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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遺保護現狀范文1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遺產保護;普查力度;立法;改革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和類型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文化遺產包括物質和非物質兩大類。物質類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等可移動文物和歷史文化名城、名街區、名村鎮等。非物質類包括口頭傳統、民俗活動和禮儀節慶、傳統手工藝等以及與此相關的文化空間。
二、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概況
眾所周知,我們中華民族擁有上下5000年燦爛的文明史,漫長的歷史長河中產生了大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我國又是一個擁有56個民族的多民族國家,地域遼闊,非物質文化遺產由此呈現出資源豐富和種類繁多的特點。通過查閱相關資料得知,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近87 萬項,進入國家、省、市、縣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的非遺項目有7 萬之多。如此眾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真是令人為之驚嘆。
但是在中國現代化進程高速發展的時期,我國的傳統文化必然要受到一定的的影響,非物質文化遺產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如何在現代社會保護好祖先留給我們的寶貴文化遺產是值得我們每一個炎黃子孫思考的問題。
三、當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現狀
(一)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力度欠缺
通過查閱相關資料,得知我國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視程度是不夠的,這導致了普查力度的欠缺和對很多非物質文化遺產認識不清,其申報工作自然也會滯后。在這里,有一些廣為人知的文化資產并沒有申報成功,例如陜北的安塞腰鼓、傣族的潑水節、青海同仁的熱貢藝術等,這些仍然被拒絕在了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大門之外,令人扼腕嘆息。
(二)保護意識落后,資金技術匱乏
當前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并未納入正式的軌道,因此對其的調查和保護利用工作就會很滯后,觀念的滯后是會帶來許多嚴重后果的,會導致一些本該被及時保護起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而逐漸敗落直至消失,這將是我們民族的巨大精神損失。
一是對傳統文化或民間文化在主流文化中占據重要的地位,但是很遺憾目前對這方面存在認識不清的狀況;二是將文化遺產“文物化”,文物是對整個文化遺產的保護,大部分都是一些實實在在可以看得見摸得著的實物,這樣非物質的文化遺產便不能得到足夠的重視;三是有一種觀點一直在流行,即非物質文化遺產注定是要消失的,因此要任其自生自滅。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缺乏法律保護依據
當前我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方面是很不完善的,能作為參考的只有文物保護法,而文物保護法之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因此其保護范圍只局限于有形文化遺產,而對無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卻卻反相關的科學界定和保護措施。
四、現階段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策略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首先要注意對其“原汁原味”的保護,這也是最真實歷史的呈現,若是對其加以改造,那么真正的文化也就失傳了。因此,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要客觀真實,力求留住民族的“記憶”。
(一)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工作
我國歷史悠久、幅員遼闊,相信我國仍然存在著大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待挖掘和保護。因此各地都擴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范圍、加大普查的力度,重點掌握其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等情況,要將普查到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搶救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機制,尤其是對一些瀕臨消失的,難以進行推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要抓緊時間對其進行保護,也將其置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中珍藏。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要銳意改革,大力提升民眾的文化素質
有這樣一種觀點,無論哪一種民間藝術的凋亡,首先都是市場的凋亡;無論哪一種文化的萎縮,首先都面臨著文化消費人群的萎縮。由此可見,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雖然源遠流長,但是在當今這個高速發展的現代社會,受到了現代文明的極大沖擊,其面臨著市場狹小甚至沒有市場的尷尬,如果這方面的市場,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長久發展便會受到極大的阻礙。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非物質遺產的生存和發展環境是不容樂觀的,其要想長存于世間,必須要培養出自己的市場,吸引一定的消費群體。因此,在商品經濟的時代,非物質文化遺產要突破固步自封的老路,認清現實,銳意改革,要向市場主動出擊,在提高民眾文化素質的同時占領一定的文化市場份額。
(四)加強立法工作,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納入法律體系之中
由上文分析可知,我國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是很不健全的,《文物保護法》中并沒有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做出規定。相反國外在這方面的立法卻要領先于我國,日本在1950年就頒布了《文化財產保護法》,韓國在1960年就將“無形文化”納入法律的保護范疇,美國也在1976年制定了《美國民俗保護法案》,這些國家都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走在了我國前面,確實有許多可供借鑒的地方。
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提出的立法意見是在2005年3月頒布了《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這同時也是我國提出的最早的具有指導性的立法意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工作必然要經歷一個漫長并且復雜的過程,這是需要我們更加深入研究的問題,早日出臺專門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
五、結語
綜上,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國寶貴的歷史文化資源,然而當前的保護現狀是不容樂觀的,作為新時代的高中生,我深感肩上的責任重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也不是單靠政府就可以完成的,也需要我們民眾增強保護的意識,提升自己的文化修養,并且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提供消費市場,這樣才能有效對其進行保護,將我們民族的“記憶”留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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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趙海林.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活態保護淺談[J].湘潮(下半月). 2011(05)
非遺保護現狀范文2
隨著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出臺,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日益重要并上升至法律層面。2015年,國務院出臺《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愈發重要,銀行作為占金融資產90%以的行業,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就成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二、 調查基本情況
(一)調查目的
1、了解銀行消費者金融產品和服務使用情況
2、了解銀行消費者對金融知識的了解水平和對金融教育的需求
3、了解銀行消費者識別金融風險的能力
4、了解銀行消費者對個人權利的訴求
(二)項目執行情況
本次調查歷時一個月
此次調查的范圍是山西呂梁地區,被調查者為來銀行網點辦理業務人員。
調查實施時間為12月7日至8日,調查全部采取銀行機構網點發放問卷的形式進行。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了由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農村類金融機構和郵政儲蓄銀行5大類機構,在全市13個縣(市、區)采取銀行機構網點發放問卷調查方式,全面開展調查。本次調查共發放問卷數量509份,回收有效問卷數量500份。
(三)樣本分布情況
在500個有效樣本中,分布情況為:按受訪者年齡,18-22歲的55份,占11%;23-60歲的417份,占83%;61以上的28份,占6%。按受訪者教育程度,高中(含)以下的183份,占37%;大專/大學本科及以上的317份,占63%。按受訪者目前就業狀況,全職/兼職的246份,占49%;自由職業/暫無職業的205份,占41%;退休的49份,占10%。按受訪者所從事行業,學生54份,占11%;國家公職人員/企、事業單位員工261份,占52%;個體工商業人員106份,占21%;農民80份,占16%。按銀行機構類型,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120份,占24%;股份制銀行分支機構80份,占16%;城商行分支機構80份,占16%;農村類金融機構170份,占34%;郵政儲蓄銀行分支機構50份,占10%。
三、調查結果及分析
(一)消費者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使用情況
1、儲蓄業務與銀行卡是主流金融服務產品。500份問卷中,受訪者正在使用的銀行產品和服務中,“一般儲蓄業務”為370份,占到74%,;“銀行卡”為90份,占58.6到18%。
2、現金仍是消費者支付日常支出的主要方式。500個受訪者中,通過“現金”方式支付日常支出的有382人,占到76.4%;通過“借記卡”的有76人,占到15.2%;通過“信用卡”的42人,占到8.4%。
3、賬戶變動短信提醒業務受到多數消費者歡迎。此次調查問卷中,開通了賬戶變動短信提醒的受訪者達340人,占比達到68%,超過多數。
4、消費者合同意識總體較強。調查顯示,在辦理銀行業務時“會仔細閱讀”的受訪者有258人,占比達51.6%;“根據銀行工作人員的介紹挑選自己認為主要的內容仔細閱讀”的135人,占比達27%;“不會仔細閱讀”及其他的107人,占比為21.4%。
5、電子銀行受到消費者普遍歡迎。在此次調查的受訪者中,愿意使用電子銀行的410人,點比高達82%。不愿意使用電子銀行的,主要理由:一是電子銀行使用復雜,界面或流程不易操作;二是容易泄露個人信息,不安全;三是擔心網絡詐騙或黑客,對賬戶資金有危害;四是與電子銀行相比,在銀行網點柜臺辦理業務令人感覺更踏實。
6、消費者安全意識較強。如,“使用網上銀行業務時,在私人電腦上進行,采取高級別的加密措施,并積極更新防病毒軟件”的受訪者達291人,占比58.2%;在“需要輸入密碼時有意識遮擋密碼,并對可疑的人群或ATM等銀行自助機具上可疑的附屬設備保持警惕”的受訪者高達403人,占比高達80.6%;“在辦理完銀行業務后注意保存好收據、回執、憑證、對賬單以及多余的個人身份證件復印件”的受訪者多達380人,占比達到76%。
7、新興網絡金融產品正在被消費者所接受。受訪者中,301人正在使用或考慮使用支付寶等新興網絡金融產品,占到60.2%。而認為“效益好,使用便捷,所以積極接受”的有215人,占到43%;“等這些產品更加成熟后再說”的有145人,占到29%;“不安全,抵制態度”的57人,占到11.4%。
(二)消費者對金融知識的了解水平和對金融教育的需求
1、消費者金融知識了解水平總體較低。在此次調查中,受訪者認為自己金融知識的了解水平“一般,應付日常生活中碰到的金融問題有時會存在一些困難”的有204人,占比40.8%;“不太了解,通常需要別人的幫助”的有105人,占比21%;“了解很少或基本不了解”的39人,占比7.8%。而自認為“了解,足以應付日常生活中碰到的金融問題”的僅有140人,占到28%。另外,會計算復利的僅為255人,占51%;能夠清楚銀行利率與通貨膨脹率之間關系的僅有259人,占52%;對大額分期貸款的還款方式選擇沒有明確的目的性;知道“了解個人信用記錄的作用并知道查詢個人信用記錄的途徑”的僅有230人,占比為46%,尚不過半數; “了解客戶在A銀行的不良信用記錄會對他在B銀行辦理貸款業務產生影響”的僅有289人,占比為57.8%,剛剛超過半數。
2、消費者獲取金融知識的渠道主要來自宣傳。受訪者中,獲取金融知識的主要渠道為“專業渠道,如所學專業與經濟金融相關”的77人,占15.4%;“銀行渠道,如銀行網點發放的宣傳材料、店堂告示或銀行組織的講座或培訓”的221人,占44.2%;“媒體渠道,如電視、廣播、互聯網或報刊雜志宣傳介紹”的168人,占比33.6%。
3、消費者金融教育需求強烈。認為“很有必要”將金融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的受訪者有369人,占到74%。而受訪者最希望了解的金融知識,按比例從高到低排列為:基礎性金融知識、個人貸款業務(含消費信貸業務)、銀行卡業務、銀行理財業務、如何防范金融詐騙保護自身財產安全、如何進行理財規劃選擇合適的金融產品、電子銀行業務、自助機具使用。
(三)消費者識別金融風險的能力
消費者識別金融風險能力有待提高。如,面對“假設您在超市的ATM機上取款時銀行卡被吞。此時您注意到ATM旁邊張貼了一張打印出的告示,上面說明:‘本設備如果發生出鈔、吞卡故障,請撥打手機13XXXXXXXX要求立即協助’”的情況時,選擇“立即撥打告示上的電話尋求幫助”的竟然有170人,占比高達34%;選擇“不去管它,反正銀行員工會來機器上取卡,過幾天去銀行網點取卡就行了”的123人,占比24.6%。
(四)消費者對個人權利的訴求
1、消費者對轄區銀行網點柜員服務水平總體評價不錯。認為“業務效率高,服務熱情,能夠主動、細致地回應我的詢問和要求”的有334人,占比達到66.8%;“服務態度積極,但是業務水平有待加強”的有79人,占比為15.8%。在最近兩年里,沒有與銀行產生過爭議或進行過投訴的受訪者為431人,占比高達86%。對于銀行的投訴受理渠道,認為“能夠容易地在銀行網點、官網找到電話、網絡、信函等投訴渠道;受理渠道暢通、方便”的有269人,占比為54%。對于銀行的投訴處理結果,感覺“銀行認真、公平地處理了我的投訴,我對投訴最終處理結果表示可以接受”的達288人,占比達58%。
2、消費者對銀行提供的合同文本感到過于復雜。受訪者對銀行提供的合同文本的認為“復雜,內容多,需要花較多的時間來掌握一些必要的信息”的299人,占到60%。
3、消費者對銀行各項業務收費標準披露告知總體滿意。認為“能夠較容易地在銀行營業網點發現辦理業務的收費信息;辦理業務時,柜臺人員會及時告訴相關收費項目,總體感覺不錯”的受訪者有330人,占比達到66%。
四、小結與建議
(一)加強金融消費法律機制建設。首先,應在法律上應明確定義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既可擴大解釋消費者的權益,也可在該法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進行專章規定,包括對金融消費者的界定以及保護范圍、特殊權利、保護原則、保護機構的職責和糾紛解決途徑等。其次,應明確規定金融產品購銷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制定修改相關法律過程中,可借鑒日本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方面的成功經驗,強化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義務,規范金融機構的金融產品銷售行為,著重維護金融消費者等弱勢群體的權利。 再次,應對金融法規進行不斷修改。由于金融產品具有更新速度快,消費人群各異等特點,所以需要國家立法機構,應定期召開聽證會,依照具體的實際情況來制定和修改金融法律,以做到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金融消費糾紛處理機制建設。由于金融業專業性較強,維權情況各不相同等特點。普通維權機構難以根據具體實際情況來針對性的維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需要專業的法律力量來維護處于弱勢地位的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建議在金融機構內部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爭議解決程序,成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專門負責受理金融消費者行政投訴等保護工作。同時還應鼓勵民間金融維權團體的出現,以防止政府機構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出現貪污受賄等與侵權金融機構相勾結的現象發生。
(三)加強金融機構行業自律合作機制建設。各金融機構之間應加強溝通協調,并聯合為金融消費者提供一體化的金融服務,如普及金融知識、做好風險提示、配合國家相關部門做好金融消費者投訴的處理工作等。以銀行為代表的各類金融機構應嚴格遵守發案率章程,將保障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落到實處。很多時候,金融機構僅僅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及時還遠遠不夠,這僅僅是對監管者的要求,而對于消費者來說,更重要的是需要被提供能夠影響交易判斷的重要事項。
非遺保護現狀范文3
【關鍵詞】企業投資;失誤原因;控制方法
維護金融穩定是人民銀行一項重要職責,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與金融穩定息息相關。在現代金融和信息社會中,侵犯金融消費者權益事件的數量和金額日益增加,涉及到千家萬戶和社會的方方面面,引發的侵權糾紛和矛盾愈來愈激烈,如果中國人民銀行的各級機構對金融消費者權益損害行為保護不力,極易發酵和引起連鎖反應,給金融穩定造成不利影響,因此只有中國人民銀行的各級機構將金融穩定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兩項職責有機的結合,才能有助于維護金融穩定和社會和諧。
一、侵犯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主要表現
1.銀行方面
一是在營銷理財產品過程中隱瞞風險和夸大收益,特別是隱瞞理財產品的集合期和給付期時間過長的問題;二是在保險產品時,提供與消費者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保險產品,經常發生老年人存款時存單變保單的情況;三是未經銀行持卡人同意隨意代扣代繳各類收費;四是收取的銀行卡年費差異較大;五是在格式合同和協議文本中出現誤導和欺詐等侵害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條款;六是在未經銀行業消費者授權或同意的情況下向第三方提供個人金融信息;七是隨意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八是在服務中對殘疾人等特殊銀行業消費者有歧視。
2.保險方面
一是壽險產品特別是分紅和投資連接產品的銷售誤導問題始終得不到解決,保險消費者反響很大。二是在銀行柜臺經常出現保險公司的駐店銷售人員,出現的保險產品銷售誤導問題難以分清責任。三是部分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情況不透明和不公開,想給保險消費者多少分紅收益就給多少,有很大的隨意性甚至有欺騙性。四是沒有對保險消費者講清退保的經濟損失,部分壽險產品退保的手續費太高,往往要3年以上才能拿到本金。五是理賠難特別是車險理賠難的頑癥仍然存在,賠案資料繁瑣、周期長和惜賠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六是部分保險公司對保險消費者投訴采取拖拉和消極的態度對待,耗費保險消費者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3.證券方面
一是在客戶開(銷)戶、日常交易、資金存取和客戶營銷等各業務環節沒有履行投資者教育職責,僅僅是讓消費者填寫一大表格和簽無數的名字;二是融資融券和證券產品營銷過程中沒有進行風險評估和風險提醒;三是對缺乏證券知識和抗風險能力差的老年人沒有盡到風險教育職責和進行勸阻工作,導致個別老年人因股市激烈波動而影響健康長壽。
二、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存在的主要問題
1.缺乏《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一是沒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目前依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要是針對一般商品和服務消費中對消費者權利予以保護的專門法律,由于金融產品與一般商品的消費特性有本質的不同,因而該法對金融消費者的適用性不強。二是《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法規中沒有明確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條文,以至于金融消費者與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間一旦發生利益沖突如何進行調整,爭議如何處理,由哪個機構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何,怎樣保證程序的公平公正等具體問題,沒有明確和可操作的規定,受損害的往往是金融消費者。
2.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設置不到位
雖然我國金融業管理體系中初步形成了“一行三會”的分業金融監管格局,中國人民銀行于2013年成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局,但人民銀行特別是省以下的人民銀行沒有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同時中國人民銀行與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方面的牽頭和協調作用缺乏明確和可操作的法規依據,致使人民銀行基層機構與所在地銀監局、保監局和證監局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方面的關系難以協調,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難以落到實處。
3.缺乏有效的投訴和糾紛解決途徑
當前我國金融消費者在遇到糾紛往往投訴無門。因法院訴訟存在花費時間長、費用高、程序復雜等弊端,加上金融產品服務信息不對稱,當前我國普通金融消費者在遇到糾紛時通常不會以訴訟途徑解決,或自認損失,或采取到金融機構營業網點吵鬧等極端方式。結果是消費者對金融機構的不信任加深,而金融機構認為消費者無理取鬧,經過新聞媒體的放大宣傳,加劇了社會民眾與金融機構的對立情緒。這種狀況一方面無法真正保護到消費者的權益,另一方面也損害到金融機構的社會形象與聲譽,長此以往,對整個金融行業持續發展不利。
4.金融監管機構對消費者的金融知識宣傳不夠
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是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之一,金融監管機構對消費者負有宣傳教育的普法職責。但是,實踐中金融監管機構對消費者的宣傳教育還遠遠不夠。在金融業務創新不斷發展的今天,如何使消費者成為一個理性的消費者,金融監管機構的宣傳教育必不可少。此外,我國的銀行業協會、證券業協會、保險行業協會雖然已經成立多年,但是由于制度、機制、監管等方面的原因,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作用發揮不夠,特別是沒有從同業合作和協調的層面上,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提供一個有效的平臺,也沒有相關的制度安排來促進金融機構與消費者糾紛的減少和解決。
三、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對策
1.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一是為使金融監管機構特別是人民銀行能嚴格地履行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職責,應將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作為監管的主要目標,發揮主導和監督金融機構的作用。二是人民銀行要負責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對金融消費者的界定、權利、義務、保護原則、保護機構的設置和職責、糾紛解決途徑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
2.金融監管機構成立保護消費者權益機構
一是國務院要明確人民銀行以及所轄機構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中的牽頭和協調作用,在各省市成立以人民銀行為主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增強金融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性,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長效工作機制。二是在“一行三會”以及所轄機構成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指導和監督金融機構履行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工作。三是金融機構要在營業場所公布服務監督電話和投訴處理流程,為金融消費者維權提供方便。四是金融機構特別是市級金融機構要設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配備專門人員處理客戶投訴。
3.建立便捷暢通的糾紛解決機制
一是在“一行三會”以及所轄機構、行業協會以及金融機構內部成立相應的投訴或金融消費糾紛的調解中心,制定相應的調解程序規則,依據現行的法規,在確保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解決投訴或糾紛。二是通過仲裁機構解決糾紛,這樣不但可以簡化金融糾紛的解決程序、縮短解決時間,而且可以在某種程度上避免案件公開審理和維護商業秘密。
4.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知識的宣傳和教育
目前大多數消費者對于金融產品和服務還缺乏足夠的認知,對金融消費者自身的權利和義務的認識還不全面。因此“一行三會”和金融機構要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知識的普及和宣傳,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開展公益性的金融知識教育,從而達到引導消費者科學和理性參與金融消費行為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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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遺保護現狀范文4
關鍵詞 非物質文化遺產 民族文化 法律保護
作者簡介:郭婧雯,中國石油大學(華東)。
近些年來,非物質文化遺產逐漸受到破壞,甚至消失在歷史的長河中,這不僅僅是文化遺產的消失,更是國家文化的一大損失。另外,還有很多不法分子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惡意造假、仿造等來給自身帶來利益,嚴重威脅到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當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已無法滿足當今文化遺產的保護趨勢,應打破傳統法律法規的約束,不斷的完善相關的法律保護,對此,本文主要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現狀及突破進行分析。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述以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義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述
經《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頒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為:被團體、群體、個人等視為文化遺產的表演、實踐、知識、表現形式、技能等以及相關的工藝品、實物、工具等。主要范圍包括:表演藝術;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口頭傳說與表述;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實踐及相關知識;社會禮儀、風俗、節慶等;一些傳統的手工藝技能等。
(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義
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諸多,是先輩們勞動的成果、精神的傳承,能夠充分體現出民族文化風俗、歷史傳統文化等,是國家以及民族文化軟實力的重要資源庫。另外,非物質文化遺產通過不同的表現形式,能夠將民族情感、民族精神、民族氣質、民族歷史等充分的體現出來,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法律保護,就是對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而且,通過弘揚我國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建設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有著重要的意義。
二、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現狀分析
(一)利益分配不均的現狀
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經過加工包裝之后,可以給人們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但是,從現階段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益分配情況來看,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擁有者的開發觀念較弱,為了給自身帶來一定的利益,與其他企業進行合作,而在合作過程中擁有者往往會處在被動的狀態,到最后擁有者所獲得的經濟利益也不高,大多數的利益都被企業所占有,利益分配不均的現象較為嚴重,不僅對非物質文化異常的發展產生一定的制約性,甚至對擁有者的個人利益也會造成一定的損害。
(二)權利主體模糊的現狀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文化傳承的重要形式之一,屬于思想體系的文化傳播。但是,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流傳時間較長,很難確定其主體,沒有主體很難對其實施法律保護,就造成相關的義務卻沒人履行,更沒有人去承擔其責任,從而消弱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有效性。另外,現階段非物質文化遺產大多都是以政府為主體的,但是,由于政府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過程中受到很多的局限性,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存在模糊的現狀,不利于法律保護工作的開展,更不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
(三)使用不合理的現狀
通過以上的分析以及實踐中能夠了解到,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給人們帶來一定的利益。但是,當今由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再加上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薄弱等原因,使得一些為了給自身營造一定利益的人員,惡意仿造、改造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象,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買賣,直接損害的權利主體的根本利益,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使用不合理的現象,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以及法律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都產生一定的制約。
三、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突破的優化措施
通過以上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現狀分析了解到,當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并不完善,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造假、仿造的現象較為嚴重,再加上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薄弱的現狀,致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發展遇到極大的困難。
(一)對利益分配的方式進行合理調整
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在進行包裝的過程中,由于利益分配出現不均的問題,使得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很難得到長期的發展,法律保護欠缺,對此,應采取有效的優化措施。首先,應完善利益分享的制度,應將實際的權利主體與其他的使用者共享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益,能夠確保為擁有者帶來一定的利益,這樣對加快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和發展也能起到極大的作用,當然,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并不等同于知識產權,因此,知識產權的利益共享不能應用在這里。其次,對利益分配方式進行合理調整,同時完善國家立法的規范,尤其是在擁有者與企業之間合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包裝的過程中經常出現的利益分配不均的現象,為了避免和降低非物質文化遺產擁有者利益受損的現象發生,應通過國家立法的途徑對其進行合理規范,例如,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擁有者和開發者所承擔的義務和權利,并且,要做好兩者之間的矛盾協調,確保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破壞的基礎上,盡量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有人的根本利益,尤其是對擁有者的權益保護,必須重視起來。通過對利益分配方式的合理調整以及立法的完善,有效的提高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效果,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有著極大的作用。
非遺保護現狀范文5
關鍵字:金融消費者 權益保護 現狀 制度構建
一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概述
1.1金融消費者的概念
在現實生活中,金融消費者這個概念已被廣泛使用,一般是指為滿足個人和家庭需要,購買金融機構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公民個人或單位①。金融消費者包括兩類:一類是傳統金融服務中的消費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為保障財產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風險而接受金融機構儲蓄、保險等服務的人;另一類是購買基金等新型金融產品或直接投資資本市場的中小投資者。
1.2 金融消費者的權利
了解金融消費者所享有的權利,是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予以充分、有效保護的前提和基礎。金融消費者所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金融獲知權
金融獲知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接受一系列金融消費中,享有獲得與金融有關的必要的知識,包括服務內容以及其他相關信息的權利,金融經營單位負有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真實知識或信息的義務。
2、金融消費自由權
金融消費自由權是此類消費者的基本權利,該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其意愿自主選擇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消費方式、消費時間和地點均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不合理干預。
3、金融消費公平交易權
公平交易權是指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與消費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關系時,應當遵循公正、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金融單位或機構不得強行向消費者提供服務,不得在合同或法律關系中制定規避義務和違反公平的條款。
4、金融資產保密權、安全權
確保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資產的保密安全尤為重要,這方面也最容易發生糾紛。金融單位、證券機構和保險公司等有義務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按法律規章和操作程序辦事,防止事故發生,保證提供安全高效優質的金融環境。
5、金融消費求償求助權
金融消費者如果發生私人財產被不法侵犯等,有權依據合同規定向對方請示賠償,如得不到滿足,有權請示法律援助、聘請法律工作者為自己訴訟,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訟。以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6、監督權
這項權利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消費者享有對金融經營者的產品和服務監督和批評的權利;其二,消費者對有關部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等工作有權進行監督批評。②
二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分析
金融市場發展離不開金融消費者的積極參與,而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是維護市場秩序、保障金融改革開放深化,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但在我國實踐中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尚未得到充分重視遠遠滯后于金融市場的發展。
1、缺乏專門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法律制度
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的金融事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為此,國家出臺了多部金融法規。但這些法規在有關約束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提供者、保護金融消費者方面都沒有明確的條款。
2、監管當局沒有設立專門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機構
金融消費者保護在法律上的不完善,自然而然的就導致在相應機構上的欠缺。金融監管部門只是側重于對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及風險進行監控而對個人金融消費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還存在認識上的不足,缺乏有效的機構來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保護。
3、行業自律組織忽視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③
在我國金融領域,行業自律組織主要把保護的對象定位在處于強勢地位的金融機構上,而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則顯得單薄,這也使得金融行業自律組織有失偏頗,無法對個體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作出合法的保護。
4、金融機構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現象日益嚴重
由于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相關法律制度、組織機構建設遠落后于金融事業的發展,使得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被金融機構侵犯的現象日益嚴重。近年來,對于侵犯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屢見不鮮,亟待有關機構和組織予以解決,這也是光大金融消費者的強烈呼聲。
三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制度構建
3.1構建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應遵循的原則
(1)國家保護原則
國家和政府是金融市場法律和規則的制定者,國家應站在金融消費者的立場,通過立法對金融機構進行適當干預,對金融消費者提供各種幫助和保護。同時,對各種侵犯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不法行為予以嚴厲的懲處。
(2)傾斜保護原則
金融消費者在金融市場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時不僅在獲取信息上依賴金融機構,在選擇產品時沒有充分的自,甚沒有商討合同條款的權利。面對金融機構的強勢地位,有必要對金融消費者進行傾斜保護,對金融機構做出一些合理的限制,以更好地保護金融消費者。④
(3)依據金融規律保護原則保護原則
金融市場的發展有其自身的規律,這些規律是金融市場有效運行的基礎。金融參與者都應當遵循這些原則,否則就會破壞市場的正常運行。但絕不允許假借市場規律損害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2構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制度
針對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以及在現實生活中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各種侵權行為,在遵循制度構建的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對我國構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制度做出一些建議及構想。
(1)盡快制定專門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相關法律制度
市場欠缺規則就會出現混亂,規則是市場良性運行的基礎。因此,在金融市場上,不能欠缺法律規則的維系?,F階段,我國金融市場尚欠缺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法規,所以必須盡快制定專門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相關法律制度。不僅要賦予金融消費者合法地位,而且要確定金融消費者所享有的權利以及權力行使的制度保障。不僅要對金融機構的透明度制定相應的標準,要求其充分披露金融信息,而且要建立金融機構與消費者發生爭端后的解決機制。
(2)設立專門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監管部門
市場不能缺少監管者,否則市場一樣會顯得混亂。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指出,沒有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侵犯金融消費者權益的現象就層出不窮。因此,政府應當盡快建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不僅僅要建立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監管部門,更要制定監管的規則與章程,是該監管部門能夠有效的運作,真正起到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作用。
(3)加強金融業行業自律組織的建設
金融業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發揮實質性的作用⑤。我國金融業雖然存在著一些行業自律組織,但由于制度、監管方面的原因,這些自律組織并沒有發揮實質作用。因此,為了使這些自律組織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方面能夠發揮更積極的作用,就需要政府強制性地要求這些自律組織制定一系列的自律守則并嚴格執行。
(4)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組織制度
借鑒國外發達金融市場的經驗,有效的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需要金融消費者自我保護組織的參與。我國應當盡快建立專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組織,培育金融消費者金融消費的專門知識,提示金融消費風險,處理金融消費者投訴以及支持、指導金融消費者訴訟,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 結論
通過對金融消費者的概念、種類的理解,以及對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分析,使我們了解到我國金融市場中對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不足與缺陷。我們應當在遵循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構建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各種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使我國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健全相應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以及建立相關權益保護部門以后,我國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定可以得到切實的維護,同時促進我國金融市場更加穩定、健康的發展。
注釋:
①方平.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相關問題研究[J].上海金融.2010(7)
②劉貴斌.原許昌.李涯濱.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J].華北金融.2011(3)
③梁濤.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J].經濟與管理.2011(8)
④劉貴斌.原許昌.李涯濱.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J].華北金融.2011(3)
⑤強曉紅.對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之探析[J].中國商界.2008(12)
參考文獻:
[1] 方平,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相關問題研究[J],上海金融,2010(7)
[2] 劉貴斌、原許昌、李涯濱,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J],華北金融,2011(3)
非遺保護現狀范文6
關鍵詞:旅游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保護
一、旅游開發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之間的互動影響
(1)旅游開發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所產生的積極影響。隨著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自身的生存環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沖擊。根據各地非遺現狀,將其規劃為文化生態保護區,在政策和資金上加以傾斜,雖然不失為一種好的保護方式,但目前存在的非遺保護資金欠缺、非遺保護機制不健全等問題仍然亟待解決。而通過文化旅游開發建設,對非遺加以重視和保護,這無疑將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效傳承和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2)旅游開發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所產生的消極影響。由于近似于掠奪式的不合理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活環境仍然或多或少地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所有這些不合理的開發,不僅誤導和扭曲了游客的文化認識,而且破壞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汁原味以及正常的文化傳承,對于千百年來形成的優秀文化傳統也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破壞。有些商家盲目地追求最大利潤,一味地去迎合游客的需求,不惜以破壞這些優秀的非遺資源為代價,這些行為都進一步加速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消亡。
二、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在非遺資源的保護與開發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1)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過程中缺乏整體規劃和合理配置。要想推動整個非遺的可持續發展,必須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所面臨的形勢來進行整體規劃以達到資源的合理配置,這對整個文化事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雖然州委州政府出臺了一系列促進旅游發展的一攬子政策措施,但是目前仍然沒有專門的非遺旅游開發規劃,個別非遺項目的開發并未考慮其獨特性、地域性,盲目跟風,造成了資金的巨大浪費。(2)非物質文化遺產所面臨的傳承問題。人是推動整個非遺可持續發展的最關鍵因素。現階段,許多非遺傳承人面臨著年紀偏大,傳承技藝后繼無人的窘境。非遺傳承人所掌握的技藝受傳承人所限趨于消失,而且年輕一代人的價值觀念發生了變化,現代文化逐漸占據了文化主流,民族文化魅力削減。(3)非遺資源的開發深度不夠且開發方式簡單。延邊朝鮮族自治州非遺資源涵蓋面較廣泛。博物館展示以及節日節慶展示是當前延邊朝鮮族自治州非遺資源的主要開發形式。因為這些單一的開發利用形式,沒有較好地體現出當地非遺資源深厚的文化內涵,這對游客來說是不足以滿足其心理需求的,同時這對當地整個非遺保護來說也是沒有借鑒意義的。
三、對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文化旅游開發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的建議
(1)當地要加大宣傳力度,提高人民群眾對非遺保護的認識。要推動經濟與文化的和諧發展,對于當地政府來說,就必須加大對非遺傳承與保護的宣傳力度。提高人民群眾對非遺保護的認識,這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發掘、搶救以及合理利用是非常有用的。所以,在旅游活動的場所及旅游過程中,要著重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價值和人文價值及對整個文化事業的發展所起到的推動作用。通過深入淺出的介紹,最大限度地激發群眾對非遺資源的保護意識。當地政府只要認真貫徹這一工作方法,必將達到文化發展與經濟發展的雙贏。(2)對開發模式加以創新,深度開發非遺資源。第一,當地政府要向那些知名度不高,但是文化價值較高的非遺資源政策傾斜。第二,要大力加強與旅游企業的合作。在政府主導下,加強非遺景區與不同地域的旅游企業的合作,可以多開辟不同主題的非遺旅游專線。全方位、多角度地進行非遺宣傳和開發。(3)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培養機制。第一,要保護好目前現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大對非遺傳承人的培養力度,對非遺傳承方式也要與時俱進,加大改進力度,同時也要尊重以往的傳承方式。第二,弘揚民族傳統文化,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僅是每個非遺傳承人的責任,也是我們每一個人的責任。
參考文獻:
[1]楊春暉.吉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化現狀及發展對策研究[J].魅力中國,2011(4):36-38.
[2]劉建平.劉向陽區域紅色文化遺產資源整合開發探析[J].湘潭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