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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間化學品管理要求范文1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問題;對策
危險化學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輻射危害等種類,危險化學品都對人體健康和社會生態環境造成了巨大威脅。目前我國還有很多人沒有意識到化學制品的危險性,安全管理也存在問題,導致了全國各個地區出現很多安全事故。危險化學品行業已經成為了我國的一個高危行業,因此,必須要加強對管理化學品的管理,嚴防安全事故的發生。
一、核電站?;饭芾淼母攀?/p>
核電站在日常的運行過程中會用到多種化學品,其中也存在危險化學品。盡管核電站為了實現自身更好的經營和管理,對危險化學品進行了分類處理,制定了相應的管理對策,但是由于危險化學品具有多重特性,在管理過程中就會給工作人員帶來了更多的困擾,同時也增加了管理的難度。危險化學品的使用,一方面給核電站的發展帶來動力,另一方面也使核電站面臨著更多的安全問題。一旦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管出現問題,不但會對企業環境、設備等帶來傷害,還可能會造成人員傷亡,甚至會出現嚴重的安全事故。因此,通過分析核電站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存儲情況,構建更加安全、科學的危險化學品監管體系,對核電站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核電站化學品管理目標
核電站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是確保企業安全運行的前提,因此,做好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可以盡可能的降低危險化學品對企業和員工帶來的傷害,保證相關崗位員工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與此同時,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可以構建更加和諧、安全、合理的核電站人機系統,符合國家對企業建設的要求。
三、核電站危險化學品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不到位
核電站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首要工作就是需要明確核電站所使用以及儲藏的危險化學品數量。但是目前有些核電站沒有充分認識到統計工作的重要性,沒有形成較為完善的管理辦法,沒有積極開展對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工作。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企業的管理人員意識的薄弱,沒有形成全面的安全監管意識,單純的以為監管登記工作是一種文字性的工作,沒有與實際的生產管理結合起來。從而出現了部分企業虛報自己所用危險化學品數量、種類的現象,嚴重威脅到生產安全,威脅了員工的生命安全。
(二)缺乏專業的管理人才
在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管理中,專業人才缺乏較為嚴重。企業的生產人員和管理階層的安全意識都不強,都沒有真正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因此,操作人員在進行具體操作時,因為缺乏專業的操作水平,就容易出現疏漏。同時,由于作業人員和企業管理層的安全意識薄弱,就不會在工人的防護上下太大功夫。因此,在危險化學品使用和存儲過程中出現問題時,由于沒有相應的防護措施和手段,就會增加事故的嚴重性。
(三)安全意識和監管力度不夠
國家和企業在危險化學品監管機構的設置方面不完善,從事危險化學品監管的專業人員少,沒有發揮出真正的職能。同時,在核電站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過程中,缺乏針對性的安全制度,企業領導也沒有真正認識到安全的重要性。更有甚者,為了節省開支,取消了監管安全作業的部門,這就使得危險品生產的安全事故頻發,特別是近年來事故發生率呈現上升的趨勢。
四、加強核電站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對策分析
(一)做好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應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政府相關部門加強監督管理,加大ο喙厴產企業負責人的安全意識教育工作,加大對不按時登記企業的處罰力度,以便引起生產企業的重視。同時建立嚴格的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對監控化學品應按國家相應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出庫、入庫檢查制度和登記制度,應貫徹“五雙管理制度”,實行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帳,并將貯存數量、地點及管理人員報公安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安保部門要定期進行監督和檢查。
(二)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模式和應急救援體系
構建五位一體的安全管理工作格局,也就是黨委領導、政府監管、行業管理、企業負責和社會監督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格局,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生產中的各大問題。另外還需要進行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的聯合執法,運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對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整合和規劃,加強對化工園區的監管,確保企業安全生產,保障廣大群眾的健康。
(三)加強安全宣傳力度
核電站要大力宣傳安全生產的重要性,要責令督促相關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高自身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意識。企業也應該在工人上崗前對其進行專業培訓,提升他們的操作水平和能力,還要加強對安全防護意識的宣傳,教給工人一些應急方法。同時,企業應該完善車間的防護設備,以便應對危險化學品使用時可能會出現的危險。
五、結束語
做好核電站危險化學品的管理需要進行長期的研究和分析,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相應的體系。核電站自身要嚴格進行管理,定期進行危險化學品審查和統計,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進行整改。通過在人員選拔培訓、安全宣傳和危險化學品登記等方面加強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為核電站的安全、穩定運行創造條件。
參考文獻:
車間化學品管理要求范文2
2009年5月5日,南京塑料四廠所在的棲霞區邁皋橋街道辦事處,在未進行招投標(包括議標)的情況下,指定鴻運公司施工隊拆除南京塑料四廠地塊房屋,負責人邵凌云將拆除工程又分給董清風等兩人。
2010年6月2日,董清風拆完四廠地面上的建(構)筑物后,撤離了四廠。因拆除地面房屋時發現地下有廢舊管道,董清風想挖掘地下廢舊管道謀利。
7月26日下午,董清風聯系了挖掘機,安排駕駛員方強鋒將挖掘機開到四廠。
7月27日上午,邵凌云來到四廠,董清風向其提出挖廢舊管道,得到了邵凌云同意。邵凌云當時提醒董清風道路兩邊釘警示牌的地方不能挖,并聯系了解管道走向的塑膠公司,向其告知準備開挖四廠地下廢舊管道,請他們派人來確認地下丙烯管道位置和走向。
7月27日10時左右,塑膠公司生產運行部副部長蔣千葉等兩人來到四廠,向邵凌云、董清風交待四廠內Φ159管道走向是緊貼廠區道路路邊沿線釘警示牌位置(此次指認的Φ159管道走向與實際不符),要求道路兩邊5 m以內不得使用機械,只能人工開挖,同時強調“我們人不到場,你們不得開挖”。為了下午能開挖,董清風請塑膠公司兩人下午14時再來現場確認,但兩人下午一直未到現場。
7月27日15時,董清風指揮方強鋒操作“小松牌”挖掘機(型號PC200)開始在距四廠南大門主道路西側120 m的配電房東邊道路南側地塊上開挖。至18時,許共挖出4 t左右廢舊鋼鐵、管道。
7月28日9時15分左右,董清風短暫離開后回到挖掘現場,看見距離配電房西南方向約30 m一洼地處,有一截露出地面的廢舊管道,便指揮方強鋒將挖掘機開至此處,挖出一根直徑35 cm、長約5 m的鑄鐵管。這時,董清風又發現這根鑄鐵管西側還有一根直徑約15 cm、埋地約30 cm深的細管子。
9時50分左右,方強鋒操作挖掘機挖細管子時,將細管子挖穿,隨即噴出2~3 m高的“白煙”,方強鋒立即用挖掘機挖一斗土,覆蓋在上面,試圖堵住泄漏口,但未果。董清風見未堵住被挖穿的管道破口,就離開現場并電話告知邵凌云。方強鋒也將挖掘機開離現場后立即離開。
9時54分左右,四廠留守職工用辦公電話向119報警,稱“穿越四廠廠區內的丙烯管道被挖破泄漏”。
10時10分左右,泄漏擴散的丙烯遇到點火源后引發爆燃,隨后泄漏口處燃起大火,并伴有濃煙。最終,這起事故造成13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療(重傷14人)。事故還造成周邊近2 km2范圍內的3 000多戶居民住房及部分商店玻璃、門窗不同程度破碎,建筑物外立面受損,少數鋼架大棚坍塌。
事故原因
根據調查,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鴻運公司組織的施工隊伍盲目施工,挖穿地下丙烯管道,造成管道內存有的液態丙烯泄漏,泄漏的丙烯蒸發擴散后,遇到明火引發大范圍空間爆炸,同時在管道泄漏點引發大火。
間接原因是現場施工安全管理缺失,施工隊伍盲目施工?,F場作業負責人在明知拆除地塊內有地下丙烯管道的情況下,沒有掌握地下丙烯管道的位置和走向,違章指揮,野蠻操作,造成管道被挖穿;單位違規組織實施塑料四廠地塊拆除工程;違反區政府舊房拆除工程應公開招投標的規定,直接指定鴻運公司組織的施工隊伍負責塑料四廠地塊的拆除工程,且未履行業主應承擔的安全管理工作職責;塑料四廠和塑膠公司在發現塑料四廠廠區內有機械施工作業,可能危及地下丙烯輸送管道安全時,未能有效制止施工隊伍的野蠻施工,負有監管不力的責任。
反思與建議
加強城鎮地面開挖施工安全管理。政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地面開挖施工作業和拆遷過程的安全監管,建立作業報批制度;對可能涉及地下管道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必須全面掌握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并采取切實可靠的保護措施。
合理規劃城市布局,保證安全距離達標。城市規劃管理部門要針對城市的總體定位和發展態勢,制定城鎮土地利用和建設規劃,及時調整地下管網布局,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前瞻性;對于目前許多城市存在的城區工廠與居民區交錯分布、危險化學品地下管道與居民區距離較近的情況,相關部門應制定工廠搬遷規劃,使安全距離符合相關法規、規章的要求, 保證高風險區域的人口密度盡量降低。
進行重大危險源普查,建立監測監控系統。針對地下管道進行城市重大危險源普查, 明確地下管道的布局情況和危險程度,企業要建立管道裝置設施的自動控制系統和安全監控系統,著重加強對地下管道安全距離不達標且目前不具備搬遷條件的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監管,將其運行狀態納入當地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系統。
重視風險溝通,提高公眾應急能力。加強危化企業、政府主管部門和社區居民三者之間的風險溝通,可以讓政府主管部門明確監管重點,更使得社區居民明確社區周圍所存在的危險和發生事故時應采取的應急避險措施;針對距離居民區較近的危化企業(管道),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提高事故風險防范能力和事故自救互救能力。
加強拆除開挖工程的現場管理,杜絕違章、蠻干現象。從事故調查看,現場拆除負責人在明知拆除地塊內有地下丙烯管道的情況下,沒有了解、掌握地下丙烯管道的位置和走向,沒有制定可靠的挖掘保護措施,違章指揮,野蠻操作,造成管道被挖穿。
車間化學品管理要求范文3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及其相關的安全監督管理活動。
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按照國家標準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定期公布的目錄執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管線輸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單位責任)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活動,并依法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單位的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各項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執行,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第四條(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辦法。
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質量技監、環保、工商、衛生、郵政、鐵路、民航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職責)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監督機制,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相關組織工作。
第六條(信息通報)
安全生產、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質量技監、環保、工商、衛生、郵政、鐵路、民航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的相關信息。
第七條(信息)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相關媒體,及時登載國家和本市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定期宣傳危險化學品安全防護的有關知識,適時本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實施情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的相關信息,并公布社會監督和舉報電話。
第八條(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組織、開展搶救受害人員、控制危害擴散、消除危害后果等救援工作。
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每半年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其他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每年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和演練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舉報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對舉報屬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條(行業協會)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供安全培訓、技術咨詢和指導服務,推廣應用安全生產的先進技術。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十一條(生產和儲存的規劃)
本市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
本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布局規劃,由市經濟主管部門會同市安全生產、規劃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除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外,禁止在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圍內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項目。
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應當在工業園區或者其他專業區域內進行;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應當按照規劃向工業園區或者其他專業區域集中。
第十二條(生產和儲存企業的審批)
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其改建、擴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小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在企業注冊所在區、縣以外設立生產場所。
第十三條(審批部門)
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其改建、擴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一)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二)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的;
(三)國家有關部門所屬企業投資的生產、儲存項目。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其改建、擴建,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生產和儲存的其他許可)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五條(安全制度和人員配備)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機構,在生產車間和儲存庫區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作業班組配備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安全培訓,并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第十六條(標牌和圖示)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在作業場所設置標牌和圖示,對作業場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責任、操作規范、作業危險性、應急措施等事項進行告知。
前款規定的標牌和圖示的設置規范,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監測、報警等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并做好相關記錄。相關記錄應當保存3年以上。
第十八條(重大危險源監控)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對相關場所、設施及其溫度、壓力等主要技術參數進行24小時實時監控。
第十九條(生產裝置和存儲設施的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安全評價結果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并將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情況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防爆設施和設備的檢測)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每3年對易燃易爆場所的防爆設施、設備進行一次檢測。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檢測結果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并將檢測報告和整改情況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包裝物和容器的管理)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應當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檢測、檢驗合格。
第二十二條(儲存管理)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定的儲存方法、儲存數量和安全距離,實行分類、分隔儲存。禁止將危險化學品與禁忌物品混合儲存。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應當進行核查登記,并定期檢查。
少量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單位的安全管理規范,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特殊場所作業管理)
從事危險化學品儲罐檢修、油輪清洗或者在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內作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安全作業方案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企業負責人批準后,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二)采取有效的隔離、通風等措施,并對作業環境安全進行分析、監測;
(三)有兩名以上監護人員,并配備必要的通訊、救援設備;
(四)作業人員正確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四條(廢棄處置管理)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情況進行監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及時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無法自行處置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代為處置;所需費用,由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承擔。
有關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現、收繳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由發現、收繳的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置,并可以向相關責任人追繳處置費用。
公眾上交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依法接收,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置。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五條(經營許可證)
設立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有兩處以上經營場所的,應當分別辦理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按照國家規定的經營范圍分為甲、乙兩種。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在其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審批部門)
甲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發放。
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發放。
第二十七條(經營企業的儲存管理)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從事危險化學品零售的企業可以在其經營場所內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但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二十八條(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
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應當設置總電源切斷裝置。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不符合消防安全距離等規定,又無法拆除、遷移的,應當采用阻隔防爆技術。
第二十九條(零售配送制度)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居民和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單位零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由具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實行集中配送。
第三十條(劇毒化學品的購買和銷售)
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依法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無購買憑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不得向個人銷售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銷售記錄和月報制度)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和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按規定記錄購買單位、購買人員的基本信息以及所購劇毒化學品、強腐蝕性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和用途。相關記錄應當保存1年以上。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每月向公安部門報送有關銷售記錄;零售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每月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有關零售記錄。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二條(運輸單位資質)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包括使用自備車輛為本單位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下同),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以及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對相關條件的具體規定,并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相應的資質。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以及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對相關條件的具體規定,并向市港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相應的資質。
第三十三條(運輸工具)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具備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專用車輛,并配置車載衛星定位系統,以及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等設施、設備。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應當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運力、安全技術和設備等要求的船舶,并配置船載衛星定位系統。
本條規定的車載和船載衛星定位系統等設施、設備,應當納入專用車輛和船舶定期審驗的范圍。
第三十四條(專用停車場地)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具有與運輸規模相適應的專用停車場地。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的I類包裝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劃定相應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圍內不得新設立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地;已設立的,應當按照規劃遷移。
第三十五條(運輸專業人員)
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以下統稱運輸專業人員),應當經過相關安全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專業人員更換從業單位的,應當由更換后的單位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備案登記)
外省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駐滬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應當持企業資質證書,以及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運輸監控)
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通過衛星定位系統,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船舶進行運輸全程監控,保證車輛、船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運輸。
城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全程監控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托運人的責任)
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承運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
(二)向承運人提供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并書面告知品名、數量、危害特性、應急處置措施等情況;
(三)不得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三十九條(承運人的責任)
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托運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許可證,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不得為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運輸危險化學品;
(二)在裝載前核對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并檢查包裝情況,不得承運包裝破損或者不符合包裝要求的危險化學品;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進行裝卸,不得超過規定的荷載、限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與普通貨物混裝;
(四)在運輸車輛、船舶的規定位置設置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
(五)不得將承運的危險化學品轉交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運輸;
(六)符合國家和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四十條(運輸經營者的責任)
運輸經營者應當查驗托運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許可證和承運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不得為無相應許可證或者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供危險化學品運輸服務。
第四十一條(發送和接收單位的責任)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應當查驗承運人運輸車輛或者船舶的營運證件以及運輸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接收外省市道路運輸來滬的危險化學品,還應當查驗其經指定道口檢查的記錄,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或者海事部門進行查處:
(一)運輸車輛、船舶無營運證件,或者運輸專業人員無相應資格證書的;
(二)超過規定的荷載、限量裝載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與普通貨物混裝的;
(三)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運輸的;
(四)從外省市道路運輸來滬,未經指定道口檢查的。
第四十二條(告知和申報)
危險化學品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危險化學品,并由外省市單位承擔運輸的,應當書面告知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并保存書面告知的相關記錄。
危險化學品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提前24小時向公安部門或者海事部門申報承運人名稱、危險化學品品名和數量、運輸起訖地、運輸路線和時間等情況。
第四十三條(道路運輸路線和時間)
市公安部門應當會同市安全生產、城市交通、環保、市政等部門確定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道路和時間。
因運輸目的地等特殊情形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道路的,應當事先向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指定行車路線和時間,并發給臨時通行證明。
第四十四條(特殊天氣道路運輸)
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禁止在上午10時至下午4時進行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道路運輸。
遇災害性天氣,市公安部門可以會同市安全生產、城市交通等有關部門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道路臨時禁運公告。
本條規定的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十五條(劇毒化學品的道路運輸)
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辦理劇毒化學品運輸通行證,并根據運輸通行證載明的車輛、駕駛員、押運人員、裝載數量和指定的路線、時間、速度運輸。
第四十六條(道口檢查)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出本市,應當經指定道口接受檢查。
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的道口檢查人員應當查驗車輛的營運證件、運輸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并在運輸單證上加蓋驗證簽章或者發給其他驗證證明;公安部門的道口檢查人員應當查驗車輛裝載情況,并告知本市禁止通行的區域、道路和時間。
對未按規定設置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車輛,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對無營運證件或者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暫扣,并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進行安全處置;對超載、超限、混裝、夾帶、匿報、瞞報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進行安全處置。
本條規定的指定道口,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城市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確定。
第四十七條(船舶載運和航行管理)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積載、隔離等安全技術規范。
進出黃浦江水域的油輪和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散裝貨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II型船舶要求或者配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并向海事部門辦理導航或者護航手續。
海事部門可以對本市水域內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實行總量控制。
第四十八條(水路運輸的禁止和限制)
黃浦江和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遇災害性天氣,海事部門可以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油輪和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散裝貨輪在黃浦江水域航行。
禁止油輪和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散裝貨輪夜間在黃浦江楊浦大橋上游的規定水域內航行。
前款規定水域的范圍,由海事部門會同市港口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十九條(港口進出和作業)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港區、碼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港口管理部門辦理申報手續。
從事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并向港口管理部門辦理報告手續。
第五十條(鐵路、民航和郵政管理)
通過鐵路、民航運輸危險化學品或者郵寄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在作業場所設置標牌和圖示的;
(二)未按規定對防爆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整改,或者未將檢測、整改情況報送備案的;
(三)從事危險化學品儲罐檢修、油輪清洗或者在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內作業,未按規定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在生產車間、儲存庫區、作業班組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法經營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居民或者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單位零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未按規定實行集中配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未按規定記錄強腐蝕性化學品銷售的有關信息,或者未按規定報送劇毒化學品銷售、強腐蝕性化學品零售記錄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公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未設置總電源切斷裝置,或者未按規定采用阻隔防爆技術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運輸監控和從業變更登記規定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企業未按規定通過衛星定位系統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或者船舶進行運輸全程監控的,由城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未按規定為更換從業單位的運輸專業人員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托運、承運、發送、接收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托運人未按規定查驗承運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的;
(二)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未查驗運輸車輛、船舶的營運證件或者運輸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的;
(三)危險化學品接收單位接收外省市道路運輸來滬的危險化學品,未按規定查驗其經指定道口檢查的記錄,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的;
(四)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發現違法行為未立即采取妥善處置措施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危險化學品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危險化學品,未按規定書面告知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有關規定,并保存告知記錄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化學品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未按規定提前申報相關運輸安排情況的,由公安部門或者海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承運的危險化學品轉交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運輸的,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海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道路禁運和指定道口通行規定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特殊天氣道路禁運規定的;
(二)車輛未經指定道口進出本市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水路運輸規定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其油輪或者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散裝貨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黃浦江水域航行,未符合國家規定的II型船舶要求或者配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的;
(二)違反災害性天氣禁止或者限制運輸規定的;
(三)夜間在黃浦江楊浦大橋上游的規定水域內航行的。
第五十七條(相關處罰規定)
對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風險抵押金)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行風險抵押金制度。危險化學品單位投保商業性安全責任險的,可以不再繳納風險抵押金。
車間化學品管理要求范文4
安全生產委員會機構職責及工作制度 1 目的
為全面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及時傳達上級和首鋼長鋼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精神,布置、落實階段性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分析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問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及時解決安全生產方面的重大問題,促進站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2 適應范圍
質量監督站所屬單位及所屬被考核單位。
3 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機構
3.1質量監督站及所屬各車間均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站安全生產委員會組成結構。
安全管理委員會主任:站 長
安全管理委員會副主任:生產副站長 技術設備副站長
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常務委員:安全管理員
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委員:生產管理科科長 生產管理科調度長 綜合管理科科長 技術設備科科長 督察服務科科長 檢驗車間主任 理化車間主任 檢驗車間副主任 理化車間副主任。
3.2質量監督站安全生產委員會是站安全工作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負責統籌、協調解決質量監督站所屬各單位安全生產方面的重大問題。
3.3各委員應對本站安全生產堅持“齊抓共管”原則,嚴格貫徹國家、地方政府、首鋼長鋼公司及專業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3.4各委員負責把各自管理的安全生產責任納入各自職責分工以及管理區域的從業崗位的職責范圍,負好各自的領導管理責任。
3.5各委員應對站安全生產工作要相互支持、互為保障,并做到責任無盲區,管理無死角。
3.6安全生產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協調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質量監督站生產管理科。
4 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常務委員及各委員職責
4.1主任職責
4.1.1負責站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工作。
4.1.2督促召開單位每月安全生產分析會議,定期聽取各委員的安全工作匯報,組織分析安全生產風險,對有關工作進行布置。統籌、協調解決站所屬各單位安全生產方面的重大問題。
4.1.3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確保安全生產投入和有效實施,審議批準安全工作的年度計劃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措施等。
4.1.4貫徹“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落實領導班子輪流現場帶班制和安全檢查制的同時,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1.5組織事故情況調查、落實,及時、如實上報事故情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事故進行嚴肅處理。
4.2副主任(生產副站長、技術設備副站長)職責
4.2.1副主任(生產副站長)職責
4.2.1.1主持安委會全面管理工作。組織制定、修訂站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方案和安全生產規定、辦法。
4.2.1.2主持召開安全生產分析會,聽取各委員對當月安全生產分析和分析下月安全生產風險匯報,針對各委員所提問題和分析風險所制定的措施,給予確認或建議,對安全生產方面的重大問題做出決策,確定方案,并貫徹落實。
4.2.1.3落實現場帶班工作,組織日常的安全生產檢查和對安全隱患的治理整改工作,組織制訂重大危險源控制措施并落實到崗到人。
4.2.1.4組織并督促檢查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總結推廣模范典型和先進經驗。
4.2.1.5組織制訂、落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上報事故情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本單位工傷事故、職業病、未遂事故的調查、分析及防范措施的落實工作。
4.2.2副主任(技術設備副站長)
4.2.2.1負責勞動組織、職工培訓、用工管理,組織新招收職工的入廠安全教育、培訓及有關體檢工作。配備相應安全專業(兼職)人員,負責組織行政、生活等分管專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落實安全生產獎懲辦法,組織評選安全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批后予以表彰、獎勵。
4.2.2.2負責組織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設備維護、檢修(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開展安全工作的定期檢查或專業檢查,開展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競賽活動,負責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含管理)人員的管理、培訓建檔及合理調配,負責組織工業建構筑物安全及機電設備、儀器安全運行管理。
4.2.2.3負責組織技術、工藝、質量、科研和技術進步等以及其它分管專業的安全工作,聽取各委員對當月安全生產分析和分析下月安全生產風險匯報,針對所提技術、工藝、質量等安全問題,對涉及技術操作、工藝、質量等方面的安全隱患及時組織治理整改。
4.2.2.4負責組織淘汰落后的技術產品,積極推廣應用安全生產方面的新技術、新成果;研究審定安全生產的技術、科研方案,不斷強化技術管理部門的安全職能,負責組織技術部門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提供有關技術資料。
4.2.2.5負責落實現場帶班工作,對生產事故進行技術原因分析,提出并落實技術改進措施,及時、如實報告設備、技術、工藝、質量安全事故。
4.3常務委員職責(安全管理員)
4.3.1負責宣傳、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組織制定站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方案,落實站安全生產總體目標和部署,組織每月安全生產風險分析。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專業管理制度及崗位安全操作規程、職責和安全生產獎懲機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并檢查監督貫徹執行情況。
4.3.2負責開展危險源、危險化學品管理監督工作,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監督檢查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情況,做好上報備案工作;督促各科室、車間安全管理及安全隱患治理整改措施
的實施、落實。對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隱患或緊急情況時,立即通知生產調度系統下達停產處理和人員撤離指令,并通知有關領導。
4.3.3負責組織開展勞動安全“三同時”工作、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負責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審核把關及使用管理的監督,負責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溫管理,組織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4.3.4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負責工業煤氣安全防護工作監督;負責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管理監督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積極總結、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經驗;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裝備,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努力提高站安全防護水平。
4.3.5負責協助主任、副主任工作,組織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工傷事故、職工過失行為(安全類)的管理、統計、分析。
4.4委員(生產管理科科長)職責
4.4.1負責宣傳、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站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方案,落實站安全生產總體目標和部署,負責組織每月安全生產風險分析。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專業管理制度及崗位安全操作規程、職責、安全生產獎懲機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并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4.4.2負責開展危險源、危險化學品管理監督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督促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落實上報備案工作;負責監督各科室、車間安全管理及安全隱患治理整改措施的實施、落實。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隱患或緊急情況時,立即通知生產調度系統下達停產處理和人員撤離指令,并通知相關領導。
4.4.3負責組織開展勞動安全“三同時”的監督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監督實施;不斷改善生產勞動條件。
4.4.4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負責工業煤氣安全防護工作;負責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管理監督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監督工作,積極總結、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經驗;強制
推行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裝備,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努力提高企業安全防護水平。負責組織每月安全生產分析會的協調、確認,監督每月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的建議及措施的落實到位情況,并以書面形式備案。
4.4.5負責協助主任、副主任相關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參加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工傷事故、職工過失行為(安全類)的管理、統計、分析監督,對其正確性負責。
4.5委員(生產管理科調度長)職責
4.5.1負責指揮生產過程中,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生產要服從安全;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隱患或緊急情況時,立即下達停產處理和人員撤離指令,并立即通知站領導和安全管理員,不得違章指揮。
4.5.2負責在編制生產作業計劃的同時,安排布置安全生產工作。
4.5.3負責制訂生產系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4.5.4負責組織、參加安全檢查工作,對出現的安全交接問題,及時協調解決。
4.5.5負責對生產現場發生的工傷事故組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對有關情況要及時向領導匯報并通知安全管理員。
4.6委員(綜合管理科科長)職責
4.6.1負責建立、完善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并加強監督檢查;負責組織編制資金預算的同時,將安全部門提出的安措項目、勞動保護以及安全教育等費用的計劃、建議納入資金預算安排,保證隱患治理、勞動保護和安全教育等各項資金的落實。探索實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負責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投資納入項目建設概算,負責年度財務預算中確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并及時足額提取,切實管好用好安全費用。
4.6.2負責安全管理機構、人員配置,負責勞動紀律管理,對職工執行勞動紀律情況進行檢查,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
4.6.3負責勞務用工管理,根據職業禁忌要求,對上崗人員素質進行把關;組織開展職工技術業務培訓工作;負責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培訓、建檔及合理調配,負責組織每月人員安全管理生產分析會的確認和每月要害部位治安、防火及密集場所、道路交通安全風險分析的建議及措
施落實,以書面形式報生產科備案。
4.6.4負責易燃、易爆、放射性元素、劇毒物品等危險品管理,負責對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做好日常管理和檢查工作;負責要害部位治安、防火及密集場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負責民兵組織和預備役部隊以及交通戰備、治安聯防、防洪搶險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4.6.5負責按計劃、按標準,保質保量供應各類防護用品;領取的有關材料和工具,必須是具有合格生產資質單位生產的合格產品,對自制的有關材料、工具,嚴格按有關規定檢查把關。
4.7委員(技術設備科科長)職責
4.7.1負責各種機械、電氣、動力設備和儀表、管道、采暖通風裝置及工業建構筑物的技術狀況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制度要求;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組織特種設備的注冊登記和定期檢驗、檢測工作的具體實施;負責對特種設備的驗收、安裝、調試、運行、改造、維修、報廢等相關手續的辦理情況進行審查;負責審查施工單位相關資質;在組織設備檢修、搶修工作中貫徹“五同時”原則,督促檢查相關工作的落實情況。
4.7.2負責編制或修訂的工藝技術安全操作規程、工藝技術指標必須符合安全生產要求。負責對安全隱患治理方案進行審批,對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組織對整改效果進行評價;負責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技術、設備等方面的原因分析,并提出改進措施,以書面形式報生產科備案。
4.7.3負責監督、審查施工單位相關資質和施工組織設計計劃、安全措施計劃;負責監督建設單位辦理勞動安全“三同時”和特種設備施工有關手續情況;負責監督施工單位組織工程施工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措施方案,并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4.7.4負責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負責對在監理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通知施工單位要求其立即整改;負責編制或修訂工藝技術操作規程、工藝技術指標必須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對操作規程、工藝技術指標等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負責組織工藝、技術方面的安全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或安全
隱患及時組織解決。
4.7.5負責組織淘汰落后的技術產品,積極推廣應用安全生產方面的新技術、新成果,負責組織每月各種機械、電氣、動力設備和儀表、管道、采暖通風裝置安全生產分析會的確認和每月各種機械、電氣、動力設備和儀表、管道、采暖通風裝置等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的建議及措施落實,以書面形式報生產科備案。
4.8委員(督察服務科科長)職責
4.8.1負責組織編制或修訂的工藝技術操作規程、工藝技術指標必須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4.8.2負責組織工藝、技術方面的安全檢查,對工序間存在的問題或安全隱患及時組織解決。
4.8.3負責組織每月工序安全生產分析會確認和每月工序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的建議及措施的落實,以書面形式報生產科備案。
4.8.4負責對操作規程、工藝技術指標、工序對接之間等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4.8.5負責組織淘汰落后的技術產品,積極推廣應用安全生產方面的新技術、新成果。
4.9委員(車間主任)職責
4.9.1負責健全完善本車間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安全職責;對臨時性任務以及檢修、搶修工作,組織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4.9.2負責落實危險源監控措施;對本車間安全生產進行檢查簽認,及時消除隱患;確保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裝置處于完好狀態,對不達標設施、設備、裝置提出建設性意見。
4.9.3負責組織開展本車間安全教育和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規范組織周安全活動;健全完善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加強日常演練。
4.9.4負責貫徹執行規章制度和上級指示精神,負責貫徹“五同時”原則,每周組織召開車間安全工作和安全風險分析,針對存在問題,制定、落實具體措施;可委托車間副主任,將每周組織召開車間安全工作和安全風險分析按月匯總一次并簽字,以書面形式報生產科備案;對保護職工的安全
與健康負責。
4.9.5負責及時、如實上報事故情況;嚴格落實“四不放過”原則,負責對輕傷處理意見;對重傷及以上事故,保護現場,立即上報,并采取緊急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4.10委員(車間副主任)職責
4.10.1負責協助(車間主任)健全完善本車間安全規程和安全職責;對臨時性任務以及檢修、搶修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具體安全措施并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4.10.2負責落實危險源監控具體措施;對本車間安全生產進行具體檢查、簽認,及時消除隱患;協助主任確保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裝置處于完好狀態,對不達標設施、設備、裝置提出建設性意見,報生產科備案。
4.10.3負責具體組織開展本車間安全教育和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規范組織周安全活動;協助(車間主任)健全完善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加強日常演練。
4.10.4負責具體貫徹執行規章制度和上級指示精神,協助(車間主任)貫徹“五同時”原則,每周按時組織本車間安全工作和安全風險分析,針對存在問題,制定、落實具體措施,每月匯總一次,以書面形式報生產科備案;負責保護職工的安全與健康。
4.10.5負責及時、如實上報事故情況;嚴格落實“四不放過”原則,對輕傷處理意見;對重傷及以上事故,保護現場,立即上報,并采取緊急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5 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制度
5.1質量監督站安全生產委員會每星期一至星期五由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常務委員在生產例會中安排安全生產工作事宜,每月第三周星期四下午4:30分召開至少一次的安全生產分析會議和安全生產風險分析會。各職能科室和車間全面分析上月安全生產工作的經驗和教訓,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部署下一個月的安全工作。
5.2質量監督站安全生產委員會每月組織進行一次全站范圍的安全大檢查,并按制度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專業性和季節性安全檢查,督促各科、車
間、工段、班組做好安全工作。
5.3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應按時參加安全生產委員會召開的會議。針對質量監督站安全生產工作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5.4每月對各車間檢查后下達的整改通知,各車間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完成,并將完成情況反饋到生產管理科。
6 考核
6.1安委會成員無故不參加會議或未請假的一次考核100元。
6.2安委會下達的整改通知未按時完成或未整改的,一項考核責任單位300元。
附加說明:
起 草 人:左文俊 靳忠慶 趙文忠 李忠民 常慧敏
樊世立 韓璐雁 苗永紅 杜俊林 趙攀峰
車間化學品管理要求范文5
為促進重點行業和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切實做好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明電〔*〕16號)要求,現就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和有關中央企業可依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補充完善,于5月底前下達到每個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并督促其貫徹落實,認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業在自查中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和全體職工的作用;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立即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要制訂方案,明確責任,落實資金,限期整改;7月底前將排查治理情況按照監管關系及時上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
一、各類工礦商貿企業自查自改的共同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技術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作業規程建立、執行情況;隱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險源監控、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外來施工隊伍(承包商)安全監管情況等。
(三)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風險抵押金繳納、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等情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時"制度情況。
(四)安全培訓教育情況。企業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保證經費情況;企業全員(包括農民工)培訓教育及考核情況;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五)應急管理情況。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相關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議情況;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應急救援預案制訂及演練情況。
(六)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情況。事故報告制度建立情況;已發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和落實整改情況。
二、各類工礦商貿企業根據本行業特點自查自改的重點內容
(一)煤礦企業
1.國有煤礦
(1)瓦斯治理情況。高瓦斯和突出礦井執行《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情況;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瓦斯傳感器按規定標校情況和各種閉鎖裝置安設情況;突出礦井"四位一體"防突措施執行情況;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情況;有動力現象及鄰近高突礦井按要求進行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情況。
(2)礦井通風情況。通風系統是否合理,設施是否完善、可靠,礦井總風量和各作業點實際風量情況,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聯通風;高瓦斯和突出礦井是否設置專用回風巷,是否存在"剃頭下山開采"問題;放頂煤開采的工作面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68條的規定;礦井建立綜合防塵系統及運行情況。
(3)防止"三超"情況。是否按核定的生產能力組織生產;采掘接替關系、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規定;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作業人員是否超過本企業或地方政府的規定;大型礦井每個采區內每班作業人員不超過100人規定的執行情況。
(4)機電管理情況。是否真正實現了"雙回路"供電;下井設備取得MA標志情況;井下機電設備保證完好,杜絕電氣設備失爆情況;更換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及材料,特別是高壓開關、非阻燃皮帶和非阻燃電纜情況。
(5)水害防治情況。礦井水文地質,特別是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情況;防排水設備和設施的完好情況;雨季"三防"工作的安排落實情況。
(6)建設項目情況。新建、改擴建、技改礦井除前述相關內容外,重點檢查:違法違規建設情況;新建礦井是否存在邊建設邊生產、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內是否存在邊改擴建邊生產現象;施工隊伍資質情況,是否存在施工隊伍資質掛靠、轉借等現象。
2.小煤礦
(1)煤礦"六證"有效情況以及遺留問題的整改情況。
(2)防止"三超"情況。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強度組織生產,井下作業人員是否超過地方政府的規定。
(3)勞動組織管理情況。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層層轉包問題;是否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參加規定的保險;作業人員是否配備了勞動防護用品;是否有嚴格的入井登記檢身制度。
(4)依法依規開采情況。是否按規定布置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采用非正規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頭作業等問題;是否存在超層越界開采現象;是否有規范真實的采掘工程平面圖等圖紙。
(5)"一通三防"管理情況。通風系統是否合理,通風設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違反規定的串聯通風;所有采掘作業地點風量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是否有無風、微風作業等問題;礦井裝備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情況;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情況;井下作業地點瓦斯傳感器安裝位置、數量、質量和標校是否符合規定;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瓦斯檢查員、安全檢查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及其持證上崗情況;"一炮三檢"制度執行情況;炮泥、水炮泥使用情況。
(6)水害防治情況。礦井是否有真實的水文地質資料;是否查清采空區及廢棄老窯積水情況;是否存在相鄰小煤礦井下相互連通情況;防、排水系統是否完善;礦井井口標高是否低于標準的規定。
(7)機電管理情況。嚴禁非防爆設備入井規定的執行情況;是否實現了"三專兩閉鎖";年產6萬噸及以上的煤礦實現"雙回路"供電情況;年產6萬噸以下煤礦備用發電機能否在規定時間內啟動。
(8)火工品管理情況。使用煤礦許用火工品規定的執行情況;火工品存儲、使用管理情況。
(9)整頓關閉情況。已決定停產整頓、停產整合和責令關閉的礦井,是否落實了停產期間的安全規定,是否規范嚴格進入了整頓、整合或關閉程序;批準恢復生產后是否執行了相關安全規定;是否存在非法生產、施工情況。
(10)新建技改項目情況。新建、改擴建、技改礦井除前述相關內容外,重點檢查:違法違規建設情況;新建礦井是否存在邊建設邊生產、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內是否存在邊改擴建邊生產現象。
(二)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
1.礦山生產企業
(1)爆破作業、爆破安全距離符合《爆破安全規程》要求情況,落實爆破作業設計和作業規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預防措施以及推廣中深孔爆破技術情況;爆炸物品的儲存、購買、運輸、使用和清退登記制度等落實情況。
(2)露天礦山自上而下分臺階開采,臺階高度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要求情況;露天邊坡穩定性定期監測情況;深凹露天采場配備專用防洪設施情況;排土場截洪、防洪和排水設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落實情況。
(3)地下礦山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產水平(中段)和采區(盤區)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情況。
(4)地下礦山采礦作業掘進、運輸、提升、通風、防排水、頂板管理、地壓監控、供電、爆破等環節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登記、監控情況。
(5)地下礦山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風質、風量、風速滿足安全生產需要和規程要求的情況。
(6)地下礦山采空區管理制度、采空區處理方案的制訂和貫徹落實情況,防止人員進入采空區、已關閉廢棄礦井的措施落實情況。
(7)地下礦山頂板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固的采場監控手段和處理措施的落實情況;圍巖松軟不穩固的回采工作面支護措施落實情況。
(8)地下礦山落實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區及廢棄井積水的情況;制訂防洪、防透水措施和應急預案及落實情況。
(9)是否存在超層越界、亂采濫挖等違法違規行為。
2.尾礦庫
(1)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情況。
(2)已投入生產運營的尾礦庫無正規設計或者資料不全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補充設計或補齊必要的資料等情況。
(3)按照設計要求組織生產運行、按照規定編制年度尾礦排放作業計劃及落實情況;是否存在危害尾礦庫安全的違規設計、超量儲存、超期服役等情況。
(4)從事尾礦庫放礦、筑壩、排洪和排滲設施操作的專職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5)尾礦筑壩有足夠的安全超高、沉積干灘長度和下游壩面坡度,尾礦壩灘頂滿足生產、防汛、冬季冰下放礦和回水的要求情況。
(6)防洪渡汛主要措施、應急預案、物資器材準備工作情況,對尾礦壩下游居民區或重要設施實施有效監控情況。
(7)尾礦再利用情況。對于在用尾礦庫回采再利用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尾礦庫,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履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批手續的情況。
(8)尾礦庫區內是否存在從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情況。
(三)冶金、有色企業
1.《煉鐵安全規程》、《煉鋼安全規程》、《軋鋼安全規程》、《煤氣安全規程》等冶金、有色行業相關安全規程的執行情況。
2.冶煉、鑄造等生產環節起重、吊運鐵水、鋼水、銅水、鋁水等金屬重包的專用設備情況,包括設計單位資質、設備選型配套、設備生產企業資質,制造安裝符合規范要求情況。
3.起重、吊運等危險性較大設備的日常操作、維護、檢修、檢測制度的執行情況。
4.高爐風口平臺、爐身、爐頂、熱風爐等區域煤氣泄漏、冷卻壁損壞、爐皮開裂、爐頂設備裝料系統等重大危險部位和區域檢查情況。
5.轉爐、精煉爐、均熱爐的爐體冷卻、傾翻、煙氣回收等工藝環節情況;煤氣生產、儲存、輸送環節防止煤氣泄漏、中毒、應急等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煤氣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6.冶金、有色金屬冶煉過程和生產環節中涉及的氧氣、氫氣、二氧化硫、氮氣、氯氣、氨氣等氣體生產、儲存、使用過程中,中毒、窒息、爆炸等相關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各種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7.冶金、有色金屬生產過程中涉及高溫、高壓、強堿、強酸環節,爆炸、燒燙傷、中毒、外泄等相關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各種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8.涂層生產線的涂料等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情況,防范火災、爆炸等事故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9.冶煉鑄造車間嚴格按照規范和要求設計,按照設計布置生產設施,設計、施工變更符合相關規定情況。
10.作業現場防范各類機械事故和人員傷害的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志、監控報警、聯鎖和自動保護裝置情況。
(四)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
1.鉆井、完井、試油和修井等作業過程防井噴措施的落實情況。井場布局,井控設計,防噴器、節流壓井管匯的配套,起、下鉆操作,泥漿密度監控,壓井材料儲備,人員井控培訓等情況。
2.含硫油氣井硫化氫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硫化氫防護標準的宣傳貫徹,地質、鉆井工程的設計,井控裝置、井下工具、地面設施的選材;硫化氫探測、報警、防護設備和點火器材的配備,作業人員防硫化氫培訓等情況。
3.油氣處理、輸送等過程的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站場位置、管道路由、防火間距的設定,泄壓放空設施、消防設施、防爆工具的配備使用,防雷防靜電措施的落實,管道的定期監測等情況。
4.動火作業、起重作業、高處作業、舷外作業、臨時用電、受限空間作業、平臺起浮拖航作業等環節的管理情況,包括作業許可、安全防范、現場監控等情況。
5.重大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井場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打孔盜油的防范、占壓管道的治理情況;超期服役設備的更換情況;人工島、通井路高程是否符合要求等情況。
6.海上石油設施的建造和運行管理情況。第三方檢驗機構的選擇,設計審查的備案,建造過程的監理,設施結構、鉆井、采油和消防、救生等專業設備的檢驗等情況。
7.海上石油設施勞動定員的設置與管理情況。設施崗位的設定,外來人員的登記和監控,勞動定員逐步減少的措施等情況。
8.防井噴、防硫化氫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落實,物資儲備,企地聯合培訓演練的情況;海上石油消防、救生和逃生定期演練,防臺風防風暴潮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落實情況。
(五)化工生產經營企業
1.化工和涉及化工生產的醫藥生產企業
(1)生產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時不符合項的整改情況;重要生產車間、原料產品庫區、供電供水等重點單元的安全生產狀況。
(2)工藝技術管理制度、儀表聯鎖管理制度、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制訂和執行情況;工藝技術是否合規,操作條件是否合理,主要聯鎖自動保護設施是否正常,反應器、分餾塔、重要機組、專用設備以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重要設備的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3)生產裝置正常開停車和緊急停車安全規程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開車前和停車后確認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
(4)在檢修、維修作業中,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起重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等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在生產和施工作業中,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情況。
(5)防雷電、防汛、防臺風、防建筑物倒塌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
(6)企業是否建立了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當地大企業、與地方政府建立了應急救援合作關系;化工企業事故狀態下防止"清凈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實情況,是否設立了污水儲存池及具備污水處理的能力。
(7)崗位操作人員熟練掌握和熟悉本崗位職責、工藝流程、危險及有害因素、工藝技術指標、操作規程、設備儀表的使用、應急處置方法的情況,嚴格執行企業巡回檢查制度的情況。
(8)新建項目的立項審批、安全設施審核情況,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情況;項目的竣工驗收、正在試車投料和試生產項目的安全措施制訂和落實情況;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基礎設施建設的落實情況。
2.化工經營企業
(1)銷售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是否存在超許可經營范圍現象,是否嚴格執行"一書一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制度。
(2)銷售劇毒化學品的企業是否查驗、登記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標示牌。
(3)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距離、消防設施、應急預案和應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儲罐區是否建立了罐體定期檢查制度、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儲罐是否裝備液位高低報警,是否存在超儲現象,儀表、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實。
(4)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是否取得運輸資質,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是否取得上崗資格證;運輸車輛、罐車罐體和配載容器是否取得檢測檢驗合格證明,車輛二級維護制度和定期檢驗制度執行的情況;運輸車輛配備應急處置器材和防護用品情況;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監控車載終端(GPS和行駛記錄儀等)以及標志燈、標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承運劇毒化學品車輛是否載明品名、種類、施救方法等內容,是否攜帶運輸通行證,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和速度行駛。
3.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
(1)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特別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和液化天然氣充裝單位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制訂和執行情況,充裝車輛資質、安全狀況查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嚴禁超量裝載規定落實情況,操作人員取得上崗證的情況。
(2)可燃氣體充裝設備管道靜電接地情況,裝卸軟管每半年進行水壓試驗的情況,充裝設備的儀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液化氣體充裝站是否采取防超裝措施;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充裝站是否配備有毒介質洗消裝置,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3)對證明資料不齊全、檢驗檢查不合格、罐體內殘留介質不詳和存在其他可疑情況的罐車嚴禁充裝的規定落實情況。是否向駕駛員和押運員說明充裝的危險化學品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生產企業的聯系方式等,是否向押運員提供危險化學品信息聯絡卡。
(六)煙花爆竹企業
1.生產企業在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企業在申領經營許可證時,對安全評價報告指出的不符合項整改情況以及安全檢查督查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2.生產企業生產工藝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92)、生產作業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89)、產品符合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產品種類的情況;重點檢查"四超一改"(超品種范圍、超能力、超人員、超藥量,擅自改變工房用途)問題。
3.生產企業是否存在違規使用氯酸鉀等禁用、限用藥物生產煙花爆竹問題,購買和使用氯酸鉀登記制度執行情況。
4.生產企業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作業人員培訓并經安全監管部門考核的情況。
5.在高感度工房室溫超過32℃、一般工房室溫超過35℃、大雷暴雨時,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落實停止生產規定的情況。
6.批發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保管員培訓考核情況;倉庫內外部安全距離、疏散條件、庫房布局、建筑結構、防爆、防雷、防靜電、消防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等符合有關標準的情況;倉庫是否存在超儲現象;執行流向登記制度、建立記錄檔案的情況,是否存在采購和銷售含氯酸鉀等違禁藥物的產品及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等問題。
7.煙花爆竹長期零售點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專人負責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安全距離、安全通道、零售場所的面積、消防設施等是否符合標準規范要求;是否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的或超標準的煙花爆竹等情況。
(七)建筑施工企業
1.企業依法取得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企業依法進行建筑施工活動的情況以及遺留問題的整改情況。
2.工程的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及工程監理單位等的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施工現場腳手架、基坑支護與模板工程、"四口、五臨邊"、高邊坡、物料提升機及施工外用電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護與管理符合標準規范的情況。施工作業人員人身安全防護、勞動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4.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施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的情況。
5.施工現場起重、吊裝設備及機具的安全檢測檢驗合格情況,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機等安裝、拆除方案的制訂及使用情況。
6.腳手架的設計、制造、搭設、使用、管理和維修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情況。
7.高大模板支撐體系、長大隧道、高大橋梁等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制訂及專家組論證和審查情況。
8.長大隧道施工的地質超前預報、洞內通風、鉆爆設計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圍巖變形監控量測及初期支護、二次砌襯、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實設計方案和有關標準規定情況;預防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它有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落實以及應急救援預案的審查和演練情況。
(八)民爆器材生產企業
1.企業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能力和年度生產計劃組織均衡生產情況,對超員、超量、超產、超時"四超"行為的控制情況。
2.企業基礎管理和基層現場管理工作達標情況;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檢查方法-檢查表法》的檢查合格情況。
3.對2006年以"四超"專項整治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大檢查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安全評價報告中指出的不合項整改落實情況。
4.按照《工業炸藥生產線電子監控系統設置安全技術條件(試行)》的要求,工業炸藥生產線儀表裝置自動監控和安全連鎖、人機視頻控制和電子監控系統落實情況。
5.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管理規程》的要求,清理危險品存放情況,不同品種不應同庫存放的必須分開儲存、完善監管及巡回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6.企業外部安全距離符合要求情況;企業工房、庫房定員定量標識及控制落實情況;生產線電氣設備接地和工房防雷設施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
7.主要設備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帶病運行情況;安全防護設施是否可靠、有效。
(九)電力企業
1.發電企業
(1)特種設備和壓力容器的安全質量檢驗檢測、維護管理和鑒定等情況。
(2)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測、補強加固和缺陷處理情況。
(3)并網電廠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監控系統、勵磁系統和調速系統、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等設備的安全運行、維護情況。
(4)火災報警系統、滅火系統、安全出口、廠內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況。
(5)預防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實情況。
2.電網企業
(1)電網一次、二次設備的安全運行、維護情況。
(2)防火、防雷電設施的配備、使用和維護情況。
車間化學品管理要求范文6
為切實做好*年春節前后和市、城區“兩會”期間的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安全生產穩定,經城區黨委、政府研究決定,在全城區范圍內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點檢查領域
此次檢查的重點領域是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爆物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建筑施工、特種設備、食品衛生等。除以上重點領域外,電力、供水、燃氣、文化、教育等行業和系統,也要從各自工作實際出發,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
二、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非煤礦山安全檢查。要對炸藥庫、露天礦邊坡、礦區道路、通訊、電力等進行一次全面的隱患排查,重點檢查各項安全生產制度落實情況。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要加緊整改,確保萬無一失;對短期內難以徹底整改的,要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強監控,避免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沒有安全保障的礦山,要責令停止一切生產活動。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檢查。加強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包裝、儲存、運輸、銷售、使用和廢棄處置等各個環節的安全情況;檢查設立在人員密集區和江河沿岸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企業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凡是違反《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規定、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要立即停產停業進行整頓或依法予以取締。
(三)煙花爆竹安全檢查。加強對煙花爆竹銷售單位的監督檢查,防止私炮通過合法銷售點流入社會。繼續嚴厲打擊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行為,對私炮生產和銷售的組織者、非法生產原料的供應商要依法從重從快予以嚴懲。
(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檢查。主要檢查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庫存、庫區設施、運輸、銷售、使用等環節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狀況。堅決打擊和取締非法生產、非法經營、倒賣、轉借民用爆炸物品等違法違規行為,防范重特大爆炸事故的發生。
(五)道路交通安全檢查。一是切實加強運輸企業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重點檢查運輸企業、客運站點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整頓客運車輛和駕駛員隊伍,杜絕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車輛上路行駛;二是加強路面動態監控,加強對營運客貨車,特別是過境客運車輛的檢查,嚴肅查處超速超載、疲勞駕駛、酒后駕駛等違章行為;三是加強農機安全管理,嚴厲查處農用車、拖拉機搭客載人行為,堅決禁止無牌無證車輛上路行駛。
(六)水上交通安全檢查。檢查鄉鎮、村、船主水上交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和船主、駕駛員、渡口管理人員的培訓情況;檢查鄉鎮渡船、庫區內渡船以及渡口安全狀況;檢查低質量船舶、非法船舶修造廠點、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整治和打擊非法載客的落實情況;清查“三無”船舶;切實加強水上交通日常監管,杜絕自用船、漁船等非法載客行為,確保水上交通安全。
(七)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主要檢查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檢查賓館、飯店、車站、碼頭、商場、市場、影劇院、網吧、歌舞廳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狀況;檢查“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情況;檢大火災事故隱患的監控、整改以及應急救援預案完善和演練情況。凡是疏散通道、樓梯或安全出口缺少或不通暢的、疏散指示標志和火災應急照明燈缺少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消防設施和設備不按規定配備或所配備的消防器材不能正常使用的,員工集體宿舍與車間或者倉庫設在同一建筑物內的,在建筑物周圍搭建棚、房等,影響人員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都必須限期改正。做到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責任人“三落實”,及時消除各種重大消防安全隱患。對不具備安全條件、違章經營、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又未按要求開展整改的場所,要堅決予以停業整頓。舉辦大型公眾聚集活動必須經有關部門審查、備案,要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做好防范工作,凡未通過消防驗收或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場所、單位,一律不得舉辦大型公眾聚集活動,防范群死群傷事故發生。
(八)建筑施工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在建工程的深基坑、塔式起重機、物料提升機、外腳手架、高大模板、施工臨時用電、臨邊洞口、斜坡、高切坡等部位的安全狀況。認真檢查深基坑、管溝(槽)和地下作業的排水、放坡和支護情況,塔吊、物料提升機、井架(龍門架)、落地式腳手架等垂直運輸設施的基礎穩固和拉結及防風裝置情況,臨時用電設施的防水防觸電裝置,地處山坡、鄰近擋土墻的施工工棚、宿舍和位于學校、集貿市場等人口密集地段的施工及臨時圍墻的搭設情況等,要重點防范高處墜落和建筑物坍塌事故。凡現場管理秩序混亂、問題突出、隱患嚴重的施工工地要停工整頓,不達到安全條件要求的一律不能恢復施工。同時要對城鄉結合部私房建設進行排查、檢查,對違法、違規的私房建設予以嚴肅查處,堅決遏制私房建設事故多發勢頭。
(九)特種設備安全檢查。要對各類氣體儲存、充裝單位,企業大型鍋爐及高壓容器、電梯、游樂設施和運輸危險品槽車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檢查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情況,檢查特種設備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檢查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十)食品衛生安全檢查。重點檢查賓館、飯店、學校食堂及周邊餐飲業、旅游景點、食品市場的衛生條件、安全保障及各種食品衛生安全制度的制訂完善和執行情況,加強對食品從源頭到消費全過程的監管,嚴厲查處食品生產過程使用非食用原料、高殘留農藥蔬菜、病死畜禽、回收過期食品加工后再上市等違法行為,確保不發生任何食品中毒事件和其它有重大社會影響事件。
三、時間安排
這次安全生產大檢查分二個階段進行。
(一)自查階段
*年1月21日開始,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開展自檢、自查、自糾。
(二)檢查階段
*年1月24日至1月31日,由城區四家班子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檢查組,對各鄉(鎮),重點行業、領域和重點企業進行檢查。具體安排見附件《*年春節前安全生產檢查組工作安排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精心部署安排。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大檢查的組織領導,做到層層發動、層層布置、層層落實。特別是事故高發的行業和部位,單位的主要領導要親自帶隊,深入生產經營場所,認真查找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各種漏洞,落實整改措施,切實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二)堅持邊檢查邊整改,以檢查促整改。各單位要針對查找出來的突出問題,指定專人負責,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凡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又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依法該停業整頓的一律停業整頓,該停運的一律停運,該關閉取締的一律關閉取締。
(三)參加檢查的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堅持“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嚴防走過場、草率應付,力戒形式主義,務求實效。對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和問題,要認真做好記錄登記,如實反映存在問題,并提出整改措施;對嚴重違法行為要立案查處,依法嚴厲追究業主的責任,問題涉及所在地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各單位要按照各個階段的工作部署,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各鄉(鎮)、各部門要對本轄區、本行業、本部門下屬單位及所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情況進行檢查、督查,并對重點行業和領域企業進行全面細致的現場檢查。各單位自查自糾結束后,要寫出自查報告,報上一級主管部門以及城區安監局備案。各鄉(鎮)、各部門要于*年2月1日前將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情況及整改工作情況報城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由城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匯總,報南寧市和城區黨委、政府。
五、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