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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設計管理辦法范文1
第一條 為了深化工程設計改革,引進競爭機制,促進技術進步,提高勘察設計水平,縮短設計周期,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均應按本辦法進行設計招標:
(一)總投資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居住小區、高層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區廣場、主要道路兩旁和重要風景區的建筑物;
(二)總投資額在三千萬元以上的新建、擴建、技術改造的工業、市政工程等項目。
有保密或其他特殊要求的項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請,經上海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批準后,可由建設單位自行委托設計。
第三條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受國家的法律保護和監督。
第四條 本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工作,由市建委領導,由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投標辦)具體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招投標辦有關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方面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進行招標項目的登記;
(三)審核招標投標咨詢服務單位、招標工作小組和評標小組的資格;
(四)核準招標單位的招標文件;
(五)協助建設單位聘請有關專家;
(六)仲裁決標中的分歧;
(七)處理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建設工程設計的招標投標,招標單位可申請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招標投標工作程序:
(一)招標單位組織招標工作小組;
(二)招標單位向市招投標辦辦理招標登記;
(三)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文件,并經市招投標辦核準后,自行招標信息;
(四)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提出參加投標的書面申請;
(五)招標單位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六)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
(七)招標單位組織投標單位踏勘工程現場和招標文件答疑;
(八)投標單位編制投標標書;
(九)投標單位將投標標書在規定時間內密封送達招標單位;
(十)招標單位組織評標小組,制定評標、決標辦法;
(十一)開標、確定中標單位;
(十二)招標單位發中標通知書,與中標單位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第八條 招標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或項目總承包單位。
第九條 招標單位組織的招標工作小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建設單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參加;
(二)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技術、預算、財務和基建管理人員參加;
(三)有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評審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建設單位,可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幫助組織招標工作小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咨詢服務單位招標工作。
第十條 實行設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經過有權審批機關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設計任務書;
(二)具有規劃建筑管理部門劃定的工程建設地點、平面位置和用地紅線圖;
(三)有符合要求的市區(1∶500)或郊區(1∶1000)地形圖,建設場地的水文地質初勘資料或有參考價值的建設場地附近水文地質詳勘資料,原料、燃料、水電、通訊、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四)有設計要求說明書;
(五)招標工作小組已成立。
第十一條 設計招標按建設工程項目的不同性質,可采取一次性總招標、分單項招標、分專業招標等形式。
設計招標一般應采用設計方案招標,其中有條件的工業、市政工程建設項目,也可采用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標。實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標后,可不再實行設計方案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單位的招標文件經市招投標辦核準后,應按下列方式進行設計招標:
(一)公開招標:招標單位通過新聞媒介或其他形式招標信息后,投標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招標單位申請設計投標,經招標單位資格審查后,領取招標文件參加設計投標;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直接向三個以上有資格的設計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邀請參加設計投標;
(三)指定招標:由市建委指定若干個設計單位參加設計投標。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要求;
(二)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設計任務書及其他文件的復制件;
(三)項目說明書;
(四)合同的主要條件和要求;
(五)提供設計基礎資料的內容、方式和期限;
(六)組織踏勘工程現場和招標文件答疑的時間和地點;
(七)投標、開標、評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八)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十四條 招標單位向市招投標辦報送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文件,必須同時附送招標工作小組成員的名單。市招投標辦在接到招標文件后,應在七日內審核完畢;逾期未答復的,視作同意。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經市招投標辦核準后,招標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其內容。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六條 凡持有本市建設工程設計證書的設計單位和領有本市勘察設計臨時許可證的外省市設計單位,均可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參加本市建設工程設計投標。
第十七條 參加設計投標的單位可獨立投標,也可聯合投標。
第十八條 參加投標的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單位送達投標申請書時,須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單位名稱、地址、所有制性質及其隸屬關系;
(二)建設工程設計證書復印件及承擔任務的范圍;
(三)單位簡歷、技術力量及主要裝備情況;
(四)近年來承擔主要建設工程項目設計的質量情況。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的標書應按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編制,其內容包括:
(一)標書綜合說明書。
(二)建筑工程方案主要設計圖紙,包括:
1.總平面圖;
2.首層、標準層、非標準層、頂層等平面圖;
3.立面圖;
4.剖面圖,其中,主要剖面圖不少于兩個;
5.公共建筑要有著色透視圖一份和建筑模型一只,居住小區要有小區規劃模型一只;
6.工業項目還須有工藝布置圖。
(三)主要的施工技術要求。
(四)工程投資估算、經濟分析和主要材料用量。
(五)設計質量達到的等級和設計周期及其保證設計進度的措施。
(六)設計收費金額。
(七)工業項目要提出達到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方案設計,包括采用的工藝路線,主要設備的選型、物料、熱量平衡,主要建筑物和構筑物的總體布置等。
第二十條 標書內容須齊全,字跡須清楚。在規定的地方加蓋投標單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的印章后,密封送達招標單位。標書一經送達招標單位,不得更改。開標前,標書不得啟封。
第二十一條 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報送標書數量一般為十二套。招標單位需增加標書數量,應在招標文件中說明,投標單位可酌情收取成本費。
第四章 開標、評標、決標
第二十二條 自發出招標文件至開標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開標、評標至確定中標單位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個月;確定中標單位后,雙方應在十五日內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第二十三條 開標會議由招標單位主持。評標、決標會議由評標小組主持。
第二十四條 評標小組人員由招標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專家組成,其人員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的規模、技術要求、重要程度等情況確定,一般為七至十一人。投標單位和投標方案設計者不得參加評標小組。招標單位邀請有關專家有困難的,應委托市招投標辦指定。
市招投標辦應在接到評標小組名單之日起三日內審核完畢。
第二十五條 開標須在市招投標辦、投標單位和有關單位參加下公開進行,當眾啟封標書,并由招標單位對投標單位的標書、投標單位名稱及其印章進行編號和有關保密處理后,送交評標小組人員評審。評標小組人員不得參加開標會議。
第二十六條 投標標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無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圖文和字跡模糊、辨認不清,內容不全或粗制濫造的;
(三)未加蓋單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除事先說明外,投標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七條 評標須按技術先進,切合實際,安全適用,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好的原則,結合設計方案優劣、投入產出效率高低、設計進度快慢、設計單位的資歷和社會信譽、設計收費金額高低等因素,綜合考慮,擇優確定。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決標由評標小組成員表決確定。評標小組成員因重大分歧不能確定中標單位時,由市招投標辦仲裁決定。
第二十八條 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設計,應按優質優價、按質論價的原則收費,但上下浮動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九條 對參加投標而未中標的單位,由招標單位通知其領回投標標書及有關資料,同時根據編制投標標書工作量大小和技術難易程度,付給未中標單位一千元至一萬元的標書編制補償費。標書編制補償費的具體金額由評標小組確定。標書編制補償費在工程管理費中列支。
對中標單位的標書編制補償費可在設計費結算時一并付給。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在決標后,招標單位以總投資額的萬分之二,向市招投標辦繳納設計招標管理費,管理費在建設項目管理費中列支。
設計招標管理費主要用于招標投標管理工作中發生的費用,不得挪作他用。市招投標辦應在年終編制收支決算報表,并報送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中標單位使用未中標單位的技術成果時,須征得未中標單位的同意,并實行有償轉讓。轉讓費由中標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 招標工作結束后,招標單位應按市招投標辦的要求填寫綜合報告和報表,報市招投標辦備案。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市招投標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應實行招標而無正當理由未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提請規劃建筑管理部門不發建筑執照,并對建設單位處總投資額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二)因招標單位責任在開標前造成投標標書泄密的,對其處二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并責成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三)招標單位或投標單位借故收受回扣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對收受回扣單位處以回扣費五倍的罰款;
(四)投標單位在投標中惡意串通、哄抬壓價,擾亂招標投標秩序的,對其各處總投資額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取消其一年以下的投標資格;
(五)投標單位在投標中不如實填寫投標申請書,或有隱瞞、虛報單位資質等弄虛作假行為的,責令其退出投標,并取消六個月以下的投標資格;
(六)招標單位違反本辦法自行招標的,對其處總投資額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招標單位擅自改變發出的招標文件內容或因招標單位責任在開標前造成投標標書泄密,給投標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投標單位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五條 對犯有行賄、受賄等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須給予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市招投標辦應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市招投標辦收到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后,應開具統一的罰沒收據。罰沒財物按財政部一九八六年的《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市招投標辦給予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建委申請復議。市建委應在接到申請復議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最終裁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外的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招標投標,由市建委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逐步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城市設計管理辦法范文2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及《山東省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他應拆除物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他應拆除物的合法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他應拆除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條 本市城市建設實行統一拆遷,對拆遷工作集中管理。
拆遷人應委托市、區、縣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拆遷機構組織實施。
第五條 拆遷人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應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授權的拆遷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市城市建設拆遷工作。對拆遷機構進行資格審查,發給《拆遷資格證書》;對專業拆遷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發給《崗位合格證書》。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拆遷中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業務。
被拆遷人所在的單位(或上一級機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作好宣傳動員和搬遷安置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因建設需要拆遷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拆遷計劃和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市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使用意見書,向拆遷主管部門申請立項。經批準后發給《拆遷許可證》。
拆遷人應與拆遷主管部門指定的拆遷機構簽訂拆遷委托書,并報拆遷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向拆遷主管部門繳納委托拆遷費和拆遷管理費。
拆遷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應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 拆遷立項后,拆遷主管部門應及時通知公安等有關部門凍結拆遷范圍內戶口的遷入和分戶,停止辦理拆遷范圍內房屋及其他應拆除物有關的手續,并將拆遷人、拆遷機構、拆遷范圍、戶口凍結起止時間等事項,以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戶口凍結期間,因出生、軍人退出現役、結婚等確需入戶、分戶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辦理。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成街連片的街坊改造工程引起的拆遷,凍結期不得超過一年半;其他工程引起的拆遷,凍結期不得超過一年。逾期自行解凍。
第九條 拆遷公告后,拆遷機構應做好被拆遷人的戶口登記、房屋勘測等拆遷準備工作,提出拆遷方案,并與拆遷人就拆遷經費、安置房源等事宜簽訂書面拆遷協議,一并報拆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由拆遷主管部門拆遷通告。
第十條 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機構應與被拆遷人就拆遷補償辦法、補償金額,房屋安置地點、安置面積,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簽訂協議,并報拆遷主管部門備案后,房屋及其他應拆除物方可拆除。
第十一條 拆遷機構與被拆遷人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拆遷主管部門進行調解或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機構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過渡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二條 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或者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三條 被拆除房屋存有產權、債權或使用權糾紛的,當事人應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的方式解決。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尚未解決的,由拆遷機構按本辦法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并辦理證據保全后,房屋先行拆除。屬產權、債權糾紛的,補償費暫由拆遷機構無息代管;屬使用權糾紛的,暫安置使用人。待糾紛解決后,由拆遷機構按雙方達成的協議或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判決書執行。
第十四條 拆除房管部門統管的房屋,拆遷機構應到房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房管部門對被拆除房屋應及時停租、撤管、注銷產權。
第十五條 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及其他應拆除物,由拆遷機構組織拆除,并負責因拆遷造成的殘缺修復和市容衛生的處理等事宜。拆除市政公用設施應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實施。
第十六條 拆遷人和拆遷機構不得擅自改變批準的拆遷范圍。拆遷后,拆遷人不得改變建設工程性質,不得做損害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設計變更。
第十七條 拆除軍事設施、人防工程、涉外工程、寺觀、教堂、文物古跡和華僑、歸僑、僑眷的房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拆遷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項拆遷活動的檢查、驗收。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拆遷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加強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十九條 拆遷機構應依照本辦法對被拆除房屋及其他應拆除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他應拆除物的管理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和安置,并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者,由拆遷機構強行拆除,以料抵工。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一條 拆除私有房屋由拆遷機構作價補償,房屋的附屬設施可給予適當補償。
所有人對自住房屋要求保留產權的,可以售給安置房屋。所售房屋建筑面積等于或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按建筑造價結算;所售房屋建筑面積超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其超過部分按商品價結算。付清購房款后,由房管部門發給產權證。
第二十二條 拆除出租、出借的私有住宅房屋,所有人要求保留產權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辦理。原租、借合同不因拆遷而失效,因拆遷引起變動原合同條款的,應作相應修改。
所有人不要產權,使用人由拆遷機構給予安置的,由使用人或其所在單位向所有人支付補助費;使用人由其所在單位安置的,由拆遷機構向所有人和提供安置房屋的單位支付補助費;使用人自行安置的,由拆遷機構向所有人支付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 拆除房管部門統管的住宅房屋,包括拆甲區安乙區的,用安置使用人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實行產權調換確有困難的可作價補償。
拆除單位的自有房屋,可實行作價補償,房屋的附屬設施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 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在停產、停業期間,由拆遷機構對其在拆遷范圍內的在冊職工或營業執照規定的從業人員,計發基本工資或生活補助費。由財政撥付工資的單位除外。
第二十五條 拆除代管房屋,其產權調換的房屋或作價補償的價款由代管人代管,并保存檔案資料。
拆除的房屋其所有人下落不明的,由拆遷主管部門登報公告,逾期無人認領的由房管部門按代管房屋處理。
第二十六條 拆除市政公用設施,由拆遷機構按原性質、原規模重建或按重置價格予以補償。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二十七條 拆遷機構應依照本辦法對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給予安置。
住宅房屋按合法居住面積計算;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積計算。一房多用途的,按戶口凍結時的主要用途確認。
第二十八條 安置住宅房屋的使用人其家庭人口,應以戶口凍結時常住戶口的常住人數為準。一房內多戶口簿的按一戶安置;空掛戶口的,不予安置。
非常住戶口符合下列情況的予以安置:
(一)原有常住戶口,已應征入伍的戰士(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定居的);
(二)夫婦一方臨時支援外地單位工作的;
(三)按規定戶口報在學校、幼兒園的學生、幼兒和報在本市工作單位的野外工作人員;
(四)夫婦一方住在工作單位集體宿舍的。
第二十九條 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應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確定。
住宅使用人的安置,屬于新開發的住宅建設工程,就地安置。舊城區改建的建設工程,住宅和底部一層為非住宅,其余是住宅的,就地安置;非住宅和底部兩層及其以上為非住宅,其余是住宅的,易地安置。
非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應服從城市總體規劃。對污染環境和有害居民生活的單位,易地安置;對公共福利房屋、市政公用設施、商業網點等和受地域性限制的單位,原則上就近安置。
第三十條 對住宅使用人易地安置的,安置房屋所在區域應具備城市規劃要求的基本生活配套設施。
第三十一條 對住宅房屋的使用人按下列標準安置:
(一)就地安置的,原則上按被拆除房屋居住面積安置。對原住房面積超過國家規定的住房標準,同時又超過本市近期規劃人均居住水平的,可本著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按國家規定住房標準或本市近期規劃人均居住水平安置;對人均居住面積低于本市解困安置標準的,按本市解困規定辦理。
(二)易地安置的,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按就地安置標準酌情增加安置面積,但最多不得超過25%。
(三)對應在區位好的地段安置而主動要求到區位差的地段安置的,按就地安置標準增加安置面積,但最多不得超過40%。
(四)實際安置面積比應安置面積少1平方米或多3平方米以內的,均為正常安置。
第三十二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安置。
第三十三條 使用人的安置房屋超過正常安置面積的部分,由使用人或其所在單位繳納超面積安置費。住宅房屋,按建筑造價計繳;非住宅房屋按成本價計繳。
使用人不要或少要安置房屋的,由拆遷機構按規定發給獎勵費。
第三十四條 安置房屋為住宅樓的,應按立體切塊提供。拆遷機構應參照被拆除房屋的情況和使用人家庭成員年齡結構,合理安排樓層。對烈屬、殘疾人、孤寡老人應予以照顧。安置兩套以上房屋的應酌情搭配樓層。
第三十五條 使用人因房屋拆除需要搬遷的,由拆遷機構發給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 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一次安置到位確有困難的,可先作過渡安置。住宅房屋的過渡安置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十八個月。非住宅房屋的過渡安置期限,根據建設工程的合理工期確定。
第三十七條 使用人的過渡安置房屋,可由拆遷人或拆遷機構提供,也可由使用人或其所在單位解決。使用人或其所在單位解決過渡安置房屋的,由拆遷機構在拆遷協議規定的過渡安置期限內付給過渡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適當增加過渡安置補助費。由拆遷機構提供過渡安置房屋超過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由拆遷機構付給過渡安置補助費。因不可抗力原因超過過渡期限的除外。
過渡安置期結束后,使用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到位搬遷,并由拆遷機構付給搬遷補助費。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八條 使用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前完成搬遷的,由拆遷機構發給搬遷獎勵費。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拆遷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無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責令其停工,并按已拆除房屋建筑面積重置價的3%~5%處以罰款。
(二)擅自改變拆遷范圍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其多拆或少拆房屋建筑面積重置價的5%處以罰款。
(三)改變原批準的建設工程性質或建筑設計而損害被拆遷人利益的,責令其恢復原性質或原設計;無法恢復的,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對被拆遷人重新安置,因此發生的全部費用由拆遷人承擔,并對拆遷人按工程造價的1%~3%處以罰款。
(四)使用人超過搬遷(包括到位搬遷)期限的,超過一天扣發50%搬遷補助費,超過兩天扣發全部搬遷補助費,超過三天及其以上按實超天數計罰,每天罰款金額等同提前一天的搬遷獎勵費。
第四十條 對個人的罰款,由本人或其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扣繳;對單位的罰款,由其開戶銀行扣繳。罰款全部上繳地方財政。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及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除外。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對辱罵、毆打拆遷工作人員,阻撓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機構的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堅持原則、秉公辦事、成績顯著的,予以表揚獎勵;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委托拆遷費、拆遷管理費、超面積安置費、各種獎勵費、各種補助費的標準,被拆除房屋和拆除物的重置價、建筑造價、成本價、商品價及其成新的勘估標準,近期規劃人均居住水平、解困規定等,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情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對省、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個別大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拆遷,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員社會各方面做出義務性貢獻的,應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制定實施辦法,作為重大事項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第四十六條 各縣在國有土地上因建設需要進行拆遷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拆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設計管理辦法范文3
作為數據主要來源之一的城市規劃設計,應當具有三維可視化效果和相應的專業屬性信息。我國的《城市設計管理辦法》中明確提出:要加強新技術的應用,鼓勵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充分利用三維仿真技術、BIM等新技術開展城市設計工作。本文在分析我國城市設計信息化軟件的發展現狀后,以實現城市設計的智能化、立體化、專業化為目標,研究集三維建模、三維仿真、審核分析于一體的智慧規劃設計系統,為城市設計工作提供科學高效的實用工具。
二、城市設計信息化軟件發展現狀
目前,國內公司研發的三維圖形規劃設計軟件多以展示功能為主,長期以來,我國的城市規劃設計一直依賴于國外軟件,采用美國軟件AutoCAD繪制二維平面,以Photoshop、3DSMAX、MAYA等軟件做效果圖。這些軟件大都是通用的圖形展示和三維建模平臺,在綜合應用方面存在諸多缺陷。首先,在各個軟件中完成的設計成果相對獨立,存在數據格式不兼容或轉換困難等問題,使得設計成果之間信息無法共享。其次,所有軟件均為通用產品,不具有或具有很少的專業屬性,不能很好地融合我國城市設計領域相關的專業標準規范。最后,在城市設計中,以平面二維設計為主,三維造型僅為出效果圖而作,大量的經濟技術指標和實際建成效果沒有準確的三維數據作基礎,無法進行全面分析,在方案設計中,無法實現空間與屬性數據在設計過程中的實時互動,無法形成直觀生動的仿真場景。面對城市規劃設計發展的新形勢,迫切需要運用先進的技術研發新的三維設計系統,該系統應融合國家關于城市設計的標準規范,包含豐富的模型庫,具有強大靈活的三維造型功能,設計過程可實現數圖智能聯動、渲染即時動態,設計成果實景仿真,使規劃設計走向三維智能化,提升規劃設計的效率和質量。
三、智慧規劃設計系統總體架構設計
智慧規劃設計系統秉承直觀、生動、真實、所見即所得的三維規劃設計理念,將三維技術與建筑規劃專業結合,順應了城市設計和方案研究的發展趨勢,是對現有城市設計信息化軟件的有益創新。在關鍵技術方面,主要運用CAD/三維模型雙向轉換引擎、三維模型/GIS雙向轉換引擎、三維建筑自由造型、大場景三維渲染顯示技術等;在業務方面,主要研究動態規劃指標計算、三維狀態下快速日照分析、規劃約束控制分析、規劃方案動態虛擬現實仿真等應用功能。在此基礎上采用海量數據管理技術,探索數字虛擬城市的建設。在上述思想指導下,智慧規劃設計系統在三維基礎圖形繪制、數據模型轉換引擎、規劃指標動態計算、規劃方案輔助分析決策、城市規劃方案三維仿真等方面進行研究與開發。該系統總體結構采用層次化設計思想,能夠實現不同層次間的相互獨立性,保障系統的高度穩定性、實用性和可擴展性。該系統主要由基礎支撐層、平臺層和應用層三部分構成:
四、智慧規劃設計系統功能模塊設計
1、三維建模
系統提供功能強大的轉換工具,能夠快速將平面圖形轉換為三維模型。軟件可通過對整張DWG圖紙直接導入、復制局部圖素粘貼到繪圖區域以及在繪圖區域中直接繪制源實體等方式,從DWG圖紙中獲取設計方案的“源實體”,完成源實體創建后,即可通過定義、繪制、圖庫引用和圖類轉換四種方式快速將平面圖形轉換為三維空間中的專業實體。此時,平面圖紙中各類實體的屬性也得以保留并準確轉換到三維空間中,隨著建筑的拉伸轉換,相關的屬性和指標將實時顯示在窗口中,實現了圖形和屬性相互關聯、即時互動。提供各類常規的三維造型手法,用戶可對建筑形體自由地進行動態拉伸、任意角度切割、轉角弧化等,可拼接塑造帶屬性的建筑,支持復雜造型的設計,對于架空、錯層和變化性質等樓層構成均設置了簡單易用的操作手法,所有造型均可高效率、高質量完成,三維建模定義過程快捷、簡單、形象。
2、三維仿真
三維建模完成之后,通過三維仿真功能,可對方案的設計成果進行進一步渲染處理,使設計方案更逼真、生動。根據建筑行業的實際需求,系統針對建筑的外觀,提供了豐富的材質庫,用戶可方便地進行材質刷貼,具有圖片刷貼、紋理刷貼、涂料粉刷、紋理參數設置、紋理替換、材質模仿、建筑仿膚等功能。針對方案的細節,提供光暈、燈光、玻效、霧化、水效等功能,用戶可設置方案的光影效果、各類實體效果,模擬自然環境中的真實狀態。針對方案的展示匯報,提供三維場景漫游功能,用戶可制作視頻集錦,進行視頻輸出,便于方案展示,此外還可以把仿真場景渲染成高精度的效果圖。
3、審核分析
針對轉換后的小區模型,系統提供了定性查詢瀏覽、定量指標審核、規范檢測、日照分析和失誤檢測等功能,審批人員可以進行全方位的方案審核,并可根據需要輸出各類統計分析圖表。定性審核:包含查詢瀏覽、圖類控制、分類查詢和透明對比等功能。定量審核:包含指標屬性、用地平衡、經濟指標、建筑屬性等功能。規范檢測:包含紅線檢測、綠地檢測、間距檢測、車位檢測等功能。日照分析:包含動態位移、動態拉伸、等時線等分析功能,極大地方便了審批人員對日照時數的檢測和方案動態調整。失誤檢測:檢測分析設計失誤等原因造成的錯誤重疊,杜絕因此而導致的虛假指標現象。
五、未來技術展望
1、實現與三維城市的對接
近年來,許多先進的技術已經運用到城市規劃與管理的方方面面,一些城市利用三維技術與VR技術建立起了三維城市。三維城市直觀呈現了城市的現狀面貌,隨著時代的發展,我國的政府部門和民眾對城市設計越來越重視,希望能從整體平面和立體空間上統籌城市建筑布局,協調城市景觀風貌。當下我國的城市建設中,經常會出現一些遭人詬病的建筑,這些建筑與城市的整體環境格格不入,破壞了城市設計的整體美感,這些多是因為在城市設計過程中沒有處理好局部與整體的關系造成的。所以未來的城市設計在做好微觀設計的同時,還應著眼于城市規劃與建設的全局,我們可以把某一棟、某一地塊的建筑設計置于三維城市的宏觀大場景中,從體量、色彩與周圍建筑的協調度以及各項專業的指標等角度,綜合衡量設計方案的合理性。智慧規劃設計系統與三維城市的對接能夠實現從微觀和宏觀層面對城市設計與規劃的綜合考量,有利于保持城市建筑的協調性、風貌的整體性,促進城市建設的和諧發展。
2、兼顧地上、地下空間,實現一體化設計與管理
如果說建筑、道路等地上空間是城市建設的“面子”,那城市的地下管線就是城市的“里子”,城市由地上空間與地下空間共同組成,城市的設計與規劃也應同時兼顧城市的面子和里子,不能只注重城市的“面子工程”。近年來,我國城市的內澇現象較為嚴重且普遍存在,城市的地下管線猶如城市的“血管”,它應保持通暢,才能保證城市的正常運轉。我們現在提倡的建設海綿城市和綜合管廊,都在努力為城市的地下管線減壓,促進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的科學性與合理性。所以未來的城市設計在做好地上設計的同時,還要更加關注地下管線的設計與規劃,從局部做好了地下管線的科學設計與建設,有利于達到城市地下管線全局建設合理性的目標。城市的地上和地下作為不可分割的整體,需要運用先進的技術手段,促進兩者共同協調發展,實現地上、地下一體化設計與管理。
六、結語
城市設計作為城市建設重要的前期階段,需要經過綜合考量,科學決策,因而運用先進的技術手段來進行城市設計與輔助決策是尤為必要的,智慧規劃設計系統的研究與實現將為城市設計提供嚴謹、科學的設計和分析工具,實現對設計方案的建模、造型、仿真、審核分析的一體化管理。大力建設智慧城市的今天,需要緊隨時展的脈搏,加強對先進技術的探索和運用,不斷改進和完善城市設計的方法、手段,促進實現數字化、智慧化的城市設計與管理。
作者:許利峰 李美華 丁偉 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 洛陽眾智軟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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