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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范文1
當前我國稅務管理面臨需要解決的問題
1 短期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我國稅務管理短期面臨的問題是如何加強稅收執法的剛性,樹立稅法的絕對權威。如何完善稅務管理,加強稅收法制建設,樹立稅法和稅務部門的權威。
依據納稅人知法、懂法的不同情況,我們可以將納稅人分為以下三大類:①知法且愿意守法者;②想守法但不知法者;③不愿意守法者。
對于第一類納稅人,稅務管理部門要盡量為其履行納稅義務提供方便;對于第二類納稅人,稅務管理部門要加強稅法宣傳,讓納稅人了解稅法或者為其提供社會中介服務;對于第三類納稅人,稅務管理部門要嚴懲違法者,讓逃者得不償失。從我國目前情況來看,第三類納稅人占的比重較高,但懲罰不力,使得逃稅的“收益”大于逃稅的“成本”,因為后者取決于逃稅被發現的概率和被發現之后所受的處罰。由于稅收執法不完善和執法中的隨意性,逃稅一來難以被發現;二來即使被發現,其處罰的力度也不夠。因此,以追求收入(稅后)最大化為目標的納稅人的逃稅就成為必然。
針對我國的實際情況,借鑒別國的先進經驗,要樹立我國稅法與稅務機構的權威,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
1.1 完善稅法體系 稅法體系包括稅收基本法、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我國目前尚無稅收基本法,稅收原則和一些重大的稅收問題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如稅務機關的權力、義務界定等重大問題往往只見諸于學術討論之中,而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這就弱化了稅法的權威性。為此,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一部稅收基本法是一個必然的選擇。其次,我國的稅收實體法目前僅有兩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是人大通過規范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其他大部分稅(包括增值稅)都是以暫行條例、條例形式出現。《稅收征管法》的核心應該是要確立基本的稅收保全、稅收強制條款;對于需要由其他部門配合執行的稅收強制措施,要在此法中明確其法律責任,以加強對配合執行部門的法律約束力,增強稅法的剛性。
1.2 設置獨立的稅收司法機構 我國稅收執法的隨意性同稅務部門缺乏獨立的執法機構有關?,F行的《稅收征管法》雖然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查封納稅人的財產、貨物,但實際上由于缺乏足夠的警力作后盾而難以執行;許多惡性逃稅事件與此有關。因此,目前迫切需要設立獨立的稅務檢察機構與稅務法院。稅法是以國家政權為依據的一種對私有財產的“侵犯”,這種“侵犯”是必需的,是為公不為私的。當納稅人不能正確認識這種“侵犯”時,必然對政府的征稅行為進行抵制,這時候就必須用國家政權來保障政府的征稅行為,稅務司法機構便是這種強性權力執行者的具體體現。稅法以及稅務部門的權威性的樹立也有賴于此。我國目前雖然已經設立一些稅務司法機構,但一方面由于對其重要性缺乏足夠的認識,稅務司法機構設置不完善,難以獨立執法;另一方面,設立的機構力量薄弱,缺乏足夠的威攝力,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目前迫切需要充實其力量,并在相關的稅法中明確其法律地位、權力、義務等重大問題,使之成為稅收征管強有力的后盾。
1.3 強化納稅檢查 納稅人是否逃稅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對逃稅的“成本”與“收益”的預期。稅收審計、納稅檢查能夠大大地增加納稅人逃稅的“成本”,因而是防范逃稅的有效方法之一。我國目前的稅收檢查,最主要的形式是年度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從每年檢查的結果來看,其積極作用不言而喻,但年度納稅檢查方法的缺點是缺乏針對性,費時費力。在檢查力量有限的情況下,對所有的納稅人都進行檢查,一方面造成檢查力量的浪費(比如對照章納稅者的檢查);另一方面,對問題嚴重的納稅人卻因時間和工作任務等方面的限制而難以查清查透。對此,首先應通過稅收立法,明確納稅人對其納稅情況有自我審查的義務,比如規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有接受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服務機構對其納稅情況進行審計并提供審計報告的責任。其次,要加強日常的納稅檢查。第三,稅收征收部門和檢查部門之間要加強信息交流。第四,在此基礎上,年度納稅檢查要根據平時所掌握的納稅情況,對逃稅問題較嚴重的納稅人進行重點檢查。
2 長期需要解決的一些問題
從較長的時期來說,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需在逐步解決:第一,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問題;第二,稅務人員的素質問題;第三,稅務問題;第四,稅務管理計算機化問題。
2.1 加強納稅人服務 許多稅務管理專家和研究人員認為,稅務部門幫助、教育納稅人并向他們提供信息的計劃,大大地提高了照章納稅水平。
可以考慮設置專司稅收宣傳、教育和納稅人服務的機構。該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制訂稅收宣傳和教育的長期計劃。
稅收宣傳、教育的形式應力求多樣化,內容做到通俗易懂。稅收宣傳、教育的目的是要讓納稅人真正認識到他們為什么必須納稅,消除納稅人對稅務部門的對抗心理。使之主動地履行納稅義務。而對大多數納稅人來講,“社會主義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之類的宣傳難以理解,更難以使他們理解征稅的必要性。因此,稅收宣傳應貼近生活,從納稅人的日常生活中為他們指出稅收的“影子”,避免專業化。
要通過多種方式向納稅人提供有效及時的服務、信息和建議。大多數納稅人沒有必要對稅法做全面的了解,他只需知道自己應好好納稅。稅務部門的職責之一是,讓不了解稅法的納稅人能夠非常方便地了解他該如何納稅。為此,稅務部門可以來取多種方式為納稅人提供服務、信息和建議。
2.2 全面提高稅務人員素質 雇員是決定組織工作效果的關鍵因素,有什么樣的人就有什么樣的組織。這一觀點指出了稅務工作人員的素質和能力的重要性。實際上還不止于此,它還包含著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素質,做到甘當公仆、廉潔奉公,加強依法為國收稅的職業道德修養;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做到精通稅法、熟悉業務,加強經濟理論,稅收理論的學習,培養自己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稅務人員的文化素質,做到學習文化、明辨是非,具有適應時代要求寫作能力、口頭表達能力和人際交往能力。
2.3 加快稅務的完善和發展
2.3.1 擴大稅務市場占有率 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稅務要在激烈的競爭中穩步前進,首先就要加大宣傳力度,針對目前納稅人認識不夠、理解不透的現象,運用新聞媒體、廣告等多種形式,從廣度與深度上進行全方位的宣傳,把自己推銷出去,讓納稅人從心理上認可并接受這一特殊“商品”。
2.3.2 加快法制建設步伐 市場經濟是一種法制經濟,稅務是一種法律行為,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保障是行不通的。要加快立法步伐,盡早建立起全國統一的、獨立的、完善的、規范的稅務法律體制。與此同時,我們也要重視協議的簽訂和總行,明確雙充的權利義務,范圍及連帶責任,避免在發生爭議或糾紛時,因法律界定責任不明兩影響稅務的社會聲譽。
2.3.3 規范稅務機構的建設 稅務要獨立發展,首先必須在人員、資金、財產等方面徹底與稅務部門脫鈞,按照獨立法人具備的法定條件,由廣大社會服務機構通過嚴格的資格認定,來從事稅務工作。尤其是在目前打基礎的階段,稅務更是要在范圍、服務質量、收費標準等方面講求規范,吸引“回頭客”,使我國的稅務機構真正成為獨立執業、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社會中介組織。
2.3.4 宏觀引導納稅人的消費傾向 委托人對稅務的需,不同于消費者對生活必需品的需要,彈性系數比較大。在其發展的初始階段,政府不妨在可行的范圍內,規客十些“法定代表業務”,以保證稅務有其行市。在此基礎上,可以仿照注冊會計師的管理辦法,賦予注冊稅務師一定程度的法定鑒證權。同時稅務部門可以積極予以配合,模仿廠家與商家的協議合作關系,對于已經存在關系的納稅人在稅務調查、稽核特方面給予一定程度的寬讓,為稅務創造一個寬松的自我發展空間,共同推動稅務業的發展。
2.3.5 深化稅制改革 在體制上,目前可實行以流轉稅、所得稅并重的主體稅種模式,以后逐步過渡到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的模式,以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與國際慣例的接軌。
建立健全與信息化建設相配套的崗考體系。完善崗位責任制,制定與計算機征管系統和操作模塊相配套的科學、合理、規范的工作流程,包括從稅務登記、發票發售、稅款繳納、停歇業管理到出口退稅、日常稽查、文書管理、違章處罰等一系列環節,使干部嚴格按照軟件要求進行操作,切實糾正以往工作中不規范的習慣做法,保障系統有序運行。加強稅收征管,提高稅收監控能力,需要借助社會有關部門的內部網絡資源來實現。
參考文獻:
[1]肖揚等.中國新稅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79-82.
[2]金人慶.中國當代稅收要論.人民出版社,2004:45-51.
稅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范文2
關鍵詞:水利重點工程;財務管理;問題
一、引言
水利重點工程包括諸多方面,比如防洪防澇、供水發電、水土保持等,主要用戶控制和調配自然界存儲的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兩種,從而實現興利除害的目的。目前水利重點工程的建設單位多注重對工程進度和工期及質量安全的管理,特別是一些地區的水利工程建設單位在水利工程項目中,成本核算以及預算方面并沒有詳細的決策,導致工程項目成本超標、工期延期的情況時有發生;也有的水利工程建設單位在財務管理方面雖然也有一定的體系,但是相對而言,由于長期計劃經濟的影響還是存在不少問題。本文從我國建設單位在水利重點工程財務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出發,進一步探討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案。
二、水利重點工程財務管理的問題
(一)會計人員的整體素質相對較低
一些水利重點工程建設單位會計人員的整體素質相對較低,僅僅能夠對進銷存進行簡單的記賬處理和各種報銷工作,對于財務分析和成本控制、核算方面的管理相對缺失,因此造成財務部門的管理作用不明顯,不能對降低工程建設成本起到有效地控制。與此同時,很多建設單位缺少對財務人員的培訓工作,導致財務人員的管理意識不強,不能進行正確的成本核算和分析。由于很多建設單位本身對財務管理的重要性意識不強,造成了建設單位財務管理人員對本職工作的積極性不高,自然也就不能為其他部門提供更好地財務服務。
(二)資金沒有進行統一管理
很多重點的水利工程本身周期非常長,這些項目的資金來源相對分散,籌措和調配都非常困難,因此利用和周轉起來都極不方便。很多重點項目下的小項目還采用了不同的預算制度,造成很多小項目的財務管理變得非常分散,不能對資金進行統一調配和管理,容易造成資金重復使用,同時也容易造成財務管理的混亂,導致財務管理職能部門不能發揮自身的作用。
(三)財務管理制度不完善
很多地方水利工程建設單位對于重點項目的管理往往是通過設立相應的針對項目的臨時指揮部或管理機構來進行管理。管理部門的項目目標管理、成本責任制度往往引用建設單位通用的管理制度,而由于重點水利工程的項目規模較大,很多細節通過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并不能夠很好地實現管理,不能夠全面對重點水利工程項目進行財務控制和管理,因此很難發揮出財務管理作用。況且重點水利工程的管理難度相對較高,對管理人員的要求也更高,如果缺少專業的財務管理知識和技能,就很難制定出完善的、具有針對性的財務管理制度。
(四)考核目標不夠明確
為了穩步推進重點水利工程的建設,很多基礎建設單位也建立了一些績效考核制度,但是這些績效考核制度往往只注重形式,沒有考慮到水利工程和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屬性,沒有分析水利工程所產生的社會效益,因此這些績效考核基本上都是建設單位的一些內部考核,沒有引入第三方監管體系,也沒有明確的考核目標,使考核流于形式。
(五)成本控制意識薄弱
在財務管理中,成本控制是一個重要的工作,也是財務管理的核心。成本控制包括固定資產的管理、成本預算、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析等諸多環節。在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會使用很多固定資產,如果不對這些固定資產的耗用管理、報廢管理進行及時地分析,就會造成成本失控,同時預算管理和成本分析不到位同樣會造成成本的失控,從而導致企業經濟利潤的下滑。
三、完善重點水利工程財務管理的建議
(一)加強對財務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針對財務管理人員專業素養相對缺失的問題,最好的方法就是對這些財務人員進行培訓,特別是選擇一些具有基礎財務技能的人員,結合水利重點工程項目的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財務管理培訓,從而提升水利工程財務管理的水平。加強財會人員的思想作風建設,努力提高其政治和業務素質,充分發揮財務部門綜合管理和監督的職能作用。這就要求加大自學與培訓相結合的學習力度。
(二)實現對資金的統一管理
由于水利重點工程項目相對復雜,資金來源和籌集都是多元化。針對這個問題就需要采用統一的管理形式,集中到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各個部門對資金的申請需要通過單位相關領導的批示并匯總到財務部門,然后由財務部門進行支付,從而杜絕項目管理中的資金獨立管理問題,堅決消除水利工程建設單位有關人員對資金的挪用和侵占,避免為了逃避財務監督而產生嚴重的違法行為。
(三)進一步完善水利工程的財務管理制度
無規矩不成方圓,在水利重點工程項目的財務管理上,必須要建立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并細化到每一個部門,實現全面的財務管理。財務管理制度要貫穿企業管理的每一個部門和過程,財務部門本身要定期對項目工程的進度進行財務分析并將結果匯報給上級領導,然后單位領導再結合財務部門提供的各種分析數據,全面分析當前項目施工過程中所面臨的問題并為企業的管理者提供相應的參考數據。在財務管理制度上,首先要明確數據的準確性和財務分析的制度性,這一點可以通過先進的財務信息管理系統來實現,因此水利重點工程建設可以積極引入先進的財務管理信息系統,進一步優化和完善財務管理制度。
(四)注重科學的績效評價制度
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制度往往能夠有效地促進員工的積極性,而財務管理人員則是績效評價的重要環節,財務管理人員通過完整的數據分析來考核受考核人員的目標完成情況,進而進行科學合理的評價。在這個數據的統一平臺上進行評價,顯然更具有說服力。當然在實現這一點之前,財務部門和相關進行績效評價的部門要進行相應的協商和分析,針對每一個部門制訂相應的績效考核目標,再由財務部門進行統一監督,形成一個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制度,從而發揮對員工的激勵作用。
(五)重視成本控制管理
財務管理人員要有成本控制管理意識,要在會計信息系統管理模式下,全面地對每一個項目環節進行成本預算和核算,從而分析實際發生成本和預算成本的差異并根據這些差異來進一步判斷差異產生的原因,而不是簡單地提供相應的數據。在成本控制方面,財務管理人員要具備一定的財務分析能力,通過財務分析來發現問題并為相應的部門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案。與此同時,財務管理人員還要進一步加強對固定資產的管理,防范固定資產的浪費和不合理的折舊耗費,從而實現對整個水利重點工程項目的成本控制管理。
四、總結
總而言之,水利重點工程項目的財務管理存在著不少的問題,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就很容易造成水利工程項目不能按期完工,同時也會造成項目工程質量下降,更會造成建設單位建設成本的飆升,因此進一步提升會計人員的素質、完善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及重視科學的績效評價體制等都是完善水利重點工程項目財務管理的重要方法。
參考文獻:
[1]楊桂瓊.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財務管理工作的若干思考[J].時代金融,2010(08).
[2]許霞.淺析水利建設單位財務管理[J].科技致富向導,2010(26).
稅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范文3
關鍵詞:涉外稅務審計 存在問題 對策分析
一、涉外稅務審計的概念
稅務審計指的是稅收機構依照當前國家審計程序和審計技術,審計國家企業的稅款征收業務并進行資料整理的一種稅務管理模式。而涉外稅務審計指的是稅收機構對涉外企業納稅申報信息進行有效性、真實性、合法性的審核,是一種深層次的稅收審核管理模式。涉外稅務審計可以視為稅務審計中的一個分支,并且相對于其他稅務審計,涉外稅務審計在我國的發展時間較長,發展形勢相對較好,對涉外稅務審計中出現的問題研究對整個稅務審計的研究有良好的借鑒作用。
二、涉外稅務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一)涉外企業內部存在問題
涉外企業本身的特殊性導致了涉外企業員工存在一種優于其他國內企業的優越感,這往往會導致企業員工安于現狀,且他們往往不愿意改變自身不符合稅收部門要求的財務程序和制度,導致涉外稅務審計出現問題。中國涉外企業往往存在脫離稅收制度背景的現象,縱使涉外企業的管理者有一定的納稅意義也無從下手。也有一部分管理者思想覺悟不高,為了增加企業利益和自身利益不擇手段,利用中國為吸引外資而提出的優惠政策進行偷稅漏稅,這無疑擾亂了國家正常稅收秩序。部分財務人員的經驗不足,對信息的獲取能力不足,加之中國財會信息失真現象嚴重,財務人員很容易發生漏稅問題。
(二)涉外稅務審計實施主體不明確
目前,我國普遍實行的是“征、管、查”三位一體的稅收管理模式,但在稅務審計的實施過程中會發現,我國稅務審計制度中沒有纖細規定涉外審計的主體范圍,有的審計是稽查員負責的,有的則是稅務管理部門負責,并沒有統一明確的做出規定,極容易導致稅務管理體制出現紕漏,導致涉外稅務審計缺乏效率。
(三)稅務審計體制存在問題
我國涉外稅務審計規程存在一定的問題,整個稅務審計規程看似全面,實則太過籠統,沒有仔細推敲細節,例如規程中規定我國稅務審計專家的一些意見可以視為審計證據,然而究竟那些專家的意見可以采用并沒有明確規定,這就導致許多所謂專家的出現,使得具體執行出現問題。且稅務審計規程中的不少工作底稿存在問題,例如某些工作底稿雖然規定了,但實效性不強,針對性也較弱,這在我國小型涉外企業中體現的較為深刻。我國涉外稅務審計體制存在工作流程規定不規范,審計人員規范意識不強的情況。稅收部門運用審理、選案、檢查、執行四者分離的方式進行稅務審核,但在具體審核過程中,工作人員沒有一個明確而科學的執行規范,審計流程之間制約性不強,缺乏一定的制約性制度與文件。所以工作人員往往只能根據自己的理解對稅務審計進行模糊的摸索,對稅務審計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定位,甚至將稅務審計錯誤地定位成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工作。審計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往往沒有一個積極的態度,需要提供準備的資料都敷衍了事,一些較為嚴重的問題也不能積極應對。稅收部門對涉外稅務審計強制力不足,立法也相對落后,所以稅務審計遲遲到不到深入的展開。
(四)稅務審計人員的專業基礎素質不高
我國財務審計人員缺少專業素養,工作能力匱乏。審計人員在進行稅務審計的過程中需要用到許多的專業知識,如需要利用抽樣調查、內部控制檢測、分析性復核等專業知識。所以審計人員應有一定的專業判斷和融會貫通的能力,并需要不斷積累經驗。不僅一些新人會出現專業欠缺的問題,稅收機構的高層人員也往往缺少專業知識的更新與鞏固,缺乏專業知識培訓和拔高。他們對專業技術的理解往往表層化,認識較為膚淺,沒有一個全面的、深層次的理解與判斷,這種現象直接影響了審計質量。另外,我國財務審計人員普遍缺少較高的思想覺悟,對待稅務審計這項工作的時候往往只是簡單的進行賬本、報表等文件的查閱,并沒有認真進行審計流程,總是采取消極的態度進行工作,得過且過,沒有積極的態度和上進心。
三、涉外稅務審計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完善涉外稅務審計制度
涉外稅務審計制度是稅務機關與涉外企業進行稅務審計的規范與制度,涉外稅務審計制度一般包括以下程序:信息收集、案件選擇、審計程序、審計分類、和滯納金管理等。就目前的現狀來看,我國稅務審計制度個規定相對零散,沒有系統化地將他們規范起來。想要完善涉外稅務審計制度,應當按照稅務稽查模式,依照一定的原則實行稅務選案、稽查、審理、執行四項權力分離的辦法,這種方法可以使審計過程中的各個環節即受到制約,又能有所融合。對于稅務選案,選案可以采用雙結合模式,即實現集中選案與分散選案、隨機選案與風險選案的雙相結合。對于稅務稽查,稅務稽查可以采用三結合模式,即實現稅務稽查、涉外稅務審計、納稅評估三者的相互結合,形成一個合理的、明確的稅務審計模式。對于稅務審計,稅務審計應當實現稅務審計科學化與數字化,這樣可以減少工作人員的工作任務,提高工作效率,幫助審計人員進行嚴謹科學的審計,形成正確的審計結論,減少稅務審計中出現的錯誤。對于稅務審計執行,為提高稅務審計執行效果,應當充分加強稅收部門和涉外企業之間信息流通的速度,加強兩者之間的交流與溝通。通過對稅務審計制度的規范,可以讓涉外稅務審計人員做到有法可依,有據可憑,真正走上涉外稅務審計工作的法制化道路。
稅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范文4
關鍵詞:建筑施工企業 稅務風險管理 問題 防范
受到經濟利益的驅使,建筑施工企業重視項目的質量和進度,容易忽視對項目稅務風險的管理,普遍缺乏完善的稅務風險管理體制,使建筑施工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缺乏必要的理論保障,不能有效防范風險的發生。
一、建筑施工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稅務風險管理機制
由于建筑施工企業面臨的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企業的利潤空間越來越小,受到經濟利潤的驅使,建筑施工企業往往缺乏納稅觀念,納稅積極性不高,對稅務風險的防范觀念淡薄。在這種思想的影響下,建筑施工企業沒有建立稅務風險管理機制,或者設置不合理,有些建筑施工企業沒有成立專門的稅務風險管理部門,沒有對稅務風險進行專門的管理,有的企業雖然設立了稅務風險管理部門,但稅收管理的職能主要是報稅,沒有針對稅務風險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稅收風險管理人員的水平也參差不齊,有的身兼數職,不能把全部精力投放到稅務風險管理上來。
(二)未能建立稅務風險預警機制
建筑施工企業稅務風險防范應該以預防為主,因此需要建立風險預警機制,然而大多數建筑施工企業沒有建立稅務風險預警機制,主要表現在,企業沒有建立動態的稅務風險識別、稅務風險分析、稅務風險評估體系,沒有及時發現存在的風險,在項目進行投標決策之前也不能及時的進行風險評估;企業對稅務風險的控制側重與事后控制,缺乏對無常稅務風險的應對措施,在風險發生后才去采取補救措施,不能有效降低風險帶來了損失。
(三)缺乏對稅務風險管理的有效監督
內部審計部門是進行稅務風險管理監督的主要部門,有些建筑施工企業缺乏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使審計部門的權利不能正常行使,職能不能正常發揮,內部審計部門在工作中往往只重視企業財務和管理等問題,對稅務管理不夠重視,更是缺乏稅務風險防范意識,在面對稅務機關的檢查時,審計部門想的只是如何能夠應付檢查,使檢查過關,而沒有在檢查中汲取經驗教訓,沒有對稅務管理提供有效建議,也沒有對稅務風險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二、建筑施工企業稅務風險防范措施
(一)提高稅務風險管理的意識
首先,建筑施工企業應該認識到稅務風險管理的重要性,提高稅務風險管理的意識,這樣才能建立有效的稅務風險管理機制,對稅務風險進行管理。企業應該加強對稅務風險管理的宣傳,構建良好的稅務文化,在遵紀守法的基礎上建立稅務風險管理體系,使稅務風險管理工作有據可循。提高稅務風險管理意識應該先在企業管理者中開展,發揮管理者的模范帶頭作用,把稅務文化建設納入到企業文化建設中來,加強對企業員工的宣傳教育,提高他們的稅務風險防范意識。
(二)建立專門的組織管理機構進行稅務管理
稅務風險防范需要建立完善的稅務管理機制,稅務管理機制需要專門的稅務管理部門才能落實執行,因此企業應該建立專門的稅務管理部門,專管稅務管理工作。由于建筑施工企業的稅務業務多,管理起來較為復雜,因此企業應該設置專門的稅務管理部門,配置專業性較強的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企業的稅務相關事務,并對企業的稅務工作進行一定的指導。需要注意的是,在設置崗位時應該使不相容的崗位分離,并定期對稅務管理人員進行換崗,加強對他們的培訓,提高他們的工作能力。
(三)建立稅務風險預警體系
企業稅務管理部門應該認識到事前控制的重要性,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加強對風險的事前控制,能夠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之內,減少風險帶來的危害。加強對稅務風險的動態評估,根據建筑施工企業的行業特點、項目特點等等,對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科學的評估,預測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影響范圍及程度,在風險發生后能夠用已經安排好的措施降低風險帶來的危害。
(四)加強對稅務風險管理的監督
對稅務風險控制制度進行監督,能夠保證制度的落實執行,也有利于發現稅務風險控制制度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加以改正,因此,對稅務風險管理的監督工作應該受到建筑施工企業的高度重視,并應該結合稅務風險管理的現狀采取針對性措施。建立完善的稅務風險防范監督體系,強化稅務風險管理的內部監督,提高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提高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技能,在稅務部門進行稅務檢查之后,審計部門應該及時總結經驗教訓,發現稅務風險防范中的問題和不足,為稅務風險防范提供有效建議。
三、總結
建筑施工企業涉及到多種稅種,稅務風險也是隨之存在的,如果企業不對稅務風險重視起來,那么就達不到稅務風險防范的目的,進而增加了企業經營風險,不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建筑施工企業的稅務風險是可以通過加強管理來有效防范的,管理者應該認識到這一點,積極采取措施防范稅務風險,降低風險帶來的危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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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霞,張愛美,侯杰.新形勢下黃河施工企業防范財務風險的對策[J]. 科技信息, 2008,(32)
稅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范文5
關鍵詞:非居民稅收;稅收管理;稅源管理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12-0011-02
引言
目前,中國非居民稅收管理問題的研究,是國內理論界廣泛關注的重點,許多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中國非居民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闡述:張林海(2009)指出,非居民個人一般具有高素質、高職務、高收入,在境內停留時間短、出入境比較頻繁,且經濟活動隱蔽、收入難以確認、核定程序復雜,因此非居民涉稅信息不易掌握。黃鶴(2005)、梁譯丹(2011)認為,電子商務的興起大大增加了對非居民稅收征管的難度。唐迎霞(2010)則指出,稅收政策的缺失使非居民納稅義務判定難。徐長英等(2007)從跨國公司稅收籌劃的角度進行分析,并指出跨國公司利用勞務形式分攤費用從而規避稅收,這種做法會損害中國的稅收權益,而且不利于市場的公平競爭。何?。?008)指出了國際稅收協調中存在的問題,并認為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的效用未充分發揮,國際稅收協調尚需改進。吳淑生等(2009)研究了對非居民企業的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他們認為,當前對非居民企業的稅收征管中存在對離岸銀行業務支付的利息未扣繳預提所得稅的監管難度較大,重組行為中非居民企業低價轉讓股權造成稅款嚴重流失,比重越來越大的境外勞務費日漸侵蝕著工程勞務所得稅基等問題。
綜上所述,國內理論界已經提出中國非居民稅收管理中存在的諸多問題,然而在中國非居民稅收管理的實踐中仍然存在其他的問題,如稅源信息的獲得和利用、跨國稅源監控的能力和方法、針對跨國公司跨國稅收籌劃的反避稅等方面均存在問題。目前,中國理論界對這些問題的研究相對較少,有些甚至沒有涉及,這些問題值得中國各級稅務機關和其他政府相關部門予以重視。
一、中國非居民稅收管理的實踐探索
(一)中國對非居民稅收管理的成效
1994年以來,經過理論界的研究探索和稅務機關的不斷努力,中國非居民稅收管理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主要表現在:一是非居民稅收法規體系得以不斷完善,2008年開始執行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非居民稅收作出了具體規范;二是與此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多個相關文件規范非居民稅收征管行為,并建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制度;三是頒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辦法,出臺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辦法、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及工作規程;四是圍繞稅源培育與管理,實施了“金稅工程”、推廣稅控設備、推行CTAIS(中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稅務信息化、電子化發揮了長效機制,擴展了稅源監控手段;五是非居民稅收征管實現了制度與機制創新。許多省市稅務機關制定了非居民稅收管理操作規程并采取了卓有特色與成效的非居民稅收管理措施,如:開展納稅提醒服務,強化宣傳輔導,提高扣繳義務人、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六是理順對外支付業務稅務證明管理業務流程,堅持管理與服務相結合,強化日常管理;建立市、縣二級稅務機關國際稅務專業化管理機制等。上述征管措施的運行,使許多省市非居民稅收收入實現了歷史性突破,有效的維護了國家稅收權益,增加了稅收收入,促進了國際稅務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據國家稅務總局的統計資料顯示,2008年中國非居民企業稅收收入為384.02億元,2009年實現560.18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45.9%,2010年為778.56億元,增長39%,2011年已突破千億元,達到1 025.89億元,較上年增長了31.8%。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稅源信息不對稱,數據信息資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不夠。部門之間信息共享性差,稅務機關與外部橫向銜接的廣度和深度不夠,還沒有建立起與工商、銀行、財政、海關、統計等政府其他部門的橫向網絡,難以有效地對征管數據進行綜合利用,形成許多信息孤島,數據監控不能實時在線發揮作用,數據資源潛在浪費現象十分嚴重。
2.對跨國稅源的監控不夠有力。目前,稅務機關所獲得的涉稅信息大多來自統計部門定期公布的靜態信息以及從納稅人的申報資料中獲取的靜態資料,動態信息的獲取相對較少,稅源監管所需要的相關數據和信息難以及時掌握?;鶎诱鞴懿块T沒有定期深入企業進行調查,所進行的大多是根據上級布置的“臨時性”、“一次性”工作,沒有具體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標準,影響了跨國稅源監控效能的發揮。
3.對非居民稅源的監控方法和內容單一。目前,中國對非居民稅源的監控工作主要是通過企業打電話咨詢相關政策、對外支付開具稅務證明、與外管咨詢了解情況等方式獲取信息,即一般是在事后才能介入稅收管理,且通過這些方式方法所了解到的情況基本停留在對非居民涉稅事項表面和膚淺的了解上,缺乏對稅源信息的全面掌握和動態監管。
4.中國征管水平不高,反避稅能力不強。近幾年來,中國反避稅工作在各省市特別是沿海地區穩步發展并且取得了長足進步。然而,中國反避稅工作所取得的成效與目前跨國企業避稅的嚴峻狀況相比僅僅是冰山一角,仍然存在許多問題需要不斷研究和解決。
二、完善中國非居民稅收管理的路徑選擇
1.建立渠道廣、信息共享程度高的跨國稅源信息采集制度。首先,要多渠道獲取跨國稅源信息。應從以下幾點著手:一是建立國際稅源日常申報制度,重點完善居民企業跨國交易申報、非居民稅收和扣繳企業所得稅申報報告制度。二是充分發揮工作人員的主觀能動性。跨國稅源管理人員要提高自身的信息敏感性,善于從報紙媒介網絡上發現找出可以利用的蛛絲馬跡。三是加強與其他政府職能部門的信息交換力度,建立規范的交換工作體制,對于利用的信息要給予情況反饋,同時可以提高對方的交換積極性。四是加強市場價格資料信息的網絡建設。五是要進一步拓寬信息采集渠道,豐富稅收情報案源,將稅收情報的來源從目前的售付匯稅務憑證逐步拓展到稅收管理的各環節。其次,提高部門間信息共享程度。地稅與國稅兩局應加強協作,兩局應將與重點稅源相關的納稅申報和征收資料實現采集型管理,達到信息資料共享。然而,單純依靠稅務系統內部的信息往往無法滿足稅收征管的需要,稅務部門應拓展信息渠道,充分調動社會各階層人員的積極性,實現多渠道監控,與工商、銀行、外管、公安等部門進行定期的資料交換和信息溝通,明確各部門的協稅護稅義務及法律責任,實現信息資源的共享,逐步建立起穩定、嚴密的社會協稅護稅網絡。
2.構建層次合理、簡潔明了、操作性強的非居民稅收征管模式。構建更加合理的非居民稅收征管模式,不僅可以幫助稅務機關更好的為納稅人提供服務,而且可以提高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的積極性,降低稅收遵從成本,從而提升非居民稅收征管的效率。在實踐中,應創新工作方法,加大政策學習力度和宣傳力度,提升各級稅務人員對國際稅收政策的掌握程度和業務水平,努力拓寬政策宣傳面,提高各類企業非居民稅收政策的認知度。在此基礎上,完善制度,規范工作流程,建立與信息化時代相適應的具有制度化管理、規范化操作等特征的新型稅收征管方式。
3.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涉稅事務合作與協調。非居民稅收管理涉及面廣,關聯交易眾多,不僅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合作,借鑒先進稅源控管經驗,積極構建部門協作交流機制,而且要加強同外管局、工商局、銀行、海關等部門的協作交流,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首先,要加強不同地區稅務機關相互對異地關聯企業、關聯交易情況的協助調查,運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各地區稅務機關的信息共享,及時進行財務、稅收等數據的情報交換,不定期解決信息不對稱等問題,降低執法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其次,建立稅源信息報告制度,當企業對外支付超過一定限額時,即由銀行、外管局向稅務機關進行報告,促使稅務機關及時全面掌握跨國交易信息;涉及跨國交易對外支付的,如由總機構或銷售公司集中付匯、數額巨大、情況不清的,支付地稅務機關可要求該支付所涉及的各生產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對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合理性進行調查,并函復支付地稅務機關,從而避免不真實、不合理的支付。最后,對一些關聯交易程度高、境外支付名目多并且銷售量巨大、虧損嚴重的特大型跨國公司,其子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啟動涉外聯合審計程序,逐級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全國性聯合審計申請,通過聯合審計堵塞跨國公司稅收征管的漏洞。
4.加強國際稅收合作,與有關國家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議。通過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議,既可避免國際稅收磨擦,又能有效地加強國際稅收合作,防止稅收流失或雙重征稅。截至2010年,中國已與90余個國家和地區正式簽署了避免雙重征稅協議,為保證在國際稅收協定背景下轉讓定價調整的順利實施,保護中國的稅收權益,應及時與其他有關國家簽署國際稅收協定。于此同時,應開展反濫用協定的調查,與部分國家換函和談判,修訂原有協定,堵塞漏洞。
5.培養高素質的非居民稅收管理人員隊伍。非居民稅收的管理,最終還是得依賴人員來落實。隨著國際間經濟交往日益緊密,跨國資本的流動更加頻繁,對非居民的稅收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建設一支管理水平高、稅收業務精、財會知識豐富、英語過硬、計算機運用熟練的專業人員隊伍十分緊迫和重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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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范文6
1.現行稅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欠稅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目前,有些納稅人為了逃避追繳欠稅,或在欠稅清繳之前就已經在其他有關部門注銷登記,或采取減資的行為,使得原有企業成為空殼企業,導致國家稅款流失。
《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欠稅如何處理只有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加收滯納金和強制執行的規定,但稅務機關應當在什么時間內采取這些措施卻沒有具體規定。雖然關于逃避追繳欠稅已經明確了法律責任,但前提是“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換言之,如果納稅人不妨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但也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又不“忍心”對其財產進行執行的情況下,納稅人就可能“千年不賴,萬年不還”,而又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抖愂照鞴芊ā穼τ诙悇諜C關提前征收的規定只局限于“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情況,這一條件本身就很難把握,因為納稅人申報期未到,很難有證據證明將來可能會發生什么行為。等到稅務機關對其采取保全行為時,納稅人的財產已經轉移一空。也有納稅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需要提前繳納的,但又無法律依據。
第三,“延期納稅”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抖愂照鞴芊ā穼ρ悠诶U納稅款規定的期限只有3個月,這對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能起不到實際作用?,F行法律規定延期繳納稅款需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這一規定存在審批時間長、周轉環節多、省級稅務機關不了解納稅人具體情況等問題。
2.現行稅款征收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加強欠稅管理,建議在新法中明確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不得減資及減資的處罰措施;注銷稅務登記是其他部門注銷登記的前提;有關部門不能為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執行的法律責任;在納稅人欠稅一定時間后稅務機關必須進行強制執行,這個時間可以是1個月或2個月。
第二,為使“提前征收”成為切實可行之條款,建議將“提前征收”的前提條件改為“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這一條件可以根據一定的線索判斷,比較容易操作。建議擴大提前征收的范圍,如納稅義務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納稅人自愿的,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后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議適當延長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兩年或三年,具體執行時間由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把握。因為納稅義務人需要有足夠的時間通過經營自救解決實際存在的經營困難,時間較短不足以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困難,起不到保護納稅義務人生產經營的作用。由于延期納稅時間延長可能會影響稅款均衡入庫,所以在征管法修訂時也可以規定分期繳納稅款,既可緩解納稅義務人的實際困難,也可以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筆者還建議延期納稅的審批權限應由熟悉納稅人情況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為宜。
二、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檢查搜查權的問題?!抖愂照鞴芊ā窙]有賦予稅務人員搜查賬簿、憑證等證物的權力,也沒有規定稅務執法人員取證無能時的解決辦法。而稅務行政案件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屬于治安問題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實際工作中稅務檢查取證已經成為稅務檢查工作的瓶頸,其結果可能是:一是納稅人隱匿、銷毀證據,使稅務檢查工作無法順利進行,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二是稅務執法人員在明知不可為的情況下違法行政。
第二,關于稅務案件退稅或補稅的問題。如果稅務案件發生時間長,加之稅務檢查的時間也長,那么對納稅人加收的滯納金就有可能比罰款還多,也可能比應補的稅款多。在對稅務案件處罰的同時加收滯納金,就有了雙重處罰之嫌。如果因為對稅法條文規定的理解不同,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而引起復議或行政訴訟,因此而滯納的稅款,也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顯失公允。稅法對納稅人多繳稅款的退稅還區分不同情況,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稅時有的支付利息,有的還不支付利息。
第三,關于稅務檢查相關概念和稅務檢查過程中強制執行的問題?!抖愂照鞴芊ā返谖迨鍡l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說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部分,稅務稽查結果的執行是稅務稽查的第四個環節,那么稅務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應當是《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根據此條規定,如果納稅人不存在“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稽查局就無法對被查對象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被查對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賴,萬年不還”。但又有人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理解:稅務檢查只是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所以《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不適用于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應當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但這種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條款能否在稅務檢查環節適用的疑義。
2.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解決稅務檢查取證難的實際困難,建議《稅收征管法》適當增加稅務檢查工作中的搜查權力,但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對稅務機關的搜查權力嚴格控制,設定必要的限制條件。例如搜查權一般只適用于生產經營場所,如要對生活場所搜查,必須取得司法許可,并在司法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等。
第二,建議將稅務機關發現的納稅人多繳稅款與納稅人發現的多繳稅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時間內發現的多繳稅款納稅人都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支付相應的利息。對于3年的時間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延長至5年為宜,更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對稅務案件中納稅人不繳、少繳或扣繳義務人已扣而未繳的稅款,按銀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滯納金的處罰嫌疑。
第三,建議《稅收征管法》明確在稽查執行階段可以直接依據稅款征收強制執行的條款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修訂《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內容,將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由“檢查”改為“實施”,或者不明確稅務稽查的內部分工,只是原則性地規定稅務稽查要實行內部分工制約。另外,還建議明確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抵稅財物的范圍是否包括“其他財產”。
三、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問題研究
1.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行政處罰幅度的問題。現行《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一般只規定處罰的幅度,稅務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實際工作中各地稅務行政機關具體操作不統一,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比較輕,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進行稅務行政處罰。這就使得稅務行政處罰的最高標準形同虛設,納稅人的稅收違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曾經下文對偷稅行為的處罰做了統一,在該文件中將偷稅行為細化為若干種具體情節,并對各具體情節規定了具體的稅務行政處罰標準。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很少執行這個文件。
第二,關于在實體法中明確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問題?,F行稅務行政處罰規定基本上是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的,實體法中很少有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務行政處罰規定,這使得稅務執法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根據各稅種的具體情況履行稅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力。
第三,關于“一事不二罰款”的問題。現行《行政處罰法》有“一事不二罰款”的規定,但什么是“一事”卻很難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稅務行政執法的風險,有稅務機關曾因此而敗訴,對納稅人的一些稅務違法行為無法進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國稅務稽查考試教材《稅務稽查管理》就有這樣的表述:“納稅人對逾期不改正的稅收違法行為,如果稅務機關先前已對該稅收違法行為進行了罰款,對該逾期不改正行為不得再予罰款”。在實際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結果就是該“逾期不改正行為”將持續進行下去,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設置或保管賬簿的,只要稅務機關對其進行過稅務行政處罰,那么違法行為人就可以手持罰款數額為數不多的罰單永遠不再設置或保管賬簿了。很明顯,這種理解不符合《稅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對“一事不二罰款”原則的正確理解。新晨
2.稅收法律責任修訂建議.
第一,建議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由國務院授權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務行政處罰的具體執行標準。該執行標準應當細化各種稅收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不同的具體違法行為情節設定處罰標準,基層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按照相應標準對號入座,實施稅務行政處罰。這既方便了基層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實際操作,也使嚴重違法行為得到嚴肅處理,輕者輕罰、重者重罰,充分發揮稅收法律制度對稅收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