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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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

房屋合同范文1

受贈人:

贈與人將其房屋贈與受贈人,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一條贈與房屋狀況

房屋坐落

房屋規格

房屋面積

備注:該房屋已于年月日出租給×××(姓名)使用。

第二條受贈人的義務

受贈人取得贈與房屋所有權,不得解除與×××的租賃合同,除非×××主動提出終止租賃合同。

第三條贈與房屋的交付

贈與人與受贈人于年月日共同到房地產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第四條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贈與房屋尚未交付時,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可以變更或終止合同。但可以適當賠償受贈人因相信贈與人贈與行為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五條贈與的撤消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消贈與:

(1)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

(2)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第六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切與本合同有關的糾紛,首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仲裁庭申請仲裁。

第七條合同的補充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贈與人:受贈人:

房屋合同范文2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身份證:                      身份證:

住址:五一北路130號          住址:

甲乙雙方本著誠信、自愿、公平和互利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自愿共同遵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出售合同法》,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制定以下合同,乙方對甲方出售的房屋作了詳細的了解,乙方已實地看房,對房屋的基本信息無異議,并愿意協議價格購買。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位于鄱陽縣城北葵花嶺老村后,東與鄰居王歡保,西與鄰居鐘木紅,有償轉讓于乙方,房屋面積約360平方米,共三層,土地面積約380平方米。

第二條:雙方協議商定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款共計人民幣          (     元),乙方于2019年5月8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     元)定金,剩余款項乙方二次支付給甲方。

1、于2019年5月30日之前付       (    元)。

2、于2019年7月1日之前付          (    元)

甲方收到乙方購房款項后,應當出具收據給乙方。

第三條:甲方在收到全部購房款后,將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并保證交付的房屋的主體結構完好無損,不得故意毀壞,否則應當負責恢復原狀并賠償乙方損失,甲方將房屋交付乙方后,該房屋的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均屬于乙方,今后該房屋如拆遷出售,甲方無條件配合乙方辦理相關手續,因拆遷或出售所得全部收益均歸乙方所有。

第四條:甲方如實稱述房屋權屬狀況,該房屋無土地糾紛,無地界糾紛,無抵押債務糾紛,甲方保證出售房屋前的所有工程款,材料款與建房相關費用已全部付清。

第五條:甲方在協議簽訂后,或者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單方要求增加房屋出售價或一房多賣的情形妨礙乙方權利的行使,甲方同意按照乙方所交房款的雙倍價格賠償乙方的損失,甲方不得提出異議。

第六條:房屋交付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于全款到帳三天內騰空該房屋并付給乙方占有使用,以移交該房屋鑰匙作為房屋轉移占有的標志。

2、交付日前,房屋所產生的水、電等各項費用由甲方承擔,應在房屋交付前結清以上費用,交付日后所產生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甲乙雙方都須共同遵守合同合約,如其中任何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或放棄購買,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人民幣拾萬元整,若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扣除拾萬元整后再將余款退回乙方,若甲方違約需退回乙方全部購房款再賠償乙方拾萬元整,如還有其他異議,雙方協商解決,解決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八條:雙方都已認真閱讀以上內容,并對以上內容認可,簽字生效,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手機號:136        手機號:

 

房屋合同范文3

甲方: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

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

乙方: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

甲方現有舊樓一棟(共五間),位于 ,為了自建房的順利施工,將房屋拆除工程承包給乙方施工,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條款,以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1:房屋五間拆房費用(含人工費、組織協調費、工具費、工人就餐費等一切費用)一次性包定,作價兩萬元整(20000元整)。

2、甲方要求乙方雇用有經驗的工人進行拆除,在拆除過程中注意安全要求,并做好安全保護設施,對于拆除過程中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甲方概不承擔責任,由乙方自負。

3、乙方按照自己施工的所需,自行安排將材料堆放到不影響施工的區域,萬一發生二次搬運,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4、乙方負責為拆除甲方房屋五間,并將其磚渣等全部拆除物清理出場并運送出去(廢料安置地由乙方自行解決),直至平整出房屋基地。

5、乙方拆除工作必須達到甲方的驗收標準,并在甲方規定的日期內把全部拆除物轉移并清理干凈,否則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拒付費用或扣除費用。

房屋合同范文4

一、甲方將位于XX市XX街道XX小區X號樓XXXX號的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計X個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XX元,按月/季度/年結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X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取暖費、燃氣費、電話費、物業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裝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擔裝修改造費用。租賃結束時,乙方須將房屋設施恢復原狀。

五、租賃期滿后,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XX個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X天內答復。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的權利。

六、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XX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后簽訂終止合同書。若一方強行中止合同,須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 元。

七、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由當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連一式X份,甲、乙雙方各執X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房屋合同范文5

2008年1月1日,《關于規范預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驗的通知》將在北京市正式施行。按照這個《通知》,預售商品住宅在辦理交接手續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組織預購人對所購預售商品住宅進行查驗,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文件等作為預購人查驗預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條件。日前,法律界和工程監理界的一些專業人士對于這一《通知》如何實施,談了自己的看法。

先驗后收填補法律空白

“近年來,北京市發生了一系列的‘收房門’事件,究其原因,還是房屋交接的程序缺乏足夠的法律規定,《通知》的施行,將使‘收房門’事件的發生得到較好的控制?!北本┦薪ㄕ\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告訴記者,隨著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房地產交易活動日漸頻繁,而相對于市場的發展而言,法律法規的制定還略顯滯后。

現行的法規體系中,僅《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35號令)第五十條對預售商品房交付條件與交付手續要求做了基本規定,但是對于預售商品住宅交付程序,具體說就是查驗房屋和辦理手續的先后順序和相互關系,以及費用繳納等方面沒有特別詳細的規定。此外,現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范文本)對交接手續中相關稅費的繳納方式也有約定,《合同》第十五條約定了三種方式,即:開發商出賣人不得將買受人交納稅費作為交接該商品房的條件,買受人同意委托開發商代交專項維修資金、契稅、物業服務費用和供暖費等稅費,并在接收該商品房的同時將上述稅費交給開發商,買受人自行向相關單位繳納專項維修資金、契稅、物業服務費用和供暖費等稅費,并在接收該商品房的同時向出賣人出示繳納稅費的憑據。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開發商通常都要求消費者選擇第一種方式。先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文件,再進行房屋查驗,已經成為行業的通行作法,這種程序極易導致業主與開發企業在預售商品住宅交付時發生糾紛。

其實,在辦理交接程序前查驗房屋既是合同的約定,也是開發商應該提供的服務,開發商不應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文件等作為預購人查驗預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條件?!锻ㄖ返氖┬校梢哉f填補了法律體系中的一項空白,將進一步規范本市預售商品住宅交付程序,保障預售商品住宅順利交付,較好地預防此類糾紛的發生。

授權查驗應明確授權范圍

《通知》規定,預售商品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后,辦理交接手續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組織預購人對所購預售商品住宅進行查驗。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查驗7日前,書面通知預購人辦理查驗手續的時間、地點及預購人應當攜帶的證件、文件。預購人因故不能親自到場查驗的,可出具書面授權文件,授權他人或者其他組織辦理。

律師告訴記者,按照相關法律,這里所說的房屋竣工驗收,是指工程項目按設計要求全部完成,并已符合竣工驗收標準,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有關人員進行工程竣工驗收??⒐を炇蘸?,需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方可視為達到交付條件。當然,竣工驗收備案表僅僅為商品房應達到的交付條件之一。按照現行《合同》相關條款,商品房達到相關交付條件后,開發商應當在交付日的7日前,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接手續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證件。房屋查驗應在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前進行。當預購人無法親自到場時,可書面授權他人或其他組織辦理,但是授權范圍必須明確,預購人須對被授權人的查驗結果予以認可。

對于預購人在7日內未能親自或者授權他人查驗房屋的問題,律師認為,這不能簡單地認為預購人對相關結果予以默認,而是應該在雙方合同中進行約定,按照合同辦理。

查驗內容看合同

對于房屋查驗應該查哪些內容,律師認為,應該依據合同約定來進行查驗。按照現行《合同》條款,主要包括采暖系統,保溫材料,外墻,內墻,頂棚,室內地面,門窗的外窗結構尺寸、開啟方式、門窗型材,廚房的地面、墻面、頂棚、廚具,衛生間的地面、墻面、頂棚,陽臺,電梯等內容。

對于查驗所發現的問題,應按照合同約定解決。按照現行《合同》,主要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由出賣人在約定期限內將已修復的該商品房交付,由此產生的逾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二是由出賣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工程質量的規范和標準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約定期限內負責修復,并承擔修復費用,給買受人造成的損失由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當然,雙方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其他的解決方式。雙方有退房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退房約定的,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買受人應當配合保修。

消費者不應因為查驗發現問題而濫用拒收權。按照現行《合同》條款,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證明文件不齊全,或未滿足《合同》約定其他條件的,買受人有權拒絕接收,由此產生的逾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此外,當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經檢測不合格的,或者商品房室內空氣質量經檢測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買受人方有權退房。

業主原因導致延期的不適用此規定

房屋合同范文6

協議約定:(1)旅游公司購買房地產公司竹園小區6個單元的物業,共54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價4000元人民幣。(2)房地產公司按旅游公司的要求,改變原設計圖紙,對上述6個單元物業的結構作特殊設計、施工及裝飾。經審計事務所審核,旅游公司須對此變更設計項目另外支付房地產公司改裝費20萬元人民幣。(3)房地產公司于1999年12月1日之前交付房屋。(4)合同簽字時,旅游公司向房地產公司支付定金20萬元,本合同簽訂后9個月內,應支付50%的房款和全部的改裝費,余款在房屋交付前支付完畢。(5)合同還約定了房屋面積的結算方法,不可抗力的事由、后果等。合同簽訂后,旅游公司如約向房地產公司支付合同定金20萬元房地產公司遂按合同規定對旅游公司所預訂的房屋進行了特殊設計、施工和裝飾。

但隨后,旅游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向房地產公司支付房款和改裝費。房地產公司多次向其催要,旅游公司聲稱已放棄購房打算,并要求房地產公司返還已支付的房款。雙方遂發生糾紛,房地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旅游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旅游公司則辯稱,雙方的預售合同未經市房地產主管部門登記,因而無效,并要求房地產公司返還房款.

[法律問題]

(1)房屋預售合同的生效要件。(2)預售合同登記的性質及效力。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

[法理和法律分析]

1.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生效要件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根據合同的約定支付房款,并在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經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房屋買賣形式。商品房預售方式首創于香港。由于房屋尚在施工中便被“拆零砸碎”,分期分批地預售給/“大投資者,如“落英片片墜落”,故商品房預售又被稱為“賣樓花”。

商品房預售合同作為買賣合同的一種方式,首先應當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即:(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范。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合同只要具備以上實質要件就發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合同還需具備某些形式要件才發生效力。這些形式要件或由法律作出明確規定,或由當事人雙方達成一致進行約定。如(擔保法)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須經登記生效,或者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生效的附加條件。

下面我們分析一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對于預售合同登記的下述規定;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梢?,法律并未規定,商品房預售登記是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且本案雙方當事人也沒有事先約定以登記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因此,本案房地產公司與旅游公司之間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是有效合同。2.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的性質及效力在此我們首先分析一下現房買賣登記的性質及效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屋買賣必須辦理登記,不經登記者不發生產權移轉的效力。一般民法原理認為,房屋買賣登記是取得所有權的必要條件,登記是不動產權屬發生變化的依據和憑證。通過登記制度,人們還可以憑借它了解物權變動的事實,在很大程度上起著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的作用。

由此可見,在房屋買賣中產權登記是房屋所有權移轉的形式要件,非經登記者不發生產權移轉的效力。與之相比,在房屋預售中承購人能通過合同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嗎?基于所有權的特性和對各方面利益的權衡,我們認為,承購人依據合同登記取得的權利不是房屋所有權。因為:(1)在房屋預售合同生效之時,房屋尚未存在,而所有權是一種既存的現實權利,標的物尚不存在,則在權利觀念上難以說明如何成就一種排他性的所有權。(2)建筑期間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對于風險承擔也有重要影響。在買賣合同中,風險由所有權人承擔,如此時房屋歸承購人所有,則其要承擔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這無疑是加重了本已處于弱勢的廣大消費者的負擔。(3)在建房屋所有權如歸承購人所有會影響建筑商的利益。因為建筑商與開發商訂有建筑承包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如開發商不能支付酬金和費用,建筑商可以依法對承建房屋行使留置權。但如果在建房屋所有權歸承購人所有,建筑商則不能對房屋行使留置權,因留置權只能針對開發商的財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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