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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購涉及的稅務事項范文1
關鍵詞:股權置換 稅務處理方式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的文件精神,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2012年*月*日A公司與B公司簽署《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2012年*月*日雙方簽署《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之補充協議》,協議約定:B公司向A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A公司持有C公司100%股權、D公司80%股權。
本次交易支付對價具體情況為:以2011年12月31日為評估基準日,本次交易購買資產的作價以《資產評估報告》所確定的評估值為依據,經評估,購買資產的交易價格總額為276,421.99萬元,其中C公司100%股權評估作價為230,630.34萬元,D公司80%股權評估作價為45,791.65萬元。經國務院國資委的備案確認,標的資產評估值為2,777,670,307.00元,其中C公司100%股權評估作價為2,318,330,055.00元,D公司80%股權評估作價為459,340,253.00元。考慮到評估基準日后C公司已實施分紅30,538,801.00元,本次交易價格為評估值扣除分紅金額,即2,747,131,506.00元。B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A股發行價格為9.02元/股,向A公司發行股份總量為304,560,033股。
一、現就上述重組事項是否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進行探討
(一)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判斷
B公司系收購方。事實:一是 B公司向A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貴公司持有的C公司100%股權、D公司80%股權事宜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二是B公司購買的股權已超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三是企業重組后,B公司承諾連續12個月內不會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四是在本次交易中,B公司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為其交易支付總額的100%。
理由及結論:根據財稅[2009]59 號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們認為此筆經濟業務屬于"企業重組中的股權收購方式",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二)一般性稅務處理的判斷
A公司系收購方。事實: B公司本次向A公司發行股份總量為304,560,033股。A公司購買的股權未超過被收購企業B全部股權的75%。
理由及結論:根據財稅[2009]59 號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們認為此筆經濟業務屬于"企業重組中的股權收購方式",不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二、現就B公司向A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貴公司持有的C公司100%股權、D公司80%股權事宜(以下簡稱該事項)采取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問題計算比較分析如下
(一)A公司該事項如果采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涉及的所得稅計算如下:
A公司屬股權轉讓方,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股權轉讓所得=取得對價的公允價值-原計稅基礎=2,747,131,506元-(C公司實收資本×100%+ D公司實收資本×80%)= 2,747,131,506 -(1,967,444,153.93 +400,000,000.00 )=379,687,352.10元
根據A公司提供的2013年度的會計報表,A公司2013年度賬面利潤總額為-276,920,262.88 元,如果上述事項按一般性稅務處理,則A公司2013年度賬面利潤總額應為-276,920,262.88 +379,687,352.10=102,767,089.20元。
我們假設A公司2013年度賬面利潤即為2013年度的納稅調整后所得,則貴公司2013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102,767,089.20元應先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根據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A公司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A公司以前年度結轉至2012年度可在稅前予以彌補的虧損為401,056,504.60元,其中2008年未彌補的虧損278,095,330.70元,2011年未彌補的虧損122,961,173.90元,2012年度按核定的納稅調整后所得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為170,714,684.43元,經核定尚需在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總額571,771,189.03元。
A公司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102,767,089.20-102,767,089.20=0.00元,A公司2008年度尚未得到彌補的虧損的余額175,328,241.50元,因為超過五年的彌補期限,不再轉入下年。A公司結轉至以后年度可在稅前予以彌補的虧損為293,675,858.30元,其中2011年未彌補的虧損122,961,173.90元,2012年未彌補的虧損170,714,684.43元。
(二)A公司該事項如果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涉及的所得稅計算如下:
依據財稅〔2009〕59號文件的規定,符合特殊處理條件的股權收購業務,被收購企業股東可暫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根據財稅〔2009〕59號的規定,A公司屬股權轉讓方,也屬于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即A公司取得B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為:
C公司實收資本×100%+D公司實收資本×80%=1,967,444,153.93 +400,000,000.00=2,367,444,153.93元。也就是說A公司本期可以暫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但這里我們需要提醒A公司注意的是未來A公司轉讓B公司時允許扣除的計稅基礎為2,367,444,153.93,而不是取得時的公允價值2,747,131,506元。
根據A公司提供的2013年度的會計報表,A公司2013年度賬面利潤總額為-276,920,262.88 元,如果上述事項按特殊性稅務處理,則貴公司2013年度賬面利潤總額應為-276,920,262.88 +0.00=-276,920,262.88元。
同樣我們假設A公司2013年度賬面利潤即為2013年度的納稅調整后所得,則A公司2013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276,920,262.88元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彌補。
根據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A公司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A公司以前年度結轉至2012年度可在稅前予以彌補的虧損為401,056,504.60元,其中2008年未彌補的虧損278,095,330.70元,2011年未彌補的虧損122,961,173.90元,2012年度按核定的納稅調整后所得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為170,714,684.43元,經核定尚需在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總額571,771,189.03元。
A公司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0.00元。A公司2008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278,095,330.70元,因為已經超過五年的彌補期限,不再轉入下年。A公司結轉至以后年度可在稅前予以彌補的虧損為570,596,121.20元,其中2011年未彌補的虧損122,961,173.90元,2012年未彌補的虧損170,714,684.43元,2013年未彌補的虧損276,920,262.88元。
三、以上兩種方式的比較
通過以上計算,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采用哪種方式,A公司本期都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所不同的是:
公司收購涉及的稅務事項范文2
重組各方的稅務處理選擇應一致
重組各方應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按照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重組可以選擇一般性稅務處理或特殊性稅務處理,不同的處理方式對各方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影響不同。因此,要求各方取得一致意見,選擇相同的所得稅處理方式,再按規定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或進行稅務備案?!豆芾磙k法》第四條規定,同一重組業務的當事各方應采取一致稅務處理原則,即統一選擇一般性稅務處理或特殊性稅務處理。
實質經營性資產不是凈資產
按照財稅[2009]59號文件第一條第四項規定,資產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受讓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轉讓企業)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受讓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其中的“實質經營性資產”各方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認為是企業的凈資產,有的認為是不包含負債的企業全部資產。《管理辦法》第五條對此明確規定,財稅[2009]59號文件第一條第四項所稱實質經營性資產,是指企業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與產生經營收入直接相關的資產,包括經營所用各類資產、企業擁有的商業信息和技術、經營活動產生的應收款項、投資資產等。
股權支付應為直接持股企業的股權
企業重組業務中,是否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取決于諸多條件,其中之一是股權支付達到一定的比例。財稅[2009]59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本通知所稱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形式。所稱非股權支付,是指以本企業的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股權和股份以外的有價證券、存貨、固定資產、其他資產以及承擔債務等作為支付形式。而股份支付必須是本企業或“控股企業”的股權和股份,非本企業和“控股企業”的股權和股份則不符合規定的股權支付。但是,對“控股企業”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母公司為控股企業,有的認為子公司為控股企業。《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通知》第二條所稱控股企業,是指由本企業直接持有股份的企業。按上述規定分析,不論是以母公司股權還是子公司股權支付,或是其他股權支付,只要是本企業直接持有的企業股權,無論比例,均認可為符合條件的“股權支付”。
明確重組日和重組完成年度
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了重組業務發生后的12個月的稅收處理等時間計算問題,以及重組年度前后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問題,但是對重組日和重組年度卻沒有明確規定,這給時間的計算帶來不確定性。為此《管理辦法》對這兩個問題進行了明確,第七條規定,重組日的確定,按以下規定處理:
1、債務重組,以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日為重組日。
2、股權收購,以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日為重組日。
3、資產收購,以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資產實際交割日為重組日。
4、企業合并,以合并企業取得被合并企業資產所有權并完成工商登記變更日期為重組日。
5、企業分立,以分立企業取得被分立企業資產所有權并完成工商登記變更日期為重組日。
第八條規定,重組業務完成年度的確定,可以按各當事方適用的會計準則確定,具體參照各當事方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由于當事方適用的會計準則不同導致重組業務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異時,各當事方應協商一致,確定同一個納稅年度作為重組業務完成年度。
一般性稅務處理的企業需要清算
企業重組業務,主要是指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各類重組。企業重組業務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或雖然符合但選擇一般性稅務處理的,有以下3種情況的企業需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進行清算:一是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的法人企業。二是企業合并中的被合并企業。三是企業分立中,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的被分立企業。而其他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的重組各方企業不涉及清算,只需要按照規定準備相關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同時規定,對于按一般性稅務處理的重組各方,存續企業可以按規定繼續享受原稅收政策,而注銷企業和新設企業不再享受或承繼原稅收優惠政策。
特殊性稅務處理需要備案或由主導方申報確認
按照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企業重組業務符合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當事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各類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如果重組各方企業對此項重要業務的稅務處理沒有把握或者分步實施,需要稅務機關及時確認的,也可以按規定向稅務機關提出申報確認?!豆芾磙k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重組業務,符合《通知》規定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按照《通知》第十一條規定進行備案。
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重組
《管理辦法》對重組中的一些規定進行了解釋。如財稅[2009]59號文件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合并虧損企業的彌補虧損額擴大
在企業合并重組中,如果被合并企業存在虧損,則可以有條件的限額彌補。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規定,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豆芾磙k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通知》第六條第四項所規定的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是指按稅法規定的剩余結轉年限內,每年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
重組后的企業可承繼相關所得稅事項
在重組業務符合特殊性的稅務處理中,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第六條第五項規定,企業分立,已分立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財稅[2009]59號文件,對“相關所得稅事項”所指并不明確。
鑒于此,《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這些事項包括尚未確認的資產損失、分期確認收入的處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滿的稅收優惠政策承繼處理問題等。其中,對稅收優惠政策承繼處理問題,凡屬于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中就企業整體(即全部生產經營所得)享受稅收優惠過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合并前各企業或分立前被分立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合并前各企業剩余的稅收優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業每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統一按合并日各企業合并前企業資產占合并后企業總資產的比例進行劃分,再分別按相應的剩余優惠年限計算應納稅額。合并前各企業或分立前被分立企業按照稅收優惠政策規定,以及稅收優惠過渡政策中就有關生產經營項目所得享受的稅收優惠承繼處理問題,按照《實施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執行。
分步實施重組的可以先預計處理
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十條規定,企業在重組發生前后連續12個月內分步對其資產、股權進行交易,應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將上述交易作為一項企業重組交易進行處理。如企業股權收購中,2009年10月轉讓企業全部股權的50%,2010年5月轉讓30%,時間相隔不足12個月合計轉讓80%股權,可以認為符合股權收購特殊性重組條件之一的“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
《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若同一項重組業務涉及在連續12個月內分步交易,且跨兩個納稅年度,當事各方在交易完成時預計整個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可以協商一致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可在交易完成后,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有關資料后,符合條件的,可以暫認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第二年再進行交易后,應按本辦法要求,準備相關資料確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上述跨年度分步交易,若當事方在首個納稅年度不能預計整個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應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在下一納稅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可以調整上一納稅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涉及多繳稅款的,各主管稅務機關應退稅,或抵繳當年應納稅款。
12個月內改變重組條件需調整處理
對于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并選擇特殊處理的重組業務,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12個月內)重組中的主要條件發生變化,如股東變化、實質性經營活動改變等,導致不再符合原先確定條件的,需要調整原來的稅收處理方式?!豆芾磙k法》第三十條規定,當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規定時間內發生生產經營業務、公司性質、資產或股權結構等情況變化,導致重組業務不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發生變化的當事方應在情況發生變化的30天內書面通知其他所有當事方。主導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內將有關變化通知其主管稅務機關。上款所述情況發生變化后60日內,應按照一般性稅務處理的規定調整重組業務的稅務處理。原交易各方應各自按原交易完成時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計算重組業務的收益或損失,調整交易完成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及相應的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并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調整交易完成納稅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逾期不調整申報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跨境重組要準備和報送相關資料
財稅[2009]59號文件第七條規定,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除應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可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后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含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
2、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
3、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
公司收購涉及的稅務事項范文3
并購是企業資本運作的主要方式,也是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實現快速擴展的重要途徑。在企業并購中,會計和稅務處理方法的選擇應用極為重要,因此,企業管理層應認真分析與并購相關的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做好企業并購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工作,選擇適合的并購方案,為企業長期可持續健康發展奠定基礎。
本文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和稅收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企業并購中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方的會計與稅務處理方法進行了分析探討,并針對其不足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
一、會計準則對企業合并的界定及處理
(一)企業合并的界定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并》明確提出,企業合并是指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事項,按照合并中參與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分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的合并,具體又分為新設合并、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新設合并是指參與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資格均被注銷,重新注冊成立一家新的企業,即 a+b=c;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購買方)在企業合并取得被合并方(被購買方)的全部凈資產,合并后被合并方(被購買方)注銷法人資格,被合并方(被購買方)原持有的資產和負債,在合并后成為合并方(購買方)的資產和負債,即 a+b=a;控股合并指合并方(購買方)在企業合并后取得對被合并方(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被合并方(被購買方)在合并完成后仍維持其原有的獨立法人資格且繼續經營,合并方(購買方)確認企業合并形成的對被合并方(被購買方)的投資,即a+b=a+b。
值得注意的是:在企業合并時,合并方取得另一方或多方的控制權時,所合并的企業必須構成業務,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于企業合并:
(1)購買子公司的少數股權業務,既不涉及控制權的轉移,也不形成報告主體的變化,故不屬于企業合并;(2)兩方或多方形成合營企業的,合營企業的各合營方中,并不存在占主導作用的控制方,論文也不屬于企業合并;(3)僅通過非股權因素如簽訂委托經營合同而不涉及所有權份額將兩個或更多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行為,這樣的交易無法明確計量企業合并成本,有時甚至不發生任何成本,因此,即使涉及到控制權的轉移,也不屬于企業合并;(4)被合并方不構成業務的,不屬于合并。
(二)企業合并中會計處理規定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 20 號─企業合并》中規定,按照企業合并中參與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是否為同一方及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分按同一控制下及非同一控制下企業的合并分別考慮。
二、稅法對企業合并的定義及其處理規定
(一)稅法對企業合并的定義
按照合并方式的不同,稅法將合并分為新設合并和吸收合并,而將會計上的控股合并劃分為股權收購,分為股權支付和非股權支付兩種形式。股權支付,指合并方(或購買方)將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股份(或股權)作為支付對價的方式(即不付款以股票支付);非股權支付,指合并方以本公司的貨幣資金、應收款項、存貨、固定資產、有價證券(不含合并方及其控股公司的股份和股權)或以承擔債務等方式支付對價。
(二)企業合并的稅務處理相關規定
財稅[2009]59 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 2010 年第 4 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均規定,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按不同條件,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和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股權收購稅務處理,當并購方購買的股權高于被并購方全部股權的 75%(含),且收購公司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股權支付的金額大于交易總額的 85%(含)時,表示該項股權收購已經滿足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并購交易相關各方對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企業合并稅務處理規定,當合并企業在該項企業合并發生時支付的股權的金額大于其交易總金額的 85%(含) 及同一控制下但不需要支付對價的公司合并時,表示該合并事項滿足特殊稅務處理規定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合并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的稅務處理規定處理。并方管理層對該項投資的主要意圖。除存在或有對價計入合并成本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與計稅基礎通常不存在暫時性差異,不存在遞延所得稅的。購買方取得符合條件的各項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通常會產生暫時性差異,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購買方取得符合條件的各項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會產生暫時性差異,不存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購買方取得的符合確認條件的各項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 取得符合條件的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稅法規定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并購交易相關各方對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為便于理解及實際操作,會計專業畢業論文范文歸納如表 2:企業合并稅務處理規定,當合并企業在該項企業合并發生時支付的股權的金額大于其交易總金額的 85%(含) 及同一控制下但不需要支付對價的公司合并時,表示該合并事項滿足特殊稅務處理規定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合并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的稅務處理規定處理。為便于理解及實際操作,歸結納表 3:在處理企業合并稅務時:在一般性的稅務處理中被合并方的虧損不能在合并的企業結轉后繼續彌補;在特殊性稅務處理中可由合并方彌補的被合并企業的虧損金額等于被合并方凈資產公允價值乘以合并業務發生當年末國家發行最長期限的國庫券的利率。
三、企業合并中的會計與稅務處理方法
(一)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會計準則要求按被合并方原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如被合并方在合并前與合并方會計政策不一致時,合并方應當按照本企業的會計政策對被合并方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國有企業合并還應當以評估后的賬面價值并入合并方,合并不產生損益,差額調整所有者權益。按稅法規定,合并符合一般性稅務處理條件時,以公允價值作為其計稅基礎。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這兩者的計量基礎明顯不同:畢業論文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時,稅法要求以被合并方原計稅基礎作為其計稅基礎,在原計稅基礎與原賬面價值不相同時,兩者仍會產生差異。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會計準則下合并資產和負債以公允價值入賬。按稅法規定,合
--> 并符合一般性稅務處理條件時,其計稅基礎也以公允價值確認,此時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相同;但合并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時,稅法卻以原計稅基礎作為合并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四、企業合并中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建議
(一)正確選擇并購會計處理方法 企業并購是一種議價的正常交易。
“權益結合法”這個概念雖然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沒有使,但就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實際上我國會計所用的處理方法就是“權益結合法”;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的合并就是購買法。權益結合法的論據強調與歷史成本計價基礎一致,因此,按賬面價值記量企業購并成本是不當的。此外,由于合并會計方法的選擇決定合并企業的價值,也很難區別不同的合并會計方法所產生的會計差異,這樣就使權益結合法的使用對經濟資源的配置產生了不利的影響。加之我國資本市場的監管和融資主要是依賴靠以會計利潤為基礎的監控和財務評價體系,企業能否獲得或保住上市資格,以及配股再融資在很大程度上還主要取決于企業經審計后的會計利潤,因此,企業采用并購方法的選擇就直接影響會計后果和經濟后果,僅規定同一控制以及雖不是同一控制實在難以識別購買方就可以采用權益結合法,這就必然存在較大漏洞但又沒有應進行具體詳細的可操作性規范規定。因此,只有建立在能夠對合并各方的相關利益進行充分考慮,并對稅法以及會計規范進行準確理解之上的企業合并,才能夠真正做出成功的籌劃。
(二)完善有關稅收法規,改變重復征稅在企業合并中不合理現象
為鼓勵我國企業通過合并擴大經營規模和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有能力、有信心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當前,我國企業合并交易存在著涉及金額大但現金流量較小且收入效應滯后的等特點,對其征收太多的稅收,不利于企業做大、做強,也不符合我國十二五倡導的產業結構調整和稅收政策方針。目前,重復征稅的問題主要存在于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中的股權合并、分立收購、資產收購等企業重組交易事項中,具體來說就是特殊性稅務處理“遞延效應”轉化成“重復征稅效應”。同一控制下的公司控股合并中,股權收購的各方在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經常會比采用一般性稅務處理多交所得稅,這就產生了生重復交所得稅的問題。只有在企業重組的相關方在重組日后各方所產生的可彌補虧損額大于重組日所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時,特殊性稅務處理就不會發生重復征稅問題,此時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遞延效應”就會轉化為“免稅效應”。因此,針對上述不合理問題,建議國家盡快修訂、完善與企業合并相關稅收法律、法規。
(三)取消權益法和購買法的“二元格局”
由于我國會計準則規定的“二元格局”,即權益法和購買法的同時存在,出現了會計后果和經濟后果的剪刀差(price scissors)。為了從根本上解決會計信息的不可比、會計方法的選擇隨意性以及基于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的問題,建議盡快取消權益法和購買法的“二元格局”,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基本會計原則,真正做到企業合并中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即企業并購中一律采用購買法。同時還應運用好公允價值,公允價值不但能及時體現市場的變動信息,還有助于提供與決策有用的會計信息并能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采用購買法并運用好公允價值,還能促使企業清醒的認識到:要想獲得市場的認可,首先必須從改善自身經營并提高自己核心競爭能力入手,而不應該從會計處理方法選擇上獲得,才能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首先,權益結合法的經濟實質就是權益相結合,其主要觀點就是企業合并后沒有改變原來的經濟關系,只不過是經濟資源規模的擴大和企業法律關系的變化。事實上,企業并購的實際案例中并沒有真正的權益結合,企業合并的所有經濟實質均是購買行為,即便原來的股東權益在企業合并完成后仍存在,但也不再是原來的權益,而是成了合并后企業權益的部分。在企業合并事項中,全部采用購買法體現了《企業會計準則》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要求,合并業務的實質能夠得到真正反映;其次,全部采用購買法對我國資本市場、評估市場的發展具有促進和推動作用,主要原因是采用購買法就會形成對公允價值的巨大需求,而公允價值計量的科學保障就資本市場、評估市場和交易市場的不斷完善,這也符合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的要求(2010 年 4 月2 日財政部公布);第三,商譽的存在是企業產生合并的內在動力,其價值等于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與其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購買法的會計處理對商譽的確認恰當、客觀地反映了商譽的存在,而權益結合的會計處理無視商譽的客觀存,這明顯不符合會計準則中會計核算客觀性原則;第四,權益結合法會計核算時合并當期的利潤含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已實現的利潤,這就導致一系列與經濟實質不符合的財務指標出現。購買法會計核算時不含被合并方在合并以前實現利潤,反映了企業真正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四)遵循稅收原則,實現意圖和結果的統一
研究稅法不應脫離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如果脫離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去研究相關稅收法規,得出得結論往往是以偏概全。稅務處理必須遵循“實際負稅能力”、“中性”“、不重不漏”等原則 。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出發點就是為企業重組當事各方提供遞延交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卻在無意中導致巨額重復征稅的問題。這與稅收政策制定者的初衷不符,也不是企業重組的各方所愿,應該引起利益相關方的高度重視。
(五)建立會計政策與稅務處理結果的一致性
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是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分類方法,但稅收政策中始終沒有此類劃分方法。但在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適用范圍中提到了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的概念,這不僅說明稅收政策缺乏概念表述上的清晰性,不具有銜接性,而且也使其難以和企業會計準則之間建立起統一的概念體系。如一項稅收政策因為企業采用不同的會計政策而產生不同結果,就不能體現稅制的公平原則。因此,筆者建議我國稅收政策的起草者應當深刻領悟、研究企業會計準則的精髓,在制定稅收法規時應充分考慮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做到概念表述清晰并具有銜接性,制定有很強服力、并具有良好操作性的稅收政策。
參考文獻: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 號、60 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2010 年第 4 號公告)。
公司收購涉及的稅務事項范文4
一、會計準則對企業合并的界定及處理
(一)企業合并的界定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明確提出, 企業合并是指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事項, 按照合并中參與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分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的合并, 具體又分為新設合并、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新設合并是指參與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資格均被注銷, 重新注冊成立一家新的企業, 即A+B=C; 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購買方)在企業合并取得被合并方(被購買方)的全部凈資產, 合并后被合并方(被購買方)注銷法人資格, 被合并方(被購買方)原持有的資產和負債, 在合并后成為合并方(購買方)的資產和負債, 即A+B=A; 控股合并指合并方(購買方)在企業合并后取得對被合并方(被購買方)的控制權, 被合并方(被購買方)在合并完成后仍維持其原有的獨立法人資格且繼續經營, 合并方(購買方)確認企業合并形成的對被合并方(被購買方)的投資,即A+B=A+B。值得注意的是: 在企業合并時, 合并方取得另一方或多方的控制權時,所合并的企業必須構成業務, 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于企業合并: (1)購買子公司的少數股權業務,既不涉及控制權的轉移,也不形成報告主體的變化,故不屬于企業合并; (2)兩方或多方形成合營企業的,合營企業的各合營方中,并不存在占主導作用的控制方,也不屬于企業合并;(3)僅通過非股權因素如簽訂委托經營合同而不涉及所有權份額將兩個或更多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行為,這樣的交易無法明確計量企業合并成本, 有時甚至不發生任何成本,因此,即使涉及到控制權的轉移, 也不屬于企業合并;(4)被合并方不構成業務的,不屬于合并。
(二)企業合并中會計處理規定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20號─企業合并》中規定,按照企業合并中參與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是否為同一方及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分按同一控制下及非同一控制下企業的合并分別考慮,其會計處理的原則及規定歸納如表1:
二、稅法對企業合并的定義及其處理規定
(一)稅法對企業合并的定義 按照合并方式的不同,稅法將合并分為新設合并和吸收合并,而將會計上的控股合并劃分為股權收購,分為股權支付和非股權支付兩種形式。股權支付,指合并方(或購買方)將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股份(或股權)作為支付對價的方式(即不付款以股票支付);非股權支付,指合并方以本公司的貨幣資金、應收款項、存貨、固定資產、有價證券(不含合并方及其控股公司的股份和股權)或以承擔債務等方式支付對價。
(二)企業合并的稅務處理相關規定 財稅[2009]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4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均規定,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按不同條件,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和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股權收購稅務處理,當并購方購買的股權高于被并購方全部股權的75%(含),且收購公司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股權支付的金額大于交易總額的85%(含)時,表示該項股權收購已經滿足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并購交易相關各方對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為便于理解及實際操作,歸納如表2:
企業合并稅務處理規定,當合并企業在該項企業合并發生時支付的股權的金額大于其交易總金額的85%(含)及同一控制下但不需要支付對價的公司合并時,表示該合并事項滿足特殊稅務處理規定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合并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的稅務處理規定處理。為便于理解及實際操作,歸結納表3:
在處理企業合并稅務時:在一般性的稅務處理中被合并方的虧損不能在合并的企業結轉后繼續彌補;在特殊性稅務處理中可由合并方彌補的被合并企業的虧損金額等于被合并方凈資產公允價值乘以合并業務發生當年末國家發行最長期限的國庫券的利率。
三、企業合并中的會計與稅務處理方法
(一)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會計準則要求按被合并方原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如被合并方在合并前與合并方會計政策不一致時,合并方應當按照本企業的會計政策對被合并方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國有企業合并還應當以評估后的賬面價值并入合并方,合并不產生損益, 差額調整所有者權益。按稅法規定,合并符合一般性稅務處理條件時, 以公允價值作為其計稅基礎。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 這兩者的計量基礎明顯不同: 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時, 稅法要求以被合并方原計稅基礎作為其計稅基礎,在原計稅基礎與原賬面價值不相同時, 兩者仍會產生差異。為便于理解及實際操作,將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會計與稅務處理方法歸納如表4: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會計準則下合并資產和負債以公允價值入賬。按稅法規定, 合并符合一般性稅務處理條件時,其計稅基礎也以公允價值確認, 此時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相同; 但合并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時,稅法卻以原計稅基礎作為合并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為便于理解及實際操作, 將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會計與稅務處理方法歸納如表5。
四、企業合并中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建議
(一)正確選擇并購會計處理方法 企業并購是一種議價的正常交易?!皺嘁娼Y合法”這個概念雖然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沒有使,但就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實際上我國會計所用的處理方法就是“權益結合法”;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的合并就是購買法。權益結合法的論據強調與歷史成本計價基礎一致,因此,按賬面價值記量企業購并成本是不當的。此外,由于合并會計方法的選擇決定合并企業的價值,也很難區別不同的合并會計方法所產生的會計差異,這樣就使權益結合法的使用對經濟資源的配置產生了不利的影響。加之我國資本市場的監管和融資主要是依賴靠以會計利潤為基礎的監控和財務評價體系,企業能否獲得或保住上市資格,以及配股再融資在很大程度上還主要取決于企業經審計后的會計利潤,因此,企業采用并購方法的選擇就直接影響會計后果和經濟后果,僅規定同一控制以及雖不是同一控制實在難以識別購買方就可以采用權益結合法,這就必然存在較大漏洞但又沒有應進行具體詳細的可操作性規范規定。因此,只有建立在能夠對合并各方的相關利益進行充分考慮,并對稅法以及會計規范進行準確理解之上的企業合并,才能夠真正做出成功的籌劃。
(二)完善有關稅收法規,改變重復征稅在企業合并中不合理現象 為鼓勵我國企業通過合并擴大經營規模和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有能力、有信心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當前,我國企業合并交易存在著涉及金額大但現金流量較小且收入效應滯后的等特點,對其征收太多的稅收,不利于企業做大、做強,也不符合我國十二五倡導的產業結構調整和稅收政策方針。目前,重復征稅的問題主要存在于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中的股權合并、分立收購、資產收購等企業重組交易事項中,具體來說就是特殊性稅務處理“遞延效應”轉化成“重復征稅效應”。同一控制下的公司控股合并中,股權收購的各方在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經常會比采用一般性稅務處理多交所得稅,這就產生了生重復交所得稅的問題。只有在企業重組的相關方在重組日后各方所產生的可彌補虧損額大于重組日所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時,特殊性稅務處理就不會發生重復征稅問題,此時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遞延效應”就會轉化為“免稅效應”。因此,針對上述不合理問題,建議國家盡快修訂、完善與企業合并相關稅收法律、法規。
(三)取消權益法和購買法的“二元格局” 由于我國會計準則規定的“二元格局”,即權益法和購買法的同時存在,出現了會計后果和經濟后果的剪刀差(Price scissors)。為了從根本上解決會計信息的不可比、會計方法的選擇隨意性以及基于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的問題,建議盡快取消權益法和購買法的“二元格局”,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基本會計原則,真正做到企業合并中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即企業并購中一律采用購買法。同時還應運用好公允價值,公允價值不但能及時體現市場的變動信息,還有助于提供與決策有用的會計信息并能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采用購買法并運用好公允價值,還能促使企業清醒的認識到:要想獲得市場的認可,首先必須從改善自身經營并提高自己核心競爭能力入手,而不應該從會計處理方法選擇上獲得,才能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首先,權益結合法的經濟實質就是權益相結合,其主要觀點就是企業合并后沒有改變原來的經濟關系,只不過是經濟資源規模的擴大和企業法律關系的變化。事實上,企業并購的實際案例中并沒有真正的權益結合,企業合并的所有經濟實質均是購買行為,即便原來的股東權益在企業合并完成后仍存在,但也不再是原來的權益,而是成了合并后企業權益的部分。在企業合并事項中,全部采用購買法體現了《企業會計準則》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要求,合并業務的實質能夠得到真正反映;其次,全部采用購買法對我國資本市場、評估市場的發展具有促進和推動作用,主要原因是采用購買法就會形成對公允價值的巨大需求,而公允價值計量的科學保障就資本市場、評估市場和交易市場的不斷完善,這也符合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的要求(2010年4月2日財政部公布);第三,商譽的存在是企業產生合并的內在動力,其價值等于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與其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購買法的會計處理對商譽的確認恰當、客觀地反映了商譽的存在, 而權益結合的會計處理無視商譽的客觀存,這明顯不符合會計準則中會計核算客觀性原則;第四,權益結合法會計核算時合并當期的利潤含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已實現的利潤,這就導致一系列與經濟實質不符合的財務指標出現。購買法會計核算時不含被合并方在合并以前實現利潤,反映了企業真正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四)遵循稅收原則,實現意圖和結果的統一 研究稅法不應脫離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如果脫離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去研究相關稅收法規,得出得結論往往是以偏概全。稅務處理必須遵循“實際負稅能力”、“中性”、“不重不漏”等原則 。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出發點就是為企業重組當事各方提供遞延交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卻在無意中導致巨額重復征稅的問題。這與稅收政策制定者的初衷不符,也不是企業重組的各方所愿,應該引起利益相關方的高度重視。
(五)建立會計政策與稅務處理結果的一致性 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是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分類方法,但稅收政策中始終沒有此類劃分方法。但在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適用范圍中提到了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的概念,這不僅說明稅收政策缺乏概念表述上的清晰性,不具有銜接性,而且也使其難以和企業會計準則之間建立起統一的概念體系。如一項稅收政策因為企業采用不同的會計政策而產生不同結果,就不能體現稅制的公平原則。因此,筆者建議我國稅收政策的起草者應當深刻領悟、研究企業會計準則的精髓,在制定稅收法規時應充分考慮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做到概念表述清晰并具有銜接性,制定有很強服力、并具有良好操作性的稅收政策。
參考文獻: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60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4號公告)。
公司收購涉及的稅務事項范文5
通常,稅務籌劃可分為“順法”與“逆法”兩種?!绊樂ā倍悇栈I劃,又稱可接受的稅務籌劃,是指納稅人不違反政府稅收的立法意圖和精神的節稅行為 ?!澳娣ā倍悇栈I劃,又稱不可接受的稅務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鉆稅法的漏洞和空白以減少納稅為唯一目的的節稅行為,它違反政府的稅收立法意圖和精神。本文試圖從“順法”的稅務籌劃角度,根據吉利汽車的運營現狀,分別從股權收購、科技開發、品牌塑造三個角度去分析,提出企業稅務籌劃的相關建議。
股權收購中的稅務籌劃
吉利汽車在企業發展的過程中成功地進行了一系列的股權收購。其中,2006年10月吉利汽車與英國錳銅控股公司(MBH)正式簽署合資生產名牌出租車的協議,吉利汽車在合資中占51%的股份,華普汽車占1%,英國錳銅控股占48%,吉利此次收購實現了中方控股。2009年3月,吉利汽車成功收購澳大利亞DSI自動變速器公司。2010年8月吉利汽車完成對福特汽車公司旗下的沃爾沃轎車公司的全部股權收購,吉利共支付對價為18億美元,其中兩億美元以票據方式支付,其余以現金方式支付。
縱觀吉利汽車以上三次經典的收購,主要體現出一個宗旨:通過收購汽車行業核心的技術或品牌,實現其國際化及先進性的目的。然而從稅務籌劃的角度看,這三次的股權收購并沒有達到節稅的目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的規定,股權收購屬于典型的企業重組業務范疇,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然而,企業在重組的過程中所支付的對價是股權支付還是非股權支付在稅收優惠上卻大相徑庭,因為收購企業只有在股權支付的比例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才具備特殊性稅務重組的條件。
特殊性重組的其他要求包括: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企業的股權收購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而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除應符合以上條件外,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可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后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含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
符合特殊性重組條件的股權收購,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吉利汽車的三次收購中,對于英國錳銅控股公司的收購由于沒有達到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的指標,所以即使控股了也無法享受特殊性重組的稅收優惠。吉利汽車收購澳大利亞DSI自動變速器公司和沃爾沃轎車公司雖然是100%的股權收購,達到了稅法所要求的占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的指標要求,但由于主要以現金支付為主,因此也不符合特殊性稅務重組的條件。
此外,在收購海外股權的時候還需要考慮到東道國的稅法要求。大多數跨國收購都采用現金,而不是與外國股東之間進行股權交換,盡管從商業的角度看,這種交易很有吸引力,根據規定,現金的股權收購可以在東道國進行轉讓。對于被收購公司的這些新的外國股東來說,這種交易還會產生一些稅收問題。比如,可能會對他們從母公司獲得的股息收入征收預提稅,還可能出現超額外國稅收抵免問題或歸集抵免損失問題。美國的跨境股權收購,目標公司(美國公司)及其股東不需要確認應稅所得,即獲得免稅待遇,外國收購公司采用權益聯合法作為重組的會計方法,按照目標公司的原賬面凈值作為資產的計稅成本。如果外國收購公司同時符合真實性商業目的及權益持續性這兩個要求,也可能享受免稅重組的稅收優惠。
科技研發中的稅務籌劃
科技研發是企業發展的核心競爭力。隨著全球汽車行業對技術創新的需求日益迫切,世界各國對研發支出的投入也是不斷增長。吉利汽車投資數億元建立了吉利汽車研究院,主要從事發動機、變速器和汽車電子電器的開發,每年可以推出4-6款全新車型和機型,其自主開發的4G18CVVT發動機,Z系列自動變速器,EPS汽車電子智能助力轉向系統,BMBS爆胎安全控制技術以及新能源汽車等均在高新技術應用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研發費用給予了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研發費用包括研究和開發兩部分的支出?!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雖然在稅法上沒有明確地區別研究和開發兩個階段,但在稅務處理上原則按研究階段的支出費用化在稅前扣除,開發階段的支出資本,分期在稅前扣除。由于研發費用可以在稅前加計扣除,所以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均希望將研發費用最大化,通常將研發的材料費用最大化。
事實上,對于研發費用的歸集還是有一定限制的,只有以下的支出能夠歸入到研發費用: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研發費用的稅務籌劃還需注意受托研發的問題。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接受其他單位的委托從事研發業務取得的收入,應作其他業務收入處理,相關的費用不得享受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優惠。因此,企業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究院子公司并不是一個節稅的選擇,因為研究院接受吉利汽車其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生產基地進行受托研發,無法進行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即使研究院以技術轉讓的形式轉讓無形資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如果研究院希望將技術免稅轉讓給其他的子公司必須受每年500萬元金額的限制。
當然,如果吉利汽車內部有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子公司,將其主動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稅率,也是一項“順法”的稅務籌劃。
品牌塑造中的稅務籌劃
在品牌的塑造過程中,有效的稅務籌劃會有助于企業減少稅收成本。通常,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是品牌塑造中的主要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在稅務處理上,廣告費只有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才可以在銷售(營業)收入15%的限額范圍內稅前扣除: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在稅收上的優惠主要體現在其超過限額范圍部分可以無限期地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業務宣傳費是指未通過媒體傳播的廣告性質的業務宣傳費用,包括廣告性質的禮品支出等。只有印有明顯企業標識,屬廣告性質的禮品支出才能歸入業務宣傳費的扣除范圍?!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由于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的限額口徑小于業務宣傳費,因此企業應妥善處理禮品,盡可能歸入業務宣傳費的扣除范圍內。
公益性捐贈是提高品牌美譽度和忠誠度的一種途徑。公益性捐贈是國家鼓勵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公司收購涉及的稅務事項范文6
一、企業重組的概念及類型
200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局出臺的《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明確規定了“企業重組”概念,劃分了企業重組的六種類型。
所謂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六種主要類型。
企業重組過程中,主要涉及的稅種有:屬于流轉稅的增值稅、營業稅,屬于所得稅的企業所得稅,屬于財產稅的契稅。
二、增值稅、營業稅
企業重組中存貨、機器設備等貨物資產的流轉涉及增值稅,不動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產權轉讓涉及營業稅。
(一)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該公告同時規定,國稅函[2002]420號、國稅函[2009]585號同時廢止。
(二)營業稅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該公告同時規定,國稅函[2002]165號文同時廢止。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三、企業所得稅
從稅收籌劃的角度看,重組業務的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分為一般稅務處理和特殊稅務處理,了解各種稅務處理應具備的條件及由此帶來的稅收利益差異是重組業務稅收籌劃的基本前提。
(一)一般稅務處理
除符合財稅[2009]59號文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企業重組外,絕大數企業重組都要按一般規定進行稅務處理,一般稅務處理即應稅重組。
(二)特殊稅務處理
財稅[2009]59號第五條明確規定了符合條件的各重組業務的特殊稅務處理辦法,例如,符合條件的企業債務重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稅所得額50%以上的,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2.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三)享受特殊稅務處理的條件和程序
稅務機關對企業重組中的特殊性稅務處理管理嚴格,享受條件相當苛刻。
1.企業要享受特殊重組帶來的稅收遞延或免稅優惠,必須符合59號文規定的5個條件:(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2.報送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資料。企業重組業務中符合特殊稅務處理條件,重組各方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中關于特殊性稅務處理管理要求進行備案,如需要稅務機關確認,可以提出申請報稅務機關給予確認。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四、契稅
在企業重組中,如辦理土地、房產過戶、承受土地、房屋權屬,應當繳納契稅。契稅以成交價為計稅依據,稅率為3-5%,是企業重組中稅收成本較重的一個稅種。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9號)規定了有關契稅優惠政策:
1.企業公司制改造、企業股權轉讓、企業合并、企業分立及企業出售等情況進行了明確,涉及的契稅予以免稅。
2.企業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
3.企業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注銷,并且買受人按照《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