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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監管范文1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縣民間資本的有序投資和管理,扶持我縣資本運作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維護我縣經濟金融安全穩定,促進我縣經濟社會轉型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市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我縣開展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是經市、縣兩級政府批準在縣范圍內開展資本投資咨詢、資本管理、項目投資等服務的股份有限公司。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開展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應遵循下列原則:投資自愿,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依法合規經營,接受監督管理;以服務地方經濟為宗旨;資金來源特定,進入退出需要核準。
第三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負責全縣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規范和推進工作,負責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的具體實施工作,確定試點對象,審定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組建方案,做好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申報材料的審核和上報工作,承擔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
第五條在縣政府的領導下,縣金融辦會同縣財政局、工商局、公安局、人行支行建立聯席會議。其主要職責為:共同制訂試點工作管理辦法及相關文件;對試點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上報市政府核準;做好監督管理與風險處置工作??h金融辦作為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業務主管部門,承擔日常監管職能;縣工商部門做好企業登記事項的監督管理;縣公安、財政、人行等職能部門做好資金運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的設立
第六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限在縣范圍內,以發起方式設立,其名稱由所在地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和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如:縣XX(字號)民間資本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設立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須有10名以上的發起人作為股東,推薦1名具有一定組織能力、在當地有一定聲望的法人發起人作為主發起人,組建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籌建工作小組,由籌建工作小組負責各項籌備工作;
(三)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組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金不得低于500萬元。試點期間,注冊資金上限不超過1億元。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六)有必要的內部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第八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可經營的業務為:資本投資咨詢、資本管理、項目投資等服務。
第九條申請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等主要管理層應具有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金融方面工作2年以上經歷,具備高中以上(含中專)學歷。董事長還應該是具備一定經濟實力、有信用、有一定金融知識、有社會責任感的人士。
經過法定程序產生的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人選須經縣金融辦審核,報市金融辦核準通過。
第十條設立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應當向縣政府提出申請。申請人列入試點對象后,在縣政府相關部門指導下,擬訂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立申請書。由籌建工作小組向縣政府提交關于在當地設立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立機構性質、組織形式、名稱、業務范圍、擬注冊的資本金額和住所、發起人基本情況及出資比例、是否符合設立條件。
(二)發起人承諾書。承諾不參與非法集資、不參與民間借貸等。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當地經濟基本情況、組建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未來業務發展規劃、風險控制能力等。
(四)籌建工作方案。內容包括:組織架構、注冊資本、股本結構、股權設置、股金認購、從業人員配置、機構選址、管理制度制定和時間等。
(五)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章程草案。內容包括:總則,業務范圍,股權管理,組織機構,業務管理,財務管理,合并、分離、解散和清算以及附則等。
(六)擬任職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介紹。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現工作單位及職務,在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擬任職務;相關資格證明材料包括任職資格申請表,居民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和國家認可的學歷證明材料復印件。
(七)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等相關材料。
(八)主要管理制度。內容包括:與章程相配套、以防范風險為核心的規章制度。
(九)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十)各發起人針對準入條件提交的其他相應材料(第十五條內容)。
第十一條縣政府對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申請材料應進行認真審查把關,并擬定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申報方案,內容包括:
(一)縣政府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申請書;
(二)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申請材料(即第十條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申報方案由縣政府審核后報市政府聯席會議復審;籌建工作小組待市政府金融工作領導小組核準批復后到工商部門辦理相關注冊登記事項。
第十三條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憑市政府同意設立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審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
第三章股東資格和股權設置
第十四條企業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可以向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投資入股。
第十五條發起設立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主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注冊地或主要營業場所在縣域范圍內;
2.人行征信系統無不良信用記錄;
3.上一年度盈利,凈資產達2000萬元以上,負債率不高于70%;
4.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無經濟犯罪記錄和無非法集資記錄;
5.縣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報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其他法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注冊地或主要營業場所在縣域范圍內;
2.人行征信系統無不良信用記錄;
3.上一年度盈利,凈資產達500萬元以上;
4.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無經濟犯罪記錄和無非法集資記錄;
5.縣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報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自然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在縣域范圍內;
3.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有來源合法的相關證明;
4.無經濟犯罪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和無非法集資記錄;
5.縣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主發起人持股比例不超過20%,其他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10%,也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總額的1%,且企業法人持股比例合計超過50%。
第十七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第十八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轉讓。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在試點初期為保持相對穩定,股東的退出、增加和資金規模的擴大等重大事項變動,需經縣政府審核并報市試點聯席會議核準。原則上股東的股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或入股時間不足兩年的不得退出,董事、總經理等參與管理人員的股金,在任職期內也不得退出。股東數量和資金規模原則上要試點運行一年以上才可進行變更。
第四章合規經營
第十九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以股東的資本金、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和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所得的私募資金作為主要資金來源。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也可接受社會捐贈和其他補助資金。
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資金必須是貨幣形式的自有資金,由銀行審定資金來源合法合規并出具相關的證明。
第二十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資金主要用于對縣范圍內的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及其項目進行投資。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可利用股東股金及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直接對項目進行投資,以戰略投資者的身份進入被投資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同時參與重要決策的制定和管理。也可以直接對以縣范圍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進行短期財務性投資,收取固定收益的同時不參與所投資項目的決策??梢酝ㄟ^私募方式吸收財務投資人共同投資,與財務投資人簽訂有限合伙協議,共同出資成立有限合伙企業,由成立的有限合伙企業對項目進行投資,該有限合伙企業參與被投資項目的決策制定和管理。試點期間,用于短期財務性投資的項目的資金總額不得超過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資本凈額的20%。
第二十一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在確定項目投資金額及各方認繳出資額后,允許根據實際情況分批到位資金。
第二十二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在用足資本金和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外,由于業務擴大需要,可以根據不同項目、不同期限、不同風險狀況擬定私募協議,在縣為主范圍內尋找有意愿出資的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通過私募形式籌集資金。原則上單個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出資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出資期限一般不低于3個月。
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和以私募方式募集所得的私募資金在投資項目期限滿后,可以通過出售股權的方式退出;投資協議規定的期限內,私募資金不得退出,但可以通過轉讓的方式由第三方接手并由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登記備案。
第二十三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項目投資實行市場化審慎經營原則。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必須體現分散、審慎的原則,實行項目投資限額管理制度,對單一投資對象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完善決策議事機制,由總經理負責,接受董事會的監督,對投資項目進行論證分析決策,并承擔相應風險責任。試點期間,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以及向特定對象募集的私募資金總和不得超過原始資本凈額的4倍。
第二十四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以投資方式投放的資金可以根據被投資項目的盈虧情況按比例共擔風險、共享收益;也可以采用預期投資回報的方式獲取回報,采用預期投資回報方式投資的,原則上投資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預期回報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期限在3個月至6個月的,預期回報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5倍;期限超過6個月的,預期回報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
第二十五條以私募方式向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所投資項目出資的財務投資人的投資回報可以以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與財務投資人簽訂投資協議的方式取得,根據協議按月或者按季度給予財務投資人固定投資回報,該回報可高于銀行同檔同期存款利率。
第二十六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所有資金需在縣金融辦指定的1家合作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股東額外增加投資額、進行項目投資等日常經營活動都必須通過該托管銀行結算,由該托管銀行為其辦理結算戶或銀行卡進行賬戶管理,并負責私募資金的賬戶托管。投資結算、項目回報以及收益分紅均通過銀行賬戶轉賬處理,原則上不允許進行現金結算,以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
托管銀行主要承擔對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資金往來監督、管理以及出現異常狀況及時上報縣金融辦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嚴格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對公司經營活動的賬目進行核算管理,并按規定繳納各項稅賦。
第二十八條對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資金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收益,要按年度進行財務決算。除接受社會捐贈或其他補助的資金及其產生的收益不得進行分紅外,年度資金運作的稅后利潤按以下順序進行分配:1、彌補本公司以前年度積累的虧損;2、按規定提取各項公積金;3、可分配盈余部分由股東大會決定是否向股東分配紅利,但最高不超過可分配盈余的40%。
第二十九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應定期向公司股東、相關主管部門、托管銀行等披露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及年度經營成果、投資信息、重大事項等內容。按月將相關財務數據報送縣金融辦等單位,將募集的資金總額、投資用途、投資回報率、投資回報等情況向所有股東列表公布一次。
第三十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不得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資金,不得開展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不得在核定的行政區域外從事投資等經營活動,不得進入資本市場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交易,不得以企業的資產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第五章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
第三十一條縣政府是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風險防范與化解的第一責任主體,承擔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
第三十二條縣金融辦要擬訂具體的操作規程和監管細則,牽頭做好本轄區試點工作,切實加強日常監管。
第三十三條縣工商部門做好準入把關工作,加強對登記事項的監督管理;縣財政部門加強財務制度執行及風險監管,促進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規范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資金流向、投資回報率的監測指導和賬戶結算監管,要及時認定非法集資行為,加強政策宣傳、監測分析,防范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風險。
第三十四條托管銀行應按賬戶管理規定協助監管部門對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賬戶資金往來進行監督,并承擔托管銀行的相關責任。
第三十五條其他相關部門根據自身職能,依法加強監管,做好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風險防范工作。
第三十六條縣金融辦等有關單位接到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風險報告后,應立即啟動處置預案,責成公司實施風險處置方案,同時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提出具體化解措施和對策,并監督實施。
第三十七條在處置過程中,要按照統一、及時、準確、全面的要求對外信息。對處置風險過程中引發的投資風險或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上報縣政府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在經營過程中若有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資金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由縣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查處,取消其試點資格,吊銷營業執照,并追究該企業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限制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條要求解散的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指導下,確定清算人,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一條清算人自確定之日起,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公司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清算結束后由清算人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股東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資本監管范文2
關鍵詞:銀行;資本;監管
一、國際銀行資本監管的發展歷程
上個世紀70年代以來,銀行業最明顯的特征就是管制放松,金融混業在銀行業出現,形成了大的金融集團和控股公司。資本管制、準入限制、利率等限制都取消或者放松了,市場化程度和國際化趨勢越來越高,但是銀行危機業隨之潛伏而來。各國的監管企業在努力尋求有效的監管工具,控制和防范金融風險。
資本業就隨之進入監管者的眼中,對于商業銀行而言,這里所指的資本是不同于會計資本的經濟資本,即商業銀行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為了應付未來一定期限內資產的非預期損失而應該持有的資本金。經濟資本是一種虛擬的、與銀行非預期損失等額的資本。由于商業銀行資本金具有高杠桿的特征,其對風險控制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可以吸收包括經營虧損在內的風險損失,避免銀行破產;另一方面,充足的資本有助于樹立公眾對銀行的信心,促進金融穩定和國家安全。
資本監管是銀行監管的核心,銀行必須持有超過一定的資本比例,以減少單個銀行破產的概率,提高銀行業整體穩定和金融安全。下面主要介紹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國際銀行資本充足率統一標準《巴塞爾協議》的發展過程。
1.巴塞爾老資本協議
1988年巴塞爾委員會正式公布了資本監管協議,俗稱老資本協議。協議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內容:一是確定監管資本的構成,即核心資本、附屬資本、次級資本三部分;二是規定了資產的風險權重,即根據不同的資產性質和類別,將資產分類0%、10%、20%、50%、100%五個權重,用于計算加權資產;三是將表外業務納入監管范圍;四是規定了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即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在該協議公布之后的幾年里巴塞爾委員會又根據市場發展進行了幾個修訂,如1996年的關于市場風險資本監管的補充規定等??傊?,巴塞爾資本協議的出臺使得國際上對銀行風險的關注度大大提升,使監管者開始對銀行進行動態監管,有利于各國銀行的國際比較,有利于商業銀行的公平競爭。但是1988年老資本協議僅僅考慮了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沒有考慮其他風險,如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其采用的OECD俱樂部做法明顯不合理,即對經合組織成員國分配0%的風險權重,對非組織成員國(如中國)給與100%的歧視性風險權重。
2.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發展日新月異,金融創新層出不窮,老的資本協議對商業銀行的約束有效性已經大大降低,巴塞爾委員會認為,必須對老的資本協議進行大規模修正。
2004年6月,十國集團的央行行長和銀行監管負責人一致同意公布《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即資本監管制度的新框架,并承諾在本國建議實施這一新制度。這里提到的資本監管制度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新資本協議的創新點就是建立了“三大支柱”的新資本監管制度:
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銀行必須擁有足夠的資本,以應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針對信用風險評級,新協議創新地使用了兩種方法,即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標準法主要采用在外部評級機構做出外部評級的基礎上計提資本,新協議取消了經合組織法,引入外部評級來區分不同的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是新協議的核心內容,通過計算銀行的預期損失(EL)和非預期損失(UL)來推測銀行的潛在經濟損失,從而計提應具有的資本。
第二支柱: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銀行對資本充足率達標負有主要責任,對充足水平進行評估,確保保持相應的資本水平;監管當局應檢查和評估銀行的資本評估和戰略,以確保銀行達到監管要求的能力;監管當局應不滿足于商業銀行的最低資本要求,應要求銀行持有高于最低標準的資本;為防止銀行資本充足率降低到最低要求以下,監管當局應提前采取干預措施,若銀行不能保持或恢復資本水平,監管當局應該要求其迅速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銀行對其風險概況和資本進行嚴格的信息披露。監管當局應制定一些措施來要求銀行遵守信息披露規定,這一點旨在提高市場參與者的能力,阻止銀行不合理地承擔風險。
3.新資本協議實施現狀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適用范圍是所謂的國際活躍銀行(InternationallyActiveBanks),以及銀行集團。按照新協議確定的時間表,十國集團2007年初開始實施新資本協議,高級方法可以推遲到2008年初實施。根據歐盟規定,不屬于十國集團的歐盟成員國也必須在2007年初實施新資本協議;非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國的發達市場,如中國香港、新加坡等,為提升銀行競爭力,維護地區金融穩定,將同步實施新協議。日本與2007年3月開始實施。一些新興市場國家,如印度、巴西、俄羅斯等都表示,將在2006年后的幾年內實施新協議。金融穩定學院的調查結果表明,全球近100個國家/地區表示,在2006年后的幾年里陸續實施新資本協議。新資本協議取代1988年資本協議成為新的資本監管國際標準是大勢所趨。
二、中國銀行業監管的發展過程:
我國的銀行業監管起步于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法》頒布實施后,從法律上賦予了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審批金融機構和業務、進行稽核檢查監督、要求金融機構按規定報送報表、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等一系列的監管權利。但從法律界定的職責和監管實踐來看,這一時期銀行業監管的主要內容是市場準入和合規檢查。
1994年開始,在世界銀行的幫助下,我國開始探索風險監管的新方法。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始推廣貸款質量五級分類,信用風險漸漸成為監管的重點。但是,由于缺乏成體系的監管思路,風險監管并未全面推開,監管人員對風險監管的理念只是有所了解,尚未深入人心。2003年4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提出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監管理念,在加強銀行合規監管的基礎上,把重點放在風險防范和化解上。為了加強監管信息系統建設,2003年11月4日,銀監會啟動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信息系統(“1104工程”)的建設工作,致力發展一套切合中國實際的的風險為本的監管模式。2004年,銀監會在借鑒美國和香港做法的基礎上,在外資銀行監管中率先引入了風險為本的概念,搭建了由了解機構、風險評估、有針對地確定監管規劃和資源分配、實施現場檢查和ROCA/CAMELS+評級、采取監管措施和持續監管等一系列步驟組成的框架,從監管方式上初步實現了與國際接軌,也為我國建立有效的銀行業監管體系做出了有益嘗試。
三、中國對巴塞爾新協議的態度和實施現狀
2007年2月,中國銀監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明確了實施新資本協議的目標、指導原則、實施范圍、實施方法及時間表,構建了未來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監管制度的總體框架,標志著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工作由前期的研究論證階段進入實際準備階段。
由于新資本協議主要是針對十國集團成員國的國際活躍銀行,因此對非協議針對范圍內的銀行沒有約束力,特別是針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如我國銀行業總體資本充足率還比較低,業務規模、風險管理水平、國際化程度還不能明顯跟上國際銀行業的標準,我國銀行業目前采用的還是“兩步走”和“雙軌制”來應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兩步走”就是先執行好1988年資本協議,商業銀行應該首先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要求,大力提高資本充足率水平,在過渡期結束時(2007-01-01),保證大多數銀行資本充足率達到或者超過8%的水平,與此同時鼓勵大銀行開發內部評級體系,當條件成熟時采取內部評級法進行資本監管。
“雙軌制”就是將來對商業銀行資本監管不搞“一刀切”,具備條件的大商業銀行采取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進行資本監管,對其他銀行,繼續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實施資本監管。
中國銀監會目前的工作主要是促進銀行深化改革,加強風險管理,力爭2010年大型銀行實行新協議。銀監會將于2008年底前,陸續有關新資本協議實施的監管法規,修訂現行資本監管規定,在業內征求意見。于2009年進行定量影響測算,評估新資本協議實施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在實施新協議之前,對大型銀行全面審查其方案,驗證銀行的資本計算模型,審批銀行提出的實施方案。新資本協議銀行從2010年底起開始實施新資本協議,如果屆時不能達到銀監會規定的最低要求,經批準可暫緩實施新資本協議,但不得遲于2013年底。
四、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影響和對今后銀行資本監管的建議
實施新資本協議是一項目系統而復雜的工程,至少包括:起草“三大支柱”相關的監管規章、組織商業銀行進行定量影響測算、考察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影響、接受銀行的申請等??偟膩碚f,新資本協議更具有風險敏感性、更符合市場創新發展需要的監管制度的意義相當重要,但是實施過程中對商業銀行體系風險管理制度的完善作用更為重大。通過新資本協議的實施,銀行將按照新資本協議的要求,更加精細地追蹤、識別、計量、管理風險。
資本監管范文3
資本是承擔所有業務經營風險和企業剩余利益的合同。在此次金融危機中,一些銀行的資本很快被侵蝕,資本賬戶的規模根本沒有能力抵擋風險損失的金額,影響了市場對金融機構的信任,引發了全面的金融危機。這也是目前許多監管機構在積極推動加強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維護其資本基礎的原因。
銀行的資本是保障存款人利益的基石。所以,監管者要求銀行在任何時候都維持充足的資本基礎。
銀行維持充足的資本基礎的目的,簡單地說有兩點:
第一,支持銀行的業務經營的資本金,即滿足業務持續經營(going concern)要求的資本金;
第二,保障銀行對存款人的負債得到償付的資本金,即在銀行破產(gone concern)的情況下償付銀行存款需要的資本金。
傳統上,根據上述兩個目的,銀行監管資本分為一級監管資本和二級監管資本:一級資本的目的是避免銀行破產;二級資本的目的是在銀行破產的情況下,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那么,在對銀行加強資本管理的監管上,中國監管部門應該如何吸取金融危機的教訓,保持和借鑒有效經驗,以確保銀行的資本基礎呢?
慎辨監管資本
對于銀行監管者而言,一級監管資本的條件不能放松。雖然市場鼓勵金融創新,市場需要提高資本運用的效率,但銀行的一級監管資本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首先,一級監管資本必須能夠“彌補和吸收損失”。一級監管資本在銀行遇到損失時,用既有資本來彌補和吸收未能預見的損失,使銀行能繼續經營下去。這樣的資本水平可以維持市場對金融體系的信心,避免對存款人和其他消費者相關的正常金融秩序的干擾。所以,無論金融創新如何發展,在定義一級監管資本時,損失的吸收性是最重要的條件。
其次,在資本工具付息的安排上,資本工具的發行者必須保持可付可不付的靈活性。目前,在西方市場上的一些混合資本,具有支付股息的推動器安排,即要求資本工具的發行者在一定的條件下必須支付股息。這種安排,可能減少資本工具保護銀行財務資源和吸收損失的能力。所以,監管者對于一級監管資本,要求銀行有取消和延緩支付資本工具股息的靈活性,而且股息支付不可累積。
第三,保障資本的永久性和可支配性。資本必須在銀行需要的時候,銀行可以支配,可以用于彌補損失。要滿足這種要求,一級資本工具必須與銀行一樣具有持續經營的時間線,而不可能有股東責任到期的日子。也就是說,資本是不需要也不能償還的,即其責任完全被銀行鎖住。
與此同時,監管者也應該重新認識二級監管資本的目的。
二級資本的目的,是在銀行破產和未能持續經營時,存款人和高等級的借貸人遭受損失前,吸收銀行的損失。達到在銀行破產時吸收銀行損失目的的資本工具安排的一個特征是“次級化”。銀行通過發行次級債,給存款人和高等級的借貸人提供了吸收損失的緩沖資本層。
但是,如果政府認為,銀行是對社會經濟體系非常重要的中介機構,因為銀行破產對社會造成的損失和經濟秩序的干擾是不可以接受的。例如,中國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破產,在中國就是不可以想像的事件。那么,國有商業銀行發行二級資本的用處與銀行監管目的的相關性就不大,對防止銀行破產的銀行監管的根本目的作用不大。在這種理念和框架下,中國國有商業銀行需要擴大的是一級監管資本,而不是二級資本。
穩健的“資本過濾”
監管層還應該繼續執行比較穩健的“資本過濾”政策。在計算監管資本金余額時,采用審慎和穩健的條件,扣除那些在經濟壓力較大時,無法抵御損失和無法增強流動性的資產占用的資本金。這包括以下幾項:
第一是無形資產。無形資產是指可以區分但沒有物質存在的非貨幣性資產,企業對其進行控制,并會給企業帶來未來的經濟利益。
在經濟形勢嚴峻的時刻,這種資產的獨立于企業外評估的會計賬面價值,能否給企業提供經濟保護是不確定的。在集團層面,最重要的無形資產是商譽。這種資產無法抵御銀行的損失,無法增強流動性,在監管資本計算時,應被全部扣除。
第二是物業投資及其他流動性較差的資產。這類資產在計算監管資本金時被扣除,因為從流動性考慮和在市場緊張的情況下,公允價值的獲取很困難,買賣成交也需要時間。中國銀監會對銀行購置物業提出了嚴格的監管要求,要求銀行不能購置超過其自身業務用途外的物業,這是保障銀行資本基礎比較健康的務實做法。不這樣做,中國有的銀行可能就成了房地產商了。
第三,投資子公司的資本金可能要扣除,避免雙重資本計算。如果投資或借貸給子公司的資金,在經濟情況緊張的時候,無法及時調度回總行,而被子公司占用,這種資本金的用途就是有限的,需要在計算監管資本金時扣除。
簡化監管資本安排
最近幾年,國際市場上關于資本的定義和范圍日漸擴大,資本的內涵也變得更加復雜。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資本市場上的創新,以及市場上引入的資本工具的新特征和新種類。例如,為了監管資本套利目的,許多西方銀行設計了混合資本。銀行的資本發行者,利用混合資本來保障滿足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但又不至于按普通股股東的資本來要求資本回報,不稀釋股權結構。
另外,在1996年,巴塞爾資本協議引進對市場風險要求資本保障的要求后,針對市場風險設定的資本基礎包括三級監管資本。三級監管資本與二級監管資本的區別,通常是它的期限比較短(兩年),而且在計算監管資本時不需要在到期日前進行分攤。
其實,資本監管的目的非常單純,那么對應的資本保障也應該是簡單的遵從原則。目前,有的監管機構設定的資本級別過于復雜,例如,英國金融監管局對監管資本的定級分為七類,包括核心一級資本、非創新一級資本、創新一級資本、頂層二級資本、底層二級資本、頂層三級資本和底層三級資本。關于資本監管,英國金融監管局的規則超過270條,指引有六個附件。
不言而喻,這對達到監管目的沒有實際意義、相關性不大的監管資本規則應該刪除。三級監管資本的目的是針對市場風險,但是市場風險和其他風險(例如信貸風險)對銀行的影響都是一樣的,為什么可以用更低級的監管資本來應對市場風險呢?監管資本最終都是有代價的。簡單可行的監管資本設計,對監管市場的參與者更加有效。
財務管理補充
中國的企業除了要遵守國家頒布的會計制度,還要遵從財務管理條例。財務管理條例對國有企業包括銀行在財務紀律方面提出了要求。這種要求,看上去與市場經濟的原則相違背,但在中國的經濟實踐和運用中是有優勢的。
例如,推行實繳資本金制度。中國的公司法和財務管理條例,要求企業的所有注冊資本必須如實繳足。這種實繳資本金制度,保障了企業資本金的落實,沒有出現國外“空殼”公司比比皆是的情況。
此外,在企業盈利年間,企業應該按照財務管理條例和公司章程要求,提取企業一般儲備金和企業發展準備基金,通常按當年盈利的5%到10%的水平提取。這種儲備金在企業虧損時,可用于彌補虧損。如股東同意,可轉增資本。
財政部還要求銀行針對銀行的風險資產余額,從銀行盈利中,累計提取不低于風險資產余額1%的風險準備金。
上述做法,使中國國有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在監管要求方面,比其他市場多出至少1%,鞏固了國有銀行的資本基礎。因此,政府還應該發揮財政部對企業財務管理進行指導的優勢。
資本監管非萬能
銀行的股東追求更高的資本回報。因此,希望采用更高的杠桿率,即用更多的存款人的錢,來賺取利潤。所以,銀行追逐利潤的目標迫使銀行提高杠桿率,減少資本基數,結果是降低了資本充足率。
監管者的目標,是保障銀行有足夠的資本應對風險和損失,達到避免銀行破產和保護存款人利益的目的。
這種銀行和監管者在資本金水平上的較量,就是市場所說的“監管資本套利”。
需要指出的是,盡管銀行監管的一個最重要目標是保護存款人,維護金融體系的信心,但是,沒有銀行破產的金融制度也不是有效的制度,特別在資本運用方面。所以,監管者不可能要求銀行持有的資本金,能擔保銀行不會破產,或者破產后有足夠的資金償付全部的存款人。
資本監管范文4
即使是信奉自由主義的西方國家,政府出資人都會介入企業的重大生產經營決策,并提出很多監管要求。比如,法國通過國家參股局(APE)派出股東代表參與公司董事會決策,并要求企業定期報送財務信息;美國對金融危機中政府注資的使用提出了諸多限制;英國、意大利等多個國家都保留了國家“金股”的一股否決制度,等等。對于我國這樣的社會主義國家而言,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以及人民對于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的要求,都決定了政府出資人不能只做財務投資者或者戰略投資人,而要成為一個“積極的大股東”。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結合近年國有資產監管實踐,筆者認為,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內涵豐富,當好“積極的大股東”至少需要做好六件事。
第一,管好國有資本的投向。國有企業很大程度上是落實政府宏觀調控、經濟增長職能的工具,因此,國資的投向不能“唯利是圖”,而應當圍繞各級政府職能確定國有資本的投向。在中央政府層面,國有資本應當主要投入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發展重要的前瞻性、戰略性產業,發展跨區域的公益性企業,保護國家生態環境等;在地方政府層面,國有資本應當主要投入區域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發展公共服務產業,圍繞地區功能定位孵化培育發展具有比較優勢的產業集群和新興產業等等。在這些產業領域之外,國有資本不宜再新增投資;對于歷史形成的布局不夠合理的國有資本,政府應當按照“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則處理,對于不能適應市場競爭的要堅決退出,避免更大的損失;對于發展勢頭良好的要加強管理,擇機退出,爭取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最大化。
第二,管好國有資本的“伙伴”。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國有資本必然需要與非國有資本開展合作,但是合作必須以雙贏為前提,切忌為了混合而合作,更要防止落入國有資產流失的陷阱。因此,必須管好國有資本的“伙伴”。一是“伙伴”選擇應當設立一定門檻。它們必須是遵紀守法、管理規范的“伙伴”,避免合作走入歧路;要能優勢互補,“伙伴”能帶來國有資本不具備的技術優勢、管理優勢、資本優勢等。二是“伙伴”選擇機制要公開透明、操作規范。經過多年的國資改革,現在不少國企已是“靚女不愁嫁”,追求者眾多,政府出資人應當在陽光下“比武招親”,才能實現公平競爭,做好選擇。三是“伙伴”合作要定好“規矩”。“規矩”就是公司章程,政府出資人應當重視對公司章程的審查和管理,確定好混合所有制企業運營的“游戲規則”,要把“丑話說在前頭”,運用底線思維提前防范合作糾紛風險,確保國有出資人權益不受侵害。
第三,管好國有資本的“掌柜”。由于政府出資人的非人格化,在完成出資后,所形成的資產必然要讓渡給“掌柜”打理?,F實中,企業因一人興、因一人衰的案例比比皆是,“掌柜”的重要性可見一斑。國有資本屬于全民,對于資本的安全性要求更高,因此,政府出資人尤其要重視選好管好自己的經營人。一是要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的比例,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篩選出清醒、聰明、在狀態的“掌柜”,并合理授權,更好地發揮其作用。二是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綁定“掌柜”與老板的目標與利益,讓制度自動管人。三是加強履職考核,既要考核年終業績,也要定期溝通經營情況,并應當合理確定并嚴格規范“掌柜”的薪酬水平、職務待遇、職務消費、業務消費,決不能出現美國通用汽車公司CEO乘著豪華專機向政府要救助的情況。
第四,管好國有資本的“賬本”。財務信息是出資人掌握資本經營狀況的重要途徑。我國國有資產“家大業大”,“家底”越大,就越要管好“賬本”。一是“賬本”要清。政府出資人應當確保國有投資產權清晰,特別是在層層多次混合之后,更要管好國有資本的產權界定、評估作價,防止混合變成“渾水”。二是“賬本”要實。作為股東,政府出資人有權查閱公司會計賬簿,也應當不時抽查財務信息,確保賬實相符,確保國有資產,包括境外國有資產的完整安全,嚴防美國安然公司的悲劇在我國國有企業身上重演。三是“賬本”要透明。國有企業歸根結底屬于全體人民,因此,政府應當最大程度地提高企業賬目的透明度,自覺接受人民的監督。對此,三中全會已要求探索推進國有企業實行財務預算等重大信息公開制度,政府出資人應當積極落實。
第五,管好國有資本的回報。國有資本與財政事業經費不同,它已經企業化運作,具有資本屬性,政府出資人就應當理直氣壯地要求資本回報。一是要合理確定業績指標。應當根據不同國有企業功能確定各自的業績指標,明確國有資本運營應當產生的經濟效益。比如,對于公益性企業,資本報酬率的要求可以適當降低,但對于資源性壟斷性企業,業績指標應當從高。二是要合理確定國有企業分紅政策。三中全會對此提出了總體要求,即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2020年提到30%。在混合所有制經濟環境下,政府出資人應當據此與其他股東協商制訂國有企業的分紅政策,兌現國有資本的經濟效益。三是要合理使用國有資本收益。目前,國有資本收益已經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主要用于進一步發展國有經濟和改善民生。三中全會提出要將國有資本收益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這就要求政府出資人應當進一步管好用好更為有限的國有資本再投資,把資金用在解決國有經濟布局和體制機制性問題的“刀刃”上,并要更為積極主動地履行社會責任。
第六,管好國有資本的“形態”。一是應當進一步推動國有資產證券化,讓更多的國有資本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形式存在,以此提高國有資本的流動性,并通過上市讓國有資本的運營接受更多的監督。二是應當盡可能減少缺乏話語權的國家參股形態。國有股東不是財務投資者,根據政府投資的功能定位,同時為了規避國有資本失控的風險,除了獲取境外資源等少數投資事項外,政府出資人不宜做“搭車賺錢”的消極小股東,國有資本應當更多地以控股方式存在。三是探索國有資本適度參與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PE)。PE具有資本、人本有機結合的特點,經營效率較高。對于“走出去”和產業孵化等風險較高的業務,國有資本可以考慮通過PE化改造融通機構資本,引入增值服務能力,增加活力,提高效率。特別是對于國有資本“走出去”而言,這種方式能夠借助境外PE的經驗和力量,降低跨境經營面臨的政治、法律、文化和社會風險。
資本監管范文5
[關鍵詞] 金融危機 資本市場 監管
一、引 言
自從2007年2月,美國抵押貸款風險開始浮出水面,匯豐控股為在美國次級房貸業務增18億美元壞賬準備、美國最大次級房貸公司減少放貸、美國第二大次級抵押貸款機構盈利預警到2008年9月15日投行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破產申請保護,金融海嘯全面爆發,愈演愈烈,對世界各國的經濟都產生了不小的沖擊。分析人士認為,此次緣起于美國,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機不能單單解釋為金融監管不力。但是我們應該了解,監管不力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此次金融危機推動了資本市場開始進入旨在防范系統性風險、加強監管從而保護相關利益者權益的監管體制變革的時期,中國資本市場應該從中吸取經驗教訓,在積極推進資本市場金融創新的同時,也要密切重視資本市場監管體制的不斷完善以適應不斷涌現的金融創新,使得中國的資本市場正常、有序運營。
二、中國資本市場監管存在的問題
中國的資本市場正處于新興與轉軌的階段,同時資本市場監管也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是,面對迅速發展的資本市場以及2008年以來爆發的緣起于美國,擴展至全球的金融危機,資本市場的監管體系也暴露出其存在的問題,主要存在以下的一些問題。
1.首先,中國的資本市場監管體系偏重政策,法律意識相對
單薄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征應該是法制經濟,法律須在市場經濟中占據重要地位,但是中國資本市場的監管,政府多以相關政策的出臺或者評論等發表意見,對資本市場的上市、交易、退市等運行過程中的臨時事件、突發事件、階段性發展,政府偏重于采用紅頭文件、社論、評論員文章等形式推出政府的政策,表現政府的看法。這些政策往往是政出多門,有的相互之間會產生矛盾的說法,對資本市場的監管體系造成了麻煩。政府對企業改制、公司治理結構、股改等問題都與政策的影響密切相關。過度地重視政策而忽視法律會影響到資本市場的穩定性,也影響中國資本市場與國際資本市場的接軌。中國的資本市場需要重新樹立法律觀念,切實從法律的角度來監管資本市場,使得監管有法可循,使監管真正法制化,程序化。
2.其次,缺乏對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監管體系
目前世界很多國家如美國、英國、日本等已建立多層次的市場監管體系,譬如,美國已經建立了主板、創業板、OTC BB、粉紅單市場、非主流報價市場五個層次的無縫隙的資本市場體系;英國的資本市場由全國性主板、二板、三板和區域性市場組成的條塊結合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目前,中國沒還沒有形成體系化的多層次資本市場,但是也可以根據規模、質量、風險程度不同把中國資本市場劃分為主板市場、二板市場和場外市場。針對不同層次的市場,監管應該多層次化,但是目前的“證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是與以前的單板市場相適應的,在很多方面對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形成和發展造成阻礙。中國需要建立適應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監管體系,監管跟上發展的步伐,才能有效防范資本市場的失靈,及時導正資本市場的發展路徑。
3.行業組織自律性監管不足
廣義的監管包括行業自律,中國當前的行業自律組織包括滬、深證券交易所自律組織和證券業協會等組織。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監管嚴重受到地方利益的驅動,對市場交易的監管受到當地政府的介入與干預,無法真正地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監管原則。而證券業協會只是行業性質的民間協會,其發揮自律監管只局限于會員自身的自律,沒有法律的約束力,目前還不能真正發揮自律監管的作用。而在發達國家,交易所和行業協會的力量很強大,對資本市場參與者,特別是對會員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有時甚至比政府監管更有效率,中國的資本市場監管應該要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性監管,一定程度上減輕政府監管的成本。
三、完善中國資本市場監管體系
1.完善證券市場法律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建立健全法制是加強資本市場監管的法律上的保證。目前中國的資本市場相關法律還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沒有形成系統的資本市場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的《公司法》、《證券法》和《基金法》等基本資本市場的相關法律從整體上框架性地對相關問題做出了法律上的規定,但是在涉及到產權法律等基礎性的法律方面,中國立法還有一段距離。中國須在針對性修正基本性法律的同時,注重更具體和更具操作性的法規和實施條例的制定和實施。
2.建立多層次監管體系
世界很多國家如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已經發展了多層次資本市場,中國的資本市場也將發生重大變化。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并維持其正常有序運行,同時要建立多層次監管體系,從整體上,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要結合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需求,不斷完善監管法律,分層次細化相關的證券法律法規,并且在分層次建立監管的同時,要協調現有的法律法規,強化不同層次之間法律法規的對接,避免配合不力帶來的反效果,切實提高法律法規在實際操作中的效率。其次,要強化各監管機構如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和人民銀行等機構之間的金融協作,共同為監管資本市場、維護中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建設金融安全網,對金融違法行為進行合力打擊,切實維護大眾投資者的利益。第三,中國自身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還不夠成熟,因此,在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監管體系方面還缺乏實戰經驗,要借鑒國際發達國家多層次資本市場監管經驗,借鑒他們怎樣建立相關法律法規。
3.加強行業自律與政府監管的相輔相成作用的發揮
自律是伴隨著資本市場的形成而自發形成的,是資本市場自我管理的原生態,源于自身利益的自律是資本市場的生命。行業自律組織相比政府而言可以更加貼近資本市場,自律監管比較靈活且成本也相對較低,能夠切實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作用,對資本市場監管將具有極重大的影響。因為自律的資本市場的規則是市場參與者自己制定的,對規則的執行有主動性,因此也更有效率。針對于此,保證資本市場的高效、有序運行,就必須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政府首先要給予行業自律組織獨立的地位,保證政府不會隨意地干預自律組織,同時賦予自律性組織對違法違規行為以及違反自律性原則的會員單位進行調查并作出相應的處罰。行業自律組織如期貨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和期貨交易所首先要完善自律規則體系和各項監管制度,為自身的運營及對會員單位的日常管理奠定基礎。行業自律組織,尤其是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等組織可以從日常、微觀的角度及時監管上市公司的相關行為。與此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自律組織的約束力是有限的,資本市場自身的不確定性、高風險性以及投機性的存在以及其他種種弊端需要政府監管的存在,政府監管可以從中觀和宏觀角度監督管理資本市場的所有參與者,充分利用政府資源來彌補行業自律的不足,從而切實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也維護了國家的經濟安全。
四、結語
中國的資本市場在許多方面與其他新興市場和發達市場相比較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但是,未來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相對更迅速,因此,相對應的資本市場監管也要求跟上資本市場發展的腳步,以確保資本市場能夠健康有序地持續發展。另外,資本市場風險擴散快、波及廣、變化多,不當行為要及時矯正,監管層必須采取警示函、監管談話、限制業務活動等剛性規定與其他更靈活有效適時的措施。從全球角度分析,全球經濟將進入結構性調整,資本市場的發展將出現新的表現形式,同時資本市場推動產業結構調整。中國要走向世界,與國際資本市場接軌,須借鑒國際經驗,完善本國的資本市場監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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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監管范文6
【關鍵詞】媒介資本 境外公司 法律監管
一、對媒介資本境外公司化運營進行法律監管的釋義
1、中國語境下對媒介資本的解讀
當前,業界一般認為,“媒介資本指的是媒體經營性資產,包括和新聞業有關的廣告、發行、印刷、信息、出版等產業的投入與純量資產,也包括媒體非新聞業的產業部分”。①長期以來,受經濟體制的影響,對媒介資本的認識被限定在狹小的范圍內,僅指由國家媒體經營管理的資本。隨著經濟體制的轉型和文化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業界對媒介資本的認識逐步深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的變化:
變化一:對媒介資本效能的認識由強化其政治效能到釋放經濟效能轉變、
變化二:對媒介資本產權屬性的認識由國家專有向多元持有轉變、
變化三:對媒介資本經營方式的認識由事業化運營向公司化運營轉變、
綜上,媒介資本具有增值性、運動性、經營方式的多樣性的特征,其概念外延也隨改革的推進被不斷拓展。
2、媒介資本境外公司化運營的形態及層次
本文探討的媒介資本境外公司化運營是指境內媒介資本持有的公司、企業及事業單位,以實物資產或者無形資產的形式向境外投資,境內媒介公司、企業及事業單位或是獨自設立子公司,或是與境外合作者成立控制子公司,或是控股收購境外公司或者參股境外公司。媒介資本在境外以離岸公司的組織形態進行經營。以資本和產業為紐帶,境內投資者與境外離岸公司呈現出以下運營層次:第一層次,境內中央一級媒介公司或者集團出資成立境外子公司,此境外子公司再出資設立子子公司;第二層次,境內中央一級媒介公司或集團境內所屬的境內子公司出資設立境外子公司,此境外子公司再出資設立子子公司;第三層次境內中央一級媒介公司或集團境內所屬的境內子公司的子公司在境外出資設立子公司,此境外子公司再出資設立子子公司。
3、對媒介資本境外公司化運營進行法律監管的內容
對媒介資本境外公司化運營進行法律監管的核心內容是產權的管理,一是要對產權界定清楚;二是要對產權進行保護。對媒介資本境外公司化運營進行法律監管的具體內容可以分解為以下幾方面:一是對境外媒介離岸公司的登記管理,其中包括對公司本身的登記以及投資境外國有資產的登記管理,國有產權變動、交易登記管理等。其二,對境外媒介離岸公司的人員進行監管,避免其營私舞弊。其三,對境外媒介離岸公司財務進行監督,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其四,對境外媒介離岸公司的業務進行有效監督,保證其正確的輿論導向。
二、法律監管的現實困境
1、監管制度缺失與跨國法律適用的問題并存
從立法效力層面看,迄今為止,我們還沒有一部專門完整的法律是針對媒介領域的,已有的也大多是部門規章或條例。從立法的內容看,對媒介資本境外公司化運營的監管制度缺失,首先,宏觀層面立法不完善,其中包括境外媒介離岸公司監管主體制度、境外國有資產投資產權登記制度、境外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管理等制度構建目前還處于立法探索階段。其次,媒介行業市場自律法律制度不完善。再次,微觀層面立法不完善,其中媒介組織形態立法不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問題。
境外媒介公司除接受國內法律的監管外,還要接受駐在國法律的管轄,跨國法律適用的問題顯現。其中以規避駐在國法律適用和駐在國法律不明引發的風險系數最高。比如,“某些境內投資單位為了短期效益,規避駐在國的法律,將境外國有離岸公司注冊在個人的名下,國有產權在該個人死后可能由其子孫繼承,或者由駐在國政府沒收”。②境外離岸公司監管面臨困境。
2、“行政整合”管理模式的過渡性限制
“當前我國媒介集團在改革過程中已經形成了“行政整合”管理模式,這是一種以政府為主體、通過行政方式進行媒介重組的管理模式,政府主管局(新聞出版局、廣播電視局)與媒介產業集團(報業集團、廣播電視集團)合署辦公,管理職能相對分工?!雹鄞朔N管理模式是將事業和企業的管理融合的過渡性選擇,改革者的出發點是發揮事業與企業兩種管理方式的各自優點,但事實并非如此,企業管理的規則是“資本多數決定”,事業管理的規則是行政權利,兩種制度嫁接后產生了沖突,相互抵消,陷入了管理的悖論。受國情影響,事實上行政權力在媒介集團中占據主導作用,并且這種影響通過組織層次直接滲透到境外的離岸公司,市場監管法律則難以發揮效力。
3、多級與公司治理結構問題并存
從境內的媒介母公司到境外的子公司再到子子公司,媒介資本的運營的組織層次較多,經理人的層次也對應增多,與此同時經理人的道德風險、逆向選擇風險產生的概率加大,多級使得法律監管的鏈條增加,難度加大。此外境外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不健全,媒介離岸公司的內部人控制問題突出,重大事項的決策缺乏民主透明,法律監管失效。
4、資本準入限制與輿論導向偏差的問題
對境外媒介離岸公司進行法律監管的目標是實現經濟利益和輿論導向的雙贏,但是經濟利益和輿論導向不總是統一的,駐在國一般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來限制境外資本對輿論的導向:一是,資本準入和增量控制,即駐在國在境外媒介資本入境以及持有比例方面設定法律限制,使資本多數掌控在本國所有者手中。二是,設置媒介“黃金股”,政府持有上述股份,掌控駐在國輿論導向。上述情況使得“資本多數決定”受到限制,輿論導向可能出現偏差。
三、突破現實困境實現法律監管的建議
1、完善立法,建立有效的境外離岸媒介公司法律監管體制
首先,建議研究制定專門的“媒介法”,專門法首先應當對媒介公司的性質,媒介組織架構,媒介管理以及媒介從業人員職業規范等內容進行規定,其次還應當明確的內容有,哪些資本可以用于境外投資、投資的范圍、投資的程序以及撤資的規定等。
其次,建議完善《國有資產法》中關于媒介國有產權監管的內容,目前對國有資產已經形成了,出資人――出資人代表――國資委授權運營機構――監管公司的監管模式,對于境外媒介國有經營性資產是否需要納入原有的監管體系,還是設計新的監管體系,對境外媒介國有資產的登記、評估、交易、投資進行法律的規定需要盡快論證,并進行立法完善。
第三,完善媒介行業法律法規,并注意參照執行國際化的行業標準。
2、完善公司治理機構,構建橫向、縱向相互支撐的公司內部監督體系
優化公司治理結構,構建有效的公司內部監督制度是法律監管實現的突破口。其中產權的監管和控制權的配置又是解決公司治理,構建內部監督制度的核心問題。
圍繞上述核心問題,筆者建議對境外離岸媒介公司的縱向監管制度構建如下:成立境外區域管理公司,通過區域管理公司強化集團公司對境外子公司的監管,其監管框架為境內集團總公司―境外區域管理公司―境外全資、控股公司―基層公司。此種架構可以將分散的監控力通過區域管理公司進行集中,解決境外離岸公司監管鏈條過長,監控力分散的問題。
對境外離岸媒介公司的橫向監管制度構建應當把握三個基本點。第一是,建立現代企業人事管理制度。首先,改變行政權力決定的用人制度,按照現代公司的運行規則來決定經理人的去留,完善公司內部監督機構;其次,建立長期有效的激勵制度,比如股權激勵制度,即對公司的經理人實施包括期股、股票期權、受限股票計劃在內的股權激勵;再次,利用駐在國法律對公司員工進行本土化的勞動法律管理。第二是,完善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不僅僅是為媒介的資金流動做記錄,而是研究思考從媒介的發展經營目標出發,追蹤資金流向??疾旖洜I活動中資本增值和利潤增長的狀況,總結運營過程中資本使用效率及方法,向媒介管理層提出財務總體報告,就資本運轉提出合理建議。”④三是,完善業務管理制度。首先要明確股東會對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的范圍,其次是要建立業務監管的法律審核制度,建立日常的法律事項的審核制度,還要實現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日常業務法律審核制度的對接。
3、多渠道建立健全公司外部監督制度
建立國內民間機構的監督機制?!敖ⅰ睹浇榉ā返谋O督執行機構,它類似于美國的FCC,主要功能在于獨立于政府和媒體之外,不偏不倚地監督媒體行為,并對其不當行為予以糾正和懲治,是保證媒介資本健康和媒介生態平衡的民間機構?!雹萁ㄗh此機構設立專職部門管理境外離岸公司事務。
建立駐在國公眾監督制度,境外離岸公司要按照駐在國法律執行信息披露制度,對與公司有關的重大問題及公司中期和年度報告進行及時的披露,此外還應聘請境內或境外的審計機構對境外離岸公司進行定期審計。
建立司法監督制度,“最后還要建立包括公證、審判、檢查、治安在內的境外離岸公司司法監督機制,公證機關可以提高境外國有資產在運營和流轉過程中的安全系數,檢察機關通過嚴厲查處境外國有資產流失案件,法院通過對案件的審理活動,預防侵吞國有資產的經濟犯罪,逐步形成有效的立體司法監督網”。⑥
4、研究利用駐在國法律保證正確的輿論導向
建議境內媒介公司建立國外法律查明制度,在設立境外離岸公司之前進行充分的國內外法律論證。尤其對駐在國限制境外資本投資媒介的法律法規一定調查清楚,對具有上述規定的國家,可以通過控股當地內資公司,再由當地內資公司控股媒介公司的間接的方法避開駐在國法律的雷區,充分利用“資本多數決定”的原則來引導輿論,使資本為輿論導向所用,不能被輿論導向所誤。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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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唐英,《淺析媒介資本運營及其發展》[J].《社會科學研究》,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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