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的法律依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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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的法律依據

電子合同的法律依據范文1

合同的訂立方式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對書面形式作出了進一步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來源:文章屋網 )

電子合同的法律依據范文2

關鍵詞:網絡誠信 數字簽名 PKI 電子簽名法

隨著Internet和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網上交易的弊端也日益顯露,比如網上數據傳輸的安全性等問題。已有一系列網絡安全手段來應對網上黑客技術,如入侵檢測、防火墻等技術,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由于尚未應用有效的安全保護措施,網上交易的誠信問題就顯得更為突出了。

如何確保網上交易的誠信,防止買賣雙方事后不認賬,就更加引起人們的關注。為了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數字簽名應運而生。數字簽名技術的應用將很好地解決網上交易誠信問題,打造一個誠信的網上交易環境。

網上交易的誠信問題

現實社會中人們對商家的誠信可以通過其工商管理等部門的資料、經營場所的規模等因素去判斷,對于商品來說,消費者能在“眼見為實”之后放心地消費。在“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過程中,一切都相對簡單。遇到糾紛的時候,也可以通過“12315”、消費者保護協會等部門去申述、維權。

網絡世界中的交易就不那么簡單。人們無法確定商家的具體地點,無法親眼看到商品實物,一切只能靠商家網站上的宣傳。從定購到送貨再到付款,這其中的環節中任何一方的違約都將破壞交易的完成、破壞網上交易的規范。糾紛的解決,由于查證困難也就難以處理。僅僅靠交易雙方的自覺遵守來保障網上交易的規范顯然是不現實的,防止失信行為是網上交易必須解決的問題,誠信問題成了網上交易的軟肋。

數字簽名的法律依據

在網絡世界里人們必須找到防止失信的手段,電子簽名技術就應運而生了。電子簽名是保障網上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對于解決“支持及實施一個可預測、最小化、持續的及簡單的商業法律環境,以確保網絡成為公平競爭、保護智慧財產權、防止仿冒或欺詐等行為的完全工具,且提供爭論解決方案,進而解決紛爭”,具有重要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它規定了安全可靠的電子簽名、電子單據、電子印章受法律保護,與傳統的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并非是書面簽名的數字圖像化。它其實是一種電子代碼,利用它,收件人便能在網上輕松驗證發件人的身份和簽名;它還能驗證出文件的原文在傳輸過程中有無變動。電子簽名技術有多種類型,其中數字簽名技術是普遍采用的形式。數字簽名相對于手寫簽名更加難以模仿,因此安全性更高。

數字簽名和PKI體系

數字簽名技術基于公鑰加密技術,結合數字摘要技術來實現。公鑰加密技術基于數學上的算法,產生一對邏輯上相關的密鑰。從其中一個密鑰不能推導出另一個密鑰(計算上不能實現)。一個用于簽名,稱為私鑰。另一個用于驗證簽名,稱為公鑰。簽名者公布他的公鑰,對于私鑰要絕對保密。

目前使用最多的數字簽名算法是RSA和DSA。數字摘要技術利用單向散列函數對數據報文產生定長的數字摘要。單向散列函數的特性是:如果數據報文有哪怕是細微的變動,則數字摘要值完全不同。其具體步驟如下:

發送方生成數字簽名及發送過程:發送方用數字摘要算法將要發送的數據映射成為定長的數字摘要Z1;然后用數字簽名算法對數字摘要 Z1加密形成密文C;將數字摘要Z1密文C一起發送給接收方。

接收方接收及驗證數字簽名過程:接收方接收數字摘要密文C; 然后用發送方的公鑰解密密文C形成數字摘要Z2;接收方比較Z1 和Z2。

由于用發送方私鑰加密的數據只能用其公鑰解密,而私鑰是絕對保密的,因此只要Z1 和Z2相等,就可以說明數據確實來自發送方,發送方無法抵賴。

基于公鑰加密的數字簽名技術是PKI體系的一個具體應用。PKI是一個以公鑰概念和技術為基礎,綜合運用各類安全機制來實施安全服務的具有普適性的安全基礎設施。PKI為網絡上的各種安全應用提供透明的服務。

PKI利用其內部的認證機構(Certificate Authority,簡稱 CA)間的協同工作,為實體提供并管理數字化的個人證書。實體借助這些數字證書和PKI系統提供的相應服務,與現有的密碼技術相結合,就能實現網絡傳輸中數據的機密性、完整性、防抵賴性以及實體的身份認證。完整的PKI 系統必須具有權威認證機構(CA)、數字證書庫、密鑰備份及恢復系統、證書作廢系統、應用接口(API)等五個基本組成部分。CA是權威的第三方,負責頒發含有用戶信息及其公鑰的數字證書,并負責將證書到網上供他人查詢,從而可以用證書中的公鑰驗證對方的簽名。同時,CA也在糾紛時起仲裁作用。

數字簽名的應用形式

數字簽名的表現形式可以用軟件技術實現為形象的電子印章,看上去就和普通印章蓋的一樣。數字簽名可以存儲在相應的載體中,如USBKey、智能卡或者優盤。結合載體的安全措施,使得即使丟失了載體,拾獲者也無法冒充用戶的數字簽名,更好地實現了數字簽名的安全。數字簽名技術在電子商務貿易、電子合同的簽訂、電子政務等網上交易行為中都有著重要的應用。

有了數字簽名的保護,規范了網上交易市場。具體實現如下:客戶填寫好訂單,然后對其進行簽名后發送給商家,商家用用戶的公鑰驗證簽名,保證了用戶不能對其所下訂單的需求進行抵賴;然后商家將確認信息用自己的私鑰簽名后發送給客戶,客戶接受后用商家的公鑰驗證商家的簽名,保證了商家不能對交易確認行為進行抵賴。從而規范了電子商務市場。而起糾紛時,因為數字簽名受法律保護,也為糾紛的處理提供了依據。

數字簽名的應用也為網上合同的簽訂提供了便利,節約了成本。以前,為了一個兩地間的合同的簽定,一方必須飛到另一方簽訂紙制的合同,成本可想而知,而且效率也不高?!吨腥A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實施后,數字簽名的應用有了法律依據,雙方可以對電子合同進行數字簽名后通過網絡互傳。極大地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

電子合同的法律依據范文3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唐付強律師

2008年8月25日,小王進入上海一家汽車電子公司從事保安工作,9月12日,雙方簽訂了自2008年8月25日至2009年8月25日的勞動合同,約定小王的薪酬由“基本工資、職務津貼、特殊補貼”等項目構成。雙方還明確,公司的規章制度已向員工公示,一旦小王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公司可按獎懲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2009年2月18日,公司出具了一份對于小王與另一位同事的處罰通知,公司認為他們違反了公司的規定,故記過一次并罰款100元。后公司在要求小王交納罰款100元被拒絕后,出具了辭退通知,內容為:因小王拒不執行處罰通知且總經辦人員多次勸說無效,違反了公司《離職管理規定》,故決定給予其辭退處理。小王當天即離職,之后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336元。

【律師答疑】

公司是否有權對勞動者進行罰款?

這是一個爭論已久的話題,在實務中有兩種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只要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通過法定程序制定并曾向勞動者公示過,就可以根據其進行罰款,但罰款后發給員工的工資數額不能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后,仍有地方存在類似規定,如《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照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的,單項和當月累計處分金額不得超過該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三十,且對同一違紀行為不得重復處分。實施處分后的月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區最低工資標準。”

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權,實施罰款的主體只能是國家行政機構,企業無權對員工實施。同時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并不一定會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運用罰款手段缺乏合理性,還不一定能達到教育員工的目的。

這一案件的二審法院傾向于第二種觀點。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該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勞動者行使用工管理權。但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勞動者獲得的工資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正常付出勞動后所應支付的基本對價。用人單位無權以規章制度的形式,將減扣工資作為處罰勞動者的措施。據此,公司制定的《獎懲管理規定》中關于減發勞動者工資的處罰內容缺乏法律依據,不能被適用。在此前提下,公司進一步實施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也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根據小王在職時的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及其實際工作期間核算,其獲得賠償金的數額應為1977.14元。

如何在管理、處罰員工時避免法律風險?

電子合同的法律依據范文4

【關鍵詞】網銀;法律風險;防范;監管

一、網上銀行法律風險概述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互聯網技術的迅速發展,在金融業中出現了電子銀行交易,就是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借助于電子設施,從事貨幣支付、轉移和票稅承兌之類的業務。正是這種新型的交易方式使得網上銀行的產生。網上銀行突破了傳統銀行受分支機構的多少,客流量和地域的限制,實現了為廣大客戶不受時間、地點、方式的限制的服務方式。網上銀行降低了經營成本,無限制地擴大了潛在客戶范圍,成為當今銀行業務,尤其是零售業務創新的一個重點方向。當然,網上銀行給我們帶來眾多方便的同時,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其中之一就是法律風險。

網上銀行法律風險是指銀行開展各種電子業務時面臨的許多法律法規上的空白和不確定,既可能存在的沒有任何法律調整,或者適用現有法律不明確造成的風險。除此之外,巴塞爾銀行管理委員會認為法律風險還包括因交易對象權利義務還不能確定產生的風險。由此可理解:第一,網上銀行與傳統銀行存在的差異,解決傳統銀行的法律法規很難解決網上銀行存在的問題。第二,由于參與主體的銀行自身的違法操作行為直接導致或者其他主體的操作行為間接導致的分量風險。第三,網上銀行的無紙化、機構虛擬化在無形當中加大了對其監管的難度,使得傳統的銀行監管無法順利進行。

二、我國網上銀行存在的法律風險

(一)法律監管不力帶來的法律風險

我國在引導和規范網上銀行健康發展的道路上,在監管方面做了很多相關的努力來使其進一步順利的發展。但還是存在一些缺陷:1、監管立法缺位,沒有系統、完善的網上銀行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在我國現有的網上銀行監管的法律法規比較滯后,沒有專門的網上銀行監管立法,而且現有的網上銀行監管法律法規還沒有與相關的法律法規很好的銜接。2、現有的傳統銀行監管模式不適宜網上銀行監管。依托自由開放的互聯網,網上銀行設立無需如何實體的機構,就可以在社會的每一個角落理發生,如果僅限于傳統的銀行監管手段,是遠遠不夠的。3、在網上銀行法律監管的國際合作與參與上很缺乏,隨著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發展,我國網上銀行監管實踐還沒有很好的與國際接軌。

(二)法律制度不健全的風險

我國目前的金融立法框架主要是針對傳統金融的,對于網上銀行缺少有關配套的法律法規,例如網絡金融市場的準入、交易者身份認證、電子合同有效性確認等等,這些都還沒有完整的法律法規來進行規范。的確,在法律層面上,有《電子簽名法》、《合同法》確認了電子合同與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一定程度上位網上銀行提供了法律依據。從規章上來說,有人民銀行的《電子支付指引》、《網上銀行系統信息安全通用規范(實行)》,銀監會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和國家工信部的《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之類的為網上銀行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持。我國還沒有完整的專門的可以調整網上銀行的法律制度,在網上銀行交易中已經出現一些糾紛,比如電子匯兌糾紛、資金被盜糾紛。在司法實踐中,這些責任歸誰?法律依據是什么?

可見,總體上還是給法律工作人員帶來現實難題,也為參與網上銀行業務的人帶來潛在的法律風險。因此,利用互聯網提供的金融服務,都在面臨著很多的權利義務方面的法律風險問題,加大網上銀行運行的費用和對其健康快速發展都有很大的影響。

三、完善我國網上銀行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一)完善網上銀行法律監管體系

網上銀行法律監管工作沒有傳統銀行的監管工作那么完整的體系,我們應該加強它的監管和強化其多方聯動性。1、在加強監管方面,首先應實施持續性監管,監管部門要不定期的對網上銀行業務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通過現場對網上銀行法律風險管理流程和業務支付系統檢查,和非現場網上銀行風險管理狀況的檢測,進行科學的評估網上銀行業務的安全性、合規性。其次,加強監管部門之間,監管部門與司法部門之間、監管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之間的聯動性,妥善管理好涉及跨部門之間的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以監管部門為主,聯合司法、銀行等建立網上銀行法律風險管理制度,及時傳遞風險信息,降低網上銀行法律風險的發生率。2、在強化多方聯動性方面,首先發揮銀行業自律性組織作用。引導成員單位加強自律性意識向立法機構和監管機構反映成員的訴求,發揮在行業間的協調作用。此外,還可以引入第三方的獨立評估機構,利用專業性、獨立性和權威性,開展對網上銀行抗風險能力和網銀法律風險管理效果評估。其次,理應進一步明確人民銀行和銀監會部門間分工,界定政府間各部門參與網上銀行法律風險防范的重點和邊界,縮小監管空白。再次,加大對廣大群眾的網上銀行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宣傳。各大監管部門、司法部門、媒體理應通過多方宣傳渠道,來進行網上銀行法律風險防范知識宣傳,提高全社會的風險防范意識,實現全社會一起來對網上銀行法律風險進行管理。

(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為了更好的防范網上銀行法律風險,除了完善監管制度的完善外,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筆者認為,首先,盡快建立完善有關網上銀行法律風險防范的法律法規。根據網上銀行業務的相關情況,及時研究、制定和修改適用網上銀行法律風險防范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建立健全網上銀行市場準入制度,建立好預防網上銀行法律風險的第一道屏障。與此同時,完善網上銀行運營和市場退出方面的法律法規,在法律上實現對網上銀行風險的防范。其次,規范網上銀行業務合同管理制度。制度好專門的合同管理辦法,加強對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改和管理部門的責任等等。建立好網上銀行格式合同文本數據庫,直接與網點柜面的鏈接,確保網上銀行業務開展使用最新的文本。此外,對于網上銀行業務的銀行與客戶之間權利義務關系規范好,盡可能做到詳細與具體。對于銀行與網絡服務商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要明確規定好,比如因為網絡系統出現故障引起的相關損失該如何處理。對于銀行與網絡開發商之間的權利義務如何規定,等等之類的問題,通過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對網上銀行法律風險進行規避。制定的法律法規在體現公平公正上還必須兼顧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各自利益。

【參考文獻】

[1]梁曉真.經濟法視野下網上銀行法律風險的規則[J].法制與經濟,2009(2).

[2]邢琳.我國網上銀行的發展及法律監管探析[J].華章,2011(2).

[3]向鑫琳.淺談網上銀行的發展現狀和趨勢[J].金融經濟,2011(2).

電子合同的法律依據范文5

10月8日,國內僅存的提供免費金融服務的浦發銀行東方卡開始收費。輿論普遍認為,銀行卡免費時代終結。

在此之前,律師孫在辰與中國銀行北京市永定路支行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簿公堂時,對何謂“年費”、“年費”是如何定性、“老卡”和“新卡”一并收年費是否合理等問題,提出強烈質疑。

之所以選擇這些問題,孫在辰說:“‘年費’是什么?這個問題民眾不清楚,就連銀行自己也說不清楚它的法律依據。”

銀行卡收費引發官司

孫在辰是北京市嘉維律師事務所的律師,2004年8月25日,孫在辰在中國銀行北京市西城支行營業部申請了一張長城電子借記卡,同時辦了一張與該卡配套的存折。2007年末,孫在辰在中國銀行北京市永定路支行存了幾萬現金后查詢賬戶明細時發現,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銀行先后四次從其借記卡賬戶上劃走30元人民幣,孫在辰覺得蹊蹺。在和銀行取得聯系后得知這30元是收取的長城電子借記卡的年費。

事后,孫在辰將中國銀行北京市永定路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返還30元的年費。他認為,其辦卡在先,銀行收費在后,而且這張卡三年內他根本沒有使用過,銀行沒有給他提供任何服務,因而銀行不應收取年費,要求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

自2004年農行率先在全國范圍內對該行金穗借記卡收取10元年費后,各大銀行緊隨其后接連開征。2008年10月8日,浦發銀行開始對異地存取款、轉賬、匯款和及時語音短信通知業務收取手續費,自此終結了國內銀行卡免費午餐。

孫在辰認為,顧客將錢存入銀行并辦理了借記卡和存折,便與銀行之間形成了一種銀行卡用戶為債權人、銀行為債務人的借貸關系,借記卡與存折均為連續性存款記載憑證,是儲蓄合同的附件。銀行在未與他人協商且無任何法律依據支持的情況下,擅自從賬戶上扣錢,是嚴重侵犯他人財產和違反合同的行為。

“儲戶和銀行之間的儲蓄存款是借貸法律關系,在這個法律前提下,銀行向儲戶收取任何費用都是非法的。儲戶把錢存在銀行,銀行用儲戶的存款累積去放貸獲取高額利差,這個過程中,儲戶是債權人,銀行是債務人,債務人不應該向債權人收取費用?!睂O在辰告訴《百姓》。

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德豐告訴記者,目前發生糾紛的主要根源是儲戶沒有知情權。銀行卡收費有年費和帳戶管理費之分。年費,通常情況下儲戶已經在銀行卡章程上簽字認可,但是儲戶簽字時可能并不知曉簽字的目的和后果,銀行一旦扣收年費,勢必導致儲戶不滿。

另一種帳戶管理費對于儲戶而言,由于銀行事先沒有征求儲戶意見而直接扣收服務費,雖然銀行已經公示,但銀行做法仍然欠妥,至少應當區別對待,新老儲戶如何收費應體現差異。畢竟,平等自愿、誠實信用是商業銀行應當遵守的最基本的民事行為原則,孟德豐表示。

法辯“收費依據”

根據《銀行卡業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借記卡。因此,銀行對于借記卡的管理和收費也應遵守該辦法。但是,《銀行卡業務收費管理辦法》中沒有關于銀行可以對借記卡用戶收費的相關表述。因此孫在辰認為,銀行向他收取長城借記卡“年費”沒有法律依據。

孫在辰說,銀行的收費行為涉及公眾利益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定價行為,其價格的制定和產生,必須遵循《價格法》和《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應當由價格主管部門和央行聯合制定,并經過聽證。然而,銀行在收取“年費”以前并沒有對其收費行為及定價申請聽證,而僅僅是以公告的形式進行通知,這種做法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

2007年律師董正偉向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提交訴狀中國工商銀行,要求其撤銷銀行卡年費時,曾為記者算了一筆賬:據央行統計,截至2006年,全國發行銀行借記卡達10億多張,一張銀行卡2006年負擔的費用是年費10元、小額賬戶管理費一年12元,總計超過20元。10億多張借記卡,銀行可年獲利200余億元。”

孫在辰說,公眾存款是商業銀行資產的主要來源,商業銀行吸收社會上的閑散資金提供給工商企業等使用,是商業銀行最基本的信用中介職能的體現。銀行與儲戶之間的借貸法律關系表明,儲戶負擔交付借款的義務,享有要求銀行返還借款及利息的權利。在這種法律關系中,對于儲戶來說,除向銀行交付借款以外,不存在其他的任何義務,更不負有向銀行支付“年費”等各類費用的義務。

早在2004年,中消協投訴與法律事務部主任王前虎,就律師劉大華阻擊“銀行卡年費”一事發表了幾點意見,對新辦卡的消費者,銀行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收取服務費,但要盡到告知義務;對已經持有借記卡的消費者,任何一方無權在對方不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變更合同內容;如果銀行未經與消費者協商,強行劃扣年費,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收費“國際慣例”遭質疑

銀行有關人士此前對媒體表示,10元年費將用于銀行卡的維護費用,其中包括銀行卡制作成本、ATM機的購買費用及使用費等。

對此,不少人并不認同。有人認為,銀行應該先把這筆賬算清楚,雖然銀行購買了ATM機,但是銀行也因此節省了人力。收取銀行卡年費具有強制性特點,消費者只能被動接受而沒有其他選擇,顯然這不合理。

中國銀聯總裁萬建華則表示了不同觀點。他說,對于銀行卡收費,需要討論的是如何合理定價,而不是該不該收的問題?!般y行也是一個經濟實體,它提供服務也是有成本的,銀行應該收費覆蓋它的成本,這應該是一個正常的商業行為。”

銀行方面解釋是,銀行不是提供公共產品的政府組織,對有成本的付出有權收費。因此銀行必須考慮營運成本,提供了服務,就要收服務費,這符合國內法律規定,也是國際慣例。

電子合同的法律依據范文6

(一)行政監督平臺的概念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三條對行政監督平臺進行了定義:行政監督平臺是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在線監督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信息平臺。行政監督平臺與項目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共同構成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交易平臺是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信息平臺,公共服務平臺是滿易平臺之間信息交換、資源共享需要,并為市場主體、行政監督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的信息平臺。這三個平臺既相互區別,又功能互補,其中交易平臺是基礎,公共服務平臺是樞紐,監督平臺是手段。一個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可以僅具備交易平臺的功能,也可以具有交易平臺和監督平臺兩大功能,或在這兩大平臺功能的基礎上,兼具公共服務平臺某一方面的功能。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規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或監察機關可以自行建設行政監督平臺,或通過公共服務平臺的監督通道連接交易平臺的招標投標項目,也可以直接在交易平臺中設置行政監督通道或窗口,通過監督通道或窗口,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行政監督平臺的主要功能

1.基本功能。行政監督平臺是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職責的信息平臺,由行政監督部門結合本單位電子政務建設進行設置。

2.數據交換功能。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對項目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向行政監督平臺對接交換數據信息進行了規定。行政監督平臺應當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數據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過檢測認證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與其對接交換信息。

3.投訴處理功能。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規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的,通過相關行政監督平臺進行投訴。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在依法監督檢查招標投標活動或者處理投訴時,通過其平臺發出的行政監督指令,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的運營機構應當執行,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協助調查處理。

(三)行政監督平臺的主要技術手段應用

1.通過充分信息公開進行監督。規定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注冊登錄和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如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九條規定,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允許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注冊登錄和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為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按各自職責和注冊權限登錄使用交易平臺提供必要條件。

2.通過對信息的集成分析進行監督。規定公共服務平臺,連接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國家規定的公告媒介,交換、整合和招標項目的主要信息。通過對招標投標信息的集成分析,掌握招標投標基本信息,及時發現招標投標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事項,依法做出處理。

3.通過信用信息公開進行監督。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在電子招標投標信息平臺公布行政許可、行政處理和投訴,以及有關信用信息。除此之外,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規定,公共服務平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具備整合分析相關數據信息,動態反映招標投標市場運行狀況、相關市場主體業績和信用情況的功能。這也是招標投標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監督平臺應充分考慮信用信息公開的需求。

4.通過改善行政監督管理載體進行監督。與傳統紙質招標的現場監督、查閱紙質招標文件、評標流程手工記錄等相比,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把行政監督移到網絡平臺上。行政監督部門通過依法設置監督平臺各項功能、公布行政監督的職責權限、連接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進行數據交換,實現對電子招標投標的在線監督管理。

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電子化改革的基本目標及措施

(一)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臺建設要做到“公開、透明”

1.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職責要在監督平臺上公開。依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意見,以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監督部門的職責分工規定,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行政監督平臺公布本部門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職責,以便招投標當事人、人民群眾進行社會監督。電子招標投標辦法提出,行政監督部門、監察機關結合電子政務建設,提升電子招標投標監督能力,依法設置并公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政監督的依據、職責權限、監督環節、程序和時限、信息交換要求和聯系方式等相關內容。

2.招標投標行政監督事項及法律依據要在監督平臺上公開。按照招標投標法及配套法律法規的規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事項主要有:招標范圍核準、自行招標備案、邀請招標的批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進行招標的批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的監督、評標報告備案、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備案、投訴處理、行政處罰等,這些事項要在行政監督平臺公開。公開監督事項時,要標注其法律依據。

(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的電子化改革要“為民、便民”

1.行政監督平臺要正確處理好依法行政和做好服務的關系。行政監督部門既要保證行政監督的權威性,又要為招投標當事人提供滿意的服務。一方面,行政監督部門通過行政監督平臺實施的監督行為,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各司其職,依法實施。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在行政監督平臺功能設置上,違反法律法規設立審批、核準、登記等涉及招投標的行政許可事項。所有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的行政監督,應當在法定職責范圍內依法進行。任何政府部門、機構和個人都不能超越法定權限,直接參與或干預具體招標投標活動。另一方面,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通過在行政監督平臺設置公告欄、辦事指南、咨詢窗口等多種形式,將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事項事先予以告知,讓招投標當事人提前獲知法律法規規定和監督要求,為依法開展招標投標活動打好良好的基礎。

2.行政監督平臺各項監督方式要體現人性化、易操作性等特點。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和交易平臺技術規范施行后,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建設有了法律保障,行政監督平臺作為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按照“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做好推廣應用工作。一方面,要按照辦法和技術規范的法律和技術要求,抓好監督措施的落實。另一方面,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從“為民、便民”角度出發,對各項行政監督事項予以優化、整合,進行統一辦理和集中管理;對網上辦事大廳進行虛擬場景設置,采用引導式服務模式,既能滿足行政監督需要,又能讓招投標當事人樂于接受;此外,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通過提出管理要求,降低網上交易的相關費用,促使招投標當事人主動實施網上招投標活動,使行政監督平臺最大限度地發揮監督管理作用。

(三)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的電子化運行要做到“規范、高效”

1.招標投標活動的程序監督要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程序監督,主要是對招標投標活動是否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實施的監督,落實到行政監督平臺監督環節的設置上,要滿足法律法規的要求。程序監督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事前監督主要是對招標文件發出之前的監督;事中監督,是招標文件發出到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之間的監督;事后監督是從簽訂合同之后包括履約情況、合同備案等的監督。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通過平臺功能設置,均衡事前、事中、事后監督控制,通過實時監控,強化對招投標全過程的監督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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