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議題教育總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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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議題教育總結

交通安全議題教育總結范文1

我支部成員思想先進,在學校教育學生,讓學生們注意交通安全期間,通過出版報、口頭敘述等方式,向同學們宣傳交通安全意識,組織同學們學習有關交通安全方面的知識,而且,我支部團員為了擴大宣傳,不僅僅只在班內宣傳,還在校內向學弟學妹們,同年級的同學們宣傳,他們還趁著星期日的休息時間,向各自親友宣傳講解,以此響應學校。

不久前,全校掀起學雷鋒熱潮,我支部積極響應學校領導的號召,學習雷鋒精神,我支部深知雷鋒精神,明白“一朵鮮花打扮不出美麗的春天,一個人先進總是單槍匹馬,眾人先進才能移山填?!钡牡览?,明白良好的班風、學風是取得優異成績的前提,同學們共同努力是取得優異成績的保證,所以我支部努力向同學們宣傳雷鋒精神,使同學們互相幫助的學風更上一層樓在班形成了一種好的學習氛圍。在這樣一種氛圍下,同學們共同努力,互相幫助。在我支部大力宣傳的前提之下,在學習方面,同學們互相講解疑難,一起研究不懂的題目,在衛生方面,同學們不僅僅只完成自己的衛生任務,而且完成后還會幫助未完成的同學一起做衛生,發揚雷鋒精神。

在清明節期間,我支部再次響應學校號召,深切緬懷革命先烈們的豐功偉績。半個多世紀前,在腥風血雨的戰爭歲月里,許多優秀兒女為了民族的解放,為了國家的和平統一,他們不惜拋頭顱,灑熱血,赴湯蹈火,譜寫了可歌可泣的壯麗詩篇,為我們創造了美好的生活和發展環境,為表達我們的追思,告慰他們的在天之靈,我支部參加了悼念革命先烈的活動,為革命先烈掃墓,并為他們敬獻花圈,還瞻仰了他們的遺容。

在春節期間,我支部組織同學們一起,分組去拜訪老黨員,我們一起為老黨員貼窗花,貼對聯和吊錢,為老黨員帶去我們充滿祝福的水果,與老黨員聊天談心,聽老黨員為我們講過去的故事,使我們的思想政治修養再次進步。

我支部所做的事難以一一說出,因為實在是不少。

交通安全議題教育總結范文2

2020年度,在晉江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我校黨政班子對安全穩定工作高度重視,以創建“平安校園”為目標,以落實安全管理目標責任制為抓手,認真部署校園安全穩定綜合治理工作,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強化管理制度,采取各種積極的措施和對策,把各種安全防范工作做實、做細.通過全體師生員工的共同努力,維護了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凈化了校園育人環境,保障了學校財產和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使整個校園達到安全、和諧、文明、有序,確保教育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將具體情況匯報如下:

一、探索規律創新方法,結合實際抓落實

(一)進一步明確了重要意義.學校充分認識到安全穩定工作的極端重要性,要求在各項工作中切實增強校園安全穩定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實維護學校財產和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充分認識到做好校園安全穩定工作是全面落實科學發觀的必然要求,是建設“平安校園”的迫切需要,是維護師生根本利益的重要舉措,也是每個師生員工的重要職責.

(二)進一步抓好了落實.要求全校師生充分認識當前校園安全穩定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和任務,把思想統一到上級黨委、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上來,全校上下統一思想認識,狠抓各項安全穩定工作的落實,使全體師生員工更加關心、支持“平安校園”的創建工作.目前我校正處于在校園建設加速發展階段,處于在各類事故的“易發期”,校園安全穩定工作總體是好的,但一旦疏于防范、疏于管理都會發生這樣那樣的案件和不穩定的因素,因此,要求每時每刻都繃緊安全穩定的這根弦,確保校園安全穩定和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進一步加強了宣傳教育.校園安全穩定工作涉及面廣,為了增強師生安全意識,學校通過多種形式和內容廣泛開展了宣傳教育,如組織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各項學校管理制度,邀請有關專家開設講座,開展征文、知識競賽等,使學生了解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衛生安全等知識,同時,強化了日常管理,杜絕了安全事故的發生.

(四)進一步創新了工作方法,學校以求真務實的精神,分析研究安全穩定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狠抓安全穩定各項措施的落實,從嚴管理、嚴格要求,不斷推進校園安全穩定創新監管方式和手段,夯實安全工作的基礎,通過全校師生員工的共同努力,使我校的安全穩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二、加強組織重點部署,完善機制保平安

學校領導歷來高度重視校園安全穩定工作的組織機構與制度建設.學校辦公會議多層次、多形式召開會議研究分析和部署學校安全穩定工作.成立了維護安全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完善了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晉江市南灣中學校園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等,采取了許多重要舉措建立維穩及安全防范機制.學校導班子在抓安全穩定工作中,始終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牢固樹立“安全無小事,事事講安全”、“ 責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觀念,把安全穩定工作同教育、教學、科研和后勤工作同規劃、同實施、同發展,積極營造平安和諧校園.

一年來,學校以落實安全管理目標責任制工作中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為載體,深入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綜治部門關于學校安全穩定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針對不同時期安全穩定工作的熱點議題,認真判斷形勢,及時通報社會治安情況,解決實際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由于學校狠抓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的落實,經過全校師生的共同努力,今年未有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強化責任明確職責,措施有力創平安

學校大力貫徹落實“一崗雙責”制度,各級、各部門負責人和具體工作人員切實履行安全穩定工作職責,形成全院上下齊抓共管的安全工作局面.

一是逐級分解落實校園安全穩定工作目標責任制.層層簽訂了責任書,做到分工明確、職責落實.同進,加大對安全工作的督查,把它納入各部門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制,做到一級抓一級,一級為一級負責,逐級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

二是加大經費投入.基本做到保證安全工作的經費使用,加強了人防、技防、物防的力度.

三是積極開展安全演練.在認真組織宣傳教育的基礎上,組織了“防溺水”和“火場自救與逃生” 等疏散演練,使師生員工的自我防范意識與救護技能有了明顯提高.

四是積極開展校園安全穩定大排查工作.在排查中抓實抓細,不留死角,對于排查出的問題,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和“校園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限期整改,排查結果匯總成表格并形成書面報告上報有關部門備案.

五是加強校園值班和巡查力度.行政辦公室按照上級和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在重大節日、敏感日,學校導帶班制度及政教處科、教務處、總務處、和保安的值班制度.日常保衛科實行24小時值班制,校園24小時巡查,有效預防了沖突事件發生.

六是做好矛盾排查和化解工作.著眼長遠、超前防范、關口前移,針對畢業生離校、物價上漲、涉日事件、境外宗教滲透等問題,深入細致地做了大量工作,制定了細化方案,切實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七是加強同綜治、公安、城管、交警等部門的聯系,切實加強對校園周邊治安環境的治理工作.在當地政府綜治辦的大力協助下,適時對校園周邊的無證攤點、網吧、交通進行清理整治,通過整治,校園周邊治安基本做到了平安、有序.

八是加強隊伍建設.建立起一支領導放心、師生信任、作風扎實、紀律嚴明、雷厲風行的安全保衛隊伍.現我校專職保安2人人,各年段有一名負責安全穩定工作的人員,各班有2名安全員,為做好校園安全保衛工作奠定了組織保證.

九是完善信息報送機制.學校各部門都確定了信息報送人員,完善了校內外信息報送制度和值班脫崗、信息遲報漏報瞞報責任追究制度.

交通安全議題教育總結范文3

一、精心部署,科學謀劃,全面落實“驗收與創建”兩項法治工作

一是精心部署,全力開展普法總結驗收工作。為全面檢驗我區五年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況,充分展示依法治區成果,我區著手抓好以下兩方面工作:一方面,全面動員開展普法自查工作。制定下發了《關于開展區普法檢查驗收工作的通知》,并于3月23日召開動員部署大會,要求各部門、單位全面進入迎檢狀態,認真做好自查迎檢工作。5月日至日,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抽調相關部門人員組成3個檢查組,由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分管領導帶隊,采取聽取工作匯報、查閱臺賬資料、實地考察等形式,對全區26個單位(分別為5個鎮(街)、大嶝山頭社區、雙滬社區、鴻山村、新圩東寮社區、后亭村、一中、新店中心小學、詩坂中學、安監局、人勞局、民政局、地稅局、檢察院、銀鷺集團有限公司、舫昌集團有限公司、興盛食品有限公司)的普法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并及時通報檢查情況;另一方面,全力以赴迎接上級普法檢查驗收。落實“三個一”,即策劃拍攝了一部以展現我區普法成果的電視專題片,設計制作了一本普法畫冊,精心整理了一套規范的檔案資料,全面展示我區五年來法制宣傳與依法治理工作成果。5月日至日,市普法檢查組對區及新店鎮茂林社區、新店中心小學、區人勞局、新圩鎮、銀鷺集團有限公司的普法工作情況進行檢查驗收,檢查組對我區普法總體情況給予了充分的肯定。7月30日,區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聽取并審議通過了區政府實施普法規劃工作情況報告。

二是創優爭先,全面啟動“法治”創建活動。今年全國普法辦在全國范圍內首次開展“法治縣(市、區)創建活動先進單位”評選工作。我區緊抓時機、奮勇爭先,積極申報創優爭先工作,推動新區法治化進程。一方面,爭取黨委政府對創建活動的重視與支持。月26日,區政府常務會研究討論并原則通過了“法治”創建工作的具體方案、量化標準及活動經費預算。區委區政府聯合出臺了《關于積極推進“法治”創建工作的實施方案》,并增設“法治”創建專項經費16萬元。區依法治區辦制定了創建活動考評體系,并召開了動員部署大會。另一方面,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職能作用。4月27日,區14名人大代表在區人大副主任顏文箭的帶領下,通過聽取匯報、逐項評議的方式,對“法治”創建工作進行了專項視察,有力推動了創建活動的深入開展。目前我區已順利通過全國“法治縣(市、區)創建活動先進單位”考評驗收。

二、聯系實際,創新形式,特色“法律六進”擴大法制宣傳覆蓋面

(一)法律進農村(社區),體現鄉土特色。依法治區辦因地制宜地貫徹落實法律進農村工作?!懊裰鞣ㄖ未澹ň樱眲摻ㄅ畈_展,區依法治區辦、區民政局與區司法局聯合表彰了大嶝東埕社區、田乾社區等96個村(居)為區級“民主法治村(居)”,全區“民主法治村(居)”創建率達86.48%;全區每年均投入大量資金建設法制宣傳欄、法律圖書角,并為村居訂購實用普法書籍,內容緊貼農村生產生活實際,9月,依法治區辦又投入十余萬元在大嶝雙滬社區、新店鎮、馬巷五美社區、內厝后田村、新圩烏山村新設了5個規格為8米×2.7米的法制宣傳欄;法制流動廣播宣傳采用南語、普通話雙語宣傳;充分考慮農民認識水平,設計編印了圖文并茂、通俗易懂的《圖說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陋習面面觀》《漫畫解讀〈經濟特區法律援助條例〉》三本宣傳讀本,向廣大群眾免費發放贈閱;將印有普法宣傳標語的扇子、購物袋等實用物品發放到各村(居)。堅持因人而異、因材施教的普法原則,不斷提高各普法對象的教育實效。針對轄區因農產品買賣書面合同缺失導致大宗農產品買賣糾紛頻發的現狀,區司法局及時組織專業人員起草了農產品買賣合同范本及倡議書,發放到轄區農戶手中,并組織四名法律援助律師前往新店鎮、馬巷鎮部分社區開展法律宣講活動,提高農民維權意識,力求從源頭上預防此類糾紛的發生;采取提供法律咨詢、刊出宣傳板報、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在轄區各村居積極開展《侵權責任法》、《經濟特區法律援助條例》、《人民調解法》等新頒布法律法規宣傳活動。

(二)法律進學校,注重寓教于樂。區依法治區辦堅持主課堂法制滲透教育與“學生帶法回家”相結合,通過舉辦專題法制講座、青少年法制征文征畫、劇本創作表演大賽等多種趣味形式,全面開展青少年警示教育,有效地提高了青少年學法用法的積極性。區司法局與區教文體局聯合舉辦了全區青少年法制短片觀后感征文比賽表彰大會,對獲獎的69名學生及6所學校進行了表彰獎勵,并將獲獎征文編印成書《學子競抒法治情》;區檢察院聯合團區委、教文體局,在全區各學校舉辦“光彩年華、法制相伴”劇本創作、表演大賽,共收到參賽劇本20余份,評出最佳語言類獎等7份獲獎劇本,并舉行隆重的表彰大會,現已著手組織開展表演活動,通過青少年切身參與表演感悟學法用法的重要性。

(三)法律進機關、進單位,力求深入人心。9月份,區依法治區辦聯合區委組織部、區委宣傳部及區司法局組織全區188名副處級以上干部參加全省副處級以上普法通用法律知識統一測試,參考率100%,通過率100%;通過扎實有效地開展新《保密法》宣傳學習活動,進一步加強保密工作的執行力建設,強化領導責任,制度建設,監督建設,隊伍建設等,努力推動保密工作的科學發展。

(四)法律進企業,助力經營發展。建立企業規章制度的備案審查制度,同時主動上門服務。主要面向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層和企業勞工人事人員,向企業宣傳相關勞動法律法規,指導企業制定科學、合法、合理和操作性強的勞動規章制度,得到了區內企業的支持和歡迎。年以來,采用在資料審查前免費培訓指導的方法,共上門為105家企業授課,免費培訓1100人,宣傳我國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指導企業自覺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等,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共同維護和諧勞動關系。隨著我區企業用工人數的增加,合同鑒證數量也不斷增加。今年以來,人勞局依法審查勞動合同45636份,對勞動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嚴格鑒定,保證了勞動關系的穩定性,助力企業經營發展。

三、主題宣傳,陣地建設,推動法制宣傳縱深發展

在專項主題宣傳活動方面,全區各相關部門結合工作職責,扎扎實實地開展了綜治宣傳月、“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6·25”全國土地日、“6·26”禁毒宣傳、“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等專項主題宣傳活動達十余場次,活動形式多樣,宣傳內容廣泛,在全區營造了深厚的法制宣傳氛圍。12月4日,區依法治區辦聯合區委宣傳部、新店鎮人民政府新店郵電局門口成功舉辦了“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系列活動,取得了良好的宣傳效果。據統計,在12月4日當天集中宣傳活動中,全區及各鎮(街)共張貼橫幅標語40條,展出展板20版,懸掛掛圖百余張,掛出有獎競答題600條次,發放宣傳資料萬余份,接受群眾咨詢千余人次。在普法陣地建設方面,斥資近百萬元興建一座傳統與現代有機結合、法治元素與文化元素融為一體的法治文化廣場,規模為全省最大。7月8日,舉行了盛大的廣場揭幕儀式,省司法廳廳長陳義興應邀出席并作重要講話。

四、多管齊下,普治并舉,確保依法治理工作有序開展

(一)規范行政行為,扎實推進依法行政。今年我區依法行政繼續堅持“制度引領、基礎夯實、行政規范、監督完善”四位一體整體推進的工作思路,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原則,扎實推進依法行政各項工作。

2月26日,我區首批行政機關法制聯絡員正式受聘上崗,具體負責其所在部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審批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核及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報備等11項政府法制工作。目前,全區形成了推進依法行政“一盤棋”、部門協作“一股勁”的良好工作局面。

截至12月10日,在今年我區召開的34次政府常務會中,專題研究依法行政議題5次,分別聽取研究了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審查管理、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研究部署全國全省依法行政會議貫徹意見、研究制定完善重大行政決策機制以及籌備召開全區依法行政工作會議等。

為落實《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所確定的合法性審核制度,我區克服部門法制機構普遍缺乏的不足,創造性地在全市率先建立區級行政機關法制聯絡員制度,配套出臺了《區法制聯絡工作暫行辦法》,印發了《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指導方案》,從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實施范圍、制度建設、工作步驟、責任要求等六大方面引導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工作實施方案。據統計區直各部門共立案查處行政違法行為案件158件,其中發改局(物價局)6件、經貿局39件、人勞局1件、農林水利局9件、衛生局10件、執法局67件、安監局2件、計生局24件,適用基準109件。

截至12月10日,區政府共向市人民政府和區人大常委會報送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規范性文件10件,報備率達到100%。接受各級行政機關報送規范性文件前置審查8件。全年共受理各類事項復查申請11件,已辦結9件次,息訪息訴率達到88.89%。全面推行網上行政審批和電子監察,提高審批實效,形成網上申報、受理、流轉、審批的行政服務新機制。抓好市民網上訴求和電話訴求的快速處置,幫助廣大群眾排憂解難。截至12月10日,受理處理訴求1102起,有效化解一批群眾反映強烈的涉法涉訴、征地拆遷、民生保障等熱點、難點問題;主動公開各類政府信息916條,有效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二)推進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安定穩定。公安機關堅持“嚴打”方針,扎實開展“大打擊、大整治、大巡防、大檢查”活動,有效地震懾了違法犯罪分子。今年以來共破獲各類刑事案件1280起,破案數同比上升35.88%。特別是在打黑除惡工作方面,今年摸排并打掉5個惡勢力團伙,及時偵破市“打黑辦”督辦的6起案件,偵破全國打黑辦督辦的1起案件,打黑除惡工作成效位居全市前列。檢察機關充分履行審查批捕、職能和法律監督職責,強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機制,增強了辦案實效。全年共受理各類提請批準逮捕案件312件400人,件數、人數同比分別增長9.9%、6.1%;受理各類移送審查案件347件503人,件數、人數同比分別增長了11.9%和14.8%。審判機關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加大了審判執行力度,積極穩妥地審理各類民商事和行政案件。今年共受理各類案件3558件,結案3448件,結案率96.91%。

(三)樹立服務思想,拓展法律援助覆蓋面?!?48”法律服務熱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機構牢固樹立大服務思想、不斷地加強業務素養、提高法律服務的水平。區法律援助中心全年接待法律咨詢2127人次,其中來人1231人次,來電896人次,受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150件,其中民事110件,刑事30件,司法鑒定10件,法律文書18份,為受援人挽回經濟損失484.39萬元。

交通安全議題教育總結范文4

「關鍵詞 第三部門 行政法 意義 理論重構

一、引言

美國學者薩拉蒙(Lester M. Salamon)用大量的數字向我們展示了我們正處于一場全球性的“社團革命”之中,并且預言“這場革命對20世紀后期世界的重要性絲毫不亞于民族國家的興起對于19世紀后期的世界的重要性”。[1] 發生在其本國乃至世界的這一現象,也不約而同地引起了很多國家的行政法學者的關注。比如,英國學者克萊格(P. P. Craig)所說的quangos現象(“準非政府組織”的英文縮寫,quasi-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2] 日本學者關注到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團體)”,以及與英國的quangos有點類似、但又不完全是的特殊法人制度,和處于其邊緣的認可法人、指定法人與特殊行政法人現象;[3] 德國學者所談的間接國家行政與公法人制度,等等。

同樣的,第三部門在我國也得到蓬勃的發展。截至2005年底,全國共登記社會團體171150個(按性質分,其中專業性社團50328個、行業性社團53004個、學術性社團39640個、聯合性社團23961個),民辦非企業組織147637個,基金會975個。[4] 在體制之外,還有更多的沒有登記注冊的、半公開的、臨時性的社會組織廣泛存在??梢哉f,近年來在我國,很少有一個共同的話語像第三部門(也稱“第三域”,third sector)那樣越來越多地受到了法學、政治學、歷史學和經濟學等諸多學科學者的共同眷顧與青睞,給予了深切的理論關懷。

相對而言,第三部門這個概念對于我國行政法來講還是比較陌生的,我們已經習慣了討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其中的組織形態劃分也非常中國化,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等;也習慣了另外一種也同樣得到官方認可的說法,即“民間組織”,包含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5] 當第三部門這個新生事物向我們迎面走來,我們也滿心歡喜地想要張開雙臂熱烈擁抱它時,我們還不得不停下腳步、冷靜思考:到底要不要在行政法上引入第三部門的概念?我們現有理論是否已夠健全而使得所謂的引入顯得多余?引入這個概念或者進一步深入觀察這種現象會給我們帶來什么變化?

二、作為一個概念范疇引入到行政法之中?

據我所知,現有的行政法教科書中都幾乎沒有提及“第三部門”的概念。那我們要不要在行政法結構之中引入第三部門的概念,至少是在傳統行政主體理論中要不要做這樣的革新?[6] 循著這個問題,我們可以設計以下四個觀測點去觀察和思考。

1、概念邊際

從直觀上看,現在也沒有多少領域像這個領域那樣存在著多重的、多義的、犬牙交錯的、甚至可以說是混亂不清的概念認識。有些是舶來品,如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非政府組織”)、NPO(Non-profitable organization,“非營利組織”)、[7] 公法人;有些是本土的特產,如事業單位、[8] 準政府組織、[9] 中介機構(組織);[10] 還有一些很難說是純本土的,如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等等。甚至還出現了“第四部門”的概念。[11] 它們之間究竟是什么關系?彼是包容還是并列?此邊際如何?等等,不盡清晰,真有“亂花漸欲迷人眼”之感。

上述概念之間如亂麻般的交織、糾纏,實際上反映了我們對第三部門邊際的認識似乎還停留在抽象、原則的層面,對其在現實生活中的所有具體表現形態等關鍵性要素并不十分“有數”、“心里有底”。

2、內涵以及與我國現實的契合度

對第三部門內涵的理解上似乎也很難說已經統一、一致。據說,美國霍普金斯大學非營利組織比較研究中心推薦的“結構-運作定義”是比較權威、被廣為接受的,也就是說,第三部門一般具有非政府性、非營利性、志愿性、組織性、民間性等特征。[12] 但是,由于社會環境、組織形態、文化傳統和制度沿革等諸多方面存在著的差異,既便是在西方國家,對第三部門的理解還有些微的不同。比如,在日本,所謂“第三部門”是指“由國家或地方自治體和民間共同出資成立、運營的事業體”或“公私混合組織(企業體)而言”;而在歐美,第三部門和非營利組織概念是一致的,可以混合使用。[13]

在我國,如果用上述霍普金斯大學的研究標準去衡量,我們會發現,在我國卻多呈中間形態,具有不純粹性、不完全性。比如,農村專業經濟協會是集科技推廣、技術服務、信息提供、農產品產供銷服務為一體,以市場為導向,進行專業化生產、一體化經營,“是我國民間組織在基層出現的新生事物”(民政部《關于加強農村專業經濟協會培育發展和登記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2003年10月29日)),你很難說這種形態不具有營利性。[14]

對于我們來說,第三部門無疑是個舶來品。以此來甄別我國現實生活中存在的類似組織形態,我們會發現也很難把現有的一些組織形態完全裝入第三部門的“口袋”之中。比如事業單位,按其社會功能,就可以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的”、“從事公益服務的”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三個大類。第三類顯然就不屬于我們所要探討的第三部門范疇,第一類今后的改革方向應該是轉為行政機關。第二類的改革方向是,對于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不得開展經營活動,不得收取服務費用;可部分實現由市場配置資源的,所需經費由財政按照不同方式給予不同程度的投入,鼓勵社會力量投入;可實現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實行經費自理,財政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給予相應的經費補助,具備條件的,應逐步轉為企業,今后這類單位主要由社會力量舉辦。所以,第二類還不能完全算是第三部門范疇。[15] 這至少說明第三部門的概念與我國的實際存在著某種程度上的不契合,不能妥帖地反映我國的現實。

3、行政法上的觀察

更值得我們注意的是,第三部門的所有形態在行政法上也并非都具有關注的意義和價值,比如,人們出于興趣愛好而自發結成的“草根”組織,像花鳥協會、書畫協會,除了作為登記管理對象之外,與公法關注的行政主體有何干系?

行政法為什么要關注第三部門現象?我以為主要是基于兩個方面理由:一是政府在行政體制改革和職能轉變過程中,為進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克服行政機關“科層制”運行的弊端,實現良好行政,不斷地將一些公共管理的職能通過授權或者委托方式轉移給第三部門。二是大部分第三部門組織從事著很多與私法活動迥然不同的、具有公法意義的公共治理活動,對其成員、第三人具有比較重大的權益影響,甚至直接涉及到后者憲法基本權利的限制與剝奪,需要納入行政法的研究范疇。除此之外的其他問題,可能就脫離了公法的視線,跨入了私法的關注范圍。

在我看來,有行政法上意義的第三部門形態,主要是:

(1)行業協會、職業協會和綜合性協會

(2)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其他社會團體

(3)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包括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

(4)“官辦”基金會,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設立的社會救助基金

(5)委托執行行政任務的中介機構

但是,它們在行政主體意義、組織形態、自治機理與程度、政府規制模式與程度等方面差別是很大的,很難有一個統一的理論研究模式,或許個案分類研究更加適宜。

4、西方行政法的態度

還有一個現象也很有意思,當我們翻看英國、德國和日本的一些重要行政法教科書時,會發現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作為一個概念術語并沒有被吸收進去,而是更多地從公務、從行政權或者進一步推廣至公共權力的角度去觀察、歸納和總結有行政法意義的那些組織形態,比如quangos、特殊法人、公法人。這個現象本身就很耐人尋味;是不是我們關注問題的視角不同,需要認真甄別出行政法的獨特視角、概念切入點與研究范圍,進而形成行政法上的話語、概念與范疇?

上述觀測的結果是否在警醒我們:第三部門現象的確值得行政法關注,但由于其范疇本身的不甚清晰、認識的不盡一致,或許我們也無需匆忙地將這個還不算很成熟的概念術語引入到行政法學結構之中?更應該是采取“拋開概念術語,專注于具體組織形態”的研究策略。

三、對現有相關理論的反思

對于第三部門的現象(而非概念),或者類似現象,行政法學并非麻木不仁、視而不見。從已有研究成果看,行政法教科書、文獻一般都是在“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16]“其他非政府組織”、[17]“其他承擔行政任務的主體”等中介紹,專著與論文多是對其中部分類型的研究。[18] 那么,這種研究現狀是否充分?是否已經足以完成行政法的使命,而顯得我以下的分析都是多余?這是我所關心的,也是我們需要對現有理論進行批判性思考的根本理由。

1、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這是我國行政法比較傳統經典的、一直占據主流地位的理論學說,[19] 試圖纜括著行政機關之外的從事公共管理活動、行使行政權的諸多復雜組織形態,從實質意義上擴展著行政主體理論的外延。其對具體組織形態的分類也是極其中國本土化的,分為:

(1)社會團體,包括工會、共青團、婦聯、殘疾人聯合會、個體勞動者協會、律師協會等;

(2)事業與企業組織;

(3)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

(4)有關的技術檢驗、鑒定機構。

這種理論也為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所接受,有著較為堅實的制度法的支撐。[20]

但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行政體制改革的深入和政府職能的進一步轉變,尤其是第三部門逐漸為行政法學者所關注,上述理論也受到了實踐的沖擊,表現為:第一,因為法律規定或者表述得不(夠)清晰、明確,是否屬于法律法規授權,在有些情況下是很難判斷的。第二,隨著第三部門的逐漸形成與日趨成熟,由政府直接授權、委托的情形漸趨減少,更多地是基于團體成員的權利讓渡而獲得公共治理權。公共治理權的行使無疑也應當受到公法原則的約束,應當納入行政法的理論關懷之中,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理論在這方面就顯得力不從心、鞭長莫及了。

因此,我們可以預計,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理論已不能完全適應我國行政法實踐發展的要求了,盡管其價值依然不可全盤否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在該理論之外還必須尋求其他的理論來彌補。

2、對社會公行政的關注

對行政主體的關注做了進一步的擴大,突破了傳統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認為還應當有非政府公共組織。非政府公共組織包括社區組織(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行業組織(行業協會和專業協會)和公共事業單位。它們依據組織章程、規約進行自治管理、行使自治權,這種自治權屬于一種公共權力,這類管理屬于社會公行政,是行政任務社會化、國家向社會分權的產物。[21]

但是,上述觀點也受到了學者的批判,指出,將一些組織章程、規約看作是公權力的來源,這是有問題的,民間組織不可能純粹依據其章程而行使公權力。非政府公共組織的權力來源還是國家授權。[22]

在我看來,上述批判還是一種強行政的慣常思維,沒有真正認識到“國家·社會·市場”的相對分離之格局的形成,以及由此可能會造就我們還不很熟悉的公共治理形式和公共治理權。但是,上述批判也的確提醒我們,第三部門的公共治理是否都具有公權力性質?這還需要認真甄別。

3、對行政任務承擔主體的概念重構

概念重構是建立在對傳統理論的批判之上的,批判的要點有:第一,我國行政法學上對行政任務承擔主體的概念體系,比較簡單粗糙,不能反映現實中行政任務承擔主體類型的多樣性,也未能為我國行政組織法的變革提供理論支持。第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理論不能纜括現實生活所有的組織形態和權力來源,會導致國家監督特別是司法監督的缺位。第三,行政委托理論不能將公私合作等行政管理的新發展納入進來,視野比較狹窄。第四,現有的概念體系,也缺乏對本土現象的深入把握。應當關注我國單位體制及其變革與行政任務承擔主體的關聯。

因此,提出概念重構的設想,包括:(1)保持對公私法區分相對性認識的前提下,承認公私法的劃分,引入公法人的概念。將公法人區分為公法社團、公務機構(公務法人)。(2)把一些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普通行政機關改造成獨立署,以增強其獨立性;把一些履行執行性、操作性、研究性事務的行政機構或者事業單位改造成執行署。(3)關注私法形式的行政組織。(4)對于行政委托,應加強對公共服務的外包、特許經營、基礎設施領域的公私合作等問題的研究。[23]

上述對傳統理論的批判,我還是持基本肯定的態度,但是,上述的概念重構,在我看來,卻有著濃厚的行政權與公法的強勢色彩,而且,也過多地以西方第三部門的基本形態為思考、批判的標準。對由此開出“診斷”方案,我持懷疑和批判的態度。在我看來,中國第三部門的發展與未來可能形成的模式,包括功能、與政府的關系、公法上的地位等,或許應該有著中國社會自身在特定情境下產生的特殊需求,不見得一定要與西方“殊途同歸”。

總之,從以上對我國研究現狀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國家·社會·市場”初步形成之后,公共治理和公共權力漸現端倪,而我們卻普遍關注不夠。對第三部門涉及的公法問題也缺乏總體思考和系統梳理。

四、會給行政法帶來什么?

上述現有理論的這樣或那樣的缺失,至少說明現有理論框架已經不能恰當地容納和反映豐富多彩、姿態萬千、層出不窮的實踐樣式,需要我們以更加寬闊的視野和胸懷去體悟、感觸,去思考理論發展的方向。那么,第三部門的興起對行政法(學)到底意味著什么呢?會給行政法帶來什么?

1、行政手段的多樣化,更加靈活、有效地達成行政目標

第三部門的興起,填補了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務上的很多缺失,同時也為行政目標的實現提供了多樣化的手段和路徑?,F在比較時髦的民營化(privatisation)、公私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及外包(contracting-out)等,都與第三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也成為一種新型的實現行政目標手段,被政府越來越多地倚重。

民營化(privatisation)可界定為更多依靠民間機構,更少依賴政府來滿足公眾的需要。[24] 它是公共服務職能從公共領域(public sector)轉移到私人領域(private sector),發生的領域要比第三部門所在的社會領域為寬,跨向了經濟領域。主要采取兩種方式:一種是行政組織的私法化,另外一種是通過委托、外包把行政任務交給民間組織去辦理。外包(contracting out)則與行政契約密切地聯系在一起,是通過簽訂契約的方式將某些公共服務功能轉移給相對人來承擔。第三部門的出現與繁榮,為上述改革提供了承接的基礎,成為政府執行行政政策的工具。

正如有學者觀察到的,第三部門執行公共政策過程中,“也日益習慣接受政府的委托或補助,使得政府資金成了許多非營利組織重要的收入來源,此時,原本相互獨立的政府和非營利部門,已發展成相互依賴的新關系,也就是所謂的公私協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關系,然而,公私之間的界限也逐漸變得模糊不清,從而衍生出一些爭議性議題?!盵25] 主要是責任問題,也就是由第三部門執行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務,其與行政機關之間、相對人之間將形成怎樣的責任關系呢?按照Koppell的說法,這涉及到透明度(transparency)、義務(liability)、控制能力(controllability)、責任感(responsibility)和回應性(responsiveness)。

2、對行政法的研究視角會產生沖擊,進一步擴大行政法的研究疆域

隨著第三部門的崛起,以及對公法領域的影響日益擴大,我們不禁要問:行政機關、行政權還會是行政法關注的惟一對象、惟一視角嗎?我們通常從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角度去歸納和認識第三部門,這種視角無疑是以行政權為探尋基準的。所以,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有時是包含在“行政機關”的概念里。[26] 也就是說,盡管其不是組織形式意義上的行政機關,但卻屬于事實上行使行政權的“行政機關”。但在我看來,這樣的視角其實是有問題的。

從第三部門的發展趨勢看,基于自治而實施的公共治理將越來越占有主導性地位。因此,用行政權來統和、解釋第三部門的治理權(或者說是公共權力的一種來源),是不全面、不準確的。而且,這種“行政權”的狹隘視野也無法解決第三部門在行使治理權過程(非行政授權或委托)中產生的其他爭議,反而引發更多認識上的混亂。

那么,對于第三部門涉及著類似于行政管理和行政權的公共治理和治理權,是否應當引入公法因素的規范?由此產生的糾紛是否應循行政救濟途徑解決?在我看來,公共行政恐怕不再僅僅是國家意志決定的問題,而是從根本上取決于對相對人基本權利保障是否必需。對第三部門的公共治理活動,公法規范顯然比私法更能夠妥善地保護成員的利益。帶著對這些問題的關注,行政法學自然會進一步調整姿態,將核心由“行政權”轉向“公共權力”,真正從實質意義上去關注公共行政領域發生的法律問題。

3、在進一步拉張行政法視野的同時,會對行政法結構進行重構

如果我們將第三部門行使公共權力的現象納入行政法調整的范圍,首先在微觀上我們就必須對行政主體理論進行相應的改造,行政法關注的目光將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委托進一步延伸到具有公共治理性質的第三部門管理活動。其結果必然是,原先在行政主體理論中架構起來的“依法授權或者委托的組織”及其改進型“承擔行政任務的其他主體”都將受到沖擊,甚至被放棄。在我看來,構建行政機關、“承擔公共管理任務的其他組織”的行政主體二元結構,恐怕從概念上比較周延、切合實際需要。行政主體理論的延展,促使行政組織更加開放,也必將對行政行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一系列制度帶來連鎖反應。

我們還可以進一步追問:進入二十一世紀之后,隨著公共職能由政府向第三部門的部分轉移,公共治理現象日益被行政法學者所關注,以及人權保障觀念深入人心,以行政為核心的行政法結構是不是也將會發生革命性的變化?

英國行政法已經發生了移動。在二十世紀上半葉英國行政法是以“行政為中心”,更加關注行政內的行為和決定的控制與促進問題,二十世紀下半葉是以“司法審查為中心”,更多關注合法原則、自然正義和合理在法院與裁判所的發展問題。八十、九十年代公共領域的改革,走向了一個反向,權力和裁量不僅授予各種行政機關,而且還流向了私人機構(private bodies)。行政法的關注也將隨之轉向公共行政的新形式(new form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促進和控制公共行為的新技術(new techniques of control and facilitation of public activities)。[27]

我對我國行政法的發展也有類似的感觸。從我國行政法的發展歷程看,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前期,圍繞著《行政訴訟法》的貫徹實施和行政審判實踐,開展了較為深入的研究。隨著理論的不斷深化,在行政法結構之中,出現了行政訴訟與行政法之間的分道揚鑣。九十年代后期,對行政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法關注的傳統范疇之內,比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程序,并進一步延伸到行政契約、行政指導等非權力行政,以及軟法(soft law)現象等等。行政法理論體系也顯現出穩健的進步和較為成熟、穩定的結構。這從諸多差別不大的行政法教科書當中可以一葉知秋。那么,隨著我們的視野進一步向公共治理領域的延伸,是否也會促成一種新的變革呢?我們將懷著激動與期盼的心情拭目以待。

4、對第三部門的政府規制問題也變得十分重要

有關研究表明,[28] 民間組織在我國的迅猛發展與政府規制理念與制度滯后之間已經形成了尖銳的對立,大量的“非法”、但不見得不具有正當性的民間組織游離在法律的邊緣之外。如何在“國家·社會·市場”形成的格局之中對民間組織進行適度的規制,同時又積極回應公眾對結社自由日益高漲的需求?在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體制改革的過程中,政府與第三部門之間應如何互動?彼此關系的未來走向如何?等等,所有這些的確是現代行政法必須認真思考和回答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

中國的第三部門正處于不斷改革和變化之中,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對公共事務的介入方式、范圍和程度都處在不斷摸索、博弈之中,在不斷因時因勢而尋求新的平衡當中。所有這些預示著,對第三部門的行政法研究,必然是一種動態的、發展的研究,今天的結論或許在明天就是謬論,其研究難度可想而知是很大的。

五、初步的結論

第三部門就其概念范疇來講,是多義的、很難界定的。單從這點上看,引入第三部門似乎是不甚理智的。而且,就其組織形態和在社會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來說,也十分紛繁復雜、姿態萬千,并不都值得行政法學去關注和研究。

但是,第三部門的現象卻非常值得行政法去關注,它對行政法發展的實際意義至少能夠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推動了行政法中心由“行政權”向“公共權力”的實質移動,擴展了“行政法的疆域”(借用姜明安教授語);二是能夠對行政主體、行政規制、行政訴訟等理論引起“米多諾”連鎖效應,促使我們去思考它們之間的整合與重構問題。

上述兩點結論似乎是十分矛盾的,“現象值得研究,概念卻不宜引入”,但這卻是建立在對現有行政法相關理論存在很大缺失的批判之上,建立在第三部門這個舶來品與我國現實的契合程度的考察之上。那么,我們在理論上怎么找到一個更為恰當的概念范疇呢?這是我們需要進一步思考的問題。在我看來,建立“行政機關”和“承擔公共管理任務的其他組織”的行政主體二元結構,用“承擔公共管理任務的其他組織”來容納第三部門的公共治理現象,來實現由“行政權”向“公共權力”的轉移,這或許是可以考慮的方案。當然,是否恰當,還可以再討論。我們面臨的任務是在打破“一個舊世界”的同時,還要“善于建設一個新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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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在本文的撰寫中,洪延青、徐守京、馬文正、趙匹靈、孔海見等同學幫助收集大量的資料,在此致謝。本文發表在《浙江學刊》2007年第2期。

[1] 參見,「美萊斯特·薩拉蒙:“非營利部門的興起”,何增科譯,載于何增科主編:《公民社會與第三部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246頁。

[2] Cf. P. P. Craig, Administrative Law, Sweet & Maxwell, 2003, pp.91-122.

[3] 詳見,劉宗德:“日本公益法人、特殊法人及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之分析——兼論日本獨立行政法人之現狀及困境”,收于《法治與現代行政法學—法治斌教授紀念論文集》,元照出版社2004年版,第381~414頁。林淑磬:“日本規范非營利組織的法制改革之研究”,載于《東吳政治學報》2004年第19期。

[4] 資料來源于中國民間組織網“統計資料”。chinanpo.gov.cn/web/index.do.

[5] 在我國,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2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2條)。

[6] 應松年教授主編的《行政法學》(研究生教材,即將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中做了這方面的大膽創新,在“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一方”一編中設立“行政機關”、“公務員”、“第三部門”、“相對一方”和“公物、公物法、公營造物法”五章。

[7] “非營利組織”一詞據說源自美國國內稅制(Internal Revenue Code, IRC)第501條第C項第3款,它致力于公共利益,不以獲取金錢財務上的利潤為目的,其盈余不得分配給組織內成員或其他私人,可以享有免稅待遇。但是,上述特征不完全適用日本的“非營利組織”。參見,楊坤鋒:“非營利組織概念之檢討與澄清”,載于《逢甲合作經濟》 2005年6月刊,第32~48頁。林淑磬:“日本規范非營利組織的法制改革之研究”,載于《東吳政治學報》2004年第19期。

[8] 在我國的法律中,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是并列的,是對社會生活中所有形態的組織的一種中國式的分類。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1款第1項規定:“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梢姡聵I單位是指除機關、團體、企業之外的組織形態,是與團體有區別的組織形態。

[9] “準政府組織”是由沈巋博士倡導的,參見,沈巋編:《誰還在行使權力——準政府組織個案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7頁,尤其是該頁腳注。

[10] 我們在起草《安全技術防范報警服務業管理條例》過程中,與西方學者交流,查閱有關西方文獻,發現我們所說的中介機構這個概念在西方很多國家,如日本,是不存在的,它們可能存在類似的組織形式,但是卻沒有類似的一般概括術語。

[11] 楊團認為,我們目前應該積極“探索第四域”。她將社會分為四個部門,政府、企業、第三部門(以志愿為基礎,公益或是互益的組織)、第四部門(主要是新事業機構,就是公共服務機構)。這個第四部門實際上既包括政府已有的,比如科教文衛體,也包括現在新興的民營的老人院、學校、醫院。參見,祝乃娟:“中國民間組織從第三部門走向第四部門”,《21世紀經濟報道》2005-10-10.free.21cn.com/forum/bbsMessageList.act?currentPage=1&bbsThreadId=1046196 [12] 參見,王建芹:《第三種力量——中國后市場經濟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41頁。

[13] 參見,林淑磬:“日本規范非營利組織的法制改革之研究”,載于《東吳政治學報》2004年第19期。

[14] 民政部在《關于社會團體興辦經濟實體有關問題的復函》(民辦函「200221號)中更是作了非常明確的解釋:“社會團體不同于機關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其經費僅靠會費、捐贈、政府資助等是遠遠不夠的。興辦經濟實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取得收入,是社會團體活動費用的重要補充渠道,目的是促使其更加健康發展。為此,民政部、國家工商局于1995年7月10日聯合下發了《關于社會團體開發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社發「199514號)。這個文件的精神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沒有沖突。” 但在我看來,盡管第三部門和企業在營利問題上確實存在著程度和收益處理方式等方面的不同,但這不足以認為第三部門就不具有營利性。

[15] 孫榮飛、郭晉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醞釀試點初選浙江山西重慶”,載于《財經日報》2006年7月26日。news.sina.com.cn/c/2006-07-26/05099566577s.shtml.最后訪問時間2006-7-26. [16] 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17] 應松年主編:《中國行政法學觀點綜述》,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18] 比較重要的研究成果包括:黎軍:《行業組織的行政法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沈巋編:《誰還在行使權力——準政府組織個案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余暉:“行業協會法律地位問題研究”,chinaxuexi.com/lunwen/jingjifa/2005/02/2014495741-2.html.

[19] 參見,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10~117頁。

[20] 例如,《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4款規定:“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p>

[21] 參見,石佑啟:《論公共行政與行政法學范式轉換》,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68頁以下。轉引自,應松年主編:《當代中國行政法》,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李洪雷撰寫的第九章“其他承擔行政法任務的主體”,第429~430頁。

[22] 參見,應松年主編:《當代中國行政法》,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李洪雷撰寫的第九章“其他承擔行政法任務的主體”,第431頁。

[23] 參見,應松年主編:《當代中國行政法》,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李洪雷撰寫的第九章“其他承擔行政法任務的主體”,第431~432頁。

[24] Cf. E. S. Savas, Privatization: The Key to Better Government, Chatham, NJ: Chatham House, 1987, p.3. 轉引自,「美E. S. 薩瓦斯:《民營化與公私部門的伙伴關系》,周志忍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頁。

[25] 參見,江明修、鄭勝分:“公私協力關系中非營利組織公共課責與自主性之探討”,臺北2005年8月26日至27日“非營利組織之評估——績效與責信”國際研討會論文。

[26] 參見,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頁。

[27] Cf. Colin Scott, “The ‘New Public Law’”, Collected in Chris Willett (ed), Public Sector Reform and the Citizen‘s Charter, Blackstone Press Limited, 1996, pp.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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