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合同的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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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合同的特征

電子商務合同的特征范文1

    關鍵詞:電子合同;基本范疇;法律分析

    電子合同的基本范疇,是研究電子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以及糾紛的解決等其他問題的邏輯起點。研究電子合同的內涵、特征和本質等基本范疇是非常必要的。

    電子合同絕不僅僅是簡單的“紙質合同的電子化”。在現代信息技術引進之前, 傳統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后來產生的通過電子脈沖傳輸的電報、電傳和傳真,接收方也能得到一張輸出稿作為書面證據。但是,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電子合同僅表現為一組高科技的電子信息而已。

    電子商務是通過一系列的電子合同文件促成和實現交易的,因此合同是電子商務的核心內容。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能否通過網絡的電子數據交換成立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這是互聯網上電子商務得以發展的最關鍵問題?!?/p>

    電子合同科學內涵的法律分析

    我國目前尚未對電子合同進行明確的法律定義。1997年11月6日至7日在法國首都巴黎,國際商會舉行的世界電子商務會議,被認為作了“關于電子商務最權威的概念闡述: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對整個貿易活動實現電子化。從涵蓋范圍方面可以定義為:交易各方以電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過當面交換或直接面談方式進行的任何形式的商業交易;從技術方面可以定義為:電子商務是一種多技術的集合體,包括交換數據(如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獲得數據(共享數據庫、電子公告牌)以及自動捕獲數據(條形碼)等?!?/p>

    在聯合國第51次會議上通過的、影響深遠的1996年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采用的也是廣義上的電子商務概念,其第2條將“數據電文”界定為“系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

    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一種協議,因而必須有可以證明的協議存在。(2)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而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3)合同是以發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因而必須在合同中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4)合同是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因而必須確定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實。(5)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簽訂的協議,因而訂立合同必須符合平等、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而且各方當事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和約束。

    電子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數據電文為載體訂立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商務協議。從廣義上說,“不論是完全的或不完全的在線合同,也不論是當事人一方或多方使用電子方式進行要約或承諾,只要合同訂立過程使用了數據電訊方式,均可包括在電子合同內?!?/p>

    電子合同是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在廣義上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子簽名、手機短信、電子聊天記錄、電子視頻、電子音頻、電子公告牌記錄、電子資金劃撥、數據庫等。

    電子合同與其他形式的商務合同一樣,都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只是合同的載體發生了變化(以數據電文為載體),從而致使訂立方式、簽名方式、履行方式等事項也隨之發生某些變化。

    電子合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電子合同是指所有以數據電文形式所訂立的合同。狹義的電子合同專指通過計算機網絡形式訂立的,以交易為目的的數據電文協議。

    電子合同本質和特征的法律分析

    雖然不同的學者對電子合同特征的表述不盡不同,但是,“電子合同”在本質上是“合同”,而以“電子”為特征,是得到學界公認的。

    電子商務交易主體是通過電子方式進行商業交易的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

    因特網是一種工具,是一種高級形態的信息存儲、處理、傳遞的工具。只要有接入設備(如計算機和電話線),就可以成為網絡用戶,就有可能發生商業交易。因此,在一定意義上,所有的網絡用戶都是電子商務的交易主體。通常,人們習慣將因特網構筑的人類開展信息交流和發生商務行為的環境稱為“虛擬”社會。用“虛擬”一詞來描述區別于傳統的現實社會的特征,比如,看不到真實的人、企業及其存在狀況,只有數字符號辨識其主體,也只有數字形式傳遞他們的信息。也就是說,“虛擬”只是說明這種環境、方式、手段的特殊性,其真正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主體還是現實中的民事主體。

    有的學者將電子合同的特點概括為,“一是其意思表達方式不同。電子合同以人體感官不能直接感知的電子數據傳輸意思,須經機器解譯后方能為人所理解。二是當事人身份確認方式不同。電子交易訊息所顯示的發信人與實際上的制作人或發出者,不一定是同一人,當事人須借助電子簽名、數字證書等技術手段與服務,來確定其歸屬及對方身份。三是合同行為事實要素的確定方式不同。電子合同的意思表示,須以時間戳、指定信息系統等新的判別標準,來確定其是否到達以及到達的時點。盡管電子合同在諸多方面與傳統合同法規則有所不同,但并不表明它完全不受合同法的調整。電子合同本質上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因而它仍然屬于民商事合同。”

電子商務合同的特征范文2

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沒有宏觀的法律環境作支撐,電子商務只能是空中樓閣,根本不可能廣泛應用。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法律體系面對電子商務的沖擊時,已顯得力不從心。盡快地完善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法規,強化電子商務的安全管理,規范買賣雙方和中介機構的交易行為,明確交易各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和法律責任,嚴厲打擊各種違法交易行為,對電子商務的發展至關重要。

一、發展電子商務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是建立在計算機網絡基礎上的極具變革性的商業運營模式。隨著Internet的發展,Internet已成為全世界規模最大、信息資源最豐富的計算機網絡。Internet本身具有的開放性、全球性、虛擬性、自由性的特點,也成為電子商務的內在特征。電子商務的本身屬性決定了它必然會沖擊原有的法律體系,出現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

1.電子交易的安全性問題

電子交易的安全性問題是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最大問題。國內不少專家學者認為,電子商務是Internet技術應用的全新方向,是建立在技術性的網絡系統基礎上,它源于技術,因此,電子商務發展中出現的問題也只有技術的提高才能解決,即通過防火墻、加密技術、數字簽名、身份認證等技術,來確保網上信息流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賴性。但是,就目前而言,技術的提高并沒有解決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應用比較廣泛的由Netscape公司于1994年推出的安全套接層技術(SSL:SecuritySocketLayer)有明顯的安全隱患。而于1996年2月,由VISA與MASTERCARD兩大信用卡國際組織共同發起的保障在Internet上進行安全電子交易的Scr協議(SecurityElectronicTransation)雖然比較好地解決了現階段的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問題。但是,實踐證明,純技術性的防范手段不能對各種惡意攻擊和網絡犯罪起永久性的制約作用。只有法律和技術的雙管齊下,才能維護和保障電子商務的穩健發展。

2.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是數字化的,根本不同于傳統的書面合同,這使得電子合同效力的認定及操作問題變得非常復雜。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中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1條關于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及第33條關于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可以“要求簽訂確認書”的規定。前者承認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后者涉及電子合同生效的要求,是對電子合同法律效力實現方式的一種有益探索。另外,《合同法》第16條、第26條規定了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及合同成立地點,但是僅有以上幾點,電子合同仍無法操作。

為解決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中央有關部門及地方如上海、廣州等城市紛紛頒布了一些法律法規。這固然是對電子合同法律問題的探索和嘗試,然而,法出多門,必然與電子商務的無界性和自由性相沖突,最終還是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

3.電子商務認證的法律問題

數據資訊的商業化應用,使得認證機構(CA:CertificateAuthority)的服務成為電子商務的必需,否則,電子商務交易形式就可能因為缺乏中介信用而無法發展。

認證機構的核心職能是發放和管理用戶的數字證書,它提出的是經過核實的、交易雙方都關心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證明,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誰、在何處、以何種方式電子簽名、其信用狀況如何等。

目前,有不少地區、部門甚至企業都建立起認證中心,存在不少的隱患:一、認證機構是一種專業化的信息服務機構,并非一般的實現某種商業利潤的機構。它對交易各方負有特殊的職業義務,這種義務是一種社會責任,是一種倫理道德。一旦出現認證機構偏袒交易一方或出賣交易方的信用信息等不公現象,法律有何規定?二、從營業目的來看,認證機構屬于公共企業,以向全社會提供電子商務交易信用為已任,并非追求單純的經濟利潤為已任。它的利潤來自其規模化的業務服務。

國內許多專家學者認為,目前,司法公證應介入電子商務,充當認證機構的角色,以避免電子商務法未出臺前發生認證機構的法律糾紛。但這對司法公證部門的信息化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知識產權問題

電子商務的無形化使知識產權保護更加艱難。

網絡上的諸如域名、網頁上各種各樣的文章、圖像、聲音、軟件及網頁的商標所涉及的商業秘密等都會牽涉到專利權、商標權、版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問題。因此,保護知識產權與發展電子商務有著密切的聯系。

國際組織包括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紛紛制定了有關的條約,來保護知識產權。如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的《版權條約》,1996年6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的《電子商務示范法》(ModelLawonElectronicCommerce)。

5.隱私問題

最近,美國《商業周刊》進行了一項有關電子商務的隱私權方面的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人擔心個人隱私外泄,而且很多人把拒絕電子商務歸究于個人隱私的無法保障。因此,在個人隱私問題上,各國政府應相互配合,在法律層次上和技術層次上進行廣泛合作,尋找出現尊重個人隱私,又允許個人自由,同時也允許政府以恰當方式進行管理的最佳方式。

6.電子商務的管轄權問題

因電于商務具有全球性和開放性的特點,使各國政府都非常關心電子商務的管轄權。各國政府都希望本國法院擴大管轄權,以維護本國利益。如果管轄權問題處理不當,定會引來各國問不必要的糾紛。因此,各國應相互協調,以國際法的形式確立電子商務管轄權的操作規則。

當然,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遠不止上面幾個問題,還有如電子商務運營模式的法律保護、電子商務的稅收等問題,這都需要人們以務實的態度逐一加以克服。

二、借鑒國外電子商務的立法經驗

國外的電子商務的法律建設伴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已經走過多年的路程。

如果沒有一個成熟的、統一的法律系統來仲裁電子商務的各種糾紛,人們對電子商務就會望而卻步。世界各國多年的立法實踐經驗成果相當豐富,我們應充分借鑒和吸收成功經驗,服務于中國的電子商務立法。

三、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

1.立足于國際立法趨同的取向

力爭與國際立法趨同是由電子商務的無界性和自由性決定的。中國電子商務立法只有爭取與國際立法接軌,才能參與全球性的經濟競爭。新加坡的《電子交易法案》幾乎全部吸收了《電子商務示范法》的有關規定,同時根據《電子商務示范法》的精神增加了一些內容,如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認證機構及數字簽名的法律標準和驗證、電子記錄和簽名的政府作用等;像《美國電子商務綱要》第四原則所述,政府應該承認Internet的獨一無二的特征,現有的法律規章凡屬可能妨礙電子商務發展者均應修訂。

2.研究《電子商務示范法》尚未涉及的問題

《電子商務示范法》尚未涉及的法律問題,一般指未發出通知或通知錯誤的責任問題、電子提單問題、合同訂立的時間和地點、要約和承諾問題,還有稅收、金融、信息安全、市場準入、知識產權、司法管轄和國際協助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等。

此外,中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還應遵守以下原則:

1.體現國家意志,把國家利益放在第一位;

2、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而不是制約和阻礙;

3.立法要有遠見,要科學、更具可操作性;

電子商務合同的特征范文3

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沒有宏觀的法律環境作支撐,電子商務只能是空中樓閣,根本不可能廣泛應用。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法律體系面對電子商務的沖擊時,已顯得力不從心。盡快地完善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法規,強化電子商務的安全管理,規范買賣雙方和中介機構的交易行為,明確交易各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和法律責任,嚴厲打擊各種違法交易行為,對電子商務的發展至關重要。

一、發展電子商務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是建立在計算機網絡基礎上的極具變革性的商業運營模式。隨著Internet的發展,Internet已成為全世界規模最大、信息資源最豐富的計算機網絡。Internet本身具有的開放性、全球性、虛擬性、自由性的特點,也成為電子商務的內在特征。電子商務的本身屬性決定了它必然會沖擊原有的法律體系,出現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

1.電子交易的安全性問題

電子交易的安全性問題是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最大問題。國內不少專家學者認為,電子商務是Internet技術應用的全新方向,是建立在技術性的網絡系統基礎上,它源于技術,因此,電子商務發展中出現的問題也只有技術的提高才能解決,即通過防火墻、加密技術、數字簽名、身份認證等技術,來確保網上信息流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賴性。但是,就目前而言,技術的提高并沒有解決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應用比較廣泛的由Netscape公司于1994年推出的安全套接層技術(SSL:SecuritySocketLayer)有明顯的安全隱患。而于1996年2月,由VISA與MASTERCARD兩大信用卡國際組織共同發起的保障在Internet上進行安全電子交易的Scr協議(SecurityElectronicTransation)雖然比較好地解決了現階段的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問題。但是,實踐證明,純技術性的防范手段不能對各種惡意攻擊和網絡犯罪起永久性的制約作用。只有法律和技術的雙管齊下,才能維護和保障電子商務的穩健發展。

2.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是數字化的,根本不同于傳統的書面合同,這使得電子合同效力的認定及操作問題變得非常復雜。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中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1條關于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及第33條關于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可以“要求簽訂確認書”的規定。前者承認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后者涉及電子合同生效的要求,是對電子合同法律效力實現方式的一種有益探索。另外,《合同法》第16條、第26條規定了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及合同成立地點,但是僅有以上幾點,電子合同仍無法操作。

為解決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中央有關部門及地方如上海、廣州等城市紛紛頒布了一些法律法規。這固然是對電子合同法律問題的探索和嘗試,然而,法出多門,必然與電子商務的無界性和自由性相沖突,最終還是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

3.電子商務認證的法律問題

數據資訊的商業化應用,使得認證機構(CA:CertificateAuthority)的服務成為電子商務的必需,否則,電子商務交易形式就可能因為缺乏中介信用而無法發展。

認證機構的核心職能是發放和管理用戶的數字證書,它提出的是經過核實的、交易雙方都關心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證明,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誰、在何處、以何種方式電子簽名、其信用狀況如何等。

目前,有不少地區、部門甚至企業都建立起認證中心,存在不少的隱患:一、認證機構是一種專業化的信息服務機構,并非一般的實現某種商業利潤的機構。它對交易各方負有特殊的職業義務,這種義務是一種社會責任,是一種倫理道德。一旦出現認證機構偏袒交易一方或出賣交易方的信用信息等不公現象,法律有何規定?二、從營業目的來看,認證機構屬于公共企業,以向全社會提供電子商務交易信用為已任,并非追求單純的經濟利潤為已任。它的利潤來自其規?;臉I務服務。

國內許多專家學者認為,目前,司法公證應介入電子商務,充當認證機構的角色,以避免電子商務法未出臺前發生認證機構的法律糾紛。但這對司法公證部門的信息化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知識產權問題

電子商務的無形化使知識產權保護更加艱難。

網絡上的諸如域名、網頁上各種各樣的文章、圖像、聲音、軟件及網頁的商標所涉及的商業秘密等都會牽涉到專利權、商標權、版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問題。因此,保護知識產權與發展電子商務有著密切的聯系。

國際組織包括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紛紛制定了有關的條約,來保護知識產權。如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的《版權條約》,1996年6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的《電子商務示范法》(ModelLawonElectronicCommerce)。

5.隱私問題

最近,美國《商業周刊》進行了一項有關電子商務的隱私權方面的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人擔心個人隱私外泄,而且很多人把拒絕電子商務歸究于個人隱私的無法保障。因此,在個人隱私問題上,各國政府應相互配合,在法律層次上和技術層次上進行廣泛合作,尋找出現尊重個人隱私,又允許個人自由,同時也允許政府以恰當方式進行管理的最佳方式。

6.電子商務的管轄權問題

因電于商務具有全球性和開放性的特點,使各國政府都非常關心電子商務的管轄權。各國政府都希望本國法院擴大管轄權,以維護本國利益。如果管轄權問題處理不當,定會引來各國問不必要的糾紛。因此,各國應相互協調,以國際法的形式確立電子商務管轄權的操作規則。

當然,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遠不止上面幾個問題,還有如電子商務運營模式的法律保護、電子商務的稅收等問題,這都需要人們以務實的態度逐一加以克服。

二、借鑒國外電子商務的立法經驗

國外的電子商務的法律建設伴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已經走過多年的路程。

如果沒有一個成熟的、統一的法律系統來仲裁電子商務的各種糾紛,人們對電子商務就會望而卻步。世界各國多年的立法實踐經驗成果相當豐富,我們應充分借鑒和吸收成功經驗,服務于中國的電子商務立法。

三、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

1.立足于國際立法趨同的取向

力爭與國際立法趨同是由電子商務的無界性和自由性決定的。中國電子商務立法只有爭取與國際立法接軌,才能參與全球性的經濟競爭。新加坡《電子交易法案》幾乎全部吸收了《電子商務示范法》的有關規定,同時根據《電子商務示范法》的精神增加了一些內容,如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認證機構及數字簽名的法律標準和驗證、電子記錄和簽名的政府作用等;像《美國電子商務綱要》第四原則所述,政府應該承認Internet的獨一無二的特征,現有的法律規章凡屬可能妨礙電子商務發展者均應修訂。

2.研究《電子商務示范法》尚未涉及的問題

《電子商務示范法》尚未涉及的法律問題,一般指未發出通知或通知錯誤的責任問題、電子提單問題、合同訂立的時間和地點、要約和承諾問題,還有稅收、金融、信息安全、市場準入、知識產權、司法管轄和國際協助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等。

此外,中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還應遵守以下原則:

1.體現國家意志,把國家利益放在第一位;

2、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而不是制約和阻礙;

3.立法要有遠見,要科學、更具可操作性;

電子商務合同的特征范文4

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大量的數據和信息在計算機系統中存放、傳輸和處理。系統安全問題主要表現在系統被黑客入侵、被各種病毒感染等,導致系統拒絕或中斷服務,破壞了系統的有效性。1.系統入侵攻擊者通過不正當的手段破壞系統的有效性,使系統無法進行正常的操作和使用,危害范圍廣,危害后果極為嚴重。其中最讓人防不勝防的就是黑客入侵,黑客利用網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修改網頁、非法進入主機、竊取信息等相關危害活動,世界上不少大公司都深受其害。黑客入侵成為電子商務中計算機網絡的重要安全威脅。2.病毒感染病毒是一種可以干擾和妨礙甚至破壞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具有感染性的一段程序。病毒通過感染某個程序而進入一個系統,一旦執行這個已感染的程序就會感染系統中其他部分或全部的可執行文件從而給企業和客戶造成巨大損失。它們主要是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所以網上銀行、網絡支付就成為病毒攻擊的主要目標,這就使得大型企業、重點行業的病毒傳播和攻擊增多。3.拒絕服務攻擊這是一種破壞性的攻擊,是通過過量使用資源而使其他合法用戶無法訪問系統,從而導致系統癱瘓或明顯降低系統的性能的一種手段。它通過一些非法用戶向網絡或主機發送大量非法或無效的請求,使其消耗可用資源卻無法繼續提供正常的網絡服務。常見的拒絕服務攻擊方法有:SYNflood、ICMPflood、UDPflood、Ddos等。拒絕服務攻擊是計算機系統安全的又一重要威脅[3]。

二、電子商務中合同的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是在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中產生的一種新形式的合同,與傳統的合同在形式上和法律效果上有了很大的變化。由電子合同所產生的法律糾紛問題也隨之而來。比如電子合同中的數字簽名,若數字簽名被惡意復制和仿照,產生的合同糾紛解決起來就會很復雜。又如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由于計算機或網絡系統出現故障導致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出現錯誤而產生的合同,它的法律效力如何進行界定,最終產生的違約責任又如何劃分等。

三、電子商務安全問題的應對策略

(一)利用電子商務安全技術1.加密技術加密技術是電子商務系統采取的主要安全技術手段之一,是實現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的有力手段,它可以在一種開放的、具有不安全因素的環境中保證通信及存儲數據的安全。它采用數學方法對原始的信息進行偽裝,使得加密后在網絡上公開傳輸的內容對于局外人是不能明白信息的真正含義,而局內人利用掌握的密鑰,通過解密過程得到原始數據,從而解讀偽裝信息的真實含義。它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入侵者竊取機密信息,使信息泄露、篡改或被破壞。2.數字簽名技術數字簽名技術是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確認身份的一種重要技術。數字簽名是指對附加在信息單元上的一些數據進行密碼轉換,它是利用公鑰加密技術來驗證網上傳遞信息的真實性。它可以提供數據的完整性、信息傳輸的保密性以及交易者身份的確定。當文件的制造者在電子文件上簽訂一個可靠的、不可偽造,不可抵賴的數字簽名,那么這個數字簽名是具有法律效力。簽名者一旦簽名便需要對自己的簽名負責,接受者通過驗證簽名來確認信息來源正確,內容完整可靠。目前,數字簽名技術已經給人們如何共享和處理網絡信息產生巨大影響。3.身份認證技術[4]身份認證技術是為了解決交易中雙方不能直接確認對方的真實身份這一問題而產生的解決方法,目的是為了證實被認證對象是否屬實和是否有效,主要是通過驗證被認證對象的屬性來達到確認被認證對象是否真實有效。被認證對象的屬性可以是口令、問題解答或者像指紋、聲音等生理特征。身份認證技術是計算機網絡交易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常用的認證方法有口令和個人識別PIN、個人令牌、生物統計方法、基于公鑰密碼體制的身份認證等。

(二)建立健全法律體系,加強網絡安全立法和執法要保證電子商務交易安全有效地進行,僅僅依靠安全技術來解決是遠遠不夠的,我們不僅要從技術角度防范,還要從法律、法規的角度去解決電子商務應用中存在的問題,要不斷地探索和發現,建立適合我國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法規體系,從而規范飛速發展的電子商務現實中存在的各類問題,如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個人隱私權的保護、資金安全、稅收等問題,同時對破壞電子商務合法交易的行為進行立法嚴懲,以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和健康發展。

四、結語

電子商務合同的特征范文5

癥結詞:電子商務電子商務糾紛舉證責任

1、引言

跟著網絡時期的來臨,電子商務以其利便快捷、節省交易本錢、不受時空限制的特色遭到愈來愈多的商家、消費者的青睞。但是,當前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還不象媒體炒作的那樣神通泛博,無所不能。這其中緣由諸多,1個不容忽視的緣由就是因為電子商務立法滯后于信息技術的發展,致使電子商務交易中容易發生法律糾紛,降低人們對于電子商務的信任度,從而阻礙了電子商務的發展。在發生電子商務糾紛案件后,目前法院以及法學界又常常過分糾纏于數據電文證據、電子合同的效率認定上,而忽視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配及運用,以至訴訟效力低下乃至過錯裁決。誠然,數據電文證據以及電子合同效率的認定是解決電子商務糾紛的條件。然而,以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來考量電子商務糾紛證據問題,必然會引發許多爭議。如果首先不對于當事人舉證責任進行肯定性的分配以及正確運用,必將帶來更多有關證據力上的糾纏,乃至使某些當事人無從追求司法救援。由于電子商務有著許多與傳統商務不同的特征,傳統商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及運用是不能完整合用于電子商務訴訟的。不對于電子商務訴訟的舉證責任進行分析并反映在立法以及司法上,將難以保證電子商務訴訟中的程序正義。沒有程序正義,法院也就難以出產出實體正義。這就會進1步降低人們對于電子商務的信任度,影響其快速發展。本文將從電子商務不同于傳統商務的特色來探討電子商務糾紛的種類與特征,分析電子商務訴訟的舉證責任,以期為從法律上更好地解決電子商務糾紛提供1管之見。

2、電子商務糾紛的種類及其分析

電子商務是買賣雙方通過計算機網絡以數據通訊為交易手腕進行的各種商務流動。電子商務作為1種全新意義的商務機制,與基于紙面單證的傳統商務有著不同的運行進程。電子商務基本進程包含4個階段:(一)買方通過互聯網、局域網以及各種電子商務網站尋覓商品或者服務;(二)買賣雙方通過網上對于話框(基本上是格式合同)應用電子通信裝備以及網絡進行交易談判,并簽訂電子合同;(三)買方選擇支付方式支付款項,如信譽卡、電子支票、網上銀行,賣方通過網絡技術確認;(四)賣方發貨或者提供服務。電子商務依據不同商務主體分為BtoC(Business-to-Consumer),BtoB (Business-to-Business),BtoG(Business-to-Government)3種。電子商務糾紛也因電子商務主體不同可分為BtoC糾紛,BtoB糾紛,BtoG糾紛。這3種電子商務糾紛表現不完整相同,當事人之間地位不都是對于等的,而且,每一1種糾紛中不對于等程度又有所不同。下列對于這3種電子商務糾紛進行一一分析:

一、BtoC電子商務糾紛分析。在企業(Business)對于消費者(Consumer)這種電子商務流動中,電子商務主要是借助于國際互聯網(Internet)展開的在線銷售流動。從技術層面看,企業在網上面對于泛博的消費者進行在線式的零售,消費者的支付行動多觸及到信譽卡或者其他電子貨泉。消費者只需依據商家網站交易規則進行操作并支付相應款項,其合同義務就實行終了。商家就必需依照雙方商定按時、按質地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BtoC交易方式是1種完整的網上在線交易模式(Online Business Model)。這類完整在線模式交易1旦產生糾紛,對于買方即消費者而言是不利的。由于,網上信息包含交易信息都保留在商家網站的數據庫中,消費者手中根本就不可能存在傳統交易中能夠證明交易產生進程的紙質單證。在付費閱讀、文娛等服務交易中,消費者付款后如果發現商家提供的服務與合同不1致也很難記錄下來或者者即便記錄下來的證據也極易被商家否認,由于商家隨時均可以更改這些服務信息。因而可知,在BtoC電子商務糾紛中,商家同消費者的地位是完整不對于等地,消費者顯明處于弱勢。這類不對于等性比傳統商務中消費者與商家地位不對于等性更加嚴重。

二、BtoB電子商務糾紛分析。企業對于企業的電子商務是指企業之間進行的網上交易流動。在這種電子商務流動中,企業應用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情勢簽約比較普遍。而且EDI經由多年的實踐,技術相對于成熟,目前只是把EDI搬上了Internet繼續發展電子貿易。企業應用EDI通過計算機網絡所進行的交易樹立在標準統1的信息交流基礎上,EDI合同以及數據電文是可以通過認證機構認證來保障其可靠性以及安全性的。因而,針對于EDI合同情勢的BtoB電子商務糾紛,當事人之間的地位是完整對于等的。此外,企業間通過電子郵件(E-mail)情勢簽訂合同,盡管不如EDI合同安全,但企業之間的談判以及交易進程均可以再現在書面情勢上。我國《合同法》第一一條明確規定:“書面情勢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含電報、電傳、電子數據交流以及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情勢”??梢?電子郵件盡管采取非標準或者非結構化的電子信息處理情勢,但依然可以

患上到法律上的認定。這1點可以從產生在上海的全國首例以電子郵件為定案證據案患上到印證。 [一] 所以,通過E-mail簽訂合同的BtoB電子商務產生糾紛后,當事人之間的地位也是對于稱的。固然,BtoB電子商務也存在BtoC情勢的在線式商店交易,而且這類網上交易增長很快。從事這類電子商務的買賣

雙方交易次數常常不多,交易額也不大。同BtoC電子商務糾紛1樣,這類BtoB在線式商店交易發生糾紛后,買賣雙方地位也是不對于等的,買方處于不利地位。由于在此可以把買方企業理解為消費者,它對于交易信息的掌控顯明少于賣方企業。以上分析表明:在BtoB電子商務糾紛中,如果是以EDI或者E-mail情勢合同成交的電子商務糾紛,當事人之間的地位是對于等的;如果是在線式商店交易的電子商務糾紛,當事人之間的地位是不對于等的。 三、BtoG電子商務糾紛分析。企業對于政府的電子商務是指企業與政府機構之間進行的網上商務流動,主要包含政府網上采購、網上招標。有人認為政府通過網上對于企業、個人施行的行政事務管理也是電子商務。 [二] 筆者認為這是對于政府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行動以及作為民事主體的民事行動的攪渾。網上行政管理屬于電子政務而不是電子商務,如用電子方式發送進出口許可證、展開統計工作、電子征稅等。如果把電子政務等同于電子商務,將帶來法律合用上的難題。在BtoG電子商務流動中,也同BtoB電子商務1樣存在3種成交形態:即EDI合同情勢成交,E-mail合同情勢成交以及在線式網上商店成交。如前所述,在前2種成交形態的BtoG電子商務糾紛中,交易雙方對于信息安全性的掌控是大體至關的,因此企業與政府地位是對于等的;在后1種成交形態的BtoG電子商務糾紛中,政府一樣是作為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而企業則處于優勢地位。

在電子商務流動中,信息活動、數據交流、資金活動和貨物活動或者服務提供都具

有很大的開放性,手腕豐厚,情勢多樣。因而電子商務自身就擁有不安全性,交易雙方極易發生糾紛。通過以上對于電子商務糾紛中當事人所處的地位的分析,咱們可以進1步

肯定電子商務訴訟中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配,從而有可能為目前法律缺失狀況下的電子商務糾紛案件提供適格的司法救援。

3、電子商務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

有關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在國內尚未構成完全的理論體系,民事訴訟法學界對于此存在很大的爭議。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舉證責任能否轉移,舉證責任的分配是全體仍是部份由1方當事人承當。筆者認為,造成這類爭議主要源于對于舉證責任軌制及概念的不同理解。目前理論界主導觀點認為舉證責任是由當事人對于于訴訟中所主意的案件事實應該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同時指在訴訟收場之時,如果案件仍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況,應該由該當事人承當敗訴或者不利的訴訟后果的責任。 [三] 依照這類觀點舉證責任擁有雙重含義:行動意義上的證明責任以及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即行動責任以及結果責任。結果責任依其分配原則不是由原告承當就是由被告承當,而行動責任雙方當事人都要承當,因而舉證責任在整體上是可以轉移的。 [四]另外一種觀點偏偏相反,認為舉證責任是肯定的,不可轉移。 這類觀點認為舉證責任即為證明責任(Burden of Proof),是指訴訟1方“當事人在主要事實真偽不明時承當的敗訴危險的負擔,法院只是依據法律規定裁判1方當事人承當不利后果”。 [五] 因而舉證責任實際只是1種結果責任,在案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而沒法再使其明朗時,法官將按照舉證責任軌制行使司法終究解決權。如果舉證責任可以轉移,就會違抗舉證責任軌制的基本功能?!坝捎?民事訴訟法設定舉證責任軌制的目的,就是為了在訴訟產生某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況時,法官按照舉證責任法則,判負擔舉證責任的1方當事人敗訴,從而收場紛爭,了斷案件”。 [六] 依照這類觀點,舉證責任只能由當事人1方來承當,是不能轉移的,舉證責任的分配是全體的證明責任分擔,而不是部份的分擔。

筆者認為后1種舉證責任分配觀點更擁有科學性。舉證責任分配針對于具體案件而言,當案件性質1旦肯定,舉證責任的分配就肯定下來,它在訴訟進程中是不會產生變化的。舉證責任的作用只是在案件事實產生真偽不明時才浮現出其神奇性作用:即據此斷案,負擔舉證責任的1方當事人敗訴。至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條第一款規定的“當事人對于自己提出的主意,有責任提供證據”其實是1種提供證據的責任,其實不能據此認為“誰主意,誰舉證”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之1。當事人在訴訟中互相提供證據(文秘站:)證明自己觀點或者反駁對于方觀點,是為了避免承當敗訴的風險,是其謀求權力的秉性使然。這類提供證據的責任無需分配,是當事人之間的私權制約的結果。而舉證責任分配是需要法院參與的1種司法權行動。舉證責任在原告以及被告之間分配,是全體責任的分配而不是部份的分配。對于具體案件而言,也不存在舉證責任顛倒,由于這僅僅是1種敗訴后果由哪1方承當的問題,“順置” 、“顛倒”其實都是1種分配。舉證責任顛倒自身就是把“誰主意,誰舉證”作為1種舉證責任來誤會的產物。

對于具體的民事案件,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應依據舉證難

易,維護弱者以及誠實信譽原則3方面標準來肯定是由哪1方當事人來承當舉證責任。依據舉證難易、維護弱者以及誠實信譽原則標準,在電子商務訴訟中,因為不同情勢的電子商務糾紛中事實真偽不明狀況發生緣由、表現情勢都有所不同,因此要針對于具體電子商務糾紛形態來肯定舉證責任分配。依照上文中對于電子商務糾紛形態分析,電子商務訴訟舉證責任應作如下分配:

一、在非網上商店在線式即以EDI 以及E-mail情勢成交的BtoB、BtoG電子商務訴訟中,應由原告方承當舉證責任。由于這種電子商務糾紛中,當事人之間不存在舉證難易的差別,對于信息安全性的掌控所處地位對于等;當事人都是“理性的經濟人”,都不是弱者;在信譽信息交換、了解上雙方也并駕齊驅。因而,如果訴訟案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最初主意權力的原告不能證明該事實存在,就要承當敗訴的后果。

二、在BtoC以及在線式網上商店成交的BtoG電子商務訴訟中,應由B方即企業方承當舉證責任,而不論其是原告仍是被告。因為電子證據的科技含量很高,1般人員取證很難,在BtoC以及在線式BtoG電子商務糾紛中,作為消費者1方的個人以及政府舉證難度是很大的;消費者以及企業對于電子商務安全性的掌控程度也不對于等,作為消費者的個人以及政府顯明處于弱者地位;在誠實信譽方面,企業作為“經濟人”擁有天生的自利性,因此更擁有作偽的可能性。因而,由企業方承當舉證責任是相符舉證責任軌制的價值理念并能施展其功能的。

三、在在線式網上商店成交的BtoB電子商務訴訟中,應由作為賣方的企業承當舉證責任。盡管,從誠實信譽原則來看,這種電子商務糾紛中買賣雙方企業都是以“自利經濟人”的身份從事交易的,但賣方獲利的可能性更大。因為是在線式商店交易,對于買方企業而言常常是1次性或者數額較小的貿易,所以在保留以及獲取證據方面也處于不利地位。依據信息不對于稱理論,買方企業獲知有關交易標的的信息常常比賣方企業要少患上多,從這個意義上講賣方企業也處于弱者地位。因而,只有由賣方企業承當舉證責任才能在程序以及實體上保障處于不利地位的買方企業的權力,準確公道地處理好這種電子商務糾紛案件。

“盡管,電子商務從情勢上遺棄了以紙面為媒介的手腕,但從實質上看,它卻依然,并且也必需維持著千百年來人們在書面情勢交易中構成的法律價值觀”。 [七] 是故,以公祥和正義為價值取向的舉證難易、維護弱者、誠實信譽原則標準是解決電子商務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最基本的準則。在具體的電子商務糾紛案件中,因為觸及到技術問題,法律事實至關繁雜。如果不根據上述3標準分配當事人舉證責任,電子商務糾

紛案件將變患上更為繁雜,使司法終究解決原則在信息技術眼前有沒有能為力之慮。 4、電子商務訴訟舉證責任的運作

從理論上講,電子商務訴訟舉證責任跟著電子商務糾紛案件性質的肯定就肯定下來,并開始運作。舉證責任指點著電子商務訴訟前進的方向及其進度。負擔舉證責任的1方當事人為了避免使案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狀況,必需(多數情況下是必需首先)提出本證;不負擔舉證責任的1方當事人出于維權的秉性提出反證,如果這1反證擁有確信力,案件事實將再次陷于真偽不明。這樣負擔舉證責任的1方當事人又必需針對于這1真偽不明狀況提出本證,對于方當事人又提出反證,如斯往復。如果案件主要事實在案件審理到終究階段仍處于真偽不明狀況,法官就要根據舉證責任來裁判。至此,電子商務訴訟舉證責任運作終了。

但是,在具體電子商務訴訟中,舉證責任的運作并不是如理論上那樣簡單。因為電子商務自身擁有開放性以及豐厚性,再加上電子商務必需同傳統商務(最典型的如物流配送)相結合,這就使患上電子商務糾紛出現出繁雜性以及案件事實的多元性。作為舉證責任對于象的案件事實是法律瓜葛形成要件事實,也就是主要事實。只有該項事實真偽不明時,才能運用舉證責任貫徹司法終究解決原則。電子商務訴訟案件事實包含的間接事實以及輔事實處于真偽不明時,其實不能必然引發舉證責任的產生。也就是說,電子商務訴訟舉證責任的運作只產生在嚴格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法律瓜葛形成要件的事實領域。在電子商務輔業務中,如物流配送、現金支付、非網上銀行業務等方面,其實不能因其

依附于電子商務而固然合用電子商務訴訟舉證責任規則。電子商務訴訟舉證責任之所以有特殊性,主要是因為電子商務擁有較強的技術性以及專業性,和當前信息技術發展進程中面臨著信息安全問題。電子商務訴訟舉證責任如果脫離信息技術規模來運作就擴展了其合用規模,這顯然對于負擔舉證責任確當事人是不公平的。

因而,在電子商務訴訟實踐中,正確理解舉證責任的運作無疑同舉證責任的分配一樣首要。這瓜葛到法官在何種情況下才必需使舉證責任在審訊中施展抉擇性作用,直接影響著電子商務訴訟當事人的訴訟利益以及實體利益。在司法實踐中掌控電子商務訴訟舉證責任的運作需要斟酌的因素應當是:網絡行動以及電子數據信息交流,也就是信息技術方面的因素;回到理論上,就是形成電子商務法律瓜葛要件的事實。

5、結論

電子商務合同的特征范文6

關鍵詞: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物流;專業化

中圖分類號:F2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5.015

1前言

近幾年傳統國際貿易模式在國內制造行業人力成本上漲和歐美發達國家針對中國的貿易壁壘的雙重壓力下,外貿企業的進出口貿易業務的利潤率急劇下降;不少外貿企業正在努力轉型。在2015年“兩會”上總理提出“互聯網+”的互聯網思維方式來革新傳統行業,正是在這一背景下“互聯網+外貿”的跨境電子商務已經成為我國對外貿易的新的亮點。由于跨境電子商務的貿易數量小、商品類型豐富、配送時效性等特征的影響,傳統國際貿易模式下的國際物流形式已經無法支撐跨境電子商務的業務需求,物流端口成為制約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在我國物流行業里應用多年的第三方物流模式就成為了必然的選擇。

2第三方物流的定義

第三方物流的英文名稱為Third-Party Logistics,簡稱是3PL或TPL。第三方物流其自身并不是一件商品,也不能進行商品交易,它是相對于“賣方”(發貨者或委托人)和“買方”(收貨者)來說的,是聯系賣方和買方的紐帶,是作為中介的作用存在于兩方交易中的中間物流環節,在進行物流服務期間,物流企業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以合同形式提供全部或部分物流服務,例如貨物的運輸、儲存、運輸、配送等單一性或多樣性的物流服務。第三方物流從其構成內涵有廣義和狹義兩層次。前者是以自營物流為參照,凡是按照買賣雙方企業的要求,由第三方的專業物流企業提供為“賣方”和“買方”之間的交易的物流服務的活動,統統可以包含在它的服務中。后者則指的是專業的物流企業能夠獨立的提供專業化、現代化、高精度化的介于供方和需方之間的物流服務。

3跨境電子商務下的第三方物流模式的特征

(1)合同承包,是指第三方物流企業作為物流供應商與客戶以契約的方式約定服務內容。一方面,第三方物流企業必須要按照合同中規定的事項,為客戶提供專業、多樣、高效的物流服務。另一方面,通過合同的形式來明確各方所擁有的權力、利益以及責任等,合同雙方各施其責,共同執行,互惠互利。

(2)個。跨境電子商務下的服務對象更多面向的是普通物流消費者,這些普通的物流服務消費者因其年齡、性別、消費特征不盡相同,所以第三方物流企業應該根據客戶的要求,提供針對性的物流服務,甚至可以根據客戶開展定制化的增值服務,提升客戶在整個物流服務中的體驗。

(3)專業效益。第三方物流服務區別于其他物流服務類型一個重要的特征就是其專業性的服務,高效、精準、專業化的服務使得購買服務的企業能夠把物流成本降到最低。專業化的服務不僅僅是客戶對于第三方物流企業的要求,對于第三方企業來說也是一種核心競爭力。

(4)系統協調。系統協調是物流企業現代化的關鍵一步,因為系統協調的對象是物流信息,只有物流信息能夠及時、準確、暢通的顯示,以物流信息為依托,建立一個完整的現代化物流體系,整個物流工作才能得以高效的運作。

(5)信息優勢。掌握信息技術是物流企業能否實現現代物流服務的基礎。只有擁有了物流技術,企業才能夠準確、迅速的傳遞數據,讓貨物在訂貨、倉儲、運輸以及流通等各個環節都能自動運作。促進企業間的信息交流及合作,使各個企業能夠協作發展。

4跨境電子商務背景下第三方物流模式存在的問題

(1)政府管理層面的問題:由于缺乏全面的政策層面的指導我國目前的第三方物流發展水平還處于初級階段,物流體系仍然沒有形成。因為各個地區及部門所指定的物流環節的運輸工具、承載設施和設備標準不一樣,一些無效的環節大量增加,使物流的成本也隨之增加。物流效率的高低是通過倉儲、裝卸和運輸等環節的運作的速度快慢來衡量的,雖然我國制定了一些物流標準和規則,但是由于缺乏全國性的統一標準而使各個物流環節難以達到暢通有效的銜接。

(2)第三方物流企業自身的問題:我國第三方市場需求從地域和需求上來看,存在著顯著的差異。其一,從地域上來看,經濟發展較為活躍的東部沿海地區的物流市場需求明顯高于內陸地區,并且市場分布較為集中。其二,從市場需求來看,城市的物流市場明顯比農村更為活躍。目前我國物流企業正在使用的一些設備和設施基礎設施都比較簡易、落后,老化程度很高,現代化、自動化、專業化的基礎設施建設不完善,造成信息不流暢,已經不適合當下的物流作業的需求了。從顧客下單到企業發貨的反應速度和及時跟蹤物流的反應都不及時,物流基礎設施不完善影響第三方物流效率的提升。

(3)第三方物流信息化發展滯后。

我國的物流信息技術落后,很大程度上與我國的物流基礎設備的設施不先進有關,GPS、EDI、自動倉儲系統等先進的高科技都沒有充分運用在物流業中,致使物流服務無法達到及時、準確、快速的效果,從而使賣家和買家之間不能達到信息共享,也就形不成互相信賴的伙伴關系,這極大的制約了我國物流業的健康、良好發展。

5跨境電子商務背景下的第三方物流模式應用策略

(1)2015年物流總量就超過了210萬億噸,然而物流業蓬勃發展的背后卻沒有健全可靠的法律法規的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政策遲遲沒有出臺,所以完善物流法律、法規是政府刻不容緩要做的事情。其次,加強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信息網構建,使各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可以共享,從而提高服務的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再次,推進該行業的標準化建設對于規范其行業的發展有著重大的作用。

(2)跨境電子商務消費者對于貨物配送的響應時間和服務體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這種狀態下,從服務的類型方面入手提供多樣化服務,提升連續性強和高穩定性的品質服務,已經成為第三方物流企業提升他們市場競爭力的有力手段。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得更多的客戶訂單,眾多第三方物流企業紛紛針對客戶最真實的需求提供差異化服務。依靠高效率、一體化的現代物流綜合服務平臺使客戶的物流成本降到最低點。

(3)物流信息化建設,主要包括物流運營的網絡化和物流設備的自動化,物流運營的網絡化是指依托網絡技術將第三方物流企業內部管理網絡化,并且能夠與企業外部的關聯企業協同構建外部網絡。物流設備的自動化是指整個物流的貨物的接收,分撥、倉儲、裝卸以及過程的監控環節均由自動化設備來完成,并且將條碼技術、射頻技術,GPS定位技術等高科技手段綜合運用,最大的程度的降低人工操作,提高整個物流的運行效率。

6結語

本文通過我國第三方物流現狀分析,提出基于跨境電子商務的第三方物流模式應用策略,有利于解決跨境電子商務的物流瓶頸問題,使之成為我國跨境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的助推器。

參考文獻

[1]曹淑艷.李振欣.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物流模式研究[J].電子商務,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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