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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損害公私財物治安管理范文1
關鍵詞:車輛沖關;性質;法律認定
中圖分類號:DF6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49X(2010)-03-0023-02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交通事業,特別是公路事業的迅猛發展,交通管理工作呈現出日益復雜的趨勢,管理難度日趨加大。在管理手段相對滯后,人們交通法律意識還有待提高的今天,交通管理人員在上路進行車輛檢查或稽查中,特別是全國交通系統治超工作開展以來,車輛為逃避檢查,強行沖關沖卡,致使管理人員、路面執法人員重傷乃至死亡的事件在全國頻繁發生。據有關部門統計,近年來,全國已有20名治超執法人員在治超工作中因公殉職,最近的一次就在2009年4月3日,陜西咸陽1名治超執法人員被違法超限貨車壓死。準確的界定沖關傷人行為的法律責任,保護廣大交通管理人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促進交通事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一、罪與非罪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刑法理論,犯罪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與應受處罰性的行為。因此,這三個特征是區分一個行為是否是犯罪行為的根本標志。社會危害性是刑事違法性與應受刑法處罰性的前提,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首先取決與它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刑法》第13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可見并非所有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都是犯罪,只有社會危害較大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為逃避檢查沖關沖卡的車輛,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由駕駛員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造成財物輕微損失或給有關人員造成輕微傷害,情節較惡劣的,除追究其民事責任外,應當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故意傷害,或者第五十條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在日常管理實踐中,此類行為比較普遍,難以有效防范,往往是我們打擊的重點,也恰恰是給予及時有效處理的難點。對于此類情形,可以在以后的工作中提高攔截車輛的技巧,改善攔車設備,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以加大打擊的力度。
同時,也要注意在具體處理過程中,防止有關司法機關對行為人以罰代刑,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制裁的情況,并及時通過有效的合法途徑進行處理,以切實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二、此罪與彼罪
在現有的司法實踐中,車輛沖關沖卡致人重傷甚至死亡的案例來看,結合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主要涉嫌三種罪名:交通肇事罪(本文僅指駕駛員為主體的犯罪),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故意傷害(殺人)罪。三種犯罪有相同點,客觀方面行為人都實施了駕駛車輛傷人,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不同點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交通運輸安全,后兩種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不受侵犯。其中犯罪的主觀方面將對定罪量刑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案件的審理中,定罪直接影響到量刑,性質不同,處罰大相徑庭。因此,對犯罪行為的正確定性,對于有力的打擊犯罪,維護法律尊嚴,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下面將著重圍繞犯罪的主觀方面對三種犯罪進行簡要分析。
1.交通肇事罪
在三種車輛傷人犯罪中,交通肇事罪是情節最輕微,處罰最輕的一種犯罪。所以也是許多犯罪嫌疑人在庭審辯護中據理力爭的一種罪名,以達到給予較輕處罰的目的。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既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造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條件,可見交通肇事罪主要表現的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如酒后開車、強行超車、超速行使、無證駕駛等發生的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后果。損害結果的發生有其必然性,但必然性中也包含著一定的偶然性,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是不愿發生,極力避免的主觀愿望,是一種過失行為。結果的發生也具有一定的突然性,難以預見性,駕駛員如果嚴格按照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能夠有效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行為人明知或應知交通管理人員對其進行管理或攔截,但仍強行沖關致使發生危害結果,顯然危害結果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可預見性,性質更為惡劣,侵犯的客體非公共安全,而是他人人身權利??梢娷囕v不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強行沖關、沖卡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要件。因此,車輛不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管理,強行沖關、沖卡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不能輕易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2.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與故意傷害(殺人)罪
車輛沖關傷人案件大致可分為過失傷害或故意傷害,在具體案件中,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2004年6月26日,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就曾報道一車輛傷人案件,案件很具典型:2004年4月,某省由于油料緊張,一貨車未能在加油站如愿加到汽油,司機憤而撞壞加油站設施欲揚長而去,加油站一工作人員見此情況便上前正面攔住該車,要求其賠償損失。司機堅決不同意賠償,在雙方僵持中,車輛向前挪動了幾米,停下后,該工作人員走到車輛側面與司機進行交涉,此時司機趁機急踩油門欲逃走,上公路時來了個急拐彎,正是這一急拐彎將該工作人員壓成重傷。案件發生后,當地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在案件定性上發生分歧,公安機關經過偵查,認定該司機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并以此將案件移送檢察院。檢察機關經過認真分析,實地調查,并進行案件現場模擬。發現司機在急拐彎的時候能夠通過反光鏡看到在車邊的被害人,因此,犯罪嫌疑人對自己急拐彎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是一種“明知”,而非“預見”,最后,檢察機關以故意(間接)傷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由此可見,犯罪嫌疑人的主觀心理成了定罪量刑的關鍵。具體情況往往比較復雜,行為人有時也往往是臨時起意,一念之差。因此準確分析,正確定性至關重要,下面就針對這兩種犯罪來進行分析:
一是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過失犯罪,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維護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一種心理態度。因此,犯罪過失根據心理態度的不同,又可區分為過于自信的過失與疏忽大意的過失兩種類型,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一種排斥的、反對的心理態度。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在這一主觀錯誤心理支配下的過失行為而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明知有管理人員對其進行了攔截,但輕信能夠避免或因疏忽大意的原因,趁人不備,或另繞道沖關,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如管理人員突然發現,又緊急攔截,導致躲避不及而傷人,又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車輛傷人等),仍對他人造成傷害,此種情形應認定為過失傷害。過失傷害在此類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較大。
二是故意傷害(殺人)罪。犯罪故意(間接)就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結果的發生的一種主觀心理態度??梢妼ξ:Y果的發生是一種聽之任之的態度,現實司法實踐中,往往有行為人直面管理人員沖關,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他人的結果,但輕信管理人員會及時躲避,結果造成他人損害的惡劣后果,又或夜晚發現前方設有檢查點,但為逃避檢查,鋌而走險,在看不清前方檢查點情況的情形下,加大油門,不計后果,強行沖關,以至發生惡劣后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傷害他人后果,但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對危害結果不追求不躲避,可見根據對自身犯罪能力,犯罪對象情況,犯罪工具情況或者犯罪的時間、地點、環境等情況的了解,能夠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并非完全的偶然性。為了達到自己的既定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為,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原因不去排除,也不設法阻止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是聽任危害結果的發生。
與行為人相比,交通管理人員不論是在工具、體積、速度上,自己的血肉之軀明顯處與劣勢,不可相提并論,而工作情況的特殊性又決定了其工作的危險性,如行為人有強行沖關的意圖,并實施沖關的行為,那么一旦有人攔截,發生自身傷亡的事件往往是難以避免。因此,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應是一種“明知”的心理,是一種故意(間接)致人重傷(死亡)行為。
當然,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不能排除有行為人對交通管理人員或其他人員進行直接故意傷害的行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以至造成受害人重傷甚至死亡的后果。此類案件比例很小,性質也最為惡劣,但比較容易認定,在此不予贅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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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損害公私財物治安管理范文2
一、網絡財產的概念及其財產屬性
筆者認為,使用“網絡財產”這個概念本身就會產生許多不必要的歧義,阻礙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的順利進行。“網絡財產”概念的提出是以虛擬物品為基礎的,而所謂的虛擬物品是指通過網絡游戲客戶端技術,展現在游戲玩家面前的動態的數據組合。所以,虛擬物品實質是一組數據的組合。但是,這種數據的組合卻對人們的生活產生了實實在在的影響,如可以滿足玩家對歸屬和愛的需要,滿足玩家被尊重和自我實現的需要。并且實際上,人們也可以通過一定的科技手段控制這些電磁數據,即虛擬物品,如可以對其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對于網絡財產的定義,理論界可謂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筆者認為,所謂網絡財產是指特定人有權對一切存在于特定網絡虛擬空間內的、具備現實交易價值的專屬性的數據資料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那么網絡財產是否屬于財產的范疇?要判斷這個問題,需從精確“財產”這一基本概念入手。因為“沒有概念,我們便無法將我們對法律的思考轉變成語言,也無法以一種易懂明了的方式將這些思考傳達給他人。”①通過分析不同法系對財產的表述,我們對財產作如下定義:所謂財產,是指存在于人體之外,能夠滿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和控制支配可能的客觀物。這里所謂的客觀物不僅指客觀存在的物質,還包括在此之上形成的權利關系。財產不單是某種物質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權利的表述。根據這一定義,財產具有以下屬性:客觀性、有用性、稀缺性和可控性。網絡財產同時具有上述四個性質。首先,網絡財產名為虛擬,卻擬而不虛,而是一種本質上為電磁數據記錄的客觀物質存在,是在虛擬物品的基礎上形成的社會關系,實實在在的存在于我們的現實社會中的。其次,虛擬商品作為玩家進行網絡游戲的必備物品,能夠滿足不同玩家對歸屬和愛的需要,滿足玩家被尊重的感覺和自我實現的需要,是具有主觀有用性的。
當不同的虛擬物品在玩家與玩家之間以及玩家與游戲供應商之間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交易時,虛擬物品的交換價值得到體現,其實質是虛擬物品上的權利關系發生了改變,即網絡財產的有用性———客觀有用性———得到了實現。再次,作為網絡財產客觀物質基礎的虛擬物品并不都具有財產意義,只有在經過稀缺性測試之后才能成為真正的網絡財產。這是因為:一方面,由于網絡游戲的開發制作需要透入較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因此,游戲開發商在研發過程中加入了只能擁有虛擬物品才能進入游戲的程序,這樣,虛擬物品就成為游戲開發商持有的一種稀缺資源;另一方面,玩家對網絡游戲的心里需求越來越高,勢必造成對現有的虛擬商品的爭奪,這無疑更加彰顯了虛擬物品的稀缺性。而這當中真正反應出的是對網絡財產———虛擬物品使用權的不斷爭奪,客觀上體現了網絡財產的稀缺性。最后,網絡財產的可控性即虛擬物品的所有權的行使主要是通過帳號來實現的。游戲玩家可以通過帳號來取到、占有、使用和處分其帳號上的虛擬物品,從而實現其權利,這在客觀上體現了網絡財產的可控性,即通過帳號來實現這種控制的可能性。綜上所述,網絡財產具備了一般財產的所有基本屬性,與現實社會也發生著越來越密切的聯系,是現實世界財產法律關系的延伸。因此,現實世界的法律,應當關注和適用于網絡空間之中,而且能夠適用于網絡空間之中。
二、網絡財產刑法保護的必要性
網絡財產作為網絡空間中虛擬社會的產物,產生于網絡空間卻已蔓延到真實社會層面,不僅在整個現實社會具有不容忽視的重要地位,而且儼然將成為一類全新的財產,從而對傳統的刑法理論形成實際的打擊。
隨著網絡游戲的興起與風靡,隨之而伴生的涉及游戲內存在的網絡財產的案件越來越多,對于侵犯網絡空間中的網絡財產的行為,如盜竊、詐騙網絡游戲中使用的虛擬“貨幣”、“物品”、“武器”應當如何處理,屬于各國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論的真空地帶,而這類案件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到了無法回避的地步。侵犯網絡財產的網絡游戲違法犯罪無論是在內地還是境外,都已經成為一種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引發不安定因素的違法犯罪類型,并已經收到各國的普遍重視。在我國,刑法的功能和任務在于打擊犯罪、保護人民。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刑法所調整和打擊的行為,從根本上講是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當盜竊、搶劫網絡財產等危害行為發生后,被害人無論從物質上還是從精神上都受到了相應的損害,甚至是很嚴重的損害。這些侵權行為不僅擾亂了受害人的心理秩序,也擾亂了社會的社會秩序,從而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②
其中一些行為如果不加以刑事處罰,將嚴重危害社會穩定與經濟發展。因此,對各類嚴重危害社會的侵犯網絡財產的行為定罪量刑、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和諧社會的建設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相關法律的缺失,尤其是作為其他部門法最后保障法的刑法在此處的缺失,一方面使游戲玩家在受到侵害后求告無門,司法機關對屢屢發生的網絡財產案件無法有效地組織反擊;另一方面也使得違法犯罪分子更加肆無忌憚、毫無顧忌地實施侵犯玩家網絡財產的行為。正因為如此,刑法介入網絡財產的保護,這既是游戲玩家的客觀需要,也是客觀現實與法律精神,尤其是刑法本身機能與任務的共同要求。③
三、網絡財產刑法保護的可能性
有學者主張在刑法中保護網絡財產的安全有違反罪行法定原則和刑法謙抑性原則的嫌疑,筆者對此不敢茍同,理由如下:
(一)運用刑法打擊侵害網絡財產的行為并不違反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則
《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公私財物”和《刑法》第91條、第92條的規定,并沒有對“財物”進行具體的限制,而且第92條第4項有“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的彈性規定,如果像部分學者所主張的那樣,只要是刑法中沒有具體列舉的財產類型都不屬于刑法的保護范圍,那該條中規定的“其他財產”又有何意義呢?因此,筆者認為,將網絡財產理解為刑法規定的“公私財物”和“其他財產”并不違反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則。
(二)將侵犯網絡財產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并不違反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理論上,有學者反對將侵犯虛擬財產的行為認定為犯罪的另外一個理由就在于,在現階段條件并未成熟的情況下,將侵犯網絡財產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如果用之不當,則國家和個人兩受其害,有違刑法的謙抑性理論。④對此筆者存在著不同看法。刑法的謙抑性,根據日本學者平野龍一的觀點,是指“只有在其他社會手段不充分時或者其他社會統治手段(如私刑)過于強烈,有代之以刑罰的必要時,才可以動用刑法?!雹輷Q句話說,刑法的謙抑性是指,即使行為人的行為侵害或威脅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需要必須直接動用刑法,可能的話,采取其他社會統治手段才是理想的,或者只有在其他社會統治手段不充分時,才可以動用刑法。在目前我國的網絡財產保護中,我們并沒有發現其他的法律法規能夠為解決網絡財產的保護問題提供合理的解決措施。也正是因為法律的無力,而導致了很多被害玩家采用過激的私立救濟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這也引起了更多的糾紛,這就迫切需要刑法的及時介入,利用其威懾性來解決這一難題。因此,將侵犯網絡財產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并不違反刑法的謙抑性理論。
故意損害公私財物治安管理范文3
在××××技校法制報告會上的講課提綱
老師、同學們,大家好!
今天我來給同學們講授一些通常的法律知識,以便同學們在今后學習和生活中有所作用。我們知道,我們所處的時代是一個信息時代,同學們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接收到各種新鮮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東西,你們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們是否想過你們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須受到法律約束,法律是至高無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誰違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懲罰。
一、違法與犯罪的概念
(一)違法。違法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違反進行法律、法規,因而造成危害社會的有過錯的行為。
違法行為紛繁復雜,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歸納起來主要有三類:一是行政違法,二是民事違法,三是經濟違法。行政違法是違反現行的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例如:打架斗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走私販私違反海關法,不經批準擅自進行集會、游行、示威違反集會游行示威法,借錢不還違反民法,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結婚不依法進行婚姻登記違反婚姻法,不按約履行經濟合同義務違反經濟合同法,偷稅漏稅違反稅收法,采取非法手段惡意損害競爭對手的利益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依照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違法人應當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就應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和制裁。
(二)犯罪的概念。什么行為是犯罪的行為呢?要遠離犯罪,這是同學們首先要弄清楚的問題。我國刑法等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和完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但,是違法。
犯罪具有三個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即犯罪具有社會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種觸犯刑律的行為,即犯罪具有刑事違法性(三)犯罪是一種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今天在坐的都是學生,也就是說你們都是青少年,青少年犯罪,是青少年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對青少年犯罪,我國《刑法》第17條做了年齡及犯罪行為種類上的限制?!缎谭ā返?7條第1款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意思就是凡年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任何一種的犯罪行為,都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樣規定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的,在我國,已滿十六周歲的人,因體力、智力已相當發展,并有一定社會知識,已具有分辯是非善惡的能力,因此,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边@樣規定,是充分考慮了他們的智力發展情況,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實上的識別能力,但由于年齡尚小,智力發育尚不夠完善,缺乏社會知識,還不具有完全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他們負刑事責任的范圍應當受他們刑事責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們對一切犯罪都負刑事責任,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只有犯以上規定的八種犯罪,才負刑事責任”。由此可見,法律對青少年加以保護的同時,也給予了一定的懲罰。
那么有些同學會說,我險在還不到十四周歲呢,在這里我要告訴你們,如果你實施犯罪行為時年齡雖未達到能追究刑事責任的界限,國家法律還是有懲罰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處罰、送勞動教養、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等等。同時我認為一個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潰于蟻穴。如從小養成了各種不良習性的話,以后要改正就很難,平時又不注重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不注重規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種規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將釀成大錯。
二、在青少年中常見的違法犯罪案例及其處罰。
在這里,我給同學們舉幾個真實的案例:說明青少年由于不知道用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不懂無違法犯罪概念而釀成大錯的真實案例:
1、投毒致人死亡案。一名十四周歲的中學生投毒案,這起案件發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該學生將自己買來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灌入一點老鼠藥,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學的某教室的一張課桌抽屜里,第二天,坐該課桌的小學生喝了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這起案件偵破后,該投毒的中學生后悔不已,他說自已沒有想害死人,以為小學生吃了只會拉肚子,但是嚴重的后果已經造成,該學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懲罰,根據《刑法》的規定,投毒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后該同學被判處有期徒刑十 年。
2、敲詐勒索案。這也是近年發生的案件,被告人劉某年僅15周歲,原是某中學的學生,在一次偶然的情況下進網吧玩了一下,覺得挺好玩,以后就經常到網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網吧和游戲機,但父母不給錢,怎么辦呢,他想到了向同學下手敲錢,一天,他在某中學操場玩時,看見同學方某,劉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給他錢,并威脅方某說,你以前跟別人打過架,被打的人叫我來拿醫藥費,自己認識許多社會上的人,不給錢就叫人來打死你,方某很怕,將自己身上僅有的五元錢給了劉某,以后劉某陸續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計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劉某逼方某帶他到方某父親那騙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劉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給,劉某便將方某帶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來源:文秘站)方某手掌,用煙頭燙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錢交到劉某手中,在這種情況下,方某才將這件事告訴其父親,方某父親馬上到公安機關報案,并配合公安人員將被告人劉某抓獲歸案,劉某在接受審判時說道:“我以為只是敲點同學的錢好玩,不知道會有這么嚴重的后果”,劉某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3、搶劫、搶奪案。這是發生在前年夏天的案例:杜某十四歲,從一年級到五年級成績一直很好,在他小學畢業就要升入初中的那個暑假,在與同學玩時認識了在社會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見李比自己才大兩歲,卻比自己瀟灑得多:李某出手大方,經常帶杜到網吧、游戲室等地方玩,他很羨慕李某,于是天天跟著李玩,但是出去玩必須要有錢,李某口袋中的錢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對杜說:“我們現在沒錢玩了,要玩就必須搞錢”,他們一合計杜某決定到一個他認為有錢的同學家去搶錢,杜某帶著李某等三人趁同學的父母上班、同學一人在家之時,闖入同學家實施搶劫,同時還將該同學打成重傷。公安機關很快就破了案,將李某和杜某等人抓獲歸案。到了9月1號,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今天是開學的日子,我多么想背著書包去上學呀,當時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沒想到我的行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钡欠墒菬o情的,誰觸犯了它就要受到處罰。
刑法263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多次搶劫或搶劫數額巨大的;搶劫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持槍搶劫的;冒充軍警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搶奪公私財物處三年以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4、同學之間因瑣事互相毆斗造成傷害、死亡案。由于青少年,年輕氣盛,自我控制、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能力比較弱,常常會因為一些瑣碎小事發生矛盾和沖突,以致引發打架斗毆事件。一旦動起手來,往往都會失去理智,雙方都會造成各種不同程度的傷害。輕則鼻青臉腫,軟組織損傷,飽受皮肉之苦;重則皮開肉綻,傷筋斷骨,造成終身殘廢;甚至傷及重要臟器,流血過多致人死亡。近年來公安機關接報的侵害中小學上人身安全的惡性案件中,因學生之間矛盾沖突引發的致人傷亡案件所占比例較高。
1月4日上午10時許,一試驗中學初中三年級學生趙某(男15歲)在上課間操跑步時,因瑣碎與同學王某(男15歲)發生口角,趙某稱放學后要打王。課間操后,王與趙各率要好的同學在教室發生群毆,當趙某一方的李某(男15歲)看到王某用椅子砸趙某時,將事先攜帶的匕首取出,欲刺王某,但由于人群雜亂,誤將趙某扎傷,致趙某失血性休克死亡。
刑法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月7日上午9時許,一所職業教育學校高一(6)班學生張某(男、18、歲)與高一(10)班張某(女、17、歲)因瑣事發生口角。10時40分許,張某找來兩個男同學杜某和商某與張某發生爭吵,并威脅張“你中午等著”。張某中午下課后立即到商店買了一把匕首。12時40分,杜某和商某高一(6)班,一起毆打張某,張掏出匕首扎了杜某一刀,致其肝右葉貫穿傷,經搶救脫離生命危險。
刑法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233條)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亡刑。
2月21日,7時許,某一中高一學生趙某(男、19歲)在學校操場讀書時,被同年級學生張某(男、16歲)、李某(男、17、歲)、徐某(男、16、歲,三人與趙某有矛盾)叫到學校則所內進行毆打。趙的同班同學郝某(男、17、歲)發現后上前幫趙,5人在毆斗過程中,趙某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將張某左胸刺傷,并向李某連刺數刀,致張、李二人重傷。
刑法規定: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亡刑。
2006年4月22日,某高中,高三(10)班學生劉某(男、21、歲)因與同校高一(15)班學生劉某(男、19、歲)發生口角,劉某于當日12時用私藏的一把不銹鋼水果刀刺殺劉某,致劉某在送往醫院途中死亡。
刑法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7年10月18日21時許,某校高一學生單某(女、15、歲)與同班同在學韋某(女、15、歲)發生矛盾,雙方在校門前抓扯打斗,單某持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刺中韋某胸膛,致韋某當場死亡。
5、盜竊行為。盜竊行為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少量公私財物的行為。司法機關對于盜竊的數額標準作了規定,作為一般違法行為的盜竊行為,它的數額標準低于盜竊罪的最低數額標準。例如黃某,…..;
刑法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盜竊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慶接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巨大的;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6、流氓行為。(尋釁滋事)是指結伙斗歐,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行為。例如,無業青年張某、胡某和錢某都有不良習氣,經常糾集在一起打牌、抽煙、喝酒。一天,三人喝酒后來到農貿市場,經過劉某的水果攤時,張某順手拿了三個蘋果,胡某和錢某見狀也一人拿了兩個蘋果,邊吃邊走,攤主劉某見狀要三人付錢,三人不但不給錢,還開口大罵劉某,劉某上前與之說理,張某等三人對劉某拳打腳踢,致劉某鼻破流血,有人迅速 撥打了110報警,警察將張某三人當場抓獲。這里張、胡、錢三人的行為就屬于流氓行為,具體講就是尋釁滋事的流氓行為。
刑法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隨意毆打他人,情節嚴重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以上所列舉的例子只是較為典型的幾個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學其實很聰明,但他不用在學習上,而是用在調皮搗蛋上,喜歡逞強好勝,有事沒事惹一下其他同學,比如別人走路時他突然伸出一只腳將別人絆倒;有些同學喜歡打架,將別的同學打傷;有些同學不愛護公物,故意毀壞公共場所的物品;有的同學思想狹隘,拉幫結派,為私利爭強好勝,甚至結黨營私,拉山頭搞幫派,爭老大,把影視、文學作品中黑幫老大的陋習帶入學校,攪亂學校秩序,敗壞學校風氣;有些同學以大欺小,沒有錢買東西吃、沒有錢進游戲室就強行向弱小同學索要等等行為都是法律不允許的,如果情節嚴重的話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說你這一逞強就有可能將自己玩進班房。
三、造成個別學生違法犯罪的原因。
主要原因有兩方面,一個是主觀方面;一個是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的因素來自社會方面。一是媒體、影視、文藝作品中低俗內容的影響。二是社會現實生活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不公平、不公正的社會現象。三是家庭的影響。由于青少年學生正處于學習,成長和思想以及世界觀的形成時期,對來自影視、媒體、文藝、文學作品;社會現實中不合理的問題;家庭、親屬以致父母的言談舉止。缺乏正確的分析、判斷能力,在思想上產生了潛移默化的影響。
主觀方面的因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遇事不冷靜,自控能力差,是造成激情違法犯罪主要原因;
二是只講哥們義氣,不講是非標準,幫派老大思想作崇;
三是處理矛盾方式不正確,只講一時痛快,不計事態后果;
四是缺乏社會生活常識,行為舉止不端,個人意志至上,集體觀念缺失;
五是自我約束能力低,紀律觀念差,法制觀念淡薄。
所以在這里我要告訴同學們平時一定要聽老師和家長的話,遵紀守法,什么游戲室、網吧、舞廳等地方,同學們千萬不要進去,因為那種地方很容易接觸到一些不健康的東西,從我們辦案實踐中發現很多這樣的案例:有些平時表現較好的學生,就是由于在游戲室、網吧、舞廳等地結識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就被帶壞,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因此,我認為我們的學生,特別是步入技校的新生,要清醒地認識到這是你們人生的新的轉折點的開始,通過在校4年的學習,你們將走向社會,服務社會。不管你們以前怎樣,××××技校已是你們新的轉折點的開始。我希望同學們團結友愛,以良好的道德規范自己的行為。做一個高尚的人,一個純粹的人,一個有益于社會,有益于人民的人。在日常的生活中做到:要講究文明禮貌,不要口出污言穢語;要規范行為舉止,不要喧嘩追逐打鬧;要尊敬父母師長,不要頂撞賭氣任性;要學會交流合作,不要滋事打架斗毆;要保持環境衛生,不要隨手亂扔垃圾;要愛護公共設施,不要故意破壞損毀;要提高健康理念,不要吸煙喝酒賭博;要防患于未然,不要出現安全事故。堅持:以志存高遠為榮,以胸無大志為恥;以刻苦學習為榮,以不思進取為恥;以遵規守紀為榮,以野蠻粗魯為恥;以愛護公物為榮,以破壞公物為恥;以保護環境為榮,以亂扔垃圾為恥,以團結同學為榮,以欺辱同學為恥;以尊敬師長為榮,以忤逆任性為恥。
四、如何加強對犯罪的自我防范。
同學們在成長的過程中,有時會碰到各種各樣的不法侵害,比如說被人敲詐、被人毆打、被人搶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辦呢?我們要增強分辨能力,學會自我保護。國家的法律都是為保護一切合法權益、懲罰各種不法行為而制定的,也就是說在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時,我們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面臨危險的時候,同學們要機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爭。如果畏懼罪犯的話,就會助長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使他們有恃無恐地實施犯罪行為。
所謂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個人為減少被害的可能,進行自我保護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和方法,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條的規定,未成人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識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指青少年通過加強文化修養和法律知識,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青少年在受到犯罪侵害后應通過法律途徑,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具體來講,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青少年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規范。
實踐證明青少年一旦養成了種種不良習性后要矯正過來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費更大的力氣,因此,青少年就應該在日常生活中和學習中,處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社會公共規范,遵重社會公德,從小養成良好習慣加強自我修養,自我調節、自我完善,自覺抵制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
(二)要樹立自尊、自立、自強的意識
自尊、自律、自強是一種積極的人生態度,也是青少年進行自我防范和贏得社會保護的途徑。如果青少年自甘墮落,外界再怎樣幫助,也是無濟于事的。
(三)要增強辯別是非能力、自我控制能力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青少年只有學好知識,豐富社會生活經驗,鍛煉各種能力,才能對違法犯罪行為有一個清醒的認識。才能分清是非,青少年還要加強鍛煉身體,增強體魄,這樣有助于青少年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時候,及時逃脫或者進行正當防衛,不至于受犯罪行為的隨意侵害。
(四)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識,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未成年孩子對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講的,還必需懂得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應該采取哪些措施。根據實踐經驗,我們建議同學們如果在遭到違法犯罪行為侵害的時候,切切要記住兩點:
第一、同學們要以躲避免受違法犯罪行為侵害為自己的首要任務,不提倡你們去同違法犯罪分子面對面博斗,比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設法擺脫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報警。
第二、如果同學們發現自己正在或已經受到非法侵害的就應該采取正確的途徑解決。如及時向學校、家庭或者其他監護人報告,由家長、老師或學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的報告。例如前面所舉案例中的方某,他當時就沒有通過正當的途徑保護自己,如果他被劉某第一次搶劫時立即向父母或老師報告,就不會三番五次地被劉某搶劫。此外學生之間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學們的注意,據調查,一些學生被同學毆打后并不是向家長或學校匯報,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來報復,要知道報復傷人也是違法的,情節嚴重的是要構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
我再給同學們講另一種自我保護的特殊情形,這也是我們在平時的辦案當中常常遇到的情況。舉一個案例說明:學生蔣某假期與鄰居李某及張的幾個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蔣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車出去玩,在出租車上,蔣某聽李及朋友說:“等一下要將那人的手機搶來,另外還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沒有錢”,蔣某聽了這話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搶劫,他有點想不去,但礙于朋友情面,他跟著去了搶劫現場,實施搶劫時,蔣某站在邊上看,李某叫蔣某幫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蔣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將搜到的錢全部交給李某,案發后,由于受害人及時報案,公機機關很快將李某及朋友、還有蔣某一并抓獲,蔣某歸案后一直辯解說他并不想搶別人的錢,他覺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規定:幫助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強行劫取公民財物的行為同樣構成搶劫罪。蔣某最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舉這個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訴大家:當你開始與同伴在一起玩時發現同伴有犯罪意 圖時,你應當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話,你就要趕快想辦法遠離他,千萬不能為了哥們義氣跟著同伴去搶劫,因為你一旦到了犯罪現場,即使你沒有動手,你也難脫干系。因為受害人不管你具體有什么行為,他只說共有多少人實施了搶劫,你們這些去的人即使沒動手也都助了威。所以我們的同學以后如碰到這種情況,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要有自我保護意識,不要惹禍上身。
總之同學們如遇上不法侵害時,不要害怕,一定要沉著、冷靜,機智勇敢,要敢于檢舉揭發,積極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我們要堅信邪不可能壓正的道理,干壞事的心總是虛的,害怕的應該是他們。
以上我給同學們講述了違法犯罪的一點基本知識和如何加強自我防范方面的問題,我所講的只是給同學們起個拋磚引玉的作用,同學們要真正做到遠離違法、犯罪,健康成長,還要靠同學自覺刻苦地學習文化、科學、法律等方面的知識,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好學生、好青年。
故意損害公私財物治安管理范文4
當前我國正處于一個社會轉型期,社會經濟與社會關系正發生著有利于社會發展變化與漸進的演變。而在此期間,學校也隨著社會的影響與發展由單一的、封閉的教育機構逐漸轉變為面向社會的、服務于教育的社會窗口行業。學校直接面向社會,與社會產生各種關系,由此也給學校帶來了諸多前所未有的聯系與矛盾,這些矛盾演變或突發地形成了各類事件,在這些事件中也存在著種類法律關系,如何依法加強學校管理,如何防止與減少事件的發生與隱患,如何應對突發事件,在這些突發事件中學校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是當前公立學校管理中的一個重要課題。本文試通過長期為學校提供法律所遇到的事件、案例和媒體上的案例對這些問題作簡要評析。
一、社會轉型期的學校
我國公立學校原本是一個由國家投資設立的、單一的、封閉的、由國家事業單位干部以及其他員工從事教育活動的國家教育事業機構。學校的職能是由國家教育行政機構管理,對適齡未成年人以及接受中高等學歷教育的人提供教育服務。而在過去的近十年內,由于我國社會與經濟的快速發展,加之人口增長與進入適齡未成年人、接受中高等教育者的高峰期,原單一的封閉式教育機構已遠遠無法適應國家與社會對教育的需求。于此同時國家對教育方面的投入也落后與教育事業的發展,促使教育服務收費試行了“雙軌制”,并迅速向收費生方向靠攏,在觀點上,社會轉型期突現的各種思潮、觀點影響不少的人認為教育成為國民經濟中的一項產業,總總浪潮將學校推向了社會,使之教育機構幾乎完全成為直接面向社會提供教育消費的服務業。
于此同時,隨著國營企業的經營機制轉換、全員合同制推行與國企改制,并輔以社會救濟保障體制初設的三大步實現與完成,以及相應的成熟經驗,國家人事部逐步開始推行國家事業單位的從事制度改革,首先實行教師社會招聘與原由在編教師的聘用合同制度,成都市自2004年7月1日實行了事業單位進入社保養老保險體系。人事部推行了與企業職工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仲裁相近的人事爭議仲裁,為了配合事業單位改革,200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法釋[2003]1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使人事爭議仲裁與司法審判接軌。近期在部分學校進行人事制度與分配制度改革試點。不少的學校早已國家人事制度正式改革前率先進行了內部機制與后勤服務社會化的改革嘗試。
由此以來,學校在教育服務、社會服務領域內、學校與國家教育行政機構、學校與學校、學校與學生及學生家長、學校與社會各企業組織之間產生了廣泛的聯系,也形成了各類社會關系,學校也在此關系中,在妥善處理這些關系中得以生存與發展。
二、學校與各類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1、學校與教育行政機關以及其他行政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
教育行政機構是代表國家投資主體對學校進行管理并行使權利,因此學校與教育行政機關之間形成的行政法律關系與國有資產所有人與經營者的民事法律關系。學校與目前機制改革后的國企業不同之處在于,國家對國企實行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國企享有經營自與人事權,故國家與國企之間存在的只是財產所有人與經營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國家的代表是國有資產管理行政機關,而不存在行政管理法律關系。而學校與教育行政機關之間存在著行政法律與民事法律的雙重法律關系。
2、學校與教師員工之間的法律關系。
學校實行社會招聘的教師與實行聘用合同制的在編(指原有國家編制管理機構人員編制,即國家事業單位干部編制,特別說明的是,編制中包括極少的聘用制干部編制,人事部門俗稱“合同制干部”)教師之間因招聘合同與聘用合同分別形成勞動關系與聘用合同關系。其中,招聘合同是依據《勞動法》形成的純勞動關系,而聘用合同是依據人事部改革政策文件所形成的勞動關系,這種勞動關系也屬于《勞動法》調整的范圍,鑒于人事關系沒有法律規范調整,且在編教師與社會招聘與存在享有國家事業單位干部編制身份與相應福利待遇的,人事部門對在編人員有管理權等方面的重要差別,因此人事部至今尚不承認聘用合同關系屬于《勞動法》調整,而勞動合同與聘用合同均不屬于《合同法》調整范疇,因此就此角度上講,聘用合同的法律調整尚屬于真空或者法律空白。當然這樣看法也不完全合適,因為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13號司法解釋確定審理人事爭議案件適用《勞動法》,但人事部并不認同。2004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出法函[2004]30號《關于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復》司法文件又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3號)第一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這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是指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程序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實體處理應當適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規定,但涉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權利的內容在人事法律中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這一司法文件得到了人事部認同,這樣的結果并不意味著法律規定聘用合同與人事爭議屬于《勞動法》調整,而是最高人民法院與人事部之間達成的一種“一致”,即雙方取得表面一致的必然結果,由于該司法文件上提到的“人事方面的法律規定”根本不存在,至少在形式上未上升成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故實質上講人事爭議的司法解釋也被肢離,在審理與處理人事爭議的實務中如何具體適用法律難度非常大。
學校除教師行政管理人員外,還有不少原工人身份的職工與后勤服務的臨時用工,學校與這些人員之間是勞動關系。
3、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學校與學生未成年人這一“特殊行為主體”之間的關系,較學校與其他主體之間的關系復雜得多,是多種關系的交織表現。首先,雙方之間存在著平等法律關系,即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基于民事法律規范而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在此法律關系中,學校以民事主體的身份而存在,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對作為相對方的學生并無概括支配、命令的權力,學生也無接受、容忍的義務,而是以平等的民事主體的身份而存在,例如學校因收取住宿費、為學生訂購教材、制作校服、收取學費、購買意外保險、體檢、學校食堂就餐等事項而與學生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值得注意的是,學生在行使民事權利過程中,可能并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其主體包括是其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共同行使,因為學生無財產,也無獨立的財產支配權,支付費用往往是其家長的行為而不是學生的行為。其次是,非平等因素關系(有人稱之為“特殊權利因素關系”),其產生這種關系的提前是法律法規賦予學校對學生進行管理的職能與責任。學校作為履行特定職能的公法主體,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職能范圍內自主判斷、自定規章、自主管理的特別權力。這種依據職能的自主管理權,實際上是法律賦予學校為保證其教育教學管理目標的實現而對其內部事務進行處置的“自主裁量權”。在享有法律賦予自主管理權的同時,也承擔著相應的同等的管理法律責任,如果學校疏于管理而發生了后果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及其他法律責任(如刑事責任,由于學校不是行政機構,其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不產生行政法律關系),因此這一特殊法律關系的法律后果之一仍是承擔民事責任,故在實務中不需特別區分平等與非平等關系,而重要的是看是否承擔由此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學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權而制定的內部規則約束內部成員(學生)時所生產的內部關系,學校為了維護學校秩序、落實對學生指導管理,為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而制定的約束學生學習與生活行為的內部規范,正是由于非平等因素關系(特別權力關系)的存在,內部規范對主要內部成員的學生具有約束力。
結論: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大致可推定為準教育行政關系,既區別于純粹的教育行政關系,也區別于民事法律關系,是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法律關系。教育、管理和保護構成這一法律關系的基本內容,即法律的調整內容。學生(主要指未成年人學生)的人身傷害以及造成他人傷害是以承擔民事責任為基礎的。在學生傷害案件的實務中,要求學校應當負法定的謹慎義務防止學生受到損害。如果學校必須履行這一義務,則必須證明該義務是否實際上未履行。只有證明未盡此項義務者,學校方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學生傷害事故責任是一般地過錯責任,而不是過錯推定責任,不能采用推定地方式認定學校具有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因學校性質不同的情況也會形成不同的法律關系而導致承擔責任的法律基礎不同,例如,民辦、民營學校與學生之間應當主要是一種合同法律關系,而義務教育學校及公立學校與學生之間則應該是一種由法律(主要是行政法)直接規定的特殊的教育、管理及保護等權利義務關系。
4、學校與為學校提供服務的企業組織、個體工商戶之間的法律關系
學?;窘ㄔO、教育設備建設與技術改選更新換代、以及后勤社會化服務都要與諸多的企業組織、個體工商戶打交道,如校舍、運動場建設要與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合作;學校改造實作室、食堂要與各類供應商、安裝調試單位合作,將食堂、洗衣房、電話超市交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經營,以及門衛、清潔衛生項目交給保安服務公司等等,在這些事項過程中,不論是否進行招標投標都要與企業組織、個體工商戶之間簽訂合同并履行合同,因此學校與為學校提供服務的企業組織、服務公司、個體工商戶之間是因合同而形成的法律關系,這些關系屬于《合同法》調整的范圍。
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教育部于2002年8月21日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已于2002年9月1日實施了。由于此前我國缺乏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處理的統一規定,該處理辦法的頒布實施無疑對處理此類事件、紛爭有了一個明確具體的依據。但由于《處理辦法》屬于部門規章其效力層次較低不說,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根本不能適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司法文件規定:“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有以下三種類型:一是國務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規;二是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當時有效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但在立法法施行以后,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部門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再屬于行政法規;三是在清理行政法規時由國務院確認的其他行政法規?!保üP者注:《立法法》于2000年7月1日施行)也不能“參照”(注:不少學者認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僅是可以“參照”適用,其實際作用并不是很大)。對于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后,《處理辦法》第二章關于事故與責任的規定,只能作為學校排除自己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規定與未履行管理責任的判別標準,至于在訴訟案件中學校是否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據民事法律進行認定,人民法院的認定不取決于學校的行為是否屬于《處理辦法》排除責任的規定,而取決于學校行為是否有民事法律規定的過錯責任。
四、學校突發事件的分類
為了便于在突發事件發生后,較準確的對其認定與處理,這里有必要對突發事件以及有可能發生事故、紛爭的情形,按事件(事故)的主體、性質等要素做一個粗略地分類:
(一)、學生傷害事件(事故)
學生傷害事件,一般指學生在校接受教育期間,包括學校組織的校內外各項活動、公益任務、學生實習、軍訓等活動中、乘坐交通運輸工具時,發生的學生遭受人身損害的意外事件。大致可歸為:1、學生意外傷害事件;2、學生食物中毒事故;3、學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治安事件;4、學生行為觸犯刑法的刑事案件;5、學生患突發疾病事件;6、學生違反公序良俗的事件。
(二)、教師事件
教師事件,應包括教師與學校,教師與教師或學校員工,教師與學生之間發生的各種形式的事件。教師與學校、與教師及其他員工之間的事件可通過內部行政、調解或投訴、申訴、勞動爭議或人事爭議仲裁、民事訴訟、治安管理以及刑事訴訟等方式處理。本文主要討論因教師行為、教師工作上的疏忽、過失造成與學生之間的矛盾、沖突以及傷害事件。
(三)、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學校與校外的企業組織、個體工商戶之間因合同履行而生產的糾紛事件。這類事件應當依據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的約定,以及我國《合同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如果發生了訴訟仲裁的,其責任承擔與劃分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校內行政處理由學校決定。
五、突發事件的責任劃分
1、學生意外傷害事件
目前學校所發生的所有事件中,學生傷害事故與食物中毒事件較為突出,影響面也較大,自然對學校聲譽與發展的負面影響也最大。這里著重討論與學生有關的事件(事故)的責任認定。學生在學校期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責任究竟是一種什么性質的責任,法學理論界似乎沒有定論,由于近幾年內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頻繁發生,從而引起了司法界、理論界與社會的廣泛關注。
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這種法律關系的基本性質,大致可推定為準教育行政關系,既區別于純粹的教育行政關系,也區別于民事法律關系,是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法律關系。教育、管理和保護構成這一法律關系的基本內容,學校對學生有教育、管理的權力,同時對學生有保護的義務;學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的義務,享有受到保護的權利。在教育關系中,發生學校履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的過錯,致使學生受到人身傷害,或者傷害他人,學校產生民事責任。在中小學校學生在校期間遭受人身傷害,是學校未盡保護義務;在中小學校學生在校期間傷害他人,是學校對學生未盡教育、管理義務,對損害的發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這種責任既有教育法的性質,也有民法的性質,應當以民事責任的性質為基礎(為主)。
在民辦民營學校中,如果雙方的合同中明確約定在某些情形下學校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時,依據其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時,應當按照義務教育學校及公立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處理。義務教育學校及公立學校與學生之間則應該是一種由法律(主要是行政法)直接規定的特殊的教育、管理及保護等權利義務關系。而在義務教育學校及公立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時,應該按照相關法律的直接規定來處理。當然,如果學校(或其教師)故意侵害學生的人身權利時,就會出現普通侵權責任與上述兩種責任的競合,此時可以由學生來選擇對其有利的責任性質來向學校主張。認定學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為:即存在過錯、有損害后果及過錯與傷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學生食物中毒事故;
學生食物中毒事故,主要是指學生在學校食堂就餐,學生食用學校委托的訂餐以及學校在組織種類活動中的外購食品、餐館就餐發生的食物中毒事件。這類事件的責任大體上有:一是、學校直接責任、二是、食物制作單位責任兩類。
對于學校自己經營管理的食堂,發生食物中毒事件,學校負有經營管理責任與民事責任。不論發生食物中毒原因為何,學校均有這可推卸的經營管理嚴重過失與責任,對中毒學生均有搶救、醫治、承擔醫療費用和損害賠償責任。對于事故造成嚴重后果,觸犯刑律的直接責任人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教育行政機關可依法追究學校的行政責任。
對于學校將學校食堂交給具有法人資格、衛生防疫許可證的餐飲企業經營的,以及因學生食用餐館的食品、食品供應商的食品而發生的中毒事件,學校負疏于管理的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其他方面的責任由餐飲企業、食品供應商承擔。
3、學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治安事件;
治安案件,如學生在學校內盜竊公私財產、破壞公私財產,在校內打群架、校周邊打群架、毆打教師或他人的,賭博等尚不構成犯罪的治安案件。在這類事件中,其法律責任由學生自負,學校負有相應的管理責任。
4、學生行為觸犯刑法的刑事案件;
學生行為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處理,學生依法承擔相應的刑法處罰。在刑事案件個案中,學??赡茇撚邢鄳墓芾碡熑巍?/p>
5、學生患突發疾病事件;
學生在校學校期間,可能會突發疾病,有時還會發生較為嚴重、甚至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事件,此時學校負有及時救治與及時通知學生家長的責任與義務,如果學校未履行責任和義務,或未用時履行責任和義務的,形成嚴重后果的,學校需承擔民事責任。
6、學生違反公序良俗的事件。
在這類事件中,學校負有采取正確適當的方式,及時批評教育的履行法定管理責任和義務。正確的、適當的方式是指,采取盡可能的控制范圍,不得公布學生行為細節以及個人隱私,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激化矛盾的方式開展批評教育工作。
六、突發事件的學校責任防范
從宏觀上看,發生在學校內的突發事件以及非突發性事件事故,均與學校管理、履行管理責任和對學生的保護義務,不同程度上相關。因此,學校也不同程度地負責任。問題的關鍵在于在事件中,導致學校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其責任的大小程度,弄清這些問題,才可能有效地、減輕學校的相關責任與賠償責任。
1、認真履行管理教育與保護學生的職責與義務。
在過去已發生的諸多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沒有直接的傷害過錯,大多是由于未盡管理責任或疏于管理的過失,而導致承擔民事賠償的占多數。因此,學校一定要高度重視學校、學生安全保衛工作,依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傳染病防治法》、《食品衛生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從安全管理、治安保衛、教學安全、物品管理、衛生食品以及應急預案等六大方面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堅決貫徹落實,將安全保衛職責落實到各級、每個干部教師員工與各個環節,堅決消除事故隱患與苗頭,采取有效措施防堵管理漏洞,克服與避免出現疏于管理的過失,認真全面履行管理教育與保護學生的職責與義務。
2、及時有效履行告知義務。
告知義務是學校履行管理職責的一個重要方面與措施,也是在學校面對訴訟案件舉證中,證明學校是否履行了管理責任的重要證據之一,學校應當在履行管理職責的各個環節上加以落實。
3、突發事件發生后必須采取及時、有效地救治措施與處理措施。
當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后,由于學校負有法定的管理教育保護義務,因此不論在何種情形下,學校必須立即起動應急預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對學生或傷者、患者進行救治。對于沒有傷者的事件中,學校也必須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將事態控制到穩定,不繼續擴大的局面并果斷處理。
在處理事故發生的同時,應立即采取對其他未發生事故的部門與環節進行全面預防性檢查,并貫徹到全校。
4、及時查明原因落實責任,總結經驗
事故處理后,學校要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落實責任制度。總結經驗,完善與修訂規章制度,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并將全面證據資料與相關完整歸檔保存。
七、突發事件的處理
1、對于學生傷害事故案件,如果認定為學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不論是調解解決還訴訟解決,其賠償的項目范圍與標準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辦理。
對于責任比較復雜的案件,案例,某高中某班兩男女學生因發生了小矛盾,老師在辦公室批評教育解決時,其女生打電話給一校外青年,該青年入校進入正在批評教育的老師辦公室,用刀刺其男生胸部,該男生被學校送至附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在此案件中,刑事責任由該校外青年自負,這不須多言。但學校存在著門衛管理不嚴的嚴重安全保衛漏洞、未履行門衛管理職責以及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否則該青年不可能徑直闖入教師辦公室,當然包括學校未盡到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如果該案男生家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人身損害賠償,該校外青年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的同時,學校此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能性極大,那么,學??赡芤刃谐袚嗣穹ㄔ阂罁蛾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認定的全部賠償。對于該女生的行為是否觸犯刑律,這由公檢法等司法機關認定。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除各方當事人調解的外,也需要人民法院的裁決方能確認。但學校可以依據規章制度以及學生守則給予該女生相應的處分。對于學生的行為,應規章制度與學生守則中加以規定與修訂。
2、對于學生食物中毒事故中,除采取及時有效救治措施外,如果學生經搶救醫治全愈,將產生有關交通費、家長誤工損失、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賠償支付的處理工作。如果致殘或死亡的,還有傷殘評定、傷殘賠償金、喪葬事項、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撫慰金等賠償支付的善后處理工作。
在日常學生食物衛生管理與食物中毒事件中,要注意兩個方面:一、食物中毒的引起的原因較多,排除人為因素,從飲食角度上講,細菌、毒素、自然毒素以及不良飲食習慣,都可能發生食物中毒或急性胃腸炎,弄清引起食物中毒原因及可能性,根據個案事實、現象與證據作出準確判斷,以及及時正確的處置。在學校食堂衛生管理上,除嚴格按照衛生防疫部門的要求執行外,必須禁止可能產生食物疾病菜品、制作加工工藝,如豆角、胡豆、豆奶、生芽土豆、甜豆漿、生菜、拌菜、涼菜等禁止在學校食堂出售;供餐時食堂內的食物器具、免費菜湯必須有專人看守,防止意外發生與事故隱患。
二、要密切注意學生利用或假報食物中毒、胃腸疾病逃課或做他事的情形。學生報案后,因由校醫作初步診斷,根據現象與證據及時做出準確綜合判斷,要求學生立即上醫院檢查檢驗,或者要求學生及家長提供學生嘔吐物送防疫部門檢驗,查明病因及病源以便分清責任。如果學生拒絕去醫院的要說服與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如果學生堅決不到醫院要告知后果自負,或者認定報假案,經確認報假案的,對其依據學生守則以校規給予處分,其相關費用由其監護人全額支付。
3、學生治安案件與刑事案件中,學校在報案、配合司法機關的偵查取證方面的工作中。應征注意報案條件,需要慎重考慮,我國刑法中,不少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一個起點,這要求學校知曉或查明刑事法律規定,對于學生主要還是幫助教育為第一,如果學生承認錯誤,有個較好的認識與態度,加上金額不到起點,就不要作刑事案件報案。對于如學校盜竊案件中,設備如果不是新設備財物,就應以折舊價,或案發的市場相應價來計算,而不能以新品購置價計算。另外對于數名學生盜竊案件中,只要不是團伙作案,金額不能合計,此時涉案金額可能不會到盜竊案的起點,即不構成盜竊罪。
案例,某校某外地住校女生,同自己男朋友、親屬到校謊稱退學并要求學校退費,學校經辦人在未查實確認無誤其男朋友及親屬的身份,即為該生辦理了退學退費手續,一周后該生父親到校,稱不知道女兒退學一事,其女兒也未回家,并要求學校退費及向公安機關報案。學校考慮到該女生下落不明,如果發生生命危險或其他意外其后果比較嚴重,也打算報案,同時分析該女生可能因交男朋友家長不同意,與家庭產生矛盾,故退學躲避到其男朋友工作所在地,及未掌握相應的線索,報案公安機關也無法進行偵查,要求其父親提供線索,后其父親通知學校已找到該學生。該案中,該女生的父親原本就知道女兒的情況,此時其要求學校報案,學校應當要求其父親出具所陳述的事實真實,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書面文件,不接受其的任何要求,以維護學校的權益。該案實際上涉嫌詐騙,該女生、其男友與親屬均屬嫌疑人,而學校在未核實查證其男朋友及親屬的身份,未盡其管理職責存在明顯過失,應加強管理力度,在沒有確認親屬親友身份,除學生其法定監護人親自到校外,不得辦理退學退費手續。
4、對于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意外事件處理。案例,某住校生未到學生浴室洗澡,而私自在宿舍衛生間內沖涼,由于地面有水變滑,該學生不慎摔倒,而恰恰腳后跟碰墻腳的一塊破損的磁磚,腳后跟被劃傷。在這一事件,學校雖無責任,但仍對該學生及時救治,履行了法定要求應當履行的義務與職責。該學生的受傷與相應的醫藥費由其自負。學校應在本次事件中,應吸取教訓,經常檢查學生宿舍以及對需要維修之處進行及時維修。案例,某住校生因身體不適,服用自己從家中帶到學校的某部隊自行研制生產藥物后,產生嚴重的副作用與身體不適。本案中,學校無過錯,事件發生后,學校仍將該生送到醫院救治,解除該生的病痛與藥物副作用,及時通報其家長到該生家中慰問,同時控制了該生服用的該藥及包裝。但該生家長卻以“學生在校發生事故,學校有責任”為由,拒付醫療費及相關費用,學校用事實與證據反復對其家長作了說明與思想工作,使糾紛得以解決。
5、學生違反公序良俗的事件的處理。一般對未成年人的有違公序良俗的行為,界定為青少年的不良行為,以往的做法是通過批評、教育、幫助、自我認識等方式來使實現青少年克服其不良行為。而今社會正處在傳統向現代過渡和轉型的特定歷史時期,社會物質財富是大大增加了,社會的物質文明也較以往大大豐富了,人們在物質生活方面已基本獲得了溫飽后,除追究更豐富的物質享受外,還追究人類與動物最大的區別點,即精神需要。受國外影響追捧諸如BOBO族(即布波族。“布”,布爾喬亞(Bourgeois)+“波”,波西米亞(Bohemia))、小資族、IF族(InternationalFreeman,國際自由族),這些“族”都具有“追求與注重享受更好的生活品質”的特點,都無疑對未成年人形成了不可抵擋的影響,廣泛盲目地、超家庭經濟能力地追究物質的意識正悄然滲入。社會上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的習性,如抽煙喝酒賭博等侵蝕著學生。在校園周邊,出現了“鐘點房”,無數的網吧,學生早戀現象漫延,校園暴力事件上升,少數學生的行為已大大超過“不良行為”的概括界線。對此,學校為了保證學校廣大學生的利益,維護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履行其法定職責凈化校園,不得不采取了比以往嚴厲的措施。
在處理這類事件中,有兩個方面的問題應當引起學校的足夠注意與重視:一是,規范學生校園行為須有相應規定,并告知學生;二是,當學校對平時認為不違法的行為處理時,由于方法不當,可能引起更多、更廣泛的法律糾紛與問題。案例,2004年9月1日,成都某高校發生了“情侶大學生抱吻被開除”事件,該校學生劉力(化名)和女友羅娜(化名)因在教室接吻、擁抱,隨后順勢躺在地上。被監控錄像錄下。兩人隨后被學校該校的《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發生非法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兩名學生出于無奈將其母校告上法庭。而校方在函表述,處分決定中所稱的“非法”是指違反學校規章,在極不合適的場所,男女雙方基于性的需求,身體密切接觸的行為。因此,學校認為對他們的處理是正確的。這里暫且不論該校函中的解釋是否正確與適當,而學校應當在規章制度中對涉及學生行為的定義,并告知學生知曉,定義要力盡科學準確,不產生歧義,對于非常規用語的使用、定義或術語解釋更要慎重。就該案而言,學校有權也有責任對“非法”做出定義與做內部規定,但如果不是函告解釋,而是定義與制度中,并告知全體學生,相信兩學生會約束自己的行為,本案也許就不會發生,自然也不會卷入訴訟。
該案還有一個值得在處理校內突發事件方式別注意的問題,兩學生在律師的幫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要求撤銷學校處分決定的行政訴訟。且成都市武候區人民法院行政庭也于2004年9月9日做出“中止審理”的裁定,該院行政庭庭長張莉說,早在此案之前,該院就已受理了一起學生狀告學校的行政訴訟案,但因公辦院校作出的學校管理行政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尚未作出答復,因此才裁定中止審理此案。另外在10月份又做出“暫停執行成都某高校對兩學生所作的勒令退學處分決定”裁定。學校不論在什么條件下,它只能是國家事業單位,而不可能成為國家行政機關,其行政訴訟主體被告不適格,其次學校做出的處分決定也不是行政行為,因此學校不能成為行政訴訟案件中的被告。因此,學校在制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注意載明其處分依據以及處分的性質,以避免卷入不必要的訴訟之中。
6、其他類型事件的處理。而今學校已面對社會,學校在日常與社會各界交往時,遇到以往不可能遇到的許多方面的問題。案例,2004年10月27日新聞媒體報出9月27日《南京師范大學女生停課去陪領導跳舞》事件,新華網江蘇頻道南京10月28日電(新華社記者周國洪)發表評述。這一事件中,南京師范大學的行為正如“武漢大學另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學院教授指出,即便這是一次真正的學生領導聯歡活動,學校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來要求學生必須參加也是違法的”。學校在遇到處理公共關系時應當時刻注意其行為的合法性。
案例:王某等6人均是湖南農業大學2000級的大學生,2004年6月19日,他們因在畢業前參加全國大學英語教學水平等級(四級)考試中請“”代考作弊,而被學校勒令退學,學校按照相關規定取消了他們即將獲得的學士學位和畢業證書。2004年8月27日,王某等6人以“自己在英語四級考試時請人代考的證據確鑿,但在考試前,學校發給他們的《推薦函》中,已對他們合格大學生的身份作出確認,而且他們也完成了所有規定的大學本科教學課程,成績合格,符合校規中定義的合格畢業生的條件。學?!?004屆畢業生畢業前工作安排時間表》表明,2004年6月15日上午學校已經在畢業證、學位證上加蓋學校印章。所以,學校扣發畢業證、學位證不具合法性,應予撤消”為由,一紙訴狀將學校告上芙蓉區法院。2004年10月中旬,芙蓉區法院在湖南農業大學公開審判時,當庭宣判王某等敗訴。
對此案,芙蓉區法院行政庭胡庭長認為,6名原告在全國英語四級考試中請他人代考的事實清楚,學校給予他們的處分嚴格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的相關條例。雖然學校在作出取消6名畢業生的畢業證和學位證的程序上有瑕疵,但不是撤消不予頒發6名學生畢業證和學位證這個行政決定的主要因素。學生狀告母校,并不是一件壞事,通過這一事件,讓我們看到了學生法制觀念在加強,知道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合法權利。這個案件也提醒廣大學生,要努力學習,不要養成考試作弊的壞習慣。同時也使高校認識到了自己在行政和教學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缺陷,要規范自己的管理。
總而言之,學校突發事件會涉及到責任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及賠償范圍等很多方面,確定學校各類突發事件的的責任性質對處理此類案件非常重要。在學校突發事件中,學生意外傷害事件與學生食物中毒事件最為突出,但其事件的性質與責任往往相對容易判別,而學生違反公序良俗的事件與其他類型的事件的性質卻不易分清。對于學校在什么情形下應當承擔責任,什么情形下可以免除責任,《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也作出了一些比較具體的規定,可以作為參考,只有進行了正確定性才能做好應對與適當的處理。學校應堅持以防范為主的處理方針,理順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弄清事件的原因以及收集與保全必要的證據,對突發事件,尤其是學生傷害事故,做到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和及時妥善地處理,從而保護學校及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楊立新、朱呈義、蔡穎雯、張國宏著《人身損害賠償--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為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2、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復》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7、《給女生扎場子刀客闖進辦公室刺死一男生》
8、《南京師范大學女生停課去陪領導跳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