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方法論心得體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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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方法論心得體會

法學方法論心得體會范文1

通過參加我局組織的“解放思想改革開放創新驅動科學發展大討論”集中學習活動,使我的思想得到了進一步的解放,對這次解放思想大討論活動的重要性有了新的提高??梢哉f,開展這次解放思想大討論活動,大討論是形式,解放思想是手段,破解難題、促進發展才是真正目的。我個人認為,只有思想的大解放,才能換來事業的大發展。下面是我的幾點學習體會。

我認為:把省、市有關會議和省、市主要領導對TS改革發展的殷切希望落實到某某工作實踐中去,必須重點把握好以下七個方面:

(1)要始終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推進“服務型某某”,建設、構建和諧某某。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某某工作,不斷提高某某干部政治業務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進一步推進依法治統進程,提升“某某工作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某某數據為領導科學決策服務、某某機關為基層服務”的水平,使某某事業與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某某數據與優質服務和諧互動,某某機關與基層、社會公眾服務和諧共進。

(2)要始終堅持解放思想、更新觀念,以開闊的視野引領某某事業又好又快發展。要真正把解放思想落實到加快某某發展的實踐中,落實到提高服務水平的過程中,落實到為各級領導科學決策的成效中,使解放思想成為某某干部不懈的精神追求,成為引領某某事業又好又快發展的動力源泉。

(3)營造團結共事氛圍突出全局共同發展能力。團結就是力量。團結就能克服一切困難,取得成功,團結是無堅不摧的力量。某某工作擔負著一個地區國民經濟發展的全貌,各個處室只有相互團結,密切配合,才能使某某工作更加符合實際,在個性矛盾問題面前,會更能分析矛盾問題的實質,解決矛盾問題才能更有針對性和方向性。

(4)突出爭先進位走在全省的前面。爭先進位是科學某某的前提,能否爭先進位,首先要在思想上先人一步。一方面,必須牢固樹立憂患意識。要保持清醒的頭腦,看到存在的不足,主動出擊、爭先進位,才能以高度自覺的責任感、奮發有為的使命感和時不我待的緊迫感,始終把加快發展作為全部工作的主題。另一方面,必須強化機遇意識。能不能抓住機遇,是加快發展的關鍵。差距會在失去機遇中擴大,優勢將在搶抓機遇中形成。只有增強機遇意識,善于在發展變化中捕捉機遇,善于在解放思想中創造機遇,才能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條件,激發一切可以激發的活力,以三步并作兩步走的效率,贏得爭先進位、加快發展的主動權。

(5)要始終堅持開拓創新,不斷增強某某事業發展的動力。我們要乘省、市黨代會精神的東風,保持和發揚創新的勇氣和精神,不斷增強某某干部的創新能力。主動適應形勢任務的發展和變化對某某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要始終保持旺盛的創新力,用創新的思路、創新的方法,大膽探索,攻堅克難。

法學方法論心得體會范文2

對這里的一切還很陌生。學會去適應它一種鍛煉自我過程。心情是非常地激動,市人民檢察民事行政檢察處進行了實習。這是第一次來貴單位實習。因為貴單位能給我這種實習的機會,想向所有為我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致謝,感謝你為我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讓我不斷地補充自己,完善自己!實習時間雖不長,只有2個月,但我心得甚多。

保障社會的正義,民行處工作是針對民事和行政案件終審作出后當事人申訴展開工作的只有做好檢查工作才能真正的捍衛法律的尊嚴。保衛人民的生活。民行處的工作讓我解到檢察院的工作不一定處處直接與法相關,但處處都是為了更好的執法而服務。司法工作不僅是正面與不法分子突擊,提高當事人對法律的認識,糾正錯誤,平息民怨也是依法治國的重要途徑。如何更好更有效的解決申訴問題是司法工作中不可忽視的環節。經過短短兩個月的見習,對此我有了深刻的解。立志成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也接受了一次無形的培訓。

服務大眾,學習法律的最終目的要面向群眾。為健全社會法治,為我依法治國服務的檢察院在推進法治建設過程中擔當著重要的角色,社會上起到重要作用。現代的社會是一個開放的社會,一個處處充滿規則的社會,國家要與世界接軌,高素質法律人才的培養必不可少。因此,對人才的培養,應當面向實際,面向社會,面向國際。法學教育本身的實踐性很強,所以采用理論聯系實際,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辦學模式是比較可行的所以,大學的法學院與公,檢,法,律師事務所等部門建立良好的關系,定期安排學生見習,讓學生更好的消化所學的知識,培養學生對法學的興趣,避免畢業后的眼高手低現象,向社會輸送全面,合格,優秀的高素質法學人才,現在看來是非常有必要的

各級組織和領導的熱心關懷下,從學校走向臨時的工作崗位。堅持繼續學習,不斷提升理論素養,努力實踐,自覺進行角色轉化,培養責任心,磨礪方法論,以不辜負組織和領導的殷切期望。實習期間能夠遵守工作紀律,不遲到早退,認真完成領導和檢察人員交辦的工作,得到院領導及全體檢察干警的一致好評,同時也發現了自己的許多不足之處。這次實習是大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經歷,其收獲和意義可見一斑。

"紙上得來終覺淺,首先。絕知此事要躬行。"短暫的實習過程中,深深的感覺到自己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在實際運用中的專業知識的匱乏,這時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含義。結合在民行處的工作和自身的專業,深刻地認識到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需要理論的指導,但是法學的發展是實踐中來完成的所以,法學教育應當與實踐結合起來,采用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辦學模式,具體說就是要處理好"三個關系":即課堂教育與社會實踐的關系,以課堂為主題,通過實踐將理論深化;暑期實踐與平時實踐的關系,以暑期實踐為主要時間段;社會實踐廣度與深度的關系,力求實踐內容與實踐規模同步調進展。

做一個部門的見習人員,其次。必須熟練操作電腦,尤其是打字技術與WordEcel掌握,否則,可能會延誤一份重要的任務。而我所在貴單位,對文字要求較強的因此,要準確無誤地處理好文字,其中包括文章的段落層次的劃分,句子結構的合理,詞語搭配的準確等多個方面的要求。想不管是文書性秘書,還是操作性秘書,文字的表達準確,清晰,條理對任何一個企事業單位都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這樣的實習生必須要應對的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通過這次實習,再次。深覺自己有許多不足之處,今后的生活中,會朝著自己的目標,不斷努力學習,彌補不足,為自己的理想而奮斗!將自己所學的知識應用于實際的工作中,實踐中我知識得到鞏固,解決問題的能力得到鍛煉;其次,本次實習開闊了視野,使我對檢察工作在現實中的運作有所了解,也對接人對事有了進一步的掌握;此外,還結交了許多檢察員和優秀的工作人員,對于我實習提供了良好的環境和悉心的指導,指導我理論學習的同時,也教了很多做人的道理,心得體會良多。略述一二。

要認識自我提高自身實踐能力。

學習是不斷地汲取新信息,信息時代。獲得事業進步的動力。作為一名大學生更應該把學習作為保持自身先進性的重要途徑。見習過程中,結合工作實際,不斷學習理論,業務和社會知識,用理論知識武裝頭腦,用學來的業務知識提升能力,以有限的社會知識不斷拓展視野。社會本身就是一個大學堂。作為一名大學生,要經常性地和社會打交道。與各種各樣的人交往,從某種程度上可以決定一個人工作的成功和失敗。因而,豐富的社會知識是工作順利開展的劑。想只有以海納百川的開闊胸懷,接納吸收各種各樣的社會知識,才能豐富自己作為一個社會人的內涵,拓展自己的視野,促進自己工作的順利開展。

繼續保持自己在上學期間養成的讀書看報的習慣,自參加見習工作后。工作之余,每天堅持一定時間的自學,以了解和吸收最新的信息。各項工作中積極完成項目任務,參與各種會議,解工作情況與工作要求,樹立工作責任心。對工作和生活進行經常性的反思和總結,生活中學習生活,工作中學習工作,理論學習中關注理論的實踐特性,實踐中對實踐進行理論反思,以提高實踐活動的品格。"理論是灰色的生活之樹常青"只有將理論付諸于實踐才能實現理論自身的價值,也只有將理論付諸于實踐才能使理論得以檢驗。同樣,一個人的價值也是通過實踐活動來實現的也只有通過實踐才能鍛煉人的品質,彰現人的意志。

不同的社會環境中做好自己。

從學校走向社會,雖然自己是法律科班學生。首要面臨的問題便是角色轉換的問題。從一個學生轉化為一個單位人,思想的層面上,必須認識到二者的社會角色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學生時代只是單純的學習知識,而社會實踐則意味著繼續學習,并將知識應用于實踐,學生時代可以自己選擇交往的對象,而社會人則更多地被他人所選擇。諸此種種的差異。不勝枚舉。但僅僅在思想的層面上認識到這一點還是不夠的而是必須在實際的工作和生活中潛心體會,并自覺的進行這種角色的轉換。

做事先做人

法學方法論心得體會范文3

一、法律基本原則之維:尋求立法原旨與社會現實的統一

[典型案例類型1]在當前勞動爭議類型案件的審理中大量出現交通肇事侵權損害賠償與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工傷賠償相競合的案例,這些案例給我們提出一個損害事實能不能同時得到兩個賠償的難題。根據法理,一個損失只能得到一個填補性的損害賠償,填補的方法是填平,而不是雙倍賠償。由于立法的缺失,加之最高法院關于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是單向的,并不能及于工傷待遇糾紛,各地中基層法院對此問題的理解不一致,因此,目前全國各地法院對于這種競合賠償案件有三種不同的判決方法:單項賠償、雙項賠償、單項賠償加部分內容雙項賠償。這是典型的同案不同判案例,這類案例體現的問題提示我們思考如何基于法律的基本原則來處理相同類型的案件。

過去法官適用法律往往是在具體的法律文本中尋找可對號入座的法條,法律適用的方法和過程非常簡單,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圍也非常?。划斍胺ü倜媾R的糾紛日益紛繁棘手,而立法速度也始終跟不上社會矛盾和糾紛的發展步伐,法律自身又常常因有漏洞或沖突而難以取舍、難以適用,法官不得不嘗試多種方法理清法律的脈絡,探索法律背后的意義,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空間也日益拓展。我們思考如何確保法官正當行使自由裁量權與統一法律適用問題,首先應當從立法的精神與社會現實的需要相統一的維度來展開。法律基本原則和法律精神不僅是統一法律適用基礎,也是法官正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戒律和基礎,創造性地運用法律基本原則和法律精神來審理裁判案件是司法技能中的技術核心,這不僅是一種理念,也是一種實用的思維路徑和方法。法官在理解法律基本原則內蘊法律精神的適應性基礎上適用法律,以及在法律基本原則的基礎上正當行使自由裁量權是法官在現代社會創造性司法的基本方法。

傳統之中,主流的觀念是將法律基本原則排除在法律體系之外,很少有法官在適用法律時認真考慮法律的基本原則。法官在裁判案件時能否適用法律基本原則,取決于法律基本原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西方分析主義法學派代表人物哈特提出了“規則模式論”,將法律看作是一個規則的集合體,把法的要素全部歸結為各種“規則”,而將“原則”等要素排除在外,是一種典型的“規則中心主義”?!?〕在規則中心主義理論框架下,法律基本原則被排除在法律體系之外,且沒有法律效力,法官只能適用具體的條文,而不能適用法律基本原則。規則中心主義理論最大的缺陷是導致了“惡法亦法”的后果,使法官的法律適用只能囿于具體法條而無法拓展和創造。新分析法學派的規則中心主義理論受到了美國新自然法學派和社會法學派的批判。美國新自然法學派代表人物德沃金提出了“規則—原則—政策模式論”,他認為,法律除了規則成分之外,還包括原則和政策的成分,而且在疑難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后兩種成分往往起著更重要的作用。〔2〕而美國社會法學派代表人物龐德提出了“律令—技術—理想模式論”,他認為,如果把法律理解為一批據以作出司法或行政決定的權威性資料、根據和指示,那么,法律就是由律令、技術和理想三種要素或成分所組成。其中“律令成分”本身僅是“由各種規則、原則、說明概念的法令和規定標準的法令組成的。 ”〔3〕龐德和德沃金所倡導的原則中心主義理論對哈特把法的要素歸結為規則的觀點持批判態度,認為法律基本原則同樣也是法的要素,德沃金甚至認為原則是比規則更重要的一種法律要素構成。原則中心主義理論將原則引入法律體系,使法律體系從一個在邏輯上和正當性上自立自足的體系轉換到一個流動的、開放的體系。審視規則中心主義理論與原則中心主義理論,兩者都有一定的缺陷。規則中心主義理論為了克服絕對自由裁量主義的弊端而產生,但它力圖從司法過程中排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否定法官的自主創造性,使法律陷于僵化而不能滿足社會生活的需要,使法官的司法過程毫無生氣甚至壓抑公正的需求。原則中心主義理論雖然克服了規則中心主義理論的不足,但因過分強調原則至上的權威,又可能忽視規則的權威,因賦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權而可能導致絕對自由裁量權的弊端重現。因此,我們應當正確認識引入法律基本原則的目的與價值。法律基本原則的引入是人們為了擺脫“絕對自由裁量權”和“絕對嚴格規則主義”這兩種極端的主張而尋求嚴格規則與自由裁量相結合之路。〔4〕基本原則的引入一方面彌補了成文法規則的不足以應對法律適用的機變之需,另一方面承認了法官在法律適用上的自由裁量權,承認了法官適用法律的創造性和主觀能動性。當規則無法適應法律適用需要時,隱居在幕后的法律基本原則便走到了前臺。將法律基本原則引入法律體系之中,既是為了彌補成文規則之不足,也是為限縮自由裁量權;它既為司法能動性提供了依據,也為司法能動性界定了合理的范圍?!?〕近幾年來,各個法理學派幾乎都將法律基本原則納入法律體系之中,承認法律基本原則是法律的一部分,認為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一樣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基本原則體現了立法的基本精神,是整部法律的精神所在,應當與法律的具體條文共同構成完整的法律體系。只有把價值、形式、事實結合起來才是完整的法律,法官適用法律必須綜合考慮法律的價值、形式和事實的統一。法律基本原則是法律價值的抽象與綜合,是法律精神在法律中的外化,必須得到充分的理解與重視。

受規則中心主義理論的影響,法官在審理裁判案件時普遍將法律適用理解為法律條文的適用,法官在裁判文書中“認為”部分的說理也僅限于對制定法具體條文的解釋與適用。就司法審判的現狀而言,制定法的法律條文所調整的范圍是有限的,而法律事件和紛爭卻是無窮的,任何制定法都存在不周延性和局限性,都無法包含對所有訟爭的對應性、適用性。一些法學家甚至戲稱制定的成文法一經頒布就落后于現實需要。為了補救成文法天生的“落后”性,法官必須具備正確解釋法律和彌補法律漏洞的司法技能。法官最重要的司法技術之一就是靈活運用法律基本原則,如何在審判中學會適用法律基本原則是法律適用的關鍵所在,也是正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基礎。法官應當能夠根據法律基本原則以及其中蘊含的法律精神來推導案件事實,作出符合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裁判,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也應當以法律的基本原則為基礎。法律基本原則的引入為法官正確理解和解釋法律提供了一條路徑,運用法律原則來說理必然需要法理的延伸,需要對法條進行綜合性和整合性解釋。法官是否具有開拓創新精神,法官裁判案件是否能夠并善于適用法律基本原則判案,是判斷現代法官法律適用水平的重要標準。目前,我國法官運用法律原則裁判案件還存在一些問題,有一些缺陷。究其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長期受規則中心主義理論的影響,法官的司法理念局限于簡單的法條適用;二是由于體制上的原因,法官思維長期受現行司法解釋體制的禁錮,不知、不愿、不能發揮司法的創造性。我國法院體制的設置只將司法解釋的權力賦予最高法院,而將個體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時的法律解釋排除在外,造成法官無法正當行使自由裁量權,這也是當前司法審判中同案不同判的根源之一。典型案例類型1現實處理結果中的同案不同判現象就是機械的邏輯三段論導致的,這種模式不符合現實需要,也違背了司法審判的運行規律,應當予以改變。

倡導法官對法律原則的適用能力,首先體現的是法官對法律精神的理解與解釋的能力。法律解釋包含三方面內容:一是指確定法律規范內容,探求立法意圖(包括立法者立法時的主觀意圖和法律本身所反映出的客觀的立法目的與意圖),說明法律規范的一種行為和過程;二是指規定法律解釋的主體、權限、程序、方式和效力等問題的獨立解釋制度;三是指法律解釋過程中作為技術所運用的一系列規則和方式?!?〕對法律基本原則的解釋與適用實際上就是對立法意圖的探求,法官尋找最佳法律規范的過程實際上也就是尋找法律精神與立法宗旨的最佳闡釋的過程。司法中所說的法律解釋,其最終目的不限于對法律(文本)的理解,或者說不是為理解而理解。法律解釋者對某個法律文本進行解釋,不只是限于理解該法律文本,而是要將該法律文本作為判決的準據,亦即為了解決具體案件即正確適用法律而理解。換言之,法律解釋以法律適用為目的?!?〕法官適用法律應當對法律所蘊含的法律精神和立法意圖有個整體把握,只有先弄清了法律條文和原則之中的法律精神才能更好地適用法律,才能在裁判中體現法律的精神,也才能在法律的基本原則之內正當行使好法官自由裁量權。德沃金曾在其名著《法律帝國》中說到:“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是帝國的王侯?!薄?〕這句至理名言道出了法官適用法律之重要。離開了法官的法律適用,法律是一紙空文,而法律非經解釋不能適用?,F行司法解釋權力設置體制對法官解釋法律權力的控制與限縮,導致法官適用法律的教條化與弱化,遇有疑難案件,無法正確解讀。目前要完全改變這種狀況尚需時日,特別是體制的問題還依賴于司法體制甚至政治結構的有效調整。但是,法官在法律適用和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過程中完全可以先行嘗試通過對法律基本原則的解釋與適用來提高法律適用能力。適用法律基本原則裁判對法官司法能力提出了挑戰,這種法律適用方法完全可以作為法官能力培養的良好開端。法官適用法律能力的提高與法律基本原則的適用應當形成一種良性互動關系,由此推動法律適用的統一。

法律基本原則系憲法的具體化、法律之抽象化,其在法律體系中并非僅僅只起宣示性作用,而是具有實在的法律拘束力量。法律基本原則的適用價值在于以下方面。首先,法律基本原則是法官進行法律解釋的基本準則。法律解釋的內容不得與立法的宗旨或基本原則,也即法律精神相違背。成文法的局限性是指法律基于其防范人性弱點的工具特質在取得其積極價值之同時不可避免地要付出的代價,是法律由于其技術上的特點不能完善地實現其目的的情況。法律局限性包括: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和滯后性?!?〕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必須要求法官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法來加以彌補和矯正。所謂法律解釋就是法官對法律精神和立法意圖的闡明。德國法學家薩維尼曾對法律解釋以高度評價,他說:“解釋法律,系法律學之開端,并為其基礎,系一項科學性之工作,但又為一種技能?!?0〕法律解釋的方法多達十幾種,包擴文義解釋、法意解釋、擴張解釋、限縮解釋、當然解釋、目的解釋、合憲性解釋、比較法解釋、社會學解釋等。如此眾多的解釋方法,法官在適用法律的時候究竟以哪一種解釋方法為主呢?學者的認識并不一致。我們認為所有的解釋方法都應當是在法律原則基礎上的解釋,都是體現法律精神和立法宗旨的解釋。法律解釋應當以法律基本原則所蘊含的法律價值為基準,法律解釋應取向于價值,而這些價值則以法律原則的方法表現出來。〔11〕以法律原則為標準,有助于法官正確認識法律的精神實質,準確理解立法的目的,從而減少法律解釋超出合理界限的可能。其次,法律基本原則是法官補充法律漏洞的根據。相對于制定法,法律漏洞就是“制定法漏洞”,即對于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在制定法中通過法律解釋來得到答案,而要對其是否有漏洞進行探討;如果相對于“法”, 即把“法”思考為整個實證法,除制定法外還包括習慣法,那么在制定法和習慣法均不能提供答案的地方,才可能出現漏洞?!?2〕對于“開放的”漏洞要用類推適用來填補,對于“隱藏的”漏洞要用目的論限縮來填補。〔13〕法律原則以其極為彈性的規定授予運用者廣泛的價值判斷空間,實際上等于承認法官在必要的情況下有補充立法的權責。對法律漏洞的補充應當是法官適用法律原則的一項重要內容,法律漏洞的補充,是法律解釋活動的繼續,在性質上屬于一種造法的嘗試,而非立法活動?!?4〕法律漏洞的填補方法大體上可以分為三種:其一,依習慣補充方法;其二,依法理補充方法;其三,依判例補充方法。其中依法理補充方法就是依據法律原則補充法律漏洞的方法。楊仁壽先生認為,所謂法理,指法律之原理,亦即由法律之根本精神演繹而得之法律一般原則?!?5〕依法理補充方法即指法官必須以法律基本原則作為補充法律漏洞的工具。

綜上所述,法律基本原則的適用是法官準確適用法律裁判案件的重要職業技能。正如丹寧勛爵在《法律的訓誡》中引喻:“法官應該向自己提出這么個問題:如果立法者自己偶然遇到法律織物上的這種皺褶,他們會怎樣把它弄平呢?很簡單,法官必須像立法者們那樣去做。一個法官絕不可以改變法律織物的編織材料,但是他可以,也應該把皺褶熨平。 ”而法律基本原則就是熨平這皺褶的“熨斗”?;氐降湫桶咐愋?的處理,應當依據民法公平原則確立統一的適用法律方法,即只能得到填平的補償,而不能是雙倍的賠償,這樣才是公平的判決,也只有依據法律的基本原則———公平原則才能相對統一此類典型案例的法律適用方法。

二、法條整合解釋之維:尋求法條邏輯體系與法意的統一

[典型案例類型2]在實際生活中出現了較多的公民訴訟索酬類型的案例。民事訴訟法規定公民可以訴訟,律師法規定公民不得以牟取利益,司法行政管理規章也有條件限制公民訴訟。對沒有律師資格的公民以個人名義訴訟是否能夠收取報酬的爭議案件,根據法律位階的不同,不同法律之間,不同條文之間確有一定的沖突和矛盾,導致各地各級法院法官對此問題的理解各異。各中基層法院法官對此類案例的處理有三種判決結果:即按合同約定給報酬、不給報酬、按照實際付出勞動適當給報酬。這也是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例類型,這類案例體現的法律適用問題提示我們思考如何整合各不同位階的法律、法規來整體性解釋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則,從而相對統一地適用法律。

對法條的整合理解是法官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經常用到的一種重要的思維路徑和法律方法。法官常常會碰到這樣的情況,不同的法律對同樣問題有互相矛盾的規定,或同一部法律前后條文之間有明顯沖突,或幾部位階相同或不同的法律對同一事實的法律適用都有不規則、不系統、不完整的表述,或既有法律,也有政策。此時法官適用法律就需要進行法條整合。所謂法條整合是指將不完整的、不規則的、不協調的法條整合為完整的、規則的、統一的可適用的法律規定。法條整合的目的在于清楚表述法律規定的主項和謂項,使之形成一個從形式上一看便知的完整邏輯規范,從而便于法官將案件法律事實與判斷的主項法律要件進行比較,為適用法律作好準備。現行有效法律規范是一個由法律規則、法律原則和一般的法律思想及法理念構成的復雜“體系”。只是,這一“體系”并不是概念發現學所致力建構的那種封閉的、邏輯自足的體系,而是一個開放的體系。它在個案裁判中逐漸形成,并且內容被不斷地具體化和填充?!?6〕波斯納法官認為現行法規范的開放結構雖然產生了疑難案件,但也正是由于法規范的這種開放性,才使得疑難案件得以解決?!?7〕法、法規范的這種開放性決定了法官適用法律時需要發現法律。法律發現是指在某一特定的制度內用來發現與解決具體問題或在具體問題上確定與案件相關的法律原則、規則的意義而使用的方法。〔18〕法律發現包含了法的整合技能,是法律方法之一種。法律方法是以某個特定的,在歷史中逐漸形成的法秩序為基礎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問題之答案的學問,〔19〕是法官在現行的法律規范群落之中尋找最佳法律規范的裁判方法。

法律規范的開放性構建了法條整合的邏輯性,當一個法條明確表述一項完整的法律規定時,我們不需要進行法條整合,只需直接適用。當一個法律條文表述多項法律規定時,就需要法官將擬適用于案件裁判的法律規定從中抽取出來,并按“主項、模態詞、謂項”的邏輯結構進行整合。當一個法律條文雖然在形式上表述了一項法律規定,但實際上需要與其它相關法條整合之后才能構成一項完整的法律規定時,就需要法官在適用時將幾個法條整合成具有完整邏輯結構的法律規定。當一個法律條文表述法律規定的主項,一個法律條文表述法律規定的謂項,則需要把兩個條文整合起來才能構成一項完整的法律規定。當一部法律之中的法律條文表述法律規定的主項,而其它一部或幾部法律中的法條表述法律規定的謂項,或一部法律條文雖然同時表述了一項法律規定的主、謂項,但實際上還是需要與其它法律中與其相關的法條整合之后才能構成一項完整的法律規定,則需要將不同法律中的條文進行整合構成邏輯結構完整的法律規定。

從法官完成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以后,法官就開始適用法律的過程。法官適用的過程就是一個法官尋找最佳適用法律規范的“尋法和找法”的法律發現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法官以審理查明的法律事實為依據,憑借自己對法律體系及法律規范的理解,為案件的處理尋找可適用的最佳法律規范。英美法系國家是判例法制度,法律規范寓于無數法官創造的判例之中,只要法官找到了與本案事實基本相同的前案判決,也就找到了可適用于本案的法律規范;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實行的是成文法制度,法律規范寓于預先制定的成文法條之中,法官必須找到足以解決本案爭議問題,能夠形成完整邏輯結果的全部相關的法律條文(包括法律基本原則),并進行整合,“尋法和找法”才算是基本完成了任務。

在成文法國家,法律體系的特征、形式與內容的相互關聯,既給法律適用帶來了方便,也給法律適用造成了一定的困難。成文法體系在形式上通常由基本法和若干特別法組成,如我國的民事制定法就是由《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繼承法》等各單行民事法律以及具有(或包含)民事性質的綜合法規組成,每一項法律或法規之內又有基本原則與具體條文之分,其中有的還細分為編、章、節、條、款、項等,這無疑給法律適用提供了“尋法和找法”的線索。但是,成文法的體系化要求又常常使法律規范的實質內容與表述形式發生錯位,從而使得處理某一具體問題的相關法律規定常常被分置于不同的法律法規或分置于同一法律不同的編、章、節之中,從而給法律的協調適用制造了非故意的障礙。要克服成文法之找法的困難,為案件的公正處理尋找最接近法律規范,要求法官必須掌握尋找最接近法律規范的技能,必須全面掌握法律體系知識,善于運用法律解釋方法,理解法律規范的結果及與法律條文的相互關系,嫻熟運用找法的操作技巧和法條整合的基本方法,其中全面了解法律規范的結構與法律條文的關系是找法的基礎和前提。解決某一具體糾紛的法律規范可能由多個相關法律規定構成,這種現象表明按照相應完整的邏輯結構來進行法條整合是一項重要的法律適用技能。一項完整邏輯結構的法律規定包括主項、謂項和模態詞三個組成部分,主項表述法律要求,謂項表述法律效果,模態詞是將主、謂項連接起來的判斷性詞語。法官適用法律需要找到相對應的完整邏輯結構的法律規定,而成文法的體系化又造成了法律規范的不規則和不完整。因此,法官在適用法律時必須掌握法條整合的技能,法條整合是法官找法的重要法律適用技能,是法官在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內用來發現與解決問題或在具體問題上確定與案件相關的法律原則、規則的意義而使用的方法?!?0〕法條整合的過程實際上也是一個法律發現的過程。

成文法并非對所有糾紛的解決都給出現成的答案,事實上法律完全對應事實的情況都很少,法條必須經過法官的思維加工,對可適用法律進行法律識別并結合法律與事實之間的互動關系對法律進行重新理解和解釋才能構建適用于個案的裁判規范。法律的模糊性、不周延性甚至是法律漏洞需要在司法過程中由法官來發現,法律之規范內容有待法院之解釋適用而具體化、生活化。因此,法院的判決不論其是僅為法律解釋,或進一步法律補充,事實上最后皆賦予法律以與時具移的生命力。結果法院裁判工作的重點越來越從單純根據法源、適用法律,移至法的發現?!?1〕法律條文之中有時沒有直接可適用的條文,這就需要法官運用法律方法在現成的成文法中找尋可供適用的法律,現實生活中的案件有許多是新穎、復雜、疑難案件,單個的法律條文有時難以涵攝相對應的法律事實,法官只有在現實的法律規范之中運用法律整合的方法來發現法律。法條整合的法律方法一方面保證成文法的安定性,使法官在具體的案件中不得為獨立之評判,在一定程度上恪守成文法本身的固有法律精神和立法意圖;另一方面又發揮了法官的主觀能動性,使法官能夠通過法律方法創造性地適用法律?;氐降湫桶咐愋?的處理,應當依據法律的立法基本精神和原則運用法條整合的方法來整體性解釋和適用法律,只有將所有相關的法條整合成一個整體來解釋和闡釋才能真正地正確體現法律的精神和原則,據此作出的判決才是公平合理的判決,也只有依據整體性的法律精神和原則才能相對統一此類典型案例的法律適用方法。

三、情理法交融之維:尋求社情民意與法律效果的統一

[典型案例類型3]在近10年的時間里,知假賣假索賠的各種類型案例花樣不斷翻新,但案例所體現的社會矛盾卻日益激烈。案例中有確實不知假而索賠的,也有知假買假索賠的,但審查判斷是否“知假”的標準比較難以把握。因此,對于與“王海打假”相同性質的典型案例,究竟能否獲得雙倍賠償的爭議持續了多年,目前國內對此類案例也有兩種判法:判雙倍賠償、駁回訴訟請求。怎樣解決此類案例同案不同判的問題?我們在什么層面可以統一此類案例的法律適用?兩種決然相反的判決結果提示我們需要尋求運用情理法交融的裁判思路和法律方法來解決統一法律適用問題。

法律要求社會公眾來遵守,社會公眾如果不尊重法律,或者法律的價值與社情民意相悖,那么法律就失去了價值與作用。法官適用法律裁判案件應當充分考慮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應當適度考慮社情民意價值取向與判決的契合。強調案件處理的兩個效果的統一是我國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司法原則或者司法政策,司法審判工作強調群眾路線也是適度考慮社情民意的重要司法政策依據。在法律適用中強調兩個效果的并重和適度考慮社情民意要求法官適用法律不能機械呆板,而必須有靈活性、創造性,要能夠根據具體的案情運用不同的法律方法來創造性地適用法律,彌補法律漏洞,達到最佳的效果。法律效果并不是指機械地適用法律,社會效果也不是隨意創制和廢除法律規則。社會效果是裁判技能的度量衡,是對案件處理結果的評價尺度,對于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判斷必須具有客觀性,追求“兩個效果的統一”是法官適用法律的一條重要經驗法則。 “兩個效果的統一”不是應時的提法和權宜之計,而是具有深刻法理內涵的科學命題。從社會學解釋來看,強調“兩個效果統一”是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和方法。古今中外的司法審判實踐經驗都證明,機械地適用法律有時會帶來荒謬的錯誤結果。

法官適用法律要避免兩個極端:一是機械地理解現行法律,把現行適用法律變成僵化呆板的教條;二是完全無視法律的基本原則和法律精神,把現行適用法律變成法官裁判案件隨心所欲的工具。強調“兩個效果的統一”則能有效地校正這兩種極端。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并非截然對立,相反是統一的,社會效果本身是法律效果的有機組成部分,兩者不是兩種效果,而是一種效果的兩個側面,兩者之間根本就不存在著所謂對立的關系。雖然法律解釋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但無論采用哪一種解釋方法,都應當最終闡釋法律的精神和立法的意圖,無論是從純理論的角度,還是從社會學的角度,其解釋的要旨和結果應當是趨同和一致的。在進行法律解釋時曲解“兩個效果的統一”,將原本統一的法律價值和功能人為地分離,并以此作為背離法律的托詞或借口,其本身就是錯誤的解釋方法。在前提錯誤的情況下所作的解釋必然是對法律精神和原則的曲解。法官解釋法律的真正作用就是要運用法律解釋的正確方法來創造性地解釋和適用現行法律,而絕對不能曲解法律。強調“兩個效果相統一”實際上是運用社會學解釋方法來對現行適用法律所作的解釋,是為了追求正當的社會效果而對現行適用法律條文作出更為符合法律精神和民意的解釋,這種解釋本身不但沒有偏離法律效果,而恰恰就是對法律效果應有文義的正當性詮釋。正如丹寧勛爵在其名著《家庭故事》中所論述的那樣:“法官的真正作用就是在他的當事人之間做到公正。如果有任何妨礙實現公正的法律,那么法官要做的全部本分工作就是合法地避開———甚至改變那條法律,以便在提交給他的緊急案件中做到公正。他不用等立法機構來進行干預:因為這對緊急案件不會有任何幫助。但是,我要強調“合法地”這個詞。法官自己應該服從法律,并且必須堅持法律?!?2〕強調“兩個效果相統一”實際上是對法官法律解釋的合法性的強調。

法律具有安定性和穩定性,一般不能隨意突破法律的安定性和穩定性的界限,即使法律在適用于某個特定的案件時可能會存在不公正的情況,也不能輕易違反法律的精神和原則。但如果這項法律遭到民意的普遍反對和抵制,或是經常造成不公正的判決結果,那么法官在適用法律的時候就應當考慮運用社會學解釋方法來更好地解釋這項法律所蘊含的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則,將其作合憲性解釋。但是,法官的社會學解釋不是隨意創制立法或廢除現有法律規則,而是正確詮釋法律的應用之義,其實質還是一種法律發現。正如卡多佐法官所說:“試圖使每個案件都達到絕對的公正就不可能發展和保持一般規則;但是如果一個規則不斷造成不公正的結果,那么它就最終將被重新塑造”?!?3〕但是,即便是為了贏得民意的支持,也“并沒有授權法官隨意按照變化著的關于便利或明智的看法來制作或廢除規則”。〔24〕提出“兩個效果相統一”的法理蘊意表明:法官解釋和適用法律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社會福祉,能否達到真正實現社會福祉的目標是衡量法官解釋和適用法律的重要衡量標準,因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是檢驗法官解釋、適用法律的重要參數,在法律解釋和適用上追求“兩個效果的統一”是與法律的終極目標相一致的。

社會效果從某種意義上講是民意的反映,社會學解釋方法是一種適當關注民意的解釋方法,社會正義感往往萌生于民意和民間習俗的歷練。法官在審理裁判案件的過程中應當適度考慮社會可能的態度與過往的價值經驗與偏好,這將有助于法官正確理解和解釋現行法律的道德基礎,也有助于法官正確適用法律作出擁有公正內涵的裁判結果。法官在適用法律的時候,應當適當考慮現行法律的解釋與適用所體現的法律人文精神和法律所體現的終極關懷,適度考慮法律是否合乎民間正義和平常人的良心,是否符合當下社會公眾普遍所持道德觀念與價值判斷標準,是否符合現實法律文化所蘊含的法律精神和原則。只有在充分考慮上述諸因素的基礎之上,法官的法律解釋才符合現代社會學解釋的要求。

在基層法院的許多法官看來,“辦案不是判決,而是一種辦法,平衡各方利益的辦法”,〔25〕其實就是用社會學解釋方法在表述“兩個效果的統一”的社會學意義和價值。但我們對于社會效果的價值判斷一定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一定要堅持客觀性的判斷標準。當前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常常碰到以“兩種效果的統一”為借口來干涉法官正當審判案件的外部阻力,對此,法官對于“兩種效果的統一”要有合法、客觀的理解和應對,一定要堅持合法、客觀的價值判斷標準。

所謂合法性標準是要確保法律規范和法律適用的“確定性、統一性、程序性和連貫性,”〔26〕在法律解釋與適用過程中,法官裁判案件大都是根據既定的原則通過類推定案,這就是法律解釋和適用的邏輯方法。只有通過邏輯的方法,才能保證法律解釋和適用的確定性、統一性、程序性和連貫性。法官即便是考慮法律的社會效果也應當是在合法的基礎上來考慮,這種考慮必須符合法律的邏輯。所謂客觀的標準是指法官對法律的解釋和適用不能是法官恣意專斷和隨心所欲,而必須是遵循法律的邏輯和民意的普遍性價值觀的判斷標準,絕不允許借社會效果而背離法律的精神和原則,甚至達到媚俗的境地。遵循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則是法官解釋、適用法律的客觀性標準。法官對法律的解釋適用不能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同時,也不能違反法律的邏輯方法,當法律規范有兩種以上的合理解釋時,法官應當選擇適用那種能夠使社會效果最大化的解釋。 “兩種效果的統一”的法律解釋方法應當始終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則的范疇內展開,是“兩種效果”的統一,而不是法律效果的讓步。法官對法律的解釋必須以善意的方式進行,而合乎民意的解釋才能稱之為善意的解釋,非善意的解釋則是濫用解釋權。裁判技能之善就是要求法官在裁判過程中以善意來解釋和適用法律,講求“兩個效果的統一”為法官追求裁判技能之善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和領域,使得法官能夠在法律之內以人性的善謀求更大的社會福祉。這是法律適用的一種技能境界,是真善美標準的統一,也是幸福價值觀的具體表達。回到典型案例類型3的處理,我們認為應當依據情理法交融的方法來解釋和適用法律,只有將情理法交融才能正確體現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則,據此作出的判決才是公平合理的判決,也只有依據情理法交融原則的思維路徑和方法才能相對統一此類典型案例的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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