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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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概念

電子合同概念范文1

論文摘要:網上仲裁是ODR的主要方式之一。網上仲裁是在互聯網上進行的新型仲裁形式,而電子簽名在仲裁過程的實際運用問題是進行仲裁的關鍵。目前各國相繼頒布對電子簽名的立法,我國電子簽名法的立法與實施,彌補了我國在這方面的法律空缺。

當前,仲裁已成為解決一切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一種主要方式,仲裁這種方式能適應世界經濟增長的要求。隨著電子商務在全球化市場中的發展,必定會出現消費者與商家在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等方面的爭端與糾紛。如何公正、有效、迅速、低成本地解決此類電子商務爭端,增加消費者進行網上消費的信心,已成為當前電子商務發展中的重大課題。在多樣化的爭端解決方式中,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性糾紛解決辦法)以其獨特的優勢受到普遍的重視,而網絡技術與ADR結合衍生出的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這一電子商務爭端解決新機制更是適應了現代商務了網絡要求。網上仲裁(Online Arbitration)正是ODR的主要方式之一。

在美國和其他主要的歐盟國家,互聯網上的訴訟外爭端解決機制早已成為經濟組織體系的一部分,并迅速延及電子商務領域,出現了一批在線爭端解決系統。網上仲裁由于其經濟性和實用性,越來越受到經濟組織和學者們的青睞,這一新型的仲裁形式正在實踐中得到迅速的推廣。網上仲裁形式是對傳統仲裁形式的一次重大革新。網上仲裁(Online Arbitration,又稱在線仲裁),它是指仲裁程序的全部或主要環節,包括仲裁協議的提交、開庭審理、提供證據、作出仲裁裁決等,在互聯網上進行的國際商事仲裁。

網上仲裁它是通過網絡這一虛擬的空間范圍進行的仲裁,所以與傳統的仲裁有著許多方面的差別,網上仲裁,需要解決一些突破傳統仲裁概念的重要問題,主要有書面形式、電子證據、電子簽名、仲裁地空缺等,本文主要探討關于網上仲裁電子簽名的法律問題。

各國電子簽名立法的現狀

在傳統的交易過程中,為了保證交易安全,交易中的文件一般都要由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以便能夠確認簽名人的身份,并保證簽字或者蓋章人認可文件的內容。當交易通過電子的形式進行時,傳統的手寫簽字和蓋章無法進行,必須依靠技術手段替代。這種在電子文件中識別交易人身份,保證交易安全的電子技術手段,就是電子簽名。隨著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的迅猛發展,電子簽名的應用范圍愈加廣泛。為了規范電子簽名活動,消除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發展過程中的法律障礙,有關國際組織、許多國家和地區相繼制定了電子簽名法或電子商務法。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也分別于1996年和2001年制定了《電子商務示范法》和《電子簽名示范法》,為各國的電子簽名立法提供指導。

電子簽名的定義

廣義的電子簽名

廣義的電子簽名,是指包括各種電子手段的電子簽名。這種定義規定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電子簽名就具有與傳統簽名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不限制達到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應該采用的技術。典型的廣義電子簽名概念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名示范法》中所作的定義。采用廣義概念的還有美國《統一電子交易法》,澳大利亞《電子交易草案》和新西蘭等國的電子簽名法。廣義電子簽名是以對傳統簽名的功能分析與承認為基礎的,它外延廣闊為新技術的發展留下了寬闊的空間,但是由于其標準與形式多種多樣,容易導致技術上的混亂。更重要的是許多簽名手段缺乏安全保障,從而使其實用性不強。

狹義的電子簽名

狹義的電子簽名,是以一定的電子簽名技術為特定手段的簽名,通常指數字簽名,它是以非對稱加密方法產生的數字簽名。該定義只明確采用某種特定技術的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對采用其他技術的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未做規定。其特點是只有信息發送者才能生成,別人無法偽造,生成的該數字串同時也是對發送者發送的信息的真實性的證明。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名統一規則草案》采用這種定義。狹義的電子簽名以特定的技術作為有效簽名手段,以保障簽名的安全性,這種方法采用統一的技術與標準,容易規范商務活動中的簽名。它所使用的技術要比廣義電子簽名所使用的技術更確定、更加趨于成熟,其適用范圍要比廣義電子簽名廣泛一些。

折衷式的電子簽名

折衷式的電子簽名即強化電子簽名(Enhanced Electronic Signature),又稱安全電子簽名或者增強電子簽名,是指經過一定的安全應用程序,能夠達到傳統簽名的等價功能的電子簽名方式,其具體形式是開放型的,任何能夠達到同一效果的技術方式,都可以囊括在內。該概念著重強調電子簽名的效果,而在其具體實現方式上盡量泛化,以包括各種技術手段,從而在數字簽名之外為其它能夠達到同一功能的技術方式留下了空間。這種定義承認所有安全電子簽名都具有與手寫簽名同等效力,同時以目前國際上比較公認的成熟技術為基礎,推薦一定的安全條件和標準。在時間方面,折衷式電子簽名概念出現得最晚,是隨著科技的發展而最新發展起來的簽名方式。

從外延上來比較,廣義電子簽名概念是包括折衷式電子簽名的,而折衷式電子簽名概念是把狹義電子簽名概念容納之中的。折衷式電子簽名概念在廣義電子簽名概念的基礎上增加了對電子簽名安全性的要求,而狹義電子簽名與折衷式電子簽名的區別在于所肯定的技術范圍不同:狹義電子簽名以列舉式的方法指定某種技術為有效電子簽名手段;而折衷式的電子簽名則概括地提出安全簽名的基本標準。

電子簽名的立法模式

各國仲裁法除了書面要求之外,還伴有簽字的要求?!都~約公約》規定仲裁協議需有雙方當事人的簽字,網上仲裁雙方當事人的電子簽名是否符合《紐約公約》中的要求呢?

這個問題的實質是關于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問題。在對法律應該承認什么樣的電子簽名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上,聯合國示范法和各國電子簽名法采用了不同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技術中立模式

這種模式以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為代表,即規定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電子簽名就具有與傳統簽名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不限制達到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應該采用的技術。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的電子簽名法也采用了這種技術中立的立法模式。

技術特定模式

即法律只明確采用其某種特定技術的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對采用其他技術的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未作規定。如韓國電子署名法只承認數字簽名為合法的電子簽名。此外德國、丹麥、馬來西亞、印度以及我國香港地區等的電子簽名法也都采用狹義定義的立法模式。

技術中立與技術特定的折衷模式

這種模式承認所有安全電子簽名都具有與手寫簽名同等效力,同時以目前國際上公認的成熟技術為基礎,推薦一定的安全條件和標準。聯合國電子簽名示范法、菲律賓電子商務法、新加坡、我國臺灣地區的電子簽章法等也都采用了這種折衷式的立法模式。

我國電子簽名立法和相關法律規范

我國積極進行電子簽名的立法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這是被稱為“中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它的實施,很大程度上消除了網絡信用危機,加強了電子商務的安全性,還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我國的《電子簽名法》采用了廣義的電子簽名概念。該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北緱l對電子簽名的概念作了與聯合國電子簽名示范法相類似的規定。根據本條的規定,電子簽名的概念包含以下內容:電子簽名是以電子形式出現的數據;電子簽名是附著于數據電文的。電子簽名可以是數據電文的一個組成部分,也可以是數據電文的附屬,與數據電文具有某種邏輯關系、能夠使數據電文與電子簽名相聯系;電子簽名必須能夠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與電子簽名相聯系的數據電文的內容。

根據本條的規定,電子簽名具有多種形式,如附著于電子文件的手寫簽名的數字化圖像,包括采用生物筆跡辨別法所形成的圖像;向收件人發出證實發送人身份的密碼、計算機口令;采用特定生物技術識別工具,如指紋或是眼虹膜透視辨別法等。無論采用什么樣技術手段,只要符合本條規定的要件,就是本法所稱的電子簽名。

我國的《電子簽名法》在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問題上則采取了折衷式的立法模式:規定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的文書,不得因其采用電子簽名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具有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以目前國際上比較公認的成熟技術為基礎,推薦一定的安全條件和標準,作為可靠的電子簽名的標準。按照本法的規定,一個電子簽名如果符合法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可靠的電子簽名的條件,就具有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我國《合同法》中的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這里的“簽字”是指一般意義上的簽字,即當事人的親筆簽名,至于電子合同是否必須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才能成立,《合同法》并未規定,從而使電子簽名問題成為當事人的內部問題?!逗贤ā返?3條還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币虼?,對于合同書形式,簽字或者蓋章是合同成立的法定形式要求,對于信件、數據電文等其他書面形式,《合同法》則未作這種強制性要求(不排除其他法律有這方面的要求),當事人可以約定將簽名作為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梢?,我國《合同法》對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未作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認定通過函電方式達成的網上仲裁協議的書面性質時,這種書面形式無需以雙方當事人簽名為條件。在信函中,存在有關當事人的親筆簽名,但在電報、電傳、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電子通訊方式中,由當事人親筆簽名是不現實的,而只能以其他方式確認。以互換或往來函電的方式達成的商事仲裁協議,通常是當事人對自己的具體仲裁意見告知對方,如果雙方意見一致,互換或往來的函電本身即構成雙方當事人對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致,證明當事人之間的共同認可或一方接受另一方的意見。有的學者認為,不論電子簽名采用的是何種技術手段,只要在特定情況下能夠保證數據電文的生成和傳送達到適當和可靠的程度,該電子簽名的效力就應當得到法律的認可。我國實施的《電子簽名法》也從立法的角度承認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

所以,在網上仲裁這一運用電子信息技術而形成的新型仲裁方式中,爭議雙方通過電子郵件把爭議提交給仲裁機構,這些電子郵件本身就代表了爭議雙方對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致。但是,電子郵件有著易被偽造、篡改的缺陷,爭議雙方的電子簽名是增強網絡安全的有效手段。

參考文獻:

電子合同概念范文2

【關鍵詞】合同審計;跨境電商;作用

一、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由于跨境電子商務是跨地域,跨國家之間的貿易,在簽訂貿易合同時會考慮各國政治,法律環境的不同。結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頒布的《電子商務示范法》和我國的《合同法》相關對國際電子商務的界定,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可被定義為: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從以上對電子商務合同的定義可以清楚的看到電子商務合同不同于傳統企業商務合同的特點。電子商務合同,主要簽訂合同是通過互聯網這一媒介,以發送電子郵件或者數據電文等方式簽訂的電子協議。而在整個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企業雙方的溝通和交流,對條款的商討,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過程,大多也是在網絡環境下商議的。而以此方式所簽訂的電子商務合同,應該是在滿足雙方利益,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完成的電子協議。

二、跨境電商簽訂電子商務合同中存在的風險

依托飛速發展的計算機互聯網,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呈現出兇猛的態勢。而通過互聯網這一媒介,使得跨境企業通過電子商務方式談判,簽訂電子合作合同。與傳統貿易相比,節約大量時間與成本,為企業贏得更廣闊的市場與客戶群。隨著跨境電商的增多,各種因此而產生的電商問題也越來越多,其中,因合同簽訂而產生的問題,也隨之增多。

1.法律環境

由于跨境電商的興起和迅猛發展,我國法律尚未對這一類型的企業所簽訂的合同做出適用的法律規范。我國所頒布《合同法》多涉及“書面形式”“書面合同”等傳統商貿形式的合同。而跨境電商所采取的多數為電子化,數字化合同。對跨不同國家,不同法律環境下所簽訂的非紙質化合同。如何確定合同的要約和承諾時間,何時正式生效等問題,各國法律都有不同的規定,如果不了解清楚,勢必會帶來風險,對企業造成損失。

2.技術安全

由于跨境電商多采取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簽訂合同,所以在企業簽訂確認等方面,需要相關技術設備的支持,來完成傳統合同簽訂中的簽名,蓋章等環節。而電子簽名的認可度,辨析度,安全性等問題,也會給跨境電商在合同簽訂中帶來風險?;ヂ摼W的迅速發展導致軟件的發展應用,更新速度極快,而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如何保證技術設備不會給電子商務合同的簽訂帶來影響,也是企業要注意的問題。

3.具體條款

在簽訂電子商務合同過程中,簽訂合同的雙方會因各自企業利益而進行相互協商。而整個過程也是通過互聯網為媒介,以電子形式進行表達和傳遞。在具體項目,價款,交易方式,支付方式,物流等細節方面都會進行具體的協商。而在簽訂過程中,不在是傳統貿易式的面對面簽訂。所以,在簽訂前,如何確認具體條款是否符合雙方利益,是否表達準確,溝通及時,也是跨境電商在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時要考慮的。

三、實施合同審計

合同審計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在日益復雜的市場中,多數企業會遭遇越權簽約,盲目簽約,不履行簽約等情況的出現。而在互聯網經濟下的跨境電商企業,所要面臨的電子合同所帶來的相關風險也會隨之增加。為減少因簽訂不合理合同所給企業帶來的風險和損失,跨境電商企業可對電子商務合同采取內部審計,以達到防范和控制風險的目的。

1.“該簽不該簽”

跨境電商多與別國進行貿易往來,在進行電子合同簽訂前,應由企業內部審計部門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以確保合同的可行性和效益性。對合同所涉及到的項目所在國的法律政治體制做有關調查,以確保合同在簽訂后能夠順利實施。避免因法律條款,政治體制沖突,使得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對企業造成損失。

2.“能簽不能簽”

跨境電商與其他國家企業進行電子合同簽訂時,因為是跨地域電子貿易,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因對合作方簽約企業的技術水平,資質能力等多方面進行仔細考察,審核。以確保合同項目能夠順利實施。與此同時,在電子合同簽訂中,內部審計人員還要監督,合同簽訂的方式,合作國企業能否具備有電子商務合同簽訂的相關設備能力。如果對方企業所處地偏僻,設備、網絡等技術水平無法保證電子合同的簽訂過程順利進行。應及時提出解決方法,或改為傳統面簽方式以降低風險。

3.“怎么簽”

電子合同概念范文3

電子商務雖然正在以難以置信的速度滲透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但是至今也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筆者認為電子商務是以電子及電子技術為手段,以商務為核心,交易各方不通過當面交換或直接面談方式,而是把原來傳統的銷售、購物渠道移到互聯網上來,打破國家與地區有形無形的壁壘,使生產企業達到全球化、網絡化、無形化、個性化。通俗意義上講,電子商務是指利用簡單、快捷、低成本的電子通信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的各種商業和貿易活動。電子商務以數據(包括文本、聲音和圖像)的電子處理和傳輸為基礎,包含了許多不同的活動(如商品服務的電子貿易、數字內容的在線傳輸、電子轉賬、商品拍賣、協作、在線資源利用、消費品營銷和售后服務等)。它涉及產品(消費品和工業品)和服務(信息服務、財務與法律服務)、傳統活動與新活動(虛擬商場)。具體而言電子商務涵蓋廣泛的業務范圍,包括:信息傳遞與交換;售前、售后服務,如提品和服務的細節、產品使用技術指南及回答顧客意見等;網上交易;網上支付或電子支付,如電子轉賬、信用卡、電子支票、數字現金;運輸:如商品的配送管理、運輸跟蹤以及采用網上方式傳輸產品;組建虛擬企業,組建一個物理上不存在的企業,集中一批獨立的中小公司的權限,提供比任何單獨公司多得多的產品和服務,并實現企業間資源共享等。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一般認為,電子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或電子郵件擬定的合同,即達成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協議或者契約。其實現過程就是用戶將有關數據從自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傳送到有關交易方的計算機方信息系統的過程。關于電子合同的形式問題,《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時,《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箋、數據電子(包括電極、電傳、傳真、電子數據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電子合同實際上是《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合同的一種。

傳統的合同形式包括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電子商務合同與傳統的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在法律上有著許多明顯的區別,有著許多新的特點。

其一,邀約承諾通過互聯網進行,合同雙方當事人都通過網絡在虛擬的市場上運轉,其身份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者認證機構的認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字所代替。

其二,電子合同和傳統合同的定立、變更、解除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傳統的形式有書面和口頭兩種,法律有著嚴格的規定。電子合同的訂立沒有嚴格的形式要求,不同情況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標的額小,關系簡單的交易表現為直接通過網絡訂購、付款,如利用網絡直接購買軟件。

其三,傳統合同和電子商務合同在合同成立的地點上有著明顯的不同。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電子合同根據不同的情況有著不同的規定,一般做法是以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三、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一般而言,要約和承諾是訂立一項合同的兩個必要環節,也是一項合同得以成立的基本程序。任何一項合同其實都是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所作出的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也必須遵循這一基本程序,只是要約和承諾都是通過互聯網技術實現瞬間傳遞、瞬間完成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主要是以電子方式自動作出。這就使得在認定電子商務合同是否成立時首先應明確電子商務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可否被撤回或撤銷。要約的撤回與撤銷都是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行為,撤回發生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之后,要約生效之前;而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后,被要約人做出承諾之前。電子商務合同的特別的訂立方式,使我們需要在此問題上根據其特征,確定適用于電子商務發展的要約規則。

在電子商務的特殊環境下,由于通信方式和傳輸速度的快捷,接受訂單的計算機是自動處理信息并通知有關方面進行作業的,要約的發出和接受也都是由計算機自動進行,撤回和撤銷顯然無法實現;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合同的成立是由消費者或客戶的點擊“確認”而實現的,合同成立的即時性使商家發出要約后,撤銷和撤回就更無可能。作為《合同法》,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作出規定,其目的在于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體現合同訂立時平等、合意的原則。然而,對于電子商務合同的考慮則不能單純地像傳統合同那樣片面。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商業交易形式,特點就在于快速、便捷,人們認可電子商務,使用電子商務合同也就是看重了這一特點。在這樣的前提下,若非要將電子商務合同也套入傳統合同法規定的條框中,承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不但在現實中無法實現,而且也不適應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因而本文認為對于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原則上應當認為是不可撤銷或撤回的。

在原則認為電子商務合同中的電子要約是不可撤銷或撤回的同時,應允許特殊情況的存在,例如要約人以電子郵件方式發出一份可撤銷的要約,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后,并沒有馬上答復作出承諾,此時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只要要約人撤銷其意思表示的通知在對方答復之前達到對方。但若受要約人使用了自動回應系統,對符合條件的要約自動進行回復,則要約人可能無法撤銷要約。對于合同而言,承諾一經生效合同即宣告成立,因而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也就是電子商務合同中承諾生效的時間和地點問題。

關于承諾生效的問題,通常有兩種情況,即到達主義和投寄主義。“到達主義”,即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到達要約人所支配的范圍內時承諾生效。據此,合同成立于承諾到達之時,合同成立地為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所在地。根據“到達主義”,要約人收到承諾通知時承諾才生效,合同才成立,如果由于郵局、電報局及其他原因導致承諾通知丟失或延誤,一律由發出承諾的人承擔后果。根據“投寄主義”,一旦承諾人將承諾信件丟進信筒或者把承諾的電報交給電報局,則承諾生效、合同成立,不論要約人是否收到。因此,承諾發出之地和時間即為合同成立之地之時間。承諾的通知如果因為郵局、電報局或者其他原因遲延、丟失,后果由要約人承擔。然而隨著電話、電傳、傳真等現代化通訊手段的出現,“投寄主義”在適用上出現了許多困難,許多現代化的通訊手段都可以隨時隨地地發出或接受信息,這樣如果還采用“投寄主義”,則會造成合同成立地點的不確定性。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由于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的多樣性使情況變得復雜化了。在EDI合同中,當事人雙方的信息傳遞速度極其迅速,并且由于雙方都各自擁有自己的信息處理系統,因而采用“到達主義”原則來判斷承諾的生效與否更具合理性。而在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消費者一旦在網頁上點擊“確認”,無論商家是否收到了消費者確認的信息,則合同都已經成立,顯然應該適用“投寄主義”原則。

在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情況則又不同了。許多電子郵件的用戶并沒有自己的收件服務器,而一般是通過其他網絡服務商提供的設置在他們服務器上的郵箱來收發郵件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使用“到達主義”原則來判斷承諾生效與否,則對“到達”這一概念無法認定,因為若僅僅把信息發送到了電子信箱中就認為是已經“到達”了顯然沒有道理,因為信息并沒有到達當事人控制的范圍內;而如果認為只有當事人閱讀到了這些信息才算到達,則又會使到達的時間不確定,使信息的發出者對發出的信息處于無法期待的狀態,這樣一來合同的成立與否也就難以確定了。

但是要是適用“投寄主義“原則,承諾人發出的承諾信息無需送到要約人就已經生效。對于承諾方來說,該項原則無疑對之有利,但是對要約方而言,他收到的電子郵件的時間無法確定,甚至可能根本無法收到承諾信函。這對于要約方來說是很不合理的。由此可見,對于包括多種形式的電子商務合同而言,統一規定承諾生效以及合同成立時間采用“到達主義”或“投寄主義”都無法將所有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與承諾問題適當的解釋。目前實踐中這個問題大部分還是通過當事人之間訂立協議來解決的。但是通過訂立協議來解決承諾生效問題一般只適用于EDI合同和一部分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對于其它的電子商務合同,特別是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由于其基本上都是涉及金額很小的交易,并且存在著交易人不確定的情況,雙方不可能預先訂立協議來專門解決承諾生效的問題。而要求每一筆交易都在合同中協商好合同成立時間的確定標準也是不可能的。

作為合同特殊形式的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條件:

其一,訂約主體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亦可是合同當事人的人。對于不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效力,有人從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考慮,認為應將使用電信的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是,這樣無疑會鼓勵網絡上不負責任行為的產生及泛濫,非但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的初衷不會實現,反而會損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且這樣也與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此,一方當事人缺乏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電子合同也應當確定為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二,電子意思表示真實。即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意思表示由兩個因素構成:一是內心意思之主觀要件,二是此意識外部表示之客觀要件。但隨著科技的進步,當事人可能運用機械的或自動化的方式來為要約或承諾作出意思表示。在網絡發達的今日,計算機程序或主機在其程序設計的范圍內自行“意思表示”,而當事人則完全不介入意思表示的過程,此為“電子人”,電子人應獨立代表個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所代表的個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三,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我國合同的締結方式必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并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電子合同的要約是指表意人通過網絡發出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過網絡作出承諾,一般都是針對網絡上發出的要約而作出的。承諾人既可以電子郵件的形式,也可以點擊的方式作出承諾。如果僅僅只是在網上進行談判,而在網下通過面對面的簽約或以電話電報等方式作出承諾,則仍然屬于一般合同訂立中的承諾,而不是在訂立電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諾。

電子合同的簽名的法律效力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一般并不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本,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依附于電子文件并與其邏輯相關,可用以識辨電子文件簽署者身份及表示簽署者同意電子文件內容者。隨著電子簽名確認技術問題的解決,需要從法律上給予其認可,確認其效力。目前,國際上已普遍建立電子商務認證中心(CA),對電子文書的真實性進行證明和鑒定。2004年8月28日,我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法的通過,標志著我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誕生。隨著電子簽名法的出臺和實施,電子簽名將獲得與傳統手寫簽名和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電子商務合同的履行和糾紛解決

電子商務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多樣化的。從當前電子商務開展的情況看,基本上有三種履行方式:第一種是在線付款,在線交貨。此類合同的標的是信息產品,例如音樂的下載。第二種是在線付款,離線交貨。第三種是離線付款,離線交貨。后兩種合同的標的可以是信息產品也可以是非信息產品。對于信息產品而言,既可以選擇在線下載的方式也可以選擇離線交貨的方式。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電子商務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即電子商務合同的當事人應遵循全面履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并有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解決電子商務合同糾紛的機制有協商、仲裁和訴訟等,此外還有較新穎的在線爭議解決方式。所謂在線爭議解決方式,是指運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以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的形式來解決爭議。目前,在線爭議解決方式主要有4種形式:在線清算、在線仲裁、在線消費者投訴處理、在線調解。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仲裁機關享有對電子商務當事人或者電子商務行為的管轄權,是進行管轄和規范的前提。電子商務當事人只能向有管轄權的機關尋求行政、司法或仲裁救濟。行政救濟主要根據屬地管轄進行,仲裁救濟主要根據協議管轄進行,最復雜的是司法管轄,即訴訟管轄。電子商務合同所依據的數據電文的特殊性,特別是互聯網電子數據交換的全球性、虛擬性,打破了傳統的地域界限甚至國家界限等特點,使得確定管轄法院可能出現困境。在我國,首先就級別管轄而言,多數第一審電子商務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自己審理的案件。其次,在符合級別管轄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除了合法的協議管轄之外,國內電子商務合同糾紛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電子合同概念范文4

者也開始了電子證據的研究,并已取得初步進展。

1.電子證據的概念

為了進行電子證據的研究,避免發生認識上的混亂,只有精確地理解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從邏輯學的角度來講,電子證據概念的內涵應當是電子證據所反映的客觀事物本質屬性的總和;電子證據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電子證據內涵的客觀事物的總和。邏輯學沒有必要明確回答電子證據的內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電子證據學的首要任務就是明確電子證據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電子證據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我們就不能正確制定電子證據的規則、原則,電子證據的可采納性、證明力、歸類及其審查判斷等方面的研究也難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對電子證據的研究首先從概念開始。

對電子證據概念的定義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

概念1:網上證據即電子證據,也被稱為計算機證據,是指在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1

概念2:電子證據是指訂立合同的交易主體通過網絡傳輸確定各方權利義

務以及實施合同款項支付、結算和貨物交換等的數碼信息。2

概念3:電子證據是以通過計算機存儲的材料和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儲數據,能綜合、連續地反映與案件有關的資料數據,是一種介于物證與書證之間的獨立證據。3

概念4:電子證據是存儲于磁性介質之中,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的訴訟證據。4

概念5:電子證據是以數字的形式保存在計算機存儲器或外部存儲介質中、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數據或信息。5

盡管從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等角度考量,這幾種關于電子證據的本質屬性和對象范圍的描述仍有認知上的差異,我們還是能夠在一定范圍內達成共識:首先電子證據的產生、存儲和運輸離不開計算機技術、存儲技術、網絡技術的支持;其次,經過現代化的計算工具和信息處理設備的加工,信息經歷了數字化的過程,轉換為二進制的機器語言,實現了證據電子化?!半姶庞涗浳铩?、“數碼信息”、“計算機存儲的材料”、“電子數據”等用語實際上正說明了電子證據的獨特存在形式。再次,電子證據是能夠證明一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這是其作為訴訟證據的必要條件,因此,不能把保存在計算機及其設備中的數據都看成是電子證據。筆者認為,由于電子證據的研究在司法和計算機科學等領域還是一個新課題,因此對電子證據的概念一時難有定論。令人欣慰的是,目前的研究者雖然對電子證據的理解程度和角度有所不同,但是對電子證據的本質屬性卻達成了一定的共識,這就為進一步的合作研究與交流打下了基礎。

2.電子證據的特征

特征是作為人或事物特點的征象、標志等。特點是人或事物所具有的獨特之處,因此它排除了與他人或他事物共性的東西。既然電子證據是一種新的證據形式,我們就要分析它的“獨特之處”。對電子證據特點的歸納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可供參考:

觀點1:電子證據具有無形性、多樣性、客觀真實性、易破壞性等特征

電子證據首先具有內在實質上的無形性,也就是說電子證據實質上只是一堆按編碼規則處理成的“0”和“1”,看不見,摸不著。其次,電子證據外在表現形式的多樣性,它不僅可體現為文本形式,還可以圖形、圖像、動畫、音頻及視頻等多媒體形式出現,由于其借助具有集成性、交互性、實時性的計算機及其網絡系統,極大地改變了證據的運作方式。再次,電子證據具有客觀真實性。排除人為篡改、差錯和故障等因素,電子證據是所有證據中最具證明力的一種,它存儲方便,表現豐富,可長期無損保存及隨時反復重現。另外,電子證據具有易破壞性,由于電子數據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的,是非連續的,數據被人為篡改后,如果沒有可資對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就難以查清、難以判斷。至于誤操作、病毒、軟硬件故障、系統崩潰、突然斷電等意志以外的因素也可導致數據失真。6

觀點2:電子證據除具有高科技性、無形性、復合性、易破壞性等特征外,還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間少,傳送和運輸方便,可以反復重現,作為證據易于使用、審查、核對,便于操作等特點。7

觀點3:電子證據具有雙重性、多媒體性、隱蔽性、易保管、傳輸方便、可反復重現、便于使用等特征8

雙重性是指電子證據具有較高的精密性和脆弱性,既有高科技為依托,又存在易錯和易毀損的不利情形;多媒體性與前述的“多樣性”、“復合性”說法不同,實際上并無多大出入;隱蔽性是指電子證據必須用特定的二進制編碼表示,數據存儲于磁性介質中,一切都由這些不可見的無形編碼來傳遞。

觀點4:電子證據是現代高科技發展的重要產物和先進成果,是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在訴訟證據上的體現,它與其他證據相比主要有技術含量高、易被偽造和篡改、復合性、間接性,此外,電子證據由其本身的特性決定了它具有無形性、易收集性、易保存性、可以反復重現等特性。

但是筆者認為觀點1將客觀真實性作為電子證據的顯著特征值得探討,因為只要是訴訟證據,就應該具備三個最基本的特征: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而客觀性是指一切訴訟證據都必須是客觀存在的真實情況,不論其表現形式如何,都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陀^性是一切訴訟證據最本質的特征。如果我們用客觀真實性作為電子證據的特征,就難以將其與其他證據區分開來。因此,我們只有研究電子證據的獨特之處,才能確切表述出電子證據的特征。觀點2與觀點1的不同之處在于它突出了電子證據的高科技性,即電子證據以現代化的計算工具和信息處理工具為依托,并隨著科技的發展不斷更新、變化。并且對電子證據的存儲、傳輸、提取、審核等方面的優點予以了概括總結。至于電子證據的復合性實際上與電子證據表現形式的多樣性并無二致,在此不作贅述。上述兩種觀點對電子證據的無形性和易破壞性的認識亦無分歧。觀點3觀點2與觀點3、觀點4看起來出入很大,實際上最為接近,相同點如下所示:

特征相同(近)點

觀點2

觀點3

觀點4

1

高科技性、易破壞性

雙重性

技術含量高、易被偽造

和篡改

2

無形性

隱蔽性

無形性

3

復合性

多媒體性

復合性

4

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間少,傳送和運

輸方便,可以反復重現,作為證據易于使用、審查、核對,便于操作

易保管、傳輸方便、可反復重現、便于使用

易收集性、易保存性、可以反復重現

值得注意的是觀點4認為由于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再加上電子證據由于人為的原因或環境和技術條件的影響容易出錯,以及我國現階段執法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實際水平還很難做到電子證據遭破壞后還原,所以,在很多情況下,電子證據常常作為間接證據使用。因此,間接性亦是電子證據的特點之一。不過亦有學術觀點認為,電子證據的法律屬性不應是間接性的,不論是因為其本身的特點,還是依據社會發展,國際通行做法;傳統法律的框架,裝不下包羅萬象的社會問題,而電子證據的發展一定會沖破傳統證據法律的束縛。9

3.電子證據研究的意義

隨著信息技術特別是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國際互聯網的全球化熱潮使人類社會進入了一個新的信息時代。由于國際互聯網具有不受時間、地域限制的特性,一種與傳統交易形態截然不同的通過國際互聯網進行交易的方式應運而生。10在電子商務中,傳統的合同、提單、保險單、發票等書面文件被儲存于計算機存儲設備中的相應的電子文件所代替,這些電子文件就是證據法中的電子證據。另外,涉及電子隱私、網絡與計算機安全、網絡中的知識產權、網絡中的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等諸多方面涉及的法律事實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電子證據來認定。因此,對電子證據的研究不是一時的“出風頭之舉”,它至少有以下幾方面的意義:

首先,對電子證據的研究有助于及早確立“電子世界”的證據法律秩序。眾所周知,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數字化通訊網絡和計算機裝置使得信息載體的存儲、傳遞、統計、等環節實現無紙化。但是,這種信息載體的革命性變革也引發了諸多法律問題,其中電子資料的證據力又成了解決這些全新實體法律問題的關鍵環節。從網絡隱私權和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到電子合同糾紛、網絡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乃至網絡廣告的行政規制、網絡和電子商務中的犯罪問題追究等諸多民事、經濟、行政和刑事案件均需要電子證據的強有力支持。因此,電子證據的立法工作必將依托電子證據的研究成果而展開。

其次,對電子證據的研究有利于證據理論的發展。在證據學方面,傳統的證據理念受到了電子信息的巨大沖擊,且不說電子證據的形式與傳統意義上的證據截然不同,甚至電子證據的收集、審查判斷也出現了新的特征。電子證據本質上是一組數字化的信息,通過“0”或“1”這兩個數字的不同編碼記錄于磁性介質中?!坝捎谙嚓P立法嚴重匱乏和滯后,目前我國的訴訟實踐多把電子證據推定為書證或視聽材料,但是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電子證據的特殊性質使其難為書證或視聽材料所涵蓋,為此對電子證據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成為學界的當務之急”。11

再次,對電子證據的研究有利于消除訴訟實踐中關于電子證據的認知誤區。依托計算機及其網絡構建的虛擬世界,是一個平面、開放、無邊界的空間。在這樣的環境中,信息的穩定性、安全性、可靠性難以得到保障,因此電子證據的收集、采信在訴訟實踐中頗多爭議,“循傳統論”、“唯公證論”、“自由收集論”等認知誤區的形成干擾著訴訟實踐中電子證據資格的認定。12

另外,對電子證據的研究對信息技術進步亦有一定影響。如果說信息技術進步把電子證據納入證據學研究的視野,那么電子證據研究的深入亦將引發計算機及其網絡技術發展方向的新思考。電子證據的客觀性、真實性、關聯性、可采性、不可抵賴性等諸多標準,也是信息技術在其發展過程中急待解決的問題;為了使電子證據具備相應的證據資格,保障網絡與電子商務活動的順利開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密碼、數字簽名、身份驗證技術、防火墻、災難恢復、防病毒、防黑客入侵等信息技術保障的力度會不斷加大。

“信息技術迅猛發展,滲透至人類社會的各個領域?!?3在這個數字化的時代里,電子證據在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中的作用日益顯著,因此對電子證據的發現、收集、評斷和使用等諸多方面進行全方位的研究意義更為深遠。

參考文獻

1參見白雪梅等“電子證據中的法律問題”載《電子商務》,1998年第34期。

2參見陳俊“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幾點立法思考”《法制日報》2001年9月30日。

3參見吳曉玲“論電子商務中的電子證據”載《互聯網世界》1999年第7期。

4參見董杜驕“論電子證據的法律地位”載《中國當代思想寶庫》,中國經濟出版社2002年。

5參見韓鷹“對電子證據的法律研究”載《中國律師2000年大會論文集》。

6參見文獻5

7參見文獻3

8參見游偉、夏元林“計算機數據的證據價值”載《法學》2001年第三期。

9參見沈木珠“論電子證據的法律效力”載《河北法學》2002年3月

10參見趙輝、張寧“在我國進行網絡交易所涉及法律問題的探討”載《上海律師》1999年第11期。

11參見許康定“電子證據基本問題分析”載于《法學評論》2002年第3期

電子合同概念范文5

【關鍵詞】電子商務 服務貿易 挑戰

服務貿易與貨物貿易同是世界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經濟技術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的發展越來越為人們所重視。自20世紀70年代之后,服務貿易的增長速度超越了貨物貿易的增長速度,其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顯著上升,對經濟發展的拉動作用日益凸顯,引起了各國政府和學界對這一領域的廣泛關注。我國的服務貿易也在逐步開放,并發展迅速。服務貿易和服務業的快速發展改變了我國長期主要依靠第二產業帶動經濟增長的格局,同時在促進我國經濟平穩較快地發展、擴大就業、節能降耗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而近年來,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對服務貿易逐步滲透,并產生深遠影響,電子商務將是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方向。與此同時,電子商務也給我國服務貿易帶來了新挑戰。

一、服務貿易的概述

(一)服務貿易的概念界定

服務貿易(trade in service)這一概念的提出并不久遠。據相關資料記載,服務貿易的概念最早是在1972年9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一份有關《高級專家對貿易和有關問題的看法》的報告中提出的。服務貿易即服務這種特殊的商品進出口。所謂服務的出口是指一國的服務提供者向另一國服務的消費者提供服務并獲取外匯收入的過程,服務的進口是指一國服務的消費者向另一國服務的提供者購買服務的過程。各國的服務進出口,便構成了國際服務貿易,世界各國服務貿易出口總額或進口總額便構成國際服務貿易額。

(二)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概況

近幾年,我國服務貿易發展顯著,服務貿易進出口額增長迅速,服務質量體系基本形成,服務貿易各行業運行機制不斷改變,為我國服務貿易的迅速發展創造了良好條件。

(1)服務業發展滯后,但總體呈上升趨勢。從我國服務貿易總體來看,我國服務業占GDP的比重相當低,在國際貿易中遠低于貨物貿易所占比重。此外,改革開放以后,我國服務業雖然有了長足的發展,但還主要集中在傳統服務業上。另外,雖然服務貿易增長率受世界經濟的影響有所波動,但多數年份增長迅速。同時,自1995年WTO把服務貿易納入其談判框架,在服務自由化推行的影響下,服務貿易規模擴張很快,總體呈迅速增長。

(2)新興服務業比重逐漸上升。從服務貿易的部門結構來看,新型服務業的比重增加迅速,體現了服務貿易結構加速升級的特征。隨著服務貿易的快速發展,以金融、建筑、保險、通信、計算機和信息服務等為代表的現代服務比重不斷上升,服務貿易的要素密集度特征也正在由原先的勞動密集型向知識和人力資本密集型轉變。以出口來衡量全球服務貿易和部門服務貿易的規模,從部門服務貿易占全球服務貿易的比重變化可以看出,運輸、旅游服務貿易在服務貿易中的比重逐漸下降,而以通信、金融、保險、計算機和信息服務為代表的其他新興服務貿易的比重在逐年增加。

(3)地區結構不平衡。由于各地經濟技術水平的差異,服務貿易發展在地區存在較大的差異。從服務貿易的地區結構來看,中東部地區在服務貿易中居于主導地位,約占服務貿易總額的3/4。近年來,雖然西部地區在服務貿易中的比重在逐步上升,但是仍然比較落后。在國際服務貿易中,國際服務貿易排名前10位的國家中,只有我國是發展中國家,而且所占比重很低。服務貿易存在地區性不平衡的發展狀況。

二、電子商務的概述及優勢

(一)電子商務概述

隨著電子信息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的模式在服務貿易交易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改變了傳統的貿易模式,使貿易流程完全電子化。這種電子商務的全新商業模式,使從服務貿易的交易磋商、簽約、交貨、付款結匯等整個貿易流程中所涉及的業務環節完全電子化,實現貿易的無紙化傳遞,大大節約了貿易成本,增加了貿易機會,促進了服務貿易的發展。根據波士頓管理咨詢公司的研究,電子商務模式在服務貿易中的運用,使貿易成本平均降低12%。自1998年電子商務出現以來,電子商務發展迅猛,其交易額大約每隔九個月就翻一番。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和發展,未來互聯網的商務屬性會越來越強,電子商務在貿易交易中的滲透率也將會越來越高。現在由于技術標準化和安全問題,電子商務的完全使用還存在一定的障礙,但是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絡的普及以及人們消費習慣和觀念的改變,這種模式一定會被廣泛使用。也許將來某一天,電子商務的交易模式將成為服務貿易的主要模式,這將根本改變現今的貿易流程,節約貿易的交易成本,極大推動服務貿易的發展。

(二)電子商務的優勢

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方式相比較而言,具有以下優勢:

(1)減少交易環節,降低流通成本。在傳統的貿易方式下,服務需經過國內商、國外商等諸多中間環節,才能實現從服務提供者到國外消費者的轉移,營銷鏈長,費用高。電子商務則借助于電子計算機,交易雙方即可通過網絡直接接觸,無需貿易中介的參與,減少了交易的中間環節,參與交易的各方只需支付較低的網絡通信和管理費用就可獲得、存儲、交換和處理信息,降低了交易成本;Internet是全球性開放網絡,有利于交易雙方獲得完整信息,減少了交易的不確定性,降低了市場上的搜尋成本;在互聯網上直接進行交易,還可節省傳統業務中人員往返、住宿、交易設施投入等許多費用。

(2)減少紙面單證,簡化交易手續。在傳統的貿易方式下,需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來形成、修改、傳遞紙面文件,每年國際貿易產生的紙面文件要以“億”計。電子商務使用電子單證代替傳統的紙面單證,減少了單證的重復錄入,簡化了業務流程,使貿易雙方的交易更為便捷,提高了工作效率。

(3)解除交易限制,實現資源共享。電子商務為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創造了良好條件。信息革命把生產企業和消費者帶入了一個網絡經濟、數字化生存的世界。交互式網絡模式為服務貿易提供了一種信息完備的市場環境,在解除了傳統貿易活動中物質、時間、空間對交易雙方限制的條件下,實現了資源的跨國傳遞和信息共享,一些公司在傳統國際貿易運行環境下難以克服的區位劣勢和競爭劣勢得以克服。例如,通過互聯網,企業可以構筑覆蓋全球的商業營銷體系,實施全球性經營戰略,從而增強全球性競爭能力。這對于中小企業尤其適用。因為在傳統的貿易方式下相對于實力雄厚的大企業,中小企業受資金、人力等資源條件的限制,開拓海外市場的難度更大,許多中小企業,在產品上雖有優勢,但苦于無實力開拓市場,只能維持小規模經營。而通過互聯網絡的信息資源共享,中小企業不僅能獲得自身以常規方式無力收集的市場信息,還可以像大企業一樣上網拓銷,促進與遍布全球的公司間的合作,從而形成一種更大、更有效的經濟規模,使自己更具競爭力,為開拓國際市場創造了機會。

三、電子商務對我國傳統服務貿易的挑戰

對電子商務的認識缺乏,多數外經貿企業雖然已經上網,但主要用于信息查詢和進出口的部分環節,建立企業網站或在專業網絡平臺建立企業網頁的仍為數不多。對產、供、銷,人、財、物等重要資源實現電子化、網絡化管理的企業比例更小。這樣就造成很多企業的網站淹沒在互聯網的浩瀚信息中,無法體現其產品的差異化競爭。

(一)對我國服務貿易結構提出新要求

在傳統的服務貿易交易模式中,在信息查詢、合同訂立和執行、售后服務等方面所花的費用是服務貿易成本的主要組成部分,而電子商務則可以大幅度降低這些成本。電子商務的應用,可以發掘訂單附加的信息潛力,簡化數據處理程序,縮短服務貿易的文件處理周期,降低企業的庫存水平,消除信息傳遞過程中的人工干預,從而降低成本。

(二)貿易的“國際”問題及經營主體問題需要重新考慮

電子商務方式與傳統的商務模式存在巨大差異:前者的商業環境是“賽柏空間”(cyberspace),其基本組成單位是“比特”(bit);而后者是“原子空間”,其基本構成是“原子”(atom)。傳統的國際貿易建立在對“原子”的跨國搬運之上,而“比特”沒有重量也沒有質量,在網絡上能以光速傳輸。因特網是一個開放式、無中心的網絡,“國界”很難發揮控制作用,貿易的“國際”問題需要重新加以考慮。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一些專門從事信息收集、分析、處理和提供咨詢服務的公司或企業應運而生。由于這些公司或企業不需傳統的廠房或門面,簡單到只需幾臺微機或服務器,就可通過網站向世界市場提品或服務,因而被稱為虛擬公司或企業。由于單個的公司或企業在各自的專業領域擁有卓越的技術,利用現代化信息溝通技術將它們變成一個網絡,可以更加有效地向市場提供商品和服務,于是由眾多公司或企業相互聯合形成一個合作組織形式———“虛擬組織”,完成一個公司或企業不能承擔的市場功能。這種虛擬組織在功能和效果上已經遠遠超出了原有的單個公司或企業,但在資本關系上卻不具有強制各個公司或企業發生聯系的權力,因此,它實際上不是一個具有命令系統的經濟組織,只是由于承擔了一定的信息功能而看起來具有某種實體性。

(三)有關國際服務貿易法律法規受到挑戰

我國現行的許多貿易法律、法規是基于傳統的有紙貿易而制定的,而電子商務大量采用電子數據交換,因為網絡是無疆界的,可以延伸到世界各個角落,因此原有的法律管轄邊界可能不再適用。這些問題使許多原有的法律、法規、國際慣例受到挑戰。

(1)電子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電子商務應用于服務貿易后,貿易合同發生了極大的變化:一是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是不見面的;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被數字簽名所代替;三是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合同形式的變化,給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的確定都出了一個難題,而且容易被改變和偽造。例如:合同形式的改變。傳統上的貿易合同必須由書面訂立,通過手寫簽名或印章來辨別身份。但在網絡交易中,由于運用電子合同和電子簽名,有形合同的法律規定很難適用網上無形的合同,而無形的網上合同如何確定權力和義務,尚待進一步明確規定。此外,在傳統貿易方式下,合同的訂立要由要約和承諾兩個環節構成,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名,則雙方之間的合同成立,雙方簽名的時間、地點定為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很容易確定。但是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的親筆簽名變為電子簽名,這使合同成立的時間尤其是地點較難確定。

(2)管轄權問題。管轄權是國家通過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對特定的人、物、事進行管理和處置的權利。在電子商務參與服務貿易后,由于其具有跨地區、跨國界的特性,管轄權的沖突會更加普遍,如果管轄權得不到解決,會極大的影響訴訟效率。

四、積極應對電子商務對服務貿易帶來的挑戰,促進電子商務與服務貿易的良性發展

(1)積極應對電子商務帶來的新挑戰。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特別是信息技術的日新月異,網絡時代已快步向我們走來。網絡將會對人類社會的政治、文化、經濟等各方面造成巨大的沖擊,只有及早融入全球數字化競爭,才能更好地參與全球經濟的運行,分享國際分工的利益。我們應該充分利用各種手段,大力宣傳網絡和信息在未來競爭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居民和企業轉變觀念,重視網絡貿易的發展,構筑推進網絡貿易發展的輿論環境。

(2)加強產業橫向引導,實現電子商務與服務貿易雙贏。加強與國外知名服務貿易企業構建電子商務戰略事實上,這種方式在我國服務貿易企業己經采用,但是應用層次比較低。由于我國服務貿易企業缺乏核心競爭力和許多服務貿易企業的短視行為,使得我國服務貿易企業與國外企業的合作中,處于非常被動的地位。根據電子商務戰略的含義,我們可以知道構建戰略的真正目的是為了雙方取得所謂“雙贏”的共同發展,而非當前的這種形式。發展信息技術研究應用。中國服務貿易企業信息技術發展較慢,而在競爭中,信息技術優勢無疑占有重要地位。中國服務貿易企業可以按照電子商務戰略的思想,發展信息技術研究應用38即服務貿易企業與國內外高校結成。服務貿易企業應建立信息技術應用與開發經營機制,注意吸收和消化各國具有市場潛力的信息技術成果,改變信息技術游離于市場和服務貿易企業之外的局面,形成技術創新能力,增強我國服務貿易企業競爭優勢。

(3)推進電子商務平臺建設。推進電子商務在服務貿易中的發展,應將重點放在電子商務平臺的建設,并最終實現服務貿易企業信息管理系統與各國的政務平臺、其他商務平臺、各國政府監管系統等的對接。這一平臺如果最終實現,將大大簡化服務貿易企業業務操作流程、提高各國服務貿易企業的溝通效率、降低服務貿易企業的運營成本,實現服務貿易企業的內部無紙化操作和對外電子數據的高效交換,創建內服務貿易新方式。該電子商務平臺并非一個單純的網站,而是基于互聯網技術的目的地信息化和營銷全面解決方案。

(4)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適應新的國際貿易形式,除對現有法律進行完善外,還面臨著制定電子合同法,對電子合同的要約與承諾、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電子合同履行的方式與地點、電子合同履行中的驗收、網上格式合同的法律規范等作出規定。

參考文獻:

電子合同概念范文6

關鍵字:電子商務法律;電子合同;法律效力;

電子商務這一新型的商業模式,對全球經濟已經開始產生重大影響,為了使電子商務更好的發展,并且在全球經濟發展中發揮更加顯著的作用,我們迫切地需要通過制定相關法律來對其加以規范。因此,總結電子商務遇到的法律問題,研究電子商務法律的含義,并在此基礎上,根據電子商務發展遇到的法律問題制定出對策,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一、電子商務法律

電子商務法律規范,簡稱電子商法,是指調整因以電子交易和電子服務為核心的電子商務活動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電子商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主要表現為一般商業活動所普遍存在的共有的社會關系和電子商務所特有的社會關系兩個方面。與之相對應,電于商法也將主要由兩個部分, 即一般商法和特殊商法所組成。電子商務雖是在計算機網絡環境中的商務活動,但從其本質上講,并沒有改變商務活動的基本屬性,仍然屬于商務活動的范疇,依然適用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中關于-般商務活動的法律規范,適用我國現有商法的規范。

二 電子合同及其法律效力問題

(一)電子合同

電子合同,是指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能夠完全準確地反映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電子數據信息的形式,通過計算機互聯網訂立的商品、服務交易合同。在電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讀形式存儲在計算機磁性介質上的一組電子數據信息,該信息首先通過一方計算機鍵入內存,然后自動轉發,經過通訊網絡或計算機互聯網,到達對方計算機內存中。

電子合同的意義和作用較傳統合同而言,雖然沒有發生改變,但其形式卻發生了極大的變化:(1)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見面的。所有的買方和賣方都在虛擬市場上運作的,其信用是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2)傳統合同的口頭形式在貿易上常常表現為店堂交易,并將商家所開具的發票作為合同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標的額較小、關系簡單的交易沒有具體的合同形式,表現為直接通過網絡訂購、付款,例如利用網絡直接購買軟件。但這種形式沒有發票,電子發票目前還只是理論上的設想。(3)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所代替。(4)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的變化,對于世界各國都帶來了一系列法律新問題。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形式,與現存的合同法發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對于法律法規來說,我們面對的一個很重要的課題,怎樣修改并發展現存合同法,以適應新的貿易形式。

(二)電子合同法律效力問題

電子合同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是電子合同的生效要件和電子合同簽名的法律效力。所以,我們應重點從這兩方面著手,消除電子合同遇到的法律障礙,從而更好的發揮電子合同的作用,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作為合同特殊形式的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條件:

(1)訂約主體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亦可是合同當事人的人。對于不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效力,有人從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考慮,認為應將使用電信的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是,這樣無疑會鼓勵網絡上不負責任行為的產生及泛濫非但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的初衷不會實現,反而會損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且這樣也與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此 ,一方當事人缺乏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電子合同也應當確定為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

(2)電子意思表示真實。即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意思表示由兩個因素構成:一是內心意思之主觀要件,二是此意識外部表示之客觀要件。但隨著科技的進步,當事人可能運用機械的或自動化的方式來為要約或承諾做出意思表示。在網絡發達的今日,計算機程序或主機在其程序設計的范圍內自行"意思表示",而當事人則完全不介入意思表示的過程,此為"電子人",電子人獨立代表個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其所代表的個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我國合同的締結方式必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并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電子合同的要約是指表意人通過網絡發出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過網絡做出承諾,一般都是針對網絡上發出的要約而做出的。承諾人既可以電子郵件的形式,也可以點擊的方式做出承諾。如果僅僅只是在網上進行談判,而在網下通過面對面的簽約或以電話電報等方式做出承諾,則仍然屬于一般合同訂立中的承諾。而不是在訂立電子合同中所做出的承諾。

電子合同的數字簽名的法律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一般并不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本,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數字簽名。數字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依附于電子文件并與其邏輯相關,可用以識辨電子文件簽署者身份及表示簽署者同意電子文件內容者。隨著數字簽名確認技術問題的解決,需要從法律上給予其認可,確認其效力。目前,國際上已普遍建立電子商務認證中心(CA),對電子文書的真實性進行證明和鑒定。2004 年8月 2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法的通過,標志著我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信息化法常"正式誕生。隨著電子簽名法的出臺和實施,電子簽名將獲得與傳統手寫簽名和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電子合同在我國仍處于初始階段,無論是在立法與監管實踐上仍處于探索之中。我國應加快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學習和借鑒國際組織和一些發達國家在電子合同立法中的經驗和做法,對我國現行法律進行及時地修改和補充。時機成熟時,單獨制定和頒布《電子證據規則》、《電子合同認證規則》或統一的《電子合同法》或《電子商務法》,以彌補當前的法律空白。解決一直以來我國在電子商務方面立法滯后問題,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掃清國內法律的障礙。完善電子合同國內立法是我國發展電子商務首先必做的一件事,這才足以確保電子商務的安全、信用,從而有利地促進其發展。

參考文獻:

[1]吳偉光:《電子商務法》,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

[2]郭懿美,蔡慶輝:《電子商務法》,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

[3]卓婷婷:《電子商務網上支付風險問題探析》,經濟研究導刊,2008

[4]蘇惠:《中國當代合同法論》,吉林大學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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