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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的使用范文1
初中化學實驗危險藥品管理使用回收安全措施義務教育均衡化發展,使得各學校的化學實驗室里配備了足額的化學藥品,這為化學實驗教師有效開展化學實驗教學提供了極大的物質基礎和便利。然而,以2015年8月12日,天津濱海新區?;穫}庫爆炸造成85人遇難、700余人入院治療為典型代表的特大事故,給我們這些從事初中化學危險實驗藥品管理以及實驗教學的教育工作者敲響了警鐘。
為了教師及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工作、學習安全,本人對化學實驗危險藥品的管理、使用以及回收進行了行之有效的探索,探索出了一套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
一、初中化學實驗危險藥品的安全管理
1.初中化學實驗危險藥品的種類
在我們初中化學實驗藥品室里,存放的危險藥品有如下幾類:(1)易爆炸品。主要有高氯酸、硝化纖維素和硝化棉等。(2)易燃品。它包括易燃固體、易燃液體和自燃品。易燃固體主要有紅磷、硫磺、鎂粉、鋁粉等;易燃液體主要有工業用酒精、汽油、甲醇、乙醇、丙酮等;自燃品主要有白磷等。(3)遇濕危險藥品。主要有金屬鉀、鈉、鋅粉等。(4)氧化劑。主要有硝酸鹽、亞硝酸鹽、高氯酸鹽、氯酸鹽、高錳酸鹽、過氧化物等。(5)有毒藥品。主要有氯化鋇等。(6)腐蝕性物品。主要有硝酸、硫酸、鹽酸、磷酸、甲酸、氫氧化鈉、氨水、生石灰、過氧化氫等。
2.化學實驗教師必須有強烈的安全意識
首先,化學實驗教師必須嚴格遵守化學藥品室安全守則,預防各種安全事故的發生,能及時地將各種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其次,各類賬目要清晰無誤。儀器及藥品總賬、明細賬、低值易耗品明細賬等賬目必須賬賬相符、帳物相符。再次,對化學危險藥品要本著“安全、科學”的原則進行合理擺放;對易燃易爆以及有毒藥品,要擺放在獨立的易燃易爆藥品櫥和有毒藥品櫥內,雙人雙鎖管理。在此基礎上,還要對各種化學危險藥品的檔案進行嚴格的管理,通過演示實驗報告單、探究實驗報告單、分組實驗報告單,對危險化學藥品的出入庫進行嚴格管理,存檔存冊,查有實據。冬季對液態的危險化學藥品適度保暖,防止凍裂或凍碎試劑瓶。
二、初中化學實驗危險藥品的安全使用
對于化學教師在日常課堂教學中進行的演示實驗,其安全措施應注重如下幾個方面:
1.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瘜W教師在充分熟悉實驗內容和實驗操作步驟的前提下,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有充分的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引導學生如何觀察教師演示。并缺一不可地將實驗所用的危險藥品通過演示實驗通知單一一表現出來,避免遺漏。
2.教師要嚴格按實驗操作規范進行演示實驗。在進行演示實驗時,教師要嚴格按照實驗所需的藥品的用量取用藥品,以免取用過量,造成浪費并引發安全事件;實驗步驟要嚴格按實驗操作規范進行。
化學實驗教師帶領學生進行的探究實驗和學生分組實驗,其安全措施如下。
第一,化學實驗教師必須事先組織安排學生預習探究實驗和學生分組實驗的相關內容,提醒學生對某一個或某幾個實驗的危險藥品的使用的安全點重點預習,以免發生安全事件,傷及自身及他人。
第二,化學實驗教師要對某一個或某幾個探究實驗和學生分組實驗的危險藥品的使用的安全點進行不厭其煩地講解,使學生從思想上、行動上真正重視起來。在他們從思想上真正重視起來這一問題時,化學實驗教師要一一將危險藥品的實驗的安全點及安全注意事項列舉出來。比如,在利用試管給危險藥品加熱時,如何將試管傾斜,不要對著自己或他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傷害。另外,諸如“實驗室利用高錳酸鉀制取氧氣的探究”等一些制取氣體的探究,其安全要求更高,凡此種種,事無巨細,化學實驗教師務必講深講透,安全第一。
第三,家庭趣味小實驗,因能就地采取實驗“藥品”,利用家里的瓶瓶罐罐拼拼湊湊就能實驗,這是動員學生進行創新實驗的最佳機會,然而,正是因他們離開了教師的視線和監管而進行實驗,所以,易發生安全事件的概率也就相當高。對這類實驗,化學實驗教師必須戴上“望遠鏡”對學生進行跟蹤指導、服務?;瘜W實驗教師可以利用周末或節假日的時間,來到學生家中,對學生進行現場安全實驗指導;亦可動員有一定實驗能力的學生家長監督學生安全實驗。
三、初中化學實驗危險藥品回收的安全管理
不論是化學教師的演示實驗,還是化學實驗教師的探究實驗和學生分組實驗,其實驗完畢后剩余的危險藥品,必須有化學實驗教師絲毫不漏地予以回收,并將其妥善集中處理。在處理這些危險藥品時,一要嚴格按規范操作處理,注意自身安全,防止給自己造成傷害;二要防止泄露,造成污染,傷及無辜。
參考文獻:
[1]王志寧.初中化學實驗綠色化的實施.新課程研究,2008,(04).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范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
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五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五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涉及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許可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許可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十六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脫離押運人員監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露等情況,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運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由公安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失職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依法拍賣其財產,用于賠償。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監控化學品、屬于藥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進口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審批、許可并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并公布審批、許可的期限和程序。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范文3
年3月26日,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爆炸事故,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教訓非常深刻。事故的發生,暴露出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安全管理存在潛在隱患和薄弱環節,為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安全生產敲響了警鐘,加強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的安全監管,及時排查整改安全隱患,已經成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內容和亟待解決的問題。為加強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嚴防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的安全生產工作
我市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涉及各行各業,使用單位量大面廣,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數量、品種和涉及的工藝相差懸殊,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和職工安全素質參差不齊,許多使用單位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和操作的基本知識和技能缺乏系統了解和掌握,與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相比,使用環節已成為當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薄弱環節。對此,各鎮、街道辦事處要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確保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安全。
二、認真開展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排查摸底工作
各鎮、街道辦事處要根據轄區實際,按照“網格化”監管的要求和“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全面開展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排查摸底工作,逐級落實監管責任,做到“一企一檔”,底數清,情況明。排查范圍:在生產工藝中使用、伴隨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化工、醫藥、橡企業;排查內容:包括企業名稱、主要產品、使用危險化學品種類(包括數量)、工藝技術設備、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和特種作業人員專業培訓等。
排查摸底情況由各鎮、街道辦事處負責匯總后,統一填寫《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安全生產基本情況調查表》。
三、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安全監管工作。
一是以當前正在開展的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專項行動為載體,督促企業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意識,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定期開展安全評價,確保安全生產。
二是指導督促企業深入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加強班組安全建設和現場管理,有效防范“三違”行為。
三是根據國家、省、市關于加強高危險化工工藝自動化改造的有關要求,督導涉及高危工藝的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實施自動化控制和安全聯鎖技術改造,完善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檢測報警裝置。
四是督促企業加強重大危險源、重點裝置設施和易燃易爆、強氧化劑、劇等重點危險化學品的監控和管理,在存儲環節嚴禁各種禁忌物料的混存混放;在使用危險化學品進行新產品新工藝開發環節,嚴禁新開發工藝在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并辦理相關手續前直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在試生產環節,嚴格執行省安監局《關于印發<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工作規范(試行)>》及《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十個嚴禁(試行)》。
五是嚴格按照《省工業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將危險化學品使用建設項目納入安全行政許可范圍,督促相關企業嚴格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未經安全審查的項目,視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責令停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活動。
四、全面開展安全檢查,加大執法檢查力度
各鎮、街道辦事處要按照市政府辦公廳和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關于立即開展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要求,在調查摸底基礎上,立即開展一次針對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安全檢查。
一是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安全培訓教育,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進行安全現狀評價,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和設備缺陷,問題嚴重,一時難以整改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二是要加強破產、改制、搬遷企業閑置廠房使用情況的檢查,嚴防企業擅自將閑置廠房出租給不具備?;钒踩a條件且未經相關許可的單位,導致漏管失控釀成事故。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范文4
答:危險化學品應用廣泛,與工業生產和人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由于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特性,在生產、使用、儲存、運輸等過程中如管理不善,一旦發生事故,后果往往非常嚴重,易造成人員傷亡、環境污染及財產損失。
近年來,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呈現穩定好轉的發展態勢。由于我國危險化學品企業80%以上是小企業,這些企業大多工藝技術落后,設備設施簡陋,安全生產管理水平較低,從業人員素質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我國目前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也需要進一步完善,因而危險化學品較大以上事故還時有發生,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
現行《危險化學品名錄》中危險化學品品種繁多,有3823種,每種化學品危險特性差異很大,發生事故后的危害和對社會造成的影響也大不一樣。因此,對危險性較大的危險化學品實施重點監管,目前已成為各國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共識。本著全面加強監管與突出重點監管相結合的原則,我們研究制定并公布了《名錄》,指導各地安監部門和危險化學品企業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突出加強危險性相對較大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管工作,推動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進一步穩定好轉。問:《名錄》中的危險化學品品種是如何確定的,基本情況如何
答:我們組織專門技術力量進行了1年多的專題研究,從現行《危險化學品目錄》的3800余種危險化學品中進行了認真篩選,綜合考慮了化學品的固有危險性、2002年以來國內化學品事故情況、近40年發生重特大事故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國內危險化學品生產量的情況、國內外危險化學品重點監管的品種等五個要素,研究了國外相關安全管理名錄,包括美國職業安全健康署《高度危險化學品的工藝安全管理》中的高?;瘜W品名錄,《應急計劃與公眾知情權法》(EPCRA)中的關于危險源設施報告和應急反應制度的極度危險物質名錄及有毒化學品釋放報告管理清單(TRI),美國環境保護署《清潔空氣法》(CAA)風險管理計劃(RMP)中的特定易燃和有毒化學品名錄,美國國土安全部《化學品設施反恐標準》中的關注化學品名錄,加拿大優先物質名單(PsL)。經有關化學品安全專家多次反復論證,最終確定了《名錄》。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包括列入《名錄》的6。種危險化學品及在溫度20℃和標準大氣壓101.3kPa條件下屬于以下類別的危險化學品:
1.易燃氣體類別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極限范圍≥12%的氣體)。
2.易燃液體類別1(閉杯閃點
3.自燃液體類別1(與空氣接觸不到5分鐘便燃燒的液體)。
4.自燃固體類別1(與空氣接觸不到5分鐘便燃燒的固體)。
5.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類別1(在環境溫度下與水劇烈反應所產生的氣體通常顯示自燃的傾向,或釋放易燃氣體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質在任何1分鐘內釋放10升的任何物質或混合物)。
6.三光氣等光氣類化學品。問:貫徹落實《名錄》有什么具體要求
答: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企業,要按照《措施和原則》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完善相關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切實加強對本企業涉及的《名錄》中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要進一步完善有關安全生產條件:對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化工裝置,要增設和完菩自動化控制系統,增設和完善必要的緊急停車和緊急切斷系統對儲存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設施,要增設和完善自動化監控系統,實現液位、壓力、溫度及泄漏報警等重要數據的連續自動監測和數據遠傳記錄,增設和完菩必要的緊急切斷系統。
地方各級安監部門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的要求,對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和有關企業,要突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用于化工生產的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原則上應由具有甲級資質的化工行業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在行政許可方面,擬在今年制定、修訂的相關部門規章中明確,對于生產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及使用重點危險化學品用于化工生產的企業,省級或設區的市級安監部門不得委托縣級安監部門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或安全使用許可:地方各級安監部門要把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和運輸企業,納入重點監管的企業名單,增加執法檢查的頻次,加大執法檢查的力度,突出加強監管,推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問:《名錄》和《措施和原則》是什么關系
答:為切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本質安全水平,同時為指導地方安監部門增強執法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在編制《名錄》時,我們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配套編制了《措施和原則》?!洞胧┖驮瓌t》從特別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施、應急處置原則等方面,對《名錄》中的危險化學品逐一提出了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既涵蓋了化學品的理化性質、燃燒和爆炸危險性、活性反應、健康危害等基本內容,又包括針對性、操作性較強的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洞胧┡c原則》目前已經向社會公布?!洞胧┖驮瓌t》的公布,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安全生產提供了指南??晒└骷壈脖O部門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參考使用。既可以指導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又為各地安監部門執法檢查提供參考和指導。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范文5
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有腐蝕等危險特性,從它的生產到使用、儲存、運輸等過程中,如果控制不當,極易發生事故。我國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天津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等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對于醫療服務單位還沒有完善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體系可循。我院2012年順利通過了國際醫療衛生機構認證聯合委員會(Joint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JCI)的認證,設施管理與安全(Facility Management and Safety,FMS)是JCI認證的重要組成部分[3]。2012年衛生部參考JCI評審標準出臺了三級醫院等級評審標準,該標準對醫院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提出了重點要求。 三級醫院等級評審標準6.8.7.3加強危險品管理描述如下:【C】①有危險品安全管理部門、制度和人員崗位職責;②作業人員熟悉崗位職責和管理要求,經過相應培訓,取得相應資質;③有完整的危險品采購、使用、消耗等登記資料,賬務相符;④有相應的危險品安全事件處理預案,相關人員熟悉預案及處置程序。【B】①加強危險品監管,重點為易燃、易爆和有毒害物品和放射源等危險品和危險設施;②定期進行巡查,專人負責,有相關記錄?!続】主管部門有根據監管情況進行整改的措施并得到落實。我們應用PDCA循環管理模式的"四個階段,八個步驟"對評審標準進行解讀,并逐步實施,成就顯著?,F介紹如下:
第一階段 Plan(計劃)階段,包括四個步驟:我們針對【C】條款進行分析,全院醫務人員對危險化學品的認知幾乎為零;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是重視不夠及缺乏相關知識的培訓;為此,我們準備籌建寧河縣醫院危險化學品管理體系,體系包括建立醫院危險化學品管理小組,制定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及活動方案;制定化學危險品采購、儲存、使用、處理流程及安全事件處理預案;規定危險化學品使用部門和監管部門職責;對全院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包括崗前教育和日常培訓。初步確立目標全院醫務人員對危險化學品管理遵從率達90%。
第二階段 Do(實施)階段,即實施計劃與措施階段。按照【C】條款要求所建立的體系進行實施:
本院成立以主管副院長為組長的危險化學品管理小組,成員包括藥劑、檢驗、護理、總務、設備、院感及保衛等部門主管。管理小組制定了本院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及管理小組活動方案,要求管理小組每月對全院各科室危險品進行查核,并作記錄;每月召開寧河縣醫院危險化學品管理小組會議,反饋查核結果,研究存在問題,并提出整改方案,督導整改情況。
管理小組制定化學危險品采購、儲存、使用及處理流程。根據流程要求,檢驗科負責制定每種化學危險品的物質安全資料表。物質安全資料表包括物質名稱、化學屬性或組份、危險性類別、理化性質、燃爆特性、毒害特性、儲存地點、儲運及使用之注意事項、應急處理方法 、穩定性和反應活性等內容。檢驗科、保衛科負責整理化學物質種類,編寫《寧河縣醫院危險物質清單》。根據《寧河縣醫院危險物質清單》進行分類,由藥劑科、總務科、設備科進行出、入庫管理。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涉及多個環節必須從源頭抓起。首先對危險化學品的供方進行環保和職業安全評價,符合要求者列為可供應對象。各部門根據業務需求以《危險性化學物質采購申請》提出化學品采購申請,經使用部門及采購部門主管批準、主管領導審批后進行采購。各部門在采購所需化學品時,盡量選用環保型化學品,并通過查詢資料或向供方索取化學品安全使用數據說明書,保障操作人員掌握所用化學品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項。危險化學品入庫時,經采購員、倉庫保管員檢驗確認標識、批號、效期等合格才能入庫?;瘜W品應專庫存放并按《危險化學品混存性能互抵表》分類、分區存放,執行先進先出的原則。嚴格控制倉庫的溫、濕度。領用時必須填寫《危險性化學物質領用申請》,寫明領用用途由使用部門和發放部門領導批準后方可領取,并按臨床科室需求限制領用量。各科室危險化學品要限量儲存,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標識。危險化學品應在可密封的容器中存放,開蓋取用后必須把蓋蓋好。使用時應防止泄漏,在工作完畢或工作人員暫時離開時,要將使用的化學品放入本科的危險品柜中?;瘜W品使用部門應在保證生產質量的前提下,采取節約措施,合理使用化學品資源。定期分析化學品的消耗情況,如發現異常時應會同相關部門查明原因。當危險化學品過期或廢棄時,按化學品安全使用數據說明書進行處理。各部門應建立急救援措施,應急救援工作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基本內容。為了保證各部門危險化學品管理安全,必須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成立事故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并定期組織職工進行預案的演練,提高員工的防災、消災意識。
管理小組規定危險化學品使用部門和監管部門職責。使用部門負責任人必須列出本部門目前擁有的化學危險品的詳細清單,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增減,并將此清單匯總到檢驗科、保衛科。我院截至2013年1月統計共有危險化學品共計43種,分布于45個部門。檢驗科是使用危險化學品種類最多的科室,使用20種。其次為病理科,使用11種.使用量最大的為總務科,鍋爐使用的天然氣(甲烷)777901立方,液氧70噸,水消毒的次氯酸鈉12噸。使用最廣泛,分布科室最多的前三種為三氯異腈尿酸,壓縮氧,75%酒精。把本部門常用的化學危險品安全使用資料提供給員工,并督促員工嚴格按照規程操作;遵守正確的使用、儲藏和院內運送程序??剖覇T工必須遵守化學危險品安全使用操作規程和使用指南,明確安全使用注意事項 ,并在每次使用之后做好登記工作;正確使用合理的個人防護設施;完成必要的在職培訓,熟知危險物品的安全使用和有害廢物的處理。 危險化學品供給部門采購時必須確認供給單位的資質,盡量用低毒或無毒材料代替有毒材料;為全院各部門采購的化學危險物品提供安全材料數據表;發生化學危險物品重大泄漏、造成大面積污染時,立即聯系專業技術部門對環境進行清洗清理,再由環境監測部門對環境進行監測,以確保環境與人員的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每月的督導檢查,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教育培訓,以利于持續改進。
管理小組對全院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包括崗前教育和日常培訓。崗前培訓主要針對新入職的員工的培訓,每年組織一次,主要是安全防護措施培訓。
安全技術措施培訓:通過采取適當的技術措施,消除或降低作業場所的危害,防止使用者在正常作業時受到危險化學品的侵害。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替代、變更工藝、隔離、通風、個體防護和衛生。①替代:控制、預防危險化學品危害的最理想的方法就是在原料的選擇上,采取替代的做法,即:用無毒、低毒化學品替代有毒、高毒的化學品,用可燃物替代易燃物等,從而可有效地減少危險化學品對人體的傷害或引發火災爆炸的危險。②隔離:在生產過程中采取隔離措施,將操作人員與危險化學品分開,這是控制其危害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最常用的做法,是將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設備完全封閉起來,或者設置屏障,拉開使用人員與危險源之間的距離。③通風:通風措施可以降低作業場所中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的濃度,使其濃度低于安全濃度,是保證作業人員身體健康的有效措施??梢圆扇C械和自然通風進行空氣置換,保持室內空氣流通。④個體防護:個體防護是阻止有毒有害物質進入人體的最后一道屏障。為確保人身安全和健康,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要正確選擇和使用個體防護用品。⑤衛生:保持作業場所的清潔。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要注意個人衛生。
組織管理措施培訓:建立危險化學品的組織管理措施是預防作業場所中化學品危害的一個重要方面。除了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建立一般的安全管理措施外,危險化學品的組織管理措施還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危害識別:防止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的第一步,就是要對危險化學品進行危害識別。加強危險化學品的標識管理。②安全培訓:安全培訓是危險化學品全管理的重要內容。許多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都是由于作業人員缺乏安全知識,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章制度等造成的。因此,消除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必須從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培訓做起。③健康監護:健全的健康監護措施是確保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安全健康的關鍵。對接觸危險化學品的操作人員,要進行上崗前體檢及定期體檢,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對作業人員安排醫務監督。對作業人員接觸危險化學品的情況要進行監測并做好記錄備案。日常培訓由主管查核部門組織,針對每月查核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
第三階段 Check(檢查)階段。評審標準的【B】條款即為監管和巡查,即實施結果與目標對比。根據醫院危險化學品管理體系要求,危險化學品管理小組制定危險化學品查核表,并指派檢驗科和保衛科專人負責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查核。查核內容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申購、領用、儲存、使用、銷毀等流程。重點關注危險化學品的存放量、使用量、標識及危險化學品相容性存放問題;同時關注是否每種危險化學品均制定化學品安全信息卡及對危險化學品溢散、泄露后的處理應急知識的掌握。最后,根據查核結果進行匯總、比對,是否達到預期目標。經過查核,全院醫務人員對危險化學品管理遵從率達92%,達到預期效果。
第四階段 Action(措施),包括兩個步驟。即【A】條款所示內容:主管部門有根據監管情況進行整改的措施并得到落實。我們對查核結果進行分析,得出寧河縣醫院危險化學品管理體系切實、有效,為此,我院公布《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化學危險品采購、儲存、使用及處理流程》并依次執行,同時制訂了年度危險化學品培訓、考試方案;通過分析發現,全院職工對危險化學品的標識還存在問題,需要加強培訓、督導。在此基礎上我院制定了《提高危害物質標識認知率》的質量改善課題,持續改進。
總之,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是我國目前安全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醫院管理的核心內容。 PDCA循環作為質量管理的基本方法,不僅適用于整個醫院,也適應于醫院內的科室、班組以至個人。各級部門根據醫院的方針目標,都有自己的PDCA循環,層層循環。各級部門的小環都圍繞著醫院的總目標朝著同一方向轉動。通過循環把醫院上下的各項工作有機地聯系起來,彼此協同,互相促進,保障醫院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安全。
參考文獻:
[1] 馬麗娟,孫菊梅.醫學的本質:人文關懷[J].醫院管理論壇,2004,6(9):14~16.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范文6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廢棄危險化學品,是指未經使用而被所有人拋棄或者放棄的危險化學品,淘汰、偽劣、過期、失效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海關、質檢、工商、農業、安全監管、環保等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以及接收的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
廢棄危險化學品屬于危險廢物,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置活動污染環境的防治。
實驗室產生的廢棄試劑、藥品污染環境的防治,也適用本辦法。
盛裝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和受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的包裝物,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產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廢棄危險化學品和無害化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鼓勵、支持采取有利于廢棄危險化學品回收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廢棄危險化學品實行充分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
國家鼓勵、支持集中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促進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產業化發展。
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對全國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隨意棄置廢棄危險化學品。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者、進口者、銷售者、使用者對廢棄危險化學品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危險化學品生產者應當合理安排生產項目和規模,遵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環境政策,盡量減少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產生量。
危險化學品生產者負責自行或者委托有相應經營類別和經營規模的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對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回收、利用、處置。
危險化學品進口者、銷售者、使用者負責委托有相應經營類別和經營規模的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對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回收、利用、處置。
危險化學品生產者、進口者、銷售者負責向使用者和公眾提供廢棄危險化學品回收、利用、處置單位和回收、利用、處置方法的信息。
第九條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報廢管理制度,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計劃并依法報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建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信息登記檔案。
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申報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品名、成份或組成、特性、產生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情況、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等信息。
前款事項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進行變更申報。
第十條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建立廢棄危險化學品信息交換平臺,促進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
第十一條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回收利用、處置與其產品同種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提供符合下列條件的證明材料:
(一)具備相應的生產能力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具備回收利用、處置該種危險化學品的設施、技術和工藝;
(三)具備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配套污染防治設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禁止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廢棄危險化學品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回收、利用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保證回收、利用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設施、設備和場所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防止產生二次污染;對不能利用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或者承擔處置費用。
第十三條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其提供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成分或組成、特性、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等技術資料。
接收單位應當對接收的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核實;未經核實的,不得處置;經核實不符的,應當在確定其品種、成分、特性后再進行處置。
禁止將廢棄危險化學品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進行妥善處置,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和規范,對廠區的土壤和地下水進行檢測,編制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對場地造成污染的,應當將環境恢復方案報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后,在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對污染場地進行環境恢復。對污染場地完成環境恢復后,應當委托環境保護檢測機構對恢復后的場地進行檢測,并將檢測報告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十六條轉移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報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跨設區的市級以上行政區域轉移的,并應當依法報經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后方可轉移。
第十七條公安、海關、質檢、工商、農業、安全監管、環保等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收繳或者接收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應當委托有相應經營類別和經營規模的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回收、利用、處置。
對收繳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有明確責任人的,處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由收繳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追繳;對收繳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無能力承擔處置費用的,以及接收的公眾上交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由收繳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向本級財政申請處置費用。
第十八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安全負責。
從事廢棄危險化學品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專業技術和應急救援等方面的培訓,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第十九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建設或配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設施和設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發生廢棄危險化學品事故時,事故責任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按照國家有關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予以記錄,并由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
(一)隨意棄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
(二)不按規定申報登記廢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將廢棄危險化學品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
(四)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廢棄危險化學品的;
(五)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六)未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不處置其產生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或者不承擔處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廢棄危險化學品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和規范對廠區的土壤和地下水進行檢測的;
(二)未編制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并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的;
(三)未將環境恢復方案報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同意進行環境恢復的;
(四)未將環境恢復后的檢測報告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的。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廢棄危險化學品嚴重污染環境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決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阻撓環境保護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