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看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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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看法范文1

關鍵詞:知識產權;價值屬性;刑法保護

一、知識產權概述

(一)知識產權概念

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人們對腦力勞動創造的精神成果所享有的權利。由專門的國家機構,依據相關的法律,對權利人的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對社會發展有積極作用的腦力勞動成果,經過法定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護的有特定激勵效果的權利。

(二)知識產權的特點

作為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具有如下特點:

1.權利客體是一種無形財產。知識產權的客體變現為知識、信息等抽象物。無形與有形相比有兩個區別:第一,無體財產往往要通過特定的申請、審查、批準或登記手續而取得或確認,而有體財產權則依據法律事實而產生,例如購買、贈與等;第二,對有體財產的侵害行為通常表現為毀損或非法占有,而知識產權侵害行為往往表現為剽竊、仿冒等。

2.權利具有地域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表現為,得到一國法律認可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能在本國發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如要去的域外效力,只能通過國際條約來實現。

3.權利具有時間性。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客觀的理論成果,其存在是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期限內知識產權受到保護,超過法定期間,相關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護客體。

4.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即知識產權的排他性,經權利人允許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這種專有性表現在:第一,主體具有專有性。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且是經過法律程序予以確認的。第二,客體的專有性,知識產權的客體表現為無形的成果,這個成果的歸屬只能是一個客體,否則就被視為侵權。第三,知識產權權利內容的專有性。知識產權的行使,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完全由權利人行使。

(三)知識產權的價值屬性

1.商業價值。知識產權最直接的價值,主要表現為商業價值。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就是權利人一旦擁有某項知識產權,那么就會產生專屬于權利人的經濟效益。知識產權的應用形式是多樣化的,可以由權利人自己來實現,也可以由權利人收取一定費用,許可或者轉讓給他人來做。目前世界上許多著名企業都有自己獨創的知識產權——商標。據統計,2000年“可口可樂”的品牌價值達到726億美元之巨?;哲浌揪o隨其后品牌價值達到702億美元,而國內的“紅塔山”品牌價值也達到了439億人民幣??梢哉f,這些知名品牌的價值,雖然是用有形資產來衡量,但是其中蘊含的潛在價值是無法用有形財產衡量的。

2.社會價值。知識作為人類智慧的集中體現,知識產權其實就是用法律手段來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人的相關權利。知識產權之于社會的價值可以理解為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知識產權作為創新的手段,在創造巨大經濟利益的同時,也在推動者人類社會的進步;第二,知識產權的保護可以創造良好的貿易和投資環境,促進科技創新、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二、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現狀

(一)國外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發展

知識產權代表著一個國家的核心競爭力,很多國家都已經把知識產權保護上升為本國的一項戰略來實施。在推進知識產權戰略過程中,日本從法律層面上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建立了一系列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并在實踐中不斷地修訂和完善?,F今,在《知識產權基本法》作為日本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基礎之上,還有其他的法律作為輔助,如:《反壟斷法》、《不正當競爭防止法》、《外觀設計法》、《實用新型法》、《版權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等,共同作為日本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框架體系?!斗磯艛喾ā返雀爬ㄐ苑膳c《著作權法》等專門性法律相互補充,全面保護知識產權,形成完善法律保護鏈。此外,為了保證法律的時效性和可操作性,能夠適應不斷發展的知識產權市場,日本針對知識產權法律的研究相當重視,針對新的問題及時討論并出臺相應的文件或者及時完善相關法律,可以說,日本政府的這種做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已是極盡所能。美國政府于1979年第一次從國家層面的角度提出發展知識產權戰略,并通過出臺相關的政策提高美國的國際競爭力同時大力支持企業的發展,自那以后,美國的政府和企業都將知識產權戰略作為重要戰略。美國從1980年至2000年,短短12年的時間,相繼頒布出臺了《拜杜法案》、《聯邦技術轉移法》、《美國發明家保護法令》、《技術轉移商業化法案》等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擴充了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內容,進一步提升了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為了發展本國經濟,提升國際競爭力,美國在國際貿易中積極推動世貿組織達成知識產權相關協議,形成國際貿易新規則。挪威、芬蘭和丹麥等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也在不斷的變化,針對一些特別的知識產權,還給與特殊的法律保護。例如以往的獨創性是保護數據庫的必要條件,而經過發展,對數據庫的保護也擴展到基礎數據本身。

(二)國內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現狀

相較于世界發達國家,基于我國的特殊國情,滯后性和時代局限性是國內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難以避免的瓶頸。現階段,國內知識產權刑法保護主要集中于《刑法》以及各單行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縱觀各國發展,在知識產權保護手段方面,不得不承認,刑法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的最強手段,我國學術界和司法實踐針對這一點的看法都較為一致。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目的最終是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能夠健康發展。通過正確、及時地審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有效的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分子,切實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從而達到警示他人,預防知識產權侵權犯罪的發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市場和諧發展。盡管我國具有相對完備的知識產權犯罪刑事立法,但是我們仍舊不能忽視司法操作中面對的難題。在打擊盜版、侵犯專利、假冒商標以及其他知識產權犯罪的執法活動中,要揪出真正的制假者,使其能夠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依舊道阻且長。從實踐來看,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仍不容樂觀,具體表現為:

1.市場秩序混亂,造假嚴重,山寨橫行。

2.權利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雖然經過千辛萬苦取得了發明成果,但是保護、注冊意識缺乏,使得知識產權成果被他人搶注,近些年這種情況雖然有所改觀,但是仍不容樂觀。

3.知識產權的刑事立法保護缺乏主動性。除去《刑法》外,就只有2001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1次會議、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2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75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這兩個司法解釋,都是在被動的情況下指定頒布實施的,不具有前瞻性。

4.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少之又少。原因有二,其一,《刑法》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規定的門檻較高,一般都要求以“營利為目的且數額巨大”才達到刑事追訴的標準;其二,很多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都以民事案件立案審結。

三、如何健全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

當今世界各國都已將知識產權保護上升為國家戰略,如上文所述,刑法作為最強有力的保護手段,其立法是否完善、配置是否合理,直接決定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效果。筆者認為,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完善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關于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只有《刑法》第213-219條以及兩個兩高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刑法規定的是六中知識產權,關于新興的知識產權,如科技成果獎勵權、地理標志權、域名權等未做規定。根據罪行法定原則,即使發生嚴重侵犯這些知識產權,也不能規定為犯罪,這顯然是不合理的。此外,為適時的打擊知識產權犯罪,保護正當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仍然需要及時更新和完善相關司法解釋,以指導司法實踐。

(二)界定知識產權刑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的界限

目前在我國知識產權以刑事案件立案的很少,一個直接的原因就是我國關于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界限不夠明確。我國實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采取的是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相結合的雙軌制,這與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不同??梢赃@樣說,雖然雙軌制的做法對于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作用明顯,但是我們也不能否認這一做法也提高了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門檻。因此筆者建議,在大的法治社會背景下,應該在知識產權領域逐步弱化行政保護,強化刑法保護,建立一支專業素質高的執法隊伍,專門負責處理知識產權案件。

(三)加強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的國際合作

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看法范文2

[關鍵字] 農業知識產權農業技術專利知識產權戰略 法律保護

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指出,要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問題,加強農業基礎地位,走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懊褚允碁樘臁?,以糧食為主導產品的當今世界的競爭,歸根結底是科技和經濟實力的競爭。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我國農業的發展也應以科技發展為核心,科技的發展離不開知識產權的保護。然而,我國的農業基礎相當薄弱,農業科技整體水平相對落后,與國外質優價廉的同類產品相比處于劣勢地位。因此,加強對我國農業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顯得尤為重要。

農業知識產權,一般來說是指人們在農業科技領域就其智力創造成果、特定標記和其他具有商業價值的非物質信息等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具體來說包括:(一)植物新品種權。截至2008年3月31日,農業部受理來自國內外的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累計達4881件,涉及49個屬、種,其中大田作物的申請量占總申請量的90%。(二)農業技術專利權(包括生物技術專利權)。農業科技領域可獲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主要有:農機具和漁機具的發明與改進;肥料和飼料配方、農藥和獸藥組合物、食品、飲料和調味品的釀造技術可申請為發明專利;培育動植物新品種的方法可申請發明專利等。(三)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的商標權(包括原產地域產品標志或地理標志)。農產品的生產受自然和生態條件的制約,表現出很大的地域性。同一品種的農產品因產地、栽培條件等不同以致品質產生很大差異。同時,由于我國地大物博,名、優、特、稀物種資源豐富,對農產品進行商標保護是合適也是必要的。(四)商業秘密權(包括動植物育種方法、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技術資料、數據、管理技巧、價格信息等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這在我國主要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護。(五)農業著作權(含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農業科技人員、農業企業等對其享有著作權的文學藝術作品及計算機軟件所享有的權利。(六)其他來自智力活動的權利。

我國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起步較晚,透析上述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對象,我們不難看出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在我國的法律保護尚未系統化。目前有關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定不僅散見于《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部分,而且根據對象不同,有《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種子法》、《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審理規定》、《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案件處理規定》等專門法律加以規定。在實踐上, “西湖龍井”、“紹興酒”、“天津小站稻”等原產地域產品的保護,是依法保護農業知識產權之典型。盡管如此,自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隨著農業領域參與國際競爭和合作深度、廣度的不斷增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滯后與農業生產貿易發展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往往不盡如人意。例如福建農大研制成功的菌草伐木栽培食用菌等十幾項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成果,只有3項申請了國家專利,12項申請了外國專利。菌草技術已通過各種渠道傳到16個國家,目前僅蘑菇一項的全球年產值就達100億美元,由于專利的地域性,這項發明在別國不受法律保護,被多個國家無償使用。綜觀各地實踐,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

第一,從思想上看,我國農業領域相關人員的知識產權意識缺失,農業知識產權流失嚴重。由于長期以來重論文、輕專利、重成果、輕市場觀念的影響,農業科研人員對相關農業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自主創新數量和質量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很大的差距,農業科研和農業產業嚴重脫節。讓國外很多別有用心之人利用考察交流、技術合作、技術咨詢等方式竊取我國的農業技術成果,以致農業知識產權流失嚴重。

第二,從立法上看,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的立法狀況較為混亂,尚未形成一個良好有序的體系。盡管有前文所述的法律法規保護,但它的規定僅是部分可以被用來保護農業科技成果,如對于農具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把“齊云山”酸棗糕申請為注冊商標等。從整體上看,我國還沒有建立適應全球新形勢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涉農產品的很多具體問題也和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有某些不協調之處。和工業技術相比,我國農業專利申請量偏少,這很大原因是立法不健全所造成的。在農業領域,除了植物新品種以外其它方面的規定較為罕見。

第三,從體制上看,農業科研單位和經濟組織管理機制不健全。就生物技術而言,現代農業生物技術的研究成果已使作物對于干旱、蟲害、鹽堿、有毒重金屬、疫病的抗性大大提高,而由于職稱晉級等體制上的原因,使生物技術研發人急于把技術公開,卻沒想到去申請專利。國內大多數農業科研單位和經濟組織沒有專設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也沒有制定本單位的知識產權具體管理辦法,未設立專項管理基金,缺少相關管理規定和利益分配辦法,知識產權工作無從下手。更有甚者,一些本該權屬單位的職務科技成果被單位職工據為己有,私自轉讓。

鑒于以上分析,要抓好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提高我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僅靠現有的法律保護遠遠不夠,結合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特點,必須多層次、多領域地對農業知識產權提供全方面的保護,形成一個良好的系統循環和機制模式。筆者認為,保護農業知識產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從整體上制定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應當根據我國國情,建立起以植物新品種、農業技術發明創造專利、農產品商標權、地理標志權等為核心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同時中央和地方的步驟協調一致,在行政立法上予以重視,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含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的科技項目列入各級科技計劃。也可以把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成果和地方政績掛鉤,切實加強保護的成效。

第二,加大宣傳農業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力度。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思想的淡薄是由于不了解所引起的,針對這種情況,可以通過學習培訓、普法宣傳、政府獎勵等方式,向人們宣傳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對于人才強國戰略、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科技創新等方面的重要意義。對于農業科技管理干部和農業科技人員,可以組織計劃培訓,介紹目前的相關法律和申報程序。宣傳普及知識產權法律知識,是提高農業科研單位、農業科技企業與科技人員,以及全社會知識產權意識的一項重要工作。

第三,完善農業知識產權相關立法工作。既要依靠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和有關專門法律法規加強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又要建立和完善適應新經濟形勢的農業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具體包括動、植物進出境檢疫法及其配套法規,農產品、食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口技術標準,對動、植物新品種及新組合的保護,與地理標志和民間工藝等相關的規定,以及根據我國實際的承受能力,逐步放開對農業生物技術中轉基因技術、基因克隆技術等的保護等等。完善知識產權體系,把知識產權和農工商產業結合,促進農業技術創新能力的提高。

第四,建立健全農業科研單位和經濟組織的運作機制,使農業知識產權工作落到實處。改革把論文成果和職稱晉級、工資福利掛鉤的制度,完善科技評價指標體系,將科技發明納入對科研單位和個人的評價衡量標準??蒲袉挝豢稍O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管理制度,同時設立專項管理基金,制定專利許可合同管理和開發辦法,制定各種獎勵措施,調動廣大農業科研工作者的積極性。

第五,形成以自主創新產品為基礎的農業產業鏈,制定相關政策保證農業產業化發展。國家制定政策扶植以自主創新產品為主的農業企業,在稅收、土地承包和進出口等方面給予優惠,打造一批農業龍頭企業,對創造性智力成果的研制者和實施轉化過程中的有貢獻者給予優惠政策,農民也可以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條件,被企業雇傭,繼續在原有的土地耕種,同時倡導科技人員以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入股、參股形式,直接實施新技術開發和生產經營。同時對企業進行監督和科學管理,加大對優勢企業技術改造、人才培養的支持,形成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系統,包括政府的產業政策、產業環境、基礎研發設施、人力資源等要素,形成這些要素間的良性合作和互動。

除此之外,我們還應該建立農業知識產權信息系統數據庫,確保信息暢通,避免重復開發。加快農業專利審批速度,縮短周期,減化手續,調整收費,提高審查人員素質,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創新審查方法。對長期存在的自有資源進行合理的挖掘、利用和保護。這些資源包括基因資源、民間文學藝術、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中藥配方、中醫診斷方法、古建筑群落以及特定的生活方式。規范管理農業知識產權知識機構,包括農業專利、商標機構的規范和完善。通過這些途徑全方位多管齊下,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定能迎來一個嶄新的局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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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賀驍勇. 農業知識產權保護與新農村建設[J].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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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楊玉,丁超英.農業知識產權類別及保護[J].農業科研經濟管理,2000(4).

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看法范文3

知識產權在即將到來的“知識經濟”時代中的作用是顯而易見、不言而喻的。能否建立起健全且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包括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發展和反壟斷等各方面的制度)不僅關系到中國經濟貿易的未來,更關系到中國能否在世界貿易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而知識產權又一直是中美經濟貿易關系中最敏感的關鍵問題之一。美國作為世界上經濟最發達的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已經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法律體制;相比之下,我國仍處于尚未成熟的階段。中美之間多次發生涉及知識產權問題的摩擦,值得我國就知識產權保護這一問題做出深入思考和分析。

對于上世紀九十年代的三次中美知識產權爭端,學術界有很多不同看法。就其發生的原因而言,李明德認為是美國的強權經濟導致了爭端的爆發,劉劍文進一步指出,只要其他國家同美國的經濟差距繼續存在,美國的強權經濟就難以改變。其他學者大多從政治和經濟兩個角度分別做出分析。陳昌柏運用政治經濟學原理得出,政治上是美國通過強化知識產權穩定霸權,經濟上是美國以知識產權為手段平衡中美貿易逆差。肖虹認為,在政治上美國通過要求中國強化知識產權保護以遏制中國,在經濟上美國以知識產權逼迫中國進一步開放市場。劉文華認為政治上是美國用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控制新興工業化國家貿易方向、投資流向、創新程度和經濟增長速度,經濟上與陳昌柏觀點一致。

就妥善處理知識產權爭端的政策建議而言,李明德認為關鍵是尋求中國同外國經濟利益的平衡點,尤其是要注意尋求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平衡點,以構建完善的法律體系。陳昌柏指出要認真研究日美知識產權爭端的談判全過程,從中吸取有益經驗,同時還強調中美知識產權標準應以TRIPs協議為基礎。

本文第一部分簡要介紹中美三次知識產權爭端的表現,在此基礎上分析爭端產生的原因,第二部分提出妥善解決爭端的政策建議,在最后的結論中對本文的論點加以總結和延展。

【關鍵詞】知識產權;“特別301條款”;中美知識產權爭端;TRIPs協議;“337條款”

一、中美知識產權爭端的表現及其產生原因

(一)中美三次知識產權爭端

自1989年5月25日美國貿易代表第一份“特別301條款”年度審查報告起的十一年間,中國每一年都在“特別301條款”名錄上榜上有名。在1991、1994、1996、1997、1998、1999六年中被列在知識產權保護和市場準入上問題最為嚴重的“重點國家”;在1989、1990、1993三年中也被列入“重點觀察名單”;1991、1994、1996年幾乎因為美國要對華實施貿易制裁而引發中美貿易戰,最終由雙方共同努力,特別是中方表現出了極大的誠意才化干戈為玉帛。

第一次中美知識產權爭端是在1991年4月26日,美國貿易代表的“特別301條款”年度審查報告中,確定在知識產權保護及市場準入方面有嚴重問題的“重點國家”時,中國被列在其中。報告稱中國在對專利權、版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商業秘密的保護都存在問題,尤其是對前兩者的保護十分不力。例如,美國計算機軟件是作為文字作品受到保護的,而中國的著作權法未對其進行有效保護,只保護首次在中國發表的作品。美國指出,中國國內盛行的仿制藥品和仿制化學品、計算機軟件盜版的猖獗,都與中國對專利權版權保護不力有直接關系。④在美國的主要貿易伙伴中,中國是唯一一個既不對美國藥品和化學品提品專利保護、又不對美國計算機軟件提供有效保護的國家。⑤

1994年6月30日,中國第二次被美方列為“重點外國”,而且是唯一的“重點外國”。隨即進行的中美談判中,美方代表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一,建立執法隊伍,打擊主要侵權者,沒收和銷毀侵權產品,侵權者;二,加強知識產權執法體制建設,建立一個真正起實質作用的法院系統;三,對美國知識產權產品開放市場。⑥

1996年4月29日,美國方了當年的“特別301條款”審查報告,再次將中國定為唯一的“重點外國”,原因是中國沒有認真地執行1995年雙方達成的知識產權協議,在知識產權及相關的市場準入方面存在嚴重問題。這意味著中方面臨制裁,只有極短的時間做出反應。美方公布了報復清單,中方也公布了反報復清單。在貿易戰爭一觸即發之際,中方再次用國內開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有效實際行動表達了履行1995年知識產權協議的決心。最終雙方終于達成了第三個知識產權協議,此次知識產權爭端被化解。

顯然,三次知識產權爭端的挑起者都是美國。實際上,美國也承認,自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短短幾年內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及其市場準入方面取得了極大進步。既然如此,美國為何再三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發難呢?連美國人自己都承認:“指名中國是違反協議的‘重點外國’,在很大程度上是有象征性的。”⑦知識產權爭端應屬于民事權利糾紛,美國卻把它上升為國家關系的高度,不能不說有深層的經濟原因。美國醉翁之意究竟在何處?是什么原因導致了這三次知識產權爭端呢?

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看法范文4

關鍵詞 最優反應函數 動態效率 靜態效率

軟件行業是我國的重要行業,但自從其發展開始就一直存在著盜版問題,而由于被盜版的軟件大多為國外軟件制造商的產品,所以經常引發關于知識產權保護是否過渡的爭論,支持盜版者以社會福利為其理由,而反對者堅持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技術進步。

1 基本事實

關于軟件盜版存在著公認的事實,這些事實是我們分析的起點。首先,軟件盜版在技術上無法克服,即無論正版軟件制造商采用何種反盜版技術都無法防范自己的軟件被盜版;其次,盜版軟件與正版軟件在實用性上并不存在較大的差距,這點非常重要。因為這意味著正版軟件和盜版軟件的產品差別不大;再次,實施盜版所需的投入遠遠低于正版軟件,因為盜版廠商無需支付研發支出;最后,軟件生產的邊際成本非常低,接近于零,所以可以認為正版和盜版軟件的邊際成本相等且不變。

2 不存在盜版廠商時的正版軟件定價策略

如果我們實施極為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則市場上不存在盜版軟件,此時正版廠商是市場上唯一的生產者,整個市場結構就是標準的完全壟斷市場。相關的函數如下: 反需求函數:p1=a-bq1 需求函數則為:q1=a/b-p1/b 成本函數為:c1=f+cq1 利潤函數為::μ1=(a-p1)(p1-c)/b-f p1為正版軟件的價格,q1為正版軟件的需求量,f表示固定成本,這里相對于盜版廠商來說主要為研發支出,c表示不變的邊際成本和平均變動成本。

所以對利潤函數求p1的一階導數可得其最優定價:p1=c+(a-c)/2

3 基于一個正版廠商和一個盜版廠商市場結構的經濟學分析

3.1 軟件市場反需求函數和需求函數

由于正版軟件和盜版軟件的差別不大,所以對于普通個人用戶來講,它們的替代性相當大。我們用以下這組反需求函數來表示這種關系:

p1=a-b(q1+θq2) p2=a-b(θq1+q2)

式中,a和b為正,0≤θ≤1,θ取負值時模型成為一個互補商品的需求模型。若θ=0則一種商品的價格僅與本商品的產量有關,而與另一種商品無關,兩種商品無替代性。θ越接近于1,兩個變量之間的替代性越強;當θ=1則兩種商品為完全替代,即對于消費者來講產品1和產品2完全一樣。很明顯,在盜版問題上0<θ<1,即兩種商品既不完全替代也不完全無關,且θ較為接近1。

通過轉換反需求函數的方程式,可以得到模型所隱含的需求函數方程式: q1=[(1-θ)a-p1+θp2]/(1-θ2)b q2=(1-θ)a-p2+θp1]/(1-θ2)b

3.2 軟件企業的成本函數和利潤函數

正版軟件的成本函數可以表示為:

c1=f+c q1,f表示固定成本,這里相對于盜版廠商來說主要為研發支出。c表示不變的邊際成本和平均變動成本。

結合鮑利的線性需求模型,可得正版企業的利潤函數為:

μ1=(p1-c)[(1-θ)(a-c)-(p1-c)+θ(p2-c)]/ (1-θ2)b-f 相應的,不包括大量研發支出的盜版廠商的成本函數為: c2=c q2

其利潤函數為:

μ2=(p2-c)[(1-θ)(a-c)-(p2-c)+θ(p1-c)]/ (1-θ2)b

使μ1最大化的對于p1的一階條件給出了正版廠商相對于盜版廠商的價格最優反映函數: 2(p1-c)-θ(p2-c)=(1-θ)(a-c) 同理盜版廠商的價格最優反映函數為: 2(p2-c)-θ(p1-c)=(1-θ)(a-c) 由此可以確定均衡價格為: p1=p2=c+(1-θ)(a-c)/ (2-θ)

4 基于一個正版廠商和多個盜版廠商市場結構的經濟學分析

4.1 伯特蘭模型與盜版廠商之間的競爭

當多個盜版廠商出現時(這也是更為符合實際的假設),盜版廠商之間存在較為激烈的競爭,即盜版廠商的博弈對象不再是正版廠商而是其它的盜版廠商。而盜版軟件之間則沒有任何差別,它們之間的競爭完全是價格競爭。經典伯特蘭模型認為,當產品同質時,最終價格會降至邊際成本。

經典伯特蘭模型是建立在兩個生產同質產品的廠商基礎之上的,這兩個廠商只能使用價格作為決策變量。同時假設兩個廠商擁有相同的平均成本和邊際成本,且平均成本等于邊際成本。圖1中當廠商2的價格低于邊際成本(平均成本)時,廠商1選擇邊際成本作為其價格;當廠商2的價格高于邊際成本(平均成本)低于壟斷價格pm(平均成本)時,廠商1選擇略低于p2的價格作為其價格,并占有整個市場;當p2>pm時,廠商1的價格定在pm處。

圖2中包括了廠商2和廠商1的最優反應曲線,他們的交點就是均衡點p1=p2=mc。此時兩個廠商都達到了平均成本處,誰都沒有動力離開均衡點。

顯然伯特蘭模型的結論對于多個廠商也是成立,所以盜版廠商的價格會降至邊際成本,這也能獲得事實的支持:國內每個省會城市的盜版軟件幾乎都有自己的統一價格。

4.2 基于多個盜版廠商市場環境的正版廠商的反應函數

當盜版軟件的價格降至邊際成本mc=c時,從正版軟件廠商的最優價格反應函數:

2(p1-c)- θ(p2-c)=(1-θ)(a-c)

易于推出正版軟件的最優定價為:

p1=c+(1-θ)(a-c)/2

5 靜態效率與動態效率

比較一個正版廠商面對一個盜版廠商所采用的最優定價和它面對多個廠商時的最優定價:

p1=p2=c+(1-θ)(a-c)/(2-θ) p1=c+(1-θ)(a-c)/2

我們發現存在多個盜版廠商時正版軟件的最優定價應更低,如果再與完全壟斷市場中企業的最優定價p1=c+(a-c)/2相比,我們發現隨著盜版廠商的加入,的確正版廠商的最優定價會不斷下降,越來越接近靜態社會福利的標準p=mc。所以認為盜版有利于增加社會福利的看法是有道理的。但是這只是靜態效率,靜態效率包括配置效率和生產效率。

而社會福利則除了靜態效率還包括動態效率,動態效率則與知識擴散有關,知識擴散是創新和知識產權保護的函數,所以動態效率是創新和保護的函數。如果我們不重視保護知識產權,則沒有人愿意投資進行創新。如果我們過于保護,比方說,將軟件的版權無限期延長,那知識將無法擴散,技術無法進步,經濟就很難增長。有學者用下下列圖3表示社會福利與知識產權之間的關系:

在圖3中社會福利(嚴格的講是動態社會福利,即動態效率)和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不是線性相關的,在p*(此處p為保護水平,而非價格)處達到最大,大于或小于p*都會造成動態效率的損失。

6 主要結論

所以認為為了社會福利的進步,就應該允許大肆盜版的看法是沒有堅實的經濟學基礎的。因為靜態效率最大化要求不對知識產權進行任何保護,這樣人人都可以盜版,軟件價格一定會降低到邊際成本處。但動態效率則要求對知識產權進行一定程度的保護(p*不可能為零),所以兩者無法同時達到最大化。

盡管沒有定量上的最優值,我們還是可以有一些有價值的結論。我們可以在軟件的保護方面進行一些策略調整,比方說縮短軟件保護的著作權年限,以提高靜態效率和知識傳播速度,同時在保護期內嚴厲打擊盜版,保護企業的創新精神,保護產業的長期競爭力。

參考文獻

1 張曼.論數字產業對傳統反壟斷理論與實踐的啟示[j]. 經濟評論,2002(4)

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看法范文5

但是,對于中藥現代化,人們強調得更多的是如何采用各種規范以及何種新技術應用于中藥產業,而對于知識產權在中藥現代化中的作用卻認識不夠。實際上,知識產權已經成為物力、財力和人才之后的又一種新的經營資源,被人們稱為“第四經營資源”。中藥現代化將產生眾多的技術創新與市場價值,而現代化的這些成果只有固化為受到法律保護的各種知識產權,才能真正保護中藥企業的合法利益、規范中藥市場秩序。

中醫藥理論與知識產權制度并不矛盾。專利制度的“三性(創造性、新穎性、實用性)”要求適用于所有行業,中醫藥行業也不例外。實際上,知識產權不僅可以作為中藥現代化的表現形式,而且可以成為推進中藥現代化的有效工具。經過數百年的發展,以專利保護制度為代表的知識產權制度已經發展成為一種促進產業步入良性循環發展的有效機制,成為促進技術創新的加速器。因為,一方面,知識產權制度通過給予發明人一定期限的壟斷權利而鼓勵人們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另一方面,通過公開發明內容,后人可以在更高水平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發明與創造,既避免了社會的低水平重復,又減少了資源的浪費,從而推動社會快速向前發展。

二、繼承和發揚中醫藥理論傳統是中藥現代化及其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

以知識產權制度作為中藥現代化的工具,并不表明可以無須堅持中醫藥的基本特征了。目前,對中藥未來的發展,有這樣一種看法,就是認為中藥應該按照西藥的人體解剖學以及生化生理理論來加以改造,強調中藥西藥化,要求中藥“與國際接軌”。其實,這樣一種觀念不但不會使中藥得到發展,還可能導致中藥與中醫相分離,最終使中藥走入死胡同。這是因為,中藥知識產權具有不同于西藥的特征,它與中醫理論密不可分,脫離了中藥的基本原則,藥物也就不成其為中藥了。實際上,在中醫藥的國際化與現代化過程當中,絕大部分標準規范,只能由中國自己利用知識產權制度的有效機制、依據幾千年的中醫藥理論與實踐來制定;并且要在此基礎上,通過國際交流與合作,使之獲得國際認可并成為國際植物藥的規范與標準。

三、建立中藥知識產權的創造、保護、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養體系

中藥知識產權本身是個完整的體系,包括知識產權的創造、保護、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養等諸多環節,而每個環節又都包含眾多的內容。因此,中藥知識產權不僅僅是個保護的問題,必須將其作為一個完整的體系來對待。

(一)中藥知識產權的創造

中藥知識產權具有長鏈性(中藥主要以動植物資源作為自己的原料來源。由動植物原料制造成中成藥,必須經過諸多生產制作工序,其中的每個工序都可能包含諸多的知識產權內容,涵蓋知識產權的各個方面。這就是中藥知識產權的長鏈性)。由于歷史傳統,我國在這個長鏈中的每個環節都未能建立起現代規范科學的知識產權體系。與此同時,許多有關中藥的知識與技術大都還是以比較原始的方式存在著,面臨著如何以現代技術進行表述與改造的問題。因此,我國在中藥知識產權方面將大有可為。

1.理清中藥知識產權的鏈條,明確各環節的具體情況、技術創新內容以及知識產權的表述方式(專利、商標、著作權)。根據特點,可以將中藥知識產權的鏈條連結成中藥材資源及其生產、中藥炮制與飲片加工制造、處方與配方管理、中藥制藥工程技術、中藥質量控制與保障技術、中藥產品的包裝、中藥基礎研究、中藥臨床用途等幾個環節。每個環節都可結合不同特點,選用不同形式的知識產權方式,對中藥知識產權鏈條進行全方位的保護,使我國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對中藥的國際貿易加以控制。

2.中醫藥知識產權要以現代科學技術為工具,選擇那些共性的關鍵技術(根據有關專家的意見,這些共性技術主要包括指紋圖譜技術、超臨界二氧化碳萃取技術、大孔吸附樹脂分離技術以及膜提取分離技術等)為突破口,以克服中藥知識產權的難表達性,并在一些重要領域取得戰略性的知識產權優勢。我國已有民方和驗方十萬個之多,我國必須在此基礎上對所有民方和驗方進行單方分解,對每種藥材的有效部位、有效組分甚至是化合物結構及其各類藥物特性進行分析,完成“現代李時珍”的創舉。與此同時,按照現代科學技術,以現代科學范式對四氣、五味、歸經以及“君、臣、佐、使”等中醫藥基礎理論與原則進行重新表述,為中醫藥知識產權的現代化與國際化提供操作規范以及可供國際交流的平臺。

3.中醫藥信息資源將是創造中醫藥知識產權的重要領域,也將為中醫藥知識產權的創新和保護提供有效工具。目前,我國中醫藥信息資源的分布比較散亂,因此中醫藥信息資源的系統化將是一項非常緊迫的任務。建議由國家中醫藥管理機構成立醫藥分類以及數據庫軟件系統開發與管理的權威組織,建立包括中藥材資源分布和中成藥等在內的各類中醫藥信息標準數據庫,完善數據庫加工與檢索系統,使中醫藥的知識產權的創造、利用與保護建立在現代信息技術的基礎之上。

(二)中藥知識產權的有效利用

我國中藥行業的知識產權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利用,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國中藥企業習慣于以商業秘密的

方式進行保護,知識產權的數量少、質量不夠,專利、商標等意識也強烈;二是非職務發明比例遠遠高于職務發明,不利于知識產權的利用;三是行政保護為企業提供了過度的保護,企業對現行的行政保護過于依賴;四是中醫藥的研發與產業化相互脫節。因此,要提高中藥知識產權的利用效率,必須在這些方面加以改進與提高。

與此同時,要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的優勢,以加快中醫藥知識產權信息的檢索、查新以及知識產權申請工作步伐。此外,進一步完善各類已完成與政府機構脫鉤的中介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建立健全中藥知識產權服務體系。

(三)中藥知識產權的人才培養體系

中藥知識產權的人才培養體系由知識產權申請、、中藥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以及司法等幾個方面。我國知識產權的專業人員本來就非常缺乏,由于中醫藥行業的專業性,這方面的人才就更是稀少。為此,除了加快高等院校的中醫藥知識產權人才培養之外,還應當加快相關的人才培訓步伐。

四、完善中藥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完善中藥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關鍵在于根據中醫藥知識產權特征,協調知識產權法律與行政保護法規之間的關系。

(一)中藥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

從最近對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專利法的修改情況來看,我國已經建立起了與WTO的TRIPS相一致的新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F在的問題在于,知識產權這套制度如何與中醫藥行業自身的特點相結合。就專利制度而言,在中藥專利的申請過程當中,可以考慮將中醫藥的理論與原則融入到專利的“創造性、新穎性、實用性”要求之中,制定適合中藥專利審批的具體規則(為此,國家專利局可以考慮將隸屬于“化學發明審查一部”的“中藥處”單列出來,成為專司中藥專利審查工作的“中藥發明審查部”,從組織上保證中藥專利審批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使得中醫理論與中藥本身都可借助專利機制而獲得創新與發展(中醫藥理論的專利化問題,可以參考世界上某些國家的軟件專利化的做法)。只有與現代專利制度對接,古老的中醫藥才能真正地獲得新生。

強化商標保護對中藥產業的發展至關重要。當前,尤其要解決中藥企業的“老字號”問題。長期以來,“老字號”已經成為困擾中藥企業未來發展的一個潛在問題。例如,“同仁堂”是個已有300多年的中藥老字號,但是,由于歷史原因,現在除了北京同仁堂外,還有南京同仁堂、天津同仁堂等。這些“同仁堂”們都以中藥為主業,但是相互之間卻沒有任何利益連帶關系。因此,一旦哪個“同仁堂”出了什么質量問題,就很可能會產生連帶影響,重演“冠生園陳餡月餅”的悲劇(2001年9月,南京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使用“陳餡月餅”被媒體曝光,上海冠生園集團也受到“株連”,10天內月餅銷售量急劇下跌50%。于是,上海冠生園首先站出來聲明自己“與南京冠生園毫無關系”,后來四川新都冠生園又聯合全國20多家冠以“冠生園”名稱的食品企業,準備向南京冠生園“討個說法”。

冠生園品牌系由1918年到上海經商的廣東人冼冠生先生所創,最早經營粵式茶食、蜜餞、糖果。1925年前后,上海冠生園在天津、漢口、杭州、南京、重慶、昆明、貴陽、成都開設分店,在武漢、重慶投資設廠。其南京分店即是現“南京冠生園”的前身。1956年,冠生園進行公私合營。冼氏控股的冠生園股份有限公司解體,上??偛俊耙环譃槿保鞯胤值瓿蔀殡`屬地方的獨立法人,與上海冠生園再無關系。時至今日,全國已有數以百計的食品生產企業共占著這個知名商標的使用權)。對這個問題,可以考慮根據新商標法有關馳名商標、集體商標以及“權利在先原則”的規定,結合行政與市場手段,實現“老字號”的整合與一體化。

(二)中藥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

中藥的行政保護主要包括新藥保護與品種保護制度。盡管行政保護的初衷是為了規范中藥產品的市場秩序,但是由于行政保護實際上是一種全面的保護,因而對中藥知識產權來說,也是一種有效的保護措施?,F在的問題是,10多年前的行政保護制度到如今已經成為中藥知識產權保護領域所面臨的最大的問題,必須對其進行調整與改革。具體內容如下:

1.就中藥而言,取消新藥保護制度。新藥保護政策主要是為了便于我國西藥企業仿制國外專利藥,但是,加入WTO之后,這種作用顯然已不再存在了。2001年12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的《藥品管理法》對此也沒作要求。實際上,如果對品種保護政策進行修改,新藥保護制度的某些功能完全可以合并到品種保護政策當中來。

2.修改中藥品種保護條例。新的《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第三十六條)。但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1993年的“中藥品種保護條例”顯然已經不適合WTO框架下的經濟全球化的需要,因此必須對其進行修改。重要的是,中藥品種保護的宗旨要從提高中藥品種質量、維護中藥企業利益轉移到促進中醫藥現代化以及中藥企業技術創新上來。為此,中藥品種保護制度可做下列修改:

(1)調整保護范圍。第一、被保護的必須是符合中醫藥基本理論與原則的中藥品種,已經西藥化的藥品不能作為接受保護的中藥品種。第二、取消第二條“申請專利的中藥品種,依照專利法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例”,除了列入國家藥品標準的中藥品種外,還應當將獲得發明專利的中藥品種納入其中,并且在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內,逐漸過渡到專利中藥品種上。第三、由于行政效力只在一國國內有效,因而品種保護仍然是在我國國內生產的中藥品種。但是,在加入WTO之后的國際化經濟環境下,這里的“國內生產”不僅包括內資企業,也會包括外資企業,從而體現WTO的“國民待遇”原則。這就表明,中醫藥產業的發展將采取開放政策,借助跨國制藥企業的科技實力,讓其與國內企業一道,為中醫藥的現代化發展而共同努力。另外,如果今后逐漸過渡到專利中藥品種的話,中藥專利的國際保護也將得到保障。同時,中藥行業的低水平重復生產問題也將得到根本的解決。第四、中藥保護品種必須體現環境保護的要求,鼓勵開發野生中藥材的人工制成品。中藥品種保護必須用好世界貿易組織貿易技術壁壘協議(WTO/TBT)的有關措施,利用綠色技術管理體系保護我國中藥產業。

(2)改善保護機制。第一、專利保護機制與分類保護相結合。利用專利保護機制的科學性,使中藥創新進入一種良性循環;同時,根據中醫藥基本理論與原則所確定的中藥品種的“三性(創造性、新穎性、實用性)”差異,對不同的專利中藥品種實行分類保護。因為,專利制度實行的是無差異的等同保護,即對所有獲得發明專利的產品一律實行20年的保護期限。不同的發明專利,其“三性”差異可能會比較大,在許多行業里,甚至還存在著垃圾專利的情況。以專利機制對中藥品種進行分類保護的目的,就在于通過行政手段對真正的創新藥品進行差異化保護,真正地促進中醫藥產業的現代化與科技創新步伐。第二、分類保護。行政保護自然要實行分類保護,可以考慮結合現有的新藥保護和品種保護的分類標準,將其劃分為4類或5類。

從實際效果來看,這套機制就相當于讓專利保護與中

藥品種保護成為中藥的兩種可供選擇的保護方案。雖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效力,但是,由于目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在保護效率與力度方面尚嫌不足,而行政保護則具有便利、快捷的特點,因而能夠適應企業對中藥行政保護的依賴性。與此同時,如果行政保護程度高于專利保護的話,中藥企業將優先選擇中藥品種保護。此外,由于中藥行政保護結合了專利制度,因而避免了與WTO有關法律與原則的沖突。

(3)合并保護期限。合并新藥保護與品種保護之后,行政保護的期限應該減少,但是必須長于專利保護的20年,以真正體現差異化保護的目的。在WTO的機制下,這種較長期限的保護將促進跨國制藥企業進入中醫藥行業,傳統的中醫藥理論也許會因此獲得新生。

(4)改革管理機構。目前的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工作由“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具體負責。中編辦明文規定,國家中藥品種保護評審委員會為事業編制,經費自理。但是,品種保護整合了中醫藥知識產權與藥政管理職能,就我國現實情況來看,顯然屬于政府職能。因此,將“國家中藥品種保護評審委員會”定為“事業編制”且“經費自理”,會給具體的評審工作帶來不利影響。

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看法范文6

當日下午,陳德銘在第二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框架下經濟對話的第二場會間記者會上說,中美深入討論了美國如何取消對華的貿易出口管制,向中國出口更多的高技術產品。

“這個問題是中美貿易平衡的一個核心和關鍵的問題。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好,中美貿易平衡討論就沒有一個機制。”陳德銘說。

美國現行出口管制體系主要基于上個世紀70年代末制定的《出口管理法》。美國不僅長期實行對華出口管制,還在2007年將中國單列,專門增加航空發動機等47個出口管制項目,迫使中國用戶放棄進口美國產品。

陳德銘說,美國最近對現行的出口管制體制重新進行評估,認為該體制形成于冷戰時期,難以適應21世紀的發展,需要進行改革,中國對此表示歡迎。在當天的對話中,美國商務部長駱家輝強調美方將進行實質意義的改革。

“我希望這種表態不是光打雷不下雨,也希望不是下小雨,不是取消幾個項目,而是整體上取消歧視性的對中國單一的出口管制。如果美國政府真正能夠這樣做,中美雙方的企業將得益不少?!标惖裸懻f。

他強調,從中國來講,進行一些技術改造、產業結構調整的企業可能會買到自己需要的東西。更重要的是,對企業來講,這體現了一種公平。因為很多技術不僅會從美國得到,也可以從其他國家得到。這樣,美國在失業率高,金融危機困難很大的時候,也有一個公平進入中國大市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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