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居家養老的現狀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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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居家養老的現狀

社區居家養老的現狀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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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居家養老的現狀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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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居家養老的現狀范文3

【關鍵詞】 老齡化 城市社區 居家養老

一、我國居家養老的社會背景

我國在1999年已進入老齡社會,是較早進入老齡社會的發展中國家之一。老齡人口的急劇膨脹引發人們對養老問題的廣泛關注。目前我國的養老方式主要有兩種:家庭養老和機構養老,但這兩種養老方式在“未老先富”的社會里顯得相當乏力。

在我國,傳統的養老方式是家庭照料下的居家養老。但隨著現代化進程的發展和計劃生育政策的成功推行,這一模式受到來自人口條件、居住條件、思想觀念、生活方式等多方面的沖擊。在城市,特別是在大城市,老年家庭出現空巢化,家庭照顧能力已經受到嚴重削弱:從家庭的結構和規模來看,傳統的幾代同堂的大家庭正在日益減少,而兩代人組成的核心家庭正在逐漸成為現代社會家庭結構的主體模式;從家庭照顧者的狀況來看,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傳統上作為照顧老人日常生活主力的女性已大規模地加入了勞動力市場,這使女性為老人提供的照顧越來越少。家庭養老功能的弱化和缺損已是不爭的事實,若不尋找家庭之外的其他照顧資源,城市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照顧問題顯得積重難返。

另一種常見的養老模式是機構養老。所謂機構養老是指以社會機構為養老地,依靠國家資助、社會資助、親人資助或老年人自備的形式獲得經濟來源,由養老機構統一為老年人提供有償或無償的生活照料與精神慰藉,以保障老年人安度晚年的養老方式。在我國目前的經濟條件下,機構養老對于解決我國的養老問題也只是杯水車薪。一是機構養老與中國傳統觀念相背離,很多老人不能接受;二是我國現有的養老機構的數量和規模遠遠不能滿足當前老齡人口的需要;三是機構養老需要繳納相當的費用,很多老人或家庭負擔不起;四是養老機構主要發揮的是“寄養、維持生存”功能,受服務水平和質量所限,離“老有所樂”的目標相差較遠。

因此,在如此嚴峻的社會經濟背景之下,面對傳統家庭養老功能的弱化和機構養老存在的種種弊端,居家養老這一適合我國國情的城市養老模式便應運而生。居家養老是以家庭為核心,以社區為依托,以老年人日常照料、生活護理、家政服務和精神慰藉為主要內容,以上門服務和社區日托為主要形式,引入養老機構專業化服務的養老模式。這種新型的依托社區的居家養老模式既揚棄了傳統家庭養老和機構養老的弊端,又集中了兩者的優點:老人雖然住在家中,但是享受的不是傳統意義上自己照顧自己的居家養老,而是由社區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方面廉價、優質的全方位服務。這樣,既可減輕老年人家庭的經濟負擔、滿足了老年人“戀家”情結,又可減輕機構養老服務的壓力、節省了國家養老的福利資金投入、有效節約了社會資源,是具有中國特色、適應我國當前“未富先老”人口老齡化特點的社會養老新模式。

二、居家養老發展存在的問題

盡管居家養老有諸多的優點,但由于我國經濟社會尚處于初級發展階段,進入老齡化社會的周期非常短,養老服務業發展滯后,居家養老也存在著許多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缺乏統一的政策法規,政府權責不清

從國家宏觀調控的角度,目前還沒有統一的鼓勵扶持居家養老大力發展的政策法規,管理監督也缺少國家標準和規范,使得這項工作還停留在各地零散、自發組織實施的層面。還有許多地方對居家養老的重要性、緊迫性認識不足,未列進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規劃,資源分配和政策扶持力度不夠,運行中缺少標準化服務和規范化管理,制約了它的廣泛深入開展。由于沒有明確的政策法規予以支持,也使得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開展受到一定的限制與制約。首先,居家養老組織體系中各相關的職能部門對自己的定位不足,不清楚自己的職責范圍;其次,有關各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配合,各涉老部門之間缺少協調溝通,在有些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造成居家養老服務效率低下,很容易出現遇到問題各個職能部門互相推諉、“踢皮球”的現象,這些都影響到居家養老服務事業的健康發展。

2、財源不足,制約居家養老發展

目前,居家養老服務的經費主要來源于政府和民政部門。政府“買單”往往投入比較有限,對居家養老工作的全面開展猶如杯水車薪。民政部門用于居家養老的經費,其籌集的渠道主要來自于社會福利彩票的福利金,而社會福利彩票的收入又存在不確定性。這種具有很大隨意性和波動性的投入方式,在養護人員工資標準較低的情況下尚能勉強維持,但隨著養老規模的逐步擴大、供養對象的增加、養護人員工資標準的提高,資金來源渠道不穩定的問題會愈加凸顯,必定會使居家養老服務難以進入良性循環軌道,制約居家養老的可持續發展。

3、居家養老的服務資源缺少整合

目前一些社區醫療衛生、文化教育、體育健身、生活照料、家政服務等養老服務資源分屬不同部分條塊管理,利益關系存在矛盾,缺少有效協調整合。關于老年人群的管理和照護,目前我國負責城市老人工作的有老齡委、老干部局、退管會及民政、人事、組織和街道社區居委等,相應的社區老人主要有單位退休職工,離退休老干部,沒有單位的老人以及三無老人及需要救助老人。在居家養老服務推進方面,這幾家單位并沒有結合起來。街道社區來承擔居家養老的主要職責,面臨經費運轉困難,相應的退管會和老干部局卻存在經費盈余而服務缺乏的矛盾。

4、相關服務不健全,人力資源短缺

一方面,目前居家養老服務中缺少老年人醫療保健服務,精神慰藉尚未引起足夠重視,也沒有找到恰當的途徑和方法來解決。在服務對象上,政府購買居家服務主要針對高齡困難老人和對社會有特殊貢獻的老人,缺乏對高收入家庭居家養老需求的關注,而對一般老人而言,由于經費、人力等原因,較少能享受到這些服務。另一方面,目前從事養老助老服務工作的大部分人員都是一些僅憑人道主義和經驗而工作的人,接受過相關專業教育或有關老齡人口服務知識培訓的專業人員很少。這不僅影響了養老助老服務的質量,也制約了養老事業的發展。

5、居家養老的宣傳不到位

居家養老是專門針對老年人的一個重大福利項目,但在實際生活中,許多民眾對之十分陌生,甚至不少老年人也不了解居家養老,不知道設立在社區的居家養老中心究竟是一個什么性質的機構。即使有的老年人對居家養老有了一個初步的了解,但是其消費意愿不強,消費預期不容樂觀。老年人的支持率和參與率低導致居家養老的一些服務項目喪失了規模效應,而這又反過來影響了相關服務項目的開展,造成惡性循環,居家養老服務點的工作逐漸萎縮,甚至就剩下一具空殼。

三、對發展居家養老的建議

1、建立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政府必須加快社會保障和社區服務的法律法規建設,將居家養老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使它融入到社會保障和社區服務體系中。同時要建立和完善居家養老相應的法律法規,使居家養老事業的開展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可依。當相關利益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利益。此外,相關法律法規還可以規范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明確其職責,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調與合作,避免其定位偏差,提高居家養老的工作效率。

2、加大政府財政投入力度,開辟多渠道投入機制

社區居家養老經費應在各級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并形成逐年增長的機制,以確保居家養老經費來源的確定性和穩定性。鑒于社區居家養老屬于社會保障體系,而不僅僅是一項慈善事業,財政有義務承擔必要的投入。同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要實行產業化經營,運用市場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福利資源中的主導作用,使福利服務的需求與供給保持相對平衡。另外,還需要建立一種全社會支援老年人的保險制度,為需要護理的老年人提供護理服務或支付保險金。更需要鼓勵社會團體、慈善機構、民營、個人等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或投資養老服務,政府應在稅收、地價、水、電等收費上給予優惠政策。

3、不斷完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內容、提供不同需求層次的服務

社區居家養老應當根據年齡段、性別、配偶是否健在、殘障程度等直接影響到老年人養老需求的因素,從老年人需求滿足的角度出發,提供相應的居家服務。一方面,通過服務人員的善愛之心為老年人提供家庭一般的照料,從人性化的角度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力求做到使老年人有較強的滿意度和幸福感;另一方面,針對不同類型和特點的老年人制定相應的服務選項,可以讓老人自己(包括家屬)選擇或者提出自己希望得到的服務種類,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克服機構養老的弊端,真正實現養老服務的人性化,提升居家養老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4、培養專業人員,整合各類人力資源

加強對從事居家養老服務人員的培訓。在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培訓中,可以將培訓過程標準化,如使用統一的教材、統一的考試機制等,合格以后頒發經國家認可的資格證書,實行勞動準入制度,具有這個資格證書的人才能夠從事這方面的工作,以有效提高服務人員的素質和服務水平。另外,積極發展社區內外有條件的人加入到養老服務隊伍中來,擴大居家養老服務隊伍。這樣,不僅可以解決部分人的就業問題,還可以充實服務隊伍。同時,可以借鑒國外的“義工”制度,社區為中青年志愿者和學生活動提供平臺,進行制度性安排,這方面政府要發揮倡導作用:為每個志愿者建立檔案,作為他們以后升學、獎勵等方面的依據??傊?,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參與,共同支持社區居家養老服務。

5、加大對居家養老的輿論宣傳

國家應加大對居家養老的宣傳力度,使人們從思想上真正認識到養老工作的重要性,形成良好的尊老愛幼的社會風范。居家養老在我國是一個新生事物,許多居民甚至老年人自身也不清楚這樣一種養老途徑,原本是為了老人養老而探索的項目變成了老人在一邊旁觀的行政任務。這種沒有老人參與的居家養老導致項目的針對性不強,參與度不高,運作效率低下。而良好的宣傳不僅可以贏得老人的支持,聽取老人的有益意見,而且可以非常有效地團結各種社會力量加入到居家養老項目中來,從而在人力資源和經濟資源方面開拓新的渠道。建立起遍布全國城市社區的標準化居家養老中心,從而使其可以成為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和慈善者參與進來的一面最好的標志和宣傳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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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居家養老的現狀范文4

關鍵詞:居家養老;養老模式;養老服務

一、國內社區居家養老研究

隨著我國養老壓力的增大,20世紀90年代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被引入我國,并迅速發展壯大。在此過程中,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受到了來自政府、社會、民眾等多方面的關注,學術成果與社會實踐大大豐富。

(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概念的引入與界定

在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概念的研究方面,史柏年、穆光宗、祁峰、馮曉娟等專家和學者進行了比較深入的研究,紛紛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中,穆光宗(1999)提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是在國家法律法規保障之下,在社區養老服務基礎之上的形式為居家養老,結合家庭養老和社會養老的一種養老體系。馮曉娟(2012)經過研究認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是由多元主體提供的,在家庭或社區之中,以社區服務網絡為基礎的,運用各種渠道獲得養老服務的社會化養老模式。

(二)關于社區居家養老供需的研究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被引入我國之后,獲得了較快的發展。但我國老年人口總量龐大,且處于60年代人口高峰的一代人即將紛紛步入老年,而目前能夠提供的社區養老服務又較為有限,采取怎樣的措施能夠使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最大化的滿足我國老年人的需求成為了重要課題,眾多學者紛紛建言獻策。陳思(2010)認為應通過以下五項措施來使供給滿足老年人對于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需要,一是在經濟上加強對落后地區的扶持,使區域經濟能夠協調發展;二是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加大社區養老服務投入;三是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四是允許民間資本的介入;五是整合相關資源,加強部門間的合作。李兵水(2011)等學者認為應該從三層并行的運作機制、需求導向機制和供給的激勵與約束機制等方面著手加強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供給以滿足需求。高靈芝(2012)等專家通過對濟南市槐蔭區的調查發現,區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不能充分滿足當地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應與各類專業化服務機構實施加盟式連鎖,搭建街道轄區居家養老服務網絡平臺,直接和間接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巡回護理、康復訓練、服務信息咨詢等多元化服務?!?/p>

(三)關于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質量的研究

隨著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開展和推進,在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數量供給之外,人們開始關注服務的質量,以求能夠為老年人提供高質量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侯志陽(2010)通過分析福建省三個城市居家養老服務試點的數據,得出以下幾條提高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質量的建議:一是堅持以老年人為核心的服務理念。二是區別對待不同文化程度的老年人,應加強對于低文化水平老年人的教育、娛樂、咨詢等方面的服務,提高文化水平老年人的醫療保健服務。三是關注自理能力差的老年人。四是加強社區工作人員的培養工作。章曉懿(2011)等專家學者通過對上海市居家養老服務的分析,總結出了對于提高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質量的一些有益啟示。首先,要進一步完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兼顧老年人的個體差異。其次,要加強醫療保健方面的投入。最后,要加大政府投以降低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費用,以使更多的老年人享受社區居家養老服務。

綜上所述,我國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通過學習國外的先進經驗,總結自身的發展經驗,已經取得了較大的進步,社區養老服務在我國許多地方得以推行和發展。但是,也可以看出我國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覆蓋面還遠遠不夠,大多僅停留在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和城市地區,還不能滿足我國的養老需求。同時,對于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研究還不夠細化,對于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醫療保健服務還缺乏專門研究。

二、國外社區居家養老研究

社區居家養老在國外最早被稱為“社區照顧”,在對“社區照顧”不斷研究和實踐的基礎上,社區居家養老的定義被提出,但許多國家一直延續了“社區照顧”的說法。英國較早推行社區照顧,隨后西方發達國家紛紛效仿,并逐漸走向成熟。

(一)關于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基礎理論方面的研究

西方發達國家較早的開展了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基礎理論方面的研究。學者M.Barley將社區照顧分為“由社區照顧”(Care by the Community)和“在社區內照顧”(Care in the Community)兩種模式。前者是指調動社區內的人員對老年人提供的照顧服務,后者是指在社區內建立專門的機構,以社區為基礎為老年人提供照顧。Adam Pavey(1999)等學者通過對美國和英國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進行分析,從服務的提供者角度,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分為正式照顧和非正式照顧。正式照顧指來自于政府、慈善機構和專門的社會工作者所提供的。而由家庭、親友和鄰居提供的稱為非正式照顧。

(二)關于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實務方面的研究

隨著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開展,西方發達國家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逐漸趨向成熟,學者們根據實踐結果對如何提高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水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Naoko Muramatsu(2010)等學者通過對1993―2002年美國50個州老年人的數據進行分析,得出社區照顧對于心智正常的老年人是非常重要的,相同情況下,缺乏家庭和社區照顧的老年人往往會比有家庭和社區照顧的老年人更容易發生不可預測的功能衰退。Ya-Mei Chen(2012)等學者通過對由美國國家健康統計中心和國家老齡研究院在2002年所做的美國第二次縱向老齡化研究的數據進行分析,認為個人護理服務和高級社區服務的提高是使老年人增加社區居家養老時間和使老年人從養老機構中返回家中養老的關鍵。

(三)關于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醫療保健服務的研究

醫療保健服務作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到了較多的關注。加拿大的學者W.Ian Hay(1990)作出了為了節省醫院開支,社區居家醫療保健服務將會得到推廣的預測。John Wiley?Sons Ltd(2013)等人通過對荷蘭23名專業護理人員的研究發現,在專業護理人員和老年人之間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有利于醫療保健服務的開展。Maria(2013)等學者認為了解人們對社區醫療護理人員工作能力的預期和目前醫療護理網絡的所能達到的能力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社區醫療保健服務的有效提供。

綜上所述,國外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由于其探索時間較早,已經有了比較系統的理論支持,并且在實踐過程中,發現問題并加以改進以提高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水平。并且在社區居家養老醫療保健服務方面有較多的研究,提出了改進的方法和意見。

(作者單位:沈陽師范大學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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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居家養老的現狀范文5

關鍵詞:社區居家養老;法律問題;對策

在當前老齡化社會背景下,社區居家養老模式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在其發展已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同時,也面臨著來自各方面的掣肘,尤其是法律層面的諸多問題,已經成為了制約其發展的主要瓶頸,亟待解決。

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法律規制的基本理論

(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內涵與優勢

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在1999年已跨入了人口老齡化國家行列。我國人口老齡化具有人口基數大、增加速度快、高齡化趨勢明顯、困難老人數量多、與家庭小型化相伴隨、先于工業化等基本特征,嚴重影響到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對養老服務體系也造成了極大沖擊,社區居家養老作為一種新興的養老模式異軍突起,其服務模式一方面能夠減輕傳統家庭養老的人力負擔,又能解決養老機構數量不足,門檻較高,老人身處其中感覺親情日漸淡漠的問題,獲得了很多老年人及其家人的青睞。本文認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包括兩個層次的內涵,第一層次是老年人不需要離開家庭,而是在自己熟悉的環境中,延續原有的社會網絡,享受養老服務;第二層次是政府積極主導,以居家為基礎,以社區為依托,整合互聯網+在內的各種資源,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各類企業、社會組織和養老服務隊伍提供專業化和公益,滿足老年人社會化服務需求的養老服務模式,其服務內容應包括日間護理、家務服務、醫療保健、應急救援、文體休閑等綜合。目前,我國各地正努力探索社區居家養老模式,已經積累了一些經驗。在北京、上海、青島、寧波、武漢等全國大部分大中城市已初步形成了服務形式方便多樣化,服務內容豐富多元化的社區養老服務格局。據民政部2015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記載,截至2015年,我國的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和設施2.6萬個,比上年增長36.8%,互助型的養老設施6.2萬個,比上年增長55%,社區服務志愿者組織15.8萬個,社區服務志愿人員900多萬名,民辦社會福利機構1600余家。①2016年10月,第四次中國城鄉老年人生活狀況抽樣調查情況,根據數據顯示,老齡產業市場不斷升溫。一是老年人照護服務需求持續上升。2015年,我國城鄉老年人自報需要照護服務的比例為15.3%,比2000年的6.6%上升近9個百分點。二是社區為老服務中上門看病需求居于首位。2015年,城鄉老年人的居家養老服務需求項目排在前三位的分別是上門看病、上門做家務和康復護理②。這些調查和統計充分說明了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出現,既能應對當前人口老齡化發展的客觀需求,又能緩解傳統家庭養老的壓力,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維系社會穩定,發展前景非常可觀。

(二)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

社區居家養老其根本的目標在于通過良性的政策引導和法律保障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務,在法理層面其歸屬于社會分配法律關系,其追求的價值目標在于建立與運行實質公平價值,有效分配養老資源,促進社會養老資源成果的公平分享,其最主要的理論基礎包括福利經濟理論、社會保障理論與需求層次理論。首先,福利經濟理論追求的重要的社會目標就是為了實現最高的社會經濟效率、公平的收入分配,實現社會整體利益價值,這是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在法理層面構建其制度體系的本位思想。每個社會成員都期待幸福和安定的晚景生活,老年人的利益實現程度對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有重大影響,不局限于個體單一受益,實現利益的普遍化才是根本,整體利益不是個體利益的機械疊加,而是個體利益相互博弈的結果,只有盡量逼近絕大多數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帕累托最優”并在不能實現最優的情況下盡量促進最小受惠者利益,才是實現了個體利益向社會整體利益的初步進化。在我國社區居家養老發展的現階段,政府和社區作為居家養老服務中的必然主體和主導,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才能理性提供政策支持,資金投入,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建設完善的社區居家養老制度,實現最優的經濟效益與資源分配效應。其次,社會保障理論體現了國家對于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是社區居家養老制度體系設計的關鍵。在開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實踐中,政府應維持與促進市場自治與國家干預間的平衡,促進社區居家養老產業的供需平衡,建立民間資本與社會力量參與社區居家養老的市場運行與政府干預間的良好互動機制,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最后,需求層次理論是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發展的基石。依照需求層次理論,作為一種開放型、多元結構的服務模式,社區居家養老可以滿足老年人對于家庭和社區的雙重依賴,滿足老年人在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實現等五個不同層面的需求。

二、我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法律規制現狀及問題

(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法律制度現狀

新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發展社區服務,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社區配套建設規劃,逐步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活動、疾病護理與康復等服務設施和網點?!痹摲ò恕吧鐣U稀?、“積極養老”、“法律援助”等主要內容,是我國社會在當前大力發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和相關體系建設的基本法律依據。近2年來,我國眾多省市都先后了居家養老服務的地方性法規,繼北京市于2015年1月正式頒布《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以來,江蘇、河北、烏魯木齊、合肥、蘇州等省市相繼于2016年制定了地方性的居家養老服務條例,上述《條例》基本都明確了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職責,充分體現鄉鎮街道、社區在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突出社區的基礎性和支撐性特點,規范了為老年人提供優質服務的內容。還有在部分省市,如上海市、湖南的郴州市,天津市,已經由民政部門等相關機構先后制定了地區性的居家養老服務規范。此外,在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改革試點方面,民政部和財政部兩部委于2016年7月19日聯合下發了《關于中央財政支持開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根據通知的要求,全國部分地級市(含直轄市的區)將逐步推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改革試點。

(二)我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

如前所述,我國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體系起步較晚,處于初級階段,法律制度還不完善,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有:1.從立法角度,當前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法律體系不夠完善我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體現在立法較為滯后,數量不足,尚未形成由中央到地方相互銜接的法律體系,且現有的法律法規內容不健全,缺乏統籌兼顧,各項配套制度也不完善,很多沒有落到實處。從規范的層級而言,目前,在國家法律③一級,我國尚未存在針對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專門立法。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在社會服務、社會優待、法律責任中對于社區居家養老有新增一定的內容,但不夠具體,較為籠統,法律責任也不清晰,如其中第82條規定,“對養老機構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沒有明確規定給予何種處分,可操作性較差。在地方層面,各地區針對社區居家養老的地方性規范或條例起步較晚,為數較少。有的剛剛頒布,尚未實施,有的條文過于原則性,細化程度不高,缺乏制裁規定,對于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各方的權利、責任、利益界定不清晰,法律風險較高,能否落到實處還有待檢驗。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有些地方的社區對開展日托服務顧慮重重。在有關部門層面,曾經制定的一系列社區養老服務的政策方案等如今有些已經擱淺乃至出現荒廢,如2001年6月,民政部在制定了名為“社區老年福利服務星光計劃”的工作方案后,在全國啟動了這一計劃,而如今這項歷時3年耗資134個億的資金建成的老年活動室,如今大部分已經難覓蹤影,很多甚至已經“面目全非”④。此外,與社區居家養老相應的配套制度和服務支撐體系還不完善。比如非營利性組織在提供公益性和專業中占有較大比重,但是由其法律地位至今沒有得到明確認可,扶持其發展的相關政策不夠完善。此外,國家現在鼓勵社會力量、民間資本興辦養老設施,發展社區居家養老,但其政策環境還有待進一步優化。最后,當前依托“互聯網+”,以智能化手段為支撐,創新養老服務手段,搭建起養老信息服務網絡平臺已經是社區居家養老發展的新趨勢,而相關規范標準尚不明確,無法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2.從執法角度,政府引導支持力度不夠,很多政策措施落實不到位徒法難以自行,有了好的立法,如何突破現實中的執法難關,將法律政策落到實處,是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領域內的一大難題。當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問題:第一,政府的引導和支持力度還不夠,運營經費難以得到保障。將居家養老服務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居家養老服務經費,已經是現行立法中居家養老經費保障的一般模式,傳統的經費補助模式側重于補助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而忽略了補助運營服務,造成部分社區居家養老設施建成后面臨后續資金運營匱乏難以為繼的尷尬局面,嚴重挫傷基層積極性,也使養老服務無法真正落到實處。第二,針對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評估和監督機制不完善。2013年7月30日,民政部印發了《關于推進養老服務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目的在于推動建立統一規范的養老服務評估制度,目前有些地區正在展開試點,制度化的評估和監督機制還不夠健全,處在逐步的完善中。不少地區對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養老服務的內容、工作體系建設、服務人員的業務水平、服務設施的質量、滿意度都還缺乏有效的評估與監督機制,管理的混亂和監督評估體制的缺失已經對居家養老服務的進一步規?;l展造成很大影響,亟待完善。第三,多元化和多渠道投入機制還不完善,對社會力量、民間資本參與的支持力度不夠。不少居家養老的地方性立法中鼓勵社會力量、民間資本加入居家養老服務網絡平臺,建立養老服務專業團隊,開展“智能化養老”,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個性化、專業化、智能化的養老服務。但是目前,我國社區居家養老的服務設施建立,機構組建還基本處在政府推動主導的階段,多渠道投入機制還不完善,針對社會力量、民間資本、非營利性組織參與社區居家養老的扶持力度還不夠。3.從司法角度,當前居家養老糾紛中老年人的權益難以得到妥善保障在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首先服務機構和老年人之間是一種特定的消費者和服務者的關系,服務組織應當與服務購買人、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其人訂立養老服務合同。但是由于當前養老服務合同尚缺乏統一規范,居家養老護工的職業標準和規范管理問題依然處于探索之中,再加之老年人自身屬于弱勢群體,普遍缺乏法律知識,經濟能力也有限,一旦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或者遭遇暴力護工事件,面臨著舉證難、訴訟維權難等一系列難題,如何最大限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三、解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發展法律問題的建議

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社區養老服務要取得長遠發展,必須重視其中存在的法律問題,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堅持福利性、社會保障性的指導原則,緊密結合我國老齡化的實際需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建立政府主導、民間資本參與、社會力量補充的多層次、廣互動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體系。

(一)完善立法及相關配套制度

從國家層面,應做好頂層設計,避免制度碎片化,在完善現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就社區居家養老的地位,政府、家庭、社會的責任,服務的內容、方式和標準,資金來源、設施建設、專業人員培訓等做出規定;從地方層面,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存在一定的區域性、地方化色彩,各地區應結合本地實際,加快制定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地方性立法和規章。在地方性立法中應注意建立社區養老機構的準入標準,規范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合同,細分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各方的權利、責任、利益,明確監管制度。在有關部門層面,應整合政策,協調聯動,改變目前有些部門在社區層面各成體系,缺乏整合,造成政策碎片化、資源和資金使用分散的情況,避免“星光計劃”類似的事件再次發生。在配套制度建設方面,應做好如下工作:第一,制定扶持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相關法律制度,如改登記制為備案制,取消掛靠制,保持獨立性,加強監督和引導非營利組織的結構轉型,完善非營利性組織參與社區養老服務的激勵機制。第二,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社會力量、民間資本投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業的政策環境,保障用地需求,落實稅收、財政、信貸、土地、規劃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第三,各地民政部門應就“智能居家養老服務”出臺標準,明確提供服務的企業和機構的準入門檻、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采取多地區聯合的方式,破解跨區域老年福利和養老服務方面的身份和戶籍壁壘等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探索“醫養結合”新模式,健全社區養老服務管理制度,積極推進社區志愿者登記注冊制度,開展居家養老護工正規化制度建設,加強如養老服務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建設??傊?,應循序漸進,逐步建立從中央到地方,各項制度與配套措施銜接得當、統籌兼顧的社區居家養老法律體系。

(二)在執法層面,明確政府定位,加強政策

引導和政策落實在執法層面,政府應處于主導地位,從規劃統籌、資金保障、設施配置、產業培育、政策支持、標準制定、市場監管、搭建交流平臺、信息網絡建設等多方面,綜合考慮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在具體開展居家養老執法的方式上,可采取綜合運用議案督辦、執法檢查、聽取審議意見落實情況報告等多種形式,依法推進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落實,以條例落實推動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具體而言,主要應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第一,擴大政府財政投入,建立居家養老服務運營經費保障機制。為避免養老相關設施建成后運轉困難,挫傷基層積極性,一方面,政府應保證財政配套資金及時兌現,另一方面,應建立居家養老服務運營經費保障機制,同時加大轉移支付補助力度,一方面,通過以獎代補的形式,調動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的運營積極性,另一方面,對經濟特別困難的山區農村加大補助力度。第二,建立系統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評估與監督機制。建立養老服務評估制度,在評估內容上,首先是對老年人的家庭經濟情況、身體狀況、養老服務需求進行評估,對符合條件的高齡、失能、失獨等特殊困難老年人給予補貼。其次針對各地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開展成效,具體包括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體系中的政府主導、基礎設施、服務隊伍、管理制度、服務成效、群眾滿意度等內容開展評估。在評估方式上可以采取內部評估和外部評估相結合的辦法。內部評估主要包括各地根據具體評估指標準備相關材料并開展自我評估和民政部門對各地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建議各地區民政部門可以建立類似社區低保評定的服務監察和績效評估機制,設立養老服務監督員、定期或不定期走訪被服務對象,對社區養老服務的效果、效率進行服務質量評估。外部評估主要是委托第三方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開展評估,結合老年人的滿意度調查,根據評估結果進行星級評定,并與運營獎勵補助經費掛鉤,促進服務質量改進,提高老年群體的獲得感。第三,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以“走向社會化、推行信息化、提高專業化、擴大規?;凸膭罡偁幓钡乃悸?,通過政府購買、協調指導等方式,重點培育一批服務機構,支持其采用PPP、股份制等多樣化的經營模式,在穩健經營的基礎上有計劃地擴大規模,形成品牌效應。第四,完善社區居家養老基礎設施建設,依托“互聯網+”建設養老服務綜合信息平臺。政府應當做好配套制度建設,搭建智能化居家養老服務企業和機構合作交流的平臺,將這一政策落到實處,共同培育一批示范性智能化居家養老社區、共同完善智能化養老服務內容,廣泛借助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媒介,為老年人提供內容更豐富、更滿足個性化需求,更方便的產品。

(三)加強司法保障與普法宣傳

在司法層面,人民法院系統應當繼續堅持對涉老案件實行“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的三優先制度,落實對特困老年人投訴案件實行訴訟費緩交、減交、免交制度,對較復雜、易反復的追索贍養費、養老金的案件實行“回訪制度”。應加強針對老年人養老糾紛中的法律援助,開辟養老權訴訟的法援綠色通道,可以借鑒成立少年法庭的經驗,設立老年法庭,專門審理侵害老年人權益的案件,使占比較重的涉及老年群體養老糾紛的案件能夠得到及時處理。同時在審理涉老案件時吸收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工作人員為人民陪審員,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各地政府及民政部門應鼓勵、支持社區居家養老機構和公益性的社工組織,創造條件舉行以尊老敬老為主題的普法宣傳活動,以期達到增加老年人及其家人的法律知識,增強養老組織自身的法律意識,維護個人和他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四、結語

社區居家養老是一項新興的事業,盡管我國起步較晚,但在政府的積極主導、社會各界力量的共同參與下,相關法律、政策、制度正在不斷成熟,各地實踐也在不斷深化,我國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制度一定能獲得長足發展,成為緩解我國嚴峻養老問題的重大戰略選擇.

參考文獻:

[1]姚丹.我國城鎮社區養老服務制度法律問題研究[D].重慶:西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4.

[2]李爽.淺議我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法律制度建設[J].中國科技博覽,2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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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涂晨銘.規范我國社區養老服務法律制度[J].法治與社會,2015(12).

[5]李暢,于鐸.“居家養老”模式的法理學探析[J].新西部,2014(12).

社區居家養老的現狀范文6

【關鍵詞】成都;空巢老人;居家養老;社區服務

一、引言

據統計,我國的老齡化加速發展從 2009 年開始,老年人口年均增加 800 萬至 900萬人,而到2020年將達到 2.48 億。隨著醫療水平的提高、獨生子女政策的實施、家庭結構的變化使得老齡化和“空巢老人”的問題凸現?!独夏攴ā分兄赋觯骸翱粘怖先恕币话闶侵缸优x家后的中老年夫婦。成都市作為“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實驗區”,如何妥善解決因人口老齡化、家庭空巢化所引起的一系列社會問題值得關注。社區作為政府的基層部門,應該對轄區空巢老人進行直接的服務關懷。社區養老的概念是指將老人平時居住在家中,以家庭成員和自身的照顧為主,輔以社區養老服務。而社區養老對于空巢老人群體更為重要,由于平時沒得到家庭成員的照顧,更加需要社區擔當為他們養老的重任,這是在當前經濟發展現狀下的養老模式探索。

二、成都空巢老人社區居家養老模式成果

成都市《十二五規劃》提出,到2015年底成都將會初步形成“9073”養老格局,即:90%的老年人通過社區和家庭實現居家養老;7%的老年人通過社區和養老機構提供的專業化的養老服務。我們了解到成都各社區為實現空巢老人社區居家養老采取了很多措施。金雁社區設立了成都空巢老人愛心服務站。桂溪和平社區組織居民簽訂空巢幫扶協定。而少城社區為空巢家庭安裝愛心一鍵通。成華區與家政公司合作成立了“成華區彩霞服務隊”,幫助不愿意在養老院養老的空巢老人進行專業化的有償家政服務,針對生活困難的空巢老人,服務隊還會給予特別的關照和優惠??傮w看來,成都對于空巢老人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已經走在了全國的前列。

三、成都空巢老人社區居家養模式老存在不足

在養老服務機制上,往往是基層管理人員因為長期接觸社區事務,對空巢老人的社區居家養老有所重視,而上級政府部門對社區居家養老缺乏足夠的認識和了解。社區所提供的服務主要靠社區人員自發組織和志愿者提供,具有不穩定性,缺乏常態化的服務機制。另外,成都社區沒有一個建立起一個分層管理制度,空巢老人在老人群體中常常被忽視。

在居家養老服務人員配置方面, 參與空巢老人服務的人員大多是社區臨時調配人員和志愿者,參與人員的專業素質參差不齊,不利于建立空巢老人常態化的社區服務機制。

在資金來源方面,成都的大部分城市居委會用于社區養老活動的資金是沒有專項經費的,需要街道自己籌集,輔以政府撥款,外加一些民間機構的不定期在物質上的幫助。

在法律權利保障方面,空巢老人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立法還有待時日。由于一些老人的子女缺乏傳統道德觀念,一些社區沒有形成一種敬老的社會風氣,空巢老人的權益時常受到侵害。由于社區缺乏法律求助的渠道,大部分空巢老人選擇默默忍受。

四、成都空巢老人社區居家養老模式建議

(一)完善服務機制,發揮社區養老功能

由于我國家庭結構的變化,一個家庭贍養四個老人和代際分居的情況普遍存在。而現階段的經濟發展水平決定了政府的只能提供有限服務。所以社區居家養老模式應該受到重視。結合政府的經濟實力和空巢老人家庭狀況,在社區形成一個基礎養老服務機制,逐步形成居家養老為主,社區的養老服務為輔的社區居家養老模式。社區應該無償或者低價定期向空巢老人提供日常的醫療保健服務和必要的家庭服務。對于身體不便和家庭貧困的空巢老人應該給予特別的關照。通過建立完善的社區服務機制實現社區養老功能。

(二)吸納社區各方力量,打造多樣化服務隊伍

社區工作受到經費限制,應該鼓勵家庭婦女和有意愿的空巢老人從事社區養老服務,降低成本的同時實現“老有所為”。聯系愛心企業開設專門的老年服務培訓機構,不斷提高服務人員素質和專業技能。

另外,通過高校和民間志愿者的行動來倡議更多的人來關注空巢老人的問題,定期安排志愿者對老人進行上門志愿服務,幫助老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民政部門應該為志愿者、愛心企業和社區搭起一座溝通的橋梁,對于積極參與空巢老人愛心幫扶的企業和高校給予表揚和鼓勵,讓更多社會力量參與到空巢老人的社區服務中。

(三)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建立社區養老常態化機制

大力加強基層老齡工作,適當增加資金投入,保障空巢老人服務工作正常進行。政府的資金支持是有限的,還需要發揮社會資金的力量,引導社會資金流向社會養老服務事業,讓更多的愛心企業和社會愛心人士參與到關愛空巢老人的行動中來,從而建立政府、社會、家庭全方位的養老資金供應體系,財政的持續支持是社區養老的常態化運行基礎。

(四)建立社區法律服務體系,為空巢老人開辟維權通道

加強對社區管理者和“空巢老人”家庭成員的法律宣傳,提高各方關于“空巢老人”法律權益的意識,加快相關立法的速度。社區可以結合高校志愿者的專業能力對空巢老人實施法律援助工作。定期組織高校志愿者在社區開展空巢老人法律援助活動,這對培養大學生的會責任心具有良好的推動力。

參考文獻

[1] 王普.我國城市空巢家庭社區居家養老分析[D].山東經濟大學,2010.

[2] 張瑞霞.我國城市空巢老人的社區居家養老模式研究[D].浙江工商大學,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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