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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產管理辦法范文1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異產毗連房屋,是指結構相連或具有共有、共用的設備和附屬建筑等,而為不同所有人共有的房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五區,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的城區和建制鎮,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四條 青島市房產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房產管理局設在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五區的房產管理處和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使用和修繕,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房地產管理等有關規定,并應遵循有利使用、共同協商、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毗連關系。
第六條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必須在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第七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對共有、共用部位及設施應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除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獨占或有損害他方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八條 任何一方房屋所有人如需改變共有、共用部位的外形或結構時,必須征得其他房屋所有人的書面同意;依照規定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如需使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共有、共用部位及設施時,應征得各所有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條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人對其共有、共用部位及設施的修繕,可自行修繕,也可委托其他有修繕能力的單位修繕。辦理修繕的具體事宜,各房屋所有人之間可協商確定一代表人具體負責。其中,委托修繕的,委托方應按雙方簽訂的委托修繕協議的約定,向被委托方繳納修繕儲備基金,修繕儲備基金原則上按修繕費的標準確定。
第十一條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經房產管理部門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其房屋所有人,必須按房產管理部門的需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治理。
第十二條 凡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發生自然損壞的,所需修繕費用依照下列原則分擔:
(一)房屋主體結構中的基礎、柱、梁、墻的修繕,由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二)共有墻體的修繕(包括因結構需要而涉及的相鄰部位的修繕),按各房屋所有人所占份額比例分擔。
(三)樓蓋的修繕,其樓面與頂棚部位,由所在層房屋所有人負責;其結構部位,由毗連層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四)屋蓋的修繕:
1、不上人屋蓋,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分額比例分擔;
2、可上人屋蓋(包括屋面和周邊護欄),如為各層所共用,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如僅為部分層使用,使用層的房屋所有人分擔50%,其余50%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五)樓梯及樓梯間(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繕,由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六)房屋共有部位必要的裝飾,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設備和附屬建筑的修繕,由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第十三條 拆除城市異產毗連房屋共有、共用設備和附屬建筑等所支付的費用和其殘值的回收,由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配。
第十四條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必須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十四條的規定,承擔修繕等費用,不得無故拖延或拒付。一方房屋所有人因故暫時無力支付修繕等費用的,可與其他房屋所有人協商,簽訂書面協議后,由其他房屋所有人墊付部分或全部修繕等費用。墊付的修繕等費用,必須按書面協議規定的期限、方式等償還。
第十五條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由責任人承擔修繕費用。
第十六條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險行為時,他方有權予以制止。如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權利范圍,侵害他方權益的,應停止侵害,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房產管理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行政處罰等條款的決定
(1998年8月24日 青政發〔1998〕137號)
全文
城市房產管理辦法范文2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異產毗連房屋,是指結構相連或具有共有、共用的設備和附屬建筑等,而為不同所有人共有的房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五區,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的城區和建制鎮,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四條 青島市房產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房產管理局設在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五區的房產管理處和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使用和修繕,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房地產管理等有關規定,并應遵循有利使用、共同協商、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毗連關系。
第六條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必須在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第七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對共有、共用部位及設施應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除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獨占或有損害他方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八條 任何一方房屋所有人如需改變共有、共用部位的外形或結構時,必須征得其他房屋所有人的書面同意;依照規定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如需使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共有、共用部位及設施時,應征得各所有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條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人對其共有、共用部位及設施的修繕,可自行修繕,也可委托其他有修繕能力的單位修繕。辦理修繕的具體事宜,各房屋所有人之間可協商確定一代表人具體負責。其中,委托修繕的,委托方應按雙方簽訂的委托修繕協議的約定,向被委托方繳納修繕儲備基金,修繕儲備基金原則上按修繕費的標準確定。
第十一條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經房產管理部門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其房屋所有人,必須按房產管理部門的需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治理。
第十二條 凡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發生自然損壞的,所需修繕費用依照下列原則分擔:
(一)房屋主體結構中的基礎、柱、梁、墻的修繕,由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二)共有墻體的修繕(包括因結構需要而涉及的相鄰部位的修繕),按各房屋所有人所占份額比例分擔。
(三)樓蓋的修繕,其樓面與頂棚部位,由所在層房屋所有人負責;其結構部位,由毗連層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四)屋蓋的修繕:
1、不上人屋蓋,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分額比例分擔;
2、可上人屋蓋(包括屋面和周邊護欄),如為各層所共用,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如僅為部分層使用,使用層的房屋所有人分擔50%,其余50%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五)樓梯及樓梯間(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繕,由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六)房屋共有部位必要的裝飾,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設備和附屬建筑的修繕,由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第十三條 拆除城市異產毗連房屋共有、共用設備和附屬建筑等所支付的費用和其殘值的回收,由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配。
第十四條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必須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十四條的規定,承擔修繕等費用,不得無故拖延或拒付。一方房屋所有人因故暫時無力支付修繕等費用的,可與其他房屋所有人協商,簽訂書面協議后,由其他房屋所有人墊付部分或全部修繕等費用。墊付的修繕等費用,必須按書面協議規定的期限、方式等償還。
第十五條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由責任人承擔修繕費用。
第十六條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險行為時,他方有權予以制止。如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權利范圍,侵害他方權益的,應停止侵害,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房產管理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因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使用、修繕等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申請房產糾紛仲裁委員會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城市房產管理辦法范文3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各類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村鎮房屋產權,是指村鎮房屋的所有權,即房屋產權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自己房屋的權利;村鎮房屋產籍,是指房屋的產權檔案、表卡、帳冊和其他反映產權現狀及歷史情況的資料。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工作。
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村鎮房屋實行產權登記發證制度。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是產權人具有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
村鎮房屋產權人應當自覺遵守本辦法,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村鎮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由申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經審查確認后,由登記機關向產權所有人頒發村鎮房屋所有權證(含共有權保持證)。
第七條 登記機關應當對房屋產權登記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條件的,應當在接到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核準登記,并頒發村鎮房屋所有權證;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注銷房屋所有權證,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送達權利人。
第八條 申請房屋產權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整齊全的房屋所有權證明和土地使用證;
(二)具有符合房屋技術規范、安全標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永久性建筑;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一)違法建筑;
(二)臨時建筑;
(三)不符合房屋技術和安全規范的建筑;
(四)超出批準的建筑面積部分;
(五)城市居民購買的農民住宅或占用集體土地建造的住宅;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有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不能如期提供完整齊全的證明文件和資料的;
(三)產權人下落不明,尚未確定代管人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暫緩登記的。
無主房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處理。
第十一條 村鎮房屋產權登記,按下列規定確定登記申請人:
(一)村民、集鎮居民及其他公民私有的房屋,由個人申請登記,并以戶口簿或身份證所載姓名為準;
(二)法人的房屋,由該法人申請登記,并使用法人全稱;
(三)其他組織的房屋,由該組織申請登記,并使用其全稱;
(四)共有房屋,由全體共有人申請登記。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人申請房屋產權登記。人申請房屋產權登記,應當交驗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房屋產權人系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由其法定人代為申請登記。
第十三條 新建房屋初始申請產權登記,應當按房屋用途分別提交下列證件:
(一)集鎮規劃區內單位、個人的各類房屋,以及集鎮規劃區外的單位房屋和生產經營性房屋,提交村鎮建設選址定點意見書、村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或施工)平面圖、竣工質檢資料及土地使用證;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提交城市規劃建設的相關資料。
(二)村組的個人住房,提交村鎮建設選址定點意見書、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房屋設計圖、竣工質檢資料及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 房屋發生改建、擴建、合并、分割、改變用途和產權人更名等,應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除交驗原房屋所有權證外,還須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改建、擴建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提交證件;
(二)合并、分割的,提交書面協議書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或法律文書;
(三)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交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產權人更改名稱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交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個人交驗身份證或戶口簿。
第十五條 村鎮房屋買賣、調換、贈與、繼承、作價入股等,應當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村鎮房屋產權轉移,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后方能申請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
申請房屋產權轉移登記,除交驗原房屋所有權證、產權轉移協議書外,還應當按下列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一)集體所有的房屋,提交村民會議審議同意的文件;
(二)企業所有的房屋提交其權力機構同意房屋產權轉移的決議;
(三)共有房屋提交全體共有權人簽署的協議書和共有權保持證;
(四)私有房屋的繼承、贈與,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
(五)其他房屋,提交相關的批準文件。
第十六條 村鎮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繼承或依人民法院判決外,禁止轉移、變更:
(一)在國家建設已征用土地范圍內的;
(二)在實施村鎮規劃需拆遷范圍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轉移、變更的。
第十七條 村鎮房屋滅失、倒塌或喪失使用功能的,其產權即行終止,產權人應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繳銷房屋所有權證。
原房屋經批準重建的,產權人應當重新申請辦理產權登記。
第十八條 房屋產權人因遷居等原因,宅基地由集體依法收回的,其房屋可由村組與產權人協商處理;由村組收購或村組按規定調整安置其他村民的,應當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房屋已拆除的,產權人應當辦理注銷登記,繳銷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九條 村鎮房屋因國家建設、實施城鄉規劃需要拆遷的,由拆遷單位按照有關拆遷安置規定辦理。拆遷安置后,由拆遷單位憑產權人已接受安置的證明材料,到登記機關辦理原房屋產權注銷登記,登記機關應當繳銷原產權證。新安置的房屋按規定申請房屋產權登記。
第二十條 房屋產權人申請房屋產權登記,應當如實提供房屋產權的真實情況,不得涂改、偽造有關房屋產權的證件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 村鎮房屋產權登記中形成的文書、圖卡、表冊等資料,登記機關應當準確、完整、系統地進行整理歸檔,建立規范的村鎮房屋產籍檔案,并根據產權的轉移、變更等及時加以調整和補充。登記機關應當做好產籍資料的查閱、利用工作。
村鎮房屋產籍檔案,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永久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保管,不得丟失和損壞。
第二十二條 村鎮房屋所有權證遣失,產權人應當及時向登記機關報告,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告無爭議的,補辦新證。所有權證損壞的,應申請換發新證。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機關注銷房屋產權登記,繳銷房屋產權證,責令當事人重新申辦房屋產權登記。違法行為屬非經營性的,可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屬經營性的,可對當事人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如實申報房屋產權真實情況,騙取房屋產權登記的;
(二)涂改、偽造房屋所有權證的;
(三)偽造房屋產權資料的;
(四)村鎮房屋產權證登記事項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的。
涂改、偽造房屋產權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注銷房屋產權登記決定或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予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辦理村鎮房屋產權登記,登記機關可按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房屋所有權證工本費。
城市房產管理辦法范文4
一、對于既有劃撥用地,又有出讓用地的危舊房改建區和大面積開發的建設用地,擬全部采取先劃撥的方式,一次撥給開發建設單位,待拆遷完成后,在有償出讓的地塊開工前,經評估再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二、在辦理劃撥用地手續時,可根據不同地段和建設用地面積,收取每平方米5?50元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預定金,以督促開發建設單位在拆遷完成后盡快按市政府1993年6號令的規定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三、此項出讓預定金收繳入庫手續按地價款入庫手續辦理,在交款單位辦理正式出讓手續時,可充抵地價款。
四、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在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必須嚴格按規定核發,對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特此通知。
附件: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預定金標準
地區等級 預定金標準(元/m2,地)
一 50
二 45
三 40
四 35
五 30
六 25
七 20
八 15
九 10
城市房產管理辦法范文5
某公司與銀行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在辦理房地產抵押過程中,房產管理機關不返還某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問:房產管理局的這種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據?
背景資料:某公司用于抵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為一宗土地使用權,未作分割。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權,位于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之上。
二、法律分析
現根據某公司提供的情況及背景資料,依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進行具體分析。
(一)房地產抵押登記的主管部門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35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房地產管理法》第61條第1款規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擔保法》第42條第2項也作了相同的規定。
根據《某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持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主合同、抵押合同、評估報告、有效身份證明等,到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同時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山東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抵押房地產,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契約,并持有關證件到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申請抵押登記。該條例第4條第1款明確規定,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省人民政府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
《山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第30條第1款則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或抵押時,須經城建或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簽訂租賃、抵押合同。
《城市房屋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7條則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擔保法解釋》第60條規定,以擔保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的不動產抵押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登記部門未作規定,當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門或者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登記的效力。
由此可見,《某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與山東省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均不一致。而山東省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則基本一致,即均規定,以房地產抵押的,辦理抵押登記的部門為房產管理部門。而沒有規定房產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進行辦理抵押登記。在實務中,對房地產抵押登記,也只是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擔保法》第41條規定)。
(二)抵押登記的法定條件
《房地產管理法》第48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擔保法》第44條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交下列文件或者復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城市房屋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文件:
(一)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抵押登記申請書;
(三)抵押合同;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五)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六)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七)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由此可見,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是抵押當事人的法定義務。如果不提交,則登記機關不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經我們向某市房產局咨詢,該市房產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手續與《城市房屋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的條件相同。即提交材料:
1、抵押當事人為個人的,提交身份證或有效身份證明;抵押當事人為單位的,提交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和法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2、房屋所有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原件、復印件);
4、房地產抵押范圍平面圖;
5、抵押登記申請審批書(表);
6、借款合同;
7、抵押人為單位的應提供:
集體企業出具職代會證明及上級主管部門證明;
股份制企業出具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及公司章程。
8、抵押人配偶的身份證、戶口本及同意抵押的證明(配偶雙方到場);
9、可以證明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10、委托的,個人出具公證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或有效證明。單位出具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或有效證明;
11、登記部門認為必要的其它資料。
工作時限:符合辦理條件的,自交易中心受件窗口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稅費標準:抵押登記費80元/宗;住房抵押手續費抵押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150元/套,50萬元以上的300元/套;其他房屋抵押手續費按照抵押金額分檔累進計收:2000萬元(含)以下部分0.7‰;2000-5000(含)部分0.175‰;5000-10000(含)部分0.105‰;10000以上部分0.035‰。由抵押人承擔。
(三)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問題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33條規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擔保法》第36條第1款的規定與上述規定相同。
《房地產管理法》第47條第1款規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因此,某公司以房屋所有權抵押的,該房屋所占有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5條第1款規定,土地登記以宗地為基本單元。第60條第2款規定,宗地分割的,在原土地登記卡順序上按宗地分割后支號的順序排列。并應辦理相應的法律手續。因此,某公司在沒有辦理宗地的分割手續的情況下,只能以該宗地的全部抵押,而不能分割。否則,就不符合《房地產管理法》第48條的規定。
(四)房產管理機關能否留置貴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城市房屋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是抵押人的法定義務。但根據該辦法第34條第1款規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即貴公司在辦理完畢相應的抵押登記手續后,《房屋他項權證》由抵押人收回。因此,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其沒有任何權利不返還貴公司。也就是說,其留置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根據某市房產局辦理抵押登記的條件,也不能得出其不返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結論。
如果其不返還,可參照《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第3款的規定,即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合法憑證是《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不作為抵押權的法律憑證,抵押權人不得扣押抵押土地的土地證書。抵押權人扣押的土地證書無效,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申請原土地證書作廢,并辦理補發新證手續。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原土地證書作廢,并辦理補發新證手續。
三、結論
房地產抵押登記的主管機關是房產管理部門。
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是抵押當事人的法定義務。
以房屋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城市房產管理辦法范文6
一、檔案資料和登記簿關系
伴隨著檔案管理數字設備使用率的增加,檔案管理水平大幅提升,房屋登記部門大都采用電子登記簿,很多房屋登記從業人員都未見過實質的房屋登記簿,部分人員甚至簡單認為,登記簿就是房產檔案資料。
2007年《物權法》開始實施,這是我國首次從法律層面提到不動產登記簿的概念,該法第16、17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明確了不動產登記簿要高于權屬證書的證明效力,改變了以前的房屋產權證書是房屋權屬證明最高效力的做法,將登記簿的地位和意義進行了明確規定。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依據。房屋登記檔案是權利人在申請房屋登記時向登記機構提交的反映其產權來源的原始憑證以及登記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材料。因此,登記檔案是登記過程中的原始材料,是判斷登記是否存在錯誤的最基礎的證據材料。房屋登記簿與房屋登記檔案有以下區別:
1.兩者內容不同
房屋登記簿是登記機構制作的記載房屋權利狀況、自然狀況和其他狀況的法定簿冊。房屋登記檔案主要是指登記案卷。登記案卷內除了當事人向登記機構提出的登記申請外,還有當事人提供的各種登記文件資料,以及登記機構在核準該項登記時審核過程的記錄。
2.兩者公開程度不同
登記檔案中有一些涉及當事人個人隱私的內容,如婚姻、收養、遺囑、訴訟等,不宜向公眾公開查閱。而設置登記簿的目的是為了公示,應當允許公開查閱,提供身份信息后,任何人都可以對房屋的自然狀況和權利狀況以及房屋是否設定抵押和地役等情況進行查閱。因此,建立房屋登記簿后,房屋交易人欲知悉房屋權利狀況,通過查詢登記簿即可,而無須查詢房屋登記檔案。
可以看出,房屋登記簿是檔案資料內容的集中體現,源于檔案資料,但又不是簡單的檔案資料的復制版,而是經過登記機構審核制作后,旨在體現房屋的權屬和權利狀況,并且對個人隱私內容進行了屏蔽。而房屋檔案資料是全部的房屋登記信息。兩者在查詢方面也有明顯區別:檔案資料的查詢要比房屋登記簿嚴格很多,要嚴格按照《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查詢者必須是所有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或者是上述辦法明確規定的相關部門。
二、房產檔案立卷只能按丘建檔
《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房地產權屬檔案應當以丘為單元建檔。許多房地產檔案管理部門嚴格按照此規定,以丘為單元進行建檔,丘號的編定按照國家《房產測量規范》標準執行。丘是指地表上一塊有界空間的地塊,只屬一個產權單元時稱獨立丘,屬多個產權單元時稱組合丘。
伴隨著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城市功能區變化,都使城市房屋狀況經常發生變化,房屋的變動具有不可預見性?!冻鞘蟹康禺a權屬檔案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房地產權屬檔案應當以房地產權利人(即權屬單元)為宗立卷。卷內文件排列,應當按照房地產權屬變化、產權文件形成時間及權屬文件主次關系為序。因此,如果按照《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用丘建檔,我們必須給每一丘預留一定的空間,防止房屋變動后,新形成的資料無空間存放。但由于城市變化的不可預見性,所留空間有可能幾年不用,也可能變動頻繁,經常不夠用,因此會產生檔案管理人員最頭疼的檔案倒架問題。
在1990年以前,規范的房屋登記部門權屬檔案以丘為單元建檔,以房地產權利人為全宗立卷,將權利人的所有權登記檔案、所有權轉移登記檔案、他項權登記檔案、他項權注銷登記檔案都集中在一起,合并組成一卷。這樣的管理模式對數據統計以及檔案管理的規范起到了很大促進作用。但上世紀90年代后房地產業的飛速發展,房產檔案管理現代化水平的不斷提升,檔案管理已經逐步形成以電子管理為主的模式,目錄索引和檔案號的形成大都采用微機管理。如果按丘建檔和對房屋檔案的變化進行并卷,很多城市每年十幾萬卷新增檔案,倒架和預留空間都變得不現實,因此在實務中很多地方采用了流水號進行管理。
《房屋登記技術規程》5.3.3規定,紙質檔案宜采用每辦理1件登記所形成的材料立1個卷;合并辦理的登記材料宜合并立卷。5.3.5 紙質檔案可采用按歸檔流水號制定編號規則。5.4.2 電子檔案應以1次登記為1件,按件建立電子檔案目錄。從中可以看出,技術規程制定后,已經不再要求按丘建檔,而是采用更方便檔案管理的流水號管理。根據《立法法》中關于“同一部門制定的法律沖突,新法大于舊法”的規定,雖然住建部未修改《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但已經不再強制要求按丘,并采取了開放的態度,以適應新技術和新形式的發展和變化。
三、律師在房產檔案查詢時不受限制
當前,登記部門的很多人員對律師可以查詢房產的范圍不是很清楚,感覺律師是從事司法工作的人員,可以和公檢法等部門工作人員一樣,提供相關證明后就可以和公檢法部門一樣對房產檔案進行查詢復制。
《檔案法》第20條規定,中國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明,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以及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檔案?!斗课輽鄬俚怯浶畔⒉樵儠盒修k法》第7條規定,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利的記載信息,單位和個人可以公開查詢?!斗课莸怯洸竟芾碓囆修k法》第14條規定,個人和單位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可以查詢登記簿中房屋的基本狀況及查封、抵押等權利限制狀況;權利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利害關系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和證明其屬于利害關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詢、復制該房屋登記簿上的相關信息。有關查詢的程序和辦法,按《房屋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梢钥闯鲋灰暾埲颂峁┳约旱纳矸葑C明,就可以查詢登記簿中的部分內容?!冻鞘蟹康禺a權屬檔案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房地產權屬檔案,及時為房地產權屬登記、房地產交易、房地產糾紛仲裁、物業管理、房屋拆遷、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規劃、城市建設等各項工作提供服務?!堵蓭煼ā返?5條規定,根據案情的需要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可以看出,只要律師提供律師事務所證明、本人執業證書和當事人的委托書,委托書只要與被查詢內容有利害關系,就可以查詢登記簿的相關內容。立案證明不應是律師查詢需要提供的必要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