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觀調控的原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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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調控的原則

宏觀調控的原則范文1

關鍵字:信賴保護;宏觀調控權;制度

1 信賴保護的含義和宏觀調控中信賴保護的意義

(一)信賴保護的含義

信賴保護是社會秩序得以建立基石,也是社會穩定得以維系的紐帶。在這個紛繁復雜的社會之中,無論是平等主體之間、抑或是不平等主體之間都存在著一定的信賴,因此,在法律上,信賴(利益)保護的適用空間十分廣闊,它不僅僅是構建私法體系的重要理論支撐,也是構筑公法體系不可或缺的一大原則。

1.私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利益)保護問題最初是作為私法問題被提出的,它主要根源于對交易安全保護的必要性。民法層面上,通過保證信賴目的的實現從而保護交易安全并提高交易效率。時至今日,信賴利益保護的私法研究已臻完善,并被各國立法或司法所確認。私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是統攝對信賴進行保護的所有法律制度的一個原則,它的基本內涵可以表述為:如果行為人在交易中對他人的身份、資格、行為、證書等種種形式的表象(信賴基礎)表現出信賴,并依據這一信賴進行了相應的投資(信賴處分)并造成其法律地位的改變(損害),法律就應當對這種信賴進行保護,以保護交易安全。

2.公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

公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與私法上的不同,它的基本內涵可以簡要概述為: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不得隨意更改,因為特殊原因必須更改的,要給予對行政行為合理信賴而安排生活或者處置其財產的行政相對人一定的行政補償。該原則最初起源于二戰后的德國,主要是為了解決行政行為能否自由撤銷的問題.行為機關作為擁有強大公權力的強勢主體,其行為的隨意撤銷會給公民的權利帶來巨大的影響,如果任由其自由撤銷,對公民權利的威脅不言而喻。由此,在權利覺醒與權力限制的大背景下,信賴保護原則慢慢的被更多的國家納入立法,成為一項行政法原則。

2 基于信賴保護的宏觀調控權控制的方法

對宏觀調控權進行控制,需賦予受控主體信賴保護權,構建信賴利益保護追責機制??梢蕴綄ぐ凑諘r間順序從三個方面對信賴利益進行保護,即事前控制、事中保護、事后救濟。

㈠事前控制

事前指向的時間段為政府意圖改變原先業已的宏觀調控政策或信息之前。通過多重方式預防宏觀調控權的相機抉擇性,加強宏觀調控的可置信性。

1.保障宏觀調控的真實性。

政府對其的宏觀調控政策或措施必須依照規定的程序謹慎地作出,并保證其真實性、確定性、執行性??梢酝ㄟ^建立專家討論組等方式,在作出調控行動之前充分論證調控措施的科學性、有效性、可執行性,以此來加強宏觀調控措施的真實確定性,降低其變動概率。在論證后對于不按實際情況、不能實際解決經濟問題、缺乏真實性可執行性的調控措施,應當果斷棄之,轉而研究真正有效的調控措施進行調控。

2、合理期間保護

宏觀調控政策或措施時而面臨靈活多變的相機抉擇境地,從而使受控主體基于對原有調控政策的信賴無所適從,因此在一個調控政策出臺時,應當有合理期間對基于此信賴的受控主體進行保護。即調控主體應當在調控政策措施中明示或默示出一定合理的政策實行期間,于此期間內,政府不得變動相關宏觀調控政策,此期間內的受控主體信賴利益得到絕對的保護。

㈡事中保護

事中指向的時間段為調控主體變更調控政策措施之后對受控主體的延續保護。貨幣政策及財政政策等宏觀調控手段具有顯著的相機抉擇性,調控政策朝令夕改為經濟調控必須,因此在調控政策、措施更改之后,應當對受控主體進行先前調控政策的延續性保護,可采過渡期保護理念。

在宏觀政策變動之后,鑒于經濟法上的特殊性,受控主體往往不能立刻改變其依先前的調控政策所做出的經濟行為,而是需要一段時間調整自己的經濟計劃,改變原先已作出的經濟行為。因此,在調控政策發生變更的情況下,為了切實保護調控受體的信賴利益,較為可行的辦法,應當是設置一定的過度措施――即在變更后的法律法規中,承認舊法中的某些條款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繼續適用;或僅對舊法中的某些條款予以微小調整,于一定期間屆滿后,再轉而采用新法的相關規定[1]。

㈢事后救濟

在宏觀調控權的頻繁變動無法得到預防,同時宏觀調控行為變動后也無法保障受控主體的信賴利益權,致使受控主體因此遭受損失時,應當考慮對其進行事后救濟。所謂事后,指向時間段為調控措施變更后,無法進行事中保護致使受控主體仍舊受到損害時,即窮盡事前控制與事中保護后受控主體仍舊遭受利益損失,應當對其進行事后的救濟。

1.存續保護

存續保護又稱為完全的信賴保護,是指適用信賴保護原則,穩定人民所信任的法的狀態,維持原來的信賴基礎[2]。即在某些特定的情景下,對于某些受控主體基于舊宏觀調控政策或措施所獲得的利益在實踐中允許其繼續存在或者說其繼續存在不影響他人和社會的利益時,應當允許此受控主體繼續保持原有的法律狀態。

2.財產保護

財產保護是指在調控主體變更調控政策或措施后,受控主體遭受損失,而存續保護對此無法進行適用時,則應當對其進行財產上的信賴利益補償。通過財產保護,能夠增加宏觀調控政策失信的經濟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增強政策穩定性,提高政策執行效率。而對于補償的標準以及程序,應當進行一定探討和設定。

3 結語

宏觀調控作為國民經濟平穩運行的政府干預手段,調控目的能否達到取決于受控主體對調控信息的信任程度,當宏觀調控相機抉擇、朝令夕改,受控主體在進行權衡利弊時,變動頻繁的條款政策無法得到受控主體的信任,其當然地選擇不遵從宏觀調控信號,致使宏觀調控目的無法實現,社會經濟效率大大降低。由此,對宏觀調控權的控制須予以重視。通過建立一條信賴保護的法律制度新路徑可以看到,其在充分發揮宏觀調控靈活性的同時對宏觀調控權予以一定控制,提供了因此信賴而受損的保障救濟機制,是全方位控制宏觀調控權、實現社會公平并促進調控目的實現的新型宏觀調控法制構建進路,以期為國家宏觀調控提供制度借鑒。國家法制化進程非一蹴而就,需要一點一滴的改進,而對宏觀調控權的控制和完善,從信賴保護構建開始。

參考文獻

[1]稅收調控中信賴保護的方法.朱一飛.

[2]論行政法上信賴保護的實現.唐匯西.

宏觀調控的原則范文2

關鍵詞:宏觀調控;理論前提;方法分析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9-000-01

宏觀調控是為了適應市場經濟改革而出現的一種國家經濟行為,宏觀調控法也是隨著宏觀調控這種行為而應運而生的。宏觀調控法是經濟法中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是經濟法中不可或缺的一種部門法律。宏觀調控法制約著宏觀調控的行為,宏觀調控的行為是受宏觀調控法制約和規范的。宏觀調控法是國家實行宏觀調控行為的一種重要的規范,為國家的經濟改革和經濟調控做出了重要的貢獻,和國家的經濟發展史息息相關,密不可分的?,F代國家經濟方面的一個重要職能就是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法受市場因素、政府因素以及其他一些因素的影響,有著其自身的理論前提和實施方法,文章就這兩方面來研究,具有極其重要的積極作用。

一、宏觀調控法的理論前提

(一)市場方面。市場是社會資源的主要配置者。各種資源按照市場價格信號反映的供求比例流向最有利的部門和地區;企業是資源配置的利益主體通過市場競爭實現各項資源要素的最佳組合。其次市場是國家對社會經濟實行間接管理的中介、手段和直接作用對象。除此之外,市場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具有直接導向作用。但是市場也存在著其自身的局限性,市場具有盲目性、滯后性和自發性,需要國家運用宏觀調控來彌補市場的不足,這就為宏觀調控法提供了一定的市場理論前提。市場的自發性會導致市場的效率低下以及市場資源的嚴重浪費,市場的盲目性和之后性,導致市場經濟的信息不暢通,造成市場經濟的不平衡。因而需要國家的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法就是建立在市場在某些時候失靈的基礎之上的,反過來講,市場失靈就是宏觀調控法的一個方面的理論前提。國家運用各種宏觀調控手段,直接調節市場商品供求總量及其結構的平衡關系,通過市場發出信號,間接引導和調節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向,從而實現對社會經濟活動全面、有效的控制。。

(二)政府方面。國家實施宏觀調控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彌補市場局限性的不足,來調整因市場調節不力而造成的資源浪費、效率低下等現象,但是國家實施宏觀調控并不是面面俱到,也不能夠完全做到萬無一失。近幾年來,會出現這樣的一種情況,政府所制定出的宏觀調控政策,有時候卻起不到緩解市場調節弊端的情況,反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加劇市場調節的局限性,起到一定的反作用。這就是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在有些時候,并不一定就可以完全避免市場調節的局限性,完全彌補市場調節的弊端情況。這種現象說明國家實行宏觀調控政策并不一定在任何情況下都奏效,國家的干預政策并不一定在任何情況下都是有效果的。所以,很有必要把宏觀調控納入到法律的范圍之內,讓國家的宏觀調控行為走上法律的正確軌道,同時發揮更大的積極地作用。制定出宏觀調控法,使得政府的宏觀調控行為變得有法可依,避免了許多的偏差和錯誤。這是宏觀調控法的有一個重要的理論前提,它與政府實行的宏觀調控行為是緊密聯系,密不可分的。同時,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宏觀調控法作為一種法律,它是依托于一定的社會真實情況的,并不是憑空捏造的,是客觀存在的一部經濟法之一。

二、宏觀調控法實施的方法

(一)宏觀調控實施的最主要的主體就是政府。政府在實施宏觀調控法的這一過程當中不僅要履行政府的經濟職能,同時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做到義務和權利的結合與統一。政府的這種行為就是法律上所要求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宏觀調控法是基于各種理論前提上存在的一部經濟法之一,政府在履行宏觀調控法的過程當中不僅要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也要承擔在宏觀調控過程中所出現的一些情況的責任,在市場調節的基礎上,遵循宏觀調控法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切不可盲目地、過度地實施宏觀調控。這樣,國家才能夠在法律的基礎之上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

(二)宏觀調控法實施的另一種方法就是注重公平的原則。政府在實施宏觀調控法的過程當中不能夠損害宏觀調控主體的切身利益,要注重公平,從法律的角度出發,來保護宏觀調控被控主體的直接利益和合法權利。同時這也是經濟法的要求。這樣才能夠促進宏觀調控法的順利進行。才能夠實現宏觀調控的主體和宏觀調控的被控主體之間的協調與平衡,來進一步促進現代國家經濟的發展。

三、結語

文章從兩個方面來研究宏觀調控法的理論前提和方法分析,分別探究了宏觀調控法的市場因素、政府因素以及法律因素,還有從權利與義務等方面探究宏觀調控法實施的方法,具有極其深刻的現實意義和實踐意義。宏觀調控作為現代國家市場經濟的一種重要的職能,引起了各個國家的重視和研究。如何更好更有效地實行宏觀調控是現代國家最為關注的問題,同時也是現代國家市場經濟改革中的一項重要的舉措。宏觀調控在近幾年來已經成為現代國家市場經濟中研究的一項重要的課題,所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國家實施宏觀調控需要法律來逐步規范,這就產生了宏觀調控法。宏觀調控法在理論方面有一定的理論前提,為國家經濟的宏觀調控服務,同時,宏觀調控法也是現代國家在法律方面探討的重要的課題。時代在不斷地發生變化,市場經濟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宏觀調控法也要隨著時代的發展而發展,從而來更好地為現代國家的市場經濟來服務。

參考文獻:

[1]張建偉.變法模式與政治穩定性――中國經驗及其法律經濟學含義[A]\\馮玉軍,主編.中國法經濟學應用研究[C],法律出版社,2006,14(重慶大學法學院?靳文輝).

[2]楊紫煊,等.關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宏觀調控法的議案[A]\\楊紫煊,主編.經濟法研究(第二卷)[C],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1-2.

[3]桑本謙.無政府狀態下的合作與秩序[A]\\馮玉軍,主編.中國法經濟學應用研究[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70.

[4]馮玉軍.北京市禁放法法規的社會―經濟分析[A]\\馮玉軍,主編.中國法經濟學應用研究[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559,560.

宏觀調控的原則范文3

論文關鍵詞:宏觀調控積極的財政政策寬松的貨幣政策宏觀調控綜合協調制度

一、建立宏觀調控綜合協調制度的必要性

宏觀調控是一項復雜的工程,國家需要衡量各方面的利益與關系,制定經濟發展的決策。在宏觀調控法的概念中,我們知道其具體目標是經濟增長、幣值穩定、充分就業與國際收支平衡。在經濟運行中,這四個目標是相互關聯并且存在著矛盾。宏觀調控各項目標之間存在相互沖突的關系,與這些目標相對應的是,各項宏觀調控政策手段由于是不同的部門制定與實施,也常常會出現作用方向不匹配,作用力度不一致的情況,甚至出現“一腳踩油門,一腳踩剎車”的自我較勁現象。如何發揮宏觀調控各手段的組合效應,需要政府把握好當前國民經濟運行的具體形勢,確定一個主要的宏觀調控目標,在這個目標指引下,各項政策相互協調,相互配合,才有可能實現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各項政策之間需要配合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1)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之間需要配合。這兩項政策是宏觀調控中的兩大工具,二者之間的配合基于這兩項政策調節的不同點:就作用時效來說,財政政策起效的時間相對較短,對經濟存在著直接的拉動效應,而貨幣政策的作用較為緩慢;就作用杠桿來說,財政政策主要是通過稅收的增減,國債的發行等手段來影響社會總需求,而貨幣政策主要是通過影響流通中的貨幣量來影響社會總需求;就調節側重點來說,財政政策對資源配置與結構優化能起到更為明顯的效果,貨幣政策更側重調節社會需求總量。在當前經濟危機的背景下,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目標是擺脫經濟危機所帶來的陰影,刺激經濟的繁榮與復蘇。面對國際經濟環境對我國造成的不利影響,我國政府采取積極應對的態度。日前國務院已經出臺了一系列靈活審慎的宏觀經濟政策,主要是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在稅收政策方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作出了一系列的稅收調整,如2008年11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宣布適當調高部分勞動密集型和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產品的出口退稅率,通過這項舉措應對我國貿易出口下滑的境況。這些政策分別在經濟總量與結構調整方面起著相互配合的作用。(2)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需要為產業政策的實現提供支持。產業政策一詞,源于日本。在下河邊淳、菅家茂編纂的《現代日本經濟事典》認為,“產業政策是指國家或政府為了實現某種經濟與社會目的,以全產業為調整對象,通過對全產業的保護、扶植、調整與完善,積極或消極參與某個產業或企業的生產、經營、交易活動,以及直接干預或間接干預商品、服務、金融等的市場形成和市場機制的政策的總稱?!?國家財政的投資規模和和投資結構、財政補貼與中央銀行所制定的信貸利率與規模及商業貸款的政策都會對產業政策產生影響。日前全國發展改革會議指出,“著力推進經濟結構改革戰略性調整和企業轉型升級。大力支持重點產業發展,保護和發展好支柱產業、骨干產業、重要產品和重要生產能力。”針對這一產業政策,財政部應加大對支柱產業的投資規模,在稅收政策上應給與這些產業優惠;中央銀行應放寬對屬于支柱產業中企業的信貸約束。

二、建立宏觀調控綜合協調制度具體措施

筆者認為,要避免宏觀調控政策之間的矛盾對經濟目標的實現造成反作用的沖擊,使宏觀調控達到綜合協調,除了應以遵守宏觀調控法原則為基礎,具體來說應該建立宏觀調控綜合協調機制,這在當前經濟危機的背景下尤為重要,上面已經述及宏觀調控的手段主要有財政政策、產業政策、貨幣政策,相應的我國宏觀經濟管理部門主要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組成。宏觀經濟調控的決策、規劃、實施、協調等工作,也是由這幾個經濟職能機構共同來完成的,因而有必要在組織機構上建立起綜合協調的機制,才能更有效地進行宏觀經濟調控,以控制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其一,在制定決策時,各個部門之間應該進行溝通,向其他部門論證自己部門實施此項決策的可行性、目的及具體的實施步驟,并且說明這項政策對其他部門所產生的影響及需要其他部門的配合,如產業政策的制定部門必須與財政、貨幣的宏觀調控部門進行協商,以取得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支持。對于將要確定的政策,由相關專家及部門進行評估,明確利弊,在國務院批準此項政策后,針對此項決策將要產生的消極影響,建立一套預警方案,由此確立宏觀調控政策的制定及頒布流程,確保此項措施不對其他部門的決策造成破壞性作用,以致影響宏觀調控整體目標的實現;其二,不同的宏觀調控部門擁有巨大的宏觀調控權,其使用的經濟變量如利率、稅率非常敏感,這些變量對價格、成本及利潤的變動起著決定性作用,對經濟、市場主體和普通的民眾造成了巨大的影響,因此以國家立法機關及審判機關為核心,針對宏觀調控部門之間的權力應該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并且各部門之間達到相互監督與制約。

三、結語:

宏觀調控綜合協調制度是為了客服單一宏觀調控手段其自身的局限性而建立的,其職責是為不同宏觀調控部門之間制定經濟政策提供使之協調的程序和措施,避免宏觀調控各部門之間各自為政,影響宏觀調控總體目標的實現;通過對宏觀調控各部門之間權力的制約與監督,防止出現宏觀調控權力的濫用,使其最大限度的達到宏觀調控的目標。

參考書目:

【1】張守文主編:《經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2】丘本著:《宏觀調控》,中國工商出版社,2003年版

【3】邢會強著:《宏觀調控權運行的法律問題》,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宏觀調控的原則范文4

現代市場經濟需要國家的宏觀調控。政府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國民經濟,不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而其中的經濟和行政手段,隨著越來越多的趨同于經濟規律作用的模式,這樣,法制作為剛性準繩的重要作用,就隨之凸現出來,因此,如何加強宏觀調控過程中的法制建設,通過法制建設和制度創新,促進宏觀調控突破體制性、政策,使市場經濟能夠在復雜多變的環境中保持快速健康發展,是今后面臨的一項新課題。

一、法制對經濟宏觀調控的作用和意義

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打破以往的政府為經濟活動中心、以計劃命令為主要手段的經濟模式,將市場作為經濟活動的中心,將經濟規律作為市場運營的基本準則。政府對經濟的管理,應當由直接的管理,轉變為制定經濟發展戰略計劃、確立市場運行規則、向市場主體提供引導和服務、促進市場健康發育,積極維護市場秩序等宏觀的、間接的管理方式,這樣,經濟的宏觀調控與法制建設就成為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也就是說,法制是經濟的產物;但同樣的,我們也不可以忽視法制建設帶來的巨大的反作用,法制建設對經濟宏觀調控的作用具體表現為:引導作用、促進作用、保障作用和制約作用。

(一)法制建設對政府宏觀調控的引導作用。政府的宏觀調控與其相對應的市場經濟模式一樣,有其自身的隨機性和復雜性,如何使其能夠在經濟運行過程中適時、合理并行之有效,是充分發揮法制的引導作用的重要意義所在。目前,我國法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的指引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使宏觀調控經濟過程中的各種行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過政府立法程序,將實踐中調控經濟所需的具體手段,上升為法律、政策和規范,為調控主體設定行為模式和權義界限,將其調控行為納入法制軌道。第二、調控主體通過法的規范,引導市場經濟主體在遵循市場經濟體制自身要求的同時,也遵循一套統一而普遍適用的規則,避免或抑制各經濟主體隨意發展、大量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某些經濟領域發展失控或呈現危機,使市場經濟得以健康發展。

(二)法制建設對宏觀經濟的促進作用。法制建設對宏觀調控經濟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通過法律的規范,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條件,反映市場經濟規律,從而合理的確認政府職能以及隨著經濟發展的情況,政府職能相應的調整和轉變,以促使它更好地為市場經濟服務,正確理順并處理好政治關系、社會管理關系和經濟關系等,既調動了調控主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也使市場經濟進一步按照法律所確認的原則,深入發展,穩定發展,為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掃除障礙和創造條件。

(三)法制建設對宏觀經濟的保障作用。法律以其特有的屬性——國家強制性和規范性,在保障宏觀調控經濟順利發展的過程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這種保障具體表現在,通過法律的強制性和規范性,確認和維護宏觀調控主體的權利模式和行為模式,引導調控主體的活動,預防、打擊、制裁經濟活動中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保障并創造良好的政治環境和經濟秩序,平等地對待和處理好各種經濟糾紛,保障各方主體的合法利益和權利得到實現。建立和維護必要的法律秩序、法律環境,為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等各個領域和環節提供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行為標準和規范,為制裁和處理市場經濟運行中產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準則,從而為市場經濟運行提供秩序保障和環境保障。

(四)法制建設對宏觀經濟的制約作用。通過法律的規范,在引導、促進和保障市場經濟的同時,也制約宏觀調控過程中的強制性、盲目性和任意性等消極因素和市場經濟的自發性、波動性等傾向,這種制約作用是法律本身的功能,也是改革開放、特別是宏觀調控經濟對法律的需求。

二、宏觀調控與法制建設相結合,是我市建立與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由之路

我市經濟的持續、穩定、協調增長,有賴于科學合理且完備的法律制度體系加以保障.因為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宏觀調控本身不是靈丹妙藥,不能一勞永逸的解決市場經濟過程中存在的所有問題,而法制的本身可以合理的補充宏觀調控經濟上的不足,為宏觀調控提供正確的引導和有效的保障,因此,宏觀調控與法的功能緊密結合,是更好的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明顯提升經濟效益的有效手段。

(一)法制建設與宏觀調控相結合的現實性。第一,法制建設對市場經濟的特殊功能只有在宏觀調控中才能充分、有效地發揮。因為宏觀調控是指政府對經濟的間接管理,是指政府對市場經濟的服務、引導和必要的干預,而法律則是實現間接管理、必要干預的最佳手段。第二,法具有普遍性、規范性、客觀性和強制性的屬性,它能有效地滿足宏觀調控的需要。因為宏觀調控的對象是總需求與總供給,是市場與市場之間的關系,是產業結構與公平分配的關系。而這些關系只有通過法才能調整、適應,引導和保障。

(二)宏觀調控與法制結合的重要意義。傳統的單純依靠行政命令,把法律手段僅僅作為宏觀調控手段之一的觀念已經逐漸遠離經濟發展的舞臺,法制的作用越來越從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凸現出來,因此,樹立法制建設是宏觀調控的依據、準則和保障的正確思想,全面認識宏觀調控與法制建設的內在聯系也就因此具有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如何合理的將法制建設與宏觀調控有機的結合起來。第一,充分認識到法制建設對宏觀經濟的重要作用,要改變過去那種把三種手段,即行政手段、經濟手段與法律手段并重的觀念,因為經濟手段與行政手段既要法律來確認、規定,也要法律來調整與保障,還要法律來解決使用經濟手段與行政手段時所出現的矛盾、糾紛和具體問題。第二,我市的宏觀調控既要借鑒外省市的經驗與教訓,更要從我市實際出發,并賦予它新的含義,即市政府經濟管理部門通過對我市基本經濟總量的調節,控制、組織市場經濟的運行,引導經濟的發展

三、我市存在的問題

(一)宏觀調控管理體制沒有完全理順,法制建設未得到足夠的重視。法制工作的領域不寬,沒有滲透到社會、經濟事務的決策和管理中去,法治政府的理念有待深入人心,“管理就是權力,管理就是審批”的觀念轉變還不到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行政干預經濟活動的現象依然存在,在行政管理中,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責任權力、權利義務不對等,甚至違法設置行政管理權或被管理者的義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市場發育和經濟發展。

(二)服務型政府建設尚未到位。政務公開不全面,法定應公開的信息尚未完全公示,行政決策、行政決定及其程序和依據沒有公開;電子政務的發展滯后,有的網頁內容單薄、更新緩慢、功能單一; 行政許可事項及相關管理事項的集中辦理、聯審會辦實現難度較大;應當統一在政務大廳受理、回復的事項存在“兩頭受理”、“兩頭回復”的現象;不依法、不按程序履行職責,行政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不落實等現象依然存在,行政服務效能有待提高。

(三)宏觀調控職能與經濟發展有脫節,法制工作受功利因素干擾。由于權力本位、利益本位的驅動,加之機構設置不盡合理、職能交叉,以及法制工作的機制不夠健全等客觀因素,在宏觀調控經濟過程中,權力掣肘,公共權力部門化、部門利益“法制”化等現象時常出現。

(四)對宏觀調控行為的監督不完善。宏觀調控主體內部監督制約制度尚未嚴格貫徹執行到位,而已開展的監督范圍偏重在行政處罰,對行政許可、收費等執法的監督相對薄弱,部門法制機構監督工作難以開展,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手段,監督的效能未能充分、有效地發揮。

四、解決上述問題的幾點建議

(一)積極理順宏觀調控行政管理體制。根據市場經濟的要求,轉變政府職能,理順各種宏觀調控關系,克服職責交叉、相互掣肘、以權壓法、以言代法的現象,在各項工作中牢固樹立依法辦事的法治觀念,堅持以人為本、以法為準、依法行政。將各種宏觀調控方式和手段聚集起來,發揮綜合效能;深化管理體制改革,培育、發展各類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將政府經濟職能還給市場主體,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功能,除法律法規明確必須由行政機關實施的以外,逐步將資質認定審查、行業信息披露等行業管理職能轉移給行業組織,發揮其行業管理與行業自律的作用。

(二)建設服務型政府。第一,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事項外,凡是依法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以及其他可以公開的行政決策、決定、政策等政務信息,都要通過能夠為社會廣為知曉的方式和渠道向社會公眾公示,對于公眾依法有權查詢的政務信息,要創造便利、快捷的查詢辦法、渠道或條件。第二,完善決策機制。一是按照市政府要求規范決策程序,制訂和完善決策程序和部門內部決策程序規定,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第三,加速管理轉型。注重保護和合理利用各類資源,優化改善投資環境,積極探索和運用行政指導、行政規劃、動態管理等多種間接管理、市場化手段,積極進行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推行事后監管為主的行政管理方式,促進宏觀調控經濟的協調發展。

(三)運用法律手段重新定義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打破以政府為中心、以計劃命令為手段的經濟模式,將市場作為經濟活動的中心,將經濟規律作為市場運營的準則。由此,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必須由直接的微觀管理,轉變為制定戰略計劃、確立市場規則、向市場主體提供服務、促進市場發育,維護市場秩序的以宏觀、間接管理為主的宏觀調控管理。也就是要求政府職能從傳統的計劃、審批許可、命令向規劃、政策、運用經濟杠桿、指導、協調、服務轉變。這樣,我們就應該通過立法、制定規范等方式,逐步規范政府權力,調整政府與市場主體的關系,廢除那些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舊職能,另塑造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政府新職能,這是形成自由、競爭、公平的市場機制的重要條件。

宏觀調控的原則范文5

今年1月13日下午5點鐘,安徽師范大學學生冷靜同學在蕪湖火車站被擠下站臺,遭火車軋死。我搜集并分析了事件的相關資料,引起我很多思考。誰之過?車站當然有責任,如售票過量、放棄檢票、秩序混亂等等,但這些僅體現直接層面的東西。這個事件折射了國家經濟體制和國家市場準入中的深層次問題,尤其反映國家在壟斷領域改革的嚴重滯后。

對于國內鐵路建設,一方面,政府投入不足,鐵路運輸業國家預算內投資,近年每年只有500―600億元左右,捉襟見肘;另一方面,社會資本進入卻非常有限。盡管這幾年迫于資金壓力,鐵路投融資體制看起來有所松動,但因涉及傳統利益格局的調整而遇到重重阻力,民營資本在政策環境總體上仍然處于“亞國民待遇”狀態,市場準入中的“玻璃門”現象嚴重。因此,盡管中國存在大量的“流動性過?!?,盡管想進入的民營資金量很多,但目前除了廣深公司、大連鐵龍和大秦鐵路等少數幾家上市公司外,只有廣東三茂鐵路、浙江金溫和衢常鐵路以及石太客運專線等有限幾條有民營資本參股的鐵路。在總投資中,國有控股占97.5% ,集體、私人等民間資本不到2.5%。

正是由于鐵路部門處于壟斷狀態,社會資本進入不暢,與高速公路相比,鐵路建設相當緩慢,每年新增營業里程只有1000多公里(2003年增1100公里,2004年增1400公里,2005年增1000公里,2006年增1700公里),導致運力非常緊張,矛盾很尖銳。

同時,由于壟斷的存在,鐵路部門經營上官商作風嚴重。我注意到一個細節:出事的蕪湖火車站的鐘表,半年前指針指到5點,半年來,再沒有人去動這個表,恰好在1月13日下午5點出了這次車禍。半年沒人去動這個表,這不是投資問題,是工作作風問題。這是否說明更深的體制性問題?

今年,壟斷行業改革迫切需要推進。主要從四個方面看:

第一,今年是改革開放30周年,盤點一下,30年改革的“短板”在哪里?首先在壟斷性行業。從彌補“短板”、深化改革的角度來看,需要推進壟斷行業改革。在這個問題上,要克服計劃經濟體制的慣性運作。以鐵路體制為例,近年來有一個似是而非的說法,叫做“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字面看來也有改革的字眼,但實際上主體不明,很容易走偏方向。這里的關鍵在于,是在原鐵路體制“籠子”里所謂融資,還是打破“籠子”在平等的基礎上形成多元投資?前者“普天之下,莫非國鐵”,所謂“融資”不過是拾遺補缺而已,還是沒有跳出傳統的思維模式。應該著眼于打破“籠子”,把“國鐵”也當作其中一個投資主體來看待。

第二,從兌現“入世”承諾和參與全球化的角度看,也需要推進壟斷行業改革。中國入世對部分行業(如電信、民航、鐵路等)開放是有承諾的,下一步參與全球化過程,面臨提高產業競爭力的挑戰,這種挑戰,將“倒逼”壟斷性行業改革。

第三,隨著政府改革和社會管理體制改革的推進,壟斷業行業改革也要推進。特別是從分配公正和社會和諧的角度來講,要縮小壟斷業行業(如石油石化、電力、煙草)與非壟斷行業的收入差距。

第四,今年8月1日起國家《反壟斷法》正式實施,該法設專章針對“行政性壟斷”進行規管,也逼著要把壟斷業改革提到重要位置上來。

第二個,在經濟領域既要關注民生,也要關注“民權”。

民生、民族、民權,是一個統一的整體。落實以人為本,建設和諧社會,三個都要講。但從實際來看,民生問題大家已很重視,如教育、醫療、社保等都很關注,民族問題,一直也比較高漲。我認為,三個中的“短板”是“民權”。關于政治領域的民權,不是我研究的領域,不多講。我要講的是,經濟領域的民權問題值得重視。

自提出科學發展觀以來,“和諧社會”、“法制社會”、以及“環境友好型社會”等相繼提出,但是在我們的文件中、報告里,卻缺少了一個命題――“公民社會”。其實,“公民社會”是當代世界人類文明的共同追求。在中國,張揚“公民社會”的旗幟,既應講民生,也應講民權。不僅在政治領域,而且在經濟領域,也要關注民權問題。

怎樣實現?

第一,實現公民在經濟生活里的基本權利,包括勞動權和相應的報酬索取權。要讓老百姓擁有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特別關注的“體面的生活和尊嚴”。

第二,十七大講的公民所擁有的參與權、知情權、表達權、監督權,在經濟領域要能夠得到實現。這就要求完善公共治理,在決策程序中注意引入公共選擇過程,確保利益相關者能在一定程度上參與決策,盡可能使決策兼顧到各方面利益。最近舉行的“手機漫游費聽證會”就是朝這方面所做的努力。

第三,在經濟領域里面尋求“三權分立”即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分立,也要落實。目前在財政問題上三權分立還沒有解決好。落實以人為本,要做到經濟領域的民主化。

第三個,宏觀調控機制需要創新。

宏觀經濟領域的“短板”是什么?在我看來,是宏觀調控機制的創新問題。

在中國,宏觀調控是常態,但宏觀調控機制亟待創新。這是改革的一大問題。怎么推進?我提四個想法:

第一,適應中國已經變化的經濟結構,來推進國家宏觀調控機制創新。我算了一下,中國大陸部分的工業總產值,以2006年數據為例,私營經濟、加上港澳臺經濟、加上外資經濟這三個板塊占53%。國有加集體、加上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占47%。中國社會經濟結構發生這么大變化,所有制結構的多元性和經濟主體的異質性,會對基于總量和同質性調節的宏觀調控機制提出挑戰。因此,宏觀調控要進行改革,要有新的調控機制,不能是原有對單一國有經濟的機制。應盡可能運用經濟手段。在特定情況下,宏觀調控部門不是不可以運用價格干預等行政手段,但是必須說明,這是“原則的例外”,不是“原則的例內”。即使是“原則的例外”,對其效果,也要注意觀察,適時矯正。

第二,適應參與全球化格局,進行宏觀調控機制創新?,F在全球經濟中的“中國因素”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同時中國經濟和世界經濟的相互聯系越來越緊密,相互影響也越來越深。美國“次貸”危機的蔓延及對中國經濟的潛在影響,全球股市關聯性增強及前幾天中國股市“黑色星期一”、“黑色星期二”的表現,就反映了這一點。在這種格局下進行宏觀調控,不僅有一個國內多元宏觀調控政策組合的問題,也有內外政策協調的問題,還有宏觀調控政策的“溢出效應”和相應的國際政策協調問題,這將成為宏觀調控體制創新面對的嶄新課題。

第三,考慮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的內容,進行宏觀調控機制創新。這是比較具有挑戰性的命題,因為西方標準的宏觀調控體系基本不考慮這個問題,也就沒有現成的經驗以資借鑒,必須結合中國的國情進行探索性的研究。這方面迫切需要解決的是,宏觀調控切入點的選擇問題。如果說資源稟賦是無法改變的,發展階段也是難以逾越的,但體制政策環境的調整空間則是較大的。相應的宏觀調控機制創新就必須由此切入。

宏觀調控的原則范文6

    一、經濟法的基礎理論

    1.調整對象在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方面,學界形成了許多觀點。按照前述發展歷程的劃分,各種觀點大體可以分為“前諸論”和“新諸論”。“前諸論”主要有“縱橫統一論”“、縱向論”“、企業法中心論”、“綜合法論”、“經濟行政法論”、“學科經濟法論”等。“新諸論”主要有“國家協調說”“、需要國家干預說”“、管理說”“、國家調節說”、“增量利益關系說”等??傮w來看,“前諸論”中有對經濟法持否定態度的觀點,而“新諸論”對經濟法獨立法律部門的地位已成共識。盡管曾有學者對經濟法抱有懷疑或者否定的態度,但學者們的探索、交流與交鋒推動了經濟法學的發展,這是值得肯定的。各說雖然分析的角度與表述不盡相同,但實際上都反映了國家依法管理國民經濟、協調市場經濟運行并統籌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平衡這條主線。

    2.經濟法的地位關于經濟法是否獨立的法律部門,學者們曾有過很多激烈的爭論,其中尤以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為爭論的焦點。80年代初期,大經濟法主義和大民法主義相互排斥對方,不承認各自的獨立性。此外,還有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爭論,有學者認為經濟法屬于行政法的一個部門法,而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隨著實踐的深入和理論的發展,人們越來越認識到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對社會發展的獨特作用及相互不可替代性,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在法學界基本成為共識,并已為國家立法機關采納,在官方文件中多有體現。

    3.經濟法的體系80年代初,不少學者主張建立以計劃法律制度為核心的經濟法體系,《經濟合同法》頒布后,所有的經濟法學教科書都把這一法律規范作為理論體系的主要內容。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與深化,學者們基本上拋棄了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影響下所形成的“大經濟法主義”,經濟法的調整范圍相對縮小,趨向科學合理。目前,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應該包括宏觀調控法律制度與市場規制法律制度基本沒有異議,而對規范市場主體的法律、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是否屬于經濟法范圍則尚有爭議。此外,還有不少學者認為,經濟法的體系包括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這兩大板塊已不足夠,有學者提出應當加上“企業發展法”這一板塊,以更好體現與維護企業的主體地位,促進企業發展。

    二、經濟法的基本制度

    1.主體制度經濟法主體的確定與經濟法的地位、經濟法的體系密切相關。經過30年的發展,經濟法主體理論從單純強調政府的主體地位到以“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為分析框架。例如早期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主體包括“決策主體、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后來有學者提出經濟法主體包括“經濟管理主體、社會中間主體和市場主體”。在視野方面,形成了兩種界定經濟法主體的方法,一是“行為界定法”,即根據主體的不同行為列舉主體類型,如“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另一種是“身份界定法”,即根據主體不同的經濟、政治或社會身份來列舉主體類型,如“管理者、經營者和消費者”。

    2.行為制度

    (1)宏觀調控制度學界普遍認為,國家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是十分必要的,宏觀調控是經濟法的核心內容之一。過去學者們比較強調經濟計劃的宏觀調節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建立,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整從過去的以指令性計劃為主的調節方式轉化為以計劃、預算、價格、稅收、利率等多種方式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經濟法學界對這方面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了研究,提出了不少見解和建議。學界對宏觀調控法的研究主要圍繞宏觀調控基本理論和宏觀調控立法兩大部分,至今已經基本上形成了較為完整的理論框架和結構體系。在宏觀調控的基本理論方面,對宏觀調控的基本概念、目標、采取的手段,宏觀調控法調整的對象、原則、地位、體系等都有較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很多觀點。在宏觀調控立法方面,最引人注目的是關于制定宏觀調控基本法的研究。2001年3月召開的“關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宏觀調控法》的議案”的小型研討會,論證了制定《宏觀調控法》的必要性,提出了關于《宏觀調控法》框架的設計。其后,有學者提出了宏觀調控基本法的專家建議稿。在宏觀調控部門法方面,經濟法學界的研究,填補了法學領域的空白,促進了相關經濟法律法規的創制和完善。

    (2)市場規制制度學界對市場監管的必要性、市場監管的對象、監管的原則,市場監管法的性質、地位、體系等作了深入的研究,基本認同市場監管法是經濟法的又一重要組成部分,以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典型。競爭法是市場經濟發展到較高階段的產物,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經濟法學界自80年代中期即開始引介國外的立法與學說,開展對競爭法的研究。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方面,學界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必要性、目標、原則、立法宗旨、定義、調整范圍、執法機構等問題都進行了探討,為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奠定了重要基礎。在《反不正當競爭法》頒布后,學界開始關注其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并通過對各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比較研究,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健全和完善提出建議。在反壟斷法方面,反壟斷理論研究的基本框架已確立,基本覆蓋反壟斷法中的主要問題和制度,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競爭協議、企業合并、行政壟斷等。關于反壟斷法的制定,反壟斷法1994年就被列入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直到2007年8月才終于通過。十四年的立法歷程,出現過很多的爭論和反復。比如立法的時機是否成熟、如何看待和處理發展規模經濟與反壟斷的關系,反壟斷法是否規定行政壟斷的內容、采用何種規制模式、如何設置反壟斷的執法機構等等,許多專家學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見。最終學界的研究成果推動了《反壟斷法》的出臺。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方面,在1993年頒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前,學者們主要致力于論證保護消費者權益和制定全國統一性立法的必要性,提出要用法律手段保護消費者利益。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后,我國在消費者保護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實踐中也出現了諸如王海打假、醫療糾紛等許多新問題?,F階段研究的熱點問題包括消費者的概念、醫療糾紛的適用問題、欺詐行為與懲罰性賠償問題、新型消費方式的法律規制等等,學界提出了很多觀點,取得了一定的共識,但這些問題仍有待進一步研究。在產品質量法方面,學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產品概念、缺陷界定、責任主體、歸責原則、訴訟時效、抗辯事由、涉外產品責任、法律責任、監督管理等方面,近年來,產品責任的新發展也引起了學界的關注。

    (3)對外開放制度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法制建設幾乎與外貿事業發展同步,在對外貿易法律的發展過程中,我國學者保持了極大的關注,對對外貿易經營者主體資格的取得、貨物進出口配額管理與許可證管理、反傾銷、反補貼方面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探討,為立法提出了很多建設性的意見。對外資法的研究也與我國引進外資的實踐發展緊密結合,學界在外資的待遇、利用外資的形式、加入WTO對外資法的沖擊等問題作了深入的研究。90年代以來,在對外開放制度研究方面出現了新特點:結合復關和入世談判,加強了對中國涉外經濟法與WTO規則接軌問題的研究。這直接推動了我國對外開放制度的變革,為中國加入WTO在對外開放制度領域掃除了理論障礙

    3.責任制度學界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表述、定義、是否具有獨立性、承擔形式、構成要件、司法救濟等方面也有很多不同的觀點。目前較為一致的看法是:第一,要完善經濟法的責任制度,使經濟法具有可操作性;第二,經濟法責任具有獨立性;第三,經濟法責任具有公益性和形式上的復合性的特點,既包括傳統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也有一些新的責任形式。

    三、經濟法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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