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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制度的本質范文1
內容摘要:目前,我國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還存在很多宏觀制度層面上的不完善,從而導致對女性的社會排斥。同時微觀層面上企業的違法和部門的監管不力,也使部分女性就業權利和養老保障權益缺失。因此,必須對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障政策進行改革,以改革為契機完善養老保險制度,進而維護女性養老保障權益,逐漸消除各種因素產生的對女性的社會排斥。
關鍵詞:基本養老保險 社會排斥 社會性別
問題的提出
“社會排斥”目前已經成為社會政策的研究重點,越來越多的政策研究者傾向于從社會排斥的角度來解釋一些社會問題。學者們對于社會排斥有不同的理解,公認的社會排斥是指對基于公民資格的權利,主要是社會權利的否認或者這些權利未充分實現。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社會性別排斥基于性別差異而產生,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的性別差異因養老保險制度、勞動力市場政策等情況不同,養老保險參保率、養老金領取率以及養老金金額在男女之間的分配上存在較大差異,但是總體來看,基本養老保險主要覆蓋了男性,并且男性養老待遇普遍高于女性。我國目前在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上,普遍沒有考慮到性別差異,并且制度的設計上存在著性別社會排斥,但是這種排斥并沒有被人們普遍察覺甚至被忽視,這種忽視的結果是女性未能獲得相應的養老保障權利。
國內外的研究機構或者學者們在養老保險制度的性別排斥這一問題上研究較少,相應的文獻也鳳毛麟角,但是國際組織已經意識到男女在養老金覆蓋面上存在較大的差異,而且這種差異對養老金整體性別差距的影響很大。其中,國際勞工組織在2000年提出要加強社會保護與性別問題之間的聯系,強制性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特別是非全日制工作和家務勞動等(國際勞工局,2000),至于國際勞工組織的這種倡議在各國的實施情況,還有待于考察。另一份《2000年世界勞動報告》在其序言中提到“社會保護制度并不僅僅是反映了勞動力市場上存在的男女之間的不平等,而且在某些情況下還加深了這種不平等”。可見,從國際組織層面上看,勞動力市場的性別不平等,已經被認真而深刻的提出。不過,這種國際組織的倡議在我國的實施情況并不理想,即時研究國內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排斥文獻也不多見,國內學者大致著重于以下幾個方面的研究,其一,從社會保險覆蓋面角度來研究性別排斥問題,學者們認為擴大覆蓋面真正地把女性納入到社會保險制度內,可以改變女性的不利地位,如朱冬梅指出女性在自由職業者中的就業率比較高,要直接改變女性養老保險參保率和領取率低的現狀,就應該擴大自由職業者的保險覆蓋面,并且認為有些規定并不利于靈活就業者的參保(朱冬梅,2005);潘錦棠認為《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對靈活就業者的參保門檻設置過高,這點對于以靈活就業為主的女性來說是極為不利的(潘錦棠,2006);王永慈認為社會保險制度只能保障失業者在一定時期內有基本保障,長期失業者將被排斥出社會保險制度,而從未工作過或繳納過社會保險金的人也同樣會被排斥出社會保險制度之外(王永慈,2001)。其二,從性別差異角度來分析女性保障權利的不充分(當然,性別排斥和性別差異兩個概念有相似之處,從性別差異角度來思考女性養老保障的不充分或許也能帶來一些啟發)。學者們認為從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中,要考慮性別差異問題,認為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沒有充分體現性別差異,特別是對養老保障與性別關系沒有足夠的研究,使婦女的養老保障很不充分(吳可昊,2002);徐文麗認為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發展并不必然有利于女性的發展,要使社會保障制度能夠切實保護女性權益和促進女性發展,就必須在社會保障制度中采取傾向于女性的積極差別對待政策,這種積極差別對待政策在社會保障各項目具體實施和完善過程中都應有所體現,并以這一政策為指導推進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徐文麗,2005)。
本文從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入手,試圖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的性別排斥問題進行分析,探求養老保險制度中性別排斥的根源以及社會排斥所帶來的對個人、群體和社會、經濟的影響,從而提出一些對改進我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用的建議。
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性別排斥的根源分析
基于社會性別視角來探求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社會排斥,本文試圖根據“排斥出何處,誰被排斥”來探索排斥問題。首先探討“誰被排斥”。由于男性在就業機會上占有絕對優勢,獲得養老保險機會遠大于女性,因此對于養老保險的性別排斥可以這樣來理解,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把一些女性排斥在制度之外,使這部分人無法獲得應有的權利或者說權益喪失,進而導致男性和女性在養老保障權益上的不平等。從這個意義上來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性別排斥,主要是指女性群體在制度中被排斥。其次探討“排斥出何處”。這是個復雜的問題,因為社會性別排斥是一個“動態”過程,強調“施動者”通過“怎樣的制度過程”將女性排斥出基本養老保險領域,側重養老保險制度排斥機制和排斥過程,從而產生排斥的影響和結果。
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本質上是指一個國家以法的形式,保障公民在年老時依法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政府制定并頒布一系列養老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養老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社會良性發展,從這個角度來分析,養老保險政策及制度本身是否存在排斥女性需要被檢驗,如果存在則政策本身即存在排斥女性問題,即把女性排斥在養老保險制度之外。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資幫助的權利,這種物質幫助權利可以視為社會保障權,應是全體公民的社會保障權,其中也包括養老保障權利,并且我國頒布了《企業養老保險條例》、《公務員條例》及各地方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農民養老保險條例》等,從制度層面上表明,不論男性還是女性,只要是我國公民就都有享受養老保障的權利,因此制度文本中并沒有排斥的字眼和表述。
不過現實的情況表明,女性的養老保障缺失較為明顯。在實際生活中女性群體確實被排斥,這樣就有兩種可能性:一種可能性是養老保險制度本身不完備存在著漏洞,從而產生了微觀層面上的排斥;另一種可能性是排斥存在于政策執行和實施的過程中,即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未落實或者操作者故意或者出于非故意的原因,而把女性排斥在制度之外。排斥的施動者是執行和落實這些養老保險政策的主體,從宏觀角度看是國家政府部門及有權制定地方法規的地方政府部門,從微觀角度看是各地方用人單位(主要指企業)。
(一)內生因素:養老保險制度本身不完備
內生因素主要指制度內因素,即國家宏觀制度政策,我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本身設計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合理性,沒有充分考慮女性的就業權及在就業權下面的基本養老保險權利,導致現實中很多的女性群體沒有被納入到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體系中,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以男性為主,而女性大多處于社會安全網之外。
1.制度內漏洞及根源分析。目前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本身設計存在漏洞,把諸多女性排斥在制度之外,而女性被排斥體現在依據群體特征而被排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女性農民工保險條例不完善。目前我國出臺了諸多社會保險條例,如《企業養老保險條例》、《公務員條例》及各地方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盡管如此,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仍不完備,很多地方沒有出臺專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條例,男性農民工養老保障權益缺失比較嚴重,而女性相對于男性來說更為嚴重,現行的養老制度中沒有顧及到女性農民工的就業權益和養老保障權益,導致很多女性農民工被排斥在養老保障制度之外。主要的原因在于,戶籍制度的限制使農村婦女在就業時缺乏社會保險,即使農村女性在城市中能夠及時就業,由于城市居民社會保障與戶籍身份掛鉤,而農村流動婦女沒有城市戶籍而遭受歧視,不能平等地享受城鎮的市民待遇,這種市民待遇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待遇。因此,在現有城鄉差別的戶籍制度下,農村女性包括女性農民工在城市基本養老保險等方面的待遇基本等同于無。
學校在讀女性養老保險條例缺失。現行養老保險制度中,《企業養老保險條例》、《公務員條例》及各地方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暫行辦法》都沒有考慮到在讀博士、碩士的學生們,這些人很多是女性,相對于本科畢業的學生,女性博士和碩士畢業晚、就業晚,且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年限少,況且我國的《勞動法》明確規定,女性要比男性提前5年退休,因此,這些就業晚的女性未來領取的養老金數額少,這是一種制度本身的排斥。
農村女性的養老保障普遍缺失。農村女性養老保險制度普遍缺失,主要的問題在于國家尚未具備把城鄉養老保障制度統一起來的能力和條件,目前頒布的企業養老保險條例僅僅適用于向城鎮人員實施基本保障。我國城鎮保障基數己過于龐大,如果實行城鄉統一保障,國家必須拿出很大一筆開支,國家財力難以承擔,不過根據國務院最新的政策表明,從2009年開始在全國建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這對于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是一個良好的開端。
靈活就業女性養老保障普遍缺失。男性在獲取固定工作的機會要比女性大,因此,從事靈活就業工作的以女性居多。按照我國2008年出臺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存在用工行為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從而單位必須繳納社會保險,因此有較固定工作的男性有可能獲得養老保險待遇,而靈活就業的女性目前還有很大一部分游離在養老保障覆蓋之外,特別是中小私營企業為降低成本不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更不給予繳納社會保險,企業中的很多女性沒有被覆蓋到社會保險范圍之內。女性應有的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沒有實現,主要是由于制度的缺陷和部門的監督不力,從而把女性排斥在制度之外。我國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負擔,其中財政起到最后的兜底作用。由于養老金資源的有限性,加上社會保障財政投入的力度有限,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還比較窄,未能普及到國內全部行業和全部企業。另外,新的《勞動合同法》的出臺使企業用工成本加大,社會保險負擔較之前加重,短時期內讓所有的企業包括中小企業全部繳納社會保險費還存在一定困難;對于靈活就業人員的統計工作很難,其雇主規模較小,社會保險意識淡薄,導致在規模小的企業中的女性人員沒有養老保障。
長期未能就業的失業女性沒有養老保險。在失業群體中,普遍以女性居多,并且在重新再就業機會的獲得上,女性比男性更為劣勢。我國在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勞動形式和就業形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就業形式的多樣性使就業出現了不穩定和失業現象。在市場經濟中,可能由于自身原因或者家庭原因未能就業而出現失業女性,這部分人口很多沒有養老保障而淪為城市弱勢群體。由于目前我國還沒有完善社會保險總體立法,尚未形成全民基本的養老保障體系,客觀上養老保障的覆蓋面較窄,覆蓋面的擴大需要經歷過一個漸進的過程。
2.制度本身不完備導致男女不平等。制度本身的不完備主要體現在養老保障制度設計時并未考慮到男女性別的差異,同時我國男女退休年齡的差異也導致了女性在領取養老金待遇上的不平等。具體表現在:
未考慮到性別差異。女性在勞動力市場中,由于教育背景、個人能力以及女性要承擔家庭勞動,導致女性在職工資普遍低于男性,從而使基于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的養老保險費存在差異,進而在養老金待遇上存在差異。以我國企業養老保險為例,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文件中只是提到了“城鎮職工”要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而并沒有考慮到女性和男性的差異,在工資收入和待遇存在差異的情況下,基本的養老保險制度并沒有體現出性別差異的制度設計,表1的數據可說明這一點。從表1中可以看出,2000年遼寧試點方案下的男女退休金和工資比例,在養老金水平上,城市老年人中男性平均退休金為745.7元,女性為528.6元。假定如果女性與男性同是60歲退休,女性退休時養老金只占男性的66.8%~82.4%,與男女職工工作期間的工資差異(76.9%~90.9%)相比,養老金分配中的性別差距相對較大,女性在工資和養老金待遇上明顯低于男性,而在社會保險試點方案中,女性要和男性一樣繳納占工資總額8%的養老保險費,從這個意義上講,女性的就業權利并未真正得到保護。
男女退休年齡不同。我國目前基本養老保險主要針對城鎮職工,養老金是城鎮職工退休后的主要生活來源,在我國由于男女退休年齡規定不同,女性在養老保險制度中處于明顯不利的地位,早退休意味著她們退休后的相對生活水平會下降,退休年齡不同導致我國養老金性別差異存在不合理性。我國現行的退休年齡政策規定了男性60歲、女性55歲退休,并且針對一些特定職業,女性可以提前退出就業崗位,早期的規定是女性退休年齡早于男性,其初衷是為了保護女性,隨著我國城鎮婦女就業模式的變化和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男女退休年齡差異對兩性養老金影響逐漸呈現出不平等性。舊的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個人養老金的多少取決于工資和連續工齡兩個因素,當時工資增長率較低,女性早于男性退休對養老金影響較小甚至基本沒有影響,而在新的養老保險制度下,對于相對固定的工資水平的個人來講,養老金多少是由其繳費年限決定的,女性退休年齡較早直接導致了女性較少的繳費年限,從而影響其養老金水平。
社會保險繳費制度存在缺陷。目前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以繳費形式籌集資金,一般以兩種形式籌集,有的地區以地方稅務局代征,有的地區是企業直接到勞動部門進行社會保險繳費。由于沒有實行社會保險稅制度,企業在給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項目時,往往拖欠或者漏報,甚至有些企業只給男性職工辦理養老保險而不給女性辦理養老保險,其結果既影響了女性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交費,又剝奪了女性養老保障的權益。當前最急迫的是建議完善社會保險立法,或者加大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懲罰力度,特別維護女性群體的養老保障權益。
(二)外生因素:養老保險制度未被有效執行
制度外因素主要指微觀層面的因素,體現在現有的制度未落實,或者說養老保險制度在微觀層面上未被有效地執行,包括管理部門不落實或企業不落實,根源在于管理部門不落實主要是某些地方保護主義,企業不落實主要是考慮用工成本進而對女性產生歧視。
政府監督不力導致企業敢于違法。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險法》剛剛通過,法律中仍沒有考慮到性別差異,也沒有考慮到對女性的傾向性保護,因此仍被稱作是“中性政策”。對于某些企業的故意違法,政府往往監督不力、懲罰不力,導致雇主敢于違法且成本比較低,即便違法被查處,也是罰款了事;某些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傾向于違法,甚至在很多地方保護主義的遮掩下,有些企業雇主“敢于”并“持續”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不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只給付基本工資,不給繳納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五項社會保險,造成了工人社會保險權益的缺失,其中也包括女性社會保險權益的缺失,對于女性的社會排斥現象到處可見。因此,這些中性政策需要進一步修改和完善,才能有效約束微觀主體的行為,減少對女性的性別歧視和性別排斥現象。
企業考慮成本和收益不愿辦理社會保險。很多中小企業的雇主出于降低成本的考慮,不主動為工人繳納保險,一般不愿意與女性簽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即使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給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女性被排斥在社會保險之外,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女性勞動者的利益。很多企業一般規定了較長的試用期,因為在試用期可以找各種理由和借口不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按照現有的社會保險條例,企業要給簽訂合同的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且要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比按月足額繳納五項社會保險,其中養老保險企業繳費20%、醫療保險企業繳費6%、失業保險企業繳費2%、生育保險全部由企業負擔(一般占0.5%左右)、工傷保險全部由企業負擔(實行浮動繳費率,平均水平為1%左右)??傮w來看,企業要繳納社會保險費總比例將近30%(見表2),社會保險各項繳費比例是按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企業工資水平越高,企業職工總人數越多,企業繳納的保險費就越多。對于一般大企業或者是盈利企業來說,一方面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必須要繳納的,另一方面也有能力繳納這部分費用。但是對于處于發展階段的中小企業來說,這筆費用無疑是個巨大的人工成本,在企業效益不好或者金融危機來臨時,中小企業要么減薪,要么拖欠社會保險費,甚至很多中小企業根本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企業用工制度存在對女性的歧視。很多企業用工制度存在對女性的歧視性條款或者是約定俗成的規定,比如存在同工不同酬,在這種情況下依據最新的養老保險繳費政策,職工個人要按工資總額的8%繳納養老保險費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實行實賬運行積累。這樣,通過未來幾十年的個人賬戶積累,到了退休時男性和女性養老金一定會存在很大的差異性,相對于男性較高的退休金收入,女性只能維持一個低水平的待遇??上攵?,女性在把子女撫養成人并且從事長期的勞動之后,得到的卻是和男性有一定差距的退休金收入,影響了她們晚年的生活水平,這對于女性勞動者來說是不公平的。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女性排斥的結果及影響
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女性排斥的結果使女性在養老金待遇上缺失,提升了女性對養老保障的敏感度,同時女性養老金的缺失亦不利于養老保障基金的積累。
養老金及養老保險覆蓋面的差異,導致女性養老保障權益缺失。對女性個人來講,一部分女性退休金待遇低,達到退休年齡養老金相對少,而另一部分女性養老保障權益缺失,達到退休年齡時卻沒有任何養老金保障。養老保險覆蓋面的差異導致男女老年人主要生活來源產生了差異。女性在就業中遭受養老保險制度的排斥所形成的直接結果是導致她們經濟貧困、社會地位低下,從而產生個人的失落感,這種現象如果長期存在會使女性孳生自卑心理。
對社會女性群體來講,女性對養老金敏感度普遍提升。在市場經濟大的社會背景下,我國婦女的思想觀念也在發生變化,女性越來越注重個人在經濟上的自立能力,女性對自己的工作越來越重視,對退休后養老金的性別差異也越來越敏感,很多女性越來越在意自己年老時是否能得到一份基本的生活保障。在這種情況下,女性對不得不早于男性離開工作崗位的退休政策的滿意程度會降低,要求提高退休年齡的呼聲也會越來越高。我國舊的養老保險體制下男女退休年齡不同的政策,在新的制度下卻可能成為侵害婦女權益的政策。因此,應該重新調整我國的退休政策,提高女性退休年齡并把這一政策納入到現階段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中。
女性養老保險的缺失,不利于養老基金的積累和經濟發展。我國現在實行的是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積累制度,在職職工依靠個人繳費,等到幾十年后退休,個人賬戶可以積攢一大筆基金,而這筆基金在政府的監督管理下需要投資進行保值和增值,養老保險基金進入到資本市場進行投資,將會對經濟產生積極的影響。國外的養老基金進入資本市場后,推動了金融工具的出新,并為促進經濟發展提供了強大的基金積累。對于女性而言,積累養老基金除了能夠保證她們的晚年生活,也能為養老基金的積累做出貢獻。沒有女性養老基金的積累,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是不完整的。
女性養老保障的缺失,不利于社會性別平等的建立和社會文明的進步。西方有句諺語:推動搖籃的手,是推動世界的手。歷史上,女性對社會的作用,對人類文明的傳承,對撫育人類的作用不言而喻。女性所承擔的社會責任和家庭責任促進了家庭和諧、社會文明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女性的權益獲得應該和男性一樣的平等而長久,女性的一切權利應該被社會普遍認可和接受并給予承認。不過,幾千年的父系文明的存在束縛了人的觀念,男女不平等及兩性存在的差異性,使目前女性仍在很多領域缺失應有的權益,其中包括養老保障權益的缺失,如果不能及時而有效地糾正這種缺失,將會進一步固化社會對女性歧視和忽視的刻板印象,將會影響兩性平等的建立,更將會影響社會的文明進步。
結論與建議
(一)健全有關養老保險法律制度
完善《社會保險法》,依法強制擴大養老保障覆蓋面。建議國家盡快完善《社會保險法》和出臺《養老保險法》,細化各項法律制度,進一步彌補制度空白;頒布《女性農民工保險法》、《女性保險法》等法律,通過法律來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直至覆蓋全體女性人口,使女性真正享有與男性平等的養老保障權益。同時,探討如何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來消除性別排斥問題,女性在自由職業者中的就業率比較高,要想直接改變女性養老保險參保率和領取率低的現狀,應該擴大自由職業者的保險覆蓋面,降低對靈活就業者的參保門檻設置,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有差別的參保政策。此外,應該改革失業保險制度,使女性失業者不但在一定時期內有基本保障,在長期失業中也可以獲得社會保障,同時要加強輿論宣傳,提高這部分人群對參加社會保險的認識。
打破戶籍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長期以來,我國實施的按戶籍劃分的城鄉有別的二元養老保障制度,在制度安排上存在嚴重偏向城市居民,在制度的運行上也是一種由企事業單位直接負責、國家財政保底的保障制度,而農村的社會保險建立和改革的腳步卻遠遠趕不上城市的步伐。若能實施《養老保險法》,將會極大地普及養老保險,使城市和農村的養老保障體制達到統一標準。目前的城鄉戶籍制度成為就業的障礙,基于戶籍制度的城鄉二元分割體制,形成了城市和農村的劃分,不利于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流動,同時也不能保證女性勞動力順利地流動和就業。目前和戶籍制度掛鉤的養老保障也是就業中的一大難題,因此建議取消戶籍制度,真正的使城市和農村制度一體化,實行居民就業保障制度和居民養老保障制度。
改革現有制度,實行男女退休年齡平等。在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下,退休年齡對女性養老金的不利影響更大,因此要逐步提高我國女性退休年齡。提高女性退休年齡對于女性來說有兩點好處:一是女性參加養老保險制度,可以積累更多的養老基金,二是通過提高退休年齡,使女性參保年限延長,進一步增加養老金的儲蓄,從而會提高其養老金水平,保證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提高生活質量。不過,退休年齡的提高應該逐步推行,同時還要考慮到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如政府機構、企業和不愿意繼續就業的女性。因此,建議政府在調整男女退休年齡時,應當全面考慮國家、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
(二)政府嚴格監督及執法
嚴格執行各項法律。建議政府嚴格約束企業辦理社會保險,使企業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同時繼續完善《勞動合同法》,盡快完善《社會保險法》,利用這些法律對違法行為進行懲罰和監督。另外,政府有關勞動部門應該明確各自職責,加大監督力度,保障企業用工的有序性和合法性,尤其是對女性工人的招聘和用工方面,更要加大力度進行監督和檢查。
制定《反就業歧視法》。借鑒有關國家的《反性別歧視法》,針對我國就業中的性別歧視現象進行反就業歧視立法,在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規定,明確列出可以有年齡、性別、學歷等特殊要求的行業或崗位,同時在法律中應明確列出屬于嚴格禁止就業性別歧視的范圍。在各類人才市場中,政府的有關部門應根據法律規定,規范用人單位的招聘廣告,且明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的后果。此外,政府應明確職能部門對就業市場歧視的監管職責,規范勞動用工市場的用工行為,建議政府在勞動部門成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用來解決就業歧視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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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制度的本質范文2
關鍵詞:化學教學設計;智慧;文本解讀
文章編號:1005C6629(2017)3C0012C05 中圖分類號:G633.8 文獻標識碼:B
1 問題提出
化學課堂教學中很多遺憾或者缺失的出現,源于教師對知識本體缺少科學理性的解讀,對文本缺少深層理解。而許多成功的教學實例,都是因為教師對學科內容有著深入、獨到的解讀,對學科的知識發展有著深入的理解,對學科知識如何轉化為學生的認知有著恰當的把握,對學科核心素養的形成有著深層次追問?;瘜W教學的目標不僅是掌握知識,更應指向科學本質和科學素養的形成,指向有條理的懷疑品質的形成,指向有價值的批判意識的形成,因此,化學學科的一個重要任務是形成“科學之精神和獨立之思想”,即追求邏輯的自洽和尋求可重復的經驗證據。所以,有必要對化學教師備課中智慧的文本解讀進行探討。
2 文本解讀的問題
大量案例表明,化學教師備課中的文本解讀存在著如下四種主要問題。
(1)原點意識缺乏。很多教師不是先閱讀教材文本,不是先查閱各種版本教材的不同建構,不是先閱讀課標,而是先閱讀各種參考資料,先下載大量的PPT課件,然后再進行整合、拼湊。這樣做導致兩個后果:一是教者的主體邏輯思路被“綁架”,因為采集眾多優秀觀點導致教學主線混雜;二是新鮮的情境素材眾多,難以割舍,最終進行疊加。比如:關于“鋁的冶煉”的教學,有化學史線路、制備線路、應用線路等,加之情境素材豐富,若不進行取舍,教者就很難突出重點。
(2)自我建構缺失。備課時由于大量地閱讀包括教學參考書在內的相關資料,各種結論、各種優秀教學設計、各種經典素材充塞自己的頭腦,卻沒有自己的體驗,更沒有形成自己的獨立的認識和見解。如關于“Fe2+與Fe3+的轉化”的教學,教師往往處理成Fe2+轉化為Fe3+、Fe3+轉化為Fe2+和實際應用等,自我建構主線的意識欠缺,生硬割裂知識的內在聯系。事實上,只要存在Fe2+,一般都存在Fe3+,因而,分版塊處理的方式就不符合實際情況。因而,Fe2+、Fe3+的轉化教學可解讀為:“控制轉化”、“轉化應用”等教學線路,教者智慧地選擇其中之一或者整合兩種教學思路的方式?!翱刂妻D化”就是沿著“亞鐵鹽和治療貧血的試劑”的保存這條線路,因而設計出:檢測是否變質、變質程度(定量)、怎樣防止變質、如果變質怎樣轉化等過程。“轉化應用”就是Fe2+轉化為Fe3+的實驗室應用(高錳酸鉀滴定)、工業應用(重鉻酸根離子除去),Fe3+轉化為Fe2+的實驗室應用(配制亞鐵鹽溶液)、工業應用(印刷電路板工業)等。
(3)理性質疑缺少。由于熱衷于尋找所謂新的教學方法,尋找新的教學媒體,尋找“爭奇斗艷”的教學情境,尋找“令人目眩”的互聯網應用,時間花在資料搜集上的多,花在教學形式上的多,花在設計練習上的多,而花在理性質疑上的少,教師缺少有條理的質疑和有價值的批判,課堂教學中問題設計少,即使有問題,也是讓學生成為“應聲蟲”居多。
(4)價值引領缺位。一旦形成了對教材文本的固化認識,就很難改變,不僅不能超越自己,對其他不同的觀點也常常排斥。遇到有新的說法,都不愿接受。有的教師滿足于對教材知識內容有技巧的傳授,有的教師陶醉于對解題規律的精巧歸納,有的教師迷戀高效率的達成,對任何教材內容都采取“大卸八塊”的做法,極少思考引領學生“為何學”、“何學之”、“學何為”。有鑒于此,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探討文本的智慧解讀。
3 智慧的文本解讀的要素
智慧的文本解讀要處理好三個要素:一是為何學,即為什么要學習此內容,知識本體價值何在,這個內容學習后應使學生形成怎樣的價值觀。在化學教學中,很多看似“無價值”的課題,其實蘊含著價值觀層面的內容。如:初中化學“保護水資源”,很多教師在處理這節課的時候,常常采用的是讀讀、議議、背背、練練,對文本解讀限于淺層表述,僅限于應付考試,沒有上升到“為什么要保護”、“怎么保護”、“如此易得的水,為什么是資源”,正是缺少“邏輯推演和思辨”,教師和學生并未建立起“水資源的寶貴”意識?!氨Wo水資源”這節課可以進行如下“思辨式”設計,一是地球是“水球”,為什么還說“缺水”,總結出結構性缺水和可利用淡水的稀缺;二是怎么解決缺水呢?可從節約(滴灌技術等)、儲存(水窖、水庫等)、循環(中水、海水淡化等)等手段解決缺水;三是水能夠循環利用,為什么還要節水呢?水在生物體內的循環、自然界中的循環等都說明水“取之不竭、用之不盡”,是否值得“保護和珍惜”呢?引發學生思考廢水處理對能源的消耗,被污染的水要能夠再次變成可使用的水資源,需要耗費大量的能量,這種能量的消耗又必須從自然界索取,這樣形成“惡性循環”,假想地球上的水資源全部被污染了,地球生命生存的每一滴水都要通過消耗大量能源才能獲得,那將是多么恐怖的事情?
二是何學之,即采用怎樣的方法學習。德國哲學家維特根斯坦說過:一個優秀的建筑師和一個蹩腳的建筑師的區別在于,蹩腳的建筑師屈從于每一種誘惑,而優秀的建筑師則予以抵制。如果將建筑師換成教師,同樣切中要害。我們更多地屈從于某種誘惑,這種誘惑無非是顯性的“功利、高效”等要素。教師選擇教法,跟教師自身的教學理念有很大關系,更多教師在選擇教法時被非學科的東西左右,如“如何在短時間掌握”“如何在短時間內高效達成”“如何取得較好的應試成果”。在教學中怎樣組織好“學”是關鍵,組織好“學”的抓手是邏輯線路,即著重處理好知識主線、問題引線、活動穿線、認知接線。如在初中化學“水的凈化”教學設計中,內容組織的宏觀邏輯體系可安排為:解決生存用水的方法(沉降、過濾)、有色有異味的天然水轉化為飲用水(吸附)、硬度較大水的轉化(軟化)、海水轉化為飲用水(蒸餾等)、大規模飲用水的解決(自來水生產);問題線設計為:貝爾(野外求生)采用布包過濾獲得飲用水、貝爾利用燒灼樹枝獲得木炭制作過濾裝置(吸附)、貝爾在荒島上如何利用海水制得淡水;活幼櫓的邏輯線路設計為:過濾裝置的設計及操作、水凈化器的制作、軟硬水的鑒別、自來水廠水處理的流程討論。
三是學何為,即學習了相關內容和技能后的作用以及價值。這個環節往往被忽視,維特根斯坦曾經說過:不停地問“為什么”的人,就像站在一幢建筑物前讀導游手冊的游客一樣,忙于閱讀這個房子的建造歷史,以至于妨礙了他們看見這幢建筑物。過于注重細節的考量,而忽視了整體的把握,這是教學設計另一類遺憾。以“水的凈化”為例,如果僅限于凈化方法的學習,不是關鍵,而應該上升到對凈化方法的合理選擇、凈化方法的深層思考。例如,不同要求的水,所采用的凈化方法是不一樣的,電子級的水,凈度要達到99.9999%甚至更高要求;不同地區的水源,所采用的凈化方法也是不一樣的,等等。再者,水的凈化,是人們處理物質的手段,要從降低能耗的高度思考問題,要從產品的最終應用方向去思考問題。
4 文本解讀的三個階段
著名語文特級教師黃厚江老師說:語文教師的文本閱讀需要經歷三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有其存在價值和意義,缺失其中任一環節都會導致對文本的曲解、偏解,甚至誤解[1]。同樣,在化學教學中,文本的解讀也需要經歷三個階段。
4.1 第一階段:陌生解讀
在全新的解讀中感受文本,形成新鮮的體驗,獲得對文本的直接認識,積累教學的“本我”資源。陌生化,本是西方文藝理論的一個概念,現在常常被借用來表達閱讀的一種狀態。陌生解讀就是把解讀對象(哪怕是教過多次)當作全新的文本對待,把曾經有過的體驗和認識擱置起來,使主體和對象之間形成一種距離,用新鮮的觸覺感受文本。
一是指不帶任何現成的結論進行解讀。例如:在執教初中化學“構成物質的微?!边@節課時,教師在處理過程中,基本沿襲了“三特點”處理法,即:微粒具有“?。ê苄。?、動(運動)、隙(有間隙)”的特點,因而,在教學設計中,將這三個方面分為三個獨立板塊進行探究設計,這種割裂式處理,導致對每個設計的實驗進行某一個性質的解讀?!案咤i酸鉀溶解于水”的實驗,僅解讀為微粒很??;兩個小燒杯中存放濃氨水和酚酞,再倒扣一只大燒杯罩住兩個小燒杯,酚酞變紅,僅解讀為微粒運動;無水乙醇與水混合體積變小、壓縮注射器中的空氣,僅解讀為有間隙。其實,高錳酸鉀溶于水,微粒(離子)小、運動特征、間隙等都能夠通過現象證據進行合理的推理。高錳酸鉀微粒的運動證據:開始時,高錳酸鉀固體周圍變紫紅色,過一會兒,燒杯內的水都變紫紅,這不是說明微粒在運動嗎?這難道不能說明水分子也在運動嗎?高錳酸鉀微粒有間隙的證據:高錳酸鉀固體消失,紫紅色溶液形成,很明顯,固體的體積很小,溶液的體積要大得多,說明了高錳酸鉀微粒之間有間隙,才能夠讓水分子與高錳酸鉀的微粒融為一體,從另一角度看,水分子之間也應該有間隙,才會給高錳酸鉀溶解提供了可能。由此看來,教師不帶任何結論進行思辨性解讀,對培養學生基于證據的推理和有價值的質疑是有益的。
二是不帶任何現成框架進行文本解讀。教師在處理元素化合物教學內容時,常常希望通過簡約、易記的方式讓學生獲得對物質性質的整體認知。殊不知,這種帶有現成框架的處理方式,使得學生的分析觀察品質和自我表達受到約束。如在“金屬鈉的性質與應用”教學中,很多教師喜歡將金屬鈉與水的反應總結為“浮熔游響紅”,諧音是“芙蓉又想紅”。這種處理看似簡潔高效,讓學生短時間內掌握了金屬鈉與水反應的典型實驗現象。但是,這種解讀具有人文味,缺失科學味;具有易記憶的特點,缺失對物質整體性質的描述和感知,更可能缺失實驗中典型細節的理解。金屬鈉在水中的反應,有學生經過仔細觀察,作了如下的描述:金屬鈉在水面熔成一個光亮的小球,并四處游動,發出咝咝的聲響,所到之處,劃下一道道紅色的軌跡,時而伴有少許煙霧,在最后時刻,還能看到黃色火光,有時還能聽到爆鳴之聲。這樣的解讀與5個字對比,哪一個更有思維張力?實驗觀察能力的培養,要從細節開始,要從觀察品質開始,要從打破現成框架開始。
三是以學生的視角而不是以教師的視角進行解讀。教師視角的解讀,本身有知識積淀、知識遷移和既有經驗等諸多因素,這些對于學習多個學科的學生來講,有些問題的理解是非常困難的,因此,站在學生的認知水平的角度進行解讀,是教師的基本功,這種“換位”有時就是教學智慧。如在“氧化還原反應”的教學中,若不站在學生視角,追求“一步到位”,將氧化劑和還原劑辨識、單雙線橋表示電子轉移、氧化還原規律、配平與計算、信息型氧化還原反應書寫等“一鍋煮”,必將使學生陷入無法接受的境地,到頭來,吃力不討好,更傷害了學生學習化學的熱情,甚至對化學產生恐懼。研究表明,高中生學習化學的三個分化點:一是物質的量及計算的學習,二是離子反應的學習,三是氧化還原反應的學習。有經驗的教師常常將氧化還原反應處理成三個發展階段:一定數量的氧化還原反應積累后(一般在學習了堿金屬后),氧化劑與還原劑、氧化產物與還原產物的辨識階段;較復雜氧化還原反應積累后(一般在鐵銅、鹵族、氧族、氮族等非金屬元素及其化合物后),氧化性、還原性強弱辨識,并利用強弱序推測氧化還原反應能否發生,進而認識氧化還原的內在規律;化學能與電能相互轉化學習后,認識到氧化還原反應中蘊含的能量轉換,認識到氧化還原的兩個半反應“拆分”的價值,從本質上認識氧化還原反應發生時,“電子轉移”被合理利用的價值,認識到利用電能實現一些“非自發”氧化還原反應的價值,從而理解工業上制備較活潑的金屬、獲得氧化性較強的物質。
4.2 第二階段:立體解讀
立體解讀,就是從不同維度、不同層面觀照文本,獲得對文本的全息解讀,處理好文本閱讀中多重意義之間的辯證關系。
在化學文本的解讀中,一般應從三個維度進行思考。一是知識內容的過去、現在和未來發展,即人類的認知順序。一般說來,就是化學史角度。如對于原子結構的認識、金屬鋁獲取的認識、元素周期表的完善等。二是學生認知的序,即學生已經有怎樣的認識水平,可能有怎樣的模糊認識,現階段發展怎樣的認識,未來發展應該奠定怎樣的基礎等。三是知識本體結構化的序。
重視課堂的邏輯結構,一般用到兩種思維方式。一種是比思維,這是一種橫向的遷移思維。美國學者約翰?波拉克(John Pollack)在《創新的本能》一書中說:人類的進步總是由類比本能激發的,研究表明,重大突破的發現者一般都是通過類比,瞥見可能發生的情況,追求下一步創新[2]。最有說服力的類比有5條標準,其中第一條就是“用熟悉的事物解釋不熟悉的事物”。在學習金屬鈉時,學生自然聯想到金屬鎂、金屬鐵,因而,作出與氧氣、酸溶液等反應的類比;在學氧化硫時,類比二氧化碳;在學習化學平衡時,類比到生態系統平衡(破壞、再平衡),社會學平衡(人類社會的發展、變革),心理學平衡,電磁學(楞次定律);在學習元素周期律時,類比自然界的季節變化等。另一種是推演思維,即演繹、歸納和批判的思維方式。在學習“離子反應”時,常常采用這個邏輯建構方式。教者可提出“為什么試劑不同,現象卻很一致”,Na2SO4溶液[K2SO4、(NH4)2SO4等]與BaCl2溶液[Ba(NO3)2、Ba(OH)2等]進行的9種組合,實驗現象如此一致,讓學生產生本質是什么的聯想,這是一種歸納思維的運用;對于“H++OH-=H2O”這樣的一個離子反應,你可能找到的試劑組合,這是采用演繹思維的方式;“對于H2SO4溶液和Ba(OH)2溶液的反應,能否用H++OH-=H2O表示”,像這樣的例子,就是一種批判性思維的引入。
4.3 第三階段:智慧解讀
智慧解讀,即借助個性化的解讀方式,獲得對文本新穎、獨特的理解,為高品位、高質量的教學提供可能。所謂智慧解讀,并不是一個嚴謹的科學術語,而是一種文學性、形象化的表達,是指在解讀中不能簡單地接受他人的解讀結論,不停留于自己以前的解讀,不依循通常的解讀途徑,而能夠從新的角度、新的途徑,個性化地解讀文本。當然,這種解讀的新穎、獨特和個性化也只是相對的。
首先,在解讀文本時要有新視角,從而獲得對文本內涵的新理解。在“質量守恒定律”的教學中,很多教師在研究有氣體參加和生成的反應中,總是喜歡關注“如何形成密閉體系”,來進行實驗探究和設計,對質量守恒定律的研究手段和最終認同缺少學理的理解。質量守恒定律的文本解讀,應該要解決三個問題:一是研究化學反應前后質量變化,應該選擇哪些反應研究,采用的是“數學歸納法”的思想,也是人類研究自然界規律的常規思路;二是選擇了某個反應以后,必須考慮體系問題,因為如果敞口,必須考慮外界空氣對這個反應是否有影響,引導學生建立起化學反應研究體系的重要性,為今后能量變化研究埋下伏筆;三是要引導學生分析需要哪些數據進行推理舉證,這是質量守恒定律的核心意義:定量測定的價值所在。17世紀,定性化學蓬勃發展,定量研究直到18世紀中葉,天平這個工具應用于科學研究,這才使得化學反應前后質量變化的研究取得重大進步,拉瓦錫也因此被稱之為“定量化學之父”。質量守恒定律的文本解讀,一般引導學生思考需要選擇五類反應進行實驗的價值,即:只有氣體參加的反應、只有氣體生成的反應、無氣體參加和生成的反應、溶液中有沉淀生成的反應、有氣體參加且有氣體生成的反應等,這才是完全角度的“數學歸納法”思想,如果能夠得到反應前后質量不變的結論,就可以推導出化學反應前后質量守恒。
其次,要善于發現文本的新問題。對于波義耳加熱金屬的實驗,教材中為強調對比,將波義耳和拉瓦錫的實驗用簡圖[3](如圖1)進行對比,突出“震撼效果”。資料顯示,波義耳并不是做了汞的加熱實驗,汞在敞口容器中加熱也是不可取的,大量的汞蒸發,最終得到“汞灰”的質量比汞質量大的可能性也不大。波義耳反對法國人讓?萊(Jean Rey,1575~1645)的實驗結論,讓?萊認為:金屬加熱質量增加,增重源自“空氣吸收原理”。波義耳于1673年發表《使火與火焰固定并且可稱的新實驗》(New Experiments to Make Fire and Flame Stable and Ponderable)及《玻璃的透隙對于火焰可稱量部分的發現》(A Discovery of the Perviousness of Glass to the Ponderable Parts Flame)2篇論文[4]。波義耳在敞口玻璃器皿中煅燒的金屬選擇了銅、錫等,為防止氣體膨脹導致器皿爆裂,他在器皿口未加封閉之前加熱片刻,待盡可能多的空氣被趕出以后,再封口加熱。在“燃素說”的理論背景下,波義耳認為金屬焙燒增重是由于燃燒時產生的“火粒子”(或火素)穿過玻璃后被金屬吸收所致[5]。波義耳的結論是錯誤的,但是不應該因這個結論而“小看波義耳”,在那個時代背景下,提出這個結論是一種必然,因此,波義耳是被“誤讀”的,他與質量守恒定律的發現絕不是“失之交臂”的簡單問題,而是理論框架突破和實驗手段的雙重問題。這種誤讀,導致了學生對波義耳對化學學科重大貢獻的錯誤理解,甚至誤解為波義耳的貢獻要遠比拉瓦錫和道爾頓小得多,其實,這三位都是化學史上“教父級”的人物。
最后,要善于發現文本的新意義。每一個科學定律的發現,都是在很多科學家、很多次的反復實驗中取得進步,最后能夠突破或者發現這個定律,往往需要運氣、敏銳和頓悟。在質量守恒定律發現的100年歷史中,從1673年波義耳的金屬加熱實驗,到1756年的羅蒙諾索夫的鉛屑、銅屑和鐵屑等混合金屬加熱實驗,以及拉瓦錫在1772~1777的5年間,多次若干實驗反復驗證,直到1789年才以嚴謹的表述發表。后來,1908年德國化學家朗道爾特(Landolt)及1912年英國化學家曼萊(Manley)做了精確度極高的實驗,所用的容器和反應物質量為1000g左右,反應前后質量之差小于0.0001g,質量的變化小于千萬分之一,此時人們才基本上認同這個定律。從這個意義上看,質量守恒定律的教學中,應保持發現的眼光,挖掘新的意義,這個意義就在于:科學定律的發現,不是一次實驗就能舉證,即使有證據,在推理過程中也必須經歷來自權威、世俗以及學術的挑戰,這也S就是知識本體的價值之所在。
文本解讀需要積淀和智慧,文本解讀需要發現的眼睛、專業的視角和前瞻的眼界。作為化學教師,每一次的文本解讀都要有“脫胎換骨”的勇氣、審慎明辨的思考、換位和高位的視域。唯如此,文本智慧解讀了,課堂教學就活了。
參考文獻:
[1] http:///20151125/n428071016. shtml.
[2][美] 約翰?波拉克著.青立花,胡紅玲,陸小虹譯.創新的本能――類比思維的力量[M].北京:中信出版集團,2016:113.
[3]王祖浩,王磊主編.義務教育教科書?化學(上冊)[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2.
社會制度的本質范文3
〔關鍵詞〕社會基本養老保障;碎片化;福利科層制;差序格局;公平理論
〔中圖分類號〕F84061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4769(2014)05-0151-07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我國重大民生政策制定中協商民主機制化研究”(13CZZ008)
社會制度的本質范文4
論文摘要:勞動力市場就業模式與年齡結構的變化是日本上世紀80年代以來養老金制度改革的基本動因,改革思路走順應勞動力市場變革狀況與趨勢。有鑒于此,中國應基于勞動力市場多重分割,勞動者收入多重差距的現實,順應勞勸力市場一體化趨勢,構建公平分配代際勞動產品的多層次多元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如何在人口規模極其龐大且老齡化加速,經濟發展水平仍然較低,城鄉及地區間收入差距明顯的中國,構建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是一個前所未有的大挑戰。放眼國際,除文化、傳統習俗比較接近之外,日本構建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過程中的一些客觀條件與中國也頗為相似:在經濟高速發展的上世紀五六十年代,日本農業人口比重保持著相當高的水平,城鎮化水平明顯低于歐美工業化國家,人口出生率急劇下降和預期壽命延長導致老齡化程度迅速提高,成為世界上老齡化速度最快的國家之一。研究日本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發展過程,對構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具有特殊借鑒意義。本文在研究日本勞動力市場特征及其變革與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改革多階段互動關系的基礎上,明確提出基于勞動力市場結構與雇傭模式等特征來設計中國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構建基于勞動力市場多重分割,勞動者收入多重差距的現實,順應勞動力市場一體化趨勢的多層次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一、日本養老金制度改革與勞動力市場變動密切相關
二戰之前日本就存在針對軍人、官僚的“恩給”制度(即撫恤養老金制度),和針對在職公務員的“官業共濟組合制度”,還有少數大企業為了獎勵連續工齡長的員工,建立的一次性退職金制度。但這些福利覆蓋面小、社會化程度低,無法順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F代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的創立是在工業化和城鎮化過程中,經濟結構、就業結構和雇傭形態變動等多種因素協同作用的結果。
日本于1985. 1994. 2000和2004年對養老金制度進行了較大程度的改革與調整,主要涉及到制度設計、繳費標準、待遇水平以及養老金國家責任等幾個方面。在制度調整方面,1985年把全體國民各種養老金(厚生年金、共濟組合、農民年金等)的基礎部分統一起來,取代國民年金成為第一層次基礎公共年金,將職域年金(與收人關聯養老金)改造成第二層次公共年金,同時確立專職家庭主婦年金權;1989年建立以自營業者為對象的國民年金制度,2000年實行學生國民年金保險費繳納特別制度。在繳費方面,1985年調整各職域年金負擔比例,1989年強制要求20歲以上學生加入國民年金,1994年提高保險費率,征收特別保險費(獎金的1%),2000年引人總報酬(獎金等收人也納人繳費基礎)制度,2004年提出從當年開始厚生年金保險率每年提高0.345%,2017年達到18.3%后保持固定不變,國民年金繳費從2005起每年增加280日元,2011年達到16900日元。在資格條件和待遇方面,1985年規定加人保險時間滿25年才能領取養老金,采用國民年金定額制和值域年金定率制,實行與物價相關聯的浮動制度;1994年分階段將值域年金支付開始年齡提高到65歲,把60~65歲退休年金分為定額部分和報酬比例部分,同時提高物價聯動指數,根據生活水平調整基礎年金、厚生年金;2000年把厚生年金支付水平降低5%。2004年實行65歲以后在職老齡年金制度,并計劃將厚生年金支付水準從59.4%逐漸向50.8%靠攏。在國家責任方面,1985年由國家財政集中負擔基礎年金, 1994國會做出國家財政負擔國民年金的比例從1/3向1/2努力,2004年則明確規定基礎年金的國庫負擔比例由1/3提高到1/2。
本文認為,日本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不僅明顯存在基于勞動力市場特征的設計思路,且其養老金制度改革原因、目標及效果也在極大程度上取決于勞動力市場因素。
(一)適應勞動力市場變革是日本養老金改革的重要原因和目標
20世紀70年代開始,日本勞動力市場出現了快速變革。勞動力市場變革過程中,日本就業結構發生變化,進人夕陽產業的勞動者數量明顯下降,但這些部門退休人員的數量非常大,養老金嚴重人不敷出,出現了大量赤字,唯有依靠政府大量財政補貼。同時,日本工業化過程中,二元經濟結構迅速變化,大量農村青年勞動力到城鎮非農部門工作,流人城鎮的農村勞動力對社會養老保障的需求日益增加,成為養老金制度改革的動力。
同時,養老金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標則是使年金制度適應勞動力市場發展與變遷,進而保持養老金制度的可持續性??紤]到人口老齡化越來越嚴重,日本于1994年通過養老金改革方案,以推遲領取退休金的年齡來鼓勵60-65歲的老年人繼續在勞動力市場工作。同樣,2000年改革的目標之一就是改變養老金的調整機制,根據社會整體的工資總額增長率(就業人員人均工資X勞動人口)調整。用這種指數調整,即使平均工資增長,但如果在職職工減少,養老金就將下調。
(二)勞動力市場是解決老齡化社會養老保障的鑰匙和關健
社會養老金可以實行現收現付制、完全基金制,或者兩者的結合,但無論哪種制度,最終取決于社會中勞動者創造的財富(物質和非物質財富),即在職勞動者的勞動生產率?;鹬朴媱濍m然可能擁有足夠的財力來支付對其所有的貨幣索償,但現在的基金制計劃參與者(未來的退休者)能否獲得足夠的商品和服務,最終取決于他退休時整個社會的商品和服務的數量,即養老金領取者總要依賴于其隨后的兩三代人生產出老人所要消費的物品,除非基金制能夠增加未來的產出水平,否則現收現付制與基金制具有完全相同的結果: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僅僅是兩種在勞動者和養老金領取者之間分配產品的方法。也就是說,雖然基金積累制一定程度上可以為將來的社會生產提供比較充足的資金,并使得未來的老人有能力通過貨幣換商品或者貨幣換服務的方式養老,從而有利于未來社會產品的生產量和緩解代際矛盾,但商品和服務的生產最終還是取決于勞動者,因而在職勞動者的數量和質量、工作積極性及其對社會保險的繳費態度決定了社會保障的未來。
日本養老金改革便主要試圖通過推遲退休年齡、提高勞動者社會保險繳費率,以及根據勞動者報酬調整養老金水平等措施來解決養老金財政問題。就國民年金而言,1994年改革規定繳費每年增加500日元,到1998年共增加160。日元,達到13300日元;關于厚生年金,1985年改革規定保險費的增加率為每5年提高2.2%,1994年改為每5年提高2.5%,2000年則規定在5年內維持保險費不變,之后每5年提高2.5%,2004年又計劃到2025年將保險費率提高到27.8%。同時,考慮到人口老齡化使得未來領取養老金數量將急劇增長,日本政府將養老金給付年齡提高到65歲,以便將社會保險費率控制在30%以內,減輕被保險者的負擔。
(三)社會養老保障與勞動市場是多階段互動關系
社會養老金制度構建與改革對勞動力市場也產生巨大影響。1954年厚生年金保險制度規定將支付開始年齡由55歲提高到60歲,但由于當時很多民營企業實行55歲退休制度,從而導致55~59歲退休者生活困難,大量工人要求工作到60歲才退休。順應這一要求,許多企業的退休年齡便逐漸推遲到60歲。1985年政府將養老金領取年齡提高到65歲的改革也使得企業界將退休年齡逐漸提高到65歲。
勞動力市場與社會養老保障并非簡單的單向關系,而是復雜、雙重、多階段的互動。從日本經驗來看,勞動力市場變革、就業模式轉變等因素導致了現代日本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誕生,這是勞動力市場與社會養老保障互動的第一階段;成型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和其他經濟社會制度協同起來,又會推動勞動力市場演變,如失業率上升與大規模提前退休,這是勞動力市場與社會保障制度互動的第二個階段;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導致的勞動力市場演變會進一步引起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變化,而勞動力市場制度與結構特征則是一國社會保障制度基本模式與特征形成的重要基礎和演化動力,這是勞動力市場與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互動的第三個階段。日本養老保險費率上漲對企業的收益造成嚴重影響,而企業為了減輕年金負擔,必將減少雇用。另外,年金制度改革與保險費上漲很可能對經濟復蘇造成巨大沖擊,這種制度影響了勞動者的勞動就業,從而降低了參與社會養老保險的人數,進一步制約了養老金的資金來源,加劇了國民年金的“空洞化”。
二、勞動力市場變革成為中國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動因
很長時間來,中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體系是城鄉二元的。戶籍制度對城鄉勞動力的流動做出嚴格限制,勞動者被固定在各自區域,城鎮勞動者由國有企業雇傭,實行充分就業制度,鄉村勞動力在集體經濟體內勞動,形成典型城鄉二元分割勞動力市場。在社會保障方面,國有企業給城鎮勞動者提供終生就業崗位,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企業保障是城鎮養老保障的主要形式。農村勞動力養老以家庭和土地保障為主,勞動者在年老之后主要依賴具有勞動能力的子女提供生活資料,并由子女提供老年服務,集體提供低水平補充保障,并為那些無子無女的“五保戶”提供老年生活資料和服務。
20世紀70年代末期開始,中國就業結構和雇傭模式隨經濟體制改革而轉變,成為中國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主要動因。經濟體制改革打破了勞動力要素的城鄉配置,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到非農部門,并越來越傾向在城鎮工作和生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明顯不能滿足他們的養老需求。同時,城鎮非公有制迅速發展,大量年輕勞動者要么以個體工商戶形式就業,要么在非公有制企業就業,但由于他們在收入水平和工作穩定性等方面與國有企業職工差異懸殊,難以被當時城鎮職工養老保障模式覆蓋。更重要的是,經濟體制改革迫切要求國有企業降低勞動成本,打破終身雇傭制,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勞動雇傭制度,但企業統籌層次的城鎮勞動保險制度導致企業社會保險繳費率高,明顯阻礙了國有企業勞動用工制度改革。這三種力量結合起來,從不同方面對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帶來沖擊。由此,1991年國務院要求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將養老保險費用完全由國家、企業包辦改為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隨后,農民工、城鎮個體工商戶以及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改革也逐漸提上日程。
三、構建基于勞動力市場特征的中國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日本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對中國具有特殊借鑒意義。不僅因為日本相對成功地度過了20%的人口老齡化階段,也因為中日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些背景條件類似,中國面臨著日本曾經遭遇的狀況:中日都是世界上老齡化程度最快的國家(中國老齡化落后日本大約20年),當前中國已經進入老齡化加速發展階段,當前老齡人口比例已經與日本1990年代相當。在社會養老需求上,與日本一樣,在快速工業化、城鎮化過程中,中國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被打破,大量農村勞動力流入城鎮非農部門,其社會養老保障問題成為突出問題。另外,早期日本與中國都形成了以終身雇傭和年功制度為基礎的企業小社會保障制度為主,家庭承擔實際養老照料和服務,以及較少國家社會支出的東方型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模式,在制度路徑依賴上講,中國參照日本進行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成本相對較低。
(一)構建基于勞動力市場結構與特征的多層次養老保障制度體系
中國目前農業就業與非農就業之間的收入差距明顯,又存在勞動力市場分割現象,非正規就業規模大。從我國實際看來,直接將現行正規就業養老保障制度擴展至非正規就業者和自雇者行不通,而應該建立多層次多元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首先分別在城鄉建立針對勞動年齡人口的基礎養老金制度,作為最基礎的養老金層次;在城鎮基礎養老金制度之上,還需要針對城鎮勞動者的就業類型與特征建立多元的社會保險,如公共部門就業者(公務員與事業單位就業者)養老金制度、企業職工養老金制度以及自雇者、個體工商戶養老金制度,分別將不同類型的從業人員納入養老保險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我們不能繼續以往多元分割的養老金制度,而要形成多元而有效銜接的城鄉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體系。2009年《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頒布,意味著流動就業人員的養老關系將實現轉接接續,這為實現城鎮居民統一的基礎年金奠定了基礎。下一步要考慮農村居民基礎年金和城鎮居民基礎年金的互動問題。目前城鄉平均養老金的差距遠遠大于城鄉就業者的收入差距,加劇了社會分配不公。雖然我國城鄉就業的收入差距使得農村居民的基礎年金要低于城鎮居民,但是城鄉基礎養老金的差距不應該大于城鄉就業者勞動收入的差距,且應該隨著城鄉就業者收人差距的縮小而縮小,并最終實現城鄉統一的基礎年金。
(二)加快基金制賬戶的建設
雖然基金制養老保障計劃不能直接增加未來社會商品和服務的供給,但它可以從兩方面降低未來的養老壓力。首先,基金制可以為將來儲備資金。如蔡防(2007)所言,基金制可以創造“第二次人口紅利”的機會,即在人口結構趨于老齡化的情況下,個人和家庭的未雨綢繆產生一個新的儲蓄動機,形成新的儲蓄來源,并成為新的經濟增長源泉。另外,基金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代際勞動者之間分配養老資源的關系。在現收現付制下,退休老年人的養老資源來自代際之間相互撫養的承諾,今天的在職勞動者通過撫養退休老年人換取下一代勞動者在其年老退休后提供養老資源的承諾,是一種通過國家法律和政府力量保證實施的合同關系;基金制養老金能在一定程度上將退休老年人和在職勞動者的承諾轉變成一種商品關系,退休老年人利用預先積累的養老金購買在職勞動者生產的商品和服務。現收現付制在人口年齡結構和經濟發展平穩的經濟體中比較有效,但對于中國這樣迅速老齡化、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國家,完全的現收現付制很有可能導致未來勞動者之間的代際矛盾,基金制則可以有效緩解這種矛盾,加快基金制建設便成為題中之義。
除覆蓋率較低外,我國養老金賬戶還面臨著兩個主要問題,一是養老金賬戶的做實率仍然不高,雖然我國1998年開始在東北地區做實個人賬戶的試點,目前也已經推廣到全國,但是由于政府財政補貼等問題,一些地區的個人賬戶仍然名存實亡;二是社會保險逃費率相當高,據我們初步計算,我國當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逃費率在20%以上。因此,需要加快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建設,加大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力度和基金統籌部分的政府補貼力度;同時,努力完善信用體系,加強政府監管,促進養老金基金管理機構之間的競爭,以降低養老金私營化帶來的各種交易成本,努力尋求在養老金管理機構的管理與投資成本、政府的監管成本以及養老金的收益率之間建立一種平衡。
(三)提高中央財政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比例,確保養老金有效銜接
社會制度的本質范文5
一、討論物權法草案應當以憲法規定的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為基礎
憲法第6條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這是1999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的規定,這是 1949年建國以后五十經驗的總結。多年的實踐證明,實行生產資料完全公有化,實行國民經濟高度計劃化,在財政上搞統收統支,在物資上搞統購統銷,在報酬上搞統一分配,不符合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發展的規律。改革開放以來,逐步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渡,總結出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從而增強了綜合國力,改善了人民生活,這是有目共睹的事實。改革開放過程中出現的國有資產流失,侵吞公有財產,分配不公的問題應當高度重視,盡快解決。但是,不能因此而懷疑憲法規定的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是和中國實際相結合的產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體現,是使我們國家繁榮昌盛的基本國策,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國策。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應當是我們討論和修改物權法草案的基礎,離開這個基礎,就難以達成共識。
二、不同的法律部門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的任務不同
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是各法律部門特別是直接調整財產關系和經濟關系的法律部門的共同任務,不同的法律部門有不同屬性和不同的調整方法,各有不同的任務。物權法是民法的組成部分,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基本法,物權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基于有經濟價值的物質資料而發生的關系。物權法上的平等主體就是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法人是法律概念,不直接反映其所有制性質,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不同所有制經濟的獨資企業、不同所有制經濟組織合資建立的企業,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在物權法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物權法只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基于物質資料發生的關系,不調整不平等主體之間基于物質資料發生的關系。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物權法的任務是什么?簡單地說就是確認和保護民事主體合法取得的物質資料的權利(在物權法上稱為物權,包括關于土地、房屋、機器設備、交通工具、服裝、食品等不動產和動產的各種物權,其中主要分為所有權和所有權以外的物權兩類),規定民事主體使用和支配物質資料的規則,為人們的物質生活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提供基礎性的法律保障,為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提供基礎性的法律保障。
人們生活需要有服裝、食品、住房、交通工具等生活資料,對這些生活資料享有物權,人們的正常生活才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工商企業需要有物質資料才能進行生產和商品交換,物權法確認工商企業享有物權,就為商品交換和市場經濟發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為了生活或者生產經營需要,有時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對同一項財產享有一個所有權,例如,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共同出資合買一件物品(汽車、拖拉機等),形成兩個以上的自然人的共有財產,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再如,兩個以上的農業集體組織共同出資,合建一項水利工程設施,形成兩個以上的集體組織的共有財產,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這在物權法上稱為共有(不是指經濟制度上的公有),共有人之間的關系如何處理,共有物購買或者出賣時買賣雙方的關系如何處理?需要物權法區別共同共有還是按分共有,分別作出規定。一幢大樓里的房間歸各用房人所有(物權法上稱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其中又有走道、樓梯、地下車庫、樓前綠地等方面的關系,還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和物業管理人的關系,這些關系如何處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行使和保護是個復雜問題,一般不容易由當事人協商決定,需要由物權法規定。
相鄰的土地、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之間,在日常生活和生產經營中會發生多種關系,為了用水、排水、通風、采光、日照等發生的關系,當事人各有什么權利和義務?建筑物的建造或者修繕,鋪設電纜、管道等需要利用相鄰一方的土地,相互之間各有什么權利和義務?這些關系在物權法上稱相鄰關系,需要物權法作規定。
建設用地除了使用地面以外,土地的上空、地下還可以再設立使用權,如果設立,就涉及各使用權人之間的關系,以及轉讓給第三人等復雜關系,這在物權法上稱建設用地使用權。當事人一方為了實現自已土地的利益,如通行、汲水、引水、排水等,需要使用他人土地,通常是有償的、有較長的期限的,協商確定之后,使用權人享有的權利在物權法上稱地役權。除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外,地役權還會涉及到與其他物權人的關系,例如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關系。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役權都需要物權法作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方面已經有農村土地承包法,這個法主要是關于承包經營合同關系的規定,通過物權法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物權,可以由政府根據承包經營合同發給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利于穩定和保護土地包經營權,有利于調動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積極性。
社會生活和市場經濟是不斷發展的,物權關系是不斷變動的,會不斷發生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情況,需要物權法對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規則與辦法作規定。
物權法草案反映了社會生活和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要求,上述各方面的問題至今許多都沒有法律規定,或者規定不具體,或者沒有提高到物權的高度,實踐中發生了不少涉及物權的糾紛,無法可依。沒有物權法必然影響人們的正常生活秩序,沒有物權法,合同法的作用難以充分發揮,影響商品交換,影響市場經濟發展。改革開放以前,集體和個人的財產遭受侵害,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少物權法保障物權,改革開放以后出現的國有資產流失、公有財產遭受侵害,重要原因之一也是缺少物權法保障物權。
除民法外,其他法律部門根據其屬性和功能,用不同的方法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除民法外,調整財產關系和經濟關系的法律部部門主要是行政法和經濟法。行政法通過行政管理的方法管理經濟,例如土地管理法、鐵路法、公路法,是國家管理土地、鐵路、公路的法律。經濟法調整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包括關于國民經濟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的法律,農業法、銀行法、稅法等。行政法和經濟法有直接調節不同所有制經濟的職能,通過行政法和經濟控制不同所有制經濟的發展,使其符合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的要求。物權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沒有直接調節不同所有制經濟關系的功能,在法律和所有制的關系問題上,可以說行政法和經濟法是調節法,物權法是保護法。
三、物權法區分不同所有制經濟的經濟地位不平等和物權關系平等
所有制和物權關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前者是經濟問題,后者是法律問題。例如,農村的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這是講所有制,是經濟問題。說甲村的土地由甲村的農民集體享有所有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甲村的土地都沒有所有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甲村的土地所有權,這是講法律問題,是物權關系問題。再說,甲村的土地由農戶或者農民個人承包經營,承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規定在物權法上,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成為物權,屬于用益物權的一種。甲村的農民都有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也是一種用益物權。在一個村里,至少有這三種物權,此外,國有企業、私有企業以及個人還有多種形式的物權,所有物權關系主體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由于物權法與所有制有聯系,在物權法中有關于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是必要的,但是應當作原則性、方向性的規定。物權法草案第1條規定:“為了明確物的歸屬,保護權利人的物權,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制定本法。”物權法草案還根據憲法對自然資源的歸屬作了規定,有些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有些自然資源分別歸國家或者歸集體所有。自然資源是一切物質資料的基礎,規定自然資源屬于公有財產,就為公有制經濟奠定了基本的物質基礎。物權法草案的這些規定體現了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的地位不平等,體現了憲法規定的國家基本經濟制度。
除自然資源外,其它不動產和動產(工廠、鐵路、銀行等)需要通過生產、交換、分配等方式才能產生,這方面物的歸屬問題實質上是不同所有制經濟主體的經營范圍問題,是哪些行業吸收或者限制集體和私人投資的問題,這些問題在生產資料完全公有化的情況下,在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的經營范圍有明確分工的情況下,物權法可以作出規定(前《蘇俄民法典》有規定)。在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情況下,對各種不動產和動產的歸屬由物權法劃個界限,用基本法的形式固定下來,不利于對各類經濟發展的靈活調節,這類問題應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指導下,由行政法和經濟法根據需要作靈活調節。
以上說的是物權的歸屬,再說物權的行使。物權的行使有對內關系對外關系兩個方面,對內關系是法人內部的分工和權限問題,對外關系是平等的物權主體之間因行使物權發生的關系問題,物權法調整的是對外關系,基本上不調整內部關系。內部關系中比較復雜的是國有企業行使物權的權限問題,對此物權法只能作原則性規定,物權法草案規定國家對其出資的企業享有出資者權益,就從根本上劃清了國家和國有企業權限的界限,具體規定國有企業行使物權的權限和程序不是物權法的任務,應當由國有資產管理法、國有獨資企業法規定。
這里應當強調的是,不同所有制經濟的經濟地位是不平等的,但是作為民事主體的不同所有制經濟單位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物權法區分不同所有制經濟的經濟地位不平等和物權關系平等。物權法第5章的題目是“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本章規定了三種類型的所有權,主要內容是關于自然資源為公有財產規定,關于國家出資的企業和國家的關系的原則性規定,關于集體企業行使所有權的原則性規定。所有權類型的規定,反映了不同所有制經濟的經濟地位的不平等,是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的反映。但是,這里不是講物權關系的主體就是國家、集體和私人,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體現在物權關系上,主體要落實在具體單位上,如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在特定情況下國家也是物權關系的主體),在民法上就是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法人,泛指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不可能成為物權關系的主體,因此物權法草案第2條規定:“本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財產關系。”區分不同所有制經濟的經濟地位不平等和物權關系平等,對正確制定物權法和物權法頒布后正確適用物權法有重要意義。
四、平等保護物權是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的要求
物權法保護物權的方法主要是在物權受到侵害時,由侵害人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侵害民事權利的人向權利人承擔的責任。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是平等的,承擔民事責任自然應當體現平等原則?!睹穹ㄍ▌t》規定的侵害民事權利的責任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物權法規定侵害物權的責任形式應當限于這些責任形式。物權法草案第 43條第2款規定:“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边@樣規定只是指明侵害物權的法律責任不限于物權法上規定的民事責任,物權法草案沒有具體規定侵害物權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侵害物權,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行政法或者刑法的規定。
既然物權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那么,對平等主體的物權的保護就應當是平等的,不論被侵害的物權的所有制性質如何,損失多少,賠償多少,不應當是侵害公有財產就多賠,侵害非公有財產就少賠,也不應當是著重和優先保護國有財產,次保護集體財產、后保護私有財產。只有平等保護才符合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的要求,否則,無論是偏向于對公有制經濟的保護,還是偏向于對非公有制經濟的保護,都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都偏離了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的要求。物權法的任務是用物權法特有的保護方法保護所有平等主體的物權,既維護占主體地位的公有制經濟,也維護不占主體地位的非公有制經濟,才能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促進經濟發展。如果要求物權法規定優先和著重保護國有經濟、次保護集體經濟,后保護私有經濟,就意味著要改變物權法的屬性和功能,使其實現調節不同所有制經濟的的功能,那樣就否定了物權法的民法性質,混淆了民法與行政法和經濟法的區別,造成法律體系的混亂,就會引發司法的混亂,產生不利于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的弊端。
社會制度的本質范文6
各區縣、局總公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為了貫徹市政府《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市政府1996年第1號令),加強養老保險基金及個人帳戶管理,實行全額核算的財務會計制度,現把《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試行辦法》、《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額記帳、差額繳撥”財務與會計管理工作規定》以及與之配套的《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個人帳戶工作表冊》、《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個人帳戶工作流程圖》匯編成《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個人帳戶管理工作手冊》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意見,請及時報告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附件:《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個人帳戶管理工作手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