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關系的核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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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關系的核心

教育法律關系的核心范文1

一 中小學義務的來源

依據一般法理,普通法律主體的義務有兩個來源:法律和道德,但某些主體例如行政主體則遵循“法律無規定即為禁止的”原則行使權力,相應地其義務也以法律規定為主要來源,學校義務的來源和其法律地位密切相關,在法國,學校是作為公立公益機構存在的;在日本,學校的公務性也有明確規定,《日本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法律所承認的學校是具有公共性質,因此除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外,只有法律所規定的法人才能開辦學校?!苯逃顒拥墓珓招砸褳槭澜绺鲊毡榻邮?,《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于教師地位的建議書》中明確指出:“教育是有關一般公共利益的帶根本性的事業,國家應把興辦教育視為一種責任”。在我國,中小學依其活動的主要內容而言,是國家實施教育職責的專門場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制定教育發展規劃,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我國法律、法規對教育的公務性也有相應規定:原國家教委《關于當前義務教育階段辦學行為的若干原則意見》中指出:“實施義務教育,主要是政府行為;我國普及義務教育以政府辦學為主,主要依靠公辦中小學校”。中小學依相關教育法律、法規行使權利應視為是行政主體的活動,學校作為行政主體與其他分擔政府統治職責的行政主體相比,更多的體現為公益性,其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是一種公務行為,但這種行為不是單純的命令與服從,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其目的是增進公益和提供服務的活動,也即是非權力性公務,這在我國法律規定中也有體現:其他行政主體,法律規定其行使的是“職權”;而教育法中則規定“教育者”與“受教育者”都享有“權利”。中小學義務以法律規定為主要來源。目前我國已經建立起了一套比較完善的教育法律體系,以《憲法》為根本,《教育法》為核心包括《教師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關教育法規。其中對中小學義務也有明確規定,這即有利于學校適當履行其義務,更益于受教育者權益的保護。

二、中小學義務的內容

義務作為法律關系內容的構成部分,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其范圍也是大相徑庭的,學生與中小學之間的法律關系是確定學校義務的基礎,學校是行政主體,也是行政相對人和民事主體,但在實踐中往往是把學校的多重身份一元化為民事主體,而忽視了真正體現學校性質的行政主體的資格;法律關系的形成離不開相應的法律調整,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基于憲法有關教育的規定及相應教育法的調整形成的教育法律關系,

教育法律關系的核心范文2

[關鍵詞]高校課程教學大綱

教育行政法律關系

教育民事法律關系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843(2013)01-0096-04

課程教學大綱是指導教學工作、規范教學行為、明確教學職責的教學文件,是人才培養方案在教學過程中的具體化,是組織教學過程、規范教學管理、開展課程考核、評價教學質量等工作的重要依據。因此,世界上所有高校都相當重視課程教學大綱。然而,對課程教學大綱的輕視、漠視乃至無視已經成為當今中國高校相當普遍的現象,具體表現如:對其重要性認識不到位、內容格式不完整、編訂職責不明確、貫徹執行不嚴肅、評價監控不規范等?!疤岣哔|量是高等教育發展的核心任務,是建設高等教育強國的基本要求?!保ㄕ浴秶抑虚L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如果課程教學大綱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強化,將無法保障高等教育質量,也無法培育“國際知名、有特色、高水平”的高等學校,并進一步危及國家和社會事業的持續良性發展。本文旨在用法學分析方法厘清課程教學大綱對調整學校與學生相互關系的作用,企望能使課程教學大綱的基礎性地位得到應有的重視。

一、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中的高校課程教學大綱

教育法律關系是指教育法律規范在調整教育社會關系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要使一定的教育社會關系成為一定的教育法律關系,就必須經過一定的教育法律規范的調整,使其在主體之間形成一定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而在此之前,它僅僅是“一種(個)普通的社會關系”①。教育法律關系就其性質而言,包括管理型的教育行政法律關系和平權型的教育民事法律關系,前者受行政法律規范調整,后者受民事法律規范調整。在兩種法律關系中,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不盡相同。

根據行政法理論,行政關系主要包括行政管理關系和行政法制監督關系。兩種行政關系的主體均應遵循行政法治原則?!敖逃姆ㄖ位?,就是將國家對教育的管理與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規則之上,教育領域的任何主體的任何活動都要嚴格依法進行,不受任何個人意志的干預和阻礙,同時法律保障公民、組織的教育權和受教育權”。它要求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救濟有道。

高校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時,也應遵循教育法治化的基本要求。在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中,高等學校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因此具有合法的行政主體資格,學生是行政相對人,兩者具有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其權利義務關系主要通過高校的辦學自與學生的受教育權而得以展現?!陡叩冉逃ā返?4條規定:“高等學校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钡白灾鹘M織實施教學活動”必須合法,即高校必須依法制定教學規章制度和教學文件,并須符合國家的教育方針,履行合法的程序,接受必要的監督。課程教學大綱屬于高校制定的教學文件,其在高?!白灾鹘M織實施教學活動”過程中具有如下意義:

1 編訂和執行課程教學大綱是高校的法定義務。學生依法獲得學籍后,高校即有義務依法培養學生。高校根據自身辦學定位和各專業特點,制定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和各課程教學大綱,教師根據課程教學大綱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學生實施教學,學生根據課程教學大綱在教師的指導下完成學習任務并按要求參加課程考核取得成績,學校再根據學生的各課程成績決定是否發放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如果沒有課程教學大綱,教師的教學行為將無章可循,學校的教學管理將陷于無序狀態,教學質量無法保證,從而侵害學生的受教育權。

2 經公布的課程教學大綱具有行政法律效力。行政行為從生效之時起就具有法律效力,即已生效的行政行為不受任意改變,具有約束和限制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為的法律效力。學校編訂課程教學大綱的行為屬于行政行為,是學校行使行政管理權的一種體現。課程教學大綱經公布后對學校和學生均產生約束力。因此,教師和學生在執行課程教學大綱時非因特殊原因且非經必要程序均不得隨意改變。

3 課程教學大綱是學生監督高校辦學自的重要依據。高校辦學自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權力性質,必須受到監督。高校與學生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對等性,其中高校的辦學自居于優勢地位,高校在制定課程教學大綱時不必征求學生的意見,并且一經公布即具有執行力。但學生對高校的辦學自應具有監督權,以維護自身的受教育權。在教學過程中,學生可以憑借課程教學大綱監督教師的實際教學行為、課程考核內容和成績評定方法是否符合課程教學大綱,從而規范教師的教學行為,監督高校的辦學自。

4 課程教學大綱是學生尋求行政救濟的重要依據。根據我國教育法,如果學生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學校的侵害時,享有教育申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三種救濟渠道,這也是學生受教育權制約高校辦學自的三種手段。如果學校對學生作出不予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而學生不服時,就可能引發教育行政爭議。此時。就法理而言,學生可以課程教學大綱未經公布、教師未遵循課程教學大綱、課程考核和成績評定不符合課程教學大綱要求等理由請求撤銷學校不予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決定。

二、教育民事法律關系中的高校課程教學大綱

教育民事法律關系是一種平權型的、以平等有償為基本原則、以教育權利和教育義務為內容、以教育合同為表現形式的法律關系。公辦高校與學生之間就高校辦學自包括組織實施教學權方面是否存在教育民事法律關系?上世紀末,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在“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行政訴訟案”中通過判詞認為:“在我國目前情況下某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這些單位團體與管理相對人之間不存在平等的民事關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贝撕?,學界雖有“揚棄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的主張,但認為“學校與學生之間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平等是相對的,不平等是絕對的。這種不對等性恰恰是學校和學生法律關系的一個重要特征”。通說認為,“教育民事關系是指平等主體之間在教學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它是教育領域中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等社會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這種關系包括私立學校與教師之間的教育民事關系、私立學校與學生及家長之間的教育民事關系、公立學校與學生之間在后勤服務等方面發生的教育民事關系等等?!薄藜床怀姓J公立高校與學生之間就高校辦學自方面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隨著民主法治實踐的推進與高等教育形勢的發展,這種觀點逐漸受到質疑。日本學術界對此有兩種傳統觀點,即“公法上的特別權力關系論”和“教育法上的契約關系論”,但現在,“雖然學校當局在學校教育運營中,在一定的范圍內具有決定的權能,但那已不是特別權力的總括性的支配權能,只不過是一種與私學的教育契約關系相同的教育關系權能,它在原理上是一種非權力關系的教育契約關系”。也就是說,日本公立學校在教育教學過程中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是一種教育契約關系。美國高校更直接將課程教學大綱視為“a contract bet wccn thc student and professor regarding courseexpectations and policies”(即學生與教師就課程預期及政策達成的合同)。本文認為,高校和學生存在教育合同關系。學生持高校錄取通知書到高校報到,雙方的教育合同成立并生效。在實現教育合同目標的過程中,高校與學生還需要繼續簽訂不同層次的合同,這些合同有許多具體形式,課程教學大綱即是其中之一。

作為教育合同表現形式之一的課程教學大綱具有如下特征:

1 課程教學大綱主體具有平等性。我國《高等教育法》第54條明確規定高等學校學生應該繳納學費。雖然目前我國尚未實行高等教育全額收費制度,但只要學生繳費上學的事實存在,高校與學生之間就應遵循市場主體地位平等原則。課程教學大綱應屬于我國《合同法》中規定的“格式合同”,高校在編訂和執行課程教學大綱時擁有主導地位,高校和學生之間的地位存在“平等而不對等”的關系,即雙方地位平等,但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完全對等。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9至41條的精神,高校應當根據人才培養方案確定的培養目標和規格編訂課程教學大綱,不得降低人才培養標準;課程教學大綱編訂后,高校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學生作出說叫:在執行課程教學大綱時,教師不得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課程教學大綱既定的教學要求,如果確有理由需要變更的,必須事先向學生作出說明;如果高校和學生對課程教學大綱的理解發生分歧,則將根據不利于高校的原則予以處理。另外,在學分制條件下,如果各課程或其課程教學大綱具有替代性,學生對課程或課程教學大綱具有一定的選擇權。

2 課程教學大綱內容具有規范性。一般說來,課程教學大綱的內容由四部分組成,即課程的任務和性質、課程的基本內容及學時分配、課程教學標準及考試辦法、大綱說明。課程的任務和性質主要提出本課程在人才培養目標中的性質和地位、作用和任務;課程的基本內容及學時分配是大綱的主干部分,是教師從事教學工作的主要依據,從中可以看出課程教學的深度與廣度、主要學術觀點和發展趨勢、主要教學環節的安排及學時分配、參考教材及其他學習資料情況;課程教學標準及考核辦法主蛆列明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對具體教學內容執行的教學標準,以及評價學生學習成績的具體辦法;大綱說明則指出課程各章節的重點、難點及與先行課程、其他課程的關系等。載明課程教學大綱內容的各項規定即是合同的具體條款,高校、教師和學生均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學生必須依照課程教學大綱確定的內容完成學習任務,并通過考核方能取得該課程的成績和學分,同時學生有權要求教師按照課程教學大綱完成教學任務和組織課程考核。

3 課程教學大綱效力具有確定性。課程教學大綱一經公布,高校和學生在該課程教學過程中的教學權利和教學義務均得以確定。已經生效的課程教學大綱具有法律約束力,即對高校、教師和學生都產生拘束力;根據客觀情勢的變化,如社會需求的變化、學科發展的需要或教學改革的推進等,高?;蚪處?、學生可以變更課程教學大綱,但這種變更必須經過特定的程序,征得雙方同意且以不損害學生利益為前提,在未達成變更的合意之前,雙方均應依原課程教學大綱執行;為了保證課程教學大綱效力的確定性,必須明確各方在課程教學大綱方面的違約責任,如果學生未能按照要求完成學習任務并通過考核,學生將承擔不能取得學分、課程重修等不利后果,而如果高校教師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教學任務致使學生無法完成學習任務或無法通過課程考核的,學生有權要求高校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高揚現代法治精神,認真對待高校課程教學大綱

美國學者羅納德·德沃金在討論“公民的權利”時認為:“在實踐中,對于個人權利的內容是什么,政府具有最后的決定權,因為它的警察將執行政府官員和法庭的決定。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政府的觀點必然是正確的觀點;如果任何人認為政府的觀點就是正確的,那他就必然認為人們只享有政府選擇的賦予他們的道德權利,這意味著人們沒有任何道德權利?!痹诟叩冉逃I域,高校對課程教學大綱的內容即學生受教育權的具體內容具有最后的決定權,但高校編訂和執行課程教學大綱必須遵循現代法治精神,“認真對待權利”。

1 編訂和執行課程教學大綱時應堅持以人為本精神?!胺ㄖ尾粌H是一種制度化模式或社會組織模式,而且也,是一種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識”。法治的理想,“就是去創造和維持一套原則、規例、程序和機構,以保障每個人的權益,防止它受到政府或其他人的侵犯,使每個人都有機會過一種合乎人的尊嚴的生活”?,F代法治精神崇尚“以人為本”,處處以人為出發點,并以促進人的充分發展為其終極目標,即“尊重人的價值、維護人的權利、關注人的生存、重視人的發展”。這種精神與我國高等教育的目標是一致的,我國《高等教育法》第31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以培養人才為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庇纱?,高校在編訂和執行課程教學大綱時應當從“以教師為中心”轉變為“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的主體意識和主動精神,以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為目的。具體說來,編訂和執行課程教學大綱時,不僅要對課程教學目標作出總體性規定,而且要將總體性目標細化為提高學生知識、能力和素質的具體目標;不僅應重視對教師的“教”的指導作用,更應重視對學生的“學”的具體明確的指導作用;不僅應從教師“教什么”、“怎么教”的角度羅列課程教學內容,更應從學生“學什么”、“怎么學”的角度合理整合教學內容;不應滿足于對課程教學標準和考核辦法作出含糊、籠統的描述,還應對每一個細化了,的教學目標的考核標準做出準確、具體的規定。

2 編訂和執行課程教學大綱時應當體現權力制衡精神。在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中,高校的“自主組織實施教學活動權”和學生的“受教育權”具有矛盾關系,兩者對立統一。從本質上講,高校的“自主組織實施教學活動權”屬于“權力”形態,具有國家權力的性質;學生的“受教育權”屬于“權利”形態,具有公民權利的性質。在一定程度上,兩者具有此消彼長的關系,如果高校的權力不受制約,必將成為侵害學生權利的最大威脅。在“走向權利的時代”,“任何公共權力的建立都是為保護公民的利益與權利,這是現代政治的一個基本原理。通俗地講權力是來源于老百姓的授權,權利高于權力”⑩。為了防止高校的權力侵害學生的權利,必須對高校的權力實施制約。高校編訂和執行課程教學大綱堅持權力制衡精神可從如下方面著手:一是規范編訂程序。當前,課程教學大綱的編訂程序較為混亂,今后應遵循如下程序:學校制定指導性意見一學院組織教師理解學校精神一系分配教師任務一教師起草大綱一學院和系審核論證一,學校公布大綱。二是明確編訂要求。學校制定的指導性意見中,應明確課程教學大綱的主要內容,并明確提出課程教學大綱的格式規范,以減少教師在起草大綱時的隨意性和盲目性。三是重視學生參與。在學校制定指導性意見、教師起草大綱以及對大綱草案進行審核論證的過程中,均應充分聽取學生意見;在大綱執行過程中,如果需要對大綱進行變更的,必須征得多數學生的同意。以上三者既是“權利制衡權力”模式的體現,也是“程序制衡權力”模式的體現,最終目的在于保障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受學校自主實施教學權的侵犯,以實現高等教育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日的。

教育法律關系的核心范文3

【關鍵詞】高校處分權 依據 運用 完善

高校處分權是高校自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維護正常的教學管理秩序和矯治學生不良行為是必不可少的。近十多年來,圍繞高校處分權的運用,學生學校的事件屢有發生。有些案例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學生的判決,而對有些爭議法院甚至以不屬現行行政訴訟規定的受案范圍為由不予受理。這類學生管理中的焦點問題亟待進一步研究和思考。

高校處分權行使的法律依據

筆者認為,高校處分權是高等學校依據法律、法規授權,對違法、違紀的學生予以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它的表現形式較寬泛,在學生管理環節常被加以運用。教育部規章《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將學生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五種。出于論述需要,本文將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列入廣義的高校處分權的范圍一并加以討論。因為同開除學籍一樣,取消入學資格、作退學處理也直接影響了學生作為公民的受教育權這一基本的憲法權利和學生與學校間的“在學法律關系”或“基礎關系”。

高等學校不是任何時候都是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出現的。它與學生之間有時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有時卻是管理與接受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督逃ā焚x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權力?!陡叩冉逃ā反_立了高等學校工作的校長全面負責制,在校長行使的職權中包含了“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從以上規范我們得知,在法律明確授權的范圍內,高校在招生、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方面與學生之間不是完全平等的主體間關系。這些權力的運用與為學生提供餐飲服務等是有很大差異的。其中高校處分權就完全符合公共行政權力行使的法律性、單方性、強制性等特征。

《學生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高校對學生進行行政處分的種類、適用情形、實施要求、程序及救濟等內容。例如其中列舉了學??梢越o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的若干情形: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等等。由此可見,作為對違法、違紀學生的懲戒形式,行政處分具備侵益性、裁量性等特點,對學生的名譽甚至學生的身份有直接影響。

筆者并不贊成將高校處分視作行政處罰的形式之一,學校對學生予以行政處分作為術語自有其科學性、延續性,但在其性質方面我們可重新進行考量。傳統上公立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屬于大陸法系行政法別權力關系的范圍,但該理論在上世紀已有了新的發展。學校對學生加以處分也歷來被習慣性地視作內部行政行為之一。但是筆者認為,高校與學生的關系和高校與教師的關系還是有區別的,后者是典型的內部行政關系的范疇,但前者卻不可加以混同。隨著法治的進步和教育法律關系的變化,學生作為參與民事或行政法律關系的另一方平等主體的地位應被加以重視。高校在法律、法規授權的范圍內運用處分權,應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屬于外部行政行為范疇。重新審視該行為的性質,對于切實保障學生權利、逐步實現教育法治具有重要意義。

高校處分權運用中的問題

各高校在運用處分權時做法不一,主要問題如下:

有關法律依據較原則、粗疏,缺乏明確規定。我國《教育法》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因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而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的權利?!秾W生管理規定》再次明確,學生依法享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以及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等權利。但是,對受理申訴的組織、程序和訴訟的形式是否包含行政訴訟、“等合法權益”是否包括受教育權,立法的意圖比較含糊。而《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關于“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的規定則更為籠統。

高校在運用行政處分權時較少受法律約束,自由裁量權過大。僅從學?!翱梢浴苯o予開除處分的情形來看,“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屢次”、“性質惡劣”、“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等在實際中如何考量與認定可謂見仁見智。另按照規章要求,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這20個字的要求對學校是約束,于學生是權益保護。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人的陳述和申辯。這個環節應是核心程序。但是由誰來聽取意見?是否在某些情形下需采用較正式的聽證程序來聽取陳述與申辯?如缺省該環節又有何后果?法律并無明確規定。

學生尋求救濟的途徑狹窄,被納入行政訴訟范圍的案例極少。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該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其提出書面申訴并獲得復查結論。從以上規定來看,如果對學校給予的行政處分不服,校內申訴制度可以給予學生事后救濟。如果對復查決定仍有異議,學生還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由主管機關給予處理并答復。從立法意圖上來說,對高校行政處分不服,也僅限于從校內申訴再到校外申訴而已。另外,從《行政訴訟法》的條文與解釋來看,受教育權能否被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并不明確,因而實踐中會出現法院在此類糾紛是否立案問題上有很大分歧的現象。目前高校學生在學校處分權面前明顯處于弱勢地位,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還遠遠沒有落到實處。

完善高校處分權制度的建議

為更好地規范公共權力的運用,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在完善高校處分權制度方面應作以下考慮:

增強基本教育法律對高校處分權的規范,完善配套法規、規章和高校規范性文件建設。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應明確學校行政處分的性質、種類、主體、標準、程序與救濟的規定。教育權與受教育權關系到憲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所以應按照“法律保留”的要求由效力僅次于憲法的法律來調整,從而在根本上解決有關法律問題。下位法應在上位法的范圍內制定,下位法如與上位法抵觸的按“法律優先”原則處理,并按照《立法法》規定的程序或修改或撤銷,從而保證法律體系的統一性與協調性。高校處分應在校方管理人員、教師和學生代表共同參與及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以學校名義作出。特別是在程序方面,應突出保障學生受處分之前的知情權、申請回避權、陳述與申辯權,其中在作出影響“在學法律關系”的處分之前還應告知學生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等。充分的事前、事中的程序救濟對保障公開、公平、公正的處理結果是至為關鍵的。處分決定送達后,學生可選擇先在校內申訴或直接向高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其中對涉及“基礎關系”的爭議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基礎關系”以外的處分爭議,在目前國情下還是應在教育行政機關依法獲得復議權,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學生仍可以復議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對此我國的《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應作明確規定或解釋,充分保障學生在自己的核心利益受到侵害時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法院應嚴格審查開除學生等嚴重處分行為的合法性,特別是程序是否合法、正當。

相關的法規、規章應及時對行政處分前的聽證等環節作出較詳盡的規定,比如聽證主持人、參加人、通知、陳述與辯論及時限等,以便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高校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高校規范性文件應在法律、法規、規章確立的框架內起草,草案內容應向全校師生公布,在充分聽取專家、師生意見的基礎上完善并報教育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從而使得高校自治性文件獲得廣泛的群眾基礎,保證其依法產生與民主執行。

在實際運用行政處分權時應以依法、必要、適度來把握,慎用自由裁量權。學生管理要實現法治,除了較為完善的法律規定與制度約束外,關鍵在實施環節。“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對高校運用處分權提出了類似司法環節的要求。按照“行政法治”的原則,行政處分既要符合合法性原則,同時也要符合合理性原則,而后者是在前者基礎上的進一步要求。本著尊重、愛護、教育學生的宗旨,高校在行使處分權時要充分保障學生合法、正當的權利,特別是知情權、參與權、申請救濟權等程序權利。決定處分的主體的范圍要擴展,參與主體應包括校領導、學生部門工作人員、教師、學生代表等,從而更全面地認定事實、更準確地適用法律,還可共同衡量斟酌處分的必要性與適當性,做到能不處分的不處分,必須處分的種類與尺度應和違法違紀的程度相當,即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的要求。①民主、公開、公平的程序運行能最大程度上避免個人任意,將處分領域內的自由裁量權約束在法律、法規、規章、校規的框架內。(作者單位:蘇州市職業大學經貿系)

教育法律關系的核心范文4

[論文關鍵詞]法律關系;學生管理;高校;大學生;合法權益

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實際上就是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就高校和學生這對特別的法律主體而言,它通常更多地表現為高校權力與學生權利之間的矛盾關系,其核心是學生權利范圍及其法律保障問題。

1 高校與大學生法律關系

高校與大學生構成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直接影響高校對大學生的管理方式、大學生在高校學習、生活中的權利與義務,影響學生參與學校管理的程度,甚至決定了有關侵害學生權益事件的訴訟可能性、司法審查的范圍、解決方式等諸方面的問題。高校與大學生法律關系主要有特別權力關系與民事、行政雙重關系。

1.1 高校學生管理中的特別權力關系

公法上的特別權力關系,在行政法上是相對于一般權力關系而言的,基于公法上的特別原因、特定的目的,在必要的限度內,以一方支配相對方,相對方應該服從為內容的關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學校作為特別強的權力主體,對學生具有總體上的支配權。在學校內以及和學校教育有直接、間接關系的生活領域,作為特別權力服從者的學生原則上不能主張其基本的人權,必須在廣泛的范圍內接受來自學校的多方控制;②在合理的界限內,學校當局作為特別權力機構,可以免去法治主義以及人權保障原則的拘束,即使沒有法律上的根據,學校當局也可以在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根據校規、校紀等來命令或限制學生的權利;③出于教育的目的和學校內部管理的需要,學校有權自行制定規則行使懲戒權,即使像停課、退學等會給學生個人帶來重大影響的、具有重大法律效果的處分,學校也具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而無須具體的法律依據。不允許學生對學校當局提起訴訟,學生的權利受損得不到司法上的救濟。

1.2 高校學生管理中的民事與行政雙重關系

在依法治教原則下,高校與大學生的關系已不再是公法上的特別權力關系,而是既有民事關系,也有行政關系。行政關系的特征是必須有行政主體和行政當事人、雙方地位不平等、行為的目的是對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等。學校的任務是向社會提供公共教育,這種公共教育實質上是一種公共事務,涉及“公權力”的行使,由此引起的高校與大學生的關系既有行政的又有民事的。如高校給予大學生處分、進行學籍管理就屬于行政關系,雙方不存在自愿、平等協商等問題;而學校的其他事務管理,如收取學費、提供教學與生活服務等均屬民事關系。

2 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的增多的狀況

近年來,涉及高校和大學生的訴訟案件日漸增多,訴訟案例涉及學籍管理、教學管理、學生獎懲管理、日常行為管理等方面,并由行政管理事件上升為司法訴訟案件,由道德行為上升為法律行為,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在社會上產生了較大的影響。高校、學生、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法院對此類糾紛的性質理解不盡一致,高校認為由于現行機制的種種原因,高校在很大程度上隸屬于政府部門,自主權較小,管理模式也類似于行政科層式;學生認為高校的管理范圍寬,權限大又沒有制約;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認為,要加強高校的管理,不能完全放任,行政介入過多可能會干預高校的自主管理權;法院認為目前的相關法律對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規定只限于原則層面,甚至還僅僅局限在探討的階段,法院在遇到此類糾紛只能模糊應對。

3 構建高校學生管理的新型法律關系,切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出現了全新的局面,人民的法治意識逐年增強。大學生也是我國公民,對這些價值的追求更加明顯。如果不盡快構建高校與大學生新型的法律關系,不在學生管理中堅持依法依規辦事,必定會引發更多的法律糾紛,并會導致大學生產生與學校對立的情緒,不利于培養學生的法治意識。

依法對學生事務進行管理是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內容。運用法律手段調整、規范和解決教育改革與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就必須依法加強學生管理工作。

3.1 正確看待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一些高校管理者強調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監護作用,認為學校和學生之間是一種監護關系,學生考進學校,又繳納了一定的費用,和學校之間就是一種委托教育、管理、監護的關系。學校不僅要對學生的學習負責,而且要對學生的生活、安全負全責。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學校與學生之間具備民事、行政二重法律關系。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有關教育、管理、保護和照料等類似契約的協議關系,使雙方各自享有了相關權利和義務,雙方是平等主體。

應該承認學生權利的特殊性,這體現在其他公民享有的權利而學生有時不能充分享有(但是其他公民應該履行的義務,對于學生而言有的也相應地免除,如服兵役)。但是,這部分權利的喪失是有條件的,它應該有其他法律和法規作為依據。因此,建構新型的高校與學生法律關系,絕不是追求理想中的絕對平等,而應著眼于逐步減少現存的不平等。在具體的管理實踐中,既要重效率、講秩序,也要力求體現現代社會的法治精神對學生的尊重與關懷,切實維護和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3.2 確立大學生的權利主體地位,建立尊重學生權益的高校管理制度

目前,國內各高校的學校管理制度中,幾乎全是有關學生的義務、違紀處理的規定,幾乎沒有學生權利方面的規定。因此,必須確立學生的權利主體地位,建立尊重學生權益的高校管理制度。學生權益不僅包括教育法上規定的學生作為“受教育者”所應享有的權利,還包括作為一個公民所享有的憲法上所賦予的基本權利。在學校的經營管理、教育教學過程中,必須把學生作為權利的主體,尊重學生的權益,保障學生的受教育權利。

尊重學生權益的高校管理制度,涉及的主要領域是校規。校規作為校方管理學生的主要工具,既是保障學生受教育權利更好實現的必要手段,也是最容易侵犯學生權利的領地,校規的制定過程本身、有關校規內容的一些原則性問題必須考慮到學生作為權利主體的本質。要發揚民主,多讓學生參與規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學生事務管理。民主是減少矛盾的好方法,在學生管理過程中,要多聽取各方的意見,多讓學生參與,有利于維護學生自身的利益。

3.3 正確處理高校處分權與大學生受教育權的關系

正確認識高校處分權的性質。從學校處分權的法律性質來看,它不是一項民事權利,而是一種必須根據合法性原則行使的公權力。學校擔負著為國家培養專門人才、向社會提供公共教育的重任,國家也因此賦予了學校管理教育的權力。這在《教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中也有體現。近年來,大學生狀告學校懲戒不當的案例不斷發生,學校處分權與學生受教育權之間的沖突已成為不可回避的現實。如何更好地用法律來規范學校處分權與學生受教育權之間的關系已經成為了《教育法》亟待解決的問題。

正確認識依程序辦事的重要性。法制社會重視程序的價值,講實體正義而忽視程序正義是與依法辦事相悖的。在學生管理工作中,處理任何事務都要有一定的程序,高校必須嚴格遵循,只講事實不講程序也不是合法的。

3.4 將行政救濟引入高校

高校學生管理應注入法治精神和維權意識。為了切實保障和維護與學生教育權相關的各種正當權益,正確理解和行使高校依法享有處分管理權,就必須對高校學生管理工作實施監督,對學生權益受到侵害實施救濟。高校是由國家行政機關設立或批準設立的,對于高校實施管理行為引發的爭議,有必要納入行政監督救濟之列,如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為此,明確高校與學生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特性,將它們之間的爭議納入行政訴訟渠道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關系中涉及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各方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都應依法充分實現,如不能實現或不完全實現,就需要采取相應的救濟手段。在行政性法律關系中,高校作為授權行政主體,學生是與之相對的行政相對人,如果學生認為學校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因此,高校在處分學生時要告知處分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要聽取學生的意見和申辯,在做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重大處分時,還應舉行聽證會,提供行政復議、訴訟等救濟途徑。

參考文獻

教育法律關系的核心范文5

 

關鍵詞:高校管理;大學生權利;法律思考

高等學校管理是維護學校秩序、保障學校生活良性運行,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人才的重要條件。然而,近幾年來,高校在其管理中侵犯大學生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大學生狀告學校侵權的法律糾紛也呈上升趨勢。如何依法治校,保護大學生合法權利,成為一個亟待鏘決的問題。

一 當前高校在依法治校中的幾個熱點問題

問題一:高校與大學生的關系定位:民事關系抑或行政關系?

在我國,隨著高校學生權利意識的增強,為維護自己的權益而狀告母校的事件自1996年劉燕文起訴北大拒發博士學位開始,已逐年增多。重慶某學院發生的“女大學生懷孕被開除案”引起國內外媒體和社會輿論的強烈反響,多數觀點都對高校處分學生權利的正當性提出質疑。那么高校與大學生之間到底是一種什么性質的關系?是民事關系還是行政關系?當前學者的幾種觀點:(1)兩者之間應該是一種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學生選擇某一高校,意味著他接受了該校一系列學生管理規則的契約,包括對學校依據所制定的規則對其行使處分權的認可。當然學校也必須遵守這種契約,不得隨意剝奪學生的學籍。確實需要剝奪學籍時,要設置一定的救濟途徑,包括司法程序救濟。(2)在目前的教育體制下,高校與學生的關系更多的應該是一種教育行政法律關系,許多事情并不是可以通過民事方法解決的。(3)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既有行政法律關系也有民事法律關系。

筆者認為:高校與大學生關系是一種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特殊法律關系。這種特殊性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育者與教育對象之間既非雙方權利義務平等的民事關系,又非上下級之間的行政關系,而是一種特殊的關系。從教育具有“公務”性質意義上分析,可以把這種法律關系稱為準行政法律關系。其次,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可以從兩方面來把握:一方面,高校是一種教育機構,大學生是受教育者,因而高校與大學生是教育與受教育的關系。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對于學校和學生在教育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都分別作出了規定,為高校和大學生享有其法定權利、履行法定義務提供了依據。另一方面,高校是一種組織管理系統,學生是該系統中的一個要素.就是說,高校是組織者,學生是被組織者,因而高校和學生又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高校作為履行特定職能的特定主體,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職能范圍內自定規章、自主管理的特別權利,《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確規定了高?!耙婪ㄗ灾鬓k學”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權利。同時,法律也規定大學生應遵守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承擔認可和服從學校管束的義務。

問題二:高校處分權的合法合理界限在睇里?

在討論澄清了第一個問題之后,即高校與學生之間存在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就是說高校擁有一定的公權力,可以對學生行使處分權?,F在的問題是,在這種管理中如何體現和尊重學生的權利呢?在法律上高校的處分權應被控制在多大的范圍之內?筆者認為:對于高校的處分權應把握以下三點:(1)應當依法進行,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處分權。高校內部自己制定的規章制度既“小法”必須符合地方、教育工作者行政部門的“中法”和國家的“大法”,不能僅從學校自身利益出發,擅自出臺一些與上級規章或國家法律法規及其精神相悖的規定。(2)高校在行使處分權時應尊重學生的知情權、申辯權與訴訟權,在涉及到學生的根本性權利時,法律上應有一定的渠道加以救濟。(3)高校處分權的行使必須既合法又合理。此間,“合法合理”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其一,主體與權限要合法,處分必須以高校的名義作出,而不能以其院、系名義作出;其二,內容要合法,即處分所依據的事實、證據要真實,充分,并且還得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處分條件、處分種類與處分幅度。在一般情況下,原則上應“就低不就高”,盡量別往勒令退學、開除學籍上靠。其三,目的要合法,處分學生必須是為了教育學生、維護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等公共目的,而不能純粹是為了學校本身的利益。其四,要有程序保障,高校在處分學生時要告訴學生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法律依據、聽取學生的意見與申辯。在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情況下,還應舉行聽證會,提供行政復議、訴訟等救濟途徑。

問題三:高校行使處分權應否遵循正當程序?

從目前發生的高校學生狀告母校的案件來看,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是,學生普遍認為學校作出的處分是武斷的.既沒有告訴學生處分的理由與依據,也沒有認真聽取學生的申辯。顯然.這與現代社會提倡的“程序公正”的觀念與實踐相背.高校的處分權是否要接受正當程序的限制呢?筆者認為:現代行政法的一個發展趨勢就是越來越重視程序正當性。高校行使處分權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首先是告之相對人作出處分決定的理由與根據,聽取其申辯,在作出重大處分時舉行聽證會,允許相對人進行抗辯、質證,最后是送達書面處分決定,并告之可以申訴、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然,并不是所有的處分都要按照這種程序走一遍,這里還存在一個成本的問題,正當程序要與處分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對給予警告或記過這樣的內部處分是一般不需要舉行聽證會的,但是,如果作出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這時學校與學生之間就轉化為一種準外部關系,應該舉行聽證會和為學生提供復議、訴訟等途徑。

問題四:高校的處分權應否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

正當程序與司法審查,應該是檢驗依法治校的試金石。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學生狀告母校的現象逐漸增多,但學生在以學籍管理為核心的案件中能否直接狀告高校,現在法律規定得并不明確。目前,學生就自己與高校之間的糾紛,一般是向學校所在地的教委申訴,但教委一般都是維護學校利益的,這種做法實際上把學生推到弱勢地位上去了,這種做法必須改變。對此,筆者認為:一是要建立一些中介機構來處理學生的申訴,以確保學校處分的公正性;二是要允許學生對學校的處分提出異議仍至最后向法院起訴,把學校的處分權置于司法監督之下,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

二 當前高校管理中對學生侵權的突出表現

教育法律關系的核心范文6

《教育法》共九章八十四條,其中涉及高等教育的規定不是很多,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由于《教育法》是我國教育領域的基本法,它不可能也不必要對各級各類教育都作詳細規定,所以大多條文只是對各類教育具有導向性的概括性規定;二是《教育法》對高等教育的規定本身確實存在缺陷或疏漏,許多應規定的內容而未作規定,或是規定不夠明確、合理.筆者的建議主要是針對第二個原因而提出的。

一、總到部分

1.《教育法》第四條:“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p>

筆者認為應增加有關倡導學術自由的內容。大學的發展一靠科學研究,二靠教育教學,而科研必須以一定的學術自由為保證。近年來國家貫徹“”,鼓勵學術發展與交流,而現實中學術的發展與交流尚存在諸多觀念因素的影響,無形中阻礙了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學術自由應當具有法律上的保障,所以只有在我國《教育法》中對學術白由加以保護,堅持實踐標準,才能適應時代的要求,促進我國高等教育的學術發展。

2.《教育法》第十條:“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本條是扶持特殊地區和特殊人群教育的原則,也是對平等受教育機會原則具體實施的保障.筆者認為,除了本條所規定的三項措施之外,還應有國家鼓勵教師、高校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及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內容,因為這不僅是推動少數民族地區及邊遠貧困地區教育事業發展的切實政策,同時也是解決高校畢業生就業的重要途徑之一?!陡叩冉逃ā返?9條對此也規定:“……國家鼓勵高校畢業生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彼越ㄗh《教育法》中也應對此加以規定。以此既適應了現實情況,又與《高等教育法》合理銜接,達到了法制統一與滿足現實需要的雙重口的。

3.建議在《教育法》總則部分增加關于民辦教育的內容。近年來各類民辦教育事業發展迅速,成為人才培養的重要途徑。而原法中對民辦教育無相應規定,使其地位、權利、作用被某些地方主管部門所忽視,客觀上阻礙了它的發展。事實證明,民辦教育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只有通過法律對其鼓勵、引導和監督,才能促進其健康發展。只有在法律中對其權利、地位加以明確規定,才能確保其合法地位不被忽視、其合法權利不被侵犯。

4.《教育法》第十三條:“國家對發展教育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豹剟钣型怀鲐暙I者是國家重視教育事業的表現。但什么是“突出貢獻”,達到什么標準才能稱為有“突出貢獻”,本條對此規定不明確,從而給實際操作增加了難度,一旦就此發生糾紛,將難以找到法律上的依據,會給權利人的正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因而,有加以明確規定之必要。

5.《教育法》第十四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p>

《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條:“高等學校應當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钡谑龡l:‘國務院統一領導和管理全國高等教育事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高等教育事業,管理主要為地方培養人才和國務院授權管理的高等學校?!?/p>

對比《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關于高等教育管轄權的規定,顯然《教育法》中的規定不明確,關于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高等教育的管理權限分工不清和位階不明,易產生或相互推誘的混亂局面。同時,高等院校的白治權應得到必要的原則性肯定。筆者認為應比照《高等教育法》中的相關規定進行界定,同時達到二者的合理銜接。建議作出如下修改:“高等教育山國務院和省、白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改為“全國高等教育事業由國務院統一領導和管理。省、白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高等教育事業,管理主要為地方培養人才和國務院授權管理的高等學校。高等學校享有一定的白主白治權”。

6.《教育法》第十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白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p>

《高等教育法》第十四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高等教育工作,骨理由國務院確定的主要為全國培養人才的高等學校。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p>

《教育法》第十五條與《高等教育法》第十四條所存在的缺陷十分相似,即在管轄界定上不夠全面。對比《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可以看出,應將“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的規定補充到《教育法》中。這是因為,教育領域法律關系的復雜性決定了對該領域實施管理的行政部門具有廣泛性,除了專門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外,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也承擔著大量的教育管理及與教育管理相關的職權。而且鑒于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遵循“法無明文規定即無權”的原則,所以一旦法律出現空白,很可能成為一些主管部門逃避責任,推姿搪塞的借口,因而只有在《教育法》中對其職權與職責加以規定,才能為其實施管理職能提供法律依據。

二、教育基本制度部分

7.《教育法》第十八條:“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p>

本條是對義務教育保障措施的規定.筆者認為應增加有關進城打工人員子女受教育權的相關規定,這是由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所出現的實際情況決定的。目前我國城市大量涌人農村進城打工人員,對其子女的受教育問題經常發生糾紛,而《教育法》對此無明確規定,使之權利無法得到保障,這與我國憲法中規定的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和教育法中有關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的規定相違背,如不對此加以規定,勢必影響全民文化素質的普遍提高。進城打工人員子女作為一個特殊群體也應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不能因其戶口、經濟、家庭等原因而遭受不公平待遇,國家對此應給予法律保障。

8.《教育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授子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和博士。公民通過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學,其學業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學位標準,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授予相應的學位。”

學校向學生授予學位和學生向學校申請授予學位體現了教育的互動性,明確了學生具有申請授予學位的合法權利,有利于提高受教育者的積極性,而《教育法》只對學校向學生授予學位作出規定,并未賦予學生和應的權利。這是傳統行政思維的體現,已不符合現今由管制行政向服務行政轉變的總體趨勢。筆者建議,在《教育法》中增加“受教育者達到國家規定的學位申請條件,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授予相應的學位”的規定,體現權利義務的一致性。

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部分

9.《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往冊或者備案手續。”

口前某些教育機構在設立時確實嚴格遵循了《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然而設立后由于某些原因已不再符合辦學資格卻仍在繼續辦學,嚴重影響了我國教育機構的質量標準,不利于教育事業的普及、提高和發展。因此國家有關部門有必要對其進行定期評審,加強監督管理。筆者認為應補充下列內容:“國家有權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定期評審,對不合格的取消其辦學資格?!睆亩哟蠓杀O督力度。

10.《教育法》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六)依法接受監督?!钡诙臈l規定“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條:“高等學校的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由其組織的評估?!?/p>

“教育督導”和“教育評估”是保障國家教育發展水平的兩個重要制度,《教育法》第二十四條已作出明確規定。而《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六)項在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義務時卻忽視了教育評估制度,造成《教育法》內部內容互不統一,不相協調,同時與《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也不銜接。所以建議《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六)項改為“依法接受監督和評估”。

四、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部分

11.將《教育法》第三十二條“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第三十三條“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中的“教師”均改為“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這是因為,從立法技術上看,一部法律每一章節的標題與其相應的法律條文的用語應體現一致性。套教育法》第四部分的標題為“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其下的內容卻僅提到教師,忽視了對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規定。從內容上看,作為非教師的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教育事業的發展進程,1,也發揮著一定作用,擁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所以立法應給其以相應的法律規定。同時,這樣的修改也與《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五、五十條的規定相銜接。

五、受教育者部分

12.《教育法》第三十七條:“國家、社會對符合人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p>

隨著高考取消年齡限制政策的實施和國家一直實施鼓勵各種社會力量辦學,提倡繼續教育和終身教育的方針,我國的受教育人群已不僅僅限定在兒童、少年、青年,還應包括成年人、老年人等更為廣泛的主體,筆者認為應將‘兒童、少年、青年”改為“受教育者”,以此使所有公民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機會,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此外,應對本條中的“經濟困難”的標準給予具體化(理由同本文4),便于法運行過程中的實際操作。

13.《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筆者認為此條中有以下內容值得商榷:(二)中有關貸學金的規定應具體化。市場經濟條件下,貸學金這一形式日益受到重視和普及,而貸學金制度已突破了以往單一的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涉及的法律主體比較復雜,如果對貸學金的規定不詳,就可能導致社會現實中有關金融機構推脫責任,使受教育者的此項權利實際上得不到實現。有必要將(四)中的“處分”加以明確,而且對“處分”的救濟手段除“提出申訴”外,還應包括訴訟救濟在內,并在(四)后新增一款學生的權利,即“國家和學校在一定限度內,允許學生白主選擇和調整專業并適當延長學習期限”。這才能符合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

六、法律責任部分

14.筆者認為本法的法律責任部分,采取列舉的方式列明責任條款,顯然不能將其全部涵括,建議增加概括性法律責任條款,以使其更好地適應現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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