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征收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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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征收法規

農村土地征收法規范文1

關鍵詞:土地流轉

1 明確產權主體積極穩妥推進農村土地流轉

我國現行集體土地所有權“一權三體”形式及上下級隸屬關系,導致各腐朽思想都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產權主體不明確。集體土地使用權個體分散性不能充分調動個體的積極性。要確立鄉鎮在宏觀層面上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控地位,村社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地位,形成鄉鎮村社權屬明晰,主體明確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結構體系。在試點基礎上,逐步擴大農民土地使用權的范圍,賦予農戶對土地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等部分權利,保證農村土地使用權的長期化市場化,體現出市場對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作用。

2 建立完善農村土地流轉相關機制,保障農村土地流轉有序進行

2.1 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法律體系,為農村土地流轉提供法律保障。按照規范政策,積極引導,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自上而下逐步建立健全有關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法規,形成由現行的《憲法》、《土地管理法》、《農業法》等法律為支撐,農村土地流轉辦法等專項法規為配套的農村土地法律體系。重點對農村土地流轉的實施主體,流轉程序,流轉監管等方面加以規范,從法律上逐步實現集體土地國家土地在所有權地位上的平等性。在相關立法中清晰界定農戶所具有的承包經營權、使用權、抵押權、股權和轉讓權等多種權利;同時,立法保障農戶的土地使用權不受侵犯,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民使用的土地不得隨意收回,為農戶對土地的使用權具有長期性提供保障。

2.2 完善相關土地管理制度,為農村土地流轉提供良好的保障。

一是改革土地征收征用制度,規范土地征收征用行為,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對現行的土地征收征用制度,要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內涵和外延,科學界定土地征收征用后的土地使用性質,在土地征收征用中堅決杜絕少征多用,征而不用等行為的發生,保證土地征收征用地規模適度,從根本上杜絕侵犯農民財產權的非公共利益目的的征地行為。

二是貫徹落實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重點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逐步建立健全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機制,在保證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對市場條件成熟的區域,貫徹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措施,保證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貫徹落實。

三是確保農村建設用地依法審批,完善農村建設用地的審批制度。當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審批主要在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居民住宅用地等方面。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生產管理用房占地審批問題。無論是轉包、轉讓、租賃、入股和互換等方式實行農村土地流轉,農村土地規模經營所必須的生產管理用房的審批,可以通過利用現有農村宅基地、廢棄地復墾轉換來解決,也可以通過申請臨時建設用地的方式來解決。但必須建立在不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規定繳納土地復墾保證金的前提下,按農村土地流轉管理辦法規范確定的權限逐級審核報批,既要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又要依法審批。

3 逐步培育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體系,使得農村土地資源資產雙重性得以實現

搞好農村土地流轉,要大力培養土地流轉市場,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土地流轉市場機制。首先,要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的基礎性配置作用,充分實現農村土地的資源性。在不改變土地耕作條件和用途的情況下,發展多種經營,探尋多種模式,加在農業結構調整力度,謀劃好農村土地流轉的整體局面,實現農村土地的資源性。其次,實施農村土地使用權有償有期限使用機制,確保土地保值增值。在建立完善農村土地使用權有償有期限使用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在市場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對需流轉的合法農村土地實行招、拍、掛,促使農村土地使用的規?;?、集約化,體現農村集體土地的資產性。其三,要根據市場運行機制合理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體系,培育發展完善與農村土地流轉密切相關的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擴大土地流轉市場范疇。

4 建立和完善農村土地流轉運行機制,保證農村土地流轉的規范性和有序性

4.1 農村土地流轉包括農用地,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兩個層面,要區別對待,分類實施,有機結合,共同發展。首先,對農用地流轉要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走適度規模經營的路子。在市場操作層面上要體現公平、公正合理的一面,還要體現市場對資源的配置作用。其次,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要在保護耕地,基本農田的前提下,通過土地開發整理,農村宅基地,廢棄地復墾等方式新增耕地來補充新占用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同時對農村土地流轉范圍內的閑置、空閑地加以利用。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做到“四統一”(統一規劃,統一布局,統一實施,統一建設),保障農村土地流轉基礎設施用地的要求,節約利用。

4.2 對農用地、集體建設用地綜合流轉,既要保障農用地的農業用途不改變來解決吃飯問題,又要保障鄉鎮企業和農村發展的建設問題,關鍵還要保障“三農”問題的解決,保障土地可持續發展,實現二者的有機統一。實現規?;洜I模式,建立健全產業帶動機制,無論哪種模式的土地流轉,根本都要實現農村信紙規?;洜I,產生規模效益,帶動周邊區域農村經濟發展,既要保持農用地的用途,可探求“城市觀光農業”發展模式,也要根據實際需要適度進行城市化發展。

農村土地征收法規范文2

關鍵詞:農村土地補償 存在問題 對策

為適應我國經濟建設的需要,我國需要大量的土地加以建設用于國防、交通、水利等,而我國農村擁有巨大的土地資源。從農民手中征收土地并加以補償已經成為保障我國經濟發展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這項舉措對于建設美好安寧的家園,交通運輸,實現城鄉一體化等等具有重大意義。但是由于有關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不完善,在對農村施行土地補償的過程中,出現了很多的糾紛事件,這也表明了我國在這方面存在很多問題。找到問題并對之加以解決和調整對于農村土地征收和更好更快的發展經濟建設都有重要意義。本文將深刻分析我國農村土地補償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

一、我國農村土地補償當前的狀況以及問題

近些年來,隨著農村土地征收及土地補償政策的推進,在為國家經濟建設作出相應貢獻的同時,也出現了各種糾紛事件。造成其發生的原因包括違法征地,不經相應農戶同意,克扣或者挪用農民土地補償資金等等,侵害了農民的利益,對社會造成了惡劣的影響。造成這些現象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政府征收行為不規范

在我國的《憲法》中規定了國家征收土地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在實際的征收過程中,很多政府部門并不是真正的為了公共利益,而是為了某些單位或企業的少數人的需求,對土地進行非法征收。例如有些國營企業為了最大化的盈利,濫用征收職權不惜破壞環境,損害公共資源生產和操作,違背了實現公共利益的初衷,沒有為老百姓做出實事,對國家和社會造成了不利的影響。除此之外,我國在《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在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使用土地進行建設時都首先要提出申請。在涉及征收農用地作為建設用地時,應該辦理相應的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但是在現實的操作中,各級政府在對于土地征收不嚴格履行相應程序,采用默許態度,造成許多單位和個人在使用土地時,采取先建后報,私買私賣等違法征地行為。

由此可以看出,雖然我國對于土地征收進行了有關立法,但是仍然不完善,政府的執行力不強,不能真正的發揮土地征收的作用,并且侵害了農民的權益,這是引起糾紛的首要原因。

(二)補償標準以及分配管理存在問題

土地對于農民來說,是其賴以生存的基本資料,征收土地對于很多農民來說都失去了生活的來源。而在《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征收土地的補償費一般為該土地在征收前三年平均產值的6到10倍,安置費是4到6倍。而這種標準的制定本身就沒有考慮到農產品價格低廉等實際的現實情況,對于農民來說,在農民安置需求上本身就偏低。而在農村土地補償款的分配中卻還存在著管理問題,有的補償款是發放到村委會,有的是直接發放到農民的個人賬戶上,在這個過程中,就出現了補償款被占用,挪用,私吞等行為,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和國家的形象,引起農民的不滿。

(三)政府執法和監督不到位

出現征收行為混亂以及土地補償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有關監督單位沒有很好的起到監督的作用。監督部門對各個環節沒有密切監管,對于濫用征收職權和克扣農民土地補償款的行為中打擊力度不夠,對于征收過程中操作不當的行為沒有進行立即的整改和糾正,為這些違法行為的滋生提供了漏洞。

(四)農民本身的局限性

農民由于在知識和認識存在局限性,使得他們不能夠通過正確合理的途徑來解決問題,維護自己的權益,并且農民屬于弱勢群體,在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只能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言。而有些政府部門或企業正是利用了這一點獲取私利。

(五)糾紛解決的機制不健全

由于糾紛解決機制的不健全,農民在土地征收和土地補償的過程中權益受到損害時,因為解決糾紛渠道的不通暢,部門之間相互推諉,矛盾得不到解決。農民在土地補償款分配引起的糾紛中,也會因為證照不全等原因,在向法院提訟時,往往以不屬于其案件受理范圍而拒絕。

二、針對農村土地補償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針對農村土地征收以及補償中所存在的漏洞制定一部完整的征收補償行政法規,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疇,讓土地補償的工作更加具有操作性,規范政府在征收和補償過程中的行為。對各個環節都制定出細致以及完善的處理辦法。限制國家權力,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

(二)政府規范行政程序,實行陽光政策

各級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在征收農民土地和補償的過程中,應該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執行辦理,積極讓農民參與其中,了解各個程序的進行和目的。并且對農村土地的開發利用過程,應該從有利于當地經濟發展,符合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出發,對有效合理使用土地的行為加以保護,對濫用、亂占農民土地的行為給予堅決的打擊,與鄉鎮以下各級建立信息聯系,必要時對征用土地進行審查,保證土地使用產權明晰。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聽證制度,不僅有關主管部門參加,還要有農民參加,聽取民眾意見,并且施行信息公開,嚴格實行“村級財務公開”和“村務公開”制度。

(三)增強監督和懲治力度

在補償款的核算和分配方面,各級政府和鄉鎮部門應該加強監督,實行專戶儲存,避免在分配環節上出現擠占、挪用、私分、克扣等腐敗行為的發生。除此之外,也要對違法行為給予堅決的打擊,將違法行為扼殺于萌芽狀態,嚴重的違法行為要及時移送到司法機關。

(四)加強土地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很多農民在知識和認識問題上都存在局限性。在征收補償的過程中,相關部門應該不斷的加大宣傳有關土地的教育工作,讓農民理解國家的意圖以及糾正他們認為承包地為私有地的誤區,轉變他們的觀念,并且為他們在糾紛中遇到的問題提供法律幫助,告訴他們合理的解決途徑。并且有些農民在得巨額的土地補償款后,不能合理使用,大肆揮霍,甚至用于賭博,針對這個問題,政府也應該對被征地農民給予宣傳教育,避免新的社會問題的出現。

(五)確立合理補償標準及改進分配方式

我國在對農村土地補償的規定仍然存在不明朗的現象,應該合理借鑒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補償辦法及標準,再結合我國實際國情,確立合理的補償原則。建立完善的土地評估政策和土地評估方法。在對被征地合理評估后,以市場價格作為標準,綜合考慮國家,社會及個人的利益,合理制定補償標準。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補償的標準首先要保證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質量。其次補償款直接通過一本通方式發放到農民賬戶上。

總而言之,農村土地補償對于國家的發展和社會的和諧都有重要意義,更有關于農民群眾切身的利益,在這個過程中,平衡國家和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將各個環節歸于合法的軌道,是發展經濟建設,維護人民利益的重點。這個過程需要國家政府以及各級部門和個人共同的努力,相信在不久的將來,農村土地補償一定會更加合理,更加完善,農民切實從中獲益,真真切切的達到以公共利益為目標,為經濟建設做好保障。

參考文獻:

[1]董文秀.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法律問題研究[D].煙臺大學,2014

農村土地征收法規范文3

關鍵詞:農村土地利益;博弈;法律規制

農村的土地是農民安身立命的根本,既是其賴以生存的根本物質基礎,也是其最終的生存保障。對“三農問題”的破解,農村土地問題的解決必然為其最重要之一端。

一、參與農村土地利益博弈的主體及其分析

基于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及社會實際,參與農村土地利益博弈的主體主要有農村土地的所有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者、國家(當地政府以國家的名義)以及開發商等。

1.農村土地所有者是農村土地利益博弈之當然主體。我國憲法規定:“農村的土地屬于集體所有”?!锻恋毓芾矸ā返谑畻l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農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痹从谏鲜鰬椃ê头傻囊幎ǎ稗r民集體”對農村土地享有所有者權益,在農村土地利用及流轉過程中,農村土地所有者是農村土地利益博弈之當然主體。

2.農民是農村土地利益博弈之一方主體?;凇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的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對農村土地擁有承包經營權?!焙茱@然,這里的承包經營權無疑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且,對農民來講,承包多少土地,承包多長時間以及承擔何種義務還有其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承包合同的約定??傊r民的承包經營權既有法律、政策上的規定,又有合同上的約定,毫無疑問農民當然地是農村土地利益博弈的參與者,且其享有的是承包經營者權益。

3.政府(代表國家)是農村土地利益博弈之一方主體。我國《憲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004年3月14日的憲法修正案對此修正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薄锻恋毓芾矸ā返诙l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同時《土地管理法》也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焙苊黠@,政府以國家的名義合法地且往往強勢地參與了農村土地利益的爭奪,當然有時的確是為了公共利益,因而政府(國家)也就是農村土地利益博弈之一方主體。

二、對農村土地利益博弈過程及結果分析

1. 農村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之間博弈的過程及結果。最為基礎性的土地利益博弈存在于土地所有者及土地使用者之間。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農村的土地為三級集體所有,即鄉、村以及村內的村民小組是法律確定的所有權主體。農民個體對農村土地擁有承包經營權。由于法律所規定的“集體”的具體內容不清,“集體”究竟是指集體組織(如村民委員會)還是由這些成員所構成的群體?這個問題直接關系到所有權如何行使及其法律效力這一根本問題。在我國現行農村組織結構的框架下,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作為土地所有者出現,進行相應的民事行為,行使所有者權益,似乎為理所當然。其行為及其后果似乎理所當然地應被村民所接受?;诖朔N邏輯,村民個體對土地所有權的行使鮮有質疑也難于置疑。于是,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就成了土地的當然所有者。

2.國家參與農村土地利益博弈之過程和結果。我國法律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集體土地進行國有化征用和征收,并給予一定的補償。這里至少有兩個變數,一是何為“公共利益”?二是補償到什么程度?即使是剛剛頒布的物權法對此也沒有明確規定。很顯然,只要政府想獲得哪塊土地,即可打著為“公共利益”需要之旗號行使國家公權力征收即可,集體組織也好,村民也罷沒有選擇的余地。于是該宗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就輕而易舉地被剝奪了。再論補償問題。法律規定了此種情形下補償的上限,而各地方政府一般也都制定了相應的細則,往往將補償標準就低加以規定。由于是以國家的名義征收,是一種行政行為,這時候的土地所有者成了行政相對人,在這種嚴重不平等的行政關系中,土地所有者根本就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由于我國現行農村土地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其對地方政府擴大征地的激勵很強,而限制不夠,使得地方政府在征地過程中,濫用征地權,而被征地農民沒有平等參與協商的權利,使得土地濫征、濫用趨勢難以遏止。[1]這種國家行政權力簡單地運行的結果就使得所有權人如此輕易地就喪失了土地所有權,村民賴以生存的最基本物質基礎被摧垮了。法律規定的土地所有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在強大有政府公權力面前顯得不堪一擊。

3.開發商參與農村土地利益博弈的過程及結果。房地產開發行業是一個暴利行業這已是盡人皆知的事實,土地資源亦屬寶貴的稀缺資源。在我國現階段城鎮化進程中,必然伴隨著城鎮擴張過程中城郊農村集體土地被利用。既然是開發商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開發利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當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和商業交易的規矩獲取土地使用權以進行開發。但遺憾的是,現實情況為,開發商看中了某塊地,就會采用一切手段促使政府運用法律賦予的對土地的征收權力,以為了“公共利益”的旗號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征收,然后給點補償了事,該土地就變成了國家的了。此過程頗有點“半 匹紅綃一丈綾,系向牛頭充炭值”的意味。然后政府又以國有土地出讓的方式把土地高價賣給開發商。在這一過程中,政府憑空賺了一筆,開發商開發該土地謀取暴利。至此,政府和開發商皆大歡喜,可悲可嘆的卻是失地農民。

三、規制農村土地利益博弈的法律思考

基于前述對參與農村土地利益博弈的主體及過程的分析,一個不容置疑的事實是,各主體博弈的結果,遭受最大傷害的就是農民。如果說給其排個位次,則贏家就是政府和開發商,輸家就是農村集體組織及其村民。長此以往,不切實加以改變,“三農問題”的解決必將因此而大打折扣。筆者認為,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是規制農村土地利益博弈的理性選擇。

1.以法律的形式,明晰農村土地所有權真正主體。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前提是承認農村集體所有權的主體是農民集體。[2]盡管憲法及其它法律都規定了農村土地為集體所有,但這個“集體”應當進一步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確。應當明確如下幾個層面的問題:其一,“集體”究為何指;其二,集體“所有”中的所有的性質;其三,集體所有權如何行使;其四,集體所有權受到侵害如何救濟。筆者認為應當將集體界定為由集體組織內的村民個體組成的群體,以免村委會這樣的集體組織以集體的名義侵害村民的利益。集體所有宜界定為村民個體對土地共有。對集體所有權的行使,因為現行的村“兩委”受行政權力影響是基本事實,要避免政府行政權力的侵擾,應當由村民選出的代表小組行使對土地的所有權,當村民共有的土地權利受到侵害時,也由其選出的代表小組出面尋求法律或其它方式救濟。如上所述,所有權的主體、內容、行使方式及其救濟等都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和落實。集體土地所有權及其使用權人才可能擁有抵御其它外來風險的能力。

2.為規范和限制行政征收權力,以法律形式對“公共利益”加以明確界定。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使得村民基本生存資料所有權的喪失,對此不得不慎之又慎?!肮怖妗辈粦蛔鳛榛献勇o邊際地濫用。濫用的結果是對農民土地利益裸地掠奪。這對農民固然是災難,對整個社會來講也將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另外,與此相伴的解決措施是,以法律規定的形式明確提出有權以國家名義征收土地的政府的層級,把征收土地的權力向上收,以對征地行為加以規范和控制。最后,對是否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被征收者提出異議,應當以法律的形式允許被征收者單就此問題提訟,將“公共利益”的認定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必將有助于控制土地征收權的濫用。

3.遵循市場機制,嚴格規范和調整征地過程。國家對土地征收,開發商進行開發,村民永久性地失去了該土地的所有權,獲得一次性補償完畢后再無其它生活保障。更為嚴重的是,政府在此過程中獲取了巨額利益。這一過程明擺著是政府低價征收,然后市價出讓。筆者在此不得不置疑,政府取得如此巨額利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到底在哪里?為什么不讓開發商與土地所有者直接協商價格?由于有巨額利益的驅使,開發商與政府(或其某些官員)形成了利益共同體。也難怪在城市房屋拆遷補償過程中,政府倒象是商人,商人倒象是政府!比較起來,開發商在農村土地征收補償中的表現有過之而無不及,因為這時候面對的對手更加軟弱。因此,從法律上割斷開發商與政府之間的利益鏈,土地所有者與開發商能夠按市場價格平等協商則為破解博弈主體利益嚴重失衡之關鍵。 緣于此,筆者認為基本思路是弱化政府在農村征地補償中的權力和作用。具體設想可以考慮,凡是在政府規劃區內的農村集體土地,開發商均可以按照政府規劃的用途直接與土地所有者協商,就出讓價格達成協議,報政府同意,然后由政府辦理集體土地征收法律手續即可?;蛘?,開發商就某宗規劃區內的土地事先報政府,請求許可進行開發,并由政府同意將來給予辦理相關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手續。完成了政府的先行許可再與土地所有者協商達成協議,最后由政府認可并辦理相關手續,就完成了該宗土地的相關權利轉移手續。如此,既不影響政府的決策規劃,又不損害村民的利益,達到一種利益的相對均衡。

作者單位:陜西理工學院經濟與法學學院

參考文獻:

農村土地征收法規范文4

關鍵詞: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蘇州高新區

土地作為農民財產的一部分,其所得到的財產性收入是指土地被國家征用后或土地經營使用權經流轉后而得到的相應補償和收益。土地被國家征用后,按規定能得到相應的補償。在國家如此重視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現狀之下,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狀況如何,怎樣有針對性的增加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這些都是我們需要思考并研究的重要內容。

一、K州高新區FQ街道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實際情況

蘇州高新區FQ街道是在蘇州城的西部,我們選取了FQ街道的失地農民,共發放問卷260份,回收有效問卷260份,涉及到關于土地征用、土地流轉相關問題41題。同時對部分村民進行面對面的訪談,通過整理問卷及訪談結果,我們將調研情況整理如下:

1.關于土地征用

蘇州高新區FQ街道康佳社區居民從前大多以種地為主要收入來源,2002年的時候,部分土地被征用,征用的土地被用做公益事業、基礎設置、有盈利的公司和企業,在被征收土地用于什么項目的問題調查中,15%選擇用于公益事業,23%人選擇基礎設施建設,62%人選擇以盈利為目的的公司。在征地的過程中,村民表示政府有將包括征地范圍、征地標準等相關信息的文件張貼公布,但他們雖知道政府張貼了這些信息,并沒有過多注意。政府征地后,進行了多種方式的安置補償,我們的問卷調查顯示,得到貨幣安置有46人,得到就業安置有24人,得到農業安置的有20人,得到入股安置的有70人,得到社保安置的有40人,其他安置的為60人。村民對于安置補償結果并不太滿意,對現行國家土地補償是否滿意問題上,30人表示非常滿意,30人比較滿意,而20人不太滿意,在被采訪的兩位阿姨中,一位稱政府賠償的安置房,11萬左右,買兩套房不夠,裝修費難以湊齊;另一位稱征地后政府補償了16萬多一點,買房用了十多萬,剩下的錢不夠裝修。因此村民大多并不愿意被征地, 260人中,僅1%人認為土地征用后收入增加的機會會更多,愿意被征地;69%人認為補償過低,不愿被征用; 剩下30%人則表示很不滿意;對于是否有侵占、挪用土地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情況,34%人表示有,42%人表示沒有,還有24%人則表示不清楚。

2.關于土地流轉

高新區FQ街道居民土地大多有使用權流轉的情況,主要以土地轉讓和土地出租兩種形式為主。當時村集體受政府要求,決定實行土地流轉,村民被動參與土地流轉。村委會對于農民土地流轉行為進行登記,所在村也設置專門的土地流轉服務機構,大多數居民表示實行土地流轉之后,自己的收入稍有增多。對于土地流轉補償費問題,多數人說能夠及時發放,但對土地征用后生活滿意度問題上,57人表示滿意,127人表示不滿意,76人則表示說不清。在對有土地出租的村民調查中,統計出租原因,70%居民反映處于農業種植收益低因素考慮。58%家庭參加入股,選擇的入股方式多以資金入股為主,少數有資產入股,大多人表示對去年股份分紅基本滿意。在去年股份分紅所占家庭一年收入比例的問題調查中,77%的居民表示所占比例很小,46%居民認為如果沒有股份分紅或者股份分紅金額很小,對他們的家庭影響也不大,但多點經濟收入會更好。

二、蘇州高新區土地財產性收入存在的問題

1.村民理論知識的缺乏

我們在訪談的過程中發現,村民對土地財產性收入知道的不多,有的甚至完全不了解,調研小組成員給他們解釋了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基本概念后,他們才有所知曉。對土地財產性收入知識的缺乏使得村民自身在維護其土地財產性收益的權益上就處于劣勢地位,這容易造成失地農民合法權益得不到相應的保護,從而影響農村經濟建設,影響農業問題。

2.村組織透明度的缺失

FQ街道康佳社區居民是在2002年被征收的土地,從他們的反映中,我們得知當時雖有對土地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標準的公告,但仍然存在有不透明的現象。部分村民反映他們所在村開會較少,村干部的處事方法也不如現在民主,在補償過程中,存在補償不公正的現象,他們將此解釋為人情世故不可避免,但多數人表示,近幾年這種現象有所好轉。

3.征地補償金額數少

法律雖然規定了維護公共利益需求的情況下可在補償的前提下征收或征購土地。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政府將土地供應市場實際占有,農民只有少部分補償金,而大部分的收益卻被政府所掌控。事實上,被征地農民失去土地后所獲得的補償金,完全沒法與實際擁有土地的收益相媲美,農民的實際收益是有所降低的。FQ街道康佳社區居民中,六成以上居民表示征地補償金過少,征地過程中的搬遷買房等還需自己貼錢。

4.農民缺少利益表達權

隨著農村土地征用范圍和數量不斷擴大,征地制度也在不斷完善。但農民在土地價格中沒有主宰權,他們在征地過程中的弱者地位并沒有發生逆轉,只是壟斷價格的被動接受者。盡管知道土地征用過程中存在不合理現象,但FQ街道康佳社區的很多居民都是敢怒不敢言,同時也缺少組織機構去實現自己的利益訴求。農民沒有辦法保護好土地財產,更談不上有效利用土地,并從土地上收益。

三、制約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成因分析

1.土地集體所有制虛擬化

農村土地所有權虛擬化,誰擁有權力誰就真正擁有土地所有權,這成為了農民無法完整得到土地所有權的重要原因。在現實中,村民委員會往往充當集體土地的所有者代表,村民集體所有變成了村長和村委會少數人所有。這一問題在蘇州高新區FQ鎮2002年之前的土地征收過程中明顯存在。同時,土地產權的各項權能的邊界不清晰。后,土地的所有權和其他權能發生某種意義上的分離,即所有權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權能歸農戶,但對這些權能的邊界沒有明確規定,對各自的權利、責任、義務和利益等都沒有具體規定,從而導致各主體對自己責任權利邊界的模糊,引發了一系列土地利用上的問題。

我國農村集體資產數量龐大,但目前集體資產運用效率不高,未能為拓展農民財產性收入發揮應有作用。除部分地區通過股份化等模式建立了有效的管理機制之外,大部分地區的經營管理權都是由集體經濟組織行使。而對于代表集體組織的管理者來說,由于沒有對土地的所有權,因而對土地的收益往往不負責任,從而缺乏經營的積極性,個別經營管理者甚至與外部主體合謀,在集體土地征用、集體資產運營等過程中以損害農民利益為代價謀取私利。而對大量的個體農戶來說,不能對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者進行有效監督以保證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凡此種種,必然導致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長期低效運行,大量的農民集體財產不能為農民獲取應有的財產性收入。

2.農民土地承包權的不穩定性

土地承包權是農民獲取財產性收入的重要資源,但問題是,由于現階段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而代表其產權的合法主體是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和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使得農民權益經常受到少數“人”的不法侵犯,或是受到來自公權的不當侵占,使得農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一是一些地方領導干部發展經濟的指導思想存在偏頗,急功近利,追求局部的、地方的、短期的效益和經濟的增長,以經營城市為名,剝奪農民的土地承包權。不少地方政府以低價征用農民土地搞開發區、工業園區,以非常優惠的條件甚至零地價把土地送給投資者,爭相以最低廉的條件獲得招商引資的成功;二是一些地方干部法制知識有待提升。粗暴執法,需要增強法律知識,加強依法行政;三是干部政績考核制度存在問題。以GDP作為考核干部主要標準的制度,導致了一部分人追求短時效益,造成了土地資源的破壞,損失了長久的利益;四是現行《土地管理法》對于征用土地沒有把公益性和經營性用地分開,規定所有建設用地均由政府征用,使地方政府征地的權力過大過寬,缺乏限制。

3.農村居民對其所擁有的宅基地不擁有完全的產權功能

農村宅基地是指在村莊范圍內,農村村民住房、輔助用房(主要指雜物間、廁所、畜舍等)、院落以及村民日常生活、風俗習慣活動等涉及的用地。我國現行的農村宅基地產權制度的一個基本特征就是“集體所有,村民使用”。《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這里的“擁有”,并不意味著農民個人對宅基地具有明確的財產歸屬權,因為《土地管理法》也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既然是集體所有,就排除了個人所有,可見,所謂的農民“擁有”宅基地的權利,不是真正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歸屬,只是一種“不脫離農民集體”的有條件的使用權,決不具有法律意義的個人財產權。農民住房產權不完整的限制,既不能買賣,也難以從銀行獲得抵押貸款,偏遠農村流動人口少又限制了租金收入。就這樣,農民的房屋幾乎成了“死產”,既浪費了資源,也切斷了農民財產性增收的重要渠道。尤其是蘇北地區農民受到區位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約,土地和房屋帶來的財產性收入更加有限。

四、增加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對策建議

1.明晰農村土地產權并賦予產權主體相應的權能

從農村土地使用權上來分析,要實現農地的順利流轉和實現農民的利益,必須實現農村土地產權的法律化,最重要的是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決策權界定給農民,強化農地承包權。總體思路是建立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農地產權制度,進一步落實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一是建立健全推進機制。要形成各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動機制。以農業主管部門為總體領導,負責產權改革的總體協調,縣鄉分級配合,各地緊密聯系,形成工作整體部署。明確具體的工作機構專門負責此項工作,并落實到人。各部門管理好自己負責的工作內容。同時加強外界監督工作,使工作透明公開。二是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結合現有的土地政策及地方實際,出臺相關政策配套措施,指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實測及確權、登記、頒證和建立耕地保護基金制度工作,具體可出臺相關確權辦法和文件。

2.合理加快農村土地流轉進程

土地流轉要以市場為基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有償自愿、效率優先的原則,完善流轉機制,實現農村土地的有償流轉。一是要構建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通過市場調節機制,鼓勵對農村土地進行有償流轉,建立合理高效的土地流轉市場,使農村土地流轉打破地域限制,向高效益規?;洜I轉變,建立城鄉一元化土地流轉市場。二是要完善土地流轉中介組織建設。土地流轉中介是土地流轉市場的媒介和橋梁,建立包括咨詢、地價評估、仲裁等機構及相關制度,發展中介服務組織,為供需雙方提供流轉的平臺,提供信息、咨詢、預測和管理等服務,提供規范的交易程序,約束交易主體行為,明確流轉違法成本,及相關法津責任,降低農村土地流轉的成本與風險,保護農村土地流轉主體的雙方利益,為農村土地流D提供通暢的組織渠道。三是要建立動態的土地流轉價格機制。農村土地流轉,要充分考慮土地價格的構成因素及土地隨時間推移的升值潛力,要對農村土地的自然屬性和經濟屬性進行綜合評價、分等定級。構建農村土地估價指標體系,實施農村土地流轉后的動態監測,積極探索在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戶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政策與辦法,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流轉利益補償機制。

3.大力發展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

我國農村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應把土地產權分解為包括土地股權、經營權和使用權在內的三種,讓農民擁有真正的權利,成為真正的股東,有比較完整的產權;集體經濟組織則掌握土地經營權;土地租佃者享有土地使用權。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實現同股同權、同股同利、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同時,基層干部應轉變怕失權、失利等思想,嚴格按股份合作制的程序參與管理,預防出現“內部人”控制的局面。另外股東要加強對董事會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只有這樣才能增加農民收入,維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進而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實現集約化和規模經營。

4.加強法律制度建設

到目前為止,中國土地征收補償規定分散在單行的各個法律中,還沒有建立較為系統的土地征收補償法,導致土地征收補償程序混亂和征地補償救濟手段不完善等問題。我國應加強土地征收法制建設,以完善的法律法規規范土地征收的行為。一是可以參照國外有關土地征收補償的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憲法》、《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和國際通用的慣例,明確規定征收補償條款,為土地征收補償確立法律依據。二是完善土地征收補償配套的法律法規,加強土地征收政策咨詢和法律援助機制,嚴格規范土地征收糾紛的處理程序。在強化對土地利用規劃管制的基礎上,從法律與法制的角度嚴格區分公益性、經營性建設用地,著力解決征地范圍過寬、規模過大的問題?;诖?,建議應按照逐步統一城鄉建設用地政策的總體思路,參照城鎮國有土地劃撥用地目錄來逐步確定土地征用使用權限的公共公益性用地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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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丁關良.土地承包經營權基本問題研究[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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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汪振江.農村土地產權與征收補償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

農村土地征收法規范文5

關鍵詞:農村; 集體土地; 管理制度

隨著我國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對農村集體土地的征用在全國范圍內如火如荼地開展。但是在集體土地征用過程中,由于法律與制度的滯后及缺陷,造成土地征用過程中常出現違法亂紀行為,出現征地范圍過大、缺乏公告與登記程序、征地補償標準過低等問題,嚴重損害農民利益。因此,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完善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立法工作,可適應現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對促進和諧社會及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1、落實土地所有權的平等

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以我國實際國情為出發點,推行農村土地公有制。也就是分為土地國有制與農村集體制兩種方式。但是當前的法律與政策來看,對農村集體土地的利用存在不平等待遇。農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對土地的占用、處置及權益等方面,都不能真正實現國有土地所有者的地位,無法與國家土地的占用、處置、權益等享受相同權力。因此,在遵循市場經濟“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上,改革當前對農村土地所有權不公平的條款,確保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完整性,這也是實現農村集體土地經濟效益的重要保障。

2、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隨著我國農業戰略的不斷調整及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在農村建設過程中,一些土地逐漸用于非農業建設中。但是我國土地肩負著全國約13億人口的糧食安全問題,對我國整體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將農業用地轉為非農業用途,必將造成可用土地的大面積減少,甚至造成生態失衡、水土資源破壞;因此,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必將促進土地與人口增長、環境資源之間的關系,嚴格控制用于農業的土地轉變成非農業用途,提高農村土地的應用效益與生態效益。

3、合理控制征地范圍

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沒有對經營性用地、公益性用地等進行明確劃分。因此,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必須合理劃分公益用地范圍。對于國家投資建設的水利、交通、能源等公共設施、社會福利事業、環境衛生設施等,可以依法征收;城市規劃區域內的土地,作為城市發展的重要載體,也可以適當征收;但是對于城區規劃之外的土地,則應明確用地性質,不得隨意征收。

4、建立健全集體土地所有權相關制度

一直以來,所有制問題制約了我國土地的全面發展?,F有的物權制度在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制度中的應用遠遠不夠。制定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制度,根本目標在于發揮土地應有的效益,確保應用最大化。而一切改革手段與改革目標都在于不斷提高土地的利用價值與應用過程。這就需要通制度與法律來提供保障,發揮宏觀調控作用。在我國,土地所有者的利益與土地使用者的利益基本一致,都是為了促進土地利用效率,發揮土地應用價值,而土地價值能否全面發揮,取決于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同時又建立在土地權利是否健全、流轉是否合理基礎上。在我國,不存在土地所有權流轉問題,而承擔土地資源的客體主要是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建立以土地使用權為核心的土地管理制度,將成為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管理的發展方向。

5、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的配套設施

以我國實際國情為出發點,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是一項系統性工程,需要諸多配套設施的保障,才能順利實現。其一,建設新型農村集體土地治理體制,例如在我國一些農村地區,已經形成了以村民議事為主的決策機構,將村委會升級為公共事業服務單位,農村集體經濟則以自主經營形式發展;其二,完善耕地保護制度,提高土地規劃、管理效益,采取分級保護耕地方式,設立保護基金,發揮耕地保護補償手段;其三,設置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如在農村地區成立土地流轉管理中心、教育平臺等;其四,加快農村金融體系建設,改革金融制度,為實現農村土地資本化提供保障;其五,完善農村土地擔保體系,降低農村土地產權交易風險;其六,完善相關產權法律、法規建設,為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6、規范征地制度與程序

通過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的征地制度、規范征地程序,提出恰當的征地補償標準。加快創新手段,提出“農用地基準地價”的綜合作價方法,完善征地的補償標準,改善“同地不同價”現象。所有的用地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私自利益,與征地單位或者個人商量補償價格,避免出現私下交易,造成土地市場混亂。另外,通過預存征地補償款的方式,完善征地的補償爭議,減少矛盾糾紛,確保各項補償款及時落實到位。在征地過程中,應確保農民利益,提高農民參與權、知情權,同時保留申訴權,完善聽政報告制度,實行兩公告、一登記,確保農村發展目標的順利實現。

7、妥善安置渠道

通過渠道的妥善安置,為征地的農民解決后顧之憂,確保生計。國家應考慮到農民生產生活的實際情況,以多元化渠道安排農民的就業及創業。提高對農民的就業技能培訓,實現勞動力優質轉移;對于自主創業的農民,國家應該在場地、稅收及貸款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優惠,從長遠生計為農民加強考慮。另外,本著農民自愿的原則,安置補助費用可以直接存到社保部門,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個人社會保險賬戶,并購買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保障農民今后的生活。

8、發揮輿論引導作用

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牽扯到社會利益的再分配,同時關系到來自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必將產生矛盾與沖突。這就需要國家以社會利益為出發點,敢于創新、敢于嘗試,就像提出“土地有償使用”一樣,以國家絕對的政治領導地位,廣泛開展輿論宣傳,在社會各階層、各單位、各部門形成全新意識,為制度改革提供思想武器,營造良好的社會支持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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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吉成.淺談農村集體土地征用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J].寧夏農林科技.2007(6)

農村土地征收法規范文6

關鍵詞:就業 失地農民 制度研究 社會權益保障

西寧市作為西部重要的城市之一,其城鎮化水平進入了快速發展階段。從2000年到2007年,西寧無地的農民達到6.65萬人次。城鎮化的發展應該與農村社會的穩定是同步的。因此,如何維護失地農民的權益是各地方政府做好城鎮化工作所面臨的巨大挑戰。本文從制度層面對失地農民的權益保障進行研究,探討建立完善的制度體系維護失地農民的權益。

一、西寧市城鎮化進程中失地農民權益保障的現狀

1.西寧市失地農民權益保障的基本情況

通過對西寧市四區選取的6個村的150戶失地農民進行的非隨機性抽樣調查和訪談,以了解西寧市的土地征收政策、安置方式以及失地農民的生活、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情況。

據調查結果,被征土地大部分用于城市公益用地和工商業、房地產等經營性建設;土地征用價格補償標準不一,基本都是采用貨幣直接支付的安置方式,多數失地農民對補償標準不太滿意;由于農民的文化程度偏低,大部分都是中小學及以下的文化水平,失地后大部分農戶由于沒有就業崗位而閑置在家,部分失地農民的經濟收入減少,生活的支付成本增加,家庭生活受到影響;失地農民權益保障的認知度和參與度都還很低,有些農民意識不到社會保障的重要性,不愿意參加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有些社會保障權利由于受到條件的約束而享受不到,所以失地農民享有的社會保障是有限的。

2.引起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問題的制度性原因

(1)農村土地產權管理制度的缺陷。隨著農村制度的深化,土地管理工作得到進一步改善,但農村土地產權的定位上依然缺乏明確的規定。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存在缺陷,從法律、制度層面來看,主要是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缺失,所有權主體錯位、客體模糊、產權內容虛化;地權關系和土地產權缺少規范化;產權制度制約了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不完善、土地的流轉制度不完善、土地管理權不到位等都導致農村土地管理的混亂,土地所有權制度存在著弊端。在這樣一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缺陷的情形下,農民只享有土地使用權、收益權,在土地征用過程中權益受到侵害是不可避免的。

(2)農地征用制度的不健全。土地征收過程中征地主體缺乏監管,土地征用程序不規范。政府作為管理者在征地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而被征收土地者又是權力的主體成為被管理者,農民對征地補償沒有商量的余地,只有接受政府安排的安置方式。政府行為無法得到有效的監管,對農民的權益造成嚴重的損失。完善的土地征收制度不僅要有嚴格的征收程序,更要有一個強有力的監管機制,對政府的執行力進行監督,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不受侵害。雖然強調了征用土地以及征地補償方案實施前必須公告,但是缺乏連貫性和針對性,執行不到位,導致土地征用程序的不透明,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異議權得不到體現,無法行使群眾監督機制。

(3)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完善。農民失去土地也就意味著失業,經濟補償不合理、就業困難導致生活水平下降,社會保障對失地農民顯得格外重要?,F行的征地安置方式都是以支付貨幣為主,只考慮當前短期的需求而沒有考慮長久的困難,缺乏完善的社會保障措施。農民文化水平低,就業率低,缺乏自主創業的能力,這不利于化解失地農民未來發展的遠慮,不能滿足長遠的生活需要。安置方式單一,安置標準不一,農民得到的補償差距較大,導致失地農民對安置政策的強烈不滿。

二、西寧市失地農民權益保障的制度性對策與建議

1.制定科學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一直是農村集體土地制度的核心,變革制度與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性才是推動制度創新的基礎。建立公平的規則,通過制度創新明確土地產權。從目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上看,農民享有土地的經營權、繼承權、轉讓權、收益權等多項權利,但是在實際征地行為中并未得到尊重。所以要在現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一步嚴格確定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及其要素,做到農村土地產權的明晰化,能夠成為土地真正的主人,而不是空置虛化的所有權。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同時,加強農民土地權利的保護,要在實際征地操作過程中體現出農民應該享有的權益,使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占有權、處分權和收益權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護,確保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完整性。

2.健全嚴格的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征用過程中,農民處于較為弱勢的地位,要提高農民參與程度,促進農民權利公平化。解決土地征用中的問題就要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尊重農民的合法權利和合法請求。確保征地過程的民主參與,建立公示制度,真正讓被征地農民行使民主參與,改變傳統不平等的土地征收制度,讓農民對自己土地的處置有更多知情權和發言權,提高農民在土地征用和土地交易中的參與權地位。嚴格征地的法律規定與程序,要建立程序公開、平等參與的征地制度,強化民眾監督機制。監督機制是征地活動公平、公開進行的重要保障,要對制度運行的始終實施監控。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監管,制定土地補償費分配辦法,保證失地農民土地補償安置費和社會保障金的合理分配,行使失地農民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權力,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

3.完善可行的社會保障制度

由于失地農民群體的特殊性,其社會保障權益是應該不斷發展和完善的。他們為城市的發展提供了自己賴以生存的土地資源,政府有責任和義務為失地農民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改變長期以來農村社會保障的起點很低、投入少、覆蓋面小的局面,增加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的參保項目,讓他們盡可能地享受到多方面的保障。政府要采用多種安置方式相結合的方法為失地農民創造就業機會,增加農民經濟收入,提高農民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數。

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以“范圍廣、內容豐富、高水平”為原則,將更多的失地農民納入社保的對象中,給他們的就業、醫療、養老、教育等多方面的發展需求提供幫助,并且提供農村農民的保障水平,逐漸形成城鄉統籌發展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保障失地農民的生活。

總之,城鎮化不僅是城市的發展也是農村的發展,現在的農村將是以后的城市。失地農民作為游離于城市與農村之間的一個新的社會群體是備受政府和社會關注的。政府不但要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還要給他們現在的生活提供補償,更要為他們以后的發展提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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