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量刑指導意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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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量刑指導意見范文1

罪犯宋某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刑期自2012年6月4日起至2013年4月3日止,留所服刑)。2013年1月1日,罪犯宋某某在監室內因瑣事與同監視服刑人員王某某發生爭執,并采用飯盒砸和腳踢等方式毆打王某某,致其鼻骨粉碎性骨折,斷端明顯移位,經鑒定已構成輕傷。同年2月28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以故意傷害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同年4月3日,經檢察機關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同年4月11日,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二、分歧意見

對本案中罪犯宋某某是否適用數罪并罰,辦案過程中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數罪并罰,因為刑法第71條明確規定在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采用先減后并的方式數罪并罰。本案中罪犯宋某某在前罪執行期間又犯新罪,因此,應當數罪并罰,按照先減后并的方式決定執行的刑期。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應數罪并罰,因為刑法第71條規定對于罪犯在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應當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本案中罪犯宋某某在提起公訴時前罪刑罰已執行完畢,因此,已不存在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故無需再數罪并罰。

三、評析意見

我們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對宋某某數罪并罰符合對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前又犯新罪并罰的適用條件

刑法第71條規定“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备鶕摋l規定,對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前又犯新罪并罰的適用條件為: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具體包括三個要件:一是針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即罪犯;二是在時間上限于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前,包括判決宣告并發生法律效力后尚未交付執行期間以及刑罰執行期間;三是又犯新罪,具體指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實施新的犯罪行為,至于該犯罪行為是否已經法院判決則再所不論。本案中,罪犯宋某某在犯尋釁滋事罪宣告后,刑法執行期間又實施了故意傷害他人的犯罪行為,因此,應當采用先減后并的方式予以數罪并罰。

(二)從刑法條文解釋的角度看,應當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和“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做正確理解

按照通說,數罪并罰中的數罪均是指“發生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的犯罪”,強調的是犯罪行為的發生,而不是犯罪行為的判決。因此,“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具體應指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實施新的犯罪行為,其關注和強調的是“行為的實施”,而不在于“行為性質的司法認定”。另外,“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是應指從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時起計算的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而非從新罪判決時起計算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對其原判刑罰的執行自罪犯又犯新罪時停止計算,以“又犯新罪”為時間界點,在此之前屬于“前罪已執行的刑罰”,在此之后屬于“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理由為:如果從新罪判決時起計算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那么對于罪犯在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案件,因新罪判決時前罪刑罰已執行完畢不予數罪并罰,就只能按照一罪來處理,且不構成累犯,與再犯罪案件相比在刑罰量上不作區分,有違罪責刑相適用的原則,可能造成罪刑的不均衡,也將影響特殊預防的效果。

(三)從刑法平等適用的角度來看,如果不適用數罪并罰,就有可能導致同罪異罰的現象

平等適用原則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則之一,是指刑法規范在根據其內容應當得到適用的所有場合,都必須予以平等嚴格的適用。刑法第4條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如果將“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再犯新罪”理解為“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犯罪行為已經法院判決”,“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理解為“法院對新罪做出判決時的殘余刑”,那么,由于案件在各階段訴訟時限上的差異,勢必將造成同罪不同罰的問題。例如,假設甲、乙兩名罪犯分別犯尋釁滋事罪各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刑期均自2012年1月1日始至2012年6月30日止。二人在2012年1月20日又分別實施了故意傷害他人的犯罪行為,經偵查和,法院分別于2012年3月20日判處甲有期徒刑1年,于2012年3月31日同樣判處乙有期徒刑1年。如果按照上述理解,對于甲數罪并罰,應當在1年以上、1年3個月零11天以下決定執行的刑期;對于乙數罪并罰,應當在1年以上、1年3個月以下決定執行的刑期,盡管最終確定的執行罰仍可能是一致的,但在同等情況同樣適用數罪并罰的前提下,對法院裁量權限制的差異,也明顯違背了刑法平等適用的原則。

(四)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來看,如不采用數罪并罰,還有可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有利被告人的原則是指在案件事實無法查清或者適用法律有爭議的情況下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推斷。本案中,假設法院審理后對新犯的故意傷害罪判處宋某某1年有期徒刑,按照刑法第71條的規定,對宋某某采用先減后并的方式進行數罪并罰,應當在1年以上,1年4個月零2天以下量刑,加上前罪尋釁滋事罪已執行的刑期,宋某某犯兩罪實際執行的刑期一般應少于1年10個月的總和刑期。如果對宋某某不采用數罪并罰,在對宋某某故意傷害罪做出判決時,由于前罪已執行完畢,則應繼續執行犯故意傷害罪有期徒刑1年的刑罰,從實踐的角度看,在不考慮減刑的情況下,罪犯宋某某因犯兩罪將被執行1年10個月的總和刑期。由此來看,從有利被告人的角度而言,也應當對宋某某數罪并罰。

(五)從刑事司法實踐的角度看,對宋某某采用數罪并罰具有合理性

故意傷害罪量刑指導意見范文2

關鍵詞:基準刑;量刑指導意見;三步驟量刑法

中圖分類號:D9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35-0123-03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并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國法院全面試行?!读啃讨笇б庖姟罚ㄒ韵潞喎Q《意見》)創造性地提出了“三步驟”量刑法,科學地規范了量刑步驟。本文在指出量刑的基準刑在適用中存在問題的基礎上,試圖對基準刑的確定做一番粗淺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基準刑的確定

關于基準刑,學界中存在著抽象個罪的基準刑和具體個罪的基準刑的討論。有學者認為所謂基準刑就是對已確定適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抽象個罪,在不考慮任何量刑情節的情況下僅依其構成事實所應當判處的刑罰量。因此,其認為量刑基準來源于抽象個罪,成為對具體個案中具體個罪量刑的參照物,所以對量刑基準的探討應當針對抽象個罪進行[1]。按照抽象個罪意義上的基準刑觀念,一旦立法規定了某罪,第二天就可以通過某種公式來確定基準刑。

最高法院規則所持的立場也與上述抽象個罪的基準刑觀念完全不同:基準刑是根據基本犯罪事實來確定的。如果針對抽象個罪設定抽象的基準刑,并作為各種不同犯罪的基準刑,這種做法看起來簡單,但不一定合理,而且實踐中很難確定,也不便操作。因為不同的犯罪案件,犯罪事實不同,社會危害性也不一樣[2]。

基準刑的確定不應簡單地、刻板地、片面地根據某一公式對某一量刑幅度進行計算,而首先應當根據實踐中大量的犯罪案件,進行類型的細分。不對事實進行細分,就貿然地對法定刑幅度進行細分,是一個非常草率的行為。所以,基準刑的確定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一個逐步尋找和確定的過程,基準刑是在具體犯罪中對具體犯罪人確定的,它更依賴于我們日積月累地對犯罪事實類型的把握、劃分。確定基準刑絕不能幻想畢其功于一役,這不僅是在我國,在其他國家也是如此,例如,日本的量刑基準也是在其近代的刑事裁判制度確立以后經過長期審判實踐中的經驗蓄積逐漸形成的量刑幅度。顯然,這樣的量刑基準絕不是根據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和最高刑,通過某種計算方式獲得,而恰恰來源于紛繁復雜的司法實務所能夠接觸到的足夠海量的案例,經過類型細分、變量統計等過程之后所獲得的[3]。因而可以說,沒有所有犯罪都通用的基準刑,也沒有固定不變的基準刑點。

二、《意見》中關于基準刑的典型問題

《量刑指導意見》在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和試圖實現量刑均衡上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在基準刑的確定方面,《意見》試圖將所有的量刑情節都通過數字來規定,這讓人想起了美國的《聯邦量刑指南》,但是目前我國仍然還有大量尚待解決的問題,值得我們反思。下面筆者想就《意見》中關于基準刑的一些典型的爭議性問題做一番探討。

1.無期徒刑與死刑的基準刑問題

《意見》并沒有對所規范罪名的無期徒刑、死刑進行基準刑的確定,那么該怎么確定死刑和無期徒刑的基準刑呢。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有必要使用“虛擬徒刑”這一理論。

所謂虛擬徒刑,是指在求解量刑最佳適度的運算過程中,將有期徒刑作為其他主刑的一般等價物,暫時將管制、拘役、無期徒刑和死刑假定為有期徒刑,并按輕重順序排列于法定刑幅度之中,借以明確各刑種在其間的位置和空間寬度,待得出量刑結論后再還原為本來性質的懲罰的刑罰程度計算方法[4]。不可否認,因為有期徒刑在量刑幅度上的廣闊性以及在實際量刑中的廣泛性決定了是作為刑種轉換一般等價物的必然選擇。但問題是如何將無期徒刑和死刑轉換為虛擬徒刑呢?

首先來看無期徒刑與虛擬徒刑的轉化。刑法第50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無故意犯罪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重大立功表現兩年期滿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而重大立功表現無疑要比無故意犯罪的悔罪程度高,從這樣的對比中我們可以看出,如果將無期徒刑轉換為虛擬徒刑的話,那無期徒刑的虛擬徒刑至少得高于25年有期徒刑。同時,我們參考刑法修正案八第15項——將刑法第78條第2款修改為:“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根據“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我們不妨也運用到無期徒刑上,結合“無期徒刑減刑后的期限不得少于13年”的規定,可以將無期徒刑轉換為26年虛擬徒刑。

我國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兩類,而一旦基準刑為死刑立即執行,表明犯罪人罪大惡極,那么那些從輕、從重的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影響可忽略不計,所以探討死刑立即執行的虛擬徒刑也將沒有多大的意義。至于死緩,我國刑法第50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參考該規定,死緩的虛擬徒刑可對應為:2+26=28,即28年虛擬徒刑。

這樣,我們可以通過虛擬徒刑將無期徒刑與死刑也納入到基準刑管轄范疇之列,運用量刑情節進行調節。通過運用虛擬徒刑這種一般等價物,在最終確定虛擬徒刑刑罰量后,還需要結合具體的刑法條款再將虛擬徒刑轉換回相應的刑種和刑罰量。根據最新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數罪并罰,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如果沒有數罪并罰的情形,有期徒刑最高20年。這就出現了一個“真空”的問題,我們且拿單一犯罪的情況來看。有期徒刑的最高限是20年,而無期的虛擬徒刑是26年,這其中存在著6年的“真空”,如果虛擬徒刑處在這段“真空”內,我們是應當向下取20年有期徒刑還是向上取無期徒刑?筆者認為此事不妨參考中間線理論,處于中間線23年以下的向下取20年有期徒刑,處于23年以上的向上取無期徒刑。同理,數罪并罰、無期與死刑等的“真空”問題也可以用中間線四舍五入的辦法來解決。

2.如何看待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影響

基準刑有兩大作用,第一是發揮起算基準的作用?;鶞市淌且粋€確定的點,在確定了基準刑之后會根據量刑情節來調節基準刑以確定宣告刑,而在確定那個標準點的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就是基準刑作為起算基準的作用。第二是發揮調節基準的作用。關于基準刑調節基準的作用,有些學者持有異議?!靶嫘?基準刑+基準刑*百分比。由于賦予了基準刑一種度量的功能,將會導致整個宣告刑其實都是跟著基準刑走,這樣會出現一些明顯不公平的現象?!盵5]就當庭自愿認罪這一情節來看,《意見》規定,可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如果一個犯罪行為基準刑為一年有期徒刑,那該情節對刑罰量的影響量就是1.2個月以下,而如果一個犯罪行為的基準刑為15年有期徒刑,那該情節對刑罰量的影響量則是1.5年以下。顯然,在同一情節作用的情況下,1.2個月和1.5年有著天壤之別,感覺又是陷入另一種畸輕畸重的局面。因而他們認為,即不管是在犯罪前、犯罪中或犯罪后的量刑情節中,對刑罰的影響量僅受基準刑比例值的影響,會出現完全一樣的量刑情節在不同的基本犯罪事實中產生不一樣的刑罰影響量,違反了以事實為依據的刑法原則[6]。

從表面上看,為了實現量刑均衡,實施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比例調節,結果卻導致量刑“畸輕畸重”的現象,但實際上,上述學者都只看到量刑情節對刑罰量的影響,卻忽視了具體案情對量刑情節的影響。量刑情節對刑罰量的影響應當反映整個案情的輕重,綜合反映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不同的犯罪行為,其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的程度不同,所以同一量刑情節對刑罰量的影響也應當不同?;鶞市滩煌?,那是因為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不同,雖然同一情節調節比例相同,但結合個案,正是因為基準刑不同而導致同一情節對刑罰的影響量不同。所以可以說,同一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影響比例相同會導致量刑畸輕畸重的想法是片面的。如果一味追求同一量刑情節對刑罰影響量相同,反倒是不公平的。

3.辯證處理規范量刑和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關系

現實生活紛繁復雜,不可能做到區分出所有的情節并細化每一個情節的基準刑,所以完全確定所有情節對應的基準刑是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比較好的解決方法則是用較為籠統的詞語去描述這些情節,雖然《意見》的精神是盡可能地細化量刑規則并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但這并不完全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完全地細化也做不到而且也沒必要。在無法窮盡的情節上用較為籠統的詞語去描繪其實也是開放了一種價值評判的口子。

現實是復雜的,法律是滯后的,我們很難完全區分清楚所有紛繁復雜的情形,這就決定了法官應當擁有適當的自由裁量空間。在量刑改革中我們要做到的是盡可能細化量刑規則,但我們不能走向另外一個極端,追求完全清晰是不可能的也是行不通的,且不說能不能制定完全清晰明確的量刑規則出來,就算能制定出來的話,那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將置于何地。量刑改革正確的方向應當是盡可能地細化規則,限制法官自由裁量、估堆量刑,但也要充分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畢竟法官不是自動售貨機,不能輸入案情并投幣之后就能吐出判決書。無論是從歷史還是現實來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司法所必需的。

4.要為特殊案件預留空間,確保量刑的實質公正

數額型犯罪按照數額確定基準刑,非數額型犯罪按照規定的情節確定基準刑,但不管是用數額還是用情節都是沒辦法窮盡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的。我們以許霆案為例,其盜竊金融機構達到17.5萬元,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按照《意見》的規定,應當在10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然后在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以確定基準刑。這樣確定的基準刑無疑是與許霆的罪責不相適應的。最后許霆案是沿用了《刑法》第63條第2款的規定,即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再如,鄧玉嬌案最后是定故意傷害罪(防衛過當)判處免刑,因為檢察機關認為鄧玉嬌具有防衛過當、自首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但是按照《意見》規定,當一個案件進入了量刑程序,由于基準刑承擔著量刑情節的度量功能,而量刑情節都是對基準刑進行百分比的調節,因此不管怎么樣都不可能出現免刑的情況。

這里又涉及一個重要的問題,即如何處理量刑形式公正與量刑實質公正的關系。量刑形式公正是指不同案件的量刑活動適用統一標準實現“同罪同罰”。量刑實質公正是指量刑結果能夠反映出案件的犯罪行為該當性與犯罪人人身危險性要素具有實質合理性,符合個案正義的要求[7]。量刑規范化改革不僅追求“同罪同罰”的形式正義,還應當考慮到現實生活的復雜性,追求個案的實質正義,實現刑罰個別化。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是辯證統一的,是處于一種動態的平衡當中,表面上看,相同的行為應當受到相同的處罰,但刑事犯罪背后都隱藏著復雜的主客觀原因,行為人對于相同的行為所承擔的罪責也未必完全相同,所以不能盲目地追求絕對的“同罪同罰”。量刑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到案件之中的各種具體情節,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找出各種主客觀原因,分清行為人的罪責,實現實質公正。

四、結語

細看《意見》會發現,雖然它規定了確定主要犯罪的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的方法,但仍然有很大的局限性。個罪的基準刑的確定,僅局限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對其行為類型的劃分較有把握的常見罪名范圍之內,并未囊括所有罪名,《意見》確定的常見罪名之外的犯罪如何確定基準刑,我們不得而知,至少無法從《意見》中找到依據;而且據以確定基準刑的方法過于籠統,操作空間過大。以交通肇事罪為例,《意見》指出,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責任程度、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這樣的規定只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樣的規定一樣,看似合理,但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意見》的初衷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實現量刑均衡,而其中關于確定基準刑的規定卻是非常籠統的,缺乏具體的指導,這無疑是與《意見》的初衷相違背。但不可否認,《意見》是量刑規范化改革踏出的堅實的一步,未來的量刑細則必將建立在完善《意見》的基礎之上,而且它還確定了一個關鍵詞——基準刑——在將來量刑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不可估量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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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謝向英.量刑規范化改革之基準刑問題[J].福建警察學院學報,2011,(2).

故意傷害罪量刑指導意見范文3

有人認為,此舉是借鑒恢復性司法理論,科學把握刑事政策,創造性地執法,促進了社會和諧;也有人認為,此舉不僅不利于保護弱者的合法利益,而且有悖于國家法律,激發更多人對社會、法治的不滿,破壞了社會和諧。

“刑事和解”,孰是孰非?

將人打成輕傷,協商賠償3000元未判刑

“早知道這樣,當初真不該那么沖動!”2004年6月9日,南京市雨花臺區市民汪飛、臧海得知他倆的案件已由區公安分局移送到區檢察院,將由檢察院公訴科向法院提起公訴時,為自己當初一時沖動將人打成輕傷的行為懊悔不已。

原來,當年4月的一天中午,汪飛到家門口附近的一家小店購買香煙。汪飛接過香煙隨手抽出一支點上,感到味道不對勁,遂懷疑香煙有假,提出要重新賠一包。

店主老馬則堅持香煙沒有問題。汪飛與老馬激烈爭吵起來。為了不影響繼續做生意,老馬很不情愿地答應賠煙。他用力將香煙往汪飛面前一扔,氣呼呼地說:“不就是想騙包香煙嗎?”

汪飛聽了這話后火冒三丈,他認為老馬侮辱了自己的人格,要老馬道歉,老馬豈肯同意。汪飛當即打電話給好朋友臧海,要他前來幫忙。

不一會,臧海趕到現場。為了怕年紀大的父親吃虧,老馬兒子小馬從屋里沖了出來幫父親說話。汪飛、臧海將小馬一頓拳打腳踢。老馬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經法醫鑒定,小馬構成輕傷。

汪飛、臧海隨后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汪飛、臧海及其家人找到老馬父子,向其賠禮道歉,在溝通過程中,竟然發現汪飛和老馬兩家居然還是遠親,雙方便有了和解的打算。當年6月9日,公安機關以汪飛、臧海涉嫌犯故意傷害罪,將案件移送到雨花臺區檢察院。

依照《刑法》規定,此類故意傷害案件,要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緩刑。就在兩人等待法院審判時,6月20日,他們意外接到了雨花臺區檢察院的調解通知書,要求他倆于6月23日到雨花新村街道辦事處參加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此案的調解。

經過調解,汪飛、臧海向老馬父子賠禮道歉,并賠償3000元醫療費,老馬父子也表示不想追究他倆的刑事責任,雙方當場簽訂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協議書,握手言和。第二天,雨花臺區檢察院建議公安機關撤案,公安機關也同意了檢方建議,作出了撤案決定。

借鑒恢復性司法原理,實行刑事和解

汪飛、臧海將人打傷了,檢察機關為什么不追究他倆刑事責任,同意他倆和受害人和解呢?原來這得益于雨花臺區檢察院和有關部門聯合出臺的“刑事和解”機制。

“社會和諧或不和諧,一個重要的衡量指標就是刑事案件數的多少。而當前發生的大量刑事案件中,屬于‘輕微’范疇的占很大部分?!庇昊ㄅ_區檢察院副檢察長顧曉寧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統計近幾年來所辦的刑事案件發現,輕微刑事案件占刑事案件總數近50%,其中輕傷害案件又占到近20%。對輕微刑事案件的處理,大部分當事人不知道可以到法院去自訴,而是要求公安機關處理。而法院對于自訴案件,常以證據不足而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造成當事人權利得不到保護。這就意味著,該類案件如果由受害人自訴到法院,被告人往往受不到刑事追究,但是同一案件如果進入公訴程序,法院大多判緩刑、單處附加刑或免于刑事處罰。同樣的法律事實,對被告人的處理結果卻是不同的,形成了法律上的尷尬。因此,不少輕微刑事案件雖經法院判決處理,但雙方當事人并不滿意,尤其是輕傷害案件雙方對立情緒很大,往往造成案件辦理了,宿怨也結下了,不能有效化解矛盾?!?/p>

雨花臺區檢察院決定借鑒國際上的恢復性司法原理,尋找輕微刑事案件最恰當的處置辦法解。

2004年4月,雨花臺區檢察院主動牽頭,組織公安、司法、街道等相關部門座談,在國內率先探索輕微刑事案件非刑罰處罰方法,并正式會簽了《雨花臺區輕微刑事案件聯合調解會議紀要》。該《紀要》要求檢察院刑檢部門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批捕和審查的輕微刑事案件,在嫌疑人能徹底認罪真誠悔過、被害人能完全諒解消除仇恨的基礎上,對雙方當事人有意向和解的,由檢察院牽頭聯系人民調解委員會對雙方進行調解。對于調解達成一致的,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文書,檢察院再依據調解文書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不訴、建議公安機關撤案的決定。

緊接著,雨花臺區檢察院又出臺了《輕微刑事案件和解機制實施細則》,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主要對下列案件適用和解:1.因一般民事糾紛所引起的,如鄰里、債務糾紛等;2.被害人有重大過錯的,如被害人無故挑起事端;3.帶有防衛性質的,如雙方毆斗過程中,侵害人有明顯的忍讓或者要求和解,而被害人仍繼續糾纏;4.當事人雙方有親屬關系;5.間接致人傷害的,如傷害結果不是侵害人直接打擊所致,而是介入了其他間接因素。

同時,只有滿足了以下3個硬“杠杠”過錯方才能免于犯罪處理:1.案件必須是輕微刑事案件,法律規定的量刑期在3年以內;2.被告人要完全認罪,態度很好,被害人則要完全諒解被告,同意不追究其刑事責任;3.被告人和被害人愿意和解,并愿意通過調解的方法解決問題。以上3個條件缺一不可。

汪飛、臧海也因此成為雨花臺區檢察院實施刑事和解機制后的最先得益者。

被害人不同意,技校生無奈獲刑

邱明和蔣維同為一所技校的學生,兩人關系很好,形影不離。一次,蔣維向邱明借錢買一雙足球鞋,邱明想也沒想就借給了蔣維400元。但兩個月后,蔣維還是沒把錢還給邱明,無奈之下,邱明天天圍著蔣維要債。

2004年5月的一天傍晚,對此不滿的蔣維約好多個朋友,將邱明喊出校園狠狠教訓了一番,并脅迫邱明第二天中午買兩包香煙到學校操場好好“打招呼”。

第二天上午,邱明想到自己一個人肯定對付不了蔣維這么多人,便偷偷買了一把菜刀藏在衣服里。

買完刀回校時,邱明見蔣維正一個人坐在操場上曬太陽。他便想單獨解決二人之間的糾紛,于是走上前去,沒說幾句兩人又爭吵起來。爭執之中,邱明拿出菜刀,將蔣維左腕砍傷,后經鑒定為輕傷。

案件移送雨花臺區檢察院審查后,檢察院考慮到邱明認罪態度好,蔣維也念在雙方曾經是好朋友的分上,不愿追究刑事責任,決定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中,蔣維要求邱明賠償各項費用共計17萬余元,但邱明無法接受如此之高的賠償數額,雖然經過檢察院多次做工作,雙方仍然不能達成一致,雨花臺區檢察院只好將案件到法院,后經法院判決,邱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賠償蔣維各項經濟損失4萬元。

據了解,自2004年4月實行刑事和解以來,到2006年年底,雨花臺區檢察院共參與調解32起輕微刑事案件,其中調解成功26起,失敗6起。對于調解失敗的案件,雨花臺區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周巧俊稱是因為受害者索賠金額偏高,對方不能接受。他坦陳,“對于每一起雙方有調解意向的輕微刑案我們都爭取調解,但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也不強迫,我們的新舉措絕不會成為受害者的索賠工具”。

周巧俊說,刑事和解,應當堅持當事人自愿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時,刑事和解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經濟賠償數額和其他補救辦法應當與被害人受犯罪損害而造成的實際損失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相適應,并且應當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賠償、補救能力。為了使和解工作真正達到教育侵害人、改造侵害人的目的,在達成和解協議、案件處理完畢后,他們并沒有使其游離于社會監控之外,而是將其融入到社會矯治中,借助社會的力量,使其盡快回歸。

議論紛紛,是破冰之舉還是始作俑者

南京市雨花臺區檢察院檢察長田躍初對記者總結說,實行刑事和解機制,他們取得了如下收獲:一是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切實保障;二是有效鈍化了社會矛盾,促進了社會穩定;三是提高了訴訟效率,司法成本得到降低;四是豐富了不的內涵,保障了不的質量。

一些法學家也對雨花臺區檢察院的刑事和解表示肯定。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樊崇義教授認為,刑事和解的基礎是我國的和合思想。在人與國家社會之間的關系方面主張“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強調“和諧協調”“與人樂樂”“上下同樂”。關于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則強調“以和為貴”,追求“人和”。 但也有人對“刑事和解”持否定意見。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刑法學教授周光權認為,刑事和解制度可能會導致與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的沖突,使得罪與刑的關系不是相適應,而是罪與刑的關系的變形;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消除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間的對抗狀態,在溝通過程中,犯罪人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被害人諒解。其試圖在刑罰制度之外探討有回旋余地的糾紛解決機制,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刑法的命令性、工具性,軟化了刑法的強制性;刑法中強調責任主義要求個人的責任,排除團體的責任??墒切淌潞徒馀c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被害人家屬也往往要承擔賠償責任,這就與刑法的責任主義相沖突。

部分檢察機關的人員對刑事和解也有異議。貴州省一位基層檢察院的檢察員陳昌烈認為,“輕傷和解”雖以“保護人權”“建設和諧社會”為旗號,實際上卻是一種只有利于流氓惡勢力,為其成長發展提供空間的刑事政策,實質是對抗社會進步,是刑事法治的倒退。

也有人認為,“刑事和解”理論的核心,在于用金錢作媒介出讓法律原則。這種以金錢為媒介的法律原則出讓,并非人人都能承受,因為并非人人都有足夠的金錢?,F實中,已經有不少富人在伺機用金錢打通法律的通道,而這一理論恰恰讓富人們疏通法律變得名正言順且明目張膽。

還有人認為,法制社會的形成,首先依賴于完備的法律制度,其次是在此基礎上保證它們在社會生活中的實現,使已制定的法律真正得到人們切實的、嚴格的遵守和執行: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實現,又直接影響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的樹立。法律可以修改,但執法不可隨意創造。

“罪行法定原則”是我國刑事法律體系的三大基本原則之一,指“依照法律定罪處刑”而不是“依照協商調解的效果和結果定罪處刑”,它不但要求“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不處罰”,還禁止適用無法律規定的刑罰和完全不定期刑;“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指“輕罪輕刑、重罪重刑”而絕沒有兩者可以交叉顛倒的含義;尤其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意義也絕對不能包容犯了完全同等罪行的兩個人,因為事后的、外在人為的因素,造成一個被判刑而另一個只需要經過訓誡道歉的情況。我國現行刑事司法制度為防止偵控主體濫用權力而設置了許多禁止性規則和約束性條款,并要求偵控方嚴格遵循不得自由處分。而在恢復性司法模式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都可以在各自階段中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在受害人參與下)。而我國非監禁刑的有限性,導致了刑事和解最終確定的解決方式于法無依。如果直接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則其確定的道歉、社區服務、生活幫助等處理結果,將與我國的罪行法定原則背道而馳。

統一尺度,刑事和解熱起來

對刑事和解的爭論,引起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注意,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把這一課題交給南京市檢察機關調研,制定出統一的刑事和解尺度。

2006年6月,南京市檢察院經過調研,出臺了《南京輕罪案件公訴政策運用指導意見(試行)》。對于刑事和解適用的范圍,《意見》規定指法定刑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附加刑的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犯罪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因民事糾紛而引發的故意傷害、過失致人重傷的案件等。但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和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等,則不在此范圍之列。

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首先,應以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答辯與當事人雙方的和解自愿為基本前提;其次,刑事和解還應以案件事實已經查明、證據確實充分為客觀前提;最后,刑事和解應對侵害人做初步的社會危險性評估。

此外,為了防止出現單純花錢“私了”行為的發生,《意見》明確了對于輕罪案件被告人建議單處罰金刑的操作規范?!兑庖姟芬幎ǖ倪m用范圍為,首先應是《刑法》明確規定可以單處罰金的犯罪;其次,被告人有繳納罰金的能力。如果未成年被告人被判處罰金,由親友代為繳納的,可以視為有繳納能力。除了這兩個條件,《意見》還單獨指出適用單處罰金刑必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適用單處罰金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初犯或者偶犯、自首或者立功犯罪時不滿18歲、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被脅迫參加犯罪、全部退贓并有悔罪表現等。在單處罰金刑的情形中,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或者單位達成和解協議并賠償到位,也被檢方列入可考慮范圍之內。 南京市檢察院檢察長劉志偉認為,這種對刑事政策的靈活把握,會促使失足青少年及犯罪嫌疑人人格和社會關系的重建。

目前,刑事和解機制已在北京、上海、湖南、安徽、福建廈門、江西撫溪、江蘇南通等許多地方開始施行。

完善刑事和解

南京市雨花臺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韓芳說,《刑訴法》第142條第2款明確規定:“對于罪行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決定?!贝思次⒆锊恢贫?。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予刑罰的被不人,檢察機關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非刑罰方法予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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