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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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政策

電子合同政策范文1

通過對影響蒸發器換熱量的講因素??膨脹閥開度、空氣溫度、風量、蒸發溫度、和冷凝溫度等參數的分析,得出了不同參數對系統的影響和調節特性,提出了新的更適合于制冷系統的控制方法??風量控過熱度、開度控室內溫度的獨立 控制原理和方法,這種控制方法更適合用于制冷空調系統。

關鍵詞:蒸發囂 電子膨脹閃工調節特性 控制方法 獨立控制 符號

CD??開度系數

Z??軸向長度,m

Te. Tc??蒸發、冷凝溫度,℃

Tin??室內溫度,℃

Tα??換熱器進口風溫,℃

Fi??壓縮機頻率,Hz

Gr??制冷劑流量,kg/s

Gα??風量,m3/h

Tsu??過熱度,℃

Tsb??過冷度,℃

Q??換熱量,kW

ρ??介質密度,kg/m3

P-壓力,Pa

h??介質焓,J/kg

A??管內截面積,m2

S??管內截面周長,m

A(z)??開度對應的截面積

d??管徑

τ??管內表面切應力,N/m2

q??熱流密度,W/m2

α??兩相流空泡系數

g??重力加速度,9.8m/s2

u??流速,m/s

Ov??電子膨脹閥開度

下標

l??液相制冷劑

v??汽相制冷劑

a??空氣

1.引言

隨著制冷空調技術的迅速發展,空調器正在從傳統的單室內機、單室外機的結構逐漸向單室外機多室內機及多室內機和多室外機系統發展,系統結構逐漸趨于復雜,具有代表性的變流量制冷系統(Variable Refrigerant Volume Air - conditioning System, 簡稱VRV)也從單元變流量制冷系統(SVRV)向多元變流量制冷系統發展(MVRV)[1-3]。對于多室內機的熱回收系統來說,室內機可能同時做冷凝器或蒸發器使用,而且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室內熱舒適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傳統的一些控制方法已不能再適應新空調系統的需要。由于系統的復雜程度的增加,傳統的一些基于制冷空調系統整體的控制算法都由于其兼容性和可擴展性等因素而受到了很大的局限,因此各室內機和室外機獨立控制的思想已經被引入到制冷空調系統的控制之中,一些控制理論和算法如矩陣電子控制算法、人工神經元算法和模糊控制算法都已經被引用到實際的制冷空調系統中[4-8]。為使制冷空調系統能安全穩定的運行,除了在控制技術上提高之外,更要注重研究制冷空調系統本身的運行調節特性。本文在通過分析系統在制冷模式下電子膨脹閥開度、室內溫度、室內機風量、蒸發溫度、冷凝溫度等對室內機換熱的影響的基礎上,得出了室內機的調節特性,找出了對室內機制冷模式下更合理的控制策略。

2.數學模型

2.1 電子膨脹閥

電子膨脹閥是通過步進電機等手段使閥芯產生連續位移,從而改變制冷劑流通面積的節流裝置。研究表明,電子膨脹閥的流量特性可借鑒熱力膨脹閥的研究成果[9-12],其模型描述為:

能量方程:

hin=hout

(1)

動量方程:

2.2 蒸發管路及蒸發器模型

2.2.1管內制冷劑側穩態模型

在VRV空調系統中,由于膨脹閥可能設置在離蒸發器較遠的位置,節流后的兩相制冷劑沿膨脹閥后的管路進入蒸發器,所以在該段管路及蒸發器內部的大部分區域制 劑處于兩相流動狀態;當液體過冷度較小時,由于管道阻力及上升立管中重力的影響,液態制冷劑將會出現閃蒸,閃蒸之后管路內的流動也為氣、液兩相流動;當室內換熱器制熱采用其出口電子膨脹閥控制制冷劑過冷度時,膨脹閥之后的高壓液體管內仍然可能呈氣、液兩相狀態。在制冷空調領域內,蒸發管路內制冷劑兩相流呈環狀流[13,14],故本文以環狀流建模。因制冷劑蒸發現象可能發生上述管段的任何位置,建模時必須在動量議程中考慮重力項。

能量守恒議程:

整理上述議程,分別得到氣、液兩相流的質量守恒方程和動量守恒方程。

質量守恒方程:

動量守恒方程:

式中 Ρtp=αρv+(1-α) ρl是微元管段中兩相流體單位容積的質量,稱為兩相流體的密度。

在式(3)~(5)中存在P、α、uv和u1四個未知數,方程無法封閉求解。傳統的方法采用空隙率經驗公式作為補充方程,使方程封閉。但目前還不存在公認準確的空隙率模型計算公式;本文采用文獻[4]所提出的兩相界面關系方程使方程封閉。

氣、液兩相界面關系方程:

在式(3)~(6)四個方程中,共有P、α、uv和u1四個未知數,方程組封閉可解。

2.2.2 空氣側換熱模型

因橫流蒸發器外側的空氣流速較低,一般Re<2000,且蒸發器沿氣流方向的管排數較少,故忽略空氣側壓降,只考慮質量守恒和能量守恒方程。

質量守恒方程:

能量守恒方程:

3.調節特性

數值求解蒸發管路和電子膨脹閥的數學模型,可以得出系統的仿真特性。對于選定的系統來說,換熱器的幾何參數為定值,是一個不可調的參數。因此,影響電子膨脹閥-蒸發器部分換熱效果的因素主要有電子膨脹閥開度、換熱風量、冷凝溫度、蒸發溫度、室內環境溫度、換熱器幾何參數。

3.1 膨脹閥開度對蒸發器換熱量的影響

如圖1所示,當系統風量為600m3/h其他參數不變時,蒸發器換熱量隨膨脹閥相對開度的變化曲線。

圖1 換熱量隨膨脹閥相對開度變化曲線

當電子膨脹閥開度很小時,通過蒸發器的制冷劑流量也很小,制冷劑很容易在蒸發器內變成熱氣體,在蒸發器出口處有一定的過熱度,蒸發器兩端的制冷劑焓差基本為一定值。因為制冷劑流量隨電子膨脹閥開大而增加,在換熱條件仍能保證蒸發器出口制冷劑過熱時,出口制冷劑焓值變化不大,所以蒸發器的換熱量也隨流量的增加而逐漸增加。當膨脹閥繼續開大,制冷劑流量增大到一定程度以后,換熱條件已經不能使制冷劑出口有過熱度,出口已經處于兩相區,管外空氣側的流量和換熱系數基本為定值,制冷劑流量的增大造成出口干度的降低,但管內制冷劑的換熱系數會有所上升,因此,蒸發器換熱量只隨電子膨脹閥相對開度的增加略有上升。這說明,在蒸發器出口有過熱度的情況下,通過調節電子膨脹閥的開度來調節蒸發器的換熱量的效果是很明顯的,而當蒸發器出口已出現回液的情況下,通過調節電子膨脹閥的開度來調節蒸發器的換熱量收效甚微。

3.2 室內機風量對蒸發器換熱量的影響

換熱量隨室內機風量的變化曲線如圖2所示,當風量很小時,不能使管內的制冷劑完全蒸發,蒸發器出口有一定的回液,隨著風量的增加,管外的換熱系數也逐漸增加,空氣帶走的熱量增多,因此蒸發器出口處的制冷劑干度也逐漸增加,制冷劑在蒸發器進出口的焓差逐漸增大,在制冷劑流量不變的情況下,換熱量逐漸增大,當風量增大到一定程度以后,蒸發器內的制冷劑能夠完全蒸發,風量增加使制冷劑只能進行顯熱交換,出口焓值變化已經不大,所以換熱量隨風量增大而略有增加。

圖2 換熱量隨風量變化曲線

3.3 冷凝溫度對蒸發器換熱量的影響

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冷凝溫度、冷凝壓力的變化主要通過影響制冷劑流量來影響蒸發器的換熱量,如圖3所示。隨著冷凝壓力的升高,電子膨脹閥的進出口壓差也隨著增大,在蒸發器能夠保證制冷劑完全蒸發的情況下,制冷劑流量的增加也就意味著蒸發器換熱量的增加。

圖 3 換熱量隨冷凝溫度變化曲線

3.4 蒸發溫度對蒸發器換熱量的影響

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蒸發溫度、蒸發壓力的變化從兩個方面來影響蒸發器的換熱量,一方面隨著蒸發溫度(蒸發壓力)的升高,電子膨脹閥的進出口壓差減小,使得通過電子膨脹閥的制冷劑流量減??;另一方面,蒸發溫度的升高,使得制冷劑與空氣的換熱溫差減小,也使換熱效果降低。兩個方面的因素共同使蒸發器的換熱量隨著蒸發溫度的升高而降低。如圖4所示。

圖4 換熱量隨蒸發溫度變化曲線

3.5 室溫對蒸發器換熱量的影響

室內溫度對蒸發器換熱量的影響如圖5所示。室內溫度就是蒸發器空氣側的入口溫度,當蒸發溫度一定時,室內溫度主要影響管內外的換熱溫差,由于經過蒸發器冷卻,空氣溫度最多只能降低到蒸發溫度,所以當風量一定時也決定了蒸發器的最大換熱量。當室內溫度很低時,蒸發器內的制冷劑不能完全蒸發,蒸發器出口有回液現象,隨著室內溫度的上升,換熱器的換熱量也逐漸上升,蒸發器出口的制冷劑干度也逐漸上升;當室內溫度上升至一定值時,制冷劑能夠完全蒸發,蒸發器出口有一定的過熱度,由于制冷劑溫度最高只能升到室內溫度,制冷劑的在蒸發器出口的焓值變化很小,換熱量隨室溫的增加略有上升。

圖5 換熱量隨室溫變化曲線

3.6 調節參數的聯合影響

影響蒸發器換熱量的參數中蒸發溫度和冷凝溫度是表征系統運行的參數,不能直接作為調節參數,室內溫度是被控對象;如果系統正常運行,還需要蒸發器出口制冷劑保持一定的過熱度以防止回液。因此,要控制的參數是室內溫度和過熱度,能作為調節參數的只有室內機風量和電子膨脹閥開度。室內機風量和電子膨脹閥開度對室內蒸發器的聯合影響結果如圖6所示。

圖6 制冷量、過熱度隨膨脹閥開度和室內機風量的變化曲線

電子膨脹閥和蒸發器聯合工作輸入、輸出狀態方程可以用下式來表示:

結合前面的分析可以發現:

(1) 當蒸發器出口制冷劑已經過熱時,因制冷劑出口焓值變化不大,電子膨脹閥所決定的制冷劑出流量是決定換熱量的主要因素;風量對換熱量不大,而對過熱度影響較大。各調節手段民對應的控制對象之間可近似認為是相互獨立的,此時B(t)是對角占優的。

(2) 當蒸發器出口為兩相流時,蒸發器空氣側進出口溫差基本為定值,換熱量主要由風量決定,電子膨脹閥開度對換熱量影響不大,但進、出口焓差與流量近似成反比,對出口干度的影響較大。室內機風量對過熱度同樣有較大的影響。此時B(t)是上三角矩陣。調節手段對控制對象的影響是有一定的耦合度的。

(3) 只要保證蒸發器出口為過熱狀態,就能實現調節手段與控制對象之間的獨立調控。而在制冷空調系統中,保證蒸發器出口過熱又是保證系統正常運行所必需的條件之一。所以在過熱度優先控制的模式下,獨立調節是可以實現的。

(4) 在蒸發器出口未過熱的情況下,調節風量和調節膨脹閥開度對過熱度有同等程度的影響。仍可以采用風量控過熱度優先的方法,同時用膨脹閥開度來改善風量對過熱度的調節,獨立控制與適當的耦合也能取得同樣效果。

根據上述分析,提出了風量Gα控制過熱度Tsu,電子膨脹閥開度Qυ控制室內溫度Tin的控制策略。

5.結論

在兩個優先原則下,可以實現室內機風量與電子膨脹閥開度對室內溫度與過熱度的解耦控制,獨立控制策略是可以實現的;獨立控制策略可用于復雜的系統,可對整個系統采用分布式控制模式;獨立控制策略便于實現模塊化,不會因系統形式的改變而對控制方法產生較大的影響;獨立控制策略有較強的可擴展性,不會由于系統的復雜而增加控制部分的成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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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政策范文2

[論文關鍵詞]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挑戰應對策略

隨著全球信息網絡的建立和完善,網絡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發展它不僅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且影響到社會公眾的生活,涉及到國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術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等一系列綜合性的問題。中國作為一個國際貿易大國,應當在發展全球性電子商務方面進行積極的準備,開展有關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主動采取相應的對策。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及特點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

一般認為,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是指買賣雙方基于計算機網絡(主要指Intemet網絡)按照一定的標準,采用相應的電子技術所進行的各類商貿活動。其主要功能包括網上的廣告、訂貨、付款、客戶服務和市場調查分析、財務核計及生產安排等多項利用interact開發的商業活動。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電子商務僅指通過Intemet進行的商業活動;而廣義的電子商務則將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業內聯網)和Extranet(企業外聯網)等各種不同形式網絡在內的一切計算機網絡進行的所有商貿活動都歸屬于電子商務。

(二)電子商務的特點

電子商務與傳統商業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點:

1.精簡流通環節。電子商務不需要批發商、專賣店和商場,客戶通過網絡直接從廠家定購產品。

2.節省購物時間,增加客戶選擇余地。電子商務通過網絡為各種消費者提供廣泛的選擇余地,可以使客戶足不出戶便能購到滿意的商品。

3.加速資金流通。電子商務中的資金周轉無須在客戶、批發商、商場等之間進行,而直接通過網絡在銀行內部賬戶上進行,大大加快了資金周轉速度,同時減少了商業糾紛。

4.增強客戶和廠商的交流??蛻敉ㄟ^網絡說明自己的需求,定購自己喜歡的產品,廠商則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戶需求,避免生產上的浪費。

5.刺激企業間的聯合和競爭。企業之間可以通過網絡了解對手的產品性能與價格以及銷量等信息,從而促一進企業改造技術,提高產品競爭力。

二、電子商務給我國法律制度帶來的挑戰及應對策略

(一)電子商務對合同法提出的挑戰及對策電子商務的成長首當其沖會給作為商法基礎的合同法帶來嚴峻的考驗,涉及到電子合同的法律規定、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等問題。

1.交易雙方的識別與認證。這主要是針對B2B(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縮寫,即商業對商業,或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模式)而言。電子合同與書面合同的一個很大不同是交易雙方不一定見面,而是通過互聯網來簽訂電子合同。通過互聯網訂立電子合同的最大難點就是交易雙方的身份確認問題。這個問題可以通過認證中心來解決,并且很多國家都已經實施了該項措施。由于認證中心所處的位置,要求它必須具有公正、權威、可信賴性,并且它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必須得到法律的承認。我國應完善立法以促使電子簽名的使用及認證機構運作的標準化。

2.交易的合法與合同的生效。電子商務中許多交易是在互聯網上執行的,并不需要現實的實物交割。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對這樣的交易監管的問題。另外電子合同的生效問題也與此有關,如果合同違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護。同時合同的生效還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問題。電子商務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務行為。所以首先應使商家做到避免違法的行為發生。另外國家也應該加大對互聯網的監管力度,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問題上,現在基本也達成了一致認可。電子承諾到達速度很快,投郵和到達幾乎同時,因此在生效時間上一般不會存在很大分歧。對于生效地點問題,因為數據電文的接受地點比較容易確定,所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制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諾到達地點作為生效地點。

3.電子簽名的有效性。我國雖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則對電子簽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認,但是在證據法中卻沒有提及,存在著一定的法律漏洞問題。電子簽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美國電子簽名法中的技術中立原則,即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非對稱性公開密鑰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于現狀。

4.電子合同的確認。電子合同雖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優點,但是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網絡安全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無論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網絡安全防范技術,理論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網絡病毒或其他人為因素,都可能導致電子合同丟失,所以盡量采取書面合同的形式來對電子合同給以確認。

(二)電子商務的跨越式發展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帶來的新挑戰及對策

1.網上買賣雙方地位不對等。網上購物中,消費者不得不面對經營者根據自己的利益預先設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條款往往是經營者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費者的霸王條款。這些條款通常包括諸如免責條款、失權條款、法院管轄條款等,其實質是將合同上的風險、費用的負擔等盡可能地轉移到消費者身上。消費者選擇同意后,如果交易后產生了糾紛,商家就會以此來對抗消費者的投訴,使消費者處于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義,我們要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不能認為所有的網上消費糾紛都應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在解釋格式條款時,應拋棄傳統的絕對化的解釋,要采取更加靈活的判斷標準。同時消費者在進行網絡消費時,也應盡到一定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經營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時,應盡可能地將交易要素準確、適當地傳送給消費者。這種告知應充分考慮到大多數消費者的網絡知識水平.使大多數消費者無須進行專業培訓就能讀懂或理解其內容。從而避免因誤解而產生消費糾紛。

2.消費者交易安全難以得到保障。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是通過電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這就要求消費者必須擁有電子賬戶。網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費者普遍關心的一個熱點問題。消費者往往希望能簡單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擔心自己的經濟利益因操作不當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損失。

因此,我們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發現交易系統隱患,防范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網絡安全為目標,加密技術、認證技術為核心,安全電子交易制度為基礎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安全保障體系;要建立一個專門的全國性的認證體系,權威、公正地開展電子商務認證工作,確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身份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

3.網絡欺詐和虛假廣告泛濫成災,消費者購物后退賠艱難。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對產品的了解只能通過網上的宣傳和圖片,對嚴品的實際質量情況和產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隱蔽瑕疵、產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費者在網上訂購后,還要等待實際交貨時才能確認是否與所訂購的商品一致,容易導致實際交貨商品的質量、價格、數量與所訂購的商品不一致。出現此類問題消費者要向經營者退貨或索賠,首先需要商務網站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但商務網站常常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消費者對此毫無辦法。對此,我們可以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建立事前預防和事后制裁相結合的防治體系,通過制定特殊的規則,嚴格禁止網絡消費欺詐和虛假廣告,給消費者提供一個誠信的電子交易環境。

(三)電子商務對刑法帶來的挑戰及對策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對矛盾。雖然我們可以通過采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來達到控制網絡信息安全問題的目的,但這是因噎廢食,顯然是不可取的。因此,應主動構筑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內的面向網絡環境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來控制網絡信息安全問題。

刑法作為一種規范性的手段,它的運用具有滯后性的特點,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為已經不為其它法律所調整或不足以調整的情形下,作為一種更為強制性的調整手段出現。由于刑法采用的是刑罰手段,所以對網絡信息安全問題,尤其對計算機犯罪問題來說,刑法控制是最具強制性、最為嚴厲的手段,它在整個法律控制體系中起到一種保障和后盾的作用。當前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刑事立法帶來一系列挑戰。

1.現有量刑幅度和刑罰種類的不足。應當對刑罰種類進行創新,即引入資格刑;也可以廣泛地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即沒收與犯罪有關的一切物品、設備,剝奪犯罪人從事某種職業、某類活動的資格,作為一種附加刑,其期限的長短,可考慮比照現有資格刑中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來確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務提供商)接納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從事與計算機系統有直接相關的職業等。

2.刑事管轄面臨的難題。網絡無國界,使計算機犯罪分子輕易地就可以實施跨國界的犯罪。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跨國犯罪在所有的計算機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來越高,由此帶來了刑事管轄的難題。我國刑法在目前很難對境外從事針對我國的計算機網絡犯罪產生效力,因此加強國際間司法管轄權的協調就顯得十分必要。

3.單位犯罪的處理問題。雖然對待單位犯罪是可以對危害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參與者以及主管人員等個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此種處理方式畢竟不是久遠之計,因而完善刑事立法,從立法上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構成計算機犯罪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選擇。

(四)電子商務對我國傳統稅收提出的新挑戰及對策

電子商務使企業經營活動打破地域、國界、時間、空間的限制,經營跨地區和跨國業務的公司數量劇增,原本無力開拓國際業務的中小企業也能通過網絡進入國際市場。從這個意義上講,網絡化加速了國際貿易全球化的進程。電子商務銷售額的迅速增加,也給我國的流轉稅稅源開辟了新的天地。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日益發展的電子商務也對我國傳統稅收提出了新的挑戰。

1.電子商務使納稅義務的確認模糊化。由于電子商務具有匿名性、難以追蹤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點,且信息在互聯網上的傳遞可能經由許多國家’,在現有條件下甚至無法確認最終銷售商和顧客,因此給查明電子商務納稅人身份帶來困難。

2.電子商務使稅收管理復雜化。具體表現在:商業中介課稅點減少,增大了稅收流失的風險;無紙化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戰。

3.保護交易安全的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開發,加大了稅務機關獲取信息的難度。由于計算機網絡平臺上的電子商務對于交易安全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計算機加密技術得到不斷創新,廣泛應用到電子商務上,納稅人就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這使得稅務機關搜集資料變得更加困難,稅務審計工作也變得越來越復雜。

4.法律責任難以界定。電子商務運行模式,無論從交易時間、地點、方式等各個方面都不同于傳統貿易的人工處理運作模式?,F行稅收征管方式的不適應將導致電子商務征稅法律責任上出現空白地帶,對電子商務的征、納稅方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將無從談起。從而勢必造成法律執行的失衡,最終影響稅收征管工作。由此可見,做好電子商務的稅收工作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緊迫的現實任務。

1.要規范和完善科學有效的稅收政策。目前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發展電子商務的同時,在有關稅收法律制定上必須把握整體協調性和前瞻性,借鑒發達國家的有益做法,確定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要堅持稅收中立性政策。稅收應具有中立性,對任何一種商務形式都不存在優劣之分。對類似的經濟收入在稅收上應當平等對待,而不應當考慮這項所得是通過網絡交易還是通過傳統交易取得的。

3.要堅持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于萌芽期,應當采取鼓勵的政策來扶持這一新興事物。對此類企業我國應該比照高新技術企業給以適當的稅收優惠,以促使更多的企業上網交易,開辟新的稅源。

4.要堅持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政策。電子商務的發展,進一步加快了世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進程,國際社會應為此進行更廣泛的稅收協調,以消除因各自稅收管轄權的行使而形成的國際貿易和資本流動的障礙。此外,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還能有效地減少避稅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我們建立相應的征管體系是必要而迫切的,但我們更應該理性地認識到,這種制度的建立絕不能因為“征稅”而“征管”。我們在建立必要的體制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同時,一定要在原則和策略上扶持和鼓勵國內電子商務的發展,達到稅收征管中政府和納稅方利益的最優平衡

(五)電子商務對程序法的挑戰及對策

電子商務是通過因特網或專有網絡系統進行不受時間、空間和地域限制的業務往來,并利用電子貨幣進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么如何確立發生糾紛的管轄權;如何確立電子合同簽訂生效的時間地點;數據電文極易修改且不留痕跡,如何確認電子合同的原件;數據電文的承認、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為證據等。我國現有法律除了新頒布的《合同法》承認電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對上述大多數法律問題未做出規定。在電子商務中,賣方可以在網上設立電子商城銷售貨物,買方可以通過手機、電視、電腦等終端上網,在設于因特網上的電子商城購物。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現行程序法提出了許多挑戰。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當事人所在的地點對糾紛解決來說往往變得不太重要,解決國際電子商務糾紛,應當朝著制定統一的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和統一實體規范的方向發展,這樣才能真正解決全球電子商務所產生的糾紛。

(六)電子商務環境下侵犯隱私權的手段不斷創新,越來越隱蔽

電子合同政策范文3

關鍵詞:電子商務周期循環基礎;體系框架;有效溝通;循環內容

在20世紀后半葉,隨著電子技術和Internet的發展,信息技術作為工具被引入到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了基于網絡技術、電子技術和數據處理技術在各類生產經營領域應用的電子商務。人們通常把電子商務看成是利用各類網絡(有線網絡與無線網絡等)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形式,包括貨物、服務與知識產權等經濟貿易活動。

一、技術、管理和環境組成的多維結構是電子商務周期循環的基礎

基于網絡經濟貿易的電子商務由其技術、管理和環境構成多維立體結構。它既包含了基于各類網絡(有線網絡與無線網絡)通信進行的全部的商業活動、市場調查和分析、物料采購管理、財務管理和成本控制、生產規劃、商品與服務營銷、客戶關系管理、物流配送系統等在內的網絡生產經營活動,又包含了影響電子商務發展的國家和企業信息化與網絡化的總體水平、商務環境、法律環境、認證、支付等因素。電子商務作為其技術、管理與環境的整合與統一,是上述各因素的統一體。

電子商務技術是實施電子商務活動的基礎與基本條件。網絡通信、互聯網絡與計算機、多媒體、數據庫、決策支持、集成技術、協同工作、電子商務認證等是網上生產與經營、網上交易安全、網上購物環境、以客戶為中心的個性化、商務決策和快速反應能力、商務工作流程、企業間協作等的前提,其現狀取決于技術的現狀。

電子商務管理是基于電子商務技術基礎上并在其的支持下實施的,商貿業務與辦公自動化管理、企業資源規劃、客戶關系管理和供應鏈管理構成一個企業的信息化管理基礎。反映企業競爭能力的成本、質量、服務和速度等要素的明顯改善和提高,必然要求同步實施和強化企業的電子商務管理。

電子商務的成功不僅要有企業的內部信息化管理和管理理念的改變,而且還需要得到外部環境的支持。電子商務環境涉及信息技術、政策、法律、管理、社會心理、稅收以及全社會的經濟活動信息化程度等方面。電子商務的商流、物流、資金流以信息流形式,通過物流配送體系和電子支付系統實現在信息控制下的自動化管理;電子商務主體的公平競爭和電子商務的高效持續不斷地發展,依賴于電子政府的建立、社會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法律制度和稅收政策的確立與完善;電子商務大廈需要公共政策與法規、安全與技術標準等的支撐。如果電子商務缺少外部環境的支持,要想獲得成功是不可想象的。

二、基礎設施、支撐環境與應用結構搭起的體系是電子商務周期循環的框架

在這個統一體中,電子商務的技術、管理和環境之間的相互關系,構成電子商務從網絡基礎層、多媒體消息/信息與傳輸層、一般業務服務層到電子商務應用的一般體系框架。

在這個階梯式的體系框架中,網絡基礎層是最基本的層次,是開展電子商務的首要條件。為電子商務開展提供各種支持的是傳輸層、一般服務層、政策與法律、安全和技術,這里有眾多的協議、服務與規范。各行各業的電子商務就是基于這些支持上的具體應用。

站在系統整體角度上,在電子商務多維立體結構和一般體系框架基礎上,電子商務的體系構架清晰可見。其中,網絡及相關軟件構成了電子商務的基礎設施;物流環境、電子支付環境與信用環境則組成電子商務的支撐環境;而電子商務應用結構包含了采購者、供應者及二者的聯動。

三、互聯網的網狀結構保證了電子商務周期循環的有效溝通

那么,具有多維立體結構的電子商務體系是如何驅動的呢?通過考察發現,互聯網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由原來的直線結構轉化為一種網狀結構,在企業與客戶之間提供了一種方便、快捷、交互的方式,加快了企業與客戶之間的交流,為交易各方提供更多有價值的信息及有效的信息傳遞與管理手段,企業各部門、企業與其合作者通過這一網絡彼此協調,共同滿足顧客的需要。

從企業和顧客的(B2C)溝通方式看:互聯網為企業提供了一種與顧客直接溝通的廉價工具。企業通過互聯網可以:⑴降低企業與顧客彼此的“尋找成本”;⑵直接與顧客交流,實時了解顧客需求;⑶在網站上為顧客提供豐富的產品及服務信息,以及便利的信息檢索手段;⑷分析、跟蹤顧客需求,為顧客提供、推薦如特定股票的價格,特定城市的天氣等個性化信息;⑸幫助顧客訂制產品。企業除初始投資外,無需額外成本,只需在網上提供一些模板和建議,訂制過程由顧客自行完成;⑹建立“呼叫中心”,為顧客提供多種網上、網下聯系手段,迅速響應顧客服務請求。

顧客通過互聯網可以:⑴方便地檢索信息;⑵選擇性地接收信息,訂制個性化信息;⑶便利地信息,提出自己的個性化需求。

從企業內部(MIS與ERP)溝通方式看:通過互聯網,建立企業內部信息流程,實現各部門間緊密合作。具體來說實現:⑴共享業務信息;⑵實現各部門有效協調;⑶實現跨國公司的遠距離管理;⑷把公司的計劃、生產、人事、工資發放、人員外出借款與報銷、其它財務管理等內部管理放在網上進行,降低管理成本。

從企業和企業(B2B)溝通方式看:通過互聯網,打破企業間界限,企業間的合作將如企業內部各部門的合作一樣便利。具體來說實現:⑴增加借互聯網面向全世界銷售的市場機會協調;⑵擴大在全世界范圍內選擇最好的供應商的范圍,節約采購成本協調;⑶在網上,上游企業可清楚了解下游企業的需要,可在恰當的時間與地點為下游企業提供恰當數量的恰當商品,從而減少庫存,以至實現“零庫存”,共享業務信息及有效溝通,實現高效合作。

四、電子商務的周期循環內容是以經濟貿易活動為出發點與歸宿點的

電子商務的周期循環,從一個完整的過程上看,在一般意義上可分成下列環節:

1、交易前的準備

指買賣雙方和參加交易各方在簽約前的準備活動。對采購方來說,根據自己要買的商品,準備購貨款,制訂購貨計劃,進行貨源市場調查和市場分析,查詢市場價格行情;如是進口貿易,還要了解供貨方國家的貿易和關稅政策,充分利用互聯網絡尋找滿意的商品和商家。對招標方來說,它應該公布招標信息,制訂標書,在網絡招標平臺上確定開標評標方案。對銷售企業來說,根據自己所銷售的商品,全面進行市場調查和分析,了解產品銷售目標國的貿易和關稅政策,制訂營銷策略和銷售方案,建立網站,利用互聯網商品廣告,尋找貿易伙伴和交易機會,逐步擴大貿易范圍和商品所占市場的份額。對拍賣方來說,它應該在拍賣網站登記注冊,明確拍賣條件、交貨方式,甚至還可要求將標的物寄存在網站并進行估價。

2、交易談判和簽訂合同

指買賣雙方對所有交易細節進行談判,將雙方磋商的結果以書面文件形式和數據電文形式簽訂貿易合同,把雙方在交易中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對所購買商品的種類、數量、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期、交易方式和運輸方式、違約和索賠等合同條款做出全面詳細的規定。合同雙方可以利用電子數據交換進行簽約,并可以通過數字簽名等方式進行確認。在招投標網站完成開標和評標,通知中標方與招標方簽訂合同。在網上商店購物,顧客要填寫購物訂單,確定付款方式,明確配送方式與送貨地點。

3、辦理交易進行前的手續

指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后到合同開始履行之前辦理各種手續的過程,也是雙方貿易前的交易準備過程。交易中要涉及到有關各方,如中介方、銀行金融機構、海關系統、商檢系統、保險公司、稅務系統、運輸公司等,買賣雙方要利用電子數據交換與有關各方進行各種電子票據和電子單證的交換、開信用證,直到辦理完可以將所購商品從賣方按合同規定開始向買方發貨的一切手續為止。

4、交易合同的履行

從買賣雙方辦完所有各種手續之后開始,賣方要根據訂單將生產任務下達到每個生產及原料采購環節,組織生產、組貨備貨,然后將商品交付給運輸公司包裝、起運、發貨;銀行金融機構也按照合同進行貨款結算,出具相應的銀行單據等,直到買方收到自己所購商品,這就完成了整個交易過程。對于網絡零售和拍賣企業,網站要根據顧客的購物訂單,通過配送中心將指定貨物送交客戶。

電子合同政策范文4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委托和期限:

甲方將其擁有電子版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圖書________等共____部(詳見第三條)委托給甲方獨家。期限從合同簽訂之日起共____年(以最后一年當年電子版權使用收入最后一次結算日為合同截止日期)。

二、乙方內容如下:

1.推廣和開發甲方所委托的電子版權。包括:與_______網絡事業傳播部、_______學術期刊電子雜志社圖書工程中心、超星數字圖書館、中國書生、中國數字圖書館等電子圖書出版公司和數字圖書館機構合作,以各種技術格式制作和銷售上述著作的電子圖書;與其他網絡和電子媒體合作,對甲方所委托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開發利用,實現其價值增值。

2.甲方委托乙方獨家甲方權益,與電子版權的使用方進行相應的談判、簽訂合同等事宜。所有合同以復印件形式送甲方備案。

3.甲乙雙方同意:電子圖書的數據統計方式、銷售數量、銷售收入、結算金額和結算時間均以電子版權使用方的服務器、軟件和其他約定的統計記錄為準,由乙方核準后,加蓋使用方和乙方公章后送甲方備案。

4.乙方有義務通過各種技術和統計調查手段,獨立驗證電子版權使用方所提供的數據的準確性,維護甲方利益。同時,乙方有義務廣泛監督甲方電子版權在互聯網和電子出版領域的合法使用情況,并及時進行交涉和談判,維護甲方權益,并將相關情況通報甲方。乙方定期將甲方電子版權的總體使用和推廣情況匯總,向甲方通報。

5.由乙方的甲方電子版權,其使用收入按照乙方與使用方簽訂合同所規定的分配比例和結算方式,歸甲方所有;乙方按甲方電子版權收入的_______%收取服務費用。

6.結算方式:乙方有義務向電子版權的使用方及時催要甲方的應得收入,并在使用方結算到期時并扣除乙方應得的服務費用后,保證甲方的應得收入及時到帳。

7.乙方應保證甲方所提供的電子文檔不被非法使用,保護其知識產權,并不得更改其圖書的所有的版權信息和內容。

8.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所擁有著作的電子文檔和書籍以便乙方制作電子圖書;甲方對其所聲明擁有的電子版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承擔相應責任,并應保證所提供的文檔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自行負責所提供的文檔所引起的侵犯第三者相關權益所引起的糾紛。

9.甲方應保證在合同期限內,不將其聲明擁有的、并已委托給乙方的電子版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再將本合同所涵蓋的權委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甲方仍擁有自行使用其電子版權的權利。甲方在合同期滿后可選擇收回授權或繼續續約。

10.如在合同有效期間,方由于經營困難、業務轉向等原因造成無法有效行使權,則授權方可收回授權,自行處理與其電子版權相關的一切事務。

三、授權范圍:

1.甲方同意將其已出版書籍的電子版權委托給乙方,詳細清單見附錄。2.甲方同意其在合同有效期內所出版書籍的電子版權預先委托給乙方。

3.甲方申明擁有上述圖書的電子版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甲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電子合同政策范文5

關鍵詞: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面臨問題政策建議

在信息高速發展的現時代,電子商務仿佛一把雙刃劍,一方面以其成本低、效率高、速度快而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商業環境中,越來越廣泛地得到消費者認可;另一方面,在網絡交易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成為其發展的阻礙,亦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出嚴峻的挑戰。

一、電子商務發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最大威脅來自于消費產品及服務的可用性。既使消費者確認了經營者的真實性,鑒別了消費品的完整性,在實際交易過程中交易信息的可用性同樣可能導致信任危機??捎眯砸话憧煞譃槿齻€方面:第一,消費者本身對商品是否需要。第二,信息本身是否真實、有效。第三,消費行為是否受到法律保護。面臨的問題,歸納如下:

1.網絡消費欺詐問題。網絡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以非法手段針對網絡消費欺詐。信用缺失、網絡消費欺詐現象嚴重出現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不良商家往往利用網絡的虛擬性,提供不完整的商品信息甚至虛假信息及虛假廣告,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甚至涉及欺詐活動與非法傳銷。

2.網絡消費合同履行問題。(1)延遲履行;(2)暇疵履行;(3)售后服務無法保證。

3.網絡支付安全問題。網絡的開放性增加了消費者財產遭受侵害的風險,消費者在使用電子貨幣支付貨款時可能承擔以下風險:網上支付信息被廠商或銀行收集后無意或有意泄露給第三者,甚至冒用;不法分子盜竊或非法破解賬號密碼導致電子貨幣被盜、丟失;消費者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造成損失;信用卡欺詐;支付系統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擊等。

4.網絡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問題。在電子商務中,由于網絡隱私所能帶來的經濟利益和黑客技術的發展,對消費者隱私權構成侵犯的最大風險來自于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傳播和利用。網絡隱私一旦被濫用,將給消費者個人帶來難以想象的后果和網絡秩序的混亂。

5.網絡消費糾紛和消費者損害賠償權的實現問題。電子商務是以互聯網為運行平臺進行的商務活動,而互聯網的無國界特性打破了疆界的界限,并動搖了在傳統的地域基礎上形成的司法管轄基礎。虛擬的網絡空間中地理界限的消失,使得很難判斷網上活動發生的具體地點和確切范圍,而將其對應到某一特定的司法管轄區域就更為困難。

二、對電子商務中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政策建議

1.立法先行,充實,完善現行法律體系。對于網絡支付安全,除了采取當事人自律規范、從網絡技術上確保交易安全等措施外,更要從法律上明確銀行、經營者的賠償責任,平衡其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立法內容應當考慮以下幾點:規定經營者的義務。制定隱私保護政策與措施并予以公示,對消費者面臨的隱私風險有說明和提示義務,對所收集的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與限制、禁止使用的義務。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可以援引作為依據的法律是《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等,但這些法律調整的主要對象是傳統的交易形式,并沒有將電子商務交易的特性考慮在內。就目前情況而言,國家已經制定出相應的電子商務法規,但遠遠不能解決實際中的糾紛,有待從信息披露、合同履行、格式條款、個人數據保護、意外損失的風險承擔等方面規范網絡經營者的義務進一步完善。

2.發揮公權力量,加強網上交易監管。網上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類型復雜,隱蔽性強,技術手段先進,對其進行監管的難度也大。因此,對網上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監管要捕捉和識別違法行為的較高的科技手段,并設置相應的監測體系,如網上投訴網站、網上仲裁機構等,兼采取強硬的法律措施與手段,讓行政監管和司法救濟相互配合、雙管齊下,嚴厲打擊各種侵犯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

3.加強信用制度,健全全社會信用體系。通過法律規定網絡經營者的義務。具有在線信息披露義務,包括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務信息和交易條件信息。建立一個統一的、覆蓋面廣的信用體系,將信用缺失者的信用記錄置于公眾監督之下,從而大大提高其失信成本,只有這樣,全社會的信用意識才能得到有效提高,網上消費才能變得更加輕松和可靠。

4.規避風險,選擇CA中心。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CA認證中心作為PKI中最重要的角色,同時作為第三方機構來面對消費者和經營者。CA中心主要通過在互聯網上給電子商務交易雙方發放各種電子證書,以確保消費者在交易中的合法權益。選擇標準:第一,需要具備相關資質。第二,選擇服務領域廣泛、公正、全面的認證中心。第三,選擇技術比較全面的認證中心。第四,選擇管理嚴格、服務規范的認證中心。

5.加強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在傳統的消費市場中,隱私保護一般不屬于消費者保護的突出問題,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未做特別的規定。但在網上交易中,消費者隱私保護變得非常突出,需要有針對性地制定特別的規則或法律條文,加強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同時消費者也需要提高自己的隱私保護意識和保護技能,盡量減少隱私暴露的機會。

三、結束語

網絡特性是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處于不利地位的根源,使消費者面臨信息欺騙、格式合同陷阱、合同的不當履行、信息傳遞安全等問題。為了使網絡消費者的權益保護達到傳統消費環境中的保護水平,應加強立法,相關行政部門發揮應有的監管職能,加強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力量,及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的提高也很有必要。相信在我們共同努力下,消費者的權益在電子商務活動中能夠得到充分保障,電子商務會健康、蓬勃的發展。

參考文獻:

電子合同政策范文6

網絡消費交易表現出前所未有的實踐模式。供應商和消費者每天進行的網絡消費交易可能位于不同國家,如果消費者收到瑕疵商品或者他后悔該買賣,他需要知道在何國起訴供應商以及何國法律支配其損害或者撤銷合同的權利。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關系的日益復雜化,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更加明顯,這就要求國際私法突破抽象人格平等的局限,為弱勢消費者提供更有力的保護,從而推動國際私法的價值取向從形式正義轉向實質正義。

一、法院選擇方法:協議管轄原則和“來源地國家”原則的普遍確立

在網絡消費交易中,供應商和消費者很可能屬于不同管轄權制度,利益沖突反映在國際范圍內。國際私法要建立消費者保護的合理水平,不得不平衡當事人與所涉立法者之間的沖突利益。某一網絡消費交易與某一特殊管轄權越近,當事人適用該管轄權的法律預期就越正當有理。因此,網絡消費者通常希望在其慣常居所地國家起訴,而供應商則信賴其營業地國家的法院?;趯嵸|正義的價值取向,各國國際私法側重保護弱勢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定在網絡消費交易合同中約定一個管轄權條款,或者在網絡消費爭議發生后締結一個管轄權協議,約定消費者慣常居所地國家行使管轄權,從而符合消費者的法律預期。

(一)歐盟

2001年海牙《民商事管轄權和外國判決公約》第4條規定了網絡消費交易合同的協議選擇法院條款,但網絡消費交易合同糾紛發生前的法院選擇決定權專屬于消費者;而制造商、銷售商或其人對消費者提起的訴訟限于消費者慣常居所地國法院管轄,但在這種情況下仍可以允許當事人雙方達成由消費者選擇法院的協議,這樣可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因為消費者在被訴的情形下更應該選擇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法院受理案件。[1]歐洲議會2000年5月4日批準的《電子商務指令》允許網絡消費者在本國法院對電子商務公司起訴,并以法院地(即網絡消費者通過網站從事交易的地方)為新的管轄權依據。這種關注網絡消費者而非電子商務公司的管轄模式被稱為“來源地國家”管轄模式,“來源地”是指網絡消費者活動的來源地而不是服務提供商的來源地。[2]2000年7月14日歐洲委員會通過一項法規,其第15條c款對《羅馬公約》作了修訂,它接受了指令規定的“來源地國家”原則,允許網絡消費者在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而無須具備在其國內簽訂電子商務合同的必要手續。

(二)美國

美國關于網絡消費合同案件管轄權的規定主要體現在1999年7月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通過的《統一計算機交易法》(以下簡稱UCITA)。UCITA第110條規定:“雙方可以協議選擇一個排他性的管轄法院,除非此種選擇不合理且不公平?!痹摋l認可了在線交易當事人協議選擇法院的效力。然而,如果當事人的選擇違反法院地公共政策,或者當事人沒有有效的商業目的并且對其他當事人有嚴重的和不公平的損害時,則管轄權協議無效。[3]在當事人沒有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時,UCITA沒有做出規定。

(三)海牙國際私法會議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于網絡消費糾紛管轄權的規定主要體現在1999年10月的《關于民商事管轄權及外國判決公約草案》。該草案第7條規定,如果消費者訴求其慣常居住地國內的網絡商人的貿易或者職業活動,特別是通過大眾招攬的商業行為,可以在消費者慣常居住國提起訴訟。關于網絡消費合同的管轄權問題,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于2000年2月在加拿大舉行的渥太華會議進一步認為,應區分不同情形分別確定網絡消費合同的管轄權規則。對于在網上簽訂而在網下履行的網絡消費合同,可以直接適用海牙《民商事管轄權與外國判決公約草案》第6條的規定。但對簽訂和履行均在網上進行的網絡消費合同,則有必要制定一個補充性條款,將信息交換視為提供服務而以信息傳遞地為確立管轄權的根據。[4]

可見,歐盟、美國等國家和相關國際組織在網絡消費糾紛管轄權問題上,都運用法院選擇方法,保護網絡消費者利益。但不同的是,歐盟側重從消費者選擇法院的角度,規定了網絡消費糾紛的專屬管轄權,即來源地國家原則。美國則從網絡消費糾紛雙方當事人利益平衡的角度,規定了協議選擇法院方法,同時限以公平合理原則和公共秩序方法,避免出現消費者利益受損的后果。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等國際組織則著重從國際貿易和網絡消費合同糾紛的角度,強調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提供公平、高效的爭議解決機制和救濟方法,最大限度地減少消費者的負擔和訴訟成本,促進網絡消費的發展。

二、法律適用方法:意思自治原則和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限制適用

各國立法和相關國際條約為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網絡消費者,增強消費者關于網絡消費關系法律適用的穩定預期,在網絡消費糾紛的法律適用中一般采用“意思自治原則”和“最密切聯系原則”,并加以強制性規則、公共秩序以及準據法范圍的限制,從法律適用方法的角度側重保護網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一)網絡消費合同的法律適用

1.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適用

當事人的利益預期與沖突是消費合同的沖突法基礎。[5]因此,國際私法關于消費合同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可能在網絡環境中繼續有效。在網絡消費合同糾紛中,至今尚無的各國普遍認可的新連結點,因而允許當事人自主合意選擇準據法無疑是解決問題的最好辦法。例如美國《統一計算機交易法》就定,網絡消費合同雙方可以協議選擇應適用的法律(第109條a項)。然而,意思自治原則雖已經成為網絡消費合同法律適用的首要原則,但依然受到一些網絡消費交易中的強制性規則(例如產品責任法、消費者保護法等)之限制。例如,美國《統一計算機交易法》規定,如果在一項網絡消費合同中做出的法律選擇改變了根據有管轄權地區的法律不得以協議加以改變的規則,則此種選擇無效(第109條a項);大眾市場交易中的消費者保護法(或行政法規),適用于以打印格式存在的信息拷貝的法律,欺詐、因電子錯誤而引起的消費者抗辯、顯失公平原則或基本公共政策或善意義務的可適用性,某些法律中的直接適用的條款等,都是網絡消費協議不能改變的規則(第104條)。

2.最密切聯系原則的輔助適用

在網絡消費合同糾紛中,如果當事人沒有做出法律選擇時,支配網絡消費合同法律適用的將是最密切聯系原則,因為該原則對連結點進行軟化處理,具有很強的適用性。例如英國有學者根據1990年《契約法》,認為網絡消費合同應該適用與交易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6]顯然,特征性履行方法和連結點確定法則成為各國立法判斷“最密切聯系”的主要標準。但由于特征性履行方法在網絡消費交易中適用性不強,因而法院確定網絡消費合同的準據法時只能綜合權衡網絡消費交易過程中的各連結點,例如網址、ISP的住所、服務器所在地、電子服務提供地、網上廣告或特殊要約的內容與實質、當事人聯網的計算機所在地等。

(二)網絡消費侵權糾紛的法律適用方法

各國國際私法大多規定網絡消費侵權糾紛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因為侵權行為擾亂了侵權行為地所在國家的社會秩序,而且侵權法屬于社會保障法,為了側重加害人對其行為危險的預測與評價,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最為恰當。[7]但網絡的無國界性使侵權行為地難以確定,因此網絡消費侵權糾紛主要適用以下準據法:

1.受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則

我國有學者認為,在侵權領域適用意思自治原則是當代國際私法在侵權行為法律適用方面的發展新趨勢。[8]因此在網絡消費糾紛的司法實踐中,各國法院一般允許受害人選擇他自己認為最有利的法律。但在網絡消費侵權案件中,各國立法為了避免“挑選法院”現象,在規定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時,一般都限制當事人自主選擇的準據法范圍(如法院地法、加害行為地法、損害結果發生地法等法律),同時施加內國強制性規則及公共秩序等安全閥。例如,海牙國際私法會議1999年的與會專家一致認為,應該允許受害人在行為實施地法和結果發生地法中進行選擇。[9]

2.侵權行為自體法

英國著名國際私法學家莫里斯認為,“侵權行為自體法”是在綜合考慮與侵權行為相關因素后所確定的支配當事人權利和責任的與侵權行為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10]而綜合考慮的各種因素包括國籍、住所、網址、營業地、慣常居所、服務器所在地等。考慮到互聯網的復雜性,在討論網絡消費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時,美國學者羅森諾爾僅認可和分析了最密切聯系原則,[11]海牙國際私法會議1999年的與會專家也一致認為應該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12]顯然,在網絡消費侵權糾紛的解決實踐中,侵權行為自體法彌補了侵權行為地的偶然性及與當事人權益糾紛聯系的薄弱性等缺陷,有利于保護受害網絡消費者的利益。

3.來源國規則

在晚近網絡消費侵權糾紛的解決中,歐盟1999年《電子簽名指令》、[13]2000年《電子商務指令》[14]等立法文件都采用了來源國規則。即在一國(來源國)成立并由該國所規范的組織,通過締結雙邊或多邊的互惠協議,可以在另一國(通常為東道國)開展各種活動,而不需要任何來自東道國法律規則的先行許可或監管。而這些互惠協議的基礎是,所有參加國的許可和監管的運作體制能夠達到與來源國一致的目標。最后,東道國的法律仍將適用于在該國發生的個人交易,特別是消費合同法、消費者保護法或有關國家安全的特別法。[15]顯然,來源國規則要求來源國和東道國在某一領域的法律盡量保持一致。

三、強制性規則方法:政府利益和消費者權利的有機融合

根據1980年羅馬公約的規定,強制性規則就是合同不能部分廢除的法律規則(第3條第3項)。歐盟以及最近關于合同的國際私法公約[16]在網絡消費糾紛的解決方面采取強制性規則方法,即原則上適用當意思自治原則,但當網絡消費合同與另一國家具有足夠密切的聯系時,就適用該國的強制性規則。在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中,各國立法都規定了一些當事人不能規避的強制性規則,例如消費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責任法、不公平交易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晚近電子商務立法強調了消費者慣常居所地國法律的適用,網絡消費交易作為電子商務的一種,其法律適用亦須遵守這些強制性規則。例如在英國,網絡消費合同的準據法應該是消費者慣常居所地所在國的法律,[17]1997歐盟《遠程合同中消費者保護指令》和2000年歐盟《關于內部市場中與信息社會的服務特別是電子商務的若干法律問題的指令》也都強調了消費者慣常居所地法的適用。1997年美國《統一計算機交易法》規定,要求以有形介質交付拷貝的消費合同應適用向消費者交付拷貝的地方或本應向消費者交付拷貝的地方的法律(第109條第3項);某一大眾市場交易中的網絡消費合同不能改變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第104條第1項);如果本法與消費者保護法發生沖突,則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規規定(第105條第3項)。顯然,當商人在消費者住所地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而消費者在此設置訂購時,消費者可以產生適用國內消費者保護規則的合理預期。通過這種法律適用條款,消費者住所地的國內消費者保護規則上升到國際合同的范圍,即使當事人選擇了適用另一法律,也可以直接適用這些強制性規則,從而使法律適用條款成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較好方法。

四、“最有利原則”方法:網絡消費領域彰顯的人權本位和實質正義

網絡消費法律關系中,消費者在經濟實力、知識儲備和信息技術等方面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無法與強勢的網絡商人相抗衡,從而要求在網絡消費糾紛的法律適用方面突出保護消費者利益。同時,從人權價值觀的角度看,人的生存、發展及其條件的客觀性實質上就是人權價值的客觀性,人權的最高價值就是實現人的全面、充分發展。因此,探討網絡消費者保護問題需要重新闡釋正義的內涵,而各國對國際私法所追求的正義之理解經歷了從注重形式正義到注重實質正義的變化過程。[18]形式正義注重的是程序正義和法律規則的執行,實質正義注重的是適用法律規則的結果,體現在網絡消費糾紛解決中就是達成強勢方和弱勢方的利益平衡??梢?,最有利原則就是在網絡消費糾紛中適用最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合法利益的法律原則,它更能體現國際私法的實質正義價值取向。

各國在法律適用領域大都規定了最有利原則,以實現國際私法的實質正義價值。例如,1982年南斯拉夫《法律沖突法》第28條規定,民事侵權責任依行為實施地法或結果發生地法,其適用視何種法律對受害人最為有利。1979年《匈牙利國際私法》也規定,如果損害發生地法對受害人更有利,應以該法作為準據法(第32條第2款)。但有學者指出,網絡消費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則只有在消費者最有利時方為有效,[19]這意味著網絡消費合同糾紛必須適用最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法律,但事實上很難判斷哪個是最有利的法律;甚至某國的消費者保護規則或者強制性規則可能不如另一國的供應商規則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最重要的是,保護消費者的目的并非使消費者在各方面成為強勢方,而是抵制供應商的優勢,維持兩者的平衡。[20]1999年OECD理事會通過的《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指南》[21]規定,政府應該努力保證為消費者和商人提供公平,保證網絡消費交易中的消費者保護水平不低于其他商業形式中的消費者保護水平,并提供有益的公平程序,使消費者能夠及時解決爭端和賠償問題,并沒有過度負擔或代價。例如,在Hyatt v. Boone案[22]中,美國巡回法院認為,關于產品質量的書面說明之表達,雖然當事人各自所在的州執行兩種不同的標準,而且這兩種標準在實踐中存在較大的差距,但法院應當從最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角度,選擇其中一種標準來進行判決。

五、公共秩序方法:網絡消費者保護的最后“殺手锏”

各國國際私法普遍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為雙邊原則的“安全閥”。20世紀的美國將“公共秩序”通稱為“公共政策”,如卡多佐法官在1918年審理洛克斯訴標準石油公司案[23]時指出,法院不應對外國法閉上大門,除非適用該外國法將會與正義的重大原則、道德的基本觀念或事關大眾福祉的傳統相抵觸?,F代美國沖突法開始將公共政策的作用提前至法律選擇階段,并與政府利益分析緊密結合,使之成為選擇準據法所必須考慮的因素,因此公共政策不僅具有傳統上“事后排除”的消極作用,更兼具“事前防御”的積極功能。而且,公共政策在美國的適用領域相當廣泛,除法律選擇外,它還在管轄權的確定、仲裁協議的有效性、外國法院判決與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等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

為保護本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以及直接相關的產業利益,各國在確定網絡消費糾紛準據法時經常運用公共秩序這一最后的“殺手锏”。如果其在內國法院審理的網絡消費交易案件所適用的準據法或其適用結果違反了內國的公共秩序,該法律將得不到內國法院的適用。如果在外國法院審理的某一網絡消費案件所適用的準據法或其適用結果違背了內國的公共秩序,其判決就很難得到內國法院的承認與執行。[24]例如,1999年美國《統一計算機交易法》特別規定了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條款,如果某一合同違反了某一基本公共政策,則法院可以拒絕執行該合同,而執行該合同中不包含被禁止條款的剩余部分,或限制被禁止條款的適用以避免違反公共政策的結果,在上述情況下,當事人的執行利益應服從禁止該條款執行的公共政策(第104條第3項)。此外,西方國家國際私法立法在規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最密切聯系原則時加以公共秩序的限制,無疑是一種成功的做法?!熬腿缤粋€人不可能從他的生活中排除至關重要的空氣一樣,倫理因素也不可能從司法活動中被排除出去,而正義是一切民事法律的目標和目的。邏輯、歷史、習慣、效用和至高無上的公共政策,都是社會福利的構成因素,在具體案件中哪個因素將起支配作用,這在很大程度上必定取決于將因此得以推進或損害的諸多社會利益的相對重要性或相對價值”。[25]

綜上所述,在網絡消費日益普及的今天,世界各國由于經濟水平、政治制度、文化因素、民族傳統和地理環境等方面的不同,加之互聯網的全球性、虛擬性和無國界性,各國電子商務法關于消費者保護的規定千差萬別。然而,隨著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和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國際社會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日益高漲,實質正義成為現代國際私法最根本的價值取向?,F代國際私法的實質正義價值具體體現為:以社會利益、政府利益和消費者權益作為法律選擇的導向,以法院選擇方法、法律適用方法、強制性規則方法、“最有利原則”方法和公共秩序方法等特殊方法為指導,賦予法官以法律適用的選擇權,切實保護網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彰顯國際私法的實質正義價值。(來源:《法學評論》文/劉益燈 編選:)

作者簡介:劉益燈,男,1970年7月生,湖南邵陽人,博士,荷蘭萊頓大學法學院國際貿易法博士后,教授?,F任中南大學法學院院長助理,主管本科教學工作,主要講授研究生國際私法課程,兼任中國法學會國際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國際私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中心咨詢專家、深圳市弱者權利保護研究中心特約專家。主要從事電子商務法、國際私法、國際貿易法、國際金融法、WTO法研究。

注釋:

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的國際私法問題研究”(項目批準號:06CFX033)和中南大學2010年度“中央商?;究蒲袠I務費一青年教師助推課題”的階段性成果。

[1]See Campbell& PeterNygh,Transnational Tort Litigation:Jurisdictional Principles,Clarendon Press,1996,p. 75.

[2]See J. H. C. Morris,The Conflict of Laws,4th ed.,West Educational Publishing,1993,pp. 438-465.

[3]UCITA§110 cmt. 3.

[4]Ronald de Bruin,Consumer Trust in Electronic Commeerce:Time for Best Practice,Geborente Nieuw Lekkerland International onder ISBN. 2002,pp. 197-199.

[5]See Johnson& Post,Law and Borders:The Rise ofLaw in Cyberspace,http: cl.i orgX0025 LBFIN. html.

[6]See Catherine Kessedjan,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Internet and Electronic Commerce,Preliminary Document Press,2000,p. 263.

[7]參見黃進主編:《國際私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32頁。

[8]參見肖永平:《國際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262頁以下。

[9]Supra[4],Ronald de Bruin,p. 309.

[10]Supra[3],J. H. C. Morris,pp. 279-280.

[11]See Jonathan Rosenoer,Cyberlaw:the Law of Internet,SpringerPublishing,1996,p234.

[12]Supra[4],Ronald de Bruin,p. 325.

[13]See the EU Directive on Electronic Signatures,Directive 199993EC O. J. LB 19. 1. 2000. Art 7(1)provides:Member States shall ensure that certificateswhich are issued as qualified certificates to the public by a certification-service-provider established in a third country are recognized as legally equivalent to certificates by a certification-service-provider established within thecommunity if…(c)the certificate or the certification -service- provider is recognized under a bilateral ormultilateral agreement between the community and third countries 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14]See Council Directive on Certain LegalAspects of Information Society Services,in Particular Electronic Commerce,in the Internet Market,200031EC,art. 3(3)& Annex,Recital23,2000. O. J.(L178). Arts 3 and 4.

[15]前注[7],黃進主編書,第437頁。

[16]1980 Roma Convention:The Convention on theApplicable Law ofContractualObligation(1980).

[17]See Keller’s proposal(pp. 185-6)not to limit the parties,“freedom of choice”,but to give consumer the right always to invoke the protective provisions of the Law ofhis habitual residence.

[18]參見劉益燈:《從形式正義到實質正義:消費者合同法功能的法哲學分析》,載《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6期。

[19]See Keller’s proposal(pp. 185-6)not to limit the parties,“freedom of choice”,but to give consumer the right always to invoke the protective provisions of the Law ofhis habitual residence.

[20]See Malaria La Protection du consommateur en droit interatiorelprive. Travaux de I’AssociationHenriCapitant23(1973),p. 389.

[21]Recommendation of the Council concerningGuidelines for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he coster of electronic commerce,Paris:OECD 9 December1999. Internet inference,http: oecd. orgdstistiitconsumerprodguidelines. htm.

[22]146 F. 3d 1348,1354(Fed. Cir. 1998).[23]Loucks v. Standard OilCo.,224 N. Y. 99,111,120,N. E. 198,202(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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