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原則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證券市場基本原則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證券市場基本原則范文1

現有證券法制的局限性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改革開放和發展的不斷深入,我國證券市場逐步成長起來,有關證券市場的規范性文件陸續推出,市場規范化建設得到加強。

在證券市場法制的發展過程中,證券市場的基本制度有了明顯的改進。但是,證券市場的規范化、國際化還存在不少,相關的法制建設還需要大大加強和完善。從WTO的相關制度來看,現有制度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第一,在價值取向方面,現有制度對公平、公正、公開的價值目標體現不夠,在促進市場和交易自由化方面有明顯的缺陷。第二,在法制體系的內部協調方面存在不足,最突出的是地規與全國性法規的矛盾。第三,證券市場的法制化受到了非制度化的政策因素的干擾。第四,在具體的交易規則方面,公平、公正交易的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禁止,既有規則的執行效益并不明顯。第五,在對外開放方面,我國證券市場的開放程度是有限的,與WTO的法制要求相去甚遠。第六,對證券市場中券商的規范化管理和監督執法存在局限性,尤其是表現在對一些特殊主體監督的不力,如對少數證券公司在從事證券及非證券自營業務時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處理缺乏力度。第七,在規范上市公司的制度方面存在缺陷。

加入WTO后我國證券法制的完善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針對證券業所作的承諾將對證券市場制度化建設產生一系列影響,與WTO法律框架相抵觸的制度必須做出相應的修改,尤其是WTO所確立的一般責任和紀律,以及專門針對業的《金融服務協議》的相關要求,將直接影響我國證券法制建設。為此,證券法制的未來發展,必須遵循WTO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市場準入原則、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和逐步自由化原則。

《金融服務協議》對證券市場開放的一般要求主要有:對各締約方開放證券和金融信息市場;允許締約國在國內建立證券服務公司并按競爭規則運行;締約國公司享受同國內公司同等的進入市場的權利;取消跨境服務的限制;允許締約國資本在投資項目中的比例超過50%.

對照這些要求,結合前文的我國證券法制的局限性,筆者認為,要適應世貿組織法律制度的要求,我國未來的證券法制發展須注意以下幾點:

1.在證券法制的立法取向上,應該立足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價值目標,并應有步驟地修正現有制度與這些精神相抵觸的規則。在今后的制度創建中,應該盡可能地選擇和借鑒國外先進市場經濟國家的立法范例,避免法制目標的滯后。

2.在適應世貿組織的基本原則要求方面,我國現有制度必須做出相應的變革。

首先,在市場準入方面,應在承諾的范圍內將世貿組織的制度要求反映到證券法制建設中來。世貿組織法律框架在證券市場方面所構建的準入原則要求;各締約方的證券市場應該向其他締約方開放,除非在承擔義務清單中有明確的排除性規定,否則任何締約方不得限制外資進入本國證券市場,包括限定其最高股權比例及對單個的或累計的外國投資實行限制;不得要求締約方必須通過特定法人實體或合營從事證券業務;不得限制境外投資者的數量,包括采用數量配額、壟斷、專營服務提供者等方式;不得限制外資經營證券業務的總量。我國在證券市場準入原則方面所作的承諾主要有:確保在華外資證券服務提供者在取得證券服務方面享有最惠國待遇;允許外國證券服務者在華設立機構并有開業權;確保外資證券服務提供者在境內提供本國暫缺的任何形式的新金融服務。鑒于此,現有的嚴格禁止準入制度將必須修改。

其次,在證券市場的國民待遇方面,我國相關制度更需要做出相應的修正。世貿組織的規則要求:締約方給予外國證券投資及投資者的待遇不得低于給予本國證券投資及投資者的待遇,包括投資品種、投資數量、投資比例等方面都不應有差別。我國已經做出的承諾主要有:外國證券服務提供者在取得境內證券組織成員資格,進入任何形式的證券市場時享有與本國證券服務提供者相同的待遇,包括投資品種、投資數量、投資比例等方面。但是,國內現有的制度在這些方面都處于空白狀態,需要及時地補充和完善。

第三,在證券市場的透明度方面,我國雖已經有所落實,但是還有諸多不足。世貿組織規則要求:除緊急情況之外,每一締約方必須將其與證券市場有關的、法規、行政命令及所有的其他決定、規定以及習慣做法,最遲在生效之前予以公布,以便使國內外市場主體有充分的時間予以了解和掌握,盡量使得市場環境變得可以預見,并進而決定自身的行為取向。鑒于此,現有的證券市場制度建設,一方面,應堅持以明確而公開的規則為真正的市場規則,盡可能減少或避免通過不透明的政策性的干預來調整證券市場;另一方面,應該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透明化方面,加強常設性的、專門化的服務機構建設,以確保制度的透明化。

第四,在逐步自由化原則方面,我國一方面要積極利用該原則對我國(家)的優惠性待遇,另一方面更應積極地推進市場法制建設。

3.在現有法律體系構建的性、協調性方面也需做出努力。迄今為止,我國證券法制體系已經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核心,國務院及證監會的行政法規、監管規章為補充的體系。組建該體系的規范性文件已經較為豐富,但是體系內部的協調性沒有得到重視,今后的建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確保證券法、公司法的權威性,不能簡單地通過行政法規或者行政規章來修改,其中確有滯后或缺漏的,應該及時地通過修正案來解決;二是行政法規和監管規章內部的協調問題應予重視,尤其是對于那些過時的規章制度應該及時地清理,不能只管推出新的規章,忽視了新舊規章之間的協調;三是必須加強監管規章發展的計劃性和系統性,不能發現什么問題就立規,而需增強規范性文件的系統性、前瞻性,以便于監管機構和被監管者對規章的實踐。

證券市場基本原則范文2

關鍵詞:上市公司 信息失真 財務信息披露 規范化管理

一、引言

為使資本市場健康穩步向前發展,市場交易公平、公正、透明的基本原則和規范不能違背,否則就阻礙了其正常發展。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則是保證上述基本原則的基石。然而,許多上市公司在參與資本市場的過程中,為獲取資金而不擇手段,2011年的“江蘇炎黃”、2012年的“宏盛科技”等上市公司財務虛假問題,更進一步說明會計信息失真問題的嚴重性和亟待解決的迫切性。我國資本市場資源配置功能、投資功能被嚴重削弱。信息失真是限制我國家資本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

二、上市公司財務信息虛假披露及其欠規范的主要原因

1.各方市場參與者受利益驅動

我國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虛假問題,主要為各方受利益的驅動。首先,上市公司為了自身利益,會計行為總是要偏向對自己有利的一面,從而導致虛假的會計信息披露;其次,上市公司的各個利益相關者也在想方設法干涉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最后,有些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在虛假信息的形成過程中沖破法律約束導致犯罪。

2.為騙取融資資格

長時間以來,我國上市公司處于賣方市場,只要能上市,就能籌集到上億資金,所以我國上市公司總是千方百計想獲取上市資格。提供虛假財務信息公司一般在上市之前做好準備工作,將財務信息進行包裝,夸大公司盈利能力指標,以獲得上市資格。例如,萬福生科為騙取上市資格,2008年~2011年虛增凈利潤1.6億元左右,近九成的利潤為“造假”所得。這種為上市騙取融資資格的行為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并破壞了市場的公平、公正交易原則,也阻礙了市場的發展。

3.造假違法違規成本過低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被查公布后,最多罰款幾百萬,然而,公司一旦上市成功籌資額少則上億,多則數十億。風險跟受益相比微不足道,在巨大額外收益的誘惑面前,造假也 “值”的道理。從銀監會統計分析看,近三年來從處罰的上市公司有所增加,2012年多于2011年,說明處罰過輕,虛假披露上有恃無恐,造成財務信息不真實、不充分、不及時等問題頻繁發生。

此外,為樹立良好形象,有些上市公司為了在當前證券市場的競爭中樹立良好的形象,肆意編造虛假會計信息,虛夸利潤。

三、對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化管理的建議

1. 依法強化處罰威懾犯法者

對于屢屢出現財務造假的案例,一是應該修改《證券法》以及刑法,提高處罰上限;二是加大信息披露違法者違規成本,以此可對欺詐發行、虛假陳述形成威懾;三是依照《刑法》、《會計法》等法律對財務作假行為規定,做到有法必依,嚴格執法。四是建立和完善證券民事賠償制度,以確保賠償因財務造假給投資者造成的巨大損失。

2.加大監管者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力度

財務信息的真實性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礎和先決條件,也是投資者保護制度的核心所在。確保市場財務信息真實性,是監管者重要職責,如何發揮證監會職能則需不斷完善監管方式、手段。以日常監管和稽查執法為重要抓手,采用各種手段加大我國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力度,加大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不規范行為的處罰力度,一旦發現造假問題,不僅要吊銷保薦機構的拍照,還要勒令上市公司退市,及時退還股東的募集資金。用好用足現有的法律法規,讓造假者付出高昂沉重的代價。

3.完善信息披露責任追究機制

上市公司財務信息從建立到公開披露,財務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特性反映了相關者嚴謹的工作態度與法律制度恪守的程度。所以,應推動發行人、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歸位盡責。證監會責任應負責各涉及人檢查與監督,以切實進一步深化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先關責任者制度改革,通過完善和落實信息披露責任追究機制,督促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以保護投資者益,維護證券市場健康穩步向前發展。

參考文獻:

[1]胡明升.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對投資者的影響及對策分析[J].會計師,2012年7月.

證券市場基本原則范文3

關鍵詞:證券發行;信息披露制度;法律問題

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引起了包括美國在內的全球發達國家對如何從法律角度強化、完善證券市場監管的反思;也對尚處在初始的幼年階段的中國證券市場和證券法律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鑒,本文著重從經濟法角度研究了證券發行中的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問題。

一、證券發行的相關概念

證券發行行為形式上乃特指《證券法》《公司法》及相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所規定的,具備特殊主體資格的發行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特殊程序,在一級市場宣傳推介與制作交付特定投資證券的行為。

信息披露制度,也稱公示制度、公開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或公告,以便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情況的制度。它既包括發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續信息公開,它主要由招股說明書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臨時報告制度組成。

二、證券發行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

(一)證券發行中的信息不對稱

投資者認為證券有價值的根本原因是投資者認為并期待證券能給其帶來高于投入的收益,而某一證券有無價值、價值大小,取決于市場對該證券未來可能產生收益大小的預期。該價值預期依賴于投資者對該證券背后包含的宏觀經濟形勢、發行公司的投資價值、行業發展狀況、資本市場上的市場供求狀況以及風險程度等許多信息作出綜合分析判斷后得出的。正如賣家掌握的信息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比買家多一樣,證券發行市場上的這種信息不對稱更加突出。首要原因是“證券的質量不像普通商品那樣直觀”,證券的虛擬性意味著投資者無法用直觀感受去判斷證券質量;發行者、承銷商完全能夠用自己在所處領域長期經營產生的專家地位、技術和信息優勢,再以復雜的數學公式以及普通投資者不擅長的金融學程序來設計出各種表面上看非常誘人的收益可能,在利用專門制造的財務報表、投資報告手段來形成光鮮的發行質量報告,從而向投資者隱瞞企業的真實經營狀況和價值、證券收益的風險、募集資金的投向等各方面真實信息,使得普通投資者客觀上不可能真正全面了解所購買證券的價值及風險。

(二)證券發行中的投資者“非理性”

首先證券發行市場上的信息是不對稱的,市場上充斥著大量可能有用的信息,而普通投資者不可能人人是專家,對于向審計意見、財務報表、資質認定書、評估意見書、法律意見書等具有大量財務、金融、法律專業知識的文件不精通甚至看不懂。再加上信息優勢方的精心包裝,更不可能看懂,更不可能使投資者處于理性的地位。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現階段,資金數額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個人投資者占整個市場投資者的四分之三,這其中的絕大多數是中小股民,他們主觀上甚至沒想過通過對發行市場中已有信息的分析研究,亦并未意識到決定上市公司最重要的因素是上市公司的業績和質量。

(三)發行者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據

正因為證券發現有前面二方面的問題,所以在證券發行領域再按照傳統私法(民商法等市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自由選擇之權利范疇原則來確定證券發行者是否披露信,披露信息程序、程度不僅不能保證公平、競爭的市場原則,反而原有的信息不平等更加嚴重和以機會平等掩蓋實質結果更加不公平。因此要通過經濟法規制的介入來填補市民法的空白,以特別立法的方式對投資者進行傾斜性保護,以改變發行市場雙方日益加重的不平衡地位,通過法律之手的調整信息不對稱導致的市場失靈。這種特別立法方式就是強制信息披露制度,該制度也逐漸成為各國證券發行監管制度的基石。它規定發行人必須披露完整、真實、及時、準確的與發行證券價值緊密相關的信息。

三、證券發行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定內容

經濟法一方面以競爭法的路徑介入規制,改革各種對證券發行詢價制度以及新股發行監管規定,將新發行證券壟斷者利益鏈條斬斷,增加面向中小投資者的證券供應,使扭曲的市場競爭秩序得以恢復,培育證券市場自身對抗市場失靈情況的調節能力。另一方面,經濟法從消費者特別立法的角度出發,對發行人、保薦人、實際控制人、承銷商、控股股東等發行市場上處于優勢地位的強者增加的強制信息披露義務,從源頭上防止信息不對稱的產生和自我膨脹,除去信息封鎖、信息壟斷,使得發行證券的真實價值暴露在整個市場和潛在的普通投資者面前,從而給予處于明顯信息弱勢的廣大中小投資者以特別保護,實現實質公平。

結論

綜上所述,本文在深入分析當前證券發行信息披露制度原因的基礎上,簡要闡述了信息披露的法定內容,加深了對正確發行信息披露制度的認識,有助于實現證券發行過程中的實質正義。

參考文獻:

[1]張守文.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02)

[2]劉志云,盧炯星.金融調控法與金融監管法關系論.西南政法學報,2005(04)

[3]李東方.《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版,第36頁.

[4]張守文.《經濟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19頁.

[5]朱錦清.《證券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20頁.

證券市場基本原則范文4

    所謂非系統風險又稱可分散風險,即某種因素變化只對某個公司或者個別行業產生影響的風險,其特點是該因素比較特殊,與整個證券市場的價格不存在系統、全方位的關聯,影響和牽連的范圍只是局部。非系統風險主要分為:

    1.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信用風險是企業或者公司違背信用而不能按照約定支付給證券投資者應有的利息和本金的可能性。這兩者之間是契約關系,由于證券發行者的財務狀況很差,導致證券發行者不能履行對其債務所承擔的義務。2.產品風險。其指某些產品的生命周期變化導致投資者利益受損的可能性。每個產品的生命周期可細分為四個階段,在各個階段投資者所面對的風險是不同的。3.技術風險。即技術開發方面的各種不確定因素所帶來的風險。其包括關鍵技術預料不夠,技術無法突破等等使得產品質量及檔次不高,沒有競爭力。

    二、風險規避的措施

    (一)通過投資組合,分散投資風險在投資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就是通過組合投資這個方法來規避非系統風險。尤其對于大筆資金的投資運作,在沒有系統風險出現的情況下,如果通過組合投資將資金分散到多種不同的有價證券品種上,當非系統風險出現時不至于所有資金均面臨風險,所以該方法是分散非系統風險的有效方法之一。

    (二)規避通貨膨脹風險在通貨膨脹期內,關注在市場上價格上漲幅度大的產品,選擇生產該類產品的企業中經營能力強和管理科學的企業進行投資。在通貨膨脹率較高的情況下,保值是最主要的目標,要是可以購買到保值產品的股票,就可以規避通貨膨脹所帶來的貶值(購買力)風險。

    (三)降低利率風險利率變動會導致貨幣供給量的波動,導致證券需求變化而致使證券價格變化的一種風險。證券投資者在投資時要了解掌握一定企業的資料,尤其是企業的營運資金中自由資金的比例情況。在利率趨高時,通常情況下要減少購買或者不購買借款較多的企業股票,反之亦然?,F實生活中,利率的波動變化是很難把握和難以掌控的,所以在投資時要優先購買那些自有資金較多企業的股票,盡可能地避免利率風險。

    (四)采用靈活的投資策略投資者一定要根據證券市場情況的不斷變化來運用不同的投資策略,且注意策略之間的關聯,全面發揮策略的作用,以此來防范和規避投資風險。

    (五)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教育證券市場的風險是永遠存在的,不同投資者風險偏好不盡相同,所以政府必須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教育。政府的監管部門必須將風險教育作為一項長期工作,利用各種媒介宣傳風險觀念,以此來提高投資者的風險意識。

證券市場基本原則范文5

信息披露是連接上市公司與投資者的橋梁,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的主要依據就是通過上市公司披露的各種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真實、及時、全面、準確地進行信息披露,在防范市場投機、減少市場操縱、幫助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準確投資等方面具有重大的意義。信息披露制度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其中最本源的理念也就是捍衛證券市場中參與者之間的公平,即證券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與證券投資者之間的平等利益關系、證券投資者之間的平等利益關系、不同的證券發行人或上市公司之間的平等利益關系。

信息在資本市場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是相關投資者用于進行投資分析并做出決策的基礎,來自各個方面的信息都最終會作用并影響證券的價格,并進而會在證券市場上最終影響投資者的決定。

西方的一些學者通過配置一些假定的條件來建立信息披露之收益的經濟模型,并提出了一系列相關的理論,例如“隨機漫步理論”、“有效市場理論”、“博弈論”、“信息不對稱理論”等。其中以“有效市場理論”和“信息不對稱理論”最具有影響力。

一、中國證券信息披露法律體系及其相關規定

由于我國是一元制的國家,各個機構所制定的文件由其制定主體的權力不同而呈現不同的效力等級,具體而言,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主要體現在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之中。此外,由于一些監管性的機構和證券的交易所因為獲得一定的授權或者依據行業的規范,也可以對于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等相關方面加以規定。

1.法律層面的規定

我國法律層面上的信息披露制度集中體現在《公司法》和《證劵法》兩個法律文件之中。前者作為規范商事組織和商事行為的基本法,其對于信息披露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對投資者的利益保護層面上。后者作為規范證券市場的基本法,其著眼點不僅在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而且關注于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和證券市場的穩定秩序的建立。我國公司法中對于信息披露直接做出規定的主要在公司法的第146條,其要求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所涉及的重大訴訟,而且在每個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報告。公司法還通過保護股東的利益來要求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主要表現在第4條,第21條,第149條之中。這些條文為了保護股東的利益,賦予股東參與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禁止控股股東,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利用優勢來進行關聯交易,并且禁止他們進行對公司不利的同業競爭,從一定程度上要求了上市公司將相關的信息披露。公司法中對投資者保護的規定,對信息披露公開的要求等對于建立穩定健康的證券市場具有積極的意義。

證券法作為規范證券市場的法律,其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做出詳盡的規定,貫穿于證券法的始終,主要體現在第63條,第68條,第200條等諸多條文之中。第63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披露是證券市場生存和發展之本,因此將這些作為披露的基本原則首先規定在證券法中是有必要的。第65條、第66條、第67條分別是對于中期報告,年度報告,臨時報告的規定,通過這些規定,以便于投資者了解上市公司各個時間段的運營情況,更有利于正確的投資決策。第68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痹摋l借鑒美國《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有關精神,通過要求董事和高管人員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的確認意見,增強其責任意識,促使其向公眾投資者提供一個真實的上市公司。第115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在該條中,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也被納入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監管范圍,有利于保障投資者公平獲取信息的機會,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第69條、第200條主要是關于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規定。其中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上,明確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重大遺漏或者誤導性陳述,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上市公司必須承擔無過錯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以及保薦人應當承擔過錯推定責任;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必須承擔過錯責任。在行政責任上,規定了違反信息披露將會受到罰款或者行政處分。通過民事和行政責任的規定,用不利的法律后果來進行事后的懲罰,從而進一步的保護了投資者合法權益。

2.行政法規和規章層面的規定

雖然中國已經建立了《公司法》和《證券法》等基本的調整證券市場的法律規范,但是這些法律大多是些原則性的規定,在實際的操作中,尚離不開國務院和證監會等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其中包括國務院制定的《股票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證券管理委員會和證監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規則》、《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部門規章?,F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為例介紹其對信息披露規定的基本框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是中國證監會以主席令形式頒布的部門規章,它在原有《公司法》和《證券法》的基礎上,對上市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為做出了總體性的規范,涵蓋了公司在發行、上市后信息披露的各項要求。其第一部分主要是針對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做出了規定,要求信息披露必須符合及時性、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公平性等特征,并且對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內部控制制度和分階段披露做出了相關規定。第二部分到第四部分主要是對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零時報告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做出了細節性的規定。第五個部分主要是關于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方面的規定,為上市公司準確地進行信息披露提供了可行性標準。第六個部分主要是規定了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歸責制度??偟膩碚f,該行政規章是在《公司法》和《證券法》的基礎上為了執行前述基本法律而所做的具體規定,其符合基本法律的意旨,對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和建立穩固證券市場具有積極作用。

證券市場基本原則范文6

今年3月24日,歐盟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召開的特別首腦會議上,批準了由歐洲前中央銀行行長拉姆法路西領導的賢人委員會提出的雄心勃勃的歐盟證券市場改革計劃,決定成立歐盟證券委員會和歐盟證券管理委員會,確保在2003年底形成統一、高效的歐盟證券市場,為2000年歐盟里斯本首腦會議上提出的到2010年把歐盟建成“世界上最具競爭力和最具活力的知識經濟”的實現奠定基礎。

一、歐盟證券市場發展的基本情況

多年來,歐盟證券市場一直超著一體化的方向發展。1979年,歐洲貨幣體系正式建立后,歐盟先后頒布了“準入指令”、“上市名單指令”和“過渡期報告指令”,分別對歐盟上市公司的最低條件、上市前必須列入上市名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確立了基本規則,用于規范各成員國證券市場。1989年以后,為建立歐盟統一大市場,歐盟通過了“可轉換證券共同投資條約”、“投資服務指令”和“金融服務行動計劃”,為投資機構在歐盟各成員國建立分支機構、提供金融服務、實行歐盟內部跨國證券交易掃清的道路。隨著歐元的啟動,歐洲資本市場的一體化步伐大大加快,2000年4月,巴黎、阿姆斯特丹和布魯塞爾證券交易所實行合并,組成了歐洲第二大股票市場“歐洲第二”。倫敦和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的合并雖遭瑞典一家金融機構的敵意收購而擱置,但最近又傳出要合并的消息。

在歐盟證券市場一體化發展的同時,股東文化在歐盟興起,歐洲股民迅速增加,股票市場規模不斷擴大,有價證券交易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提高。目前,歐盟的政府債券市場已超過美國40%,公司債券成倍增長,股市市值總和已超過美國市值的一半,德國、西班牙等國家已有約20%的人持有股票。

二、歐盟證券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盡管歐盟在證券市場一體化上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把歐盟證券市場作為一個整體來看,目前仍存在一系列問題。

1.證券市場分散,帶來規模不經濟和流動性不高。歐盟15個成員國都擁有自己的證券市場,以股票市場為例,除了位居世界前六名之列的倫敦、法蘭克福和巴黎之外,歐洲還有10多家包括米蘭、馬德里、里斯本等在內的數十家中小型交易所,15國所有的交易市值總合僅相當于紐約股票交易所。不僅如此,一些國家內部的證券市場也相當分散,例如德國,除了法蘭克福,還有另外包括斯圖加特在內的7家股票交易所。

證券市場分散,降低了市場的流動性,使歐洲的投融資成本一直高于美國,歐盟統一大市場的規模經濟優勢無法成分發揮,嚴重阻礙了歐盟經濟的發展。

2.歐盟缺乏一套清晰的證券市場運做規則。首先,法規不健全,歐盟制定的力圖規范歐盟證券市場的各種規則缺乏明確的界定和解釋,不同規定之間存在矛盾,各國執行尺度也不一致;其次,各成員國的證券體制和規則存在差異,如跨國擔保、投資服務標準、統計和會計制度、投資者資格標準、零售和批發金融市場規則、養老金投資規則、招股說明書內容等不盡一致;第三,歐盟決策程序繁瑣復雜,每一項立法平均耗時兩年以上,致使歐盟沒有抓住歐元啟動的機會加快歐盟證券市場的改革,使歐盟在風險投資等金融衍生工具的發展和創新方面明顯落后美國。第四,監管體系混亂,歐盟各成員國內有40個機構從事證券市場的規則制定和監管,相互分割,權利和責任存在較大的差別,歐盟一級沒有統一的監管機構;第五,跨國交易和清算系統互不連接,交易成本居高不下;

3.經濟、政治、文化等因素影響證券市場一體化發展。各成員國不同的立法體系、稅收制度、政治和文化差異等阻礙了歐盟的證券市場發展,其中稅制和企業文化不同是阻礙證券市場發展的主要因素。各國證券經營的稅種和稅率不完全一致,而各國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難以在稅制上達成一致。比如由于英國和盧森堡對債券和利息收入免稅,導致歐盟其他國家大量資金流入這兩個國家,債券交易也基本在這兩國進行,當歐盟計劃統一證券和利息收入稅時,英國和盧森堡堅決反對。各成員國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競爭政策、企業文化等使證券企業跨國經營和兼并困難重重。

4.歐盟成員國加入歐洲貨幣聯盟不同步。隨著歐元的啟動,歐元區內金融市場的結算和計價都可使用歐元,但在國際金融領域具有重要影響力的英國至今游離于歐元區之外,而且何時加入仍遙遙無期。此外,歐盟東擴后,新成員不會馬上加入歐洲貨幣聯盟,貨幣聯盟不同步問題將更趨嚴重,這勢必延緩歐洲證券市場一體化的進程。

三、歐盟證券市場改革的主要舉措

面對證券市場存在的問題、美國金融市場不斷創新和發展的巨大競爭壓力和金融全球化挑戰,歐盟決心加快證券市場一體化的步伐,加快證券市場的改革。歐盟證券市場的改革思路就是以歐元啟動為契機,在歐盟范圍內建立一套公開、公平、透明的證券市場立法規則,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防范金融風險,維持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促進市場競爭,推動歐盟證券市場的發展。而決策過程和監管的程序化、規則化、透明化也是現代文明社會的最重要特征之一。

1.加速歐盟證券市場決策程序的改革,使決策程序簡單化。針對歐盟立法體系和決策過程繁雜的弊端,歐盟斯德哥爾摩特別首腦會議通過了拉姆法路西提出的歐盟證券市場監管改革計劃,把歐盟的證券市場立法和監管體系分解為4個層次,各層次分工明確、相互配合、互相協調、互相監督,并在2003年底前完成。第一層次,以現有的立法程序為基礎,由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作為立法機構決定歐盟證券市場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原則,集中討論涉及證券市場的關鍵問題,不拘泥于技術性的細節問題,以便繞開對每一項立法平均耗時兩年的共同決策程序。第二層次,在2001年年底前成立歐盟證券委員會和歐盟證券管理委員會,協助歐盟委員會執行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通過的指令和決定實施細則,并在三個月內就每一項立法框架的技術問題達成協議。歐盟證券委員會的主要智能是制定證券市場規則、對歐盟委員會提供咨詢并通過歐盟委員會給歐盟證券管理委員會下達命令。歐盟證券管理委員會由各成員國的證券監管當局組成,負責對歐盟證券市場的監管,保障歐盟證券法律的實施。第三層次,強化成員國內部監管機構的合作和網絡建設。第四層次,歐盟和各成員國之間各級立法、監管機構進行合作,保證歐盟統一規則在歐盟內部的實行。

2.修改歐盟證券市場監管的指令和措施,使其適用現代金融市場發展的要求,形成統一的歐盟證券管理規則。具體包括,投資和養老金基金規則的現代化;國際會計準則的采用;股票市場的單一“營業執照”,即一家金融機構只要擁有任何一個成員國的營業執照,便可在歐盟境內自由設立分公司,無需所在國認可;發行商統一招股說明書;金融批發服務市場的互認原則;交易所上市原則等,這些改革可望在2003年底完成。同時,加快2000年3月里斯本首腦會議上簽署的“金融服務行動計劃”中提出的改革零售和批發金融市場42項措施的實施。

3.成員國加快本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其基本取向是建立對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實行統一監管的單一金融監管機構,以便明確責任、改進管理、降低成本、增加透明度。英國在歐洲金融改革中首開先河,建立了單一的金融市場全權管理機構金融服務局來監管整個英國金融市場。拉姆法魯斯領導的賢人委員會認可了英國模式,并提議每個歐盟成員國均建立單一的金融市場管理機構。目前,丹麥和瑞典基本與英國同步;比利時、盧森堡和芬蘭也將把證券業與銀行業的監管合并;德國已提出將該國的分別管理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的三個管理機構合并為一個聯邦金融市場監管局的建議;法國也正在討論合并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市場交易的自律組織金融市場協會和監管銀行業的銀行業委員會的問題。四、歐盟證券市場發展的前景

歐盟證券市場的改革舉措和歐元的即將流通為歐盟證券市場一體化的深化注入新的活力,歐盟統一證券市場的建立不會逆轉,這必將推動歐盟經濟的發展,改變目前國際資本市場的格局,加快形成與美國相抗衡的全球另一個證券交易中心的步伐。但在一體化的進程中,仍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和難以逾越的障礙,完全一體化的證券市場在歐盟形成需要相當長的時間。

1.歐元即將流通將使歐盟證券市場一體化程度進一步加深。2002年1月1日歐元將替代12國貨幣開始流通,從此,所有歐元區發行的證券都使用歐元統一標價、統一結算和交易,消除了匯率風險,減低了交易成本,有利于增強資本的流動性,刺激投資者的需求。投資者不再從不同國家的角度來進行投資組合,而是以不同的產業比較進行投資選擇,這無疑加快了證券市場一體化的進程。

2.歐洲的主要證券交易所將從競爭走向聯合。目前,倫敦、法蘭克福和以巴黎為首的歐洲第二在歐洲證券市場中呈三足鼎立之勢,但隨著歐元的啟動、歐洲證券市場統一規則的實行以及現代通訊、網絡技術的發展,歐洲各國證券市場的界限將被徹底打破,證券市場交易可延伸到歐盟乃至世界各個角落,以國家為單位的證券市場行將壽終正寢。同時,歐洲的最大競爭對手美國不斷滲透歐洲市場,對歐洲證券業形成了嚴重挑戰,這也會促使歐洲證券交易所的聯合。而促使歐洲證券交易所聯合,提高歐盟證券市場的競爭力也正是歐盟首腦會議批準拉姆法路西的歐盟證券市場改革計劃的原因之一。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