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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的含義范文1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 , 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訂立本協議書.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工程規模: 結構形式: 工程立項,規劃批準文件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_____天. 擬從 年 月 日開始施工,至 1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合同總價 (大寫) : (小寫) : 項目單價:詳見承包人的投標報價書(招標工程) ; 詳見經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報價單或施工圖預算書(非招標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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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優先解釋順序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 2.2 款賦予的規定一 致.
七,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 1 條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承諾
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已閱讀,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條款,按照本合同約定實施,完成并 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九,發包人承諾
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已閱讀,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條款,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限和方法 支付工程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2
十,合同生效
訂立合同時間: 訂立合同地點:
年
月
日
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于 生效.
發 地
包
人: (公章) 址:
承 地
包
人: (公章)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電 傳 話: 真: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電 傳 話: 真:
開戶銀行: 帳 號:
開戶銀行: 帳 號:
電子合同的含義范文2
摘要:電子簽名不同于傳統的簽名,表現為特殊的形式,它從內部保證了電子合同的效力安全;電子認證及認證機構則是從外部來確保合同關系的存在。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應對電子合同的簽名和認證予以法律規制。
一、電子合間引發的簽名及認證的新問題
隨著信息高速公路和因特網技術的迅速普及,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等現代通訊手段在商務交易中的廣泛應用,合同以一種新的形式即電子合同的形式出現,并迅速發展成為電子商務活動的一種重要工具和載體。電子合同利用信息技術改變了傳統的貿易觀念和方式,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在此就與安全有關的電子簽名和電子認證問題做些討論。
第一,電子簽名與合同安全。眾所周知,電子合同是通過網絡中的數據交換來傳遞信息的,其賴以存在的介質是電腦硬盤或軟盤的磁性介質,它不同于傳統的書面合同是將信息記載或附著于一定的物質載體(紙)_L。由于電子合同的“無紙性”,對其進行傳統意義上的親筆簽字即在文件上寫上當事人的名字或蓋章顯然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國《合同法》第33條規定,電子合同的成立應以在確認書上簽章為要件。但如果在現實中每簽訂一份電子合同都要事先簽訂一份確認書且在確認書上進行簽章,那么將無法發揮電子合同快捷、低成本的優點,電子合同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和價值。而另一方面,簽名在法律上的意義就在于證明及確認某項意思表示或法律文件之成立、生效以及內容的確實性。川為了保證交易安全,確認當事人的身份及合同內容,簽名對于電子合同來說又是必不可少的一個重要環節?,F實對傳統的簽名提出了挑戰。
第二,電子認證與合同安全。由于網絡具有虛擬性的特點,使得電子合同雖有與傳統合同相同的法律效果,卻始終是不同于傳統合同的。交易雙方甚至往往是相互陌生的,互相不確定真實身份及真實意圖,即使交易雙方是在一定的信任基礎上進行交易,網絡中的交易信息在傳輸存儲交換過程中被刪改、竊取、攔截等情況也會發生,不能通過有效途徑或有關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通過認證,保證信息的可靠性、可用性、完整性、保密性、不可抵賴性,就會導致當事人責任不明,阻礙交易的進行或不利于糾紛的解決,電子交易就會處于相當脆弱的境地,其發展的余地可想而知。安全是電子合同的生命之所在,沒有安全,就不可能有電子合同的存在與廣泛應用,而電子合同的安全性主要體現在簽名和認證上。因此,有必要對電子合同的簽名及認證問題進行研究,找到一種切實可行的辦法來解決由電子合同引發的安全間題。
二、電子簽名在我國法律上的確認
關于電子簽名(electronicsi,ature),國外及國際組織或是從簽名形式的角度,或是從法律意義的角度闡述了電子簽名的含義。筆者認為,電子簽名簡言之就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依附于電子文件,并與其邏輯相關,可用來辨識電子文件簽署者身份及表示簽署者同意電子文件內容者。
電子簽名本身是一種電子數據,儲存在計算機硬盤或軟盤中,極易被修改或破壞,且不會留下痕跡,而書面簽章可以向法庭提交初始文件,因而電子簽名的證明力不如書面簽章;在電子交易中,當事人一方可能同時擁有多個電子簽名,可能在不同的系統中使用不同的電子簽名,不如書面簽名那樣具有唯一性。盡管電子簽名在這些方面遜色于傳統的簽名,但它滿足了電子合同快捷的要求,其存在的價值在現代交易中得以體現。因此,不妨先認可電子簽名的可應用性,然后找到一種依賴于高新技術的安全可靠的方式以及完善的制度設計來增加對電子簽名的信任度和安全感。
縱觀各國立法或條例,其中都涉及到了電子簽名的概念、效力問題。我國香港、臺灣地區對此也有相關的規定。反觀我國大陸,無論立法,還是司法解釋,都未涉及電子簽名,我國《合同法》顯出了它的滯后性。筆者建議在《合同法》或司法解釋中對電子簽名的概念、種類、效力等基本問題作出規定,使之更有利于指導實踐。具體應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電子簽名的概念。適用一個新的概念之前,首先應清楚其具體含義。電子簽名主要包含了三層憊思:(l)電子簽名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2)電子簽名能確認電子合同的內容:(3)當事人通過電子簽名表明其身份,并表明接受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繼之表明愿意承擔可能產生的合同責任。
第二,電子簽名的種類。目前電子簽名的主要方式是以非對稱密鑰體系為荃礎建立起來的數字簽名,但不可否認還有其它簽名形式的存在,如PIN碼等,以及今后可能會出現的更先進的簽名方式。在法律中不能只規定流行的做法,應考慮到在現實基礎上的技術的多樣性及可能性。電子簽名離不開技術的支持,而技術由于人類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的不斷提高也是不斷進步和完善的。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后出現的技術優于先出現的技術,也包括攻擊破壞技術。如果法律只規定現今廣泛應用的技術,則不能適應新環境下對安全性的要求)為此,法律必須不斷修改以適應新的需求,如此必將犧牲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另外,法律的單一性規定可能會妨礙其他技術的應用,導致壟斷、歧視。因此,法律需要在電子簽名的種類問題上保持中立我國應采取折衷的方法,一方面規定電子簽名的一般效力,允許運用以任何技術為基礎的電子簽名,保持技術的中立性;另一方面.又對所謂的“安全電子簽名”(即數字簽名)作出特別規定,并建立配套的認證機制,與國際接軌。
第三,電子簽名的效力。有學者認為,根據“功能等同原則”,電子簽名具有與傳統簽名同等的法律效力。然而,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并不是由原則來賦予的,要使電子簽名具有與傳統簽名同等的效力,只能通過立法的形式。就電子簽名的內涵而言,它與傳統簽名別無二致,只是表現形式不同而已。在電子交易中,只要能使用一種方法來鑒別電子意思表示的發端人并證實發端人認可了該電子意思表示的內容,即可達到簽字的基本法律功能。國外電子商務的相關立法或正在提交審議的草案中均承認了電子簽名的效力。為了便于國際領域的商務活動,法律應該承認電子簽名的效力。
三、電子認證制度在我國的建立
通過電子簽名,從實體法角度來講,確保了合同的有效成立,確定了合同的內容以及當事人的身份和愿受合同約束的意思表示;從訴訟法角度來講,保證了合同因簽名而具有的證明當事人交易關系的能力。然而,電子簽名只是從內部為當事人提供了數據信息安全性的保障。如果有人盜用電子簽名進行交易以達到其詐騙的目的,如果交易一方否認合同義務而不予履行,那么合同另一方當事人仍是處于危險之中的,交易信用安全仍然岌岌可危。因而,從外部對當事人合同關系進行切實有效的保護以及對電子簽名、當事人身份、合同內容等信息的真實性進行證明顯得尤為重要。此種外部保護就是由不涉及合同利益的第三方公平地對交易信息的真實性主要是當事人電子簽名真實性進行證明,它依賴于電子認證以及認證機構。
電子認證是指電子商務認證機構(CertifieationAuthority,簡稱CA)對電子簽名及其簽署者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過程。我國信息產業部《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將CA定義為: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有關各方提供數字身份證書服務的獨立法人單位。電子認證包括站點認證、數據信息認證、當事人身份認證等。CA能提供比較易于使用的手段,使依賴證書的當事人得以證實:信息認證人的身份;用以鑒定簽名持有人身份的方法;對使用簽名目的方面的任何限制;簽名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已失密。
電子合同的有效運作離不開認證及CA,沒有CA的認證,電子合同交易的安全性就無從得到保障,當事人對交易對方的信任也無法建立,整個電子商務活動就會因為得不到人們的信任而無法進行下去。要使整個認證體系及認證活動受人信賴,使通過認證程序頒發的電子簽名證書被廣泛應用于電子合同交易中,CA的建立與完善問題首當其沖。這就涉及到CA的功能與機構設置問題。
第一,功能方面。目前,在世界范圍內CA的主要功能都是接收注冊請求,處理、批準或拒絕請求,頒發證書,以此達到對內防止否認,對外防止欺詐。J3]在認證體系中,CA應該是一個受單個或多個用戶信任的,提供電子簽名及用戶身份驗證的第三方機構。CA應該具備這樣的特征:(1)它是獨立的法律實體,以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2)它具有中立性,提供的是一種信用服務;(3)它的運作是為了建立或保證一個公正的交易環境。在具體的電子合同場合,CA扮演著一個買賣雙方簽約、履約的監督管理以及合同關系證明的角色。
在功能方面的建立及完善措施主要是規定CA的義務,明確CA的責任。從義務的角度來看,主要是明確CA的信息披露、數據保護、安全保密、歇業安排等的基本義務。比如,CA有義務確保自己作出的所有重大陳述,就其所知悉和所相信的最大程度而言是準確無誤與完整的。另外,所有的CA都必須強制取得許可證,非許可的CA將喪失電子簽名在證據法上的推定和相當優惠的責任限制。從責任的角度來看,證書是電子交易的基礎,需要穩定性和準確性,認證人對自己因疏忽或告知不實而導致的用戶損失與第三人損失,都應當負賠償責任。通過義務及責任體系的建立及完善,將使CA的功能得到極大限度的發揮,也有利于電子交易活動中對電子簽名的信任感的建立。
第二,機構設置方面。CA的建設機制可分為樹形驗證結構與邦聯結構。日隊我國當前實際考察,宜采用樹形結構,建立一個獨立于所有行業、所有交易的全國性的權威認證機構,由這樣一個機構制定認證行業的統一運作規則,包括認證機構的人員、組織形式、營運章程等,并向下級CA發放根證書。目前,由人行牽頭、組織12家商業銀行聯合共建的中國金融認證中心(CFCA)建設已取得重大進展,認證體系一期工程建設已宣告結束,相繼向全國的商業銀行、商業用戶和個人發放證書。毫無疑問,在CFCA建設運營的基礎上發展國家根CA是可行的,國家根CA將來為全國其他所有的CA(包括金融CA與第三方CA)發放根證書,并對全國的認證機構進行監管。它的中立性、權威性將保證電子商務的深人發展,也將有利于保障電子合同的安全。
總之,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電子簽名主要是用于數據電訊本身的安全,使之不被否認或篡改,是一種技術手段上的保證;而電子認證,則主要應用于交易關系的信用安全方面,保證交易人的真實與可靠,是一種組織制度上的保證,不管從哪方面來說,都有利于電子合同的安全。電子簽名和認證的價值也得到了體現。因而,在立法中對它們作出相關的規定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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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的含義范文3
本文通過對企業在實際報檢中出現較多的報檢單填報錯誤案例進行分析,進一步明確報檢單的填制規范,規范企業的報檢行為。
一、貨物名稱
(一)含義及填報規范
貨物名稱是指國際貿易締約雙方同意買賣的貨物的名稱。貨物名稱一般取自貨物主要用途、主要成分、主要材料或者其制作工藝、外觀等。
填報要求及注意事項:“貨物名稱”欄填寫本批貨物品名及規格,應與合同、發票所列一致。貨物的具體特性應在貨物的名稱中得到反映,名稱不得籠統,也不得使用與客戶約定的代碼。
(二)違規案例及分析
例1:2011年12月上海口岸有一批來自美國的食品添加劑,報檢人在報檢單上填寫的貨物品名為“奶精”,而其提供的單據《成分表》和《檢疫證書》上所列的名稱為“NON-DAIRY CREAMER”。從美國農業部批準使用該品名的資料來看,“NON-DAIRY CREAMER”的主要成分包括乳糖、卵磷脂、植物油、天然或人造香料、酪蛋白酸、色素等,其形態呈現為大小一致的不結團粉粒,顏色為乳白色或白,用于食品中,能使其不易被氧化作用破壞,使食品保質期延長。
由此看來,“奶精”的譯法容易讓人誤認為該商品是牛奶的提純物,為避免誤解,最好將其譯為規范的品名“植脂末”,這樣就更符合商品的實際情況。
在該案例中,貨物名稱為英文,報檢時需提供貨物名稱的中文,英文貨名在翻譯時要注意從其主要用途、主要材料、主要成分或者貨物的外觀、制作工藝上選取,或者選取國際上通行的名稱。
例2:2012年6月寧波港有一批入境心電監護儀,外貿合同中列明牌號為“優斯特拉”,報檢單位填報的品名卻漏掉這一牌號,商檢部門退回報檢單,督促企業如實填報牌號。
在國際貿易中,有些商品因其質量好、品質穩定、競爭力強,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聲譽,這種商品的買賣就可以直接用牌名或商標表示其品質。特別是名牌產品的生產商為了維護其牌號或商標的信譽,要求其產品的品質應達到一定的標準。因此,商標或牌號本身實際上是一種品質的象征。所以在國際貿易中出現憑商標或牌號進行買賣,無需對品質提出詳細要求。在此情形下,報檢品名不能省略商標或牌號
例3:江蘇鎮江某企業出口一批熟瓜子,報檢人填寫的品名為“SUNFLOWER SEED,像這樣漏掉加工狀態的品名很可能會產生歧義,讓人誤以為是葵花種子。后經檢驗檢疫人員的提醒,報檢單位才意識到錯誤,聯系國外買方將該批熟瓜子的品名更正為“ROASTED ANDSALTED SUNFLOWER SEED ”(烘焙的鹽漬葵花瓜子)。
商品的加工狀態是商品重要信息的反映,也直接影響到商品的品名,但在實際操作中,尤其是在水產品和農副產品的報檢中,常常出現報檢人對商品加工狀態避而不報的情況。在本案例中,如品名報為“SUNFLOWER SEED”,則須做植物檢疫;而品名為“ROASTED ANDSALTED SUNFLOWER SEED ”則無須做植物檢疫。
二、H.S.編碼
(一)含義及填報規范
H.S編碼是指按《進出口稅則》確定的稅則號列,以及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附加號碼組成的10位編號。
填報要求及注意事項:H.S.編碼應填寫所報檢貨物的8位稅則號列,以及第9、第10位附加編號。此編碼以海關公布的最新的商品稅則編碼分類為準。H.S編碼應與貨物報關時申報的編碼一致。填制H.S編碼時,應注意編碼的新舊問題,一般每年年初海關都會對部分編碼進行一次較大的調整,之后還有可能對個別編碼再進行調整。在填制報檢單時,如果填制了舊編碼,將會造成電子通關數據在通關單聯網核查時無未能在海關正常申報。
(二)違規案例及分析
例1:廣東惠州某企業到惠州檢驗檢疫機構申報一批商品,名稱:仿生樹,H.S 編碼:67021000。按照客戶申報資料,該批貨物屬《法檢目錄》以外的商品,不收品質檢驗費。但檢驗檢疫機構現場查驗時發現,該批仿生樹采用的是木質樹干,即含有植物性材料,因此,歸類到 67021000 明顯是錯誤的,應更改為 95051000.10。
由于商品種類和性質的復雜性,會造成企業對 H.S 編碼分類原則的錯誤理解。企業應強化對H.S 編碼規則的學習,對于分類拿捏不準的商品,可以咨詢當地的檢驗檢疫機構。
例2:山東德州某企業出口用柳條、玉米芯、花生皮、花草等植物材料和器樂工藝品組合的圣誕節工藝品,其H.S 編碼應歸入 95051000.10 含動植物性質材料的圣誕用品,用這個編碼就需要實施出境檢疫。該企業為逃避檢疫,就按95051000.90 其他圣誕用品這個非法檢的編碼名稱申報出口,結果在抽查時該產品被檢驗檢疫機構發現。
這些未經檢疫合格的產品存在很大的疫病疫情隱患,在進口國一旦被查出害蟲等疫病疫情,輕則退運,重則銷毀,不僅給出口企業帶來很大經濟損失,甚至引發國家之間的貿易爭端。出口企業應對該行為可能導致的嚴重后果引起足夠的重視。
三、數量/重量
(一)含義及填報規范
數/重量是指所報檢貨物的數量/重量。
填報要求及注意事項:“數/重量欄”應填寫本批貨物的數/重果,注明數/重量單位,應與合同、發票或報關單所列一致。重量一般填寫凈重。填制數/重量時,對于H.S編碼對應的第一計量單位必須輸入,且不得對計量單位進行修改。第一計量單位輸入后可以同時填制另一項數/重量。
(二)違規案例及分析
江蘇常州某企業生產一種名稱為低壓電子電器開關的貨物,其H.S編碼為 8536500000,《法檢目錄》要求的數量單位是“個”,生產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時采用“只”作為成交單位,并用“只”作為數量單位報檢,成功報檢后,常州局開出《出境貨物換證憑條》,電子轉單信息正常轉達上??诎毒趾?,口岸局卻無法提取數據打印通關單。
企業在填制報檢單數量/重量一欄時,要注意計量單位和成交單位的區別,計量單位指的是《法檢目錄》中規定的單位。一般來說,一個商品在《法檢目錄》中只有一個單位,但也有一些商品在《法檢目錄》中有兩個單位,如:飲料有“升/千克”兩個計量單位。前一個單位件就是第一計量單位,后一個單位千克就是第二計量單位。成交單位指是買賣雙方簽合同時使用的計價單位。成交單位與第一計量單位不一致時,要填制第一計量單位。
商檢局受理企業報檢界面,有一個叫標準量的窗口。這個窗口是根據H.S編碼和報檢時輸入信息系統自動填充的,如果數量或重量沒有按照 H.S編碼對應要求,即第一計量單位輸入,標準量就會跳錯。這個錯誤在受理報檢、檢驗擬稿和檢務出單中一般不易被發現,而且電子轉單信息也能夠順利轉至口岸局。但是,由于這一錯誤的存在,口岸局有時無法提取數據,或者提取的數據出現錯誤。
四、包裝種類及數量
(一)含義及填報規范
商品的包裝是指捆扎和包裹用的內部或外部包裝和捆扎物的總稱。一般情況下,應以提運單或裝箱單所顯示的貨物處于運輸狀態時的最外層包裝即運輸包裝作為“包裝種類”申報,并計算相應的包裝件數。
填報要求及注意事項:本欄填寫本批貨物運輸包裝的種類和數量,同時要注明包裝的材質。其中包裝種類用國家質檢總局編制的包裝容器名稱代碼,對于申報系統中無法選擇對應的包裝種類的,應選填“其他”,并手填上具體的包裝種類。
(二)違規案例及分析
寧波某企業出口日本“速凍蔬菜”,用瓦楞紙箱包裝,但在紙箱外同時加上木托,那么報檢單證的“包裝”一欄應填寫瓦楞紙箱還是木托?緊固件、大型變壓器等產品在出口時則往往需要托盤和其他材料共同包裝,這時“包裝”一欄又該如何填寫?近期,寧波檢驗檢疫部門經常接到一些出口企業關于出境貨物 “包裝”錄入方面的問題咨詢。雖然這是很小的一個細節,但是經常有企業填錯。由于國際上關于進口貨物包裝的新規定越來越多,經常有企業因為“包裝”一欄填寫得不準確,而面臨出口受阻。
在填寫出境貨物報檢單時,如果貨物的運輸包裝只有一種,報檢錄入時只需在包裝菜單選項中選擇合適的描述。如,速凍蔬菜僅以瓦楞紙箱作為外包裝,則選取 “紙箱”,但不能籠統地填“箱”。出境貨物的包裝不只一種時,比如上述的出口速凍蔬菜既用瓦楞紙箱包裝又需再加木托,報檢時包裝種類應以 “紙箱”錄入,木托作為輔助包裝加以說明。出口瓦楞紙箱的要提供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五、用途
(一)含義及填報規范
用途是指進口貨物在境內的實際應用范圍。
填報要求及注意事項:“用途”欄應填寫本批貨物的用途。根據實際情況,依照“用途代碼表”選擇填寫種用或繁殖、奶用、食用、伴侶動物、觀賞或演藝、藥用、飼用、介質土、實驗、食品包裝材料、食品添加劑、食品洗滌劑、食品加工設備、食品容器、其他。對于選擇“其他”的,應在報檢單中手填具體的用途。
(二)違規案例及分析
例1:江蘇常州大華公司2011年12月從韓國進口一批毛椰子油,進口報檢時,在《入境貨物報檢單》用途欄中選擇了“食用”, 結果在檢驗檢疫后續監管中造成了一系列的問題。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這批商品進行檢驗時就采用了 “食用”的標準,結果顯示,該批毛椰子油達不到我國的食用油標準,檢驗檢疫機構隨即依據檢測結果對該批毛椰子油作出“要求退運”的結論。
由于報檢員對貨物不熟悉,對其實際用途不了解,造成錯誤填報,不僅給后續檢驗檢疫監管造成麻煩,也導致貨物無法順利通關,從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例2:上海某化妝品公司進口一批貨物,品名為對苯二胺,該貨物并沒有被列入《法檢目錄》,但由于進口的該批貨物是作為原料生產染發劑的,那么其用途就屬于化妝品,故應按照化妝品的要求對該貨物進行檢驗檢疫。
即便是相同的貨物,由于用途不同,其對應的檢驗檢疫監管也是有所區別的。本批貨物因為用于染發劑原料,屬于化妝品,而被納入檢驗檢疫監管范圍,貨主須對該批貨物進行報檢。
六、合同、信用證訂立的特殊條款以及其他要求
(一)含義及填報規范
合同、信用證訂立的檢驗檢疫條款是指外貿合同或信用證中貿易雙方對本批貨物特別約定的有關質量、衛生等條款;其他要求是指報檢單位對本批貨物檢驗檢疫的特別要求。
填報要求及注意事項:本項應把外貿合同或信用證別訂立的有關質量、衛生等條款和報檢單位對本批貨物檢驗檢疫的特別要求填寫進去。
(二)違規案例及分析
南京麗華有限責任公司與美國(NEW STAR)公司簽訂外貿合同出口冷凍蔬菜,合同號LP201012FN,信用證結匯,貨物生產商為安徽綠園蔬菜有限公司。信用證要求“PHYTOSANITY CERTIFICATE ISSUED BY CIQ (PHYTOSANITY CERTIFICAT MUST INDICATE THE NO. OF L/C),安徽綠園蔬菜有限公司產地報檢時,在報檢單出證欄 “植物檢疫證書”上打上了鉤,在合同、信用證訂立的檢驗檢疫條款或特殊要求欄打了“***”。結果開證行以賣方所交“植物檢疫證書”上沒有顯示信用證號為由,以單證不符而拒絕付款。
根據信用證進行結匯交易時,賣方一定要仔細閱讀信用證的每一項條款,特別是單據條款,看清條款所提的要求,否則就有可能造成單證不符。在本案例中,賣方應加強與供應商的溝通,對于需要供應商報檢才能獲得的單證要對其條款進行說明,防止其報檢時出錯。另外,賣方從供應商獲得單證后,要對單證進行認真審核,確認無誤后,才可交單。
七、標記及號碼
(一)含義及填報規范
標記及號碼是運輸標志的俗稱,也稱嘜頭。進口貨物報檢單上的標記及號碼專指貨物的運輸標志。
填報要求及注意事項:本欄填寫應與合同、發票、裝箱單和提單上的標記及號碼保持一致。但報檢單中填制的標記及號碼只能包含文字和數字,不能包含圖形,因為現在都是電子報檢,圖形不便于輸入。若沒有標記及號碼,填“N/M”,不能填寫“***”。
(二)違規案例及分析
2011年,寧波北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受理了一起因報檢單位貼嘜不規范而造成的熏蒸/消毒證書被目的口岸退回的事件,并根據報檢單位的更改申請重新簽發熏蒸/消毒證書。據了解,此次事件的主要原因是報檢單位提供的貼嘜長度過長,稍稍超出了熏蒸/消毒證書“標記及號碼”欄 (嘜頭欄)底部的邊線,致使目的口岸國檢驗檢疫機構判定此批貨物不合格而無法清關。
在報檢前應核對貨物品種等相關信息,確認嘜頭信息無誤。嘜頭張貼的部位、方向等細節均要做到嚴格規范,要注意紙箱(或外包裝)尺寸與嘜頭大小的比例與平衡。同時要及時深入地關注和了解貨物目的國對于出入境貨物包裝檢驗檢疫相關規定,及時規避貿易風險。
八、需要證單名稱
(一)含義及填報規范
需要證單名稱是指報檢企業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出具的證單。
填報要求及注意事項:本欄應根據需要填寫由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證單,在證單名稱前對應的小方框內打“√”,并注明所需證單的正副本數量,亦可補填所需的檢驗檢疫機關可以出具的相關證單名稱。
(二)違規案例及分析
例1:2012年上海某企業出口家具至埃及,在報檢時沒有向商檢局申請 PSI(裝運前檢驗證書)就通關出口,貨物到達埃及時,因無法向客戶提交PSI,貨物在埃及海關不能清關,結果導致出口貨物全部退運。
本案例就是由于出口企業對中國與埃及簽訂的雙邊協議不甚了解,未對產品申請實施裝運前檢驗,以致貨物在對方海關無法通關而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中國產品出口需實施裝運前檢驗的,除埃及外,目前還有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亞和伊朗。裝運前檢驗協議是世界貿易組織協議框架下的一項進口貨物核查措施,通常以政府授權或合同的方式,由輸入國指定專門機構在出口方境內對產品的數量、質量、價格等進行裝運前檢驗的活動。
電子合同的含義范文4
關鍵詞:電子商務 消費者權益 法律保護
一、電子商務及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概念
1.電子商務的含義
關于準確的電子商務的含義,各位學者各抒己見,至今沒有一個讓大眾認可的定論。簡單來講,電子商務就是“商務活動的電子化”,即在商業貿易中,在因特網開放的環境下,通過使用互聯網等電子工具,買賣雙方不謀面的進行交易行為,實現消費者網上購物、在線支付和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及相關活動的一種新型商業運營模式。廣義的電子商務指聯合國規定的包括契約型與非契約型的所有商務性質的關系所引發的各種事項; 狹義的電子商務指契約型事務,即在線交易行為。本文特指狹義的電子商務,其特點是虛擬性、自動化、開放性、無紙化交易和無時空限制。[1]
二、我國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問題
1.知情權問題
所謂知情權就是指消費者了解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睆纳厦娴姆蓷l款可以知曉,我國法律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不受侵害。但是在網絡電子商務中,消費者與經營者相互了解的信息量嚴重失衡,導致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嚴重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是滿意消費的前提,消費者對商品信息量了解的越多,得到自己滿意的消費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對于網絡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是至關重要的。在這種情形下,許多商家不講求商業信譽,誠信嚴重缺失,從而導至消費者的利益收到損害。[2]
2.隱私權問題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個人信息、個人私事和個人領域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會接到一些推銷電話,詐騙電話;電子郵箱中會收到無數的垃圾郵件,手機會收到垃圾短信,這些都是個人信息外漏的表現。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帶來方便的同時也使我們的隱私權不再安全。網絡消費者信息的保護成為了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資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庇纱丝梢?,我國法律對隱私權做了非常明確的規定。但是由于電子商務存在于虛擬的網絡環境中,其自身的特殊性,很難做到全面的保護。同時我國對于隱私權保護的相關法律很少,不能夠給網絡消費者的隱私權以充分的保障。[3]
3.自主選擇權問題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第九條第一款中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由以上條款我們可以知道,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來決定向誰購買,怎么購買商品和服務。這一權利不受其他單位和組織的限制。在虛擬的網絡環境下,網絡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往往呈現出一種復雜的局面。[4]
三、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體法律制度
1.嚴格整治虛假廣告
虛假廣告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財產權和人身權。對于網絡上的一些虛假廣告,我國《廣告法》可以專門針對網絡交易做出特別規定,使網絡廣告或者通過其他媒體的廣告真實可靠。,嚴格禁止夸大商品質量、虛假承諾等行為。在責任承擔方面,對虛假廣告者進行懲罰性賠償。這樣才能更好的包好消費者的知情權等權利。
2.保護消費者的網絡隱私
首先,為了更好的完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我們要在法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原有的基礎上增加“電子商務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等內容,或者專門設立一章內容,專門規定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在立法技術上,對網絡隱私這一含義作出更加具體,更加明確的界定;嚴格規定網上信息采集渠道和保密義務以及法律責任。其次,在電子商務法等法律規范中加強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確定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狀況,加重經營者公開真實信息的義務,保障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信息不失衡,從而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網絡隱私。
3.嚴格規范格式條款
在電子商務這種虛擬環境下,格式條款是特殊環境造就的特殊產物,但格式條款提供者即網絡經營者也必須遵守我國《合同法》第39、40、41條對格式合同所做的約束:一是經營者要提醒消費者注意減免責任的條款,并按照要求給予說明;二是顯失公平、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條款無效;三是因格式條款發生爭議時,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不利于經營者一方的解釋。[5]
參考文獻
[1]吳弘:《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6.
[2]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7),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8 年版.
[3]張楚:《電子商務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4]郭衛華:《網絡中的法律問題及其對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5]楊堅爭:《計算機與網絡》[M],上海,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2000.
[6]田文英,宋亞明:《電子商務法概論》[M],西安,西安交通大學出版社,2000.
電子合同的含義范文5
l、電子商務的接入成本。這種成本是企業為建立電子商務系統所發生的成本,是對企業實施電子商務具有基礎意義的成本。這種成本一旦發生,就是一種沉沒成本,它不管后來方案如何變化,都是固定不變的。
2.購置、維護硬件和軟件所發生的成本。企業實施電子商務必須具備一定的硬件如電子計算機、服務器、交換機和網絡等作為載體;也必須具備相關的電子商務軟件,才能完成其功能。硬件一般通過向電腦公司購買即可。軟件可以購買已經成熟的商品軟件,也可委托其他單位或自己組織人員進行針對自己的特點開發。電子商務系統運行以后,必須對硬件和軟件加以日常維護,才能保證其正常運行。
現在電腦技術的更新換代越來越快,企業配置的硬件設備很快就會過時,被新的、更多功能的、更快速度的、更強兼容性的硬件所代替。與此同時,電腦軟件的功能也越來越方便、越來越強大,遵循的標準越來越高。企業在信息系統路徑依賴的作用下,為了趕上時代的潮流,抓住稍縱即逝的商機,必須適時對電子商務系統進行更新換代。
3、系統人力資本的投入。實施電子商務系統以后,還必須配備相關的人員、建立相關的機構,具體負責系統的日常運行。這些人員在招聘的時候需要花費選擇成本,進入到企業后還要對其加以教育培訓,需要支付其工資。
4.交易成本。企業在通過電子商務系統與其他企業發生商務活動也需要發生成本,主要由三部分構成:(1)為保證合同的有效性而在合同契約簽訂前發生的成本,如對對方的調研費用;(2)企業簽訂合同的過程所發生的成本,如雙方討價還價、起草合同、協商合同條款和最后簽訂合同過程中所花費的成本;(3)合同簽訂以后為監督、實施合同而發生的成本。
5.電子商務系統的保護成本?,F在越來越多的企業建立了電子商務系統,企業間信息的共享程度也越來越高。但是企業為了保證自己的競爭優勢,都有自己的專有技術和信息。專有技術和信息區別于非專有技術和信息的最大特點是具有排他性。公開的網絡環境為“商業間諜”和黑客等不法之徒竊取企業的機密提供了方便之門。因此,企業在建立自己的電子商務系統之后,必須建立專門的制度,專門的設備和軟件來防范系統中信息的被盜和泄密。系統的保密程度越高,相應地花費的成本也就越高。
二、企業實施電子商務應避免發生的成本
以上是企業在建立和運行電子商務系統的過程中所發生的成本,屬于直接發生的。但還有一些成本,它并不是明顯發生的,屬于間接成本。企業必須防止和避免這些間接成本的發生。
L、系統路徑依賴的負面成本。企業建立好電子商務系統后一般不會輕易改變,如果技術更新換代,也只是沿著同類技術的路徑走下去。系統的路徑依賴對企業的正面作用,是有利于企業積累經驗,使企業在競爭中取勝。但是系統的路徑依賴也具有負面效應,就是不可避免的對新的、更有效的、類型不同原有系統的技術的抵制。這既不利于新的更有效的技術的引進,也實際上是對新效率的一種自動放棄。這是一種機會損失,構成企業的一種間接成本。因為如果企業的競爭對手采用這種技術,就會具備更高的競爭優勢。
2、操作技術不配套而發生的成本。不可否認,我國企業的信息化進程與信息技術水平良莠不齊,差距很大,甚至在同一個企業中也存在不同檔次的操作系統與管理方法混用的問題。一些企業擁有相當先進的設備,但沒有采用與之配套的管理方法,使大量的工作仍然停留在手工方式上,這是我國企業與國外先進企業差距的一個典型標志。
企業在這種不配套的情況下,必然導致雙重付出:一是因為處理方法原始、落后,先進的系統“掩埋”在陳舊的操作方式中,原先的投資成為沉沒成本;二是由于不同的處理方法造成的管理困難,以及由這種困難產生的額外的協調成本。
3、彌補信息流動性陷阱的成本。信息的流動性陷阱是信息供給與信息需求不對稱在企業的一種特殊反映。隨著現代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更多的信息流動渠道開通,信息的供給大大的增加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需求,出現了信息泛濫。這時如果企業沒有相應的信息處理方法,就產生了信息流動性陷阱:一方面企業強烈的市場信息需求面對的是大量泛濫的、不適用或無法采用的信息;另一方面,企業對市場和技術信息有比較強烈的需求意識,但由于信息消費能力不足,影響需求意識轉化為切實的需求行動。
三、企業實施電子商務成本的變化趨勢
隨著新技術的不斷出現,因特網發展的步伐越來越快,從而使企業實施電子商務的成本有以下變化趨勢:
1、現代企業的電子商務成本的絕對量有增大的趨勢。電子商務成本的絕對量有增大的趨勢是指在總量上電子商務成本比企業的其他成本增長要快得多。這是因為隨著實施電子商務企業的增多,從而產生規模效益,電子商務給企業帶來的效益越來越大,其成本收益率高于企業平均成本收益率,即電子商務成本總量的增大不會影響企業收益的提高,反而有助于企業效益的提高。
2、電子商務的硬件投入成本相對減少,軟件投入成本有增大的趨勢。由于技術的進步,硬件的性能有不斷提高的趨勢,而其價格卻在不斷的下降。硬件投入成本相對減少的含義是:相對過去而言,硬件的投入絕對值是增加了,但相對軟件投入成本而言,不如軟件投入成本增加迅速。
軟件投入成本主要是指相關電子商務軟件及信息服務、信息交流、人員信息處理能力的培訓等方面的成本。客戶在與企業進行業務往來的時候,所接觸的是軟件,而硬件隱藏在背后。所以現在軟件是決定一個企業的電子商務系統是否有效的關鍵,其在電子商務系統的地位越來越高。其成本有增大的趨勢是指:不僅軟件投入成本的絕對量而且相對硬件來說都有增大的趨勢。
3、糾正成本、保護成本和升級成本有增大的趨勢。在電子商務系統中糾正成本的支出可以防止信息泛濫、信息虛假,以求信息可靠、真實。企業在將外部的信息引入企業經營中,難免會發生變形,甚至錯誤,這時就需要付出糾正成本?,F在互聯網上過量和虛假的信息越來越多,就需要企業加大糾正成本的支出。
現代企業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企業的競爭對手總是千方百計地搜集甚至是盜竊企業的機密信息。為防止企業的機密信息被盜和泄密,企業必須強化電子商務系統的安全程度,相應地必須增大安全成本的支出。
電子合同的含義范文6
關鍵詞:證據規則可采性,電子證據,美國電子證據規則評價, 美國電子證據鑒證規則,中國電子證據規則建設
第一部分:相關概念
我一向認為要深入探討一樣事物,必須從它的源頭開始熟悉。因為我們每熟悉一樣新事物,都是在它與我們熟悉的老事物的共性中開始出發,這樣循序漸進,方能使得討論深入淺出,脈絡清楚。本文中我們將要面對的是一個現代法律實踐中出現的新事物―電子證據。為了能更好地理解它,我們先從它的概念出發:
首先是證據規則的概念,國內外學者在界定證據規則時大致有廣義與狹義之別。從狹義上講,它專指那些在庭審或審理中對證據的可采性問題起支配作用的規則,即可采性規則;從廣義上講,它是指收集和運用證據的規范和準則。前一種界定基本屬于英美法系的通說,例如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統一證據規則》等均主要是用于支配、影響和調整證據可采性的。鑒于我們在此主要討論美國證據規則,故采用前一種觀點。另外一個關鍵性的問題就是電子證據的準確含義,作為一種由現代信息技術引發的新證據形式,目前人們對其含義的理解可謂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有人傾向于狹義說,主張電子證據等同于“計算機證據”或者“數字證據”;另有人則贊同廣義說,認為電子證據同計算機證據是交叉關系,電子證據同數字證據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我們認為,從電子證據與信息技術的關系的角度來看,對電子證據宜采取廣義的界定。誠然,基于立法者和執法者的具體視角不同,電子證據的外延可能會略有不同,但是,綜合各種相關信息可見,當今主流看法是從各種信息技術的角度全面理解電子證據:首先,電子證據的產生、存儲和運輸離不開計算機技術、存儲技術、網絡技術的支持;其次,經過現代化的計算工具和信息處理設備的加工,信息經歷了數字化的過程,轉換為二進制的機器語言,實現了證據電子化,電子證據僅限于數據技術所產生、存儲的信息;再次,電子證據是能夠證明一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這是其作為訴訟證據的必要條件,不能把保存在計算機及其設備中的數據都看成是電子證據。第三,我們要討論的是電子證據規則,這個問題上因為后面都會展開陳述,在此僅概言之,電子證據規則專指電子證據的可采性規則即那些在庭審中或審理中對各種電子證據的可采性問題起支配作用的規則。如果作一客觀評價的話,應該說這個定義在對象上采取的是廣義說,在內容上采取的是狹義說。這就是美國法語境中電子證據的特定含義,也將是我們在深入研討時的出發點。
第二部分:美國的電子證據的鑒證規則
因為大家對證據規則中的傳聞證據規則,意見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已經耳熟能詳,而且電子證據中的這幾項規則內容與其它證據中的相差無幾,因此在此我們主要要對比研究在其它證據領域中被弱化而在電子證據中相對具有突出作用的鑒證規則的具體內容,尤其是它在美國的實踐中體現出的價值,以此來促進我們關于自身電子證據規則建設的思考。鑒證規則在我國證據法學界屬于一個比較陌生的話題,相對于傳聞規則,意見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來看,它似乎被我國法學界所忽視,然而鑒證規則有點類似于我國證據法所強調的“真實性規則”,確是美國電子證據規則中極其重要的一個規則,對我國而言也有不可忽視的借鑒作用。我國的“真實性規則”強調的是“證據要想為法庭采納,必須具有實質上的真實性”;而英美法系的鑒證規則則傾向于認定證據是否具有形式上的真實性,不具有形式上的真實性的證據將不能被法庭采納。將這一規則放置在中國證據法的語境中的話,我們稱之為“形式上的真實性規則”。從理論上講,電子證據的鑒定標準同其他證據相比應該沒有什么兩樣。從實踐來看,對電子證據實施鑒證的挑戰一般來自三個方面:第一,計算機生成記錄與存儲記錄在形成后比較容易遭到篡改、處理、毀損,從而當事人可能對此提出質疑;第二,計算機生成記錄所依賴的計算機程序的可靠性,當事人也極有可能提出質疑;第三,計算機存儲記錄的制作者身份得不到真實保障,從而可能遭到當事人的否定。在“美利堅合眾國訴艾倫”一案中,聯邦上訴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定,“僅僅證實計算機系統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這是不夠的,尚不足以表明計算機記錄這一證據不具有可采性?!蔽覀兛梢钥纯疵绹鴮Υ@方面問題的處理方式:首先,對待數據可能遭到篡改的情況,若是找不到進一步的證據證明發生了篡改的話,那么這種篡改的可能性只影響計算機記錄的證明力問題,而不影響其作為證據的可采性問題。其次,面對計算機存儲記錄不像手寫記錄有著明顯的筆跡特征,其制作者身份的識別是一個特殊的問題。人們可以憑借電子郵件技術發送匿名電子郵件,可以憑借網絡聊天平臺進行不講真名的交流,因此身份識別問題對于習慣于匿名實施的網上交流尤其突出。對此,一般的作法是通過提供間接證據來證實計算機制作者的真實身份,進而完成對計算機記錄鑒證的任務。通過對美國眾多已有關于電子證據鑒證規則應用的案例,我們可以總結出以下幾點要點:第一, 對計算機記錄的鑒證無需更高標準。曾經有美國學者提出,在計算機犯罪等案件中應當提高對電子證據真實性的要求。他認為此類案件中的電子證據大多涉及被篡改、破壞、刪除的可能性,其真實性較其它證據更難保證。但是在今天,美國的法官們已基本上達成了這樣的共識,即傳統的鑒證規則仍然適用于電子證據,采納電子證據并不需要更高的鑒證要求。正如美國在1982年的“美利堅合眾國訴維拉”案件的上訴法院法官所說,當事人的質疑只能影響計算機記錄的證明力,與其可采性無關-----這就很好的把鑒證規則的作用提提醒體現了出來。第二、錄的主體無需特殊資格。三、由于子證據在產生、存儲、傳輸與取證這些段都很有能出現尋常人不能察覺到的差錯,因此電子證據的鑒證方法主要采取側面認定方式----證人作證、推定等。
第三部分:美國經驗對于我國的電子證據建設的啟示
現在隨著我國電子科技,電子交易,電子商務迅猛發展,電子證據作為全新的證據種類在現代司法格局中占據了越來越重要的比重,這也使得我們不得不把完善相關電子證據規則作為當今司法建設的要務。在這個過程中我們為了避免盲目摸索,可以通過吸收借鑒他國先進的相關經驗,來加速和完善我國的電子證據規則建設。放眼世界,在證據法比較發達的英美國,學者們研究電子證據已經有相當長的歷史,形成了較為成熟的看法,而且許多研究所得已經被吸收為立法成果。在吸收學習了美國的電子證據建設經驗后,我們可以找到找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對策,基本上可以概括為四種途徑--
立法途徑位于解決對策之首。在美國及其它一些發達國家,頒行了單行的電子證據法或修訂了現行證據法,又制定了具有專門性的電子商務法或電子簽名法,來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立法途徑可繼續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對原有證據法律規范進行適當變動與修改,使傳統法律能夠適用于電子證據,我們稱之為變通式;二是通過頒行全新的電子證據法來專門解決電子證據的可采性與證明力等相關問題,可以稱之為創新式。
第二種是行政途徑,即由行政機關組織頒行有關的標準。時間來看,國際上主要時擬定了電子記錄管理系統標準、電子證據采用標準與電子系統安全性標準。這三大標準基本上可視為“技術性法規”,用做一種依據或尺度,對于法官如何審查認定電子證據的可采性與證明力具有極為重要的參考意義。
第三種是司法途徑,即由法官在個案種對如何采納和采信電子證據時做出個別裁量的途徑,并通過互相指導借鑒來推行適用判例。在美國等英美法系國家,由于業已確立了大量關于電子證據的判例,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制定法缺失的不足。在大陸法系國家,由于奉行以自由采用和自由衡量原則為基礎的純粹自由心證制度,這些國家的法官可自由裁量是否采納或采信某一電子證據,從而不必拘泥于法律明文規定規定。這一途徑相對靈活,能夠及時適應電子證據的發展。但由于它的權威性不夠,在非判例法國家難以實施。
第四種是合同途徑,即民事訴訟當事人通過合同解決電子證據法律難題的途徑。證據合同是民事當事人就證據問題所達成的協議,它是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個人意思自治的一種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民事糾紛發生后難以恢復證據的尷尬境地。但是這一辦法存在著不可逾越的兩大缺陷:其一,它不能對抗由法律產生的強制條款,無法消除由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造成的電子證據運用難題。它的適用范圍也十分有限,基本不可能應用于刑事程序,只能適用于部分民事程序與行政程序,一旦超出范圍就有可能不被司法機關所承認。其二,任何合同只能約束簽訂該合同的各方當事人,不能有效地制約第三方的權利與義務,不能以此對抗第三人,至少對第三人沒有強制約束力。如果有關規定被用于對抗第三人,則其協議條款的有效性就成了問題。
我國電子證據制度伴隨著學術界的爭論和實務界的應用已經有了相當水平的發展,實際已超前于法律的規定。但隨著應用的深入,新的問題不斷出現,特別是沒有同意的執法尺度和認證程序,已經嚴重影響電子證據的進一步應用。從美國的電子證據鑒證規則深入,我們可以看出,我們應趨于采用立法的形式來完善電子證據這一領域的規則確定。 從現狀上看,我國在既無單行證據法、訴訟法種證據規定又極不健全的情況下,已經通過不同層次的法律規范對電子證據問題做出了零散的規定。相比而言,行政途徑、司法途徑與合同途徑都具有特定的不足,特別是他們適用范圍有限,效力偏低。立法途徑是較為理想的選擇;它能夠比較全面地解決各種電子證據法律難題,同時在程序上借鑒美國的認證規則,減少法官自由心證帶來的執法差異,使電子證據能逐步同傳統證據一樣為普通人所接受,最終得以在我國訴訟立法中真正確立其法律效力。
參考文獻:
一.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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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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