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家庭扶助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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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家庭扶助政策

計劃生育家庭扶助政策范文1

一、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的意義

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是鼓勵農民響應黨和國家號召,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農村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舉措。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有利于緩解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在生產、生活和養老方面的特殊困難;有利于引導基層干部更加關注農民的切身利益,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導向和優質服務方向轉變,逐步形成較為完善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和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農村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要充分認識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的重大意義,把這件事關農民切身利益的大事辦實辦好。

二、獎勵扶助制度的基本內容

建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是在現行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的基礎上,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給予獎勵扶助的一項基本計劃生育獎勵制度。這項制度從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市農村地區開始施行。

(一)申請獎勵扶助的條件。

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者均可申請獎勵扶助: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人員;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滿60周歲;

3.1973年1月1日以來,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生育(包括收養,以下相同)子女的行為;

4.依法生育的子女現存一個,或均死亡現無子女。

(二)獎勵扶助標準和資金來源。

獎勵扶助金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標準發放,直到亡故為止。已超過60周歲的,以2005年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獎勵扶助金按年計算,以個人為單位每年發放一次。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近5年內由市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并納入當年財政預算。今后,視市與區縣的財力情況,再確定市、區縣財政負擔比例。

(三)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程序。

1.本人提出申請;

2.村民委員會審議并公布;

3.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并公布;

4.區縣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復核、確認并公布;

5.市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獎勵扶助對象一經確認,發給由市人口計生委、市財政局監制的《*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光榮證》。

獎勵扶助對象如發生情況變化,由村民委員會及時上報。

區縣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獎勵扶助對象的年審工作。

(四)實行獎勵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則。

1.統一政策,嚴格控制。市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不同時期的計劃生育法規、政策,制定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條件和獎勵扶助的最低標準,確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獎勵扶助政策和獎勵扶助對象審批程序向社會公開,通過張榜公布、群眾參與、社會監督等措施,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性。

3.直接補助,到戶到人。由委托發放機構直接將獎勵扶助金發放到獎勵扶助對象個人賬戶,減少中間環節,規范操作程序,方便群眾。

4.健全機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獎勵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機制。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挪用、虛報冒領獎勵扶助金及以扣代罰等各種名目的違規行為。

三、獎勵扶助金發放方式和資金管理

(一)獎勵扶助金發放方式。

獎勵扶助金實行專賬核算,采用直接撥付的方式發放。各區縣要按照統一要求建立獎勵扶助對象個人賬戶,通過指定的發放機構,將獎勵扶助金直接劃轉到獎勵扶助對象的個人賬戶。

(二)獎勵扶助資金管理。

市財政部門負責獎勵扶助資金的預算、決算審批,對資金進行監督管理,獎勵扶助資金納入當年財政預算,并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會同市人口計生委共同制訂獎勵扶助金發放辦法和操作規程。

市人口計生委負責獎勵扶助資金預算和決算的編制工作,向財政部門提供獎勵扶助對象的名單,配合委托發放機構建立獎勵扶助對象個人賬戶,監督發放機構將獎勵扶助金及時足額撥付到個人賬戶,及時掌握獎勵扶助金的發放情況,加強資金管理。

發放機構負責獎勵扶助金具體發放工作,接受財政和人口計劃生育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委托服務協議的要求和人口計劃生育部門提供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單,建立個人賬戶,將財政部門撥付的獎勵扶助金及時足額劃轉到個人賬戶,并將個人賬戶和獎勵扶助金撥付情況及時反饋給財政和人口計劃生育部門。

四、加強對獎勵扶助金發放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人口計生委、市財政局、市農委、市監察局、市審計局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實施工作的協調組織,指導推動和檢查監督全市實施工作。

各區縣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獎勵扶助制度實施工作的領導,把獎勵扶助制度實施工作納入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內容。加強獎勵扶助對象個案信息登記、數據分析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建立獎勵扶助對象個案數據庫和管理信息系統。確保獎勵扶助政策執行的公平、公正,獎勵扶助金落實到戶到人,確保專項資金安全。

五、加強對獎勵扶助金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

各區縣政府要加強對獎勵扶助金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推行政務公開和群眾舉報制度,定期組織人口和計劃生育、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對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程序進行檢查監督,利用多種形式對獎勵扶助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獎勵扶助資金的到位、管理和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級人口計劃生育部門應采取指定專人、設立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等方式,受理群眾監督、舉報,并為群眾提供優質咨詢、查詢服務。

對在獎勵扶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區縣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執行中出現重大問題、造成社會影響的,要追究主要領導及相關部門的責任。對虛報、冒領獎勵扶助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要嚴肅查處;對于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委托發放機構不按服務協議履行資金發放責任,發生截留、拖欠、抵扣獎勵扶助金行為的,除取消其發放資格外,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計劃生育家庭扶助政策范文2

一、實行特別扶助制度的重要意義

人口問題始終是制約我國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是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因素。20世紀70年代以來,我縣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人口的過快增長,實現了人口再生產類型的歷史性轉變,為我縣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突出貢獻。新時期的人口問題更加復雜,要采取更切實有效的措施,努力解決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是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來形成的特殊群體,是社會廣泛關注的特殊計劃生育家庭。建立和實施特別扶助制度,是完善和發展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全面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具體實踐。實施這項制度,有利于緩解特殊計劃生育家庭的實際困難,使他們精神上獲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幫助;有利于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導向轉變,更好地體現我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以人為本的政策理念,進一步激發廣大人民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積極性;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通過率先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難,逐步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更好地體現社會公平。因此,要充分認識建立和實施特別扶助制度的重要意義,把這件事關廣大群眾家庭幸福和社會和諧的大事落到實處。

二、特別扶助制度的主要內容

特別扶助制度是為了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難,更有效地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針對獨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項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對象的基本條件

特別扶助制度扶助的對象是:我縣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符合上述條件的對象,由政府發放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金。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周歲領取扶助金。扶助對象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后,中止領取扶助金。

(二)扶助對象的確認程序

人口計生局負責扶助對象的確認。具體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在達到49周歲的當年按規定時間向戶籍所在村(居)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連同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收養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相關合法有效的證明材料一并交村(居)委員會。獨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公安機關或戶口所在村(居)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獨生子女殘疾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等級為三級以上。

2、村(居)委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資格初審并張榜公布。

3、縣人口計生局審批、公示并備案。

(三)扶助資金的發放標準

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獨生子女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

對于符合條件而以前未享受的,以20*年為起點發放。在開展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時,扶助金不計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戶”,不影響其原有待遇。

(四)扶助資金的發放方式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資金原則由現有獎勵扶助金的發放機構,建立扶助對象個人帳戶,直接發放到人。

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按月計算,一年發放一次。發放扶助金采取一人一卡(存折)的方式,直接發給扶助對象。發放機構根據縣人口計生局提供的扶助對象名冊和身份證號碼為每一個對象開設一個扶助金個人賬戶,并在規定時間內將扶助金劃入每個對象的個人賬戶。扶助對象憑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和扶助金存折(或卡)到發放機構領取。委托他人領取時,須憑受托人身份證、扶助對象身份證(或戶口簿)、扶助金存折(或卡)領取。

(五)特別扶助的經費來源

扶助經費由省和縣兩級財政共同負擔,縣配套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六)特別扶助制度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計劃生育公益金等制度銜接

特別扶助制度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相交叉對象,其扶助金發放標準就高不就低。對于目前已享受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獨生子女傷殘或死亡的對象,按照本方案規定相應提高扶助標準;對于符合獨生子女傷殘或死亡的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基本條件的農村對象,年齡達到60周歲以后,仍繼續執行本方案規定,不再重復執行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對于獨生子女傷殘或死亡而女方尚未達到49周歲的家庭,應結合計劃生育公益金制度,通過多種形式給予幫助。符合再生育條件的縣人口計生局要積極開展生殖健康咨詢和指導,及時幫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實現再生育。

三、特別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則

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政策,嚴格控制。嚴格依據省人口計生委確認的特別扶助條件和國家人口計生委的有關政策解釋,嚴格按全縣統一標準發放扶助金,確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通過張榜公布、逐級審核、群眾舉報、社會監督等措施,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戶到人。依托現有渠道直接發放扶助金,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挪用、虛報冒領扶助金等違規行為。

(四)健全機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對象確認、資金管理、發放和社會監督的特別扶助制度運行機制。

(五)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把實施特別扶助制度與計劃生育公益金制度以及開展“幸福工程”、“生育關懷”等活動結合起來,形成扶貧濟困的良好社會風尚。

四、特別扶助制度的實施步驟

(一)20*年特別扶助制度實施工作

20*年是特別扶助制度實施的起始之年,實施工作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部署、宣傳和培訓(8月1日~8月31日)

召開會議,專題研究部署實施工作,制定實施方案和相關制度。對鄉鎮(街道)、村級人口計生工作人員開展宣傳培訓。組織調查摸底和準備工作。

第二階段:申請、評議和初審(9月1日~9月30日)

本人申請、村(居)委員會評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并張榜公布。在鄉鎮(街道)初審期間,縣人口計生局負責做好政策解釋答疑工作。

第三階段:審查、確認和公示(10月1日~10月31日)

縣人口計生局嚴格桉規定程序完成審查確認、公示工作,并將個案及匯總信息逐級上報市和省人口計生委。及時建立并妥善保管扶助對象的個人檔案,確保扶助個人檔案信息無虛報、無遺漏、無差錯、無延誤。

第四階段:撥付、發放和總結(11月1日~12月31日)

縣財政局在省下達補助經費核撥到位的十天內,連同配套資金足額撥付到位。發放機構要根據縣人口計生局審查確認扶助對象名單,建立特別扶助對象個人賬戶。完成特別扶助金的發放和工作總結。

(二)特別扶助制度實施列入全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經常性工作

從2009年起,特別扶助制度實施作為經常性工作,原則上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實施工作同步進行。每年5月底前,縣人口計生局完成扶助對象審查確認和信息錄入、變更工作;6月15日前,縣人口計生局向省、市人口計生委報送全縣經確認的當年扶助對象匯總信息;7月15日前,省下達扶助專項補助資金;8月底前,縣財政配套扶助專項資金按時足額撥付到發放機構,并劃入扶助對象個人儲蓄賬戶;10月底前,發放機構向縣人口計生局、財政局反饋當年扶助金發放情況;11月底前,縣人口計生局對當年特別扶助制度實施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形成書面材料上報省、市人口計生委和財政部門。

五、特別扶助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特別扶助制度要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實施工作結合起來。各鄉鎮(街道)要切實加強領導,確保特別扶助制度落到實處。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建立經常性溝通協調機制,切實加強對制度實施的領導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實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明確部門職責。人口計生局負責扶助對象的確認、政策解釋、數據匯總、建立相關數據庫和信息監控等工作??h財政局負責扶助資金的預算決算,建立扶助財政專戶,并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委托發放機構負責將扶助金及時足額發放到戶到人。要建立對象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和社會監督四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制度運行機制。

計劃生育家庭扶助政策范文3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口計生委省財政廳(關于全面推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7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推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

我市推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輔助制度的工作目標是:建立包括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社會監督四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獎勵扶助制度運行機制,確保獎勵扶助金發放到戶到人;完善以法定獎勵保障和政策扶助為主體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解除實行計劃生育群眾的后顧之憂,引導農民群眾更加自覺地實行計劃生育。

我市推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遵循的原則是:統一政策,從嚴掌握;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直接補助,到戶到人;完善機制,長效運作。

二、工作內容

(一)確認獎勵輔助對象

1、年滿60周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村居民:

(1)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養一個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規定,經批準生育兩個孩子,其中一個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沒有收養孩子的夫妻。

2、只生育一個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和收養孩子的年滿50周歲的農村居民。

已超過上述規定年齡的,以政策開始執行時的實際年齡為起點計算。

(二)明確獎勵扶助金標準

對上述對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獎勵扶助金不得抵消其他方面的優惠和補助。

(三)落實獎勵扶助金

獎勵扶助所需資金由縣級財政承擔,省財政對經濟薄弱地區給予補助。

(四)同意發放方式

建立縣級財政專戶,委托農村信用社設立獎勵輔助對象個人帳戶,每半年發放一次,直接發放到人。獎勵輔助金發放時間從*年1月1日起計算。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程,實行目標責任管理;要認真制定方案,規范工作程序,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資金落實到位。人口計生部門要嚴格把握政策,做好獎勵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建立個案信息檔案、數據匯總分析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財政部門要確保資金即時足額撥付到位,并做好監督工作。宣傳部、農工部、監察、審計、公安、民政、扶貧、農村信用社等部門和單位要發揮各自優勢,落實相應措施,共同做好獎勵扶助工作。

計劃生育家庭扶助政策范文4

一、獎扶制度的重要意義

20世紀70年代以來,我鎮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人口的過快增長,為我鎮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突出貢獻。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重點在農村。農村的穩定與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農村人口的有效控制。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是鼓勵廣大農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穩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舉措,也是增加農民收入、統籌城鄉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有利于促進群眾生育觀念的改變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導向、優質服務方向轉變;有利于改善計劃生育家庭在生活、養老方面的境況。各村要充分認識建立獎扶制度的重大意義,把這件事關計劃生育戶切身利益的大事辦實辦好。

二、獎扶制度的主要內容

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包括兩項具體政策:

(一)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1、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條件:

獎勵扶助對象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本縣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

(3)、現存一個子女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滿60周歲。

2、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必須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請;

(2)、村民委員會評議;

(3)、鎮人民政府初審并張榜公示;

(4)、縣人口和計生委復審確認。

3、獎勵扶助金的發放標準:

農村只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計劃生育家庭,夫婦年滿60周歲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獎勵扶助。國家統一規定,獎勵扶助金標準每人每年720元。省規定,只生育一個獨生女的獎勵扶助對象,由省財政出資每人每年另增發120元(子女死亡且不符合特別扶助對象每人每年另增發600元)。市在國家和省規定獎勵扶助標準的基礎上,由市財政出資每人每年再增發120元。獎勵扶助對象從60周歲起領取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

(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

1、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的對象是: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特別扶助條件的具體政策由省人口計生委負責解釋。

符合上述條件的對象,由政府發放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周歲方可領取扶助金。已超過49周歲的,從其扶助資格被確認年度起發放扶助金。

2、特別扶助對象確認的具體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請;

(2)村(居)委會和鎮人民政府進行資格初審;

(3)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批并公示;

(4)市級和省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獨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公安機關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獨生子女三級以上殘疾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3、特別扶助標準:

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含二女戶)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現無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個獨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對象,扶助金標準由省財政出資每人每年另增發120元,直至亡故為止;獨生子女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年9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市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由市財政出資每人每年再增發扶助金120元。

以上兩項制度按照以下規定進行銜接:符合獎勵扶助制度、且同時符合特別扶助制度資格條件的對象,全部納入特別扶助范圍;符合特別扶助制度資格條件的農村對象,年齡達到60周歲以后,仍繼續執行本辦法規定,不重復執行獎勵扶助制度。

三、獎扶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統一政策,嚴格控制。嚴格以本方案規定的獎勵扶助對象資格條件和獎勵扶助金發放標準,確定獎勵扶助對象范圍,發放獎勵扶助金,確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嚴格確認程序,做到本人申請、逐級審核、張榜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補助,到戶到人。由人口和計生部門確定的發放機構直接將獎勵扶助金發放到獎勵扶助對象。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挪用、虛報冒領和以扣代罰等各種名目的違規行為。

(四)健全機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對象確認、資金管理、發放和社會監督“四權分離”運行機制。同時,繼續完善并認真落實現有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惠和救助保障政策,逐步形成以獎勵扶助為主導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

四、獎扶制度的實施步驟

(一)2011年獎扶制度實施工作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實施準備、動員部署和宣傳培訓階段(1月份)

由鎮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獎扶制度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制訂實施方案,開展宣傳動員,進行業務培訓,做好調查摸底等工作。

第二階段:獎勵扶助對象申報、審核和確認階段(2、3月份)

按照本方案規定的獎勵扶助對象的資格條件、確認辦法,認真做好獎扶對象的申報、審核和確認工作。2月底前,完成獎扶對象本人申請和村民委員會評議工作;3月1日前,完成鎮初審、公示和上報工作;3月15日前,完成縣級復審確認工作。各村(居)和計生部門要建立和妥善保管獎扶對象的個人檔案,建立獎扶對象個案信息庫,確保獎扶對象個案信息無虛報、無遺漏、無差錯、無延誤。

第三階段:獎勵扶助金發放階段(8-9月份)

8月5日前,各村(居)將獎扶對象2010年度確認數和2011年度預測數、資金需求數進行審核匯總,報縣人口和計生委;縣人口和計生委在8月15日前將已確認的獎扶對象名單抄送縣財政局和發放機構。

9月30日前,發放獎勵扶助金。在發放日之前,縣財政局將獎勵扶助專項資金足額撥付到縣農村合作銀行;縣農村合作銀行按要求制定獎扶資金發放辦法,為獎扶對象開設個人賬戶,制作專用儲蓄存折,直接將獎扶資金打卡發放到個人賬戶。各村(居)及相關部門要認真做好獎扶制度的宣傳工作。

第四階段:總結評估階段(10-11月份)

認真總結獎扶制度實施過程中的經驗,努力查找存在的問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使獎扶制度的實施更加規范化和制度化。各鄉鎮要將總結報告于11月10日前報送縣人口計生委和縣財政局。

對各鎮實施獎扶工作質量由縣人口計生委結合人口計生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進行抽查評估。

五、獎扶制度的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獎扶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難度大,各村要切實提高對這項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加強領導和組織協調,精心組織實施。

(二)明確部門職責。要建立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和社會監督四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制度運行機制。各村要結合各自職責,做好獎勵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資金發放和監管等工作。。

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撰寫工作方案,起草相關配套政策;負責獎勵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政策解釋;負責獎勵扶助對象的統計調查、數據匯總和人群規模預測,建立個人信息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及時向上級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獎勵扶助對象名單。

(三)獎扶制度執行情況,納入縣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對制度實施出現的重大問題的實行“一票否決”。

計劃生育家庭扶助政策范文5

一是將農村只收養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納入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制度范圍

目前納入獎勵扶助對象范圍的是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獨生子女戶和雙女戶,所以在調查核實階段特別注重調查申報納入獎扶對象的子女是否親生子女。只要不是親生子女,無論是合法收養還是非法收養的一律不納入獎扶范圍,引起了收養子女家庭的不滿。普遍認為反正他們只有一個孩子,為什么親生的給獎勵,收養的就不獎勵,并有人多次到縣人口計生局和負責審核的工作人員理論;有的老人怕收養的子女找借口不孝順或不負擔養老義務,從收養的孩子懂事之日起就避而不談其是收養的,一直說是自己親生的。通過審核人員耐心細致負責任的調查,將收養的秘密揭開后,反而引起了部分家庭的不和,雖然是極少數,但也給農村的社會和諧造成了一定影響,特別是對收養子女的農村老人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響。

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父母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養法第三條規定,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

一些地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也規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有子女而收養的,按照子女數比照政策外生育子女的標準征收征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按照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筆者認為,既然收養法規定了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一些地方的計劃生育條例又規定了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有子女而收養的,按照子女數比照政策外生育子女的標準征收征收社會撫養費,且社會撫養費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征收。當養父母年老時,就應象其他自己生育子女的計劃生育戶一樣,享受到國家的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更何況,獎勵扶助金是由政府出資、財政保障,不是計劃生育一家的事,將收養子女的農村老人納入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范圍,合乎民心、順應民意,有利于農村的和諧穩定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當然,何時納入、怎樣納入、需要辦什么手續,是需要進一步考慮和細化的。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和自己生育子女的一視同仁。只要戶口本上顯示只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就直接和其他人一樣按程序納入獎勵扶助對象范圍。

二是符合條件但提前生育或未辦理二胎生育證而生育兩個女孩的家庭應在一定條件下納入獎扶范圍

按照目前實行的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制度,納入獎扶對象的必須是實行計劃生育戶。我國的一些地方性計劃生育條例在不同階段對農村規定了具體的照顧生育二胎條件,如山區只有一個子女,平原丘陵第一個子女系女孩,農村中男到女家落戶,雙方或一方是少數民族等。為完成人口控制目標,又規定了具體的生育間隔。但在實踐運行過程中,由于多種原因,有一部分符合照顧生育條件的農民卻違反生育間隔規定提前生育了第二個子女,或未辦理二胎生育證生育了第二胎。其實他們本來有可能是實行計劃生育戶的。這當然主要是他們自己的責任,但也不排除有我們工作不到位,宣傳、辦證不及時,極少數人為亂收費達不到目的故意不給符合條件的人辦證,讓內生變外生的因素?,F在有的省市在修改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時取消了生育間隔,甚至還有人提出要對符合條件的生育二胎夫婦實行免費登記制度,這就給在一定條件下將符合條件但因種種原因本可以內生卻外生的人群納入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對象創造了機遇。應在適當時機將這部分人納入獎扶對象范圍。條件是必須按當時規定足額繳納了社會撫養費,領取了結論證。提前生育的還應按提前生育的年數相應推遲享受獎勵扶助的時間,第二個子女必須是女孩。

計劃生育家庭扶助政策范文6

一、目標任務

以實行獨生子女父母、雙女戶父母光榮證為載體,進一步完善計劃生育優惠政策,全面實施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并確保各項優惠政策的兌現落實。

二、項目內容

1、按照市上要求,在全縣推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雙女父母光榮證》管理制度。

2、兌現落實獨生子女保健費。

3、兌現落實農村只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計劃生育家庭,夫婦年滿60周歲,年人均600元標準的獎勵扶助金(已超過60周歲的,以該政策開始執行時的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

4、兌現落實減免獨生子女九年義務教育期間雜費,雙女絕育戶兩個孩子九年義務教育期間各50%的雜費。

5、兌現落實自愿放棄二孩生育指標的獨女戶一次性獎勵金2000元。

6、兌現落實其他優惠政策。

三、資金來源

1、農村獨生子女保健費在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計生資金中列支。

2、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由國家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具體負擔比例待省獎勵扶助實施意見下發后依據執行。

3、減免農村獨生子女戶、雙女戶義務教育期間雜費由縣財政在教育經費中列支。

4、農村放棄二胎指標一次性獎勵金在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計生資金中列支。

5、分配扶貧資金時,優先扶持獨生子女和雙女絕育戶,保證資金總額的15%用于計生貧困戶。

6、制定社會救助政策,發放救濟款,要傾向計劃生育家庭。

四、方法步驟

1、年6月底以前各鄉鎮要在廣泛宣傳實行獨生子女、雙女戶的優惠政策、放棄二胎指標獎勵及縣上實施光榮證管理,兌現優惠政策的具體措施的基礎上,按照“經父母申請,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簽發”的原則辦理光榮證,然后將獨生子女、雙女戶和放棄二胎指標戶底子分門別類摸清、摸準,按照標準兌現獨生子女保健費、兌現獎勵費等所需費用,并列入本年度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計生資金項目預算。

2、年7月底以前,各鄉鎮要對具備以下條件的獎勵幫扶對象進行調查、核準:①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村戶口或界定為農村戶口;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③現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④年滿60周歲。并將審查結果上報縣計劃生育局。

3、年8月底以前,縣上統一印制《光榮證》,并將兌現優惠政策的相關資金落實到位。

4、年9月底以前,逐人兌現困難家庭獨生子女、雙女的義務教育雜費等。

5、年10月底以前,由縣計生局對獎勵扶助對象予以核查,將印制的光榮證發至獨生子女和雙女父母手中。

6、年11月底前,兌現落實獨生子女保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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