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市場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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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市場管理范文1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房屋(含附屬物)及其相關土地使用權的買賣、租賃、互換、抵押均適用本規定。

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房地產交易應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禁止私下交易。

第四條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房地產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天津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市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房地產管理局及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凡從事房地產經營的單位,必須經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資質審查合格,并經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經營。

第二章  房地產買賣

第六條  房地產買賣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所有權及其相關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買受人,由買受人給付原房屋所有權人約定價款的行為。

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轉移時,該房屋使用范圍內占有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移;房屋產權分割轉讓的,各房屋所有權人按相應的比例占有土地使用權,但同一幢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權整體不可分割。

第八條  出售的房地產(不含商品房),必須具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

第九條  開發建設的商品房,包括期房(含境外銷售),售前均須到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申領《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出售期房,必須是完成主體工程投資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竣工后仍未售出的房屋,應按規定向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購買期房以后,在房屋竣工以前需要轉讓的,應予以公證并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條  買賣房地產應經房地產評估部門進行價格評估,評估價格作為繳納契稅和有關費用的依據。

第十一條  本市全民所有制單位買賣非住宅房屋,憑區縣局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集體所有制單位買賣非住宅房屋,憑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公民買賣房地產,憑本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本和身份證。

外地單位、個人和港澳臺同胞、外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等購買房屋,須經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批準。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因需要必須購買本市私有房屋的,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出售已經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價格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出售共同共有的房屋,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的房屋,其共有人有權處分其自有的份額;出售共有房屋時,在同等價格條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  房地產買賣應當使用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印制的房地產買賣合同。

第十七條  單位之間的買賣及涉外房地產買賣,雙方應共同到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辦理交易手續;個人之間的買賣和單位購買私房及個人購買公房的,到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交易手續。對未辦理交易手續、未繳納稅費的房屋,不予辦理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轉移手續。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可依法處分其房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準買賣:

(一)無合法產權證件或產權證件被注銷、吊銷的;

(二)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依法公告拆遷的;

(四)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五)違章建筑;

(六)依法限制產權轉移的。

第三章  房地產租賃

第十九條  房地產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及其相關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土地使用權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租金的行為。

第二十條  凡出租房屋的單位(個人)須向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申領房屋租賃許可證后方可出租。

第二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人依法出租房屋,租賃雙方應簽訂租賃合同,使用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印制的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二條  出租私有房屋,其租賃契約須經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鑒證,并核收租金總額百分之五的鑒證費,由租賃雙方各擔負百分之五十;租賃雙方一方為外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或者單位自管產非住宅房屋出租的,應到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鑒證手續,并核收租金總額百分之二的鑒證費,由租賃雙方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將租用的非住宅房屋轉租給他人,并協商收益分配。房屋轉租的期限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所規定的期限。

第二十四條  本市單位租賃房屋,應持有營業執照和批準證件;外省市單位(個人)租賃本市房屋的,應持有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第二十五條  房屋租金,一般應執行市政府批準的統一標準,其中出租的私有房屋和執行協議租金的公有房屋,由租賃雙方商定協議。

第四章  房屋互換

第二十六條  房屋互換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交換房屋使用權的行為,房屋互換應征得產權人同意,本著自愿互利,合理用房的原則進行。

第二十七條  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和合法住房憑證的方可換房。合法住房憑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指自有房產)和房屋租賃合同,其中住用單位自管產的,際包括產權單位同意換房的證明??缡∈袚Q房的,還須持調令、公安部門戶口準遷證等文件辦理換房手續。

第二十八條  屬于雙方在同一行政區域內換房的,互換雙方在本區換房站辦理手續;屬于跨區換房的,可任選互換一方房屋所在區換房站辦理手續;屬于跨省市換房的,到市換房總站辦理手續;互換房屋,在辦理變更使用關系和租賃合同的手續時,應按規定繳納費用。

第二十九條  互換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的以及差價換房的具體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擬訂,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五章  房地產抵押

第三十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所有權及其相關土地的使用權抵押給貸款人作為擔保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抵押,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經房地產管理機關鑒證生效。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當事人應到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其中抵押人屬于外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到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后由抵押權人領取《房屋他項權證》,并按房屋抵押價款的千分之二繳納手續費。手續費由抵押雙方當事人各負擔百分之五十。抵押合同終止時,當事人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抵押期間,該房地產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由抵押人收存。《房屋他項權證》由抵押權人收存。

第三十四條  同一處房地產設定數個抵押權的,其抵押擔保債務之和不得超過該房地產評估現值的百分之七十。

第三十五條  已設定抵押的房屋,抵押人如需翻建、擴建或改變使用用途時,必須取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但抵押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抵押權人可向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處分抵押房地產,并由天津市房地產拍賣事務所進行公開拍賣:

(一)抵押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的;

(二)抵押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

(三)抵押人的繼承人或者受贈人拒絕履行清償債務義務的;

(四)抵押人解散、破產或者被依法撤銷的。

第三十七條  在設定抵押權時,應由我市經批準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抵押的房地產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書。

第三十八條  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依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該抵押房地產之費用;

(二)支付與該抵押房地產有關的應納法定稅費;

(三)按抵押順序依次償還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的本息及違約金;

(四)余額退還給抵押人。

第六章  房地產交易場所

第三十九條  市、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根據需要,可建立房地產交易場所,主要功能是:

(一)引導房地產經營單位進入市場;

(二)為交易當事人提供洽談、協商的場所和展示行情、市場交易信息等各種服務;

(三)為房地產經營單位、交易中介服務單位提供合法的經營場所;

(四)為政府有關部門提供宣傳房地產政策法規,進行法律咨詢、監督檢查房地產交易活動的場所。

第四十條  成立房地產經紀單位,必須經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進行資質審查合格,領取《天津市房地產經紀單位資格證書》;

凡從事房地產中介活動的人員,必須經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核準,領取天津市房地產經紀人員證書,并加入一個合法的經紀單位開展中介活動。

房地產經紀人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制定。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交易場所貫徹政企分開、管理與經營分開、組織管理與監督管理分開的原則。主辦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均不得以經營者身份參與房地產交易活動。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物價管理部門,應依據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房地產交易活動的管理和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和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依照職責分工給予下列處罰:

(一)對非法從事房地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沒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處以罰款;

(二)對私自買賣城鎮房屋的,除令其補辦買賣、據實補交應納稅費外,視情節輕重按應交契稅金額的一至三倍以罰款;

(三)對未經批準購買私有房屋的單位,按房價的百分之十處以罰款,并對買方單位主管負責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四)對未經房地產主管部門鑒證租賃合同的,按已收租金總額的一倍處以罰款,罰款額由出租人承擔百分之七十,承租人承擔百分之三十,并責令補辦租賃鑒證手續;

(五)對未辦理換房手續,先行遷入居住的,除令其補令其補辦手續外,按每間房屋罰款一百元至二百元;

(六)對違反換房規定、冒名頂替或假換房,牟取私利的,處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并由產權單位收回房屋;

(七)對未領取《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而銷售商品房(含期房)的,責令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對逾期辦理的,按登記費的三至五倍處以罰款。

第四十四條  對于非法轉租、轉讓、倒賣房屋使用權的,由產權單位或產權人收回房屋,并由房地產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按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處以罰款。觸犯刑事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于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做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的房地產市場管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房地產市場管理范文2

*年工作情況:

一、加大房地產管理力度,進一步發展經濟社會

(一)依法規范房地產市場管理,進一步加強產權市場管理和商品房預售管理力度。今年1—11月份共辦理536起抵押登記;辦理初始登記發證924起,交易發證1174起,產登收入達118.6萬元,代征契稅收入30萬元(未到位)。在辦理抵押登記的過程中,嚴格把關,悉心操作,發現一起新版假證,我們一方面向公安機關及時報案,另一方面利用政府網站以公告的形式向廣大群眾進行宣傳,提高了廣大群眾識別房屋產權證真假的能力。由于近兩年我縣商品房開發量大幅上升,特別在管仲城市花園、城北新區等開發建設的過程中,我局加大了對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的監管力度。

(二)加強拆遷管理工作。由于我縣今年的工作重點是城北新區建設、城河改造、江心洲改造建設、縣政府辦公大樓置換等,涉及到的拆遷工作也將隨之增加。我局在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時,認真貫徹落實《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05號令)、《安徽省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53號令)等法規及有關文件和省、市有關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會議精神,嚴格依法辦事,遵循法定程序,嚴格規范房屋拆遷行為和房屋拆遷市場,切實維護了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利益。在*一中拆遷丈量中,舉行了我縣第一次拆遷聽證會。在聽證會上,我局分管負責人對拆遷安置計劃、補償標準等都作了詳細介紹,明確了雙方的責、權、利,受到了廣大群眾的一致好評。

(三)加強白蟻防治工作。我局與建設局協調在發放規劃許可證時,把簽訂白蟻防治合同作為必收要件。在新建房屋初始登記和房屋裝飾裝修時,必須進行白蟻防治。今年白蟻防治247起,收入約28萬元。

(四)加強房屋租賃市場和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認真貫徹《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省政府121號令)和《*市城市出租房屋管理實施辦法》(阜公發[*]72號)等法規和文件精神,1—11月份租賃管理手續費收入9.8萬元,進一步規范了我縣房屋租賃行為。為方便廣大群眾,提高工作效率,我局在印刷廠四樓設立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窗口。為認真貫徹《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10號令),針對我縣房屋裝飾裝修隊伍“小、亂、差”現象,我局對裝飾裝修工程隊分類指導,對違規裝飾裝修現象和行為及時查處,并積極聯系有裝飾裝修資質的單位解決無資質單位掛靠問題,進一步規范了我縣裝飾裝修行業。在房屋租賃管理、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的過程中,我局嚴格執行市紀委、監察局“十不準”規定和縣委辦潁辦發[*]7號文件精神,嚴格依法行政,實現從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

(五)危房鑒定收入2萬元(共兩起),鑒定面積3946.2平方米。

(六)抓好直管公房門面房租金收入。直管公房全體人員采取劃片到組、承包到人,實行責任追究制,積極改變門面房出租率低下問題,并保障了租金100%的回收率,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1-11月份租金收入達3.5萬元。

(七)評估收入:58.26萬元。

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打好清房成果保衛戰

(一)認真查處違規集資建房和無資質開發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248號令),并與建設部門協調出臺了我縣違規集資建房和無資質開發行為查處標準,共處罰金2.56萬元。

(二)加大公共部位維修資金的歸集力度,維護了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為認真貫徹落實《物業管理條例》,我局在新開發的住宅小區發證中,強制性收取公共部位維修資金,指導成立業主委員會一個,并正積極協助龍門家園業主委員會的成立。

(三)我縣清理糾正違規購買房改房和集資建房工作,在市清房辦和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我縣清房工作取得了驕人成績,進入全市先進縣市行列。我局以對黨、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強化措施,狠抓落實,切實把事關全縣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大事抓緊抓好,確保了清房工作的圓滿完成。

我們在取得顯著成績的同時,也發現了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由于政府加大了稅收(契稅、房產稅等)征管力度,導致了我局業務量(尤其是轉移登記)大降,收入減少。

二、宣傳力度不夠,尤其是白蟻防治工作、危房鑒定工作、室內裝飾裝修管理工作等。

三、人員的素質、執法水平有待提高。

四、全局資金監管不力,局屬各二級機構發展不平衡。

明年的工作安排:

一、加強作風建設,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

(一)以加強機關效能建設活動為契機,繼續貫徹落實省委“三句話”要求。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改善服務質量,要改被動服務為主動服務,繼續推行服務承諾制,辦事公開制。向社會公布辦事程序、服務標準、辦理時限、工作紀律等,并公布監督電話,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二)繼續培養全體職工的學習習慣。認真學習先進經驗和先進典型,提高處理各類實際問題和復雜矛盾的能力,繼續邀請縣法制局的同志為我局全體職工授課,進一步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提高知識水平和工作能力,以進一步提高我局廣大職工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切實端正服務態度。

(三)加強全局資金監管。我們成立了“*縣房產局資金監管領導小組”,實現全局系統的資金統管,全局系統的收入與支出由局長“一支筆”審批,結余由局里統一宏觀調控,增加資金積累辦大事。

二、依法行政,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

(一)繼續加強完善房屋租賃管理制度,進一步與計生、公安、街道等部門加強聯系,實現資源共享,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把我縣室內裝飾裝修工作管理落實到位。

(三)進一步規范產權產籍管理,培育和完善房地產交易市場。

(四)進一步與建設部門協調,加強房屋拆遷評估、危房鑒定和白蟻防治的管理工作。

(五)加強我縣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管理。

三、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一)我局認真貫徹建設部等四部委《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阜政辦[*]38號)文件精神,負責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

(二)嚴格審核集資合作建房。

(三)進一步加大新建住宅小區公共部位維修資金的強制歸集力度。

(四)認真貫徹落實《物業管理條例》,指導物業管理和制定適合我縣縣情的物業管理模式,認真解決物業管理目前已成為我縣住宅小區熱點、難點、焦點的問題。

(五)根據國務院、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工資水平和住房消費現狀,盡快啟動我縣的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建設。

房地產市場管理范文3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實施房地產市場管理,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市場,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交易。

第四條  市建設、土地、房產管理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管理權限,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市計劃、規劃、財政、稅務、工商、物價、市政、房地產開發等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配合做好房地產市場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依據年度建設用地計劃進行。

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由市計劃管理部門會同市建設、土地、規劃、房產等管理部門,依據城市規劃、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第七條  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房產、房地產開發等管理部門,依據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編制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年度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并會同市財政、物價、規劃、房產、市政、房地產開發等管理部門制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經市建設管理部門審核后,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城市中心區域繁華地段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以招標或者拍賣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開發、統一管理、統一出讓的原則進行,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二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經過批準將非經營性用地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當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有關費用。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應當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堅持舊區改造和新區建設相結合,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十四條  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應當優先開發,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配套建設公用設施。

第十五條  市建設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省下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規劃改造方案和年度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編制年度開發建設計劃,經綜合平衡后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納入年度開發建設計劃的項目,由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向中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下達綜合開發任務書,簽訂開發建設合同。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持綜合開發任務書到市計劃、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建設和用地手續。

第十七條  綜合開發項目,中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日期開發建設。未按期開發建設的,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應當收回綜合開發任務書,重新組織招投標;因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身的責任未能如期開發建設的,不予返還已收取的費用。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由依法設立并取得相應等級資質證書的開發企業進行。

第十九條  承擔綜合開發任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其注冊資本與所承擔開發任務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建設項目分期實施的,應當按綜合開發任務書確定的分期實施期限投入資金,用于項目建設。

第二十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除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外,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一節  房地產轉讓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包括:

(一)房產買賣、贈與的;

(二)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三)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而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四)因企業被收購、兼并或者合并,房地產隨之轉移的;

(五)以房地產抵債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同一房屋分割轉讓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分割轉讓。

第二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合同足額交納有關費用,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于綜合開發的,還應當取得綜合開發任務書;

(二)按照合同約定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建設投資總額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三)受讓方具備開發建設的有關資質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除符合本條第(一)項條件外,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二十四條  在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符合轉讓條件進行轉讓的,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應當對轉讓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重新進行綜合測算,轉讓人應當分別到市房地產開發、土地、規劃和房產管理部門簽訂開發建設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和規劃審批單位名稱變更登記手續,并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第二十五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二十六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經批準準予轉讓的,受讓方應當到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經批準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市政府指定的部門,其劃撥土地使用權性質不變。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轉讓,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并在房地產轉讓成交后3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轉讓合同、土地出讓金繳納證明等有關證件和材料,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經市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合格,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更換土地證書。

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稅費。

第二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二)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五)權屬有爭議或者權證與標的物不相符合的;

(六)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七)依法通告拆遷范圍內的;

(八)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到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審核手續,并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三十條  商品房預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到市房產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三十一條  預售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承購人應當在30日內持有關憑證分別到市房產、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節  房地產抵押和房屋典當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約定抵押期限、評估價值、但保債務標的物的清償方式、違約責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條款。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資格證明、抵押合同等有關證件和材料,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領取《房屋他項權證》。

第三十四條  同一房地產設定數個抵押權的,其抵押擔保債務之和不得超過該房地產評估現值。

第三十五條  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產設定抵押權的,應當通知承租人,原租賃契約繼續有效。抵押期間租賃期滿,承租人繼續租賃原房屋的,須經抵押人同意。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抵押期間,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抵押房屋的,抵押關系即告終結,由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由抵押雙方重新設定抵押權。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抵押期滿,債務清償完畢,抵押合同即告終結。雙方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第三十八條  同一房地產設定數個抵押權的,按抵押登記先后順序清償債務。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申請抵押登記部門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一)抵押人未按合同約定清償債務的;

(二)抵押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蹤而無人代其履行債務的;

(三)抵押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代管人拒不履行債務的;

(四)抵押人被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設定抵押權,依法處分該房地產時,應當從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四十一條  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地產應繳納的稅費;

(二)支付處分抵押房地產的費用;

(三)按抵押合同償還債務;

(四)剩余部分退還抵押人。

第四十二條  房屋典當,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典人將其房屋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在一定期限內交付給承典人,由承典人支付典金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房屋典當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房屋典當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書、當事人資格證明、典當合同等有關證件和材料,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不得抵押、房屋不得典當:

(一)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二)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權屬有爭議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抵押、典當的。

第三節  房屋租賃

    第四十五條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房屋所有權人以營利為目的,以出租柜臺、櫥窗、場地、地下構筑物或者以聯營、承包等方式,提供房屋或者其附屬設施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同房屋租賃。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所有的房屋或者被授予房屋經營管理權的房屋,可以出租。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七條  房屋租賃期限由雙方議定,最長不得超過該房屋使用范圍內土地使用年限。

第四十八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書、當事人資格證明和租賃合同等有關證件和材料,到市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四十九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對租賃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文件和材料進行審核后,核發《房屋租賃證》。

公安部門辦理居民入戶或者暫住證手續以及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單位和個人租用房屋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營業執照》時,應當以《房屋租賃證》作為憑證之一。

第五十條  經房屋權利人書面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轉租給第三人。

轉租人與受轉租人應當按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租合同的截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的截止日期,但三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的除外。

受轉租人不得將轉租的房屋再行轉租。

第五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到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手續后,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五十二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一)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者擅自拆改房屋及其附屬設備的;

(三)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

(四)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條  房屋租賃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五十四條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四)已抵押的房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五)已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

(六)改變使用用途危及四鄰正常生活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

第五十五條  房屋租賃期間,房屋所有權人轉讓租賃的房屋,房屋受讓人應當履行原租賃合同。轉讓已出租的房屋,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四節  房地產交換

    第五十六條  房地產交換,是指當事人將各自的房屋所有權、使用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對方的行為,包括房屋所有權之間的交換、房屋所權與房屋使用權之間的交換、房屋使用權之間的交換。

第五十七條  房地產交換,當事人應當簽訂交換合同,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房地產交換,涉及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轉移的,依照房地產轉讓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八條  辦理房地產交換手續,除持房地產交換合同、當事人資格證明外,還應當按照下列情況提供有關證件:

(一)直管公房之間、不同單位自管房之間、直管公房與單位自管房之間交換使用權的,應當提供雙方房屋使用權證件及產權人的同意證明;

(二)房屋所有權交換的,應當提供雙方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單位自管房交換的,還應當提供單位的證明文件;

(三)共有房地產交換的,應當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書面證明;

(四)直管公房或者單位自管房使用權與私有房屋所有權交換的,應當持房屋使用權證書、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及產權人的同意證明;

(五)其他證明文件。

第五十九條  房地產交換當事人未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交換手續的,房地產經營單位及其他房管單位不得為其辦理更名手續。

第六十條  房屋使用權交換,應當征得房屋所有權人書面同意,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支持使用人的合理要求。新的房屋使用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另行簽訂租賃合同,原租賃合同即行終止。

第六十一條  因房屋面積、結構類別、質量等級、街區等級、層次、朝向等因素的差異,換房時可實行房屋差額有償互換。

第六十二條  房地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換:

(一)未依法取得權屬證書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有租賃糾紛的;

(四)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五)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節  房地產中介服務

    第六十三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第六十四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經市房產管理及有關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到工商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涉及國有資產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六十五條  房地產交易實行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市場價格進行評估。其評估結果,須經市房產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認后生效。

第六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如果與申辦評估項目的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應當主動回避。

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對評估結果和委托人的技術、商業等秘密不得隨意向他人提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調增部分的金額,并處以非法所得20%至50%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擅自將非經營性用地變為經營性用地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責令補辦土地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的罰款;

房地產市場管理范文4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第二條 房地產開發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市場管理由縣政府統一領導,職能部門分工負責,協調配合。建設、國土、人防、發改、水務、工商、科技、氣象、消防、財政、國稅、地稅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做好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有關職能部門每月向規劃決策領導小組書面報告全縣房地產開況,每季度匯報一次;規劃決策領導小組每季聽取監察部門關于房地產案件的查處情況匯報。

第五條 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到行政服務中心辦理房地產行政審批手續,必須按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縣房地產開發行政審批及蓋章項目清理情況的通知》(行政辦〔〕60號)文件要求,嚴格審批流程,按時辦結。

第六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縣城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改善城市人文、生態環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由建設部門會同發改、國土部門制定,報縣政府審批。

第七條 新設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申請登記時,應當書面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領取營業執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一個月內到縣建設部門備案;外地房地產開發企業到我縣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應到縣建設部門登記備案。

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必須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或者《暫定資質證書》;資質等級證書和《暫定資質證書》不得出租、出借、轉讓。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項目建設用地使用權須經縣人民政府審批。

凡是用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由國土會同建設等部門,擬定出讓方案報縣政府批準后,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未取得規劃部門規劃設計條件的,不得出讓土地。城區規劃區內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轉征為國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產開發經營。縣城老城區內土地招拍掛出讓用于房地產開發的,依照縣城總體規劃布局,做到區域性整體規模性出讓,控制單一的以每宗地塊為標的進行招拍掛出讓。

嚴禁向無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出讓用于房地產開發的土地;嚴禁零星供地,零散建設;嚴禁以聯建、聯營等任何方式逃避土地招拍掛出讓的行為。

第九條 土地招標、掛牌、拍賣出讓前,建設部門要制訂具體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設計條件,要有控制建筑高度、容積率、道路、綠地、密度、房屋間距、朝向等指標,并明確房屋性質、戶型面積、開發房屋的結構形式、抗震設防、物業管理、環衛設施和其他市政基礎設施等建設要求和竣工時間。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公開競買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交清全部土地出讓金,不得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國土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一條 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部門不得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水務、供電部門在辦理施工用水、用電手續時,必須核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建設單位,一律不得辦理供水、供電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動工和竣工,防止土地閑置,并在施工場所公示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動工開發期限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由國土部門依法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所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接受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凡未辦理質監、安監手續的,不得開工;未取得質監合格手續的;不予竣工驗收。

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對房屋建筑質量、開發項目中給排水、道路、綠化、消防、環境衛生等輔助設施建設進行全面監督,嚴格執行國家強制性規范和產品質量要求。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必須申請建設部門組織發改、國土、人防、質監、環保、消防、科技、氣象、安監、水務等有關部門進行綜合驗收。綜合驗收的內容既包括房屋建筑質量,也包括道路、綠化、給水、排水、電力、通信、燃氣、物業管理和環境衛生設施等建設項目。經驗收合格,方可按規定交付使用。凡綜合驗收不合格的開發項目,必須限期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或不進行驗收的,一律不準交付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開發建設單位自行負責,并追究監管部門的責任。

第十五條 所有開發項目必須在依法取得建設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方可對外進行預售宣傳工作,嚴禁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即以繳納誠意金訂購、預購、選號等手段變相進行預售活動。

建設、工商、稅務等部門要從嚴從重打擊各類黑市交易、私下交易、偷逃稅費等擾亂房地產市場行為。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建設部門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并在房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30日內申請商品房權屬初始登記。

第十七條 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分別到建設和國土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而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國土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規定進行開發,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未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從事預售商品房的,由建設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第二十一條 建設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責任。

(1)擅自批準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

(2)向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商品預售許可證明的;

(3)因未依法履行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4)其他、、的。

房地產市場管理范文5

【關鍵詞】嘉興市房地產市場經濟管理思考

一、杭州市房地產市場的基本狀況

1998年以來,嘉興市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精神要求,廣大城鎮居民積極參與住房改革,住房商品化等新的住房消費觀念已基本形成,房地產投資快速增長,房地產企業實力不斷增強,住房梯度供應體系已基本建立,使房地產市場有了較大的發展。

1、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為嘉興市房地產市場的形成和發展奠定了物質基礎

自1993年以來,嘉興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放經營管理條例》等一系列政策,制定了《嘉興市房地產開放經營管理若干規定》和《關于外地單位和個人購買嘉興市區單位自管房,個人私房準予辦理產權交易產權登記的意見》等有關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和促進住房制度改革的措施,使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同時,取消了對外地購房的限制,房地產市場更趨活躍,也為房地產市場的建立、發展提供了充分的物質基礎。

2、房地產投資快速增長,商品住宅消費供銷兩旺

近幾年來,嘉興市及長三角地區社會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是全國經濟增長最快的地區之一。嘉興市以及周邊地區經濟的良性發展和居民收入的持續增加,極大地促進了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自1998年以來,嘉興市房地產投資額的年增長幅度在17%以上。2007年,嘉興市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深入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扎實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全市房地產業保持健康穩定運行態勢。全市全年完成房地產投資147.74億元,其中市區69.56億元,比上年分別增長25.1%和30.3%;新開工面積522萬平方米,其中市區210.4萬平方米,分別增長20.8%和76.9%;竣工面積370.4萬平方米,其中市區125.9萬平方米,分別減少16.4%和16.6%;實現商品房銷售面積418.3萬平方米,其中市區171.1萬平方米,分別增長16%和6.8%;商品房空置面積128.4萬平方米,其中市區35.2萬平方米,分別下降4.4%和12.3%。2007年全市房地產行業入庫稅收達到17.22億元,增長33.11%,房地產業稅占第三產業稅收比重達41.%。其中,市區房地產行業入庫稅收達到7.06億元,同比增長16.5%,房地產業稅占第三產業稅收比重達39.17%。市區1-12月新建商品住宅每平方米銷售平均價4354.5元,比上年同期上漲9%。

3、房地產企業機制靈活、注重品牌,提升了嘉興市房地產業的綜合素質

截至2007年,全市各類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發展到477家,自2006年以來平均每年增加55家,比2006年上升了89.29%。規模最大的10家企業的投資占到全市商品房投資額的30.7%。一批規模大、競爭力強、品牌知名度高的房地產開發商已脫穎而出。通過房地產開發,改善了城市面貌,加快了基礎設施建設、小區環境建設?;A設施建設的不斷完善又促進了房地產開發。嘉興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良好的市場開拓意識、品牌意識和靈活的企業機制已經成為該市房地產市場持續發展的強勁內因,并將進一步提升該市房地產業的綜合素質。

4、房地產市場供應結構逐步改善,市場供求關系日趨合理

嘉興市商品房價格近幾年持續上漲,商品住宅均價從2005年的3278元/m2增長到2007年的4749元/m2,漲幅達44.8%。為保證滿足廣大城鎮居民不同層次的住房消費需求,避免開發商單純從經濟效益出發,一味發展大戶型、高價位的高檔住房,造成市場普通商品住宅稀缺,中低收入人群改善住房的需求難以滿足,市政府采取了適度調控措施,引導嘉興市房地產市場供應結構逐步完善。目前,嘉興市已基本建立了以商品房為主,經濟適用房和租金補貼的廉租房為輔的住房供應體

二、房地產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嘉興市的房地產市場正處于建立后的加速發展期。由于房地產市場起步晚、發展快,發展過程中還存在房地產市場主體不夠成熟、市場機制不夠完善、政策法規滯后、政府調控手段落后的一些問題。

1、房地產項目開發涉及面廣、周期長、管理難度大

房地產行業是一個包容性、專業性、綜合性很強的行業,它的發展涉及到計劃、土地、規劃、財政、房管、金融、建筑、信息等相關產業,各部門工作相對獨立,缺乏綜合協調部門。房地產項目的實施,一是審批過程中部門條塊分割,缺少綜合協調部門,使項目前期審批時間難以控制。二是一些項目在土地出讓前,未考慮周邊道路,上、下水等基礎配套設施,開發難度大,即使開發,也無條件交付使用。三是極個別開發商弄虛作假,增加管理難度。

2、房地產的投訴是的熱點問題之一

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有關房地產投訴也不斷增加,已占到總量的三分之一。反映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配套設施不完善,產權不明晰,有關的法律、法規還需要進一步完善。二是房屋質量問題。質量問題的危害程度鑒定困難,同時涉及住戶、開發商、建造商、材料供應商等多部門,解決問題難度大,耗時多。三是部分開發企業行為不規范,面積“短斤缺兩”、“霸王合同條款”、虛假廣告等問題時有發生,對房地產市場的負面影響較大。

3、商品房建設產業化程度較低,銷售價格較高

由于近幾年該市房地產發展看好,吸引了不少未涉足房地產的企業進入這一行業。如前文所述,截至2007年全市各類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發展到477家,但其中規模最大的10家企業的投資占到全市商品房投資額的30.7%,且產業化程度低,一些住宅開發,雖有水凈化系統、智能化等,多為單一系統,達不到建設部的部頒標準,嘉興市的住宅產業化的發展與房地產的發展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對促進嘉興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幾點建議

政府部門必須以市場管理為核心,以公正、公平為原則,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提高市場運行效率,不斷提高居住水平和居住產業化水平,促進房地產市場規范、有序、健康地發展。重點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堅持以培養住房市場為基本方向,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發展的研究

房地產業的發展與城市的經濟發展緊密相連,密不可分。要在堅持發展經濟、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居住條件的指導思想下,加強對房地產發展情況的研究,提高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更好地把握全市房地產的發展方向,促進嘉興經濟的發展。一是政府要有專門的綜合職能部門研究嘉興市的房地產發展的政策。及時了解情況,發現問題,研究問題,提出系統解決問題的方法。具體要制定嘉興房地產業發展的總體規劃,解決發展思路、發展規模、土地供應、產業培育、先進技術應用、配套政策保障、社會住宅保障體系等問題,保證房地產市場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二是要啟動房地產市場預警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對市場的分析和判斷能力,定期編制并房地產市場的基礎價格水平,空置率等,加強對房地產市場行為的規范和宏觀調控能力,并正確引導房地產投資和消費。

2、完善房地產法規體系,強化監管、規范市場行為

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是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有關部門要根據國家制定的房地產基本管理制度,結合嘉興市出現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關規定,消除政策盲區。建委應深入調查研究房地產管理體系和政策創新的新問題,監督完善適合我市房地產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訂操作性強的實施管理辦法,增加可操作性,減少體制性、政策性的障礙。同時,在依法行政的基礎上,加大執法力度,切實解決一批消費者反映強烈的問題,使消費者的弱勢地位逐步得到改善,營造放心的消費環境,使全市房地產開發建設、經營等各項活動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

3、適度調控土地供應,以滿足廣大居民改善住房的需求,切實解決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問題

近幾年來嘉興市行政規劃區域兩次調整,市區范圍不斷擴大,要落實土地集中統一管理制度,統籌考慮已劃入嘉興行政區域的用地。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發展的需要和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強度投入、高效率管理的要求,建設大型居住區。通過大型居住區的建設,加快周邊地區的基礎設施配套,提高大型居住區的環境質量,吸引居住,疏解老城區密度和緩解商品房供應的結構矛盾。按照嘉興市住宅發展規劃中住宅供應量,確保商品住宅土地年供應量,同時逐步建立土地梯度供應體系,通過政府對土地的調控力度,盡可能滿足不同層次的住宅需求。同時要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進一步啟動住房二、三級市場,使廣大中低收入者能買到或住上自己合適的住房,實現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居者有其屋”的目標。

4、著力提升住宅品質,推進住宅產業化

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實現住宅建設從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轉變,提高住宅的綜合質量和整體效益,促進住宅建設可持續發展,滿足廣大居民不斷改善居住條件和居住環境的要求,以便有效地提高住宅性能和行業綜合效益,是當前住宅建設領域的一項重要任務。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要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企業實施的要求,做好推動和促進工作。要按照總體規劃,分步實施,突出重點,有序推進的工作步驟,建立住宅技術保障體系,建筑體系,部品體系,大力推廣和應用新材料、新技術,依靠技術進步,提高勞動生產率,推動住宅技術總體水平的提高。

四、結論

房地產業作為嘉興市國民經濟的支柱和主導產業,對改善居民居住條件、拉動經濟增長已經并且還將發揮其積極作用,因此保持房地產業市場持續健康的發展十分重要。政府在房地產市場發展中擔負著保障住房供應體系的責任和規范調控房地產市場的責任。相信通過市政府進一步完善行業管理體制和產業管理體制,完善各職能部門的協調機制,依法行政、妥善調控、積極引導、精心培育,嘉興市的房地產市場將繼續持續、健康、穩定地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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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市場管理范文6

關鍵詞:房地產市場;房地產;管理定位

中圖分類號:F2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4)10-0001-02

我國房地產市場受到市場和政府兩方面的干預。政府通過宏觀調控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節,以確保房地產發展和穩定,但是對市場中的很多問題卻并不都能夠很好地進行處理,其中政府過分追求利益是根本,而這體現在政府管理中就是在職能執行的時候沒有定位準確,錯位缺位問題嚴重。

1 政府對房地產管理的現狀

1.1 管理水平和行政效率得到提高

在我國政府的職能管理中,對房地產的管理更加適應市場的需求,效率和水平都得到了提高,這標志著我國正從無限政府向有限政府進行轉變,這是政府做好房地產管理的關鍵。我國政府正在向著服務型政府轉變,很少再有部門較多、辦公效率低下的情況存在。我國政府通過管理改革,開始了行政審批一體化的時期,極大地提高了辦事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

1.2 密切了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

我國政府的公共行政改革也推進了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進程。這也一直是我國政治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范圍和權利不斷擴大,基層自治組織直接選舉得到充分落實。此外,政府的公共行政改革讓政府的管理開支減少了,也降低了房地產管理費,財政管理費用不再逐年上升,讓亂收費問題得到了遏制。

2 政府對房地產管理的不當之處

2.1 單純追求經濟效益

GDP日益成為評定地方政府政績的一個決定性指標,使得多數地方政府不擇手段的提高GDP以增加自己的政績,而忽視了政府的主要職責――提供公共產品。而據有關專家的研究成果顯示,在我國某些地區,當建設用地增加1%時,當地固定資產投資就增加4.1%,但是在城鎮居民的固定投資中,還是有大量的資金流入了房地產市場,針對這種情況,政府加強了對房地產業的控制,這樣反而造成違法用地情況的增加。

2.2 沒有很好的配合中央政府的政策執行

房地產行業與其他行業不同,有著明顯的區域性特性,因此在政府管理過程中必須給地方政府一定的自由決定權。中央所設定的調控目標能否實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地方政府對政策的落實。但是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也存在了目標差異,這種差異就形成了兩者的非合作博弈,弱化了調控效果。

2.3 越位行為多,過分干預房地產市場

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市場的調控能夠彌補市場漏洞,促進社會公平,但是政府也要遵守發展規律,不能強行干預市場正常運作,通過市場的調節機制,房地產市場為了供需平衡而降價。但是某些地方政府的一些政策會導致房價的上漲,因此盡管政府不斷的調節房價,但是房價依然居高不下。

2.4 保障性住房管理缺位

住宅用房具有準公共品性質,需要政府為中低收入階層提供住房保障。盡管我國在近幾年加大了對于經適房和廉租房的支持力度,但是從執行的效果方面看,房價還存在過高問題,能夠適合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還很少,仍然不能解決住房問題。這些問題的出現主要是政府在保障性住房的監管上出現了缺位現象。

2.5 法律制度體系不健全

對于發達國家來說,房地產管理市場已經十分成熟,健全的法律法規也促進了房地產市場的良好發展。在我國,房地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嚴重缺失,我國法律只對建設過程中的問題進行了規定,沒有做好后期管理的法律保障。所以,國家調控在房地產行業中始終處于滯后的境地,有的法律法規甚至不符合市場調節的規律,導致房地產管理不規范。

3 如何發揮政府在房地產市場管理中的作用

政府要不斷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管理和監督,保證房地產市場的正常運行、健康發展。這就要求政府從實際出發,根據自身的職能,采取合理、有效、科學、務實的政策措施,對房地產市場進行管理調節。

3.1 加強對房地產行業的市場管理

政府要加強對開發商資質的審核管理,保證房地產廣告的真實性,讓房地產市場中的產品從質量上得到保證,更要從物業管理方面提高服務質量,讓人們真正的感受到良好的環境,為消費者的需求著想,提供更準確的信息。

3.2 完善法律法規體制,增強執法科學性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質上就是法制經濟,在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和發揮市場資源配置作用上法律起到關鍵作用。第一,用法律來制約政府的經濟管理作用的發揮,弱化因政府過分干預造成的負面影響。第二,繼續完善《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細化其他相關實施細則,推進《房地產法》的出臺,使得房地產行業從開發建設到交易,再到中介服務和相關的后期服務等各個方面的管理完全納入法律規范體系。只有這樣,才可以使房地產市場經濟管理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3.3 強化政府對房地產市場的稅收監管

針對市場中對房地產進行炒作的行為進行制約。炒房已經成為我國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的最大障礙。國家稅務部門需要用調控手段降低房產利潤,抑制炒房。

3.4 加強對土地市場的管理

政府過度干預導致我國的土地市場十分混亂,而這種混亂讓我國土地的市場化運作程度大大降低。所以在土地管理中應該將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結合在一起,強化土地管理的計劃管理,對用地的總量都進行控制,通過年度用地計劃進行規范化管理。

3.5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首先,要保證保障性住房的供應。一方面必須完善公租房、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制度;另一方面對資金使用效率要不斷提高,在資金數量有限的情況下,通過解決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來抑制房價的過快上漲,將工作的重心轉入公租房以及廉租房上。

其次,擴大住房保障對象的范圍。真正能夠支付經濟適用房的群體,大多是中等收入或以上的人,而低收入者在購買者中占非常小的比例。所以,在制定住房保障政策時應當更多的考慮其他弱勢群體的住房需求,擴大保障對象。

再次,要保證住房保障制度的公平合理。其中廉租房以及經濟適用房的價格應該大幅低于商品房,政府必須做好對住房審批的管理,通過完善法律法規的途徑防止房地產行業的腐敗現象。

4 結語

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十分迅猛,房地產市場過度膨脹,政府要從主導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在轉變的過程中,將逐漸形成以市場為導向,注重公共服務型的政府房地產企業管理模式,政府過度干預的局面將會逐漸消失。盡管我國政府在房地產發展管理中的政策不斷調整,但很多問題仍然沒有解決。因此,在房地產管理中,我國政府必須積極向西方發達國家學習房地產管理中的經驗和教訓,對先進的管理模式加以引進,從而加速我國政府轉型的速度,提高政府科學管理房地產行業的腳步,讓我國的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讓房地產行業發展趨于健康

穩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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