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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量刑指導意見范文1
《刑法修正案(八)》在“減刑”一節中規定:判處有期徒刑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13年。也就是說,理論上,在沒有數罪并罰的案件中,如果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減刑后其實際服刑7年半即可能獲釋。但如果被判處無期徒刑,則至少服刑13年才可以獲釋。因而,在判處有期徒刑15年和無期徒刑之間,實際服刑時間存在巨大空當。
當前,我國刑事司法實踐對處于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邊界的案件規范不夠。以故意傷害罪為例,法律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從量刑上看,根據個案的具體情節,判處15年有期徒刑還是無期徒刑的尺度并不統一,導致被告人實際服刑年限差別巨大。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判處15年有期徒刑對犯罪嫌疑人量刑偏輕、但判處無期徒刑對犯罪嫌疑人量刑過重的情形。
筆者建議,從立法上,在沒有數罪并罰的情況下,有期徒刑的最長刑期可以規定在20年,以縮短其與無期徒刑之間的差距,使當事人能罰當其罪。也就是說,如果在立法上延長有期徒刑的期限,或者在特殊情況下將單個犯罪的最高刑期加至20年有期徒刑,那么,就不會出現要么15年有期徒刑、要么直接上升至無期徒刑的尷尬情形。
故意傷害量刑指導意見范文2
[案例一]自2012年2月份起至5月案發止,連某(16歲-18歲,以下同)伙同他人在學校返校日每周日下午,多次到某中學校園周邊或校內,自報家名,以收取保護費的名義對該校學生索要財物并進行名冊登記,如有不從,便拿板凳威脅,用拳打腳踢等手段對學生進行毆打,每次索要現金100元,50元、30元不等,在學校引起惡劣影響。
[案例二]2012年12月,某??茖W校學生劉某、趙某去校外飲酒,凌晨酒醉后翻墻回到宿舍,對其同學李某進行辱罵毆打,索要現金36.5元。李某母親出具證明證實李某不愿意去上學。
[案例三]2012年5月,犯罪嫌疑人徐某等5人在一起吃飯喝酒,因不滿意旁邊有人吹口哨,遂出手打人并致3人輕微傷,其中被打之人手機掉在地上,徐某上前將其拿走,機主因害怕加劇毆打未敢聲張。
[案例四]2012年5月,王某得知其女朋友與趙某一起去唱歌,遂氣憤難平糾集一幫朋友去歌廳找趙某,在未認清趙某的前提下,王某伙同他人將一起唱歌的三人拉出歌廳,拳打腳踢,致三人輕微傷。
[案例五]2011年12月,趙某與其朋友在一家娛樂廣場過生日,因酒后上廁所時看別人不順眼與別人發生爭執,引發打架,雙方用正在裝修使用的大理石邊角料、磚頭等互毆,趙某致對方重傷,趙某方有一人輕傷,雙方各有輕微傷若干。
[案例六]2012年5月,趙某,女,為教訓某人,分別相約于某與鄭某兩幫人到某中學門口為自己出氣,但此人并未到達現場。于某等人先到達學校門口,將另一方前來幫趙某的鄭某等人誤認為是來打架的人,遂對其進行辱罵、挑釁,引起鄭某等人不滿,后趙某前來講和。在于某方離開時,鄭某等人趕上來就先前辱罵之事進行理論,雙方言語不和,遂順手持周邊的木棍、凳子、鐵鎖等工具相互毆打,致鄭某方一人輕傷,雙方輕微傷若干。
尋釁滋事罪的司法認定一直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究其根源,尋釁滋事罪的立法特點不可免責,其行為方式與搶劫、故意傷害、聚眾斗毆的行為存在重合與交叉,不具有鮮明的獨立性,而搶劫、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尋釁滋事又均是未成年人高發罪名,立法本身的模糊性為罪名的析疑埋下難以區分的隱患。
一、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罪中的“強拿硬要”問題
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涉及尋釁滋事罪、搶劫罪及罪與非罪的認定問題。在刑法體系上搶劫罪屬于侵財類犯罪,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主要是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善良社會風俗,二者保護的法益各有側重。從章節的安排次序、刑事責任年齡的起算、法定刑的設置等方面可以看出,我國對尋釁滋事和搶劫罪的打擊力度差別甚大。但刑法第293條第3項的“強拿硬要”與搶劫中的暴力脅迫又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未成年人案件司法實踐中,有許多“強拿硬要”的尋釁滋事案件在定性上與搶劫極易混淆,不易區分。
針對案例一,在實踐中有三種法律適用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連某選擇每周日到學校周邊索要錢財,占有別人財產的主觀故意非常明顯,收取保護費并登記在冊的行為不過是一種回避占有財產的托辭,從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來看,如果不是主觀上具有直接占有財產的目的,就不會固定選擇每周日到學校,同時其采取了當場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搶劫罪。第二種意見認為,連某以收取保護費的名義,且確有記錄在冊的行為,其主觀上有以大欺小、耍威爭霸,尋求精神刺激的目的。鑒于其為未成年人,構成多次強拿硬要,并在學校引起惡劣影響,應當定性為尋釁滋事罪。第三種意見認為,連某未滿18周歲,對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脅使用輕微暴力搶取少量財物的行為,一般不宜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因搶劫數額較少,不宜認定為情節嚴重,不符合尋釁滋事特征,應當不視為犯罪,給予行政處罰。
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其第8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處罰。
同時,2008年6月25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7條第(一)項規定: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第(三)項規定: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予立案追訴。這對何為尋釁滋事行為的“情節惡劣”、“情節嚴重”予以了規定,解決了實務中許多眾說紛擾的問題。
此次立法規定的目的在于,未成年人無論在生理上還是心理上均發展不成熟,主觀認識不足,自我控制能力差,從罪責刑相適應的角度來看,對非法占有意圖不是特別明顯的,暴力、脅迫手段比較輕微,所得財物數額不大,對所在社會秩序造成一定惡劣影響的行為,可以考慮構成處罰較輕的尋釁滋事罪。
從上述法律適用及規定,可以分析得出,案例一因具有“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秩序”,“情節嚴重”等要素,不宜認定為搶劫罪,宜認定為尋釁滋事罪。而案例二因具有“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錢財數量不大”,“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仍可認定為是尋釁滋事罪。但此條的適用必須嚴格把握,案例二中被害人母親的證據應予以嚴格落實,不能因為為了滿足追訴標準的需要而故意引導被害人及其家屬做上述陳述。同樣對于第三起案件,起因僅為對方吹口哨看不慣,從而產生了無緣由地隨意毆打他人行為,其撿拾手機的行為與以非法占有財產為目的、使用暴力行為取得財產的搶劫罪具有明顯區別,理應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二、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罪中的人身傷害問題
從例舉的六起案例來看,案情中均有涉及人身傷害的行為。典型的人身傷害案件造成輕傷結果以上的通常以故意傷害罪進行評價,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7條第(一)項規定: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應當以尋釁滋事罪予以立案追訴。這表明只要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或持械隨意毆打他人的,均可予以立案追訴,即沒有規定傷害結果程度的范圍。也就是說,對傷害程度的分級,包括輕微傷、輕傷、重傷、傷害致死均可入罪。同時從《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規定可以看出,“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及“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皆應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管理范疇。這又增加了刑法與行政法的區別難度。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區分難點有三,一是造成輕微傷是否應當入罪的問題,二是造成輕傷結果時應定尋釁滋事還是故意傷害,三是重傷以上結果是否應當從尋釁滋事轉化為故意傷害。
區別的客觀標準還應從主客觀相一致入手。從法律規定來看,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分列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與“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中,由于侵害行為的相似性,所以區分侵害法益不同必然成為區分二罪的重要考量因素。從法益上分析,故意傷害罪侵犯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在主觀上應單純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動機比較明確;尋釁滋事侵害社會公共秩序的法益,此法益是指公共生活的一種穩定有序的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人身安全規則等,所以在主觀上更多地表現出幾個主要特征,如通說的示威爭霸、逞強斗狠、開心取樂、發泄不滿、尋求刺激等。
在案例四中,實務界有人認為,王某意欲收拾趙某,并對趙某進行毆打,為典型的故意傷害案件,但因結果未造成輕傷結果,無法用故意傷害進行評價,因而不構成犯罪,可轉治安處罰。還有人認為:王某雖在主觀故意上選擇報復趙某,但毆打對象并非僅選擇趙某,而是結伙將對方所在一起的三人一起毆打,毆打的對象已經超出了原本的對象范圍,逞現出逞強斗狠、發泄不滿的主觀狀態,并造成三人輕微傷,性質惡劣,同時在各地的量刑指導意見中也有對每造成輕微傷1人應增加1-3月量刑不等的規定,所以理應用尋釁滋事罪進行評價。從涉罪未成年人角度出發,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首先本案侵犯的法益確定。本案王某在主觀上僅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即使傷害的故意擴展至三人,也并不挑戰社會公共秩序,侵犯的法益僅是人身權利,不能因為擴大至三人的輕微傷就將犯罪的危害性擴展至侵犯了社會公共秩序。第二,本案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不大。本案充其量不過是未成年人之間的打架行為,社會危害性低,不能因在結果上構不成輕傷,就以尋釁滋事的罪名入罪,不免將尋釁滋事罪罪名又落入當年流氓罪所稱的口袋罪之嫌。應當確立尋釁滋事罪是一個獨立罪名的思想,而不是故意傷害案件不構罪后的補充罪名。
從上述觀點入手分析,在案例五中,因趙某的主觀動機具有隨意性,起因于無事生非、毫無緣由的故意找茬,挑戰的不僅是對方的人身權益,而更加包括對社會秩序的毀壞,所以應當將挑釁的一方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因雙方均有人身傷害結果,而將應戰的一方歸為故意傷害罪。如果證據能證明對方存在正當防衛,也可適用正當防衛。但趙某致人重傷的結果能否用尋釁滋事罪予以評價,是否應當將尋釁滋事罪轉化為故意傷害罪,筆者認為從實務應用角度出發,應當從法定刑的綜合配置著手分析。刑法修正案(八)對尋釁滋事罪予以了修改,增加了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配置,但僅限于“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直至死刑。當在尋釁滋事行為中出現了重傷或死亡的結果,此時考慮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較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更易于司法應用。針對未成年人,因具有法定的量刑從輕情節,如果符合條件可能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仍以尋釁滋事認定。這種認定在共同犯罪中具有罪名統一的優點,在分別毆打不同個體的嫌疑人當中,回避了共同犯罪與實行過限認定的困難。如果可能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仍應以故意傷害罪認定。
三、未成年人雙方臨時起意互相挑釁的互毆行為
故意傷害量刑指導意見范文3
“規范裁量權,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是中央政法委確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項目,也是全國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的重要內容。
從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開始對量刑規范化改革進行實質性調研論證,并逐步開展試點,至2009年,試點法院已擴大到全國120多家。從2010年10月1日起,歷時多年,一場被法學界稱為“法官的自我革命”的量刑規范化改革,在全國3000多個法院全面展開試行。
地處北京中關村核心地帶的海淀區人民法院,案件多、種類廣、難度大是其收結案件的主要特點。正因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選擇該法院作為首批試點,把基層法院作為司法改革的主力軍,在司法改革方面進行嘗試與探索。
量刑多少,誰說了算?
2012年6月,一起搶劫案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來自河北農村的年輕人張某,平時在北京一地鐵建設工地打工。2011年12月27日晚上,他在海淀區老虎廟附近閑逛時,臨時起意對一位女士實施搶劫,將其手提包搶走,內有數碼相機和錢包等物品,事后張某頓生悔意和恐懼,兩天后,他主動去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經過一系列法律程序,張某被警方逮捕,并被檢察院公訴至法院。由于其家庭經濟狀況不好,法院為他指定了辯護律師。
庭審中,對搶劫罪的認定,訴辯雙方并未產生異議。值得關注的是,按照刑法規定,犯搶劫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三年到十年,這么大的刑期跨度法官究竟如何量刑?
但隨著證據出示、法庭辯論、法庭質證等環節進行,法官卻最后宣布:被告人張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
那么,一年的有期徒刑是怎么得來的?該案件審判長、刑一庭法官秦碩向記者介紹,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被告人在本案中有主動自首情節,則在三年基準刑的基礎之上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且考慮到被告人沒有犯罪前科,并有退贓積極、認罪態度良好等酌定情節,最終給予其有期徒刑1年的處罰。
這個判決結果,讓本以為得在監獄呆上幾年的張某感到十分意外?!拔蚁攵紱]想到刑期才是一年?!北桓嫒藦埬吃诮邮堋缎】怠酚浾卟稍L時表示,“我在看守所的時候,別人都告訴我搶劫罪一般都得判三年以上。”
我國刑法對于刑罰規定得比較寬泛,量刑規范化在某種意義上確定了法官在量刑時候的基本規則。海淀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紀檢組副組長范君向《小康》記者表示,對于法官來講,量刑規范化就是可操作、可細化的刑罰尺度,以進行嚴格定罪。量刑規范化最大程度上體現了“既要打擊犯罪,也要保護人權”的法律精神。
傳統的量刑方法是一種定性分析法,主要依靠經驗,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綜合全案情況決定宣告刑。有著十多年刑事審判經驗的海淀法院刑一庭法官李元向記者談道,“但缺點是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以及各種量刑情節,沒有一個量化分析的過程?!?/p>
改革試點后,法官們發現,根據試點規范要求,與往常庭審不同,在庭審中,除對犯罪的事實和證據進行了法庭調查、辯論外,還將過去法官庭后根據審判經驗量或綜合估量“估堆”量刑過程提到了法庭庭審中,專門增加了量刑的事實和證據的法庭調查和辯論。
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刑事法官們看來量刑規范化,就是量刑公開化、透明化,在量刑準則規定的幅度內實施自由裁量權,而不是機械化的計算公式。
在爭議中前行的“改革”
據海淀法院當時參與量刑規范化改革試點的游濤法官介紹,在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確定將海淀法院列為量刑規范化改革試點單位后,當時的院主管領導牽頭組織了“規范化量刑小組”,從故意傷害、盜竊、搶劫、交通肇事、販賣等五個罪名逐步擴大到全部刑事法官和試點罪名。
但法官們之前都是采用估堆式量刑,一開始“規范化”試點后并不習慣。
據了解,在量刑方式變革以前,法官采取的辦法是,根據自己的知識結構、審判經驗來綜合判斷,估算出一個法官認為合理的刑期。比如,一個法官根據自己的審判經驗,認為盜竊兩萬元應該判處4年有期徒刑,另一個法官可能判處4年半,這都在法定刑的幅度內,都是合理的。但是,對于被告人來說,刑期相差半年,實際相差很多。特別是,被告人服刑后,在押犯之間交流,如果發現盜竊同樣數額、情節大致相當的,但刑期相差半年,在押犯會在心理上產生負面影響。
“開始試點時候的確有些抵觸情緒。因為我之前采取的都是‘估堆式’量刑方法,這個詞(量刑規范化)聽起來就覺得有點奇怪,認為是機械化的計算公式,難道法官之前在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時候都不規范?現在將情節程序化后,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對案件裁量?”記者在與海淀區法院一些法官交流時,他們都坦言最初并不適應。
促使當時有些“抵觸”的法官們轉變觀念的是,試點一段時間以后的變化:試點案件無一起抗訴,也無一起上訴被改判或發回重審。非但沒有出現量刑畸輕畸重和大起大落的現象,被告人服判息訴率反而明顯提高,社會各界普遍反應良好。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5年就開始對量刑規范化進行實質性的調研論證,并起草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2006年山東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法院利用“電腦審案”,引起各界的關注,但后來因爭議巨大,導致該地區的這項改革并未成行。
故意傷害量刑指導意見范文4
一、2011至2012年捕后判決基本情況
(一)輕刑判決率較高
2011年捕后輕刑判決66人,占捕后判決總數188人的35%;2012年捕后輕刑判決45人,占捕后判決總數193人的23.32%。而2012年全市捕后輕刑率平均數為20.25%,捕后輕刑率最低的社旗縣院僅為7.6%。
(二)捕后輕刑判決案件中緩刑所占比重大
從人數上看,在2011、2012年淅川縣院捕后判決己生效案件中,被處以輕刑的111人,緩刑77人(占總人數的69.4%),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免予刑事處罰等34人(占總人數的30.6%)。
(三)捕后判處輕刑的罪名較為集中
從判決的罪名看,輕刑判決較高的罪名依次是盜竊32人(占總人數的28.9%),故意傷害24人(占總人數的21.6%),交通肇事12人(占總人數的11%),尋釁滋事7人(占總人數的6%),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和搶劫均6人(占總人數的11%)。
二、捕后輕刑率高的原因分析
(一)當事人捕前不能達成刑事和解,捕后和解較多
一是當事人雙方在捕前有限的時間里難以互諒互讓,存在敵對情緒,一方不愿意賠償,另一方也不接受賠償。犯罪嫌疑人被捕之后,經有關個人和組織的調解,雙方達成和解,法院認為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因其不致再危害社會而判處其輕刑;二是犯罪嫌疑人愿意賠償并有一定的賠償能力,但被害人漫天要價,把逮捕看成了要挾犯罪嫌疑人多賠錢的工具而拒不接受賠償,到審判階段被害人的情緒逐漸穩定、期望值有所降低,與犯罪嫌疑人就較容易達成和解?,F階段,對于故意傷害和交通肇事案件,是否賠償與和解是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的最主要標準。
(二)辦案人員擔心不捕引發上訪或影響訴訟
有的案件從實體角度看,情節較輕,犯罪嫌疑人也屬于初犯、偶犯,承辦人明知法院會判輕刑,但是,因擔心對犯罪嫌疑人不捕可能引發若干問題:一是可能引發涉檢上訪,影響社會穩定。處于可捕可不捕且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做出無逮必要的不捕決定,不懂法的群眾會誤認為有人情案,無論是否采取其他強制措施,均認為從看守所放出來就是對犯罪嫌疑人的縱容,這樣很可能激化被害方的不滿,引發被害方上訪或采取其他過激行為,影響檢察機關的形象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在法律和社會效果的權衡中,承辦人往往選擇批捕;二是犯罪嫌疑人可能脫逃,影響訴訟。如在辦理外地人、居無定所的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較為明顯,明知法院會處輕刑,因擔心其無人管教或脫逃從而影響訴訟,對逮捕措施的依賴程度較高。
(三)捕后證據發生變化影響了量刑
由于證據標準要求比批捕高,一些捕后的案件,隨著訴訟的進行,證據進一步被補強,被告人能被法定、酌定從輕處罰的理由也更充分,也會出現捕后判處輕刑的情況。如,捕后查清了投案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情節被判處輕刑的被告人2011年有4人,2012年有8人。因捕后有積極退贓、積極賠償、主動繳納罰金、認罪態度較好等酌定從輕情節被判處輕刑的被告人2011年有11人,2012年有16人。
(四)受刑事政策及內部考評的影響
一是長期以來“嚴打”的刑事政策深入人心,辦案人員構罪即捕的觀念根深蒂固,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標準難以把握。二是自2010年至今我省開展打擊“兩搶一盜”專項斗爭,將批捕數量作為評價批捕工作排名的標準,檢察機關對此類案件原則上不使用無逮捕必要的不捕,這就必然造成對本可以直訴、可能判處輕刑的案件也做出了批捕決定。三是根據考評規定,不捕案件需要備案。尤其無逮捕必要不捕案件,需要風險評估、跟蹤監督訴訟等,且是上級院每年檢查的重點,辦案環節繁瑣,增加辦案成本。四是公安機關在考評中以批捕率、率作為案件質量評價標準。對于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公安機關多方協調,要求檢察機關批捕,考慮到兩家的關系,在構成犯罪的前提下,無形中放寬了批捕的條件,通常是以逮捕為原則,以不捕為例外。
(五)量刑幅度寬泛,法官自由裁量權較大
我國刑罰規定的量刑幅度較大,雖然有量刑指導意見作指導,但主要是針對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等方面的規定,對于酌定的量刑情節,量刑指導意見并未涉及或涉及甚少,其適用的具體條件并未加以限定,從重、從輕、減輕的幅度和標準,都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如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案件,法院注重把退贓和上繳罰金作為判處緩刑、單處罰金等輕刑的主要標準。
三、遏制捕后輕刑率高的對策及建議
(一)加強案前審查,落實好社會危險性審查機制
一是嚴把案件受理關,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明顯不可能判處實刑以上刑罰的案件,不予受理,建議辦案單位直接移送審查。二是加大對社會危險性證明制度的落實。把有無證明“社會危險性”的證據納入受案條件,要求偵查機關在提請逮捕時,對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理由予以證明。對于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通過考察嫌疑人品行、征詢被害人意見、聽取有關單位和人員建議等方法調取嫌疑人是否有社會危險性的相關證據,隨卷宗一并移送;三是依據刑訴法第86條第2款的規定,依法規范開展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訴訟參與人和聽取律師意見工作,有利于案件承辦人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作出客觀評價。
(二)加強內外部溝通協調
一是研究和分析法院對同類案件判決的總體趨勢,來提升我們對案件判決的預判力。二是對于司法實踐中存在的重罪輕判、量刑畸輕、濫用緩刑的情況,建議公訴部門發揮其審判監督的職能,針對法官自由裁量權過于寬泛和具有相同犯罪情節,量刑卻顯失公正的法院判決,做為審判監督的重點,敢于監督、善于監督。通過量刑建議和刑事抗訴等多種方式進行有效監督,使被告人得到應有的懲罰,使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得到始終如一的貫徹實行。三是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協調,對于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堅決不捕,并向其說明理由;公安機關堅持己見,可依照刑訴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走復議、復核程序。
(三)健全輕微刑事案件檢調銜接機制
一是健全由檢察、公安、司法和鄉鎮綜治辦、村(居委會)調解組織和社會法庭參與的檢調銜接大調解機制,調動社會力量促成案件調解,將矛盾化解在前期。鼓勵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告知其訴訟保全等相關權利。告知當事人關于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使其對賠償金額有一個理性的認識和預期;二是針對實踐中外地人不捕可能影響訴訟的擔心,使得外地人成為訴訟中的特殊人群,建議公安機關在查證案件事實的同時, 增加對外地人在本地有無親戚、穩定的工作單位(長年打工)、長期租住地等方面的證據收集,有助于解決對外地人犯罪全部逮捕的“一刀切”現象。
(四)建立健全非羈押訴訟說理制度
故意傷害量刑指導意見范文5
不斷提高刑事審判水平
法院審判工作發言材料
案件的審判質量直接關系著法律的權威,法院的公正,法官的形象。近年來,。。法院刑庭將“質量就是生命,責任重于泰山”的意識踐行于每一個案件中,狠抓審判規范、審判管理、審判監督、審判質效工作,案件質量和效率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刑庭連年被市中院授予集體三等功,2008年被團市委授予“市級青年文明號”,2009年被。。區總工會授予“工人先鋒號”榮譽稱號,被省高院授予集體二等功,。。法院被省高院授予“刑事審判先進集體”。
一、統一思想認識,夯實依法辦案基礎
立足于審判質量的提高,我們在辦案過程中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結合“創先爭優”活動的開展,進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增強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自覺性和堅定性,著力轉變不適應、不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思想觀念及審判作風。在審判工作中,堅持既嚴格執行法律,維護法律正義,又將生硬的法律規定靈活適用到解決復雜的矛盾糾紛中;既維護了法律的公正,又贏得了人民群眾的認可,符合社會公正的要求;既注重個案的公平正義,又維護了全社會的公平正義,以實現法律效果與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為確保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把握關鍵環節,提高工作創新水平
在嚴格落實上級各項刑事審判政策的同時,立足工作實際,突出抓好工作創新,努力催生提高刑事審判工作質量的新活力。一是高效推進量刑規范化實施。切實把量刑規范化改革作為提高辦案質量水平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扎實推進量刑規范化在我庭的深入運行,切實增強了案件定罪量刑的公開性與透明度,使刑事審判更加準確化、科學化、合理化。截至今年6月底審結涉及量刑規范化指導意見15種罪名的案件35件,涉案人數51人,其中交通肇事案11件,故意傷害案10件,尋釁滋事案5件,盜竊案6件,職務侵占案1件,敲詐勒索案1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1件。在庭審程序方面,我庭參照量刑規范化要求配套適用的庭審程序,對傳統的庭審程序進行了相應的修改,較之以往適用的庭審程序,將量刑部分單獨分開,使審判質效大幅提升。二是積極推進制度創新。一是落實審前風險評估和判后回訪制度。通過審前社會調查,全面細致的探究犯罪人的罪錯原因,認真書寫調查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意見,為裁量刑罰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大大提高了息訴服判率。深入被判處非監禁刑犯罪人員戶籍地基層組織和派出所,對正處于接受社區矯正的被告人集中進行回訪調查,有效的監督和督促了被告人的服刑改造,將被判處非監禁刑罪犯置于有效的挽救中,使我區的重新犯罪率維持在了較低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二是高效推進少年審判工作。嚴格落實未成年人輕罪前科封存制度。結合。。區少年審判工作實際制定了《未成年人輕罪前科封存制度實施意見》,對未成年人輕罪前科封存的申請、受理、審查、報批、送達、復查等程序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嘗試選取部分滿足條件的典型案件推行,邊實踐邊總結完善,循序漸進的落實到所有涉及未成年人輕罪的案件中,進而最大程度在挽救、矯治、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方面達到應有的法律和社會效果。此外,為將教、改、挽工作落到實處,杜絕少年審判“一判了之”的簡單做法,我庭還實施判后延伸跟蹤幫教制度,堅持對轄區內去年已判處非監禁刑的少年犯進行回訪調查,有針對性地對其進行生活幫扶、思想教育,提高其自覺守法意識,從思想根源上杜絕重新犯罪。截至今年上半年,我庭未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青少年犯罪維持在較低的比率。三是加強社會宣傳,營造良好氛圍。高度重視輿論的引導作用,積極通過新聞媒體、報紙網絡向社會各界宣傳、解釋、介紹刑事審判工作,主動向上級法院、區委政法委、區人大和政協請示匯報案件審理情況,開展了“百名人大代表聽十案”活動,7月6日關于萬錫強受賄一案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案件庭審;擴大旁聽范圍,分批邀請包括學生、。。職工,普通民眾在內的群眾旁聽案件審理,積極召開庭后座談會,廣泛聽取與會代表和群眾的意見建議,虛心接受監督,把握好輿論導向,為以量刑規范化為重點的各項改革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三、強化監督管理,健全工作體系
案件質量是審判工作的生命線,直接關系到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威望值,在具體工作中,我庭堅持“質量第一”的中心思想,強化質量監督管理,為案件審理質效形成有力保障。一是切實提高案件質量意識。強化質量意識是提高審判質量的關鍵。在教育法官提高大局意識、宗旨意識、責任意識和質量意識的同時,狠抓規范管理,強化績效考核工作,真正建立起“目標管理、業績考核、過錯追究”三位一體的獎懲激勵機制。通過發揮績效考核的導向作用,更加有效地激發干警愛崗敬業的責任心、事業心、上進心。與此同時,積極開展“創先爭優”活動,重獎辦案能手、質量標兵,鼓勵努力追求辦案的公正與高效,力求將每件案件辦成經得起檢驗的鐵案。二是切實強化司法本領。新時期,人民群眾對審判質量有新的期待和更高要求,要求法官在提高庭審駕馭能力、適用法律能力、裁判文書制作能力等方面有過硬的業務技能。在具體工作中我們精心組織法官的業務培訓,著力打造一支高素質的優秀法官人才隊伍。鼓勵法官參加各類法學進修班,促進法官業務能力將得到進一步提升。一方面切實轉變觀念,克服吃老本、憑老經驗辦案的思想,增強學習的緊迫感,促進法官的工作適應形勢要求。一方面創新學習形式。采取多種方式,廣泛開展崗位練兵,諸如舉行庭審觀摩、疑難案件評析,個案指導,論文研討,辦案經驗交流等活動,從而不斷提高法官的業務水平,提高辦案質量。三是切實層層把好案件質量關。作為主辦法官對自己審理的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實,證據確鑿情況下,通過自己對案件的認知和心證,運用掌握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及社會經驗進行裁判;作為審判長、庭長在核稿階段,同樣把好質量關,不僅審查裁判文書語句的通暢、文字的對錯,更在認定事實、證據的采信及適用法律方面把好關;作為書記員對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裝訂和歸檔等方面也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格形成人人有任務、有責任,有壓力、有動力,確保在審判的過程中不出差錯。四是認真做好案件庭內自查。將案件質量自查作為改進審判工作,提高審判質量的重要手段,發揮評查工作規范引導、監督糾錯、評估考核、統一裁判尺度等功能。對評查中發現的問題認真進行分析點評,并及時通報反饋,進行個案剖析,總結經驗教訓。以此提高案件審判質量。
四、狠抓工作落實,不斷開創刑事審判工作新局面
故意傷害量刑指導意見范文6
一、以案件為抓手,加強新法過渡的調研
針對新刑訴法及司法解釋的修改內容多,對偵查監督工作的影響較大的情況,我院偵監部門在年初即擬定貫徹實施新法方案,決定從轉變和更新傳統的司法理念入手,提高尊重和保障人權意識,在辦案實踐中加強調研,打破固有的工作模式,嚴格依新法辦案,建立并完善偵查監督機制。
新法施行后,偵查監督部門以干警個人學習為主,結合辦案實際進行分析,注重發現適用新法中的問題,為機制建設總結、積累辦案經驗。為解決辦案人對如何準確把握逮捕條件標準的疑問,深入分析案件不捕率大幅上升的原因,我們對不捕案件形成了逐案討論、定期審核的調研模式;為了尋求新法適用后偵查監督環節檢察院與公安機關新的工作模式,我們定期與公安機關進行溝通、協商,依據階段性案件分析統一對新法的理解和執法尺度,以期達成共識,更好的開展偵查監督工作;對聽取律師意見工作的新要求,我們注重與律師之間的聯系和交流,通過走訪、邀請律師召開座談的形式,就與律師建立何種及時的溝通方式、如何確保溝通方式合法等問題進行深入探討,傾聽律師的建議和意見。在調整適用新法過程中,干警普遍感覺在有限的時間里要把新法理解透徹同時又加以應用好確實不易,對部分案件應如何處理、部分新法賦予偵監部門的工作職責如何履行目前仍存在疑惑,遇到的一些新問題亟待解決,但也總結了部分好的經驗做法。
二、以培訓為形式,推進新法的適用
為進一步增強干警的法律素養和辦案水平,切實保證案件質量,提高偵查監督能力,我們就新刑訴法內容對全體偵監干警舉辦了培訓,以全員參講的形式,針對實踐中遇到的各類困難和問題,展開深入的討論,及時制定相應對策措施。
培訓注重對修改后刑訴法的立法精神、法條規定和法律適用的理解把握,以新刑事訴訟法為核心,涵蓋至《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等內容,緊緊圍繞偵查監督工作進行梳理,以審查批捕工作、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特別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和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文書規范等為內容,展開了深入細致的分析和探討,同時提出了在貫徹執行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逮捕條件在審查逮捕工作中的把握是培訓中討論的熱點之一。修改后刑訴法把“發生社會危險性”這一逮捕條件細化為五種情形,使之更具可操作性,為判斷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提供了法律依據。各辦案人均在新法實施后的實踐中認識到,在對案件事實證據條件嚴格審查把關的同時,對于社會危險性條件的把握,要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但在辦理實際案件中,如何證明以上事實、準確把握執法標準,把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有機結合起來,并如何較好的完成新舊兩法的過渡仍然是未來工作的難點和應當立即著手研究的課題。通過研討,大家在會上達成共識:1、要轉變“夠罪即捕”到“必要逮捕”的逮捕理念;2、要加強對逮捕必要性條件的研究論證,從打擊犯罪和保障合法權益并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并重的角度出發,保證逮捕措施的適度適用;3、要加強對逮捕必要性條件的證明機制,強化證據意識,圍繞逮捕必要性條件的待證事實規范制定證據標準,要求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注意收集相關證據,并嚴格審查把關,保證逮捕措施的準確適用;4、要重視不捕說理機制,增強不捕認同度,堅持向公安機關書面發出不捕案件《不批準逮捕理由說明通知書》,嘗試向被害人書面發出《不批準逮捕理由說明告知書》,將不捕釋法說理向化解矛盾延伸,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不斷轉變人民群眾對逮捕措施的認識。
制定適用新法執法規范是培訓的另一重點。經過深入研討,我們就當事人和解的刑事案件中和解協議書的內容予以規范,對審查逮捕及不捕相關文書等制定模板,初步擬定的相應規范內容,對未來如何開展相關工作指明了方向。
三、以機制建設為核心,深化新法的貫徹實施
經過一季度的工作實踐并結合座談研討中解決的問題,我們初步建立起一系列工作機制,保障新刑訴法的深入貫徹落實。
(一)聽取律師意見機制
為了適應刑訴法對聽取律師意見工作的新要求,我們走訪律師,傾聽律師的意見和建議,調整和完善已經建立的聽取律師意見制度。轉變觀念,真正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意識,正確處理保障人權與懲治犯罪的關系,充分認識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積極作用,與律師加強交流溝通,增進相互理解和支持。建立審查批捕過程中聽取律師意見的工作機制,搭建人權保障平臺:1、建立律師聯系制度,為審查批捕工作奠定信息反饋與相互協作的良好基礎;2、建立與公安機關間逐案雙向通報制度,要求公安機關在提請審查逮捕時,就犯罪嫌疑人是否聘請律師的情況進行特別通報,對犯罪嫌疑人已聘請律師的案件,要將律師會見函及授權委托書等書面材料隨案卷同時報送。同時對在審查批捕階段聘請委托律師的案件,偵監部門亦及時向公安機關反饋;3、會同我院控告申訴部門,建立審查批捕案件雙向聯合辦案制度,為重點涉訪案件的處理提供良好的平臺,積極與律師溝通,充分發揮律師在檢察機關與當事人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在律師的配合協助下向當事人釋法說理,理性對待當事人的合理訴求,積極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化解當事人及其親屬對檢察機關的不理解、不信任,消除上訪隱患;4、建立“捕、辯、偵”三方會談制度。辦案人在審查案卷和律師意見書的過程中,發現案情重大,或事實、證據以及在適用法律方面存在疑點、難點,確需深入探討的,要及時通知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和律師到檢察機關座談,形成對案件證據和法律適用等重大事項共同把關的局面,有效保證案件質量。
(二)非法證據審查和排除機制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在總結2010年五部委聯合下發的兩個證據規定的相關內容的基礎上,設置了一整套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性規定,我們從兩方面將該規定落實于偵查監督工作實際。
1、注重訊問錄音錄像的應用。在獲取了偵查機關非法取證的線索,對相關證據的合法性進行調查核實的過程中,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特點,更加注重調取偵查機關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資料。針對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認罪后翻供,而客觀證據單薄的案件,我們與公安機關會簽了《關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主要靠言詞證據定罪的案件應當移送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資料的意見》,規定對于主要靠言詞證據定罪的案件(暫定為毒資已不存在的犯罪案件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應移送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或錄像資料。
2、著眼預防非法證據的產生。鑒于審查逮捕期限較短,難以在短時間內完成對某些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證據合法性的審查,我們通過提前介入機制,在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之前,參與到刑事案件的偵查活動中,從而監督、引導偵查行為,從源頭上遏制非法證據的產生。
(三)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
我們結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初步建立起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在明確偵監部門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審查途徑、方式、審查的內容和標準等內容的基礎上,設定羈押必要性審查前置程序,即要求辦案人在審查批捕案件時,在審查意見中要另制作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意見,根據犯罪嫌疑人繼續羈押可能性程度大小將案件評估分級,分成一級重點動態審查對象、一般審查對象、排除審查對象。在內部對審查對象歸類備案的同時,向公安機關隨案發出《羈押必要性跟蹤函》,要求公安機關及時將案件的事實證據、情節、犯罪嫌疑人身體狀況等變化告知,一旦犯罪嫌疑人存在認罪態度良好、積極賠償、犯罪情節輕微、獲得被害人諒解,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情況,便于偵監部門建議變更強制措施。該程序做到了早評估、早審查,提高了審查效率,切實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
該機制建立后,偵監部門先后審查了楊某、代某涉嫌故意傷害案,兩案均屬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情節較輕,犯罪嫌疑人有符合《刑訴法》第79條逮捕條件的情形,但嫌疑人均認罪悔罪,且有賠償意愿,僅是由于與被害人雙方就賠償數額未能達成共識,批捕階段尚未達成和解協議,故我院在批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時即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將兩案定為一級重點動態審查對象,歸類備案并向公安機關隨案發出《羈押必要性跟蹤函》。因為程序啟動高效,跟蹤及時,我們在雙方達成和解的第一時間即依法啟動對犯罪嫌疑人繼續羈押必要性的審查工作,認定對楊某、代某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分別建議公安機關對二人變更強制措施,切實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更有效的化解了社會矛盾。
另外,我院關于逮捕工作建立社會危險性“類型化”審查機制尚在摸索階段,具體操作規范正在嘗試制定之中,預計4月底之前即可完成,將為今后此項工作的開展提供更為明確和細致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