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保障的作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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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的作用

法治保障的作用范文1

關鍵詞:社會正義 法治 法治保障 

 

一、正義的基本內容 

(一)古代中國的傳統學說中的正義界定 

有學者指出,在中國古代的眾多經史子集中,從未出現過正義這個名詞,從而該詞無論從中國哲學史還是倫理學史中都未獲得過某個定義式的范疇。但是筆者認為,由于中國古代社會無論從國家統治還是學術領域內都被儒家思想所占據,那么應該說有關正義的思想可以從仁與禮這組概念中獲取。 

先秦儒家實行以仁和禮為基石的狹義正義觀念。因為從儒家的視角看來,君臣之間,父子之間,人與人之間都具有一定的身份上的差異化格式型倫理關系,也就是所謂的“貴賤有序,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nbsp;

在仁、禮和正義這三者關系中,也呈現出一種倒等腰三角形的樣式。禮作為一種外在約束規范,旨在為正義提供制度保證;而仁作為一個人的道德準則,其在內心起到激勵作用。 

我們認為,中國古代社會中傳統意義上的正義觀,可以解釋為:在不平等的起點下,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的平等權利與普遍自由不予認可,只有部分人才能獲取所有職位的可能。 

總之,在的語境下,正義這一價值判斷無論以基本模式或者道德標準來說都是歷史下的產物、生活中靈動。如果不考慮經濟基礎、具體風俗、文化、地域,那么就不正當、不客觀了;我們需要“理解萬歲”。 

(二)西方視野下的正義內容 

1.美德意義下的正義觀 

柏拉圖、亞里士多德這對師徒對于正義理論的闡述對后世包括近現代西方政治體制產生了不可估計的影響。 

柏拉圖對在他的《理想國》中對正義下了這么一個定義:“正義就是做應當做的事?!痹谶@里,正義被理解成為了個人行為符合道德的要求。每一個人都需要按照道德所指示的,誠實地完成社會所賦予其的角色定位,以及完成社會所交付的任務。 

亞里士多德在《尼科馬克倫理學》中首次提出了“校正正義”與“分配正義”。他認為,關乎于正義,實際上就是分配正義,涉及物品的分配方式。他的這一觀點直至今日,還在被法哲學、法理學學界所關心與討論。 

2.新自由主義視角下的正義觀 

二戰后新自由主義的旗幟性人物,約翰·羅爾斯的不朽著作《正義論》是現代語境下對正義理論的最佳的一個注腳。在其中,在無知之幕下的兩大正義原則是其著作中最大的亮點: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于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雖然對于無知之幕還有諸多爭議,但是其把自由、平等等價值要素加入正義理念中綜合考慮,已經為社會提供了一個嶄新的平臺。根據其展開的邏輯順延下去,正義就是社會的制度安排與權利、義務和權力、責任等實現契合式的吻合,達到一種每一個人都希翼的合理狀態。 

二、實現社會正義的途徑 

實現社會正義,通過法律這一外在規范主要有兩個要素需要重視:立法正義和司法正義。在這里,立法正義是司法正義的基礎,司法正義是立法正義的邏輯結果。 

(一)立法正義 

實現社會正義第一要素就是在法秩序中體現正義價值。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提出:法治應當包括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獲得普遍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 

1.立法的客觀基礎 

法律作為社會的上層建筑中的一部分,不可能僅是公民主觀上的自源自發的,而需要在經濟發展中找尋依據。法律的正義,立法的正當性,合理性理所應當要從物質生產狀況、客觀條件中解釋。由此,我們可以產生出需求理論。只有當法律的形式和內容符合人們的需要,對于現實有了符合人民期待的回應時,法律才具有了正義價值。無論從中國古代所提出的法律應當順應自然、符合人倫,還是耶林所謂的“法與當時一個民族所達到的文明程序相適應”,抑或是美國人本主義心理學家馬斯洛所提出的需要層次理論,都體現出人民之間不同需求間的融合是法的正義價值的追求。 

2.一般性與特殊性的統一 

法律在社會的運行過程中,由于價值標準的不斷變化,法律也應當有相應的調適,那么在這一過程中,有兩組關系就容易發生矛盾、對立和沖突。法律是需要給與公民以穩定的預期;但是社會的不斷發展,不斷變化中,法律的樣式、理念、規則的變動成為一種必然,那么這兩者的存在使得正義價值的實現成為了一句空談。此時,我們應當使得兩者相互統一起來。 

法律的絕對溫度容易導致社會制約度的下降,從而失去法規范本身所應具備的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 

在制定法律方面,我們認為應該保持一種開放的視野,以一種動態的、關系化的思維來面對問題,在立法維度上,一種具體和妥協式的方式就能體現出法的剛性與靈活性的有機結合,那么這樣的立法才是完美的,也體現出正義價值,正如科恩所說“生活需要法律具有兩種適相矛盾的本質,即穩定性或確定性和靈活性;需要前者,以使人的事業不致被疑慮和不確定所損害;需要后者,以免生活受過去的束縛?!?nbsp;

(二)司法正義 

法律的正義價值并不僅僅形式上的被體現于立法中,展現在法律中的條文中,法律規定再好,如果不能得到恰當的適用,也無法實現正義,而只能是美麗的紙上宣言;更實質地要體現在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的適用中。法的正義價值需要在以人為主體和以法為客體的聯動中表現出來,價值的實現在乎于主體,在乎于客體,更在乎于主客體之間的關系上,那么法律實現正義等價值就是體現其根本屬性的最佳方式。 

法治保障的作用范文2

一、企業文化在確保寧夏國有企業持續穩定發展中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保障國有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企業文化的重要任務之一在于通過各種途徑全面提高企業員工的綜合素質,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企業經濟效益增長。企業要生存,要發展,離不開文化。沒有文化的企業是沒有靈魂的企業,是沒有精神支柱的企業,是沒有凝聚力的企業,是沒有希望的企業。從寧夏國有企業不斷發展壯大的過程來看,他們之所以在改革開放和寧夏科學發展、跨越發展、和諧發展的大潮中得到健康發展,是因為在企業內部建立了一個良好的文化結構,形成了良好的企業文化氛圍和一種強大的“文化力”,為企業發展提供了強大的精神動力、智力支持、思想保證和良好的輿論環境。企業的產品要依靠企業文化來宣傳,良好的企業聲譽要依靠企業文化來傳播,優秀的企業形象要依靠企業文化來塑造。企業要在復雜的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中站穩腳跟,并立于不敗之地,必須借助于文化的凝聚力和影響力。

(二)保障國有企業職工主體地位的落實

國有企業的主體是全體員工。企業員工是企業決策的參與者、行為的執行者,也是企業文化的創造者和受用者。企業在實現組織目標的同時,應不斷提升員工的工作質量和生活質量,滿足員工不斷增長的精神文化要求。寧夏國有企業的發展壯大,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全體員工的智慧和力量,實行“全員經營”和“全員管理”,從而保證了企業經營戰略的正確制定和經營目標的最終實現。企業的這種文化強化了企業員工的主體地位,增強了員工的主人翁意識,提高了企業凝聚力,從而充分激發了員工的潛力。

(三)保障國有企業經濟效率的提升和社會效益的彰顯

企業文化使不同價值取向和目標需求的個體能按一定的組織規則結合在一起,并通過對先進文化的灌輸教育,在群體內部培植共同價值理念和價值追求,塑造共同的信念與文化,形成不同個體在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等方面的諸多“共識”。這種“共識”大大節約組織規則的運作成本,從而大大提高組織管理的有效性和生產效率。同時,通過企業文化建設,不斷豐富員工人文知識、提高人文素質、培養人文精神,使組織真正成為能實現自我超越、改善心智模式、建立共同遠景、有效團體學習、進行系統思考的學習型企業,成為不斷創造未來的強競爭力企業。

二、寧夏國有企業通過卓有成效的企業文化建設確保企業持續穩定發展的主要做法

(一)企業文化建設緊緊圍繞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確立了保障企業改革發展順利推進的戰略定位

寧夏國有企業不斷深化對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開展企業文化建設的責任感和自覺性不斷增強。許多企業把企業文化建設作為企業改革發展的助推器,作為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因素,作為凝聚員工力量、激發員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升企業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徑,從戰略發展的高度進行統籌規劃,并納入企業總體規劃。寧夏房地產公司著力構建戰略導向型企業文化理念體系。在集團發展戰略的指導下,使得企業文化對外能夠有彈性地面對不斷變化的競爭環境,提升企業形象;對內凝聚公司全體員工,強有力地支持戰略目標的實現。企業文化建設成為總體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點工作,既切實提升了企業文化的戰略地位,又使企業文化發揮重要作用得到了有力保證。

(二)企業文化建設有機融入生產經營管理各項工作,有效提升了管理水平

寧夏國有企業正確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積極開展安全文化、服務文化、質量文化建設,把價值理念融入企業各項管理制度中,切實提升了管理水平,改善了企業形象,提高了市場競爭力。神華寧煤集團著力提升文化理念,形成了5個核心理念和15個基本理念。這些理念構成了神寧文化的理念體系,起著引領企業和廣大員工思想的作用。寧夏發電集團秉承“植根寧夏山川,造福各族人民”的企業宗旨,堅持“電為核心、雙翼齊飛、協調發展、做大做強”的戰略方針,以“以人為本、擔當責任、誠實守信、變革創新”為核心價值觀,在生產經營中融入企業文化理念,為寧夏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優質電力資源,成為寧夏經濟社會科學發展、跨越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的主力軍。

(三)企業文化建設日益成為企業廣大員工的自覺行為,形成了廣泛參與和投入的濃厚氛圍

寧夏國有企業結合實際細化工作部署,通過多種形式大力宣傳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意義,廣泛傳播企業文化知識,形成了較大的輿論聲勢,營造了良好的輿論氛圍,使企業員工積極投身到企業文化建設的各項工作中。神華寧煤集團建立完善了“一報一臺一網五刊”等內部宣傳陣地,建成了一批企業文化廣場,安全文化長廊,企業文化街(巷、墻)。按照“五統一”原則規范基層區隊會議室,營造了濃厚的企業文化氛圍。通過集中輔導、員工學習日、班前班后會學習等形式,強化培訓。組織開展文化交流研討,通過舉辦現場觀摩會、經驗交流會、理論研討會、主題論壇等交流活動,有計劃推進企業文化落地進程。

三、寧夏國有企業以企業文化的良性發展推動企業持續穩定發展的基本思路

(一)堅持知行統一,構建重在執行的制度文化

企業經過多年的發展,必然會積累出自己的企業文化,因此對于經過提煉定格的文化模式,必須(下轉第212頁)要建立必要的制度保障。同一企業內,各單位、各部門在制定各項規章制度時,要充分體現企業文化總的要求,自覺以企業文化理念為綱,把企業文化所體現的價值觀、經營理念等與具體的規定、制度相結合。用企業文化統領各項規章制度,使各項規章制度既具特色,又具有共同價值取向,能較好地把企業文化的精髓溶入企業的日常經營和員工的行為規范之中,把企業的價值觀、經營理念和企業的管理體制、管理制度、管理方式相統一,使經過提煉定格的文化模式有可靠的制度保障,確保企業的規章制度洋溢著共同的文化追求。同時,要突出“軍令如山”,凸顯制度的權威性,強化企業員工的責任心和執行的自覺性,堅持“執行戰略不折扣、執行部署不動搖,執行程序不走樣,執行制度不變通”的執行標準,培育“令行禁止,雷厲風行”的執行風尚。

(二)堅持人企共進,發展互動共享的學習文化

要以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文體活動為載體,開展創建學習型組織、爭做知識型員工、科技知識普及、崗位練兵、勞動競賽等活動,積極創建學習型組織,大力倡導“終身學習、人企共享”的良好風氣,做到“學習工作化,工作學習化”。 要大力選樹先進典型,宣傳先進模范事跡,激勵廣大員工在企業改革發展中建功立業,在員工中形成學趕先進、創先爭優的良好機制。要充分利用文化體育場所等各種企業文化設施,發揮攝影、書法、美術、文學、體育等各種業余文化社團的作用,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群眾喜聞樂見、健康向上的文體活動,陶冶員工情操,提高員工文化素養。要更新培訓理念。深刻領會和深度認同“在學習中成長”的核心理念,將人力資源看作企業第一資源,員工的能力當作個人的資本、企業的資產。樹立“企業給職工的最大福利不是票子、房子、車子,而是培訓;對企業來說,對員工進行培訓,不僅是一種手段,而且是一種企業重要的生存方式”的理念,把員工培訓當作回報率最高的長遠風險投資項目,提升員工的人力資本和人力資源價值,實現員工和企業共同價值的融合。

法治保障的作用范文3

本篇文章的目的,是根據國際法以及WTO的條約解釋原則,對《報告書》第242段的規定內容進行法律解釋,以期澄清該條款規定中諸多含糊不清之處,確保該條款合理的法律運用,維護WTO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嚴肅性,保障中國加入WTO所應享受的利益。

本篇文章共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解讀《報告書》第242段程序規定方面的內容。第二部分解讀該條款實體規定方面的內容。第三部分論證《議定書》第16條不再對《報告書》第242段涵蓋產品適用的主張。第四部分是文章的結論部分。

一、《報告書》第242段的程序規定內容

《報告書》第242段程序方面需要澄清的有三個。第一,約束各成員依據《報告書》第242段制定的國內立法或規定的,除《報告書》第242段以外,還有哪些其他WTO條約規定?第二,WTO《保障措施協定》第3條或《議定書》第16.5條關于調查程序的規定,是否約束各成員依據《報告書》第242段制定的國內立法或規定?第三,提出磋商的WTO成員能否規定,一旦對中國提出磋商請求,即可通過本國海關,對原產于中國的磋商產品進行數量限制?

1.約束各成員依據《報告書》第242段制定的國內立法或規定的,除《報告書》第242段以外,還有哪些其他的條約規定?

雖然,各成員可以依據《報告書》第242段的規定,單獨針對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制定違反GATT第11條"普遍取消數量限制"的立法或規定,但此類立法或規定并非毫無約束。首先,此類立法或規定必須嚴格按照《報告書》第242段的程序規定。其次,《報告書》第242段雖然沒有直接條文規定,但條文文意暗含的程序規定部分,適用WTO相關協定中相關程序的規定,只要這些規定不與第242段的規定內容相沖突。[7]這是因為《報告書》第242段作為中國加入WTO的協定的一部分,就中國而言,同屬于WTO協定的有機組成部分。[8]因此,解釋第242段必須遵照WTO的條約解釋規則。WTO條約解釋規則為文意解釋規則(textual interpretation rule)。[9]其次,解釋不能增加或減少第242段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10],并且不能有違第242段的目標與宗旨[11]。第242段項下,WTO其他成員的權利是針對原產中國的協定涵蓋產品實行違反GATT第11條規定的數量限制措施[12],與此對應,中國的權利是防止該條款的濫用[13];第242段的目的與宗旨在于授權其他WTO成員對條款涵蓋的中國產品實施超過WTO貿易救濟所允許的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限制[14],與此同等重要的目的與宗旨,是該條款的適用不能減少中國加入WTO所應享受的利益。[15]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承認正當程序是保護任何WTO協定義務不被濫用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則在實施第242段授權的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時遵守WTO相關協定中適當的程序規則,是防止第242段不被濫用并維護中國加入WTO正當利益的基本保障。問題在于,究竟那些WTO協定包含了適用第242段時應當遵守的程序規則?

確定各成員依據第242段制定的國內立法或規定所適用的WTO協定程序規則必須首先確定第242段的性質,以及第242段所暗含的程序要求。從文意上看,第242段屬于貿易救濟中的保障措施[16],授權各WTO成員為保護本國或本地區,"自《WTO協定》生效之日起,《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涵蓋的原產于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貿易的有序"[17],而采取違反WTO規定的數量限制措施。[18]因此,《議定書》第16條(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或WTO《保障措施協定》,是適用第242段時的相關協定。這兩個協定的相關條款中,規定要求較低,不與第242段規定相沖突,同時又符合第242段所暗含程序要求的部分,對第242段適用。

第242段究竟暗含了怎樣的程序要求?雖然沒有直接規定,但第242(a)段的條約用語暗含這樣一個要求:任何一個WTO成員,在實施第242段規定的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前,必須先通過調查,確定"市場擾亂"或"市場擾亂威脅"的存在,以及該"市場擾亂"或"市場擾亂威脅"阻礙了受調查產品"貿易的有序發展"。[19]因此,《議定書》第16條或WTO《保障措施協定》關于調查的程序規定對第242段適用,以確定第242段意義上的"市場擾亂"及其后果的存在。

2.《議定書》第16.5條或WTO《保障措施協定》第3條關于調查程序的規定是否約束各成員依據《報告書》第242段制定的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國內立法或規定?

《報告書》第242段文字缺乏關于調查(investigation)程序的規定。但是,《報告書》第242(a)條的規定暗含成員必須先行確定是否存在"市場擾亂"或"市場擾亂威脅",之后才能啟動特別保障措施程序。在這種情況下,一種主張是其他WTO成員在實施第242段的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時,程序規定上擁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權;另一種主張是《議定書》第16條或WTO《保障措施協定》關于調查程序的規定適用??紤]到第242段暗含了調查程序的要求,且第242段是《WTO協定》的有機組成部分,因此,《議定書》第16.5條或 WTO《保障措施協定》第3條關于調查的程序的規定,標準較低者約束各成員根據第242段制定的立法或規定,只要這些規定不與第242段的其他規定相沖突。

3.提出磋商的WTO成員能否規定,一旦對中國提出磋商請求,即可通過本國海關,對原產中國的磋商產品進行數量限制?

關于這個,其關鍵在于對第242(c)條條約用語的解釋?!秷蟾鏁返?42(c)條規定:

"在收到磋商請求后,中國同意將對這些磋商所涉及的提出磋商請求成員的一個或多個類別的紡織品或紡織制成品的裝運貨物,控制在不超過提出磋商請求的當月前的最近14個月中前12個月進入該成員數量的7.5%(羊毛產品類別為6%)的水平"。[20]

對第242(c)段進行的解釋適用文意解釋原則。[21]根據第242(c)條的條約用語:"在收到磋商請求后,中國同意將……裝運貨物,控制在……水平"。文意解釋清楚表明,中國所同意的,是通過自己的海關,將磋商涉及的紡織品控制在約定的水平[22],即實行所謂的"自動出口限制"(Voluntary Restraint of Export)措施,而不是同意其他WTO成員,通過他們自己的海關,對中國的磋商紡織品直接進行數量限制。因此,任何WTO成員,只要在其依據《報告書》第242段制定的立法中規定,本國或本地區海關可以直接對來自中國的紡織品進行數量限制,就是違反了其WTO義務。[23]一旦這種情況發生,中國就可以啟動WTO爭端解決程序尋求救濟。

相反,如果我們將第242段解釋為請求磋商成員一旦提起措施,就可以通過其國內海關對原產的紡織品進行數量限制,則是剝奪了中國與提起磋商成員進行有意義磋商的權利,剝奪了中國進行自動出口限制的權利,以及中國在實踐中決定第242(b)段所規定的自動出口限制水平。

但是,我們清楚地看到,這個條款有一個遺留。當初各WTO成員在與中國進行入世談判時,沒有就中國違反該條承諾,其他成員法定的回應進行協商。換句話說,《報告書》第242段沒有規定,如果中國違反了《報告書》第242段規定的義務,對中國違法義務行為的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向相關的WTO規定尋求指引。[24]于是,問題變成:如果中國違反其WTO義務,其他成員的救濟方式是什么?答案十分明確:通過WTO爭端解決程序尋求救濟。

《報告書》第242(b)段[25]的規定支持上述對第242(c)段的解釋。第242(b)段要求,提起磋商成員與中國"盡一切努力就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達成協議"。如果我們將第242(c)條的規定解釋為,提起磋商的WTO成員可以規定,一旦對中國提出磋商請求,即可通過本國海關,對來自中國的磋商產品進行數量限制,則一旦有任何WTO成員提出磋商請求,中國將只得無條件先行將磋商涉及產品的出口數量控制在個一固定的水平[26]。如此,雖然第242(b)條規定,提出磋商的成員應與中國"盡一切努力就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達成協議",但由于中國沒有任何談判籌碼(bargaining power),實際上只能被動接受對方提出的任何要求,根本不可能進行任何有實質性意義的"磋商"。用這樣的方法解讀第242(c)段的規定,其結果,是條約直接將談判雙方預先進行了實力分配,且將談判主動權完全交與談判的一方;其實質,是條約單方授權其他WTO成員,任意針對原產中國的《報告書》第242段涵蓋產品,進行任何形式的單方面數量限制,使這里的"磋商",以及所謂"盡一切努力就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達成協議"的規定,只有其字面上的意義,而沒有任何法律意義。這樣的解釋,顯然違反WTO關于"依照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澄清""協定的現有規定"的原則[27],同時違反最基本的條約有效解釋原則(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 in treaty interpretation)。[28]

解讀《報告書》第242(d)條[29]的規定可以得出同樣的結論。倘若提起磋商的WTO成員可以規定,一旦對中國提出磋商請求,即可通過本國海關,對來自中國的磋商產品進行數量限制,則第242(d)條規定的"則磋商將繼續進行",也將只有其語言上的意義,而沒有任何法律意義。因為,在前面規定的90天磋商期內,甚至于早在磋商提起的一刻,真正的磋商開始前的 30天,中國就已經處于完全的被動,而磋商對方,因不存在任何不利于自身因素的約束,將不會產生與中國進行真正有意義"磋商"的動機。如此,"則磋商將繼續進行"的規定也就變成了一句多余的話。顯然,這樣解釋國際條約規定的,違反條約的有效解釋原則。[30]

反過來,如果按照正確的方式解釋第242(c)段的規定,即:由中國通過中國海關對磋商紡織品進行自動出口限制;若中國違反義務,則提請磋商成員按照WTO爭端解決程序解決雙方爭議,則其他幾款的規定都具有了一個國際條約所應具有的法律邏輯,同時,符合條約的有效解釋原則。[31]因此,提出磋商的WTO成員不能在提起磋商請求的當下,通過本國或本地區海關,直接對原產中國的磋商產品采取任何數量限制措施。

二、《報告書》第242段的實體規定內容

《報告書》第242段關于實體方面的主要規定如下:

" (a) 如一WTO成員認為,自《WTO協定》生效之日起,《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涵蓋的原產于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由于市場擾亂,威脅阻礙這些產品貿易的有序,則該成員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減輕或避免此市場擾亂。請求進行磋商的成員在提出磋商請求時,應向中國提供關于磋商請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詳細事實聲明,并附提出磋商請求成員認為能夠證明下列的現行數據:(1)市場擾亂的存在或威脅;及(2)在該市場擾亂中原產于中國產品的作用;"[32]

……

上述規定中需要澄清的有四個。第一,如何解釋"市場擾亂"?第二,是否存在國內產業的要求?第三,確定因果關系的標準是什么?第四,確定相似產品的標準是什么?

1.如何解釋"市場擾亂"?

《報告書》第242段沒有"市場擾亂"的定義,因此,我們首先從《報告書》的其他條款尋求答案[33]?!秷蟾鏁返纳舷挛臎]有相關規定,因此,我們轉向《議定書》相關條款尋求答案[34]。《議定書》第16.4條明確定義"市場擾亂"如下:

4.市場擾亂應在下列情況下存在:一項產品的進口快速增長,無論是絕對增長還是相對增長,從而構成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的一個重要原因。在認定是否存在市場擾亂時,受的WTO成員應考慮客觀因素,包括進口量、進口產品對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價格的影響以及此類進口產品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的影響。[35]

關于第242(a)段"市場擾亂"的解釋可以有兩種主張。第一種主張是:WTO成員在確定"市場擾亂"上具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權,原因是第242段沒有關于"市場擾亂"的規定。這種主張存在諸多問題?!蹲h定書》第16.4條是第242段的上下文[36],如此的主張,不考慮WTO協定的整體性,忽視協定上下文的規定,單獨將協定的一部分拿出來進行解釋,違反了WTO關于"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并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的規定[37]。此外,這樣的主張事實上為第242段的濫用大開方便之門,使中國第242段項下的權利喪失詒盡,違反WTO關于解釋"不能增加或減少適用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38]。

關于第242(a)段"市場擾亂"的第二種主張是:在決定是否存在啟動第242段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的"市場擾亂"時,《議定書》第16.4條的規定適用,只要這些規定不與第242段的規定相沖突。以下的論證表明,第二種主張應當更符合WTO的條約解釋原則。

首先,《議定書》第16.4條與《報告書》第242段同屬中國加入WTO的法律文件[39],它們互為法律解釋時的上下文[40]。第二,《議定書》第16.4條與《報告書》第242段性質相同,同樣是針對原產中國的特定產品實施的特別保障措施,可被視為互為相關部分。這合理解釋了第242段的談判者沒有對如此重要的"市場擾亂"做出定義或加以規定的原因--《議定書》第16.4條已經有所定義,除非定義有所不同,否則沒有再行定義的必要。第三,《報告書》第242(g)條提及《議定書》第16.4條,進一步證明兩者之間具有關聯性。第四,否認《議定書》第16.4條的相關規定對《報告書》第242段適用將大大增加該條款被濫用的可能,甚至使條款的濫用成為必然,有違該條款條約簽訂的宗旨和目的,違反《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1條[41]的規定,從而違反WTO的DSU第3.2條的規定[42]。

對比《議定書》第16.4條與第242段的條約規定可以看出,《議定書》第16.4條關于"市場擾亂"的定義不與第242段的規定內容相沖突。這個事實進一步支持《議定書》第16.4條"市場擾亂"定義對第242段適用的主張。因此,適用第242段正確的步驟應當是:(1)按照《議定書》第16.4條規定的法律要素確定"市場擾亂"或"市場擾亂威脅"的存在;(2)確定該"市場擾亂"或"市場擾亂威脅"是否阻礙調查產品貿易的有序發展;(3)提起磋商請求;(4)若請求磋商成員認為中國違反了第242段規定義務,則啟動WTO爭端解決機制解決雙方的爭端。

2.是否存在國內產業的要求?

《報告書》第242段沒有關于相應國內產業方面的規定。換句話說,第242段沒有直接規定,采取措施針對的產品需要有相應的國內產業的存在。因此,我們轉向《議定書》第16條尋求答案。[43]《議定書》第16.4條明確規定"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的存在[44],因此,只有"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才能要求采取根據《報告書》第242段實施的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45]換句話說,如果不存在國內產業,則不得對原產的相應紡織品采取特別保障措施。這樣的解釋,得到WTO《保障措施協定》相關規定的支持。[46]

3.確定因果關系的標準是什么?

關于因果關系的,《報告書》第242段沒有明確規定?!秷蟾鏁返?42(a)條中的"作用"(the roll)一詞不是一個明確因果關系的術語,因此,仍然需要對"作用"進行解釋。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議定書》第16.4條的"市場擾亂"定義對第242段適用,根據條約的有效解釋原則[47],第16.4條凡不與第242段規定沖突的部分都屬于第242段條約規定的有效部分。同時,由于WTO《保障措施協定》同為第242段的上下文部分,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48]以及WTO條約解釋"不增加……適用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原則[49],《議定書》第16.4條或《保障措施協定》第4.2(b)條的規定,以標準為低的適用。[50]結論是,《議定書》第16.4條規定的因果關系標準適用,為"一個重要原因"標準。[51]

4.確定相似產品的標準是什么?

關于相似產品的問題,《報告書》第242段沒有明確規定,《議定書》第16.4條和WTO《保障措施協定》都沒有相關規定。實踐中,保障措施相似產品由各成員國內立法確定。由于各成員依據《報告書》第242段制定的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立法或規定,其性質,與根據WTO《保障措施協定》制定的國內保障措施立法相同,兩部法律同屬WTO《保障措施協定》項下的立法,因此,不應采取不同的標準。換句話說,在實施依據《報告書》第242段規定的特別保障措施時,各成員確定相似產品的標準,應當與本國或本地區實施依據WTO《保障措施協定》規定的保障措施確定相似產品的標準相同。

三、《報告書》第242段涵蓋的產品將不再適用《議定書》第16條的規定

《議定書》第16條,其性質,是對原產于中國的特定產品所規定的一般性特別保障措施。其適用范圍,為"原產于中國的產品"[52]。換句話說,這個條款對原產于中國的所有產品適用。

在《議定書》第16條涵蓋的產品范圍之內,《報告書》第242段將"WTO生效之日起,《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涵蓋的、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從《議定書》第16條所涵蓋的產品范圍中分離出來,單獨對其規定了門檻更低的特別保障措施,明顯是為了將此類產品,區別于《議定書》第16條涵蓋的一般產品范疇之外。由此,"WTO生效之日起,《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涵蓋的、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將只適用《報告書》第242段的規定,而"WTO生效之日起,《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涵蓋的、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之外的其他"原產于中國的產品"[53],適用《議定書》第16條的規定。

至于《報告書》第242(g)條關于"不得根據本規定和議定書(草案)第16條的規定對同一產品同時適用措施"的規定,是為了防止成員利用《議定書》第16條和《報告書》第242段的規定,規避《報告書》第242(f)條關于"根據本規定采取的行動的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且未經申請,不得重新實施"的規定[54],保障《報告書》第242段的合理運用[55]。因此,根據國際習慣法特別法優先一般法適用的原則,《報告書》第242段涵蓋的產品將不再適用《議定書》第16條的規定。換句話說,在《報告書》第242段2008年12月31日期滿之后,所有《報告書》第242段涵蓋的產品將真正被納入WTO的法律體系之中。

四、結論

本篇文章結論認為,根據國際法以及WTO的條約解釋原則對《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第242段進行的解釋表明:

第一,程序規定方面:(1)WTO協定相應的程序規定中,不與《報告書》第242段規定相沖突,同時又是實施依據《報告書》第242段暗含的程序規定部分,對各成員依據《報告書》第242段制定的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立法或規定適用;(2)據此,《議定書》第16.5條或WTO《保障措施協定》第3條關于"調查"的規定約束各成員依據《報告書》第242段制定的國內立法或規定;(3)提出磋商的WTO成員不能在提起磋商請求的當下,通過本國或本地區海關,直接對原產于中國的磋商產品采取數量限制措施。如果中國違反了《報告書》第242段項下的義務,各成員應當通過WTO爭端解決程序尋求救濟。

第二,實體規定方面:(1)《議定書》第16.4條規定的"市場擾亂"對《報告書》第242段適用;(2)不是生產相似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不得要求采取依據《報告書》第242段規定實施的特別保障措施;(3)《議定書》第16.4條規定的因果關系標準,對《報告書》第242段適用,為"一個重要原因"標準;(4)為實施《報告書》第242段規定所采取的特別保障措施時,各成員確定相似產品的標準,應當與本國或本地區實施依據WTO《保障措施協定》規定的保障措施確定相似產品的標準相同。

第三,《報告書》第242段涵蓋的產品不再適用《議定書》第16條的規定。這些產品,在《報告書》第242段2008年12月31日期滿之后,將被真正納入到WTO的法律體系之中。

作者為中國院國際法中心教授、研究員。本篇文章的寫作,得到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中心趙維田教授、劉楠來教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原條約法律司司長張玉卿先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條約法律司WTO法律處處長楊國華博士的諸多指教,在此,作者特向趙維田教授、劉楠來教授、張玉卿先生及揚國華博士表示由衷的感謝。

[1] WTO, 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ocument WT/L432 of 10 November 2001。 見;《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

[2] WTO, Report of the Working Party on the Accession of China, Document WT/MIN(01)3 of 10 November 2001。 見;《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

[3] 《議定書》第1.3條規定:"除本議定書另有規定外,中國應履行《WTO協定》所附各多邊貿易協定中的、應在自該協定生效之日起開始的一段時間內履行的義務,如同中國在該協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該協定"。

[4] 見Julia Ya Qin, " 'WTO-Plus' Obligation and ir Implications for the WTO Legal System - An Appraisal of the China Accession Protocol "(2003),Journal of World Trade, vol.37, no. 3, 483 at p. 491。這些超WTO義務包括 (1) 透明度; (2) 司法審查; (3)統一行政管理; (4)國民待遇; (5) 外商投資; (6)市場地位; (7)過渡審議。

[5] 例如:《議定書》第10.2條(專向性測試)、第12條(農業)、第15條(確定補貼與傾銷時的價格可比性)、第16條(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報告書》第167條(出口補貼)、第242段(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等。

[6] 第242段內容如下:"中國代表同意下列規定將適用于紡織品和服務產品貿易,直至2008年12月31日,并成為中國加入條款和條件的一部分:(a)如一WTO成員認為《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涵蓋的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自《WTO協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場擾亂,威脅阻礙這些產品貿易的有序,則該成員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減輕或避免此市場擾亂。請求進行磋商的成員在提出磋商請求時,應向中國提供關于磋商請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詳細事實聲明,并附提出磋商請求成員認為能夠證明下列內容的現行數據:(1)市場擾亂的存在或威脅;及(2)在該市場擾亂中原產于中國產品的作用;(b)磋商將在收到磋商請求后30天內進行。雙方將在收到此種請求后90天內,盡一切努力就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達成協議,除非雙方同意延長該期限;(c)在收到磋商請求后,中國同意將對這些磋商所涉及的提出磋商請求成員的一個或多個類別的紡織品或紡織制成品的裝運貨物,控制在不超過提出磋商請求的當月前的最近14個月中前12個月進入該成員數量的7.5%(羊毛產品類別為6%)的水平;(d)如在90天磋商期內,未能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則磋商將繼續進行,提出磋商請求的成員可繼續根據(c)項對磋商涉及的一個或多個類別的紡織品或紡織制成品實行限制;(e)根據(d)項設立的任何限制的條件將自提出磋商請求之日起至提出磋商請求當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限有效,或如果提出請求時該年只余3個月或更少的時間,則對提出磋商請求后12個月結束的期限有效;(f)根據本規定采取的行動的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且不得重新實施,除非有關成員與中國之間另有議定;以及(g)不得根據本規定和議定書(草案)第16條的規定對同一產品同時適用措施。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吨袊尤胧澜缳Q易組織法律文件》第815頁,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

[7] WTO《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3.2條規定:"DSB的建議和裁決不能增加或減少適用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根據上訴機構在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 (WT/DS8&10&11/AB/R)案件中關于條約有效解釋原則的裁定,第242段文意暗含的程序規定,是WTO其他成員適用第242段所必須遵守的條約義務。

[8] 《議定書》第1.2條規定:"所加入的《WTO協定》應為經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協定》。本議定書,包括工作組報告書第342段所指的承諾,應成為《WTO協定》的組成部分。"

[9] WTO《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3.2條規定:"依照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澄清""協定的現有規定"。WTO上訴機構在United (WT/DS2/AB/R) 案件中裁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是得到認可的國際慣例法。因此,它構成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的一個部分。根據DSU第3.2條,上訴機構必須按照其規定澄清GATT各條款,以及《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協定》)所涵蓋協定條款含義"。在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 (WT/DS8&10&11/AB/R),上訴機構裁定對WTO各協定條款含義的解釋"首先是文意解釋"。

[10] WTO《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3.2條規定:"WTO爭端解決體制在為多邊貿易體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預測性方面是一個重要因素。各成員認識到該體制適于保護各成員在適用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及依照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澄清這些協定的現有規定。DSB的建議和裁決不能增加或減少適用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11]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1條規定:"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并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

[12] 第242(a)段授權各成員可以針對《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涵蓋的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采取特別保障措施。見前注7。

[13] WTO《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3.2條規定:"DSB的建議和裁決不能增加或減少適用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14] 第242段規定的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實施條件遠遠低于WTO《保障措施協定》所規定的一般保障措施實施條件。

[15] GATT第23條規定,任何一個WTO成員,若其WTO協定項下直接或間接獲得的利益,因另一成員未能履行其在WTO協定項下的義務而正在喪失或減損,則該成員有權要求法律救濟。

[16] 《報告書》第242段與WTO《保障措施協定》之間的差別,除采取措施的程序及實體規定不同以外,一個主要的差別是前者保障"產品貿易的有序"(第242(a)條),而后者保障"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保障措施協定》第2.1條)。但這些差別均不兩者法律性質上的類同性。兩者同屬非不公平競爭情況下的貿易救濟措施。

[17] 《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第242(a)條。

[18] GATT第11條"普遍取消數量限制"。

[19] 見第242(a)段。

[20] WTO適用的官方語言的為:(c) Upon receipt of the request fro consultation, China agreed to hold its shipments to the requesting Member of textile or textile products in the category or categories subject to these consultation to a level no greater than 7.5 per cent (6 per cent for wool product categories) above the amount entered during the first 12 months of the most recent 14 months preceding the month in the request for consultations was made;

[21] 在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 (WT/DS8&10&11/AB/R),上訴機構裁定對WTO各協定條款含義的解釋"首先是文意解釋"。 見前注10。

[22] 這個含義,WTO官方語言的表達得十分清楚:"China agreed to hold its shipments to the requesting member …… to a level no great than ……"。

[23] 如此授權,違反第242(c)段的規定。根據《議定書》第1.2條的規定,第242(c)段屬于《WTO協定》的有機組成部分,因此,授權違反WTO條約義務。

[24] 相關的WTO協定為《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見前注11。

[25] 第242(b)段條約內容見前注7。

[26] "控制在不超過提出磋商請求的當月前的最近14個月中前12個月進入該成員數量的7.5%(羊毛產品類別為6%)的水平",第242(c)條。

[27] 《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3.2條。見前注11。

[28] 在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 (WT/DS8&10&11/AB/R)案件中,上訴機構裁定:A fundamental tenet of treaty interpretation flowing from the general rule of interpretation set out in Article 31 is the 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 (ut res magis valeat quam pereat). In United States -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we noted that "[o]ne of the corollaries of the 'general rule of interpretation' in the Vienna Convention is that interpretation must give meaning and effect to all the terms of the treaty. An interpreter is not free to adopt a reading that would result in reducing whole clauses or paragraphs of a treaty to redundancy or inutility".

[29] 第242(d)段條約內容見前注7。

[30] 見前注29。

[31] 同上。

[32] (a) In the event that a WTO Member believed that imports of Chinese origin of textiles and apparel products covered by the ATC as of the date the WTO Agreement entered into force, were, due to market disruption, threatening to impede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trade in these products, such Member could request consultations with China with a view to easing or avoiding such market disruption. Member requesting consultations would provide China, at the time of request, with a detailed factual statement of reasons and justifications for its request for consultations with current data , in the view of the requesting Member, showed: (1) the existence or threat of market disruption; and (2) the role of products of Chinese origin in that disruption;

[33] 《報告書》為加入WTO文件的有機組成部分,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2(a)、(b)條的規定,《報告書》與第242段內容相關的規定應被視為第242段的上下文部分?!毒S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2條規定:"就解釋條約而言,上下文除指連同弁言及附件在內之約文外,并應包括:(a) 全體當事國間因締結條約所訂與條約有關之任何協定;(b) 一個以上當事國因締結條約所訂并經其他當事國接受為條約有關文書之任何文書。"

[34] 《報告書》和《議定書》同為中國加入WTO法律文件的有機組成部分。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2條的規定,《議定書》的相關規定也是第242段的上下文部分。見前注9。

[35] 《議定書》第16.4條如下:Market disruption shall exit ever imports of an Section, like or directly competitive with an Section produced by the domestic industry, are increasing rapidly, either absolutely or relatively, so as to be a significant cause of material injury, or threat of material injury to the domestic industry. In determining if market disruption exists, the affected WTO Member shall consider objectively factors, including the volume of imports, the effect of imports on prices for like or directly competitive Sections, and the effect of such imports on the domestic industry producing like or directly competitive products.

[36] 同前注34。

[37] 《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3.2條規定WTO條約解釋"依照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WTO上訴機構在WTO上訴機構在United States -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WT/DS2/AB/R) 案件中裁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是得到認可的國際慣例法。因此,它構成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的一個部分"。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1條規定:"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并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 見前注10、11。

[38] 《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3.2條。見前注11。

[39] 《議定書》第1.2條。見前注9。

[40] 見前注34。

[41]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1條:"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并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

[42] DSU第3.2條:"……各成員認識到該體制適于保護各成員在適用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及依照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澄清這些協定的現有義務……"。另見前注11。

[43] 見前注35。

[44] 《議定書》第16.4條。

[45] 由于《議定書》第16.4條"市場擾亂"的規定對第242段適用,因此,根據條約的有效解釋原則(見前注29),此條款中凡不與第242段沖突的部分都對第242段適用。

[46] 如果第242段暗含的要求在《議定書》中沒有規定,則WTO《保障措施協定》的相關規定適用。因此,《保障措施協定》(第2.1條)含有與《議定書》(第16.4條)相同的規定這一事實進一步支持第242段的適用必須滿足國內產業要求的主張。

[47] 見前注29。

[48]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1條。見前注42。

[49] 《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3.2條。見前注11。

[50] 《議定書》與WTO《保障措施協定》同為第242段的上下文。雖然《議定書》與第242段的關系比《保障措施協定》更為緊密(因為第242段是通過《議定書》而成為《WTO協定》組成部分。見《議定書》第1.2條。見前注9。),但根據第3.2條"不增加……適用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原則,《議定書》與《保障措施協定》中標準為低的適用。

[51] 《議定書》第16.4條規定:"市場擾亂應在下列情況下存在:一項產品的進口快速增長,無論是絕對增長還是相對增長,從而構成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的一個重要原因。"從該規定可以清楚看出,因果關系的標準為"一個重要原因"標準。

[52] 《議定書》第16.1條。

[53] 同上。

法治保障的作用范文4

關鍵詞:社會正義法治法治保障

一、正義的基本內容

(一)古代中國的傳統學說中的正義界定

有學者指出,在中國古代的眾多經史子集中,從未出現過正義這個名詞,從而該詞無論從中國哲學史還是倫理學史中都未獲得過某個定義式的范疇。但是筆者認為,由于中國古代社會無論從國家統治還是學術領域內都被儒家思想所占據,那么應該說有關正義的思想可以從仁與禮這組概念中獲取。

先秦儒家實行以仁和禮為基石的狹義正義觀念。因為從儒家的視角看來,君臣之間,父子之間,人與人之間都具有一定的身份上的差異化格式型倫理關系,也就是所謂的“貴賤有序,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

在仁、禮和正義這三者關系中,也呈現出一種倒等腰三角形的樣式。禮作為一種外在約束規范,旨在為正義提供制度保證;而仁作為一個人的道德準則,其在內心起到激勵作用。

我們認為,中國古代社會中傳統意義上的正義觀,可以解釋為:在不平等的起點下,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的平等權利與普遍自由不予認可,只有部分人才能獲取所有職位的可能。

總之,在的語境下,正義這一價值判斷無論以基本模式或者道德標準來說都是歷史下的產物、生活中靈動。如果不考慮經濟基礎、具體風俗、文化、地域,那么就不正當、不客觀了;我們需要“理解萬歲”。

(二)西方視野下的正義內容

1.美德意義下的正義觀

柏拉圖、亞里士多德這對師徒對于正義理論的闡述對后世包括近現代西方政治體制產生了不可估計的影響。

柏拉圖對在他的《理想國》中對正義下了這么一個定義:“正義就是做應當做的事?!痹谶@里,正義被理解成為了個人行為符合道德的要求。每一個人都需要按照道德所指示的,誠實地完成社會所賦予其的角色定位,以及完成社會所交付的任務。

亞里士多德在《尼科馬克倫理學》中首次提出了“校正正義”與“分配正義”。他認為,關乎于正義,實際上就是分配正義,涉及物品的分配方式。他的這一觀點直至今日,還在被法哲學、法理學學界所關心與討論。

2.新自由主義視角下的正義觀

二戰后新自由主義的旗幟性人物,約翰·羅爾斯的不朽著作《正義論》是現代語境下對正義理論的最佳的一個注腳。在其中,在無知之幕下的兩大正義原則是其著作中最大的亮點: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于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雖然對于無知之幕還有諸多爭議,但是其把自由、平等等價值要素加入正義理念中綜合考慮,已經為社會提供了一個嶄新的平臺。根據其展開的邏輯順延下去,正義就是社會的制度安排與權利、義務和權力、責任等實現契合式的吻合,達到一種每一個人都希翼的合理狀態。

二、實現社會正義的途徑

實現社會正義,通過法律這一外在規范主要有兩個要素需要重視:立法正義和司法正義。在這里,立法正義是司法正義的基礎,司法正義是立法正義的邏輯結果。

(一)立法正義

實現社會正義第一要素就是在法秩序中體現正義價值。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提出:法治應當包括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獲得普遍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

1.立法的客觀基礎

法律作為社會的上層建筑中的一部分,不可能僅是公民主觀上的自源自發的,而需要在經濟發展中找尋依據。法律的正義,立法的正當性,合理性理所應當要從物質生產狀況、客觀條件中解釋。由此,我們可以產生出需求理論。只有當法律的形式和內容符合人們的需要,對于現實有了符合人民期待的回應時,法律才具有了正義價值。無論從中國古代所提出的法律應當順應自然、符合人倫,還是耶林所謂的“法與當時一個民族所達到的文明程序相適應”,抑或是美國人本主義心理學家馬斯洛所提出的需要層次理論,都體現出人民之間不同需求間的融合是法的正義價值的追求。

2.一般性與特殊性的統一

法律在社會的運行過程中,由于價值標準的不斷變化,法律也應當有相應的調適,那么在這一過程中,有兩組關系就容易發生矛盾、對立和沖突。法律是需要給與公民以穩定的預期;但是社會的不斷發展,不斷變化中,法律的樣式、理念、規則的變動成為一種必然,那么這兩者的存在使得正義價值的實現成為了一句空談。此時,我們應當使得兩者相互統一起來。

法律的絕對溫度容易導致社會制約度的下降,從而失去法規范本身所應具備的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

在制定法律方面,我們認為應該保持一種開放的視野,以一種動態的、關系化的思維來面對問題,在立法維度上,一種具體和妥協式的方式就能體現出法的剛性與靈活性的有機結合,那么這樣的立法才是完美的,也體現出正義價值,正如科恩所說“生活需要法律具有兩種適相矛盾的本質,即穩定性或確定性和靈活性;需要前者,以使人的事業不致被疑慮和不確定所損害;需要后者,以免生活受過去的束縛?!?/p>

(二)司法正義

法律的正義價值并不僅僅形式上的被體現于立法中,展現在法律中的條文中,法律規定再好,如果不能得到恰當的適用,也無法實現正義,而只能是美麗的紙上宣言;更實質地要體現在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的適用中。法的正義價值需要在以人為主體和以法為客體的聯動中表現出來,價值的實現在乎于主體,在乎于客體,更在乎于主客體之間的關系上,那么法律實現正義等價值就是體現其根本屬性的最佳方式。

雖然法律的嚴格適用是司法本體意義之所在,機械地重復法言法語被認為法官成為了法律的工具,在康德眼中,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所以如果一味地只知道嚴格適用法律,而不知變通,那么就忽略了眾多法條下所隱藏的立法者的初衷和精神,那么就有了法條教條主義的嫌疑了;究其深層原因,現實中的權利義務分配并不像法條中規定的那么一清二白;我們需要運用主觀能動性,適用衡平等方法使得立法之本意體現出來,畢竟法律究其本質還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的。

以上僅就實現社會正義的兩條路徑展開論述,不一而足;畢竟方式途徑的選擇僅是工具,其目的僅就為了實質之實現——社會正義之實現,公民權利之保障。

三、我國的法治理念

(一)現代西方法治的基本內涵

1.在強制權力所及的范圍內,一切物和行為必須依法而為。將此準則限制在行政行為中,那就是政府必須在立法所授權的范圍內從事立法者所規定的行為。

2.政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必須有限制的,非自由裁量權的規則或標準。在此制度下,法治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是客觀的、非政治化的,其標明了一種立場,無論包括何種核心內容,其標準也是必須被不偏不倚地被執行。

3.行政以外的他種制衡要素對于關系政府行為合法性或合憲性的準立法行為進行裁決。在英美或大陸法系中,出于社會均衡的考慮下,對于政府之惡的判決是所有國家必須在立法中明確規定的,因為政府的單方獨大可能是對整個社會、所有公民的一種欺凌。

4.法律的平等性對待所有主體。由于政府的權力強大于所有公民之集合,在適用法律中不免會有特權的可能,那么保持平等性的主體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我國對現代西方法治思想的理解

1.凸顯個人權利觀

法治化的進展,不僅需要良法的存在,而更為重要的是對于法理念的人文關懷和權利導向。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言:“要是城邦訂立了平民法制,而公民卻缺乏平民情緒,這終究是不行的?!边@也就是說,政府的積極倡導下,需要公民意識,更準確地說是公民對于法律,法治,等基礎性范疇的內在支持,并且在行為中予以體現。

2.主體參與意識

由于中國傳統文化熏陶下宗法等級色彩不僅在個人之間,在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內部也不免帶有了一絲印記。公民本性中的個人欲望的發展才使得社會因素的發展。個體生命自由無視,身份差序格局的存在,地位的不平等諸如此類的因素導致了國家本位思維的強化,公民內心對于參與國家管理意識的訴求的慘淡。

3.多重意義下的綜合觀念

法治主要包括諸多下位子價值: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益與合法性的完美結合。社會生活中所涉及的基本要素和主流環節君在法律的規范調整中,法律的根基在于對民主、人權的保護,使其能夠對于社會、經濟與公民共同有機統一的進展。國家權力不超越法律,反而在法律下位中規范地運行,國民利益或社會整體利益被非法剝奪,能夠得到及時、充分的賠償與補償。

四、社會正義的實現之于我國法治保障的作用

社會正義的實現是我國法治建設的實質核心,沒有了正義,也就談不上我國的國家性質了。古希臘著名的哲學家畢達哥拉斯認為,人類的社會一定要公正,沒有了公正,不僅秩序破壞,這也是最大的惡。

(一)社會正義乃是法治國家的本質需求

一個民族的精神價值的向往與追求往往體現在公正的實現?!叭绻麤]有公平,就不會有效率,也不會有穩定。一個既無效率,又不穩定的社會,定然是一個不依法治國的?!闭纭抖Y記·禮運》中描述的大同社會實質上就是一個正義實現的場景。提出的社會藍圖不正是我們現在所追求的目標遠景:務使天下共享,有天同耕,有飯同食,有衣同穿,有錢同使,無處不均勻,無人不保暖。

(二)社會正義是法治保障的基本價值要求

我國在改革開放的三十余年間誕生了從未有過的奇跡,這是屬于我國全體人民的,不過這當中也孕育了不少突出的危機,收入分配過大等矛盾已經有影響我國繼續經濟發展的趨勢了,那么實施法治不僅有利于在法律的界限內解決矛盾,使其穩定地消散于無形之中;而且從宏觀意義上說,法治是實現社會正義的主要載體,也是社會規范中最要重要的機制。

綜上所述,實現社會正義對于我國法治保障的作用不僅涉及理論,而且對于我國實踐也有著莫大的作用。學界關于此類的研究探討不勝枚舉,但是如果能在提出可行性建議的同時,對于具體措施的可操作性再深入一步,那么將會有著更為顯著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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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的作用范文5

新的世紀即將來臨,在新的世紀,中國行政法的任務顯然將是非常非常艱巨的:過去一個世紀的欠賬要還,新的日趨頻繁、日趨激烈的挑戰要面對。新世紀行政法這千頭萬緒的工作,這悠悠萬事,何者為大,何者為始呢?

我認為,21世紀中國行政法的任務,大者有三:始者也有三。大者為長遠目標,或曰中長期任務;始者為近期目標,或曰最近兩三個五年計劃內應做的事。作為長期目標,中國行政法在21世紀應做的三件大事是: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長期良性運行營造一種法治秩序環境;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塑造一個法治政府;為最大限度地實現人權創造一種法治保障機制。作為近期目標,中國行政法在最近兩三個五年計劃內應做的三件事是:為保障行政法治的統一、協調和促進行政法治的全面實現制定行政法的基本法(或曰龍頭法)──《行政程序法》(或稱《行政法通則》,如《民法通則》是民法的基本法、龍頭法一樣);為實現依法行政,保障行政有法可依,盡快完成各行政領域(特別是文化、新聞、出版等領域)急需的法律的立、改、廢任務;為全面實現行政法治,保障行政的公開、公正、公平,研究和設計行政執法和對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的整體改革方案。

就三件大事而言,自然不是行政法一個部門法能單獨解決的任務,但行政法對之能發揮的作用是其他部門法不可替代的。而且,行政法在新世紀應該做和可能做的主要是這三件大事,其他部門法則不然。

第一件大事:為市場經濟營造法治秩序環境。市場經濟的法治秩序涉及四個領域:其一是經濟組織相互關系的領域,其二是經濟組織內部關系的領域,其三是國際領域,其四是經濟組織與政府的關系領域。第一個領域需要物權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民商法、經濟法發揮作用。第二個領域需要公司法、企業法、勞動法等部門法發揮作用。第三個領域需要國際經濟法、涉外經濟法等部門法發揮作用。第四個領域顯然必須依靠行政法發揮作用。沒有健全完善的行政法,政府與經濟組織的關系就會失序、失衡,從而導致市場經濟要么死,要么亂。

第二件大事:為民主政治塑造法治政府。民主政府運作需要三個重要條件,其一是要有一個有效行使最高國家權力的國家權力機關;其二是要有一個獨立、公正行使國家司法權的國家司法機關;第三是要有一個以法治代替人治的政府。第一、二個條件主要依靠憲法、選舉法和相應組織法去成就;第三個條件顯然需要行政法來創造。沒有行政法,政府行為沒有法律規范,政府權力沒有控制和制約,其侵權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民主政治就只能徒具形式而無實質內容。

法治保障的作用范文6

政治生態環境的內涵就是落實廉政建設,貫徹實施黨委負責制。以領導本身的正氣,影響所在機關單位的正氣,進而帶動整體政治生態環境水平的提高?!按蜩F還需自身硬”,政治生態環境內涵應注重黨委的監督和領導,真正落實“黨要管黨”,更應注重領導干部自身素質提高,“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不僅要約束自己,還要管住身邊親屬和工作人員,避免“借樹開花”和斡旋腐敗的發生。

政治生態環境的外延就是要將依法治國作為執政基本理念,做到依法辦事,依程序辦事和依法監督。做到不管職務高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國不僅是學習法律和遵守法律,還應尊重法律和敬畏法律。從大的方面說,依法治國是一種執政理念,是政府辦事應遵循的基本法則,是衡量執政水平的基本標桿。從小的方面說,依法治國是領導干部個人素養的重要組成,是選拔和評估干部的重要手段。

政治生態環境與依法治國緊密相連,依法治國落實得好不好,直接關系到政治生態環境的好壞問題,同時,政治生態環境也會反作用于依法治國,越是良好的政治環境,依法治國落實得越好,越是混亂的政治環境,依法治國越是變為一紙空文。

首先,依法治國是良好政治環境的必要條件。法治相對于人治而言,更具有穩定性和正義性。依法治國在政治上表現為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和相對穩定的政治格局。公眾對法律的學習和應用,是自我價值判斷和行為判斷的基礎,依法治國是將民眾與執政黨緊密結合起來的紐帶。因此,依法治國對于營造良好政治環境而言,就是完善立法工作,彌補法律空缺,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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