑風波,廣州大米抽檢超四成鎘超標等等的發生一次次給人們敲響了食品安全的警鐘。

一、必要性分析

(一)消費者權益得到保障

當各種食品出現安全問題后,給消費者造成很大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相關的責任部門很難在短時間內界定產生問題的原因,也因此,賠償問題在短時間難以解決,就會延誤消費者病情的整治和治療。涉及到重大的安全事故,責任廠商無力賠償的,受害者的后續治療和生活費用更是無法落實。例如:2008 年發生的“三鹿嬰幼兒奶粉”事件為例,事件造成近30 萬人受到傷害,其中85%以上是兩歲以下兒童,性質極其惡劣。

(二)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

目前,一些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造成大范圍的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而責任方或者是整個責任企業經濟能力有限,無力對每一個消費者給予賠償,又沒有參加相關保險,政府就成為最后實際的買單人,這極大的加重了政府的財政負擔。反之,如能參加投保,則保險公司在理賠調查之后,對于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會給予賠償。

(三)有利于預防和減少食品安全事故

財產保險的程序當中,有一個必要的程序為防災防損,其目的是為了有效的控制承保風險,減少事故的理賠率,保險公司會對其食品生產、運輸、銷售各個環節進行檢查和風險的控制,除此之外,也會結合社會公共部門,如消防、工商等對其例行檢查,識別可能出現的風險和管理風險。因此,在專家團隊的支持下,保險人能夠給被保險人提供全方位的防災防損服務,這就會使得食品安全責任事故及其損害后果得以避免或是減輕。

二、可行性分析

(一)市場上可行

1、有效需求的大量存在

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能使食品產生、食品運輸及其食品銷售企業有效的轉嫁食品安全責任風險,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次序和再生存的順利進行。因此,對未來不確定的損失進行合理的財務安排,是一個致力于長期經營并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的食品相關類企業,必須要具有良好的風險管理意識。從這一角度說,對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需求巨大。另一方面,隨著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日益增強,消費者利用訴訟維權的案例不斷增加,更進一步加強食品企業對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需求。

2、有效供給的存在

21世紀,是責任保險大力發展的時代。而責任保險發展代表這一個國家保險行業的發展程度。我國責任保險與西方發達國家責任保險相比差距巨大,截至2012年底,我國責任險占財產險業務比重僅有5%,而發達國家一般都在20%以上,美國各種責任保險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占據非壽險的半壁江山,在人壽保險日趨成熟下,責任保險作為一個新型的領域,以被保險人的民事法律風險作為保險標的,是保險公司新的業務增長點,發展潛力不可估量。

雖然,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大量存在,使得保險公司對于過高的責任保險不愿意承保,但是,一方面政府可以通過財政、稅收手段,對具有社會巨大公益效應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進行扶持,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提高風險識別、風險管理的技術,區別核定保險費率來減少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二)法律上可行

完善的民事法律制度是責任保險發展的基礎。責任保險指的是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經過特別約定的合同責任作為承保責任的一類保險。換句話說,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民事法律風險作為保險標的,那么,其與整個民事法律的發展密不可分。

目前,我國現在關于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這就為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發展奠定了基礎。主要法律包括《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這些法律對民事責任的認定提供了法律依據。換句話說,我國已經具備實施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法律基礎。

(三)技術上可行

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商業保險公司識別風險、管理風險的手段日趨成熟,一方面可以借鑒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來對此進行管理,另一方面,保險公司也建立起一支能夠專門從事風險管理的專業隊伍,對其各種食品安全責任風險準確的風險識別、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主要手段如下:第一,實行浮動匯率,保險公司根據投保人的特征、風險情況,確定一個與風險相匹配的保險費率,其歷史的保險事故的發生率也可用來參照。第二,賠償限額,可以規定在保險期間內總共的賠償限額,以及每次事故、每個受害人的賠償限額,有效的減少道德風險。第三,免賠條款,可以以絕對免賠或是相對免賠的方式確定,使被保險人自擔部分風險,激勵被保險人對其食品生產、加工、運輸的過程進行管理。第四:除外責任,對其風險過大的方面,將其作為保險公司的除外的責任,有效的控制保險公司的賠償風險。

三、結語

食品安全事故頻發,食品安全糾紛日益增加。借鑒交強險,我們應該在全國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有效的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盡管還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但理論和實踐中,構建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是必然的,也是可行的。(作者單位:吉林大學珠海學院)

參考文獻

[1]徐安然,曹瑾.淺談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之構建.[J],法制與經濟,2012,(7):22-23

[2]鄭功成,許飛瓊.財產保險[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9:337-339

食品安全實施細則范文6

一、指導思想

嚴格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加強監管能力建設,落實監管工作責任,監督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堅持“督促落實責任、積極幫扶指導、嚴懲責任缺失、鼓勵誠信經營”的指導思想,依法規范食品生產企業生產行為,切實保障食品安全。

二、工作內容

(一)確定年度常規監督檢查的對象

本轄區依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以及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企業按季度進行補充更新。

對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監督檢查參照此方案執行。

(二)確定年度常規監督檢查的頻次

對食品生產企業的常規監督檢查一般每年進行兩次,各單位可以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以及監管工作需要適當增加檢查頻次。其中一次監督檢查要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和企業生產情況確定時間實施,結合年度報告的提交時間確定,即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每滿一年前的一個月內完成一次對該企業的常規監督檢查和年度報告的審查。

(三)制定檢查計劃,組織開展常規監督檢查

我局在本轄區內組織實施對食品生產企業的常規監督檢查和年度報告的審查工作,制定常規監督檢查具體實施計劃,確定每家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監督檢查的時間。實施計劃要報告當地政府并報市局備案。

三、工作職責和工作程序

年度常規監督檢查要結合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獲證企業年度報告審查工作一并進行。

(一)送達監督檢查通知書:在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開展常規監督檢查前15個工作日,向企業送達附件1《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通知書》,告知企業監督檢查有關項目。(承辦單位:各食品監管責任區、食品生產監管股)

(二)督促企業提交書面自查報告:被檢查企業收到監督檢查通知書后,應依照國家質監總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第二章內容進行自查,并向實施監督檢查的質監部門提交書面自查報告。自查報告包括附件2《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規定內容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結合年度報告的審查要求轄區內的食品獲證企業一并提供以下資料:1、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年度報告自查申報表(一式三份)(附件3);2、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3、營業執照復印件;4、在用計量器具的檢定證書;5、安全檢驗項目委托檢驗報告單兩份。(承辦單位:食品生產監管股、各食品監管責任區)

(三)核查企業自查報告:對收到的企業自查報告進行核查,必要時要求被檢查企業做出說明并提供補充報告材料;對逾期未提供自查報告和年度報告的食品生產企業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限期要求提供,逾期仍不提供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實施單位:各食品監管責任區、食品生產監管股)

(四)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對企業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可結合企業年度報告審查的生產條件實地抽查同時進行。

1、告知企業實施現場檢查:對企業的自查報告和補充材料進行核查后,局食品生產監管股確定對企業實施現場檢查的期限,并發交辦單告知各食品監管責任區、技術所實施現場檢查的時間期限,由各食品監管責任區確定具體現場檢查的日期并告知企業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各食品監管責任區、食品生產監管股)

2、現場監督檢查的依據:對企業實施現場監督檢查的程序以及監督檢查的內容和方法依據《省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實施細則》第三、四章執行。

重點檢查是否有生產場所搬遷未變更、超許可范圍和超期未延續繼續生產加工食品的行為;生產條件、檢驗條件、環境衛生條件是否持續滿足生產的需要,其中計量器具是否持有合格有效檢定證;檢查企業是否做到批批出廠產品檢驗,自行進行產品出廠檢驗的企業,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實驗室測量比對;委托出廠檢驗的企業,是否委托具有法定檢驗資質檢驗機構簽訂委托檢驗協議等。(實施單位:各食品監管責任區、食品生產監管股、技術所)

3、抽樣檢驗:根據監督檢查工作需要,依照食品監督抽查計劃和有關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加強食品中食品添加劑、非食用物質的抽檢和監測,嚴禁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超限量標準、超范圍使用濫用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實施單位:各食品監管責任區、食品生產監管股、技術所)

4、記錄監督檢查結果: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按附件4《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核查表》有關事項,如實記錄監督檢查結果。對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的問題,以及企業對前次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現場監督檢查人員應予以詳細描述,并記錄在附件5《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現場監督檢查情況記錄表》上。(實施單位:各食品監管責任區、食品生產監管股)

(四)常規檢查結果的后處理

1、常規檢查的處理: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能夠現場整改的問題,應當要求企業現場整改;不能現場整改的問題,要依法發出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并跟蹤整改情況。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對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要依法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對隱瞞食品安全隱患、故意逃避監管等行為,要依法從重處罰;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實施單位:各食品監管責任區、食品生產監管股)

2、檢查記錄歸檔:現場檢查完成后5個工作日,所有監督檢查記錄應按照“一企三檔”的規定,歸檔保存,保存期限為三年。留存企業的監督檢查記錄,應歸入企業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留存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應歸入監管部門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有關監督檢查的基本信息,應錄入食品質量安全電子監管系統。(實施單位:各食品監管責任區、食品生產監管股)

3、每年應檢查總結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完成情況,并形成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分析報告,報所在地政府和市局。(實施單位:各食品監管責任區、食品生產監管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制定常規監督檢查的實施流程,明確各接口的交接事宜,并將任務分解細化,落實到人,責任到人,確保不出現推諉扯皮的現象。

(二)完善監管機制。要進一步落實和完善轄區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把轄區內所有食品生產企業納入到常規監督檢查的范圍,嚴格落實監督抽查、年度報告審查、執法查處、不合格產品強制召回等監管措施,確保監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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