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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市場的功能范文1
一、證券發行審計的特點
證券發行審計的作用與一般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并不相同。一般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的管理層與投資者是受托經濟責任關系,這種審計是基于所有者對經營者監督控制的需要;而證券發行審計從原始審計契約發展為準公共產品,即證券發行審計不僅負有對審計委托人的審計責任,而且負有對潛在投資者、社會公眾的審計責任,這種審計責任深化使得證券發行審計與一般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具有不同的特征,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從審計作用的影響力來看,證券發行審計的作用更大,責任更重。一般情況下,若企業財務信息質量不高,它影響的是信息需求者對財務信息的質量要求,因為信息需求者不能接觸到企業財務信息,需要注冊會計師代替信息需求者做出判斷,如果這時審計質量不高,那么它的影響僅僅是一家公司和其有限的利益相關者。但是,如果是證券發行公司的財務信息質量不高,而此時審計質量也不高,那么其涉及的潛在投資者、利益相關者眾多,證券發行市場的定價將會受到干擾、上市公司的市場定位就會被扭曲,導致證券市場無序發展,證券市場將不能有效地進行證券定價和資源配置。所以從審計作用的影響力來看,證券發行審計的作用更大,責任更重。
2.證券發行審計不僅涉及財務報表審計,而且涉及其他鑒證業務,包括:股票發行中可能實施的資產重組方案,這實際上是會計師事務所鑒證咨詢業務的延伸;在財務報表審計的基礎上,還要對企業內部控制的效果進行審計;要對股票發行人披露的未來期間的盈利預測進行審核。這就決定了證券發行審計與一般公司財務報表審計不同,它不僅要履行財務報表審計,而且要實施其他相關鑒證業務。對投資者來說,他們不僅需要關注發行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而且要關注發行證券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盈利的可持續性等方面的信息,這些都必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和審核,所以證券發行審計涉及的范圍更廣、內容更多。
二、證券發行審計的作用
證券發行審計對于證券發行的不同參與者而言,其作用雖因決策偏好不同而有所不同,但獲取真實可靠的財務信息是所有證券發行參與者的共同需求。證券發行審計的作用就在于使市場的所有參與者都能公平地獲得真實可靠的財務信息,保證證券發行市場有序運行。第一,對于證券發行公司而言,《證券法》規定其財務報表審計意見類型必須獲得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其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企業內部控制鑒證報告。這些是企業獲準發行證券的必要條件。而從另一方面看,通過審計,證券發行公司實際上在向投資者傳遞其財務信息真實可靠的信號,而且為了符合規定的財務比率和現金流量指標,證券發行公司會借審計在不影響重要性水平的前提下盡量地提高公司的利潤和凈現金流,以滿足《證券法》的要求,獲得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這樣這就涉及證券發行公司和注冊會計師之間究竟確定多高的重要性水平的博弈。一般來說,在低重要性水平下,證券發行公司會盡可能少地調整不利于公司的財務數據。第二,對于證券監管部門而言,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是一種輔助的監管手段,證券發行要求提交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這些通過注冊會計師和律師等協助證券監管部門來完成,以彌補證券監管部門工作中可能出現的遺漏,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并且通過對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未能盡職的處罰,促使注冊會計師必須恪守職責、秉公辦事。證券監管部門不僅要審核審計報告意見類型,而且要審核基于審計后的財務報表,以審定擬發行證券公司是否符合證券發行標準,所以注冊會計師審計對于證券監管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幫手。第三,對于中介機構而言,審計具有“免疫系統”功能,注冊會計師肩負著擬發行證券公司財務報表鑒證職能的責任,這種審計鑒證職能是為了確保擬發行證券公司財務報表不存在重大錯報風險,使得投資者能夠依據被審計的財務報表判斷公司的盈利情況和發展前景,進而做出投資決策。證券市場應起到調整資源配置的作用,但是這種職能可能因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受損或審計市場的激烈競爭而弱化。所以要推動證券市場的發展,必須保證審計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證券發行審計存在的問題
1.審計市場化機制不完善。目前,我國證券發行審計對會計師事務所實行許可制度,而證券監管當局發放的會計師事務所許可證有越來越少的趨勢。這種從嚴發放許可證的做法雖然提高了準入門檻,確保了進入者的資質,但也在某種程度上培育了該領域審計的壟斷性,它使證券發行審計市場中少數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缺少競爭壓力,阻止了一些執業能力強的會計師事務所進入證券發行審計市場,從而不能實現會計師事務所有效的優勝劣汰。尤其不可忽視的是,競爭不充分的發行審計市場,容易被少數道德逆向的會計師事務所利用進行尋租。那些少數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憑借自己壟斷發行審計市場的優勢任意與被審計單位進行討價還價,甚至進行尋租交易。盡管目前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年檢制度是一種例行的退出機制,但這種年檢制度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要求較為寬松。而且我國目前審計責任法律訴訟機制不健全,投資者并沒有合適的渠道會計師事務所,因此,證券發行審計必須建立約束機制,以提高審計質量。
2.審計方法缺乏創新。證券發行審計被賦予了更多的責任,但是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方法卻都是一樣的,實施的審計程序跟其他的審計也是一樣的,并未因證券發行審計具有特殊性而實施特殊的審計方法,這種審計目標變了而審計方法不變的矛盾給證券發行公司進行虛假陳述提供了可乘之機。證券發行公司往往趁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與以往審計方法相同,便與注冊會計師合謀,在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中加進未經審計鑒證的證券發行內容,從而出具不真實的審計報告??梢?,目前的證券發行審計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在審計方法和審計過程不變的情況下,證券發行公司和一般公司的財務報表審計并無區別,注冊會計師和被審計單位之間只是一種鑒證與被鑒證關系,注冊會計師采取的審計方法和審計過程與其他審計都一樣,唯一不同的是注冊會計師面臨更多的利益相關者,所以在重要性水平的設置上會更低,出具審計報告時會更加謹慎,盡量多做審計底稿,但是這樣只能是對虛假審計報告起一種掩護作用,這種略微地提高審計質量與證券發行中審計被賦予更多的責任并不相符。這是審計在證券發行中存在局限性的內在原因。其次,由于證券發行審計關系到擬發行證券公司能否被證券發審委核準通過,因而其對無保留審計意見類型的審計報告有更高的需求。在這種情況下,擬發行證券公司會盡量使用收費等方式對注冊會計師獨立性施加影響,誘使注冊會計師出具不真實的審計報告,而且我國目前審計責任法律訴訟機制不完善,因而注冊會計師并未因為獨立性缺失而面臨審計訴訟風險,這使得注冊會計師具有更多權衡利弊的選擇空間,通過對擬發行證券公司進行更多的讓步,可以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這是審計在證券發行中存在局限性的外在原因。
3.證券發行審計收費的披露不夠規范。證監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和格式準則———招股說明書》對審計收費作出的規定是應當分別按照財務審計收費和財務審計以外的其他費用進行披露。這樣規定雖然較有靈活性,但是披露內容的分類給了擬發行證券公司太多的選擇,使得這些數據信息喪失了可比性,不能夠幫助投資者進行更為有效的決策。部分證券發行公司披露的是混合收費信息,包括盈利預測、驗資等其他收費,使得不同公司數據之間的可比性不強。這不利于社會公眾和證券監管部門通過對審計收費的監督進而監管證券發行審計市場的收費情況。
四、幾點建議
1.提高對證券發行審計重要性的認識。證券發行審計是證券發審委把好擬上市公司的第一關,是確保核準制度質量的重要手段,一定要高度重視它的運作,選聘資質好、信譽度高、業務能力強的會計師事務所擔當證券發行審計工作。
2.改革證券發行審計市場準入制度。監管當局應該改革證券發行審計市場準入制度,允許一些業務能力較強、資質較好的會計師事務所進入證券審計市場參與競爭;同時實行更為嚴格的退出制度,根據每年的年度檢查和被爆出審計失敗的會計師事務所淘汰一定比例的會計師事務所,從而使獲得證券發行審計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具有一定的競爭壓力,這有助于審計市場的健康發展和有效地保證審計質量。
證券發行市場的功能范文2
[摘要]一套完善有效的證券稅制體系應是多稅種構成、多環節調節的復合性稅制體系。我國現行證券稅制體系存在結構不合理、稅收政策工具單一、稅負不公、重復課稅和稅負過重等問題,導致其在籌集財政收入、抑制證券投機、調節社會分配和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等方面乏力。改進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政策建議為:證券發行環節課征證券交易印花稅;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稅,代之以證券交易稅;改進證券投資所得稅;擇時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
[關鍵詞]證券稅制;證券流轉環節;稅制結構;政策建議
我國現行證券稅制體系是由證券發行環節針對證券機構所課征的營業稅和印花稅,證券交易環節課征的股票交易印花稅及證券持有、轉讓環節課征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所構成。總體而言,我國現行證券稅制體系在結構上不合理、稅收政策工具單一、稅負不公、重復課稅和稅負過重現象嚴重,導致其在籌集財政收入、抑制證券投機、調節社會分配和維護證券市場秩序顯得乏力。因此,我國當前證券稅制改革不應僅僅停留在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調整上,而應著力完善證券市場中各個證券品種在證券各個流轉環節中的相關稅收政策。
一、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現存問題分析目前我國對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通過對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調整來實現的,但是從實際的稅收調節效果看并不理想,其主要原因在于單一的印花稅稅種設置和單一的印花稅稅率調整,根本無法發揮稅收杠桿在證券市場中的調節和分配功能。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證券發行環節尚未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按照國際稅收慣例,各國政府一般針對證券發行環節(即一級市場)申請發行并登記許可的所有證券品種課征證券交易印花稅。而我國目前在該環節主要針對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機構就其手續費(傭金)收入全額按“金融保險業”稅目課征營業稅,而不是按凈額征收,而且還包括收取的價外費用(如代墊的費用);對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企業發行債券和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按“產權轉移書據”
稅目課征印花稅;對上市公司發行有價證券取得的溢價收入,按“營業賬簿”稅目課征印花稅。從實質上看,我國尚未對證券發行環節發行的證券品種課征證券交易印花稅,由此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流失和稅收政策無法對證券發行市場發揮稅收調控的作用。
2.證券交易環節征收的股票交易印花稅存在制度性缺陷。目前我國在證券交易環節(即二級市場)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股票交易印花稅。該類股票交易印花稅存在以下缺陷:(1)它實質上是就股票交易金額所征收的一道交易稅,偏離了印花稅作為憑證稅種的內涵,而且被賦予了多重目標或功能[1,2],承擔了印花稅、證券交易稅和遺產稅或贈與稅等多個稅種的功能,因此不符合稅收法理。(2)它僅就二級市場上交易的股票征稅,對其他證券品種(如國債、企業債券、金融債券、期貨、投資基金、國家股和法人股等)及一級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的證券品種都不征稅,稅基偏窄,不僅造成稅收收入的嚴重流失,而且造成一級市場的原始股投資者和二級市場的股票交易者之間、場內交易者和場外交易者之間、股票與其他證券品種之間的稅負不公[3]。(3)它不區分交易時間、交易主體、交易金額,也不區分買方和賣方[4],均按現實交易額征收相同比例的稅收,稅率設定單一且稅率偏高,導致證券稅收對機構投資者和證券大戶利用資金和信息優勢操縱股市的調控能力被削弱,中小投資者的實際稅負較重,而機構和大戶投資者稅負較輕,不能體現“鼓勵長期投資,抑制過度投機”的證券稅收原則。
3.證券持有環節存在稅負不公和重復征稅現象。目前我國在證券持有環節主要針對個人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除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外)按照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個人所得稅;企業持有權益性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按照2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①。我國目前課征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存在以下問題:(1)稅負不公。一是上市公司之間的稅負不公,比如西部地區上市公司的稅負更輕;二是上市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稅負不公,只對個人股而不對國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稅;三是僅對個人投資于股票獲得的股息及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對個人投資于公司債券和投資基金取得的收益不征稅;四是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的稅負不公。(2)缺乏對企業和個人股息、紅利重復征稅的規避機制②。《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與其其他所得合并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而個人取得的上述所得是企業稅后利潤分配而來的,再對個人獲得上述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所得課征個人所得稅,又不存在扣除項目,就會產生經濟性重復征稅現象。(3)對個人證券投資所得課稅的稅率低,對機構投資取得收益合并征收企業所得稅,可能造成企業采取“公款私用”的辦法,以個人名義買賣各類證券以部分逃避企業所得稅,甚至造成企業管理層私分證券投資收益。
4.證券轉讓環節尚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國際上對于證券轉讓所得(即買賣價差或增值收益),區分投資者已實現收益和未實現收益分別征收證券交易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我國目前尚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我國關于證券轉讓所得課稅的現行規定為:企業轉讓股權和債權等取得的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5%的稅率課征企業所得稅;對個人投資者買賣股票、封閉式投資基金、開放式投資基金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從2006年1月1日起,對年所得l2萬元以上的個人要求自行申報納稅,其中就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及個人股票轉讓所得。總體而言,我國現行相關規定存在以下問題:從個人證券利得收入來看,以投資者每次買賣價差為計稅依據課征20%的所得稅(除股票外),沒有區分證券市場投機收益與投資收益以及投資者持股時間長短,一律按同一稅率計稅,難以起到引導長線投資,遏制投機的作用;從企業證券利得收入來看,將其與企業其他經營所得合并課征25%的所得稅,與國際慣例不符。許多國家為了刺激企業投資,都非常注重實施差異性的課稅政策,一般將企業該收入與其經營所得區分開來,并按持股時間長短課以輕于經營所得的稅負,以鼓勵企業法人之間相互持股,促進企業集團化經營的發展。
5.證券轉移環節用證券交易印花稅代行了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功能。證券轉移(即非交易轉讓)環節的所得包含證券贈送、繼承、贈與等方式使證券財產權屬發生變更而取得的所得[5]。由于我國尚未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因而也沒有開征證券遺產稅和贈與稅。我國目前對A、B股贈送、繼承、贈與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稅,實際上用印花稅代行了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功能,不符合國際慣例和稅收法理。
二、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改進建議基于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現狀分析,筆者認為,要真正發揮稅收對證券市場投融資的調控作用,必須構建一套與證券發行、交易、持有、轉讓和轉移等各流轉環節相配套、前后各環節相協調的,由多稅種構成、多環節調節的復合性稅制體系。為此,筆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1.證券發行環節課征證券交易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應就在一級市場和場外市場交易的股票、國庫券、企業債券、金融債券、投資基金等所有證券品種在發行時所取得的登記許可證征稅,并按照上述不同證券品種分別制定相應的差別比例稅率,還原證券交易印花稅是針對產權轉移書據或合同征稅的本來面目,以改變目前證券發行市場流轉稅空白的局面,這不僅可以調節證券發行市場的發行價格,縮小證券發行市場與交易市場的收益差額,還有助于兩個市場的銜接和共同發展,增加財政收入。為了做到有法可依,建議稅務主管部門將證券交易印花稅作為一個獨立的稅種來立法。
2.證券交易環節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稅,代之以證券交易稅。我國在1994年稅制改革中,就提出在適當時機開征證券交易稅,取代對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稅[6]。我們在前述針對證券發行環節開征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前提下,應取消當前二級市場上征收的名不符實的股票交易印花稅,代之以證券交易稅①。證券交易稅設計如下:(1)課稅對象為在二級市場上交易的股票、企業債券、金融債券、可轉換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派生證券品種等,但因繼承和贈與而發生的證券轉讓不作為課稅對象,這兩類非交易性轉移行為應納入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征稅范圍。(2)納稅人為證券交易的賣方,既包括在證券市場上交易和轉讓有價證券的單位和個人,也應包括未上市交易和轉讓有價證券的單位和個人,同時實行單向征收,受讓方免稅,這樣可以增加賣方的轉讓成本以至限制證券賣出,有助于形成證券持有人的“惜售心理”,延長持有期限,有利于擴大證券市場容量。(3)計稅依據為各類投資群體與券商或證券經紀人在交割時的實際成交價格。(4)稅率設計時應力求兼顧抑制過度投機和保持資本流動性,實行以低稅率為主,并按不同證券品種、不同交易方式及持有期限長短,設計富有彈性的差別比率稅率。對不同的證券品種實行差別稅率,能有效地對某些券種加以扶植,體現國家的投資融資政策導向;針對不同的交易方式實行差別稅率,如對通過交易所進行交易的證券品種制定較低的稅率,對通過柜臺交易或其他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的證券品種制定較高的稅率,有利于促進集中交易;按證券品種持有時間的長短實行差別稅率,即證券持有時間越長適用的稅率越低,有利于抑制過度投機行為。(5)稅收征管上實行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人、受讓人代扣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征管方式。
3.證券持有環節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我國仍應保留對企業和個人的證券投資所得分別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但需進行以下改進:(1)上市公司之間以及上市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投資所得應一律按法定的所得稅稅率征收,以實現“同股、同權、同利”的證券市場改革目標。(2)對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的證券投資所得逐步實現按相同比例稅率課稅,以實現投資者之間的稅負公平。(3)遵循國際慣例,將個人投資于公司債券和投資基金取得的收益逐步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4)對于企業和個人的長期與短期投資收益實行差別稅率[3],其中,長期投資收益應享受更多的稅收優惠。(5)為了鼓勵再投資,對股息、紅利、利息用于再投資的,應實施適當的減免稅政策。(6)構建消除企業和股東個人股息、紅利所得重復征稅的機制。國際上通常采用以下方式來消除或緩解股息重復征稅②:一是扣除制,即允許被投資公司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全部從稅前利潤中扣除,僅就扣除后剩余的部分課征企業所得稅;二是雙率制,即對被投資公司利潤分為已分配利潤和保留利潤,前者適用較低的稅率,而后者則課以較高的稅率;三是抵免制,即把被投資公司已經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股息紅利所得從個人應納所得稅額中全部或部分抵免;四是免稅制,即將投資者個人的股息所得不納入個人的應稅所得,不征個人所得稅。筆者認為,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新興和轉軌市場階段,籌集財政收入是其重要目標之一,因此選擇扣除制或抵免制是較為合理的;即企業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從稅前利潤中扣除,不課征企業所得稅,而由股東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允許將被投資公司所分配的股息和紅利所得已經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從個人應納所得稅額中全部或部分抵免。這樣,既可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又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復征稅。
4.證券轉讓環節擇時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由于證券買賣價差收益或增值收益畢竟不同于股息、紅利所得和企業經營所得,從健全和完善證券稅制、維護稅收公平、實現社會公平分配和加強國家對證券市場調控的角度來看,選擇合理時機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是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必然趨勢③。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設計如下:(1)課稅對象為從事證券交易行為因買賣差價而獲取的收益,既包括在證券交易場所進行交易因賣出價高于買入價而取得的收益,也包括出售所持有的原始股而取得的高于原始股購買時所支出的份額的收益。(2)納稅人為從事證券買賣取得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實踐中,存在有證券交易開戶人并非實際操作人的現象,從嚴格管制稅源角度出發,應以名義主體為納稅人而無論是否由其親自操作。(3)計稅依據為投資者已實現的價差收益或增值收益,即只有當證券售出,賬面增值已經成為已實現增值收益才對已實現轉讓或增值收益征稅。(4)稅率設計需要根據不同證券品種、投資期限長短、投資者類別和交易量大小等實行差別稅率,稅率從低①。具體而言,根據證券持有時間長短、投資數額大小[7],并區分正常交易所得和投機易所得,實行超率累進稅率。對持有期較長者課以較低的稅,而對持有期短者課以較高的稅;對交易量大、獲利較多的投資者可以采取高稅率征收,而對交易量小、獲利較少甚至虧損的投資者采取低稅率或在一定程度上免稅。(5)稅收優惠。為鼓勵投資者再投資,對單位及個人所獲得的資本利得用于再投資的部分,可以減免資本利得稅或抵免已納的資本利得稅。關于以前年度的投資損失,機構投資者可以沿用企業所得稅有關虧損彌補的規定,以連續五年為彌補期限;個人投資者可以以一年取得的證券轉讓所得為一次來計征個人所得稅,投資損失允許以連續五年為彌補期限并規定每年的彌補限額。(6)稅收征管上采取源泉扣繳法,委托證券公司及經營機構通過滬深交易所計算機網絡實行按年代扣代繳。同時,要建立納稅人與扣繳人的雙向申報制度,由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5.證券轉移環節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證券作為一種有價證券,代表了一定的財產,為達到收入公平分配、緩解貧富差別,應對證券財產的遺贈征稅②。目前,我國可以考慮把繼承和贈與的證券列入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按20%的比例稅率課稅,待正式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后,再將此部分列入兩稅的征收范圍。按照國際慣例,證券遺產稅和贈與稅無須單獨設立稅種,可并入一般財產稅和贈與稅。證券遺產稅和贈與稅的課稅依據是證券的市場價值,由于市場價值始終處于不停頓的波動之中,具體處理上可考慮取遺贈生效之日的市場價格,非上市有價證券可以按其面值計算。納稅義務人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我國目前可采用從價征稅,實行有免征額的超額累進稅率,免征額根據親疏程度而確定。證券持有人提前將有價證券變現的,在繼承或贈送現金之時仍應對現金財產征收遺贈稅。個人將有價證券贈送給國家鼓勵的教育基金、養老基金、科學基金或其他公益事業的,經稅法認定可予以免稅[8]。同時,應健全證券財產申報制度和登記制度,提高公民納稅意識和稅收征管水平。
[參考文獻]
[1]鐘偉,李娜。我國證券業稅收制度初探[J].稅務研究,2003,(9)。
[2]單新萍。改革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路徑選擇[J].經濟管理,2006,(3)。
[3]王長江。中國證券稅制:問題與改革[J].財政研究,2006,(10)。
[4]易茜。我國證券稅制的框架設計[J].稅務研究,2007,(11)。
[5]陳趙戟。我國證券收休系的研究[J].稅務研究,2005,(1)。
[6]劉佐。中國證券稅制的發展[J].稅務研究,2007,(11)。
證券發行市場的功能范文3
一、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現存問題分析
目前我國對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通過對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調整來實現的,但是從實際的稅收調節效果看并不理想,其主要原因在于單一的印花稅稅種設置和單一的印花稅稅率調整,根本無法發揮稅收杠桿在證券市場中的調節和分配功能。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證券發行環節尚未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按照國際稅收慣例,各國政府一般針對證券發行環節(即一級市場)申請發行并登記許可的所有證券品種課征證券交易印花稅。而我國目前在該環節主要針對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機構就其手續費(傭金)收入全額按“金融保險業”稅目課征營業稅,而不是按凈額征收,而且還包括收取的價外費用(如代墊的費用) ;對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企業發行債券和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按“產權轉移書據”
稅目課征印花稅;對上市公司發行有價證券取得的溢價收入,按“營業賬簿”稅目課征印花稅。從實質上看,我國尚未對證券發行環節發行的證券品種課征證券交易印花稅,由此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流失和稅收政策無法對證券發行市場發揮稅收調控的作用。
2.證券交易環節征收的股票交易印花稅存在制度性缺陷。目前我國在證券交易環節(即二級市場)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股票交易印花稅。該類股票交易印花稅存在以下缺陷: (1)它實質上是就股票交易金額所征收的一道交易稅,偏離了印花稅作為憑證稅種的內涵,而且被賦予了多重目標或功能[ 1, 2 ] ,承擔了印花稅、證券交易稅和遺產稅或贈與稅等多個稅種的功能,因此不符合稅收法理。(2)它僅就二級市場上交易的股票征稅,對其他證券品種(如國債、企業債券、金融債券、期貨、投資基金、國家股和法人股等)及一級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的證券品種都不征稅,稅基偏窄,不僅造成稅收收入的嚴重流失,而且造成一級市場的原始股投資者和二級市場的股票交易者之間、場內交易者和場外交易者之間、股票與其他證券品種之間的稅負不公[ 3 ]。(3)它不區分交易時間、交易主體、交易金額,也不區分買方和賣方[ 4 ] ,均按現實交易額征收相同比例的稅收,稅率設定單一且稅率偏高,導致證券稅收對機構投資者和證券大戶利用資金和信息優勢操縱股市的調控能力被削弱,中小投資者的實際稅負較重,而機構和大戶投資者稅負較輕,不能體現“鼓勵長期投資,抑制過度投機”的證券稅收原則。
證券發行市場的功能范文4
繼招商證券之后,近日中國中冶、中國重工兩只新股紛紛加盟“新股破發俱樂部”。其中,中國重工“破發”僅僅發生在其掛牌的第六個交易日,其“破發”時間之短、速度之快,堪稱今年新股“破發”的“冠軍”。
但在這三只新股中,中簽者都有機會以盈利出局,“新股不敗”的神話也繼續短暫地上演,但更多的投資者顯然深受其害。
新股頻頻“破發”,發行價格高企是主要原因。像招商證券發行市盈率高達56.26倍,發行價格高達31元;中國中冶發行市盈率達41.90倍,以5.42元的價格發行35億股;中國重工發行市盈率達42.14倍,以7.38元的發行價格發行近20億股,僅僅從發行市盈率看,三家都不低,而三家上市公司也因為發行價離譜,而導致其融資額均超百億規模。
融資功能是資本市場的三大功能之一,體現在三只“破發”新股上的,卻是高價發行。在其上市過程中,體現出了市場融資功能的同時,卻沒有表現優化資源配置功能。某種程度上,這三只新股的超高價發行,上市公司與保薦人成為最大贏家,但卻導致市場資源的浪費。
三只新股能夠高價發行,并非沒有原因。自《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實施之后,淡化了“窗口指導”的“市場化發行”,并不是真正的“市場化”。相反,由于A股市場頻頻上演的“新股不敗”神話,導致新股“發行不敗”,進而傳導至新股發行價格上。而且,由于《指導意見》將機構投資者從網上“趕”到網下,客觀上,機構投資者要想分得新股的一杯羹,只有在參與詢價時報更高的價格才有可能獲得配售,新股發行價格的高企從而變得不可避免。
另外,A股市場投機氛圍濃厚亦是不可忽視的因素。當逢“新”必炒的傳統遭遇新股高價發行,最后的結局其實早已注定。特別是,像這幾家都是大規模發行新股的上市公司更是如此。
新股頻頻“破發”已為市場敲響了警鐘。三只新股之后,誰會是后來者?今后新股發行是否仍然像目前一樣以高市盈率的面目出現,都是值得關注的話題。另一方面,對于那些喜歡炒作新股的投資者而言,三只新股的“破發”,無異于給他們打了一針“清醒劑”。
證券發行市場的功能范文5
經過一輪輪的新股發行制度改革,我國證券市場上面臨的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是新股破發現象層出不窮,2010年新上市的股票中有五分之一出現破發,新股發行制度的缺陷暴露于市場面前,威脅著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并阻礙了證券市場的發展,鑒于此,繼續推進新股發行制度改革已勢在必行。
一、我國新股發行制度安排
我國新股發行實行上市保薦制。《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規定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需采取上市保薦制,由保薦人負責擬發行人的上市推薦和輔導,核實其發行文件中所載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新股發行定價實行詢價制度。2010年11月1日,證監會在實施“關于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的基礎上重新公布了《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實行詢價制度,主要采取向機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新股發行價格。詢價制度包括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兩個階段,擬發行企業及其主承銷商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
新股發行方式實行網上發行與網下配售相結合。按照《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規定,網下配售主要針對機構投資者,而網上發行主要針對市場投資者。參與累計投標詢價和網下配售的機構投資者應當全額繳付申購資金,而未參與初步詢價或者參與初步詢價但未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得參與累計投標詢價和網下配售。網上一般采用定價發行,如果網上的發行價格尚未確定,市場投資者應按價格區間上限申購,若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低于價格區間上限,差價部分將退還給投資者。
二、新股發行制度存在的缺陷
1.保薦人未完全履行保薦職責。2004年2月1日,我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正式開始施行,其目的是為了了解擬發行企業的經營情況、面臨的風險、存在的問題、判斷是否保薦其股票發行上市,防止低質量的企業蒙混過關。保薦制已實施6年有余,其實施過程中出現了很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部分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違規操作,并未真正做到保護投資者利益。保薦機構收取發行人的保薦費和承銷費,可以說,保薦機構的利益和發行人的利益是密切相關的,個別保薦人依據證監會的規定為擬發行企業進行“包裝”,隱瞞應披露的信息,致使低質量企業的股票進入證券市場,如“江蘇瓊花”IPO保薦人協同發行人進行信息造假,業績承諾落空,嚴重侵犯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2.詢價機構結構單一。A股市場參與詢價和配售的對象一般為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六類機構,參與機構的種類、數量相對有限,且主承銷商不能挑選。參與詢價的機構不夠充分,不能發揮主承銷商選擇優質投資者的市場功能,又由于詢價機構為所有承銷活動的公共客戶,使得承銷商在平衡發行人和投資人利益時,傾向于發行人的可能性大,推高價格的動力強,而不夠重視投資者的利益。
3.存在假詢價可能性。詢價機制在我國因為其結構、制度設計等不合理而未能很好地發揮其功能。初步詢價時,機構投資者既不用支付保證金也不必進行申購,參與詢價的機構一般缺乏自律、誠信,詢價機構在初步詢價時未中標,即“未有效報價”,詢價機構將失去網下配售的機會,也即失去新股的認購資格。初步詢價對象為了獲得主動權而以最高詢價區間報價,使得詢價機構的報價存在假詢價現象。累計投標詢價時,由于開始的初步詢價已把價格抬高,詢價機構在累計投標詢價時會聯合哄抬報價,申購新股后在二級市場轉手賣掉就可獲取零風險利潤,利益的驅使使得機構投資者為了提高網下配售成功率而并不關心發行公司的合理估值。這樣,市場化的價格就難以形成,扭曲新股發行的定價機制,極易造成新股破發,影響證券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
4.巨額資金囤積。新股申購的可觀收益加上新股發行以資金量作為配售依據,使得數百倍、數千倍于新股發行市值的資金囤積在一級市場追逐無風險收益。以致銀行存款被分流,居民存款大幅縮水,巨額資金吞噬新股上市后二級市場的溢價。巨額資金的頻繁、無序流動,影響股市穩定,降低資金使用率。大量資金停留在一級市場而不進入正常的生產和流通領域,在一級市場申購、二級市場套現,不具有價值創造功能,卻吸走股市的利潤,使得證券市場的投資功能喪失。如果大盤新股連續發行,將導致市場資金極度緊張,而到發行結束后又一下子充裕起來,合理的資金價格體系被打亂,影響證券市場的安定,金融體系運行很難平穩。
三、完善新股發行制度的措施
1.明確和細化保薦人的職責。出臺相關法律法規以明確保薦人、中介機構、發行人責任,確保各司其職,并在保薦過程中加強對保薦人的業務素質和道德操守的培養,堅持權責并重。針對新股發行過程中出現的信息披露不完全及不準確行為,保薦人應恪守獨立、客觀、公正,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專業勝任能力,嚴格履行盡職調查,加大力度完成實質審核,勤勉盡責,保證信息的完全披露,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2.擴大詢價對象范圍改善市場投資者結構。應在定價環節賦予中小投資者一定的股價決定權,形成多元化的詢價機制。擴大詢價對象范圍,充實網下中小機構投資者,可以考慮由主承銷商自主推薦一定數量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中小機構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配售。將中小投資者引入新股發行的詢價制度中,更能反映一個證券市場的公平公正性。賦予主承銷商配售權,允許主承銷商自主選擇投資者進行配售,能夠使承銷商通盤考慮發行人和投資人雙方要求,制訂推薦投資者的原則和標準,為發行人提供相比較而言長期的、高素質的股東群體。
3.增強詢價機構詢價責任。詢價制度的設計是考慮到機構投資者有更強的定價能力和風險識別能力,如果機構不具備上述能力,對于詢價資格的特殊安排就要受到制約。因此,應當加強對詢價對象的管理,可以考慮在機構整體詢價能力達到一定程度時,將初步詢價與累計投標詢價合并,采取中間價招標,要求參與詢價的對象全額繳付申購資金,以此規范機構投資者在詢價和新股申購時出價的一致性,打破“價高者得”的模式,激發機構投資者對股票內在價值研究的積極性,改變越報越高的詢價現狀并使各機構報價趨于統一。建立以證券業協會為主導的詢價評價體系,根據詢價機構在詢價中的表現及后市交易行為,對持續評價結果較差的詢價機構限制其詢價配售權利,對持續評價結果好的詢價機構則給予鼓勵政策予以支持,從整體上提升詢價機構的專業水準和職業素養。
證券發行市場的功能范文6
關鍵詞:證券市場獨立董事制度融資證券監管
中國證監會公布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于2006年5月8日起正式實施,這預示著已經停頓一年的內地證券市場融資功能開始逐步恢復,股權分置改革后的全流通市場開始起步。
對于一個快速發展的經濟體來說,融資始終都是證券市場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功能,再融資重啟也意味著證券市場再次進入正常發展軌道。這里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是:股權分置改革之前,上市公司IPO和再融資被稱為“圈錢”,那么圈錢會繼續成為現在重新啟動后的再融資的代名詞嗎?,圈錢的典型表現為:編造融資和再融資項目,獲得資金之后就改作他用,比如將再融資的資金用作委托理財,被大股東直接占用或通過不公允關聯交易轉到上市公司體外;投資項目回報與預期相差很大,不能給股東創造價值,相反使股東遭受嚴重損失。例如:2000年6月27日,吉林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海高科)發行新股1億股,發行價高達16.88元,股,其61.83倍的發行市盈率創下當時發行市盈率之最。
論文百事通2Oo0年7月3日,在通海高科股票發行后的第5天,通海高科因有“內部人士”舉報,涉嫌欺詐上市,被中國證監會緊急叫停,并對公司進行調查。經查明,通海高科的財務會計文件存在重大虛假記載,其股票發行帶有明顯的圈錢性質。通海高科發行時共募集資金16億元,但當發行兩個星期后,證監會凍結其賬戶時,賬上便只剩下了2.1億元。公司已用其中1O億元還了銀行貸款,2-38億元投入STN在建項目,1,1億元撥給江門高路華作流動資金。惡意的超額融資不但降低了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而且逼迫政府成為最終的買單者。
上市公司通過證券市場融資尋求發展非常正常,但圈錢行為本質上是一部分股東剝奪另一部分股東的利益。圈錢來自于上市公司的融資沖動,即使公司發展根本不需要融資或者不需要那么大的規模,上市公司也拼命融資。以至于證監會只能對再融資的規模做出硬性規定。
回顧歷史,不難看出中國證券市場在以往的飛速發展過程中,并未充分重視投資者的利益,而是過度重視融資功能,使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受到重大侵害。以前的做法必須改變。要徹底規范隨意融資的問題,需要各個方面共同努力。從管理層的角度出發,以提高A股市場上市公司整體水平為目的,抓緊制定同市場實際密切相關的規章制度,在立法上為正確合理融資奠定基礎。例如,在剛剛公布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引人了發行失敗機制及市價發行原則。這兩方面修改和完善非常重要,發行失敗機制將會有利地促進上市公司在實施配股時的理性決策,也強化了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而市價發行原則將會增加發行人的難度,加大主承銷商的包銷壓力,有效地約束上市公司再融資的行為。因此,這兩點將會對上市公司再融資產生非常積極的正面影響。
在市場重新恢復融資以后,管理層要注意優先安排績優的大型上市公司率先融資。申能股份的增發、中國銀行的發行等大型國有企業和大型銀行的上市,將有效改變市場結構,使國內市場優質投資目標穩步增長。融資的平穩推進和投資人的安全盈利形成良性互動,從而有效協調投資者和融資者的利益,為證券市場的繁榮發展掃清障礙。
從上市公司的角度出發,在加強自我約束的前提下強化獨立董事的監督作用,利用第三方外來力量來控制公司自身對融資的過度渴望。獨立董事是指外部董事或非執行董事,他對內部董事(執行董事)起監督和平衡作用?,F今世界,雖然董事會越來越透明和規范,在全球都已經成為一種趨勢,但是獨立董事作為規范公司治理的一種制度設計,也正在越來越強化。那么,如何強化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獨立董事制度呢?
首先,明確獨立董事應承擔的責任及法律后果。獨立董事究竟應起到什么作用,扮演何種角色,目前尚無明確規定。一般認為,獨立董事不但包括監督功能,檢查和評估董事會和執行董事的表現及業績,作為董事會成員,獨立董事還必須就制定公司融資戰略、公司融資政策進行獨立判斷,以確定公司的前景。但是如果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或者被大股東收買,做出了不利于其他股東的決定,其受到的制裁不應僅僅是受到道德譴責,而應該明確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另外,由于獨立董事在專業特長、對公司的熟悉程度等方面與執行董事存在著差異,對待公司的發展戰略上也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兩者之間產生分歧是很正常的。那么,在獨立董事與執行董事的意見發生分歧,如何協調解決顯得非常重要,必須規定獨立董事有明確的職權。
其次,獨立董事的報酬實行現金與期權相結合的辦法。為保持獨立董事在自身利益與獨立性之間的平衡,獨立董事的報酬確定問題非常重要。目前獨立董事的報酬一般是由津貼和車馬費構成,與公司業績無關。
但考慮獨立董事的作用在于監督和制衡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層,薪酬在調動獨立董事的積極性方面扮演著重要的作用。除了實際的固定貨幣報酬以外,為了使得獨立董事的利益與股東的利益保持一致,國外主要是向獨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權,而且這類公司的比例持續增長,這就無形中在獨立董事的報酬總額中引人了極大的變量,這是一個值得關注的發展方向。但是在具體實施中,從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來看,獨立董事的股票期權方案應該不同于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股票期權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