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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范文1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 完善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對外經濟交往的不斷深化,知識產權領域的獨占性權利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反限制競爭?禁止濫用獨占權利,反不正當競爭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如何協調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系,在權利人與競爭者,社會公眾之間找到一個利益平衡點,使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相互配合,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實現有效競爭目標上的離合
知識產權法主要是運用私法的方法來關注競爭價值,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則主要以公法的方法來介入和調整存在于私法領域的競爭關系。二者在促進競爭這一點上,其實有趨同的一面,可謂殊途同歸,只是由于兩法調整手段和目標重心的差異,以及知識產權本身具有壟斷權的性質,其經濟權能的行使與促進有效競爭的要求之間存在著難以避免的內在沖突?這主要表現為:權利主體在行使知識產權過程中不適當地擴張了壟斷權的范圍,或憑借合法壟斷進一步謀求非法壟斷或優勢競爭地位之目的,從而直接觸犯了競爭法。具體表現主要為:①知識產權法確立的壟斷會限制產品的產量流通量,會維持較高的商品價格。②實施知識產權制度的結果,可能會違背設立知識產權制度的初衷,阻礙技術進步。③知識產權制度,特別是專利制度可能會提高某些行業的集中程度。 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潛在沖突,實質上反映著特定情況下私人財產權與社會整體利益之間的矛盾為了實現個人權利和公共利益之兼顧與平衡,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體現公眾利益的公法規范,可以直接干預私權的行使,知識產權的行使應服從競爭法的必要干預,對知識產權領域違背反不正當競爭法精神的濫用權利行為施以嚴格的控制,從而使兩部法律的規范目標最終整合到促進市場整體的有效競爭,社會經濟安全與發展的軌道上來。
二、完善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建議
反不正當競爭法之所以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主要是因為各國普遍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放入了一個“一般條款”,這種立法特點決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有所作為?例如,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條規定:“行為人在商業交易中以競爭為目的而違背善良風俗,可向其請求停止行為和損害賠償?”與宣示基本原則的法律條款不同,一般條款是一種由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構成的法條化或規范化了的法律條款,比原則條款更具體和更具有可操作性,它又與那些禁止某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條款不同,并不指向某種具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是將法律中沒有列舉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全部納入?這種立法模式,即一般條款與具體條款相結合的方式,對后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反不正當競爭立法產生了廣泛的影響、繼德國之后,瑞士、希臘、匈牙利、意大利、西班牙、奧地利紛紛效仿、公約也是采取這種方式?目前,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還沒有如同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條那樣可以獨立適用的一般條款,因此,在修改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時,應考慮增加一個具有高度概括性的一般條款,以使法官和檢查監督部門在處理具體條款沒有列舉的不正當競爭案件時有明確的依據有學者認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屬于一般條款,筆者不能贊同,該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顯然,這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不正當競爭行為”所下的定義,并且嚴格限制在“違反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即第二章所列的行為之內,它不是一般條款,只能說是近似于一般條款的條款,因為它所定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沒有超出第二章列舉的各種具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范圍?所以,在修訂法律時,應對“不正當競爭”重新定義,并將“違反本法規定”刪除,該條可以考慮改為“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任何違反誠實慣例,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但是一般條款過于抽象,也有它的不足,為彌補不足,在一般條款之外,應盡可能詳細列舉具體不正當競爭行為。
但是,定義條款僅相當于一般條款中的法律要件部分,而法律效果部分缺位?根據我國立法特點,法律責任部分均單獨放在后面,所以,還應在法律責任部分規定與定義條款相對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尤其應重視民事責任的運用,這一點如同“證券民事責任的完善”所引發的熱烈討論一樣,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價值?我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法律責任的特點是偏重行政責任的運用,這一點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是有其存在的理由的,體現了政府主管部門的主動干預和制裁,但民事責任作為彌補當事人損失的有效救濟手段是行政責任所不具備的,因此,應當對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者關系及其作用重新審視并做出安排,不可偏廢?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發現,調整和表達方式的改變,便可充分發揮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作用, 這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和對外經濟的交往無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 邵建東.案說反不正當競爭法[M].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1.
[2] 張春玲,張偉東.從知識產權保護看反不正當競爭法完善對策[J].綏化學院學報,2005(2).
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范文2
本次調查共發出問卷1300多份,回收問卷350份,其中有效問卷308份,問卷有效率88%。
在調查問卷中,通過“知識產權保護與公平運營的關系”、“知識產權保護的目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知識產權被侵犯的解決途徑”、“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遇到的困境”、“知識產權保護行動計劃”等內容,調查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和行動。
調查結果分析
1 知識產權保護具體情況
(1)知識產權保護與公平運營的關系
81,17%的企業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和公平運營都屬于法律規定的范疇”,75%以上的企業能夠正確認識知識產權保護與公平運營的關系,與此同時,20.13%的企業擔心知識產權保護會在一定程度上妨礙、限制甚至歪曲市場競爭。
(2)知識產權保護目的
分析圖顯示,該問題四個選項的選擇率基本持平,都在73%--79%之間,表明相對較多的企業能夠從行業整體出發認識知識產權保護的目的,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是為了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環境,而非僅僅是由于法律的強制作用,被動地進行知識產權保護。
(5)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分別有64.94%和61.69%的企業“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通過培訓、講座等措施提升員工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表明上述兩種措施是企業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方式。54.22%的企業能夠“建立預警機制,在發現自身可能存在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時及時糾正”,反映出超過半數的企業具有侵犯知識產權警覺意識,在日常經營較為尊重其他產權人的權利。有35.06%的企業選擇“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的激勵機制”。
這表明,大多數企業建立了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保護方式涉及制定制度、建立侵犯知識產權預警機制和知識產權保護激勵機制、提高員工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等。
(4)知識產權被侵犯的解決途徑
在發現知識產權被侵犯時,92.21%的企業借助法律手段維權,表明在發生知識產權爭端時,法律是絕大多數被侵權企業的首要選擇;其次是“協商解決”,56.82%的企業選擇了此選項;最后是“請求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調處”,調研中47.40%的企業選擇了此種方式。另外有2.27%的企業采用了其他方式。
(5)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遇到的困境
調查表明,“企業單方面力量有限”、“維權成本高、周期長”和“社會公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是企業進行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主要困難。“維權效果不理想”也是諸多企業考慮的,也有少數企業認為“保護知識產權導致公司成本增加”。
(6)知識產權保護行動計劃
有20.78%的企業設定了知識產權保護行動計劃,計劃時間為1-5年不等,也有個別企業為10年,行動計劃內容主要是根據企業自身生產經營活動制定,具體包括:設立知識產權委員會/部門、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申請專利證書、進行國際認證、進一步加強對商標、專利、技術和產品的保護力度等。
這表明,制定知識產權保護行動計劃的企業尚屬少數,企業進行知識產權保護行動計劃內部并不完全一致,但大多數都是圍繞商標、專利、產品和技術等項目。
2 不同地域,行業,所有制結構、規模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情況比較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我們從地域、行業、所有制結構和規模等四個方面對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做了進一步分析。不同地域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基本相當,中部企業的略強于東部和西部企業。各行業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方面表現不一致,相比之下,儲運行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稍強。在不同所有制結構的企業中,國有控股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最強,國有企業和外資及港澳臺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相當。相比之下,民營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稍弱,其他組織(社團、協會等)的保護意識又低于民營企業。
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隨著企業規模的減少而逐漸減弱,營業收入在142億元以上的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意識最強,緊接著依次為營業收入在65億—142億、10億65億、3億-10億和33億以下。
(2)知識產權保護行動
我們將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行動從地域、行業、所有制結構和規模等四個方面進行分析。
西部和中部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行動方面的表現優于東部企業。各行業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行動方面的表現不一致,相比之下,建筑行業知識產權保護行動較好。與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一致,在不同所有制結構的企業中,國有控股企業開展的知識產權保護行動最多,國有企業和外資及港澳臺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行動基本相當,但都少于國有控股企業。民營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行動又少于外資及港澳臺企業,其他組織(社團、協會等)的保護行動又遜于民營企業。
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行動隨著企業規模的減少而逐漸減少,營業收入在142億元以上的企業開展的知識產權保護行動最多,緊接著依次為營業收入在65億142億、10億—65億、3億-10億和33億以下,這一情況也與不同規模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情況一致。
主要結論
1 企業普遍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和公平運營均屬于法律規定的內容,超過七成的企業能夠正確認識知識產權保護與公平運營的關系,認為知識產權保護是實現公平運營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約有1/5的企業擔心知識產權保護會在一定程度上妨礙、限制甚至歪曲市場競爭,影響公平運營環境。
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范文3
論文摘要:對于近代中國科技的落后,不少人將之歸咎為古代中國缺乏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文章指出中國古代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并不像有的人說的那樣完全沒有,也不是有的學者說的即使存在這種保護,其在世界上的地位也可以忽略不計。而是像中國古代科技成就一樣,被大家所忽略甚至于歪曲。與中國古代高度發達的科技文明相適應,中國古代不僅存在各種非制度化的知識產權保護,而且在古代世界具有相當程度的領先性。
作為現今世界僅存的文明古國,我國古代的文化、科技等在世界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其輝煌燦爛不僅令全世界嘆為觀止,受益無窮,也使中華民族成為世界上最具有歷史自豪感的民族之一?,F在的人搞不明白的為什么曾經站在世界科技之巔長達幾千年的中國在近代卻沒發展出現代科技體系從而導致近代的落后。其中一個獲得很多人贊成的解釋就是中國自古以來就沒有知識產權保護或者就算有也遠比不上西方社會。當然,這里的知識產權保護只是套用現在的知識產權概念,這里所謂的古代知識產權保護也不是近現代意義上的制度性的知識產權保護,而是指古代社會對各種創造和創新的保護措施。但實際上,筆者以為這樣的解釋是站不住腳的。誠然,中國在近代的落后是由很多很復雜的因素組成的,但以中國古代沒知識產權保護或者是只有落后的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原因之一來解釋中國近代科技的落后是經不起推敲的,這同李約瑟博士通過《中國科技史》向西方介紹中國古代科技的輝煌成就以前西方人嚴重低估或歪曲中國古代科技實際上是一回事。
實際上,關于我國古代知識產權保護的論爭迄今為止,并沒有多少涉及到其在世界上是否領先,而是集中在其有無上,比較有代表性的說法主要是:
1.中國古代根本就沒有過知識產權保護。其代表人物是美國哈佛大學的安守廉教授,他認為,中國自古以來就未曾有過知識產權的保護,即使具有某種形式上類似的東西,也“僅僅是帝國控制觀念傳播的努力”,而這和知識產權保護在實質上是不能等量齊觀的。由于中國傳統儒家文化對封建社會根深蒂固的影響,在中國古代的文化土壤上根本就不可能產生任何形式的知識產權保護。①我國國內相當一部分人也認為,由于中國古代商品經濟不發達以及“皇帝本位”的官僚政治文化和“民刑不分”的公法式法律文化,一方面使民間通過知識產權致富獲利的可能遠遠低于致仕獲利的可能,從而使民間缺乏發明創造的動力;另一方面,統治階級對保護屬于私權領域的知識產權權利也毫無興趣,再加上社會上普遍的“輕利重義”的風氣和國家家族至上的傳統,中國古代根本就沒有產生知識產權保護的可能。
2.中國古代的知識產權保護雖然由于以上所說的因素可能很零星甚至很不成熟,但是確實是存在的。其中確信這種保護是存在的代表人物是鄭成思教授,在其2003年出版的《知識產權論》一書中,就有關知識產權的起源,作者明確指出在中國古代即存在各種形式的知識產權,并針鋒相對地對安守廉教授的觀點提出反駁,認為國家對觀念的控制并不一定就不能產生知識產權保護,而且一定意義上的知識產權保護并不一定就意味著是國家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另外,中國古代的商品經濟雖然一直沒得到充分的發展,但并不意味著就沒有商品經濟,而只要商品經濟存在,客觀上就存在著保護知識產權的要求。②而且,知識產權獲利的可能遠低于致仕獲利的可能,恰恰說明知識產權獲利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而由于客觀條件的千差萬別,將這種可能轉化成現實的動力在一定情況下是可能存在的,而且統治階級對知識產權保護本身的毫無興趣并不能排除在特定情況下統治階級以保護知識產權為手段來達到別的政治目的的可能。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學者們通過對中國古代史料的深入研究,發現了不少知識產權保護的案例,尤其是在版權保護方面,據宋代新安人羅壁所著《識遺》記載,在北宋神宗即位(公元1068年)之前,為保護《九經》監本,朝廷曾下令禁止一般人隨便刻印這本書,即“禁擅鐫”。這實質上就是對版權進行保護的一種專有權。當然,這種版權保護和現代意義上的版權相比是相當片面的,只是保護其復制權,而且根本不涉及到現代版權的作者權利方面。但是毫無疑問,這種對復制的專有權的保護是屬于某種程度的知識產權保護的。
針對以上兩種說法,筆者以為中國古代沒有知識產權保護的觀點是不值一駁的,具體理由在以上的關于中國古代有知識產權保護的觀點里已經講得比較充分,這里不再贅述?,F在的問題是關于第二種觀點。筆者認為其關于中國古代具有知識產權保護的觀點無疑是正確的,不僅從理論上可以論證這種可能性的存在,而且史實也有力地證明了其真實性。當然有人會爭辯說這些證據所體現的保護并不符合相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嚴格定義,因為它們都是不完全的和零碎的,但是這種不完全和零碎并不說明它們就不是知識產權保護,只是這種保護不完全和零碎而已。而且,問題的關鍵是,這種不完全和零碎是和近現代的知識產權制度相比較,而這種不同時代的縱向對比對說明中國古代知識產權保護在古代世界的地位是沒有意義的。這樣,即使是堅持中國古代存在知識產權保護的學者們也沒有對中國古代的知識產權保護在世界上的地位進行認真的評價,并進而做出恰當的結論。
筆者以為,一定形式和程度的知識產權保護實際上是科技領先世界的必要條件之一,任何一種文明,要想使其創造力得到相當程度的發展從而領先于其他文明,必然面對如何激勵這種創造力的問題,進而產生獨特的保護其人民的知識產權的方式。當然,這種保護不必然是以類似于現在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完整的制度形式。一種高度發達的文明體系和科技體系,缺乏與其相對應的知識產權保護是不可想象的。另外,中國古代的商品經濟所謂的未充分發展,那是相對于其自身和近現代而言,在古代世界里,中國的商品經濟達到的水平顯然遠遠高于絕大多數其他國家。因此,筆者的觀點非常明確,同中國古代的科技以及商品經濟的地位相適應,中國古代的知識產權保護在古代世界不僅存在,而且在相當程度和相當長的時間內在古代世界處于領先地位。 一、中國古代的知識產權保護領先世界的原因
1.發達的農業。很多人都將中國古代的重農政策作為知識產權保護難以產生的證據,實際上卻忽略了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在古代生產力不發達的時代,發達的農業實際上是創新產生的基礎。一方面,農業的出現是商品經濟產生的前提,發達的農業極大地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這也是為什么中國歷朝歷代奉行“重農抑商”的政策,但中國古代的商品經濟依舊相當活躍的根本原因,而發達的商品經濟不可避免地要求與之相對應的知識產權保護的產生。另一方面,農業本身的發展也對科技的進步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在相當程度上促進了科技的發展從而進一步推動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產生。
2.舉世矚目的手工業和受抑制但繁榮的商業。由于上述發達的農業作為基礎,手工業達到了古代生產力所能達到的頂峰。而手工業是直接和古代科技聯系在一起的,自遠古到明清,從傳說中的“指南車”、“木牛流馬”,享譽世界的“四大發明”到“唐三彩”、鄭和的船隊、瓷器、絲綢等,其所反映的科技程度、工藝水平乃至規模,都在整個古代世界遙遙領先。而手工業脫離農業獨立發展,給商品經濟提供了大量的商品,而且隨著封建統一國家全國性的交通體系的建立和貨幣的統一,為交易提供了極大的方便,進一步促進了商業的發展,同時也為知識產權保護可能給個人創新者帶來的經濟利益提供了相當的保障,又進一步促進了科技的繁榮和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發展。3.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形成。中國自古以來的大一統思想和大一統的政治經濟格局也一直是知識產權保護虛無論者攻擊的主要靶子之一。這里對此略過不談,只講大一統國家對商品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進而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促進作用。首先,大一統的政治格局使統治者為了滿足統治遼闊疆域的需要而建立了全國性的交通系統,設立了官道、運河等使全國連成一體。雖然其最初的本意是為了實現政治和軍事目的,但這些縱橫交錯的交通網對于商品經濟的發展乃至科技的傳播,其作用是怎么形容都不過分的。其次,使用全國性的統一貨幣,為交易提供了極大的方便,想想歐洲到現在才剛剛統一貨幣就知道在2000年前我們的祖先是多么的睿智。再次,以強大的國力為依托,至今為人津津樂道的“絲綢之路”和海上“絲綢之路”得以建立,國際貿易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繁榮景象。同西方的羅馬帝國的商品經濟繁榮的原因相類似,強大的中國的存在毫無疑問對中國古代的商品經濟的發達起了無法估量的乃至決定性的作用。而商品經濟繁榮的影響之一,就是促進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
二、中國古代知識產權保護的方式
首先,中國古代確實沒有產生現代意義的制度性知識產權保護,否則,現在最先進的國家也就輪不到西方了。但是,中國古代確實在世界上遙遙領先了幾千年,而對這種領先功不可沒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先人采用的各種現代人毀譽參半的各種知識產權保護方式,而且毫無疑問,這些方式在近代的知識產權保護產生以前,在世界上是居于領先地位的。以下按現在對知識產權的劃分,分發明創造、版權和商標逐一說明。
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范文4
網絡經濟時代往往只有第一,沒有第二,贏者通吃,作為市場機遇的首先發現者往往能夠通過速度優勢,構筑競爭壁壘。在網絡經濟中,先導企業往往能夠以較低成本吸引用戶的參與,實現規模化經營,并通過用戶的使用習慣和用戶間的交互影響,構筑較高的轉移成本,實現對客戶的鎖定,所以,諸如騰訊QQ和阿里巴巴等的地位很難被挑戰者超越。網絡經濟下傳統的商業模式受到很大挑戰,企業的銷售渠道、組織結構、商業模式、管理經驗都受到很大的挑戰,企業以往的積累可能不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英特爾公司總裁安迪•格魯夫認為創新是企業唯一出路,如果不淘汰自己就只有被競爭對手淘汰。即便是行業領導者也需要通過創新顛覆自己,超越自己,中小企業只有適應這種市場環境的變化,積極通過自主創新重新贏取市場競爭力,否則可能面臨柯達、諾基亞同樣的命運。
2網絡經濟時代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主要障礙
2.1缺乏企業家精神,創新意識不足我國許多中小企業的領導者在經營過程中,過于注重短期的經濟利潤,努力削減各種投入,缺乏創新精神,缺乏把企業做出品牌的信念和信心。企業家精神的缺失導致了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畏懼挑戰,習慣性搭便車,把精力放在模仿上,不愿做難度較大的自主創新。網絡經濟時代對企業傳統經營模式形成了較大的沖擊,許多中小企業還處在被動的適應過程中,缺乏積極利用網絡經濟帶來的創新機遇的意識和勇氣,在人力、材料、融資成本不斷高起的過程中,生存壓力驟然增加。而以小米手機為例,善于利用網絡經濟機遇的企業,則贏得了豐厚的回報。小米手機通過網絡直銷、口碑營銷、眾包模式降低了成本,提高了用戶體驗“,不以硬件盈利”的小米手機收獲了約20%的利潤。
2.2受限于自主創新投入,創新成果不足2011年我國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投入強度(與國內生產總值之比)為1.84%,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投入強度平均水平為0.71%。2013年我國全社會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支出11847億元,經費投入強度為2.08%。中小企業在創新投入方面,始終處于資金緊張、投入不足的困境,嚴重制約了創新成果的產生和轉化。一般而言,企業研發經費達到銷售額的2%才能保證基本生存,達到5%以上才能保證領先優勢,高新技術企業研發經費則應達到銷售額的8%~15%。我國中小企業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在1%左右,與世界水平具有很大的差距。創新投入的不足阻礙了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無法將創新成果及時進行產業化的應用,制約企業的創新利益的轉化。我國在高新技術領域的許多關鍵技術上不具有技術優勢,與國外相比所取得的專利還有一定差距,尤其是中小型企業在核心技術發展上面存在力不從心的現象。
2.3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泛濫,創新保護不足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比較普遍,許多企業都遭遇了知識產權侵權問題。2011年8月南京市的《全市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現狀分析和對策建議》報告顯示,130多個問卷調查的企業中,9成以上企業遭受過知識產權侵權問題,走訪的30余個企業則發生過或者正發生著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在知識產權侵權上的另一個問題就是侵權主體比較廣泛,包括生產者、批發商、零售商和消費者。在網絡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侵權存在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的問題??萍紕撔碌某晒容^容易被復制,只需極少成本就能侵權,而受制于侵權行為的隱蔽性、立法的完善性、侵權行為認定的困難等,導致一些侵權行為不能即時被查處。因此,許多被侵權企業需要經歷長時間的取證、認定和訴訟,才能有結果,創新保護的不足損害了企業創新的收益,進一步弱化了企業創新意識和投入,許多企業考慮到創新的風險和收益不平衡,更喜歡追求回報快、短期效益好的項目。
2.4協同創新體系不完善,創新工具應用不足企業自主創新的發展,需要依托于完善的協調創新體系,增強企業間的協作和社會化創新服務水平。中小企業受限于企業資源,在自主創新的開展、應用上面臨較大的制約,通過社會化創新服務體系,可以使中小企業以較低成本獲取所需創新協作資源,從而降低了創新的資源準入門檻。在中小企業創新過程中,各類中介服務機構作為連接紐帶,對創新產業鏈的協同運作至關重要,大數據服務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金融服務機構、企業孵化平臺、資產評估機構、產權交易機構、技術中介等在我國的發展還不完善,沒有形成一個良好的創新服務環境。中小企業的協同創新平臺的不完善,一方面使中小企業無法在創新過程中獲得數據分析、數據挖掘、資源共享和整合、技術協作等支持,使中小企業無法準確把握市場需求,依托數據分析進行科學決策,也無法實現企業間的暢通的高效的協作;另一方面使企業研究和大學研究脫節,沒有形成創新成果轉化的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機制,創新成果轉化和應用效果大打折扣,許多創新成果被閑置,無法實現規模化商業應用。
3網絡經濟時代中小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對策
3.1融合企業家精神和社會文化,發揮網絡化平臺的示范作用美國依賴于科技的發展,成為全球的經濟霸主,究其根源,追求卓越的企業家精神發揮了巨大的影響力。2014年9月10日總理在第八屆夏季達沃斯論壇開幕式上的致辭中指出,創新是人類社會的永恒話題,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不熄引擎。世界經濟穩定復蘇要靠創新,中國經濟提質增效升級也要靠創新。創新需要發揮大眾尤其是企業領導者的企業家精神,企業家的本質就是創新。熊彼特認為企業家精神包括了建立私人王國,有夢想;對勝利的熱情,有征服的意志;創造的喜悅,有創造的歡樂;堅強的意志,逆潮流搏斗。美國之所以成為創新的樂土,很大原因是源于其文化中傳承的創新基因。只有當企業家精神和社會文化相融合的時候,才能發揮企業家精神的創造力。我國傳統文化和教育模式中,對于人的創新精神的培育較不充分。為此,需要在文化建設方面,加強對于創新文化的建設和傳播,只有當創新文化和社會文化實現充分融合,社會以創新為榮、以創新為樂,社會尊重創新人才和創新企業的時候,創新精神才會在這個文化土壤中盛放出耀眼的光芒。在中國經濟發展中,中小企業是創新的重要力量,培育中小企業的創新文化,尤其是領導者的創新意識至關重要。一方面,積極利用互聯網絡加強文化宣傳,加強創新文化的擴散,使中小企業把創新轉換為一種內生需求,以創新引導企業業務發展。另一方面,加強創新價值的宣傳,建立創新示范中小企業網絡平臺,加強平臺的互動、引導和示范作用,使平臺在行業中和區域中產生積極的導向作用,把創新轉化為中小企業發展的內在動力。
3.2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財稅政策支持,建立信用和創新基礎數據庫中小企業的規模小,利潤不高,企業可投入的自有資金有限,而所能獲得的國家財政科技撥款資金機會少。為此,針對中小企業創新資金緊張的困境,需要加大政府在財稅政策和創新基金上的支持力度。美國把稅收優惠作為一種推動創新的基本手段,使其發揮了廣泛的影響,營造了技術創新的公平環境。我國雖然采取了諸如稅收減免的財政政策來支持科技創新,但從總體上看,我國是采取稅率和稅額優惠,而不是國外采取的稅基優惠,減免稅的形式在企業利潤有限的情況下,實際稅收優惠非常少。我國需要加快研究和實施針對中小企業創新的財稅優惠政策,建立中小企業創新差別納稅稅基機制,根據企業創新成果確立等級制納稅稅基,鼓勵企業通過創新享受更優惠的納稅政策。我國在創新基金的應用方面已經取得了較好的示范效應,后期需要擴大科技創新基金的規模,繼續加大科技創新基金對于中小企業創新的支持。在銀行貸款方面,中小企業面臨信用信息審核較難的問題,從而導致整體融資難度大,成本高。為此,需要通過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渠道,解決自主創新資金短缺的問題。我國需要盡快建立中小企業信用和創新評估統一體系,完善企業信用和創新檔案,注重對中小企業經營過程中的信用和創新信息的征集、評價、查詢和披露等工作,方便銀行貸款、擔保公司、風險投資等業務的開展。政策面上繼續加大銀行貸款對于創新和信用等級較高的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金融企業針對中小企業進行業務品種創新,引導金融企業對于創新能力強、項目效益好、信用好的中小企業的給以更好的授信額度和貸款發放支持。同時,還需加強信用擔保基金建設,支持民營資本和銀行的合作,建立多元化資本補充機制和風險共擔機制,為中小企業提供更好的融資擔保服務支持。
3.3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發揮政府和企業的協同作用我國當前急需加大對自主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加大侵權處罰力度,降低維權成本,健全知識產權保護支撐服務體系,使企業能夠獲取創新權益。一方面,我國應加強官方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和力度,以制度保障自主創新的合法權益。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可以有效保障中小企業的創新權益,增強中小企業的創新意愿。當前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初步建立,下一步需要完善訴前保護法律制度建設,借鑒國外通過訴前禁令、訴前證據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等手段的應用,使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時效性更強,防止侵權人毀滅證據和轉移財產。知識產權的保護重在執行,尤其是跨部門的聯合執法。我國需要加強司法系統的執法能力建設,提高知識產權保護司法隊伍的能力,并注重司法審判的保護導向和激勵作用。在符合法律原則和精神的前提下,強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堅持全面賠償原則,適度增加知識產權侵犯賠償力度,切實加大對侵權行為的處罰和震懾力度,消除侵權者的僥幸心理。在司法實踐中,許多案件單獨依賴司法機關無法取得有效保護,需要借助司法和行政的協同優勢,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的跨部門聯動機制,使司法、工商、公安、科技等部門形成信息共享、實時溝通、動態監控、聯合執法的協作機制,加強對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中小企業也需要發揮自身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主動作用。一項對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及軟件園區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調研表明,大中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保護措施比較到位,形成了知識產權保護團隊和制度體系,而小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比較薄弱。中小企業需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措施的學習,主動避免在經營活動中侵權行為的發生,并積極完善自主創新成果的保護措施,建立全員對于知識產權保護重要性的認同,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保護團隊和制度,及時把創新成果轉化為專利技術,形成知識產權保護的規范化、系統化。
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范文5
隨著國有改制,改革進程的深入,企業間的競爭也日益激烈,作為競爭手段之一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也在加強,國家更是提出了要加快建設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業戰略規劃。然而根據我所在的一國有大型企業工作單位中所接觸到的一些有關知識產權來看,在人們的觀念中,一提到知識產權就僅將眼光局限于專利、商標、版權等這些傳統的概念上,往往忽視了商業秘密也是在知識產權范疇之內的法律概念、它同樣應該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而且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做好商業秘密保護的潛在價值可能會遠勝過專利商標保護的價值。舉一個大家都知道的典型例子,享譽全球的飲料--美國的可口可樂,靠對技術配方的嚴格保密,一個多世紀以來在國際上保持獨家經營的壟斷地位。當然我并不是說專利、商標、版權的保護不重要,而是說企業應該針對不同的對象采取不同的保護、甚至綜合的保護方法。那么對商業秘密存在這種認識上的偏差原因是什么呢?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國法律對于商業秘密的規定過于簡單,因此,需要對商業秘密進行準確的界定和深入的探討。
今天我在這里準備與大家探討如下幾個方面的:一是商業秘密的概念、特征及范圍是哪些;二是商業秘密保護的必要性,三是選擇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的優劣及作用;四是企業在商業秘密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劣勢與對策。
我國經過多年的努力,已經形成包括商業秘密保護在內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但就企業本身來說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意識,以及規范、的保護方法,都還不很成熟,商業秘密流失給企業帶來的損失十分嚴重,近年來隨著企業改制,改革進程的深入,企業內部對商業秘密保護的作用就顯得日趨重要,為此我結合所學法律知識就企業如何準確界定商業秘密保護中的優劣及對策,從而建立規范的保密措施、有效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維護企業的健康發展等方面作簡要的和實務探討。
一、商業秘密的概念、特征及范圍
談及對商業秘密的保護,首先需要了解商業秘密這個名詞的含義。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2款中對此作了準確的規定,即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根據商業秘密的法律含義,可以推斷出商業秘密需具備四個法律特征或稱四個基本要件:1、“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秘密性;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的價值性;3、“具有實用價值”的實用性;4“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可保密性。上述特征或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否則不能構成商業秘密。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商業秘密的定義,商業秘密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兩大類:一是技術信息;二是經營信息。具體細化商業秘密又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七種類型:1、產品:企業自行開發的產品,既沒有申請專利,也還沒有正式投入市場之前,尚處于秘密狀態,它就是一項商業秘密。即使產品本身不是秘密,它的組成部分或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業秘密;2、配方:配方、化學配方、藥品配方等是商業秘密的一種常見形式,甚至化妝品配方,其中各種含量的比例也屬于商業秘密。舉一個我所了解到的案例,1988年底到1989年初,西施蘭公司幾位部門經理以私人合股的方式加入另外一家日用化工廠,并成立私營的君達麗日用化工廠。他們利用所掌握的"西施蘭夏露"的配方和生產工藝,生產"西施露"。西施蘭公司得知后訴至法院,由于當時還未頒布反不正當競爭法,法院以侵犯商標權結案。從現在看,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這起案件既侵犯了商標權,同時也侵犯了商業秘密,因為兩者不但商標近似,而且西施露與西施蘭公司的"西施蘭夏露"的配方和生產工藝也無差別。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商業秘密案件;3、工藝程序:有時幾個不同的設備,盡管其本身屬于公知范疇,但經特定組合,產生新工藝和先進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為商業秘密。如一家在生產優質鋼部件過程中,有一個連續澆鑄的程序,該程序是在澆鑄這道工序上工作多年的雇員摸索出的一種生產率最高的操作方法,并且這一方法還不為他人所知,該程序就是一項商業秘密。許多技術訣竅就屬于這一類型的商業秘密;4、機器設備的改進:在公開的市場上購買的機器、設備不是商業秘密,但是經公司的技術人員對其進行技術改進,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這個改進也是商業秘密;5、開發的有關文件:記錄了研究和開發活動的文件,這類文件就是商業秘密。如藍圖、圖樣、實驗結果、設計文件、技術改進后的通知、標準件最佳規格、檢驗原則等,都是商業秘密;6、公司內部文件:與公司各種重要經營活動有關聯的文件,也是商業秘密。如采購計劃、供應商清單、銷售計劃、銷售方法、財務報表、分配方案等都是企業的"商業秘密"。它們若被競爭對手知道,都會產生不良后果;7、客戶情報:客戶清單是商業秘密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若被競爭對手知悉,顧客將會受到引誘或騷擾,從而阻礙公司的正?;顒印1热?,著名的青年旅行社訴中國旅行總社的不正當競爭案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
二、商業秘密保護的必要性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任何一個企業生產經營方面的商業秘密都十分重要。在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的一部分都普遍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是世界范圍內有的發展中國家,同樣依法保護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就顯得非常必要,簡單歸納其原因有以下四個方面:
1、加強商業秘密保護,是維護商業秘密權利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商業秘密可以為權利人帶來一定的、有時是巨大的經濟利益。一些不法分子為獲一已之利,采取各種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有時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要克服上述問題,必須加強商業秘密的保護。它不僅可以通過民事賠償的方式有效彌補權利人的經濟損失,而且可以通過責令停止、罰款等行政手段及時制止侵權行為的發生,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2、加強商業秘密保護,是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的需要。
商業秘密屬于民事侵權行為,它不僅損害商業秘密權利人的經濟利益,而且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加強商業秘密的保護,有助于打擊擾亂市場秩序的不良行為,有助于樹立公平、誠實、信用的市場經營理念。它可以使民法的基本原則與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有機結合起來,逐步構建和鞏固良好的市場秩序。
3、加強商業秘密保護,是參與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需要。
,世界上越來越多的國家重視商業秘密的保護。就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而言,遵循《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運用民事法律手段保護商業秘密,是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中國已加入WTO,企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這其中就包括商業秘密的進攻戰和防御戰,我們應當遵循《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要求,以加強商業秘密的保護。只有如此,才能促進對外交流與合作,才能最大限度保護國內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利益。
4、加強商業秘密保護,是提高商業秘密法律保護整體效果的需要。
在現實生活中,商業秘密侵權行為以民事侵權最為常見,運用民事法律武器制裁侵權行為,給權利人以多種形式的民事法律救濟,就十分地成為人們最常用的法律保護方法。民法保護成為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眾多形式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加強民事法律保護,意味著抓住了商業秘密保護的根本和關鍵,有助于提高商業秘密保護的整體效果。
三、選擇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的優勢及作用
既然商業秘密存在于企業的各個方面,那么在眾多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中,選擇采用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的優勢在哪些方面呢?經過對商業秘密知識的和認識,我認為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優勢:
1、具有期限優勢,商業秘密的保護期是不確定的,如果能永久保密,則享有無限的保護期,如果在短時期內就泄了密,那么保護期也隨之結束;而知識產權中各種權利都是有保護期限的。
2、具有地域優勢,商業秘密無地域性特征,它的所有人可以向任何國家的任何愿意得到它的人發放許可證;而知識產權則均有地域性限制,在一國有知識產權不一定在另一國有相應的權利,但你的信息卻是在世界范圍內的公開。
3、具有保密優勢,商業秘密是不公開的;而專利、商標、著作權都是公開的。當然商業秘密的保護方法在有優勢的同時,也必然存在著一些缺陷。商業秘密在性質上雖然是一種知識產權,但是它與傳統的知識產權相比存在著區別,是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形態。主要表現在:
①商業秘密的獨占性不是依靠任何專門法律而產生的,而只是依據保密措施而實際存在的;而專利權、商標權則由專利法、商標法直接賦予,不能靠當事人的行為而自然產生,著作權也必須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而自動保護,并不像商業秘密那樣,如果無保密性即無所謂秘密的權利。由此為保持秘密性,必須要求企業有一整套的保密措施,否則風險很大。
②商業秘密不能對抗獨立開發出同一秘密技術、知識的第三人,任何獨立獲得相同技術知識的第三者,都可以使用、轉讓這種知識;而知識產權則一般說來具有排他性,可以對抗任何人,其中工業產權表現得尤為明顯,而著作權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③商業秘密的保護就存在著一定的風險性。我認為最為妥當的方式是將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與商業秘密的保護綜合運用,但這對于企業來說是一項很大的系統工程,它需要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知識產權事務方面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參與。
根據上述商業秘密保護措施所具有的優勢,選擇好的商業秘密保護措施可以起到以下兩個方面的作用:
4、商業秘密保護是企業經營者的重要武器和財產。
商業秘密法是技術、經營上智慧成果的保護法,知識經濟是商業秘密形態日益復雜、數量日益壯大的時代,“知識就是力量”,商業秘密是權利人在財產、經營上關鍵時刻的力量。
5、商業秘密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的獨立手段。
商業秘密是一種競爭手段,可以合法利用,居心險惡者也可以用來致競爭對手于死地。商業秘密的法律進攻、防衛是科學、,經營者除了不可不學外,還不得不防,否則生命、財產都要受到威脅。
四、在商業秘密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劣勢與對策
1、在企業中存在一個典型的——對什么是商業秘密認識不清?此類問題有以下三種表現形態:
①我的企業無秘密。我在我們單位工作時曾經碰到過此類事情,即有的企業領導者及商業秘密管理者認為商業秘密離他們太遙遠。事實上,從一家企業成立之日起,企業就有產生商業秘密的可能了。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甲乙兩家小賣部同樣經營紅塔山香煙,都賣11元一包。甲只能以10元的價格進貨,乙卻能以9.5元的價格進貨。那么乙的進貨渠道就是他的商業秘密,只要他對進貨渠道加以了保密。從這個簡單的例子就可以看出,沒有無秘密的企業。
②我的企業商業秘密在哪里。然而更多的企業卻是不知道自己企業的商業秘密在哪里,不是將已經處于公知領域的、事實上無秘密的信息當作自己的商業秘密加以保護,就是由于認識不清將真正的有價值的商業秘密公知于眾。沒有切實地將商業秘密給予保護,究其原因就是沒有充分認識商業秘密的四個基本要件。在此我認為有必要對商業秘密的四個基本要件加以解釋:所謂秘密性:即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商業秘密只能在一定范圍內由特定人構思、掌握或少數人了解、掌握和知悉,它不能從公開的渠道獲得。商業秘密的秘密性是維系其商業價值和壟斷地位的前提條件之一,是認定商業秘密的基本要件和主要特征。所謂價值性:即能為權利人帶來利益,是認定商業秘密的主要要件,也是體現權利人保護商業秘密的內在原因。商業秘密權利人可據此在市場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并獲得高額利潤。所謂實用性:即商業秘密區別于成果,具有現實的或潛在的使用價值,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也就是說,商業秘密應該是一種用于生產實踐、經營管理、商業行為中,能夠產生較好經濟效益的具體的技術知識、經驗和的信息,它的可以相對脫離載體而獨立存在或由另一載體承載,通過直接或間接的交易,完全體現其經濟價值。所謂可保密性:即采取了保密措施,這是認定商業秘密的重要要件。權利人對其所擁有的商業秘密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使他人不采用非常手段難以得到。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制定制度、簽訂協議等行政手段和技術的物理的以及經濟的手段加以保護和防范。我相信只要有效地對商業秘密的四個基本要件加以辨別,至少可以避免將公知信息當作商業秘密的失誤的發生。
③我的企業里到處都是商業秘密。企業自我認為是犯了“自大狂”的毛病,對其企業本身來說也是非常有害的。為保護其所謂的“商業秘密”,將會增加多少的成本負擔。我相信這樣的企業在現實生活中肯定是比較少見的,就不加了。
2、在企業中存在另一個普遍的問題是對于本企業商業秘密區域缺乏系統、有效的保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首先是保護范圍沒有系統化。僅將企業的商業秘密的保護局限于技術信息類的商業秘密,忽視了對經營信息類的商業秘密的保護。在日益加強的商業秘密保護環境下,大多數企業都深刻了解到了"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道理,都能自覺不自覺地對技術信息類的商業秘密加以或多或少的保護。然而,對于經營信息類的商業秘密,由于沒有相應的管理措施、認識的不足,導致對此類秘密疏于管理。與之相對應的是在人員上對技術開發人員有保密要求,對非技術開發人員卻放任自流。
②、其次缺乏有效的保護。對于商業秘密的保護,我認為應分區域、分層次、分范圍、分部門,點面結合地給予保護。具體來說,分區域就是在明確商業秘密的秘密區域后,有意識地將秘密區域細化,安排不同的人員開發、操作、管理該商業秘密的不同部分,使得企業中盡可能少的員工掌握該商業秘密的整體部分;分層次,就是對于不同級別的員工,他能掌握的商業秘密等級應該有所不同,附加在其身上的保密義務也應有所區別,這是降低企業運營成本的需要;所謂分范圍、分部門,是指依據商業秘密的分類,對于涉及技術信息類秘密的人員,由于技術類信息的價值性在一般情況下時效都比較長,應有相應的較長時期的保密義務、甚至應該在該技術人員離開單位后的一段長時間內禁止其從事相競爭的工作,(不過這種"競業禁止"的做法在法律上還有很大的爭議,尤其是長時間的"競業禁止"條款更是存在違法的可能。)而經營類商業秘密通常情況下短時間內是穩定的、長期來看卻常常處于變動之中,那么對于接觸此類秘密的人員,其保密義務與技術人員又有不同;所謂點面結合的保護,就是指企業一般的保密制度要制定、對于特定人員、特定秘密的保密制度更要強化。
③、缺乏多種知識產權保護方法的綜合保護。對于很多商業秘密,企業完全可以適用多種知識產權的綜合保護。假設企業研制了一種新產品。通過技術人員和法律專家分析,其中某一創新點在產品投放市場后易于被“反向工程”解密,而其他都是不易被產品所反映的工藝程序、結構等信息,那么企業完全可以針對那一項創新點去申請專利的保護,而對后者適用商業秘密的保護;同時對于產品開發階段以圖紙、配方、實驗報告等有形的載體表現出來的無形技術知識,又可以對這些圖紙、文件等加以著作權法的保護。進一步,一旦這項含有商業秘密的產品享有盛譽占領了市場,商業秘密在某些情況下又可借助商標法的保護,其他人即使利用了同樣的方法或配方制成了同樣的產品,由于不能使用該暢銷商品的注冊商標,也就不能擠占該暢銷產品的市場從而獲利。
3、由于以上存在的劣勢,最終給企業帶來以下嚴重的后果:
①、企業到處是秘密最終卻是什么都成不了商業秘密;
②、由于秘密區域不明,使得保護措施不得力不能做到有的放矢;
③、侵權糾紛發生后,在訴訟階段導致不能舉證;
④、由于對商業秘密沒有給予明確的保護,處于不利的地位,難于獲得法律上的明確支持。
4、商業秘密保護的對策
基于企業在商業秘密保護中存在的上述劣勢就需要企業采取行之有效的解決辦法,以保障企業商業秘密得到全面有效的保護。同時商業秘密只有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才能享有獨占權。否則它就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一是靠保護,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二是靠合同保護。合同保護又可分對內與對外兩個方面。對內是企業對內部的員工訂立技術保密合同,規定員工在職期間或離職以后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對外則是通過與對方訂立技術轉讓合同時,用保密條款,規定技術的接受方負有不得向第三者泄露商業秘密的義務。凡違反合同中保密條款的,將受到有關合同法律的制裁。具體而言企業要想保護好自身的商業秘密需要建立一整套科學的管理制約機制,并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要有主管的領導和指定的負責部門或人員;二是要劃清本企業的商業秘密范圍;三是要建立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四是要告知員工并簽訂合同;五是要有相應的保密設施和安全環境。這項工作對不同的企業還需要不同處理、進一步實踐。所以回到摘要中所談到的,企業應該針對不同的對象采取不同的保護方法、甚至綜合的保護方法。
商業秘密保護是基于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提出的,因此商業秘密保護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保護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就目前我國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還存在著認識模糊,保護范圍不系統、不明確等缺陷,因此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實踐需要我們去深入領會貫徹,經驗需要我們去不斷積累和,以充分的利用知識產權加快經濟,保護企業的合法權利,維護企業之間正常的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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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識產權法》,作者:黃勤南,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一版
2、《商業秘密保護實用手冊》,作者:王愛博,金城出版社,2001年10月第一版
3、《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作者:張玉瑞,金城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
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范文6
(一)各國高新技術企業越來越重視知識產權保護
據有關資料顯示,世界上大多數高新技術企業,比如美國目前眾多高技術企業中,知識產權類資產已超過了總資產的60%。我國也適時地調整產業政策,規定高新技術成果向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業出資入股的,其成果作價金額可達到公司或企業注冊資本的35%。這既是鼓勵高新技術成果的轉化,也是對知識產權在高技術企業中發展趨勢的回應。為適應高技術企業的發展,加強對高科技含量的科技成果權益的保護,各國都在調整知識產權政策。如1984年美國版權法將半導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列為特殊保護,提高了對保護作品的要求。這些政策也客觀上導致了高技術企業中的知識產權科技含量增大。同時,發達國家也將一些尖端技術納入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如美國的《信息高速公路計劃》(1993年)、《知識產權與UII、GII(國內及國際)信息基礎設施白皮書》(1995年)、《數字化千年之際版權法案》(1998年)等,均把信息技術中的法律問題提出來,以尋求知識產權保護。
(二)知識產權制度對高新技術企業的作用日益明顯
第一,知識產權制度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激勵作用。知識產權制度賦予智力成果的創造人一定時間內在市場的壟斷地位,確保創造者獲得收益的權利,調動其發明創造的積極性。知識產權制度設置了主體歸屬、客體保護范圍、權利體系、權利救濟與保護等內容,激勵創造者開發更多更好的新技術,最終促進生產力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二,知識產權制度促進企業技術成果的轉化。權利人以公開技術內容為代價而取得獨占性權利,技術公開有利于新技術的普及和推廣。技術成果獲得知識產權保護,就可以使競爭在公平有序的法律環境中進行。
第三,知識產權制度利于企業技術資源的有效配置。高新技術最終要實現技術產業化、商品化才能實現預期效益。知識產權制度通過激勵作用,將優秀的人才資源、足夠的資金資源集中到尖端技術,實現最大的邊際效益,避免造成資源的浪費。
第四,知識產權制度促進企業國際合作。不熟悉知識產權國際規則,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屢遭國外的打壓,即便是已經具備了知識產權優勢的企業,也會功虧一簣。像華為這一具有多項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企業,但前不久仍然受到了思科的訴訟,有關專家認為,華為雖然擁有一定的知識產權,但是不熟悉國際規則,因此受到訴訟在所難免;另外如中國DVD事件,無奈地交納昂貴的專利費,都是不熟悉知識產權國際規則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二、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存在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一)高新技術企業的專利保護問題
專利制度與市場緊密相聯,申請一個專利就意味著占有這個專利技術的市場。當前,我國公眾的專利和知識產權意識薄弱。據統計資料顯示,1994年-1998年,我國一些高新技術領域外國專利申請占有很大比重,如計算機領域的占到70%;醫藥特別是西藥的原料藥占到70%以上,生物技術占到87.3%;通訊技術占到92.4%;半導體占90%。以超導為例,我國的研究水平和技術水平與美國、日本兩國相當,而申請的專利僅占這一領域國內專利申請的20%左右。我國大量的科研成果都只注重而不申請專利,發表了論文就等于公開技術秘密,將辛苦的研究成果無私貢獻給了全世界。另外,生物技術、基因技術的發展對企業專利制度保護帶來了新問題。比如美國孟山都(Monsanto)大豆案,孟山都培育出新品種的大豆,并據此向全球包括中國在內的101個國家提出申請了64項專利保護的請求,保護其發明的“高產大豆”。如果其專利通過,那將意味著孟山都公司對所有大豆的高產品種都擁有了壟斷權,并允許孟山都對中國這一野生大豆遺傳資源的控制,后果是不堪設想的。發達國家已經初步解決了生物技術、基因技術的立法框架并完成了專利技術在世界各地的申請和鋪設,一張高技術的專利壁壘網已逐步形成,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對此保持警惕。
(二)高新技術企業的著作權保護問題
從企業文化建設到計算機軟件保護以及到域名標記等等,都涉及相關的著作權問題,于以科技發展為基本推動力的高新技術企業來說,這方面的知識產權問題更是不可忽視?,F代信息技術也帶來新的問題。對比如對企業數據庫的保護。我國著作權法參考匯編作品護,保護在內容選擇上具有獨創性的數據庫,但不保護不具有獨創性的數據庫。對于一些企業投入一定勞動、資金而完成的數據庫,如果得不到有效保護,對這些企業來說不僅違背公平,而且容易使數據庫的數據被盜而得不到保護,不利于企業的發展。所以法律上應當對數據庫的保護有所明確。
(三)高新技術企業的商業標記權保護問題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市場進一步開放,高新技術企業參與市場競爭領域、程度不斷擴大,與商業有關以區分商品和服務為目的的表現方式不斷豐富,所帶來的知識產權問題也越來越復雜。
比如中藥材企業的商標保護問題。許多發達國家早已搶先將原本在發展中國家很普通的中藥商標注冊,從而使古老的中藥大國喪失先天優勢。從另一角度看,韓國”高麗參”這個商標不僅保護了韓國人參資源,而且使“高麗參”高品質的形象深入人心,為韓國創造了極大的經濟利益。所以說,現代企業競爭,品牌競爭、商號競爭已十分重要。像可口可樂的品牌價值評估達到300多億美元,如果企業保護好自己的商業標記權,將為企業帶來資本增值效應。另外從事信息科技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不僅要妥善保護和管理傳統的商標、商號,還必須切實注意網絡環境下的域名、網絡標記等新興知識產權客體的保護問題。
(四)高新技術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問題
根據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來說,技術秘密是商業秘密中最有價值的部分,也是最早被確認為商業秘密并加以保護的。這種技術秘密是研究開發、工藝改進等創新的結果,是技術性的智力勞動成果,其特征是可以用于生產活動,以制造新產品、提高效率從而提高經濟效益。
現代企業競爭中,企業要想真正獲得長久持續的發展必須重視,商業秘密對高新技術有效的保護。比如可口可樂的商業秘密保護,持續一百多年至今品牌價值仍是第一;MBA的大量核心芯片技術就是采取商業秘密保護。對于我國高新技術企業來說,特別要注意企業對世界高新技術信息的了解和把握,分清哪些是公知的信息技術,避免企業的重復研究,還容易造成對其他企業的侵權。
三、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一)完善現行知識產權制度
面對現代信息技術以及生物技術的高速創新,知識產權制度應當有所調整,適應社會的前進,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比如可以考慮將生物技術、動植物新品種的有關部分納入專利法的保護范疇,拓寬專利的保護范圍;明確商標侵權在網絡環境下出現的新的侵權行為方式;對因特網上的著作權有關問題,如作品的使用、付酬等作出具體規定;對新出現的網絡主體即網上信息提供者和在線服務提供者在版權法上的地位與責任作出規定;對數字化權、傳輸權有關問題加以明確等。
(二)建立適合高新技術企業的保護措施
在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上,企業選擇怎樣的權利保護自己的利益,應當考慮幾個問題,比如權利的排他性問題。專利的排他性最強,對企業的保護力度最大,但專利申請的費用最貴,對國內一般規模企業來說,也要考慮申請費用;商標也具有較強的排他性,但很難保護技術本身。著作權法只保護作者的思想的表達方式,而不延及思想、產品、方法、公式、工藝等。商業秘密成本低,也沒有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期限限制,但商業秘密風險比較大,而且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比較困難。
第一,建立信息資源搜索機制。我們不要毫無價值地重復他人的創新過程,也不要花大量的金錢去購買已經是社會公有財富的技術,更不要花大量的精力物力去申請已是公知自由技術、無保護可言的“專利”。因此,高新技術企業對新產品或工藝設想的產生、引進、研究、開發、商業化生產到擴散、保護的過程中,都必須花足夠的精力去檢索已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文獻,了解目前該技術國內外的狀況,熟悉目前該類產品生產制造者各自采用的手段和方法,進行綜合性的特征和價格分析,確定不可逾越而需要購買(或防備他人提起侵權訴訟)技術的內容,明確自己占領市場的優勢、主攻方向,并超前介入未來起主導作用的技術領域,制訂好知識產權保護的戰略和策略。
第二,培養人才,提高技術創新素質。技術創新的關鍵是人才,人才是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最重要的資源。高新技術的競爭就是高素質人才的競爭。我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中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的人員素質有明確規定,顯示了對人才的重視,但還遠遠不夠。
第三,重視技術產權化、產業化。我國以往有些科研人員只重視的數量和級別,結果造成許多研究成果尚未投入實施就被公之于世,失去了將其產業化和產權化的機會。新技術創造出來,束之高閣,紙上談兵,不投入生產領域,也是毫無意義的。所以我國企業要重視技術的產權化、產業化,為我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