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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文創的概念范文1
本周觀點:
2018年,“互聯網+”、人工智能及數字經濟領域重大工程將獲國家資金直接支持。10月13日,國家發改委官方《關于組織實施2018年“互聯網+”、人工智能創新發展和數字經濟試點重大工程的通知》。最終獲批項目2018年將直接獲得國家補助資金投資支持。
IT重大產業規劃進入實質性落地階段,行業景氣度加速向上。自2012年12月國務院印發《“十三五”國家信息化規劃》,到2017年3月人工智能首次寫入政府工作報告,到7月份國務院印發《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此次國務院重大工程項目補助是對IT關鍵領域產業規劃推進的實質性落地,更彰顯了政府對科技產業的支持決心,未來3-5年相關領域行業景氣度有望加速向上。
覆蓋三大領域,17個細分重點發展方向。重大工程申報方向主要在“互聯網+”、人工智能和數字經濟三大領域內,17個明確細分方向:包括新一代云計算操作系統、邊緣計算云平臺、異構計算云平臺、物聯網微功耗芯片、無人駕駛及工業領域高端傳感器、互聯網協同制造服務支撐平臺、深度學習智能芯片、深度學習開源平臺、高準確度人臉識別、高靈敏度語音識別、無人駕駛航空器產品、智能服務機器人、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大數據應用、數字經濟公共基礎設施、中國-東盟信息港及“一帶一路”數字絲綢之路。
申報項目需通過嚴格技術指標要求,細分領域龍頭企業受益最大。此次試點重大工程要求,申報項目需嚴格控制數量,避免“小、散”,切實體現重大、突出重點,從而有利于國家集中資金扶持重難點技術和產品的攻克。
對此,文件對相關重大工程申報均提有對應的嚴格技術指標,以深度學習智能芯片為例,指標要求:1.申報企業可任選前端芯片或云端芯片進行申報;2.基于自主知識產權新型計算機指令集,配套編譯器支持MXNET、CAFFE等框架;3.云端芯片性能不低于400Gops/W,前端芯片整體功耗不高于5W;4.單款智能芯片出貨量不低于100萬片;5.在3個以上領域得到應用。因此,相關概念性的企業將被檔于門檻之外,真正具備技術實力和優質產品積累的領軍企業將最大受益。
數字文創的概念范文2
關鍵詞:電子書,網絡出版,電子閱讀
1. 電子書概念理解
電子書的稱謂來自于英文中的E-book,就是Electronic Book的縮寫,這是和傳統出版中在紙張上印刷出版進行傳播的圖書P-book(Paper book)相對應的。人們對于電子書這一概念的理解,有著非常大的差別,尤其是對其內容與載體的不同內涵的理解。有人認為它“是紙質書(P-Book)的對應物,它是以電子版的方式在互聯網上出版、發行,讀者通過個人電腦或便攜式閱讀終端進行有線下載或無線下載接收并閱讀的數字化圖書。” [2]有人認為電子書是“以電子記錄信息,以比特為載體,以數字內容為流通介質,裝有計算機芯片的有別于傳統紙制的圖書”。[1]也有人認為電子書是“指將信息以數字形式存儲在光盤、磁盤等存儲介質上,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傳播,并借助于計算機或類似設備來閱讀的電子圖書,它由三要素構成:①E-book的內容,②電子書的閱讀器,③電子書的閱讀軟件。”可以看出,無論是電子書的內容、閱讀設備,還是電子書的閱讀軟件,甚至是網絡出版都被冠以電子書的頭銜[3]。
2.電子書的發展
嚴格來講,電子書的發展經歷了三代:第一代電子書,是采用login授權的方式從遠程登錄到存放書的服務器去取。這種方式無法進行版權保護,所以現在基本上僅是公司用于內部文件對傳的方式。第二代電子書,應用各種閱讀器軟件,將符合格式的書下載到PC上,用顯示器來看。常用的閱讀軟件有Adobe公司的AcrobatReader、華康公司的DynaDoc,以及超星公司的國產閱讀器軟件Ssreader和北大方正的Apabi等。這些閱讀器制作出的供下載閱讀的電子書能夠保持紙質書原來的版式和色彩,有可以限制拷貝和打印,所以受到作者和出版社的歡迎。但是這些閱讀器軟件相互之間不能兼容,另外,購書者無法脫離開PC,需要一直在PC上閱讀。第三代電子書,是真正意義上的“電子書”,是電子讀物與電子閱讀器的有機合成體,是一種類書型的電子文化產品。電子閱讀器是一個書本大小的閱讀器硬件,幾百克重,支持網上購買和下載電子書。由于可以對硬件加密,所以這種方式對版權保護得最好。第一代電子書采用遠程登錄的方式,從存放圖書的服務器上,以匿名用戶的身份下載獲取的,這種方式不能進行著作權的保護,現在已經沒有人使用了。論文參考,電子閱讀。而真正開創電子書新天地的是電子書專用閱讀軟件的出現,例如Adobe公司的AcrobatReader、Microsoft公司的Reader、超星公司的國產閱讀軟件SsReader以及著名的方正的Apabi系列軟件等等。隨著互聯網的興起,無形的電子書(即脫離了光盤、存儲卡等硬件的電子書)開始以多種格式通過互聯網廣泛傳播,影響越來越大。電子書從有形到無形,似乎驗證了“大道無形”的中國傳統哲學。電子書的概念開始拓展,拓展到電子書的制作、發行、數字版權保護系統,電子交易系統,同時也延伸到電子書的多種閱讀設備(電子書專用閱讀設備、個人電腦、掌上電腦以及電子書包等)。這樣,人們就得到了一個廣義的電子書概念,而原有的電子書定義演變成了電子書的狹義概念[4] 。
3.網絡出版
3.1電子書的發展催生了網絡出版
隨著電子書閱讀器的發明和不斷發展,它使人們在閱讀電子書的時候,有了真正讀書的感覺,可以隨時隨地地讀,可以隨心所欲地讀。目前,常見的電子書閱讀器有SoftBookPress公司開發的軟書(Softbook),NuvoMedia公司推出火箭書(Rocketbook),國內遼寧出版集團與美國秦通公司推出的“掌上書房”,天津津科電子有限公司與北大方正推出的“翰林電子書”等,此外,韓國和日本也推出了很多非常先進的閱讀器??梢钥闯觯娮訒褪蔷W絡出版的產品,同時“E-book在線閱讀或從網上下載閱讀的特點提出了新概念——網絡出版”。在史蒂芬·金的電子版小說的成功后,互聯網上的電子書概念便實際上從狹義變成了廣義,而這種演變為IT業和出版業帶來了新的商機。IT業內的一些著名公司,包括Microsoft、Adobe等等,相繼進入電子書領域,并推出它們的產品和服務,國內的北大方正電子也大張旗鼓地加入了這一陣營。出版業的很多重要公司也對電子書的前景看好,對其給予充分關注。從而推動了網絡出版產業的產生和迅速發展,“電子圖書吹響了網絡出版的號角”。
3.2 網絡出版涵義[4] [5]
狹義的“網絡出版”就是具有合法出版資格的出版機構,以互聯網為載體和流通渠道,出版并銷售數字出版物的行為。這一概念肯定網絡出版是傳統出版手段在電子與網絡時代的新形式,主體的合法性、作品的數字化、流通的網絡化和交易的電子化構成了網絡出版的基本要素。廣義網絡出版可以定義為“利用互聯網創建、管理和傳遞(訪問)數字內容,并為組織或個人創造價值的過程技術”,其概念模型如下圖
廣義網絡出版強調了網絡出版的技術屬性,即“利用互聯網創建、管理和傳遞(訪問)數字摘要素,即①電子版權:合法獲得授權,完善的數字版權管理方案。②電子出版物:電子圖書、電子報刊及其他數字化文檔。③數字化出版標準:對數字化出版物的格式、權限、傳播方式制定統一標準。④電子圖書生成器:數字化出版物的制作、加密;設置下載、復制、出售、轉借的權限⑤電子圖書網站:數字化出版物的傳播、交易媒介。⑥電子閱讀器:閱讀數字化出版物的電子設備,包括PC機、PDA、電子書的專用手持閱讀設備等等[6]。
3.3網絡出版與傳統出版的關系[7]
網絡出版與傳統出版之間的關系,是一個認識和理念的問題?,F代化的網絡出版與傳統圖書出版一樣,都是以傳播內容為己任的產業。網絡出版并不是一項孤立的單體業務,它與出版社的其他業務是一個緊密結合的整體。論文參考,電子閱讀。論文參考,電子閱讀。這兩種業務之間是一種資源共享、相互促進、相互交叉的關系。論文參考,電子閱讀。論文參考,電子閱讀。同一內容資源可以結合不同傳播載體、受眾的特點進行多種形式的重復開發,還可以附加其他內容進行深層次挖掘,或衍生擴展出其他增值服務。論文參考,電子閱讀。所以,網絡出版的發展戰略是整個出版社發展戰略中的一個重要步驟,是出版社整體發展布局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應該依據出版企業整體的戰略定位制定網絡出版的發展戰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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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沈海祥.數字及網絡技術:現狀·沖擊·對策[J]出版發行研究 , 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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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夏立新.我國網絡型電子圖書的發展[J]電子出版 , 2001,(10)
7.周穎梅,姜中敏.eBook發展前景分析[J].出版與印刷 , 2005,(04)
1988年畢業于江蘇省廣播電視大學,館員,南通職業大學
數字文創的概念范文3
此屆文博會分為北京文化展區、新聞出版與廣播電視展區、臺灣文創精品展區、文物及博物館相關文化創意產品展區、工藝美術展區、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展區、文化旅游景區與旅游商品展區、創意禮品與藝術品交易展區以及體育產業、國際文化創意、文化與經濟融合成果展區等。
據不完全統計,本屆文博會期間,共簽署文化創意內容產業的產品交易、藝術品交易、銀企合作等方面協議總金額為1003.8億元人民幣。從展覽的產品及形式來看,可謂亮點紛呈,文化產業的未來一片大好。
動漫產品的推陳出新贏得陣陣好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卡通形象的營銷,傳統汽水北冰洋的卡通形象北極熊來到文博會宣傳了其動漫作品。在與科技的銜接上,裸眼3D水墨動畫作品《俠情》深受廣大愛好者喜愛,竹林舞劍的效果最為震撼。
影視產業,北京市首個影視及文化產品公共保稅倉庫項目――紅莊?國際文化保稅創新園將落戶國家文化產業創新實驗區。據了解,此創新園除了提供文化產品全流程保稅服務外,還將建設文化保稅協同創新平臺,為不同類型文化產品的設計、銷售等環節提供服務,助力中國文化產品“走出去”。而且其作為專門存放保稅貨物及其他未辦完海關手續的倉庫,可以為園區企業提供倉儲、中轉、保管等服務,具有通關速度快、費用少、貿易成本低的優勢。
出版產業,6萬余種新書暢銷書、60余萬種中外文出版物亮相文博會,并分為“線裝精品”特色展區、臺版精品圖書展區、外文原版圖書展區、中文新版圖書展區、數碼及數字出版產品展示體驗區等,這不僅可以較好地展現中國傳統圖書的風采,還能看到最新出版的進口原版圖書,更能讓人親身體驗數碼產品的科技魅力。
京津冀板塊也非常有特色,在此,文博會起到了嫁接地區文化橋梁的作用。這是京津冀首次在文博會上實現聯展,產品有來自北京的故宮藝術衍生品、原創動漫阿貍、開心麻花熱門劇《夏洛特煩惱》;來自天津的泥人張彩塑、楊柳青畫社、原味兒茶館相聲;來自河北的侯店毛筆、廊坊一寸金墨、遷西宣紙、易水硯等文房瑰寶。而且很多西部省份組團來參展,把“一帶一路”風光帶到了文博會。
此外,在互聯網文化、“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等方面,也涌現出一批新產品,不僅受到了很多投資人的青睞,也為文博會帶來一縷清風。
在學術上,參加了高端論壇的中國動畫學會研究部主任宋磊對此次文博會深有感觸。他介紹說,會上,許多專家學者提出了很多前沿、全新的概念,比如中國動漫集團董事長庹祖海提出從泛娛樂到泛IP的觀念過渡,并定義了強IP的構成要素,很有指導意義;中國傳媒大學副校長廖祥忠突破“互聯網+”概念,不僅揭示了“互聯網+動畫”的含義,還進一步擴展至“互聯網+動畫+”,理念更加超前。
實際上,在文化創意產業重點項目簽約儀式上,共有24個文創項目簽約額達到79.22億元人民幣。
與往屆相比,本屆文博會規??涨?,更加高端化、專業化、市場化、國際化。未來,文博會如何才能更好地發揮其平臺作用,孕育更多的“文化酵母”?
數字文創的概念范文4
[關鍵詞]數字化;數字證據;視聽資料;書證;數字證據規則
STUDYONTHEDIGITALEVIDENCE
YUHai-fang,JIANGFeng-ge
(LawschoolofYantaiuniversity,YantaiShandon,264005)
Abstract:Inordertoacceleratethedevelopmentoftheprocedurallaw,weshouldstudytheeffectsofdigitaltechnologyonthesystemofevidence.Asfortheconcept,digitalevidenceshouldbeadopted,insteadofcomputerevidenceorelectronicevidence;asforthesortofevidence,digitalevidenceshouldbeanewsortofevidencethroughthecomparisonwithdocumentaryevidenceandaudio-visualreferencematerial.Asfortherules,theremustbesomespecialrulesfordigitalevidence.Whendosomeresearchonthenewproblemsasaresultofhi-technology,weshouldconnectthetechnologicalcharactersofitandthefeatureofit.
Keywords:digitalization;digitalevidence;documentaryevidence;audio-visualreferencematerial;rulesofevidence
[中圖分類號]D925.1[文獻標識碼]A
具有相輔相承關系的自然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是人類文明不可分割的整體,自然科學成就以及其所積累起來的大量實證科學知識,為社會科學提供新的思維方式與研究方法,而社會科學不僅要思考具體社會關系中人與人的關系問題,還要回答自然科學發展中出現的一系列制度層面和道德層面的問題。包括法律在內的社會科學往往隨著自然科學的發展,在對自然科學所引導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的同時獲得了自身的進一步發展與完善。從法律縱向發展歷史來看,每次重大技術進步都會在刺激生產力飛躍提升的同時促進法律進步,工業革命時代如此,當前以數字技術為主導技術的信息革命時代也是如此。數字技術推促環境迅速發展、改變,使法律不得不正面回答其所提出的問題。在這個過程中,首先進行的一般是實體法的擴展與新創,隨之而來的則是程序法的映射修正。但是由于目前研究正處于伊使狀態,許多問題并沒有得到有效解決。
面對數字技術對法律提出的不同以往的挑戰,體現于合同法、知識產權法、行政法的一些程序流程中,我國在一些實體法中已開始逐漸進行解決,但在程序法上卻仍未開始這方面的嘗試。在當前已經出現的大量技術含量極高的案例中,作為程序的核心——證據制度,①不論是民事,還是刑事、行政證據制度在面對新問題時都處于一種尚付闕如的尷尬境地,這種尷尬在目前沸沸揚揚的新浪與搜狐的訴訟之爭中又一次被重演。不僅當前制定證據法的學者們所提出數稿中有的根本就沒有此方面的規定,即使作為對以往司法實踐的總結與最新的證據規則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數字技術引發出現的愈來愈多的問題也依然未給予應有的注意。數字技術引發的種種問題現下可謂已漸有燎原之勢,卻仍不進行解決,可謂欠缺,因此為避免這種脫節,理應在數字技術環境下對括民事、刑事、行政證據制度進行新的研究。
一、數字證據的可采性與可行性分析
數字技術推動出現的社會經濟關系提出新的要求,體現于法律之上,在實體法上表現為,要求重新確認這種新技術指示的新類型社會關系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程序法上表現為,當這種社會關系的當事人因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時,應當存在與之相適應的相關程序,或者對已有程序進行完善,能夠滿足這種糾紛不同以往而與其技術特征相適應的要求。而在程序法證據制度上的一個基本表現就是,要求數字化過程中所產生的一些數據資料等能夠納入到證據體系中,得到證據規則的認可,能夠被法庭接受成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自20世紀90年代起,EDI數據交換方式以其便捷、高效、準確而備受青睞。一些重要的國際組織針對電子商務等進行大量的立法工作,歐美各國在實體上早已承認以數據電文方式訂立合同、申報納稅與以信件、電報、傳真等傳統方式具有相同效力,在程序法上也作了相應的規定。美國《聯邦證據規則》通過重申現行判例和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了數據電文無論是人工做成的還是計算機自動錄入的,都可作為訴訟證據。英國1968年《民事證據法》規定,在任何民事訴訟程序中,文書內容只要符合法庭規則就可被接受成為證明任何事實的證據,而不論文書的形式如何。[8]在1988年修正《治安與刑事證據法》(ThePoliceandCriminalEvidenceAct)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加拿大通過R.v.McMullen(Ont.C.A.,1979)一案確立了新證據在普通法上的相關規則。聯合國貿法會在《電子商務示范法》中規定,“不得僅僅以某項信息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執行性?!庇殖姓J了以數據電文方式訂立的合同的有效性,并且認為,在一定情況下數據電文滿足了對原件的要求,在訴訟中不得否認其為原件而拒絕接受為證據。這些規定運用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equivalent),認為只要與傳統方式具有相同的功能,即可認定為具有同等效力。我國也與這一國際立法趨勢相靠攏,例如我國新修訂的海關法中規定了電子數據報關方式。更為重要的是,我國在合同法中已承認以電子數據交換方式訂立的合同的有效性,承認其符合法律對合同書面形式的要求。要使實體法的修改有實際意義,就必須設定相應的程序規則,使在以實體規定為依據在訴訟中尋求救濟時具有程序法基礎,否則實體法上的修改不啻一紙空文。
雖然數字證據并不單純只是在電子商務關系中產生,其還可在其他社會關系中產生,①但數字證據問題主要是由于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而提出。由于電子商務交易追求交易的快速便捷、無紙化(paperlesstrading)流程,在很多交易過程中很少有甚至根本就沒有任何紙質文件出現,電子商務交易中所存在的與交易相關的資料可能完全是以數字化形式存在于計算機等存儲設備中。一旦產生糾紛,如果在程序法上不承認數字證據的證據力,當事人將沒有任何證據來支持自己的權利主張,無法得到法律救濟,商人對電子交易就難以產生依賴感,不利于電子商務的發展。
縱觀證據法的發展歷程,各種證據類型是在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中逐漸得到法律承認的,目前作為主要證據形態的紙質文件經歷了很長的時間方得到法律認可,視聽資料也經歷了類似的過程。電子技術在20世紀大行其道,導致證據法上接受了電子資料的證據效力,而數字技術在20世紀末便開始獲得了極大進步,對經濟與社會有著深遠影響,在新世紀之初所取得的發展與對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有目共睹。雖然法院尚未正式使用數字技術形成的數字證據,但法院卻早已開始使用數字技術方便案件的處理,雖然不能肯定數字技術會否在某一天取代電子技術,但卻能肯定數字技術必將搶占電子技術所占據的社會份額,其對社會的影響必將超越電子技術。任何一種技術新出現時都會有其欠缺之處,但正如電子資料最終成為證據法上的證據類型一樣,不能因為數字證據在目前所具有的脆弱性等消極因素而拒絕直面技術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對于其之消極方面可以通過立法技術來加以調整,保障其在訴訟中的可采性,從而揚長避短,在程序法上充分發揮數字技術的作用。
并且,承認數字證據在我國法律上也是可行的。在法律上承認數字證據的可行性就在于法律能否將數字證據容納進去,而與法律的價值理念不相沖突,并可與原有的法律規定相協調,重新建立的規則與原有的體系也并不矛盾。各國在證據立法上有三種模式:一是自由式,原則上不限制所有出示的有關證據;二是開列清單式,明確列舉可作為證據的種類,此為我國所采;三是英美判例法證據模式。承認數字證據,在我國訴訟法中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礙,我國并不存在英美判例法國家由判例中長期以來形成的例如“最佳證據規則”與“傳聞規則”的束縛,以至于由于與根本性原則不相符合而使程序法容納數字證據大費周折。①我國訴訟法對證據采取列舉式的規定,只要立法將新的證據類型予以確認,即可使之成為合法的證據,可以在訴訟中有效使用。將原有的一些規則進行重新闡釋或者進行規則的另行制定,即可建立起數字證據制度。法律是個不斷進化、發展的而不是僵化的封閉體系,在有完善的必要時,或者修改立法,或者在未修改前對這種新證據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進行擴大解釋,予以訴訟上的許可也是合理的,既符合立法者意圖,也不違反我國程序法的相關規定,所以在我國法律上是可行的。
二、數字證據概念的比較研究
使用精確的概念,進行內涵的準確界定與外延的清晰延展,對于一個科學體系的建立極具方法論意義,并且也符合社會學方法的規則,因此,建立一個體系首先進行的便應是概念的歸納。同時,一個精確的概念必須能夠抽象歸納出所有客體的本質共性所在,必須能夠把表現相同性質的所有現象全部容納進去。對數字證據進行概念歸納,基于其之鮮明的技術特征,在歸納時要回歸到數字技術層面,在其所使用的數字技術與存在的社會經濟基礎的結合中尋找恰當的突破點。
對于所采用的概念,在國際上至今未有定論,如computerevidence(計算機證據)、electronicevidence(電子證據)、digitalevidence(數字證據)都有其之使用者。我國采取數字證據概念大多數是IT業界,法律學者采用的概念主要是:計算機證據與電子證據,進而在這些概念基礎上分析證據的性質、效力、類型等。②這些概念以及在此基礎上的分析存在一些問題,之所以如此,或者是因為單純注重對社會經濟層面的考查卻忽略對技術層面的透徹分析,或者是因為雖進行了技術的分析,但卻未深入到進行法律歸納所需要的足夠程度。因而有必要從與這些概念、定義的多維比較中分析數字證據概念的內涵與外延。
(一)與計算機證據、電子證據概念相比較
首先必須明確的是,雖各概念所使用的語詞雖不同,但在內涵上,計算機證據、電子證據都是針對不同于傳統的數字化運算過程中產生的證據,在外延上一般都試圖囊括數字化運算中產生的全部信息資料。不過,計算機證據與電子證據這兩種概念并不妥貼,不能充分表現該種證據的本質內涵,由此而容易導致概念在外延上不能涵蓋該種證據的全部表現。
1、“計算機證據”概念有人認為,“計算機證據,是指在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1]采取“計算機證據”概念來表述數字化過程中形成的證據具有一定合理性,因為計算機及以計算機為主導的網絡是數字化運算的主要設備,并且目前數字化信息也大多存儲于電磁性介質之中。從數字化所倚靠的設備的角度來歸納此類證據的共性,在外延上能夠涵蓋絕大多數此類證據。然而,雖然計算機設備是當前數字化處理的主要設備,計算機中存儲的資料也是當前此類證據中的主要部分,但是進行數字化運算處理的計算機這一技術設備并不是數字化的唯一設備,例如掃描儀、數碼攝像機這些設備均是數字化運算不可或缺的設備,但并不能認為這些也屬.于計算機之列。從國外立法來看,沒有國家采取computerevidence,采用這種概念的學者在論述中也往往又兼用了其他的概念。
迪爾凱姆認為,研究事物之初,要從事物的外形去觀察事物,這樣更容易接觸事物的本質,但卻不可以在研究結束后,仍然用外形觀察的結果來解釋事物的實質。所以,“計算機證據”概念從事物外形上進行定義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計算機證據”概念未能歸納出數字化過程中形成的可以作為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證據共性,其不僅僅只是能夠涵蓋當前數字化過程中產生的大多數卻不是全部的信息資料,而且在法律上也不能對將來出現的證據類型預留出彈性空間。
2、“電子證據”概念目前,采用“電子證據”者甚眾,其存在各種各樣的定義。有人認為:“電子證據,又稱為計算機證據,是指在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盵2]有人認為:“電子證據,是指以數字的形式保存在計算機存儲器或外部存儲介質中,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數據或信息。”[3]“電子證據是指以儲存的電子化信息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電子物品或電子記錄,它包括視聽資料和電子證據?!盵4]加拿大明確采取了電子證據概念,在《統一電子證據法》(UniformElectronicEvidenceAct)的定義條款中規定,“電子證據,指任何記錄于或產生于計算機或類似設備中的媒介中的資料,其可以為人或計算機或相關設備所讀取或接收?!盵5]
綜合起來,各種電子證據的定義主要有這樣兩種:第一,狹義上的電子證據,等同于計算機證據概念,即自計算機或計算機外部系統中所得到的電磁記錄物,此種內涵過于狹小,不能涵蓋數字化過程中生成的全部證據,不如第二種定義合理。第二,廣義上的電子證據,包括視聽資料與計算機證據兩種證據,在內容上包含了第一種定義,并且還包括我國訴訟法中原有的視聽資料。但我們認為,這些定義中不僅所使用的“電子”一詞不妥,而且所下定義亦為不妥,理由如下:
第一,將電子證據或者計算機證據定性為電磁記錄物未免過于狹隘。雖然數字設備的整個運作過程一般由電子技術操控,各個構件以及構件相互之間以電子運動來進行信息傳輸,但是仍然不可以認為該種證據即為自電子運動過程中得到的資料。美國《統一電子交易法》2(5)中規定:“電子(electronic),是指含有電子的、數據的、磁性的、光學的、電磁的或類似性能的相關技術?!睌U大解釋了電子的語詞內涵,使用各種不同的技術載體來表達擴大的電子語義,已經失去了“電子”一詞的原義,原本意義上的電子只是其使用的“電子”概念中的一種技術而已,從而能夠涵蓋大多數此類證據。不過,既然如此,還不如直接使用能夠涵蓋這些技術特性的“數字”概念,在工具價值方面更有可取之處。加拿大《統一電子證據法》解釋中解釋之所以采取“電子”,“因為信息為計算機或類似設備所記錄或存儲”,但這個理由并不充分。并且接下來又承認有些數字信息(digitalform)未涵蓋于本法,因為有其他的法律進行調整。第二,電子證據概念不能揭示此類證據的本質特征。電子運動只是數字化運算的手段,而非本質,并且也并不是所有數字設備的運算全都采取電子運動手段。進行數字化運算的計算機設備及其他數字設備的共同之處在于這些設備的運算均采取數字化方式,而非在于均采取電子運動手段。第三,不論是將視聽資料這種已存的證據類型納于電子證據中,還是將電子證據納入視聽資料中,會致使“電子證據”與我國訴訟法中的“視聽資料”相混淆,而此類證據與視聽資料證據的本質共性并不相同。視聽資料中主要為錄音、錄像資料,其信息的存儲以及傳輸等也都采取電子運動手段。錄音、錄像采取模擬信號方式,其波形連續;而在計算機等數字設備中,以不同的二進制數字組合代表不同的脈沖,表達不同信號,信息的存儲、傳輸采取數字信號,其波形離散、不連續。二者的實現、表現、存儲、轉化都不相同。傳統的電話、電視、錄音、錄像等都采取模擬信號進行通訊,這是視聽資料的共性,而計算機與網絡信息技術則采取數字化方式通信,這是數字化運算中生成的證據的共性,兩者不同,不應混淆。
可見,狹義上的電子證據在外延上只能容納數字化過程中產生的部分證據,失之過狹;廣義上的電子證據確實能夠在外延上容納數字化過程中產生的全部證據,但卻失之過寬,如將視聽資料與計算機證據這兩種差別極大的證據容于同一種證據類型中,將不得不針對兩種證據進行規則的制定,從而導致同種證據類型的證據規則不相統一,很難建立起一個和諧有致的體系。
(二)數字證據①概念的內涵與外延
我們認為,數字證據就是信息數字化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形式讀寫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資料。
這里使用的“數字”(digital,digitspl.)與日常用語中的“數字”語義并不相同,雖并不如“電子”更為人們熟悉和容易理解,但重要的是根據科學的需要和借助于專門術語的表達,使用科學的概念來清晰的定義相關事物,況且“數字”概念在現今信息時代也并不是一個新概念,早已為人們廣泛接受和使用。現代計算機與數字化理論認為,數是對世界真實和完全的反映,是一種客觀實在。人類基因組的破譯說明,甚至代表人類文明最高成就的人自身也可以數字化。[6]來勢洶涌的全球信息化潮流實際上就是對事物的數字化(digitalization)處理過程,區別于紙質信件、電話、傳真等傳統信息交流方式,這種采用新的信息處理、存儲、傳輸的數字方式在現代社會包括日常交往與商業貿易中逐步建立了其不可替代的地位。毋庸置疑的是,數字技術還會不斷的發展,因此在進行法律調整之時就更不能限定所使用的技術與存儲的介質,從而在法律上為技術的發展留存一個寬松的空間。
1、數字證據有其數字技術性。信息數字化處理過程中,數字技術設備以“0”與“1”二進制代碼進行數值運算與邏輯運算,所有的輸入都轉換為機器可直接讀寫而人并不能直接讀寫的“0”、“1”代碼在數字技術設備中進行運算,然后再將運算結果轉換為人可讀的輸出。數字證據以數字化為基礎,以數字化作為區別于其他證據類型的根本特征。數字證據具有依賴性,其生成、存儲、輸出等都需借助于數字化硬件與軟件設備;具有精確性,數字證據能準確的再現事實;具有易篡改性,數字化技術特性決定了數字資料可以方便的進行修正、補充,但這優點在數字資料作為證據使用時成為缺點,使其極易被篡改或被銷毀,從而降低了數字證據的可靠性,這個特點也決定了在對數字證據進行規則的制定時應當切實保障其之真實性。SWGDE(ScientificWorkingGrouponDigitalEvidence)與IOCE(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onDigitalEvidence)在1999年在倫敦舉辦的旨在為各國提供數字證據交換規則的會議IHCFC(InternationalHi-TechCrimeandForensicsConference)上提交了一份名為《數字證據:標準與原則》的報告也對數字證據從技術方面進行了定義,“數字證據是指以數字形式存儲或傳輸的信息或資料?!盵7]在接下來的規則中則重點闡述了如何對數字證據的真實性進行保障。
2、數字證據有其外延廣泛性。數字證據概念在外延上既可以容納目前以數字形式存在的全部證據,又具有前瞻性,可以容納以后隨著技術與社會發展而出現的此類證據。數字證據可以產生于電子商務中,也可以產生于平時的日常關系中,表現為電子郵件、機器存儲的交易記錄、計算機中的文件、數碼攝影機中存儲的圖片等,從美國FBI目前的犯罪執法中可以看到,現在專家越來越喜歡用數字技術對一些其他證據進行處理,例如用AvidXpress視頻編輯系統、Dtective圖像增強處理軟件對取得的錄像進行處理,并且這種處理也往往得到法庭的承認。這種對原始證據進行數字技術加工后形成的證據也可看作是一種傳來數字證據,即形成了一種證據類型向另一種證據類型的轉化,例如對我國視聽資料中的錄音、錄像進行數字處理后可以認為是數字證據,適用數字證據規則。這一點很重要,因為不同的證據類型往往適用不同的證據規則,從而在真實性等方面可能作出不同的認定。
數字證據一般有兩種存在形式:一是機器中存儲的機器可讀資料,二是通過輸出設備輸出的人可讀資料,如顯示設備顯示出來或者打印設備打印出來的資料。前種作為數字證據毫無疑問,而后者從表面看來似乎可以認定為書證。其實,此種人可讀的輸出資料仍然屬于數字證據,因為這些資料來源于數字化設備,是在設備運行過程中取得的,其之產生完全依賴于前者,人可讀的資料是由機器可讀的資料經過了一個技術轉化過程而取得的,在內容上保持了一致性。這兩種資料具有同質性,只是表現方式不同而已。后者的真實性等因素依賴于前者,在如何確保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等方面,不可以因為其表現為紙面形式就適用書證規則,而應適用數字證據的證據規則。
三、數字證據在證據體系中的地位
由前文所述,我國應承認數字化過程中產生的信息資料的證據力,而數字證據要想在訴訟中具有可采性,得到有效使用,首先應在法律上得到認可。對于以列舉方式來進行證據分類的立法而言,一般是先確認合法的證據類型,將證據分類,然后將資料歸入到確認的證據類型中去,形成一個證據體系。我國現有的民事、行政、刑事證據體系都由各自的證據類型與相應的證據規則組合而成。①確認數字證據,將之納入到程序法證據體系中,自然會對原有證據體系產生影響:首先,要在程序法上承認其之合法性,具有可采性;其次,應確定其之證據類型;再次,需制定數字證據規則。這就需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是否可以擴大解釋原有概念,將數字證據包含于原有體系之中,從而保持原有體系與規則的穩定性;二是如果擴大解釋并不足以一勞永逸,而應將之視為一種新的證據類型納入到證據體系中,那么如何設定相應的證據規則。
(一)數字證據類型分析
數字證據并非以其物理狀態,而是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這與我國程序法中七種現有證據類型中的物證等并不相同,而與視聽資料與書證非常相似,因此關于數字證據類型的問題,主要圍繞于應將數字證據歸于視聽資料、書證中,還是應當獨立出來成為一種新的證據類型展開,這三種觀點都有其支持者。所以應當對數字證據與視聽資料、書證的關系進行比較,從而分析數字證據是應當劃歸原有證據類型之中,還是應當成為一種新的證據類型。
1、視聽資料不僅現在有許多觀點認為應將計算機存儲的資料等數字證據歸屬于視聽資料之中,而且在此之前的一些學者著述中,也認為視聽資料包括計算機存儲的資料。[9]不過這種主張并不像將數字證據納入書證的主張那樣有國外立法例作為支持,而只是一味的希望將數字證據納入原有規定中,以維持原體系的穩定性。
數字證據與視聽資料之間,一個直觀印象便是兩者均須借助于機器中介方可存儲或顯示信息,似乎相同。但視聽資料一般采取電子技術,采取模擬信號進行信息的存儲、傳遞、顯示,從而會導致信息的流失,因此存在原件與復制件之分。而數字證據采取數字技術,與電子技術間存在較大的不同,復制過程一般不會導致信息的丟失,原件與復制件的區分對于數字證據而言已無大的法律意義。就表面看來,數字證據的表現與視聽資料似乎是非常相同,但是我們認為,正如上文所述,在物理性質與表現手段上,數字證據與視聽資料存在的環境與據以生成的方式存在非常大的不同;數字證據與視聽資料在證據規則上存在非常大的不同,同歸一種證據類型中,規則的科學性很難保證;并且更為關鍵的問題在于,在我國訴訟中,視聽資料一般不能成為獨立定案的依據。但是,電子商務交易中往往只存在數字證據,少有其他類型的證據,而根據最高院的民事訴訟證據解釋,視聽資料的證據力仍然很弱,一旦將數字證據歸屬于視聽資料之列,會致使案件中沒有證據力強大的可獨立定案的證據,于現實不利。這也是不能將數字證據歸入證據力較弱的視聽資料中的最關鍵的理由。將視聽資料納入數字證據之列固不可取,卻也不可以將數字證據納入視聽資料之列。
2、書證書證是指以文字、圖畫、符號等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10]與數字證據的相同之處在于兩者都以其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情況,不同之處主要在于載體與證明手段之上。將數字證據歸于書證之列在目前的學界論述中頗占上風,以書證規則對數字證據進行規制的聲音也遠多于以視聽資料進行規制的聲音,并有國外的立法例作為有力的論據,但是書證與數字證據雖有相同之處,但迥異遠大于相同。
從程序法角度來看,一般意義上的書證一般通過紙質文件、布片或者其他有形物體所載的文字、圖畫或其他符號來證明案件的事實情況,具有原件與副本之分,法庭一般會在提供書證原件的情況下方承認其之效力。數字證據則一般存儲于數字化技術設備之中,以磁盤或者光盤等為存儲介質,所存信息在復制、傳遞、顯示過程中保持了一致性,產生上雖有先后之分,但并不存在書證意義上的原件與副本之分。在證明手段上,數字證據不同于書證,常常表現為各種文字、圖形、圖畫、動畫等多媒體資料。并且,只要保存方式得當,數字證據可以永久保存,卻不像書證會隨著時間的經過而變得暗淡不清。再者,較之于書證,數字證據更易被偽造或者篡改,致使現在很多國家的法院仍然懷疑數字技術不當使用的可能,從而使數字證據在法律上的不確定性與不可靠性大大增加。
從實體法角度來看,實體法的一些規定,尤其是合同法將以數據電文訂立的合同歸于書面形式為將數字證據歸于書證的觀點似乎是提供了實體法上有力的佐證,但是我們應當看到,書證不一定就是紙質形態,書面形式并不等于紙面形式,數據電文為書面形式并不等于數據電文就是書面文件。在對書證與數字證據進行比較時,應當對紙質形態、書面文件、書面形式幾個概念進行理性的區分:書證不等同于紙質形態,不等同于書面文件,反過來看,紙質形態與書面文件形式的證據也并不一定就是書證,所以,數據電文為書面形式也不等于其可歸于書證一列。并且,合同法所運用的在電子商務立法中為各國普遍認可的功能等同法,只是在功能上將數據電文與傳統的紙面形式同歸為實體法意義上的書面形式,但卻不是承認此兩者在證據類型上為相同類型,即同為書證。
《電子商務示范法》在第8條與第9條中對電子商務中產生的信息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作出了明確規定:信息自首次生成之時起,除加上背書及在通常傳遞、存儲、顯示中發生的正常變動外,并無其他變動,則始終保持了完整性(integrity),并根據生成信息的目的來評定所要求的可靠性標準,依此來判斷是否為原件。①這種規定排除了數字證據歸入書證之列的最大障礙——書證對于原件的要求,使數字證據歸屬于書證之列不存在大的矛盾。但是,兩者的不同性導致如果將數字證據歸屬于書證之列,勢必會引起書證原有證據規則的變更,例如證據的出示、原件與副本、真實性的鑒定、證據保全等。我國訴訟法上的數種證據類型中除物證、視聽資料外都可表現為書面形式,但這并不妨礙它們因其自身的特征而成為一種新的證據類型,建立起自身的證據規則。而數字證據很明顯有區別于其它證據的顯著特征,同時,其使用的數字技術與存在的社會經濟基礎又區別于其他種證據類型,為了解決數字證據本身證據力強弱的問題,不必一定要將之歸于書證中。
包括英、美、加拿大在內的許多判例法國家將這種證據歸于書證之中,但我國不能采取同樣的方式,因為首先,英美的這種規定是與其原有的證據規則相一致的,例如在新的證據規則中結合了對microfilm與oralevidence等的規定,又新發展了最佳證據規則與傳聞證據規則,我國不存在這樣作的基礎;其次,我國不存在判例法中已存和不斷補充的新判例規則可以及時有效的對之進行調整;再次,數字技術的飛速發展也決定了數字證據規則需要根據技術的發展步伐不斷調整,而一旦歸入書證中,為保持書證原有規則的穩定必然會犧牲數字證據規則的完整,而嚴格的立法程序又不會使證據規則的修訂很容易。對這個問題的討論當然要參考國外的立法,但是又必須考慮到本國的法律沿革與現狀,而不可盲目的吸納國外規定卻不顧難以將之本土化的現實,以至于出現消化不良的可能。
3、數字證據為新的證據類型。數字證據在目的上與其他證據一樣都是為了證明案件事實情況,但在存在形態上與證明方式上與以往的證據類型頗不相同,不論歸屬于何種已存證據類型中均不合適。數字證據具有獨自的社會經濟基礎,具有本身的顯著特性,具有與其他證據類型相區別的特征,在證明方式與書證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在修改立法前為了解決目前比較急切的問題,可以司法解釋明確數字證據的證據力,將之歸于書證之中,并作出適應數字證據自身特點的一些證據規則,保持書證原有規則的穩定。而最好的方式為將之視為一種新的證據類型——數字證據,同時還應制定與其特征相應的證據規則。
(二)數字證據規則設計
對數字證據的證據規則進行設計時應充分考慮到數字證據產生的環境、生成方式、存儲手段等技術性特點以及法律的傳統與體系的內在邏輯。數字證據具有許多優點,但也有其較之于傳統證據類型的缺點,尤其是對其真實性的保證相對較難。對數字證據的真實性保障,在技術上可以推進安全技術手段的發展,嚴格系統操作流程,以及網絡服務中心中轉存、電子簽名、網絡認證等一系列信用保證手段來提升其安全性和可信度。不過,對數字證據真實性的保證主要應從法律角度著手,不過,在法律上保證數字證據的真實性時,不應對數字證據所使用的技術進行限制,而應采取功能等價與技術中性原則,從而不至于使法律成為阻礙技術發展的桎梏。我們認為,在確認了數字證據類型實現了證據合法性的前提下,在滿足程序法例如舉證分擔、舉證時限等一般規則的條件下,數字證據自身規則的設計主要應放在對其真實性的保障之上,這一點在各國相關立法上均得到了體現,例如TheCivilEvidenceAct,1968U.K.、SouthAustraliaEvidenceAct(1929-1976)、SouthAfricanComputerEvidenceAct,1983主要規定的是數字證據的可接受性,其中便以大量篇幅來規定其之真實性。不論數字證據是作為書證,還是作為一種新的證據類型,基于其自身特征,我們認為都應當至少確立以下證據規則:
1、保證數字證據的真實性。(1)審查數字資料的來源,包括形成的時間、地點、制作過程等;①采用數字簽名的數字證據的證據力強于無數字簽名的數字證據;使用的簽名技術安全性更高的數字證據的證據力大;保密性強的數字證據的證據力強于保密性弱的數字證據。(2)審查數字證據的收集是否合法;(3)審查數字證據與事實的聯系;正如不能說物證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一樣,也不能簡單的說數字證據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對此應根據數字證據與案件本身的聯系來區分,但是目前許多學者的論述中卻脫離案件來談數字證據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11]證據的證明力決定于證據同案件事實的客觀內在聯系及其聯系的緊密程度,同案件事實存在著直接的內在聯系的證據,其證明力較大,反之則證明力較小。因此,如果查明一項數字證據自生成以后始終以原始形式顯示或留存,同時如果該證據與案件事實有著內在的、密切的聯系,則其為直接證據;反之,若該證據不足以單獨證明待證事實,則屬于間接證據。(4)審查數字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是否有偽造、篡改情形;可以審查數字證據產生的硬件與軟件運行環境、系統的安全性,內部管理制度;要考慮生成、儲存或傳遞該數據信息的方法的可靠性,保護信息完整性的方法的可靠性,以及偽造、篡改情形出現的可能性大小等因素。①(5)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判斷;尤其可以考慮無關第三方、CA認證機構、網絡服務商提供的數字證據。例如《廣東對外貿易實施電子數據交換暫行規定》規定,在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的協議,雙方發生爭議的,以電子數據中心提供的數據為準。[12]
2、數字證據可以成為獨立定案的依據。尤其是在目前無紙化的電子商務中,在不存在其他證據類型時,應當認可數字證據可以成為獨立定案的依據。在數字證據與其他證據相矛盾時,由于數字資料較易篡改,所以在現階段一般要承認物證、書證的證據力強于數字證據。不過,任何證據都有偽造的可能,因此還要重視發揮法官在具體案件中的自由心證。
3、當事人可對數字證據的真實性進行證明。當事人提供數字證據,如無相反事項證明其不真實,則其為真實;對方當事人可對其之真實與否進行舉證。②即使數字證據變換了形式,只要在內容上保持了一致,仍可認可其之證據力。
4、當事人可申請有關專家對數字證據進行證明。這種證明可以認為是專家證人性質的證據,用來對數字證據的真實性等進行證明。在有關數字證據的認定等問題較為復雜時,法院可依當事人申請而進行調查取證,也可指派或聘請專業人士或機關進行鑒定。美國存在一個影響較大的EED(Electronicevidencediscovery)公司,其在為數據的認證、定位、處理、刪除數據的恢復等方面提供專家證人領域得到了法院的認可,該公司為美、英、加拿大、歐洲提供這種服務。專家在對受到懷疑的數字證據的真實性進行作證時,按照美國的聯邦證據規則,其需對所采技術、處理流程等進行詳細的說明,并接受交叉詢問。
5、數字證據原始載體與復制件具有同等的證據力。數字信息在經過多次復制、傳輸以后仍然保持了一致性,而不似其他證據會有信息的丟失、缺損。數字證據的原始載體與復制件不相吻合并不能說明復制件為偽造,但應當說明其來源和制作經過,從多方面綜合判斷數字證據的真實性。美國《聯邦證據規則》對“復制件的可采性”作出了這種規定。[13]
6、數字證據公證。允許當事人請求公證機關對數字證據進行公證,在訴訟中進行使用,不過,進行公證的公證機關必須具備進行數字證據公證的能力,同時應規定相應的公證程序規則。
7、數字證據保全。數字資料的存儲不同于其他證據,且常常是有關證據存儲于當事人或者網絡服務中心的服務器中,因此在對證據進行保全時,法院如何進行保全,如何尋找到存儲的數字資料,不能尋找到而當事人拒不提供,以及采取證據保全會影響當事人的服務器的正常運作而影響其正常的業務活動時,對當事人商業秘密的保護等,都應當設計相應的規則。①
8、確定網絡服務中心進行資料保存、證明的義務。信息在網絡上進行傳輸需要服務器,服務器在傳輸信息時一般都對信息進行存儲、中轉,這些服務器大多由信息服務提供者與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控制。尤其在電子商務中,交易當事人一般是通過網絡服務中心進行信息數據的傳遞與交換。在訴訟中,網絡服務中心為中立的第三方機構,且無論技術與設備,還是資信狀況,均比較可靠。在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無法認定時,法院可要求網絡服務中心提供其留存的相關資料。在當事人的提供的證據與網絡服務中心提供的證據不相符合時,應認定網絡服務中心提供的證據。在法律上要求網絡服務中心在一定期限內留存相關交易資料備查,同時又要注意對交易當事人商業秘密的保護。《廣東省對外貿易實施電子數據交換暫行規定》就規定,EDI服務中心應有收到報文和被提取報文的回應和記錄。凡是法律、法規規定文件、資料必須長期保存的,其表現形式的電子報文要給予存貯,存貯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的協議雙方發生爭議時,以EDI服務中心提供的信息為準,雙方可依照協議申請仲裁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向人民法院。②
四、結語
數字技術對法律的影響是間接的,其首先影響社會經濟關系,然后以此為中介影響法律。數字技術對從實體到程序的各個法律部門法都產生作用,數字證據問題只是在程序證據制度上的一個反映而已。
一個科學的體系應當建立在精確的概念基礎之上,應以數字證據概念作為基礎概念來對此制度進行建構,對其的研究應當結合其之經濟性、技術性特點。數字證據是信息數字化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形式讀寫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資料,其外延廣泛,并不僅限于電子商務中產生的資料,也并不僅指計算機數據;在證據類型上,數字證據與視聽資料差別顯著,不可同歸一種證據類型中,與書證存在相同之處,也存在差異之處,目前可以以司法解釋的方式將之明確于書證之列,同時規定一些與之相應的符合現實需要的證據規則,以作應付當前現實問題的權宜之計,而長遠看來還是應將數字證據確立為一種新的證據類型,同時制定與其特點相應的證據規則,在對數字證據規則進行設計時,重點應當主要放在對真實性的保障之上。
數字技術、電子商務以及知識經濟在我國的充分、完全發展只是時間的早晚,實體法對此已開始進行調整,而程序法卻仍未開始這種嘗試,要求不可謂不迫切。程序法律在解決科技引發的問題的同時,也必然會隨著科技導引的社會發展而相應進步,是以,對數字技術對程序法的影響的研究應當得到學界足夠的重視,以使程序法獲得在數字時代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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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程序法中,證據制度往往比其他制度與社會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之間具有更為緊密的關聯,可以說,證據制度的穩定性較諸其他程序制度為弱,因為其常常需要隨著科學、技術等的發展不斷作出相應的調整,在證據種類、法庭質證等方面,證據制度需要很快的反映各種技術的發展。
①以數字化設備為基礎而生成的數字形式讀寫的證據均可認為是數字證據,其可以為民事程序法上的證據,也可以為刑事、行政程序法上的證據,不過,在現階段,電子商務關系中產生的這類證據的數量多于其他類型社會關系,但不可以認為數字證據即為電子商務中產生的證據,例如內部局域網、個人計算機中存儲的資料也可成為數字證據。
①英美判例法中,在這兩項原則的制約下,起初由計算機數字設備中取得的資料并不能夠成為訴訟中有效的證據,但是法官通過擴大解釋一些本已存在的例外性規定,使這些資料成為法庭可以接受的證據。對此,可參見沈達明先生的《比較民事訴訟法初論》上冊,中信出版社1991版,第331—334頁。
②還有的學者在論述中并未對其使用的概念進行定義,如吳曉玲載于《計算機世界》1999年第7期的《論電子商務中的電子證據》中使用電子證據,游偉、夏元林載于《法學》2001年第3期《計算機數據的證據價值》中使用計算機數據電訊,呂國民載于《法律科學》2001年第6期的《數據電文的證據問題及解決方法》所使用的數據電文都未進行明確的法律上的界定。
①數字證據可以出現于三大程序法中,本文針對民事、行政、刑事程序法中的數字證據問題的共性進行討論,并不涉及基于不同程序性質而產生的細節問題的不同。同時,我們無意在此對我國原有證據體系的分類模式與合理性等進行論證,那并不是本文所主要研究的問題。
①三大程序法的證據類型主要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七種,同時,行政訴訟法中還有一種現場筆錄,刑事訴訟法中還有一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實際上,主要證據類型基本相同,不同之處產生的原因是不同程序在操作層面有不同的情況。
①根據這種已為許多國家所采的有關原件認定的規定,對于數字證據而言,在技術平臺之上初次產生的數字證據可以認為是原始證據,在經過復制、傳輸之后則為傳來證據了,但此兩者在證明力上并無二致,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這種確定證據證明力大小的劃分在數字證據規則中已無意義。這也表明了數字技術的出現使得法律上原有的一些規則在對這些新技術導引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時已不再如以往那么有效了。
①包括聯合國貿法會在內,各國一般考慮生成、存儲或傳遞該數據的辦法的可靠性,保護信息完整性的辦法的可靠性,用于鑒別發端人的辦法,以及任何其他相關因素。
①美國法院在《聯邦證據規則》修正以前經常采取的一個判例中確立了這些原則,Kingv.exrelMurdockAcceptanceCorp,222So.2d.393at398,(1969)(Miss.Sup.Ct),而這些原則在另一個判例中又得以充實,MonarchFederalSavingsandLoanAssociationv.Genser,383A.2d475at487-88,1977(N.J.SuperiorCt,Ch.Div.
②英國1988年修正的《治安與刑事證據法》采取這種反面列舉的規定。
數字文創的概念范文5
關鍵詞 國際圖聯大會 國際圖書館界 計算機輔助定性分析 現狀 趨勢
1.序言
國際圖書館與信息大會(World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Congress:IFLA General Conference and Assembly,以下簡稱圖聯大會)作為國際圖書館協會與機構聯合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IFLA,以下簡稱國際圖聯)的年度盛會,廣泛討論國際圖書館信息領域的專業問題,展示業界年度最新技術與設備,同r就圖聯組織的運營事宜與發展規劃作深入探討。回顧歷年大會主題(表1),不難看出,歷年會議主題的選定始終與時俱進,緊扣時展脈搏。上世紀90年代,世界經濟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高速發展與現代世界政治格局的穩定,引發了圖書館如何協同社會進步、轉變自身角色的討論(如1994、1996、1997、1999年的主題)。進入21世紀,互聯網絡發展進程的瞬間加速,為圖書館界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與挑戰,信息、知識、多媒體、未來圖書館等議題涌現(如2001、2003、2005、2006年的主題)。近年來,數字網絡技術的成熟與完善,使得圖書館人開始再次思考自我轉型與服務變革方向(如2007、2008、2010至2015年的主題)。
第82屆圖聯大會于2016年8月13至19日在美國俄亥俄州首府哥倫布市召開,主題為連通?合作?共同體(munity),強調圖書館借用先進數字網絡技術,發揮信息連通性優勢,服務讀者群體與社會,通過與各領域充分交流合作,實現全球圖書館共同體構建的最終目標。會議全程緊扣“互聯網+”思維,涉及廣泛領域,討論涵蓋眾多熱門話題,成果斐然,令全球圖書館人振奮。
2.研究方法與數據分析
2.1研究方法簡介與源數據采集編碼
筆者全程參與為期六天的會議議程,到訪30余個主、分會場,聆聽學者報告并參與研討,調研全部93個展點與200件海報作品。獲得會議音頻20段(時長近11小時)、圖片767張、視頻30段(時長17分33秒),及所有會議項目資料、演講、論文文本素材。使用NVivo 11錄入源數據,清洗素材后進行主觀文本編碼,構建國際圖書館界發展趨勢概念模型,藉此全面介紹本屆大會的主要內容,解讀大會的核心成果。
2.2編碼分析與概念模型生成
2.2.1編碼文本關鍵詞的語言云詞頻分析
使用NVivo 11的詞頻查詢功能,對編碼文本做關鍵詞詞頻分析,繪制關鍵詞語言云圖(圖1),圖中字體大小與詞頻高低正相關。
2.2.2編碼文本關鍵詞的聚類分析與節點創建
聚類分析發現,聚類數為10時效果最佳。依據圖2構建節點:①圖書館連通性面臨的挑戰,②國際圖書館界解決社會排斥與不平等現象的努力,③圖書館隱私與知識產權保護舉措,④圖書館對館藏管護與讀者信息獲取自由的堅持,⑤圖書館館際合作,⑥圖書館跨行業合作,⑦圖書館社區合作行為,⑧圖書館服務重構與角色定位,⑨多元讀者群體服務與共同體整合,⑩圖書館營銷與宣傳策略部署。
2.2.3概念模型構建
通過以上10個節點與會議主題――連通、合作、共同體3個二級節點間的關聯性分析,生成圖3。圖2、圖3為下文提供了定量分析數據支撐以及相對客觀的邏輯思維框架。
3.圖書館連通性面臨挑戰
在“互聯網+”時代背景之下,以數字與移動技術為代表的信息超連接工具正以其強大的連通能力實現社會個體與組織間的同步互聯。身為信息連接傳輸重要一環的圖書館在熱情迎接技術工具的同時,其與讀者的連通性也正遭受前所未有的挑戰。
3.1數字網絡創新技術蓬勃發展
3.1.1創客空間技術力量持續壯大
作為近年讀者服務領域中迅速崛起的新星,圖書館將借創客類技術吸引讀者,建設創客空間,實現圖書館生存意義的二次定義,創客空間興起至今已經廣泛為各類型圖書館所接受,其中3D打印技術在本次會議期間尤為引人矚目。會議將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實現圖書館3D打印技術與教育知識傳播、青少年讀者群體服務、圖書館空間再造融合的同時,也有學者發問以3D打印技術為首的高新技術除了帶來高昂的開支與吸引讀者入館的噱頭,到底為用戶帶來了什么。盡管3D打印技術自發明伊始便飽受非議,甚至在2016年4月收到福布斯的“死亡判決”,但即將于2019年翻倍的3D打印技術產業預期投資總量,超過2/3美國企業的應用率,乃至超過428家(2015年12月數據)的美國公共圖書館的3D打印服務引進量都證明,縱使該技術有強制重組產業鏈和侵犯知識產權的風險,但這股技術浪潮終將不可回避。
3.1.2遠程教育模式的成熟與阻礙
實體教學形式愈加高昂的成本以及群聚學習習慣的改變為圖書館推廣開放型知識擴散工具服務(Open Knowledge Diffusion Tools)拓展了生存空間,圖書館成為非正式學習模式的主要推手。在線視頻、慕課(MOOC)等開放式教育資源(OERs)技術手段已成為免費傳播教育資源的主要渠道,以慕課為例,有學者提出圖書館的工作重心應聚焦于未覆蓋慕課服務區域和提升慕課質量上。在圖書館遠程教育如火如荼開展之際,會議期間也聽到不少憂慮之聲:一方面,盡管慕課在為讀者提供專業化、私人化的教育機遇方面優勢眾多,但來自與會者的調研卻發現近半數用戶不愿將慕課納入自己的正規學習計劃。另一方面,在傳統教學模式轉型過程中,圖書館員面臨著來自高校教職人員的阻力,如何跨越這一鴻溝成為未來圖書館慕課業務推廣需要思考的問題。此外,盡管遠程教育技術已趨于成熟,互聯網設備與網絡通信基礎設施的匱乏仍是阻礙發展中國家讀者獲取教育資源的嚴重障礙。
3.1.3社交W絡的廣泛應用
傳統的圖書館社交媒體工具應用渠道與模式趨于完善,各國圖書館持續在這一成熟領域內實踐著新的想法和創意,如何拓展社交媒體工具的使用邊界正成為圖書館學者的熱議話題。美國學者阿伊塔茨(Aytac S)等人報告了研究團隊使用臉書(Facebook)、推特(Twitter)等社交網絡工具,檢索互聯網土耳其卡拉曼利族人文物信息,編制元數據構建卡拉曼利文化遺產虛擬圖書館的案例,凸顯了社交網絡在文化記憶傳承與數字人文領域內的巨大作用。與之類似,利用社交網絡還原歷史事件、實現民族志知識庫構建的案例均使圖書館在這類項目中的作用得以放大。
3.2圖書館館藏資源管護與讀者信息獲取自由保障
3.2.1數字與實體館藏資源管護
大數據時代的悄然而至令網絡數據存儲與傳輸量陡然增長,定量化分析結論揭示,數據管護與知識管理正成為圖書館數字資源連通性保障的支撐基礎。高校數據管理空間與科研機構專員數據管護技能與需求受到研究者的重點關注,北京大學開放性研究數據項目()、韓國數據管護社交網絡數據平臺(D-Curation)等國際先進項目的經驗得以分享。
實體館藏管護工作方面,美國國會圖書館館藏保存部提出的大批量館藏管護概念為全球圖書館實體館藏的高效裝訂、大批量去酸化處理、格式轉化等管護流程提供了成本節省型方案。對于各類實體館藏的本地災害預警、防災減災及盜竊防治等相關議題,各國代表更是從機構設置、預案制定、方法工具選擇、人員培訓、跨機構合作等角度給出了詳盡應對舉措。
3.2.2讀者信息獲取自由的保障
以圖書館實體與數字館藏資源獲取與圖書館超連接功能為依托,讀者的信息獲取自由權益得到了進一步保障。“我們到底在恐懼什么?”引領著呼吁閱讀自由之聲,圖書館與禁書審查制度的斗爭將曠日持久。公眾經圖書館獲取更多的信息與技能以更好地行使個人政治、經濟、社會權利,讀者的社會認同感由此得以激發。圖書館保障信息獲取的公平性、公開性為推進協同創新、維護社會正義、增強信息透明性提供了保障。實證資料顯示,面向科研機構與社會公眾的健康數據提供服務依然是各國圖書館需要長期開展的重點項目。據《圖書館促進聯合國2030年議程》,各類圖書館在提高公共衛生水平的科研工作中已經占據重要地位,面向讀者的大規模健康信息普及又為提升社會總體健康水平做出了巨大貢獻,尤其在亞洲、非洲等疾病重點防治區域,圖書館的醫療信息服務為疫情的緩解和控制立下汗馬功勞。
3.3圖書館超連接將解決社會排斥與不平等現象
圖書館的信息超連接功能將持續致力于消除社會排斥與不平等現象。本年度國際社會高度聚焦的戰爭難民問題引發了大會代表對圖書館解決社會排斥現象議題的熱烈討論。跨文化圖書館概念的提出使圖書館員在這一領域內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難民和移民讀者群的文化、語言服務上,強調維持文化多樣性是圖書館在全球化背景下推進跨文化群體和諧共生、消弭社會排斥的主要路徑。
實現性別平等,培訓婦女的互聯網使用技巧、提升其文化水平、衛生保健及維權意識,乃至培育其就業能力,提供就業機會,在烏干達、尼泊爾等地區成為圖書館關注婦女讀者權益的主要體現。同時各國圖書館逐漸將升級對殘疾讀者的服務提上日程,通過國際合作與經驗交流、數字有聲書館藏規模擴大等途徑,視障讀者迎來了更加豐富的文化體驗機遇。此外,圖書館法律咨詢服務也為保護弱勢群體,匡扶社會正義,消除貧富差異所造成的社會鴻溝做出了貢獻。
3.4讀者隱私及知識產權保護
基于國土安全維護與反恐行動的合理化,以及定向性網絡推廣商業模式的興起,都使網絡用戶的個人隱私安全遭遇前所未有的威脅。讀者隱私與數據保護的重要性被高度關注,協助保護讀者群體數據安全與隱私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已成為館員的常規義務與責任。當遭遇司法力量強制干涉與讀者隱私信息保護的兩難境地,圖書館人應作何選擇?如何在與第三方數據商實現合作的同時限制對方對讀者信息的永久性挪用?強化圖書館用戶隱私信息保護策略、培育館員隱私保護意識與習慣、呼吁完善現有數據保護法律是目前國際圖書館界提出的應對措施。
數字出版浪潮的席卷也引發了業界關于數字內容版權保護的熱議?,F有數字發行法律約束并沒能為圖書館的數字館藏資源借閱與數字保存活動提供法理依據,業界對數字版權與數字內容管理的理解還有待進一步深入。諸多歐美圖書館已開始了這一領域的積極探索,期望通過與作者、出版商的密切合作,保住圖書館在數字發行領域內的份額,實現圖書館事業的多元化發展。傳統的版權法律已不再適用,圖書館數字館藏借閱與使用行為將建立在與出版商協商的許可合同制度基礎之上,而更為完善的數字版權保護法律與制度舉措仍有待多方進一步溝通。
4.圖書館戰略合作加強
大會關于合作的主題集中體現在各類圖書館之間的合作、圖書館與社區的合作以及圖書館跨行業合作上。加強各類型、各領域圖書館戰略合作成為謀求生存空間、拓展服務范圍、保持業務活力的必要渠道。
4.1館際區域合作
館際合作的歷史由來已久,近期不同專業、類型的圖書館的區域合作呈現出了新特征。專業圖書館與公共圖書館合作的趨勢興起,以美國為例,法律圖書館借公共圖書館平臺,提供專業培訓及信息資源,使更多底層民眾有機會獲得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圖書館集群合作也由理論轉向實踐,哥倫比亞麥德林市多家公共圖書館組建“圖書館公園”,借用集群優勢,為不發達社區提供信息資源,滿足讀者的教育與休閑需求。空間維度上,館際合作由實體轉向虛擬,荷蘭公共圖書館成立圖書館在線知識創新平臺(Biebtobieb),三年多的經營已吸引注冊用戶4350人。大批學者提出研究數據管理(RDM)的概念,希冀通過對高校圖書館研究型數據的使用來體現大數據的價值,擊破學者不愿共享數據的僵局。各類、各級、各區域圖書館間的壁壘正被逐漸打破,一個高度協作、全面互聯的國際圖書館有機體正在形成。
4.2D書館與社區合作
圖書館的生存與發展離不開社區的支持,圖書館的服務項目也能為社區乃至民族文化的保存與繁榮添磚加瓦,戰亂中的馬里吉通布圖市多家圖書館在社區志愿者的搶救下,將館藏的大量珍貴歷史手稿、孤本轉移至安全地區,在搶救文化遺產方面功不可沒。在公共圖書館轉變傳統社會角色的過程中,社區合作是拓展公共圖書館社會影響力、支持市民關系發展的主要方式,同時也是提升社會整合度、文化競爭力、加強社會凝聚力與社會包容性的重要環節。泰國婦女團體圖書館項目(Sisterhood)、斯里蘭卡社區國內信息管理項目等成功案例都在本屆會議上作了經驗介紹。
4.3圖書館跨行業資源共享與技術合作
4.3.1圖書館與政府合作
國際圖聯主席唐娜?席德(Donna Scheeder)在開幕式講話中,號召圖書館與各國政府合作實現數據革新,網絡時代圖書館的加入將使國家戰略項目更易于貫徹,圖書館信息共享工程的推進將使政府的全民教育策略受益。我國圖書館與政府跨領域的戰略合作的步伐就未曾放慢,2015年1月國家圖書館與北京地鐵合辦的首個地鐵圖書館正式運營,助力全民閱讀推廣,成為國際圖聯推廣的案例之一。其次,鼓勵圖書館與政府合作也有利于電子政務以及陽光政治的推行,經由圖書館渠道獲取政務信息將成為未來圖書館的又一主要功能。
4.3.2圖書館與企業合作
會上,大量數字技術與互聯網企業參加到研討中來,眾多數字化、自動化技術廠商擁有獨立展臺,面向各國圖書館宣傳服務項目、銷售技術設備。據統計,在參展的92家社會組織與企業單位中,涉及自動化與智能圖書館技術的公司共計39家,其中又以館藏數字化、智能自助借閱設備為最多(23家)。法伯特種車輛公司(Farber Specialty Vehicles)為移動圖書館項目提供特種車輛設計與改造服務,所展出的設備功能之新穎為人所樂道。近年來迅速興起的數字化管護、創新服務等發展方向著實為圖書館實現與企業聯手創造了契機。
4.3.3圖書館與國際組織合作
《聯合國2030年發展議程》將圖書館列為消除貧困、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提高教育質量以及保障國民健康的重要合作伙伴。“開放政府伙伴關系”組織證明了聯合國發展議程的論斷,該組織與格魯吉亞、烏克蘭等國政府及圖書館合作,幫助圖書館員參與公民會議,協助制定國家行動計劃,提升了圖書館的公眾地位。通過尋求與國際組織的合作,圖書館將在更大范圍內推動透明性與責任度,借由公眾信息獲取項目實現全球同步發展。
5.構建圖書館共同體
圖書館共同體概念的提出加快了圖書館界關于重構國際圖書館服務生態環境、重新定位圖書館社會角色、融合多元讀者群體、實現圖書館自我營銷與宣傳推廣等主題的思考。
5.1圖書館服務重構與未來角色定位
隨著“去圖書館化”“圖書館消亡論”的逐漸淡去,圖書館員開始重新審視未來圖書館服務發展的新方向,固有的信息服務模式已不能滿足現階段讀者群體的知識獲取訴求。開幕式上提出“圖書館的發展目標并未改變,改變的是實現目標的手段”,具備改變世界力量的創新技術已唾手可得,圖書館人面臨的問題是如何合理使用這類技術工具。丹麥奧胡思市極具現代化氣息的道客一號圖書館項目(DOKKl),說明西方國家將圖書館定位為市民非正式開放學習空間與城市媒體中心已成主流設計思潮,標志著服務觀念朝著以人為本、培育創新方向轉變。
會議期間,綠色圖書館、可持續發展型圖書館理念已成共識,部分發展中國家圖書館向市民提供清潔引用水、持續電源的角色還將進一步延續,農業圖書館協助解決國際糧食安全問題的角色逐步確立,發達國家圖書館向讀者宣傳節能知識,甚至出借高能耗檢測設備,成為未來工作變革的走向之一。教育領域,圖書館已成為高校與各級學校的心臟,館員的職能將聚焦于知識組織,其對于消除文盲、普及基礎教育、提供公共學習空間與信息資源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荷蘭、瑞典、新加坡的各類圖書館學習中心的成功實踐無不說明,一個由圖書館協同主導的知識傳播、信息互聯的時代已經到來。
5.2圖書館面向多元讀者群體的服務及其整合
在圖書館共同體的構成元素中,讀者始終是最為復雜和重要的客體,數字網絡環境的興起、國際區域性軍事沖突、世界金融貿易格局的改變,令具有多元文化背景的讀者服務工作變得倍加棘手。在各類型讀者服務的研討中,青少年與兒童服務業績驕人,文化素養培育已成主流,美國公共圖書館攜手高校圖書館面向兒童讀者提供科學、技術、工程、數學領域的創造力培育項目初見成效;美國國會圖書館自2013年創立素養獎,用以獎勵與支持在讀者文化素養,尤其是在少兒素養培育服務領域有所建樹的機構。其次,少兒閱讀推廣的關注度在本屆會議上絲毫沒有降低,在少年兒童素養與閱讀分會場,瑞典馬爾默市公共圖書館與當地警局、商場合作,向包括兒童讀者在內的群體提供書籍、推廣閱讀,為各國代表所津津樂道。
社會少數群體讀者具有鮮明的多元文化特質,涉及少數族裔、原住民、難民、流離失所人員的圖書館服務都具有較大難度,同時對于圖書館共同體的構建也最為必要。圖書館使用現代化數字手段挖掘、保存、延續少數族群社區的傳統知識與文化資料尤為重要。圖書館聯合為移民、失業者、低收入群體開展就業指導與培訓服務成為常態,紐約地區的三家企業與公共圖書館的商業計劃大賽項目就為國際同仁提供了借鑒。通過運用圖書館的信息獲取與調度能力,向多樣化讀者群提供文化信息,圖書館承擔起社會均衡器的角色,將為自身謀求更為豐富的生存意義,圖書館共同體的概念框架也將愈加立體。
5.3圖書館營銷與宣傳
保障圖書館社會影響力與優化讀者入館印象對圖書館共同體的打造至關重要。打造非傳統型圖書館模式、提高申請社會籌款與撥款的說服力,成為圖書館市場營銷與社會宣傳不可或缺的要素??茖W的市場化營銷與運作手段,見證了美國丹佛市亞當斯郡多家公共圖書館由2004年獲“科羅拉多州最差圖書館獎”到扭轉服務模式并取得業務成功的翻盤。加拿大多倫多市圖書館的成功經驗表明,借用數字創客技術開展讀者教育,能夠有效吸引讀者入館,實現品牌再造與館員角色轉型,預見了圖書館市場營銷策略將伴隨技術革新而進化。本次會議還大力鼓動與會圖書館代表積極參與市場營銷經驗交流,希望各國圖書館能更多地基于研究型數據來科學施展最適合本館發展戰略的營銷手段。
6.啟示與總結
6.1發揮我國各級圖書館的超連接功能
對比發達國家圖書館信息連接功能發揮現狀,可見我國圖書館的信息獲取服務水平雖然與日俱增,但對于創新服務的開發相對滯后,態度上仍顯得猶豫不決。目前雖有部分公共圖書館嘗試創客空間服務的設計,但從筆者近一年在美國的實際調研情況來看,在普及率與質量上,都與美國圖書館存在巨大差距。開放服務設計理念,勇于接納國際圖書館的主流技術成為下一階段我國圖書館需要在觀念上邁過的門檻。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背景賦予了我國圖書館開發具有鮮明特色的讀者創新能力培育服務的契機,我國高校圖書館對社交網絡工具的運用便實現了這樣的突破,上海大學圖書館劉華副館長以本館大學生讀者對微信移動圖書館的應用為例,詳細介紹了該應用軟件的諸多創新功能,博得了海外同行的認可。
然而,大數據規模信息資源的篩選與儲存在技術和管理模式上是否有更為高效的途徑?實體館藏尤其是珍稀館藏資源的保藏與災難應對的法規何時正式出臺?嚴格的出版審核制度以何種形式得到優化,以更好地捍衛讀者的知識獲取自由?盜版風波中的數字版權保護意識如何重塑?諸多問題有待我國學者在未來持續關注和解決。
6.2積極謀求跨界長期穩定合作
本屆會議上,我國圖書館界參與國際交流的積極性進一步提升,出席議的代表(包括臺灣省、香港特區在內)共計57人,有2家國內單位預約了展覽區展位(湖北省圖書館與深圳CZUR TECH數字化技術公司),密歇根大學的中國數據中心也有獨立展臺(區域性數據分析研究中心展臺只此一家),海報區參展的中國作品更多,從代表們在會場上的踴躍表現不難看出,我國圖書館正在越來越自如地融入國際圖書館大家庭,中國圖書館事業也正在引起國際同行越來越高的關注度。
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相比印度、新加坡、菲律賓、馬來西亞等我國周邊國家,我們的參與程度與我國圖書館行業的規模還不成比例。上述國家的代表不僅在會場上表現卓越,積極參與各分會場的討論,更重要的是他們勇于躋身國際圖聯管理工作的前線,自信地承擔組織事務。當閉幕式上組委會宣布2018年國際圖聯大會主辦權“花落”馬來西亞后,該國代表自信、大方的舉止尤為令人難忘。在資金與技術都不再成為我國圖書館事業發展阻礙因素的今天,通過謀求合作吸收國外優秀經驗、升級服務水平正成為我國圖書館爭取國際圖書館界地位、承擔國際責任的又一目標。
6.3建設圖書館主導的多元文化共同體
自媒體時代的來臨徹底打破了“酒香不怕巷子深”的古舊營銷觀念,在構建圖書館多元文化共同體的道路上,變革圖書館的社會角色,以包容的服務理念迎接八方來客,吸收網絡市場營銷策略的精髓,才是我國圖書館發展的根本原則。由于我國圖書館的運營機制與歐美圖書館有所不同,國外的優秀經驗并非完全適用,培養自我營銷意識、掌握與拓展服務宣傳手段與渠道都有待進一步摸索和深化??上驳氖牵緦么髸?,廈門大學圖書館的“圖?時光”項目獲得了國際圖書館營銷獎第二名的優異成績,不僅證明了我國圖書館界富有中國特色的服務與營銷創新實力已獲國際認可,也體現了我國圖書館人投身圖書館共同體建造事業的決心與勇氣。
數字文創的概念范文6
【論文摘要】網絡出版作為一種新興事物,對于它的概念還存在著一些分歧和爭論,本文就網絡出版的概念作出了一些解析。同時,本文還就我國網絡出版的現狀和存在的一些問題從不同角度進行了分析。
一、網絡出版的概念
1、網絡出版的內涵
網絡出版是一種新興事物對于它的概念眾說紛紜,由于網絡出版的研究處于起步階段,所以至今尚未形成一個權威的,普遍接受的概念。
1971年的《世界版權公約》第六條對出版下的定義是:“系指對作品以一定的形式加以復制,并在公眾中發行,以供覽閱或觀賞?!爆F代出版學上對出版的定義是:將文字、圖畫、聲音、圖像、數字或符號等信息知識記錄在一定介質上,并進行復制、向公眾傳播的行為。它強調的出版構成要素是信息知識、復制和廣泛傳播,只要具備了這三種基本要素的行為就構成了出版。
網絡出版的概念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但本質上是一致的。我們認為網絡出版是指出版機構以電子技術為手段,以網絡及磁性、光學、電子介質為信息知識的承載和傳遞工具,實現出版物的數字化創作、生產、宣傳和銷售,并且最終實現數字化從生產者向需求者轉移這樣一個過程。從廣義上講,信息通過互聯網向大眾傳播的過程都可以叫做網絡出版;從狹義上講,網絡出版是指出版單位通過互聯網向大眾傳播信息的過程,即主體限定為傳統的出版單位。
無論從何種角度和層面對網絡出版進行界定,網絡出版的概念的基本元素應該是一致的:(1)以互聯網為載體和手段;(2)經過選擇和加工的數字化內容和作品;(3)傳播的交互性和個性化。
2、網絡出版的主體
關于網絡出版主體的爭論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是主張出版主體自由化、大眾化。這種觀點以彭靜、師曾志等為代表,他們認為互聯網技術發展為人人成為出版者提供了可能,網絡出版不再是出版機構的專利,人人都可以是出版者。另一種主張是出版主體合法化。這種觀點以張志林和楊祖彬為代表,他們認為網絡出版主體是一種合法的實體,但不是傳統出版實體簡單的物理轉移,應將網絡出版主體認定為具有合法出版資格的出版機構。
3、網絡出版的分類
出版業是一種特殊分類的行業,從不同角度看就會有不同的分類。武漢大學的徐麗芳教授從出版物的表現形式的角度上將網絡出版分為了主題討論性、定期不定期型、數據庫型和綜合型等四種形式。黃科舫則將網絡出版分為了數據庫型、電子郵件型、網站型、平臺型、互動型等五類。
各種分類方式各有各的特點,各有各的合理之處,但同時也有相互交叉之處。迄今為止只有周榮庭在《網絡出版》中做出了較為全面的歸納,他認為網絡出版分類標準是:(1)按互聯網信息服務模式分類;(2)按信息媒介分類;(3)按信息最終形式分類;(4)按支付模式分類;(5)按經營模式分類。
二、我國國內網絡出版的發展現狀
據有關數據調查顯示,2008年我國網民數已高達2.53億,已超越美國成為世界第一網民大國,這無疑是網絡出版的巨大機遇。網絡出版在我國已初具規模,《中國網絡出版發展狀況及政策》報告稱“全國現有的80多萬個網站中,涉及到出版的占25%,這些網站的編輯量超過總編輯量的40%左右,從業人數超過4萬人,銷售收入超過130億元,直接帶動相關產業增加產值1500億元左右。”雖然網絡出版呈現出了可喜的局面,但我們也要看到目前的網絡出版還主要集中在學術方面以及大眾消費方面,其中網絡游戲占了相當大的比重,網絡出版還有很多需要改進的方面。
1、我國目前的網絡出版的主體
目前我國網絡出版占主導地位的主體主要有:傳統出版社主導、網絡公司主導、門戶網站主導等三種。
傳統出版社作為出版的中流砥柱當然不會落后于時代潮流,積極開發網絡出版業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遼寧出版集團,該集團早在2000年就推出第一代中文電子圖書,成為我國最早涉足網絡出版的出版集團。從現在看從事網絡出版最多的還是網絡公司,博庫網可謂是第一個吃螃蟹的網絡公司,該公司逐步向讀者提供免費的電子書下載,其規模之大可以說開創了中國出版業界的先河。至于門戶網站方面,搜狐網則是其中的佼佼者。搜狐網有著成熟的網絡出版運營模式即采用傭金方式,類似的還有當當網,阿里巴巴等。雖然這些網站比較成功,但真正意義上成為網絡出版的國內先鋒的是一直倡導文學原創的網站——榕樹下。
2、我國網絡出版存在的問題
(1)雖然我國網民人數居世界首位,但是有關調查顯示,大多數網民上網主要是瀏覽新聞、玩游戲、聊天等,雖然也有相當一部分人是在網上購物,但他們主要選擇的是數碼商品、服裝以及其他日用品等,而通過網絡購書的僅占一小部分,所以網絡出版在銷售方面還是有一定壓力的。
(2)網絡本身就是一種虛擬平臺通過網上購買的電子書之類的是純數字化的出版物,而大部分人都養成了閱讀傳統書籍的習慣,對于電子書他們覺得不如傳統書來得實在。另外,如果電子書可以免費下載,那么它的訪問量勢必會過大;如果收費的話會有相當一部分的讀者流失。
(3)網絡出版是一種非接觸的經濟形式,由于沒有現實的接觸,網絡出版的誠信問題成為了網絡出版能否順利發展的重點。對于習慣了面對面交易的人們來說,網上交易可能還不大習慣,甚至會懷疑對方身份的真實性,擔心上當受騙,這些問題都影響著網絡出版的發展。
(4)由于網上購書需要有能上網的電腦或其他設備,對于一些人來說他們還不具備這一條件,勢必又有一大批讀者流失。雖然我國網民眾多但網絡普及率卻不高,對于網絡出版的市場拓展來說還存著一些難度。
參考文獻
[1] 師曾志. 現代出版學[M].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6: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