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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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合同

律師合同范文1

( )律字第 號

委托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委托人:( )律師事務所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與 糾紛一案,依照法律規定,委托乙方律師訴訟(仲裁)事宜。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訂立如下條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師擔任甲方在本案中第一審的人。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師因故不能完成事項時,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師繼續承辦甲方委托的事項,并不得因此而損害甲方的利益。甲方在乙方指派的律師之外委托第三人或者處理本案的,應當經乙方同意。

二、甲方必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的證據或者證據線索。甲方提供虛假事實和證據,或者利用乙方律師從事違法活動的,乙方有權單方終止本案,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三、乙方律師應當充分應用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按照甲方的指示和法律的規定,認真完成本案活動中的各項工作,按時出庭,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乙方律師應當及時告知甲方有關工作情況和本案的進展情況。本案本審終結時,乙方律師應當向甲方報告案件的最終結果。乙方律師對甲方了解本案進展情況和案件結果的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乙方律師處理本案而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甲方,但有權從中扣除甲方尚未交納的律師費和乙方律師因處理本案而墊付的費用。

四、甲方委托乙方律師的權限為:

1、代為遞交和簽收法律文書,收集相關證據;

2、代為參加訴訟(仲裁),陳述事實和理由,出示證據和質證;

3、代為答辯和辯論;

4、代為申請回避和控告;

5、經甲方另行書面特別授權后,有權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

進行和解、調解,提出反訴和上訴,申請執行,代為接收執行回來的錢物等。

五、參照《**省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準》的規定,結合本案的難易程度、涉案金額、所需時間、同行業收費標準及乙方指派律師的專業水平,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甲方同意向乙方交納律師費人民幣 元,并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付清。依案件的處理結果作為收費依據的,另行訂立收費協議。

六、甲方未按期交納或者未完全交納律師費的,乙方有權中止履行本合同,暫停

工作,待甲方完全付費后,恢復本合同的履行。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七、乙方律師辦理委托事務發生的下列費用應當由甲方另行承擔:

1、司法、行政、仲裁、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合理的通訊費、復印費、翻譯費、交通費、食宿費等 ;

3、經甲方同意后的專家論證費;

4、應當甲方承擔或甲方同意承擔的其他費用。

前款費用確有必要支出時,甲方應當向乙方預付。乙方律師為處理本案而墊付的前款費用和其他必要費用,甲方應當及時向乙方律師償還。

八、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本合同,已收律師費全部退還給甲方;如甲方單方終止委托事項,應按約定支付律師費,且乙方已收律師費不予退還。

乙方為了甲方的利益,需將委托事項轉委托給第三人的,應當經甲方同意,但在緊急情況下,乙方為維護甲方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九、乙方律師應當謹慎、誠實、客觀地告知甲方本案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因不可歸責于乙方的事由導致法律風險出現的,乙方不承擔法律責任。

十、甲方向乙方律師提供需要保密的信息資料時,應當向乙方律師書面聲明。乙方律師除經甲方書面授權或因本案的需要外,不得向其他人公開披露該信息資料。

十一、對乙方律師在承辦案件中的意見和建議,甲方有權向乙方反映。乙方應當對甲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認真核實,并及時將核實結果和處理意見反饋給甲方。

十二、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礎上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本審終結止(終結包括:判決、裁定、調解、庭外和解及撤銷訴訟)二審、再審、執行程序中甲方繼續委托乙方律師的,另行簽訂委托合同和支付費用。

十四、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年 月 日

乙方:( )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律師合同范文2

律師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很多,可以從不同角度、或按照不同標準進行多種類型劃分,如從糾紛產生的階段來看,可以劃分為合同履行前、履行中和履行后糾紛;從引起糾紛的過錯來看,可以劃分為律師過錯、當事人過錯、混合過錯以及無過錯糾紛;從投訴動因來看,可以劃分為律師啟動以及當事人啟動的糾紛兩大類型,而后者又可以進一步細分為主張權利型、報復型、遷怒誤解型、追求轟動效應型糾紛。下面就最后類型的劃分展開討論,以便弄清律師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

(一)律師啟動的糾紛

一般來說,當事人所要求律師活動的不合法、提供證據材料虛假、不依約支付律師報酬或律師辦案所需其他合理費用等等都有可能導致律師啟動合同糾紛協商、調解等糾紛解決程序,要求支付費用或解除合同(或者從一開始就根本不可能達成合意而訂立合同),糾紛也極有可能無須訴諸法院即告解決。

真正讓律師耿耿于懷而非將當事人推上法庭不可的,往往是當事人不依約支付律師報酬而引起的律師合同糾紛。出于律師職業謹慎考慮,此類糾紛見諸新聞報道的并不在多數,或者雖然報道,可能是人們對于各種賴債行為,包括賴律師費在內,早已“波瀾不驚”之故,于是按“狗咬人不是新聞”的行業文化,記者們往往也無太大興趣對律師當事人的案例進行太多熱情洋溢的報道。

(二)當事人啟動的糾紛

通常當事人比律師更容易啟動合同糾紛處理程序,特別是非訴解決程序,如到事務所投訴承辦律師、到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就通過訴訟程序律師(事務所)而言,下列原因都可能成為誘發的動因:

1、主張權利

總體上說,律師(通過律師事務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但不排除個別律師(甚至非律師)借律師合同,收取律師費后不履行職責。包括(1)因繁忙、懈怠或漠視當事人權利等緣故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義務;(2)因業務水平局限或判斷失誤、行為不慎而錯誤地履行義務;(3)誤導當事人對可主張權利數額的期望,致使當事人陷入在法律必然敗訴的訴訟,導致訴訟費、律師費等方面的損失;(4)錯過上訴期、訴訟時效,導致當事人獲得司法救濟的可能性嚴重下降或喪失;(5)承辦律師身份存在問題,如以實習律師、律師助理充當律師;以其他非律師人員冒充律師;或者以一般資歷的律師充當合同明確約定、當事人指名的資深律師;(6)丟失重要證據或全部案卷;(7)其他因律師違法、違約或過錯而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情形。

2、報復

如果說律師的過失違約行為可能導致當事人通過正常合法渠道解決合同糾紛的話,那么律師的故意違約行為則極有可能遭致當事人的憤恨,引來不同渠道的報復,訴諸法院可能是最文明、最有利于律師(事務所)的做法了。主要原因表現為:(1)律師標榜某種特殊身份或承諾作為普通律師所不可能達到的辦案效果,但訂立合同、收取費用后當事人發現上當;(2)律師違反約定或法定的保密義務,或者違背社會一般公認的誠信水準,漠視甚至出賣當事人的利益。

如某律師事務所在擔任某建筑企業法律顧問期間,獲得當事人的一些業務資料。后在該所律師的其他案件中,利用這些業務資料作為證據,導致該建筑企業及關聯企業利益嚴重受損,從而導致顧問合同履行后的當事人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糾紛。盡管律師事務所也進行了一些法律形式上的辯解,但當事人認為律師誠信低下,事發后態度還十分惡劣,于是采取了當著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面打事務所主任耳光、以糞便涂事務所主任家門等過激手段對律師(事務所)進行非法報復,事務所主任之妻受刺激住進精神病院,一時造成十分消極的影響。

3、誤解及遷怒

細心觀察一下委托人訂立合同時的表現,不難發現這樣的有趣現象,即不少當事人在委托律師時,并沒有認認真真研讀合同文本即簽字蓋章;而律師方面在談論所托具體法律事務辦理構想以及吸引當事人達成合同方面表現積極的同時,對律師特點(如律師交付的只是符合勤勉謹慎的行為,而不是當事人期望的有利結果)、法律事務承辦風險(由于形成裁判結果的因素復雜,我國訴訟可預測性極差,律師根本無法保證當事人最終獲得的就是依法應獲得的訴訟結果)、委托期限(究竟是一審、二審還是執行階段)等等問題缺乏真正深入的告知與釋明,造成當事人對合同的誤解與誤讀,從而導致不必要的合同糾紛。

更為糟糕的是,由于訴訟文化與訴訟心理的差異,我國當事人對實體正義、結果正義追求過甚,而現行的司法體制偏偏在司法正義(包括程序正義與結果正義)供給上嚴重不足,司法腐敗、司法不公現象嚴重存在,甚至是公然存在。對于眾多本來不是律師責任的不公結果,當事人往往遷怒于律師,認為律師沒有賣力,或者與公檢法關系不夠,造成當事人身家性命被誤。但當事人同樣敬畏權力(包括敬畏強權),不敢、不愿開罪公檢法,而是將律師(律師事務所)告上法庭、發泄一通心中怨氣了事。

4、追求“轟動效應”

作為訴訟,特別是能夠造成轟動效應的訴訟,并不見得總是壞事,不少“轟動性”的背后甚至蘊涵著巨大的社會公益成分,體現了“弱者”以平和的、法律的手段挑戰強勢群體的姿態與決心。如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郝勁松因火車站退票不開發票、火車銷售商品不開發票、地鐵收費廁所不開發票等公共事業企業單位長期無視國家法律、對消費者存在霸王條款而將鐵路局多次告上法庭,以及目前頗受滬上律師界關注的鄧維捷訴交通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聯“銀行卡跨行查詢收費案”等等,莫不如此。

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為轟動而轟動”的訴訟并不少見:因為被推上法庭的是律師(事務所),是專門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專家,不管有理無理,站在原告角度,總會有幾分排遣寂寞式的心理快慰,總能引來不少關注與同情,如此狀告律師的“轟動走一回”仿佛總是值得。如前文承辦法官一方面駁回當事人狀告律師的訴訟請求,另一方面難以自圓其說地對媒體發上一通“雖然敗訴,但……說明百姓法律意識在日益增強,體現了社會的進步”的感慨,(注11)正是這種“轟動走一回”的騷動在個別幸災樂禍法官心理上的扭曲投影。

二、律師合同糾紛——律師執業過程中揮之不去的尷尬

作代表權利并充分表達權利、有效制衡權力的“社會法律監督者”,(注1)律師在現代法治社會中發揮著不可取代、無以倫比的積極作用。具體來說,律師通過發揮其作為社會生活的“先知者”與“劑”、經濟建設的“促進者”、依法行政的“加強者”和法治建設的“完善者”等幾個方面的作用,實現其“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職業使命。(注2)和古代快意恩仇、行俠仗義的“俠客”不同的是,就其職業行為特征而言,律師所要表達的是當事人的權利,表達的前提也是基于當事人的委托。離開了當事人的委托,離開了對當事人表達自身權利行為的,律師表達權利、制衡權力的行為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失去了正當性和合法性基礎。而溝通律師與當事人委托關系、構成律師行為合法性的文件恰恰就是當事人聘請、委托律師的委托合同。

這一份份看似平常無奇律師合同,對于合同雙方來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從當事人角度而言,委托合同意味著對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信賴、信任,意味著自己權利的托付以及最大的實現可能;而對于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而言,特別是對于具體承辦律師個人而言,委托合同則意味著自己職業使命的誕生,意味著眾多自己從“社會法律監督者”選手中脫穎而出,有機會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實現自己的職業價值??梢娐蓭熀贤粌H是連接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紐帶,更是溝通律師維護法治、實現正義的職業宗旨可能性與現實性之間的橋梁。

然而,令律師行業感到尷尬的是,本為當事人權利奔走呼號、本應獲得當事人最大信任和尊重的律師,卻頻頻被當事人推上法庭,充當種種案由的被告。(注3)如認為“辯護律師未盡責”而引發的死刑犯母親狀告律師案;(注4)因官司敗訴而引發的委托人狀告律師事務所要求返雙倍律師費案;(注5)因涉嫌雙方而導致的當事人狀告律師“拿著這邊吃那邊”案;(注6)認為律師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狀告律師“收錢不辯護案”;(注7)甚至于當事人為得到妻子不忠的證據,委托律師調查,結果律師無法取得證據,便將律師送上法庭;(注8)以及曾一時轟動中國律師界的恒積大廈狀告上海建緯律師事務所的因律師事務所過錯責任而被索賠2240萬元案(最終上海高院終審判決建緯所應將收取的240萬元悉數返還恒積大廈)。(注9)

這些狀告律師的案例向我們展示,當事人狀告律師案例早已不再新鮮,并且似有上升勢頭;當事人狀告律師,也并非如想象的那樣謹慎從事,而是不管有理無理,先告了再說;新聞界、甚至個別法官推波助瀾,在人民法院已經作出司法判決、原告訴訟并不成立的情況下,不負責任地發上一通“辦案法官對記者說……雖然敗訴,但是,劉先生狀告律師事務所一案說明百姓法律意識在日益增強,體現了社會的進步。此舉對推動律師事務所更為誠信地為委托人服務有積極意義”的感慨;(注10)重視管理、知名度大的律師事務所也難以幸免,如恒積大廈訴建緯所案就是如此。

從律師與當事人合同糾紛解決的渠道來看,除了訴諸法院以外,雙方協商、向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部門投訴而獲得解決的律師合同糾紛案件也不在少數。換言之,因律師合同的訂立、履行而產生的糾紛可能遠比人們一般感覺的數量要多。曾經有一位資深律師戲稱,如此發展下去,將來專門當事人狀告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律師恐怕也會成為我國律師發展的一個“專業方向”,因為國外就有這樣“專吃律師的律師”。

誠然,有權利就會有權利的碰撞,所以律師合同糾紛一方面難以避免,即便是屬于律師執業過程中的尷尬,也往往是難以徹底避免,或者說是揮之不去;但是不斷攀升的糾紛,以及這些糾紛通過正規的新聞渠道或非正規的社會傳聞擴散而形成的社會對律師執業效果、能力、誠信甚至律師存在價值方面的疑惑、質疑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卻又是律師業界所不能不正視和重視的問題。

因此,分析糾紛產生的原因并尋找避免或應對糾紛的對策,應該是律師行業管理、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以及律師明智地所共同感興趣的話題。

三、處理律師合同糾紛的幾項對策

既然律師合同糾紛甚至狀告律師是律師業無法徹底避免的尷尬,那么,在弄清產生律師合同糾紛的成因基礎上,律師(律師事務所)完全有能力、有必要提出處理這種糾紛應對策略,以減少律師的尷尬,提高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水平。

筆者認為,律師合同糾紛的處理,不僅僅是一項糾紛發生后律師事務所才倉促上陣、窮于應付的事情,而應該按照管理學上全面質量管理(TQC)當中“全過程、全指標”的管理理念,吸取系統論的思想與方法,在糾紛形成前、形成中及形成后這樣一個全過程當中,從各個方面相應地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做到糾紛防范與糾紛處理并重,通過提高合同管理質量來降低糾紛發生率,提升律師處理合同糾紛發生后的合法、主動及有利地位。

(一)糾紛發生前,做好律師合同訂立及履行工作,降低糾紛發生的可能性,使律師應對合同糾紛處于有利地位

1、積極告知、充分協商、認真而細致地訂立律師合同

律師經歷的合同何止千萬,似乎小小的律師合同不在話下。但是,經驗告訴我們,這種把界定律師與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文件——律師合同不當回事、“拿豆包不當干糧”的觀念與做法往往正是糾紛之源。

為了避免當事人誤解,或者防止當事人故意曲解,對于律師工作的特點、委托目標、事項、后果與風險的歸屬、律師工作范圍、費用結算、活動無法或不必繼續進行應如何處理等等內容,應向當事人充分告知并與之詳細協商。至于進行告知與協商的證據,既可以通過詳盡的合同條款固定下來,也可以用工作筆錄加合同條款的形式保留證據。

例如,委托人就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審查及一審階段律師提供辯護事宜委托律師(律師事務所),交納相關費用。一般來說,律師工作可以依照刑事訴訟偵、控、審程序的展開而正常開展工作。但是,不排除這樣的可能:經過律師的努力,案件在審查甚至偵查階段即告結束,當事人獲得了最大訴訟利益。此時,如果當事人主張應當按照律師實際工作的階段計付律師費用,或無需支付刑事訴訟沒有繼續階段的律師費用,將會導致律師積極、高明工作還不如消極、庸碌工作,將案件熬到一審收足全額律師費的荒唐結果。為此,可在訂立合同之初與當事人協商,并通過類似“若案件在偵查或審查階段即告結束,表明當事人已獲得最大訴訟利益,符合委托合同訂立的目的,也是律師工作富有成效或律師意見正確的佐證,委托人當然應當承擔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律師費用,不得借偵、控、審三個階段沒有全部歷遍之事由要求退費或拒付尚未支付的律師費用”的約定,肯定律師積極而富有成效、對當事人有利的工作成果。

盡量細致地考慮合同條款,盡量不要不容商量地搬用格式條款,或不假思索地寫上涵義模糊的文句。

曾經有一則委托律師對外國供應商進行國際仲裁、要求供應商賠償的仲裁案件。雙方已經談好除了基礎律師費以外,如果最終實際獲賠超過40萬美元,則對于超過部分按10%的比例加收律師費。本來約定的內容并不復雜,可是形成文字時,律師事務所執筆人員覺得內容不夠“法言法語”,不假思索地寫上“如仲裁勝訴,當事人取得的執行款超過40萬美元”則如何如何的文句。律師辦案結果十分圓滿,申請仲裁后、仲裁開庭前,律師巧妙地與國外當事人、律師談判溝通數月,達成和解協議,60余萬美元的賠款如期匯來,但當事人卻拒付加收律師費,導致律師狀告當事人的律師費訴訟。而合同文本中的“仲裁勝訴”、“執行款”一類用語表面上似乎十分爽目悅耳,但無意中卻成了取得加收律師費的條件與障礙,特別是“仲裁勝訴”一詞,尚有訴訟、非訴訟概念模糊、易招律師同行譏諷之虞。

所以,律師合同是律師與當事人之間關系的根本,是貫徹其后合同解釋、履行、中止、終止以及糾紛處理全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遺傳基因”,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律師事務所,訂立合同不可不慎。

2、最大善意、誠信地履行合同

律師訂立了合同,即背負了當事人實現權利的重擔,應該本著最大善意與誠信,積極履行合同,而不是“糊差使”,甚至與當事人進行“精明”而不高明的推脫工作和責任方面的“博弈”——至少在當事人積極履行交納律師費用、配合律師開展工作等主要義務時如此。

按常理來講,律師肯定應該比當事人懂得法律及如何運用法律,實現當事人的委托目標。這就意味著完成相關法律事務過程中律師的主導性與主動性。在律師與當事人同時都應該想到、做到(至于諸如前去交納訴訟費、或類似的純事務性差使當然沒有必要浪費律師的寶貴時間)的東西,應該由律師而不是當事人想到、做到。

換句話說,律師在過程中不能只求“事情辦不好,又不能怪律師”這樣的“最小值履行”,而應該追求“律師盡最大努力,換了其他資深律師來也只能如此”這樣的“最大值履行”。

有這樣的一個例子可以說明“最小值履行”與“最大值履行”之別。委托人因其子刑事二審辯護,委托律師辦理并及時支付了律師費用。后當事人(被羈押)沒有提交上訴狀,案件根本沒有進入二審,律師事務所也同意退費。但委托人以律師不履行二審辯護合同、誤了當事人上訴大事為由投訴律師。

如果是作為“最小值履行”,律師似乎可以等待當事人遞交上訴狀,進入二審程序后進行會見、閱卷、出庭辯護(或書面提出辯護意見,因為刑事二審可能不會開庭審理)等“二審辯護工作”,而沒有進入二審,大不了退費了事,反正律師能夠找到一套推卸責任、且似乎在法律上還能自圓其說的理由。這就是“最小值履行”。當然“最小值履行”也帶來律師事務所的“履行最小值”——起碼是退費。

但是有一個容易被忽視的問題——二審辯護律師是否應該啟動“二審辯護工作”,即代為撰寫并提交刑事上訴狀?難道受托“看門”僅僅看好了大門本身(中國民間笑話中豬八戒就是這樣做的)就行了嗎?事實上,沒有任何法律禁止二審辯護律師會見被告人并撰寫、提交上訴狀,并且這種會見、提交行為正是實現委托人合同訂立目的——通過二審辯護、實現刑事訴訟公正所必不可缺的工作步驟;當事人(及一審辯護律師)或委托人可能疏忽該工作步驟,而換一個更加勤勉謹慎的律師一般不會疏忽這一工作步驟,等等。如此,出于“最大值履行”,律師應當會見被告人并撰寫、提交上訴狀,啟動二審程序,為后面的“二審辯護工作”鋪平道路,同時也實現律師事務所的“履行最大值”——律師費及良好聲譽。

3、注意與當事人的溝通,讓當事人知曉工作的進展,贏得當事人的理解與信任

律師法規定律師執業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監督,但不少律師不以為然,特別是不把“當事人監督”當回事,甚至懷著“反正律師問心無愧”或“只要有個好結果就行了”的心態,缺乏與當事人的必要溝通,徒使當事人產生疑慮,甚至為第三方詆毀承辦律師開了方便之門。應注意與當事人的溝通,讓當事人知曉工作的進展,贏得當事人的理解與信任,減少誤解、誤會的產生。

(二)糾紛產生中,做好對相關方面的解釋工作。屬于律師方面問題,應及時、盡力補救

唯物辯證法告訴我們,一件事情從無到有,并不是一下子產生的,而是經歷從無到有這樣一個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律師合同糾紛的產生、顯現及爆發自然也不例外。這就為律師事務所針對可能產生、正在產生但尚未顯現、爆發的合同糾紛尋求處理良方創造了機會。而對這種機會巧妙的、藝術性的把握,可以剎住糾紛進一步發展、擴大的勢頭,避免律師合同糾紛爆發與升級。

1、根據具體情況,耐心做好對相關方面的解釋工作

一般來說,耐心、誠意的解釋有助于消除誤會,取得理解或諒解,避免矛盾激化。根據具體情況,解釋的對象可能包括當事人、律師協會、司法行政機關、新聞媒介、社會公眾等多方面;解釋的主體也不僅僅局限于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本身,可能是律師協會甚至司法行政機關。

2、履行補救措施

律師當然也是人,是人總有疏忽,包括在履行合同時這樣那樣疏忽。及時的補救措施不僅有利于消除誤會,取得理解或諒解,避免矛盾激化,而且也為遏制律師合同糾紛顯現及爆發,進行妥善處理贏得主動。

(三)糾紛發生后,注意法律上、輿論上的主動,借助種種救濟途徑妥善而積極處理好律師合同糾紛

盡管律師合同糾紛發生前和產生過程中的防范工作十分重要,但律師合同糾紛還是“防不勝防”,將“糾紛發生率降低為零”是一個不可能的神話。面對不可回避的糾紛,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正視問題,贏得主動,積極而妥善處理好因糾紛而導致的各種問題。

1、坦然面對,積極、主動處理糾紛

在對待律師合同糾紛的態度上,不以為然的輕視之舉或覺得“律師事務所還要打官司、很沒面子”的擔憂、甚至“會不會影響律師聲譽”的心理負擔都沒有必要,因為當事人不見得個個是誠信之人,而律師也會有犯錯的時候,故無論是律師方面必須主動顯化糾紛、追究當事人合同責任,或者是不得不應對當事人的權利要求,都應該坦然面對,積極、主動尋求解決之途。

如果是當事人違約,例如拖欠律師費用,絕不要“算了算了”了事,該訴訟的就應當訴訟,既為自己,也為發展中國律師事業;如果是當事人提起糾紛,則必須認真權衡是非得失,為選擇最佳的解決方案及尋求最佳的解決途徑提供決策依據。

由于人是感情動物,盡管律師能夠理智、冷靜處理他人糾紛,但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時,卻難免不冷靜、不理智,所以可以請本所非承辦律師、其他所律師甚至委托資深律師來幫助處理問題。

2、選擇最佳救濟途徑

與一般的權利救濟途徑類似,解決律師合同糾紛的主要途徑同樣是協商、仲裁、和解、調解、訴訟等,此外就是由行業協會——律師協會的主持調解解決。

可根據糾紛的大小、影響、性質、難易程度、可能結果等具體因素,通盤考慮,權變地選擇適當的解決途徑。例如,一般認為不要輕言訴訟,但也不盡然。如果律師方面理由充分、訴訟結果有利,而委托人方面卻又缺乏協商、和解解決問題的誠意,還不如一下子尋求司法途徑解決,這樣既符合救濟方法經濟原則,又避免當事人有充分時間向社會或政府部門“悲情訴求”,讓受眾以為總是懂法律的律師欺負了不懂法律的當事人,引發受眾對當事人的非理性同情——即律師要訴訟謹慎,但不怕訴訟。

3、爭取輿論上的主動

從思維定勢上來看,律師受職業習慣的影響,律師往往更依賴于糾紛的司法解決。這當然不錯,可惜通過司法實現社會正義的習慣還遠未真正深入中國社會,輿論、黨政部門或官員的態度等等,往往會影響正在進行的訴訟;當然反過來說,也是糾紛雙方可以利用的有效資源。所以,律師解決合同糾紛時,應該一切從“實際”而不是“本本”出發,視具體情形,注意與律師協會、司法行政機關、新聞媒介、黨政部門之間的溝通,不要孤軍奮戰,很冤枉地輸了官司;或者雖然最終贏了官司,但早已輸了不該輸的輿論與口碑。

對于那些追求“轟動效應”式的律師合同糾紛方面的報道,對于遷怒誤解式的訴訟,律師更加應該爭取輿論上的主動,避免訴訟未見分曉,片面的、先入為主式新聞報道早已造成對律師和律師業的種種誤解與不良影響、不利于糾紛的公正解決。

4、總結經驗、吸取教訓,供將來或律師界借鑒

世界無限復雜,尋求律師合同糾紛的良策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應注意不斷總結、交流經驗,吸取教訓,供涉及糾紛的律師(律師事務所)將來或供律師同行借鑒。這種借鑒,既包括律師吸取本身或本所應對律師合同糾紛的經驗與教訓,也包括其他所、其他地區、其他省市甚至其他國家的良好經驗和沉痛教訓。必要時,可以組織相關的研討與交流,共商解決律師合同糾紛良策。

對于一些已經存在的方法和制度,例如律師執業風險保險,可進行研討與完善,使律師能夠擺脫與當事人糾紛的羈絆,回歸到表達權利、制約強權、維護法治、實現正義這一“社會法律監督者”正軌上來,實現律師制度效益最大化。(版權所有,禁止轉載,剽竊必究)

【注釋】

(注1):林莉華,韋群林.社會法律監督者——和諧社會構建中我國律師的基本角色[EB/OL].中國律師網./pages/2005-12-30/s33228.html,2005-12-30。

(注2):呂紅兵.加強律師的公共服務職能[EB/OL].新浪網./o/2006-05-08/09308865553s.shtml,2006-05-08。

(注3):當然形式上的被告可能只是律師事務所而不一定是律師,但這只是訴訟程序問題,實質上最終就是律師、甚至于是律師行業接受當事人及社會的拷問。

(注4):尹超.死刑犯母親輸官司盛怒之下狀告律師[EB/OL].新浪網./s/2005-06-28/07546285456s.shtml.2005-06-28。

(注5):江寧,王前,時麗麗.敗訴后狀告律師事務所要求對方返雙倍律師費[EB/OL].新浪網./s/2003-08-19/0523590426s.shtml.2003年08月19日。

(注6):雙方律師同為一人深圳三單位狀告律師拿著這邊吃那邊[EB/OL].福州日報電子版./Fujian_w/news/fzrb/000123/3_5.html。.

(注7):金立鵬.杭城首例狀告律師收錢不辯護案全接觸[EB/OL].中國新聞記者網./jzwj/go.asp?id=3431.2004-06-02。

(注8):難查妻子“紅杏出墻”反而狀告律師被法院駁回[EB/OL].中國新聞網./a/20050205/000307.htm.2005-02-05。

(注9):一律師事務所過錯責任被索賠2240萬元[EB/OL].東方網./epublish/gb/paper148/20010916/class014800012/hwz489597.htm,2001-9-16。

(注10):江寧,王前,時麗麗.敗訴后狀告律師事務所要求對方返雙倍律師費[EB/OL].新浪網./s/2003-08-19/0523590426s.shtml.2003年08月19日。

(注11):江寧,王前,時麗麗.敗訴后狀告律師事務所要求對方返雙倍律師費[EB/OL].新浪網./s/2003-08-19/0523590426s.shtml.2003年08月19日。

律師合同范文3

律師委托合同范文1 甲方 :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乙方:

地址:

電話:

甲方因訂立遺囑事宜,現委托乙方為此提供律師見證服務,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特定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一、委托見證事項和用途/目的:

1、委托見證的事項:見證甲方訂立遺囑

2、見證的目的:證明甲方訂立遺囑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

二、承辦律師: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本所 **律師、 **律師為甲方辦理委托事項。乙方所派律師如有特殊情況不能繼續代為辦理委托事項,可以指派本所其他律師繼續辦理,甲方不得拒絕。特殊原因指承辦律師因病或其它不可預料的情況發生。

三、律師見證費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見證費用,計人民幣 ( 元整)元。

2、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前款中的費用僅指律師費用,不包括下列應由甲方承擔的費用。辦案費用,將包括乙方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所支出的差旅費、住宿費、交通費及其他與前述費用在性質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費用或支出。

第三方費用,將包括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由行政機關,其他專業機構或任何

第三方收取的行政規費、專業費用及其他與前述費用在性質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費用或支出。

3、除雙方另有約定,乙方根據本條收取的律師見證費用和其他費用不予退還,包括乙方最終書面通知甲方不予見證。

4、甲方應于簽訂本合同之日起的三日內支付見證費用。

5、雙方對費用支付的另行約定: /

四、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和其他文件,并必須保證其提供的證明材料和其他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上述指派律師認為甲方提供的文件、材料不完整或有疑義時,甲方應出具必要的書面說明或進行補充。

五、乙方為甲方提供見證服務,并保守因此而獲知的甲方秘密。

六、乙方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見證,拒絕出具《律師見證書》 :

1、甲方行為能力有瑕疵;

2、甲方無權委托;

3、甲方在委托見證事項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4、委托見證事項的內容或所涉標的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且甲方不同意糾正或補救的;

5、委托見證事項的事實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

6、發現甲方有違法動機或目的。若乙方認為不應予以見證的,應書面通知甲方并說明理由。

七、若因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的重大過失導致《律師見證書》被撤銷,因此給甲方及/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賠償的數額以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相關事項收費金額的3倍為限。

八、爭議的解決:雙方因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發生的任何爭議,應盡先以協商方式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特別約定:乙方依法對甲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乙方有權決定是否最終出具《律師見證書》。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師委托合同范文2 甲方:

乙方:

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管東平律師擔任甲方人。

二、乙方應依照法律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所指派的律師如因故中途不能執行職務,應負責另行指派律師接替,乙方指派的律師必須對委托事項認真負責,盡忠職守,自委托之日起完成下列第

1、調查取證

2、申請仲裁:

3、提前介入

4、法律幫助

5、刑事辯護

6、本案一審項工作

7、本案二審

8、申請執行糾紛一案,聘請乙方律師擔任該案人,現經雙方協商一致,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陳述案件事實,提供本案有關證據,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的行為,有權終止,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甲方如無正當理由解除委托合同,所交的費用不予退還。

四、甲方以下列方式交納律師費:一次性支付律師費元于月日之前支付。

五、甲方選擇的收費方式確定后,無論乙方通過何種途徑(包括訴訟或非訴訟)為甲方追收回債款或維護了甲方的合法權益(即不限于法院執行,包括債務人主動還款等),均應視為乙方已完成了甲方所委托的工作,甲方應按雙方商定的收費方式支付律師費。

六、本委托合同一式三份,自簽訂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至雙方約定的委托事項完結之日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師委托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

甲方因與一案,根據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律師為委托人;乙方同意接受其委托。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 律師擔任甲方與公司購銷合同糾紛案的非訴和訴訟人。

第二條、委托權限

本協議委托權限是一般或者在授權委托書中確定。

第三條、權利變更

協議簽訂以后,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視為乙方已經完成了全部事項:經乙方電話或者書面催收,債務人付清上訴本金的;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即與債務人達成放棄或減少權利或利益的承諾。

第四條、甲方的義務

1、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的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它能夠證明事實的材料。

2、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本案的有關材料需要甲方簽名或蓋章的,應當在乙方要求的時間內完成。

4、應當按時、足額支付本合同約定的費用。

5、甲方聯系人為,電話。甲方聯系人負責向乙方傳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書面或短信通知乙方承辦律師個人。

6、甲方承諾,在委托乙方前,沒有與其他律師事務所達成意向本案的合同,且所達成的收費金額比本合同收費低。如其不實,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予以賠償。

第五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指派和 律師作為上述事務中甲方的委托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業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托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根據有關機關或者當事人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參與訴訟活動。

4、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律師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在法律上有利益沖突的一方的委托人。

5、乙方工作中對甲方提交的不可再產生原始證據不得收取,但應收取與原始證據一致的復印件。

6、乙方指派律師為甲方與乙方的聯系人,電話:,郵箱。乙方更換聯系人應當通過電子郵件或短信通知甲方聯系人。

第六條、律師費用的計算、支付時間:

1、本金部分收取萬元(稅后,乙方應付稅收由甲方按稅法規定代乙方支付)。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前期工作費萬元(市內交通等),其余萬元按實際收回本金數額的上述比例計算,并在3日內支付給乙方或其承辦人。

2、收回的其他費用(除本金外的其他費用),甲方按實際收到金額數的60%向乙方支付。

3、甲方未按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支付上述費用的,按未付總額的日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其他費用

1、本協議簽訂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工作費萬元,此項收費甲方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要求乙方退費。

2、與本案需要通過法院、行政、鑒定等有關部門處理的,上述有關部門收取的費用,由甲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支付。

第八條、其他約定

1、承辦律師對本案的任何解釋和承諾僅供甲方參考,不能作為甲方決策的依據。一切均以乙方的書面文件和法院的文書為準。

2、本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朝陽區,如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履行法院提出訴訟。

3、本合同內容雙方都有保密的義務,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九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雙方指定郵件,手機短信方式送達。一方如果變更電話、電子郵箱,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電子郵件手機短信方式發送的,自發出時起24小時內視為送達。

第十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持一份,乙持執兩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約定的事項完畢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律師合同范文4

受聘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方合伙(作)人會議研究決定,聘用 為甲方專職律師,現根據《律師法》、《合同法》等法律,經甲、乙雙方協商,自愿簽訂如下聘用合同,雙方應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為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通過甲方首次辦理律師執業證的,聘用期限自首次領證之日起 年。)

二、乙方的工作內容和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積極納稅,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2、每年應完成業務收費 萬元或業務量 件(標準件)。

3、在承辦的案件結案后二十日內將卷宗歸整入檔。

4、服從甲方管理和對工作的統一安排,積級參加甲方的政治、業務學習和社會公益活動。

5、積極維護甲方的名譽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6、執業期間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7、乙方應加強政治和業務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思想修養和業務水平。

三、甲方提供的工作條件、保險、福利待遇

1、甲方依法定程序及時為乙方辦理律師執業證年度注冊手續。

2、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辦公設施辦案所需各類手續、材料用紙等,并承擔乙方收費應繳納的營業稅,其他稅收和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3、乙方完成業務收費定額的,甲方按每月 元發放工資,收費超過 萬元的,按超出部分的 %計提獎金。

4、甲方依國家及當地政府關于社會保險的規定為乙方及時足額交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雙方解除合同時,該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按有關規定轉移。

5、甲方應積極支持乙方接受專業培訓教育和深造。

四、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違約責任

1、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變更相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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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聘用期內,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均應征得對方同意。

3、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時,本合同可解除。解除合同應依列條款辦理: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

(2)非本合同約定事由或法定事由,單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

(3)合同解除時,乙方在清理完所有債權債務以及交接清所承辦的案件、卷宗材料,交回執業證后,甲方辦理解除手續。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依法向乙方追償或請求賠償:

(1)乙方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2)乙方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造成不良影響或受到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處罰的: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依法向甲方追償或請求賠償:

(1)乙方完成工作任務的要求后,甲方未如數支付工資;

(2)因甲方的違法行為給乙方造成損害的。

6、本合同期限屆滿,聘用關系終止。甲、乙雙方可協商續簽,如有續簽意向,應在期限屆滿前 日通知對方。任何一方不同意與對方續簽合同或擬變更合同主要條款,應在期滿前 日書面通知對方。

五、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法律法規及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的有關規定辦理。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備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學校臨時工聘用合同 ·保姆聘用合同 ·經紀人聘用合同 ·教師聘用合同

甲方:xx 律師事務所(蓋章)

負責人簽字:

律師合同范文5

注冊地: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師證號碼: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后簽訂本合同。各項條款如下:

第一條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乙方如與甲方首次簽定本合同,則本合同期限內的前________個月為試用期。

3.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希望續訂聘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雙方經重新協商并達成一致后,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4.如本合同期限屆滿后,雙方雖未續訂本合同,但仍然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條件實際履行,則本合同自動延續一年。

第二條 工作條件和職責

1.甲方聘用乙方為甲方律師,并為其辦理人事關系調動、律師執業證申請和年審的有關手續,乙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因辦理人事調動、律師執業證申請或年審時須向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繳納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同時,乙方無須向甲方交納任何押金或保證金。

2.甲方應指定專人對乙方就甲方的內部管理制度等進行培訓,使乙方充分了解自身的工作環境和工作要求。

3.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以及辦公條件,同時有權根據自己的業務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況,合理調整乙方的辦公地點及工作方式,或由甲方合伙人安排乙方出庭或出差。

4.乙方應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的有關規定,按照甲方制訂的工作標準或提出的業務要求,努力完成甲方合伙人安排的各項工作。

5.甲方可根據乙方的業務情況,結合合伙人對乙方的評價,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乙方的工作表現進行考核,并可根據考核結果適當調整乙方的薪資或獎金。乙方有權了解甲方的考核結果,并可向主管合伙人反映自己的意見,但應服從甲方的最終決定。

6.乙方全年業務工作量為________小時(或創收額)。乙方應按甲方規定如實填寫、提交和修改業務工作記錄。但甲方合伙人有權根據客戶的反映以及乙方的實際工作情況,在合理的范圍內調整乙方的業務工作記錄(或重新核定乙方業務工作量)。乙方對甲方合伙人的調整決定不服,可以向甲方的主管合伙人申訴。

第三條 工作時間

1.甲方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除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帶薪休假以及甲方規定的其他休假制度外,乙方每天應根據甲方的要求按時上班,并完成不少于八小時的出勤時間。

2.甲方合伙人因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加班。同時甲方應酌情安排乙方休息或給予適當調休。乙方使用休假或調休時應事先向甲方申請,并根據甲方的統一安排辦理相應的調休手續。

第四條 薪資及福利

聘用律師可以選擇薪資方式:

律師合同范文6

北京市律師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師事務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律師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師事務所)

聘用方: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受聘方: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第一條 合同依據:

_________。(說明:根據《北京市律師事務所聘用合同管理辦法》及《聘用合同標準格式及必備條款》、本律師事務所《_________規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條 受聘方申請在聘用方從事下列工作:

_________。(說明:內容限定為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實習律師、律師助理及行政輔助人員。)

第三條 聘用方同意受聘方的申請,并負責為受聘方辦理律師執業證及律師助理工作證、實習律師證。如因受聘方未能如實依規定提供有關個人資料或隱瞞事實致使聘用方無法為受聘方申請政府有關部門的從業許可,則本合同終止。且聘用方可以保留追償因此而發生的法律責任的權利。(說明:如因法律規定或政策變化致使受聘方所欲從事的工作無法獲得政府有關部門的許可,則本合同終止。但如果受聘方系申請行政輔助人員工作,且受聘方自愿在無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行政輔助人員工作證的情況下繼續為聘用方工作,則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__個月。試用期計入合同期。(說明: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但如約定試用期,則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五條 受聘方的工作內容:

_________。(說明:具體內容由律師事務所自定。)

第六條 受聘方在事務所工作期間的報酬支付與計算方式為:

_________。(說明:須具體寫出支付與計算方式。如按月、年領取固定工資;按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其他計算方式領取報酬;固定工資加提成;固定工資加獎金;等等年餐、電話費等。由律師事務所自定)。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為受聘人員設立下列保險或社會統籌保險基金:

_________。(說明:除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為必設外,其它保險種由律師事務所自定。其中兼職律師和特邀律師可以不設立保險條款??紤]到申請辦理各類證件的期間,律師事務所可以特別規定保險條款的生效期。)

第八條 受聘人員調離律師事務所時保險的處理辦法:

_________。(說明:由律師事務所自定。)

第九條 受聘人應遵守的工作紀律:

_________。(說明:由律師事務所自定。)

第十條 受聘人在合同規定的報酬外所享有的福利:

_________。(說明:由律師事務所自定。)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條款:

_________。(說明:《北京市律師事務所聘用合同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律師事務所可增設其它內容。)

第十二條 由于受聘人原因致使律師事務所產生經濟損失的賠償方式:

_________。(說明:由律師事務所自定,但應符合《律師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_________生效。

聘用方(蓋章):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受聘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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