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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學的概念范文1
[關鍵詞]學術權力;行政權力;二分法;質疑
Abstract:Some researchers think simply there are only academic power and administrative power in our universities, and give conceptions that academic power is a power which teachers and researchers own and control, administrative power is a power that administrators have. In fact, academic power is a power of managing academic affairs, it is not an opposite conception with administrative power.
Key words: academic power; administrative power;dichotomy; question
一、 問題的提出
學術權力最早為伯頓克拉克在《學術權力——七國高等教育權力模式》中提出,認為從高等教育管理的最上層中央政府到最底層的系或講座,各個層次的決策機構及群體所享有的權力就是學術權力,包括個人權力、專業權力、院校權力和政府權力、政治權力。我國研究者則大多認為,“學術權力是高等學校中學術人員和學術組織所擁有和控制的權力,或簡單地說,學術權力是學術人員所擁有和控制的權力”[1]。同時,把高校行政人員所享有的權力稱為行政權力。這種把高校中存在的權力現象分為學術權力和行政權力,并將其作為一對對稱概念使用,在已有的學術研究中成為普遍的認識。還有的文章中將高校內部權力分為學術權力、行政權力、學生權力、政黨權力等[2]。但也有研究認為,學術權力應該指對“學術事務管理的權力”,并把學術權力分為學術行政管理權力和學術民主管理權力兩種[3]。但在分析方面,還不是很清晰。
從已有的研究看,將高校權力分為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的標準有三種:其一是依據權力客體是學術事務還是行政事務的不同,認為“學術權力是在管理學術事務時的權力,行政權力是管理行政事務的權力”。其二是依據權力主體劃分,“學術權力是學者掌握的權力,行政權力是行政人員掌握的權力”。其三是以權力的來源為依據,把高等學校的權力分為外部權力(包括政府權力、市場權力和社會權力)和內部權力(包括行政權力、學術權力、學生權力和政黨權力等),并試圖區分出學術權力和行政權力。其實,僅僅從概念本身而言,這種劃分標準就不清晰。學術、行政、學生、政黨究竟是權力的主體還是權力的客體或對象呢?什么是學術事務?什么是行政事務?實際上,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并不是一個對稱的概念。將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對立,不僅在邏輯上存在錯誤,而且在法理上和實際生活中都不能說明高校中的權力問題。
二、 學術權力應作廣義的理解,是指學術事務管理的權力
什么是學術權力呢?從學術權力的對象、組織和主體來看,我們認為,學術權力應作廣義的理解,是指學術事務管理的權力,不僅僅是教師和科研人員等學術人員所擁有和控制的權力。
第一,學術事務同樣是行政管理的對象。行政權力中的行政(administration),從詞源上看是“執行事務”的意思。在通常意義上,一般認為“行政是指社會組織對一定范圍內的事務進行組織與管理等活動”,其中“國家基于公共利益對社會事務的組織與管理稱為公共行政”,“其他組織對其內部事務的組織與管理是一般行政”,在某些國家稱為“私人行政”[4]。行政權力是一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行政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所享有的權力。學術事務是國家公共事務之一部分,國家的權力當然涵蓋學術領域。國家通過立法、行政手段對學術事務進行政治領導,宏觀調控、協調與管理,對學術上的可訴訟的爭議進行司法審查,這些都是國家權力在學術領域的具體表現形式。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學術權力實際上是指行政權力在學術領域上的表現形式。當然,不同的國家由于歷史和文化傳統的不同,行使權力的方式也有不同,如在中央集權制國家,國家更多的是直接行使權力,而在聯邦分權制國家,更多的是使用間接的調控手段行使權力。因此,把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并列為一對范疇就其本來意義來說并不成立。
第二,國家對學術事務享有管理權力,并不否認大學在其自身事務,特別是學術事務上的自主管理權力。由于學術性的教學與研究活動具有探究性、自由性、自主性和學科性的特點,大學應享有充分的自治權。在西方,這種自治權主要是指“大學的自治行政權”,即大學在處理與教學、研究、課程及進修直接有關的行政事務時所享有的自治權[5](P127)。在德國,大學自治是指由法律規定大學的自治事項。在法定范圍內,由大學機構按照自己的意思,決定如何處理事務,并自我負責,國家對該事項的處理不得干涉。大學自治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要賦予大學對于學術、研究與教學等有關事務的自由裁量權;其二,大學不受其上級機關指令、監督的約束[5](P127)。值得注意的是,大學自治的目的并非賦予大學對所有校內行政事務的完全自主決定權,大學只有在處理大學教學、研究、課程及直接有關的行政事務時才享有自治權。大學自治權始于中世紀大學,確立于近代德國的洪堡大學,今天亦為各國法律所確認。如德國《大學綱領法》規定大學事務為“大學自治事務”與“國家委辦事務”,德國大學為“公法人”,對自治事務享有自治行政權,其范圍包括立法自主權、人事自主權、組織自主權、財政自主權及計劃自主權等,“國家委辦事務”為接受國家委托所執行的國家事務?!洞髮W綱領法》第58條規定,“自治事項”與“國家事項”均由大學內“單一行政組織”來完成[5](P148)。我國《高等教育法》也規定大學享有依法辦學的自主權,在相關的《教育法》、《教師法》及《學位條例》上也都沒有出現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的劃分。即使在《高等教育法》第42條規定成立學術委員會“審議學科、專業的設置,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也不能說明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的對立,只是說明學術人員應當參與大學管理,特別是與學術事務有關的管理。學術委員會究竟是學術權力機構還是行政權力機構,還是一個存疑問題[6]。從司法實踐看,按“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的判決,學術委員會的決定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行使的是行政權[7]。因此,從法律上分析,也并不存在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的對立,大學自治權實質上是大學自治行政權,這種權力同樣是以學術事務管理為對象的。
第三,在當今時代,要把學校事務分清哪些是學術事務,哪些是行政事務,恐怕是非常困難的。實在要分的話,可以大致分學者完全自治的事務,學者和行政人共同作用的事務和一般的行政事務,但其界限仍然難以劃分清楚?!爱斘覀儼褜W術機構當成一個團體,或更進一步,將其視為一個共同體時,將學術機構的活動看成是生產知識的不可分割的過程時,從權力的客體去劃分所謂的行政事務和學術事務,其實是很難的。例如,對科研經費的分配這樣的活動,如果單純作行政事務或學術事務加以管理,恐怕都會在合理性上打上折扣”[8]。即使像教師聘任這樣被認為是典型的學術事務也是如此,韋伯曾在《作為職業的學術》的演講中說道:“大學教師中誰也不喜歡那些關于聘任的討論,因為他們很少有愉快的經歷,不過,我可以說,在我所了解的無數事例中,毫無例外地存在真誠的愿望,要讓純粹的客觀標準起決定作用?!保?]“讓客觀標準起決定作用”就是由制度化的行政權力管理像教師聘任這樣的學術事務。
第四,組織化的學術活動中,學術權力主體是多樣的。行政管理是以行政體制為基礎,以管理職能為依歸,由行政機構或行政人員所行使的一種法定權力。這種權力是由制度所賦予的,是一種授予權。當行政機構或行政人員被授權管理學術事務時,即獲得了學術管理的權力,即學術權力。行政機構或行政人員也就成了學術權力的權力主體。因此,把學術權力僅僅定義為由教師行使的管理權力,是說不通的。學術權力的主體和行政權力的主體存在著交叉,這種交叉現象是在高等教育和學術機構中獨有的現象,在其他組織中是不存在的。 “學術權力”是權力在學術領域上作用的反映,其主體可以是學術人員、行政機關及人員、學生等,其形式可以是教師自治或民主管理形式,也可以行政管理形式。在西方大學中,所謂“大學自治”是指大學在與政府的關系中有相對的自主管理權,“教授治校”是指在大學內部的權力分配中,以教師(過去主要是指教授)為主管理學校事務,特別是與學術有關的事務。在當代,無論是大學自治還是教授治校,其內涵都發生了重大變化,源自于中世紀大學的大學自治權和教授治校權都在削弱,政治的和行政的干預與民主的參與管理則在增強,“高等教育越卷入社會的事務中就越有必要用政治的觀點來看待它。就像戰爭意義太重大,不能完全交給將軍們決定一樣,高等教育也相當重要,不能完全留給教授們決定”[10]。
三、 在西方,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并不是一個對稱的概念
在西方學者的著作里,也出現過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概念,但是他們在使用這兩個概念時,并不是作為對稱概念使用的。西方學者用二分法(Dichotomy)分析學術權力時,說明的是大學里教授(教師)權力(Faculty Power)與行政人員權力(Administrative Power)的對立與矛盾,而不是簡單地以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對立相稱。撇開政府和社會對大學的影響,由于學生權力無論是在范圍上還是在影響力上都非常有限,教師與行政人員是主要的權力主體,也是一對主要的權力矛盾主體,當然這二者的關系更多的是合作與協調。伯頓克拉克就寫道:“官員成了自己院校的‘鼓吹者’,因為他們的工作獎勵和職業成功比教授更直接依賴于院校表面的成功?!保?1]不過,在現代高等學校里,由于行政機構與行政人員的膨脹,行政權力擠壓教師權力,雙方矛盾也比較激烈。
在現代社會中,高等學校的活動是多方共同作用的結果。如在西方大學里,形成了法人治理結構,學校組織中的各個成員或團體共同作用于學術活動。在二戰以前,西方大學即形成了董事會、大學評(參)議會和教授會等自治管理機構,但其成員主要是由大學董事、校友、高級行政人員和資深教授組成。二戰后,特別是在20世紀60年代的校園民主運動后,這些機構都進行了民主改革,其成員來源更為廣泛,更有代表性。以美國為例,據美國教育行政學者吉爾模(J.Gilmour)在1989年對美國高等院校(包括四年制大學和二年制社區學院)所成立的學術參議會現況的調查報告,在402所高等院校中,大約有90%的大學已設立正式的參議會,教師、行政人員及學生共同參與學校行政管理(見表1)。在參議會里還設有各種特別委員會,處理教學、科研和行政等各項事務(見表2)[12](P39-43)。
在英國,大學行政體制各有不同,但大學重要事務很少出自一、二位主管之手,而是由各相關委員會來決定。最重要的三個委員會組成校董事會、行政委員會和學術評議會,其成員分布極為廣泛。比如校董事會包括大學主要官員、捐款者、民間和政府代表、機構代表、當地國會代表及歐洲議會代表、大學成員(包括行政委員會和學術評議會代表)等。行政委員會成員包括主要官員、學術評議會代表和學生代表。學術評議會則包括主要官員、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12](P194)。在學術事務決策方面,前劍橋大學副校長阿什比曾作了生動的解釋:“學術事務……從下向上流動。最初它由系或部務委員會提出,然后它作為建議上升到評議會。評議會可能留下它也可能退回它,但很少改變這種建議……最后(中間可能還有好幾級)它達到理事會,作為一項建議等待批準。和評議會一樣,理事會可能留下它也可能退回它;如果理事會會對它作出改動的話,那將是嚴重地違反常規?!保?3]
學生參與學校管理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高等教育民主化的結果。20世紀60年代,學生對所有校內外權威都看不順眼,不斷起來反抗,熱衷于參加校外的政治運動(如反越戰示威),在校內則爭取對教師評定、課程設計、財務決策等大小事宜有更多的參與機會。20世紀70年代以后,隨著社會矛盾的緩和,大學內展現出協商的、和諧的師生關系,學生參與學校管理,特別是參與與學生事務有關的問題的討論與決策,成為了制度規定(參見表1)。歐洲大陸的一些國家,如德國在《高等教育總綱法》中規定,大學校務委員會里必須要有一定比例的學生代表。法國的《富爾法案》確立民主參與原則,要求大學管理機構必須有學生代表。
針對我國“政府對大學干預過多,大學缺乏辦學自主權”和教師在大學管理上人微言輕的現狀,我國一些學者提出“學術權力是學術人員擁有和控制的管理學術事務的權力”,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因此在學術界獲得比較廣泛的認同與響應。但是,從研究的角度看,籠統地說學術權力就是學術人員擁有和控制學術事務的權力,是不準確的。當前,我們雖然要加強學術人員參與學術事務的管理權力,增強他們在學術事務上的決策權力,但更重要的是要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規定,切實地落實高校內不同群體民主參與學校管理的權利,合理分配學術權力,建立科學的學術權力結構和制度規則,建立合理有效的權力分工與制衡的運行機制,確保學術權力的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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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學的概念范文2
中圖分類號:G6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2738(2012)03-0008-01
摘要:當前,高校的維穩工作總體形勢較好,但依然有部分因素影響著高校的正常運轉。以大學生為主體的群體性突發事件時有發生,沖擊著高校的教學秩序、管理工作和校園文化,給師生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導致學校正常的育人功能降低,遺留許多負面的影響。本文探討了大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概念,特征和成因。
關鍵詞:大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分析
引言
高校是大學生正常學習、生活、參加校園實踐活動的主要場所,是大學生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形成的重要場地。由于人員高度集聚,在受到某些誘因(尤其是能夠引起共鳴的消極因素)的影響下,容易致使眾多的成員卷入,發生去個性化和從眾現象,爆發大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
大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是高校維穩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學校管理者不得不面臨的難題之一。從理論上加強對大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深入研究,從實踐中不斷的探索、驗證大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應對策略的時效性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大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概念
目前,對于大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概念界定不一,有學者認為大學生是自發的狂熱行為;有研究者把大學生涵蓋在高校中加以定義,認為特定的社會矛盾所引起,集體實施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的事件。筆者認為,大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是以大學生為主體,在具體誘因事件下突然引發的,為了共同的利益訴求臨時聚集的群體,通過各種形式表達權益申訴及情緒發泄,從而對正常的教學秩序和學生管理帶來沖擊的群體失范行為。大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表現形式多樣,主要包括罷課、罷餐、靜坐、請愿、群架;集體起哄、散布謠言;在公寓大喊大叫、敲臉盆、摔熱水瓶、扔東西等。
二、大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特征
第一,突然發生,成員聯動迅速。大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許多都是突然發生、事前難以完全預料的。在發生過程中,學生基于同學、舍友、老鄉等關系,會形成快速的成員聯動,聚集起大規模的學生群體。第二,破壞性強,消極影響持久。大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違反了校紀校規,擾亂正常的教學秩序,給師生帶來不同程度的傷害。此外,給學校的名譽也帶來負面影響,長時間內難以消除。第三,參與人員同質性較高。大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是以大學生為主體,他們具有相似的學習背景、生活習慣、校園環境、心理特征等,極容易引起大家的共鳴。第四,網絡滲透力強。借助于網絡媒介,大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會以滾雪球的模式向外傳播信息,涉及的范圍廣,速度快。第五,行為過激,且持續時間短。大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中的個體在受到個體和群體的互動之后,會表現出激進的個人行為,做出許多越軌的行為。但是,持續時間不會太久,隨著事件的平息,個體會回歸于理性。
三、大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成因分析
(一)社會大背景因素的影響。
社會大背景因素是大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的重要因素,許多社會問題會引起大學生的興趣和關注,并影響著他們對社會的認識和態度。在各種便捷、迅速的媒介傳播下,容易受到各種思潮的影響。
當前,我國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領域取得了巨大進步,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突破了1000美元。根據社會發展進程的規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在1000―3000美元時,是社會發展的關鍵階段,既是一個發展機遇期,也是一個矛盾凸顯期。許多社會問題凸顯,并會反映到大學生群體中,從而對其思想、情感認同、價值取向產生深遠的影響,極容易產生他們參與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意愿。
此外,西方敵對勢力亡我之心不死,高校就成為國外敵對勢力滲透、顛覆、攻擊的主要場所,他們抓住所有機會大做文章,極力宣揚所謂的“自由和民主”,把一些腐化、歪曲的觀念輸入給在校大學生。
(二)高校內部管理功能尚未充分發揮。
許多高校都處于快速發展階段,經過不停地整合,致使學校設施、資源、管理等出現“消化不良”的現象,內部管理出現嚴重問題。而且,隨著高校擴招規模越來越大,學校資源短缺,導致高校的供給和學生需求之間出現矛盾,進而導致管理的復雜化、師生關系不斷疏遠。尤其是很多與學生利益密切相關的工作,如果管理不到位,非常容易成為大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的“導火索”。
由于高校自身存在的問題,使得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管理功能弱化,難以充分發揮正常的作用。
(三)缺乏處理大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科學程序。
高校雖然把維穩工作當成是校園安全工作的重頭戲,但是很多學校都沒有比較完善的應對程序,在遇到大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時,難以有效化解。
具體來說,存在的問題包括預防理念落后,工作執行不到位,干預不足,信息溝通不暢,尚未形成聯動機制、應急管理組織體系建設不完善,維穩經費投入不足,應急能力有待提高。
(四)大學生自身的因素。
在大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中,對事件產生起決定性因素的就是大學生自身,包括性別、年齡、性格、氣質、教育背景、社會地位、經濟水平、經驗及危機應對方式等均會對事件的發生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在高校里,大學生承擔著學生、生活、情感、經濟和就業等多重壓力,很多想做的事情不能夠得以順利實現和滿足,很容易造成消極的心理情緒。在受到某些具體的誘發事件時,他們會把它當做一個實現自我的舞臺,獲得他人的贊賞和支持,達到獲取成就的目的。而其他人則會在事件中和群體發生相互互動,逐漸卷入其中。
(五)媒介的介入及宣傳報道。
當前媒體的高度發展,使得許多新興的媒介能夠在短時間內迅速介入到事件中,通過各種渠道不斷向外相關的信息。因而,如何對事件的報道就是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它能夠影響著事件的發展和演變。
媒體催化也是一個重要因素,隨著當代媒體種類的增多及快速發展,在大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中,媒體的宣傳作用日趨增大,媒體的介入導致消息傳播速度快范圍廣、自由度、透明度也高。不同媒體對事件的報道角度、程度以及著力點也會有所不同,容易讓公眾產生錯誤的認識導向。當遇到問題時,便刻意模仿嘗試,一味地把事情鬧大,且規模越來越大,手段越來越激烈,導致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發生及引發公眾心理危機。
四、小結
大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是在大社會變革的背景下,各種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等因素相互作用的之后,折射在高校場所的特殊形式。由于事件本身破壞了高校的正常教學、生活和學生管理秩序,間接地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因而做好大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的防范和處理顯得尤為重要。
當然,大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應對是一項艱巨的任務,任重而道遠,需要從多方面的角度考慮和開展工作,尤其是事件原因的分析尤為重要。而且,高校應該充分發揮應有的教育功能,以教育引導為基礎,提前做好大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的預防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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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學的概念范文3
肇始于20世紀80年代的國內行政哲學研究很少系統地探討行政哲學的研究對象。從近年召開的哲學或行政學研討會上的發言和已經發表的少量涉及行政哲學的有關論著看,國內對這一問題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行政活動”是行政哲學的研究對象,行政哲學是“關于行政活動的普遍本質和一般規律的科學”。事實上,對“行政活動的普遍本質和一般規律”有成效有意義的研究只能屬于行政科學研究范圍,是理論行政學的研究對象?!靶姓顒拥钠毡楸举|和一般規律”在行政哲學研究中,是終極意義的研究對象,行政哲學不可能也不能夠取代行政科學去直接研究行政活動。第二種觀點認為,行政哲學是以行政科學、行政理論為研究對象,是行政科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即元行政學。這種基本思路是可取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符合邏輯的,但由于把行政哲學當成了行政科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元行政學),因而存在兩個難以自圓其說的問題:其一是如果把行政哲學當成行政科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即名曰行政哲學又是行政科學的一個分支學科,顯然就會產生一個學科性質問題。人們必然要產生行政哲學究竟屬于哲學學科還是屬于行政學科的疑問。雖然行政學家和哲學家是可以而且應該聯盟的,但行政學屬于社會科學,它與超越科學的哲學在知識性質上有本質的區別,因而行政哲學不可能既是哲學的又是具體科學的。否則,只會產生一種非哲學非科學的怪異知識和學科。目前出現的那種把哲學的概念、術語往現實行政生活貼標簽的“研究”,和直接借用哲學的原理、規律構建的種種行政哲學體系的“研究”,無不是受此種觀點的影響。其二是把行政哲學當成行政科學的元理論,即元行政學,也不符合國際通行的學科研究規范。行政科學的元理論準確地說應該是“行政學學”或“行政學學理”。行政哲學屬于“行政學學”的范疇,但行政哲學不同于“行政學學”,只是其一部分。行政學學或元行政學從不同的角度和領域對行政科學進行研究,行政哲學則是從哲學角度研究行政科學的行政學,它可以屬于元行政學的一部分,但不能等同于整個元行政學。因此,行政科學、行政學學(元行政學)和行政哲學是三個不同的概念。第三種觀點認為,行政哲學的研究對象是行政科學,是對行政科學的哲學考察。即,行政哲學以行政科學為研究對象的哲學。就學科性質而言,行政哲學屬于部門哲學,是哲學的分支學科。
對行政哲學的研究內容,國內一些學者在涉及到行政哲學的論著中也作了一些簡略的描述。如王滬寧認為,行政哲學主要研究和分析一定行政活動和行政關系的性質、行政活動的目的和宗旨、行政活動中的價值觀念、道德規范倫理原則等基本理論范疇[1]。薄貴利則將對人性的基本判定、政府的價值取向和現代政府的責任問題作為行政哲學研究的基本問題[2]。顏佳華在《行政哲學論》一書中構建了一個行政哲學的研究框架:行政活動論(邏輯起點)、行政主客體論、行政認識論、行政實踐論、行政方法論、行政價值論[3];后來,他又在《行政哲學:一個亟等進一步開拓的領域》一文中,將行政哲學的研究內容界定為:行政哲學導論、行政學對象論、行政學結構論、行政學功能論、行政學評價論、行政學發展論等[4]。
仔細分析國內行政哲學研究對象和研究內容的界定我們不難發現,在我們稱之為“行政哲學”的名稱背后,實際上存在著兩種行政哲學:一種是以行政活動為研究對象的行政哲學,一種則是以行政科學為研究對象的行政哲學。為了研究的方便,我們分別用“行政活動的哲學”(簡稱為“行政哲學”)與“行政(科)學的哲學”(簡稱為“行政學哲學”)這兩個稱謂來標示行政哲學研究的上述兩種主題、兩個方向。這兩種行政哲學,一個涉及“實際的行政活動”領域,一個涉及“理論的行政科學”領域。
行政活動的哲學主要研究行政的本質及其分界、行政的基本假定、行政的目的和宗旨等問題。由此可見,行政活動的哲學是對“行政活動中的問題”或簡稱“行政問題”做出根本性的尋根究底的反思,以便為行政活動提供一些根本性的實踐原則或“行政觀”。這些根本性的實踐原則不等同于各種具體行政行為的“規范”、“準則”,而是后者的“原理”、“基礎”或“根據”具體行政行為的“規范”、“準則”除了要依據于這些原理之外,還要考慮具體實踐過程中諸多的內部和外部條件,包括那些隱而不顯的“緘默因素”。
行政學哲學則主要研究行政科學發展的模式、行政科學理論評價、行政科學研究方法及其評價、行政科學研究的價值判斷等問題。由此可見,行政學哲學是對“行政學活動中的問題”或簡稱“行政學問題”進行根本性的尋根究底的反思,以便為行政學研究提供一些根本性的指導原則或“行政學觀”。同樣,這些根本性的指導原則也不等同于各門具體的行政科學的研究規范、方式、方法,而是為后者的研究提供認識論和價值論的“原理”、“基礎”或“根據”。
二
行政哲學的上述兩個研究主題之間存在著邏輯的與歷史的聯系:
從邏輯上看,對“行政學問題”的哲學研究是對“行政問題”研究的“次一級”的研究,是對實際的“‘行政問題研究’之研究”,具有元研究的性質。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人們對任何行政問題的研究總是先在地包含一個方法論,即總是從某一個特定的角度、立場來研究的。這種角度、立場盡管可能不為研究者自己所知道,但卻客觀地存在著。而且,這種角度、立場本身就制約著對行政問題的認識結果。不同的人從不同的角度、立場出發往往得出不同的結論。要對這些結論的可靠性做出判斷,就必須檢討他們的方法論。按照荷蘭著名經濟學家庫普曼(1975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的研究,無論是在自然科學中,或者是在社會科學中,任何系統的理論體系均表現為一個“價值觀假定+邏輯推理”的結構[5]。庫氏的這一邏輯式提示,至今尚未遇到有力的挑戰。顯然,任何行政學理論體系,均是從某種價值觀或方法論見解出發的邏輯推理系統,其中的價值觀或方法論假定,只能表現為某種行政哲學。因此,任何行政學理論體系都是以某種行政哲學的邏輯展示的,它不能不內含著某種行政哲學。從這個意義上說,“行政學哲學”是以“行政哲學”為思想資料的和最終歸屬的。我們也只有對行政學的根本問題進行了哲學的研究,才能真正地把行政問題的研究提升到一個自覺的、理性的水平和高度。
從歷史上說,對行政活動根本問題的哲學研究是古已有之的事,歷史上許多偉大的哲學家、政治家都對此做過深入的論述。而對行政學根本問題的研究則不過是近100年來的事。按照時間順序,對行政活動的研究先后產生了行政思想、行政理論、行政學說或行政學、行政科學、行政哲學。其中行政思想是先于行政理論的分散的、不系統的、粗淺的行政理論;行政理論則是后生于行政思想的比較完整、系統、深刻的行政思想;行政學說或行政學往往是較為完整、系統的關于行政的知識體系;而行政科學則是更加系統化、科學化了的行政思想、行政理論、行政學說、行政學,是關于行政活動的基本規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學;行政哲學則是對行政理論、行政科學研究活動進行思辯的產物,是行政科學的哲學。由此可見,“行政學哲學”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在出現了獨立的行政科學時才出現的,是行政問題研究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歷史必然,對行政學活動的哲學思考是人類的行政認識和行政實踐從童年走向成熟的一個重要條件。行政學哲學與行政科學研究的問題是顯著不同的,各自的任務和目的也是不同的。行政科學是通過對行政活動的考察——這種考察主要包括歷史上的各種行政思想、行政理論和行政方法——概括出行政活動的一般原理,形成理論并給出某種行之有效的合目的的行政方法或模式。也可以說,行政科學主要關注的是為實際的行政活動提供一套具有普適性的系統的行政知識、思想、原則和可操作的方法,它的特點即在于它的工具性。行政科學為行政學哲學提供思想,行政學哲學則對行政科學起指導作用。任何時代的行政學哲學,除依據各自的一般的哲學觀外,都必須吸收以往的以及現時代的行政科學研究成果。反之,行政科學研究要接受行政學哲學的指導,這不僅體現在任何行政科學研究者都要在一定的行政哲學觀的指導下從事研究,而且,行政科學體系的構建、其邏輯分析與論證也要符合哲學方法論的要求。由此可見,行政學哲學考察的是行政科學的基礎,行政科學的基本問題便是行政學哲學的研究主題。那么,這個基本問題究竟是什么呢?
一般而言,行政科學的基本問題,在正常的或是在大多數的情況下,是行政學者以及行政人員較少或不特別考慮的問題。情況也許就是這樣,人們通常是在一種沒有批判的前提下,追求行政知識的增長,提出概念、形成理論,獲得某種高效的行政方法。這一切都是圍繞著行政活動的目的而進行的,行政學者為的是行政知識的不斷增長,而行政人員則是把行政學者的研究成果,諸如理論、方法、模式等,作為正確的東西應用于行政活動之中。他們的問題常常是一種理論或方法對他們的行政活動是否有效,也即如何使用一種理論或方法才能夠達到一種活動的預期目的。人們一般并不考慮一種理論或方法的合理性問題,只是在少數情況下,比如當理論或方法的功用開始減弱或失效的時候。一些人才可能會對已有的關于行政的一些最基本的假定、理論和方法本身進行反思。在這個時候,我們可以說他們正在進行著對行政中的某些基本問題的哲學思考或批判。而所謂的對行政科學中的基本問題的研究,就是對關于行政科學元問題的研究。這個元問題就是行政科學中的最基本的核心概念“行政”。行政哲學正是以此作為出發點而展開討論的,對“行政”這個基本問題的明確和把握,就構成了行政哲學的研究主題。
三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到如下結論:行政哲學是對行政本質以及行政科學發展進程進行考察和反思的哲學。行政哲學能否有一個好的發展前景,從根本上為行政科學呈現出實質性的理論進步提供基本性的支持,使實際的行政活動更富有成效和具有合理性。這首先取決于我們對行政哲學本身是否有一個正確的理解和把握。如果在行政哲學的研究主題這一根本問題上,我們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那么,不要說對行政科學的發展不會起到推動和支持的作用,就是行政哲學本身的發展和存在,都將會面臨巨大的困難。筆者在本文的討論中,就是試圖在這個重要的問題上使概念理解得到澄清,消除“行政哲學”這一概念本身及其研究對象上存在的歧義性和含糊性。當然。我們在這里給出的關于行政哲學的研究主題的討論還只是探索性的和試驗性的。但是,只要我們能夠真正把握住行政哲學的精神實質,研究主題的問題就不再是一個理論難題了。因為,它將會隨著我們研究的深入而不斷得到擴展和進一步的完善。
【參考文獻】
[1]王滬寧.行政生態分析[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89.
[2]薄貴利.中國行政學:問題、挑戰與對策[J].中國行政管理,1998(12).
[3]顏佳華.行政哲學論[M].長沙: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1998.
行政學的概念范文4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在區域公共竹理的研究上有幾個問題必須要解決:區域公共管理與區域行政有沒有區別?如果有,什么是區域公共管理?為什么區域行政會向區域公共管理發展?區域行政就是在一個區域內的政府(兩個或兩個以上),為了促進區域的發展而相互協調關系,才求合作,對公共事務進行綜合治理,以便實現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與利用,提供更優質的公共服務。而區域公共竹理是區域內的多元體為了解決在政治、經濟或社會其它領域的一面或多面的公共問題,實現共同利益,運用協商和調解的手段和方式對區域以及區域內橫向部分和縱向層級之問交義重疊關系進行的管理。
區域公共管理是現代公共管理學與區域科學在新的時期和新的實踐中有機結合的一個新的理論和實踐課題,然而理論的發展始終落后于實踐的步伐,區域公共管理理論還處于起步的階段,基本概念的界定、理論的基本框架以及理論所具有的意義等基本問題都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為了更好的反映實踐和服務實踐,對區域公共管理理論進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正如任何理論的提出都來源于積累一樣,區域公共管理理論的產生也同樣經歷了一個發展的歷程。20世紀80年代,區域的空間有限性與經濟發展的一體化趨勢之間的矛盾催生了區域經濟概念的提出,此后許多來自不同領域的學者如地理學家、理論經濟學家、發展經濟學家等從不同的角度對區域經濟這一實踐領域進行分析和研究,最終主要發展成為兩大不同的學科群:一是區域經濟學;一是經濟地理學和政區地理學。理論研究的焦點都在于區域經濟的發展與地方政府間的關系。然而由于國家學科設置等歷史原因,政治學和行政科學一直沒有能在區域發展領域內開辟自己有特色的研究路徑。雖然在20世紀90年代國內經濟地理學和政區地理學涉及到“區域行政”,但該領域學者側重的是從行政區劃改革的角度來研究區域設置與區域經濟發展的適應問題,這里的“區域行政”并不是實際意義上從行政學科角度對區域發展進行研究的新的途徑,主要是從管理學的管理幅度與管理層次適度的原則出發考察中國行政區劃存在的種種問題。隨著理論研究的深入以及政治學和行政學的發展,政治學和行政學在區域發展中逐漸形成了自己的研究途徑:一是區域政治研究;一是從行政科學角度出發的區域行政。區域公共管理正是在區域公共行政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對區域行政的一種深化。本文試從我國區域行政研究已有理論成果基礎上,通過對區域和區域內關系的研究提出區域公共管理的一般概念,并對區域公共管理研究中的一些基本問題作一分析。
一、我國區域公共管理的研究現狀
理論的發展總是反映現實和服務于現實,而我國區域公共管理的研究還處于理論滯后現實的階段。在學界,使用過區域公共管理概念的只有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的劉鋒和中山大學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的陳瑞蓮教授,兩位學者從不同的角度,本著不同的目的對區域公共管理有不同的見解。劉鋒教授運用新公共管理、區域創新系統、區域核心競爭力、支持系統等理論對區域管理進行創新,在某種程度上說,這一研究與本文所關注的區域公共管理研究有很大的差別,它并不是真正從公共行政學角度對區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而是從區域地理學的角度將創新理論引入到區域發展中去。中山大學的陳瑞蓮教授是我國研究區域行政的典型代表,也是實質意義上從行政學科角度對我國區域行政進行研究的開創者。她在對區域行政深厚知識積淀的基礎上對我國區域公共管理的一些問題作了述評,認為任何一門學科和一種理論的產生都是社會需要和時代呼喚的產物,區域公共管理研究也不例外,我國區域公共管理研究的提出主要是因為經濟全球化下的區域主義與區域競爭的崛起、經濟市場化下的區域政區間競爭加劇以及區域公共問題的大量興起;而國外的區域公共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間競爭理論、地區競爭力與區域創新研究、政府間關系與地方治理研究以及流域治理的實證研究。同時,她也對我國區域公共管理研究所具有重要意義做了闡釋,僅從理論創新角度看,一方面是推動區域科學研究的創新,另一方面,區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全面展開,也能從研究方法和研究內容上對現代公共管理學學科創新。這些認識是深刻并富有創新意義的,然而,這些認識是在區域行政研究的基礎上對區域公共管理的一個簡約性的概括并沒有對區域公共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內涵以及其實質進行分析。毫無疑問,有幾個問題必須要解決:區域公共管理與區域行政有沒有區別?如果有,什么是區域公共管理?為什么區域行政會向區域公共管理發展?要解決以上的問題,有必要對區域公共管理進行更深入的分析。
二、區域與區域行政
區域,是一個客觀存在的,又是抽象的觀念上的空間概念,但不純粹是一個空洞的概念,它往往沒有嚴格的范疇和邊界以及確切的方位,地球表面上的任何一部分,一個地區,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都可以被看作是一個區域。對區域的含義不同的學科有不同的理解:地理學把區域定義為地球表面的地域單元,這種地域單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內部組成物質的連續性特征與均質性特征來劃分的;政治學把區域看成是國家管理的行政單元,與國界或一國內的省界、縣界重合;社會學把區域看作為相同語言、相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類社會聚落。區域經濟學對區域沒有完全統一的認識,有學者認為要對經濟區域下一個比較確切的、同時人們普遍接受的定義是比較困難的,可以概括出其所包含的基本的內涵:首先,區域是一個有限的空間概念;其次,經濟區域必須有相應的公共管理層級以提供公共服務;第三,區域在經濟上盡可能是一個完整的地區;第四,任一區域在全國或更高一級的區域系統中擔當某種專業化分工的職能。區域劃分,常采取兩種基本的方法,由此可以把區域分成不同的兩種類型,一是同質區域,二是極化區域(也叫集聚區域、結節區域、功能區域)。
區域發展的行政學科研究途徑是基于其它學科對區域發展已有成果之上的新興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內容,對區域的界定應該借鑒其它學科的研究,但行政學科作為一門獨立的科學有自己研究的側重和偏向,因而我們在吸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還必須界定一個適合行政學科研究的區域概念。美國區域經濟學家胡佛把區域定義為“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計劃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為一個應用性整體加以考慮的一片地區”對我們有很好的啟示。區域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種載體,體現各種關系和利益。在區域發展的行政學科研究途徑中,中山大學的兩位學者“從地理學或經濟學的研究中受到啟發,認為區域是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的連續的有限空間范圍,是具有自然、經濟或社會特征的某一個方面或幾個方面的同質性的地域單元”。本文支持這樣的界定,但筆者以為,既然區域是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的,而這一定的標準可能是自然、經濟或社會特征的一個或多個方面,那對區域的理解我們必須突破從地理學或行政區劃研究出發的關注角度,從對其范圍的關注轉向對其內部實質內涵的關注。如果我們將區域內的主體按照較普遍的三分法劃分為國家、市民社會和私人領域的話,可以發現,區域內各主體在不同的利益領域內形成各種交錯重疊的復雜關系。區域作為區域發展中行政學科研究途徑的基礎性的概念,它更實質的東西在于它所蘊涵的多元主體和多領域利益之間復雜的關系,這是由行政學科的學科性質決定的。
基于對區域的認識,中山大學的兩位學者認為區域行政就是在一定的區域內的政府(兩個或兩個以上),為了促進區域的發展而相互間協調關系,尋求合作,對公共事務進行綜合治理,以便實現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與利用,提供更優質的公共服務。根據這一理解,區域行政的行為主體應該是政府,強調的是政府間(同級政府之間與上下級政府之間)的相互關系,并通過對政府的協調來達致區域內優質公共服務的提供。這是區域行政的基本內涵,那么區域行政與區域公共管理是否有差別?如果有,什么是區域公共管理?區域行政為什么向區域公共管理發展?
行政學的概念范文5
一、公共管理與公共行政及“新公共管理運動”
關于西方學者對公共管理的看法上的分歧暫且不談,僅就中國學界的研究來說,我國早期歷史文獻中的“行政”是指管理國家政務。當20世紀80年代行政學在中國恢復時,學者們提出:行政管理是伴隨著國家而出現的,有政府才有行政管理。行政是行使國家權力的管理活動,凡不屬于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便不屬于行政。也有一些學者認為:把行政確定為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不僅更符合漢語中行政概念的本意,而且也符合我國憲法對行政概念的界定。長期以來,我國學界主流觀點是把“公共行政(publicadministration)簡稱行政,是政府依法對國家事務、自身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的管理活動。這一含義表明:行政的主體是政府,而不是其他社會組織”,“公共行政學又叫行政學、政府管理學”。(注:曾明德,羅德剛:《公共行政學》,北京:中央黨校出版社,1999.2)
80年代前后的西方行政改革,使得公共管理主體的“劃分很難有明確的界限,因為我們對公共服務概念的理解大大地擴展了。公共服務不僅包括政府的三個分支(即立法、司法、行政)部門,包括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個層次,而且包括非營利部門。所以公共管理的主體就成為所有追求為公共利益服務的人員。”(注:張夢中:“美國公共行政(管理)歷史淵源與重要的價值取向—麥克斯韋爾學院副院長梅戈特博士訪談錄”,《中國行政管理》,2000,(11):44.)人們今天所講的公共管理,與名義上稱之的“行政管理”,而實際上的“政府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體不僅有政府,而且還包括社會中那些追求為公共利益服務的非政府公共組織。政府管理與公共管理是兩個不同的模式。公共管理是包括政府管理在內的全社會開放式管理體系。政府管理是公共管理的主角,但社會公共事務管理還需若干配角。
20世紀80年代前后,西方不少發達國家均出現了大規模的政府再造運動。與之相伴隨的“新公共管理”,其實踐背景正是各國的行政改革及其政府的再造運動。
正因為如此,臺灣學者詹中原教授在他主編的書中,加進十分醒目的副標題,即《新公共管理:政府再造的理論與實務》。詹教授在書中寫道:“了解新公共管理的發展歷程及內涵,我們可以發現,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學科發展的一部分?!薄盁o論就理論及實務而言,‘公共管理’均是原本公共行政的典范內涵?!保ㄗⅲ赫仓性骸缎鹿补芾恚赫僭斓睦碚撆c實務》,臺北:五南圖書出版社,1991.1.)作為特定歷史范疇,無論是從內容還是究其實質,把“新公共管理”的研究看成是公共行政學的分支內容是可以理解的。但絕不能把“新公共管理”與我們所討論“公共管理”混為一談。
二、公共管理學是一門新學科
既然傳統行政學的研究對象是以政府管理為基本內容的,那末從前面的分析可知,以公共管理為基本內容的一門新學科的建立已勢在必行。
正如建立企業管理(學),以此去研究企業管理活動中的一般規律一樣,不論是政府還是非政府的公共組織作為管理主體,人們都可以從他們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實踐中,找出關于研究公共事務管理的一般性規律,這些規律構成了公共管理學的基本內容。誠然,它也會包括政府管理學的內容。企業管理學與公共管理學,有它們共同的規律,這些規律構成了作為研究所有管理活動規律的一部分,但它們也有由于各自研究領域的不同而獲得的特殊規律。探求公共事務管理活動中的一般性規律,實際上在傳統的行政學中早已開始。不過人們誤以為政府管理學的理論與方法是它的全部內容,而這些理論與方法基本上是以“政府為中心”所總結得到的。
作為獨立的新學科,公共管理學的理論研究框架是什么?它與公共行政學的研究框架有何異同?構成它的基礎概念又是什么?等等。在編寫《公共管理學》教材時,所有這些都要求我們必須回答,否則《公共管理學》與《公共行政學》會無實質性區別。
公共管理包含著兩方面要素:管理性與公共性。從管理性分析,法約爾等早就指出,為實現管理中高效,需要通過“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等手段,達到資源的有效配置。這樣,“管理是通過計劃、組織、控制、激勵、和領導等環節來協調人力、物力和財力資源,以期更好地達到組織目標的過程。”毫無疑問,公共管理中需要研究計劃、組織、控制等問題,但人們已從大量的《管理學》著作中對此非常熟悉。從公共性分析,對社會公共事務實施管理的主體(政府與非政府公共組織),他們擁有著公共權力,承擔著與企業目標不同的公共責任。這些目標是有效公平地向民眾提供公共產品(服務),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為了實現目標,公共組織需要不斷制訂與實施,旨在有效增進與公平分配社會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廣義)。為了保證達到這些目的,需要強化公共監督,倡導高尚的公共道德。因此,對公共管理可從兩方面定義:
從區別企業管理與各種形式的私域管理出發,公共管理可以定義為:“公共管理是政府與非政府公共組織所進行的、不以營利為目的,旨在追求有效地增進與公平地分配社會公共利益的調控活動?!倍x的前半部是區別企業管理,定義的后半部是區別非企業化的私域中一切形式的管理。
從公共管理所包括的基本內容出發,公共管理可以定義為:“公共管理是政府與非政府公共組織,在運用所擁有的公共權力,處理社會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在維護、增進與分配公共利益,以及向民眾提供所需的公共產品(服務)所進行的管理活動?!?/p>
同樣,公共管理學可以定義為:“公共管理學是一門研究社會公共事務管理活動規律的科學。具體地講,它要以那些擁有公共權力的公共組織,在維護、增進與分配公共利益,以及向民眾提供所需的公共產品(服務)所進行的管理活動為基本研究對象,它是一門實踐性、綜合性與操作性很強的新學科?!彼裕补芾硪芯咳缦禄緝热荩?/p>
公共管理的基礎理論,公共管理系統公共利益公共權力公共責任公共問題公共決策公共產品(服務)公共資源管理公共項目管理公共監督公共道德法與公共秩序戰略管理公共管理的基本職能(計劃、組織、控制、協調、激勵等)公共管理的改革與發展
三、研究公共管理的意義
在我國,從名義上稱之的“行政管理”,而實際上的政府管理(包括政府對自身與社會兩個方面的管理)走向公共管理,這確實是理念上的一場變革。從這個變化中,人們容易注重到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管理主體從僅由政府發展到包括政府、非政府公共組織在內的多元化主體;二是政府把一部分對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權力,下放給社會非政府組織,甚至部分公共產品允許私人企業生產。這些結論基本上屬于“新公共管理”的理念。
我們認為,推行公共管理實踐的發展,開展公共管理理論研究,更大的意義是推進公共管理的社會化。我們不能從“政府中心論”出發看待這場變革,而要從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公民的互動角度進行探索。具體地講,現代公共管理要以一種開放的思維模式,動員全社會一切可以調動與利用的力量,建立一套以政府管理為核心的多元化的管理主體體系。政府不僅要下放權力,更多地是要認真考慮還權于社會,還權于公民。在高度集中的計劃體制下,政府權力太大,剝奪了大量應屬于社會的權力,造成了社會自我管理能力的大大萎縮,使得在如何發揮政府功能與社會功能方面形成巨大反差。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行政體制改革與政治體制改革所面臨的對應目標,應該是經濟改革的市場化、公共管理的社會化與政治發展的民主化。經濟市場化取向,人們對此已有了共識。而行政體制改革基本上還停留在政府機構的改革上,更多地是從政府自身需求安排的,沒有形成政府與社會較好的互動關系。這樣,政府職能定位很難跳出自身設定的圈子。不實行公共管理的社會化,我國行政體制改革就不會徹底。
社會的共同事務應由社會自身來做。由政府獨家包攬一切對社會事務實施管理,并在缺乏健全的監督機制,由此所帶來的教訓是極其深刻的。否認政府管理的重要性及在公共管理的核心地位是錯誤的,用政府管理代替公共管理也是行不通的。
四、公共管理研究中幾個技術性問題
既然公共行政研究的實質是政府管理,它與我們所討論的公共管理是有區別的。而我國研究生專業目錄中,把一級學科定為公共管理,二級學科中包括了行政管理,MPA項目又把人們以往經常譯為“行政管理”的一詞改為“公共管理”,那末為了防止混亂,又能與國際接軌,我們有如下建議:
1.把研究生專業目錄中的二級學科“行政管理”改為“政府管理”,英文是否可譯為"AdministrationofGovernment"或"GovernmentalAdministration"?
2.把研究生專業目錄中的一級學科“公共管理”譯為"PublicAdministration",與MPA的譯法相同。
3.在中文譯為英文的過程中,凡涉及到“行政管理”一詞時,是否可譯為"AdministrationofGovernment"或"GovernmentalAdministration"?而涉及到“公共管理”一詞時,均譯為"PublicAdministration"。
行政學的概念范文6
關于西方學者對公共管理的看法上的分歧暫且不談,僅就中國學界的研究來說,我國早期歷史文獻中的“行政”是指管理國家政務。當20世紀80年代行政學在中國恢復時,學者們提出:行政管理是伴隨著國家而出現的,有政府才有行政管理。行政是行使國家權力的管理活動,凡不屬于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便不屬于行政。也有一些學者認為:把行政確定為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不僅更符合漢語中行政概念的本意,而且也符合我國憲法對行政概念的界定。長期以來,我國學界主流觀點是把“公共行政(public administration)簡稱行政,是政府依法對國家事務、自身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的管理活動。這一含義表明:行政的主體是政府,而不是其他社會組織”,“公共行政學又叫行政學、政府管理學”。(注:曾明德,羅德剛:《公共行政學》,北京:中央黨校出版社,1999.2)
80年代前后的西方行政改革,使得公共管理主體的“劃分很難有明確的界限,因為我們對公共服務概念的理解大大地擴展了。公共服務不僅包括政府的三個分支(即立法、司法、行政)部門,包括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個層次,而且包括非營利部門。所以公共管理的主體就成為所有追求為公共利益服務的人員?!保ㄗⅲ簭垑糁校骸懊绹残姓ü芾恚v史淵源與重要的價值取向—麥克斯韋爾學院副院長梅戈特博士訪談錄”,《中國行政管理》,2000,(11):44.)人們今天所講的公共管理,與名義上稱之的“行政管理”,而實際上的“政府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體不僅有政府,而且還包括社會中那些追求為公共利益服務的非政府公共組織。政府管理與公共管理是兩個不同的模式。公共管理是包括政府管理在內的全社會開放式管理體系。政府管理是公共管理的主角,但社會公共事務管理還需若干配角。
20世紀80年代前后,西方不少發達國家均出現了大規模的政府再造運動。與之相伴隨的“新公共管理”,其實踐背景正是各國的行政改革及其政府的再造運動。
正因為如此,臺灣學者詹中原教授在他主編的書中,加進十分醒目的副標題,即《新公共管理:政府再造的理論與實務》。詹教授在書中寫道:“了解新公共管理的發展歷程及內涵,我們可以發現,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學科發展的一部分。”“無論就理論及實務而言,‘公共管理’均是原本公共行政的典范內涵。”(注:詹中原:《新公共管理:政府再造的理論與實務》,臺北:五南圖書出版社,1991.1.)作為特定歷史范疇,無論是從內容還是究其實質,把“新公共管理”的研究看成是公共行政學的分支內容是可以理解的。但絕不能把“新公共管理”與我們所討論“公共管理”混為一談。
二、公共管理學是一門新學科
既然傳統行政學的研究對象是以政府管理為基本內容的,那末從前面的分析可知,以公共管理為基本內容的一門新學科的建立已勢在必行。
正如建立企業管理(學),以此去研究企業管理活動中的一般規律一樣,不論是政府還是非政府的公共組織作為管理主體,人們都可以從他們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實踐中,找出關于研究公共事務管理的一般性規律,這些規律構成了公共管理學的基本內容。誠然,它也會包括政府管理學的內容。企業管理學與公共管理學,有它們共同的規律,這些規律構成了作為研究所有管理活動規律的一部分,但它們也有由于各自研究領域的不同而獲得的特殊規律。探求公共事務管理活動中的一般性規律,實際上在傳統的行政學中早已開始。不過人們誤以為政府管理學的理論與方法是它的全部內容,而這些理論與方法基本上是以“政府為中心”所總結得到的。
作為獨立的新學科,公共管理學的理論研究框架是什么?它與公共行政學的研究框架有何異同?構成它的基礎概念又是什么?等等。在編寫《公共管理學》教材時,所有這些都要求我們必須回答,否則《公共管理學》與《公共行政學》會無實質性區別。
公共管理包含著兩方面要素:管理性與公共性。從管理性分析,法約爾等早就指出,為實現管理中高效,需要通過“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等手段,達到資源的有效配置。這樣,“管理是通過計劃、組織、控制、激勵、和領導等環節來協調人力、物力和財力資源,以期更好地達到組織目標的過程?!焙翢o疑問,公共管理中需要研究計劃、組織、控制等問題,但人們已從大量的《管理學》著作中對此非常熟悉。從公共性分析,對社會公共事務實施管理的主體(政府與非政府公共組織),他們擁有著公共權力,承擔著與企業目標不同的公共責任。這些目標是有效公平地向民眾提供公共產品(服務),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為了實現目標,公共組織需要不斷制訂與實施,旨在有效增進與公平分配社會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廣義)。為了保證達到這些目的,需要強化公共監督,倡導高尚的公共道德。因此,對公共管理可從兩方面定義:
從區別企業管理與各種形式的私域管理出發,公共管理可以定義為:“公共管理是政府與非政府公共組織所進行的、不以營利為目的,旨在追求有效地增進與公平地分配社會公共利益的調控活動?!倍x的前半部是區別企業管理,定義的后半部是區別非企業化的私域中一切形式的管理。
從公共管理所包括的基本內容出發,公共管理可以定義為:“公共管理是政府與非政府公共組織,在運用所擁有的公共權力,處理社會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在維護、增進與分配公共利益,以及向民眾提供所需的公共產品(服務)所進行的管理活動?!?/p>
同樣,公共管理學可以定義為:“公共管理學是一門研究社會公共事務管理活動規律的科學。具體地講,它要以那些擁有公共權力的公共組織,在維護、增進與分配公共利益,以及向民眾提供所需的公共產品(服務)所進行的管理活動為基本研究對象,它是一門實踐性、綜合性與操作性很強的新學科?!彼?,公共管理要研究如下基本內容:
公共管理的基礎理論,公共管理系統 公共利益 公共權力 公共責任 公共問題 公共決策 公共產品(服務) 公共資源管理 公共項目管理 公共監督 公共道德 法與公共秩序 戰略管理 公共管理的基本職能(計劃、組織、控制、協調、激勵等)公共管理的改革與發展
三、研究公共管理的意義
在我國,從名義上稱之的“行政管理”,而實際上的政府管理(包括政府對自身與社會兩個方面的管理)走向公共管理,這確實是理念上的一場變革。從這個變化中,人們容易注重到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管理主體從僅由政府發展到包括政府、非政府公共組織在內的多元化主體;二是政府把一部分對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權力,下放給社會非政府組織,甚至部分公共產品允許私人企業生產。這些結論基本上屬于“新公共管理”的理念。
我們認為,推行公共管理實踐的發展,開展公共管理理論研究,更大的意義是推進公共管理的社會化。我們不能從“政府中心論”出發看待這場變革,而要從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公民的互動角度進行探索。具體地講,現代公共管理要以一種開放的思維模式,動員全社會一切可以調動與利用的力量,建立一套以政府管理為核心的多元化的管理主體體系。政府不僅要下放權力,更多地是要認真考慮還權于社會,還權于公民。在高度集中的計劃體制下,政府權力太大,剝奪了大量應屬于社會的權力,造成了社會自我管理能力的大大萎縮,使得在如何發揮政府功能與社會功能方面形成巨大反差。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行政體制改革與政治體制改革所面臨的對應目標,應該是經濟改革的市場化、公共管理的社會化與政治發展的民主化。經濟市場化取向,人們對此已有了共識。而行政體制改革基本上還停留在政府機構的改革上,更多地是從政府自身需求安排的,沒有形成政府與社會較好的互動關系。這樣,政府職能定位很難跳出自身設定的圈子。不實行公共管理的社會化,我國行政體制改革就不會徹底。轉貼于
社會的共同事務應由社會自身來做。由政府獨家包攬一切對社會事務實施管理,并在缺乏健全的監督機制,由此所帶來的教訓是極其深刻的。否認政府管理的重要性及在公共管理的核心地位是錯誤的,用政府管理代替公共管理也是行不通的。
四、公共管理研究中幾個技術性問題
既然公共行政研究的實質是政府管理,它與我們所討論的公共管理是有區別的。而我國研究生專業目錄中,把一級學科定為公共管理,二級學科中包括了行政管理,MPA項目又把人們以往經常譯為“行政管理”的一詞改為“公共管理”,那末為了防止混亂,又能與國際接軌,我們有如下建議:
1.把研究生專業目錄中的二級學科“行政管理”改為“政府管理”,英文是否可譯為"Administration of Government"或"Governmental Administration"?
2.把研究生專業目錄中的一級學科“公共管理”譯為"Public Administration",與MPA的譯法相同。
3.在中文譯為英文的過程中,凡涉及到“行政管理”一詞時,是否可譯為"Administration of Government"或"Governmental Administration"?而涉及到“公共管理”一詞時,均譯為"Public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