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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碳排放的方法范文1
關鍵詞:水利工程 基坑開挖 排水
順德地區多為軟土地基,興建水利工程時基礎開挖與排水直接影響到工程質量和進度.下面就解決這些技術問題作一些介紹和探討。
1.合理確定開挖順序
在工程開工前,應詳細分析地質資料,了解建基面以上各層地質條件和地下水含量,仔細閱讀施工圖紙中各建筑物輪廓線平面位置和高程,確定開挖邊坡面輪廓尺寸,繪出開挖平面圖和分層開挖示意圖。同時,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詳細分析工程各個部分施工方法、施工難度、施工強度、工期要求,確定關鍵路線以便抓住重點。一般水閘的閘室段為控制的關鍵工序。同時要考慮工程基礎處理方法、建基面高低、基礎地質條件以及臨時施工道路的位置、進出場方向等綜合確定下基坑道路.然后再結合現場條件和開挖工程量及主體施工順序,編制詳細的開挖進度計劃橫道圖和網絡圖,按由主次,由上下的開挖順序施工。
2.合理確定各部位的開挖高程
順德地區多為軟土地基,多屬淤泥質土或粉細砂層地基,一般利用反鏟挖掘機進行大面積開挖,速度快、效率高。但是由于軟土性狀差,承載力低(例如順德區灣水閘屬于淤泥質土地基;沙寮口水閘是粉細砂層地基),如果擾動建基面將會大大降低基土的強度,對于建筑物不利,這是設計所不允許的,因此施工中應盡量避免這種人為的擾動.如果設計采用天然地基,則用機械開挖至建基面高程以上20~30,即預留保護層,然后再用人工開挖至建基面高程;如果設計采用樁基礎,由于設計上不允許也無法直接上機械進行樁基施工,因此開挖時,在建基面預留30~40原狀土覆蓋層,然后再鋪一層50~80左右砂墊層,在砂層面進行樁施工.樁基礎施工完后,用機械倒退式清除該砂層后,再用人工清除部分覆蓋層和預留原狀土后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3.開挖輪廓線的確定
建基面輪廓線主要考慮三方面因素:第一是建筑物的輪廓寬度,第二是施工工作需要,第三是排水溝(集水井)需要的寬度.第一條由設計圖紙確定,也是確定開挖輪廓線的決定因素:第二條主要考慮是否需要打樁(由樁機尺寸控制),立模、材料搬運等行人需要:第三條排水溝寬度視排水溝尺寸、深度而定,綜合上述三個方面,在建筑物輪廓線以外的預留寬度B大致可采用下述值(供參考)。預應力管樁基礎:B=3.0~3.5m:鉆孔灌注樁基礎:B=2.0~2.5m;沉管灌注樁基礎:B=2.5~3.0 m:木樁基礎:B=1.8~2.5 m:天然地基基礎:B=1.80 m(見圖1)。
4.邊坡的開挖
開挖邊坡的確定涉及許多方面因素,它主要同土質情況、地下水含量及開挖高程有關.順德區土質一般為淤泥質土、砂土、舊堤圍土、耕植土等,而且主體工程大多數是在擋水圍抽干后的基坑內施工,地表水及地下水含量豐富,施工中還可能受到樁基礎施工的振動及漲退潮等因素引起的土體內地下水浮動、滲漏等,均可能影響到邊坡的穩定.因此,合理的穩定邊坡對整個建筑物施工期的安全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我們的經驗,對淤泥質土i值取1:3~1:3.5左右;砂土和耕植土i值取1:2.5左右;舊堤圍土i值取1:2.0左右;強風化巖基礎i值取1:0.8~1:1.2之間.以上取值僅供參考,還需根據現場開挖的實際情況而定。另外,如果開挖深度超過5m,則應考慮在邊坡中間留3~5m寬的馬道,有利邊坡的穩定。開挖邊坡具體到施工中采用坡架方法控制,每5~10m設置一道坡架,由專人負責檢查,每層開挖高程及輪廓線均由測量組跟班控制,避免超挖或欠挖,邊坡開挖成型后,施工期間還要隨時注意邊坡的觀測和保護,如下暴雨是需采取斑馬布護面,坡面出現裂紋要及時處理等。
5.排水溝、集水井設計及實施
排水溝及集水井的合理設置有助于盡快降低建筑物范圍基土的地下水位,保持建基面干爽,減小施工工作對原狀土的影響,保證底板砼澆筑質量.根據我們多年的施工經驗,一般采用明溝排水網絡加集水井方式抽排水,利用各種排水溝匯集基礎范圍內基坑水、雨水在集水井內,然后用水泵抽排出基坑。這種排水系統簡單實用,其布置原則為:保證在基坑開挖過程中不妨礙開挖及運輸;具有足夠的能力排除各種來水;采用分層截流分級抽排的方法;溝、井布置合理,避免擾動建基面范圍原狀等。
5.1 排水溝及集水井位置
排水溝圍繞基礎輪廓布置,成貫通式,排水溝離開基礎邊緣至少1000以上,如果基礎范圍很大,也可在基礎內適當開設排水溝連至,但在建筑物施工時要處理好該類排水溝.排水溝深度根據作用有主次之分,主排水水溝底低于建基面高程800或以上,次排水溝可以考慮低于建基面500,排水溝還應適當設置縱坡。另外對于岸坡滲水和基坑水,開挖截水溝外排
集水井位置應遠離建筑物,以免抽水時抽空集水井周圍的砂或土從而引起塌方及主體沉陷等,一般集水井離開建筑物外輪廓線至少5m,但是集水井也應避免放于圍堰腳上,應離開圍堰坡腳至少8m,以免影響圍堰安全,根據地下滲水量的多少,采用直徑1000~1500的預制砼框。對淤泥質土集水井底高程應低于入井排水溝底500;對粉細砂層集水井底高程應低于排水溝底1500,井壁外邊用60目濾布圍邊,井底放置砂石反濾層。如果基礎設有較深的截水墻,排水溝的深度不能滿足開挖截水墻的排水,應在截水墻兩側的排水溝內分別設置直徑500預制井框的集水井,井底比截水墻深1000并做反濾進行抽排,可降低基面地下水,保證基面干結,又便于截水墻的施工。這種分級抽排的方法在順德區灣水閘及沙寮口水閘基礎施工中采用,效果十分理想,值得推廣。
當建筑物施工完成,對排水溝及集水井的處理也應慎重,首先要清掉排水溝的砂包(袋)、石子及臨時集水井的材料等,然后按設計的要求回填土料并夯實。
5.2 排水溝的設計
排水溝的斷面尺寸根據地基含水量大小和排水范圍大小及土體滲透性能而綜合確定,主排水溝典型結構如圖1所示,其中砂包護壁系考慮在軟弱質土上防止溝邊坡失穩而設置。
如果建基面范圍較大且滲水量豐富,可采用盲溝排水方式,減少對建基面的擾動。即在建基面范圍布設縱橫交錯的畦溝(深20~30),降低并排除基礎面地下水,保持基面干爽。為保證基面平整,可在畦溝內填石子,這樣既達到排水目的,又不影響建基面整體面貌。
解決碳排放的方法范文2
關鍵詞:排放權交易;排放權會計;碳排放交易會計;排放交易機制項目
文章編號:2095-5960(2014)03-0082-05;中圖分類號:F234.5;文獻標識碼:A
一、國際排放權交易機制
(一)酸雨計劃
美國是總量管制與交易機制①的先行者,1990年的《空氣清潔法修正案》(Clean Air Act Amendments)賦予了美國環境保護總署(EPA)實施減少污染排放、改善空氣質量法規的權利。EPA于1995年啟動了酸雨計劃,每年給擁有發電設施的公司分配免費的排放額度,每個額度代表排放1噸的權利。排放額度有對應的使用年份,稱為有效年份(vintage year),不能在該年份前使用,但可以持有到未來年份,EPA通常一次性發放多個有效年份的配額。排放額度可以買賣或者儲備到未來年份使用,超額排放將被處以罰金,部分配額拍賣和直接出售。酸雨計劃為美國乃至世界的排放權交易機制開創了先河[1]。
(二)區域性減排計劃
雖然美國退出了《京都協議》②,但仍有不少州和地方政府聯合啟動了區域性減排計劃,使得碳排放交易成為美國公司持續考慮的重要事項。[2]加州是其中的典范――除了建立州范圍的排放總量管制,還通過了《2006年全球變暖解決方案法》,強制要求個體排放源報告溫室氣體總排放。其他區域性減排計劃還有區域溫室氣體減排行動(RGGI)、西部氣候倡議(WCI)和中西部地區溫室氣體減排協議(MGGRA)等。[3]
(三)EU ETS
歐盟排放交易機制(EU ETS)是世界上最大的跨國、跨行業排放權交易機制,其目標是使《京都協議》最主要的發達國家簽署國歐盟2020年的碳排放水平較1990年降低20%。合規期期初,每個成員國根據歷史排放水平將排放配額(EUAs)分配給控排實體,每個EUA代表在該合規期內排放一噸的權利??嘏艑嶓w必須在合規期期末向政府上繳等同于合規年內碳排放量的EUAs。如果實體的碳排放量超過了持有的配額水平,就必須在市場上購入額外的排放權,否則會招致罰款;如果實體的碳排放量低于持有的配額水平,則可以將多余的排放權出售?;钴S的市場賦予了EUA實時波動的價格,由于經濟衰退與流通的配額過剩,近年來EUA的價格出現了大幅下跌。
二、排放權會計的發展
(一)賬戶統一系統
1993年4月,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FERC)針對酸雨計劃了賬戶統一系統(Uniform System of Accounts)[4],以解決排放權交易的會計處理問題。賬戶統一系統是美國目前唯一的排放權會計指南。
FERC規定以合規目的持有的排放權在“存貨”科目下核算,以投機目的持有的排放權在“其他投資”科目下核算,購買的排放權按支付金額記入以上兩個賬戶之一。(CAAA第403節規定排放權不構成產權)FERC還解決了排放權估值問題,包括是否將合規過程中的購置成本和附加成本包含在排放權的價值中,如何對不同有效年份排放權、隨燃料或電力綁定出售的排放權,以及對不公平交易中的排放權估值。FERC規定排放權以歷史成本計量。最后規定每月核算并費用化記錄消耗的排放權。
雖然賬戶統一系統的規定為今后其他環境交易機制提供了先例,但卻造成了對配額的會計處理不一致:由于按成本計量,EPA分配的免費配額無法體現在資產負債表中,實際排放時消耗的配額也不能費用化處理;購買的排放配額確認在資產負債表中,并在抵消排放的污染時確認為費用。這種不一致不能體現污染的經濟后果。Wambsganss和Sanford[5]、Gibson[6]提議將EPA的免費配額視為捐贈資產(donated assets),按收到日的市場價格計量。
(二)EITF 03-14
2003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希望通過EITF 03-14[7]解決總量交易機制參與者的排放權交易會計問題。最初,緊急問題工作組(EITF)關注的是一些基本問題:總量交易機制的參與者是否應該把排放權確認為資產?如果是,該資產的性質是什么?[8]項目組注意到大多數公司對排放權的會計處理與賬戶統一系統的要求一致,即將排放權作為存貨在成本的基礎上計量,排污發生時基于加權平均成本確認費用,但另一些公司對通過企業合并獲得的排放權采用無形資產模型。
2003年11月,項目組從議程中取消了這一計劃并列舉了諸種原因,包括擔心對總量交易機制之外的影響(對政府許可證會計處理的影響)和擔心立即確認收到排放權的收益,而隨后才將合規成本確認為費用的會計模型的前景,以及沒有充分的會計實踐來支持項目組的進一步努力。
在此之后,由于2004年12月SFAS 15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SFAS 153是否適用于酸雨計劃和計劃中的有效年份互換(vintage year swaps)①①酸雨計劃衍生出了多樣的排放權產品,包括遠期合同、有效年份互換(vintage year swaps)和包含煤炭的捆綁產品(bundled products)。有效年份互換很常見,因為EPA常一次性發放多個有效年份的排放權。例如,A公司計劃在2009年安裝減排設備,但2008年需要額外的排放權覆蓋某個項目的短缺。A公司這時就可以用其部分2010有效年的排放權和其他實體交換,換取2008有效年的排放權。受到了關注。如果排放權確認為存貨,有效年份互換是否還適用于SFAS 153的公允價值會計?2006年8月,技術應用和執行活動委員會(TA&I Committee)建議FASB委員會澄清排放權性質和有效年份互換的會計處理。對此,FASB計劃一項工作人員立場公告(FSP),FSP最初的提議草案推定有效年份互換不是存貨,因而以公允價值計量,但FASB隨后終止了這一關注范圍有限的FSP項目。
(三)IFRIC 3
早在2003年5月,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委員會(IFRIC)就針對EU ETS了《D1 排放權》解釋草案。[9]2004年12月,IFRIC正式了《IFRIC 3 排放權》解釋公告[10],試圖解決排放權交易的會計問題,包括資產的確認和估值、排放配額相關收益的確認以及排放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IFRIC 3規定,不論是政府分配的還是從市場上購買的碳排放權,都遵循IAS 38確認為無形資產。初始計量時,低于公允價值發放的碳排放配額以公允價值計量,支付金額(大部分情況為零)和公允價值的差額遵循IAS 20報告為政府補助,并在資產負債表中計入遞延收益,隨后不論配額一直持有或是出售,在合規期內系統地確認為收入。后續計量可根據IAS 38選擇成本或重估價模式。當實體排放溫室氣體時,合規期期末的交付義務遵循IAS 37確認為準備(provisions),并通常以資產負債表日履行交付義務所需碳排放權的當前市場價格計量。IFRIC 3禁止碳排放權和排放負債的直接抵消。
然而這份公告卻因會導致財務報告不匹配于2005年6月的IASB會議上被廢止。IFRIC 3包含了利潤表的不匹配:在IAS 38下,實體持有碳排放權的市值變化計入權益,而排放負債的價值變化卻計入損益。此外,混合計量模型(成本模式和重估價模式)也被認為造成了計量不匹配。[11]歐洲財務報告咨詢集團(EFRAG)認為,IFRIC 3有違IFRS“真實和公允”的原則,不能滿足財務信息質量的可理解性、相關性、可靠性和可比性要求,不能反映企業的碳排放交易實質。[12]
(四)FASB工作人員的觀點
2005年10月,Deloitte和PwC聯合要求FASB工作人員(staff)對排放權會計中的一些問題提供指南。
FASB工作人員認為排放權為無形資產,如此一來就排除了存貨觀點。除非SFAS 153第20(b)段避免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采用公允價值會計,否則企業需要評估“商業實質”以決定SFAS 153下哪種會計方法適當。如果使用公允價值,可能會導致確認了相當多的出售排放權的營運收益和排放權的賬面價值。工作人員還指出即使出售排放權可能導致未來的短缺,出售的利潤也不應遞延。如果排污這一行為滿足監管債務的標準,可以考慮采用SFAS 71(某類管制影響的會計處理)。此外,出于資產性質的要求,需要在SFAS 144(長期資產減值和處置的會計處理)下進行減值測試,并在SFAS 142下采用合適的攤銷模型,例如基于“單位產量”。還有一些其他事項在這次調查中沒有明確解決,例如財務報表列報和披露,收到的排放配額的初始計量和對不同于以上方法的會計實務的轉換指導。
盡管FASB工作人員的觀點是排放權是無形資產,但SEC工作人員建議會計師事務所不要反對存貨模型?;赟EC的觀點,企業可以選擇存貨或無形資產模型,并始終對一個固定類別的排放權使用。SEC強調不允許對歸為存貨的排放權按市值計價,除非它是公允價值套期(fair value hedge)的套期項目。存貨模型和無形資產模型最大的區別是對有效年份互換的處理。存貨模型要求根據EITF 04-13和SFAS 153的存貨互換指引結轉有效年份互換;無形資產模型要求對有效年份互換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假設商業實質)。
三、當前的會計方法
Ragan和Stagliano[13]調查了美國電力行業排放交易中的會計實踐,發現他們對EPA分配的排放配額缺少必要的會計確認,只有14%的公司定量披露了配額的價值。因此,財務報告使用者可能會被嚴重的誤導。排放權制度加劇的財富再分配也無法體現在財務報告中。
資料來源:根據Ernst and Young[14]整理所得
圖1碳排放交易會計方法權威會計指南的缺乏造成了實踐中會計方法的多樣化。在一份針對美國公司的調查中,29家公司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了關于碳排放權/碳信用的信息,其中包括24家電力和公共行業的公司。圖1顯示了調查對象采用的會計方法,結果表明參與碳排放交易的美國公司大體上追隨了上文的兩種會計方法:無形資產模型和存貨模型。
在無形資產模型下,公司通常將配額按成本初始計量,因此免費分配的配額成本為零。少數企業將配額按收到時的公允價值反映。公司通常不對排放權攤銷。排放權按無限期無形資產減值模型或根據公司按有限期無形資產的固定資產減值模型計提減值。排放權在資產負債表中劃入長期資產,在現金流量表中劃入投資活動。
在存貨模型下,排放權按加權平均成本計量,使用時計入燃料成本或銷售成本,按成本和市價孰低法計提減值。排放權在資產負債表中計入存貨,在現金流量表中劃入經營活動。
兩種模型下,行業實踐只有當實際排放量超過持有的碳排放權時才確認排放負債。出售排放權一般立刻確認當期收入,但一些公司將當年銷售但有效年份在未來的排放權的收益遞延,因為若公司在來年不能履約,該收益可能無法實現。
四、排放交易機制項目
2007年2月,FASB宣布啟動全面的排放交易機制項目(Emission Trading Schemes Project)[15] [16],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通力合作解決排放交易中的資產確認、計量和減值,負債確認和計量,損益確認的時點,有效年份互換的核算,列報和披露問題。表1概括了排放交易機制項目的主要會議。
五、面臨的挑戰
從以上會議可以看出,排放權會計在FASB和IASB的議程上并沒有受到高度重視,原因之一是在歐美經濟衰退的背景下,相比排放交易機制,跟金融危機有關的項目更迫切。美國沒有簽署《京都協議》,無論在區域還是國家層面上,減排都缺少政治壓力,因此企業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缺乏興趣,SEC和FASB等監管機構把大部分注意力放在了薩班斯法案的實施上。但EU ETS和清潔發展機制還是對美國一些跨國企業的財務報表造成了影響,即使美國目前沒有國家法律適用于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未來仍有可能實施全國統一的碳排放交易機制,而相關的會計準則就成為影響碳排放交易機制成功與否的重要因素。
顯著的復雜性注定了排放權會計的全球解決方案尚需時間,會計準則制定者面臨了一系列的挑戰。首先是公允價值計量方法。一些人認為流動性市場的缺失會影響對排放權的公允價值計量。對公司財務報表中資產按市值估價的影響也廣受爭議。[17]當EU ETS和美國的一些排放權交易市場越來越成熟時,其他環境交易機制還沒有或者今后也不可能足夠成熟到提供排放權的每日標價。更多的,公司擔心對排放權負面的市值估價會抵消其減排成果。其次是排放交易機制的多樣性。準則制定者必須考慮碳排放交易機制的多樣性,這對于準則在全球范圍的認可程度十分關鍵。再次是行業多樣性。排放交易機制下的參與實體來自不同行業,自然對排放權的會計處理持不同觀點。對鋼鐵、水泥等行業來說,排放權類似于政府補助;對其他行業來說,排放權會計又是一個全新的話題。會計準則制定者面臨著制定適用于排放交易機制下所有行業的準則的挑戰。
對于中國而言,深圳、上海、北京、廣東、天津已啟動碳排放權交易,加快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搶占制定排放權會計準則的話語權至關重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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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owland, J. Not All Carbon Credits are Created Equal: The Constitutional and the Cost of Regional Cap-and-Trade Market Linkage[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 2009, 27: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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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Wambsganss, J. and Sanford, B. The problem with reporting pollution allowances[J]. Critical Perspectives on Accounting, 1996, 7(6): 643-652.
[6]Gibson, K. The problem with reporting pollution allowances: Reporting is not the problem[J]. Critical Perspectives on Accounting, 1996, 7(6): 655-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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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周志方,肖序. 國外環境財務會計發展評述[J].會計研究,2010(1):7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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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IASB. IFRIC 3 Emission Rights[EB/OL]. http:///en/binary/pressrel/2004pr32.pdf, 2004.
[11]IASB. IASB withdraws IFRIC Interpretation on Emission Rights[EB/OL]. http:///en/binary/pressrel/0507withdrawifric3.pdf, 2005.
[12]EFRAG. RE: Adoption of IFRIC 3 Emission Rights[EB/OL]. http:///en/binary/efrag/0505ifric3endorsementadvice.pdf, 2005.
[13]Ragan, J. and Stagliano, A. Cap And Trade Allowance Accounting: A Divergence Between Theory And Practice[J]. Journal of Business & Economics Research, 2007, 5(11): 47-58.
[14]Ernst and Young. Carbon market readiness: Accounting, compliance, reporting and tax considerations under state and national carbon emissions programs[EB/OL]. http:///reports/Carbon_market_readiness.pdf.
[15]FASB. Project Updates[EB/OL]. http:///jsp/FASB/FASBContent_C/ProjectUpdatePage&cid=900000011097.
解決碳排放的方法范文3
關鍵詞:碳排放權 資產特性 會計確認
2009年12月召開的《京都議定書》第5次締約方會議上,中國提出了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標。2013年6月18日,我國首家碳排放交易所——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所正式啟動成立。深圳市率先在全國啟動并完成企業碳排放核查,并頒布了全國第一部企業碳排放量化、報告和核查的地方標準化技術文件,為全國的碳排放交易規范化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隨著我國減排政策與相應機制的發展,碳減排任務的落實必然會給企業造成一定的壓力,與此同時,企業針對碳排放交易的會計核算問題成為理論及實務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碳排放權及交易概述
在《京都議定書》中,為了督促發達國家完成碳減排,聯合國引入了三種靈活機制:國際碳交易機制(IET)、清潔發展機制(CDM)、聯合履約機制(JI)。其中涉及到發展中國家的只有清潔發展機制?,F行情況下發展中國家沒有減排任務,通過此機制,發達國家的多排放者可以向發展中國家生產者提供資金和先進技術,來購買發展中國家由于技術提升所帶來的減排量。在此減排量即碳排放權就形成了一種有價資源,在交易的過程中成為碳商品在資本市場上流通。
2005年,為保證CDM項目的開展,我國政府制定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根據規定,CDM項目的實施主要有七個步驟:項目設計和描述,國家批準,審查登記,項目融資,監測,核實/認證,簽發排放減量權證。以北京環衛集團為例,作為我國政府批準的第一個CDM碳交易項目,2002年,國際能源系統公司(荷蘭)、北京市環衛集團——北京市二清環衛工程集團公司對填埋氣體收集及CDM項目達成共識,簽訂《合作意向書》。隨后,安定填埋場的填埋氣收集利用項目開始啟動。2004年,該項目拿到了全國首個CDM批準證書。2006年,聯合國有關部門到填埋現場核定減排量。直至2008年,企業才拿到第一筆項目收入,整個過程歷時五年多。CDM項目僅前期投入就達1 200萬元,加之后期維修等總投資高達2 000萬元。綜上可知,目前我國CDM項目的交易成本相對較高。
二、碳排放權的資產特性
(一)碳排放權歸屬于資產
早在2003年,FASB下的緊急任務小組討論中就已經對于碳排放權歸屬于資產達成了共識。目前國際普遍認可將碳排放權定義為資產。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是在聯合國的共同協作下,為了控制溫室氣體的總排放量而形成的。各國政府根據這一制度分配排放權,企業根據該制度進行碳排放權的相互交易,這兩種形式都滿足了“過去交易或事項所形成的”條件;不論取得的排放權是用于自身碳排放需求還是出售,都可以為企業帶來相應的經濟利益,符合資產定義中“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條件;在我國,根據《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國家擁有碳排放權的所有權,碳排放權取得的收益由國家和企業按一定比例分配,這符合資產定義中“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條件,因此,我國碳排放權也應歸屬于資產。
(二)碳排放權的資產特性分析
碳排放權作為一種新型的資產形式,近年來國際上學者對其具體歸屬于哪項資產爭論不斷。要確定碳排放權資產的界定,首先就要了解其特有的資產性質。目前碳排放交易已經在國際上運行多年,我們可以因此了解到碳排放權實際對企業資產的影響與其作為資產的實際性能。筆者根據其交易過程和應用目的的不同進行了比較分析(見表1)。
抵消自身產生碳排量為目的的碳排放權形成了一種非流動資產,是因為CDM項目發展到現在所涉及的減排期限都在五年,即其授權在規定的時間段內都是有效存在的,預計今后的期限范圍也將大于1年,因此我們可以界定在此情況下產生的碳排放權不是流動資產,而是非流動資產;用于交易的碳排放權是在一年的任何時候都由企業持有,因此可以定義碳排放權為流動資產。
三、碳排放權會計確認
2007年由普華永道與國際排放交易協會共同的調查報告顯示,目前對于碳排放確認處理的方法共有15種之多。具體到資產的確認方面,其中免費獲得排放權的:有15%的受訪者初始確認碳排放權為存貨,65%的受訪者將其歸于無形資產,剩余的20%把碳排放權歸入其他資產。對于外購獲得排放權的:有11%計入存貨,58%受訪者將其納入無形資產范疇,其余31%的受訪者初始確認為其他資產。由此可以總結出目前國際上最為通用的三種確認方法,即無形資產、存貨、交易性金融資產。
(一)確認為存貨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定:“存貨,是指企業在日?;顒又谐钟幸詡涑鍪鄣漠a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p>
企業的日?;顒邮侵钙髽I為完成其經營目標而從事的所有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其他活動。就CDM項目而言,是生產型企業經營過程中所附加產生的一種資產。在全球碳減排的背景下,碳排放權形成了市場價值。盡管企業生產的產品和碳減排量都可以進行出售交易,但是企業經營的主要目的是生產產品,沒有產品就沒有碳減排量的概念,所以碳減排只能屬于企業經營的副產品,并非日?;顒又兄饕洜I的產品。對于以彌補自身生產企業的超額排放量為目的的碳排放權交易,并不符合以備出售的概念,在此情況下就不能定義為存貨。因此,無法解決不同方式取得碳排放權的確認問題。綜上所述,碳排放權并不能較好地符合存貨準則的規定,缺少相關存貨特征。
(二)確認為無形資產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首先,碳排放交易實質是轉讓溫室氣體的減排量,其中溫室氣體減排量這一資產沒有形態,符合沒有實物形態的概念。其次,根據《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國家擁有碳排放權的所有權,其中,“鑒于溫室氣體減排量資源歸中國政府所有,而由具體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歸開發企業所有,因此,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因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所獲得的收益歸中國政府和實施項目的企業所有。” 這基本符合了企業擁有或控制的定義。最后,碳排放權未來的交易可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但目前交易收益的金額無法確定,滿足了非貨幣性資產的最基本特征。綜上所述,將碳排放權歸于無形資產有一定的可行性。但也存在以下問題:在我國,由于發展中國家沒有限制碳排放量的制約,目前企業參與的CDM項目都與發達國家購買碳排放權的目的不同。國外企業的目的是在之后持續的經營其所有的碳排放權,而我國企業持有碳排放權的目的最終是為了對外銷售,這點和無形資產的意義相悖。例如,北京市環衛集團的CDM項目,持有的碳排放權從項目建立就是為了對荷蘭企業出售碳排放權。
(三)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資產,例如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在外購并以交易為目的的企業中,碳排放權可以在國內乃至國際資本市場之中相互流通,其價值根據自由交易市場內的特定機制為依據隨交易量等因素的變動而變動,企業買入并以換取差價為目的,在近期賣出,并且可以進行現貨、遠期、期貨和期權交易。該方法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在其他情況下,如抵消自身生產的碳排放量等就不符合其定義。可見,金融工具模式并不能定義會計確認中的碳排放權。
四、排放權會計確認的設想
根據上述比較分析可知,無形資產和交易性金融工具分別可以代表用以抵消自身產生碳排量和以交易為目的的兩種不同情況下的碳排放權的資產特性,既有流動資產的性質又有非流動資產的性質。但是碳排放權作為一個核算整體并不能只選擇其中一個概念來定義。也就是說不論選擇資產上的哪個科目都不能代表碳排放權的全部意義。因此筆者設想以下兩種處理辦法:
(一)分別核算碳排放權
根據上文分析可知,在持有以出售為目的情況下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更具可行性,在持有用于抵消自身碳排量情況下確認為“無形資產”更具有可行性。目前存在的會計科目都不能融合碳排放權的所有特性,則可以選擇依情況分別確認的辦法。根據企業獲得碳排放權的目的不同,其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的不同屬性,下設“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和“無形資產——碳排放權”分別核算。該方法可以充分體現不同情況下碳排放權在資產負債表中真實的資產特性,為企業更加清晰地了解自身的資產結構及財務情況、合理評估企業與營運計劃等打下堅實基礎,也為外部人員衡量企業真實的資產狀況提供了保障。
(二)單獨列示“碳排放權”項目
分別核算碳排放權不能合理地表達碳排放權作為一個單一的核算整體的概念。隨著碳排放權交易在全球企業的普及,是否可以設想在資產負債表中加入一項“碳資產”,“碳資產”的概念中既不單獨列示為流動資產,也不單獨列示為非流動資產。以一個單獨個體的形式確認、計量碳排放權,及時記錄“碳資產”的變動情況,利于企業對其“碳資產”的整體把握,及時買入或者賣出“碳資產”,從而起到增加企業收益和減少損失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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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解決碳排放的方法范文4
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加速推進,中國的能源消費量增長迅速。“十一五”規劃首次提出能源強度下降的目標,但實踐表明,單獨依靠單位GDP能耗指標,難以改變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總量過快增長的趨勢。為了有效地控制我國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過快增長,對溫室氣體排放進行總量控制十分必要。從當前我國碳交易試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點的工作進展來看,如果不對碳排放總量進行控制,就難以產生持續、穩定的碳排放配額需求,也就不能形成真正有規模、有影響的碳市場。為此,如何在借鑒國外總量控制體系經驗與教訓的基礎上,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就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擬通過研究歐盟溫室氣體排放目標分解的方法和經驗,以期為建立中國碳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提供對策建議。
一、中國實施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控制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首先,中國實現長期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需要建立總量控制制度。“十一五”的實踐經驗表明,要想控制能耗反彈和能源消費總量過快增長,單靠單位GDP能耗指標是不夠的。很多地方完成節能目標,不是靠節約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是通過提高GDP增速得到的。“十一五”期間,GDP規劃增速7.5%,而實際年均增長達11.2%。僅通過單位GDP能耗指標,難以約束地方重工業擴張和經濟增長沖動,難以從根本上改變能源消費粗放式發展的現狀。“十一五”節能工作目標設置不合理,不少地方政府甚至采取拉閘限電等行政手段來完成目標,嚴重違背了政策施行的初衷,給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帶來較大影響。此外,還出現了各地能耗強度降幅均高于國家目標的問題。要真正實現能耗強度和碳強度目標,杜絕一些地方盲目追求GDP增長的發展方式,同時解決各地方、各行業均完成強度減排目標不代表全國完成的矛盾,必須按照“十二五”規劃的要求,盡快研究建立能源與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的長效機制,而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是可行的選擇。
其次,總量控制是“十二五”乃至長期實現節能與減碳目標的重要手段,也是推進碳排放權交易的基礎和途徑??偭靠刂婆c單位GDP能耗指標相互配合,形成促進地區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倒逼機制。要強化總量控制目標對地區經濟發展方式和質量的引導作用,弱化經濟增長指標考核。發達國家實施總量控制的目的在于通過總量控制下的配額交易來降低節能減排的成本。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省市對總量控制具有內在的需求。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部署,2011年,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湖北省、廣東省及深圳市啟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2012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臺《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傮w上,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還處于起步和探索階段,主要由項目CDM市場和自愿減排市場構成,與成熟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相比還相差甚遠。①從試點地區的工作進展來看,如果沒有溫室氣體排放的總量控制,要建立真正的碳交易市場就十分困難。
但是,建立我國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控制也面臨巨大的挑戰。第一,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正處于經濟快速發展階段,控制碳排放總量的難度極大。發達國家提出總量控制目標的時間,均在經濟社會發展和能源需求步入平穩階段以后。經濟高度發達,掌握先進的減排技術,管理部門能夠對企業的碳排放量進行準確測量和監控,其實行總量控制對經濟發展的影響就會比發展中國家要小得多。而我國目前正處于工業化、城鎮化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加速發展的階段,科技水平較低,經濟增長方式粗放,為解決民生問題還需要一定的碳排放空間,控制碳排放總量可能會與經濟社會發展存在一定的沖突。此外,進行總量控制還存在較大的風險與不確定性,并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產生重大影響,影響GDP增長速度、能源結構、能源價格、產業結構乃至產業布局。我國經濟發展不確定性較大,需要提前研究和應對碳排放總量控制可能帶來的風險。
第二,國內缺乏建立碳排放總量控制體系的政策基礎設施。首先,確定總量控制目標及其分解方法極為復雜,既要考慮各地的能源消費情況及其增速,也要考慮各地區發展,以保證分配公平和落后地區的發展權利。其次,國內實施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控制的基礎數據與實施機制亟需建立并完善。如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報告,監測與核證制度,以及總量控制的考核體系建設等還不健全。再次,國務院各部門之間考核目標與考核體系尚未建立有效的銜接。當前,節能目標的考核對象主要是省級政府及其領導,但對于大型中央企業,國資委對其另有業績考核目標。如何將這些目標進行銜接,也需要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協調和科學設定。
二、EU-ETS第三階段排放總量設置與配額分配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是世界上規模最大且正在運行中的國家間、多行業排放交易體系。自2005年建立起,其運行已歷經三個階段(見表1)。針對前兩個階段出現的問題,EU-ETS在第三階段的制度設計中進行了大幅改革,主要涉及目標、涵蓋行業、管制范圍、配額分配方式、信用抵消限制與儲備配額的使用等。
(一)EU-ETS總量控制目標在國家間的分解原則:按照公平、效率原則合理分配國家間的減排義務
按照《京都議定書》中8%的減排承諾目標,歐盟15個成員國在1998年6月達成了一項《負擔分攤協議》(Burden Sharing Agreement,BSA),要求成員國依據各自的能力與責任,承諾《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責任,希望借此能實現歐盟的整體減排目標。從表2可看到,各國減排責任從27%(相當于增加排放)到-28%不等,其中盧森堡承擔-28%的減排義務,而允許葡萄牙增加排放27%。事實證明,歐盟所推行的責任分擔機制符合公平效率原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EU-ETS第三階段(2013—2020年)總量設置與配額分配的主要變化
與前兩個階段相比,第三階段進行的主要 變化有:(1)加大溫室氣體控制范圍,擴展歐盟排放交易機制(EU-ETS);(2)進一步協調和提高可預見性;(3)解決EU-ETS與CDM/JI連接的問題,以及嚴格數量限制。具體如下:
第一,擴大EU-ETS的涵蓋范圍。從2013年,EU-ETS開始將一些新的工業領域納入交易體系,包括化工業、制氨行業和鋁業等。管制范圍方面,除CO2外,歐盟開始將在硝酸、乙二酸、乙醛酸生產中產生的氧化亞氮(N2O)和電解鋁行業產生的全氟化碳(PFCs)納入管制。全部六種溫室氣體的捕集、運輸和地質封存(CCS)也被納入該體系。據歐盟估計,EU-ETS第三階段涵蓋的排放量將比第二階段凈增約6%,相當于1.2億至1.3億噸CO2。根據交易指令,歐盟還建議到一定期限后,若無相應的國際協議,將海運、航空納入EU-ETS。
第二,實行歐盟層面的總量控制,提高配額拍賣比例。在第三階段,取消國家分配方案(NAP),實行歐盟范圍內統一的排放總量限制。在該總量下,排放配額基于充分協調的原則分配到各個成員國,而之前歐盟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排放總量實際上是各國排放量上限的簡單加總。排放上限的設置參照第二階段發放配額數量的平均值,然后每年線性遞減1.74%。第三階段可發放的配額數量將從2013年的19.74億EUA逐年遞減至2020年的17.2億EUA,每年平均配額數量為18.46億EUA,比第二階段的配額(平均每年20.8億EUA)減少了11%。
在提高配額拍賣比例方面,采用拍賣方式分配配額的比例大大提高,甚至逐漸建立起“100%拍賣”的原則,并提出電力行業和工業行業的關鍵區別。從2013年開始取消力部門的免費配額,對于其他部門,配額的拍賣比例將從2012年的20%漸漸提升到2027年的100%,拍賣的權利和所獲得的收入由各成員國擁有。但是對于一些參與全球競爭的行業(如鋁業),仍然免費發放許可配額,而關于無償分配的規則,則必須經由歐盟委員會和各成員國一致認同,即免費發放將逐步成為“例外”。
第三,免費分配以基準線(Benchmark)代替祖父制(grandfathering)。在EU-ETS的第二階段(2008-2012),所有的成員國都建立了他們自己的國家分配方案(NAPs)。第三階段建立免費分配的統一規則,通常采用基準線標準,選取每個部門10%的最先進水平,并獎勵早期行動。2011年4月,確定了52個基準線標準,涵蓋80%的工業排放。如果采用產品標準難度較大時,也可以考慮折衷的方法:熱、燃料標準和過程排放。各成員國在分配配額中承擔的角色如下:每個成員國負責計算每個設施的免費配額;每個設施需要填寫相應的表格;活動數據需要通過核證;建立熱線來回答設施和核證者提出的問題;在數據提交給歐盟委員會之前,還要進行區域或國家層面的數據核查。
第四,完善配額儲備制度,實現對新進入者(退出者)的公平對待。對于新進入者與退出者,他們怎樣納入排放交易體系,以及如何分配配額,將會產生市場公平問題,甚至可能出現新的市場壟斷。對于新進入者和擴展產能,各成員國需要儲備一定數量、規模的配額。但從過去的經驗來看,選擇合適的儲備規模面臨巨大的挑戰。EU-ETS第三階段對于新進入者,將儲備5%的配額總量,且在歐盟層面進行排隊,堅持先到先得的原則,一旦使用完畢,也不補充儲備。對于退出者,如果處理不當,可能會引發政治問題,一些公司通過銷售免費分配的碳配額獲利,同時進行裁員。在EU-ETS第三階段,對于退出者,如果出現部分關閉,就會相應減少其免費配額。
第五,嚴格限制減排信用的使用。對EU-ETS外部的減排信用抵消的使用限制將更加嚴格。歐盟委員會認為,第二階段允許使用的低成本的CER/ERU過多,不利于實現減排目標,因此從2013年之后,2008—2012期間所有成員國共同認可的減排項目產生的碳信用可繼續使用,而對于新項目,則只允許使用來自最不發達國家(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的CER,其他發展中國家需要與歐盟簽訂相關協議才可向歐盟出口基于能效或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減排信用。
第六,允許儲備配額以穩定碳價。為了增加管制對象的靈活性,歐盟委員會也為第三階段留下一些空間。例如第二階段剩余的配額可以無限制地“儲備”到第三階段使用;允許各成員國在一定條件下將EU-ETS管轄范圍內、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對較小的小型設施排除在體系之外,第三階段允許配額跨期使用。
從EU-ETS三個階段的演變歷程來看,前期政策注重“靈活性”,后期則強調“協調性”,配額分配“自下而上”與“自上而下”的方式相結合。從配額分配方式的變化來看,第三階段歐盟排放配額的分配正從分散決策走向統一,過去各成員國對配額分配具有較大的自主權,現在歐盟決定采取統一的措施,并設置排放基準線。
EU-ETS與經典總量控制和交易模式的區別在于:總量設定采用了“自下而上”(Decentralized)的思想,是通過對25個成員國(后來增至27個)各自設定的允許排放量加總而來,同時還結合了自上而下的方法。各成員國按照歐盟指令的要求制定國家分配計劃(NAP),再提交歐盟委員會審核,經批準通過后方可生效。在第三階段,EU-ETS更強調“協調性”(Harmonization)。在歐盟委員會層面統一設定排放總量,再基于充分協調的原則將配額分配到各個成員國。EU-ETS的總量設定兼顧了成員國內部的自由空間、靈活調整和成員國之間的充分協調、整體一致,兼顧了集中管制和分散賦權。①
盡管如此,EU-ETS第三階段的制度設計仍存在問題。首先,歐盟各國不同的經濟狀況、法律制度、觀念意識的差異性,導致碳配額配方案會引發一些問題。其次,新的配額分配方式沒有考慮中東歐國家的發展性需求,中東歐國家希望得到合理補償的要求尚未得到滿足。第三,EU-ETS未來的發展前景仍不確定,因為2020年后的減排協議尚沒有實質性進展。第四,歐盟提議將航空、航海部門納入的做法,實際上將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放在了共同的責任承擔體系中,違背了《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的規定,同時也違背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公約》)的規定。
三、對EU-ETS第三階段制度設計的總體評估分析
通過前兩個階段的實踐,歐 盟委員會及其成員國在碳排放總量控制方面累積了豐富的經驗,但也面臨著新的挑戰,如在改善可預測性以及法規的穩定性之間尋找合適的平衡。
總體上,EU-ETS第三階段通過修正制度規則,使配額分配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得以改善。取消國家分配計劃(NAPs),集中化決策有利于避免寬松的配額分配,收緊配額和逐年線性遞減將大大增加未來價格的可預見性和穩定性,有利于經濟低碳轉型;配額拍賣、統一排放基準和新加入者規則、碳泄漏風險的標準的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界定,不僅改善了價格信號,也避免和減少了競爭性扭曲和分配效應。補償信用規則雖然沒有較大變化,但是對2012年后補償信用的使用給予了明確的指示,連接機制指明了未來EU-ETS的擴展的方向,這些都極大地減少了不確定性,有利于提高機制的運行效率。
但EU-ETS配額過剩的問題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有研究將該問題歸結于EU-ETS的結構性缺陷,認為是配額分配方法的不合理造成的。②第三階段對配額分配方法作了重要修改,提高了拍賣比例,運用基準線方法分配配額,但這些改變仍難以改變配額過剩的現狀,原因在于配額分配受到了有關國家與行業的游說,其分配仍較為寬松,加上前兩個階段節余的配額要結轉,未來碳價仍難以改觀。
當前,歐盟宏觀經濟前景黯淡,國家之間發展不平衡,受制于內部的立場協調,歐盟要解決配額過剩的問題困難重重。其一,隨著歐盟債務危機的深化,經濟增長乏力,未來碳排放配額需求疲軟,會造成未來碳價進一步低迷。其二,歐盟內部存在經濟較落后國家,當前經濟正處于高速增長時期,碳排放需求較大,如果碳價提高,顯然會不利于其經濟發展,所以這些國家(如波蘭)會反對任何提高碳價的措施。其三,國際環境使然。當前國際氣候談判尚未就長期減排目標達成協議,出于國際競爭力的考慮,歐盟也很難提高減排目標,否則歐盟各國內部很難進行立場協調。從產業發展考慮,歐盟提高產業減排目標的可能性微乎其微。EU-ETS經過第三階段的改進,其未來發展仍取決于以下問題的解決。
(一)碳排放配額價格波動較大
EU-ETS第一階段,碳價曾出現劇烈波動。2005年碳價一路上漲,價格突破20歐元/噸。2006年4月,價格曾飆升到近30歐元/噸。但在2006年5月,歐盟各國公布了2005年度的各國排放量數據后,碳價格暴跌至10歐元/噸。此后碳價一路走低,2007年3月曾跌至0.1歐元/噸。
在經歷價格震蕩之后,EU-ETS進入第二階段,碳配額價格逐漸回升。2008年上半年碳平均價格為20歐元/噸,至2008年7月回升至30歐元/噸,但自2008年下半年開始,碳配額價格再次持續下跌,2009年2月下跌至10歐元/噸,2009年年末碳價稍有回升,2010年碳配額價格始終徘徊于14—15歐元/噸之間,至2011年12月14日,歐盟碳配額價格一度跌至6.3歐元/噸。至此,EU-ETS已經歷兩次碳價暴跌。根據諾德豪斯的研究,數量型工具的一個重要弊端就是價格波動太大,①不利于形成穩定的市場信號。
EU-ETS碳價波動的原因比較復雜,兩次暴跌的成因也有所不同。運行初期主要與能源價格相關,尤其是天然氣和煤的價格比例關系。當天然氣供給不足、價格上升時,出于成本考慮,企業選擇使用更多的煤,從而推高碳價格。2008年后第二次碳價格暴跌主要受經濟周期的影響較大,碳價劇烈波動會產生巨大的負面影響,不僅難以起到市場引導的作用,由于缺乏明確的價格信號和市場預期,低碳技術投資與研發還將受到阻礙,價格大幅波動也增加了碳市場的投機程度。
解決碳排放的方法范文5
關鍵詞: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結構;交易機制;計量
中圖分類號:F120.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
一、問題的提出
工業化的發展帶來了全球環境的急劇惡化,為應對氣候變暖給人類經濟和社會帶來的不利影響,穩定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1992年世界各國在聯合國環境發展大會上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隨后,1997年各國又簽署了《京都議定書》。
英國于2002年3月率先建立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市場,為履行《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義務提供具體措施。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之后,全球的碳交易市場紛紛建立并且異?;钴S,2010年全球碳排放權交易額達1200億美元。[1-2]
2009年,哥本哈根氣候大會商討2012年《京都議定書》一期承諾到期后的后續方案,即2012到2020年的全球減排協議。2011年4月8日閉幕的曼谷氣候變化談判會議僅就未來談判議程達成協議。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就減排承擔的責任存在越來越大的分歧,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要求所有國家承擔同樣的減排義務,發展中國家則要求按照公平原則,先發展的國家應該負更多的責任。不過,從全人類的長遠利益來看,減排勢在必行。
在全球發展低碳經濟的大背景下,作為世界碳排放第二大國,中國減排的壓力越來越大。低碳經濟所引發的社會變革、思想變革以及經濟制度創新驅使我們盡快加入低碳經濟市場,建立健全碳交易市場,搶占經濟發展的先機。[3]此外,中國能源利用率低,與世界先進水平相距甚遠,如果不采取措施節約能源消費、提高能源利用率,隨著中國經濟規模的不斷擴大,必然會遭遇資源不足的發展瓶頸。
事實上,中國并沒有脫離世界碳交易市場,已經通過CDM機制向發達國家出售了很多碳排放量,為世界碳排放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但中國創造的核證減排量卻被發達國家低價購買后,經過金融機構的重新包裝,開發成為價格更高的產品。中國要擺脫這種不平等的國際分工,就必須建立自己的碳排放交易市場,將國內企業、個人等都納入碳排放交易,完善自己的市場體系,讓碳排放權為本國的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發揮作用。[4-5]而國家在“十二五”規劃中,已明確提出了“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目標。這就需要全國上下共同努力。
二、中國建設碳交易市場的意義
(一)提高生態意識
工業革命以來,尤其是近100年來,氣候的顯著變化引起了人們的高度重視。中國2003年平均氣溫達9.9攝氏度,是1961年中國全面記錄氣象資料以來的最高年份,高溫所引發的洪水、泥石流、干旱等災害幾乎遍布中國所有省份。通過碳交易市場的建設,可以使人們切身感受到碳交易的過程,提高人們的生態意識,將生態保護融入到日常生活中,在潛移默化中保護了環境。
(二 )促進減排
碳交易市場的成功運行會對企業減排產生激勵效果,如果企業減排成本比較低,低于碳排放權價格,企業減排后將多余的碳排放權出售,可以獲得額外收入。[6]而且,良好的碳交易市場運行后,也可能使一部分人投入到減排的技術研究中去,這樣整個社會的減排技術便會提高。
(三)降低減排成本
由于環境具有公共物品的屬性,它的非排他性必然產生“不付費使用”的“搭便車”行為,使得企業排污成本小于真實的環境污染成本,額外的成本由社會承擔,導致私人成本小于社會成本??扑乖凇渡鐣杀締栴}》中,提出了在產權明晰的制度安排下進行市場交易,用以解決環境的外部性問題。
假設兩企業的邊際減排成本是MAC1和MAC2,則如圖1所示,企業1的成本高于企業2。如果減排量設置為Q0,價格為P0,則企業1購買Q1 Q0的碳排放額的成本低于其減排到Q0的成本,企業2出售Q2 Q0的碳排放額還可獲取收益。這樣整個社會的減排成本就會降低。
圖1 企業降低減排成本示意圖(四)為局外人提供表達意見的途徑
碳排放交易市場的交易主體并不只限于企業和國家,有關的組織、個人也可以成為交易主體,這就為局外人提供了表達意見的有效途徑。諸如環保組織等非排放單位,需要更加清潔的環境,可以購買排放許可指標,擱置不用,從而降低排放水平。
(五)運用市場手段彌補行政手段的不足
中國在“十一五”期間就注重節能減排,實現降低單位GDP能耗20%的目標主要靠的是行政手段及一些財政手段,但是效果并不理想。市場在資源配置上有優勢,應當為實現低碳經濟、保護生態環境作貢獻。建立碳交易市場可以實現碳排放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減排效率,比如可通過市場優化初始分配權,提高交易平臺,規范交易秩序等。
(六)有利于促進節能減排和經濟發展的平衡
有些地方不但污染嚴重,而且污染治理成本高,但這些企業卻對地方經濟有重要支撐作用,此時節能減排工作的推進與地方經濟發展之間就存在矛盾。[7]而建立碳交易市場可以解決這一問題,如減排成本高的地區可以購買碳排放權,從而既不影響經濟發展,又能保證環境效益;而減排成本低的地區又可以通過出售碳排放權增加收入,彼此互惠。
三、碳交易市場建設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架構
(一)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
1.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這既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也是
碳交易市場的基本原則。買賣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公平公正地平等協商,同時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誠實信用為自我約束,進行有序的市場交換。
2.信息公開原則
信息公開是形成碳交易市場公平價格的基礎,能夠有效減少由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市場失靈。中國在建設碳交易市場之初,就應當將信息公開作為基本原則予以法律認定,這就需要盡快完善涉及碳排放交易的法律法規,奠定碳交易市場的基石。
3.嚴格審批制度
目前,中國常見的國際碳交易CDM項目的審查內容較多,耗時較長。這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的,除了審批內容多,準備過程比較漫長之外,還與熟知專業并能進行CDM項目運行的人才稀缺有一定的關系。然而要發展碳交易市場不能成為放松項目審批的理由,今后的碳交易市場在建立過程中,依然要執行嚴格的審批制度,對進行碳交易的企業、組織和個人都要進行嚴格的審查,這是保障市場健康運行的必備條件和指導思想。
(二)基本架構
市場是由交易主體按照一定的交易規則,通過一定的交易平臺實現商品的交換過程,可分為有形市場和無形市場。碳排放權交易需要有形的交易平臺作為支撐,目前中國雖未形成全國性統一的交易市場,但已有三家交易所可以進行碳交易――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建立全國至地方的多層次統一的碳交易市場體系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交易點的設立
可以依托網絡平臺,建立全國性的總的交易中心,負責整體審核和監督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級交易所,負責區域市場工作;碳排放交易密集的地區可以設置網絡交易中心,與區域交易所相連接,從而形成一個覆蓋面廣、規模宏大的市場體系。各級交易點在分工負責的基礎上統一協作,共同搭建碳排放交易平臺。
各交易所及區域中心市場之間用網絡連接,信息,進行交易信息的傳遞和確認,并可通過網絡與各級管理部門網絡相連接,整體上形成一個信息溝通無障礙的全國性市場。市場主體在其中進行交易時,由各級交易機構根據職責,分別負責主體的注冊、登記、信息審核、變更等業務,收集并提供有關碳排放權交易的信息,撮合交易,并提供其他的相關服務(圖2)。
2.交易規則
良好的市場秩序離不開合理的交易規則,在建設碳交易市場的過程中,要有明確的交易規則供參照執行。(1)交易主體。交易主體應當包括國家,有減排任務的行業或企業,國外相關企業,其他企業或居民等。其中其他企業和居民應當允許加入碳交易市場,并且不存在交易壁壘。(2)交易客體,即產品。交易產品以二氧化碳為主,其他減排的溫室企業如甲烷、氧化二氮、氫氟碳化物等也應當包括。(3)交易方式。目前以現貨交易為主,企業可以進行一對一的談判,簽訂買賣合同(主要用于基于項目的碳交易),也可以直接通過網絡交易中介撮合實現交易。隨著碳交易市場的發展,可能會出現碳期貨市場等。
3.法律、金融等相關配套體系
碳交易市場的興起必然會對國民經濟及金融體系產生影響,今后國際間的匯率、貿易等都會和碳交易市場聯系起來。尤其是在與發達國家進行碳交易過程中,發展中國家常常擔心:這是否是另一種新型的資源掠奪?因為目前發展中國家因經濟發展水平落后不用承擔減排義務,可以將減排額以低價出售給發達國家,完成發達國家的減排義務,但今后隨著發展水平的上升和國際環保要求的提高,發展中國家最終必定會承擔減排義務,到那時,又面臨將低價賣出的減排額高價購回的不公平局面。不過目前來看,總體偏向利大于弊的觀點,因為可以獲得國外的先進技術和資金的幫助。同時,要加強國內碳排放交易的發展,促進國內企業間的交易,以繁榮的國內市場來抵御國際市場的不良沖擊。無論是參與國內市場,還是參與國外市場,都需要法律、金融等配套體系的輔助,國家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碳交易市場制度保證。碳交易市場可以利用金融創新,比如碳期貨、碳基金等方式,更好地發展碳交易市場。
圖2 碳交易市場模型結構與功能圖四、一級市場與計量存在的問題
(一)一級市場問題
碳排放權在法律意義上來說,可以看作一種產權,盡管世界各國還沒從法律上給予它明確的產權屬性。國家根據規則,將允許排放的氣體總量分解并以污染許可證的形式分配到各地區,各地區再將許可證分配到各污染源,這就是總量控制的方法。碳排放權通過許可證的形式予以界定。鑒于碳排放權的特殊性,它的分配直接影響整個碳交易市場的運行,所以在一級市場,即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上,要解決公平和效率兩個問題。
1.分配方法
根據歐盟及其他國家的經驗,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有有償分配和無償分配兩種:有償分配是企業通過購買取得排放權,企業擁有的排放權總量取決于它的購買量;無償分配即“祖父分配法”,基于企業的歷史排放量或相應的可以印證排放量的相關數據,或者在歷史數據無法取得的情況下根據目前的排放量推算,來確定分配給每一個企業或者其他個體的碳排放權數量。
2.許可證分配的公平效率問題
根據科斯第二定理,在市場交易費用為正的情況下,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對經濟制度運行的效率產生影響,即不同的產權界定會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鑒于此,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要做到盡可能公平、公正。
許可證分配有有償分配和無償分配兩種方法,目前在中國均有試點(排污權試點)。有償購買(通常采用拍賣方式)不但更能體現企業之間的公平性,而且拍賣所得可以形成碳基金用于碳交易制度的推廣。無償分配以政府主導的方式快速推行碳交易制度,效率較高。[8]不過,有償分配會增加企業的成本,且容易形成壟斷;而無償分配的分配成本較大,且容易造成尋租現象。國際通行做法是無償分配為主,輔之以有償分配。比如美國的二氧化硫排污權分配制度,大部分是免費發放到污染排放源。但考慮到公平問題,有償原則或將成為未來碳交易排放權分配模式的主要發展方向。
中國碳交易市場正處于雛形階段,可以采用無償分配的方式,快速建立市場,之后再讓配額在市場交易機制下流通,以兼顧公平與效率。
(二)如何計量
實施二氧化碳排污交易的基礎是要對參與交易的各污染源所排放的二氧化碳能準確計量,并實施有效監督。中國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行業二氧化碳排放量占總量的40%左右,其他石油加工、煉焦、核燃料加工業、黑色金屬冶煉等行業,也排在前列。短期內做到對所有行業和企業的計量是不可能的,因而可以參照二氧化硫的排污交易方法,按區域、分行業進行監控,并可以先從排放量大的重點行業和區域試點。(1)建立排污申報制度。企業、事業單位詳細登記基本情況,包括主要產品、原材料和生產工藝流程圖,生產工藝廢氣排放情況,燃料燃燒排放情況,污染治理設施情況等。對企業的基本情況,環保部門及有關責任部門應當進行嚴格審核,登記建檔,統一管理。(2)進行二氧化碳排放檢測。企業根據申報排放量進行自檢,同時環保部門對企業實行監督性檢測。目前二氧化硫的檢測是在污染源上安裝CEM系統,可以進行連續檢測,并且數據傳送及時、準確。這為二氧化碳的檢測提供了參考。
盡管理論上可行,但實際操作中也存在一些問題:(1)缺乏法定的數據計算方法;(2)實時檢測設備成本太高;(3)數據覆蓋面小。這些問題的解決都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
五、建設碳交易市場的保障措施
(一)計量保障
上文對碳排放計量進行了部分論述,可以看出,尋找碳排放源及實施檢測方面存在困難。
碳排放的報告和檢測制度是整個碳交易市場監管的核心。中國要發展碳交易,需要建立由環保部門、企業自身、行業協會以及交易所等多方合作的強大體系,由環保部門制訂總量控制和檢測標準,企業自身在申報批準的基礎上實行企業自測,行業協會配合有關政府部門進行監督抽查,交易所及時將信息反饋給政府部門。從而由上到下,由內而外地全面實施檢測,保障計量的準確可靠。
(二)監督機制
監管是彌補制度漏洞和缺陷的有效方式。由于初次分配不一定能夠絕對公平合理,同時資金充裕的大型企業有能力以較低成本減排,其富余碳排放額本比較多。若大型企業壟斷碳排放額,會擾亂市場的正常運行,給碳排放交易帶來低效率。政府的監管力度也稍顯不足,在碳排放交易市場上,一級市場主要是行政行為,需要政府部門內部進行嚴格監管,抵制權力濫用或者尋租行為;二級市場主要是碳排放權的交易流轉,政府雖不應過多干涉經濟的自由運行,但也要實施嚴格的監督,保障市場秩序。此外,超標排污的處罰標準較低,中國目前大部分排污收費只有治理設施運行成本的一半左右,有的甚至更低,這樣,企業在進行決策時,不會選擇投入資金減排。如果碳排放權價格高于排污費,企業在不顧及企業名譽等問題的情況下,只從成本角度出發,甚至可能直接選擇繳納排污費。
以上種種問題,歸結到具體措施上,都需要政府建立嚴格的監管體系和相應的經濟處罰手段:(1)在全社會積極倡導低碳的理念,形成強大的輿論氛圍,引導企業樹立社會責任感;(2)嚴厲打擊壟斷和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修改或重新制定與碳交易相關的反壟斷等特別法,給予市場交易完善的法律保障;(3)制訂高于企業污染治理成本的超標排污處罰額度,激勵企業采取自動減排措施。
建立碳交易市場是大勢所趨,不僅是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的必然要求,也是在下一輪經濟發展中搶占經濟發展先機的必然要求。中國在建立碳交易市場的過程中,應該先從大局出發,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在符合經濟規律的政策下,建立市場規則和規范,引導市場機制在解決氣候變暖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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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碳排放的方法范文6
通過文章的分析,得出可以通過設計農業碳類金融產品(包括森林碳交易品和發行農業碳債券)、側重綠色信貸的碳金融、以及探索農村碳衍生品等方式,將碳金融以及農村金融交互起來進行研究。并且得出碳金融與農村金融在中國確實存在交互研究的必要性的結論,碳金融可以幫助農村金融進一步創新化,而農村金融也可以幫助碳金融進一步本土化。
一、緒論
《京都協議》簽訂了三方機制,這促使許多國家和地區開始了節能減排的項目,繼而形成了“京都碳市場”。在碳交易市場逐漸發展壯大的情況下,環境問題和金融問題被聯系在了一起,形成了金融市場中獨具特色的一部分——碳金融市場。
在經過了幾年的發展后,中國的碳金融市場已經逐步發展成熟,目前的交易體系包括碳交易平臺、交易產品和機制,交易平臺等。中國的碳金融市場主要以CDM項目為主,該市場近幾年來發展迅速,目前已經建立了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北京環境交易所和上海環境交易所等。就目前的中國碳交易相關項目的數量而言,已經逐步成為了世界領先的國家,遙遙領先于其他發展中國家,中國的資源碳交易買房則主要以國外的企業為主。中國的農村金融發展則比較曲折。在1978年到1993年期間,中國的農村金融仍處于復蘇階段,進入1994年后開始了初次的增量式改革,1997年則開始進入存量式改革,這個階段的發展一直延續到2006年末。存量式的改革主要在進行農村合作社和基金會的整頓清理。1997年的東南亞金融危機使中國開始對金融風險進行高度注意,而農村信用合作社的金融風險較大,故而成為了金融監管機構的重點監察對象,1997年開始對農村信用社的全面整頓正式開始,在政策趨緊的前提下,農村信用社的自身矛盾和外界矛盾全面顯現,各地都開始廢除這種金融合作社的形式。
中國的農村金融在實際的發展中確實也存在著上述的種種問題,自然地這些問題的解決方法也成為了金融范疇討論的熱點問題。由碳金融市場在中國的發展情況綜合中國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現況,是否能夠存在一種兩者間的相互聯系,利用某些金融工具將其聯系起來,同時解決這兩個市場存在的問題呢?這就是本文的研究重點同時也是可能的創新點。利用兩個市場的交互性關系,通過金融產品的聯系,同時解決這兩個金融市場在中國的發展所面臨的種種挑戰,這是十分具有現實的研究意義的。
本文首先分析中國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現狀,主要從中國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歷程,發展現狀以及中國農村金融市場發展所面臨的挑戰兩個方面入手進行分析。接著集中分析碳金融市場的現狀。最后,利用兩個市場在進一步發展需求方面的互補性,通過設計金融產品的方式將兩個市場聯系在一起,期望能夠從雙方面來解決各自存在的問題。本文最后一個部分將針對前幾個部分的分析做出具體的政策建議。
二、中國農村金融發展情況
通過導論中對我國農村金融的基本分析可知,我國的農村金融存在其發展問題,無論是從其發展歷程進行分析或是從其現在發展所遇到的瓶頸分析,都能夠得出其發展確實面臨著挑戰,而我國農村的具體發展情況則將在本章中進行詳細敘述。
(一)農村金融市場特點
首先,農村金融市場存在著需求不足的問題。在中國農村中,中等收入的農戶占有其人口的大多數,而中等收入或者一般的農戶的信貸需求下降成為了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以來,中國農村金融市場的一個普遍現象。在一些學者的調查研究數據中可以發現,家庭收入與農戶的借貸需求和借款獲得率都是成U型關系,即農戶的借款需求和借款過的率都是隨著收入的增加先下降后增加,中等收入農戶的信貸需求則比較低。
其次是農村金融淺話問題。中國農村金融正陷入了低水平的供不應求的非均衡狀態。這個狀態又被稱為與“金融深化”(Financial Deeping)相反的“金融淺化”(Financial Shallowing)。鑒于數據的可得性,本文選取數據計算1998—2009年中國中村金融的深化程度,以農村金融市場貸款余額占農村GDP的比重來進行衡量。中國農村金融市場的貸款余額定義為農業貸款余額與鄉鎮企業貸款余額之和,農村GDP則是以當年農村GDP占全國的比重乘以當年全國GDP來計算。經過計算,得到了歷年中國農村金融市場的深化程度。從1998年至2009年間,雖然經歷了許多起伏,但是中國的農村金融的深化程度總體仍然在不停的下降,1998年上有24.10%的水平,而到了2008年則已經下降到了歷史的最低點18.10%,呈現出了中國農村金融市場不斷淺化的特點。
(二)農村金融市場面臨的挑戰
首先,農村金融市場存在著嚴重的畸形制度。中國的農業銀行仍然以利益為主要目標,中國農業銀行屬于商業銀行,經營的目標與其他商業銀行相同,是以利益最大化為目標。農村金融的產權問題使得中國農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存在這成本過高的問題,從而使得效益低下。這種先天性的劣勢使得其無法在經濟條件薄弱的農村金融環境下生存,其業務的開展也是難上加難。農村的商業銀行對國家的政策扶持比較依賴,在農村金融環境下,其業務只能針對農產品的采購和儲備等單一發展,這些都從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村商業銀行的發展。2005年開始,我國為了使資金能夠流向農村商業銀行等的發展不全的農村金融機構,建立了村鎮銀行和農村小額信貸公司等機構幫助其金融系統的發展,但由于先天條件不足,這些機構的發展都不盡如人意。
其次是農村的金融和制度環境都收到嚴重制約。制度的建設是一個金融市場發展完善的必備條件,但農村金融的生態環境并不足以支撐整個金融體系的發展,我國自從改革開放以來,農村金融環境仍然保持在改革初期的基本結構,而這種結構并不能夠適應時代的新發展,這都使得農村的金融環境和金融體系得不到正確的發展。一方面,我國高度重視“三農”問題,但與之相對的是農村的金融市場受到了約束和管制,好的金融生態環境遲遲得不到發展;另一方面,農民的收入增長緩慢,各地農產品均存在各種程度的滯銷現象。目前我國的農村金融中正規機構太少,并不能滿足農村金融的發展需求,而其制度安排也與國家的扶持政策不盡相符,而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發展則會在政策上受到約束。
最后是農村金融市場缺創新性。在上一個小節中我們提到,農村金融的需求量不足,而造成其需求不足的原因主要在于農村人口中中等收入的農戶占多,而他們對外在的資本擴大的需求是十分有限的。而這直接導致的結果則是農村金融市場的交易氣氛國語沉悶。我們都知道,衡量一個金融市場的完善度和功能如何,其中一個十分重要的指標就在于這個市場的交易活躍程度如何,而農村金融市場所面臨的其中一個挑戰之一則在于其交易氣氛沉悶,交易活躍度遠遠不夠。進而,直接造成的最嚴重的結果就是,整個農村金融市場缺乏最基本的創新力。
三、中國碳金融發展情況
第二章詳細敘述了我國農村金融的發展歷程,發展現狀以及面臨的種種挑戰,并且得出了我國農村金融已經亟待進一步創新化這個結論。而在本章中,則將詳細地對碳金融的背景以及發展現狀進行敘述。
(一)碳金融的發展背景
在過去,許多國家應對環境問題的方法都是強制和命令形式的,這使得人們總是被動的接受而沒有發揮其主動性,在這樣的情況之下,碳金融市場應運而生,它利用了金融體系機制來解決能源環境問題,不但將經濟問題與能源問題很好的結合了起來,更是將市場機制發揮得恰到好處。為了更有效地降低減排成本,履行《京都議定書》的減排目標,歐盟提出建立統一的歐洲碳市場,利用市場機制來解決氣候變化問題。
碳排放交易是解決環境問題的重要手段,發展碳金融也有助于我國實體經濟向低碳經濟轉型,有利于經濟結構加快調整。建立碳金融體系對于我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是想可持續發展戰略意義重大。2005年《京都議定書》生效后,碳交易規模呈現爆炸式增長。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場規模將達到1500億美元,有望超過石油市場成為世界第一大市場。無論是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都將圍繞為全球氣候變化承擔的責任與義務,而產生新的沖突與博弈。因為碳排放早已成為一種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質檢進行責任轉移的資產。
低碳經濟發展戰略是談金融產生發展的現實基礎。發達國家發展低碳經濟歷史證明僅有清潔生產機制(CDM)不能滿足環境抱回和可持續發展要求,還需發展和建立更廣泛的碳財稅體系和碳金融體系。碳財稅體系,擺闊有關降低碳排放的財政支持政策和包括碳稅在內的能源稅的設計與征收;碳金融體系主要包括投資融資、銀行貸款、碳排放權交易、碳期權期貨等圍繞碳排放權的衍生金融產品。理論界一直對這兩種政策工具體系的優劣存在爭論。這兩種政策工具體系需要相互配合共同協調才能更好的發揮作用。
(二)國內碳金融發展狀況
2012年,我國在聯合國EB組織注冊的CDM項目的二氧化碳減排總量預計為15~20億噸,以最近7美元/噸的市場平均價格來計算,如果不考慮價格的波動并假設這些減排指標在碳市場上直接出售給最終買家,那么這些CDM項目將為我國帶來105~140億美元的收入。中國提供了巨量初級廉價CER供發達國家、金融中介和投機機構不斷倒買倒賣獲取高額收益,自身卻處在市場和價值鏈的低端。由于中國缺乏定價權,在期貨交易中經常處于信息不對稱的狀態,風險被嚴重低估,中國碳排放權交易價格一直低于國際市場價格。這使得我國碳交易市場陷入難以突破的困境。
我國碳排放量巨大,為碳金融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我國也被看作是最具潛力的“碳減排”市場。但目前我國CDM項目建設剛剛起步,金融業介入不深,碳資本利用效率不高,不僅缺乏完善的碳交易制度、交易法規以及碳金融衍生品和金融服務的支出。我國本來應該是國際碳市場具有影響力的主要參與者,但是長期以來由于碳交易議價能力弱,沒有定價權,我國仍處于全球碳金融交易鏈的低端。
四、我國碳金融與農村金融的交互性
由前兩章的分析可知,我國農村金融亟待創新化而碳金融則亟待本土化,而碳金融作為新興的金融市場以及農村金融作為極具中國特色的金融市場,是否能夠從這兩大金融市場本身的特點以及其各自發展的需求入手分析,通過交互研究的方式得到解決其分別面臨的挑戰,如果可以,又要通過何種方式將其交互在一起,則是本章的研究重點。
(一)碳金融與農村金融交互的必要性
由第二章的分析我們可以得知,我國的農村金融市場發展及其滯后,存在金融需求不足,制度發展畸形,缺乏創新性等特點。主要問題應該歸結于授信不足。而第三章,我們集中介紹了碳金融市場在中國的發展狀況。我們知道,全球碳金融的發展基本集中在碳排放權的交易上,由于中國在2012年之前實行的并不是強制性的排放要求,而發達國家通常被分配到的碳排放量相較其工業需要是遠遠不夠的,所以中國通常充當的是談排放權的賣方,從而使得外國的先進技術和資金可以被引進中國。
由此不難想到,如何從根本上解決碳減排的問題,莫過于真正的減少其在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而解決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關鍵應該在于森林抵扣問題。從碳交易的第三中方式來看,碳排放權買賣和集團調劑只是權宜之計,無法實現總排放量的減少,碳排放權的賣家通常為發展中國家,交易可以使得發展中國家得到一定的通融資金,而作為碳排放權買家的發達國家則可以在彼此之間相互調劑碳排放權,但最終排入到大氣中的碳總量實際上并未減少。森林抵扣作為控制溫室氣體總量的根本,是通過增加森林的總覆蓋量,吸收人類活動產生的過多的二氧化碳,實現新的平衡。
我國作為農業大國,其森林覆蓋率,人均森林面積以及人均森林蓄積均未達到世界平均水平,并且差距明顯。當森林覆蓋率提高時,資金的配置效率也會隨之提高,這種配置效率的問題應該屬于農村金融范疇,因為其載體是農業的組成部分,但是在上一段的分析中,森林的覆蓋率問題同時也可以屬于碳金融的范疇,因為森林的覆蓋率增加,也是進一步推動了國內碳金融的發展,并且森林覆蓋率作為碳資源的構成,也是碳金融的授信對象。故而,在此二者之間建立鏈接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碳金融與農村金融建立互動機制的途徑
在農村金融中引入碳金融的概念,通過碳交易吸引國外的資金注入,從而創新農村的資金授信形式和業務類。
1.設計農業碳類的金融產品。自《京都協議》生效以來,森林類的固碳項目和碳信用貿易都增加較快,可見,森林碳市場的投資已經逐步發展成碳金融的本源業務。2005年,我國先后與荷蘭、巴西、阿根廷和厄瓜多爾等過簽署了CD/VI協議,從這幾個國家先后購進了二氧化碳的排放額度,嚴格遵守著《京都協議》的承諾。同時,我國也同步跟進發展碳匯林業,通過各種項目推進林業的相關發展。在我國農村投融資總量不足的情況下,農業碳債券的發型有利于減緩該現象并且能夠進一步創新農村的金融形勢。在歷史上,歐美資本市場和巴西等后發展國家的農業債券大部分是由政府和農村企業進行發行的,其要求是投資方必須為環境友好型企業,環境友好主要可以通過節水和節能等方面體現。一般的農業債券發展期限較長,通常在15年到30年之間,在最初的階段,主要選擇了柜臺市場和銀行間市場,在交易主體和產品逐年增加的前提下,已經逐步過渡到場內交易。
2.探索農村碳衍生品。我國的農村碳減排資源潛力非常巨大,這源于我國的豐富碳儲量,因而設計相關的碳金融衍生品也是實現我國農村碳金融市場的手段之一,這種設計的前提是符合投融資雙方的利益。但我國仍然缺乏碳交易的成熟交易平臺,相關制度也并未出臺,這都使得我國的碳金融衍生品的開發和推行存在一定的困難。但無法否認,在我國這種碳市場發展潛力巨大的前提下,著重發農村碳衍生品是可實現的金融創新手段之一。
3.側重綠色信貸的碳金融。我國自從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巨大的經濟利益也使得我國國民得到了物質和精神的雙重享受,但經濟的快速發展通常都伴隨著環境的污染和食品的安全問題。因而綠色發展已經成為了當今社會的發展主題,也是政府的重點關注對象。因此我國的碳金融發展應當注重國內的經濟發展環境,除了考慮產業發展對環境的潛在影響之外,更多的是需要從國際市場中吸取技術經驗,融合潛在的環境成本。從我國的產業鏈來看,銀行體系對比其他信貸機構而言,發展相對完善,因此銀行應當成為主體,發展以我國國情為基礎的綠色信貸。結合環保和持續生產的理念,設計出不同期限結構的農村綠色金融信貸產品,為農戶、農村企業和農村的基礎建設努力。
五、結論與啟示
前四章已經具體分析了我國農村金融、碳金融的發展具體狀況,同時也探究了其進行交互研究的必要性以及通過何種方式進行交互研究。本章將在總結前四章內容的基礎之上得出結論以及相應的啟示。
本文通過分別分析農村金融市場與碳金融市場的發展情況,集中分析了這兩大市場在中國面臨的困難和挑戰,通過分析其共同點得到其交互性的必要性,并且得出如何通過金融手段,包括金融產品的設計,側重綠色信貸等,來將碳金融更好的本土化,解決碳金融在中國發展緩慢并且嚴重滯后于世界發達國家的問題,同時也能更好的創新我國的農村金融市場,為農村企業開辟新的資金渠道,解決其授信不足的問題。
針對以上結論,本文給出以下幾點政策建議:
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所有金融體系的發展都離不開國家的政策支持,而縱觀我過碳金融的發展,其相關的金融法規仍然較少,其表現在沒有明確界定參與主體的權利和相關義務,從而嚴重影響了該市場參與者的積極性。而農村金融制度的更是使得農村金融組織結構模糊不清,此種情況之下,由政府引導的制度變遷更能夠解決農村金融存在的問題。因此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盡快解決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部分,明確經濟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從而幫助解決碳金融和農村金融在中國的發展問題。
其次,加強宣傳推廣力度。由于碳金融在中國還屬于新興的金融市場,低碳這個概念也并不普及,而作為以低碳減排為最終目的的金融工具,這個市場還并為能扎根于中國。同時,農村金融作為相對于其他金融市場而言相對滯后的市場,其宣傳力度更是遠遠落后與其他金融市場,因此欲達到兩個市場的交互性,使得更多的人關注并且投入到由這種交互性開發出的金融工具之中,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使得更多的人了解并且愿意進入到這個市場之中,其中首要需要做的就是加大相關的宣傳力度,迅速培養出在碳金融。農村金融以及其交互性的金融產品的設計上相關的技術型和咨詢型人才。同時也應當加大對中介咨詢服務機構的扶持力度。
最后,建立完善的碳金融、農村金融市場體系。我國目前建立了背景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權交易所。但是縱觀整個碳金融體系,其不論主體參與或是交易方式都仍然并不完善。農村金融自從改革之后,大部分金融機構撤出農村,并且鄉鎮企業的資金來源渠道也十分堵塞,這時,建立起完善的金融市場機制,使得市場參與者的層級結構,市場中的資金流動以及融資渠道獲得完善就顯得尤為重要。我國在發展碳金融以及農村金融時應當特別注意體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