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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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管理制度

文件管理制度范文1

一、美日保險監管制度的比較

(一)監管主體的比較

保險監管的主體就是保險業的監督者和管理者。從機構設置來看,各國不盡相同。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實行兩級多頭管理體制,中央和地方都有權對保險業進行監管。美國聯邦政府成立聯邦保險局,只負責聯邦政府法定保險,如聯邦洪水保險、聯邦農作物保險等。根據1945年《麥克云——佛戈森法案》,每個州都被賦予監管本州保險業的權力。美國聯邦保險局與各州保險局之間不是隸屬關系,而是平行關系。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必須獲得州保險監管部門的批準后方可在該州營業。為了對各州的監管進行協調,1871年美國成立了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共主要職責是討論保險立法和有關問題并擬定樣板法律和條例供各州保險立法參考。經過保險監督官協會100多年的努力,各州法律已趨于一致。1999年11月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改變和擴充了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的職責,使其成為聯邦一級的保險監官機構。

日本屬于集中單一的監管體制。大藏省是日本保險業的監管部門。大藏大臣是保險監管的最高管理者。大藏省下設銀行局,銀行局下設保險部,具體負責保險監管工作。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日本金融危機加劇,金融機構倒閉頻繁。為了加強金融監管,1998年6月日本成立了金融監管廳(FSA),接管了大藏省對銀行、證券、保險的監管工作。2000年7月金融監管廳更名為金融廳,將金融行政計劃和立案權限從大藏省分離出來。金融廳長官由首相直接任命以確保其在金融監管方面的獨立性。

(二)監管內容的比較

美日兩國保險監管的內容涉及諸多方面,其目的主要在于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1.對市場準入與退出的監管

就國內保險公司的市場準入而言,美日兩國差別不大。保險公司只要具備一定的法律條件、財務條件、技術條件和其他一些必備的條件即獲得許可經營業務。其主要差別在于對外市場準入方面。在美國由州負責本州的保險監管工作。由于各州法律存在差異故做法有些不同。在國民待遇上,對跨境提供保險服務有所限制。在市場退出方面,當州保險署認為保險公司在國民待遇上,對跨境提供保險服務有所限制。在市場退出方面,當州保險署認為保險公司存在嚴重的財務問題時,會干預保險公司的業務活動以維護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視保險公司財務危機的嚴重程度,監管人員可以對保險公司進行整頓或采取積極的監控措施。如果這些措施無效,監管人員可對保險公司進行兼并或拍賣。為了維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各州一般設立保證基金,但其補償金額不會超過設定的上限。

日本在對外市場準入方面,一直限制競爭,嚴格限制外國保險公司的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在美國的壓力下日本逐步開放其保險市場。1994年10月,日美第一輪談判達成協議,允許外國保險公司通過申報制直接在日本營業。1996年10月日本新的《保險業法》廢除了開業認可制,采用申報制,并允許損害保險公司通過子公司開展生命保險業務,或是生命保險公司通過子公司開展損害保險業務。在市場退出方面,在1996年新《保險業法》實施前,大藏省采取“保駕護航”式的監管方案,對有問題的保險公司進行暗中協調,并強制要求其它保險公司接管,故未出現保險公司破產事件。新《保險業法》實施后,日本仿效美國對保險公司實行以償付能力為中心的監管,引入早期改善措施,促進有問題的保險公司及時解決問題。由于新法案強調信息公開,客觀上加速了有問題保險公司的破產。

2.對保險費率的監管

美國大多數的州實行。事先批準的費率監管方式,即保險公司的費率在實施前必須獲得州保險署批準。另一些州在費率方面允許保險公司自由競爭,以確定最佳費率。相比之下,日本對保險費率的監管比較嚴格,一般采取事先批準的制度。

3.對償付能力的監管

在美國,對償付能力的監管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資本金和盈余的要求

保險公司在開業前必須滿足州保險署對資本金和盈余的最低要求,不同的州和不同的業務有不同的標準。顯然,這只是一種靜態的要求,它無法適應保險公司業務規模擴大的要求。于是美國1992年通過了人壽與健康保險公司的風險資本法。1993年,財產與責任保險的類似法律也得以通過。據風險資本法,當保險公司被調整后的總資本底于其風險資本的一定比例時,保險監管機構將視情況采取不同行動。

(2)投資監管

美國保險公司的投資要受到嚴格監管。其投資不僅要受到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規則的制約,還要受到保險法有關規定的約束,其目的在于促使保險公司追求流動性、安全性、盈利性的最佳組合,維護被保險人和債權人的利益。而壽險公司受到的監管要比財險公司嚴格的多。隨著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通過,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得以混業經營,對投資的監管也相應放松。

在日本,20世紀90年代以前,由于大藏省對保險公司采取保駕護航式的監管,償付能力并未引起足夠重視。之后,泡沫經濟的崩潰導致保險公司接連倒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逐漸引起有關當局的重視。

(1)資本金要求

與美國一樣,日本對于設立保險公司也有最低資本金的要求?!侗kU業法》還指出要“提高保險公司資本金最低限額”。

(2)與美國的風險資本相似,日本新《保險業法》引進了“標準責任準備金制度”和“償付能力比率”以及“早期改善措施”。

所謂“責任準備金制度”是指保險監管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通過自己的判斷而而制定的新的必要責任準備備金水平,并以此作為衡量保險公司經營是否穩健的依據。所謂“償付能力比率”是指保險公司面臨的各種超出正常預測風險的總和與各種可能的支付責任準備金的比率,是衡量保險公司經營穩健程度的重要指標。此外,根據“償付能力比率”,日本保險監管當局還引進了“早期改善措施”,其大致思想是:保險監管當局在了解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比率”進而了解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后,采取各種措施促進有問題的保險公司盡早解決這些問題。

(3)投資監管。

日本有關法律規定了保險公司的投資原則、投資范圍和投資額度等。按照規定,日本壽險公司可在股票、債券、貸款、不動產、海外資產等領域投資。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較

美國在保險市場實行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其依據是保險市場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投保人處于信息劣勢地位。為了保護投保人的利益,必須讓投保人享有知情權;投保人只有掌握足夠的信息才能作出理性的選擇。為此,美國制定了《消費者保險信息和公平法案》以保護投保人的知情權。同時,在美國境內營業的保險公司每年必須向保險監管機構提交公司財務審計報告和精算報告。保險監管部門定期公布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并提供查詢服務。此外,美國還設有評級機構,評級機構把保險公司的財務信息轉變成各種易于理解的等級以反映保險公司的財務情況。這些服務對于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這些資料可供保險公司用于營銷,也可供消費者參考。公開信息制度的實施在相當程度上解決了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與美國相反,日本保險監管當局出于穩定保險市場的目的,往往不公開保險公司的內部信息,以防負面信息擴散引起市場混亂。同時,日本還在保險市場實行“比較信息管制”,限制保險公司過分宣傳各種保險產品性質和差異。這不僅扼殺了保險公司創新的積極性,而且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由于“比較信息管制”的存在,信息披露也是“內部”的。由于這種信息披露制度與日本的金融自由化改革相抵觸,大藏省及以后的金融廳對此進行了重大改革。新法規規定保險公司應將自己從事的業務內容、財務狀況等編制成經濟信息公開資料,并公之于眾。

二、啟示及借鑒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發現美日兩國的保險監管制度存在一些差異??偟膩碚f,美國的保險監管較少采取限制競爭措施,而注重對健全性措施的建設,如償付能力、保險監管信息系統(IRIS)、信息披露制度等。相比之下,日本較多采取限制競爭措施,如市場準入限制、費率管制、業務領域管制等,該狀況在新《保險業法》實施后有所改善。當然,我們還會發現美日兩國的保險監管制度還是有許多共同點的。這都是值得我們借鑒的。

首先,兩國都有自己獨立、健全的保險監管組織機構,如美國聯邦保險局、州保險署,日本的大藏省、金融廳等。與此類似,我國也成立了國家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機構,獨立履行保險監管的職能。今后需要進一步做好的工作是:一是健全機構設置,分設財險、壽險、再保險、政策性保險等部門;二是按照經濟區劃設立若干個分支機構,形成一個完整、高效的保險監管體制;三是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建設一支高素質的保險監管隊伍。

其次,保險監管的法制化是兩國的共同點。我國目前的保險法律體系還不健全,需要進一步完善,做到依法監管。

最后,兩國保險監管的內容大體相同,且都注重對財務能力的監管,與保險監管的主要目標是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一致的。我國也應從以下幾方面完善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監管。一是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監控系統,對可能出現問題的保險公司及時警告并督促其解決這些問題;二是正確劃分保險公司的資產類型,合理界定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和負債,保持一定的資產負債比率;三是吸取日本保險監管的教訓,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實行某種程度的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四是借鑒美國的保證基金制度,研究設立我國的投保人保證基金制度,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維護保險市場的穩定,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①讓·梅勒爾:《歐美保險業監管》。

②崔惠賢:《發達國家的保險監管制度對我國的借鑒意義》,浙江金融,1999.5

文件管理制度范文2

關鍵詞:監督檔案;規范化;信息化

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是指在工程質量監督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文字、表格及音像資料,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原始記錄和重要憑證,也是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監督機構和人員開展考核的重要依據。加強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收集、整理、歸檔的規范化管理,對于促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平進一步提升,體現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有積極作用。因此,做好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管理工作意義重大。

一、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標準不明確,材料內容參差不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5號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要求質量監督機構需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檔案,但未對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的具體內容進行明確。具體到地方,以湖北省為例,《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鄂建[2011]79號)明確了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的立檔時間要求及保管期限,但也未對監督檔案具體內容提出意見。內容標準的不明確,造成各地質量監督機構在形成監督檔案時隨意性較大。有的監督檔案資料浩繁,有的卻寥寥數頁;有的把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技術資料甚至工程圖紙均收集存檔,真正反映監督工作開展的記錄卻難覓蹤影,材料內容不符合要求。(二)囿于實際困難,監督檔案資料不同步,不連續。質量監督工作主要在現場展開,在現有的條件下,監督檢查記錄一般由監督人員在檢查結束后回到辦公室予以補記,監督記錄的同步性較差。同時,隨著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規模的日益擴大,監督人員的監管任務屢創新高。在一名監督人員同時監管數十項工程的前提下,完全將監督抽查與監督計劃逐一對應且同步記錄還有一定的實際困難,監督檔案資料的連續性存在差距。(三)重視程度不夠,監督檔案資料不規范、不交圈。部分監督人員重實際檢查、輕文字記錄,往往出現監督記錄字跡潦草、內容簡單、簽證不全等問題。有的監督檔案中有針對質量問題的整改通知,卻無責任單位的回復報告及現場復查記錄;有的在監督記錄中提出了監督意見,而后續的檢查記錄中沒有相關的落實情況。(四)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特殊性造成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歸檔難。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戰線長、斷面多,有的甚至邊拆邊建,造成大多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履行基本建設程序不足,無證施工、先施工后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未經竣工驗收備案即投入使用的情況比較普遍。建設行為的不規范給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收集整理造成很大困擾。有的工程介入監管時已經開始施工,前期相關資料難以收集;有的工程已經投入使用但遲遲不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工程檔案資料長期滯留在監督人員手中難以移交,隨著時間推移難免出現遺失、損毀等情況。

二、加強質量監督檔案管理的建議

文件管理制度范文3

關鍵詞:智利,健康保險,制度改革

一、歷史背景與發展進程

智利的健康保險是國家整個健康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1952年確立的綜合健康保險制度規定,不僅健康保險的有關政策由國家制定,而且具體業務也主要由政府部門經辦,國家免費提供大部分醫療服務,公共部門承擔醫院費用的90%,承擔病人治療費用的85%以上,這種體制一直持續了近30年。像其他由政府包辦健康保險的國家一樣,在1970年代末,智利健康保險制度出現了深刻的效率危機,包括醫療保險支出持續增加、國家財政負擔過重等等,健康保險制度不僅成為了經濟發展的瓶頸,而且成為了社會不穩定的重要潛在因素,健康保險制度的改革已經迫在眉睫。

1980年代初智利的政權更替為健康保險制度的根本轉型提供了契機,在當時全球經濟自由主義思潮占主導地位的意識形態支配下,智利健康保險的改革采取了節約成本、消除浪費、充分挖掘潛力、改善醫療衛生狀況、減少不平等等方面的目標取向,實現了健康保險制度由政府主辦向私營化、市場化方向的轉變。與此同時,智利還調整了健康保險的管理體制和具體的政策措施,1981年,國家衛生服務體系和雇員國家醫療服務體系重組為國家衛生基金會(公營健康保險機構)和國家健康保險服務局(SNSS),作為公共部門履行政府對健康保險事業的責任。同時,中央政府下放部分衛生事業管理權利,初級健康保險交由市級管理。但是,智利健康保險的市場化并不徹底,健康保險也只是實行了部分私有化經營,從而確立了智利公共健康保險和私營健康保險同時并存的二元健康保險體制。

智利健康保險改革之初,雖然社會公眾留戀社會醫療,排斥私營健康保險,但是由于政府在政策上遵從經濟自由主義的理念,具有社會政策特色的公共醫療保險基金還是出現了普遍縮水和持續遞減,健康保險部分私有化導致了私營保險機構的持續擴張,私營保險機構發展成為了智利最盈利的經濟部門。1990年11月至1996年期間,私營健康保險機構的數量雖然沒有變化,但是私營健康保險機構中的受益人卻從1990年的210萬人增加到1996年的380萬人,強制健康保險制度中由私營健康保險機構承保的人數比例從1990年的19%上升到了1996年的32%。1990—1996年,私營健康保險機構平均對每位受益人的醫療費用支出上升了18%。然而1990年代后期,經濟衰退加上私營健康保險機構創新能力不足,私營健康保險機構無力提供新產品來增加市場份額,使得智利私營保險沒有出現大的發展,1999年后,參加私營健康保險機構人的數量幾乎沒有增長(SapelliandTorehe,2001)。

私營保險公司的進入,使得整個健康保險部門成本意識增強,公營健康保險機構的運作似乎也獲得了明顯的成功。1981年的健康保險制度改革導致了公營保險體系的普遍重構,包括剝離部分功能和堅持消費者需求導向,在公營保險部門中引入了市場機制,使得制度效率大大提高,同時,促進了診斷和醫療需求的提高,并因此而提高了醫療保險的總支出。

二、智利健康保險制度的體制框架

智利雖然倡導健康保險運作的市場化,允許私營保險企業經營健康保險,但是對于投保人而言,健康保險卻是強制性的,即政策范圍內的所有人必須參加健康保險,只是具體參加公營還是私營保險人的保險,投保人可以自由選擇。但是智利強制性的健康保險對象僅僅限制為在崗工人和退休工人,并未包括其他社會成員,受益人除了投保人本人之外還包括其家屬。

(一)公營健康保險機構與私營健康保險機構的政策差別

公營健康保險機構與私營健康保險機構的主要政策差別之一是保險費與保險費率的不同。私營健康保險機構的保險費依據每個社區的費率確定,各個社區的費率大小是不一樣的,具體到一個投保人,保險費又根據投保人的年齡、性別和家庭人數而有所差別。公營保險費率僅與受益人的收入有關,而與其年齡、受益人數和健康狀況無關,每位購買公營保險的投保人交納收入的7%作為保險費。

公營保險部門與私營保險差別之二是保障水平的不同,在公營健康保險機構(FOIVASA)中,每個人都交納7%的健康保險稅,獲得相同的一攬子最低醫療服務。私營保險的保障水平取決于交納的保險費的多少,交納的保險費越多,獲得的保障程度越高,反之則反是,即保險費和健康保險保障服務水平呈對等性。

(二)公營保險機構中投保人的分類

智利的公營健康保險機構根據投保人月收入由低到高分為A、B、C、D、E五個等級,A級屬于法定的貧困人口,按照1995年12月確定的收入標準,B級月收入低于144美元,C級月收入為145—225美元之間,D級為月收入225美元以上的人,E級是極少數月收入特別高的人群,A、B、C、D四級分別占總人口的41.2%、31.5%、12.8%、13.9%。

公營健康保險機構為所有人提供預防、初級和二、三級衛生保健服務,投保人因病請假也給予補助。對受益人是婦女的,提供5個月的產前和產后假期津貼。對高收入者發給津貼證,在公立醫院就診時享受降價優惠,鼓勵高收入者參加公營機構的健康保險。對于窮人公營健康保險機構規定可以免繳7%的保險稅,在公立醫院就醫時自己也不需要付費,但在產前、產后因病缺工不享受津貼,并且不能到私營醫院就診。一般而言,A、B兩類人在就醫時個人不承擔任何費用,C類人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約為總費用的10%,D類人約為20%。

(三)共付制(co—payment)

所謂共付制是指在出現醫療保險事件時,所發生的醫藥費用由保險人與受益人共同承擔,它類似于共同保險。在智利,共付制被認為是對受益人的行為有強制約束,私營健康保險機構用共付制度來控制受益人的“道德風險”,降低了保險人承擔的醫療責任,這被認為是智利健康保險制度模式中最顯著的特色。由于健康保險的供方市場尚未規范,許多私營健康保險機構提供的健康保險方案保障程度往往很低,迫使受益人自己不得不承擔大部分的醫療費用。

三、智利新健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隨著時間的推移,智利新的健康保險制度受到了公眾越來越多的批評,這些批評對象主要是私營保險公司,其中比較突出的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所謂的“擠出精英(creamskimming)”,它指私營保險公司把那些收入比較高、健康狀況比較好的人從公營保險制度中剝離出來,成為自己的保障對象,而把最需要健康保險的那一部分人,特別是低收入的窮人排除在私營保險制度之外。二是私營保險人提供的保障程度過低,主要表現在共付率很高,所謂“共付率”是指被保險人(投保人)承擔的壓療費用比例。由于“擠出精英”問題,又引起了不為智利公眾所注意的第三個問題,大量收入高而身體健康狀況好的人離開了公共健康保險機構,因此使智利降低衛生保健公共支出的健康保險制度改革目標沒能實現。反過來,公營健康保險機構為了改善財務狀況,一方面推出新的措施吸引高收入、體質好的受益人,與私營健康保險機構爭奪市場;另一方面,自1996年起也開始推行共付制度。公營健康保險機構醫療費用共付制度的推行,使得其中的受益人個人承擔的醫療費出現了巨大增長,特別是對窮人帶來了巨大的經濟負擔。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健康保障服務水平和保險價格的雙軌制。公營健康保險由國家衛生保健基金管理,其保險費與承保的人數和人口特征無關,均為投保人工資的7%,同時獲得相同的保障服務。也就是說,公營健康保險制度的保險費隨收入的增長而增長,保險價格僅僅是收入的增函數,由于個人收入存在差別,那么收入高的個人在獲得相同醫療服務質量和數量的前提下,要付出更高的代價。并且,公營健康險一般要求受益人在公立醫院接受醫療服務,因此選擇公共健康險的人幾乎無一例外地面臨公共醫療服務供給方的諸多限制,如通常獲得的醫療服務質量低,不能及時就診,出現排隊等待現象等。

私營健康保險制度的保障服務取決于個人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保險費依據家庭需要的保障水平和家庭成員的風險狀況確定,保險費和保障程度之間是按照市場原則確立的對等關系,體現了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和公正性,較高的保險費就能獲得較高質量和數量的醫療服務,并且醫療服務具有相當的便利性,能夠隨時獲得,不會出現公營保險排隊等待的現象。

這樣,收入較高的人將會選擇加入私營健康保險機構。高收入富裕家庭成員的健康狀況一般也比較好,而高風險的窮人只能留在公營健康保險機構中。

第二,共付制度。由于政府對共付制度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私營保險人從自身的利益出發,導致了共付制成為其排擠高風險人群的手段。公營健康保險部門雖然也有共付制,但共付比例在同類人群中是一樣的。而私營保險人是在了解了每一個投保人的社會經濟條件之后,再確定每個受益人的共付比例的。往往收入越低的人群,在私營健康保險機構中自己承擔的醫療費用比例高,而獲得的經濟保障程度卻較低,因此共付制起到的作用是對中低收入群體獲得私營健康保險設置了一個進入的附加障礙??傮w上看,私營健康保險機構的經濟保障程度基本沒有超過醫療費用的三分之一,最低的到10%以下,病人不得不承擔66—91%的經濟負擔。有研究證實,對于醫療費支出每年少于50萬比索的人,自己付費占總費用的31.3%;醫療費用超過500萬比索,受益人支付的占總費用的44.9%(RitmannM.,1998)。

第三,私營和公營健康保險的成長不是互相促進,而是相互約束。私營健康保險制度和公營健康保險制度的差異實際上為投保人提供了兩種不同的契約機制,使投保人自動分成了兩類,收入低、風險高的人留在公營保險體制內,而收入高、風險低的投保人則轉向私營醫療保險制度。那么,公營保險制度中高收入的人向低收入人的補貼機制被破壞,政府對公營健康保險機構的投入增長不僅得不到抑制,增長的速度反而會更大。1995年智利政府為公立衛生健康提供了93280萬美元,相當于智利國民人均67.59美元,或者公營健康保險機構870萬人均110.17美元(范桂高,2001)。1985年、1990年和1996年智利的醫療保健開支分別占GDP的百分比為1.6%、2.0%和2.3%(國際勞工局,2000:223)。這同智利改革健康保險制度是為了削減政府負擔的初衷是相矛盾的。

公營保險為了改善財政狀況已經推出了新的項目,吸引高收入的投保人留在供應保險制度之內,例如為高收入的人提供就診津貼證明,使他們在公立醫院看病享受費用優待,只需付更低的醫藥費用,從而形成了同私營保險爭奪高質量的投保人的局面。

四、結論

文件管理制度范文4

關鍵詞:政府監督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問題與建議

隨著我國建筑行業的快速發展,建筑行業已經成為我國第二大產業,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中,政府監管作為其主要部門,為提高工程質量和推進建筑業發展,政府監督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當前建設工程監管過程比較復雜,在實際監管中會忽視很多細節工作,很容易為后續工作埋下隱患,所以,政府需要加大力度完善工程建設質量監管體系,保障工程質量和提高建設水平,進而推進建筑業的穩定、健康發展。

1政府監督在建設工程質量中的問題

1.1監督地位與執法手段模糊不清

在具體工作過程中,政府很難以恰當掌握自身監督主體地位以及執法手段。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規定出質量監督主體機構并不具有任何執法資格以及執法地位,屬于委托執法。簡單而言,政府部門委托了質量監督管理機構,也委托了監督管理權力,進一步延伸了管理行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并未具有行政權,監管機構也不具有相應執法權,質量監管人員也不具有執法身份,因此很難以保障執法效力,在這樣的情況下,監督機構就很難以充分發揮監督作用,直接影響到監督機構監督工作的公正、公平。

1.2不規范的監管行為

工程建設監督體制存在著政出多門、政企不分等問題,致使很多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單位、質量監督管理等都來自于同一系統,形成了內部監督體系,很難保證監督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并且單一的監督模式難以滿足內部監督體系的需求。通常情況下,工程質量監督要求主體、裝飾和地基基礎等三部分工程逐一到位,在監督執法工作中,這些工程針對于工程規模、大小或者企業性質的不同,均采用單一質量監督管理模式,難以保障工程質量,也會引發其他方面的問題,導致工程難以按時保質保量竣工。

1.3工程建設缺失信譽

當前,我國建筑市場信用機制還存在很多不完善之處,惡性價格競爭、違法違紀等行為仍然大量存在,直接影響著市場的穩定有序發展。從全國建設領域上來講,工程質量整體水平處于穩步提升狀態中,但很多民用建筑工程,特別是住宅工程,存在著工程質量差、工程垮塌事故和結構隱患等問題,給人民的財產帶來了很大的損失。建設工程質量受到人的行為影響,而人的意識影響著人的行為,在工程建設中,工程質量的控制和管理都是需要人為完成的,不但涉及到政府職能主體,而且也涉及到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等職能主體,如果政府和各職能主體不能及時有效解決缺失市場信用的問題,那么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將會承擔巨大的經濟壓力。

1.4監督人才結構不完善

質量監督有著較高的政策性和技術性要求,但長久以來,由于管理方式以及編制管理等問題,各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都普遍缺乏高水平、高技術的監督人員,監督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理論知識水平都存在著很大差異,既沒有熟悉掌握相關法律法規,也沒有明確掌握相關技術標準,這樣很容易在監督執法中出現問題,還有很多監督人員還不能熟練應用現代檢測設備,在實際操作中,出現很多隱患問題,難以順利開展工程監督工作。

2政府監督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的建議

2.1健全建筑市場信譽機制

建立健全的市場信用機制,既可以對建筑市場起到約束作用,也可以推進建筑市場穩定有序的發展,同時也可降低工程事故,保障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在整個建設工程工作中,工程責任主體的行為直接影響著工程質量,這就要求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綜合分析,加強自身的監管行為。業主是工程建設的主體,對自身的行為應進行規范,在施工前期認真分析和研究各招標單位情況,選擇出施工信譽好、技術強的企業,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在制定工程建設方案中,規范勘察監督的行為,審查好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培訓設計人員,確保所有設計人員都是持證上崗,同時施工單位還應健全質量監督保障體系,并審查好施工企業的資質,制定相應的施工管理條例,加強教育和培訓施工人員,從根本上提升他們的責任意識,將工作落實到個人身上。質量監督機構通過一系列的渠道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的信息,有目的有計劃的指導施工企業保障工程質量,進而干預和調和市場質量行為。

2.2賦予監督執法主體權利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建筑工程施工情況,設置質量監督機構,并賦予質量監督機構充分的行政處罰權,讓質量監督部門有充分的空間及權力對建設項目質量問題進行處理。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宏觀監督管理職能,在監督執法中,如果發現有任何違法亂紀行為,應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并及時調整監督工作內容和方法,進而提高監督執法力度,降低成本。另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將五方責任主體和有關責任人定位于工程質量監督責任主體首要位置,五方責任主體即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

2.3整改監督管理流程

政府部門作為工程質量建設管理主體,監管工程質量是其主要職責,這就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對當前工程監管方式進行積極整改,對施工整個過程進行監管,同時還要在監管施工主體質量時,轉變現有監督模式,將日常監督模式改進為隨機監督模式,在具體時間內與有關主管部門共同監督質量,通過采用隨機檢查質量方式對施工單位進行檢查,進而有效的增強檢查的權威性和有效性。與抽查方式相符,建立起差別化監督體系原則,結合工程重要性、施工企業信譽、企業質量保障等狀況推行分類監督措施,對于一些重要工程,尤其是保障性住房,要加大抽查力度,對于一些嚴重的質量問題,應及時處理,避免引發其他問題,進而確保地基建設、施工質量、主體結構等與工程質量標準相符。

3結束語

總而言之,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建筑行業也得到了相應的發展,加強建筑行業施工人員的教育,對推進建筑業的穩定可持續發展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時,通過引進高水平、高技能的建筑人才,并積極宣傳其他國家的建筑施工管理模式和施工經驗,充分運用現有科學技術,大力結合監督和服務,建立健全的質量監督模式,從而進一步提高我國建筑施工的工程質量。

參考文獻:

[1]郭漢丁,張印賢,郭漢剛.建設工程質量政府監督管理研究綜述[J].建筑經濟,2008,(4).

[2]王勇.建設工程質量政府監督管理的問題及對策研究[J].商,20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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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質量監管概述

在建筑行業中,工程質量監管指的是以建筑企業、承包商、供應商和政府監管部門為主進行的監測行為。[1]這些部門在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中發揮著各自的作用。在監管過程中,政府部門和建筑企業側重對建筑外部質量的監督管理,而供應商或是其他從業人員,則是偏向于對建筑內部質量的監管。

2質量監管存在的問題

2.1立法尚不完備

在立法方面,對建筑項目質量監督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很多,主要體現在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在建筑質量約束方面力度不強,沒有進行統一規范。我國曾頒布《建筑法》,對建筑行業內部的工程質量、建筑開包承包、建筑施工許可證等方面做出規定,對建筑工程質量的提高和增進起到了積極作用,為建筑質量高標準達成提供了有力保障。[2]不過,這部法律在質量監督管理上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質量監管的有關規定只在行政法規上簡單的提出一些,其涉用范圍僅僅是一些地方相關法規,執行力不強。當前建筑行業高速發展,原有就疏漏的法規與市場經濟有很多不相符的地方,對質量監督管理的約束力就更弱。另外,建筑質量監管必須要以國家法律和相關技術標準來約束,這種法律法規不健全對整個行業的監管體系極為不利。

2.2執法存在問題

由于建筑工程建設監管在立法方面存在疏漏,使得與之配套的相應條款也不完備,在實施過程中問題很多。對發現的問題和一些違法法規的工程,執法者沒有相關法律依據來處置,造成執法不嚴的現象。所以,工程質量監管在實際上并沒有發揮作用,往往是個空架子,在偏遠鄉村,一些建筑工程完全沒有相應的監管手段。從本質上來講,還是由于最初的法律不健全造成執法后續緩解中無法可依。2.3監管責任模糊在建筑行業匯中,各個執法部門中存在諸多交叉執法和模糊概念,這就造成了建筑行業內監管工作的責任和權力混淆。在我國,質量監督檢查是事業編制部門,受到經費影響,使得監管更加艱難,很難正常運行。同時,在質量監督行業內,還存在著你可以管理我,我也可以管理你的特殊情況,監督管理及時嚴重模糊,甚至連經費出現問題,都不是該由誰來具體負責。[1]有些個別部門在進行質量監督時,還對建筑質量查收,使適量監督完全部門落實,嚴重影響了質監工作。

2.4缺乏信息系統

隨著信息化的發展和廣泛應用,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信息化進程業已開始。監管工作信息化有利于質量監管工作的進一步發展,有利于實現公開化、透明化、公正化,能夠快速提高建筑質量監管工作的效率,使全社會參與監督。但從行業現狀來看,還沒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建筑質量監管體系。

2.5人員素質問題

在建筑質量監管工作中,很多地方存在工作人員素質欠缺的問題,沒有專門的人才,往往是臨時指派一些人來進行監管,對行業本身知識,監管重要性,專業經驗和基本職業道德等存在嚴重缺失,這些人來做工程質量監管,是很難將監管工作做實、做到位的。

3解決質量監管問題的對策

3.1強化質量監管立法力度

在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必須要做好有關法律法規的建設,雖然我國已經頒布了《建筑法》,但在具體責任落實和工作只能上還沒有進行細致劃分,要將質量監管工作做實,必須要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管體系,并設定科學的監管技術標準,用法律作為準則,保證建筑質量監管科學高效。合理的法律是建筑質量優秀和安全的必要條件,相關部門務必要在法律層面進行完善,建立起一套符合市場需求,能夠對建筑工程進行行之有效約束的法律監督管理體系,把不合理不科學的法律法規廢除,對行業進行重新改革,實行依法監管。在法律層面,地方政府也要加強相應的法規建設,以符合地方實際要求,從深層次對建筑質量監管提供條件。

3.2增強企業技術規范力度

隨著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建筑行業也有了長足的進展,同時也面臨更大挑戰,給建筑質量監管提出了許多新的問題。目前,在建筑行業中健全完善相關技術規定和企業規范化經營成為重要課題,建筑工程質量監管是其中重要一項工作內容。要對相關的技術標準進行進一步加強,建設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將目前的驗收標準進行統一規范,以保障質量監管工作對企業的約束作用。

3.3明確責任權利改革體制

針對現今行業內責任不明確、部門之間交叉執法監督的具體現狀,政府相關部門要給予足夠的重視,利用政府委托的手段進行廣泛的社會監督,在工程建筑過程中,對各項建筑施工情況進行質量監管。對于責權不明的現象,要徹底改革我國現有的落后體制,在進行科學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全新的建立一套建筑行業質量監管體制,明確責任和權利,才能更好地促進建筑監督工作的開展。

3.4完善質監信息化管理體系

隨著時代的發展,信息化成為當前各行各業的重要手段,在建筑工程質量監管方面同樣起到重要作用。在工作中,要與相關部門或軟件企業溝通,結合工作實際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信息化管理平臺,來加強我國監督質量監管工作,通過信息化的科學管理,讓監管工作更具透明性和科學性。同時,在質量監管設備上也要不斷更新,使之能夠為新時期建筑行業的發展提供動力,來確保建筑質量的可靠性,推動整合質量監督管理行業的進步。

3.5培養專業質監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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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監管依據

中圖分類號:TV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6)01-0191-01

1缺乏獨立質量監督機構

當前,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正在從部、省、市三級機構向部、省、市、縣四級監督網絡的發展過程中,安康市10個縣(市、區)中由于機構、人員編制等原因,質量監督機構只形成于文件層面,并未真正成立獨立機構。在實際工作中,質量監督管理的職能同科室職能時常發生交叉沖突,質量監督管理職能被弱化,甚至被忽略。在工程建設任務繁重時,基層工程技術人員通常身兼多職,既是A項目的質監人員,又是B項目的項目法人機構組成人員,還肩負著C項目設計人員的角色,難以開展有效的質量監督工作,工程質量監督缺失,嚴重影響了水利工程的質量。

2項目決策及設計階段缺乏有效的監督

項目建議書是由政府委托具有一定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按照水利工程分級管理的原則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法人(或建設方)組織編制,并按照管理權限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報批;初步設計由項目法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組織編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報批。主管部門通常召集項目有關部門單位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可研報告、初步設計進行專家評審;工程項目施工圖則是由申報單位組織專家評審。也就是說,工程項目的決策階段和設計階段的質量控制,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在項目審批的過程中進行控制的。專家評審委員會的組成原則,組成人員資格標準,評審標準,可信度可靠性沒有明確要求,評審結論的正確性缺乏有力保證,造成水利工程質量隱患。

3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管流于形式

現行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制,以行為監督為主,強調對項目法人等質量責任主體的質量管理體系的監督檢查,重點是對監理、施工、設計等企業資質,專業崗位人員從業資格的審核,以及對相關技術資料是否完備的檢查。實際的監督管理工作中,雖然開展了相關的檢查審核,卻僅限于檢查的程序層面,只關注質量監督體系、制度是否建立,企業、人員的資質資格是否符合規范要求等表面工作,忽視了制度本身是否健全可行,制度的執行貫徹是否到位,企業資質、人員從業資格與實際能力是否相符,技術資料是否真實準確,質量管理程序履行情況等深層次根本問題的監督檢查。質量行為監督管理不到位還表現在對合同管理的忽視。合同規定了簽訂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了各方責任,是雙方的行為準則。對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就是對雙方行為是否符合約定準則的監督管理,也就是對質量行為的監督管理。監督合同雙方切實執行合同條款,履行約定的職責義務,也是保障工程項目質量的有效途徑。專職質監員的缺乏也使“質量監督采取巡回檢查和抽查”的規定成為空談,“陪領導視察代替檢查”、“人到現場代表監督到位”的情況普遍發生,使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流于形式,難以落實到位。另外,缺乏有效的質量監督管理的處罰規定。很多地方規定文件中,只強調了對質優者獎,如何處罰違規者卻一筆帶過,造成質量監督的約束力不足。

4中小型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管依據不完善

自從我國實行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以來,已經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但大多數是為大型水利工程項目服務的,對數量龐大,建設任務繁重,點多面廣,單項工程概算低的中小型水利工程,以“中小型水利工程可參照本規定(辦法)執行”而一筆帶過,對中小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并沒有統一科學規范的依據,各地規定并不相同,缺乏強制性實施細則,缺乏可操作性和規范性,制約了對工程項目質量的有效監督管理。

5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費落實不到位

由于政府財力的限制,相當數量的地方財政部門并沒有貫徹落實相關規定和要求。水利部門按要求編制預算,報送到財政部門后變成一紙空文得不到批復。質量監督費的嚴重短缺,限制了質量監督管理的硬件配備、技術設備和辦公條件的更新,日常質量監督工作得不到基本保障。

6質量監督管理定位不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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