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勞動安全保護的內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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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勞動安全保護的內容

個人勞動安全保護的內容范文1

[關鍵詞]計算機信息安全;大數據環境;應用分析

中圖分類號:TM5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7)12-0299-01

基于信息技術和計算機技術發展起來的大數據環境同樣面臨著不可忽視的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問題。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大數據時代已經來臨。大數據時代為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是同時也讓人們的生產、生活和學習活動受到信息安全的威脅。要認識到大數據環境背景下的計算機信息安全問題,并且采取措施做好相應的應對和防御。結合筆者多年的工作經驗,本文對大數據環境下的計算機信息安全技術應用進行了相關的分析和探究,以期為計算機信息安全工作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目前大數據環境下的計算機信息安全工作狀況

近年來計算機信息技術已經在各個領域中得到了較為廣泛的應用,同時在應用過程中也出現了多種安全威脅,大數據環境下的計算機信息安全威脅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由網絡病毒感染產生的信息安全問題。計算機網絡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使得一部分不法分子制造病毒對計算機信息技術應用產生極為惡劣的影響,由于計算機網絡病毒具有一定的連帶性,一旦感染病毒會對其他的相關軟件產生威脅,很容易產生計算機信息網絡應用的使用安全隱患,帶導致系統崩潰。其次,人為操作也會產生極為嚴重的計算機信息技術安全問題,雖然計算機互聯網技術已經得到了較為廣泛的普及,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夠正確的操作計算機,很多人在計算機操作方面存在的漏洞會引起計算機信息安全漏洞的出現,泄露重要的信息和數據。另外,計算機信息網絡本身存在的安全漏洞也是導致計算機信息安全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任何的計算機信息技術都不是完美無缺的,都存在著一定的安全漏洞。。最后,網絡安全管理措施缺乏也是導致計算機信息安全問題出現的主要原因,信息安全意識缺乏、網絡安全監控管理技術缺乏都容易引起信息泄露。

二、大數據環境下計算機信息安全技術的應用

(一)加密技術應用

加密技術的主要應用對象是數據,主要是指對數據的加密,通過相關技術將敏感的明文數據通過加密轉變為比較難以識別的密文數據,從而實現對數據的信息安全保護技術。解密是加密技術的應用重點和核心,通過同一加密算法對同一明文進行加密,促使其變為不同的密文,當打開密文的時候,能夠利用密匙還原加密,這個過程被稱作解密。對稱加密和非對稱加密是加密技術中的兩種最為典型的技術。首先對稱加密技術是指在控制過程中對加密和解密使用同樣的密匙,在對稱加密技術中,密匙的保護是十分重要的因素,在實際應用過程中,DES、3DES技術是最為常用的分組密碼算法。對稱密匙技術具有加密、解密速度、數字運算量小以及保密程度高的特點,但是在密匙管理方面存在著一定的難度,在信息和數據傳遞過程中很容易將密匙丟失和泄露,對數據安全產生直接的影響。其次非對密匙技術是指在加密和解密過程中應用不同的密匙,但是在加密密匙方面具有一定的公開性。在理論上來說,公開的加密密文與明文的對照解密密匙進行推算是不可能的,這是非對稱密匙應用過程的主要原理。在非對稱密匙技術下,每一個用戶都有一個公開的密匙和一個私人的密匙,與對稱密匙相比,非對稱密匙具有分配簡單、管理方便的特點,但是在處理速度上比較緩慢。在實際應用過程中,用戶要根據自身網絡數據信息安全管理的特點選擇合適的加密技術,在保證信息數據安全的同時做好技術應用。

(二)認證技術的應用

認證技術也是大數據環境下計算機信息安全技術的一種主要類型。加密技術雖然能夠使得計算機信息得到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但是這種程度的保障對于某些數據和信息來說是完全不夠的,因此信息鑒別和身份認證技術也是大數據環境下計算機信息安全保護的重要技術措施。在實際應用過程中,認證技術涉及的內容是十分廣泛的,常見的有數字摘要、數字信封、數字證書等等。計算機信息安全技術中的認證技術主要是通過鑒別交易者的身份進行的,主要功能是味蕾避免發生信息被篡改、偽造和刪除的風險。例如目前作為常用的數字證書認證技術主要是PKI執行機構CA所頒發的用戶數字身份證,能夠為用戶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提供可靠的保障。

(三)防火墻技術的應用

防火墻技術解決計算機信息安全問題的一種比較傳統的安全信息技術,主要是通過限制公共數據和服務進入到防火墻內,對防火墻內的相關信息進行安全保護的一種技術。過濾型和應用型是防火墻技術應用的兩種主要技術類型。

在過濾型技術方面,目前常用的計算機信息安全技術已經開發出靜態技術和動態技術兩種基本類型。其中靜態技術主要是與路由器技術一同產生的,對每個包含已經定義好的規則進行審查的技術,而動態性技術主要是指通過動態設置對過濾條目進行自動的增加或者是更新。在應用型方面,主要包括第一代應用網關型防火墻技術和第二代自適應型防火墻技術,其中第一代應用網關型防火墻技術主要能夠對原本內部發出的數據進行隱藏,具有公認的安全性,而第二代自適應帶來型防火墻技術能夠對網絡中的所有數據進行篩選和保護,具有很強的安全性。與其他計算機信息安全技術相比,防火墻技術具有簡單、實用和技術透明的特點,在不更改原有網絡應用系統的前提下,能夠對相應的安全保護對象進行保護。但是防火墻技術在企業、軍事等業務安全要求比較突出的領域內難以達到相應的要求,是一種比較基礎的計算機信息安全保護技術和手段。

三、結語

大數據環境是隨著計算機技術、網絡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而發展起來的,由于互聯網技術和信息技術具有很強的開放性和共享性,這在給用戶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也為用戶帶來了較高的信息安全風險。為了避免由于信息安全風險帶來的危害和損失,需要采取相關的措施做好大數據環境下的計算機信息安全技術工作。因此,探究大數據環境下計算機信息安全技術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 大數據時代面臨的信息安全機遇與挑戰[J].林國勇.信息化建設.2016(01).

[2] 淺析大數據環境下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J].雷善雨.科技創新導報.2015(32).

個人勞動安全保護的內容范文2

傳統的契約勞動合同是建交在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基礎上的,法的效力被限定為補充當事人合意的內容,強調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志。法律具有的最主要特征就是賦予當事人自由決定權,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國家對合同的規定不具有強制性,法律只是在特定情形之下對合同起輔助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的壟斷化,勞資雙方力量極不對稱、占有信息極不對稱,平等和意思自治原則在勞動關系中有其形無其實,勞動者只有簽訂與不簽訂合同的自由,而沒有對勞動合同內容協商的自由。勞動合同一方面要實現權利義務的創設自由,另一方面要實現國家對勞動關系的干預, 法律在保障自由意志的同時,逐漸對特殊意志的自由度施加以拘束力,在這個過程中,勞動合同體現的普遍意志因素增加,換言之,社會的普遍意志反過來統治了個體的特殊意志。隨著個人主義向社會本位主義的發展,使政府逐漸加強對勞動關系的干預,從10小時工作日到8小時工作日的跨越,從各種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發展,從禁止強迫勞動到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等,都是從維護社會穩定和勞動者弱者的勞動權益,且這些強制性規范逐漸從國內標準演變成為國際標準。在勞動關系中實行若干強制性標準,在某種程度上來說,這是通過政府干預的方式使現代勞動關系中的資方單方的意思自治向勞資雙方意思自治予以矯正。因此,在現代勞動關系中,資方在勞動合同中應當在政府干預的強制標準之上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在現代勞動關系中,勞動合同往往是由強勢的用人單位單方面擬訂具有固定格式合同,弱勢的勞動者一方事實上不得不接受而訂立勞動合同。從法學理論上說,其條款本身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勞動者一方對于固定的勞動合同條款要么接受,要么拒絕,從而使其意思表達自由的能力受到極大的限制。如果在勞動合同中不以明示的方式將政府對勞動關系的強制性規范寫進勞動合同,對法律意識不強的普通勞動者一方面不完全知道自己擁有哪些權利。另一方面,即使勞動者知道自己的權益但卻在勞動合同中沒有記載或是相反的記載且勞動合同又是當初勞動者自愿簽訂的,那么勞動者將難以理直氣壯地請求資方給付自己應當擁有的勞動權益。

勞動合同中應當具有一些強制性條款:

1.提供勞動安全保護的義務。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是用人單位的應盡職責,無論勞動合同中是否約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工作性質提供安全用具、安全場所,進行安全警示,培訓勞動安全規范,預防職業病,保障職業安全等。

2.遵守8小時工作日和最低工資報酬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工作時間的強制性規定,對需要延長勞動時間的應當遵守延長勞動時間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任意延長勞動時間,延長勞動時間應當給付相應報酬。

用人單位給付的工資應當在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數額以上,且這一數額應當排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金。

3.繳納強制性社會保險的義務。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勞動者在因年老、患病、傷殘、死亡、失業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中斷就業,本人和家屬失去生活來源時,能夠從社會(國家)獲得物質幫助。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政府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它具有強制性、保障性、福利性、普遍性,對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促進企業間的平等競爭,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國的社會保險由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個險種組成。根據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的規定,由單位和個人繳費的社會保險有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則全部由用人單位繳費,個人不繳費。

個人勞動安全保護的內容范文3

[關鍵詞] 和諧社會;私營企業;勞資關系;特點

[中圖分類號] F24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6-5024(2008)08-0008-03

[作者簡介] 周學軍,華東交通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人力資源管理;

李黎青,華東交通大學科研處,副研究員,研究方向為信息管理。(江西 南昌 330013)

私營企業勞資關系本應是一種自愿互利的合作關系,私營企業主和員工只有努力促進以合作、互利為宗旨的和諧勞資關系的形成,才可能促進私營企業健康發展,員工才可能有明朗的職業發展空間。但是,我國私營企業在其發展過程中,出現了導致勞動關系沖突的問題,影響著和諧社會的構建。

一、我國私營企業勞資關系存在的問題

1.簽訂勞動合同數量少,內容不甚規范。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是約束勞動關系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依據。《勞動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在私營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卻很普遍。由于勞動力市場競爭激烈,找工作不容易,有些企業主也就利用勞動者急于就業而無奈放棄自己部分權利的心理盲點,不與其訂立勞動合同;有些企業即使簽訂勞動合同,也是因人而異,區別對待,如與中高層管理干部、技術骨干訂立勞動合同,而與一般職工則不予訂立勞動合同;也有些私營企業規定只有在企業工作一定年限的“老員工”方可訂立勞動合同,而對沒有達到其預期工作年限的“新員工”則不予訂立勞動合同。此外,有些簽訂了勞動合同的私營企業也存在勞動合同內容不規范,雇主與雇員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甚至有的私營企業勞動合同文本只留作企業保存而不給職工等等?;谝陨细鞣N情況,當員工和雇主產生勞動糾紛時,員工往往處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勞資關系的對抗也就不可避免了。

2.工會地位弱化,集體協商流于形式。工會是推動集體協商的火車頭,工會能否發揮維護職工權益的職能是保障集體協商質量的關鍵。由于許多私營企業工會組織領導由企業主任命,不經過嚴格的選舉,所以,企業主經常安排自己的親信或“和事佬”出任工會領導。這樣,企業主既可以干涉工會工作,也可及時掌握員工動態,使工會難以真正發揮集體協商的作用。一旦員工和企業發生沖突,已經被雇主控制的、本是維護員工利益的工會組織,卻在考慮企業主的臉色是否好看或自己的“飯碗”能不能保住,那結果自然可想而知。即使有的工會領導是經過集體選舉產生的,但工會活動內容也受到控制、干涉,特別是集體談判機制被控制。如,企業主迫使工會方面按資方要求確立集體合同方案或接受資方方案,最終協商內容不征求工會意見,協商結果不提交職代會審議,集體合同也不向全體職工公布;對不聽從企業主指揮的工會領導進行隨意撤換,弱化工會職能,使工會幾乎成為擺設。

3.勞動關系對抗性明顯增強。勞動關系本質上是一種隱含契約,簽約雙方要積極地完成契約規定的義務和責任。理想的勞動關系就是履行契約或不發生機會主義行為。隨著市場經濟條件的進一步完善,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已是大勢所趨,而且與一般勞動相比,它們在分配中占的份額更大,這就造成了較大的利益差別,利益矛盾更加突出,因而更加凸現了新時期私營企業勞動關系的對抗性。投資經營者在私營企業的勞動關系中占據主導地位,享有完全決策和高度自,勞動者則處于從屬被支配的弱勢地位,利益分配主觀隨意現象比較嚴重。一些私營企業主以“東家”自居,認為員工不過是他花錢雇來的,他們把私營企業的勞資關系視為主人和奴仆的關系,以不平等態度待人,任意侵犯員工的民利、人身權利,甚至侮辱員工人格,踐踏尊嚴,或者調戲、侮辱女工。私營企業勞動關系對抗力度加大、對抗面不斷擴張,矛盾焦點主要集中在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工傷、解除勞動合同等關系到勞動者基本權益的方面。

4.社會保險制度缺失,勞動者缺乏勞動福利保障。社會保險是國家以立法形式強制推行的,但是許多私營企業為了降低成本,追求利潤最大化,沒有很好地落實社會保險制度。私營企業參保比例和參保人數均比其他性質的企業低,有些私營企業雖然參加了社會保險,但參保對象主要是企業主的親屬、重要管理人員、技術骨干,而大多數員工無緣享受社會保險,臨時工、短期合同工、農民工則少之又少。另有,能否參加社會保險,是憑雇主的感覺,而不是企業對法制的執行。在社會保險制度缺失的情況下,勞動者的勞動福利保障也無法實施。有關資料表明,當員工發生工傷后,企業照發工資的僅占30.6%,工資被全部扣除的占6.5%,62.9%企業扣除部分工資。工傷的治療費,有2/3企業完全支付,9.8%的企業支付一部分,而23.5%的企業是由受傷員工自己支付的。當員工生病請假時,有31%的被調查者回答工資照發,10.5%的員工被扣除部分工資,49.3%的員工病假工資被全部扣除,另有8.8%的員工如請病假,將被倒扣工資,41.2%的員工不能在企業報銷醫療費。

5.工作時間長。我國私營企業勞動時間普遍過長,除少數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一周五天8小時日工作制以外,多數企業員工的勞動時間遠遠超過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而且延長勞動時間又很少與勞動報酬掛鉤。在很多私營企業里,員工是沒有節假日的,即使法定休息日,也不能保證享有,而且勞動強度非常大,他們的崗位不是按照科學的崗位評價分析來確定的。有的一人身兼數職,工作負荷超過了他們的身心承受能力;有的實行計件工資制,但計件定額有意讓多數職工無法在8小時內完成,員工只得加班加點,一般工作時間都在10小時以上。在私有化最明顯的溫州,大量私營企業普遍都存在嚴重超時勞動現象,日勞動時間在12小時以上的企業相當普遍。在溫州鹿城區隨機問卷調查中發現,有41%的職工日工作在12小時以上,有52%的職工為8小時至12小時之間,只有7%的職工為8小時以下。

6.薪酬水平低,工資不能按時發放。勞動力成本主要包括員工工資、福利等,是企業生產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多數企業對外地勞動員工都按照本地最低工資線計算報酬,有的甚至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工資就低不就高的情況相當突出。有的企業自定各種“罰規”,致使職工的工資被企業七扣八扣,最后得到的報酬甚至不能支付自己的伙食費。這些現象表面看來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實際結果卻是員工的付出與報酬遠遠不對等,但在目前整個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形勢下,員工也只得忍受。有的企業看似職工每月有近600多元的收入,但卻是員工靠加班加點得來的,如果按《勞動法》規定以加班工資計算,連最低工資標準都沒有達到。同時,企業拖欠員工工資現象相當普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則尤為突出。雖然國家加大了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打擊力度,但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現象仍然時有發生,尤其是建筑施工企業。

7.勞動安全與衛生條件較差。許多私營企業因為資金短缺或沒有長遠的發展規劃,在生產安全設備方面的投入嚴重不足,對勞動保護設備的添置總是盡可能減到最少,對勞保用品盡量少采購或不發放,力求使勞動安全與衛生條件的投入達到最小化程度,致使勞動衛生設施達不到規定標準,職工勞動環境相當惡劣。不少私營企業的作業場所在生產過程中通風不暢,光線昏暗,煙塵飛揚,有害氣體彌漫,冬不保暖,夏不避暑。簡陋的設備、惡劣的環境、簡單的安全保護措施導致工傷事故、職業病不斷升級,很多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得不到最基本的保障,他們戲稱自己是在“用青春賭明天”。

二、構建我國私營企業和諧勞資關系的對策建議

建立和諧穩定的勞資關系是調整私營企業勞資關系的目的。為實現這一目的,需要借鑒西方發達國家成功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綜合運用多種手段,解決私營企業勞資關系方面存在的問題,逐步使私營企業勞資關系的調整走向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美國學者桑德沃認為,在勞動關系的運作過程中,外部環境因素、工作場所因素和個人因素(見圖1)是導致工作緊張和沖突的基本因素。

鑒于此,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勞資關系:

1.完善勞動法律法規體系,規范市場行為與市場秩序。我國《勞動法》雖然頒布實施了,但還有一系列單項勞動法規需要完善,尤其是一些對勞工的保護性法規和社會保障立法還需建立和完善,如工傷事故賠償法、疾病與殘廢保障法、拒交或逃避社會保險等問題。隨著改革的深入,私營企業在我國經濟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對社會主義條件下發生的雇傭勞動關系的調整,應成為我國勞動立法的重要內容。市場競爭的加劇,使勞動者的弱勢地位進一步顯現,雇主對勞工權益的隨意剝奪也時有發生。因此,政府部門應健全勞動關系調整的各種手段,包括法律手段、經濟手段、行政手段等,進一步完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提高勞動爭議仲裁的權威與效率。對不執行《勞動法》及其他相應的法律條例規定的,應加強打擊力度。從世界范圍來看,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資本始終是強者,勞動者始終是弱者。因此,完善勞動法律法規體系,規范市場行為與市場秩序,充分保證勞動者的正當權益,是市場的呼喚,也是勞動者的心聲,同時也是保持與世界接軌的外部環境要求。

2.積極推進集體談判和集體合同制度。利益關系是各種社會經濟關系的核心,更是企業勞動關系的核心。勞資關系的要害是勞資沖突,也就是勞方和資方以及政府三方面力量的較量。在我國私營企業中,由于工會組織功能的弱化,對于單一勞動者來說,資方已經占有絕對的優勢,而政府在這方面的保護又不夠完備,如何平衡勞方和資方的力量,將是解決勞資沖突的關鍵。集體談判和集體合同制度就是一個很好的方法與工具。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和員工作為各不相同又彼此共存的利益主體,一方面要為總體利益的不斷增長而協作,同時又會因相互間的利益差異而不可避免地產生分歧、矛盾和沖突。積極推進集體談判和集體合同制度,有利于協調勞動關系的三方機制的出現,從而較好地協調利益沖突。首先,能夠解決單個基層經濟組織勞資雙方無力解決但又為其所關注的一些宏觀勞動問題;其次,有助于政府向雇主和工會兩大不同社會利益群體宣傳自己的政策主張并獲得他們的支持,同時,也有助于政府及時了解和掌握勞資雙方的不同意見或建議,并以此作為制訂政策的依據;另外,通過三方協商,可以及時化解和預防一些規模較大的或破壞性較強的產業沖突和突發事件,也有利于政府對勞資雙方日常出現的爭議進行協調和斡旋,使員工權利得到保障,勞動關系趨于緩和,生產力有效提高,從而實現員工、雇主、政府三方共贏(見圖2)。

3.加強私營企業的工會組織建設,強化工會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功能。應該說,我國各級政府都意識到工會組織對維護和諧勞動關系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并在不斷地進行改進工會工作。但如何改進現有私營企業工會的工作,使工會在集體談判、下崗分流、破產關閉、兼并收購、搬遷轉產等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問題上更加切實有效地充分代表員工的利益和主張,又是非常棘手的。要使勞動者的弱勢地位得以改善,建立獨立代表員工利益的工會就非常必要。這首先要求工會在經濟上能夠獨立,同時,工會的建立與發展還需要政府的支持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另外,對工會工作者的培訓也需要加強,通過文化教育、法律知識培訓等方式,提高勞工素質,增強他們團結起來進行自我保護的意識。對于一些經營規模小,員工人數少,無法開展工會活動的私營企業,應該通過獲得有關勞動管理部門的支持,建立跨廠區的行業性工會。在強化工會作用的基礎上,建立完善雇主與雇員的協商機制,同時,逐步建立完善企業主組織與工會組織的談判機制,有效調整勞資關系主體利益的不平衡。

4.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加強對勞動者的社會保護。私營企業社會保障制度的缺失既有雇主法律觀念淡薄、雇員自我保障意識差、社會保障政策缺乏等原因,也有企業資金困難、力不從心等原因,這些是影響私營企業社會保障制度實現,造成勞資關系不和諧的音符,是勞動者權益保護的“絆腳石”。因此,政府主管部門可通過各類媒體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宣傳、報道,并輔以辦培訓班的形式組織私營企業主學習有關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強化私營企業主的法律意識;加強立法和監督,規范對私營企業社會保障的管理,盡快出臺針對私營企業職工權益保護的專項法律,減少政策實施過程中的隨意性,切實保障勞動者的福利和權益;同時,在財政上對參保的私營企業應給予適當的補貼,如在稅收上給予一定的優惠、補貼,適當地給予融資政策傾斜,以此來輔助我國私營企業穩步、快速發展,進而保證私營企業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順利進行。當然,還可考慮建立社會保障咨詢熱線和暢通勞動權益保護渠道,這也是促進雇主和雇員清晰了解社會保障知識和勞動權益的重要途徑,避免因為知識匱乏而產生對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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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麗.對私營企業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研究[J].經濟問題探索,2001,(1).

[3]張要杰.私營企業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問題、原因與對策[J].中州學刊,2002,(4).

個人勞動安全保護的內容范文4

關鍵詞:農民工權益保護

一、農民工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的現行法律政策規定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安排下,對于我國廣大勞動者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保護,根據《勞動法》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適用勞動法。而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也依照勞動法執行。因此,就進城務工或在鄉鎮企業中就業的廣大農民(即稱為“農民工”)而言,只要其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那么理應與城鎮企業職工一樣,都享有相同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在現有的法律規定上,沒有任何障礙。

但同時應當看到,由于我國長期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農民工在城鄉之間流動就業,受到一些城市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因素的制約,在勞動保障領域,主要是在現行的一些社會保險法規政策中,也確有一些針對農民工所作出的與城鎮職工不同的規定。例如:一是在養老保險方面,規定了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保管其個人帳戶并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也可以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據本人申請,將其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重新就業的,重新參加養老保險。二是在失業保險方面,規定了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對農民工在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三是在醫療保險方面,一些地方如上海、深圳等地,規定對農民工等外來務工人員采取單獨的醫療保險;也有一些地區沒有對農民工納入醫療保險覆蓋范圍作出規定。四是在生育保險方面,有的地區規定將農民工納入了生育保險覆蓋范圍,有的地區則沒有要求將農民工納入生育保險。應當看到,這些法規政策規定對農民工充分享有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有一定的影響。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戶籍制度改革的推進,從長期看,“農民”將成為單純的職業稱謂而不再是社會階層身份的稱謂,“農民工”這一過渡時期的概念也將被淘汰。盡管“農民工”概念本身沒有歧視性,但也正是因為有了這一稱謂,一些行政的、社會的管理方式就在其上附加了一些帶有歧視性的規定。因此,為了保持法制統一,維護所有勞動者的平等權利,對于農民工而言,將其作為我國產業大軍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更多的不是從法律上另行或者單獨賦予其權利和義務,而應當主要從加強執法的角度對其加以保護,將其與城鎮企業職工一樣應該享有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落實到位。至于在法律上還有不十分明確的規定,可在建立和完善整個勞動保障法律體系的框架內,通過修訂和補充有關涉及農民工權益保護的內容來加以解決。

二、農民工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的實現情況

從我國現階段的情況看,農民工與城鎮企業職工相比,確實有其特殊性,屬于一個弱勢群體。

農民工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流動性”。一是其職業身份不停地轉換,一段時間務工,一段時間又務農;二是農民工在不同的城市、行業、企業之間頻繁流動從業。在我國目前2億多農民工中,每年有一部分人在城里有了穩定的職業,逐步變成了城市人;有一部分又回到農村務農不再出來;大多數仍是亦工亦農,在城鄉之間流動就業。據國家統計局調查,有55.14%的農民工設想未來在城市發展、定居。有關資料分析也表明,我國還有1.1億至1.3億的農村富余勞動力需要轉移。如果按最近5年來全國農民工數量每年增加600.800萬人計算,還需20多年的時間才能消化完。因此,大量農民工在城鄉之間亦工亦農,流動就業的現象將長期存在。

農民工被視為一個弱勢群體,其弱勢主要表現在非農業技能弱及綜合素質弱。從整個群體來看,由于農民工受教育程度和享有教育質量不及城鎮職工,主觀上因其家庭經濟條件差,客觀上因國家對其投入不足,造成其與城鎮職工相比有先天不足。許多農民工缺乏求職能力、職業技能和應對城鎮化生活和工業化競爭的能力。加之歷史原因、文化教育背景、傳統世俗觀念的影響,使農民工的社會地位與城鎮職工不平等。當農民進城就業時,其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在實際上仍然更多地遭受侵害。

目前,在具體貫徹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中,農民工享有權益的實現情況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在勞動就業權益方面。許多農民工與城鎮職工一樣享有自主擇業、免費得到公共就業服務、依法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和勞動安全保護的權利。但在招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筑業、服務業及一些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中,仍有一些企業憑借在勞動力供大于求市場上所處的優勢,用工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的合同率為54.60%)、違規壓低工資、無故拖欠或克扣工資、違規要求農民工超時加班加點等,有的地方、行業和企業侵害農民工權益的情況還較為嚴重。在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檢查時,由于現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足以震懾、嚴厲懲戒違法行為的行政措施,同時也缺乏強有力的處罰規定,致使監察乏力。因此,不僅是農民工還包括其他城鎮企業職工享有依法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權利、享有工資的權利、享受安全生產與勞動保護和休息休假的權利等,都沒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

二是在享有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方面。近年來,國家已出臺政策,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出資有計劃的組織農民參加轉移就業培訓,提高勞動技能,增強就業和創業能力。一些農民工免費參加了公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開辦的短期培訓。但是,農民工若要參加一些專業性較強的技能培訓,需要和城鎮勞動者一樣支付一定的培訓費用,或者因參加培訓可能失去工作機會和經濟收入等原因;對于大多數農民工來說,一是因自身家庭困難,在進城務工前沒有經濟能力參加技能培訓;二是農民工除了以微薄的打工收入來維持個人及家庭的生活開支外,無錢再去參加技能培訓;三是讓農民工失去工作機會參加技能培訓,基本上是不可行的事。因此,大多數農民工在充分享有職業技能培訓的權益方面還很困難。

三是在享受社會保險權益方面。由于各地政府作出了不同的規定,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目前主要有三種類型:(1)全國大多數地區是在現行城鎮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框架下推進農民工參保。參保農民工和本地城鎮職工基本做到同工同酬同社會保險待遇。一些地區如北京、浙江在城鎮統一社會保險制度框架下,對農民工實行了“低標準進,低待遇出”的做法,其一,降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繳費率;其二,從工傷、醫療、養老保險等逐項推進農民工參保。(2)少數地區上海市和成都市等地實行單獨的農民工綜合保險,主要解決農民工的工傷、生病住院和養老補貼問題,其綜合保險繳費低于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險繳費。(3)個別地區實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如蘇南地區對在鄉鎮企業中從業的農民工,多數參加了當地的農村養老保險。但近幾年,又出現轉向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趨勢。

同時,應當看到,一些企業總是在規避法律責任,不為農民工辦理參加社會保險(農民工參保率不到30%);一些農民工因工資收入低,限于維護眼前生活,不愿扣除自己工資去繳社會保險費;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從維護本地方利益的角度出發,沒有將農民工納入任何一種模式的社會保險制度,造成相當多的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得不到實現。

四是在權益救濟方面。從總體上看,當農民工的權益受到損害后,向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違法行為的利和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向人民法院提訟的權利,都與城鎮企業職工一樣,基本上能夠得到依法維護。但是,許多農民工因經濟原因,支付不起打官司的費用,也耗費不起打官司的時間,當其權益受到損害后,被迫放棄依法救濟的權利。也有一些執法機構不能依法辦事,使得農民工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三、關于農民工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保護的建議

針對我國農民工問題的特殊屬性,維護農民工的勞動保障權益,當前重點是加強執法,使法律賦予農民工的權益真正得到落實。同時,也有必要通過完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制定一些過渡性政策,進一步規定對農民工實行特別保護措施。

在促進就業方面,著點眼是向農民工提供實用性的職業技能培訓幫助。為使農民工真正享受職業技能培訓權益和落實勞動就業權,同時解決企業招工中存在的農民“技工荒”,需要政府督促企業和相關培訓機構認真貫徹落實職業教育法律法規,逐一檢查對農民工參加技能培訓實行免費、補貼和獎勵的情況,并根據市場需求,開展符合企業要求的實用技術培訓,有效解決農民工技能弱及綜合素質弱的問題,促進廣大農民工提高就業能力和職業技能。

個人勞動安全保護的內容范文5

T先生是某外資電器公司(以下簡稱M公司)的家電產品檢測工程師。M公司是在中國依法設立的獨立法人單位,在中國經營電器產品的采購,訂購,并銷往歐洲。2011年12月,T先生從新聞中了解到,美國蘋果公司使用正己烷(n-Hexane)作為檢測試劑,造成群體性中毒事件。聯系自己在M公司的工作內容,也有使用正己烷作為檢測試劑擦拭電器商標的環節,于是他向公司總經理提出,要求將工作中使用的正己烷試劑更換為酒精,并要求公司提供安全護具。

M公司的總經理是一名德國人(以下簡稱K先生),擁有德國化學博士學位。K先生認為:M公司目前用于家用電器商標擦拭檢測操作的正己烷,低于中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限定的濃度,且操作方法符合規定。K先生委托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對該公司進行了環境檢測,結論是“操作現場的空氣中正己烷水平遠低于職業健康指導規定,這說明,空氣中的正己烷目前不會造成健康問題”。

因此,M公司在2012年1月以書面形式正式答復T先生:公司經檢測認為目前使用的正己烷帶來的影響,完全在國際標準安全指引之內,因此對健康不會產生影響,也無需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同時,M公司安排T先生到官方指定的醫院進行了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論是:未發現患有正己烷疑似職業病。

2012年2月,T先生向當地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請求,以M公司拒不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安全防護,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被迫離職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遭受職業病的人身損害等合計人民幣十萬元。M公司委托某律師事務所J律師應訴和答辯。

2012年4月,當地勞動仲裁委做出非終局裁決,裁定M公司應支付T先生經濟補償金人民幣六萬元、駁回T先生要求的職業病損害賠償請求。M公司隨后改向勞動法專家求助,勞動法專家綜合分析案情后,指導M公司調整觀點、積極收集有利證據,幫助M公司至當地一審法院,最終在一審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簽署了《調解書》,M公司支付調解款人民幣四萬元,本案終結。

【案件焦點】

M公司委托的J律師,在本案的勞動仲裁階段采用的答辯理由:

一、M公司目前采用正己烷進行家用電器商標的擦拭檢測操作,符合中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4706.1-1998《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規定的方法。該國家標準的7.14條款規定,“本標準所要求的標志應清晰易讀且持久耐用。通過視檢,并通過用手拿沾水的布擦拭標志15秒,再用沾汽油的布擦拭15秒來檢查其合格性。經過本標準的全部試驗之后,標志仍應清晰易讀,標志牌應不易

揭下并且不應卷邊”。并且強調該國標規范中所指的“用手拿沾汽油的布進行擦拭”,并沒有強調一定要戴手套等護具。

二、正己烷在中國俗稱“白電油”,也叫“抹機水、抹面水、洗機水、去污水”,常在工業上用作清洗劑,廣泛應用于五金、電子、光學玻璃、印刷和制鞋等行業,跟汽油一樣常見,在中國很容易獲得。M公司采購的正己烷產品外包裝上也只提示有易揮發和易燃的特性,沒有提示有毒有害,因此不屬于顯著的有毒有害物質。且M公司安排T先生進行的擦拭檢測工作只是他從事工作中的極小一部分,只是對送檢的家電樣品進行檢測,在一年內僅有不連續的幾個月,且從事的月份里,一周僅實施一次,每次不超過15秒,屬于偶然使用。與美國蘋果公司這樣的大規模生產制造業,頻繁、多次的接觸相比,根本不是一個概念。

三、M公司在接到T先生反映的情況后,委托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到廣州的M公司工作現場,對正在使用正己烷進行家用電器的擦拭檢測操作工作現場進行檢測,檢測所得的空氣中“正己烷含量,為0.11 mg/m3,遠遠低于中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2.1-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限定的標準(100 mg/m3)”。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環境管理部所做的《空氣中正己烷含量測量報告》的結論是,“操作現場的空氣中正己烷水平遠低于職業健康指導規定,這說明,空氣中的正己烷目前不會造成健康問題”。此外,M公司安排K先生進行了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論是:未發現患有正己烷疑似職業病。沒有造成實質損害。

四、K先生以及該公司的外籍管理層普遍認為,根據他們對歐洲的法律的理解,對于符合安全標準的操作,是可以不必提供安全保護用品的。

勞動仲裁的結果:

一、查明正己烷是一種化學溶劑,具有一定毒性,會通過呼吸道、皮膚等途徑進入人體,長期接觸可導致人體出現頭痛、頭暈、乏力、四肢麻木等慢性中毒癥狀,嚴重的可導致暈倒、神志喪失甚至死亡。正己烷中毒屬于我國《職業病目錄》中職業病中毒的范疇。

二、M公司提交的證據《空氣中正己烷含量測量報告》系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環境管理部出具的,因M公司未提交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環境管理部的檢驗資質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據,因此無法核實《空氣中正己烷含量測量報告》的有效性。而且該《空氣中正己烷含量測量報告》也僅對正己烷在空氣中的含量進行了測定,事實上,正己烷還會通過皮膚等途徑進入人體。而T先生的工作恰恰是徒手使用正己烷擦拭標識,與正己烷存在皮膚接觸。在T先生要求提供勞動保護的情況下,M公司沒有提供防護措施及個人防護用品,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因此支持T先生訴求的被迫離職經濟補償金六萬余元。

三、采信了M公司提交的《職業病健康檢查報告》,以未患職業病的原因,駁回T先生要求的人身損害賠償要求。

【專家評析】

M公司在勞動仲裁階段敗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總的來說,M公司的高層管理者不熟悉中國關于職業病防治的法律規定,在中國的政治文化和法律環境下盲目套用對外國法律的理解,片面強調在數據上的安全性;另外,其委托的J律師在勞動仲裁階段的答辯思路和證據準備等方面也存在諸多缺陷。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該法律全文中使用了法律條文很少采用的“可能”這個詞語多達23次,充分體現了該法律對于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的嚴肅性,對于任何“可能的危害”,用人單位都必須采取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提供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因此,M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只片面地強調其使用正己烷的濃度、操作方法等數據特征符合規定,而忽略了中國法律對于用人單位應該為勞動者提供必需的安全防護用品的嚴格規定。其不熟悉中國法律的具體規定,是導致其敗訴的根本原因。

二、T先生申請仲裁的觀點是M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因此他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索要經濟補償金。而M公司委托的J律師采取

的主要辯護觀點,僅為強調“經過檢測該化學溶劑正己烷濃度符合國際標準,且只是偶然使用,經過體檢也沒有患職業病”。因此針對T先生所主張的觀點,J律師所做的辯護,完全是“答非所問”。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p>

我國從1981年開始,中國司法部經中央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證人制度,199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其與司法部聯合下發的《關于涉港公證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中明確指出,在辦理涉港案件中,對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有法律意義的事件和文書,均應要求當事人提交委托公證人出具并經司法部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并加章轉遞的公證證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附件也明確規定委托公證人制度已經成為內地與香港共同認可的司法互助制度。對委托公證人以外的其他機構、人員出具的或未經審核加章轉遞程序的證明文書,視為不具有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公證文書的證明效力和執行效力。

在本案中,M公司提交給勞動仲裁委的由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環境管理部出具的《空氣中正己烷含量測量報告》,在勞動仲裁階段沒有辦理此證明手續,導致該報告未被采信。經勞動法專家提醒,M公司在法院一審階段補辦了證明手續,才起到了應有的證據效用。

【總結提示】

個人勞動安全保護的內容范文6

關鍵詞:化工企業;風險;因素;對策

隨著經濟的向前發展,人們對化工產品的需求越來越大,這就促進了化工企業的不斷發展,以目前的形勢看來,雖然化工企業有一定技術上的發展,但是化工產品的生產過程中所發生的安全事故竟然有緩慢上升的趨勢。由此觀之,化工企業和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對此有十二分的重視?;て髽I必須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公司的生產方式和制度,嚴格要求工人的生產規范,政府部門理應加強監管的力度,及時取締懲罰違法化工企業的行為。

1化工企業的生產特點及其生產方式

化工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安全操作是一直被強調的內容,抓好安全生產,可以說是企業成功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了?;どa有其極其重要的幾個特點,例如,在化工企業生產過程中所用到的化工原料就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另外,無論是由原料變成的半成品,還是化工成品,都可能對人體有不可逆轉的傷害和對環境難以恢復的損害。又例如生產的方式,化工企業的生產方式是非常嚴苛的,因為只有苛刻的規矩才能規范住操作人員的操作,這樣他們的安全便多了一份保障,嚴苛的態度和苛刻的制度這個在面對安全問題面前是永遠都不會改變的,且會不斷加強。再如生產的設備,科技的更新換代越來越快,生產的設備進步也很快,化工企業只有不斷添加先進的生產設備,淘汰落后的設備才能夠適應市場競爭的需求,朝耗能更低,效率更高,操作更安全的方向發展。

2化工企業的風險來源和針對此的一些具體的處理辦法

(1)施工人員的行為不合規范是風險來源之一。施工人員常見的不合規范操作有以下幾點,例如在現場施工的時候不按照規定做好安全保護的穿戴準備,這樣容易受到物體的打擊;在高空處工作的時候沒戴安全帶或者安全繩,可能會出現高空墜亡的情況;未經辦證許可便進入容器內工作,可能會造成中毒或者窒息死亡;違背工作規程私自動火,一不小心可能會釀成爆炸或者火災;有員工違反工作規程指揮工人,或者自行操作,不注重公司生產的紀律,容易造成傷害;私自清潔生產設備的衛生,生產設備如果突然運轉,工人容易受到打擊;一個人去檢查巡視,這是錯誤的,增加了危險性;有的員工帶著個人情緒進入生產車間,頭腦不清醒導致行為出錯。我認為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在于加強對企業員工的教育,制作嚴格的規章制度,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員進行處罰懲處,并且要有監理的人員和監理的制度,建立問責制度,加強巡視和教育。(2)檢修設備的問題是風險來源之一。維修人員是執行檢修任務的主要工作人物,在檢修的各種情況之下,維修人員容易受到可能各種各樣的傷害。容易出現安全問題的檢修工作主要有管道的維修、閥門的更換、搬運、工具沒有擺放正確、使用工具的時候分神了。另外還有可能就是請來的外來者監督不到位,在一些重大的工作前沒有組織沒有計劃,違章操作等等。這些問題的解決的方法就是企業需要嚴格要求工人按照規程操作,穿戴好防護服,提高工人的自我保護意識,聽從統一的指揮。(3)動火作業是化工企業生產風險來源之一。動火作業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之一,也存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如電焊機漏電、檢修完的設備和管線的清洗不合格、管線未做好密封隔離的工作,消防的器具沒有安全到位,不能隨時使用。這些問題都容易讓維修人員觸電,或者讓工作環境發生火災,爆炸,容易讓他們灼傷,摔傷。為了防止這些事故的發生,化工企業應當提出一些建議,比如說,在使用某種設備之前必須先檢查一下該設備是否適合進行作業,經常組織企業人員學習安全知識,必要時可舉行一些安全事件的演習,這樣可以在突發事件發生時避免慌亂,使事件能夠控制住不利的形勢,向壞的方向發展。(4)化工企業生產的風險還有很多,比如,工人們在用手持式電動工具的時候,電路出現問題,工具部件出現松的問題,沒有接上漏電開關的問題,還有便是勞動時候的保護用品,等等。

3化工企業解決風險問題的大方向

化工企業可結合自己本身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可以解決實際細節問題的有效方法,制定工作的細則。另一方面,企業也應該確立有效正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強化工作人員的管理意識和責任意識,,組織工人定期學習安全知識,重點強調安全責任和法律責任,監理嚴格的監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安全第一4結語化工企業的發展給我們帶來了許多有用的商品,方便了我們的生活,但是化工企業的生產又是一項重大的課題,難題,這關系到工人們的安全生產,生命財產安全。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在于化工企業和政府的作用,化工企業理應做好風險因素的控制,做好相應的管理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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