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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殘疾低保申請書范文1
廉租房政策是一種針對既無力購買商品房又無力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而設計的一種社會保障性的住房政策。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西寧廉租房申請材料一覽2022,更多申請書點擊“廉租房申請書”查看!
西寧廉租房申請材料(1)填寫廉租住房申請表
(2)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出示身份證原件)
(3)家庭成員的戶籍證明(出示戶口簿原件)
(4)家庭現有住房的證明(出示現居住地的房屋產權證或租賃證原件;有他處住房的,需提供其房屋產權證或租賃證原件);原住房已拆遷的,需提供拆遷所得憑證或拆遷安置協議
(5)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低保家庭只要出示低保憑證;其他家庭需提供個人收入證明和單位證明、領取養老金證明(離退休金、退職生活費、遺屬補助費、養老待遇等)
(6)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的,需提供本市殘聯核發的殘疾證明
(7)成員中有喪失勞動能力的,需提供喪勞證明
(8)家庭成員中有失業人員的,需提供勞動手冊,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需出具領取失業保險金證明
(9)家庭成員中有大病重病(列入市總工會特種重病保障的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內腫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和精神病)的,需提供三級甲等醫院病例證明
(10)家庭成員中有個體工商業者的,需提供工商登記營業執照、個調稅憑證(復印件)
(11)家庭成員中有勞動模范的,需提供勞模證明(市總工會證明)
(12)家庭成員中有重點優撫對象的,需提供重點優撫對象證明(區(縣)民政部門證明)
(13)家庭成員中有三八紅旗手對象的,需提供三八紅旗手證明(市婦聯證明)
(14)家庭成員中有歸國老華僑對象的,需提供歸國老華僑證明(市僑聯證明)
(15)離異家庭需提供法院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
(16)申請家庭交納水費、燃氣費、電費、電話費、手機費等憑證(出示原件)
西寧廉租房申請條件①申請家庭自申請之日的上月起連續6個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擁有機動車輛、出租房屋和臨時的較大財產收入(如福利、體育彩票中獎等),家庭財產低于12萬元(含12萬元)。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類房屋、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
②申請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積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③申請家庭成員在戶主戶籍地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3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此住處須滿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設退休(職)回滬定居并遷入戶口的人員,可不受此限制。
④申請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員之間須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2)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目前為96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請條件的,可申請廉租住房:
①曾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范稱號的退休職工。
②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一至四級殘疾軍人。
③曾獲得全國三八紅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級三八紅旗手稱號的退休職工。
④1966年底以前的歸國老華僑。
廉租房申請書尊敬的領導:
本人___,男,_族,現年__歲,系__縣__鄉居民,一向在__縣生活,現我與媳婦和2個孩子在一齊生活,我們一家四口人擠在一間房屋居住面積緊張,家中居住面積十分狹小。
本人一向在__縣供電所上班,從事基層工作,工資收入僅為1500元左右,家中還有兩個孩子在上學,微薄的收入無法支撐家中的開支,前年實在沒有辦法就申請了一份低保,現得知政府有廉租房項目帶給給我們使用,正好能夠緩解我們家中住房緊張的局面,給孩子們一個舒適寬展的家。因此期望領導根據我本人的實際困難和住房緊張的實際狀況,照顧安排廉租住房讓我們一家四口人居住,懇望給予批準為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城鎮殘疾低保申請書范文2
住房租賃補貼申報時間為:年7月25日至9月10日。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風景區管理局在9月10日前完成審核,報區住房保障中心。
二、申報條件
(一)具有區城鎮常住戶口,實際在區城鎮居住滿一年以上的低保戶和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710元/月以下),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扶養、贍養、撫養關系的無房戶;
(二)家庭人均私有或承租公有住房(包括單位房)建筑面積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戶。住房困難包括住房設施設備不配套,條件簡陋、居住環境較差。
(三)下列人員不納入租賃補貼申報范圍
1、6個月以上未在城區居住的;
2、城市舊城改造、征地拆遷中享受過還房安置,或者貨幣補償安置的;
3、離婚時間不滿三年,因法院裁定或雙方協定自有住房歸一方所有,造成另一方無住房的;
4、非特殊情況戶籍遷移不滿一年的;
5、已分配入住廉租住房的;
6、家庭擁有汽車、裝卸運輸工程車、施工機械等設備,有經營性房屋等資產的。
家庭收入內容包括扣除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及社會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以及轉移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包括投資收入、出租房屋等資產收入、無形資產收益和出售財物收入。轉移性收入主要包括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費、賠償收入、因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一次性安置費)、瞻養費、撫(扶)養費、接受饋贈收入、繼承收入等。
三、申報辦理程序
(一)新申報家庭
1、申請
以家庭為單位,按照屬地申報的原則,由戶主向戶口所
在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⑴、租賃補貼申請書;
⑵、《區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租賃補貼申請表》;
⑶、戶口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不同戶口申請人需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離異家庭需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復印件;
⑷、現居住地的房屋產權證;
⑸、房管局出具的申請家庭戶籍成員無房證明原件;
⑹、申請家庭在外租住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
⑺、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復印件,或者社區、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低收入狀況證明;
⑻、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復印件;
⑼、原住房拆遷的家庭,需提供《拆遷補償協議書》等其他相關證明;
⑽、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
2、受理
⑴、申請人將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文件一并遞交至戶口所在社區,戶口所在社區負責初始調查確認;
⑵、對符合條件的受理對象,社區應當在申請人所在居民小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期滿無異議的,由社區報所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風景區管理局。
3、初審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符合住房租賃補貼申報條件對象的初審工作。初審通過后,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集中在申請人所在社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期滿無異議的,報區住房保障中心。
4、復核
區住房保障中心收到初審資料后,采取查閱檔案、調查取證等方式,進行抽查復核。復核通過后,區住房保障中心將符合條件的納入補貼發放范圍通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予以公示。
5、發放
符合住房補貼發放的對象,復核通過,公示期滿后,將住房租賃補貼撥至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發放。
(二)已享受租賃補貼家庭
年度已享受租賃補貼的家庭(不含已分配廉租房的),住房條件無明顯改善,符合申報條件的,按照自愿原則,到社區填報《區住房租賃補貼年審表》,經社區、街道審核無異議的,納入本年度租賃補貼發放對象。
四、補貼標準及計算辦法
(一)住房租賃補貼保障面積為13平方米;標準為每人每月6元/平方米。自有房屋或租住公有住房(包括單位公房、直管公房)面積不足13平方米的,補足13平方米。無房戶每年每戶最低不低于1200元,最高不超過3500元;
(二)申報人與父母或子女為同一戶口,未與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在外租房居住兩年以上的,父母或子女的現住房面積不納入申報人家庭的住房面積計算;
(三)子女撫養關系變更不滿一年的,不納入申報人口計算;
(四)申報人家庭成員中戶口在農村,享有宅基地的人口,不計入補貼人口。
五、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要加強對住房租賃補貼申報工作的組織領導,抽調精干力量專門負責此項工作,將符合住房租賃補貼條件的家庭,按照住房租賃補貼申報程序進行申報審核。區民政局、財政局、公安分局等相關部門要協作配合,齊心協力搞好年住房困難家庭住房租賃補貼申報審核發放工作。
(二)嚴格把握申報審批標準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及社區要認真負責地調查核實申請人申報的情況,不得隨意降低或提高補貼申報條件和發放標準,保證申報審批質量,力求做到符合補貼條件的家庭“應保盡保”。
(三)嚴格申報發放紀律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并提交所需真實材料,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責任單位、社區不予受理。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住房租賃補貼登記資格的,取消其登記。對已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并記入個人信息檔案,涉及違法的,將提請相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申報資料審核實行“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責任單位、相關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住房租賃申報審核中、、、提供虛假材料證明,造成不良影響嚴重的,交由區紀委、監察局處理。
城鎮殘疾低保申請書范文3
“四率一度”:貧困識別漏評率、貧困識別錯評率、貧困退出錯退率、綜合貧困發生率、綜合認可度。
“兩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義務教育、基本醫療、住房安全有保障
糾“兩錯”補“一漏”:糾錯評、錯退,補漏評
建檔立卡貧困戶屬性:一般貧困戶 、低保貧困戶、五保貧困戶
三看:一看房,看農戶實際居住房屋是否安全,是否應納入鑒定范圍(如需要,看是否有鑒定證明;如是危房,是否改造及享受危房改造政策情況)。二看水,看農戶取水方式,飲水是否困難。三看人,看農戶家庭人員情況(重點了解農戶家庭成員生產生活情況,可根據家庭人口的年齡分布了解)
三問:一問農戶屬性。其中貧困戶要問其是一般貧困戶、低保貧困戶還是五保貧困戶;脫貧戶,要問其是哪一年度的脫貧戶;一般農戶要問其不符合建檔立卡識別條件的原因。二問家庭收入及支出情況。根據家庭人口狀況,分析收入來源情況,包括工資性收入(務工、生態護林員、扶貧專崗等)、生產經營性收入(種植、養殖等)、財產性收入(土地流轉金、房屋租金等)、轉移性收入(生態補貼、退耕還林補貼、養老金、低保金、五保金等)、生產經營性支出等情況;看其家庭剛性支出情況。三問群眾政策知曉情況。一方面,要問農戶是否了解產業扶貧、就業扶貧、金融扶貧、易地搬遷、危房改造、教育扶貧、健康扶貧、兜底扶貧、養老扶貧、生態扶貧、精準防貧等有關政策;另一方面,要問農戶是否了解自身享受扶貧政策情況。
三核:一核對農戶戶籍人口與長期居住人口是否一致;對脫貧戶、貧困戶要核查其系統人口與扶貧手冊人口、共同生活人口、戶口簿人口是否一致。二核對貧困戶(脫貧戶)致貧原因及各項幫扶措施落實情況及戶檔管理情況。三核對貧困戶(脫貧戶)扶貧手冊填寫情況,是否按照要求精準填寫基本情況、幫扶措施、幫扶成效等內容,重點核查幫扶措施和幫扶成效是否填寫精準規范。
“A”類戶(穩定戶),主要是村里經濟相對富裕的農戶,實行列表管理(對爭當貧困戶的,要搜集整理該戶“六不評”等佐證資料)。
“B”類戶(脫貧享受政策戶),主要是村里的脫貧享受政策戶。屬于錯退的,要及時回退;屬于脫貧不穩定的,要采取防返貧措施;屬于正常脫貧的,要落實好后續鞏固提升措施,提高脫貧質量。
“C”類戶(未脫貧戶),主要是村里的未脫貧戶,要在一戶一檔的基礎上,進一步查漏補缺,對檔案資料充實完善。要收集整理能夠說明其符合貧困戶條件,以及相關扶持政策的佐證資料。屬于錯評的,要及時予以清退或標注;屬于正常貧困戶的,要落實好各項扶持政策,確保如期實現穩定脫貧。
“D”類戶(邊緣戶),主要是不符合貧困戶條件,但居住房屋相對破舊或家中有病人、殘疾人、低保人員等特殊情況的邊緣戶,要核實其家庭有“六不評”、無“六優先”,人均純收入穩定超過因家貧困線標準等不符合貧困戶條件的必要佐證資料。符合防貧對象條件的,及時納入防貧臺帳,進行預警監測。符合低保條件的,及時納入低保對象管理,防止增貧返貧等現象發生。
六不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納入建檔立卡貧困戶:①家庭成員中有在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工作且有穩定工資收入的;②家庭成員中有任村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的;③家庭有在城鎮購買商品房、門市房等的(不含因災重建、易地扶貧搬遷和拆遷建房);④家庭成員中擁有小轎車(含面包車)、工程機械、大型農機具的;⑤家庭成員中有作為企業法人或股東在工商部門注冊有企業且有年審記錄的,或長期雇用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⑥家庭成員中有高費擇校讀書、在高費私立學校讀書或自費出國留學的。
六優先:有重病人的優先,有重度殘疾的優先,有在校學生的優先,無壯勞力的優先,住危房的優先,重災戶優先。“六個精準”:扶持對象精準、項目安排精準、資金使用精準、措施到戶精準、因村派人精準、脫貧成效精準。
“五個一批”:發展生產脫貧一批、易地扶貧搬遷脫貧一批、生態補償脫貧一批、發展教育脫貧一批、社會保障兜底脫貧一批。
“六個精準”:扶持對象精準、項目安排精準、資金使用精準、措施到戶精準、因村派人精準、脫貧成效精準。
貧困戶識別程序:貧困戶識別要遵循的程序中有“兩公示一比對一公告”。“兩公示”指村級評議公示和鄉鎮審核公示;“一比對”指縣級對鄉鎮上報的數據進行比對;“一公告”指縣級對鄉鎮上報數據比對審核完成后在行政村進行一次公告。具體識別程序:(一)向村委會提交《貧困戶申請書》。(二)確認識別對象。村“兩委”根據入戶調查服務情況,集體研究確定,然后與申請農戶進行對接,符合貧困戶條件確認為識別對象。(三)入戶核查。對確認的識別對象,由駐村工作隊或鄉鎮包村干部、村干部對收入和“兩不愁、三 保障”情況進行核查。(四)村級評議公示。行政村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對識別對象進行民主評議,村委會公示(時間5天) 無異議后,由村“兩委”報鄉(鎮)黨委、政府審核。(五)鄉鎮審核公示。鄉(鎮)黨委、政府進行審核,由鄉(鎮)政府在行政村公示(時間5天)。無異議的,將擬定貧困戶名單報縣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復審。(六)縣級比對公告??h級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組織財政、公安、民政、住建、國土、工商等單位進行數據比對、核查,將確定的貧困戶名單在行政村公告。(七)采集貧困戶信息,錄入建檔立卡信息系統
貧困村退出標準:以綜合貧困發生率低于2%為主要衡量指標,統籌考慮村內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產業發展、集體經濟收入等綜合因素。以下6項指標全部達標后退出:
(1)綜合貧困發生率低于2%;
(2)通硬化路;
(3)通動力電;
(4)實現安全飲水;
(5)人居環境干凈整潔;
(6)具備基本公共服務設施。
貧困戶退出標準:貧困戶退出以該戶年人均純收入穩定超過國家扶貧標準,吃穿不愁,義務教育、基本醫療、住房安全有保障為衡量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達到或超過國家扶貧標準的地區,納入低保的貧困家庭,且穩定實現“兩不愁、三保障”的視為脫貧人口。以下6項指標全部達標后退出:
(一)人均純收入穩定超過國家扶貧標準,確保吃穿不愁;
(二)有明確的脫貧路徑和具體的幫扶措施;
(三)實現安全飲水;
(四)實現住房安全;
(五)義務教育階段無輟學學生;
(六)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年度貧困線(人均純收入)
1.識別標準:2014年2800元:2015年2855元;2016年2952元;2017年3200元(相當于2010年2300元不變價)。
2.退出標準:2016年按3026元,實際按3100元掌握。2017年按3200元。
政策包:貧困戶“精準扶貧優惠政策證冊包”資料包括①“五證一冊”,即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證、低保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農業綜合補貼證和扶貧手冊。②貧困戶個人有效證件(殘疾證、戶口本、身份證等)。③政策明白紙。包括產業扶貧、易地搬遷、生態保護、醫療保障救助、教育扶貧、社會幫扶、危房改造、金融扶貧政策等。④資產收益扶貧股份股份合作協議書或股權證。⑤《貧困戶月收入帳》⑥貧困退出入戶核查表。⑦精準扶貧結對幫扶“連心卡”、結對幫扶走訪記錄本(藍皮)、公示牌⑧易地扶貧搬遷戶農戶與鄉鎮簽訂的搬遷協議。
主要致貧原因(13個)“六因、五缺、一落后、一不足”:因病、因殘、因學、因災、因婚、因喪、缺土地、缺水、缺技術、缺勞動力、缺資金、交通條件落后、自身發展動力不足。
1.因?。洪L期有重病患者在家,醫療費用支出超過家庭負擔能力,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國家扶貧標準。
2.因殘:因治療家庭成員重大殘疾造成花費超過家庭支付能力或因家庭主要勞動力因故致殘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國家扶貧標準。
3.因學:指家庭成員的教育支出(一般指高等教育)明顯超出家庭負擔能力,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國家扶貧標準。
4.因災:遭遇重大自然災害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事故造成嚴重財產損失,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國家扶貧標準。
5.缺土地:家庭收入主要依靠農業(特別是種植業)的農戶,因缺少土地或土地無法從事農業生產,造成家庭缺少主要收入來源。
6.缺水:水量不足或水質不符合飲用水衛生標準,取水距離較遠。
7.缺技術:由于勞動力文化素質低,缺少發展產業或就業的基本技能,導致家庭無法通過發展產業或就業產生穩定收入。
8.缺勞動力:指家庭主要勞動力成員因病、因殘、因老喪失勞動力,或家庭缺少處于成年勞動力年齡階段的成員導致家庭缺少穩定收入來源。
9.缺資金:主要指有意愿發展產業的農戶,因缺少必要資金無法實現有效收入,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國家扶貧標準。
10.自身發展動力不足:主要指家庭主要勞動力因主觀能動性發揮不足,自身懶惰,缺乏上進心,不愿通過發展產業、從事就業改善生活條件增加收入。
11.交通條件落后:俗話說:“要想富先修路”,交通條件落后制約當地的經濟發展。12.因婚。13.因喪。
常見的幫扶措施:
1. 醫療幫扶:落實醫療救助政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協助申請辦理大病救助、一站式報銷、分類救治、先診療后付費等;
2.務工就業幫扶:介紹貧困戶戶主或家庭成員,到企業務工,提供就業崗位;
3. 技術培訓幫扶:培訓貧困戶戶主或家庭成員,學習養殖技術或種植技術,發展養殖或者種植產業,增加收入;培訓學習駕駛技術;培訓學習木工、瓦工、鋼筋工、鉗工等技術;培訓學習其他加工技術,增加就業機會,脫貧致富;
4.金融貸款幫扶:幫助協調貸款,發展產業,增加收入;
5.政策幫扶:協助申請辦理低?;蛱乩头?,爭取危房改造資金;
6.土地流轉幫扶:通過土地流轉,提高土地收益,增加收入;
7.產業幫扶:光伏產業、種植合作社、養殖合作社、扶貧微工廠,讓貧困戶參與務工或入股融入發展產業的方式,增加收入;
8 .加入電商幫扶:發展農村淘寶,在網上進行買賣交易;
9.旅游農家樂幫扶:依托壩上旅游資源發展農家樂旅游項目;
10.教育幫扶:保證貧困戶家庭孩子不是因為自身原因而輟學或畢業后幫其聯系工作,協助申請“雨露計劃”、“生源地貸款” ;
11.創業幫扶:幫助貧困戶策劃論證適合自身發展的項目;
12.基礎設施幫扶:改善貧困戶生產生活條件,例如打井、鋪設高壓線到機井、村莊修路等。
致貧原因與幫扶措施——精準幫扶:
1.因病、因殘——醫療幫扶+產業幫扶+政策幫扶+土地流轉幫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協助申請辦理大病救助等;光伏入股;五保低保、危房改造等;土地流轉增加收入等。
2.因學——教育幫扶+產業幫扶:保證貧困戶家庭孩子不輟學或畢業后幫其聯系工作;如“兩免一補”、“三免一助”、“雨露計劃”、“生源地助學貸款”等;種養殖、扶貧微工廠等。
3. 因災——捐助慰問幫扶:志愿幫扶、社會捐助、民政救濟(屬于臨時性的救助);
4.缺技術——技術培訓幫扶:培訓家庭成員,學習養殖、種植技術,發展養殖或者種植產業,增加收入;培訓學習駕駛技術;培訓學習木工、瓦工、鋼筋工、鉗工等技術;培訓學習其他加工技術,增加就業機會,脫貧致富。
5.缺土地——就業+產業+創業幫扶:介紹家庭成員到企業務工,提供就業崗位;入股光伏、種養殖合作社、扶貧微工廠,讓貧困戶參與務工或入股融入發展產業的方式,增加收入;幫助貧困戶策劃論證適合自身發展的項目,例如磨豆腐、賣豆芽、炸油條、擺地攤、小規模經營商店等;
6.缺水——基礎設施幫扶+易地扶貧搬遷幫扶:改善貧困戶生產生活條件,例如打井、鋪設高壓線到機井;易地扶貧搬遷。
7.缺勞動力——土地流轉幫扶+產業幫扶+政策幫扶:土地流轉增加收入;入股光伏;協助申請辦理低保或特困供養等。
8.缺資金——金融貸款幫扶:幫助協調貸款,發展產業,增加收入。
城鎮殘疾低保申請書范文4
第二條 自治區民政廳是全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各盟市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旗縣(市、區)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
財政、統計、物價、審計、勞動保障、人事等部門要分工負責,按照各自職責權限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第三條 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列入自治區、各盟市、旗縣(市、區)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科目,專戶管理,??顚S谩?/p>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和資助,捐助款物全部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統一管理,專項使用。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一項新的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給予積極支持。
第四條 持有本地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申請享受本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成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18周歲以下子女;
(三)18周歲以上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
(四)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18周歲以下或者18周歲以上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五)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六)不能獨立生活的父母、養父母;
(七)由國家集中供養的城市各類社會福利機構中的民政對象,包括特困孤獨老人、殘疾人、精神病人、孤兒和棄嬰等;
(八)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法律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和國家保障與社會主動幫扶結合的原則,鼓勵勤勞自救、不養懶漢,使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盡可能通過勞動就業擺脫困境。
第六條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及其他勞動收入;
(二)離退休費及領取的各類保險金;
(三)儲蓄存款、股票等有價證券及孳息;
(四)出租或者變賣家庭資產獲得的收入;
(五)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撫養或者撫養費;
(六)遺屬生活補助費;
(七)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予;
(八)非家庭生活所必需的奢侈品;
(九)其他應當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七條 下列金額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
(二)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及保健金;
(三)由國家集中供養的城市各類社會福利機構中的民政對象,包括特困孤獨老人、殘疾人、精神病人、孤兒和棄嬰等的護理費、特教費、補助金;
(四)為解決在校學生就學困難,由政府和社會給予的補助金;
(五)因工(公)負傷職工的護理費;
(六)因公致殘返城知青的護理費;
(七)在職人員按規定由所在單位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及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
第八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維持當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并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隨著當地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第九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和調整,設區的市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統計、物價、勞動保障、人事等部門研究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旗縣(市、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旗縣(市、區)民政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勞動保障、人事等部門研究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
第十條 城市居民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收入證明;
(四)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有義務為本單位困難職工出具真實的收入證明。
第十一條 申請人持第十條所列材料向戶口所在地的居(家)委會提出申請,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居(家)委會核實其家庭實際收入后,對初審合格人員張榜公示,征求群眾意見,上報街道辦事處或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未成立居(家)委會的新建居民小區內的申請人,可以直接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街道辦事處或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復查,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簽署初審意見并附有關材料,報旗縣(市、區)民政局。
旗縣(市、區)民政局對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進行審批,自接到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員,應當在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下列人員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介紹就業的;
(二)對于在核查過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數量無法明確,隱性收入無法核定,且有高檔消費品的家庭,盡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第十三條 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區分下列不同情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以及雖有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但其無贍養、扶養或撫養能力的城市居民,批準其家庭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
(二)對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準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
第十四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各街道辦事處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必要時,經旗縣(市、區)民政局批準也可以給付實物。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對象持有關證件按期到指定地點領取。
第十五條 保障對象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及時通報家庭人員及收入變化情況,接受定期復審;
(二)在就業年齡內的有勞動能力者應當主動就業或者接受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每季度向街道辦事處或者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就業狀況證明,報告就業情況;
(三)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尚未就業者,應當參加其所在的居(家)委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
第十六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人口及收入狀況發生變化時,應當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戶口遷移時,應當在30日內到原戶口所在地旗縣(市、區)民政局辦理保障待遇變更手續,逾期不辦者在現戶口所在地重新申請。
對于人口分離的困難家庭,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應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申請人戶口所在地與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聯系和溝通,共同做好有關情況的核實工作。申請人居住地的街道或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要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并將有關證明提供給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或蘇木鄉鎮人民政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口不在同一地點的,只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其它成員應提供由其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有關證明。
第十七條 對經批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街道辦事處或者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在其戶口所在地居(家)委會張榜公布。
單位和個人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有異議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旗縣(市、區)民政局提出。街道辦事處、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旗縣(市、區)民政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30日內核查完畢,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
第十八條 居(家)委會應定點設置公布欄,張榜公布本轄區內保障對象名單、家庭收入狀況、保障標準、補差金額、發放時間、享受優惠待遇等內容,接受群眾監督。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居(家)委會應定期對領取保障金人員的家庭收入情況進行復核,居(家)委會一般每半月、街道辦事處每月、旗縣(市、區)民政局每季度對保障對象審核一次,發現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停發保障金并收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第十九條 各盟市、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