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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制度改革范文1
1.農地產權關系模糊,所有權不明
1978年,農村土地產權關系調整后的主要是為解決農村計劃經濟體制對農民束縛的問題而產生,缺乏系統理論準備、制度設計和有計劃地實施,是一種誘致性的制度變遷。這注定其不完善性——農地產權關系模糊,所有權不明。
現行農地產權制度關系模糊,所有權不明主要體現在法律界定上。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農業法》等重要法律都規定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但“集體”這一主體,法律規定極為含糊。在《憲法》中界定為集體所有,在《民法通則》中被界定為鄉(鎮)、村兩級,而在《農業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則是鄉(鎮)、村或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究竟是哪一級組織,法律制度均未明晰,這就造成農地所有權表面的主體多重化和實際的主體虛化。同時,土地相關法對土地所有權內涵、法律形式、實現方式,所有權主體地位沒有相應合理的規定。這就造成政府經營土地,土地產權轉讓高額收益被政府獨得。
2.農地承包經營權穩定性不強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隨出現的。新《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前,土地承包經營權屬契約規定的債權性質,而非法律賦予的物權。雖然國家強調穩定農村家庭承包制,但農地制度改革是一個逐步演進過程,其中涉及各種利益關系,由此造成農地承包經營權關系不穩定。由于農地承包經營權關系穩定性不強,就為有關部門利用權力,任意進行土地調整提供了便利。土地發包者在利益驅動下進行權力尋租,利用土地所有權侵蝕農民的承包經營權,借結構調整、規模經營、農業產業化等名目,強行流轉農民土地經營使用權。由此引發農民對土地預期的不確定,導致農戶追求短期經濟效益,粗放式經營,掠奪式開發,以致整個農業生產后勁乏力,最終使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發展受阻。
3.農村稅費制度改革后的制度保障缺失,造成農民受益權隱性流失
土地利益分配機制是土地制度安排的關鍵,直接關系農村土地經營制度運行效率。從集體土地受益權來看,最初是將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發包方,以土地所有權向農戶收取土地承包費;農戶作為承包方,承包土地使用權,獲取土地產出的全部產品,完成國家和集體的稅費任務。然而,取消農業稅后,國家相應免除了集體收取的土地承包費,村集體喪失了土地所有權收益,并且集體土地不能直接入市交易?!掇r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承包方?!边@意味進入大中城市非農就業農民將失去土地權益,造成大中城市與小城鎮非農就業人員及全民和集體之間土地權益不平等。最后,農村稅費改革后,很多農村相應制度保障缺失嚴重,地方費大于稅,加重農民負擔。基于現行農地制度安排的不完善,農村土地生產能力因制度缺陷而受到制約。
二、當前我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的新思路
1.在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格局下,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地承包制度,讓農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明確農民使用權主體地位,以適應現代化農業經營的需要。在實際操作中,可將土地所有權分解為由國家掌控的社會所有權和農戶掌控的個人所有權兩部分,農村集體只在土地管理中承擔事務性工作。這種產權安排既確保國家擁有宏觀調控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權,又堅持農戶為基本的經營組織單位。實際就是賦予農村土地使用權以商品屬性?!锻恋爻邪ā房倓t提出讓農地承包經營權長期化,為農地使用權商品化提供了法律支持。貫徹《農業法》,把農地家庭承包經營納入法制軌道,明確農民土地使用權主體地位,保證其“30年不變”的土地使用權,如此才能促進農戶對土地的長期投資和資本積累,保障農業可持續發展。同時,明確農地集體所有權與農民使用權之間的關系,加強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允許農民自由選擇土地用途,自由交易、抵押,嚴禁損害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推動土地市場開放和土地交易自由,嚴格按照土地市場規范推動農地的自由流轉,減少政府、企業、村民自治組織經營土地的弊端,使農村土地達到優化組合和規模經營。
2.規范土地經營模式,推進土地使用權私有化,實行土地入股的經營方式。土地使用權私有化就是在農村構建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制度架構,在保持土地所有權歸集體的前提下,明確土地使用權歸農民私有,將農民對土地的承包權由30年、70年不變延長到承包無限期,使土地使用權私有化長期化的經營模式。土地使用權歸農民私有,使勞動者與生產要素能夠家庭經營范圍內緊密結合,使農民能夠合理地開發利用土地。在保證農民土地使用權私有化的前提下,實行土地入股的農地經營方式成為可能。這種方式比較符合農村目前生產力狀況。實行按股分紅與按勞分配結合的方式,讓愿意種地的農民留下,激發農民對土地長期投資的積極性,保證土地利用效率,增強農業規模經營效應;憑土地股份分紅的農民可向非農產業轉移,獲得更多收入。再者,土地使用權私有化可避免土地承包定期調整時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力尋租機會,降低土地利用成本,解決土地使用權流轉障礙,保證土地資源不流失、不損失,加速農地資產資本化、證券化進程。
3.進一步完善農村稅費制度,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完善農村社保體系,為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保障。我國農業稅改革已取得一定成果,但與體現土地價值,保證土地市場化經營相應的土地產權稅、土地荒蕪稅、耕地占用稅等在內的土地稅體系尚需完善;此外,農業稅取消后,農村中的各種收費侵蝕了稅改帶給農民的利益,建立行之有效的費改稅制度是勢所必需。其次,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能夠克服農地家庭承包經營的弱點,有效解決農業技術推廣、農機聯合作業等問題,有利于發揮分工協作優勢,促進高技術農業發展和農業規模經營,為農地制度改革提供有效的社會支撐。最后,完善農村社保體系,逐步將農村的社會保障由依靠土地轉變為依靠社會和制度,還土地以正常的生產要素性質。
制度變遷的后果無法預測,國情決定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只能在集體所有制前提下,進行相對穩妥地使用權創新。唯有如此,才能根本上改變城鄉二元結構,實現城鄉統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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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琦.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模式探索.當代經濟科學,2006,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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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制度改革范文2
關鍵詞: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征收補償
Discussion on the system for land expropriation and requisition compensation procedure reform
Wu Yongwei
Abstract:Land is the people's livelihood, pregnant with human life and wealth. Along with our country the ceaseless development that economy builds, city development, construction land is increasing significantly, the government needs to implement land acquisition relates to the whole interests of the society, and the national economy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directly affects the social progress and stability. Based on the land system reform and the expropriation procedure adjustment research, proposed that land expropriation is advanced smoothly, and that the long-term interests of the farmer gets ensuring, avoid impose cause social contradiction.
Key words: Land expropriation;System reform;Expropriation and compensation
一、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土地問題的關鍵在于我國的土地使用制度不合理,而土地使用制度的不合理又源于我國土地所有制結構不合理。在土地所有制結構改革方面,我們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和農村人口的不斷增加之間存在著深刻的矛盾。雖然土地承包制最大限度地滿足農民對土地使用權的需求,但是,由于土地征用制度的存在,使得土地集體所有制處在一個極不穩定的狀態。改變這種現狀,可行的辦法就是打破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結構,統一實行土地的國家所有,然后再由國家根據社會收入分配,以轉移支付的方式給農民以必要的補助。
在生產關系方面,建立統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態,改變基于不同土地所有制關系而產生的不合理分配關系。在戶籍管理制度不斷改革,勞動人口頻繁流動的今天,這樣的改革更有現實意義。因為,在農村的勞動人口不斷增加,而土資源十分有限的情況下,按照既有的土地承包制度設計,總有一天會出現人口的增加導致農村土地無法承載的情況。
二、我國目前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路和理由
農村土地的國有化應當是我們未來改革的方向。其實,在現代社會,“民享”比“民有”更加重要,在土地國有化之后,只要建立完善的土地基金,并且用土地基金解決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農村的貧困問題可能也就迎刃而解了。還有,在未來解決農村土地問題,要改變以下觀念:
1、要改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的觀念,將虛擬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改為國家所有制,建立統一的土地所有和土地管理制度。
2、要正視人口不斷增加與土地資源稀缺之間的緊張關系,從動態的角度進行土地制度的科學設計。
3、在改變二元戶籍制度之后,允許現在的農民自愿選擇與國家建立新型的土地使用關系,打破許多地區單一的土地承包法律關系。
4、在土地的流轉過程中,國家應當考慮征收土地稅或者設立土地基金,服務于建立社會保障制度。
5、在改變土地所有制關系之后,國家應當根據不同地區生產力發展情況加大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在過去的20多年里,農村改革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現在看來,從上個世紀的90年代到現在,農村改革缺乏制度創新,土地承包制度30年不變,固然為穩定農村的土地生產關系創造了條件,但由于土地承包制度無法應對農村經濟不斷變化的情況,因而在一些地區已嚴重變形,導致農民僅依靠土地生活普遍相對貧困的境地。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全面改革土地承包關系條件尚不具備,政府部門應當在土地宏觀調控的前提下,探索新的土地管理制度,并通過修改憲法和法律將農村的集體所有制土地逐步地轉變為國家所有制土地,在實現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根據不同地區土地資源頒布狀況,分別實行土地轉移、出租、承包和其他的經營方式,并通過合同的形式明確土地的用途。對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要進行合理的農業生產補貼,對那些不愿意進行土地經營的農民,要通過建立土地轉移和流轉機制以及生活保障制度,保證他們基本權利。
三、征收程序的完善
1、完善土地征收程序的相應法律法規或規章。我們國家也可以考慮制定專門的土地征收法律或行政法規,或者在現行的《土地管理法》中增加土地征收的章節,或者制定相應的規章。
2、明確規定申請、調查與認定程序,界定征收適用的范圍。尤其是在土地征收的申請被批準以后,必須予以公告或個別通知被征收者,以保證土地征收程序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3、完善土地征收的補償程序。在土地征收補償程序中,我們需要做的是首先要規定土地資產的調查與認定程序。對于土地價值的認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要委托專門的土地評估機構來進行。同時要完善協商機制,聽取意見、審查或調查、協商并簽訂補償協議。
4、完善土地征收的申訴程序,應將司法審查引入土地征收補償爭端解決機制。無可置異,在我國土地征收是經常現象,行政機關不能直接和人民群眾經常發生土地征收的沖突。我國憲法里已經加進依法治國。牽涉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應該引導他們去法院,行政部門是相對強勢的,人民群眾是相對弱勢的,會造成不公平協商的情況。所以,應當走司法程序解決,司法機關是專門解決這些矛盾的地方。
四、提高征地程序的透明度,完善征地聽證制度
我國是一個法制國家,在涉及到征收公民財產權益的時候,必須賦予其充分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決定權,因此必須提高征地程序的透明度,完善征地聽證制度,以減少或消除征收與被征收者之間的矛盾,也在一定的程度上防止權利的濫用。舉行聽證會,傾聽大眾的心聲及解釋為何要這樣做,這不僅是民主的一種體現,更在消除政府與群眾之間的誤解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政策的科學性及可行性提供依據。所以,完善我國征地的聽證制度,在當前顯得迫切而必要,政府可以通過聽證會公布相關的政策依據,解釋相關補償制度,村民可以提出對項目的疑問和建議,通過這樣的互動,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征地的矛盾,為決策的合理性提供實在的依據。
五、土地征收補償問題的完善
為確保被征收者可以獲得合理的補償,法律必須規定補償的范圍、標準、種類等條款。為了更好地維護農民權益,首先,對于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而言,應采用公平的補償方式,由征收雙方以平等主體的方式對土地補償費、地上附屬物補償費、勞力安置費等費用進行一系列的要約與承諾來完成,這種方式也最能充分體現土地所有者及使用者的權益,也很好地維護了談判雙方的利益,不僅包括土地的價格,而且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新菜地開發建設、移民安置補助費等都應包括在補償的范圍內。其次,法律應該明確土地征收補償的范圍。再次,明確土地征收補償的發放主體,盡管土地的所有權為農民集體組織所有,但土地征收也損害了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所以,土地補償費用也應該分配給農民一部分,針對出現的農民坐吃山空的現象,農民此部分的收益可以通過社會保障的形式實現。集體土地征收對于農民而言,最根本的影響在于其失去了賴以為生的基本生產資料,而非簡單的財產權益的喪失。因此,集體土地征收補償不僅要考慮農民喪失的集體土地自身的價值,更應當從農民日后生計的維護和可持續發展角度為農民的長遠利益提供保障。
六、提高對農村集體經濟的補償和優惠政策,并實行監督機制
在我國,土地征收不僅征收了土地的所有權,還連帶地征收了附著于土地之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前文已經分析到,由于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先天缺陷,土地補償費實際上掌握在少數管理者手中,如何合理使用,發展村集體經濟,是保障農民利益的有效手段,政府對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應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以最大限度的發揮其真正的作用,同時相關審計部門應對集體經濟的合理使用進行跟蹤,是否真正用到為農民辦實事上,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社會的和諧。
七、總結
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對土地的需求不斷擴大,在城市現有土地存量不足的情況下,農村土地日益成為新增用地的主要對象。由于對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限制,征收農村土地成為擴大土地規模的主要途徑。通過分析我國集體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可以明確我們完善法律制度的方向,借鑒和吸收國外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先進經驗,可以規范集體土地向國有土地的轉變,保護集體、農民的土地權益,縮小城鄉差距,加速土地資源配置的市場化的進程,從而為經濟的發展提供用地保障的同時,對保持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穩定都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王洪友 鄒麗萍.《論我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主體虛位性》,《經濟與社會發展》,2005年第1期。
土地承包制度改革范文3
土地一直以來都是農民的主要收入來源,是農民的“命根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是對農民的土地進行法律性保護,從而促進農村土地更好的利用,充分實現土地的價值。因此,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是十分必要的。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及其意義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由縣(市、區)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協同項目實施單位,在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上,通過一定比例尺對現有承包土地進行航拍、制作工作底圖,參考二輪土地延包臺賬、承包合同、經營權證等相關資料,查清每塊地的名稱、坐落、面積、四至、權屬、土地種類和經營方式;摸清農戶家庭土地承包狀況,對土地承包人的地塊信息進行收集、歸納、整理核對;經張榜公示無異議后確權登記,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核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資料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從而解決承包地面積不準、四至不清、位置不明、登記不全等問題,把承包地塊、面積、合同、權屬證書全面落實到農戶,依法賦予農民更加充分且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必要性
2.1有利于土地承包關系穩定
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是在現有的土地承包制度的基礎上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從新認定,并對經營權人及其土地承包經營的信息進行全面登記備案,有利于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為調解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是對原來形成的土地承包關系的健全與完善,是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重要舉措。從而促進土地更好的處于良性的經營狀態,促進土地承包關系的和諧穩定。
2.2有利于推動土地規范流轉
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清晰,農民好比吃了“定心丸”,要外出務工經商的,或勞動力不足的農民就可以放心地把土地流轉出去,既不會造成撂荒,還可以增加財產性收入。如若發生承包地糾紛,調解處理就會有據可查??梢姡C證后,土地流轉將會更規范,土地權屬人的合法權益將受到更好的保護。通過土地的規范流轉,促進城鄉資源要素的均衡配置、新型城鄉關系的形成,是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增加農民收入的有效途徑。
2.3有利于促進土地規模經營
通過土地的規范流轉,促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客觀需要,在提高農民的組織化、專業化程度、增強農產品市場競爭力、增加農民收入等方面將發揮積極作用。目前主要體現在專業化合作社,如經濟作物規?;a、水產品規?;B殖等,這些都是在市場競爭中摸索出來的新的發展模式。因此,新型農業產業化的基礎是集中的連片土地,這也顯示出土地確權登記頒證的必要性。
2.4有利于擴大農民物權范圍
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從而建立農村產權制度,完善農村市場經濟制度,擁有明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可以自主進行土地的出租、轉包等形式的流轉,從而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土地物權歸屬不動產,農民還可以進行銀行抵押貸款,緩解生產經營過程的資金不足,實現土地的保值增值,使得農村土地在權益用途范圍上得到拓展。
3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可能遇到的問題
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雖然有過試點,但宣傳力度不足,干部群眾缺乏認知;二輪土地承包的原始資料不完整或不準確,有的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已丟失;土地面積變動較大,有被國家征用的,有因自然災害損毀的,有被撂荒的,有改變用途的,這些都給航拍帶來一定難度;有的原戶主死亡、分家拆戶,都須要變更承包經營權證;有的地塊有爭議。這些都會給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增加工作量和一定難度。
土地承包制度改革范文4
一、20*年農業生產回顧
1、穩步推進監獄農場稅費改革,順利完成土地承包任務
20*年是推行監獄農場稅費改革的第一年,由于它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事關干警、職工、家屬的親身利益,影響到監獄農場的長遠發展和社會的安全穩定。為此,監獄黨委和農場領導班子高度重視,按照上級的同一部署和有關精神,自上而下成立了由主要領導掛帥的稅費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抽調精干職員負責土地承包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加強了對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同時,廣泛開展調研工作,早謀劃、早預備,召開各種形式的座談會、研討會,利用多種媒體營造良好的政策*氛圍,開展了農場人口進戶調查,對周邊國營農場和*縣農民第二輪土地承包情況進行考察了解,對土地承包費構成和農工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收支情況進行分析測算和比較,公道確定責任田、承包對象和承包面積。20*年確定具有承包責任田權利的農工家庭1589戶,人口3377人。其中:農工1133人,家屬2244人。農工責任田面積每人為水田15畝或旱田25畝,家屬責任田面積每人為水田6畝或旱田10畝。并在政策答應范圍內積極出臺了“優惠機動田”“免除福利費”等惠民政策。全年共發包責任田2533公頃,發包優惠機動田713公頃,發包機動田3860公頃。實現了農場經營有序、生產發展、社會穩定的目標。
2、多方舉措,促進農業發展,加快職工增收致富步伐
為了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的農業生產治理工作,不斷完善統分結合的農業雙層經營體制建設,促進農業可持續健康發展,我們積極努力為農工家庭增收致富創造條件,一是認真按照有關規定代領轉付糧食直補,水稻良種補貼和農業綜合補貼資金共計376萬元。其中:糧食直補資金152萬元,水稻良種補貼資金58萬元,農業綜合補貼資金166萬元,進一步減輕了承包農工的負擔,增加了農工家庭的收進;二是強化農業生產治理與服務職能,全方位為農戶提前、產中和產后的服務。積極開展農業技術培訓,全年共舉辦農業生產技術培訓班5期,培訓人數470余人次,免費發放農作物種植技術培訓講義3000余冊。根據市場需求,引導農戶適時調整種植結構,積極應用新技術、新措施、新品種,使優良品種率達到90%以上,并與周邊種業公司簽訂單繁育作物良種270多公頃,農產品銷售渠道較好,農工家庭收進水平得到進一步進步。20*年全場糧豆作物播種面積7106公頃,均勻單產380公斤,總產40510噸,其中:水稻播種面積2570公頃,單產504公斤,總產19429噸;大豆1880公頃,單產132公斤,總產3722噸;玉米2600公頃,單產442公斤,總產17238噸;雜糧56公頃,單產143公斤,總產120噸。實現農業生產效益2000多萬元,農工人均收進達到了逐年增加10%的目標;三是采取措施,科學抗旱。*年進夏以后我場遭碰到建場以來最嚴重的旱情,持續時間達2個多月,受旱面積達7.3萬畝。針對旱情,監獄黨委和農場領導高度重視,先后召開三次抗旱工作會議,要求基層單位克服靠天等雨的僥幸心理,組織農戶利用已有設施、設備抗災自救,對大田作物噴施抗旱劑,增加鏟趟次數,水田采取輪灌和節水澆灌措施,增打抗旱補水井5眼,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加強農作物的田間治理,防治病蟲草害,這些措施都為大旱之年奪豐收打下了堅實基礎;四是加大農業基礎設施投進力度,改善農業生產條件。20*年投進資金40余萬元,對部分農業基礎設施進行維修和改造,其中:疏通水田引排渠系11800延長米,水庫尾渠清淤6900立方米,展墊砂石農田道路2700延長米;五是加強畜牧業的治理,積極開展年齡兩季禽流感、口啼疫和豬三聯針的強化免疫接種工作,經縣畜牧局檢查驗收,畜禽免疫合格率達100%,確保了畜牧業安全平穩發展。目前,我場存欄奶牛640頭,羊431只,可繁母豬618頭,育肥豬2100余頭,家禽1700余只。
土地承包制度改革范文5
【關鍵詞】集體林權改革;林權流轉;流轉對策
祁縣是我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試點縣,于2009年6月完成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任務,祁縣在集體林權改革中,堅持核心在“分”,關鍵在“放”,一放到底,一分到底,徹底把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處置權,收益權全面落實,把林木所有權下放到老百姓手里。放活林地經營權,建立以農戶為主體的微觀林業經營主體,充分尊重經營者的意愿,由其自主選擇經營方式,其次,落實處置權,在堅持森林采伐限額制度前提下,經營者可自由采伐,探索建立林權抵押貸款制度,允許森林資源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下進行流轉。最終目的達到確保收益權,取消各種稅費政策,建立林權流轉適度流轉辦法,規范森林資源流轉,對集體林地的流轉確保林農的知情權,保障林農的利益。
此次林權改革實實際上是在在林業領域的實現和延伸。家庭承包責任制一方面解決了勞動監督問題,激發了農戶的營林熱情,另一發面業帶來了林地的細碎化和小規模經營,不利于林業的規?;洜I和管理。2008年9月30日,視察安徽農村改革發展情況時強調:“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不僅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持穩定并長久不變,還要賦予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要根據農民的意愿,允許農民以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在保持家庭承包制框架不變的條件下,推動林地適度流轉,提高林地的經營效率,成為林權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鑒于林地的重要生產資料特性,慎重解決林權流轉帶來的問題,對于保護林區的穩定和農戶的利益意義重大。
1.林權流轉的內涵
林權流轉是指不改變林地所有權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將林地使用權,森林和林木所有權,森林和林木使用權按一定程序,通過招標、拍賣、協議等方式,有償或無償地由一方流轉給另一方的經營行為。以市場為主配置林地資源,重要是明確林地產權關系的基礎上,承認林地的商品屬性,培育林地市場,以地租,地價調節林地供求,為林權流轉提供市場機制。
2.現行林權流轉中存在的問題
2.1林權流轉的立法相對滯后
林業立法的相對滯后是造成林權流轉困難的重要原因之一,現行的林業法律指導思想仍沒有過渡到以生態建設為主的軌道上來,從而嚴重束縛了林業健康有序發展。在立法上《森林法》并沒有對林權有償轉讓作出完整和系統的規定。這就造成了在實踐中出現許多不規范的林權流轉以及國有、集體資產大量流失現象,從而影響了林業發展。2003年頒布的《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明確要求:“林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2008年的《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也同樣要求在有國務院批準的前提下盡快出臺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的流轉的具體辦法,但迄今為止該辦法尚未頒布。然而,林權流轉活動卻在這種立法格局的大背景下在各地展開,從而使林權流轉陷入“無法可依”的漩渦之中。
2.2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體系不完善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在實踐中,林權交易,林權抵押貸款,森林保險以及多樣化的林業經營模式等現象大量涌現造就了林權評估越來越重要。從我縣目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具體操作中來看,任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1)我國迄今為止尚未出臺一部專門有關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的法律法規,從而造成我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無法可依的局面。
(2)我國現行的有關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存在缺陷,期待進一步完善。如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服務收費標準的依據在我國目前的法律,以及政策上仍為空白。林權交易收費出于混亂的境地。
(3)現行的法律法規及其政策沒有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違規承當何種法律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
(4)在評估中缺乏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和專業評估人才,因此在林權交易中,行政機關對森林專業進行簡單評估。這種評估既缺乏合理的評估程序,又缺乏合理的評估方法,存在大量人為因素的干擾,致使評估價值嚴重失真。
2.3林權流轉的中介服務機構尚不健全
流轉市場信息不暢通,原因在于林權流轉缺乏高效的林權流轉信息平臺,然而,流轉市場信息的不暢通,通常則會造成有需要流出森林資源的經營者難以尋找到合適的受讓者。同時又有需要林地經營的經營者找到合適出讓者極其困難的現象。從而導致林業資源無法合理的優化配置。目前,我縣還沒有建立林權流轉交易中心及林權流轉信息共享平臺等中介機構,為了搞好森林資源流轉,需要有健全的中介組織機構為林權流轉提供服務。
3.林權流轉對策
3.1建立和規范林地流轉程序,確保林權流轉健康有序
林地是山區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林地流轉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必須從政策法律和行政管理兩方面加強監督和管理,建立森林資源適度流轉的辦法,進一步規范森林資源流轉。在林權流轉合同中應列明林地轉出者可以收回林地使用權的條款,嚴格規定流轉期限,流轉期限不應超過剩余承包期限。流轉后的林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不得轉變林地用途。避免因一次林地地流轉而使農民永遠失去林地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
3.2政府必須加強監督,引導林地合理流轉,防止林地過快過渡流轉
一方面避免土地通過盲目流轉,使林地集中到少數人手中,造成巨大貧富差距。損害林農的長遠利益。政府應制定相關政策,確保轉讓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土地集中到少數人手中后,一些人為實現更高收益,不合理的種植,如果大量出現此種現象,會威脅到國家的生態安全。政府須加強監督,引導林地合理使用,使林地流轉與林業產業結構調整相結合。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質上是在山區實行的森林資源的家庭承包,便于農戶配置勞動資源。受集體地權制度的制約,家庭承包責任制無法克服自身缺陷。為提高林地的經營效率,在保障現有產權制度不變的前提下,提高林地的可交易性和可流動性。促進林權流轉,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是林權制度改革后的創新方向。林地適度流轉,提高林地的經營效率,成為林權制度改革后重要的配套措施。在市場化的流轉環境下,一方面要加快林區人口向城鎮轉移,培育林地使用權流轉市場,建立和規范林權流轉程序,確保林地流轉健康有序。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加強監督,引導林地合理流轉,妥善解決林權流轉引發問題,對于維護林區穩定和林區經濟的發展至關重要。
【參考文獻】
[1]樊喜斌.關于林地流轉問題探討[J].林業資源管理,2006,8(4):29-33.
[2]王娟.淺談我國林地使用權流轉[J].法制與社會,2008(16):101-103.
土地承包制度改革范文6
1三農問題及原因
1.1三農問題梳理
三農問題是一個復雜的互相關聯的系統問題,其核心問題是農業、農民增收放緩以及城鄉收入差距不斷拉大。增收放緩是絕對量,收入差距是相對量;前者影響到我國的產業結構、糧食安全和人民生活,相對量則危及社會公平穩定。前者又對后者起根本作用。筆者認為三農問題的核心癥結在于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
1.2三農問題產生的原因
筆者認為三農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包括人口與耕地比例失調的自然國情矛盾和二元戶籍制度下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矛盾。二元社會結構是人為的制度設計,為與第一個矛盾一致,筆者暫稱之為“人造國情矛盾”。兩矛盾共同產生了三農問題,自然國情矛盾決定了小農經濟及人均土地占有量極低的情況下的農民收入難以提高,同時又因農業自身低收益率的性質,社會資本不愿投入,難以實現農業的科技化、規?;?。而“人造國情”矛盾導致城鎮化落后于工業化,造成了城鄉收入的巨大差距。
(1)自然國情矛盾。世界范圍內來看,農業自身就具有比較收益低的問題,對農業進行扶持和保護是世界范圍的通行做法,這是客觀事實。而中國人均耕地已經不足1.2畝,極大制約了農民收入。同時我國承包制的土地制度所導致的小農經濟,進一步制約了農業的規模化、產業化,農業自身所需要的規?;y以滿足,農業收益低更成為必然。農業收益低造成資本擠出,同時提高了進入的成本,技術金融等相關難以發展進一步加劇了農業的收益率低,形成了惡性循環。
(2)“人造國情”矛盾。二元經濟結構理論指出發展中國家的二元的經濟結構,是由于城鄉資源不同而形成的,產生城鄉差距,有其必然性,隨著城市化與工業化的不斷進行,城鄉差距會不斷縮小。但是我國的城鄉差距不僅僅包括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的二元經濟結構,而且還存在基于城鄉二元戶籍制度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所形成的二元社會結構。
有研究指出,由于人為歧視的制度安排,幾十年來中國的城鄉差距不斷拉大。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為5∶1。如果住房、教育衛生等也考慮在內,中國的收入差距將達到6∶1。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僅僅為1.5:1。
2三農問題的解決模式分析
2.1代表思路評析
首先,土地流轉的基本思路是將土地從不使用的土地的人手中流轉出來進入其他人的手中,通過企業合作社等形式實現規?;?,從而提高收益,克服土地撂荒等問題。但是有償的流轉導致多余的租金成本,這給原本低收益的農業增加了又一道障礙。在此基礎上的討論并不否認大型農業企業存在的合理性,也不否認規?;找鏁档蛦挝怀杀?,但是農業的低收益率,卻是一個不爭的事實。而農民增收更多程度在現實上大都是依靠兼業化,農業合作社尚難以形成可供移植,可全國推廣的合理模式。
其次,現今土地作為生產資料的性質弱化,耕地取得的收入遠遠不如外出務工。因此大量土地撂荒。土地承包制下的土地性質更傾向于社會保障。這是在制度設計時就是考慮到的,符合歷史國情;在土地流轉研究中也為學者所承認。但在進城務工較盛行的地區,土地大面積撂荒也不愿流轉出去的“雞肋”狀況凸顯。土地使用權固化的問題制約著土地的發展。
針對城鄉收入差距的問題以及針對二元戶籍制度的研究學界已經比較充分,但是針對真正的實施問題卻難以實現。第一,從理論上看,針對土地的社會保障性質,城市擁有各種社會保障,農村擁有耕地,這在不考慮量上的量的差距上,這種制度安排是具備一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的。進城農民工作為農村的戶籍,享有農村的耕地,在這種角度上來說如果再強求與城鎮人口完全相同的社會保障等待遇顯然也在一定程度上違反了公平原則。而城中村人口作為農村人口卻喪失了土地,也沒有社會保障相比農民工卻更反映出了一定的不公平。第二,從現實來看,戶籍制度上捆綁的歧視農村人口的各種社會保障,各種福利的量過大。如果完全放開二元戶籍制度,國家財政上具有一定的不現實性。如何真正實現戶籍制度上社會保障城鄉置換,保障盡量更加平等才是解決問題的重點,這就需要將目光轉向農村社會保障性質的土地。
2.2代表性模式設計評析
2.2.1重慶模式
(1)“地票”改革。所謂地票,就是由市國土房管部門發給等量面積建設用地指標憑證。這個憑證就稱為“地票”。地產開發商通過競拍地票,獲得申請對城市近郊的土地進行商業開發的權利。
重慶地票將農村地區的非耕地轉變為耕地,隨即將城市近郊的農地納入城鎮土地開發版圖。就是借宅基地的流轉實現了用于建設的農地的置換,農村的宅基地變為城市的宅基地,其目的在于保證耕地的不減少,克服城市擴張的用地瓶頸。
(2)“脫衣穿衣”戶籍制度改革。
2010年1月,重慶啟動戶籍制度改革,制定了《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配套方案》,全力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改革中,以解決有條件農民工“轉戶”為突破口,對轉戶農民設計了 “3 +5”、“脫衣穿衣”的政策體系:即進城農民穿上城市就業、醫療、社保、教育、住房“五件衣服”,脫掉農村林地、宅基地、承包地“三件衣服”。截止目前已經有近兩萬名農民獲得城市戶口,農民興趣很高。不可否認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實現了城鄉制度的很大銜接,是我國戶籍制度改革配套制度設計影響極大的一次實踐,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由于“穿五”存在一定的時間遲滯,或者依靠市場(除了教育問題可以立即解決,社保、醫療具有年限限制,就業培訓遠遠不足,住房只能依靠廉租房等),實際應用效果沒有預想的要好。具體分析情況如表1所示。制度改革也僅僅傾向去于兩類重點群體: 一是有條件農民工及新生代。二是歷史遺留問題。 所以重慶戶籍制度改革效果受到了很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