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的基本內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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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的基本內容范文1

1.促進就業取得新的進展。通過深入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年全市新增就業崗位70.3萬(其中非農就業崗位15.1萬),*年底,城鎮登記失業人數為26.78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下降到4.3%以內。出臺了鼓勵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政策,對大齡失業人員實施了就業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費補貼,對本市郊區農村富余勞動力實施了跨區非農就業崗位補貼,并強化了對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項目的扶持。公共就業服務進一步得到加強。就業援助機制進一步得到完善,全年共幫助4000多戶“零就業家庭”至少一名家庭成員實現就業。對勞動者就業技能培訓力度不斷加大,啟動校企合作的定向培訓模式,全年共完成校企合作培養高技能人才5000多人,為4.01萬青年提供了職業見習崗位,職業技能培訓人數達到36.52萬,本市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勞動者的比重已提高到19%。

2.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邁出新的步伐。*年*月,《*市社會保障“十一五”規劃》實施,社會保障事業加快發展。社會保障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列入市政府實事項目的來滬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參保人數達到333.6萬,比20*年底增加54.6萬。按照國家的總體要求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對“城?!?、“鎮?!薄ⅰ稗r?!蓖诵萑藛T普遍地增加了養老金,并提高了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待遇標準?!俺潜!弊鰧崅€人賬戶工作進一步得到推進,調整城鎮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的工作平穩有序地實施。市政府還了《關于完善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完善“農?!惫ぷ髡絾?。

3.發展和諧勞動關系取得新的成效?!?市發展和諧勞動關系三年行動計劃(*年-*年)》開始實施,發展和諧勞動關系工作全面推進。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的準備工作有序開展,宣傳力度進一步加大,加強對企業用工行為的規范和指導,*年底全市勞動合同簽訂率超過90%。加強對企業工資分配的指導,完善企業工資增長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行業人工成本信息,促進企業建立普通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切實提高低收入職工的工資水平。同時,還加大了工資集體協商推進力度,進一步擴大覆蓋面。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去年,本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共受理舉報投訴2.4萬件,檢查用人單位4萬戶,追繳欠薪欠保金額5.4億元,涉及勞動者75萬人次。健全勞動爭議仲裁體制,在浦東新區、閔行區、嘉定區建立了實體化的勞動爭議仲裁院。妥善處理勞動爭議,全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全年受理案件2.95萬件,涉及勞動者3.98萬人,處理結案2.75萬件,協調調解率達到66%。

4.加強社?;鸨O管開創新的局面。按照中央工作組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們對社保資金案所暴露出來的問題進行了全面的反思和深刻的剖析,以建立長效監管機制為目標,以完善體制機制為抓手,開展了切實整改。嚴格按照國家的規定制定了《*市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經市政府批準從*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將本市各類基本社會保險基金全部納入了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勞動保障部和市政府關于建立企業年金規范管理運營機制的要求,完成了原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企業年金整體移交給具備資格的機構管理運行。從強化社?;痤A算管理、實施內審制度等方面著手,加強了資金使用的內部控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積極籌建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逐步地形成由行政監督、專門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社?;鸨O督機制。

5.抓好勞動保障公共服務呈現新的面貌。加強全系統職工的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改進服務方式,提高辦事效率,本市公共就業服務、社保經辦服務以及電話咨詢服務質量不斷提升。依托本市勞動保障服務網,在互聯網上開通了“人民群眾評議本市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定期開展“局長在線”活動,將本市勞動保障部門履行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情況向全社會公開展示,全面接受社會各方的評議和監督。堅持建設與督查并重的原則,深入推進政風行風建設。*年,全市勞動保障系統在市政風行風測評中的8項基本內容的總評分在11個被測評的綜合管理類部門中排位第二,比去年上升了兩位。

二、關于*年本市勞動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積極擴大社會就業

*年,本市促進就業工作的目標是:全年新增50萬個就業崗位,其中農村富余勞動力非農就業10萬個;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3%以內;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養,全年完成職業技能培訓40萬人,力爭到年末使本市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勞動者的比重提高到21%。

為此,要全面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深化積極的就業政策,在進一步緩解就業總量性矛盾的同時,重點在扶持創業和解決就業結構性矛盾上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確保完成市政府下達的促進就業各項目標任務。

1.不斷健全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和工作體系。制定實施本市鼓勵和扶持創業三年行動計劃,建立鼓勵扶持創業的長效機制,加強對吸納就業容量較大的中小企業及青年創業的扶持力度。建立面向全社會、開放式的創業公共服務平臺,強化創業服務,讓有志于創業的勞動者方便創業、成功創業。

2.進一步完善促進就業的扶持政策。研究完善對本市大齡失業人員和大齡協保人員等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費補貼政策,擴大受益范圍。拓展社區服務等領域靈活就業的渠道,支持就業困難人員以更加靈活的方式實現自謀職業。按照國家規定,將社會保險費補貼政策擴大到商貿、服務型等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各類企業。

3.提升公共就業服務水平,完善失業預警機制。堅持以人為本,有針對性地為勞動者提供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服務,健全網上公共就業服務功能,完善用工登記備案管理制度。健全全市市、區縣、街鎮、居委(村委)四級就業服務網絡。形成地區人力資源狀況的分析體系,加強失業狀況動態監控,完善失業預警機制。加強和改進對農民工的就業服務,逐步形成以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主導、社區就業服務網點為基礎、社會職業中介為補充的農民工全方位就業服務體系。

4.著力完善多層次、全方位的就業援助體系。完善就業援助機制,多形式、多渠道幫助就業困難群眾就業。結合創建“充分就業社區”活動,及時對就業困難人員進行就業托底,并適當提高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收入標準。對“零就業家庭”實行“出現一戶、認定一戶、援助一戶”的動態管理機制。對農村低收入農戶家庭人員就業后實施就業專項補貼,幫助其家庭中在勞動年齡段內且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實現非農就業,增加工資性收入。加大對產業結構調整轉移人員的就業援助力度。

5.切實加大提升勞動者技能素質工作的力度。在本市職業培訓機構中分產業類別開展試點,探索建立一批“職業技能培訓示范項目(基地)”,充分調動和整合全社會職業技能培訓資源。全面推進校企合作、職業見習、公共實訓等多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通過校企合作完成定向培養2萬人的目標,繼續組織3萬名青年參加職業見習,加大對本市農村富余勞動力和來滬農民工的職業技能培訓力度。大力推進多層次職業技能競賽,促進優秀技能人才脫穎而出。加強企業內高技能人才培養和評價工作,積極開展企業“高師帶徒”活動。完善職業技能補貼培訓機制,規范補貼培訓的運作管理。研究健全對高技能人才的激勵政策。

(二)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按照《*市社會保障“十一五”規劃》明確的目標,堅持“?;尽V覆蓋、分層次、可持續”,不斷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

1.著力完善本市各項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要求,進一步完善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銜接辦法,深化研究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完善“鎮?!敝贫?,堅持土地換保障原則,主要解決離土農民的保障問題,建立“鎮?!眰€人繳費機制。大力推進將“農?!苯y籌層次由鄉鎮提高到區縣,建立區縣和鄉鎮兩級財政共同投入機制,形成“農?!别B老金穩定增長機制。在浦東新區和松江區開展完善“農?!钡脑圏c。完善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制度。根據國家的總體部署,研究完善“綜保”制度。制定規范本市企業年金制度發展的有關政策,擴大本市企業年金覆蓋面。

2.著力擴大各類基本社會保障覆蓋面。確保完成將本市10萬名農民納入本市養老保障體系工作的市政府實事項目。將來滬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覆蓋面擴大到360萬人。研究將更多的城鎮無保障老人納入保障范圍,探索建立本市城鎮老年居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

3.著力提高本市社會保障待遇水平。按照國家要求,啟動新一輪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三年連調”計劃,統籌做好對本市“城?!?、“鎮?!?、“農保”退休人員增加養老金工作。適時調整本市失業保險金標準、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城鎮高齡納保老人養老保障水平、支援外地建設退休(退職)回滬定居人員幫困補助標準、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等有關社會保障待遇標準,逐步提高社會保障待遇水平。

4.著力加強本市社?;鹫魇蘸捅O管。建立健全與市有關部門對單位注冊登記信息溝通比對的機制。加強社保基金征繳稽核和專項審計。建立向各區縣通報區域內參保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等情況的函告制度,發揮各區縣在督促、推動社會保險費征繳上的重要作用。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各項社保基金監管制度,確保本市社?;鸸芾硎褂煤戏ê弦?。探索構建社保基金網上實時監管平臺,確保各項社?;鸬陌踩\行。研究制定加強“農?!被鸸芾淼闹笇砸庖?,會同財政部門完善“農?!被鹭攧展芾碇贫取?/p>

(三)建立健全發展和諧勞動關系長效機制

認真貫徹《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全面落實《*市發展和諧勞動關系三年行動計劃(*年—*年)》各項分年度工作目標和任務。

1.采取有效措施規范和協調勞動關系。全面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加強對企業勞動合同的指導和監管。開展《*市勞動合同條例》修改的立法調研。貫徹實施《*市集體合同條例》,開展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調研工作。全面推進創建勞動關系和諧企業與和諧工業園區活動。健全市、區縣兩級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建立并推行勞動關系協調員制度。

2.加強企業工資收入分配指導。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提高低收入職工的收入水平。進一步完善企業工資增長指導線,加強行業性工資指導價位的工作,探索高技能人才工資指導價位。繼續擴大工資集體協商的覆蓋面,著力提高工資集體協商的實效性。推進企業工資收入分配情況行政函告工作,督促企業建立普通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

3.不斷加大勞動力市場監管力度。根據國家勞動保障部的部署和要求,認真組織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年”活動。以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和《就業促進法》為重點,組織開展專項檢查。進一步完善“網格化”和“網絡化”監察,啟用勞動保障監察監督管理平臺,提高主動監管比重。大力推進勞動保障誠信體系建設,實施分類監管。

4.進一步理順勞動爭議處理體制機制。貫徹實施《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依法穩妥處理勞動爭議。推進仲裁機構實體化建設,年內全面建立市、區縣勞動爭議仲裁院。調整市、區縣仲裁委員會的管轄分工,發揮區縣在勞動爭議處理中的主導作用。加強仲裁員隊伍建設。推動仲裁前地區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形成糾紛調解和爭議仲裁有機銜接和良性互動。

(四)優化勞動保障管理服務

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按照建設公開透明政府和服務政府的要求,進一步提高本市勞動保障部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

1.大力推進勞動保障陽光政務。按照國家勞動保障部的總體要求和市政府的部署,研究本市貫徹落實建立社會保險信息披露制度的辦法。要依托勞動保障網站,在更大范圍、更深層次做好本市勞動保障系統政務公開工作,依法、全面、及時地向社會公開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政務信息,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要進一步暢通勞動保障網站等公開渠道,充分整合資源,創新工作模式,向公眾提供集查閱、咨詢、辦理、評價為一體的一門式網上服務。

2.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按照市政府部署,進一步清理和規范行政審批事項,切實取消不必要、不合理的審批項目,全面清理行政性收費項目。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依法優化和規范審批程序,提高審批透明度和審批效率,更好地為企業服務,為群眾辦事。

勞動保障的基本內容范文2

一、充分認識建立醫療救助制度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不斷深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各項社會保險和社會救助政策,初步建立了多層次、廣覆蓋、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有效地保障了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為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于經濟發展不平衡,仍有部分群眾生活比較困難,特別是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比較突出。加快建立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既是解決困難群眾醫療問題的有效措施,也是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要從實際出發,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積極整合各方資源,把建立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作為當前為民辦實事的一項重要工作,切實抓緊抓好。

二、醫療救助工作的總體要求

醫療救助制度是對因患大病的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困難居民實行的救助制度。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醫療救助制度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同步進行的要求,加快實施醫療救助制度。

醫療救助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救助制度與其他保障制度相銜接,救助水平與籌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總體要求,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著眼于救助制度的長期性和穩定性,加強監督,規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醫療救助工作的基本內容

(一)救助對象

凡戶籍在龍游縣范圍內,參加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并持有有效期內《低保證》的農村居民(含農村“五?!睂ο螅?,城鎮低保對象(含城鎮“三無”人員)和持有有效期內《特困職工證》的城鎮居民,因患各種重大疾病和殘疾長期看病吃藥及災害性事故造成重大傷害,經各類醫療保險報銷和各種互助幫困后,住院醫療費負擔仍有困難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其他人員因患重大疾病及災害性事故,造成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為醫療救助對象。

(二)救助形式

1、農村低保戶和城鎮未參加醫療保險的低保戶、特困職工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享受合作醫療的待遇,其參加合作醫療的個人出資部分,由政府負責解決。

2、救助對象因患大病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家庭或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仍難以承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由醫療救助專項資金給予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補助。

3、省民政廳、勞動社會保障廳和衛生廳確定公布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和支付渠道給予補助。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結對幫扶等形式,幫助解決救助對象的醫療及生活困難問題。

(三)救助標準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籌資能力,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救助標準。救助標準要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相銜接。救助對象全年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規定的醫療救助最高標準。

(四)救助程序

城鄉困難人員醫療救助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符合救助的對象應向戶口所在地鄉鎮(社區)社會救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h民政局和鄉鎮(社區)社會救助機構在接到救助對象申請后,應在一定期限內對救助對象進行審核、公示并提出救助意見,縣城鄉困難人員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到縣民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五)資金籌集和管理

按照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籌集和建立醫療救助專項資金,財政部門每年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安排醫療救助資金(全縣人均不低于元),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有關部門要積極爭取上級部門的支持。醫療救助專項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顚S茫坏门沧魉???h財政局要做好困難人員醫療救助金的籌措工作??h財政、審計、民政、衛生、勞動社會保障、總工會、殘聯、慈善總會等部門(單位)要加強醫療救助資金的監管,確保專項資金的安全運行。

(六)醫療服務

救助對象的定點醫療機構選擇及用藥范圍、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保障的基本內容范文3

【關鍵詞】建筑企業;勞務管理;存在問題;解決辦法

建筑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的用工大戶,對促進基礎建設和社會穩定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勞務派遣工(以下簡稱勞務工)已經成為建筑企業用工的主要形式。擁有一支相對穩定、勞動技能熟練、責任心強的勞務工隊伍是建筑企業實現安全生產的有力保障。如何在生產任務繁重的情況下,做好勞務的管理工作、激發勞務的工作積極性、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等一系列問題,引起了建筑企業的高度重視和深刻思考。

2011年12月13日,新浪網刊登了一份調查報告的摘要,這份名為《京、渝、滬、深四城市建筑工人生存狀況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的報告由四座城市的大學師生,在今年4月至11月調研完成。調研范圍包括北京、重慶、上海、深圳4個中心城市。(1)75%建筑工人無勞動合同致討薪難?!秷蟾妗凤@示,有

75.6%的受調查建筑工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簽訂過勞動合同的受訪者中,63.6%的工人自己手上沒有勞動合同。建筑工人李興峰講到自己在北京市通州區打工的經歷時說,“任何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都應該至少一式兩份,而我們簽訂的合同只有一份,簽完勞務公司就拿走了。遇到事情,他不給你出具合同,你就沒辦法?!保?)四成農民工遭遇欠薪。(3)包工頭式的勞務用工是主流的用工模式。在建筑工人眼中,“包工頭”就是他們的老板。調查數據顯示,從包工頭與帶班手里領工資的工人比例達到76.8%,從建筑公司和勞務公司領工資的只占17.8%。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早在2004年就明確規定,“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庇纱丝梢?,勞務工的薪資問題、合同問題、勞務保險問題已迫在眉睫,亟待解決。當然還有安全問題也不容忽視。

一、建筑勞務薪資管理問題

我國城鎮化建設帶動著我國的建筑業的極速發展,大量建筑企業和施工隊伍應運而生,其規模有大有小。相應的,由于建筑企業的增多,而建筑項目的數量有限,導致很多建筑企業在招投標的時候,為了中標而壓低了工程資金的預算。雖然中標了但是利潤有限,這樣也就影響到了建筑勞工的薪資發放問題。另外,很多小型的建筑企業在中標以后,施工的過程中由于本身的實力不夠雄厚,有的甚至在建設不久就會出現資金空缺,當然也就沒法及時給工人發放工資。同時有很多建筑企業還會遇到承建單位撥款不及時,這也能夠影響到建筑勞工的工資發放問題。只有部分資金力量比較雄厚的建筑企業,能保證按時按額發放工人的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命令。

最有效的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還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通過法院判決執行。按上述途徑索取工資的同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建筑主管部門要嚴密組織開展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檢查。(1)細化分工,落實責任。施工總承包企業要負主責,健全組織領導,指定專人負責,制定詳細方案。(2)摸清底數,制定對策。各單位要按照上級精神,認真進行自查,并及時通報上級主管單位,要將所有項目的工資支付情況弄清搞準,對所有項目做到“三個到位”:問到位,每個項目、每個人不留死角;看到位,要對工資發放臺帳記錄、簽字、支付憑證認真查看;查到位,無論在本地還是在外地的項目,都要認真排查。(3)加強監控,超前防范。要結合工程款支付監督務工人員工資確實發放到位,建立工資發放公示、糾紛調解處理、重要節點防范應急預案等制度,防患于未然,把一切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要從現在起做好春節前農民工工資

付的監控工作,防范可能出現的群體性事件。

二、建筑企業勞動保險問題

農民工參保既是國家政策要求也是企業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通過,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把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的參保專門寫入新社保法是本法的一大特點和變化,同時也詳細明確了用人單位的責任。然后,在很多建筑企業當中,農民工連最基本的保險都沒有辦理。他們幾乎每天都處于工作狀態,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沒有任何的保障和理賠,只有小額的賠償。而對于一些具有危險性的操作,很多建筑單位為了趕工程進度,經常會雇傭一些非專業的施工人員,一方面不能保證施工質量;另一方面增加了施工過程中的風險性,不僅對農民工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傷害,還影響到了整個企業的發展。作為建筑監督管理部門,要及時監督建筑企業為企業勞工購買應有的保險比如大額醫療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不僅能夠幫助企業節省因為意外傷害的支出,還保障了勞工的利益。對于一些技術要求高、危險性大的崗位,建筑施工企業要嚴格把好關,嚴查上崗人員的職業資格,杜絕非專業人員上崗,而且應為他們購買大額的商業保險。大力推行建筑業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對認真落實農民工勞務保險制度的企業,相關單位應給與一定獎勵,從建設勞保費專項資金中優先給予解決。

三、建筑企業勞務合同管理問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非常重要,農民工由于各種原因在勞動關系中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尤其需要運用勞動合同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由于我國農民工文化水平低,缺乏對法律法規知識的了解認識,導致他們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就如何才能簽訂一份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的問題并不了解,因此使他們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經常得到一些不平等的條款,損害了他們的切身利益。最終,使農民工失去了對勞動合同的信任,甚至恐懼勞動合同。 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要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及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對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監督檢查力度,及時受理勞動合同糾紛。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采取欺詐和威脅等手段簽訂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單位,要責令其糾正;對農民工合法利益造成損害的,要責令其進行賠償;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一是主管部門要深入用人單位進行實地調查,切實摸清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及現狀;二是簡化《農民工勞動合同書》,使之一目了然。針對農民工不愿簽訂規范的《農民工勞動合同書》,老板認為內容多、涉及面廣、不易懂、沒有時間學的問題,及時征求建筑施工企業及部分農民工的意見,結合實際,簡化勞動合同書,使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更能直觀地了解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和條款,受到了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的認可和好評。目三是應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力度。主管部門應采取日常巡查、專項檢查、舉報專查、勞動保障執法年審等多種形式,加大了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力度。四是應加大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和《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的宣傳貫徹落實的工作力度。通過政策咨詢,向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發放《條例》宣傳提綱102份,懸掛大幅宣傳布標一條等多種形式廣泛地開展了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五是加強多部門的協作和聯系,積極探索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長效機制。建筑主管部門應主動與工會、安監、工商、農業、經貿、公安、婦聯等部門的協作和聯系,建立健全相關的聯系會議制度,積極探索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等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四、建筑企業勞務人員安全問題

建筑業既是國民經濟支柱產業之一,又是勞動密集型行業,就業容量大,吸納的農民工已占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總數的很大部分。建筑業的興旺為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特別是經濟落后地區提供了一個大市場,但作為高危勞動力,安全保障缺失、安全事故頻發,建筑業是安全生產的高危行業,許多建筑業農民工根本沒有經過專業培訓和安全知識教育就上崗,安全事故極易發生,同時,絕大多數建筑業農民工是在工傷醫療保障缺失的情況下從事相當艱苦甚至高度危險的工作。一些企業的生產

生活條件非常惡劣、設備陳舊、管理粗放、不投入基本的安全裝備,建筑業農民工加班加點疲勞過度,導致安全事故頻發。

很多建筑施工隊伍的組建非?;靵y,甚至隨便拉上幾個人就組成以一個施工隊,而且隨著施工進度而不斷變換施工現場,流動性特別大,極大地限制了進行安全培訓的可行性。同時建筑企業施工的勞務人員大多都來自農村,文化水平低、自我約束力差,培訓的效果堪憂。還有些施工隊伍為了趕進度,總想尋找一些不良的施工辦法,也埋下了隱患。

首先,對錄用的所有工人,都要進行安全技術知識培訓,要讓進場的工人了解該項目的有關安全要求;掌握自身的施工安全技術,提高安全自保能力。對勞工的安全教育是一項復雜的工作,要求相關人員要有耐心,并細心,切不可采取簡單粗暴的教育方式,要增強他們的心里認同感,才能進行良好的安全教育。另外,在進行說服教育的時候應盡量避免用文字性的東西進行說教,可以引用一些在工地上已經發生的例子,使安全教育與本工地實際情況進行結合,用事實來闡述安全知識的重要性和危害性,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時,由于施工隊伍的流動性,所以可以針對性地在建筑施工工地建設一個流動性的課堂,進行不定時和不定量的培訓。其次,建筑企業要建立相關的安全知識管理細則,要與錄用的勞務單位或個人簽定用工合同,明確雙方的義務和責任,確定違約違紀的處罰方法,特別是安全生產方面的各種要求和規定。對于在施工中模范遵章守紀注意安全生產的工人,應予以適當獎勵;對于違反現場規定不遵章作業、違犯安全規程者,要給予處罰;對于技術條件、身體狀況不適于崗位工作和嚴重違章違紀,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者要堅決辭退。同時可以安排一些安全意識比較強的農民工進行監督,建立一個互相監督的理念,使他們能夠更好的認識安全問題。

參 考 文 獻

勞動保障的基本內容范文4

[關鍵詞]勞動立法,勞動者權益,勞動關系,法律保障

一、勞動立法的發展狀況

自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頒布后,我國相繼制定了一系列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基本形成了以《勞動法》為核心,多層次法律規范并存的勞動立法格局。勞動立法取得了突破性的發展,勞動法律制度基本得以建立。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保障勞動者的就業機會

就業涉及到勞動者最基本的利益。中國就業人口龐大,這一基本國情決定了勞動立法必須將勞動者的就業作為法律保障的重點和核心?!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勞動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對勞動者的就業特別是婦女就業做了規定,內容包括:國家保障勞動者有平等就業的機會;保護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實行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婦女在四期內受到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這些規定對于勞動者的平等就業、就業保障,特別是自主擇業給予了保障。與此同時,政府采取積極的就業政策,通過各種有效措施大力促進就業。截止2001年底,全國人口總數為127627萬人,城鎮就業人口占從業人員總數的32.8%,城鎮登記失業率為3.6%.(注:本文數據來源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狀況》白皮書提供的數據,中國勞動保障報,2002年5月9日。)

(二)建立并普遍實行了勞動合同制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在國有企業中試行勞動合同制?!秳趧臃ā奉C布后,這一制度已在城鎮各類企業中廣泛實施?!秳趧臃ā穼τ喠趧雍贤脑瓌t、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等基本內容作了規定。此外,前勞動部還出臺了《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規章,使勞動合同制度趨于完善。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明確了勞動者于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保障了勞動者的擇業自主權和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標志著我國適應市場經濟的勞動用工制度基本建立。目前,全國各省、市也相繼制定了本地方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對于進一步推行和完善勞動合同制度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三)推行集體合同制度

為形成企業勞動關系自我協調機制,保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初期開始推行集體合同制度,并在一系列法律法規中作了明確規定。這些法律和規章包括:《勞動法》、《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等。近年來,集體合同制度不僅在非國有企業中推行,而且也在國有企業中逐步推廣。截止2001年底,全國企業簽訂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的集體合同已達65萬多份。

(四)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

建立協調勞動關系的三方機制,是市場經濟國家協調勞動關系的一個成功經驗。我國《勞動法》和《工會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的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2001年8月,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同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建立了國家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制度,并召開了第一次國家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蘇等25個省、直轄市以及深圳、大連等城市已建立地區性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

(五)完善勞動標準體系

目前,我國已形成以《勞動法》為核心,內容涉及工時、休息休假、工資、禁止使用童工、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勞動定額、職業安全衛生等方面勞動標準體系,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不斷調整和完善。《勞動法》、《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法律規章,對規范工資分配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全國已基本建立了最低工資制度,有1萬多戶企業開展了工資集體協商,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了工資指導線,88個城市了勞動力市場指導價位。到2001年底,城鎮職工實際平均工資水平年平均遞增5.5%.

(六)健全勞動爭議處理體制

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后,勞動關系的復雜化導致勞動爭議的數量不斷上升。為及時依法處理勞動爭議,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確定了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和“一調、一裁、二審”的處理程序。截止2001年底,全國已建立縣級以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3192個,專職和兼職仲裁員近2萬個。從1993年至2001年底,全國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共立案受理勞動爭議案件68.8萬件,涉及勞動者236.8萬人,結案率始終保持在90%以上。(注:統計數字來源于中國勞動統計年鑒。)

二、勞動立法有待完善的問題

我國勞動立法近年來雖然取得了令人矚目的發展和成績,但由于中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加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仍在初步建立之中,還存在很多問題需要探討和完善。這些問題主要有:

勞動立法還沒有形成一個較完善的勞動法律體系。這主要表現在:雖然我國頒布了一系列勞動法律法規,但是一些重要的調整勞動關系急需的法律還沒有出臺,如《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法》、《工資法》、《社會保險法》等。由于缺乏法律的統一規范,使得在這些領域出現的一些問題無法可依,而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弱者地位決定了在無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其往往成為權利的被侵害者;有的問題只能依據政策加以調整,有些領域雖然有法律規定,但或者法律規定的比較原則,或者立法的層次不高,有些法律還出現對同一問題規定的不甚一致,導致在實際運用中認識不統一而影響了法律的貫徹實施。如《勞動法》第33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边@一規定明顯體現出,簽與不簽集體合同是一種授權性規范,而非義務性規范,因此實踐中相當一些企業以該條為依據拒絕與企業工會簽訂集體合同。而新修改的《工會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辈⑶以诘?3條將“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的”行為確定為違法行為,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顯然,《工會法》的規定已將簽訂集體合同作為一種義務性規范。然而兩個法律規定的不一致直接導致工會與企業對這一制度的認識差異,所造成的后果已在集體合同制度的推行別是非公企業中顯現出來。

勞動立法所覆蓋的勞動者范圍還比較窄。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目前《勞動法》只適用于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只適用于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其他勞動者則不在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內。這使得相當一部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勞動法的同等保護,突出表現在勞動制度與人事制度不相互銜接;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勞動者不能平等地享有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發生的人事爭議未能與勞動爭議處理適用同樣的法律程序和尺度。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深入發展,事業單位體制改革也已提上日程,越來越多的勞動者都將在同等的條件下進行平等競爭,因此都迫切需要勞動法的保護。而目前勞動立法的適用范圍遠不能滿足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的需要,也不利于我國人事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

勞動立法中突出保護勞動者權益之處還需要加強。勞動法律與民事法律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存在隸屬關系,用人單位擁有對勞動者的管理權,加上我國勞動力供大于求,且在相當長時期內難以改變,勞動者無論在建立勞動關系前還是在勞動關系運行過程中均處于弱者地位。而勞動法就是以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為其根本宗旨,因此勞動立法應在其內容上有別于民事法律,突出維護勞動者權益。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目前一些重要的勞動法律法規中,由于適用了民事法律的原則,諸如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等,導致對勞動者的保護不夠,使勞動者在訂立、變更、續訂和履行勞動合同時均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權益極易受到侵犯。

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已明顯滯后。我國統一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建立于1993年,1994年《勞動法》對這一制度在予以肯定的基礎上進行了部分修改。時至今天,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已實行了近10年,雖然取得了相當的成績,但暴露出的問題也是不容回避的。這包括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周期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少案多、不堪重負,勞動爭議仲裁程序還不夠完善,特別是缺乏對仲裁申訴期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明確規定,勞動者勝訴后難以執行等等。這些問題如不及時解決,現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將難以應對不斷攀升的且日益復雜的勞動爭議,這不僅將影響勞動關系的穩定,提升改革成本,甚至會對社會穩定構成威脅。

三、完善勞動立法的思路

面對市場經濟的發展所帶來的勞動關系日益復雜多樣的局面,以及加入WTO后資本與勞動矛盾的進一步加劇,我國勞動立法應與時俱進,適時作出調整和完善,以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適應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要求。

首先,應盡快建立起完備的勞動法律體系,盡快出臺專門的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如《促進就業法》、《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法》、《工資法》、《社會保障法》、《勞動爭議處理法》等,并及時修改《勞動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吸收目前地方立法中的成功經驗,使我國勞動關系的法律調整趨于統一,構成一個完善的立法體系,從而使勞動者的權益得到全方位的保護。

其次,擴大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并加大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今后,勞動立法應朝著統一立法的方向發展,不僅應將各種不同所有制經濟類型的企業及勞動者納入勞動法范圍,使其在同等條件下平等競爭,而且隨著我國人事制度改革的加快和逐步完善,應將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勞動者也納入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形成除國家公務員和實行公務員系列以外的所有勞動者均適用勞動法,使勞動者都無差別地得到法律的同等保護。此外,勞動立法應區別于民事法律,在立法中要向勞動關系中的弱者傾斜,以實現勞動法的立法目的和勞動關系的實質平等,進而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實現。

第三,強化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是維護勞動者集體勞動權益的重要手段。《工會法》將這項制度作為工會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最重要的方式。我國目前已有關于集體合同的法律和規章,但力度不強,缺乏剛性。今后的勞動立法一方面應制定統一的集體合同法,減少法律規定之間的矛盾,另一方面應在制度上有所強化,使集體合同制度真正發揮維護勞動者整體權益的目的。這包括對企業工會提出的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要求企業方不得拒絕;拖延或拒絕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應承擔法律責任,并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和程序;促進區域性集體合同和行業集體合同的建制和發展;具體規定因簽訂集體合同和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的處理機構和程序等。

第四,重新審視和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目前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存在的問題已越來越引起關注,重新審視并對其加以完善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重點應考慮:建立或裁或審、裁審分軌的爭議處理體制,以解決勞動爭議處理耗時耗力,不利于勞動者維權的問題;在法律上界定個人爭議和集體爭議、權利爭議和利益爭議,并對不同爭議設置不同的處理程序,以便能對涉及集體勞動權利可能造成社會隱患的爭議作出快速反映,及時處理;改革勞動爭議訴訟制度,包括成立勞動法庭專門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設置適應及時處理勞動爭議的訴訟程序,完善證據規則,以及吸收社會有關人士作為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等,以使訴訟成為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最終和有效的法律屏障。

第五,借鑒國際勞動立法和其他市場經濟國家勞動立法的有益經驗。迄今為止,我國已批準23個國際勞工公約。加入世貿組織后,隨著資本國際化、勞動力全球化的步伐進一步加快,勞動關系將更加復雜多變,按照國際勞工標準和國際通行規則規范勞動關系已顯得十分迫切,這已在我國一些企業與一些跨國公司的合作中顯現出來。今后我國勞動立法應更多地研究和借鑒其他市場經濟國家勞動立法的成功經驗,使我國勞動關系法律調整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

最后,工會應積極參與勞動法律制度建設,從源頭上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工會作為職工自愿結合的群眾性組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履行基本職責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多層次地參與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代表和反映職工的意愿,使勞動立法實現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價值取向。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工會參與立法的重點主要是推動勞動法的修改和制定單行法律,以在整體上維護勞動者權益。

「參考文獻

[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狀況[N].中國勞動保障報,2002—05—09。

勞動保障的基本內容范文5

[關鍵詞]勞動立法,勞動者權益,勞動關系,法律保障

一、勞動立法的發展狀況

自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頒布后,我國相繼制定了一系列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基本形成了以《勞動法》為核心,多層次法律規范并存的勞動立法格局。勞動立法取得了突破性的發展,勞動法律制度基本得以建立。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保障勞動者的就業機會

就業涉及到勞動者最基本的利益。中國就業人口龐大,這一基本國情決定了勞動立法必須將勞動者的就業作為法律保障的重點和核心?!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勞動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對勞動者的就業特別是婦女就業做了規定,內容包括:國家保障勞動者有平等就業的機會;保護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實行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婦女在四期內受到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這些規定對于勞動者的平等就業、就業保障,特別是自主擇業給予了保障。與此同時,政府采取積極的就業政策,通過各種有效措施大力促進就業。截止2001年底,全國人口總數為127627萬人,城鎮就業人口占從業人員總數的32.8%,城鎮登記失業率為3.6%.(注:本文數據來源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狀況》白皮書提供的數據,中國勞動保障報,2002年5月9日。)

(二)建立并普遍實行了勞動合同制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在國有企業中試行勞動合同制。《勞動法》頒布后,這一制度已在城鎮各類企業中廣泛實施?!秳趧臃ā穼τ喠趧雍贤脑瓌t、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等基本內容作了規定。此外,前勞動部還出臺了《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規章,使勞動合同制度趨于完善。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明確了勞動者于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保障了勞動者的擇業自和用人單位的用人自,標志著我國適應市場經濟的勞動用工制度基本建立。目前,全國各省、市也相繼制定了本地方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對于進一步推行和完善勞動合同制度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三)推行集體合同制度

為形成企業勞動關系自我協調機制,保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初期開始推行集體合同制度,并在一系列法律法規中作了明確規定。這些法律和規章包括:《勞動法》、《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等。近年來,集體合同制度不僅在非國有企業中推行,而且也在國有企業中逐步推廣。截止2001年底,全國企業簽訂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的集體合同已達65萬多份。

(四)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

建立協調勞動關系的三方機制,是市場經濟國家協調勞動關系的一個成功經驗。我國《勞動法》和《工會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的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2001年8月,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同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建立了國家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制度,并召開了第一次國家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蘇等25個省、直轄市以及深圳、大連等城市已建立地區性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

(五)完善勞動標準體系

目前,我國已形成以《勞動法》為核心,內容涉及工時、休息休假、工資、禁止使用童工、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勞動定額、職業安全衛生等方面勞動標準體系,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不斷調整和完善?!秳趧臃ā?、《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法律規章,對規范工資分配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全國已基本建立了最低工資制度,有1萬多戶企業開展了工資集體協商,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了工資指導線,88個城市了勞動力市場指導價位。到2001年底,城鎮職工實際平均工資水平年平均遞增5.5%.

(六)健全勞動爭議處理體制

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后,勞動關系的復雜化導致勞動爭議的數量不斷上升。為及時依法處理勞動爭議,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確定了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和“一調、一裁、二審”的處理程序。截止2001年底,全國已建立縣級以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3192個,專職和兼職仲裁員近2萬個。從1993年至2001年底,全國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共立案受理勞動爭議案件68.8萬件,涉及勞動者236.8萬人,結案率始終保持在90%以上。(注:統計數字來源于中國勞動統計年鑒。)

二、勞動立法有待完善的問題

我國勞動立法近年來雖然取得了令人矚目的發展和成績,但由于中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加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仍在初步建立之中,還存在很多問題需要探討和完善。這些問題主要有:

勞動保障的基本內容范文6

關鍵詞:勞動立法,勞動者權益,勞動關系,法律保障

    一、勞動立法的發展狀況

    自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頒布后,我國相繼制定了一系列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基本形成了以《勞動法》為核心,多層次法律規范并存的勞動立法格局。勞動立法取得了突破性的發展,勞動法律制度基本得以建立。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保障勞動者的就業機會

    就業涉及到勞動者最基本的利益。中國就業人口龐大,這一基本國情決定了勞動立法必須將勞動者的就業作為法律保障的重點和核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勞動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對勞動者的就業特別是婦女就業做了規定,內容包括:國家保障勞動者有平等就業的機會;保護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實行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婦女在四期內受到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這些規定對于勞動者的平等就業、就業保障,特別是自主擇業給予了保障。與此同時,政府采取積極的就業政策,通過各種有效措施大力促進就業。截止2001年底,全國人口總數為127627萬人,城鎮就業人口占從業人員總數的32.8%,城鎮登記失業率為3.6%.(注:本文數據來源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狀況》白皮書提供的數據,中國勞動保障報,2002年5月9日。)

    (二)建立并普遍實行了勞動合同制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在國有企業中試行勞動合同制?!秳趧臃ā奉C布后,這一制度已在城鎮各類企業中廣泛實施?!秳趧臃ā穼τ喠趧雍贤脑瓌t、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等基本內容作了規定。此外,前勞動部還出臺了《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規章,使勞動合同制度趨于完善。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明確了勞動者于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保障了勞動者的擇業自主權和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標志著我國適應市場經濟的勞動用工制度基本建立。目前,全國各省、市也相繼制定了本地方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對于進一步推行和完善勞動合同制度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三)推行集體合同制度

    為形成企業勞動關系自我協調機制,保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初期開始推行集體合同制度,并在一系列法律法規中作了明確規定。這些法律和規章包括:《勞動法》、《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等。近年來,集體合同制度不僅在非國有企業中推行,而且也在國有企業中逐步推廣。截止2001年底,全國企業簽訂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的集體合同已達65萬多份。

    (四)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

    建立協調勞動關系的三方機制,是市場經濟國家協調勞動關系的一個成功經驗。我國《勞動法》和《工會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的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2001年8月,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同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建立了國家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制度,并召開了第一次國家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蘇等25個省、直轄市以及深圳、大連等城市已建立地區性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

    (五)完善勞動標準體系

    目前,我國已形成以《勞動法》為核心,內容涉及工時、休息休假、工資、禁止使用童工、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勞動定額、職業安全衛生等方面勞動標準體系,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不斷調整和完善?!秳趧臃ā贰ⅰ镀髽I最低工資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法律規章,對規范工資分配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全國已基本建立了最低工資制度,有1萬

多戶企業開展了工資集體協商,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了工資指導線,88個城市了勞動力市場指導價位。到2001年底,城鎮職工實際平均工資水平年平均遞增5.5%.

    (六)健全勞動爭議處理體制

    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后,勞動關系的復雜化導致勞動爭議的數量不斷上升。為及時依法處理勞動爭議,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確定了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和“一調、一裁、二審”的處理程序。截止2001年底,全國已建立縣級以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3192個,專職和兼職仲裁員近2萬個。從1993年至2001年底,全國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共立案受理勞動爭議案件68.8萬件,涉及勞動者236.8萬人,結案率始終保持在90%以上。(注:統計數字來源于中國勞動統計年鑒。)

    二、勞動立法有待完善的問題

    我國勞動立法近年來雖然取得了令人矚目的發展和成績,但由于中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加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仍在初步建立之中,還存在很多問題需要探討和完善。這些問題主要有:

    勞動立法還沒有形成一個較完善的勞動法律體系。這主要表現在:雖然我國頒布了一系列勞動法律法規,但是一些重要的調整勞動關系急需的法律還沒有出臺,如《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法》、《工資法》、《社會保險法》等。由于缺乏法律的統一規范,使得在這些領域出現的一些問題無法可依,而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弱者地位決定了在無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其往往成為權利的被侵害者;有的問題只能依據政策加以調整,有些領域雖然有法律規定,但或者法律規定的比較原則,或者立法的層次不高,有些法律還出現對同一問題規定的不甚一致,導致在實際運用中認識不統一而影響了法律的貫徹實施。如《勞動法》第33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這一規定明顯體現出,簽與不簽集體合同是一種授權性規范,而非義務性規范,因此實踐中相當一些企業以該條為依據拒絕與企業工會簽訂集體合同。而新修改的《工會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并且在第53條將“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的”行為確定為違法行為,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顯然,《工會法》的規定已將簽訂集體合同作為一種義務性規范。然而兩個法律規定的不一致直接導致工會與企業對這一制度的認識差異,所造成的后果已在集體合同制度的推行別是非公企業中顯現出來。 勞動立法所覆蓋的勞動者范圍還比較窄。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目前《勞動法》只適用于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只適用于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其他勞動者則不在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內。這使得相當一部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勞動法的同等保護,突出表現在勞動制度與人事制度不相互銜接;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勞動者不能平等地享有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發生的人事爭議未能與勞動爭議處理適用同樣的法律程序和尺度。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深入發展,事業單位體制改革也已提上日程,越來越多的勞動者都將在同等的條件下進行平等競爭,因此都迫切需要勞動法的保護。而目前勞動立法的適用范圍遠不能滿足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的需要,也不利于我國人事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

    勞動立法中突出保護勞動者權益之處還需要加強。勞動法律與民事法律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存在隸屬關系,用人單位擁有對勞動者的管理權,加上我國勞動力供大于求,且在相當長時期內難以改變,勞動者無論在建立勞動關系前還是在勞動關系運行過程中均處于弱者地位。而勞動法就是以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為其根本宗旨,因此勞動立法應在其內容上有別于民事法律,突出維護勞動者權益。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目前一些重要的勞動法律法規中,由于適用了民事法律的原則,諸如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等,導致對勞動者的保護不夠,使勞動者在訂立、變更、續訂和履行勞動合同時均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權益極易受到侵犯。

    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已明顯滯后。我國統一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建立于1993年,1994年《勞動法》對這一制度在予以肯定的基礎上進行了部分修改。時至今天,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已實行了近10年,雖然取得了相當的成績,但暴露出的問題也是不容回避的。這包括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周期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少案多、不堪重負,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還不夠完善,特別是缺乏對仲裁申訴期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明確規定,勞動者勝訴后難以執行等等。這些問題如不及時解決,現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將難以應對不斷攀升的且日益復雜的勞動爭議,這不僅將影響勞動關系的穩定,提升改革成本,甚至會對社會穩定構成威脅。

    三、完善勞動立法的思路

    面對市場經濟的發展所帶來的勞動關系日益復雜多樣的局面,以及加入wto后資本與勞動矛盾的進一步加劇,我國勞動立法應與時俱進,適時作出調整和完善,以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適應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要求。

    首先,應盡快建立起完備的勞動法律體系,盡快出臺專門的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如《促進就業法》、《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法》、《工資法》、《社會保障法》、《勞動爭議處理法》等,并及時修改《勞動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吸收目前地方立法中的成功經驗,使我國勞動關系的法律調整趨于統一,構成一個完善的立法體系,從而使勞動者的權益得到全方位的保護。

    其次,擴大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并加大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今后,勞動立法應朝著統一立法的方向發展,不僅應將各種不同所有制經濟類型的企業及勞動者納入勞動法范圍,使其在同等條件下平等競爭,而且隨著我國人事制度改革的加快和逐步完善,應將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勞動者也納入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形成除國家公務員和實行公務員系列以外的所有勞動者均適用勞動法,使勞動者都無差別地得到法律的同等保護。此外,勞動立法應區別于民事法律,在立法中要向勞動關系中的弱者傾斜,以實現勞動法的立法目的和勞動關系的實質平等,進而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實現。

    第三,強化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是維護勞動者集體勞動權益的重要手段?!豆ā穼⑦@項制度作為工會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最重要的方式。我國目前已有關于集體合同的法律和規章,但力度不強,缺乏剛性。今后的勞動立法一方面應制定統一的集體合同法,減少法律規定之間的矛盾,另一方面應在制度上有所強化,使集體合同制度真正發揮維護勞動者整體權益的目的。這包括對企業工會提出的協商簽

訂集體合同的要求企業方不得拒絕;拖延或拒絕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應承擔法律責任,并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和程序;促進區域性集體合同和行業集體合同的建制和發展;具體規定因簽訂集體合同和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的處理機構和程序等。

    第四,重新審視和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目前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存在的問題已越來越引起關注,重新審視并對其加以完善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重點應考慮:建立或裁或審、裁審分軌的爭議處理體制,以解決勞動爭議處理耗時耗力,不利于勞動者維權的問題;在法律上界定個人爭議和集體爭議、權利爭議和利益爭議,并對不同爭議設置不同的處理程序,以便能對涉及集體勞動權利可能造成社會隱患的爭議作出快速反映,及時處理;改革勞動爭議訴訟制度,包括成立勞動法庭專門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設置適應及時處理勞動爭議的訴訟程序,完善證據規則,以及吸收社會有關人士作為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等,以使訴訟成為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最終和有效的法律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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