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確權補償標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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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確權補償標準范文1

【關鍵詞】土地征收;矛盾排查;補償;安置;土地權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大量的農村土地被征用,隨之產生在農民土地征收中的利益問題也越來越突出,矛盾糾紛和沖突也在不斷加劇,嚴重阻礙了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和發展。尤其是在民族地區,情況更為特殊若不妥善處理勢必影響農村和諧、民族團結。如何調處好在土地征收中所產生的矛盾工作,也成為了基層工作人員的一條難題。筆者以張家川回族自治縣為例,對民族地區農村土地征收中所出現的一系列問題和解決方法進行探討。

一、民族地區農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

(一)土地征收中的補償費用。在農村,耕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生產生活資料。我國征地補償是按被征用土地原用途產值倍數計算,是對農民原有土地從事農業收益補償。農民依賴土地種植,收獲之后一部分維持家庭自給,一部分進行商業交易。而如果土地被征用,這就意味著農民喪失了生活的基礎。以前種植農田收益低,尤其是在張家川地區,由于自然條件的限制,種田收入遠遠不能滿足家庭生活需求,農民對種田缺乏積極性。

(二)土地權歸屬。《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可以是鄉鎮、村、村民小組為屬權個體,這也就造成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不確定性,對集體土地權難以進行有效的歸屬劃分。直到現在為止,農村中耕地和宅基地都還沒有明確的界定和劃分,農民期盼的證明自己土地所有權的“紅本本”至今還未有。這是一個巨大的隱患,有時候甚至會嚴重影響著農村鄰里的和睦相處。

(三)拆遷安置。拆遷安置分配是農村土地征收環節中的關鍵問題和熱點,土地征收中的補償問題也是一個黑洞,這都成為了各種矛盾的交點。在施行征收土地的過程中,出臺的征收標準和鄉村干部的工作過程中,也會出現只講情面,不講社會公理,致使分配不公平的現象發生,安置中可以享受條件的農民沒有達到安置的標準,和村鎮工作人員有關系的農民安置超標,這種現象在群眾中造成了極大地反響,這樣以來,在工作的施行中、完成程度上和想要達到的目的中都大大的提高了工作難度。

(四)土地款使用?!锻恋毓芾矸ā芬幎?,土地征用后,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提取土地補償費和部分安置補助費及集體提留的資金由村統一納入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范圍。土地款發放中,鄉村干部與鎮鄉工作部門握有很大的自也會因監督不力,造成款項挪用,款項去向不明的問題,為廣大農民帶來了很多損失,也激化了干群之間的矛盾。

二、民族地區農村土地征收中的矛盾調處策略

(一)加強土地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普及法律法規,更正農民群眾心里的錯誤意識,緩和干群矛盾。國家出臺法律法規,為的是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需求,只有普及和宣傳,才會讓農民了解和認識到自己的義務和存在的必然性,從而懂得以大局為重。

(二)完善征地程序,維護農民的利益。完善和制定一套完整的土地征收程序,實行公告制度,所有程序都曝光化,讓農民群眾看得見,這樣以來也可以避免暗箱操作。村務公開,財務公開,征地款項使用分配情況公開,讓群眾參與監督,舉報,賦予所有人以知情權和參與的資格。最重要的是利用法律手段維護好農民群眾的最大利益,保證農民群眾失地的補償與安置,提供必需的法律援助,最好是與法律部門聯合辦公。

(三)堅持以人為本原則。土地征收中存在的最大問題就是補償,所以國家應該提高補償標準,以人為本,以至少達到可以滿足農民生活的必要條件。提到以人為本,國家應該考慮民生問題,連帶的就是補償的問題,其中多與少的關系就應該另行考慮了,這個問題尤為關鍵,我們可以從征地使用中獲得的利益來界定補償的標準。

(四)合理界定土地歸屬權。土地權屬牽扯到農村集體、農民自己、國家。經濟利益分配是征地矛盾核心問題,征地中對土地權屬不詳的,要依據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原則,依法確權。在此過程中既要考慮農民利益,又要考慮集體利益,在各種利益碰撞時,要本著以人為本原則,讓利于民。在早期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歸屬權調查工作,為后期的征地工作奠定基礎。

(五)設立農村土地征用矛盾排查調處辦法。思路決定出路。土地征收中的種種矛盾往往是干部的工作沒有細化,方法簡單,和農民群眾產生激化矛盾引起的。還有就是補償標準過低,農民群眾想方設法要達到自己心目中的補償標準而做的干群沖突問題等等。這是,領導干部就應該站出來,設立一些矛盾調查辦法,排查和排除矛盾,有效的化解矛盾。這樣,農村土地征收才會順利的進行和完成。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三農問題一直是黨和國家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我們必須解決好農村農民問題?,F階段農村土地征收問題已成為我們不能忽視的重點工作。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之本,維護和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是解決農村土地征收中矛盾和沖突的關鍵,除了上述的解決策略外,我們還必須建立清晰明確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和征收補償制度,形成一個長效機制,定位好政府在處理農村土地征收中的職能,加大宣傳和普及力度,提高農民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能力,唯于此,我們才能更好的發揮好政府為人民服務的職能作用,樹立黨和政府的公信力,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從而才能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打下堅實的基礎。

農村土地確權補償標準范文2

2 嚴格保護耕地,嚴守耕地“紅線”耕地是農業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和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是提高糧食生產能力、保障農業生產的必然要求,是對新農村建設最大的支持。國土資源部門應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嚴格落實地方政府對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行政負責制,堅持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鼓勵被占用耕地表土剝離利用,新開墾的耕地要充分利用剝離的耕作層土壤,確?;巨r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防止以新農村建設等名義盲目圈占、違法批占土地特別是農用地,切實保護好耕地尤其是基本農田。

3 推進土地整治,挖掘潛力農村中的邊角地和閑置宅基地等空閑地為土地整治提供了很好的機遇。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部分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安排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血向糧食主產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土地整理重大項目工程傾斜,主要用于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并將小型農田水利建設作為重要內容,推進田、水、路、林、村的綜合整治,努力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增強耕地排灌能力、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同時,切實加強對土地整理項目的指導和監督檢查,不斷規范和完善管理制度,確保資金??顚S?、項目工程保質保量如期完成,為新農村建設服務。

4 嚴格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管理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及其他法律、法規關于征地改革和管理的各項政策措施,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在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的審查報批中,嚴格控制征地數量和范圍,進一步規范征地程序,認真執行征地告知、確認、聽證、公告、登記等規定程序,在經批準公布實施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基礎上,向村民公開征地補償標準、宅基地審批程序等,加強對征地補償標準、被征地農民安置措施的審核,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申述權,接受群眾監督。對補償標準不合法、安置措施不落實,實行征地補償準備金制度等有效辦法,確保征地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在工作作風和方式方法上密切聯系群眾、嚴格規范征地拆遷、規范有序推進土地整治和置換掛鉤、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頒證、認真做好嚴厲打擊損害群眾利益行為。

5 加強農村地質災害預防在地質災害易發多發自的農村,在科學調查、合理規劃的基礎上,及時提出地質災害防災避讓的意見和建議。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厲則,加強地質災害隱患點的治理,建立健全和完善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為新農村建設提供安全的地質條件。

6 明確和完善土地所有權即使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時,也應保證土地所有權的完整性和穩定性,規范土地流轉市場,并使其所有權在經濟上得以合理的實現。首先,應明確土地所有權主體,應該在有關法律和規范上,明確規定農村土地除由國家另有特殊規定的以外均屬村一級的農民集體所有,其主體為基層社區合作經濟組織或暫為村民自治組織(在經濟不發達地區尚未實行政企分設時,可由村民委員會代行土地所有權)。其次,要明晰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完整內容,使集體土地所有者依法可以對土地行使相應的占有、使用f經營1、收益和處分權。依法規和政策通過對土地的發包、轉讓、出租、抵押入股等形式,實現其所有權。其三、在法制上明確土地所有權的轉移應由國家管理和約束,規定土地所有權的車轉移只能在集體之間,集體和國家之間進行,以保證公有制土地的合理分配與高效利用。

7 健全農村土地市場運行機制

(1)價格機制。價格是市場的精髓,尤其是土地市場地域性、層次性明顯,只有合理的價格才能使不同層次及同一層次市場之間的關系協調化、比例化,并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從而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和土地市場的運行。在農村,所有權的流動需要一個適當的地價,保障農民的生存與發展,保證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包括平等交易和受尊重的權利,征地補償費不能同市場形成兩個價位,影響未來收益。使用權的流轉,如土地適度規模經營過程中,跨行政區的連片承包轉包,以土地聯營為條件獲得程金分成,股份合作制把土地的實物占有轉變為價值占有并且按股分紅等。同等條件的土地理論上要求它價格一致,實際操作過程中地價客觀上也必須一致,這樣就要建立一個公平、公開、公正的價格機制,規范農村土地市場。

(2)競爭機制。農村土地資源有效流轉的主要機制就是競爭機制,市場競爭是經濟發展的動力之一,土地市場的競爭機制不同于一般市場,土地供給數量有限且位置固定,土地的需求會隨著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增加,導致土地競爭越來越強烈,通過競爭來優化配置土地資源,實現土地最大的經濟效益。

農村土地確權補償標準范文3

[關鍵詞] 土地財產權利;農民財產性收入;征地;承包地流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

[DOI] 10.13939/ki.zgsc.2015.08.

1 農村土地產權限制農民財產性收入增加的現狀

農民收入構成除了家庭經營收入、工資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之外,還包括農民財產性收入。目前農民財產性收入微乎其微,僅占農民收入的5%左右。因為農民收入的總體水平比較低,用于家庭的生活消費、就醫教育及生產性開支以外就很少剩余,能夠用于投資的資產十分有限,而另一方面,農民擁有大量的土地、山林等不動產資源,還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各項財產權利。在當前,土地已經成為城鎮化進程中的重要稀缺資源,而且土地市價仍在不斷攀升,那么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將會具有巨大的增長潛力。但是,由于我國現有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設計上存在很多缺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還沒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而這也嚴重影響了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持續增長,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1 征地補償金不及土地市場價值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在我國實際征地過程中,政府壟斷土地供應市場,獲取巨額的土地增值收益。而農民只能根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最高不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的補償標準,收到有限的補償金。土地是農民生存發展的基本保障,是留在農村務農的廣大農戶維持家庭生計的主要支撐,當被征地農民失去土地后,得到的少量補償金不足以支付農民土地價值的全部補償。據調查,被征地農戶戶均征地2.59畝每戶共獲得征地補償費7.15萬元,人均征地補償費1.49萬元。而以東部沿海地區人均消費支出5789.45元/年,戶均消費支出2.3萬元/年計算,所得的征地補償款勉強維持農民不到4年的基本生活開支,更談不上維持被征地農戶的長期生活開支。

1.2 承包地流轉收益過少

目前,由于很多地區的農村剩余勞動力都向城鎮轉移,也就引發了農地出現拋荒撂荒現象,土地粗放經營問題嚴重。由于非農就業穩定性不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規范性不夠,穩定性不強,規?;潭炔桓?,農戶對于流轉承包地還有諸多顧慮。調查發現,農戶對流轉土地的安全性不夠信任,害怕流轉出去的土地不能要回。因此,農戶一般選擇親朋好友及本村大戶等可信任的流轉對象,這樣無疑限制了土地流轉。合理的利益補償機制尚未建立。許多農戶為了能隨時要回土地自行耕種,流轉土地時往往只是通過口頭協議象征性收取流轉租金,這樣租金金額一般較小甚至是無償流轉。相比于農戶與農戶之間的土地流轉,農業企業承租土地一般能夠支付較高的流轉租金,高的可達每年800~1000元/畝。但由于企業生產經營用地規模較大、流轉期限較長,很多流轉地使用期限在10年以上,這樣就使得許多農戶出于對保護承包地的財產權益的考慮,不會將承包地主動承包給企業。

1.3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受到較多限制

近年來工業化、城鎮化正在農村快速發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也在因為發展的需要使得身價倍增。但是由于我國多年來對于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多重限制,農民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財產權益并沒有充分體現出來。一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直接入市受到嚴格限制。受到法律許可的用地情況,僅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使用權流轉也被限定在所興辦或共同舉辦的企業之間,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而導致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所要使用土地必須依法申請國有土地。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國家征地已經成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唯一法定渠道,農民集體所有的農村建設用地,既不可以在符合國家土地規劃與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自行開發,同時也無法自由進入土地資本市場進行使用權流轉,這將嚴重影響農民土地財產權益的實現,也嚴重限制農民獲得財產性收入。二是國家法律對農民宅基地流轉提出嚴格限制。農民的宅基地是我國農民重要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組成部分。我國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農村居民每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而且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房。宅基地流轉只被允許在村集體內部成員之間進行流轉,這種局限性,必然導致宅基地的經濟價值嚴重縮水,這對于買賣雙方來說不僅造成不便,也都是嚴重的損失。當前來看,如果農戶將宅基地出售給集體以外農民或是城鎮居民,就算能獲得較高的經濟利益,但卻得不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2 保障農民土地財產權益,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2.1 明確界定農民土地財產權利,增強農民產權意識

明晰土地產權是保障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基礎,是農民獲得財產權益的前提。沒有明確的產權界限,農村產權制度不完善,農民也不能安心,農民的土地產權交易也受到嚴重限制,很多人必定會趁機攫取稀缺的土地資源和獲益機會損失的還是廣大農民的利益。為此,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就顯得格外迫不及待。確權的關鍵一步,就是要加快推進以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為主要內容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使農民看到實實在在的權利。為農民頒發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和宅基地使用權證書,將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和部分處分權明確賦予給農民,防止以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為名強征農民土地的行為再次發生,使農民更好地維護自身財產權利,實現土地財產權益最大化。

2.2 推進征地制度改革,提高農民土地補償收入

農村征地現象越來愈多,因為征地引發的事故也已愈演愈烈。政府應該規范征地過程,減少強制征地范圍,并給農民合理的征地補償金。征地用途分為公益性和經營性用地,應該逐步淡化政府對經營性征地項目的行政推動,大幅度提高征地補償標準。我們應適度借鑒國外市價補償的做法,加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將征地補償以農業產值為依據逐步轉變為以土地市場價值為依據,不管是公益性項目建設征地還是經營性項目征地,都要按土地市場價格予以補償,進一步改進征地補償方式。征地之余,我們也要為被征地農民預留發展用地,防止農民失地后產生生計問題。積極引導村集體和農民以股份合作的方式參與到項目開發和服務配套中來,為被征地農民獲得更多持續穩定的收入來源。再一個重要問題就是,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就業、住房和社會保障問題。在征地足額補償的同時,地方政府應該多為當地農民考慮,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拿出適當比例建立社會保障基金,將失地農民納入當地社會保障范疇,統籌考慮被征地農民就業、住房、養老、教育、醫療等農民備受關注問題,讓他們享有與城鎮居民相同的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制度,解除他們失地后的顧慮。

2.3 放開經營性用地的開發經營,讓農民獲得更多增值收益

市場化運作有利于逐步推行經營性建設用地項目,用地單位與農民集體直接對話協商,可以允許農民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通過出讓、轉讓、出租和入股等方式流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對于經營性用地的使用,既可以直接將集體建設用地出租給企業,也可以根據土地利用規劃,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廠房公寓等進行出租,更有一種方式是通過土地折價入股的方式與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共同開發建設,逐步實現農民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同地、同價、同權”,讓農民享受更多合法收益。在國外,很多農民以土地作為資本直接參與工業化和城鎮化建設,尤其是城鎮規劃區外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具有很高的經濟價值,當地農民可以按規劃要求,利用村集體內部整治剩余的建設用地,自行開發建設鄉村旅游和休閑娛樂項目,更好地發展農村二、三產業,在合理開發農村土地資源中穩步增加財產性收入。

2.4 擴大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試點范圍

承包地、宅基地是農民重要的土地財產,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獲取財產性收入的重要權利,排他性、可分割性和可轉讓性是土地權利的明顯特征。土地資本化和市場化,有利于實現農民的土地權利。農民貸款難一直是阻礙農村經濟發展的難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從理論上說,具備融資條件。進一步開展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有利于解除農民缺乏有效擔保物而導致融資難的困境,更有利于推動土地從保障屬性向資產屬性轉化,更好地實現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經濟價值。為此,可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環境,適當選擇農業特色優勢明顯,土地規模化程度較高的地區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試點。特別是對已進城落戶的農民嘗試開展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這樣農民既可以多一份收入,也可以為市場發展增加更多可用資源的選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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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確權補償標準范文4

(一)公法和私法制度沖突土地權利是土地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土地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土地資源的保護和有效利用。土地法律制度的調整對象是土地的歸屬關系、利用關系、流轉關系和管理關系。這些關系的調整往往涉及到公法和私法的適用選擇。公法的規定是強制性的,如優帝《學說編匯》中所說“公法的強制規范不得由個人之間的協議而變更”。而私法規范則是任意的,可以由當事人意志而更改,它的原則是“對當事人來說,‘協議就是法律’”[6]。當以“追求公共利益”為價值導向的公法與追求“個人利益最大”的私法在適用選擇時,利益博弈結點上的利害關系人便成為了制度沖突結果承受者。從土地使用管理制度上來看,我國號稱是世界上最為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然而,實踐上,這些制度并沒有產生預期的效果,甚至存在失靈和負面影響。根據2006年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結果,截止2006年10月31日我國耕地面積從1996年1.3億公頃銳減到1.27億公頃,平均每年減少83萬公頃。另外,據不完全統計,截止到2005年,我國失地或部分失地農民的數量在4000~5000萬人左右,且這一數字以每年200~300萬人的速度遞增。照此速度,在未來20~30年的時間里,我國失地農民將會增至1億人以上。這些數字變化與我國土地征收等政策無不相關,在這些巨大的數字背后,我國因征地問題引發的社會沖突已非常尖銳,這些問題不僅僅只涵蓋失地農民的安置和農民土地權利保護缺失問題,某種程度上已上升到整個社會和制度重建層面。而我國土地權利問題不僅僅是土地公有或私有學術之爭的問題那么簡單,筆者認為,如何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以最少的資本進行最優的土地資源配置和收益分配,實現農民和農地的共同發展是公法和私法制度安排的關鍵。

(二)農民要求發展與土地制度安排的沖突新型農民對發展有不同的定義和要求。農民市民化、農地非農化、農業規模化、農業經營多樣化、生產要素資本化是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律和趨勢,也是農民發展權、農村土地發展權的重要體現。我國的土地制度,自20世紀末以來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一是憲法規定下的土地制度城鄉二元化結構,使得國有土地所有權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法律地位存在巨大差異,致使農村土地在資本化過程中真正受益人權益得不到保護;二是政府征用農民的土地,給予的征地補償標準往往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沒有考慮到農村土地地域、農村經濟發展狀況以及市場條件等綜合因素,使失地農民(有自愿失地和被動失地之分)權益受到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侵害;三是現有的土地分配制度以及土地承包政策(如“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造成了大量農民雙重身份(以沿海城市和大中城市尤為突出)并存的現象,引發社會矛盾;四是農村金融制度環境與土地制度脫節,農民地權融資工具匱乏,使農民發展經濟受限。在上述沖突中,比較典型的例子城市里的小產權房,這個因土地發展權與制度安排相左的畸形產物。據報道,全國小產權房所占土地面積有66億平方米。北京的小產權房占整個本地市場的18%左右,已售和在建的小產權房很快會超過1000萬平方米;西安已占到25%~30%;深圳的小產權房幾乎占全市住宅總量近一半。這組驚人的數字承載的土地權利矛盾尖銳程度可見一斑,土地制度安排需與土地發展權并重。椰林說“權利就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一種利益。所有的利益并不都是權利。只有為法律所承認和保障利益才是權利。”小產權房一方面是利益驅使,農民對土地使用權的違法使用;另一方面,也是以鄉政府等為代表的公權力機關的權利濫用。這些房子流入市場,造成對市場機制的破壞和市場參與人的選擇權利侵害。

(三)土地增值實際收益人與權利人沖突土地是農民從事生產的要素,當其因諸因素合力實現增值時,到底誰是土地增值的實際收益人?根據我國的土地制度規定,農村土地屬于集體,農民承包土地經營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將農村集體土地收歸國有,轉變為國有建筑用地進行售賣。在我國城市化進程中,農村土地被征收后產生了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但是,土地的權利人———農民卻幾乎在收益分配體系之外。另外,在現行的財稅體制和政府官員晉升考核制度下,地方政府本就具有增強本地財政預算、顯示政績的動機,財政困難的現實也迫使地方政府想方設法增加財政收入,而現行土地收益產生和分配機制提供的巨大利益空間則進一步誘發和強化了政府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的行為取向。1995~2005年間,全國每公頃土地出讓金收入由77.2萬元提高到355.3萬元,增長了3.6倍。根據世界銀行報告,當一個國家或地區的人均GDP大于1000美元后,農村土地的商業運作和市場價值開始顯現。2003年我國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到2007年已達2700美元。今后農村集體土地的財(資)產屬性將更加顯現[10]。孟德斯鳩指出“每個有權力的人都趨于濫用權力,而且還趨于把權力用至極限”。與此同時,在以土地為核心的土地產業鏈中,還滋生了灰色的收益群體,即土地腐敗過程中的權力失控官員。從土地權利角度出發,這些“收益人”的存在與法律追求的價值是相背離的,并且造成法律關系定性錯位。

二、農村土地發展權下理性的法律制度環境構建

在解決土地權利問題引發的沖突機制上,不少發達國家已經建立了成熟的土地發展權制度,土地發展權構想最初源于采礦權許可與土地所有權分離而單獨出售和支配。土地發展權觀念始于英國,發展于美國。目前發展權制度典型的代表為英國模式和美國模式。在英國制度模式下,土地發展所產生的土地增值主要由國家與開發土地的所有人收益。在美國制度模式下,土地發展所產生的土地增值主要歸土地所有人。這兩種模式雖然從機制上差別較大,但是,在土地增值產生的收益分配公平價值取向上異曲同工。任何制度的安排都沒有絕對的公平,大多數時候只是相對公平或為各方利益的博弈找到妥當的平衡點。土地發展權制度便為土地權利產生的沖突提供了這個平衡點的理論支持。國外的土地發展權制度值得我們借鑒。黨的十對提高農民生活水平、保障農民權利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和改善措施,這些舉措進一步為農民土地合法利益提供了保障,同時也為理性的法律制度環境構建提出了要求。世界上存在一個根本的理性,法就是這個理性和各種事物的關系,同時也是各種事物之間的內在關系。一個社會由各種各樣的制度所構成的制度體系可以分為制度環境和制度安排兩個結構層次。制度環境意義上的制度,是指一系列用來建立生產、交換與分配基礎的基本政治、社會和法律基礎規則。這些規則的約束具有普遍性,是制定其他規則的基礎。針對我國農村土地權利沖突,筆者結合我國的土地利用現狀和土地管理制度,認為在我國發展和完善農村土地發展權主要意義在于:一是農村土地發展權是農村土地資本化的重要途徑和前提條件;二是農村土地發展權是社會公平調整的重要手段和保障,是公私法沖突上的重要調整手段;三是農村土地發展權是進行農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重要平衡點和各方相對公平的保證。構建基于農村土地發展權的權利保護制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制度安排:

(一)明確農村土地權利的主體和客體,實現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強化使用權,淡化所有權將農村土地權利的主體和客體、權利義務以及權屬分類按照民法傳統的理論進行調整和明晰,便于闡明使用權和所有權兩項土地權利下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范疇。對于所有權的分離而言,發生分離的客體應該是能夠在相當時間內產生一種收益,并可以隨時確定其所在,而土地在最大程度上具有這樣兩種特性。在現有制度下,淡化所有權,強化使用權的制度設計理念,無疑是土地權利保障制度安排的起點。

(二)明確土地增值收益群體和收益分配機制,建立和完善相適應的行政管理制度不患寡而患不均一直是中國歷代土地政策分配制度的難點。這里的“均”不是絕對的平均,是一種相對的均衡和公平。明確土地增值的收益群體,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保護目標,建立配套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行政監督和管理制度,提供用于農民發展(提供就業、技能培訓、自主創業、規?;r業生產經營等)和農村土地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收益,確保農民能長期分享土地增值的權利。

(三)制定不同價值標準和征地補償標準,建立相對公平的地權機制我國農村土地因地理位置、土地質量、土地規模、城市化進程等諸多因素影響,不同區域的農村土地具有不同的發展價值,而在實踐中,土地補償標準并沒有體現這些價值的差異性。另外,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對于農民的生產生活保障要求而言需要提升的空間較大,出讓土地市場價格和土地增值亦存在巨大差異。這些都需要綜合考慮全國土地資源的標準,實行同地不同價、同價不同源的模式,保障農民土地權利。

(四)確定農村土地發展權產權機制,規范程序和管理模式由于歷史和政策等原因,使得我國農村土地產權狀況復雜、土地權利關系混亂、界定條件模糊等現狀客觀存在,這些問題對于實現農村土地制度合理有效的安排和科學構建產生了諸多負面的效應,所以,建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規范程序和管理模式,是農村土地發展權建立和發展的基礎。產權明確便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和管理制度的調整。

三、結語

農村土地確權補償標準范文5

關鍵詞:土地制度、土地流轉、改革

改革開放以來,實行極大地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但伴隨經濟發展和社會形勢改變,家庭承包帶來的種種問題和弊端逐步暴露出來,成為制約農村經濟現代化發展的瓶頸,對現行土地制度進行改革已迫在眉睫。

一、我國現行農村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所有權的界定不明晰且產權殘缺

現行土地制度明確規定: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制。農村土地所有權屬于集體,但實踐中卻無法行使,且土地權益受到多方侵蝕和侵占。由于土地產權的不完善和不清晰,在我國土地征用補償制度和標準方面存在嚴重的漏洞和缺陷。各地政府通過土地征用的方式,以全民所有制侵犯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和業已通過合同方式確定的農民土地合法承包經營權;甚至使用行政權力進行侵占。而且長期以GDP 作為政績考核的主要指標,造成一些地方政府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通過土地財政來獲得財政資金和城市化建設快速發展,政府占用農村集體土地的情況不斷發生。由于我國相關法律體系不完善,土地征用過程中廣大農民土地權益不能得到保障,成為地方社會矛盾主要導火索,甚至屢有土地拆遷補償導致的“流血事件”,影響了我國安定和諧的社會秩序。

(二)土地經營方式分散

我國數量龐大的農民長期依附于土地進行經營,土地經營分散化、零碎化嚴重,。而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延續了經營分散化的特點。根據我國農業普查資料,我國目前農戶總數為19308.8萬戶,而經營的耕地面積只有13003.92萬公頃,平均每戶經營耕地只有0.67公頃,而且其中30.35%的農戶戶均耕地在0.2公頃以下,戶均不到1公頃的占總戶數的53.04%,戶均3.4公頃以上耕地不足0.5%。農村是新增人口的重災區,生態環境惡化導致的耕地流失;城市化進程導致的耕地被侵占,盡管中央政府幾次出臺政策允許和鼓勵土地流轉,但在目前看來流轉的土地數量和范圍比例還很低,農村土地的細碎化情況并未得到明顯緩解。蔬菜種植、瓜果生產等因不能實現規模經濟,而使農民增收、農村富裕受到很大制約。

(三)兼業勞動廣泛存在

受兩千多年小農經濟的影響,兼業勞動成為我國農村長期存在的典型經濟特征。一塊土地上往往存在多種農作物,且農產品大部分用于自給自足,缺乏市場交易的動力,兼業化阻礙了農業生產的專業化和現代化發展,成為農村市場經濟進一步發展擴大的絆腳石。從市場交易費用角度來看,兼業化減少了市場交易的產品種類、頻率、地域范圍等,從而較好地節約了交易費用,但農戶所生產農產品商品化程度低,不能體現不同農產品生產上的比較優勢,制約和影響農業專業化分工和發展。第二、三產業的發展吸引大量農村人才和資金,造成農村農業勞動力數量減少、質量下降。持續農業資源流失和農業投入不足,對我國的糧食生產造成極大沖擊。

(四)土地流轉受限

我國農民長期依附于土地進行經營,土地利用效率低,經濟效益差。土地作為生產要素不能以資本形式參與生產。究其原因生產要素優化配置的前提條件要求生產要素能夠自由流動。而在我國,土地這一生產要素的流轉受其屬性和中國傳統思想影響而顯得非常復雜。農民不能沒有土地這一思想根深蒂固。而我國目前“二元化”的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使得農業人口即使從事非農業生產,但其社會保障卻仍然被牢牢地束縛在土地上?,F階段對農民來說,其應得到社會保障仍然是以土地為核心。在缺乏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情況下,農民能依賴的社會保障仍然是具有長期承包經營權的土地。而現行的土地流轉沒有以市場為主導,仍然以政府為推手,個別地方甚至出現強迫農民出讓土地經營權。這一做法威脅到了農民土地生產收入和保障,當然遭到農民的抵制和反對,是造成我國很多地區土地流轉工作不能順利進行的關鍵制約因素。

二、我國各地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嘗試和探索的成功經驗

針對我國土地制度歷史遺留所造成的漏洞和缺陷,解決當前農村土地制度存在的問題,各地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在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面比較成功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成都模式”

2003年開始,四川成都市順利進行土地整理、拆院并院、確權登記、建立產權交易市場等嘗試和探索,緊密圍繞著“明晰產權,完善權能,促進流轉,管好用途”的目標逐步推廣和展開進行。成都農地制度改革以土地整理和拆院并院為契機,創造性的探索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推進土地流轉和建設用地指標置換,促進和實現土地規模經營和農民集中居住。成都市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一是明確了農民擁有的財產權利,使其能夠成為自主選擇是否以及如何轉讓土地的有關權利,為促進土地和勞動力等要素在城鄉間轉移流動創造了條件;二是確立對農民地權保護,推動了土地流轉,提高了土地規?;洜I;三是搭建了土地交易平臺,為土地要素流動奠定了基礎。

(二)“嘉興模式”

浙江嘉興對宅基地流轉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實行的“兩分兩換”方案。就是把農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分開,建設農村新居和土地流轉分開,可用所原來農民手中的農村宅基地置換城鎮房產,以手中土地承包經營權置換社會保障。 這一探索和改革的具體措施包括:首先,在條件成熟鄉鎮村進行以宅基地換錢、換房、換地方的試點。也就是在農民自愿有償的基礎上鼓勵和引導農民放棄宅基地,并由政府財政為購買商品房提供額度補貼、以新型農村社區置換搬遷安置房、置換商業經營用房等多種置換形式。其次,進行以承包地換取社會保障的試點探索。具體講,就是在堅持國家土地承包政策一貫性、穩定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基礎上,保持農用地用途不變、農用地量與質不變,以農民原來所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置換股權、置換農民的社會保障,以最大程度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推進規模經營,轉變落后的農業生產方式。通過“兩分兩換”,一方面使在城鎮已就業且有社會保障的“農民工”能夠落戶城鎮、轉變為真正的城鎮居民;另一方面,通過這種宅基地的有償置換及土地流轉,擴大了農村耕地面積,積極有效探索了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凹闻d模式”通過這種宅基地置換和土地流轉有益探索,在推進農業生產規模的集約化經營和發展農民進一步集中居住的同時,也有利于推動廣大農民實現向市民的真正轉變,以此實現“以城帶鄉、以工促農、城鄉一體”的協調發展,也為縮小城鄉差距、推動我國城鎮化發展探索出一條切實可行的道路。

(三)“蘇州模式”

江蘇省蘇州市進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具體措施是以“三置換+三集中+三合作+三統籌”?!叭脫Q”是經過一定的合法程序和市場化運作,農戶把集體資產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及住房分別置換成股份合作社股權、城鎮社會保障和社區住房?!叭小笔侵杆谐青l工業企業向規劃的村鎮工業園區集中,所有的農業用地向規模經營集中,所有的農民居住向新型社區集中。“三合作”是指農民社區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農民專業合作三種合作制形式,確保了在城鄉一體化發展過程中農民群體整體穩定?!叭y籌”是統籌城鄉產業發展規劃、統籌城鄉社會保障、統籌城鄉就業機制,使蘇州的城鄉一體化發展呈現出可持續性?!疤K州模式”注重解決城鄉經濟發展水平之間的差距,穩定順利實現了農村城鎮化改造,確保了農民利益,解決了政府主導、農民參與的問題,完成土地在城鄉間的流轉,城市獲得了發展空間,而農民獲得了經濟利益,促進了城鄉之間和諧發展。

三、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對策建議

目前我國現行農村土地制度業已嚴重制約了我國經濟發展,并暴露出諸多問題。借鑒國內一些地區的成功模式,我國土地制度的調整與改革應從以下方面進行改革,統籌兼顧,探索建立符合中國經濟發展水平和需要的土地制度。

(一)賦予農民完整而有法律保障的合法土地使用權

我國土地問題的核心是有保障的所有權、使用權。只有進一步確認并保護農民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才能夠解決目前諸多制約因素和矛盾。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這一前提下,明晰產權主體需要強化使用權,使農民利益得到長期而有效的保障。在“穩定所有權、完善承包權、放活經營權”的前提下,對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民土地使用權、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確權,并給予登記頒證。穩定而有保障的承包經營權對擴大土地投資,實施集約經營、推進土地流轉、提高資源配置和實現集約經營,都將起到極大作用。一是使土地承包權穩定化。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以法律形式確認和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二是修改《土地管理法》中農戶宅基地及其房屋的規定。原農村只有宅基使用證,而房屋沒有所有權證是不完善的財產權,核發相關產權證書,允許市場交易、置換和進行銀行抵押。三是將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予以股權化。允許村集體組織在國家許可的情況下,通過土地市場交易、置換非農建設用地,以發展農村集體經濟。

(二)健全土地流轉機制與市場

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轉機制,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土地產權交易市場,推動農地流轉的市場化進程。因地制宜實施多種土地流轉模式,建立有序的農地流轉市場,可通過“招拍掛”等競標方式來進行確定流轉對象和確定流轉價格。首先,在繼續確認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和規范現存口頭協議、官方行為等形式的土地流轉,才能順利實施土地流轉市場化改革。十七屆三中全會開始許可農民轉讓原承包為期30年的土地經營權,可以采取包括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多種具體形式,以實現土地規模效益,建立以市場化價格為核心的健康有序土地流轉市場。其次,市場是資源優化配置的有效手段和必經之路,在基于土地合法轉讓、明晰界定產權基礎上,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土地流轉市場形成和完善能夠讓農民或其人在自愿基礎上,主導成為配置土地資源的交易主體,真正實現合作共贏。

(三)強化農地使用權的排他性

破除農地所有權對使用權的顯性或隱性控制, 限制政府利用行政權力對土地的任意處置。征地作為國家的強制性權利,應嚴格限制于“公共利益需要”。必須遵守“征地按市價補償”的基本原則,尤其是給農民以足夠的土地征用補償,以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利益。黨的十報告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促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由此可以看出農村土地流轉新動向:一是在政府供應土地模式上,增加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分配的比重,甚至有消息稱,提高土地補償標準可能是現行標準的10倍以上;二是農民出售土地獲得溢價收益,由地方政府以稅收的獲取,以增加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和實力。要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逐步縮小征地范圍,并提出通過明確地界定公共利益來縮小強制征地的范圍。同時,要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合理確定征地補償標準,逐步轉向市價補償,使農民同樣享受市場化和城鎮化的收益。

(四)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需要政策支持

我國目前土地制度改革必須在有效規避風險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入探索農村社保體系完善、金融支持等相關制度改革。推進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須做好:一是推進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進程,為土地流轉解除后顧之憂;二是推進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為農業土地經營和土地流轉提供資金保障;三是繼續加大政府對農村教育的政策支持和資金投入;四是加強農村基層的民主建設;五是防止非農資本侵害農民利益。全國統一土地市場的逐步建立,農村的融資渠道會逐漸增多,在這些資本參與農村建設的過程當中,要防止這些資本與民爭利、剝削農民。

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整體思路是在確定農民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多措并舉,積極建立土地流轉機制和市場,保障和擴大農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將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引向市場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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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確權補償標準范文6

關鍵詞:農村土地;管理問題;解決措施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industrialization, the urbanization construction pac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economy get fast. National agricultural policy to the big adjustments, along with the ascension of the collective land benefit, the rural land problem is also constantly increasing, serious impact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pace, impedes rural economy of smooth, rapid growth.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rural land management in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for reference.

Key words: the rural land; Management problem;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G812.4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生活保障,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近年來,我國農村政策的不斷變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這使農村中的土地問題日益增多并凸現出來。土地和農民的利益緊密相連,解決好農村的土地管理問題關系到新農村建設的步伐。因此要認真的審視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努力的找出解決的辦法,以促進農村的可持續發展。

1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農村土地采取,各項法律法規也隨之不斷完善,得到了廣大農民的擁護,促進了農村的發展。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無視法律的存在,存在著有法不依,違背農民群眾的意愿,侵害農民的合法權益的現象,這嚴重影響了農村的穩定發展。總的說來,農村的土地管理中存在以下幾點不足:

1.1農村村民宅基地違法層出不窮

目前,農村宅基地主要存在著以下三類違法現象:一是未經批準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宅基地;當前,有不少建房戶采取隱瞞已有房屋、虛報家庭人口、變更戶籍等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宅基地。二是非法轉讓宅基地,利用集體資產進行隱形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準”。在土地件案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過不正當的手段取得了兩處甚至多處宅基地,然后將宅基地倒手轉讓,從中非法獲取暴利。這種現象尤其在城鄉結合部和城鎮郊區比較突出,無形中建立了土地隱形交易市場,既影響了宅基地管理,也給社會造成了許多社會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積占地、擅自改變農村宅基地用途現象時有發生;《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32條規定:“每一戶用地面積使用耕地不超過130m2,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210m2,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180m2”,而在實際操作中,每戶都大大超出了批準面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76,77條規定,對違法建筑的處理是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或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而法律賦予土地管理部門的執法權力就是單一的制止權,按照法定程序處罰、申請法院執行,還得需要很長的時間,期間違法建筑已成規模,這時候再去執行,群眾抵觸情緒極端強烈,它必定牽扯著農民的經濟利益。沒收或拆除很不現實,這是當前土地管理中非常棘手的問題,違法占地處理難的問題。因此,對違法占地行為,必須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綜合處理。

1.2節約集約用地意識薄弱

隨著我國工業的發展,城鎮化建設步伐加快,這使土地關系呈現緊張的狀況,同時在土地利用方面,資源浪費和資源短缺現象并存。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當前的非農建設大量的占用耕地,導致農村的土地面積的減少,影響到農民的利益。據調查,每年的非農建設所減少的耕地面積在整年所有減少的耕地面積中占據的比例至少為30%,尤其在城鎮周邊或者主要交通干道附近的優質耕地,這些損失是難以用開發出的荒地來彌補的。二是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國耕地面積為18.26億畝,比1997年的19.49億畝減少1.23億畝,保護耕地的壓力不斷增大。中國人均耕地面積由10多年前的1.58畝減少到1.38畝,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40%。當前,一些地方在房地產開發、城區改造和各類園區建設中,仍然存在著占用耕地、城郊菜地甚至基本農田的現象。雖然各地有序開展農村土地整治,對土地實現了“占補平衡”的管理,補充了新增耕地,但是新增耕地的質量也不過關,這必然會影響到農民的收入。三是當前城鎮建設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為了追求建設的速度,忽視了建設的合理安排與規劃。在建設中沒有對用地進行合理的規劃,造成土地閑置現象較多,另外農村的居民點不集中,呈現分散狀態,一戶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標用地現象也造成了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

1.3土地承包經營操作不規范

農村稅費改革以后,農村集體經濟收入大大地減少,導致集體經濟較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經濟來源除了較少機動地承包費以外,幾乎沒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現了新債務。因此,為了提高集體經濟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層干部隨意的變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調整農民的承包土地,使農戶的權益受到很大的損害。還有一些地方的基層領導為了在城鎮建設中獲得個人的利益,不經承包戶的許可強制流轉農戶的承包地,出賣集體土地,或者是通過高價對外出租獲取經濟效益,其中挪用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現象最為突出,造成農民的不滿,甚至出現群體上訪事件。

2解決農村土地管理中的對策分析

2.1嚴把宅基地審批關,要規范宅基地審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個人申請,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張榜公布,鄉鎮國土資源所負責宅基地的審查申報工作,縣國土資源局統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審批,登記確權,頒發證書。在審查的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標。農村村民一戶有兩處宅基地的,必須由村民組或村委會將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統一安排使用。對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且事實上已形成超標準的建房用地,原則上要尊重農民意愿,不得強行拆除。對于房地產繼承等原因形成的多處住宅,村民可以出賣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維持原狀,但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后多余的宅基地應當依法收回。

對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審批結果公開及審查到場、定點到場、開工放線到場及竣工驗收到場,接受群眾監督。

2.2嚴格遵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由于農村普法的大力宣傳,廣大農民對我國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規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懂得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鶎痈刹烤透鼞斕岣叻梢庾R,因此應當組織基層干部認真學習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升他們的法律意識,做到依法執政,確保相關政策、路線以及方針的落實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間,村干部不得干預或強制農民進行土地的流轉,不能損害農民承包土地期間的自主決定權。農民有權決定土地的流轉期限以及流轉方式,關于土地的補償款和標準都應當由雙方自行商討決定,堅決抵制通過不法途徑進行土地流轉和違反合同的行為。在堅持穩定和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償、自愿和依法的原則,努力探索土地流轉的新機制。

2.3做到保護耕地和經濟發展并重,嚴格土地的補償標準

嚴格按照依法批準的征地方案組織征地,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依法按規定足額補償到位,切實做到先安置后拆遷,依法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在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中,不僅要看到經濟發展的重要性,還應當堅持發展的可持續性,保證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費土地。努力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以嚴格增量、管住總量、盤活存量、集約高效為準則,開源節流,對舊城老村實施大力改造,盤活閑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農村的征地問題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就是土地的補償費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學的現象嚴重,這也是導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為了農村的持續發展,應當嚴格征地補償標準,嚴格區分公益用地與經營用地征地補償,結合當地的土地市場價格,使老百姓得到應有的補償。全面考慮本地農民的生活狀況,并按照最低生活標準賦予土地應有的市場價值。

2.4 加強執法監督,嚴肅處查違法占地的行為

不斷建立和完善執法巡查制度,加大對違法占用土地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查處力度,堅決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的穩定。雖然近年來國家頒布了一系列農民的土地優惠政策,但是由于農業的經營效益不高,我國經濟發展速度不斷加快,物價持續上漲,農民的土地創造出的凈利潤降低,僅僅依靠土地的收入難以維持生計。農村的醫療、養老保險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且覆蓋面較窄,失去土地的農民根本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國家應當加快建設并完善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保證其真正的落實,尤其對于失去土地的農民,應當優先的考慮,保證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農民大多數沒有技術、文化素質不高,沒有一定的資金來源和經營之道,在就業方面存在著很大的困難。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專門的就業保障機構,對失去土地的農民進行職業培訓,在一定的程度上促進其就業,使其生活得到保障,同時也要提高農民的文化素質,有利于新農村的精神文明建設。

3 結語

我國的人口中農民占有最大的比重,農民的權益直接關系著國家的穩定和發展,土地作為農民賴以發展和生存的基礎,直接影響著農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在城鎮化建設、農業發展中,應當強化土地管理制度,嚴格的依法辦事,維護農民的利益。作為基層的干部,應當不斷地增強法律意識、用科學發展觀的理念武裝自己的頭腦,轉變思想,切實的落實國家的相關土地政策,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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