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經濟運營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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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經濟運營方案

村集體經濟運營方案范文1

貴德縣緊緊圍繞鄉村振興戰略,加快推進村轉居社區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農牧區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取得實質性進展。

以制度建設為保障,夯實產業產權改革基礎。制定了農牧區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清產核資工作方案、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界定指導意見等一系列規章制度、方案及意見,為農牧區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礎。探索理順村社經濟專業合作社與村社關系,解決村社不分,村集體“兩塊牌子、一套班子、一本賬”的管理模式,指導經濟專業合作社借鑒現代企業制度,健全完善內部治理機制、激勵約束機制和資產運營機制,提升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水平,提高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帶動力和市場競爭力。妥善處理好分配與積累,分配與發展的關系,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由福利分配,逐步向按股分紅轉變。積極協調將集體資產年度清查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實行村級財務委托第三方。

以培訓宣傳為抓手,提升業務服務水平。通過繼續實施實施“昆侖英才”行動返鄉創業5632計劃、大學生創業試點、農業農村雙創工作,指導經濟實體建設農村創新創業園區和孵化實訓基地,將符合條件的返鄉創業農民工納入一次性創業補貼范圍,吸引社會各類人才返鄉入鄉創業興業。積極組織人員參加省、州產權制度改革培訓。截至目前,全縣共抽調業務骨干分赴各鄉鎮,就改革工作流程、政策解答、報名表填寫等方面舉辦培訓班32期,召開產權制度改革聯席會議4次。

以激發活力為目標,深化產權制度改革。把產權制度改革作為破解農業農村改革發展深層次矛盾、加快新舊動能轉換的根本性舉措,采取扎實措施強力推進,各項工作進展順利。截至目前,完成全縣7個鄉鎮122個村411個村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工作,共確認成員身份24754戶89607人。完成全縣122個村的資清產核資清查核實工作,共清查核實村社集體資產33917.49萬元。農村集體土地總面積510.63萬畝,相關數據與已全部錄入全國清產核資管理系統上報農業農村部審核,完成率為100%。完成全縣122個村2017年、2018年及2019年財務建賬工作和股份量化工作,成立股份經濟合作社121家,共量化經營性資產23108萬元,扎實開展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工作,共發放登記證書120本,發放股權證書8956,涉及群眾37038人。

村集體經濟運營方案范文2

為了鞏固和擴大我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成果,推進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規范化建設,根據省、市要求,經區政府同意,決定2013年全區開展創建省級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示范區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目標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農委<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和省農委《關于在全省開展農村集體“三資三化”示范縣創建的通知》精神,以健全制度為基礎,加強監督為手段,創新機制為抓手,著力解決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中的突出問題,推進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化、規范化、民主化和信息化。形成一批制度健全、產權明晰、責權明確、經營高效、管理民主、監督到位、手段先進的農村集體“三資四化”的典型,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二、主要內容

(一)鞏固完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委托制

各鎮(街道、園區)要進一步貫徹省紀委等五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會計委托服務工作的意見》精神,按照“機構健全、運轉正常、操作規范、服務高效”原則,進一步完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委托制度。

1、加強檢查指導,促進工作開展。推行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委托服務,鎮(街道、園區)是關鍵。要建立健全組織領導、指導監督、服務“三位一體”的工作體系,明確職責,理順體制。各級農經部門要依據職能,切實做好對委托服務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工作。鎮(街道、園區)農經站(服務中心),受村集體委托,進行會計核算,在堅持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不變的前提下做好農村集體“三資”統計、臺賬建立和日常監管工作。

2、加強基礎建設,強化保障措施。鎮(街道、園區)農經站(服務中心)應選配3-5名具備省農經部門《上崗證》和會計從業資格的工作人員,按照便民、實用的原則,在鎮(街道、園區)政府所在地設置服務大廳或服務窗口,配置微機、打印機、傳真機、掃描儀、復印機、信息查詢和網絡監控等設備。同時,服務中心應設立符合規范化管理要求的檔案室或專柜。積極爭取工作經費全額列入財政預算。

3、加強會計核算,規范賬務處理。農經站(服務中心)人員要嚴格執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分村(居)設置銀行賬戶,分村(居)建立會計賬簿,實行賬款分管,支票、財務印鑒分別保管。加強財務收入管理,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村級各項收入,包括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一事一議”資金和其他收入等,應當及時入賬核算,嚴禁設置“賬外賬”或“小金庫”。規范財務開支審批程序,集體資金支出實行聯簽會審,加強票據管理,嚴格審核把關,控制非生產性開支。加強對村級大額資金的監管,嚴格執行備用金制度,及時編制會計報表和財務收支公布表。實行村級舉債問責制,對年底前形成的村級債務進行清理核實,全面建立債務臺賬,加強對村級債務的管理。

4、加強制度建設,完善運行機制。各地要認真研究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農村集體“三資”委托服務實施細則,明確范圍,規范服務流程。要加強對委托工作的管理,制定服務工作規范,建立崗位責任制、限時辦結制、績效考評制、責任追究制等相關制度,健全和完善委托運行機制,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信息平臺建設

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計算機網絡監管系統,是推進農村集體“三資四化”的有效載體。區農委、鎮(街道、園區)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進村(居)農村集體“三資四化”管理,以區為單位確保農村集體“三資四化”監管覆蓋率達到100%,有條件的村(居)實行組賬村,以市農村三資管理監控網絡系統為平臺,實現組級農村集體“三資四化”監管。

1、明確建設目標。按照“整體設計、分步實施、資源共享、分級管理”原則。以市農村三資管理監控網絡系統為基礎,統一建立數據庫,統一軟件標準,統一模塊設計、信息采集。實現實時傳遞、數據分析、業務處理、查詢匯總、監控指導、網絡預警一體化。形成市區鎮村四級聯網的農村集體“三資”網絡化監管平臺。

2、加強權限管理。在網絡化監管系統中,針對不同層級,實行統一的權限管理。市、區、鎮主管部門主要對所轄范圍的農村集體“三資”情況進行實時查詢、實時分析、實時監管和預警;鎮(街道、園區)農經站(服務中心)主要對受委托的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資產、資源、經濟合同和“三資”公開等業務通過市農村三資管理平臺進行監理;村(居)主要對本集體“三資”情況實行實時查詢,并采用觸摸屏等方式進行公開,有條件的村(居)實行組賬村并對受委托的組級經濟組織的資金、資產、資源、經濟合同和“三資”公開等主要通過市農村三資管理平臺進行監理。

3、加快實施進程。各鎮(街道、園區)、村(居)要緊密結合實際,制定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網絡化建設規劃,明確目標任務,分步組織實施。在推行委托制的基礎上,完善軟硬件設施,加強培訓指導,做好農村集體“三資”監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三)健全和完善農村集體“三資”監督機制

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要適應農村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堅持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組織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結合,不斷創新監督方法,完善監督措施,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督機制。

1、推行民主決策,加強民主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有關“三資”管理的重大事項,包括購置或者處分重要固定資產、重大投資項目或舉債、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以及資產資源經營方式確定和變更等,都要按照“四議兩公開”(即村黨支部提議、“兩委會”商議、黨員大會或黨員議事會審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和村級事務流程化管理的要求,履行民主程序,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有關集體財務活動和村集體“三資”運營情況,要按月或按季進行公示,并做到公示形式多樣化,公示內容明細化。要充分發揮村民理財小組或村監督委員會的作用,通過健全制度、明確職能、完善規則,對集體資金收支和資產資源處置實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監督。要構建新型民主管理機制,充分發揮村民主理財小組的作用,以區為單位,村級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率達到100%。

2、加強業務監管,深化會計監督。鎮(街道、園區)委托服務機構要充分利用電算化和網絡化手段,加強對農村集體“三資”的業務監管。要嚴格執行會計制度,嚴把憑證審核關,村集體收入和內部往來必須統一使用省規定的內部結算憑證,并辦理領用登記和實行定期收繳核銷制度。對不符合制度規定、記載不準確不完整和審批手續不完備的收支憑證要予以退回,并督促限期整改落實。對不真實、不合法和違反政策的村級財務收支憑證不予受理入賬。要定期與銀行核對賬目,盤點庫存現金,加強收入管理,嚴禁坐收坐支和侵占挪用集體資金。要建立健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臺賬,實行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登記證年檢制度,掌握增減變動,實行動態管理,確保賬賬、賬證、賬實相符。

3、把握重點環節,加強審計監督。區農委、鎮(街道、園區)等部門要組織對集體資金使用和財務預決算進行定期審計,對集體資產資源運營進行專項審計,對農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問題進行重點審計。認真做好村干部任期責任和離任審計工作,對村干部任期內集體財務收支、資產資源的管理和使用、項目工程建設、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審計。審計結果要及時公開公布,對審計中查出侵占集體“三資”問題的,要進行責任追究,構成違法違紀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4、建立督查制度,加強檢查督促。區農委、區紀檢監察等部門、各鎮(街道、園區)要建立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專項督查制度,堅持抽查與巡查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重點檢查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委托工作的落實情況,網絡監管平臺的建設情況,資產資源的運營情況以及群眾反映問題的查處情況等。對檢查督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限期整改。

(四)切實加強農村集體“三資”運營管理

各鎮(街道、園區)、村(居)要積極創造條件,按照民主程序,確定經營方式,盤活現有資產資源,加強農村集體“三資”運營管理,促進集體經濟發展。

1、認真清理和規范資產資源承包合同。對過去簽訂的有關集體資產資源承包租賃合同,各地要組織力量進行集中清理。對于內容不規范、事項不具體的合同,可與當事人協商,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加以完善。對于價格有失公允、標的明顯過低,且承包租賃期過長,農民群眾有意見的,可采取協商或通過法律途徑予以糾正。對于違反政策法規的合同,要通過法定程序予以變更、撤銷或解除。在清理完善已簽合同的基礎上,把合同管理和監督納入委托范圍,加強合同簽訂指導,統一合同格式文本,建立合同管理檔案,清收拖欠的承包租賃金,做好合同履行的監督和審計工作。

2、推進農村集體“三資”經營方式創新。全面引入市場競爭機制,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出讓以及集體投入的工程項目建設,都要制定相關方案,在履行民主程序后,采取公開競價和招投標方式進行。鼓勵和支持村集體利用“三資”,以入股、合作、租賃、專業承包等形式,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與專業大戶、技術能人、企業、技術服務機構等進行聯合與合作,共興共建農業農村發展項目,推進農村集體“三資”的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經營。有條件的鎮(街道、園區),應積極引導集體資產資源通過產權交易市場進行公開、公平交易,以規范產權交易行為,提高資產資源的收益率。對于經營性資產較多、收益比較穩定的村,可根據農民意愿,推行以股份合作為主要形式,以資產量化、股權管理為主要內容的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讓更多的農民直接享受改革和發展的成果。

3、嚴格規范資產評估和招投標程序。村集體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或以資產參股、聯營、合作以及實行產權制度改革等,應對資產的實際價值進行評估。資產評估應由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或具有資質的單位實施,評估結果必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確認。集體資產資源實行招投標經營的,應事先制定招投標文件,提出招投標方案,提交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由鎮(街道、園區)農村集體“三資”委托機構和村兩委共同組織實施,并有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和部分村民代表參與,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招投標結果應及時公開,中標方和招標方要依法簽訂規范的經濟合同,報鎮(街道、園區)農村集體“三資”委托機構備案。以區為單位,年內必須全面建立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到2014年,村級集體凈資產總量年增長6%以上,村級集體經濟收入年增長12%以上。

三、具體措施

為推進全區創建省級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示范區活動的開展,區農委、區紀檢監察等部門、鎮(街道、園區)要加強組織領導,廣泛宣傳發動,開展業務培訓,強化督查指導,注意總結經驗,確保全區創建省級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示范區活動順利推進。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單位要把規范年建設活動與發展村級集體經濟、村級“四有一責”建設、促進農民增收、推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等結合起來,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緊密結合省農委《關于在全省開展農村集體“三資三化”示范區創建的通知》(農經〔〕2號)要求,聯系本部門、本地實際,針對當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確定創建省級農村集體示范區活動的重點和內容,制定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要把創建省級農村集體示范區活動的各項任務和要求逐級進行分解落實,建立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

(二)廣泛宣傳發動。各有關單位要通過會議、廣播、電視、標語、橫幅、宣傳欄、印發簡報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創建省級農村集體示范區的重要意義以及活動的內容與要求,讓廣大干部群眾家喻戶曉,為活動的開展創造良好的氛圍。

(三)開展業務培訓。各有關單位要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業務培訓,培育一批具有較高業務素質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人員,做到統一管理、材、統一培訓。今年,對鎮“村賬”人員要進行集中培訓,為創建省級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示范區活動奠定良好基礎。

村集體經濟運營方案范文3

村級能力是指村級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服務農民增收,增強村民社區歸屬感,建設和諧新農村的能力,主要體現在發展集體經濟能力、組織農民合作能力、服務農民致富能力、實施民主管理能力、提高政策執行能力等“五個能力”上。

全市村級能力建設的總體思路是:堅持全面發展與重點突破相結合,近期目標和長遠規劃相結合,村級集體發展與農民自身發展相結合的原則。當前,著重在增強村級“造血”功能上下工夫,夯實自身發展和服務農民的堅強物質基礎;著重在服務農民上下工夫,增添服務手段和推動農民增收;著重在基層組織建設上下工夫,增強基層組織凝聚力和戰斗力。

(一)村級能力建設目標。

通過2—3年的努力,實現集體增實力、農民增收入、服務增手段、干部增活力、管理更民主、村內更和諧、群眾歸屬感明顯增強的工作目標。

(二)村級能力建設主要任務。

年,消除21個無村級組織活動場所的村;206個村級組織活動場所面積不達標的村,基本達到每村600平方米;可支配收入500萬元以上的村增加15個、50萬元以下的村減少100個;實現村務財務公開,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信息化平臺全覆蓋。

年,村級可支配收入500萬元以上的村占全市總數的10%,消除可支配收入50萬元以下的村,提前一年完成省委、省政府下達給我市的任務;村級組織活動場所面積全面達標。

年,全市村級可支配收入總額翻一番;農民人均純收入超過13000元;參加“四大合作”的農戶占全市農戶總數比例達到60%;村民對村集體的滿意率達到60%以上。

二、堅持“多予少取放活”,確保村級能力建設取得實效

“多予”就是各級政府抓住重點,排出具體政策和項目,把能夠給村的利益都讓渡給村,為增強村級能力提供有利條件?!吧偃 本褪侵鸩揭幏洞寮壥聞眨瑴p少村級對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資金配套?!胺呕睢本褪恰胺墙纯?、非限即許”,加快改革創新步伐,激發村級發展的內生動力。

(一)項目帶動,創新內生發展機制。全市重點扶持189個村級可支配收入在50萬元以下的經濟薄弱村,每個村建設5000平方米以上工業標準廠房,培育村級經濟的“造血”功能。一是以鎮街為單位,在區縣開發區或鎮街工業集中(配套)區內建立村級標準廠房專屬區。二是在辦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批準手續后,允許每個村使用整理出來的集體建設用地10—15畝,置換至區縣開發區或鎮街工業集中區內,用于建設標準廠房。三是建立以多元投入為主、財政補助為輔的籌融資機制。除市、區縣和鎮街財政共同扶持外,村集體可以探索以新形成的集體資產打包抵押來獲取貸款的途徑,以彌補建設資金的不足;也可以通過村企聯建、村村聯建,多渠道吸引外來資金的投入。四是新建工業標準廠房統一發放集體資產產權證,實行“村級所有,區縣開發區或鎮街工業集中區經營,收益保底,按股分配”的運營新機制。

同時,鼓勵其他村通過建設工業標準廠房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有關集體建設用地置換、到區縣開發區或鎮街工業集中區建設標準廠房等政策,可以參照執行。

(二)因地制宜,拓寬集體增收渠道。加強調查研究,逐村分析制定村級發展規劃,理清發展定位和思路。充分挖掘現有資源潛力,積極鼓勵村集體發展物業和租賃型經濟,支持各村結合村莊整治和中心村建設,利用宅基地整理復墾節余的建設用地建設村集體物業項目。鼓勵村級利用集體資源,參與或組織領辦各類合作社,增加集體收益。鼓勵村企結對,合作開發,企業所得收入中定向用于結對村社會事業的資金,可按規定在稅前列支。

(三)強化管理,推動資產保值增值。建立集體土地和房產租金遞增機制,有條件的鎮街可以探索建立以鎮街為平臺,統一經營、按股分配的集體資產管理機制,實現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集體資產產權交易市場,有效配置農村集體資產。通過公開拍賣、招標、招租、發包等市場運作方式,規范村級集體經營性、資源性、非經營性資產的購置、處置和交易等行為。同時,進一步加強集體資產與財務管理,嚴格控減村級不良債務。

(四)明確事權,不斷規范村級負擔。強化村級負擔監督,實行村級事務準入制度。規范村級事權,在推進農村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建設時,按規定應由政府承擔的事項,不得轉嫁給村級組織承擔。對委托村級組織開展工作,但需要出錢出物的,有關部門要安排相應工作經費并適當提高補助標準。進一步健全村民福利保障制度,逐步將村民福利納入集體股改紅利分配。對村級興辦小型公共服務項目,要按村所能,因地制宜。要嚴格執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落實好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獎補政策。

(五)加強培訓,教育培育新型農民。關注農民就業狀態,切實組織好農民就業和創業培訓,提高農民就業和創業比重,讓部分農民不當農民,讓部分農民當好農民。通過教育和引導,增強農民的團結、合作、奉獻精神和凝聚力。傳承農村“熟人文化”精髓,弘揚鄉村文明,提升農民互助合作理念,使農民更誠信、更團結,齊心合力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加大村干部的培訓力度,通過定期的思想政治素質培訓、政策法規知識培訓和經營管理技能培訓,不斷提高村干部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帶領農民致富的能力,充分發揮村干部“領頭雁”的作用。那一世

(六)創新機制,推進基層組織建設。健全和完善黨領導的村級民主自治機制,依法建制、以制治村,不斷提高村級治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水平。加強村級民主管理,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村級集體經濟民主決策的內容、形式和程序。對于涉及農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特別是村集體投資項目的建設方案、資產經營或處置方案、年終收益分配方案等,必須實行民主決策,讓群眾知情、放心,使群眾滿意。認真做好村級組織干部選用、選派、選訓工作,堅持把帶領群眾發展經濟和新形勢下處理農村各種矛盾的能力,作為選拔村級干部的重要標準,培養一批“雙帶型、雙強型”農村干部。繼續拓寬村干部的選拔渠道,逐步把大學生村官放到重要崗位,充分發揮其才能。大力實施“引智”工程,鼓勵把致富能人或外出務工經商成功人士聘任為村級經濟發展顧問。切實提高村干部的待遇和保障水平,按照不低于當地農村勞動力平均水平的標準,妥善解決村干部的基本報酬和社會保障問題,切實做到工作有動力、干好有前途、退崗有保障。

(七)政策扶持,加大財政資金保障力度。一是稅收獎補。對村招商引資到區縣、鎮街工業園區和三產聚集區的項目,企業新增稅收的區縣和鎮街留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直補到村。對市里確定的重點扶持村,兩年內實行全額獎補。二是規費減免。凡市級村級能力建設項目安排的標準廠房,其建設環節中,市級及以下所有規費予以全額減免(詳見附件)。土地出讓收益部分,作為村基礎設施等項目的建設資金,全額用于村級能力建設;省集中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地方部分,以及其他土地涉農項目資金,優先用于村級土地開發復墾整理。三是財政扶持。市、區縣(鎮街)共同出資,設立村級能力建設專項資金,集中財力扶持兩年。市級財政每年安排1億元,扶持興建標準廠房,區縣(鎮街)財政按照1∶1的要求配套投入。同時,繼續安排村級組織活動場所建設專項資金。四是金融支持。各級金融機構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項目要優先提供金融服務,簡化審批手續,實行利率優惠。鼓勵金融機構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試點。探索集體資產打包抵押貸款途徑,并嚴控此類款項用途,不允許直接參與經營投入。允許村集體經濟組織參股農村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和鎮村銀行。

三、加強組織領導,明確村級能力建設工作責任

(一)健全組織,加強領導。市里成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市委組織部、農工委,市發改委、財政局、民政局、國土局、規劃局、稅務和金融等有關部門參加的市村級能力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村級能力建設工作。其中,市委農工委具體負責組織協調、跟蹤督查等工作;市委組織部負責村干部班子的配備和能力培養;市國土局負責指導各地實施土地整理和置換;市民政局負責村級組織活動場所建設和村務公開;市財政局負責財政資金的籌集、管理和監督。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齊心協力做好相關工作,落實扶持政策。

村集體經濟運營方案范文4

[提要]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本文通過分析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過程存在的問題,指出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途徑。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基金

一、籌集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存在的問題:

(一)保費籌集原則與參加自愿原則相矛盾,農民參保缺乏積極性目前在鄉鎮企業發展比較好的地方,也就是說,農村工業能夠使農村集體經濟有一定實力支撐農村養老保險的地方,或者農民家庭收入由于經營特色農業而比較高并且集體的經濟實力也因之而較強的地方,社會保障的開展就不會遇到太多的障礙,而對于經濟水平不太高,集體的經濟實力又不強的中西部農村,就存在很多難以解決的問題。如:當集體經濟不強大時,農村社?;鸬膩碓粗饕寝r民個人,有時是由個人全部繳納。這就使這種農村“社會”保障失去了意義。這種機制很難使農民自愿把錢交由政府機構管理,為此還要支付一大筆管理費用,要使這種沒有任何補貼的社會保險延續下去,惟一可行的就是采取強制性的繳費辦法。然而,農村社會保險的建立強調的是自愿原則,沒有國家和集體對保費的相應補貼,即在對繳費沒有任何經濟刺激的情況下,保費收繳自然成為農村社會保險最難解決的問題。

(二)預籌積累為特征的儲蓄型保險制度導致養老基金互濟性差

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經濟予以適當補助,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

助。這種以預籌積累為特征的儲蓄型保險制度,與城鎮養老保險相比,最大的區別在于其并不具有互濟性。它沒有城鎮養老保險中社會統籌部分,即如果個人交納保險費越多,集體補助也越多,個人賬戶積累資金也越多,未來領取的養老金就越高。因此,要在一個縣的范圍內把養老負擔在不同年齡層次的人口中分攤開來就頗有難度,這就使保險系統內的互補和互濟性很差。從這個意義上說,農村養老保險并不完全具有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來實施社會保障的功能。

(三)保費籌資來源不穩定,社會養老缺乏充足可靠的資金保障

按照《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的規定,個人交納要占一定比例;集體補助主要從鄉鎮企業利潤和集體積累中支付;國家給予政策扶持,主要是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

以稅前列支體現。上述特點決定了農村養老保險與農民收入和集體經濟有著密切而直接的聯系。然而,在新形勢下,這兩個資金卻難以真正到位,由于農產品需求彈性小,農業收益水平逐步降低,再加上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按保護價敞開收購余糧的政策沒有全面落實,出現了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的現象。因此,許多農民再生產資金不足,根本沒有錢參加養老保險。為緩解生產和生活不足,相當一部分參加保險的人也被迫退出保險。在這種情況下,如何使個人繼續投保,就成為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急需解決的問題。農村經濟積累不足,也影響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從實踐中看,政策規定的集體補助農民養老保險費的構想在許多地方很難到賬。當今農村集體積累基金主要來源于鄉(鎮)、村辦企業的創收,而近年來,多數農村集體經濟幾乎停滯,難以撥出??顏硌a充農民養老保險,這就導致農民養老保險基金賬戶出現“空賬”。集體經濟的不景氣,也使國家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這一優惠政策成為一句空話。

(四)保費投資形式單一,缺乏增值的有效途徑

按現行政策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縣(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在指定的專業銀行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專賬專管,??顚S谩1YM只能用于購買國

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不直接用于投資。隨著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資金積累越來越多,當前以縣為單位的分散管理形式不僅增加了基金被擠占挪用的風險,而且由于投資形式單一,缺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徑,特別是難以抵御通貨膨脹的侵蝕,難以保證養老保險基金不“縮水”,削弱了未來保障能力。

二、籌集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途徑:

(一)各級財政給予補貼

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我國經濟以平均每年8%左右的速度發展,近兩年的發展速度在9%以上,到2020年,我國將進入小康社會,2050年,將達到中等發達國家的水平。所以,可以預期政府的財政收入在今后幾十年內,仍將有較大幅度的增長,屆時政府應有能力提供較多的財政支持。若省

級地方政府對參保的農民實行如3%———5%的補貼,10億元的保費收入政府也不過支出補貼3000萬———5000萬元,省財政應能承擔。若其他各級財政都能夠補一些,則補貼可以大幅提高,還可以帶動村集體對農民參保給予補貼,從而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

1、對保險基金給予補貼。智利就采取了這一形式,但其只對基金未達到規定收益標準的差額實

行補貼。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雖然也可以采取這一方式,但在我國利率水平相對穩定的情況下,以財政提供一定比例的數額可能更為適宜。如對基金運營收益實行2%左右的補貼,10億元規模的基金,補貼金也只有2000多萬元,政府應有能力支出。這樣做的目的是為參保人個人賬戶上的基金收益明顯高于儲蓄收益,有利于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

2、對經辦機構經費實行財政撥款。農村養老保險在實行之初,為減少地方財政的負擔,把提取理費作為經辦機構的經費,這一辦法一直實行到現在。如果說實行之初是受國家財力限制不得已而為之,現在則應當改變這一做法把農民的權益返還給農民。

3、集體補貼的制度化。農村集體財產是農村居民的共有產,在政府對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承

擔了有限經濟責任的條件下,政府有權力要求農村集體支出集體財產的一部分或一定的比例,用于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補貼,并將這一辦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

4、在特殊情況下對個人養老金給予財政補貼。如在較為嚴重的通貨膨脹時期,為避免物價的貶值對養老金預期值產生的嚴重負面影響,政府應對參保人個人賬戶上的資金給予保值補貼。

(二)土地資本化

1、以轉讓承包土地收益充作社區補助養老保險基金。按現行規定,農村人口只有在60歲以前參保,60歲以后才可領取養老金,并且養老金數額又取決于個人賬戶的積累余額。這樣,在這一方案實施之日起,已達60歲的老年人就沒有納入這一體系,開始投保時已超過40歲的農村人口,極有可能因其投保年限短而使養老金積累不足。因此,為了彌補現行民政部組織實施的農村養老保障的不足,年滿60歲的農村老年人口應當退出其責任田和口糧田,修養余生。這部分人的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為村公益金、老年人口原服務的未實行退休金制度的鄉鎮企業提留以及老年人口讓出土地承包地由轉包者上交集體的“承包費”。補助金的發放標準由地方自定,原則上應超過老年人口耕種承包土地的收入。此項保險可先以農村為單位實行,條件具備后,逐步過渡到鄉鎮統籌或縣統籌。

2、被征用的土地補償費充作新型小城鎮人口的養老保險基金。將現行《土地管理法》中的安置補償費的用途之一明確為建立被征地人口的養老保險;以縣為單位,算出被征地人口補繳養老基金的總額;將基金總額從征地補償費中一次性劃出,為被征地人口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納入城鎮養老保險體系。對于因非征地原因進鎮落戶的農村勞動人口,可由其本人補繳積累建立個人賬戶,也可由原行政村出錢為其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買斷其在行政村的包括土地和勞動積累在內的所有權益。

(三)稅收

1、通過減免土地稅費支持。目前地方財政可控制的來自土地稅費的有:土地轉化為城鎮工商業和其他建設用地后的土地轉讓費、土地補償費、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契稅等,地方財政可以從中返還5%注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2、對基金收益實行免稅。對基金運營實行免稅是國際慣例,但迄今為止,國家對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仍沒有出臺有關免稅的規定,政策比較模糊,以至于基層機構經常遇到免稅上的麻煩,因此,國家有必要出臺農村養老保險基金運營免稅的專門規定。

3、通過減免農業稅支持。地方財政可控制的農業稅主要有:經營種植業的農業稅及其附加、牧業稅及其附加、農林特產稅,地方財政可從農業稅中返還5%注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4、對企業、集體補助給予稅前列支。對參加農村養老的鄉鎮企業、鄉村集體企業,地方財政可根據不同的經營效益、企業負擔養老保障的任務確定一定金額的稅前列支數額。

(四)基金保值增值

1、設置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專營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運營養老保險基金。首先,明確投資主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涉及的范圍和層次非常多,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可設立四級法人制,初期(5年以下)資金積累規模較小,應以縣為單位平衡并運營和管理;中期(5-10年)資金在一個縣內已經難以尋找到最有效的增值途徑,投資主體應以地市級法人運作為主;穩定期(10年以后)資金積累規模已經非常大,應以省級法人為主要投資主體。在這三級法人以上,成立中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審核、監督各級投資基金的運作情況。其次,要正確選擇投資工具。根據世界各國的經驗和我國的具體情況,筆者認為農村養老基金的投資工具應具備這樣一些基本特點:(1)是公開提供的金融資產;(2)這些工具的發行者具有良好而穩定的信譽;(3)這些工具沒有風險或風險經過保險機構或銀行機構分擔了;(4)這些工具發行者受到強有力的監控。按照這些標準,適合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資的工具應該包括:國家發行的金融工具、金融機構發行的工具、法人債券、可轉讓債券、公開法人股票、公開房地產法人股票、投資基金股份、公司發行的可協商工具以及外國政府的金融工具等。

2、在養老保險增值率高于銀行同期利率的地方,允許養老基金進行適當的投資組合,適當放寬

投資領域。這些地方養老保險的增值率高于銀行同期利率,除去管理成本,仍會有一定的積累結余。為盤活資本,可讓他們適當進入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投資領域。

參考文獻:

[1]立榮,李海華1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現狀分析與對策構想[J]1華中師范大學學報,2000,(6)1

村集體經濟運營方案范文5

一、基本概況

西山后村位于文登區米山鎮西部,全村263戶、630人,黨員35名。近年來,村黨支部在各級黨委的正確領導和大力支持下,村黨支部在各級黨委的正確領導和大力支持下,立足自身優勢,找準發展路徑,促進資源利用效率、資金使用效益和資產滾動收益最大化,不斷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增加廣大群眾收入,努力在鄉村振興中走在前列,走出了一條以黨建促脫貧攻堅的新路子。先后榮獲“山東省旅游特色村”“山東省旅游扶貧村”“山東省文明村”“山東省傳統村落”“山東省森林村居”“威海市農村黨建工作示范點”“威海市鄉村振興‘十百千’示范村”“威海市鄉村振興示范培訓基地”等榮譽稱號。

二、黨建引領

2014年,西山后村被確定為省定扶貧工作重點村,村集體經濟薄弱、班子軟弱渙散,村集體負債30多萬元。米山鎮黨委深刻認識到,做好扶貧開發工作,首先要打造一個堅強有力的好班子,否則村里的各項工作都難以開展,脫貧攻堅更無從談起。鎮黨委堅持黨建引領、黨員聚力,不斷夯實脫貧攻堅的戰斗堡壘,從選優配強村黨支部書記入手,加強村級班子建設。通過深入走訪村民,了解到在外經營塑料廠的村民于建福同志能力強、素質好,是村干部的合適人選。在鎮黨委的動員下,于建福同志回村擔任了村黨支部書記,在鎮黨委的指導幫助和全村的共同努力下,村里的各項工作逐步走上正軌。

三、具體做法

(一)發展特色產業,實現精準“造血”

2016年上級給予米山鎮西山后、南鄭格、南崮頭、新發莊4個省定扶貧工作重點村每村30萬元的產業扶貧資金,西山后村黨支部通過到南方考察,結合母豬河畔沙質土壤的優勢,決定上紅心火龍果項目。雖然有30萬元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但想要成規模、見效益,這些資金遠遠不夠。為此,鎮黨委牽頭整合4個省定扶貧工作重點村120萬元的扶貧資金集中建設,經逐戶征求貧困戶意見、村級民主評議、公開公示、鎮黨委審核等程序形成項目方案。在建設過程中,西山后村黨支部書記于建福同志拿出290萬元積蓄給村集體使用。最終,成功建起了20個冬暖大棚,并由村集體牽頭成立了威海市特秀山旅游開發有限公司進行運營。通過第三方機構評估,每個大棚包括火龍果苗、地面附著物等設施在內總價值30多萬元,為每個貧困村確權一個紅心火龍果大棚,然后出租給威海市特秀山旅游開發有限公司經營管理,每年分別給予每個貧困村3萬元的收益。

西山后村在20個冬暖大棚的基礎上,規劃設計了一個總投資6000萬元、占地1050畝的綜合性園區。2016年,新建特秀山拓展訓練基地,高空斷橋、空中單桿、合力橋、畢業墻等多種設備齊全,聘請專業的教練進行日常管理,可同時為100余名學員提供吃、管、訓、教一條龍服務。2017年,西山后村又充分利用4個村的扶貧資金,采取與2016年同樣的模式,按照生態園的統一規劃,4個貧困村通過公開采購的方式購買建設用沙,每村確權1.1萬方,建成滑沙滑草項目。

積極引進高層次人才,2018年西山后村黨支部吸引客商黃來裕教授和本地行業協會入駐園區,建設占地1000平方米的“兩岸一家親鳳梨館”,設立鳳梨酥加工制作等體驗式工廠,并探索黑小麥、紅薯等農產品初加工項目,準備打造農業種植、畜牧養殖、產品加工三位一體的產業架構,實現精準扶貧與農業休閑旅游的結合。市派第一書記孫鵬超到村任職后,積極幫助引進拓展訓練項目、吸引社會參觀團隊,并爭取派出單位幫扶資金支持生態園建設。大學生村官孫海琳發揮自己的專業特長和從事城市規劃的經驗,編制了“一中心一中軸三片區”的村莊整體規劃,節省了數十萬元的規劃咨詢費。

搞建設快,選項目難。每年西山后村都用大量的時間制定發展策略、研究產業項目。短短五年的時間,已經建成十幾個項目,年收入200萬元——雖然這些收入不多,卻是曾經貧窮的村莊不敢想的事情,真正實現了產業“造血”。

(二)抓住監管運營,用改革“活血”

扶貧項目往往建起來快,長期管起來難,西山后村黨支部通過“基地領辦、集體、股份經營”的方式,壯大扶貧基地規模,同時開展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力促扶貧基地規模擴大化、運營規范化、收益長效化。

一是擴大基地規模,集體發展、合作經營。按照“基地領辦”的思路,推行股份制改革,通過村民購股、集體參股等方式實現了集體購股、合作社入股、生態園集資,在擴大規模的同時確保“集體發展、合作經營”。2017年在上級指導下,西山后村黨支部配合鎮黨委開展了生態園的公司股份制改革,經過第三方機構評估后,鎮、村集體投資以及外來資金全部量化確股,根據各個投資方的投資金額比重設置股份,按照股份進行分紅。其中,四個省定貧困村投資額共計248萬元;西山后村村民合作社投資額263萬元,米山鎮19個經濟薄弱村補助資金入股190萬元,保障扶貧資金股份占比的同時增加了村集體和群眾的占股比例,進一步擴大了產業項目的受益面。

二是科學規范運營,注冊公司、專業管理。為了實現扶貧項目管理科學化、收益長效化,注冊成立公司、聘用專門的財務和管理人員,建立起市場化的運營機制。村黨支部、村務監督委員會參與園區的整體監管和運營工作,在項目建設、人員招聘、賬目管理中發揮作用。

三是確保扶貧收益,扶貧優先、長效分紅。為了更好地保證扶貧項目具有穩定的收益,通過公司章程確定了扶貧村、村集體、其他入股資金的收益分配順序,以正規化的方式優先保障了扶貧項目利潤分配,確保項目收益首先用于貧困戶脫貧、貧困村摘帽,實現扶貧工作穩定推進。

四、取得成效

一是就地務工、拉動就業。要想讓“貧困戶”真正脫貧,就必須提升貧困人口的自主發展能力。在生態園的建設和運營中,西山后村黨支部給有勞動力的貧困戶,提供建筑工程、農業管理、治安管理等就業崗位,優先錄用貧困戶到基地務工,提供長期雇傭崗位20多個,其中貧困戶2人,每人每年增收2萬多元;季節性用工崗位近100個,其中貧困人口20多人,每人年增收5000元。通過雇傭村民循環務工就業這種方式,有效緩解了貧困人口務工問題,真正實現家門口就業脫貧。

二是扶貧分紅,精準增收。村黨支部堅持把帶動群眾增收、實現共同富裕作為發展方向,積極帶動村民和周邊村集體雙增收,共享發展成果。將周邊4個省定貧困村和19個經濟薄弱村專項資金和補交黨費補助資金入股生態園,按照出資占比進行收益分配,建立“資金整合、投資入股、分紅返利”的集體經濟兜底保障機制,走出了一條“基地領辦、輻射發展”的新路子?;貎H2018年就為四個省定貧困村分紅24.85萬元,為威??妻r種植專業合作社股份分紅共計26.8萬元,為19個經濟薄弱村分紅19萬元,形成了強有力的帶動效應。

三是借力金融、信貸幫扶。借助文登區扶貧辦推廣“富民農戶貸”這一政策,特秀山旅游開發有限公司申請富民生產貸800萬元,在助推企業發展的同時,還帶動了全區160戶貧困戶、全鎮50戶貧困戶戶均增收1000元,有效借助金融手段,運用信貸幫扶的方式,拓寬了貧困戶增收的渠道。

四是改善民生,普惠兜底。為了實現貧困村“五通十有”,西山后村黨支部整合政策性扶貧資金、省級美麗鄉村建設資金,硬化村路2.5萬平方米、通水改電260戶、整治連村河道,以往村莊南北互不來往的局面得到轉變,更是解決了汛期的防洪壓力,實現基礎設施全面改善,村容村貌大幅提升。在2019年,西山后村黨支部新建門球場和日間照料中心,目前為49名老人免費提供一日三餐,緩解村內老年人餐飲、洗浴等難題,村民群眾的幸福感不斷提高。

村集體經濟運營方案范文6

內容提要: 集體所有權主體的明確性不能以私人所有權的明確性為判斷標準。我國已經明確了集體所有權的主體是本集體成員,因此,只要明確了特定的農民集體的集體成員資格,明確了成員集體的團體性及其形式,明確了集體所有權行使中的集體組織與集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行為規則,就可明確了集體所有權的主體。 

 

 

  二、集體成員的集體團體構成

  集體所有權主體,作為民事主體應當有其權利能力,有其獨立的意志和利益,集體所有權的主體的獨立性首先是本集體與他集體的區別性,其次是集體與集體成員的區別性。本集體與他集體的區別性體現著本集體的完全獨立性,其獨立性是依靠行政區劃確定的,不同的鄉集體之間、村集體之間、村民小組集體之間都是各自獨立的;在一個鄉的范圍內鄉集體與各個村集體、村民小組集體,村范圍內的村集體與各個獨立擁有財產的村民小組集體都是各自獨立的,行政區劃分的各個鄉集體、各個村集體、村民委員會劃分的各個村民小組集體的區分都是明確的,其對各自的集體財產都有獨立的所有權。而在一個集體的內部,集體成員與其所屬的集體的關系,在集體所有權所要完成的財產和利益的最終歸屬的目的意義上,則不可能是完全獨立的,也就是集體不能脫離成員而存在,在集體所有權的意義上集體以成員為本,成員集體就是集體所有權的主體。但集體又不同于成員個人,集體是成員個人的集合,因而集體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成員在構成集體的過程中,首先是將其私人所有的土地和財產合作共有化,將每個成員個人單獨所有的財產變成與其他成員合作共有的財產,個人在共有關系中有較強的獨立性和自由,個人享有股份和分紅的權利,在理論上有退社的自由。在此基礎上逐漸取消個人的股份和分紅的權利,也就是取消了個人私有的份額,實現了與其他成員不分份額大小的、一律平等所有的公有化,由集體范圍的成員集體共有。在集體共有中,共有的利益不再以個人的股份大小歸屬于個人,而是以各個集體成員的平等身份公平地分配于集體成員,因此集體所有的歸屬功能仍指向集體成員,因此集體成員仍然是集體所有權的主體承擔者,只不過成員不再以個人的自私的獨立和自由人格,行使集體所有權,而是以集體的形式,也即團體的形式享有所有權。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以其份額為基礎協商行使所有權。在共同共有中按照其共同關系規則各共有人平等地管理共有財產。而在集體所有,成員人數眾多,采用一般的共有人的協商,則無法達成集體共有權行使的意志統一,因此集體成員對集體所有權的行使則在成員基礎上抽象出團體。團體是成員的團體,但它不僅有成員,而且有團體的章程或者管理規約、機構,而章程或者規約就是規定成員與團體關系,界定成員在團體中的權利義務,規定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從而在成員民主議定的基礎上,經過一定的程序形成集體所有權的意志,實現集體所有權的目的,也就是將集體所有權的利益歸屬于集體成員個人。因此,集體所有權的主體是集體成員,但他已經是集體化的成員,在我國物權法中就稱之為“本集體的成員集體”。在這里我們看到,由私有的個人所有,到成員的集體所有,是通過對人私有土地等財產的公有化進行的,集體的公有制是以實現每個集體成員的利益為目的的,由此決定了要通過集體所有權,將集體所有制的利益歸屬于集體成員,因此集體所有制決定了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就是集體成員。集體成員的集體所有是多數人的共同所有,應當稱為集體共有。

  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的所有權,是通過成員的集體化組成集體所有權的主體的,也即“本集體的成員集體”?!氨炯w的成員集體”是成員與集體的結合,在這里集體所有權的集體人格并沒有脫離成員人格獲得獨立,成員在集體之中也并不失去其個人人格,而是與其他成員平等地,依照法律和集體管理規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因此,集體是非法人的團體,不是脫離開成員的獨立體。集體不是脫離成員的國家組織,也不是凌駕于成員之上的壓迫成員的組織,而是以成員為主人的組織,成員的意志經過民主的程序形成為集體的意志,以集體意志為主體意志的集體所有權,就能解決集體土地和財產歸屬于集體成員。因此,集體所有權的利益歸屬是明確的。集體所有權通過非法人團體這一形式將集體成員組織為集體,成為所有權的主體。因此,只要明確了集體成員在集體中的權利,并能保證其權利的行使和實現,集體所有權的利益歸屬就明確了,其歸屬功能也就實現了。實際上沒有必要爭論集體所有權的主體是集體成員還是集體(組織),二者實質是一致的,我們只能說集體所有權的主體是本集體的成員集體。

  我們將本集體的成員集體,定位于未脫離成員人格的非法人團體,為什么不定位于完全獨立于成員的法人團體呢?實際上農民集體成員組成集體無非兩種情況:一種是設立獨立于成員的法人團體,由法人享有集體所有權;一種就是由成員組成的尚未與其人格獨立的非法人團體。這是由法律選擇的問題。雖然有不少學者主張農民集體所有權的主體應當是法人,但是對于法人能否享有所有權在學術上有不同的意見。對此,筆者認為,所有權的功能首要的是明確財產歸屬,對于私人所有權而言,歸屬從最終意義上是應當歸屬于個人的。法人制度作為財產的運營制度,在股東即成員出資形成的集合性財產上以法律技術的處理賦予其法人人格,將股東的出資財產與股東的其他財產分開,使其具有獨立性,歸屬于法人支配,在法人經營破產時,股東僅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從而發揮規避風險的機能。在這里,不僅存在法人對屬于其支配的財產有沒有所有權的問題,也有一個法人的財產屬于股東的問題。在這里法人財產有獨立于股東的其他財產的獨立性,并不是為了否定股東的所有權,而是為了讓股東承擔有限責任,規避風險。法律只要規定了個人的所有權,就明確了財產的歸屬;所有人之間通過法人方式運營其財產的,在法人運營期間,由法人享有所有權僅僅是將法人財產與股東的其他財產分開的技術處理。當法人終止時其剩余財產仍然歸屬于股東所有。因此法人財產權的問題是所有權與經營機制及其經營權的關系問題,不是最終歸屬意義上的所有權問題。對集體所有制而言集體財產歸屬于集體成員還是歸屬于集體團體涉及到對集體所有制本質的理解和民法所有權制度的技術處理。集體所有制是在集體成員共同占有基礎上實現的個人所有制,是集體成員聯合占有實現其個人所有的一種形式。集體與成員個人并不是決然對立的,集體由成員構成,成員個人是參加于集體之中的個人,不是脫離集體的孤立個人。不能認為集體所有的財產只能歸于集體團體,而不能歸于集體成員,不能認為集體財產歸屬于集體成員就會導致私有制?!氨炯w的成員集體”正好恰當地表述了成員與集體的統一。因此,歸屬于集體與歸屬于集體成員都是一致的,那種將集體成員與集體對立看待、認為集體公有只能公于集體組織的思維是不符合集體所有制的本質的。

  我國集體土地公有制承擔的是對農民集體成員生存的社會保障功能,農民集體所有權的功能就是,將屬于本集體的土地歸屬于本集體的成員集體。在集體所有權主體的民事法律技術處理上,無論采取成員集體非法人團體,還是成員集體的法人團體,在界定清集體成員的權利和行為規則的情況下,都是可以的。從所有權立法來講,只要規定了“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就足以明確集體所有權。具體的集體所有權是采取非法人團體的集體成員的集體共有,還是采取法人團體的所有權,應當視具體情況而定。在當前我國農村,大多數農民將集體的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的成員承包經營,集體不再有其他的經濟活動和財產,這樣的集體將其宣布為法人沒有意義,因為他本來就不是法人。如果不顧我國農村的現實情況,從立法上規定農民集體所有權是法人所有權,就脫離了農村的實際。法人是有其生成規律的,不是用法律條文宣布出來的,就像當年改革初期法律上規定國有企業具有法人地位一樣,在未完成企業的產權改革和機制轉換以前,國有企業也并不是法人。有些人主張將農民集體改造成為法人,這談何容易?誰來改造?有無必要?弄不好就是對農民的又一次折騰或者私有化的改制,改制的結果就是消滅集體所有權。

  我國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已經公有化的土地,是對農民的基本保障,集體土地的所有權除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目的可以征收外是不允許買賣的。從法律技術上非法人團體集體成員的人格與集體并不獨立,集體作為團體并不脫離集體成員。集體成員以集體共有的方式享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不得買賣集體土地,對外也不得以集體土地所有權作為責任財產。因此,集體所有權主體,采取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的非法人團體的形式,符合農村的現實,只要規定了集體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所有,就明確了集體財產歸屬。至于集體成員集體在運營集體財產的過程中,隨著經濟發展,需要發揮法人制度的機能,例如,利用法人的財產獨立和責任獨立建立靈活的經營機制和經營風險回避機制,從而將集體團體法人化;也可以采取集體法人所有的形式。再如,有的村將集體的土地和集體的全部財產給集體成員配股,由集體成員全員持股建立有限責任公司。但是,集體法人的建立是集體成員集體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建立的,一般是在集體經濟發達、集體財產積累高的情況下才建立;如果集體只有土地,而且土地分散承包經營就沒有必要建立集體財產所有主體的法人所有。如果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規定為法人所有權,法人在經濟運營中,就要以其所有的土地承擔責任,這與集體土地公有制及其擔負的社會保障功能是相違背的,也與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得買賣的憲法原則是相違背的。如果隨著集體經濟的發展,土地以外的集體積累財產符合法人設立的財產條件,集體就可以設立法人對集體的全部財產,采取法人所有的形式,但必須明確,其中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得作為責任財產,法人運營中的責任以土地以外的其他財產承擔責任,土地所有權是保障集體成員生存的條件。這與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責任的原理就有矛盾。即使采取法人所有的情況下,法人也屬于集體成員,集體成員是法人的成員、是法人的所有者。因此,集體所有權歸屬主體的選擇,在立法技術處理上宜規定集體的不動產和動產歸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同時對于集體成員在集體所有中的權利義務和行為規則作出規定。對于集體財產的法人所有權形式,在所有權法上不做一般規定,但也不禁止,只須指明集體依法設立法人所有其財產的,適用法人制度和有關企業形式的法律規定。

  從集體財產所有權的歸屬的角度,規定本集體的動產和不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從集體所有權運營的角度,作為集體所有權主體的成員集體,可以以集體財產投資設立法人。集體投資設立的法人,對集體投資的財產具有法人財產權,可以獨立支配,并以其獨立支配的財產承擔責任。集體以其出資為限,對其投資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集體未投資的其他財產不受影響。這樣法人制度的機能在集體財產的運營中得以發揮,這與將集體所有權直接規定為法人所有權是不同的兩回事。依據物權法第67條規定,集體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集體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集體作為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并履行義務。這時集體投到企業的財產,由企業法人享有所有權,集體享有出資人的權利,這時的企業法人所有權并非集體所有權,集體所有權轉化為集體的企業出資人權利,仍然是集體成員集體的權利。企業法人對集體出資給企業的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集體成員平等享有出資人權益。

  物權法第60條規定,集體所有權由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集體設立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的經濟組織符合法人條件、具有法人資格的,該法人經濟組織也只不過是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的組織,所有權的主體仍然是集體,也就是本集體的成員集體。如果集體經濟發達的集體,根據經濟發展需要依據法人制度設立了集體法人,由法人享有集體財產權的,依據有關法人制度的規定處理就行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村集體設立的某某村經濟聯合社、某某村集團公司作為集體所有權的行使代表,并宣布其具有法人資格,但實際上與村委會一套人馬、兩個牌子,僅僅是一個經濟管理組織,負責對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財產進行管理,并沒有法人的實質。所以,不要一看到這樣的招牌,就認為村集體所有權是法人所有權。立法對集體所有權主體的構造最為關鍵的,是規定集體成員在集體所有權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和行為規則。

  三、集體所有權主體的集體組織及其權利與集體成員權利

  農民集體所有權的主體是本集體成員的集體,是成員與集體的統一,在集體所有權主體的構造中要明確集體組織權利和成員的權利。

  (一)集體所有權行使的集體組織

  這里的集體組織就是由集體成員民主選舉的或者法律規定的,對代表集體成員行使集體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集體財產的集體組織。我國民法通則第74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蔽覈餀喾ǖ?0條規定對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1)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2)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3)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梢姡瑹o論民法通則還是物權法都規定了農民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就是農民集體,即本集體的成員集體。集體所有權的行使需要集體組織,但民法通則將集體組織規定為集體所有權的經營、管理體;物權法則將集體組織規定為集體所有權的行使代表,作為集體所有權團體的代表體。這只是稱謂上不同,在實質意義上都是一樣的。集體組織作為集體所有權的代表組織,他所行使的集體所有權,是集體成員集體的所有權。不是他自己的獨立的所有權,集體組織就是集體團體性的體現,是構成集體的要素。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設立的專門從事經濟活動的組織,例如集體合作組織、農工商公司、集體集團等。村民委員會是村民的自治組織,但村民委員會與集體經濟組織在性質上并不是對立的,因為村民自治的內容包括經濟自治,自治組織的職能當然包括經濟職能。因而,作為農民集體所有權的管理體或者代表,與集體經濟組織是同樣的。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大多數農民集體都是由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等自治組織,代表本集體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而沒有再設立集體經濟組織;即使有的集體設立了所謂的集體經濟組織,也基本上是與村民委員會一套人馬兩個牌子,或者就是村委員經濟管理職能的執行機構。只有在一些集體經濟十分發達,集體經濟事務繁多的集體,才可能設立獨立的集體經濟組織。因此,在關于集體所有權主體的構造中,沒有必要非得強調集體所有權的行使代表一定要是集體經濟組織,有的學者動輒以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組織否認其經濟組織的性質,認為村民委員會不宜作為集體所有權的行使代表的觀點是不妥的。我國物權法選擇性的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內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鄉集體經濟組織規定為集體所有權的行使代表是適當的,這樣規定具有極大的靈活性,能夠適應我國農村的現實情況。

  (二)集體組織的權利和義務

  我國物權法規定了農民集體所有權行使的代表,是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但對其代表的具體權利和義務并未做具體規定,只有第62條規定了集體組織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狀況的義務。民法通則曾經規定集體組織對集體財產的經營、管理;物權法規定集體組織代表集體行使集體所有權。關于集體組織的權利應當將這兩個方面結合起來,規定集體組織代表本集體行使集體所有權,經營、管理集體財產。代表權一般是對外而言,集體組織是集體所有權主體的對外代表,在與國家、他集體和私人的關系上,集體組織代表本集體的成員集體活動;對內而言,在集體內部集體組織是集體的管理者、經營者。通過集體組織的管理實現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的所有權目的,例如,集體所有權行使的重大事項必須通過集體成員民主決定,集體組織則有召集和主持集體成員大會的權利,集體成員做出決議的事項,必須由集體組織負責落實和執行。經營是通過經濟要素的投入產出經濟效益的活動,所有人有權經營自己的財產實現收益。集體組織行使集體所有權當然有權經營集體財產。我國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財產,在有的集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有的集體實行家庭分散經營與集體統一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有的集體則由集體統一經營。因此,集體組織對集體的經營權是必要的。物權法第67條規定了集體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集體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集體作為出資人則享有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并履行義務。因此,對集體組織的權利應當從代表權、管理權、經營權三個大的方面予以規范。集體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的義務,物權法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但依據物權法有關規定的精神可以推導出其義務主要包括:(1)尊重集體成員對集體所有權事項決定權利的義務(物權法第59條);(2)執行集體成員決議事項的義務(物權法第59條);(3)公布集體財產狀況的義務(物權法第62條);(4)依法保護集體所有權不受侵犯的義務(物權法第63條);(5)不得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義務(物權法第63條);(6)對集體投人企業經營財產代表集體履行出資人的義務(物權法第67條);(7)為實現集體所有權目的所需的其他義務,例如不得分割集體所有權為私有權的義務。明確了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的集體組織的權利和義務,是集體所有權主體明確的一個重要方面。

  (三)集體成員的權利

  本集體的成員集體是集體所有權的主體,集體中的成員在集體所有權上,有哪些權利義務是集體所有權主體明確的最主要方面。集體成員權益指的是,集體所有權主體內部成員個體與整體的關系問題,是集體內部的成員個體在集體所有權上的權利和利益。對于集體成員的權利,物權法第59條只規定了對集體所有權事項的決定權,對其他權利沒有做具體規定。依據集體所有權的性質,集體成員在集體所有權上的權利主要有兩方面:集體成員的共益權和集體成員的自益權。集體成員的共益權是集體成員為本集體的利益而參與集體所有權行使之決定和監督的權利。

  決定權主要體現在集體所有權行使中的重大問題應當由集體成員決定。集體成員的決定權首先表現在對集體組織的選舉權和被選絕權,例如,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和被選舉權。其次是決定集體所有權行使的有關事項的權利,例如依據物權法第59條規定,集體所有權行使中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的事項包括:(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2)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3)土地補償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4)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5)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集體成員的監督權,是集體成員對集體所有權行使的管理者民主監督的權力。我國物權法第62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北緱l實際上是對集體成員的監督權的規定。集體成員對于侵害集體所有權的行為,應當有提起訴訟、維護集體所有權不受侵害的權利。

  集體成員的自益權就是集體成員為實現自己在集體所有權上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的享用權,一是在集體財產上取得個人權利或者財產的權利。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的享用權,是指集體成員對集體的公共設施個人享用的權利,例如,從集體的公共水利設施取水的權利、對集體的文化體育設施利用的權利、對公共道路通行的權利。集體成員在集體財產上取得個人權利的權利或者分配取得個人財產的權利,前者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后者如公平參加集體收益和集體福利分配的權利。明確了集體成員在集體所有權上的利益,集體所有權就能做到歸屬明確,實現集體所有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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