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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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管理制度

資金管理制度范文1

一、城市建設資金的范圍包括:(1)每年年初預算安排的城建資金項目;(2)市政府專項撥款用于城市建設的工程項目。

二、城市建設資金實行??顚S谩8鶕矣嘘P政策規定,它主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規劃編制、園林綠化建設、環衛設施建設項目等。城建資金不得轉移和挪用。

三、城建資金每年年初必須立項并列入財政預算安排,報經市政府批準后方可使用,不得隨意改變用款項目,超計劃項目須經市政府批準后列入明年追加。

四、城建資金工程項目的管理

(一)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

(1)凡列入城市建設工程的項目都必須根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對達到招標投標起點額度的工程,都要嚴格實行公開招投標。對于未達到招標起點額度的工程,本著公開、透明的原則,嚴格按程序自行組織公開承發包。因特殊時間或條件限制,難以按程序公開發包,報經分管領導同意,經班子集體討論發包,禁止變相肢解分包。

(2)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工程項目合同簽訂之前,必須附上合同中標書或交易見證書。簽訂工程合同,須有經辦人,業務科室或單位負責人,分管領導簽字,局監證確認后方可承發包合同。合同一式三份,施工單位、財務各一份,單位自存一份。

(二)工程款預付管理

(1)工程款預付前,施工單位必須報送工程進度統計報表,報業務科室和計財科各一份,經業務科室、計財科根據合同要求對工程進度進行審查,并提出支付意見。

(2)預付工程款票據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報經領導批準,財務對施工單位的票據復核后予以支付。

(三)工程驗收與決算管理

1、工程項目竣工驗收。項目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監理、勘察、施工單位、該項目管理人員和決算審核等相關人員參加,按照合同對該工程的質量、數量進行實地驗收。

2、工程竣工決算嚴格按照驗收、決算、審核、審價四個程序實施,建設單位編制決算前應組織項目管理、決算、審核、施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參加進行實地驗收,認真復核工程的質量和數量,復核決算定額適用是否合理。

3、因特殊地理條件及其它原因在合同約定以外追加的工程量,依據項目變更批準聯系單經實地驗收進行決算,隱蔽工程依據變更批準聯系單和經雙方簽字的現場施工記錄予以決算。

4、工程經驗收、決算、審核后,送中介機構(財政或審計)審價,審價確認后工程決算書送計財科一份。

5、計財科依據審價確認的工程決算書和票據,經經辦人員、單位負責人簽字,分管領導審批后支付工程余款。

(四)工程實行報告備案制度管理

根據市政府臨政發(2003)183號文精神規定,建設單位在工程立項、招標、預(決)算等環節應向紀檢監察組織報告備案。部門投資額在30萬以上的工程,部門下屬單位投資50萬元以上的工程,報市紀委監察局備案。部門投資額在30萬以下的工程,部門下屬單位投資在50萬以下的工程,報主管單位紀檢組織備案。

五、城市規劃項目經費管理

(一)規劃項目合同的管理

城市規劃項目的實施,本著公開競爭,擇優選擇的原則確定設計單位簽訂項目合同。合同經辦人,業務科室負責人簽字,報局長簽字確認后方可生效。經簽訂的合同送計財科一份,作為支付依據。

資金管理制度范文2

關鍵詞:石油;資金;管理制度;完善策略

資金是工業、商業等多個行業經營、生產的本錢。運用于石油行業的資金往往是墊付于石油企業建設、投資、生產、經營活動、再生產等過程中以貨幣的表現形式進行周轉、流通,使其在保留本身價值的基礎上再增值。

一、我國石油資金管理制度的現狀

由于石油行業涉及面寬、牽涉面廣,耗用資金的部門、生產環節較多,進出資金數額較大,因此,資金管理制度在石油行業運營中有著相當重要的作用。隨著改革全面深化進行,我國石油行業也在不斷的改變自己,一些部門開始進行組合,一些企業內部分別進行了調整,以此加強我國石油企業發展、生存的能力。并能面對當今社會石油行業激烈競爭的市場,且能通過自身的實力和良好的管理占據市場中的一點份額。目前,我國很多石油企業都能夠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都在逐步完善石油資金管理制度,資金運用、資金管理總體情況日趨漸好。但有些石油企業由于不能及時更新、完善陳舊的管理模式,思想上還停留在計劃經濟時期。所以,在投資、生產、經營銷售等資金管理方面、制度健全完善方面存在一些大大小小的問題。比如有的企業在進行項目投資時沒有認真評估資金投資效益,以至所投項目收效甚微[1]。

二、我國石油資金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問題

雖然石油行業經過不斷的改革、不斷健全經營管理體系,壯大了自身,在眾多企業競爭中頗顯優勢。但我國石油資金管理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和問題有待探討。

1.資金預算投資管理不完善

石油行業也同其他企業一樣實行預算管理經營、投資、財務等來控制資金的使用,或根據已有的現金進出量和已發生的生產經營情況等進行今后經營情況預測控制。但由于一些企業上下缺乏對預算執行的詳細監管制度和完善的監督管理體系,因此削弱了預算管理的功能和作用。而在投資管理方面由于只關注長期投資的項目是否有高產量、高產值,只關注項目資金來源,不注重高成本投資風險的預測和經營管理。結果是投的多、收的少,時常導致資金周轉困難。對一些短期投資項目沒有制定資金運用、運營相關的管理政策和項目達標考核制度,對投資運營的過程缺乏深層次的分析評估,時常導致投資運營效率不高。

2.內部控制管理制度落實難

雖然國家最新頒布的會計管理制度已經開始實施,石油企業資金內部管控規范也已出臺,大多石油企業為了優化內部管理也對一些部門采取了重組合并等形式。但由于石油資金涉及到勘探、設計、生產、銷售等多個環節,每個環節的財務人員業務水平不一樣,核算方式、使用工具不一樣,信息來源渠道不一樣,財務報表上報形式和上報時間不一樣。往往會導致企業相關部門和高層領導知道的資金運營信息、預算執行情況的反饋較滯緩。無法及時做出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正確判斷,無法及時修正、改正的一些有問題或做出一些新的決策。加之,一些內部管控規范落實執行情況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或根本就沒人敢去管理。如銷售部門僅負責售出產品不負責收回資金,財務部門只管記賬和結算工作,資金使用有領導簽字同意不管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就可支付。導致企業資金管理不規范。使用每一筆資金無法達到有效、合理。

三、完善制度的策略

針對我國石油資金管理制度目前尚存的缺陷和若干問題,怎樣進一步完善資金管理制度,建議采用以下相關對策。1.細化資金預算管理制度石油行業應在公司或集團等內部成立專門的預算組織機構,設立由公司經理或集團董事會等直接領導下的預算管理部門,全面負責由公司或集團等提出的戰略目標進行預算編制、審核、確定及調整工作。公司或集團應改變以往項目先上,邊干邊籌資金,沒過預算審批就花錢的現象。應加強公司或集團等資金的集中管理。應將預算范圍擴大到企業上上下下所有的資金,以此堵住計劃外、預算外的資金使用。應建立預算執行全過程的詳細監管制度,加強成本管理。應完善現金支出監管制度。同時加強與外部、與銀行的職能對接管理制度,建立統一的資金收付監督管理體系,保證資金的合理運用[2]。

2.制定投資決策管理制度

在投資管理方面應制定資金運用、運營相關的管理政策和項目達標考核制度,應制定與決策者相關聯的投資目標崗位責任制,形成科學合理的決策制度。使決策者權責分明,杜絕一言堂、杜絕看似集體決策同意,出了問題、沒有收益無人問津、無人負責的現象。應科學管理投資項目,用事實、用數據決策項目的可行性。無論長期投資還是短期投資都應深層次的進行分析,都應詳細制定投資計劃、投資方案,并進行計劃、方案的效益評估、評價,挑選成本消耗低、投入少、效益好的方案保證投資能獲取最大的效益。

3.強化內部控制管理

石油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最新頒布的會計管理制度和資金內部管控規范,明確崗位責任制。公司或集團應經常組織領導層及預算、財務等部門的人員進行培訓學習,提高管理層的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關部門應盡可能統一核算、財務報表形式。應加強企業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保證各種信息的暢通,縮短結算時間,使資金周轉靈活。應運用現代科技進行勘探、設計、生產、銷售等多個環節網絡化信息管理。建立日或隔日成本核算管理體系,使資金運營信息、預算執行情況及時反饋到相關部門和領導層,使領導們能對資金使用情況及時做出正確判斷,修正運營管理中的錯誤,調整運營實施方案,減少資金的流失和不必要的損失。對一些無法實施有效監督管理或根本沒人敢去管理的部門,建議聘請第三方進行監督管理。同時,應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杜絕不符合相關規定就予以支付資金的現象發生。

四、總結

通過上述淺析,要完善我國石油資金管理制度,保證企業運營的命脈。必須加強人員的管理。不論是普通員工還是高級白領,都應制定行之有效的崗位責任制,明確分工。同時應加強對國有企業的資產運用管理,合理調配各方資源,構建新型的現代化科學管理模式,提高每項資金的使用效能,使我國石油資金管理更規范、更完善,制度更健全。面對國內外現狀可持續性發展。

作者:楊楠 單位:中海石油財務有限責任公司

參考文獻:

資金管理制度范文3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嚴格資金審批程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中央、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專項資金是指除正常經費以外,由本級財政安排、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撥入以及各職能部門批準按規定渠道收取的具有指定用途、必須專款專用的各項資金。具體包括:生產建設性專項資金、轉移支付資金、土地出讓收入等。

第三條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原則

(一)量入為出,統籌安排的原則。合理安排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突出重點、集中使用。

(二)明確職責,嚴格審批的原則。嚴格按照權限,按照程序審批專項資金,不越權超范圍審批,沒有明確資金來源的不予以審批。

(三)項目管理,規范運作的原則。建立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庫,對項目資金實施專項管理。

(四)民主理財,公開透明的原則。提高專項資金使用的透明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五)依法行政,嚴格監管的原則。嚴格按照用途、范圍和程序使用財政專項資金。

第二章項目管理

第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關規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實行項目庫管理。項目由主管部門負責申報,區相關部門篩選、初審,區財政部門審核,經區政府分管區長審定后,報區長審批或區政府常務會審批。

第五條項目實行法人責任制、投資評審制、工程監理制、招投標制、施工合同制和廉政建設責任制。凡符合招投標要求的項目,要嚴格按規定實行招投標。

第六條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按要求向區財政部門分期分批上報項目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和資金使用情況等。項目主管部門、區財政部門必須定期和不定期對項目的實施進行檢查和督促。項目工程按批準的建設期竣工后,區財政部門必須進行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查,并出具審查批復;項目業主持區財政部門出具的審查批復辦理項目結算和進行固定資產產權登記。

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七條財政專項資金由用款單位提出申請,并說明工作和經費概算,區財政局對其申請進行核實,并提出財政專項資金安排建議,報區政府分管區長和區長審批。

第八條項目主管部門(單位)申撥財政專項資金時,應認真編報項目預算(包括資金來源和支出預算),資金來源應含各種不同渠道的資金,項目支出預算應嚴格按照各類專項資金使用原則提出。

第九條區本級預算內安排的財政專項資金,由區財政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擬訂資金分配方案,經區政府分管區長審核,報區長或區政府常務會審定。區財政局與部門(單位)聯合發文,明確專項資金項目及管理要求;區財政局按照項目計劃的實施要求逐步調度資金。

第十條預算外財政性專項資金支出,由區財政局根據部門(單位)的用款申請,提出擬辦意見,報區政府分管區長審核,報區長或區政府常務會審批后撥付資金。

第十一條中央、省、市補助的專項資金,由區財政局根據上級下達的支出指標安排支出計劃。省、市兩個以上部門聯合下文的專項資金,由區財政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報區政府分管區長和區長簽批后安排支出計劃。

第十二條凡向上級部門申報建設項目須本級配套資金的,一律先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區財政局審核并綜合平衡,報經區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各部門分別上報。

第十三條區財政局要建立嚴格規范的專項資金報表制度,項目單位要及時向區財政部門提供報表,經區財政部門匯總后,定期向區人民政府報送專項資金報表。區領導簽批的專項支出報告必須有相應的資金來源。

第四章資金撥付

第十四條財政專項資金要嚴格按照資金撥付程序、年度項目計劃、支出預算和項目實施進度撥付。資金計劃下達后,按照資金跟隨項目走的原則,實行預撥報帳制度,采取分期、分批撥款方式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五條財政專項資金撥付程序。財政專項資金計劃一經下達,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撥款申請(包括項目啟動時間、竣工時間、資金支出計劃等)分別報經區財政局、項目主管部門共同研究審核,并提出撥款建議,同時撥付相應項目啟動資金。項目啟動后的撥款,由區財政局、項目主管部門分別對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后提出意見,根據資金調度和工程進度情況予以撥款。

第十六條財政專項資金撥付方式。財政專項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由區財政局根據區人民政府審定的項目計劃、項目進度,結合財政資金調度情況撥付資金。專項資金支出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必須按政府采購管理程序辦理,其中基本建設項目達到一定規模的,必須進行招投標和竣工決算審計,由區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到項目施工單位和材料設備供應商帳戶,對建設性專項資金應按規定預留10%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再全額清算到位。其它類型財政專項資金具體撥付為直接支付不低于50%。

第十七條區財政局要建立科學的資金調度機制,以確保專項資金的及時撥付到位。

第五章監督與處罰

第十八條實行跟蹤監督。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監督跟著資金走”的原則,區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財政性專項資金跟蹤監督檢查制度,實行全程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項目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項目業主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向區財政局報送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情況,主動接受監督。對不按規定使用資金的,區財政局將視情節緩撥或收回所撥資金,并取消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申請資格。

第二十條區財政局對項目資金的安排、實施以及完成結果要進行綜合性考核與評價,包括項目事前績效審核、項目事中績效跟蹤、項目事后績效檢查。

資金管理制度范文4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中央財政新型農民科技培訓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培訓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培訓補助資金是中央財政預算安排、通過培訓機構對務農農民開展科技培訓而給予的補助資金。

科技培訓內容包括農業技術、經營管理以及政策法規等實用技術和相關知識。

第三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當地新型農民科技培訓的需求和任務,安排培訓經費。

第四條新型農民科技培訓由財政部和農業部共同組織實施。

財政部的主要職責是落實培訓補助資金預算,及時審核、撥付資金,對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等。

農業部的主要職責是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包括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組織項目申報、審核、檢查及驗收等。

第二章補助對象及范圍

第五條培訓補助資金的補助對象為對務農農民提供科技培訓服務的培訓機構。

培訓機構包括各級各類農業院校和教育培訓機構、農業科研院所和技術推廣服務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培訓機構須按有關要求經公開招標確定。

第六條培訓補助資金的補助范圍包括授課人員的講課費、誤餐費、住宿費、交通費,以及培訓機構用于與培訓直接相關的教學耗材、培訓資料、購買培訓證書等方面的支出。

培訓補助資金不得用于培訓機構的基本建設、培訓條件建設等支出。各地不得在中央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中列支項目工作經費。

第三章項目申報及資金撥付

第七條農業部、財政部根據全國優勢農產品區域規劃和各省特色農業發展要求,結合中央財政年度預算安排情況,聯合下達各省項目實施縣、示范村的數量以及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控制規模。各省農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農業部、財政部下達的項目實施縣數、示范村數和補助資金控制規模,選擇確定具體的項目實施縣和示范村,并聯合向農業部、財政部申報。

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新型農民科技培訓的工作基礎、項目縣和示范村選擇的原則、項目實施方案、資金概算、補助內容、組織方式、保障措施等。

第八條農業部負責對各省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提出培訓補助資金分配建議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后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到省級財政部門,再由省級財政部門逐級下撥。

第四章管理及監督

第九條培訓機構要建立培訓臺賬,并報當地縣級財政、農業部門備案。培訓臺賬應寫明每次辦班時間、培訓內容、培訓方式、培訓學員及授課教師等。培訓臺賬應由授課教師、村負責人和學員代表三方簽字。

第十條培訓補助資金在縣級財政實行報賬制。培訓結束后,培訓機構憑培訓臺賬和縣農業部門出具的檢查驗收合格證明等材料,到縣級財政部門報賬。

第十一條培訓項目嚴格實行項目管理,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h級財政部門要設立培訓補助資金專賬。

第十二條建立項目公示制度??h級農業部門要對培訓機構、培訓任務、培訓內容、受訓人員、資金補助及使用等情況進行公示,促進誠信建設,建立可追溯制度。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農業、財政部門要及時向上一級農業、財政部門上報培訓工作的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省級農業、財政部門應于次年3月份前將本省培訓工作的完成情況、資金安排及使用情況等聯合上報農業部、財政部。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培訓補助資金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等有關部門做好審計、檢查、稽查工作。

第十五條對騙取、截留、擠占、滯留、挪用培訓補助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省級財政、農業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資金管理制度范文5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投資城市建設資金管理及財務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級財政性城市建設資金管理,以及國家、省安排城市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財政性城市建設資金包括:(一)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城市建設資金;(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城市建設資金;(三)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非稅收入安排的城市建設資金;(四)國債、政府擔保融資安排的城市建設資金;(五)城市資產經營收入安排的城市建設資金;(六)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城市建設資金。

第四條城市建設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逐步實行政府采購,提高市場化運作水平。項目建設實行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財務審計制和竣工驗收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條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財政性城建項目的審批、稽查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財政性城市建設資金的籌集、分配和財務管理監督,負責政府投資工程概、預、決(結)算的審查管理,監督執行工程取費標準,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論證、初步設計、招投標、工程驗收等工作。

第二章項目預(概)算管理

第六條城市建設實行項目計劃管理,按照“量入為出”的原則安排城建資金。城建主管部門每年11月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社會各界建議,按照輕重緩急的順序,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編制城建項目安排建議方案,報市政府審查。市財政局可根據需要委托投資評審機構或社會中介機構對投資項目概算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和財力狀況提出調整城建投資計劃的意見。

第七條城市建設項目資金編入本級年度預算,經市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報市人代會審查批準。財政部門根據財政收入情況和建設項目進度,在批準的預算范圍內撥付資金。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批準的項目資金計劃和內容建設。

第八條城建項目的工程預算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標準編制。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招投標項目的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投資額進行審核。

第九條具有編制招標文件能力的招標人或社會中介機構編制工程預算,報送發展改革部門、城建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工程預算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一)工程預算的編制范圍及內容與原批準概算的范圍及內容是否相符;(二)有無擅自擴大投資、建設規模;(三)有無變動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和主要設備選型;(四)工程預算的編制是否合規、準確。

第十條未列入年度城建計劃的應急工程,經市政府同意,按照法定程序,在財力允許的情況下追加預算或在下年度安排支出預算。

第十一條城市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需要變更設計的,建設單位和城建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設計單位和工程造價、監理等機構研究確定,形成工程變更意見并附相關資料,報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作為追加城市建設項目投資的依據。單項工程50萬元以上的重大設計變更,需報市政府批準。

第三章竣工財務決算管理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制度。財政部門對市級財政性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實行“先審核、后審批”的辦法,即先委托投資評審機構或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單位編制的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再按規定批復。審核結果經財政部門審定后,作為工程價款結算、轉增資產和批復決算的依據。審核費用列入當年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規定支付。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后3個月內完成工程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在竣工財務決算批復之前,原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不得調離。

第十四條工程竣工財務決算應當對城市建設工程項目概況、甩項工程及造成工程量調整的主要因素和原因做出詳細說明,經城建主管部門初審后報財政部門審查。建設單位管理費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實行總額控制,經財政部門核定后分年度據實列支。

第十五條財政性資金用于城市建設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購置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實行政府采購或公開招標,擇優選定材料設備和服務供應商,并積極推進工程代建制。城建主管部門或委托的項目單位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發改、財政、審計、監察、建設等部門參與監督。

第十六條對于重點城建項目,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可向建設單位派駐財政監督員,負責對項目資金使用的全過程管理監督。財政監督員須具有注冊造價師或注冊會計師資格,面向社會中介機構招聘。發展改革部門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稽查力度,嚴禁超規模、超標準建設。

第十七條有關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施監督管理。隱蔽工程的簽證和驗收應當做到情況清楚、數據真實、圖式完整、責任明確,城建主管部門、監理單位和財政監督員應當在簽證單上簽字確認方為有效。對引起工程造價增減的工程簽證要說明原因,按月報送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財政部門對項目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審核工程預算后將資金撥付城建主管部門,由城建主管部門撥付項目單位包干使用,財政部門參與工程驗收。

第十九條對建設周期長、投資大的城市建設工程竣工結算的審核,按下列規定辦理:(一)依法招標工程,審查工程施工后的變更項目和有爭議的內容,招標合同部分按原約定執行;(二)單項工程的某一單位工程有爭議,或單位工程的某一部分有爭議,其他單位或部分工程按原約定執行;(三)特殊工程在部分項目(子目)的預算定額、費用定額運用上有爭議的,其他單位或部分工程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四章資金核算管理

第二十條財政性城市建設資金實行項目預算管理。財政和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投資計劃及確定的單項工程預算,建立項目臺帳,分項目控制資金撥付進度,按支出內容確定撥付方式。

第二十一條財政性城市建設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城建主管部門開設“城市建設資金專戶”,統一核算財政性城市建設資金。每月15日前,城建主管部門根據下個月城建資金支出需要,提出下月用款計劃,報財政部門審核。每月25日前,財政部門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和資金支出計劃,將城建資金撥入城市建設資金專戶。工程建設資金的撥付逐步實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

第二十二條拆遷補償資金按照核定的數額一次性及時足額到位。

第二十三條城建工程款和材料設備采購款按工程進度及監理單位簽定的工程報表,按月填報工程用款計劃,城建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施工合同和工程預算及進度審核確認后,按月逐筆撥付。

第二十四條工程完工后,預留工程價款總額的30%;工程竣工決算后,扣除5%質量保證金外,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對財政投資城建工程拖欠的工程款,在財政和審計部門審核確認的基礎上,由財政和城建主管部門根據財力情況確定還款數額,制定還款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從每年用于建設的財政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土地出讓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各種政策性收費等)中安排專項資金清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按照職責權限依法對財政性城建資金的使用和財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對建設工程概算、預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審核監督。審計部門對財政性投資城市建設工程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和國有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有計劃地定期審計。未經審計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竣工決算。

第二十七條受財政部門委托的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或社會中介機構對城建工程的審核結果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管理人員、監理稽核人員和財政監督員在現場簽證過程中、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追究違規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財政部門可采用暫緩或停止資金撥付等措施責成其予以糾正:

資金管理制度范文6

第二條國家蓄滯洪區是指《暫行辦法》附錄中所列的蓄滯洪區。國家蓄滯洪區運用是指防汛指揮機構根據批準的洪水調度運用方案,按照調度權限分洪命令后所實施的蓄滯洪水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國家蓄滯洪區運用財政補償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國家蓄滯洪區運用財政補償資金(以下簡稱補償資金)是政府為了保障蓄滯洪區居民的基本生活、盡快恢復農業生產所設立的專項資金。國家蓄滯洪區運用后造成的損失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給予補償。

第五條補償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補償資金使用對象、范圍及標準

第六條國家蓄滯洪區內具有常住戶口的居民(以下簡稱區內居民),在蓄滯洪區運用后依照《暫行辦法》和本規定獲得補償。

國家蓄滯洪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國家蓄滯洪區運用的淹沒范圍予以界定。

第七條國家蓄滯洪區運用后區內居民遭受的下列損失,在淹沒范圍內的給予補償:

(一)承包土地上的農作物、專業養殖和經濟林水毀損失;

(二)住房水毀損失;

(三)無法轉移的家庭農業生產機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費品水毀損失。

第八條農作物、專業養殖、經濟林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一)農作物實行畝均定值補償。補償標準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按當地統計部門統計上報的蓄滯洪前三年(不含分洪年份,下同)同季主要農作物平均產值的50-70%確定。

(二)專業養殖實行分類定值補償。專業養殖的種類和規模,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認定。補償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按蓄滯洪前三年相同生長期平均產值的40-50%確定。

(三)經濟林實行畝均定值補償。經濟林的種類和規模,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認定。補償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按蓄滯洪前三年相同生長期平均產值的40-50%確定。

第九條居民住房只補償主體部分的水毀損失,其他搭建的附屬建筑物不屬于補償范圍。居民住房按損失價值的70%予以補償,損失價值由國家蓄滯洪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確定。

災后享受國家統一建房補助政策的區內居民,其房屋損失不予重復補償。

第十條無法轉移的家庭農業生產機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費品主要補償因受轉移時間等限制沒有轉移到安全區域而造成的水毀損失。

(一)家庭農業生產機械。主要包括:電(動)機、柴油機等農用生產機械。

(二)役畜。主要包括:牛、馬、騾、驢等從事農役的牲畜(不含幼畜)。

(三)家庭主要耐用消費品。主要包括:空調、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等主要家用電器。

以上三項按水毀損失的50%補償。但登記總價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毀損失的100%補償;水毀損失超過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補償。

第十一條已下達蓄滯洪轉移命令,因情況變化未實施蓄滯洪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省級人民政府依據損失的具體情況,擬定人均補償標準,報財政部、水利部審定。

第十二條國家蓄滯洪區運用后,區內行政事業、公益事業單位的公共財產和設備的水毀損失,以及區內各類企業和公共設施的水毀損失不屬于本規定的補償范圍。

第三章補償資金的申報與審批

第十三條國家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對區內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農業生產機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費品(以下簡稱居民財產)逐戶進行登記,并填寫水利部制定的《蓄滯洪區居民財產登記及變更登記(匯總)表》,由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在規定時間內村(居)民無異議的,由縣、鄉(鎮)、村分級建檔立卡。

以村或者居民委員會為單位進行財產登記時,應有村(居)民委員會干部、村(居)民代表參加。

第十四條已登記公布的區內居民財產發生變更時,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于每年汛前匯總,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財產變更登記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核實登記后,報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國家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區內居民財產登記情況及變更情況匯總后逐級上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查匯總后,上報水利部,同時抄送省級財政部門和所在江河的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國家蓄滯洪區運用后,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核查區內居民的水毀損失情況,填寫水利部制定的《蓄滯洪區居民財產損失核查(匯總)表》、《蓄滯洪區居民財產損失補償(匯總申報)表》,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

以村(居)民委員會為單位核查損失時,應當有鄉(鎮)、村(居)民委員會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參加,并對損失情況張榜公布。

第十七條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應及時核實蓄滯洪區內居民水毀損失情況,提出補償方案,并報流域管理機構核查。

第十八條流域管理機構應及時對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提出的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方案進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見。

第十九條省級人民政府應及時將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方案,連同流域管理機構出具的核查意見上報國務院,并抄送財政部和水利部。

財政部和水利部對補償方案及核查意見進行審查和核定后,提出補償意見,財政部擬定補償資金總額,上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條財政部根據蓄滯洪區在流域防洪調度中所承擔的防洪任務的重要程度、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財政狀況以及區內居民恢復生產的難易程度等因素,擬定中央財政與省級財政補償資金的分攤比例。中央財政一般分擔國家蓄滯洪區運用后應補償資金總額的40-70%。

第四章補償資金撥付與發放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批準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方案后,財政部應將分擔的補償資金下撥給蓄滯洪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將其本級財政分擔的補償資金和中央補償資金一并及時、足額下撥給蓄滯洪區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財政部門,并將資金下撥情況抄送財政部、水利部和有關流域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補償資金由財政部

門統一管理,實行專賬核算,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改變資金用途。

第二十三條居民財產登記與變更、損失核查以及補償資金發放等工作經費不列入補償資金使用范圍,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負擔。

第二十四條補償資金的發放工作由國家蓄滯洪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負責。

國家蓄滯洪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務院批準的補償方案,組織財政、水利等部門制定補償資金具體發放方案,鄉(鎮)人民政府據此逐戶確定具體補償金額,并由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

具體補償金額張榜公布5日后無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發放補償憑證,區內

居民持補償憑證、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和身份證明到縣級財政部門指定的機構領取補償金。

張榜公布后有異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及時核實。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核查認定,不應發放的補償資金應全部返還財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補償資金的管理,嚴格資金的發放手續,定期向上級財政部門報告資金使用情況,并認真做好補償資金的財務決算工作。

國家蓄滯洪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在補償資金發放完畢后,應及時對補償資金的發放情況進行總結,并逐級上報財政部、水利部。

第二十六條國家蓄滯洪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不得滯留、挪用、抵扣補償資

金,不得把補償資金劃撥到鄉(鎮)、村。

第五章補償資金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國家蓄滯洪區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補償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所轄區內蓄滯洪區運用補償資金發放情況的監督,必要時應會同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的情況上報財政部和水利部,同時抄送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

第二十九條在補償資金管理過程中,對違反《暫行辦法》和本規定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給予處罰、處理、處分。

第三十條其他蓄滯洪區運用后造成的損失,其財政補償資金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會同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上報財政部、水利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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