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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的承諾范文1
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速度很快,淘寶網在2013年11月11日的營業額高達350億。電子商務在快速發展的同時,相關理論研究卻嚴重落后于其發展。電子商務合同是電子商務中極為重要的一部分,研究電子商務合同,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對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進行研究。
一、電子商務合同的簡述
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電子商務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電子商務合同與一般的民事合同都是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的約定,成立都需要要約和承諾,區別在于訂立方式不同,具體如下:第一,電子商務合同意思表示的電子化和虛擬化。當事人訂立電子商務合同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均是通過電子載體完成,與面對面磋商的商業交往方式有很大區別。第二,訂立主體的虛擬性。當事人通過電子信息進行磋商,對交易相對方的真實情況并不了解,交易安全存在隱患。
二、訂立電子商務合同的要約與承諾
一般而言,要約與承諾是訂立合同的兩個必要環節,也是合同得以成立的基本程序。任何合同都是當事人通過要約與承諾所作出的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即當事人之間的合意。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亦須經此基本程序,只是要約與承諾都是通過計算機互聯網實現瞬間傳遞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主要是以電子方式自動作出。
(一)電子商務合同要約和要約邀請的界定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相對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相對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依《合同法》第15條第1款前段的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不是訂立合同,而是邀請相對人向其為要約的意思表示。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意義在于明確相關行為的法律效力及可能產生的法律效果。
在傳統的合同訂立中,要約與要約邀請比較容易區分,但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和要約邀請較難區分。某人在網上商品廣告是屬于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呢?這是一個有爭議而又非常重要的問題。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將網上的商業廣告視為要約邀請,理由是這些信息是對不特定人發出的,而且廣告中的商品信息并不齊全而且可以變動,根據這些信息并不能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另一種觀點認為,可以根據交易的性質和網上登載信息的意圖來判斷,如果登載信息的意圖是與他人訂約,即使刊登的是普通廣告也可以構成要約;如果登載信息的意圖是宣傳推介,則刊登的廣告是要約邀請。
依合同原理分析,在確定網上廣告以及的商業信息構成要約還是要約邀請時,需要根據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以及要約和承諾的關系來判斷。首先,要根據當事人的意圖來確定。如果經營者廣告的意圖是邀請消費者對其進行要約,則構成要約邀請;如果經營者廣告的意圖是想要直接打成交易,廣告包含非常具體的交易信息,消費者承諾后即可達成交易,則應看成該行為為要約。如果廣告和商業信息的人特別申明對此廣告和信息的不承擔責任,或提出該廣告和信息僅供參考等等 ,表明人并不希望與他人訂約,故只能看作是要約邀請;其次,要考慮商品信息的內容確定性,是否包含了合同主要條款,以及經受要約人承諾是否可以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在內容詳細確定的情況下,可以看做是要約;否則,只能看成是邀約邀請。
(二)電子商務合同要約的生效、撤回與撤銷
傳統合同法理論認為要約的生效時間,主要有表意主義、投郵主義、到達主義和了解主義等觀點。《合同法》第 16 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5條規定:若接收人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統接收數據信息,收到時間是該數據消息進入該信息系統之時;或若該數據消息被發送到屬于目標人的另外一個信息系統,則是目標人讀取該數據消息之時。若目標人未指定某個信息系統,則收到時間是該數據消息進入任何一個屬于目標人的信息系統之時(當事人另有協議的除外)??梢?,我國《合同法》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法》關于要約生效的時間都采用了“到達主義”的立法選擇,對締約當事人雙方來說都是一個公平合理的選擇。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之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時,撤回了原要約的行為,撤回的要約必須是還未生效的要約。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要約是可以撤回的,但是,撤回通知要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撤回通知與要約二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關于要約的撤銷,我國《合同法》首先明確了要約是可以撤銷的,條件是撤銷通知要在受要約人還沒有發出承諾通知而到達受要約人,這時撤銷才能生效。另外,我國《合同法》還明確了不可撤銷的情形:一是要約人明確約定了承諾的期限;二是要約人用其他形式表明了要約是不得撤銷的;三是受要約人有充足的理由以為該要約屬于不可撤銷的要約,而且已為履行該合同作了一定的準備工作。
電子要約的撤回與撤銷,也應適用現行的法律規定,但應該考慮電子信息傳遞迅速的特殊性。在線交易中信息傳輸非常快,一旦發出要約,受要約人幾乎是立馬收到,基本上無撤回的可能。同樣道理,要約的撤銷也很難發生,只有在采用電子郵件訂立合同的情形下,受要約人可能未及時了解到要約的內容,沒有立即承諾,這樣要約人才有撤銷的可能。要約的撤回和撤銷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使用情形減少,但是仍有存在的意義,具體情形的適用仍應參照現行的法律規定。
(三)電子商務合同承諾的生效和撤回
關于合同承諾的生效,《合同法》規定,如果收件人指定了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在進入特定系統之時為承諾的到達時間;如果收件人沒有指定特定系統,應當以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第一次時間為承諾到達的時間。 這一點與要約的到達時間判斷標準相同。另外,《合同法》進一步規定:在承諾生效之時合同成立,承諾的生效時間直接決定了合同的成立時間。關于承諾的撤回,即受要約人發出了承諾但是又要撤回的情況。我國《合同法》規定,承諾是可以撤回的,但撤回通知到達要約人的時間,應該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在訂立電子合同時,電子數據的網絡傳輸迅速,實踐中電子商務承諾的撤回幾乎不可能,因而也就失去了實際意義。
撤銷承諾,是指讓生效的承諾喪失法律效力的行為,實質上是對已成立的合同的撤銷。在傳統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旦一方做出承諾,則合同成立,任何撤銷承諾的行為都將構成違約。然而在電子商務中,由于當事人采取點擊成交的方式,常有未對合同條款仔細思考的情況,不慎點擊成交時并非承諾人完全真實的意思表示。同時由于網上交易未見實物,點擊成交并不一定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志。電子商務合同應否突破合同法的理論,規定承諾的撤銷制度呢?我認為為了維護交易的穩定性,不應規定承諾的撤銷。如果任由當事人主張撤銷承諾,將增加交易的不穩定性和交易成本,不利于電子商務經濟的發展。但是可以規定其他制度,最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通過網購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電子商務立法可以予以借鑒吸收。《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直接適用電子商務合同承諾制度,但電子商務合同的特殊性也要予以考慮。
三、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
承諾的生效后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對確定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適用的法律具有重要意義:合同成立的時間決定合同效力的開始及法律關系的確立;合同成立的地點則直接影響到對可管轄法院及可適用法律的確定。
在互聯網上,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是在計算機系統內完成的,電子數據可以在任何地點發出,而且接受電子數據的設備也易于移動,很難依數據的發出或接受地點來判斷合同成立的地點。另外,互聯網上電子數據的傳輸可能會因傳輸故障受到阻礙,因而電子數據到達要約人的時間可能是不確定的,合同成立的時間亦無法確定。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在此問題上不拘泥于采用“送達主義”或“發信主義”,而是具體規定了數據電文發出、收到的時間、地點的標準。
(一)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
對于合同成立的時間,英美法系采投郵主義,大陸法系采到達主義。通過網絡訂立電子商務合同,是一種即時方式訂立的合同,英美法系的投郵生效規則很難適用。根據“到達主義”,承諾文件的到達是指該文件進入收件人的系統,收件人能夠實際的閱讀才視為到達?!逗贤ā芬幎?,承諾通知到達受要約人之時生效。若是不需要通知的情況,則按照交易習慣或要約的要求在作出承諾之時發生效力。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時,如果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之時即為合同成立之時。
(二)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
根據大陸法系的到達主義的生效原則,意思表示到達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而根據英美法系的投郵主義生效原則,發信人所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在電子商務合同的締結過程中,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信息系統所在地常常與收件人所在地不一致,這為如何確定合同成立的地點帶來了問題。為了防止將某一個信息系統的地點看作決定性的東西,同時為了使收件人與收到地點保持一定的合理聯系,而且確保發件人能夠及時查到該地點,各國法律一般采取數據電文接受地和營業地相結合的做法。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第 15 條規定,應當以發件人營業地的地點作為數據電文發出地點,而以收件人營業地的地點作為其收到地點(當事人另有協議的除外)。該規定考慮到了電子商務中當事人收件系統所在地與營業地不一致的現象。我國《合同法》規定,訂立合同如果采用數據電文形式,則應當以收件人的主營業地作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如果沒有主營業地,則以其經常居住地應當作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了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成立時間和地點,與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的規定相似,不同的是,我國合同法對于承諾生效時間、地點明確采用到達主義,并且尊重當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許當事人約定優于法定。這樣規定符合通行的做法,更適應了現代數字技術發展的要求。
四、結語
電子商務合同法律制度是隨著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的發展而產生的。由于其產生時間短、發展速度快,許多問題都尚處于摸索和探討階段。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迅速提高和我國電子商務經濟的快速發展,還會不斷地遇到新問題,這就需要我們不斷加強電子商務合同的研究,使相關法律制度逐步成熟和完善起來,以促進電子商務更好地發展。
注釋:
胡廷松.論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J].重慶郵電學院學報,2000(6):892-893.
崔建遠.合同法總論(上卷)[M].北京:中國人大學出版社,2008.
王榮珍.互聯網上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法律問題[J].國際經貿探索,2002(4):73-76.
靳曉東.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研究[J].法律園地,2009(12):124-125.
電子合同的承諾范文2
一、傳統承諾理論的規定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按照要約人所指定的方式,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的一種意思表示,在國際貿易中,也稱“接受”或“收盤”。被要約人一旦表示承諾,則表明要約人、被要約人之間以達成協議,合同即宣告成立?!堵摵蠂浳镔I賣合同公約》第18條第2款規定:“接受發價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發價人時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發價人所規定的時間內,如未規定時間,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未曾送達發價人,接受就成為無效,但須當適地考慮到交易的情況,包括發價人所使用的通訊方法的迅速程度。對口頭發價必須立即接受,但情況有別者不在此限。”傳統理論中,關于承諾生效的時間,存在投郵主義和到達主義兩種不同理論。
英美法系采用投郵主義,即在以書信、電報作出承諾時,承諾的通知一經交付郵局投郵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是由于郵局的疏忽致使承諾的通知在作踐耽擱或丟失,風險仍由要約人承擔,而與受要約人無關,且不影響合同的成立。英美法系采用“投郵主義”的目的在于縮短要約人能夠撤銷要約的時間,從而改善受要約人在交易中的被動地位。但在要約人收不到受要約人承諾時,以“投郵主義”而強加給要約人的合同成立其不合理性也是顯而易見的。
與之不同,大陸法系采用到達主義,如《德國民法典》第130條規定:“對于相對人所做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發生效力。”我國亦采用到達主義,即遵循《合同法》第26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關于承諾的撤回,除當面表示承諾和采用投郵主義立法的國家不存在外,采用到達主義的國家規定了承諾撤回問題。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22條,“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價人。”我國《合同法》規定與之相同。
二、e時代國際貿易的新形勢及問題
e時代,最初用來指電子(electronic)時代,電腦網絡出現后email以其快速、簡便、多功能等在很短的時間內顛覆了傳統的手寫郵寄信件。電子商務合同,是指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當事人通過數據輸入進行要約、承諾,以網絡傳輸進行送達。
傳統的書面合同要求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原件上手書簽名、蓋章或按指紋,以表明當事人對該書面合同內容正確性的確認。而在edi合同中,手書簽章被電子簽名所代替,即由符號及代碼組成,經由鍵盤輸入并存儲于計算機磁盤中。
在電子商務合同的簽訂過程中,要約與承諾的意思表示由當事人通過計算機互聯網以電子方式實現瞬間傳遞的,因而由其所依賴的技術和其運作方式的獨特性,產生許多新問題。
如:數字形式的電子簽名很容易被他人模仿、破譯或篡改,服務器故障導致延遲而產生生效時間爭議及撤銷爭議等問題,這些新形勢下的新問題亟待解決。
三、新形勢下“承諾”的法律問題探究
(一)“承諾”表達新形式問題
在電子商務中,雖然采用edi取代了傳統口頭或書面的意思表示形式,但承諾仍具有在電子商務合同當事人間意思傳遞的重任,因而電子意思表示在形態上仍然可表現為要約、要約邀請或承諾。在edi環境下的承諾,因法律并未具體規定表達方式,又是當事人約定的結果,故以數據電文新形式表達的承諾也當具有法律效力。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制定的《電子貿易示范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要約及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手段表示,并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
(二)“承諾”的撤回與撤銷問題
承諾的撤回,是指承諾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一種意思表示。采取投郵主義作為承諾生效原則的英美法系國家,不承認承諾可以撤回,但大陸法系國家對承諾生效采取的是到達主義原則,認為承諾可以撤回。e時代隨著計算機網絡的應用,承諾開始以電子形式表達。從法律規定上,撤回需要在承諾尚未送達要約人之前追回并終止其效力,然而計算機一旦發出承諾,幾乎不可能再找到一種方式,將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時于承諾送達。因而,此種意義上承諾撤回是不可能的。
承諾的撤銷在傳統合同中并不多見,因為要約一經承諾,就標志著合同的成立。承諾的撤銷即意味著對已經成立的合同的撤銷,因此進入到違約制度規范的范疇。但是,鑒于網絡交易的快捷和特殊性,法律可以采用約定或法定寬限期限的辦法對電子承諾給與特殊的待遇:承諾到達相對人時暫不生效,在經過雙方約定的寬限期后承諾始生效。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規定一個合理寬限期限。
(三)“承諾”生效的時間、地點問題
傳統意義上承諾的生效時間,英美法采取投郵生效原則,但需要的是,根據英美法學者的解釋,投郵主義的承諾只適用于郵寄承諾及以電報承諾兩種方式。倘雙方以電話、傳真等即時同步傳遞要約或承諾時,則承諾人之承諾必須清楚地傳到要約人的手中,否則不生承諾之效。 大陸法系對承諾的生效采用的是“到達主義”,承諾的通知必須于其到達相對人時才生效,合同亦于此時才成立。因而綜合兩種學派觀點,最為科學的電子承諾生效的時間點,應以“到達主義”為主。
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是在不同地點的計算機系統內完成的,但由于電子數據可在任何地點發出,如果采用英美法系的“郵箱規則”,會使合同成立的地點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不利于發生訴訟時管轄法院與法律的選擇。大陸法系的“到達主義”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這一缺陷。
(四)電子商務合同的締約過失責任問題
隨著計算機網絡的普及應用,商務合同的締約過失責任也出現了新問題。傳統理論中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害賠償問題,如我國《合同法》第42、43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但電子商務活動中的締約責任有其特殊性。這種特殊性表現在:一是由于合同訂立過程必須由第三人(網絡經營者)的介入,二是網絡安全與商業秘密的泄露問題。故合同締約無效或不成立,可能由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通訊失誤或網絡安全等問題造成。
此外,在電子數據的傳輸過程中,當事人的有關信息也可能被竊取、泄露或者刪除、篡改等。但由于這些原因造成的合同無效或撤銷,尚無專門的網絡安全立法規定,故在加強技術手段保障的同時,也應當彌補這一領域的立法缺陷。
四、相關立法比較及應對建議
對于承諾的生效時間,我國采納的是大陸法系的做法。由于利用edi的方式仍然有一定間隔,如到達文件箱后的保存需要一定時間,因此必須設定“到達主義”的例外。 如韓國《貿易處理促進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受要約方的信息在服務提供者的電腦文件箱里記錄后,“度過通常運行時所需的時間后”,被推定已到達。此即規定在到達服務提供者的電腦文件箱并記錄之前的危險,均由信息發送人負擔。
對于承諾撤銷的規定,建議通過立法規定,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當事人約定對電子承諾給予特別期限的寬恕,或這直接由法律規定合理的寬限期限,但應注意此期限應當比較短暫,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對于承諾表達新形式下的安全性問題,可賦予電子簽名與手書簽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新加坡《電子交易法》規定:“如果一項法律規則要求簽名,或者規定某一文件未經簽名會產生特定的法律后果,則采用電子簽名的形式滿足該法律規則。”同時,也可借助指紋、聲紋、dna比對辨認等技術,加強電子簽名的安全性,確認當事人的身份。
對于電子商務合同締結過程中數據泄漏、刪除、篡改等問題,一方面可采取技術措施,如防火墻保護、口令輸入、生物碼指紋輸入技術等進行監管,另一方面從法律角度,可借鑒國際商會制訂的《電傳交換貿易數據統一行為守則》的規定:“傳送電文的中介人保證,對中轉傳遞的電文不得作未經授權的改動,并保證不得將其內容透露給未經授權的任何人。”
電子合同的承諾范文3
關鍵詞:電子合同、電子簽名、電子認證、電子合同監管
一、電子合同
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合同得以出現,其雖然也通過電子脈沖來傳遞信息,但是卻不在以一張紙為原始的憑據,而只是一組電子信息。電子合同,又稱電子商務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國頒布的電子交易法,同時結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筆者認為電子合同可以界定為: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通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電子合同是以電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通過數據電文、電子郵件等形式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電子協議[1].電子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電子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電子合同這種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體的法律行為,當事人之間以電子的方式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是合同的電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據《電子商務示范法》中有關規定,電子合同是以財產性為目的協議,該示范法列舉了大量商業性質的關系。[2]
2、電子合同交易主體的虛擬化和廣泛化。電子合同訂立的整個過程所采用的是電子形式,通過電子郵件、EDI等方式進行電子合同的談判、簽訂及履行等。這種合同方式大大的節約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益。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關組織,這種交易方式當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讓交易的相對人在交易前知道對方的資信狀況[3],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權益必將成為一種無形的財產。
3、電子合同具有技術化、標準化的特點。電子合同是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的,他有別與傳統的合同訂立方式,電子合同的整個交易過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國際國內技術標準予以規范,如: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這些具體的標準是電子合同存在的基礎,如果沒有相關的技術與標準電子合同是無法實現和存在的。
4、電子合同訂立的電子化。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訂立需要有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過程,電子合同同樣也需要具備這些要件。傳統的合同的要約和承諾采用的方式不同于電子合同,電子合同中的要約和承諾均可以用電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輸入相關的信息符合預先設定的程序,計算機就可以自動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
5、電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電子化。意思表示的電子化,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通過相關的電子方式表達自己的意愿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表現方式是通過電子化形式實現的?!峨娮由虅帐痉斗ā分袑㈦娮踊囊馑急硎痉Q之為“數據電文”。
二、電子合同訂立與成立
電子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做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的行為和過程。任何一個合同的簽訂都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協商、談判,并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可成立。電子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電子合同作為合同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成立與傳統的合同一樣,同樣需要具備相關的要素和條件。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減少不必要的限制,這種做法是適應和鼓勵交易行為,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所以說在電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即可成立。關于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現行的立法是很寬泛的,我國的《合同法》第12條做了列舉性的規定,但是該列舉性規定是指一般條款。筆者認為,就合同的主要本質而言,在合同主要條款方面如果當事人有約定,要以雙方約定為主要條款,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的予以確定合同主要條款。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訂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電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相應的要件。首先,訂約人的主體是雙方或者是多方當事人,合同的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4]其次,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在于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最后,合同的成立應該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p>
(一)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締約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關于要約的形式,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要約及承諾均可以通過電子意思表示的手段來表示,并不得僅僅以使用電子意思表示為理由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執行性。要約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備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4、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和完整。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5]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從事電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聯網上廣告的行為到底應該視為要約還是要約邀請?[6]在該問題上學界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邀請,他們認為這些廣告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另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因為這些廣告所包含的內容是具體確定的,其包括了價格、規格、數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筆者認為,雖然電子商務是新型的商業活動形式,但是其與傳統商業活動的區別只是使用的中介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應當是相同的。因此,就該問體的區分仞然要回到《合同法》中去解決。根據法律的規定,判斷網絡廣告是否屬于要約邀請的標準是:1、意思表示的內容是否具體確定,2、其發出人是否有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意圖。
要約一旦做出就不能隨意撤銷或者是撤回,否則要約人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由于電子交易均采取電子方式進行,要約的內容均表現為數字信息在網絡上傳播,往往要約在自己的計算機上按下確認鍵的同時對方計算機幾乎同步收到要約的內容,這種技術改變了傳統交易中的時間和地點觀念,為了明確電子交易中何謂要約的到達標準,《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7]
(二)承諾
承諾,又稱之為接盤或接受,是指受要約人做出的,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并愿意與要約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承諾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是對要約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諾的內容不能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的變更。4、承諾應在要約有效期間內做出。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若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即時做出,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承諾,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諾。根據《合同法》第27條的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達到要約人之前或者是承諾通知同時達到要約人?!币虼?,承諾的撤回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達到要約人,或者是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當然不能在撤回承諾。對承諾的撤回問題學界有不同的觀點,反對者認為電子商務具有傳遞速度快,自動化程度高的特點,要約或者承諾生效后,可能自動引發計算機做出相關的指令,這樣會導致一系列的后果。贊同承諾撤回的學者則認為不管電子傳輸速度有多快,總是有時間間隔的,而且也存在網絡故障、信箱擁擠、計算機病毒等突發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約、承諾不可能及時到達。筆者認為,撤回承諾同要約的撤銷同樣重要,這種民事權利不能剝奪,否則會破壞我國《合同法》的體系與精神。
三、電子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是指電子合同開始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在一般情況下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就是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合同成立的時間是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一般認為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即為到達生效的時間。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5條和我國的《合同法》第16條的規定基本相同。[8]如收件人為接收數據電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統,該數據系統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收到時間。如收件人沒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統的,則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對于什么是“進入”,筆者認為,一項數據電文進入某一信息系統,其時間應是在該信息系統內可投入處理的時間,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檢查或者是否閱讀傳送的信息內容。
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合同的時間對于判斷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的《合同法》對此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根據《合同法》和民事法律關系基本原理和電子合同的實際情況,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通訊時間的默認規則為,在雙方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某個電子信息進入某個輸送人無法控制的信息系統就視為該信息已經被發送,如果信息先后進入了多個信息系統,則信息發送的時間以最先進入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在發送到接收人的計算機系統,那么該信息被發送的時間就是先進入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的時間。[9]在判斷信息接收時間方面,如果電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個信息接收系統,則電子信息進入該系統的時間即為信息接收的時間。
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是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生合同糾紛后由那地、那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法律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電子意思表示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達主義”,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電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檢索數據電文的信息系統經常與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轄區內,上述規定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為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系,可以說我國《合同法》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四、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
電子合同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的結果,在傳統的合同訂立過程中,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用雙方當事人的簽字來確定雙方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加蓋公章時合同成立?!碑斒氯说暮炞只蛘呱w章,意味著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是加蓋公章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要在這種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是很困難的。所以,在實踐中用何種技術來解決簽名和蓋章問題是電子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鍵。
美國是世界上最先授權使用數字簽名的國家,他規定了用密碼組成的數字與傳統的簽字具有同等的效力[10].從技術的角度而言,電子簽名主要是指通過一種特定的技術方案來賦予當事人一個特定的電子密碼,確保該密碼能夠證明當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時確保發件人發出的資料內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電子簽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術的手段對數據電文的發件人身份做出確認及保證傳送的文件內容沒有被篡改,以及解決事后發件人否認已經發送或者是收到資料等問題。[11]因此,驗證解密得到的結果與經過計算后的結果必然不同,從而保證了電子信息的真實性與完整性[12].
電子認證與電子簽名一樣都是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保障機制,是由特定的機構提供的,對電子簽名及其簽署者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服務。電子認證,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機構通過一定的方法對簽名及其所做的電子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一種活動。電子認證主要應用于電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開放性網絡環境中交易人的真實與可靠。電子認證是確定某個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傳輸過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換。[13]電子認證即可以在當事人相互之間進行,也可以由第三方來做出鑒別。電子商務活動常常是跨國境的,各個參與方就需要有不同的國家的認證機構對各自的身份進行認證,并向電子商務活動的相對方發放認證證書,這在實踐中就需各國相互承認對方國家認證機構發放的電子認證證書的效力。
在認證機構的設立上,必須強調認證機構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數字服務,并且能夠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擔保,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他必須是保持中立,并具有可靠性、真實性和公正性。電子認證機構一般不得直接和客戶進行商業交易,也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活動中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只能通過公正的交易信息促成當事人之間的交易。它必須能被當事人接受,也就是說,它應當在社會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和可信度,并足以使人們在網絡交易中愿意接受其認證服務。當事人對電子認證機構的接受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在網絡交易中默示承認或者是基于成文法律的要求。另外,電子認證機構不能以盈利為目的,認證機構應當是一種類似于承擔社會服務功能的公用事業,其營業的宗旨應該是提供公正、安全的交易的環境,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合同交易,加快電子商務的發展。
五、電子合同生效
電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著當事人之間已經就合同內容達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產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護還需要看他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電子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電子合同的生效,電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雖然我國的《合同法》沒有對合同的生效做出具體的規定,但是電子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民事法律關系。我國的《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边@些條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的電子合同還需具備特殊要件,如有些特殊的電子合同還需到有關部門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才能生效。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要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要件在學理上又被稱為有行為能力原則或主體合格原則。[14]行為人必須具備正確理解自己行為性質和后果,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二)電子意思表示真實。是指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而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電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但不限與電話、電報、電傳、傳真、電郵、EDI、因特網數據等,具體通過封閉型的EDI網絡,局域網與因特網連接開放型的因特網或傳統的電信進行電子交易信息的傳輸。
(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指電子合同的內容合法。合同有效不僅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在合同的內容上不得違公共利益。在我在我國,凡屬于嚴重違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風俗的合同,應當認定其無效。
(四)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無法確認電子合同的形式屬于那一種類型,盡管電子合同與傳統上面合同有著許多差別,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擋新科技轉化為生產力的步伐,立法已經在形式方面為合同的無紙化打開了綠燈。法律對數據電文合同應給予書面合同的地位,無論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電子的,光學的還是未來可能出現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滿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應等同與法律上的“書面合同”文件,承認其效力。[15]
六、電子合同監管
網上廣告、網上購物、網上合同、網上支付等新型網絡交易活動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了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國家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有關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管的市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大市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電子合同進行監督管理責無旁貸,該項職能是由法律所賦予的。[16]工商部門對電子合同監管能促進網絡市場交易的公平性、安全性、經濟性,能有效的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能減少合同爭議和違法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約率,維護市場交易安全,促進經濟的發展。
我國現階段的電子合同監管主要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電子合同的實體法和監管的程序法等立法不能適應現階段的要求。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是一個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沒有相關的規章制度是無法開展的。二是相關的技術與配套工程沒有確立,從而無法保證電子合同的監督與管理工作。電子合同交易的開展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是一個系統的工程,如市場主體制度的認證,電子合同效力、電子合同交易的安全性與真實性問題,電子證據、電子合同爭議的管轄權等等。目前的立法嚴重滯后,嚴重影響電子合同的交易和監管力度。三是現有的工商登記制度無法對網絡交易主體進行監管,沒有統一的認證機構。四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的水平和能力有限,執法的手段單一。目前,我國基層工商機關自動化辦公水平有待提高,計算機知識、網絡技術有待加強。執法人員對網絡交易行為不了解,不能快速的對網絡市場信息進行有效的收集、分析和整理,從而影響了電子合同監管的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是對電子合同交易的整個過程的監管,從電子合同要約,電子合同的訂立、電子合同的交付、電子合同的簽證、電子合同爭議的處理等。[17]筆者認為根據等同法則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合同的形式與性質,現階段我們不能用原有的方法來對電子合同進行監管。電子合同的監管是對簽約前、簽約過程以及簽約后電子合同的履行等監管。電子合同簽約前的階段主要是對買賣信息的檢索,對整個交易行為做充分的準備工作,這就需要政府和只能部門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應該對網絡市場予以規范和管理,為電子合同的廣泛使用提供良好的網絡環境,保障網絡交易的安全性、公正性,促進網絡交易行為,提高履約率。[18]
筆者認為工商部門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應注重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建立電子合同監管平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該按照所轄區域設立電子合同監管平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該對所轄區域的經濟主體經濟情況對公眾公開,以備市場相對人進行查詢和了解。這種信息包括對企業的信用、資金、企業產品質量,有無違規經營等一切公眾資料,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沒經權利人同意的不能公開。二、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應該是對電子合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審查。糾正電子合同中違法行為,查處利用電子合同進行違法交易的行為,以及違約的處罰。三是完善我國物流配送體系,加強電子合同依法履行的監管工作,促進電子合同交易的成功率。四是建立電子合同簽證網。電子合同簽證是對合同簽證的延伸,電子合同簽證網的建立能有效的彌補書面簽證的缺陷,減少人力、物力和才力方面的支出,提高工作效率。五是建立網上電子合同監管投訴中心,及時反映合同監管中的問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六是加強電子合同的法律法規的研究制定工作,建立有效的網絡監管體制,維護市場經濟的安全。七是加強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執法人員的水平。電子合同監管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他涉及的知識面廣泛,需要不斷的學習和更新知識結構。八是加強對工商部門職能的宣傳工作,特別是要加強對電子合同監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宣傳力度。面對新的挑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認真的研習新《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熟悉電子信息技術,切實有效的對電子合同實施監管,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發展。
OnTheBasicTheoryofElectronicContractTrade
Abstract:E-commerceistheinevitabledirectionofthecommercialdevelopmentinthefuture.Withitsdistinctwayofbeingmade,e-contractchallengesthetransitiononpapertermsoflaw,technology,supervisionandsoon.E-contractisthefoundationandhardcoreofe-commerce.Thelegalproblemsine-contractconstrainthedevelopmentandtheprocessofe-transition.So,itisnecessaryforourcountrytoacceleratethestepoflawmakingone-commerce,makeupthemechanisticofe-contractsupervision,andcompletethelegalsystemofe-contracttransition.Inthearticle,theauthorhasmaderesearchingandstatementonthelegalandtechnologicalproblemsofthee-contract,andalsohasmadeaproposalonthelawmakingandsupervisionofe-contract.
Keywords:electroniccontract;electronicsignature;electronicattesting;electroniccontractsupervision
注釋:
1、齊愛民、萬暄、張素華著:《電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9頁。
2、齊愛民、萬暄、張素華著:《電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頁。
3、吳漢東:《論信用權》,《法學》2001年第1期。
4、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頁。
5、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30—135頁
6、張楚著:《電子商務法初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頁。
7、蔣坡:《論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和基本架構》,《科技與法律》2002年第2期。
8、于靜:《電子合同若干法律問題初探》,《政法論壇》1999年第6期。
9、鄭成思、薛虹:《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核心法律問題》,《知識產權》2000年第5期。
10、邱永紅、魏麗:《國際貿易中應用EDI的法律問題新探》,《國際經濟貿易研究》1998年第2期
11、蔣坡:《論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和基本架構》,《科技與法律》2002年第2期。
12、唐春林、王穎、郭敏之著:《電子商務基礎》,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頁。
13、劉滿達:《數字簽名的法律思考》,《法學》2000年第12期。
14、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倓t》,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頁。
15、蔣坡:《論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和基本架構》,《科技與法律》2002年第2期。
16、吳懷福、張士茂:《電子商務中電子合同監管問題初探》,《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3年第2期。
電子合同的承諾范文4
【關鍵詞】電子商務 合同 法律問題
一、電子商務發展之背景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網絡時代的來臨,以阿里巴巴、淘寶等為代表的電商也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各大媒體的頭版頭條,以他們為首的電商也帶來了不同于傳統經濟的網絡經濟時代。網絡經濟時代的特征日益明顯,尤其是近幾年,在中國的網民數量達到世界首位超越美國之后,越來越多的年輕人將大量的時間放在了網絡的交易上,實體店漸漸失去了吸引力。在電商和網絡交易風靡全球的同時,電子商務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也日益突出。筆者正是基于上述問題意識,由此而展開一些有關問題的探討,因水平有限,望老師不吝賜教。
二、電子商務合同之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章第二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對于“合同”這一概念,我國沿襲了大陸法系國家對合同的基本觀點。而對于“電子商務合同”,我國法律尚無明確定義。而同時世界各國以及國際組織也未有對“電子商務合同”的確切定義。原因就在于“電子商務合同”本質上亦為合同之一種,只是其載體多為數據電文等形式,故未予定義。筆者以為“電子商務合同”應有其明確定義,因其特殊地位將隨著網絡的發展而得到極大提高,法律應事先予以保障,筆者認為,所謂“電子商務合同”就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通過網絡電子傳遞等途徑而達成的有關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而有學者的觀點認為,從廣義上說,“不論是完全的或者不完全的在線合同,也不論是當事人一方或者多方使用電子方式進行要約或承諾,只要合同訂立過程使用了數據電訊方式,均可包括在電子合同內?!盵1]該定義也可廣泛適用。
三、電子商務合同之主體
有關網上交易參與方,在商務部2007年3月的《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中有明確規定“網上交易參與方包括網上交易的交易方和網上交易服務提供者”,其中對交易方又分為“買方”和“賣方”,即利用互聯網交易產品和服務的雙方。筆者認為從這一規范性文件中我們可以推出電子商務合同的參與主體,即利用互聯網參與合同訂立的雙方。對于參與主體,可從兩方面區分:一是身份。可將參與主體分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二是行為能力。尤其針對自然人,須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前兩種行為能力人,訂立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態相適應的合同或者純獲利的合同o須經法定人追認,否則一律為無效合同。筆者認為其中由這兩種行為能力人訂立的電子商務合同對相對人所造成的財產性損失,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有財產的從財產中支付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無財產的,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四、電子商務合同之形式與內容
根據《合同法》第二章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書面形式里包括的數據電文形式涵蓋了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而筆者以為,第十一條中的電子數據交換就專業術語的角度來看過于狹隘,可以做擴大性解釋,將其解釋為“通過計算網絡進行數據交換與交流的方式”。
就電子商務合同的內容方面,筆者認為參照《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稍作修改即可,第八項“解決爭議的方法”可以不列入內容,因從目前網上交易的爭議解決方法可以知道,提供相關交易平臺的網絡服務方有“定紛止爭”的義務,還有就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五、要約與要約邀請
要約的要件在《合同法》中已有明確規定,即內容具體確定且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有學者認為,“要約者乃以締結契約為目的而喚起相對人承諾之一種意思表示也”。[2]據此,要約可視為具有極強目的性的某種“許諾”。具體到電子商務合同,至少應當具備以下要件:一是要約人與受要約人都是適格的合同訂立當事人,雙方都應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是限制或無行為能力人所為行為已經法定人追認生效的;二是要約內容具體明確,但是不必必須達到《合同法》第十二條所做規定,可以適當放寬內容的規定以促進交易,至少要求就買賣貨物、當事人信息及有關服務等明確;三是傳達要約的方式應當明確,不存在默許的方式;四是要約人有明顯的自愿的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意思。
要約的生效同《合同法》規定,采到達主義。其失效也同《合同法》規定。至于要約的撤銷,筆者有不同的觀點,因要約人通過網絡發出要約后,該數據電文即會馬上送到到受要約人處,撤回要約的通知非常有可能來不及送達,要約的發出還有可能因網絡問題而未及時送達受要約人影響其效果。筆者的觀點是受要約人只要在履行承諾之前收到撤回要約的通知即可,這樣既不至于造成損失又給力要約人一定的時間來彌補。
至于要約邀請,筆者認為其形式除法律規定的幾種外,還可以是商業網站中的懸浮廣告窗口和彈出廣告。
六、承諾
依據我國《合同法》有關承諾的規定,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承諾相關問題已可以得到很好的解決。但是關于電子商務承諾的生效和撤回,筆者認為應當另行規定,承諾應在履行承諾之后未收到撤回要約的通知才生效;承諾的撤回也應當在要約人尚未實際履行要約內容前另要約人收到承諾撤回的通知。
七、結語
如今全球商業貿易活動頻繁,在因特網開放的環境和開源的應用方式等促進下,電子商務更是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作為保護交易公平公正的法律,也應當與時俱進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此次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決定中明確提出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系和推進法治中國建設”。電子商務的發展必將極大加快我國經濟新體系的建設,相關的法律應予以充分保障,雖然目前的相關法律制度還不是十分成熟,但是仍然可以有依據來進行規范。
參考文獻
電子合同的承諾范文5
一、摘要 …………………………………………………………………… 2
二、關鍵詞 ………………………………………………………………………… 2
三、正文 ………………………………………………………………………… 3
(一)、要約與承諾…………………………………………………………… 3
(二)、人………………………………………………………………… 5
(三)、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 7
(四)、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條款問題……………………………………………… 9
四、 ……………………………………………………………………… 12
論文摘要 電子商務合同是電子商務中普遍使用的合同形式,與傳統的合同制度比較,電子商務合同有許多不同的特點。本文著重對電子商務合同中要約的撤銷與撤回問題,電子人問題,條款問題以及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問題等方面做了了深入的和探討,這些問題對于電子商務、提高網上交易的成功率以及正確解決電子商務中的交易糾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于電子商務合同而言,由于其是借助于國際互聯網來傳送和接收信息的,使之在要約與承諾問題,合同的條款問題,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等許多方面與傳統意義上的合同有著很大的區別,因此需要對這些問題加以深入的,并建立相應的體系進行規范。加強相關技術的研究、規則制定和適時的進行立法調整,不僅是對我國合同制度的完善,而且有助于發展電子商務,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適應新發展的要求。
[關鍵詞] 電子商務合同;要約;電子人;合同成立;合同條款。
電子商務合同,廣義上指所有的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包括以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成立的合同,我國《合同法》和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均采取此定義。就廣義的電子商務合同而言,其中以電報、電傳和傳真等方式成立的合同,電報、電傳和傳真僅僅是傳輸合同文本的一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成立的合同,與傳統的紙介質書寫合同在法律特征上并無太大的區別,并且這種合同的文本最后還是記錄和表現在紙上;而以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其合同文本信息的傳輸、記錄和表現都是通過機來進行的,這與傳統的紙介質書寫合同有很大的區別,一般稱為狹義的電子商務合同。本文所研究的電子商務合同,僅就狹義的而言。
在實際的電子商務交往中,電子商務合同一般又根據合同文本傳輸和表現方式不同分為點擊式、數據交換式和電子郵件式等三種具體類型。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是指消費者根據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按照自己的意愿直接點擊“確認”或者填寫必要信息后點擊“確認”以達成交易協議的一種電子商務合同形式。數據交換式電子商務合同,是特定的交易伙伴之間基于事先相互簽定的協議在相互間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進行貿易活動的一種合同方式。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是當事人通過電子郵件進行要約、承諾并記錄、表現合同文本信息的一種合同形式。
對于電子商務合同而言,由于其是借助于國際互聯網來傳送和接收信息的,使之在要約與承諾問題,合同的條款問題,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等許多方面與傳統意義上的合同有著很大的區別,因此需要對這些問題加以深入的研究,并建立相應的法律體系進行規范。
一、要約與承諾問題
這一問題包括:商家登載于網頁上的商品信息是否是要約或是要約邀請?電子要約是否可撤消或撤回?
(一)要約與要約邀請
要約又稱為“發盤”或“發價”,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條件同對方訂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約被對方承諾時即對提出要約的一方有約束力的一種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邀請或者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要約的意思表示。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意義在于,要約是當時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一經承諾即合同成立,而要約邀請則不能因相對人的接受而成立合同。因此要約對要約人有約束力,一旦違反則應承擔一定責任,要約邀請一般對發出者不具有約束力。
,隨著網上購物的不斷繁榮,越來越多的商家通過在網頁上登載商品圖片和介紹來吸引上網顧客,在這種情況下,判斷商家在網頁上登載的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就顯得尤其重要。一般的,在以電子郵件單獨與特定人聯系的情況下,一方發出的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比較容易判斷。但是對于開放型商業網址上推銷商品或服務的信息,雖然是對不特定人發出的,但是一旦消費者愿意購買,就可以在網頁上通過點擊確認而使合同成立,因而不好判斷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有的觀點認為,對于這些信息要進行區分,根據交易的性質和網上登載信息的意圖來認定該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對于銷售實物等需要運用傳統運輸手段交貨的商品信息,認為是商業廣告,屬于要約邀請;而對于銷售軟件等可通過計算機之間傳輸的商品信息,以及網上專業化服務(如電子銀行信息)等,由于能即時的獲得產品或服務,因而認為是要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網上實物銷售中,雖然消費者獲得產品并非即時的,還需要以傳統的運輸手段與之配合,但是消費者的點擊“確認”過程卻絕對是“即時”的,而一旦消費者確認,則合同成立,而信息的登載者也就馬上受到了約束。這樣看來,以消費者取得產品是否是即時的來對網上所登載的信息進行分類,從而確定其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顯然是不的。
事實上,在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消費者最后所確認的是商家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因而將商家提供格式合同和消費者點擊“確認”的行為分別看做是要約和承諾顯得更具合理性,畢竟合同的成立是雙方意思的競合,而正是消費者同意了商家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才表明雙方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單純的在網上登載關于產品或服務的信息,即使消費者看到后愿意購買,也不能因此而認定合同已經成立,只有消費者看到商家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并認可合同中的各項條款時,合同才宣告成立。因此,當商家在網頁上同時登載了產品或服務信息和格式合同時,可以認為是商家發出的要約,而若網頁上只有相關信息,需要通過另外的鏈接才能看到合同時,這些信息只能被看做是商業廣告,屬于要約邀請。
(二)電子要約能否撤銷或撤回
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撤回要約的通知要在要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通知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時,撤回有效;撤銷要約的通知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前到達受要約人時有效。法律賦予當事人對自己意思表示的撤回或撤銷的權利,是對當事人合同自由的一種尊重,是對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益的有益維護。
然而在電子商務的特殊環境下,由于通信方式和傳輸速度的快捷,使得法律對當事人所賦予的權利難以實現。在合同中,由于接受訂單的計算機是自動處理信息并通知有關方面進行作業的,要約的發出和接受也都是由計算機自動進行,撤回和撤銷顯然無法實現;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合同的成立是由消費者或客戶的點擊“確認”而實現的,合同成立的即時性使商家發出要約后,撤銷和撤回就更無可能;在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中,雖然有人為的因素加入,使得要約的撤銷變為可能,但撤回也因為信息傳輸速度的極快而變得無意義了。對于這些情況,無論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訂的《電子商務示范法》還是各國自己制訂的相關法律中,都沒有作出相應的解釋和規定。
作為《合同法》,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作出規定,其目的在于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體現合同訂立時平等、合意的原則。然而,對于電子商務合同的考慮則不能單純的象傳統合同那樣片面。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商業交易形式,特點就在于快速、便捷,人們認可電子商務,使用電子商務合同也就是看重了這一特點。在這樣的前提下,若非要將電子商務合同也套入傳統合同法規定的條框中,承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不但在現實中無法實現,而且也不適應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因而我們認為,對于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應當認為是不可撤銷或撤回的。在《合同法》中可以認為,如果當事人使用電子商務合同進行交易,則認定當事人明確表示了要約的不可撤銷,也即電子商務合同的要約是《合同法》中所規定的不可撤銷的要約。
二、電子人
電子合同的承諾范文6
【關鍵詞】電子商務;合同法;要約;數據電文
一、電子商務合同現存問題
1.口頭形式日益明顯
電子商務之所以近年來迅速發展,主要是依靠網絡平臺能夠實現交易的簡潔化和快速化。在這種形勢的帶動下,一些電子商務合同通常是以口頭的形式訂立的,而較之傳統的書面合同而言,這種口頭的合同一旦出現糾紛,對簿公堂后不具有法律的效應。面對這種情況,商業界和法律界共同研發了數據電文。所謂的數據電文就是將原有的口頭合同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下來,這種數據可以在電腦的磁盤中獲取,這樣就改變了“口說無憑”的尷尬。但是,這種數據電文的規定與我國現有的書面合同存在一些不同,甚至大部分情況下合同法對數據電文是不適用的。聯合國對此的評價是,如果數據電文能夠實現糾紛后的材料調取,那么可以適當的擴充原有的書面合同的內涵,換言之,人們已經開始接受數據電文,并希望其逐漸合法化。
2.意思表示的撤回與撤銷嚴格化
所謂的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撤銷,就是在意思傳送到對方的過程中,或者是剛剛傳達到對方的那一刻起,要約方出現了變故,發出另外一份數據電文,要求撤銷或者撤回先前發出的合同內容和具體信息。由于電子商務交易在這一過程中還沒有發生,不產生雙發的利益損失,所以,國際和國內的商務法都是保護這種形式的。這種意思表示的撤回主要包括要約的撤回和要約中承諾撤回。必須強調的是,這種撤回必須在對方沒有回復之前做出,否則對方答復后就是合同生效時,單方面意思撤回視為違約,對合同雙方而言都是一種損失。同時這樣規定也能夠更加的規范要約方的合同訂立意識,避免反復撤回產生的不必要的麻煩。
法律需要保護對方的合法權益,因此規定了具有下列形式之一,不可以進行意思的撤回與撤銷:①在發送的數據電文中,要約方已經明確規定了該數據電文中的內容和承諾不可以進行撤銷和撤回;②對方已經接收了該數據電文,并已經為履行該數據電文內的內容做好了全面的準備,甚至已經有經濟投入和設備引進了。此時,進行的意思的撤回和撤銷可以視為合同違約處理,要約方需要按照合同違約 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賠償。
3.要約概念模糊
要約與要約邀請在法律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通俗意義上來說,所謂的要約就是合同中的某一方積極主動的誠邀另一方與其訂立合同。我國的合同法明確規定,符合要約的條件有兩個,其一是合同的內容詳細;其二是可以接受對方提出的合同要求。對于一些界定比較明確的商業形式比如商品的價格明細表、建筑工程的招標書等不存在爭議,而在網絡媒體上的廣告是否也應該界定為要約的范疇之內呢?這一爭議比較大。三種方式看起來比較容易得到認同,但是操作起來難度較大,因為一旦出現了可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字眼,那么雙方在糾紛中就可以各執一詞,擴大了糾紛的范圍。
二、時間和地點界定標準參考
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與成立地點。電子商務的主要特性就是交易迅速,因此交易過程中瞬息萬變,精確的規定合同生效時間就成為了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對此,我們進行了如下幾種形式的分析:
1.承諾的生效時間界定參考標準
數據電文的承諾生效時間就是合同開始執行的時間,對此問題,各國的規定都不盡相同。我國基本上遵循到達時間為基準的原則。也就是數據電文已經傳輸到對方的接受數據平臺后,合同即開始生效。而西方國家則依據他們的思維方式和生活習慣訂立了以數據電文發送時間為合同生效的時間。切實二者各有利弊,只是思維習慣的不同而已。對此,國際法律并沒有對此做出硬性規定,可以依據各國的實際情況而具體的選擇。
2.電文的發出與收到地點界定參考標準
電文的發出地與收到地是法律處理糾紛的一個重要參考數據,為此,必須對其進行明確的規定。通常來說主要以雙發設有經營場地的地址作為電文地址。我國的電子商務合同法對這一問題的規定也逐漸引入了國際的機制,以便更好的與國際接軌。
三、電子合同的注意事項
1.合同條款的注意事項
電子合同中的條款格式問題也是電子商務合同法規范化過程中必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首先我們必須要肯定電子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固定可以減少電子商務的手續,簡化其操作流程,更快速的實現經濟貿易,這無疑是電子商業的一個發展,但是由于這種形式的固定化,也一定程度的違背了合同法的“自由化”原則。越來越多的電子合同片面的強調條款格式化,對此,電子商務合同法中已經做出了相關的規定。
2.意思撤銷和撤回的注意事項
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意思表示的撤回與撤銷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從已有的立法(譬如《示范法》以及新加坡《交易法令》)來看,似乎都對這一問題采取了回避態度。有人認為:數據電文的傳輸速度極快,從而使得對其的撤回與撤銷在事實上變得不可能。但也有人主張,“法律貴在嚴密,即使要約能撤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不應完全否認這種已得到廣泛承認的合理權利本身。只要要約人的要約尚未獲得承諾,應允許其對要約做出重新安排”還有人認為:應視采用的電子通訊方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