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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股權激勵辦法范文1
關鍵詞:股權激勵政策法規股權激勵現狀
0 引言
股權激勵作為現代企業公司治理制度中的核心內容,是在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情況下,基于委托理論與契約理論和人力資本理論的基礎上,為有效的解決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的利益不一致的一種長期的激勵機制,大約產生于美國的20世紀50年代。由于股權激勵在對企業經理、董事、雇員、關鍵的技術人員方面具有顯著的成效,世界上大部分的國家如美國,英國,日本,新加坡以及歐洲的大部分國家都廣泛的采用這種激勵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績。我國自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以后,股權激勵制度得到了快速的發展。
1 我國股權激勵制度的發展歷程
1.1 醞釀期: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開始引入股權激勵,我國企業開始借鑒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萬科于1993年實施股權激勵,成為中國第一家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從1997年開始,上海率先推出企業股權激勵分配制度的試行方案,武漢、北京、天津等地的一些公司也緊接著逐步實行了股權激勵制度。2002年關于國有高新技術企業開展股權激勵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正式,至此股權激勵在我國政策層面上正式出臺,隨著2005年的股權分置改革的完成,40多家企業股改捆綁股權激勵但未獲得批準。
1.2 試點期:06年1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關于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出臺。以及新《公司法》、新《證券法》為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營造了新的法律環境,解決了股票來源問題,完善了行使期權的利益兌現機制,給出了計劃實施的具體流程,是中國的股權激勵進入了一個全新的發展時期。
1.3 整頓規范期:2007年3月-10月,證監會開展加強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股權激勵暫緩審批,國資委、證監會出臺配套政策規范股權激勵。2008年3月-9月,證監會陸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2號、3號》,10月國資委、財政部《關于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從嚴規范股權激勵的操作。
1.4 成熟推廣期:2009年,股權激勵相關配套政策不斷完善和細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陸續出臺《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資本市場上的制度建設更加縱深化和規范化,股權激勵在我國的發展趨于完善。
2 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現狀
本文選取2008年1月1號到2010年12月14號首次宣告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滬深兩市的A股上市公司,排除數據不全和帶有ST的公司,總共收集了145家上市公司。所有的數據是通過網易財經,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通過手工整理得到。
2.1 實施股權激勵方案公司數量變化分析
從上表可以看出,2008年推出股權激勵計劃的大部分公司都沒有被實施,主要是由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以及我國相關制度的不完善和相關法律規范的推出,很多上市公司的股價紛紛跌破了股權激勵計劃的行權授予價格,導致大部分公司不得選擇撤銷或終止其股權激勵計劃;同時相關法律規范的推出,使得很多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與相關新規范相違背,很多上市公司不得收回已經公布的計劃,像由于激勵對象包含監事,天力士股權激勵方案中止;《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明確規定:提取的激勵基金不得用于資助激勵對象購買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權,因此如華菱管線、撫順特鋼被終止。2009年披露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司數量是最低的,主要是2009年是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的時期,很多企業不得不等待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以后推出激勵計劃,因此2009年推出的數量很底,而且大部分披露方案的上市公司是在第四季度,從最終實施的數量可以看出其方案的質量明顯提高,合規合法性大大增強,2010年是股權激勵成熟的推廣期,這一年披露的上市公司52家都已經實施,可以看出我國股權激勵進入了一個高速發展階段。
2.2 我國主要股權激勵的模式 從會計核算的角度,股權激勵計劃的模式可以分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又分為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分為模擬股票和現金股票增值權。
2.2.1 股票期權,是指企業授予職工或者其他方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企業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股票期權的特點是高風險高回報,特別適合處于成長初期或者擴張期的企業,比如網絡、高科技等風險較高的企業。由于企業本身處于成長初期,本身對資金的需求就非常的緊張,無法拿出大量的現金實現股權激勵,而且,這些企業的未來潛力巨大,實施股票期權既能降低激勵的成本又能對將員工的經營業績與企業聯系起來,而達到了激勵與約束并存的效果。這種激勵方式在國際上被大部分國家所采用,它不會導致現金流出企業,是企業承擔現金流的風險幾乎為零。
2.2.2 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勵對象按照股份支付協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從企業無償或以較低的價格獲得一定數量的本企業股票。激勵對象獲得授予的股票以后不能立即出售,而必須在一定的限制性條件達到以后才可以出售而獲益。其風險相對于股票期權要小,激勵性也就較股票期權小。
2.2.3 股票增值權,是用現金支付模擬的股權激勵機制,與股票掛鉤,但用現金支付。經營者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股價上升所帶來的收益,但不擁有股票的所有權,這種模式適合資金比較寬裕的企業。
2.2.4 模擬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虛擬股票”,激勵對象參與公司的分紅和股價上升帶來的收益,但是沒有所有權和表決權,也不能轉讓和出售,并在離開公司的時候自動消失。這種方式在股票價值增值的時候,支付現金的風險很大。
以2008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9日,首次宣告實施股權激勵方案的滬深兩市上市公司的數據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我國上市公司大部分以股票期權的方式來實施股權激勵,2008年有46家采用了股票期權模式,11家采用限制性股票,1家采用股票增值權模式,還有1家采用股票期權和股票增值權結合模式,1家采用限制性股票與股票增值權結合模式。2009年有12家采用股票期權模式,6家采用限制性股票模式,1家采用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2010年有49家采用股票期權模式,14家采用限制性股票,1家采用股票增值權,還有1家采用股票期權與增值權相結合,1家采用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結合模式。
2.3 行業特征的比較分析 在145個宣告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中,在145家上市公司中制造行業的公司最多有89家,其次是信息技術行業有18家,再下來是房地產業,金融保險類最少只要一家。信息技術行業和制造行業一個是資本密集型,一個是勞動密集型的,分別都需要對其員工,包括對管理經營者實施股權激勵以達到使管理者的經濟利益和股東的經濟利益相一致,和對關鍵的技術人員實施股權激勵,以留住人才為企業服務。國外的研究表明,在控制了過去實證研究中提到的傳統經濟因素之后,新經濟公司的員工和管理者得到比舊經濟公司更多的基于股票的報酬(包括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而我國呈現出的是行業特征,新經濟與舊經濟沒有表現出很大的差別。首先,股權激勵公司屬于制造業的集中在機械、設備和儀表制造業、石油化學塑膠塑料化學品制造、電子元器件制造、金屬非金屬加工等技術含量較高的制造業,而不是集中在食品飲料加工、紡織服裝皮毛加工、造紙印刷等技術含量較低的傳統制造業上。其次是高新技術產業,以上特點說明,期權激勵這種與公司將來發展緊密相關的長期激勵方式,更適合于那些目前處于成長期、產品技術含量較高、需要穩定的核心技術人員、有發展潛力的公司,即更適合于處于創業期的高新技術企業。
2.4 行權有效期和激勵股票占總股本數量
從上表我們可以看出,激勵有效期最多的是5年,超過75%的企業的有效期都是6以下,與《試行辦法》規定的行權限制期原則上不得少于2年、《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證監會)股權激勵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相比,我國股權激勵的有效期偏短。而研究發現美國83%的股票期權計劃有效期是10年,等待期的中位數是2.1年;日本的股權計劃的有效期的中位數是5.12。如果過早行權,就達不到股權激勵應有的激勵與約束兼顧的雙重目的。授予數量與證監會規定的最高比率10%還有很大的一段差距,說明我國股權激勵授予數量偏小,激勵不足。
2.5 股票來源與業績考核指標 從2010年以后,我國股權激勵授予股票期權的股票來源基本上全部是定向發行,2009年和2008年有幾家公司通過股東轉讓和提取激勵基金來取得股票。而考察的業績指標,大部分都是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和凈利潤增長率。只有少部分公司將營業利潤增長率作為業績的考核指標。
3 結論
3.1 我國股權激勵模式大部分采用國際上流行的激勵模式,但是激勵模式過于單一,激勵模式的種類偏少,這可能是因為我國股權激勵才剛起步,企業的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都還不適合發展其他的激勵模式。
3.2 我國股權激勵計劃行權有效期偏短,激勵股票的授予數量偏少,這可能不能達到股權激勵的激勵和約束的長期激勵的作用。
企業股權激勵辦法范文2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4.1.6條,“掛牌公司可以實施股權激勵,具體辦法另行規定?!彪m然截至目前全國股轉系統暫未有具體的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出臺,但已有30家左右(不完全統計)的掛牌企業擬實施或正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本文主要對新三板掛牌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情況予以梳理,并提出自己的部分思考。
一、全國股轉系統相關規定
根據《業務規則》第2.6條,“申請掛牌公司在其股票掛牌前實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計劃且尚未行權完畢的,應當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股權激勵計劃等情況。”
根據全國股轉系統《常見問題解答》之“24、股權激勵是否可以開展?”,“掛牌公司可以通過定向發行向公司員工進行股權激勵。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員工可以參與認購本公司定向發行的股票,也可以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股東人數累計可以超過200人,但每次定向發行除公司股東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35人。因此,掛牌公司通過定向發行進行股權激勵應當符合上述規定。需要說明的是,按照規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允許存在股權激勵未行權完畢的公司申請掛牌?!?/p>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公司可以向除原股東之外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及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其他投資者等合計不超過35名對象發行股份。
二、掛牌企業股權激勵計劃開展情況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在掛牌前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且已成功掛牌的僅為仁會生物(830931)一家。仁會生物于2014年1月完成整體變更、2014年2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方案、2014年8月正式掛牌交易。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仁會生物詳細闡述了股權激勵計劃。
目前,掛牌后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新三板企業約30家,其中部分企業是通過定向發行方式直接實施,部分企業是參照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法規制定具體方案。下面,根據上述不同情況分別予以分析。
(一)直接通過定向發行方式實施
直接通過定向發行方式,意即掛牌企業直接向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核心員工等不超過35人或上述人員成立的合伙企業直接發行股份,在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股東大會決議通過、股轉公司備案、登記結算公司登記等程序后即算完成。
正在實施股權激勵掛牌企業中,盛世大聯(831566)、博廣熱能(831507)、云南文化(831239)等均采取定向發行方式。
嚴格意義上說,采取定向發行方式實施股權激勵僅是一個常規的定向發行過程,方案設計簡單、完成時間較短,但在發行價格方面可能具有一定的折扣。如盛世大聯2015年4月公告的《股權激勵股票發行方案》中發行價格為2元/股,而其在2015年3月完成的定向發行中發行價格為10元/股。
(二)參照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法規制定具體方案
參照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法規制定具體方案,意即通過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等方式實施,并設置了相對完整的實施條款,以期達到長期激勵的目的。
下面結合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設計中的常見要素,簡單匯總掛牌企業實施情況:
實施要素
A股上市公司
掛牌企業
備注
實施方式
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
以股票期權為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權較少
如:夏陽檢測(831228)、百華悅邦(831008)同時采取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
激勵對象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和其他員工,上市公司監事不得成為股權激勵對象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核心技術人員和其他員工
掛牌企業監事無限制性要求
激勵對象不能同時參加兩個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
個別掛牌企業予以明確限制
如:金易通(430170)等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原則上不得成為激勵對象。除非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且股東大會對該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時,關聯股東須回避表決。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親屬若符合成為激勵對象的條件,可以成為激勵對象,但其所獲授權益應關注是否與其所任職務相匹配。同時股東大會對該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時,關聯股東須回避表決。
個別掛牌企業予以明確限制
如:金易通(430170)等
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1)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2)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3)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大部分掛牌企業設置了類似限制性條款
如:壹加壹(831609)、凱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股票來源
(1)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2)回購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以發行股份為主
如:壹加壹(831609)、凱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股東不得直接向激勵對象贈予(或轉讓)股份。股東擬提供股份的,應當先將股份贈予(或轉讓)上市公司,并視為上市公司以零價格(或特定價格)向這部分股東定向回購股份。
部分掛牌企業股東直接向激勵對象轉讓股份
如:財安金融(430656)、新寧股份(831220)等
限制性股票特別規定
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存量,即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則按照《公司法》關于回購股票的相關規定執行;
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增量,即通過定向增發方式取得股票,其實質屬于定向發行,則參照現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有關定向增發的定價原則和鎖定期要求確定價格和鎖定期,同時考慮股權激勵的激勵效應。
(1)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激勵對象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大部分掛牌企業發行價格基于公司所處行業、經營管理團隊建設、公司成長性、市盈率、每股凈資產等多種因素,并與認購人溝通后最終確定
如:夏陽檢測(831228)、百華悅邦(831008)等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價為基準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
(1)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后2個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個交易日。
大部分掛牌企業設置了類似限制性條款
如:金巴赫(831773)、合全藥業(832159)等
股票期權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于下列價格較高者:
(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大部分掛牌企業發行價格基于公司所處行業、經營管理團隊建設、公司成長性、市盈率、每股凈資產等多種因素,并與認購人溝通后最終確定
如:夏陽檢測(831228)、百華悅邦(831008)等
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于擔?;騼斶€債務。
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
大部分掛牌企業設置了類似限制性條款
如:壹加壹(831609)、凱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其他限制性規定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大部分掛牌企業設置了類似限制性條款
如:壹加壹(831609)、凱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大部分掛牌企業設置了類似限制性條款
如:盛世大聯(831566)、壹加壹(831609)等
會計處理方式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
號——股份支付》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個別掛牌企業明確會計處理方式
如:金巴赫(831773)、壹加壹(831609)等
三、相關問題的思考
通過上述案例總結,可以發現新三板掛牌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方面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既可以在申請掛牌前實施,也可以在掛牌成功后實施;既可以通過定向發行方式直接實施,也可以參照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法規制定具體方案。
下面的分析和思考,側重和A股上市公司進行比較得出:
(一)合伙企業作為股權激勵計劃實施載體的靈活性
根據全國股轉系統《常見問題解答》之“24、股權激勵是否可以開展?”,“掛牌公司可以通過定向發行向公司員工進行股權激勵。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員工可以參與認購本公司定向發行的股票,也可以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股東人數累計可以超過200人,但每次定向發行除公司股東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35人”。
據此,可能會有幾個問題:(1)如果掛牌企業直接通過定向發行方式實施股權激勵且股權激勵對象超過35人,該如何實施?(2)如果第一次股權激勵對象不超過35人,多次實施股權激勵后公司股東人數超過200人,在以后的定向發行過程中將事先通過證監會核準,是否會降低融資效率?(3)目前全國股轉系統還沒有具體的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和配套規則,如采取限制性股票方式且向股權激勵對象直接授予股票,當以后出現未達到解鎖條件或已達到解鎖條件但未申請解鎖情形時,多次的回購注銷行為是否會增加掛牌企業不必要的成本?(4)目前符合條件的境內股份公司均可申請掛牌,如掛牌企業擬向外籍員工實施股權激勵,則按照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外籍員工直接持股應存在一定難度。
基于以上幾點,如掛牌企業以合伙企業作為股權激勵計劃實施載體,可有效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現:合伙企業可以單獨作為一個認購主體;即使多次實施股權激勵,出現股東超過200人
的概率較小,并能保持掛牌企業股東的穩定性和清晰性;在合伙企業合伙人層面,股權激勵對象可以通過成為有限合伙人實現股權激勵、向普通合伙人轉讓出資份額
實現(形式上)股票回購注銷、向合伙企業申請賣出出資份額對應股份實現減持;此外,外籍員工成為合伙人也不存在法律障礙。
因此,掛牌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時,可以選擇合伙企業作為實施載體。在目前實施股權激勵的掛牌企業中,分豆教育(831850)、納晶科技(830933)、云南文化(831239)、合全藥業(832159)等均以合伙企業作為股權激勵計劃實施載體。
(二)發行價格設置的靈活性
目前,掛牌企業設置發行價格時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多數掛牌企業會基于公司所處行業、經營管理團隊建設、公司成長性、市盈率、每股凈資產、前次定增價格等多種因素最終確定發行價格。如:夏陽檢測(831228)、百華悅邦(831008)等。
同時,也有個別掛牌企業采取類似A股股權激勵定價方式。如凱立德(430618)設計方案時即明確為“本激勵計劃授予的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為:不低于董事會通過本激勵計劃前二十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即不低于35.39元/股”,國科海博(430629)設計方案時即明確為“本次發行價格為激勵計劃首次公告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前20個交易日的交易總額/前20個交易日的交易總量)6.57元/股的50%,即3.29元/股”。
受新三板交易制度影響,目前掛牌企業成交價格還不能實現最大程度公允,設置發行價格的靈活性也有其必然性。但如采取做市交易后,隨著交投日益活躍、價格日益公允,相信采取類似A股股權激勵定價方式的掛牌企業會日益增加。值得說明的是,凱立德和國科海博均采取做市交易方式。
(三)股票來源方式的多樣性
不同于A股上市公司,掛牌企業既可以通過定向發行解決股票來源,也可以通過股東股權轉讓方式。
如:(1)財安金融(430656):上海時福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通過全國股轉系統將所持有財安金融500,000股轉讓給上海財浩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用于股權激勵;(2)新寧股份(831220):在滿足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下,由激勵對象受讓實際控制人所持新寧投資(掛牌企業股東)股權,并通過新寧投資進而間接持有公司股份;(3)易銷科技(831114):針對目前已經是公司股東的激勵對象,公司允許其按照6元/股的激勵價格通過對公司增資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大股東薛俊承諾將在上述股權激勵方案基礎上,向合計不超過公司22位高管和核心人員以股權激勵的價格(1元/股)轉讓不超過13.4萬股。
掛牌企業在控股股東持股比例較高的情況下,可考慮采取股東股權轉讓方式解決股票來源。
(四)轉板時股權激勵的處理
中
國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均要求: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
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
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目前新三板掛牌企業轉板無制度暫未出臺,如掛牌企業申請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必須向中國證監會重新申報并排隊。如正在實施股權激勵的掛牌企業有意轉板,該如何解決可能存在的股權不清晰或避免潛在股權糾紛呢?
在掛牌企業中,壹加壹(831609)、金巴赫(831773)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均明確:公司董事會可根據實際需要(如轉板上市等)或有關法律規范性文件的要求,視激勵對象實際績效情況提出加速行權方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激勵對象不得對該方案提出異議。
在目前轉板制度并未出臺的情況下,上述處理方式不失為一種有效的解決方法,可供參考。
(五)股權激勵會計處理問題和稅收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我國境外上市的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且在企業會計處理上,也按我國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處理的,其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可以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企業股權激勵辦法范文3
關鍵詞:科技人員;股權激勵;障礙
中圖分類號:F272.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428(2012)11-11 -02
引言
股權激勵一直是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的話題,通過使管理者擁有一定的股份,能夠參與分紅或通過出售股份獲利,使其與企業的股東利益保持一致,從而解決委托理論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問題。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經驗,我國2006年正式頒布了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內)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外) 股權激勵試行辦法》,我國的各類上市公司就開始了積極進行股權激勵探索活動?!√貏e是在我國的3個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北京中關村、武漢東湖高新區及上海張江高新區,都開始積極進行股權激勵試點。在它們的示范帶頭作用下,各地政府、各類企業也對股權激勵進行積極的探索和試點。而對科技人員的股權激勵,作為一種有效激勵機制,對吸引和留住人才,激發廣大科技人員的創新性和創造性,具有十分重要意義。如2012年初,南京人民政府《深化南京國家科技體制綜合改革試點城市建 設,打造中國人才與創業創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簡稱“南京九條”),明確指出“在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企業、國有控股的院所轉制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實施企業股權(股權獎勵、股權出售、股票期權)激勵以及分紅激勵試點”。可見,研究對科技人員實行股權激勵的問題,排除科技企業中股權激勵的障礙,提升企業的創新力和創造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股權激勵理論概述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實施辦法(試行) 》對股權激勵作了明確界定: “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 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睆膰鴥韧鈱W者的研究和企業的實踐中,我們也可以看到,股權激勵,就是企業為了使經營者與股東的價值目標一致,有條件的給予管理者或技術骨干等一定數量的公司股份或以優惠價格購買公司股份的權利,共同承擔風險分享利潤,實現公司的長遠發展目標。與工資、獎金、提成等傳統的激勵措施相比,股權激勵是一種長期的激勵機制,可以使優秀的管理人員或技術骨干能夠在較長的期限內在企業中盡心盡力的工作,創造更多的股東財富。
由委托理論可知,企業的經營管理團隊受董事會委托,股東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企業的技術骨干掌握著企業的核心技術,為使經營管理團隊更好地完成委托,留住管理和技術精英,在支付薪酬的同時,可以對他們采取必要的激勵措施,股權激勵是一種很好的選擇。股權激勵的實施使一些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成為了公司的股東,而且享受公司的部分股權,將公司的利益與其個人的利益直接掛鉤。隨著中國市場經濟和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對管理人員的股權激勵已經被廣泛的在實踐中得到應用和肯定,日漸成熟和完善。但是對科技人員的股權激勵制度,除在3個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鼓勵高科技企業廣泛開展對科技骨干進行股權激勵的探索和試點外,國內其他地區和企業在對科技人員的股權激勵也在不斷摸索,但在實踐中還存在不少問題,亟需深入研究探討和解決。
二、對科技人員實施股權激勵的障礙分析
2012年8~9月,我們對南京市的科技企業關于對科技人員的股權激勵實施現狀、效果及對企業創新動力影響,進行了問卷調查研究。通過南京市財政局企業處共向南京各類科技企業科技人員發放問卷120份,回收有效問卷92份。通過對問卷的整理分析,我們發現,對科技人員實施股權激勵在企業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和障礙。
(一)對科技人員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范圍有限
在我們調查的企業中,有67%的企業未制定或剛剛開始制定股權激勵政策, 52%的企業未對科技人員實施股權激勵政策。技術人員參與收益分配的形式主要為崗位技能工資,占比67%。可見,在南京市的科技企業中,股權激勵已經開始成為大家都比較接受的一種激勵手段,但是各科技企業在實施時還是比較謹慎,只有小部分企業對科技人員采取了股權激勵的政策,大多數企業對于科技人員的股權激勵機制還未實施或正在制定中。大多數科技人員的主要收入來源還是工資性質的收入,只有31%的人員選擇有技術入股的收益。針對科技人員的股權激勵政策在企業中實施的范圍十分有限。我們應進一步研究和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經驗,鼓勵科技企業充分使用各種激勵手段,包括股權激勵措施,吸引和留住科技人才,使得科技人才能夠安心、盡心的長期在企業工作,為企業創造更多價值。
(二)激勵幅度較小,且激勵內容不確定
我們所調查的科技企業均非上市公司,規模不大。企業在制定股權激勵政策時可以直接依據的法律文件不多,實施激勵的企業結合自身的情況制定股權激勵制度。從我們調查的結果來看,在持股的技術人員中,只有23%的人員持股比例在10%以上,科技人員持股比例主要集中在5%以下,激勵幅度較小??萍既藛T對于股權激勵的政策滿意度也不高,在“股權激勵政策實施是否滿意”的問題上,僅有13%的人員表示非常滿意。在原因的追查中,激勵的內容難以確定成為選擇比例最高的選項,達到38%,是排名第二的“缺乏結構合理的資本市場”比例(13%)的幾乎三倍??梢?,科技企業在對科技人員的股權激勵的政策制定上還需要進一步明確激勵內容,如指標的設計、價格的設定、行權時間的限制等,需要結合科技人員的特點與管理人員的股權激勵政策應有所區別,更具有針對性,才能更好的刺激和提高科技人員的積極性。
(三)監督約束缺乏,會產生一定風險
調查結果中,54%的調查對象認為應當對股權激勵政策進行法律監督約束,同時48%的調查對象認為還應當加強公司治理結構的約束。但是可以看到,股權激勵在我國還是一個比較新興的事物,有關的法律法規還不是非常的健全,與發達國家還有不小的差距。而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一直都是理論和實務界詬病的焦點,所以從這兩個方面對股權激勵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必然會產生相應的風險和無效。調查中,有56%的調查對象認為股權激勵會拉大了科技人員和普通員工的收入差距造成對立情緒,影響工作,48%的調查對象認為企業利潤可能被高估,25%的調查對象認為股票期權有獎無罰,可能導致科技人員向企業股東轉移風險。而以上的風險,均是股權激勵政策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缺乏監督和約束造成的后果??梢?,對科技企業科技人員的股權激勵的研究和實踐還應加強,特別是政府在相關法律的制定上應加快步伐,緊密結合現實,能對股權激勵的實施發揮有效的法律監督作用。各科技企業也應加強內部管理建設,理清產權關系,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避免在對科技人員的股權激勵中缺乏內部的有效控制和監督。
(四)政府科技政策落實困難
在調查問卷中,我們特意設計了有關南京市相關科技政策和科技激勵政策的問題。從整理的結果中,我們發現,絕大多數調查對象都希望得到政府對科技人員政策和資金的支持,比例都在75%以上。但是科技人員對南京市有關科技激勵扶持政策的了解卻很欠缺,在我們所列示的南京市近期的8項有關科技激勵扶持文件里,請調查對象對其所知曉的政策進行選擇。除“南京創業人才321計劃”外(達到69%),其他政策沒有一項有超過40%的人選擇,就連南京市在今年初大力宣傳的”南京九條”也只有37%的對象選擇,甚至還有4%的對象對所列8項政策都一無所知,沒有勾選任何一項。這一方面可能是和科技人員一心只埋頭做研發,兩耳不聞窗外事有一定的關系,但另一方面,也說明政府的有關政策還需要進一步有針對性的向企業進行宣傳落實。在宣傳落實中還需要進一步做細工作,在調查對象中有21%的人知道政策卻不夠了解,不知道是否能夠享受政策,還有27%的調查對象認為符合條件但操作困難,有45%的對象認為政府政策無明顯作用或無作用??梢?,我們政府出臺了許多科技鼓勵政策,大力發展科技創新,但落實到企業中,讓科技人員享受到政策的優惠還需要做更多更細的工作,才能達到政策目標。
三、結語
穩定核心技術骨干對高新技術企業來說是非常重要的,關鍵的技術發明都在科技人員的腦子里,一旦他們離開,連人帶項目就都沒有了。但是很多科研人員在研發時激情不斷,一旦研發成功之后,從科研成果到產業化仍存有一段距離,但科研人員對此積極性明顯減弱,所以在科技企業中對科技人事實施長期的股權激勵就顯得特別重要。在歐美等國家實施中長期的股權激勵是多數高薪技術企業的必然選擇,在人才流動如此頻繁的今天,設計出合適的股權激勵方法,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充分抓住政府目前大力發展科技創新的契機,加快企業的發展,是每個科技企業都應當認真考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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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股權激勵辦法范文4
第一條為指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規范實施股權激勵制度,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中長期激勵機制,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股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上市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主要用于指導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依法履行相關職責,按本辦法要求申報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并按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部門意見,審議表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公司高級管理等人員實施的中長期激勵。
第五條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公司治理結構規范,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組織健全,職責明確。外部董事(含獨立董事,下同)占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
(二)薪酬委員會由外部董事構成,且薪酬委員會制度健全,議事規則完善,運行規范;
(三)內部控制制度和績效考核體系健全,基礎管理制度規范,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勞動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績效考核體系;
(四)發展戰略明確,資產質量和財務狀況良好,經營業績穩??;近三年無財務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記錄;
(五)證券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實施股權激勵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結合,風險與收益相對稱,強化對上市公司管理層的激勵力度;
(二)堅持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層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促進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有利于維護中小股東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三)堅持依法規范,公開透明,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
(四)堅持從實際出發,審慎起步,循序漸進,不斷完善。
第二章股權激勵計劃的擬訂
第七條股權激勵計劃應包括股權激勵方式、激勵對象、激勵條件、授予數量、授予價格及其確定的方式、行權時間限制或解鎖期限等主要內容。
第八條股權激勵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上市公司應以期權激勵機制為導向,根據實施股權激勵的目的,結合本行業及本公司的特點確定股權激勵的方式。
第九條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所需標的股票來源,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回購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確定,不得由單一國有股股東支付或擅自無償量化國有股權。
第十條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應當以績效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為條件,建立健全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績效考核目標應由股東大會確定。
第十一條股權激勵對象原則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上市公司整體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影響的核心技術人員和管理骨干。
上市公司監事、獨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員擔任的外部董事,暫不納入股權激勵計劃。
證券監管部門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人員,不得參與股權激勵計劃。
第十二條實施股權激勵的核心技術人員和管理骨干,應根據上市公司發展的需要及各類人員的崗位職責、績效考核等相關情況綜合確定,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就確定依據、激勵條件、授予范圍及數量等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負責人在上市公司擔任職務的,可參加股權激勵計劃,但只能參與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
在股權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的人員,未經股東大會批準,不得參加股權激勵計劃。
第十四條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授予的股權總量,應結合上市公司股本規模的大小和股權激勵對象的范圍、股權激勵水平等因素,在0.1%-10%之間合理確定。但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上市公司首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股權數量原則上應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1%以內。
第十五條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權,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的除外。
第十六條授予高級管理人員的股權數量按下列辦法確定:
(一)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高級管理人員個人股權激勵預期收益水平,應控制在其薪酬總水平(含預期的期權或股權收益)的30%以內。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總水平應參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部門的原則規定,依據上市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辦法確定。
(二)參照國際通行的期權定價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場價,科學合理測算股票期權的預期價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預期收益。
按照上述辦法預測的股權激勵收益和股權授予價格(行權價格),確定高級管理人員股權授予數量。
第十七條授予董事、核心技術人員和管理骨干的股權數量比照高級管理人員的辦法確定。各激勵對象薪酬總水平和預期股權激勵收益占薪酬總水平的比例應根據上市公司崗位分析、崗位測評和崗位職責按崗位序定。
第十八條根據公平市場價原則,確定股權的授予價格(行權價格)。
(一)上市公司股權的授予價格應不低于下列價格較高者:
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二)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擬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其股權的授予價格在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滿30個交易日以后,依據上述原則規定的市場價格確定。
第十九條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計算,一般不超過10年。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滿,上市公司不得依據此計劃再授予任何股權。
第二十條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應采取分次實施的方式,每期股權授予方案的間隔期應在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以上。
第二十一條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權,均應設置行權限制期和行權有效期,并按設定的時間表分批行權:
(一)行權限制期為股權自授予日(授權日)至股權生效日(可行權日)止的期限。行權限制期原則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內不可以行權。
(二)行權有效期為股權生效日至股權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據實際確定,但不得低于3年。在行權有效期內原則上采取勻速分批行權辦法。超過行權有效期的,其權利自動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
第二十二條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滿,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和業績目標完成情況確定激勵對象可解鎖(轉讓、出售)的股票數量。解鎖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鎖期內原則上采取勻速解鎖辦法。
第二十三條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出售其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所得的股票,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在董事會討論審批或公告公司定期業績報告等影響股票價格的敏感事項發生時不得授予股權或行權。
第三章股權激勵計劃的申報
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股東大會審議批準股權激勵計劃之前,應將上市公司擬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部門審核(控股股東為集團公司的由集團公司申報),經審核同意后提請股東大會審議。
第二十六條國有控股股東申報的股權激勵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市公司簡要情況,包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水平等情況;
(二)股權激勵計劃和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應由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及其相關說明;
(三)選擇的期權定價模型及股票期權的公平市場價值的測算、限制性股票的預期收益等情況的說明;
(四)上市公司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及發展戰略和實施計劃的說明等??冃Э己嗽u價制度應當包括崗位職責核定、績效考核評價指標和標準、年度及任期績效考核目標、考核評價程序以及根據績效考核評價辦法對高管人員股權的授予和行權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國有控股股東應將上市公司按股權激勵計劃實施的分期股權激勵方案,事前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國有控股股東在下列情況下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履行申報審核程序:
(一)上市公司終止股權激勵計劃并實施新計劃或變更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
(二)上市公司因發行新股、轉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購等原因導致總股本發生變動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股權激勵對象范圍、授予數量等股權激勵計劃主要內容的。
第二十九條股權激勵計劃應就公司控制權變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勵對象辭職、調動、被解雇、退休、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事項發生時的股權處理依法作出行權加速、終止等相應規定。
第四章股權激勵計劃的考核、管理
第三十條國有控股股東應依法行使股東權利,要求和督促上市公司制定嚴格的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績效考核評價制度,以績效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為基礎對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動態管理。
第三十一條按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和績效考核評價辦法確定對激勵對象股權的授予、行權或解鎖。
對已經授予的股票期權,在行權時可根據年度績效考核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對已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鎖時可根據年度績效考核情況確定可解鎖的股票數量,在設定的解鎖期內未能解鎖,上市公司應收回或以激勵對象購買時的價格回購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十二條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負責人,其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應符合《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或相應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或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授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股權,應根據任期考核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行權或兌現。授予的股票期權,應有不低于授予總量的20%留至任職(或任期)考核合格后行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應將不低于20%的部分鎖定至任職(或任期)期滿后兌現。
第三十四條國有控股股東應依法行使股東權利,要求上市公司在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中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自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新的股權,激勵對象也不得根據股權激勵計劃行使權利或獲得收益:
(一)企業年度績效考核達不到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績效考核標準;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部門、監事會或審計部門對上市公司業績或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提出重大異議;
(三)發生重大違規行為,受到證券監管及其他有關部門處罰。
第三十五條股權激勵對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應依法行使股東權利,提出終止授予新的股權并取消其行權資格:
(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上市公司章程規定的;
(二)任職期間,由于受賄索賄、貪污盜竊、泄露上市公司經營和技術秘密、實施關聯交易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聲譽和對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負面影響等違法違紀行為,給上市公司造成損失的。
第三十六條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財務、會計處理及其稅收等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財務制度、會計準則、稅務制度規定執行。
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國有控股股東應按照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督促和要求上市公司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披露股權激勵計劃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國有控股股東應在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后5個工作日內將以下情況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部門備案:
(一)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授予、行權或解鎖等情況;
(二)公司董事、高級管理等人員持有股權的數量、期限、本年度已經行權(或解鎖)和未行權(或解鎖)的情況及其所持股權數量與期初所持數量的變動情況;
(三)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績效考核情況、實施股權激勵對公司費用及利潤的影響等。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應符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應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部門審核同意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以及在相關機構辦理信息披露、登記結算等事宜。
第四十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指政府或國有企業(單位)擁有50%以上股本,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擁有實際控制權或依其持有的股份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上市公司。
其中控制權,是指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能夠控制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決策。
(二)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激勵對象有權行使這種權利,也有權放棄這種權利,但不得用于轉讓、質押或者償還債務。
(三)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從中獲益。
(四)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對公司決策、經營、管理負有領導職責的人員,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或其他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五)外部董事,是指由國有控股股東依法提名推薦、由任職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員(非本公司或控股公司員工的外部人員)擔任的董事。對主體業務全部或大部分進入上市公司的企業,其外部董事應為任職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員;對非主業部分進入上市公司或只有一部分主業進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以及二級以下的上市公司,其外部董事應為任職公司以外的人員。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和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有關職務外的其他職務,不負責執行層的事務,與其擔任董事的公司不存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職務的關系。
外部董事含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是指與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沒有任何經濟上的利益關系且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職務。
企業股權激勵辦法范文5
【關鍵詞】上市公司 股權激勵 文獻綜述
一、引言
在西方國家,股權激勵是很多國家薪酬的重要組成部分。股權激勵對于公司的高管以及公司的股票都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股權激勵的最早研究誕生于20世紀30年代,但直到20世紀80年代以后,各西方公司才普遍采用股權激勵政策。在我國,2006年1月4日中國證監局頒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研究辦法》,同年9月30日頒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這兩個辦法的頒布與實施,對我國的證券市場產生了明顯的影響。
二、國內外研究文獻綜述
(一)國外文獻綜述
國外,尤其是英美國家,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時間比較早,因而這方面的研究比較多。一些實證研究的結論也證明了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性。但是也有一些研究發現,上市公司管理層存在通過操縱公司信息來操縱股價以謀求私人利益的現象,從而降低了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性。國外研究者主要圍繞兩個方面進行研究:一是股權激勵對公司價值的影響,二是股權激勵計劃中經營者的機會主義行為。
(1)股權激勵對公司長期價值的影響。二者線性相關的研究。Leland 和Pyle(1977)通過模型證明,管理者持有公司較多的股權,向外部資本市場傳遞了一種信號,即他們投資的項目收益比較好,管理者持股比例和公司價值正相關。二者非線性相關的研究。Morcketal(1988)根據管理層持股的利益一致假說和戰壕挖掘假說提出管理層持股對公司價值的影響可能區間有效,并實證檢驗發現,持股比例在0~5%范圍內二者正相關,5%~25%內二者例負相關,超過25%二者又正相關但關聯程度有所減弱。
綜合以上研究發現,研究者在逐漸放松研究限定條件的情況下,股權激勵對公司價值影響的不再是簡單的線性關系,而且還受許多其他因素的影響。
(2)股權激勵計劃中經營者的機會主義行為這一類研究文章比較多,研究者從不同的角度研究了股權激勵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的影響,發現存在經營者利用盈余管理在股權激勵中獲利的現象。Cheng 和Warfield(2005)研究發現實行股權類薪酬比重越大的公司,盈余管理現象越嚴重。Bergstresser 和Philippon(2006)研究顯示,CEO 的總薪酬與其持有的股票和期權的價值聯系越緊密,盈余管理行為越顯著;Burns 和Kedia(2006)發現股權激勵會增加公司修正財務報告的概率。
(二)我國股權激勵的文獻綜述
目前為止,我國學者對股權激勵實施效果的研究大多采用了實證的方法進行檢驗,由于所選取的樣本不同、研究方法不同、研究角度不同以及衡量指標不同,結果也存在著很大的差異。
(1)股權激勵實施效果并不明顯。徐義群、石水平(2010)用上市公司10個財務指標構成的綜合評價體系來反應企業業績,并對其進行了多元回歸。得到結論:總體上看,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與企業業績正相關但不顯著,且上市公司管理層持股數量與公司的企業業績不存在明顯的區間效應。
(2)股權激勵的負效應。蘇冬蔚、林大龐(2010)從盈余管理的角度對股權激勵的公司治理效應進行了研究并發現:股權分置改革后尚未提出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其CEO股權和期權占總薪酬比率與盈余管理呈顯著的負相關關系,而提出或通過激勵預案的公司,其CEO股權和期權報酬與盈余管理的負相關關系大幅減弱并不再統計顯著,盈余管理加大了CEO行權的概率,而且CEO行權后公司業績大幅下降。他們的研究結果表明,正式的股權激勵具有負面的公司治理效應。
(3)股權激勵的正效應。何凡(2011)以2006-2010年間首次宣布實施股權激勵的中國上市公司為樣本建立了非平衡面板數據,研究我國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的治理質量記其對股權激勵績效的影響。研究發現:股權激勵的實施顯著提升了公司治理質量;包含股權激勵與其他治理機制的公司治理質量與公司績效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
三、小結
由于股權激勵在我國發展的時間還不是不長,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解決。我們在肯定股權激勵積極作用的同時,也要防范股權激勵的負面效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屬于公司自治領域,特別是對于民營性質的上市公司,監管部門的介入應保持適當的度,使上市公司具備充分的自主靈活性,以應對股權激勵實踐中發生的各種問題。隨著我國市場環境的日漸成熟和相關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自律規范運作水平進一步提高,社會各界對股權激勵的認知也逐步成熟。上市公司可以積極嘗試股權激勵,通過股權激勵來調動管理層的積極性,充分發揮股權激勵的激勵效應,進一步推動上市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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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股權激勵辦法范文6
關鍵詞:股票期權;內涵理論;對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1年11月2日
一、股票期權的內涵及理論依據
(一)股票期權的內涵。股票期權在十幾年前就在美國產生并交易。股票期權,是指標的資產或商品是股票的期權。它是期權的一種形式,有著期權本身的內涵。目前,我國對股票期權的定義還處于一個相對比較狹窄的范圍內。股票期權,是指企業根據股票期權計劃的規定,授予其高層治理人員在某一規定的期限內,按約定價格購買本企業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持有這種權利的經理人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行權或棄權。
(二)股票期權激勵機制的理論依據
1、委托-理論?,F代企業是建立在所有權與經營權相互分離的基礎上,因此就產生了委托-理論。但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委托人和人追求的目標仍然往往是不一致的。作為委托人的股東,希望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從而為其創造更多的財富。而作為人的經理人,追求的是自身人力資本的增值和自身利益最大化。比較典型的情況就是人可能會更多地考慮公司的短期利益,從而放棄那些不利短期財務狀況卻有利于公司今后長遠發展的計劃。為了減少人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股東就要采取激勵和監督機制。股票期權屬于一種長期激勵機制,它將經營管理者的薪酬與公司長期發展緊密的結合在一起,使經營者能夠分享他們工作給股東帶來的收益。
2、交易費用理論。市場和企業雖然可以相互替代,卻不是相同的交易機制,因而企業可以取代市場實現交易。企業取代市場實現交易有可能會降低交易的費用,但同時又會帶來企業內部管理費用的上升,當管理費用的增加與市場交易費用節省的數量相當時,企業的邊界趨于平衡。實行股權激勵機制將企業的經營人員內部化,成為企業的內部組成部分,必然會降低交易成本。
3、產權激勵理論。產權學派的研究結果表明:一種產權結構是否有效率,主要視其能否為在它支配下的人們提供將外部性較大地內在化的激勵。只有激活人的積極性,生產力才能提高。股權激勵制度就是充分尊重和理解人的價值,將人及附加在人身上的管理要素、技術要素與企業分配的問題制度化。
4、人力資源理論?,F代企業中,人力資本價值是企業最主要的無形資產。人力資本作為要素投入,必須與其他資本一樣參與企業的利潤分配,人力資本又與其所有者經理人不可分離。所以,股權激勵機制又是對經營者人力資本作用的肯定。
二、我國上市公司中股權激勵實施現狀
(一)股票期權機制在我國的發展歷程。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實踐大致分為五個階段:第一階段,內部職工控股階段,這一階段是為了實現籌集資本金和增強企業凝聚力,但是由于職工每人持股比例較小,因而并無明顯效果;第二階段,職工持股會持股階段,職工持股會是指公司組織設立的專門從事職工股管理、代表持股職工行使股東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的組織;第三階段,產權清晰的自然人控股階段,是對自然人股東的持股進行的激勵機制;第四階段,上市公司股票期權激勵探索新階段,2005年11月國務院轉發中國證監會《關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意見的通知》,指出上市公司要探索并規范激勵機制,通過股票期權激勵等多種方式,充分調動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員工的積極性;第五階段,規范化發展階段,2006年1月,中國證監會適時推出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制度在我國正式確立,不少上市公司實施了股權激勵計劃。之后國資委又頒布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這三個辦法構成了我國股權激勵制度。歷經多年發展,我國資本市場有效性逐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逐漸完善,股權分置改革基本完成,為大力發展股票期權激勵奠定了制度基礎。
(二)股票期權激勵機制在我國上市公司應用現狀。2006年出臺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實行辦法》等,對于股票期權激勵的實際操作意義重大。2006年初證監會實施《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明確“已經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企業可以實施股權激勵”,當年12月份國資委出臺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實行辦法》,明確了實施細則,使得國有上市公司股票期權激勵政策障礙一掃而光。此外,隨后相繼出臺的相關稅收、會計等規定也讓股票期權激勵的實施更具可操作性。據統計,股改啟動至今,截止到2009年2月,我國滬深兩市上市公司總共有1,604家,而推行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只占總數的4%左右,可以說我國的股權激勵制度僅處于初步發展階段。據統計,在美國《財富》500強公司中,有90%以上推行股票期權。在納斯達克上市的企業推行股票期權的也同樣在90%以上。這就意味著股權激勵制度在我國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尤其是目前我國正在積極籌備創業板,創業板的企業大多處于發展上升期,股權激勵制度會有極強的激勵效果。因為隨著企業的發展壯大,企業的價值和利潤會不斷得到提升,公司的股價也會因此不斷上升,那么接受公司股權激勵的員工就可以分享公司未來的成長,獲得較好的回報。因此,我們必須積極正視股權激勵制度,促進該制度在我國的發展。
三、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原因
首先,股權激勵有助于穩定和吸收出色的人才。股權激勵制度將經營者的利益與公司利益緊密相連,促使經營者充分施展個人才能,同時也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保證了有能力和有貢獻的經營者可以獲得相應的報酬,因而有效防止人才因企業回報不對稱而流失。
其次,股權激勵機制可以增強公司凝聚力,使公司在不支付資金情況下實現經理激勵。公司支付給經理人的僅僅是一個期權,是不確定的收入,這種收入是在市場中實現的,公司始終沒有現金的流出,且使得雙方有共同的利益取向,降低監督成本。
最后,股票期權激勵機制可以鼓勵高級管理人員承擔必要的風險,通過讓經營者擁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權,使公司管理層站在股東的角度考慮問題,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糾正風險規避行為,促使經營者更加關心投資者的利益及企業長遠發展,使經營者的利益和投資者的利益結合得更緊密。
四、我國實施股權激勵的障礙
(一)資本市場效率低。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只有短短十幾年的時間,雖然就其發展速度、規模的擴大及在經濟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等而言,有不可抹殺的成就,但應看到,我國資本市場還很不完善、很不成熟,無論是在市場結構體系,還是市場監管等方面都存在許多問題和不規范之處。就資本市場主要組成部分股票市場而言,股票價格走勢與公司業績嚴重脫節,股價劇烈震蕩、異常波動,投資者整體素質偏低,投機過度,等等。我國目前的股票市場對公司業績及其價值的評估是低效的。因而,一方面企業所有者股東不可能低成本地通過我國股票市場對上市公司定價的變化而對企業經營者的企業家做出合理評估;另一方面企業經營者自身的企業家價值的體現極大地受到目前低效資本市場影響,市場反映不了其真實的努力程度和經營才能。這樣,對實施股票期權激勵的企業所有者和經營者雙方而言,均面臨更多的風險。因此,我國低效的股票市場限制了股票期權激勵效果的實現。
(二)經理人市場不規范。股票期權的激勵對象應該而且必須是真正意義上的企業家。目前,我國尚未形成規范的經理人市場,企業經營者的選擇機制并不是市場化的,這種情況在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中更為普遍。調查顯示,我國企業的經營者48.2%是由上級主管部門任命的,40.2%由董事會任命,通過競爭與招聘以及其他方式獲職的比例較小,分別為6.2%和5.4%。從不同所有制看,國有和集體企業經營者主要是上級主管部門任命,比例分別為89.0%和60.9%,采用競爭與招聘方式最多的是集體和私營企業,比例分別為14.5%和12.5%。并且政府主管部門任命選拔、任用基本上還是簡單地套用黨政干部的標準和程序,沒有經過市場的評判和檢驗。由于經理人市場的缺位,我國目前沒有高效率甚至規范的評價企業家人力資本的市場機制。經理人的經營業績不能通過市場機制反映到自身人力資本價值的變化上。經營業績好不能增加自身人力資本價值,經營業績差也不使其人力資本價值受到損失。就后一種情況而言,說明我國國有企業經營者自身人力資本是不承擔任何風險的,而實際上就存在經營者在一個企業經營失敗后并未被更換甚至還調任另一企業的情況。于是,便存在一個問題,對我國現有企業經理階層實行股票期權激勵是否符合風險與收益相稱的基本原則。一般認為,在國有企業中實行股票期權激勵的一個重要障礙是企業職工的觀念問題,即董事長、總經理收入不能超過職工平均工資的若干倍。然而,這一障礙的深層次原因在于,我國目前的企業經理階層并未經過市場評判,并不承擔真正意義上的企業家所應承擔的風險。
(三)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不合理。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不合理,缺乏有效地權力制衡機制,大股東的決策難以受到有效的約束與監督,中小股東的利益難以得到體現,由此極易產生“內部人控制”、“一股獨大”的情況,只有幾個甚至一個股東出席,就可以通過有關決議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在證券市場上也屢見不鮮。目前,上市公司中董事兼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現象非常普遍,如果在此情況下在上市公司中大面積推行股權激勵制度,就有可能產生公司決策的制定者與收益者合二為一,實際控制著公司決策權的管理層為自己發放過多的股權獎勵,侵害股東利益的行為。
五、改善我國股權激勵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我國資本市場。在我國推廣股權激勵制度首先必須完善我們的資本市場,使之政策性工具轉化為真正實現資源配置的場所,其股價信號必須能真正反映企業的客觀價值并對資源配置起指示作用。提高上市公司的入市質量,適度擴大股市規模,嚴格上市公司的進入和退出機制,以增強上市公司的風險意識。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執法力度。改善投資結構,大力發展規范的機構投資者。嚴格中介機構的監督,明確其法律責任,使其能夠公正的執業,并對公司起到監督作用。
(二)完善企業內部高層人員選任和激勵制度。應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逐步弱化政府對企業行為的行政干預,廢除經理人行政任命制度,實行社會招聘,將經理人的選聘市場化,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人力資源和決定人才價格上的基礎作用。建立科學的業績評價體系,對所有應聘人員的經營能力、經營業績等作出科學客觀的評價,從而確定其相應的報酬。建立對經理人的認證和培訓制度,成立經理人委員會,負責對企業中經理人分行業、分職位地進行定期培訓,還可以負責對經理人的考核認證,讓經理人持證上崗,保證經理人的執業水平。
(三)完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改善股權結構,保證所有者到位,積極培育機構投資者,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激活公司治理結構,從而使各產權代表人從維護自身利益的角度,達到相互制衡、相互監督,實現對公司有效治理的目的。健全董事會,提高董事會的質量,保證董事會的獨立性,使董事會對高級經理人員有獨立任免權;另外,董事會中應該有一定的職工代表,以充分體現獨立治理的原則。完善公司薪酬委員會制度,在薪酬委員會成員的組成中,要使其全部是真正的獨立董事,確保其能獨立于公司高管人員做出判斷。提高監事會獨立性,強化監督力度,監事會負責監督股權激勵制度的實施,并定期向股東大會公布在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股票期權是一把雙刃劍,有利也有弊。為了更有效地發揮股票期權的長期激勵效應,應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加快建設職業經理人市場,為股票期權機制提供良好的運行環境。同時,股票期權激勵機制還要與其他激勵方式相結合,形成一個綜合的薪酬激勵機制,使之既有利于企業的短期經營效益,又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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