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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土壤污染的措施范文1
關鍵詞: 日本《土壤污染對策》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借鑒作用
20世紀中后期,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工業化進程加快,加上過分地追求經濟效益而忽略環境的保護,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先后出現了一系列土壤污染事件。
一、日本《土壤污染對策法》的立法背景
在日本,1955年至1972年發生的“痛痛病”事件,就是由于冶煉工礦企業等排放的含有鎘的廢水污染了河流,兩岸居民使用受污染的河水灌溉農田,致使土壤中的含鎘量明顯超高,土壤受到鎘污染,農作物質量受損,進而給人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造成了巨大的威脅和嚴重的損害?!巴赐床 笔录谷毡菊_始認識到土壤環境保護的重要性,直接促使日本政府出臺了一系列保護土壤、環境,防治公害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在城市土地的開發和利用過程中,隨著1971年國家試驗研究機關遷址土壤污染事件及1975年日本東京都江東區的六價鉻污染事件等的發生,城市用地的土壤污染狀況逐漸惡化,引起了日本政府對土壤污染問題的高度重視。由于1970年制定的《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主要針對的是農業用地的土壤污染防治問題,不適用于工業用地產生的土壤污染,因此日本政府加緊了對工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進程,想借此改善土壤污染日益惡化的趨勢。在這種背景下,2002年5月29日,日本國會公布了主要用來規制城市用地土壤污染的《土壤污染對策法》,2003年2月15日正式施行。該法對城市用地土壤污染的防治問題做出了詳細而具體的規定,從污染的調查、污染地的使用限制、污染治理措施、治理義務人和相關法律責任等方面設定了一整套比較完善的土壤污染治理制度,成為當前日本防治土壤污染方面的主要法律。
二、日本《土壤污染對策法》基本內容介紹
2002年頒布的《土壤污染對策法》是日本進行土壤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依據。該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對于那些已經發生的土壤污染場址,掌握該片土壤定有害物質的污染狀況,并通過實施一系列防止危害人體的相關措施,保護公眾健康,以及預防土壤污染給人體健康造成的損害。《土壤污染對策法》共有8章42條,包含一般條款、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指定污染區域、土壤污染致使健康被損害的防止措施、委派調查機構、委派促進法律實體及其他相關規定等內容。
(一)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土壤污染調查的目的是為了掌握土壤污染的有無,因此該法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工礦企業用地都必須進行污染調查,而是只要求那些存在污染可能性高的用地進行污染調查。為了明確掌握土壤污染狀況,該法規定對存在污染可能性之土地必須進行土壤調查,調查的對象和時機包括兩種類型:第一,當有害物質使用特定設施廢止時,應進行土壤調查,以確定土壤是否遭受污染;第二,土壤中含有特定有害物質造成了土壤污染,且會影響人體健康者,由地方政府(都、道、府、縣知事)命令土地所有人進行調查。土壤調查的義務主體是土地的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者。土地所有者必須委托調查機構對土壤是否受到污染進行調查,并且要將調查機構出具的所有調查結果報告給都道府縣知事。為了保障土壤調查結果的客觀公正,該法在第10至19條還規定了調查機構的資質和管理方式,明確要求土壤調查必須由環境大臣指定的具有法定資質的調查機構按照法定的調查程序和調查方法進行。
(二)指定為特定污染區域。
如果土壤污染調查的結果表明,某塊特定土地的土壤中某些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狀況不符合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那么就應該把該區域指定為受特定有害物質污染的區域,并且要將這種情況記錄在指定土壤污染區域登記簿中。某一地域一旦被指定為污染區域,土地所有人只有在采取了有效整治措施將特定有害物質的污染降低到法定環境標準允許范圍內的時候才可以申請把它從登記簿中刪除。對于行政機關設立的特定污染區域登記簿任何公民都可以自由查閱。這種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公眾及時了解土壤無讓狀況的信息,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因為土地轉讓、土地用途改變、污染土壤搬出等行為而引發新的環境風險。同時,由于土地被記載于污染土壤登記簿中,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企業的形象,對土地的潛在價值也會帶來不利因素,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土地所有人一般會積極采取合理措施來消除污染,從而達到國家防治土壤污染的目的。可以說這種指定土壤污染區域的登記簿制度在日本的土壤污染防治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三)對指定區域采取措施去除污染,防止污染擴散。
無論是土壤調查還是指定特定區域其目的,都是為了能夠更好地治理土壤污染,因此義務人或責任人必須采取合理措施來控制或防止污染的進一步擴散。根據《土壤污染對策法》的相關規定,當這些場址對人體健康存在危害或有危害之虞時,都、道、府、縣知事則應命令土地所有人指定限期清除污染,或采取措施防止該污染物擴散、清除污染(土壤污染對策法第7條第1項),或認為污染事件可歸責于污染行為人時,則指定污染行為人采取前述措施(第7條第1項但書)。按照該法的精神,當某個工業用地被載入污染區域登記簿后,該土地的使用便受到了限制,這種限制旨在控制危險的擴散;如果污染的土地給公眾造成了損害或威脅,則通過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土地所有人對污染土地采取整治措施。該法中關于污染土壤的整治措施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種是防止土壤污染繼續擴散的措施,如采取相關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引發地下水污染的發生,控制已經被污染的地下水防止其擴散等,另一種是對那些已經造成的土壤污染的修復治理措施,如行政命令限期清除污染源;命令污染行為人停止生產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通知居民,樹立告示,必要時疏散周圍居民或對周圍人員的活動進行管制;限制污染土壤的用途,等等。
三、日本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對我國的借鑒作用
日本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設立了農業型污染和工業型污染分別立法的制度,同時通過規定完善系統的土壤污染調查制度來防止或減少土壤損害的發生,對其本國的土壤保護起到了積極的效果,也對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一)對土壤污染的治理注重運用綜合性立法。
在立法體例方面,各國一般都注重綜合性立法的運用。日本將土壤污染區分為農業型污染和城市型污染兩種分別進行立法,因為農業型土壤污染和城市型土壤污染的原因不同,在防治的具體對策上也有明顯的城鄉區別。兩部法律在實施過程中相互結合,相互促進,共同構成了日本的土壤污染防止法律體系。同時在日本還有一些相關的環境標準和技術標準與污染防治法結合適用,形成了綜合性的立法體例。因為土壤污染的恢復和治理是一個綜合性的復雜問題,這種綜合性的立法體例對土壤污染的綜合治理和管理無疑發揮著重要作用。
(二)立法上規定十分嚴格的法律責任。
責任的承擔是實現土壤污染防治目標的重要保障,西方國家都在立法上規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嚴格的法律責任。首先,土壤法的責任主體范圍廣泛。一般情況下土壤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都是土壤污染的責任主體,都有義務防止土壤污染的發生和清除已存在的土壤污染,恢復土壤的原有機能。其次,在歸責原則上多采嚴格責任,即無論行為的主觀心態為何,只要有污染事實發生就應當承擔責任。再次,在追究責任上具有追溯性,即對責任的追究可以追溯至土壤法頒布之前發生的污染事實。第四,有多個責任人時責任具有連帶性,即任何一個責任人都應先承擔和履行責任,然后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最后,責任的代位性,即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可以先為責任人履行責任,然后向具體責任人追討。
(三)確立了一些先進的法律制度。
一些國家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開展立法工作比較早,通過多年的實踐,形成了一些先進的制度和措施,這些制度和措施在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是方面值得借鑒和采納的。如日本的土壤污染管制地區制度。某一地區的土壤污染程度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時,應當進行調查評估,并確立該地區是否為土壤污染管制地區。對確立為土壤污染管制地區的,初步評定其污染等級,并進行公告,以確保公眾安全。
(四)注重公眾力量的發揮,確立公眾參與機制。
土壤污染整治是一項長期性工程,單單依靠政府的力量是很難實現污染防治目標的,需要廣泛的群眾參與。因此各國立法中普遍確立了群眾參與制度。各國立法中群眾參與土壤污染的整治一般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二是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的募集。日本土壤污染對策法中規定了公眾有權查閱污染土壤登記薄,了解某塊土壤的受污染狀況。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一大難題就是資金保障問題,通過公眾的廣泛參與,政府能夠從社會上募集大量的整治基金,從而確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開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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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土壤污染的措施范文2
關鍵詞:土壤;污染;防治;法制
中圖分類號:TE991.3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10)023(C)-0187-01
土壤污染導致土壤質量下降、農作物產量和品質下降,作物從土壤中吸收其積累的污染物,進而通過食物鏈而影響人體健康,危及人的生命,對土壤污染的防治迫在眉睫。
一、土壤污染源的主要來源
(一)農業生產對土壤的污染。化肥可使農作物增產,但不合理的使用會造成土壤的污染,施用磷肥過量,會破壞土壤的結構,造成土壤板結,生物學性質惡化,影響農作物的產量和質量;過量施用硝態氮肥可使農作物含有過多的硝鹽酸,人畜食用后可妨礙體內氧的輸送而影響人畜的生長。為了防治病蟲草害,對作物要噴施農藥,還有的直接噴施于土壤中。噴施于作物上的農藥,除部分被作物吸收,約1/2灑落于農田,造成農田污染,農作物從土壤中吸收農藥,在根、莖、葉、果實和種子中積累,通過食物影響人畜的健康。近年來,隨著農作物復種指數的提高,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了大量的塑料膜,造成了土壤白色污染,土壤中的塑料膜很難自然溶解消失,影響農作物的發芽及根系的生長,從而影響其產量。
(二)廢水對土壤的污染。生活中用過的廢水和工業廢水含有氮磷鉀及許多植物所需要的微量元素,合理使用廢水灌溉農田,有增產效果。但廢水中往往含有重金屬、過氧化物等許多有害的物質,不經過必要的處理直接灌溉農田會造成土壤污染。
(三)大氣對土壤的污染。大氣中的有害氣體主要是工業廢氣和汽車尾氣,其污染面大,會對土壤造成一定的污染。
二、土壤污染防治法制體系現狀
(一)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情況。我國至今沒有土壤污染防治專門立法,只有一些相關的零星規定,他們分散于不同種類、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之中。主要有四類:第一類是環境保護練臺立法。第二類是環境污染防治單行立法。第三類是土地立法。第四類是農業立法。雖然相關規定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仍不夠系統,完備,存在許多問題。不足以遏制不斷蔓延的土壤污染態勢。
(二)土壤污染防治的滯后性。實際上,土壤污染是氣候變化的原因之一。被污染的土壤是溫室氣體產生的源頭之一。反過來,溫室氣體又對土壤形成了二次污染,以二氧化碳排放的影響因素為例,其影響因素有土地利用方式、施肥、土壤性質、水分狀況、溫度等。而我國現行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力量相對滯后,沒有專門針對土壤污染的防治立法,只是見到關于土壤污染防治規定散見于一些法律法規中,實際操作性較低。其中《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雖然比較有針對性,但是其內容上鮮有涉及土壤環境檢測標準,且“無論在土壤多樣性和區域差異性方面,還是在土地利用方式多樣性和污染物多種性方面”都并未針對性的提及,亟須補充完善相關內容。
三、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體系建設
(一)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制。目前我國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較多,國家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等部門都有一定的管理職能。為了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應該實行統一監督管理與部門分工負責相結合、中央監督管理與地方政府監督管理相結合、政府監督管理與廣大公眾參與相結合的原則,由一個部門來行使統一的監督管理權,充分協調各有關部門與各級政府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預防制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僅依靠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是遠近不夠的,還應加強群眾監督、公眾參與。我國公眾作為土壤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參與土壤污染防治的積極性很高,因此,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公眾參與制度。首先要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各級環保部門要定期向社會公眾公布各類用地土壤的具體情況,包括土壤受污染的程度以及防治土壤污染的建議。其次,要保障公眾的監督權,應具體規定公眾參與監督的形式和途徑。如、電子郵件、電話、約見等形式,并充分尊重公眾的參與權和監督極,及時反饋信息和處理結果,告知公眾不服的救濟措施。通過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發揮公眾智慧和參與積極性,依法防治土壤污染。
(三)建立健全土壤污染法律責任制度。我國現行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律規范中沒有法律責任的規定,這也使得一些在國外難以生存的污染工業遷移到中國,因而設立法律責任制度非常必要。法律責任主體主要有:疏于監管的主管部門及其責任人員;導致土壤污染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生產者、工礦企業及其責任人員。法律責任形式包括土地污染修復或賠償責任,嚴重污染行為要承擔刑事責任。土壤污染法律責任是實現土壤污染防治目標的重要保障,在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中應建立健全土壤污染法律責任制度,建立完善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
結束語:綜上所述,土壤污染已成為中國最嚴重的環境問題之一,防治土壤污染刻不容緩,目前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著嚴重的滯后性,國家應考慮制定綜合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從土壤污染預防、監督和法律責任方面完善我國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體系建設。
作者單位:河南省新鄉市原陽縣環境保護局
針對土壤污染的措施范文3
武煥娜(1994-),女,漢,河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法學專業,大學本科。
摘 要:現在我國土壤污染的現狀及危害日益嚴峻,形勢緊迫,而與此同時,在土壤污染防治領域,卻存在著立法空白,我國需要借鑒國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經驗并結合和我國的具體情況,通過制定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確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則、制定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完善公眾參與制度,來完善我國的土壤污染防治法。
關鍵詞:土壤污染防治法;基本原則;法律責任;公眾參與
一、國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概述
(一)德國土壤防治立法
德國的《土壤保護法》明確指出:“對土壤的管理應結合當地的實際氣候情況;應注意保持或改善土壤結構;結合土壤實際情況,采用適當的農用機械以避免造成土壤緊實;盡可能避免破壞蓄水防風的土壤覆蓋物,尤其是在山坡地區;應保持森林、農田和梯田等的自然土壤結構;通過相應的輪作措施保持土壤的生物活性;通過對土壤足夠的有機物的供應或減少對土壤表面的處理以保證土壤中的腐殖質含量?!?/p>
德國的土壤保護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或土壤退化方面做了較具體的規定,具有較強的實踐性和可操作性。
(二)美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美國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主要是《超級基金法》,《超級基金法》主要意圖在于修復全國范圍內的污染地塊,明確清潔費用的承擔者;規定包括土地廠房、設施等不動產的污染者、所有者和使用者應以追溯既往的方式承擔法律上連帶、嚴格、無限責任;對土壤污染采取“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同時明確了政府的責任,規定了美國環保局根據《超級基金法》實施整治行動時具體程序。
(三)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2002年日本制定了《土壤污染對策法》,對調查的地域范圍、超標地域的確定,以及治理措施、調查機構、支援體系、報告及檢查制度、懲罰條款進行了規定,并規定了成為土壤污染調查對象的土地條件及消除污染的土地基準等。該法案運用環境風險應對的觀點,對工廠、企業廢止和轉產及進行城市再開發等事業時產生的土壤污染進行了約束。進一步加強了對預防原則、政府職責、土地標準的劃分、激勵機制等的規定。
二、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概況
(一)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相關立法
在治理土壤污染這一問題上,我國已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和規章,內容涵蓋了農業環境保護、防治土地污染等方面,應該說這些法律政策對改善我國的土壤污染狀況是發揮了一定作用的。但是,《環境保護法》、《農業法》、《土地管理法》等現行法律法規提供的只是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規定,而土壤污染的嚴重狀況以及日益嚴峻的發展趨勢表明,這些零星而不系統的規定是存在著一定的缺陷的,不能從根本上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的問題
1、現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規范都是原則性、概況性的規定。
盡管中國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很多,涉及面也很廣,但是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規定都不深入,現行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條例只是概括性地指出要“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對于如何保障土壤不被污染,如何對污染的土壤進行改良等問題均未做出明確而完善的規定。
2、法律規范可操作性不強。
我國現行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散見于各法律、法規中,并沒有針對我國的土壤污染的特點提出相對清晰的具體規章。而且這些規章多政策性意味,以概括立法為主,沒有形成可操作的、系統的法律制度,大多數條款為宣傳性條款,對具體的例如如何整治被污染的土壤等法律操作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這使得我國土壤污染相關立法原則無法實施,內容空泛,可操作性不強。
3、現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規范缺乏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
中國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大都只是對土壤污染防治做了原則性規定,并沒有對造成土壤污染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承擔法律責任的具體方式及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等方面做出規定,因而可以說現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只是一個宣誓性的軟性規定,其對土壤環保相關責任方的法律約束力極為軟弱。
三、國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對我國的啟示
針對中國目前嚴峻的土壤污染現狀及現行中國土壤污染防治的漏洞,我們應當借鑒國外相對完善的土壤污染法律制度體系,彌補中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體系的漏洞,構建和完善中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體系。
1、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體系
鑒于我國土壤污染的嚴峻形勢,制定一部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已列入國家議事日程。但同時,因為土壤污染問題的復雜性,還要制定專門的《農村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城市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更為具體詳細的法律法規。此外,不僅需要制定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也需要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形成完善的、科學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體系。
2、制定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
對于造成土壤污染的責任主體,首先要制定嚴格的民事責任制度,如美國的《超級基金法》中的“潛在責任人”制度,責任人對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擔一種嚴格的責任、連帶責任和溯及責任,我國應在借鑒這種嚴格的民事責任的基礎上,認真貫徹污染者負責原則,并參照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設計出一套獨特的土壤污染整治民事責任制度。其次,土壤污染行政責任的完善,對造成土壤污染監督、監管不力的行政人員,要制定出相應的行政責任的處罰措施。
3、完善公眾參與制度
美國在污染土壤的管理別注重非政府組織、公眾的參與和環境治理信息的充分公開,其法律規定污染地塊的治理是各級政府及私人機構、非政府組織以及地方社區的共同任務。但我國在污染土壤的防治過程中主要依靠政府的管理職能,更沒有從法律上對非政府組織和公眾參與土壤污染防治作出規定。因此首先,法律要保障公眾的參與權。再次,擴大公眾的監督權。最后,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完善公眾參與的救濟權。
四、結語
土壤污染的嚴峻形勢反映出了當前立法中的缺陷,雖然我國土壤防治立法步伐較落后,但在政府的支持及國外先進法律的借鑒下,土壤防治法定能在一個較高的起點上發展。(作者單位:河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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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土壤污染的措施范文4
關鍵詞:土壤修復;技術;監管;資金籌集;建議
中圖分類號:X5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60932218
近年來,湖南“鎘大米”、“常州外國語學校事件”等一系列事件暴露出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形勢嚴峻,拷問我國土壤污染治理成效。當前,我國土壤環境總體狀況不容樂觀,從國家公布的數據來看,污染超標率已達15%以上,工礦業廢棄地土壤環境問題突出,耕地土壤環境問題也不容忽視。
1 土壤修復概述
土壤修復指利用物理、化學和生物的方法轉移、吸收、降解和轉化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濃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將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轉化為無害的物質。從根本上說,污染土壤修復的技術原理可分為2類,改變污染物在土壤中的存在形態或同土壤的結合方式,降低其在環境中的可遷移性與生物可利用性;降低土壤中有害物質的濃度。
2 土壤修復中存在的問題
“十三五”期間,隨著重污染企業淘汰力度的加大,以及一些關聯的綜合性老工業區改造、城市舊改,將使得大量的城市土壤修復問題涌現。目前我國土壤修復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2.1 土壤污染的底數不清
土壤污染的“家底”是所有防治工作的前提和基礎。隨著經濟發展和城市化的加速,因產業結構調整、城市布局變化、重污染企業(化工、電鍍、冶煉、制革等)關停、搬遷等,工業企業退役污染場地與日俱增;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污泥施用、污水灌溉和周邊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沉降等導致的農田耕地污染場地不斷增加;因礦產資源的不合理開采及其冶煉等導致的礦山開采污染場地不斷增加;因石油勘探、抽取、輸送和存儲等環節造成的污染場地不斷增加。目前國內土壤污染的具體情況,包括污染面積、污染分布、污染程度、污染種類、環境風險、影響范圍等情況,缺乏相關基礎數據,土壤污染數據庫尚未建立。
2.2 土壤修復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完善
土壤修復方面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是我國推進土壤修復進程的主要障礙。同水污染和大氣污染防治相比,土壤污染法律法規制度建設明顯滯后。截止目前,土壤修復方面除2016年5月31日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簡稱“土十條”)外,僅過部分土壤相關的部門法規,尚未形成系統有效的土壤污染綜合防治體系,該體系應包含法律法規體系、標準體系、監測監控體系、修復技術體系等。
2.3 修復過程管理不全面
由于目前國內的污染土壤修復多為土地開發驅動型,因此修復技術多為異位修復為主,修復評價方法也多為評估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然而在異位修復工程的實施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污染土壤的挖掘、長距離運輸、異地暫存以及異地實施修復等環節,而現有監管部門不可能實現分階段、分區域密切跟蹤。一些企業為了節省成本,在修復過程中對二次污染的控制不到位、開放式挖掘、沒有控制措施的隨地堆放、甚至出現偷倒現象。另外,一些修復技術將土壤中的污染物從固相轉移至液相或氣相,而監管往往只注重土壤是否干凈,忽略了對轉移污染物后的介質治理的監管。
2.4 修復工作起步晚,技術及人才缺乏
雖然我國在某些領域的技術(如植物修復)處于國際領先水平,但目前我國土壤修復技術長期停留在實驗室水平,且技術應用、工程經驗、管理水平、修復裝備、關鍵修復材料、高層次技術人才總體上落后于發達國家,專業從事土壤修復、具備完整產業鏈和先進治理技術的實力型修復企業更是屈指可數。
2.5 修復資金的籌集渠道不豐富
我國土壤修復市場一直依靠專項資金帶動,行業資金嚴重缺乏。修復資金的籌集渠道很窄,多渠道融資的機制尚未建立。目前我國土壤修復方面的資金主要有以下幾個來源:政府投資,這是當前污染土壤修復中最主要的資金來源,約占當前修復資金總量的70%,其中包括國有企業修復自身污染土壤產生的費用(因為在當前的關停與搬遷企業中,多數污染企業為建廠時間很早的國有大型企業);國際援助資金,來自世界銀行、全球環境基金和雙邊援助等,一般多用于對中國一些履約化學品污染土壤的修復和相關管理制度的制訂;社會資金,土地開發商在開發能夠增值的地塊時,愿意全部或部分付費進行修復,從而擁有對修復后地塊的開發權。
3 推進污染土壤修復的建議
綜觀我國當前污染土壤修復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結合國際趨勢和我國的實際需要,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推進污染土壤的修復進程。
3.1 開展調查,解決底數不清問題
3.1.1 深入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
以現有調查為基礎,制定詳細調查方案,明確調點(如重污染企業退役場地、受污染農用地等),開展污染土壤狀況詳查,掌握污染土壤的面積、分布及其影響,并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
3.1.2 提升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整合優化各部門相關數據,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建成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借助先進技術,拓寬數據獲取渠道,實現數據動態更新;實現數據共享。
3.2 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規標準體系
3.2.2 加快推進立法進程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適時修訂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關內容、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
3.2.3 系統構建標準體系
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完善相關技術規范(如質量標準、風險管控、調查評估等)、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等。
3.2.4 加強污染土壤修復全過程監管
3.2.4.1 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
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以土壤中含重金屬和有機污染物的污染土壤類型為重點,以化工、電鍍、有色金屬冶煉等重污染行業為重點,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學校、醫療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建立項目庫。
3.2.4.2 全過程監管污染修復過程
修復已原址修復為主,在土壤挖掘、堆存等過程中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二次污染;責任單位在施工前要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工程完工后要將治理與修復效果向社會公開。環保部門要對修復過程中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要定期向上級環保部門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向社會公開本轄區內土壤污染修復成果;上級環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
3.2.4.3 為污染土壤修復提供堅實的技術人才支撐
3.3 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整合高等學校、研究機構、企業等科研資源,開展基礎研究(如污染物遷移轉化規律、土壤環境基準、環境容量、環境承載力等)、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風險管控、土壤污染診斷、治理與修復等)。研發先進適用裝備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優化整合科技計劃,建設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實驗室、科研基地。
3.4 加大適用技術推廣力度
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根據污染類型、程度等因子,針對典型污染地塊,結合國內外實際案例,選出一些適應我國國情的實用技術,逐步建立污染土壤修復技術默認清單制度,實現修復技術快速和規范化的選擇,降低修復技術比選成本,減少和避免修復技術盲目選擇現象的發生。
3.5 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
加快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成熟產業鏈,形成若干綜合實力雄厚的龍頭企業,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建設產業化示范基地。建立健全監督機制,規范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并定期向社會公開。
3.6 加大財政投入
整合相關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等,設立專項資金,用于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評估、監督管理、治理與修復等工作。統籌安排專項建設基金,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
3.7 引導社會資本參與
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的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鼓勵發行股票、債券、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等。
3.8 完善激勵機制
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研究制定扶持廢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并在某些行業開展試點。
4 結語
針對土壤污染的措施范文5
一、土壤污染現狀
近三年來,隨著我市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土壤污染形勢也越來越嚴峻,一是工業企業場地土壤污染急劇加快,二是農業耕地土壤污染也急速增長。我市轄區內工業企業土壤污染主要集中在工業園區礦產品加工企業、礦山企業等污染對場地造成的污染;農業耕地土壤污染涉及到全市農業用地,主要是化學肥料、農藥的過度使用。長期過量而單純施用化學肥料,會使土壤物理性質惡化土壤酸化、膠體分散散,土壤結構破壞,造成土地板結,并直接影響農業生產成本和作物的產量和質量。
二、防治工作開展情況
(一)加大落后產能淘汰力度,完善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根據市域實際情況,對相關企業提出強制性技術升級和從嚴的污染防治要求;對不符合城鄉規劃的涉重金屬企業,要逐步關閉和搬遷。同時歷史遺留污染問題進行了全面解決。(二)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嚴把入口關,控制重金屬污染隱患的產生。對未經環評審批的在建項目或者未經環?!叭瑫r”驗收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和生產。在環境敏感區域禁止審批新建、改建、擴建增加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項目,對重點防控企業逐步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三)強化污染治理,加快解決突出的污染問題。一是加大整治力度。嚴肅查處礦山違法建設、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強化達標排放整治,每年開展一次“整治違法排污企業專項行動”,依法關閉一批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重污染企業,停產整頓一批已經造成嚴重環境危害的企業,確?,F有企業的達標排放。二是妥善處置礦山類危險廢物。對各類重金屬污染重點防控對象實施無害化處置或實現達標排放,三是著力解決歷史遺留污染土壤問題。(四)強化環境監管,嚴格防范各類污染風險。嚴格規范企業環境管理,督促重點防控企業及時報告原料和產量的變化情況,建立企業信息公開制度。同時,針對該類企業,實行專人專管,一季一監測,一月一申報,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均要求建立相應的處理設施,對污染設施的運行情況,實行每月監察一次,并要求企業做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記錄。
三、存在的問題
(一)土壤環境監管體系不完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以及建設項目環保設施“三同時”竣工監測工作中,除了生態類建設項目需要長期跟蹤土壤污染以外,其他建設項目還沒有較為詳細的土壤環境管理規范及環境保護要求。近兩年頒布的農藥、制藥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開始詳細規定了建設項目土壤本底調查的要求,但除此以外的其他行業環評,土壤本底調查仍然較為主觀。特別是早期立項的水泥廠、重金屬企業未開展詳細的本底調查。(二)土壤環境管理不規范。一是城市場地土壤污染管理辦法有待完善。隨著城市化進程,大量存在潛在污染風險的工業場地用途發生變化,場地被大批量轉為商業、住宅用地。但為進行土地調查,未明確要求開展土地性質變更環境質量評價,未能促進土壤環境質量與土地資產價值掛鉤,尚未形成城市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管理的規范化。(三)土壤污染責任的認定有待進一步明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避免土壤污染問題的發生、預防土壤污染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未涉及土壤污染應有的管理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基本法沒有明確規定土壤污染的責任者、污染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義務等問題,沒有提供可操作的土壤污染責任追究、認定、賠償程序。從近期土壤污染調查情況來看,當前全國典型土壤污染還是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有些污染企業的責任主體屬于“國有”,污染對象是“國有”性質的土地,土壤污染責任則無法追溯到具體的污染者或責任人。
針對土壤污染的措施范文6
[關鍵詞] 土壤重金屬污染現狀 防治措施
[中圖分類號] X5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2017)05-0287-01
陸良縣隸屬于云南曲靖,陸良縣位于云南省東部,素有“滇東明珠”之稱。我縣土地面積廣闊,農業糧食的播種面積901050畝,輕重工作發展迅速,經濟實力雄厚。但是由于工業的發展和其他因素的影響,導致了我縣的環境遭到了嚴重污染,尤其是土壤的重金屬含量過高,嚴重阻礙了我縣農業經濟發展。針對這樣一個狀況,我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相關負責人組織工作小組,制定了工作重點,積極尋求土壤重金屬的污染成因、污染特點、污染危害,然后探討了土壤重金屬污染的預防和治理方式,科學合理的保護土壤,緩解重金屬污染,促進農業健康發展。
1 土壤重金屬污染現狀
1.1 金屬汞污染
土壤中汞的來源包括土壤母質、大氣中汞的干濕沉降、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含汞廢棄物。其中農業污染主要是含汞農藥的使用、含汞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而污染土壤所致。較低含量的金屬汞一般不會造成土壤污染,但是在土壤微生物作用下, 汞金屬轉化為具有劇烈毒性的甲基汞, 也稱汞的甲基化。金屬汞污染對農作物的危害隨著作物的種類不同而有不同。
1.2 重金屬鎘污染
在我國的重金屬土壤污染中,鎘污染是危害性最大的,鎘污染土壤特點有色金屬礦產開發、冶煉及其他工業生產排出的廢氣、廢水和廢渣都會造成鎘污染。而耕地大量使用的磷肥中也有相當高的鎘含量,因此當這些磷肥進入土壤,也加重了土壤中的鎘濃度。此外,城市污泥和垃圾的焚燒也可導致土壤中鎘含量增高,由于土壤對鎘有很強的吸著力, 因而鎘易在土壤中造成蓄積。
1.3 重金屬鉛污染
鉛是土壤污染較普遍的元素。污染源主要來自鉛化工業的發展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 汽油燃燒后的尾氣中含大量鉛, 礦山開采、 金屬冶煉、 煤的燃燒、大量含鉛化肥使用、蓄電池的丟棄等也是重要的污染源。
1.4 重金屬砷污染
土壤砷污染主要來自大氣降塵、 尾礦與含砷農藥, 燃煤是大氣中砷的主要來源。砷中毒可影響作物生長發育, 砷對植物危害的最初癥狀是葉片卷曲枯萎, 進一步是根系發育受阻, 最后是植物根、 莖、 葉全部枯死。
總的來說,土壤重金屬污染對植物的影響主要是對其生理生態過程、植物的產量和質置方面,如果污染過于嚴重的話,就會直接導致植物根系壞死,植物得不到應有的土壤營養,生長壽命大大縮減,甚至于直接死掉。
2 土壤重金屬污染的預防措施
2.1 加大環境監管和治理力度
土壤重金屬污染的情況越來越嚴重,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因此,政府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加大對土壤重金屬含量的監測。首先政府部門應該組織一批專業的技術人才,采用先進的監測技術和設備,對我縣的土壤進行動態監測,全面掌握重金屬污染的類型、污染的程度,充分了解土壤中金屬成分、含量的變化,統計監測信息,將土地進行重金屬篩選,根據土壤污染的具體情況,恰當的選擇土壤修復技術,為治理更大范圍的重金屬污染區積累經驗;其次要堅強環保部門對環境的監管力度,杜絕重金屬污染的來源,督促相關工業園區引進凈化設備,含重金屬元素的廢棄物進行凈化處理,減少排出量,同時嚴格控制城市生產生活廢水直接進入農田,從根本上防止重金屬對土壤的污染。
2.2 擴大土壤重金屬污染宣傳
重金屬污染已經成為我縣首要的土壤污染類型,必須提高人們的防范意思。我們可以利用先進的技術,通過互聯網平臺、以手機為載體,傳統的書籍報刊等多種形式和途徑,深入開展農產品產地土壤重金屬污染防治的宣傳工作,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農產品產地土壤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在全社會形成一種良好的社會風氣,提高人們對土壤重金屬污染的關注,讓人們了解土壤重金屬污染的嚴重危害性,自覺進行 土壤保護。
2.3 加強技術培育
將土壤重金屬污染的專業技術人員組織起來,成立土壤重金屬防治小組,深入我縣各地區,對土壤重金屬污染進行調查研究,為了更好的開展工作,一要積極開展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其整體業務素質,特別是基層機構人員的知識結構、技能和業務素質,提高他們的專業水平,同時我們還要根據污染情況,有針對性的開設培訓內容,更好的服務于我縣的土壤治理工作中。
2.4 客土深翻,緩解污染
重金屬的土壤污染,阻礙作物的生長發育,必須在短時間內根除,才能進行的正常的農運活動。因此我們可以在污染地區徹底挖去污染土層,換上新土,以根除污染物,也可以進行土壤的耕翻土層,采用深耕,將上下土層翻動混合,使表層土壤污染物含量減低。
2.5 施用化學改良劑,
根據土壤重金屬污染的類型,向土壤中施用石灰、堿性磷酸鹽、氧化鐵、碳酸鹽和硫化物等化學改良劑,加速有機物的分解,使重金屬固定在土壤中,降低重金屬在土壤及土壤植物體的遷移能力,使其轉化成為難溶的化合物,減少農作物的吸收,以減輕土壤中重金屬的毒害。
土壤重金屬污染的防治是環境監測的重要任務,是保障我縣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根本,是促進經濟快速發展的主要推力。采取科學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能夠有效改善土壤結構,提高土壤肥力,降低土壤環境的污染。在未來的環境監測和農業生產中,政府和人民更應該攜起手,愛護我們共有的生存土地,讓重金屬污染事件不再發生,遠離人民群眾,實現環境友好型的生存環境。
參考文獻
[1]高錦卿,土壤重金屬污染及防治措施[J].現代農業科技,2013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